房屋征收赔偿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5 15:42: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房屋征收赔偿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房屋征收赔偿办法

篇1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篇2

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二、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询村民意见。③实地调查与登记。 

④一书四方案。⑤张帖征地公告。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⑦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⑨土地补偿登记。⑩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诉迁的程序 

①确定房屋征收范围。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③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④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落实征收补偿费用。⑧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行政救济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迁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申请做出回复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相关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被拆迁人的诉讼救济 

(一)征收与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分别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征收与拆迁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三)征收与拆迁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内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因不服某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的名称、编号。 

(3)写明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诉讼请求,如同时要求政府赔偿的还要写明具体赔偿请求的数额。如果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单独列出一项诉讼请求。 

(四)征收与拆迁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的相对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个人。当公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时,其就会成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②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房屋征收相对人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③其他组织。被告包括:a.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被告。b.房屋征收部门。 

五、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與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因此,近年来,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已上升趋势的增加,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的新修改明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内容,更是与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迁案件,可以减轻矛盾激化,减少恶性事件,为推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时间紧凑,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2013年5月.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篇4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

    其一,抵押权人作为他项权权利主体,无权干预所有权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说了算,但是,实现这一权利受到抵押权的制约。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来看,抵押权人没有干预被征收拆迁人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抵押人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根据责任政府、信赖政府的要求,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确保抵押权得到有效保护: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政府作出的有关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抵押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丧失胜诉权。在征收拆迁中,征收补偿部门有义务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并在征收补偿中衔接好抵押权的实现。在征收拆迁中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也可以向征收补偿部门主张抵押权侵权损害赔偿。

    其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致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抵押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在征收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房地产时,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如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补偿、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嫌疑,抵押权人可以选择私法救济,也可以选择公法救济。《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由此可以看出,在抵押人主动减少抵押物价值时,抵押权人的私法救济途径是:请求停止行为;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担保;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抵押权人的公法救济途径是:就政府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避免抵押物价值减损的嫌疑,政府在征收国有企业房地产时,应当更加规范化操作。

    三、征收补偿中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顺位,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了多   个抵押之后,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从该条规定来看,抵押权的顺位很容易理解。但问题是现实中会经常遇到设定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不一定首先到期,如果设定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限后于设定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限,而后一债权又未获清偿,应如何就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受偿?如果处理不好这种关系,引起抵押权人之间的纠纷,将会影响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征收拆迁中常遇到的抵押权均是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征收拆迁补偿中,均需要保护各自抵押权。可以协商保护抵押权,无法达成协议的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补偿金提存或交受理法院处置,暂不支付给被征收人,抵押权顺位由法院依法确定。  四、征收拆迁中抵押权保护方式

    在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补偿中,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下面分别就被征收人的三种补偿安置方式具体分析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方式。

    其一,货币补偿。《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此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价金)优先分配,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该抵押财产的价金。在征收拆迁补偿中,即指当抵押的房地产被征收时,对征收拆迁的补偿金,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被征收房屋为抵押物时,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此时,货币补偿与被征收房屋存在等价交换。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在被征收人获得货币补偿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取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也可以提存。

    其二,现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 lunwen.nangxue.com]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拆迁可以采取现房安置,根据补偿安置合同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这样,被征收拆迁人获得了现房安置,既保护了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又通过变更抵押登记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其三,期房安置。许多征收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此时,被征收拆迁房屋需要拆除,而安置房屋尚无踪影,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安置期房相当于预购商品房,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安置期房可以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这样就将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拆迁与抵押权保护有效结合起来了。

篇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出台目的:

统一全市征收补偿标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皆适用《办法》。

有一些重点项目,比如开一条路或者修一座桥,为了保证建设进度,区里在收储土地时成本越飙越高,而且不同项目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攀比,往往影响了土地收储进度。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解释,《办法》最大的意义在于,统一全市各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全市最贵:

越秀全区40万元/亩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留用地安置补偿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大头。

《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20xx版标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

