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6 15:46: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中国证券投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国证券投资

篇1

一、引言

证券投资账户在国际收支资本与金融账户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研究证券投资账户对于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差额在1997年之前都很小,在资本与金融账户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而1997年开始大幅上升。随着我国分别于2002年11月和2006年8月先后推出QFII和QDII制度,资本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仅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得到了全球资本的空前关注,也为国内企业和个人购汇对外金融投资提供了规范的渠道。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项目呈现两大特点: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特别是股本证券的投资快速增长;我国机构对外证券投资大幅增长。但是,我国国际收支中证券投资账户大多表现为逆差,尤其是2006年逆差达676亿美元,是上年的12.7倍。逆差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虽然证券投资逆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资本账户顺差,但是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逆差已经给中国经济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调节证券投资账户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要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文在解析中国证券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证券投资账户运行的动态规律以及各种关键因素对它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证券投资账户解释变量选取及数据整理

(一)解释变量的选取

总体来看,中国证券投资规模较小,管制较严,开放程度较低,因而影响的因素主要以政策及短期的冲击因素为主,另外还受一些长期的宏观影响因素的左右。从时间趋势来看,我国资本项目下证券投资的开放程度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说明我国对证券投资政策时紧时松,是渐渐放松的过程。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政策出台和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项目更加活跃。从证券投资项目的特征和规律来看,解释变量具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EOSM):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证券投资规模小、管制较严的证券投资账户十分重要。开放程度高,则证券投资较活跃,可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扩大证券账户的余额。但我国传统上对证券开放程度的测量没有一种固定而有效的方法。笔者现以美国为参照,假定美国的开放程度为完全开放,则中国证券账户的投资规模同GDP的比例除以美国证券账户同美国GDP的比例作为衡量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度的指标。

2.国内外的实际利差(ISRR):利率是资本的收益,同时也是资本的机会成本,一个国家国内外的利差,是驱动其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但是名义的利率并不能反映中国与外国利差的真实情况,真正驱动国际资金流动的是真实利差。笔者选取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国利率,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反映两者的真实利差。

3.实际汇率(RFER):汇率是影响证券投资及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国际资金围绕汇率进行的套汇及投资行为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的影响同样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规模的大小。

4.外汇储备(BFR):一国外汇储备,表明了一个国家对外投资的需要和能力的大小,外汇储备多,则以外国债券形式表示的外汇的数量就多,购买的能力也越大。而我国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调拨又在证券投资账户中起重要作用,因而可作为对证券投资账户的解释变量。

5.财政赤字:如果一国财政赤字严重,会引发物价的上升和影响经济的发展,但它有一定的通胀预期。加上税收的关系,通常会引起包括通过证券投资方式在内的资本外逃。

6.汇率的预期:对汇率稳定的预期会减少证券投资活动的活跃程度,从而减少证券投资的余额规模;相反,对汇率变动的强烈预期是资本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会增加证券投资余额规模。1998年资本外逃现象的出现跟汇率贬值的预期有很大关系。近年来,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也是证券投资账户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7.亚洲金融风暴:众所周知,1998年爆发了影响世界的亚洲金融风暴。很显然,这一因素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余额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确定市场经济的方向,从1993年开始,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开始顺差,并逐年递增。我国在1998年之前证券投资账户余额还是顺差。但是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受到外资的冲击,资本大量外逃。1998年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出现大额逆差,针对这一影响因素,笔者选取了虚拟变量D2来度量这一影响因素,在1998年以前为0,在1998年及其之后为1。

8.QFII:它是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账户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QFII启动较晚,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进入试点,累计投资额度上限为40亿美元。2003年6月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首批获得投资额度的QFII。直到2007年12月,QFII投资额度扩大至300亿美元,QFII的额度相对证券投资账户额来说较小。笔者采用虚拟变量D3来度量这一影响因素。以2003年第一支QFII进入中国为分界线,2003年之前为0,2003年及其之后为1。

9.经济增长率(GDPR):经济增速是反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直接的指标,他反映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增长率过低,预示着整体经济进入衰退期,如果出现持续降低,可能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引发资本外逃;经济增长率高,可以增强投资者对该国经济增长的信心,吸引资本进入。所以经济增长率因素对证券投资账户毫无疑问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