广州市20xx年1月曾印发实施《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0xx版标准)。10区(不包括增城、从化)大概分三个梯度,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番禺补偿标准最高;第二梯队为白云、黄埔、萝岗;第三梯队为花都和南沙。补偿分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5类,耕地最高补偿标准为12万元/亩,未利用地最低补偿额只有1.85万元/亩。

20xx版标准补偿标准采取一口价。补偿额度最低的是从化良口镇等4个片区,为8.5万元/亩;补偿额度最高的是越秀区,为40万元/亩。

这是不是说,3年来标准大大提高?20xx年版是保护标准,实际操作中早就突破了,20xx年标准是根据现实状况,以及参考全国不同城市做法得出的,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解释。

标准细化:

青苗3000-1.5万元/亩

篇6

关键词:

新拆迁法;城市建设;行政强拆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9-0155-02

1 前言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开始征求民意。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是有它的社会背景的。2009年的成都村民因不满拆迁而自焚,武汉违建户撞伤十一名城管,北大教授的恳切使得这部法律必须出台,来解决中国现在日益严重的拆迁与反拆迁的问题。

至2011年1月21日,《新拆迁法》在经过为期一年的民意征求后,终于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透过新法,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考虑问题已经日益全面。政府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建设单位,甚至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在整个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考虑问题的全面性让我们看到了我们执政党的进步。另外,“先补偿,后搬迁”的搬迁办法以及禁止城市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充分考虑了老百姓的利益。

但是,新法仍然有它的纰漏。它的社会知名度仍然不高,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这部法律并未深入地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

第二,这部法律在实行过程中有缩水现象。

第三,这部法律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很多老百姓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四,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比较差。

2 人们对具体赔偿方法的评价

《新拆迁法》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比较全面的赔偿方法。主要内容如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与补助。要了解这部法律的社会反响,我们认为重点就在人们对这些新的赔偿方法的评价上。于是我们在问卷中简要提出了赔偿方法,并设计选项来调查人们对这些方法的看法。绝大多数人认为这些措施上有不足,还欠考虑,这说明必定还有一些政府和建设单位以及专家学者没有看到的问题。在整个的搬迁过程中,很多费用是没有考虑到的,例如现在房地产领域发展过热,导致所得的赔偿金根本买不到可以跟原来同日而语的房子,重新装修房子的费用等等。并且这都是赔偿金能够全数拿回的前提下,如果督办不力,或者衡量机制不健全,赔偿金根本得不到。

另外,其实在搬迁的过程中,居民们受到的最大伤害是他们的情感。由于换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他们很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这才是对他们生活造成的最大阻碍。我们的政府应该想出相关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措施有三:

第一,组织好居委会的慰问工作。这能使得搬迁户感觉到自己被尊重,就会减小他们来到陌生环境所产生的自卑感。多慰问,多了解他们生活中用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的尽量尽快解决。

第二,安排好搬迁户的安置地。尽量把原来住在一起的搬迁户安排的近一点,让他们仍然居住在一个相对熟悉的地方。同时,熟悉的街坊邻居能够让他们减少一点孤独感,找回原来的感觉。

第三,多组织工会的活动。丰富搬迁户的生活,让他们能够体会到快乐,感到充实,自然也就不会去怀念原来的地方,徒增烦恼。

3 《新拆迁法》的几大看点探讨

新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征求民意,出现了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出彩点。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这些亮点,并就其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第一,除货币补偿外,拆迁户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新拆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来实行补偿。并且与被征收人一起计算和结算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按理说,这不是为一种很便捷,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补偿方法。被征收人不用再去寻找新的安置地,不用去考虑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的偏差。相对来说,损失也可以降到最低。

第二,行政强拆正式成为历史。

根据《新拆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暴力拆迁,禁止中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道路通行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一旦造成损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深得人心的一项条款。也是非常人性化的一项条款。

可是虽然这项条款标志着行政强拆正式成为历史,它却很难再实行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因为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显单薄,很多中国公民不懂法,不用法。当征收单位对他们实行断水、电、气、暖、道路交通时,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利用武力解决。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单位正是抓住这一点,肆意损害被征收居民的权利。