证券投资账户余额PIB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982-2007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美两国利率分别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pbc.省略)和美国劳工部网站(bls.gov)。中美两国的物价水平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和美国劳工部。中美的汇率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mofcom.省略)。中国1982-2007年的GDP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

三、实证部分

(一)平稳性检验

根据现代计量经济学理论,如果两个变量存在时间趋势,即使两者不相关,也有可能出现较高的R2值。所以,如果两个序列非平稳,即使两个序列互相独立,在经济上也无任何相关关系,但用传统的回归方法及显著性检验时,仍可能会显示出两者在统计上有高度的相关关系,即出现所谓的“虚假回归”现象。此时,传统的统计变量如R2、t、F检验都不能用来判断非平稳时间序列之间是否存在回归关系的依据。基于此,本文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鉴于实践中的运用,笔者采用ADF检验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利用Eviews5.1软件进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PIB、ISRR、EOSM、GDP、BFR、RFERl六个变量在5%显著性水平下都没有通过检验,表明这六个变

量是非平稳的。对这六个变量分别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后,再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以上六个变量一阶差分后的时间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原假设,表明这六个变量一阶差分后的时间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因此这六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即均为I(1)过程。

(二)模型的建立

根据现代计量经济理论,当两个序列具有同阶单整,就可以对其进行协整分析,那么证券投资账户影响因素的待估计模型可以设定为:

PIB=β0+β1ISRR+β2EOSM+β3RFER+β4GDPR+β5BFR+β6D1+β7D2+β8D3+μ

其中β1,β2,β3,β4,β5,β6,β7,β8为各个影响因素的系数,β0为截距项,μ为随机误差项。

1.显著性检验

通过Eviews软件估计出各个系数的值,各个系数的显著性见表3。

从上面的结果来看,估计出来的方程式为:

PIB=24 116.68624×ISRR-13 229.64438×GDPR-12 863.66009

×RFER-975 335.5412×BFR-9 401.280526×D1+17 172.46207

×D2-3 674.981025×D3-797 208.3605×EOSM+60 737.88391

从表3中可以看出,拟合出来的模型不十分理想。除ISRR、RFER、常数项的系数较为显著之外,其他的系数都不显著。从中可以推断出,虚拟变量D2的不显著,是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和虚拟变量D1所表示的对将来汇率预期存在重复性,因为1998年金融风暴使得投资者产生了汇率预期。所以这里保留D1,剔除D2的影响。虚拟变量D3的不显著性是由于QFII的数量太小,所占证券投资账户额的比率太小导致的,也应给予剔除。

2.相关性检验

另外,通过对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得出个别变量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见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出,ISRR和GDPR的相关系数为0.627925,这两者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当一个国家处于高经济增长率的情形下,资本在高经济增长的国家投资收益将高,并且投资者对该国的经济保持了较强的信心,外资流入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当局为了防止经济的泡沫和经济过热,将会采取扩大利差的行为。因此可以只考虑ISRR的影响,而剔除掉GDPR的影响。

还可以看到,ISRR和BFR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32356,这表明这两者之间存在较高的负相关性。在现实情况中,还可以了解到,我国通过外汇储备途径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当外汇储备增长越大时,通过这一途径投放的基础货币也越大,这将使得我国的利率下降,从而扩大利差。这两者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有理由剔除BFR因素的影响,而用ISRR来代替这种影响。

经过进一步分析,根据解释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和相关因素经济意义的考虑,剔除了重复影响的因素及作用不明显的因素,保留了ISRR、RFER、D1、EOSM这四个有明显影响力和不存在明显相关性的解释变量,笔者重新建立了回归模型:

PIB=β0+β1ISRR+β2EOSM+β3RFER+β4D1+μ

通过OLS方法得出回归结果:

PIB=41 728.99504+14 276.30835×ISRR-1 072 503.802×EOSM-7 711.491137×RFER-9 513.401765×D1

其中,统计量的特征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在重新设定了模型以后,各变量系数都是显著的,F检验的结果也显著。

3.自相关检验

这里运用布雷殊-戈弗雷(BG或LM)检验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应用于回归模型结果如表6。

从检验的结果表明不能拒绝无自相关的假设,即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的问题。

4.协整检验

进一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笔者对模型的残差数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残差序列的平稳性。结果如表7所示。

结果表明,可以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平稳。这就表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具有一种稳定的长期关系。