要真正地让这一条款发挥作用,我们还是要增强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法律,了解他们可以利用法律合理合适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应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加强党的思想教育和执政能力建设,让他们真正地为居民着想,而不是把被征收人看作他们的对立阶级,用心地劝说群众,解决群众的问题。

4 建设单位在搬迁过程中消失的社会反应

政府单位成为搬迁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原来在搬迁中,多是建设单位与居民产生较大的冲突。那么这样的规定,居民持什么样的看法?另外,新的法律中还规定,承担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照例说,负责单位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努力,禁止他们获取利益是否得当。居民有何看法。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此类问题,也得出了相应调查结果。

调研显示,大多数居民认为这两项措施都有必要,他们认为建设单位不应该参与建设过程,并且认为负责单位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当然也有居民认为,任何单位都免不了从拆迁中赚取利益,他们认为让负责单位从中渔利是不可避免也是理所当然的。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人们在建设单位退出搬迁过程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多大异议的,建设单位的很多利益放在拆迁问题上是与被征收人相冲突甚至对立的,在原来的拆迁重建的历史上,被征收人经常与建设单位产生冲突,甚至还有发生暴力伤害的事故。我们看到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所获得的人们的赞成。

那么在营利问题上,群众大多数认为不应该让负责单位从中营利。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一旦允许营利,就会存在很多问题,官员腐败的问题在中国还没有根治,这又是一个腐败滋生的摇篮。另外,营利的目的性会掩盖负责单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很多工作人员会被诱惑所迷惑,以为的追求金钱,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就会降低。

而少数居民认为没有必要禁止负责单位渔利,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认为单位从拆迁中营利是避免不了的,但是,没有禁止,那么问题就更不可能解决。虽然在法律上禁止负责单位从拆迁中营利并不可能根治这类问题,但是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惩罚制度的完善一定能解决这一问题,保证负责单位对人民负责。

5 人们对于地域区别下的法律实施的看法

中国地域广大,中西部地区不管是在居民文化素质上还是在经济水平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法律在落实过程中会否有补偿差别,政府是否应该给予不同的、更合理的对待了我们在问卷中涉及了这一问题。

调研显示大多数群众认为有必要考虑地域差别。因为中国中西部的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地方政府能否满足居民的房屋产权调换的要求,政府是否有能力偿还居民的高档住房。

这都对法律的实施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不能保证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这样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应针对此类情况给予更加合理的对待。

6 人们眼里的新法律中的疏漏

人们都看到了法律中的不足之处。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落实问题。群众们担心新法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顺利。这就是政府的行动力问题和大众媒体的监督问题。

第一,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限制强拆行为。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什么行为构成强拆。这样没有一个成文的规定,很多单位可以从中钻空子。

第二,没有引进媒体监督。往常的法律并没有引进媒体监督,但是由于新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是否也应与时俱进呢?现在网络的发达使得很多原来并不可能的事情成为事实。所以我们就要重视媒体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把媒体监督引进法律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换句话说,惩罚措施并未量化,并未成文。这种惩罚制度在真正实施起来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中国法律中存在的最普遍的一个问题。而这种不明确的惩罚制度恰恰是官官相护,腐败滋生的摇篮。那些违法的负责单位逃了第一次,就敢违第二次。这样下来,法律就会演化成一种摆设,没有任何效力。

最后,在法律的实施方面,百姓提出了更多的质疑,我想这就是归咎于执法部门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没有依法办事,没有在群众面前树立一个好的形象。因此,相关负责部门就应该严格执法,为百姓做事。

7 前景预测及建议

实施《新拆迁法》是国家希望通过政府适度的干预来规范社会上一些不公正的拆迁现象,让政府拆迁更加的规范有效与透明的一种有效手段。从走访和调查情况看,《新拆迁法》实施至今,虽然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拥护。但是人们对于《新拆迁法》实施的期望,无论是在思想上、行动上还存在着许多差距和不容忽视问题,因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7.1 加强《新拆迁法》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

首先,让人们了解《新拆迁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依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让更多的人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一些违法的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真正实现法治。

第三,让政府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合法行使权力,杜绝以不正当的手段去危害民众利益,不合法拆迁,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7.2 加强教育引导,增加人们的法律知识

《新拆迁法》主要是为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只有人们都能知法懂法,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只有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知识增多,才能够利用法律去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够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使《新拆迁法》真的为民所用。

7.3 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新拆迁法》执行到位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要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会同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针对《新拆迁法》执行相对薄弱情况,落实工作措施,明确检点,加大检查频率,尽快规范政府的拆迁工作,对违法拆迁,要敢于动真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参考文献

[1]王学发.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施国庆.我国城市拆迁补偿机制研究[J].理论导报,2009,(6).

[3]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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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管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存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问题,进而造就了房屋征收这一特有的制度。根据土地所有人和房屋占用范围的不同,这一制度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两种[1]。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扩张,城市中可以利用的土地日趋饱和,政府部门可以回收利用的国有土地也越来越少,城市的范围逐渐向农村扩张,随之出现了大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但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存在法律不健全、补偿混乱等问题,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农民的损失十分惨重。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是当前农民的迫切需求。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从宏观角度来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征收补偿原则的影响

土地征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强制性取得被征收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2]。征收过程中被征收者丧失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因而承担了比普通民众更大的负担,也为公共利益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为了保障被征收者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平衡,必须给予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分析各国和地区立法的不同,征收补偿原则可以大致分为:完全性补偿、适当性补偿和公平补偿三类。我国现有的立法中还没有对征收补偿原则做出统一的规定,《宪法》中虽然肯定了征收补偿的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原则,导致很多地方出现了征收补偿原则不统一,实际使用混乱等情况。

1.2征收补偿范围的影响

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例如美国的不动产征收范围不仅包括不动产本身,还包括不动产的附加产物和与地产相关的无形资产等。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中包括了房屋价值、搬迁损失和临时安置补偿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该立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两者没有进行区别划分,很多学者对此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有别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集体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区别对待,如果可以无偿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不需要进行补偿,反之,就需要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金额。但笔者认为,不论集体建设用地的获取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用易物权的行为,征收作为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并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中。

1.3征收补偿办法的影响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以多种费用的形式体现,其中征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和农作物补偿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主要由各级政府规定,农村地区和城市远郊一般采用迁建安置的方式,进行宅基地建房,按照房屋拆迁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按照当地规定的征收标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一般不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通过实物和货币补偿,由政府提供安置房或者被拆迁者自行购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2.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非住宅房屋,集体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流转性,很难评估它自身的价值。可以采用区分是否搬迁重建的方法确定补偿标准,需要搬迁重建的非住宅房屋,应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重置成本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提供土地重建安置的征收补偿,应该由资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评估中去除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2临时安置和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征收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者才能得到搬迁补偿;只有在符合产权调用补偿方式的基础上,被征收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时无法按期交付时才能获得临时安置补偿。但是相关法律中对于搬迁和临时安置的具体补偿标准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征收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聘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并不经济。对此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聘请专业搬家公司进行搬迁,并由征收方提供周转房作为补偿。

2.3停业停产补偿标准的确定

停业停产补偿是指被征收者由于房产被征收,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导致的损失,这种补偿和被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没有直接关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业停产补偿标准可以一致[3]。停业停产损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由于停业停产导致被征收者失去了获取利润的机会,第二是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仪器、设备和商品搬迁费用,以及停产期间员工的福利、工资等。补偿标准应该对相关的利润损失和必要的费用补偿进行分别设定,做出停产停业效益评估的指导性规定,避免政府由于执行不当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3.结语

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是当前农民的迫切需求。国家应该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关注和重视。建立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土地补偿操作机制,促进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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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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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做好上饶市广信区2021年度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市广信区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市广信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上饶市广信区征地办是本项目的实施部门;