从上面的实证结果可知,ISRR的系数为正,说明中美实际利差为正,就会吸引外国的资金向中国注入,从而导致证券投资账户出现顺差。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利差对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影响相对较小。EOSM的系数为负,表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更多的资金是向国外流动,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制度与政治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及国内企业存在许多缺陷及对外国股权投资的热衷所造成资金外逃的冲动有关。从结果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对证券投资账户的影响作用十分明显。RFER的系数为负,表明了真实汇率的变动方向与证券余额的方向相反,在汇率上升、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贬值预期,从而导致资金流出,使证券账户出现逆差。D1系数的负号,表明在存在变动预期的情况下,证券投资余额有反相的变动。这表明,我国汇率总体来说可能存在一种升值的预期,从而导致了这种反向关系。最后,从模型的总体结果表明,该模型较好地解释了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情况,有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

据格兰杰定理,从上面修正后的模型可以得出误差修正模型,模型方程如下:

PIB=β1ISRR+β2EOSM+β3D1+β4RFER+β5ECMt-1+μ

其中,PIB、ISRR、EOSM、D1、RFER分别表示PIB、ISRR、EOSM、D1、RFER的一阶差分,ECMt-1表示滞后一期的RESIDUAL。

(三)回归结果

通过Eviews软件估计出各个系数的值,见表8所示。

通过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短期证券投资余额方程为:

PIB=10 605.26535×ISRR-1 280 469.588×EOSM-7724.709517×D1

+1 665.057042×RFER-1.20313529×ECMt-1-709.3398396

误差修正模型为:

PIB=10 605.26535×ISRR-1 280 469.588×EOSM-1.20313529×ECMt-1

T值1.422889 -2.795078 -5.394787

-7 724.709517×DD1+1 665.057042×DRFER-709.3398396

-1.3335750.231971 -0.311071

R2=0.750453Durbin-Watson=2.0768145

其中误差修正项为:

ECMt-1=DPI-(41 728.99504+14 276.30835×ISRR-1072 503.802×EOSM

-7 711.491137×RFER-9 513.401765×D1)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的是各个变量之间短期波动的相互影响,PIB证券账户余额在短期内时根据实际利差、证券账户开放程度、汇率预期、实际汇率和长期均衡关系失衡程度来调整。从表8中可以看出,误差修正模型很不理想,所以,笔者剔除不显著的几个变量,剔除了DD1和RFER,重新做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PIB=-1 256 751.029×EOSM-1.214702179×ECMt-1+11 756.23137

-2.87 -5.52 1.77

×ISRR589.5842432

-0.27

R2=0.687798 Durbin-Watson=2.079531F-statistic=18.62446

经过剔除变量之后,误差修正项的系数还是-1.2,说明虽然被解释变量趋于长期均衡的关系比较显著,但是在短期内确定性变量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影响是不明显的,在偏离均衡值之后一段时间内,较难得到调整。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同、中美的实际利差、中美的实际汇率、人们对人民币汇率的预期同国际证券投资账户的余额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一个逐渐开放的经济实体中,证券投资将在国际收支的金融项目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证券化融资以其收益高、风险小、流动性强、投资大众化以及管理专业化等特点,正在逐步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流。国际证券融资在今后我国吸引外资政策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逐步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推进利率市场化,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增强汇率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稳定人民币币值的预期;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我国QFII制度下证券监管法律体制。

【主要参考文献】

[1] 古扎拉蒂.计量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张晓峒.Eviews使用指南与案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 曲夙杰.利用国际证券投资现状影响和策略[J].国际金融研究,2004(2).

[4] 张雪莹,金德环.金融计量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5] 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2007.

[6] 姜波克.国际金融[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131-02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增加。在这种情形下,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募集资金的手段开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992年11月淄博基金的设立揭开了投资基金的发展序幕。截至2011年末,中国基金管理公司69家、基金数量914只、基金资产净值2.19万亿元。其中开放式基金数量达到857只(包括EDF/QDII基金)。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投资行为也会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会出现“羊群效应”。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效应

(一)中国基金业发展历程

回顾中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1991―1997年的萌芽期:这一阶段中国基金行业的特点为:基金公司少,管理资产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2)1997―2002年的发展初期: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使得中国基金行业进入了规范发展期。这一时期,中国的基金市场仍然以封闭式基金为主。(3)2002年至今的高速发展期:2001年9月,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2012年年底,中国共有基金公司73家,旗下基金1 600多只,基金资产规模达到2.82万亿。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效应