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所确定征收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编号

一栋房屋只能编一个号,编号要求清晰可见,严禁重复编号。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16)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计算,测绘的原始报告(附照片)须报审核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征收补偿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自行购买商品房两种方式。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价

框架结构       1200元/㎡砖混结构       1100元/㎡砖木结构        900元/㎡

2.区位价

综合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凡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给予2200元补助。

二、住改非房屋

(一)沿各主大道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乡道、村道及村庄里弄、小巷里面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同等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和养殖场,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四、其它住宅房屋

一层砖木结构的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对于一层超高的主体房,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房屋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80%予以货币补偿。

(二)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坡屋顶补偿标准,屋脊高度在1.8米及以上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50%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屋脊高度1.8米以下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30%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对于顶层特殊结构的建筑物,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如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的给予70元/平方米的人工拆除补助,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附属物

棚(简易棚)               100元/平方米棚(钢结构)               200元/平方米棚(墙体棚)               360元/平方米

化粪池                        2000元/个晒谷场                      80元/平方米挡土墙                     260元/平方米

围  墙                     150元/平方米压水机                        1000元/个水  井                        3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12000元/座果树(挂果)                   100元/棵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沼气池                         10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户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太阳能热水器                    3000元/台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按900元/户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为商业和服务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乘以系数0.06折算用工人数,补偿6个月,按上饶市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和经营主体为工业生产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标准执。

八、  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价(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不含里弄小巷住改非上浮面积):

 

补偿

标准

装修

等级

装修情况

500元/㎡

一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50元/㎡

二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200元/㎡

三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100元/㎡

四级

水泥地、白灰墙、木制门窗、锅灶

特殊于上述情况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奖励和补助

一、搬迁速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不包含区位价部分)的奖励: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签约期限奖励(住宅房)

凡在征收公告之前并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享受下列奖励及补助:

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分户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达婚龄男性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成员家庭作为分户准入条件。

分户认定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具体的分户原则。

三、放弃安置奖

综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和安置地段等因素,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凡是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享受其他补偿的基础上,按面积实行以下阶梯式奖励:

1.面积在3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350平方米),给予奖励1000元/平方米;

    2.面积在 350平方米至 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给予奖励7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房屋差异化奖励

被征收户在罗桥街道集体土地上只有唯一一处350平方米之内的房屋,房屋权属明确的以权属登记证为准,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本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差异化的奖励。

(1)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2万元;

(3)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35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5)空心房不享受面积差异化奖励。

五、补助

对于特殊群体人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高龄老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审核把关,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特殊群体困难补助。

第十条 社会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子女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或租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罗桥街道办组织实施。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0

西延高铁是振兴革命老区延安、带动我县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确保西延高铁(黄陵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延安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办被征收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共65院。其中虎尾村康崖底组11院,梨园村尧坡组49院,梨园村梨园组5院。

第二条征收面积:以实际测量签约面积为准。

第三条动迁人数:以实际签约的户数和人口数为准。

第四条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 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证件(房屋产权证)为准。若出现合法证件遗失、村镇规划统一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实行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屋等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第九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式公正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出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间为《征收公告》之日起。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按照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采取实物(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房地点位于尧坡安置房小区(沮水小区)。

(一)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以户为单位,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若出现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过6口,住房确实困难的,可置换第二套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为砖混、驳壳窑结构的按照1:1的比列进行置换;砖窑、石窑按照1:0.8的比列进行置换(1平方米砖窑(石窑)置换0.8平方米安置房)。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3.产权调换按照面积相近原则,安置房面积可以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同时对超出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4.征收单位向每户被征收人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5.安置房的选择方式,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腾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若排名并列,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合法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2.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规定,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4.室内装饰装修、其他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依据黄陵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西延高铁(黄陵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的房屋除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6.对经营性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经营性商业用房的认定:房产证件注明为商业用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证照;连续三年的纳税证明。

7.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项目建设的;

(3)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被征收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