投资基金的“羊群效应”是基金经理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影响他人的决策而忽视自己所持有的信息,使得整个市场表现出部分人的决策相关,并且最终反映在资产价格上的现象。

中国的基金业已发展了快二十年了,目前,基金业正在处于不断扩张的阶段,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出现了“羊群效应”。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各种体制、机制不健全,中国投资基金的“羊群效应”并没有随股市的发展而有减弱的趋势,反而随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诸多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对稳定股市没有起到积极的影响,反而推动了市场暴涨暴跌,基金投资理念同质化严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价波动。投资基金的“羊群效应”行为成为中国股市大起大落的主要原因。

二、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的成因

(一)理论原因

基金业目前是证券市场上较为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因此中国基金业的羊群行为主要还是来自于理性羊群效应。

基于理性羊群行为的研究模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信息串联模型、基于委托―关系模型、收益外部性模型。1999年Wermers 对这些理论模型进行了归纳,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经理人对自己的名声很看重,他们在决策时会忽视自己所拥有的信息,反而会跟随大多数的投资者采取行动;二是不同的投资经理可能从之前的具有更多信息的经理人的投资行为获得同样的私人信息,从而导致他们的投资行为趋于相同;三是不同经理人的投资行为表现出趋同性,可能是因为都得到相同或相关的私人信息,或者都采用同样的指标来进行分析等;四是不同机构投资者可能具有相同的风险偏好从而导致一致的投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产生羊群效应,一方面是由于上述理论因素,更主要的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表现出来的特有原因。

(二)中国所特有原因

第一,中国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充分有效的投资信息,使得投资者倾向于选择相同的投资策略。另外在中国的基金行业,由于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很多投基金会投向高成长的国有企业,以期获得高额的报酬。这两点也有助于羊群效应的发生。

第二,股票市场“高收益股短缺”以及股市的“高投机性”现象。中国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使得一些高成长性、收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备受投资基金的亲睐,从而助长了羊群行为。

第三,大多基金投资者持有短期投资理念。中国的投资者都很想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利,而不会把投资基金当作长期获利的工具。一旦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各投资主体的短期持有心理又立马高涨,他们会要求基金公司还他们一个公道,迫于公司形象、舆论媒体的压力,基金公司会改变原有的投资策略,跟随主流的投资策略,造成一定程度的羊群行为。

第四,中国的证券市场缺乏卖空机制。卖空机制能对冲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从而保证在一定风险水平上有高的收益。但是缺乏卖空机制,限制了投资基金的操作空间,致使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选择相同的投资策略,导致了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的发生。

三、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的解决对策

(一)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丰富基金投资品种

尽管金融衍生工具给了投资基金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冲风险,避免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尽量减少羊群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中国现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制度基础不够健全,还有待完善。

(二)加大投资基金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完善工作

加强基金监管有助于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的稳定、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监管主体应该主要从基金发行、基金日常运作、基金公司的审批几个方面来实施。信息对于进行投资决策时至关重要,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能够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三)调整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中国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已从原来的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分配制度的优化将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之前的工作态度,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加积极、谨慎的进行投资。但是新改进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与之前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调整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绩效评价体系除了衡量基金投资收益外,还要衡量基金经理的综合素质。这种方法对于防止由于声誉产生的羊群行为将会十分有效。

(四)加强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拓展投资渠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多,但是同质化严重,各种基金的差异不大,这是因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金融工具较少不全面,尤其是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没有为投资者提供比较充足的投资工具,保证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收益最大化。所以,应该着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给投资基金更多的选择空间。

参考文献:

[1] 宋国梁.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篇3

证券投资基金伴随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无论是规模还是品种都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基金规模不断壮大,而且基金种类也越来越多,基金协会的管理经验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是,证券投资市场在我国整体发展还是比较滞后的,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及管理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漏洞。

一、中国投资基金的影响因素

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主要来自基金的股东管理及基金持股比例及数量,由于基金公司的管理是维持基金发展的必要因素,基金发展决策都要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管辖,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份额是投资基金的一个影响重要影响因素。基金持有结构的调整会改变基金投资的特征,从而影响投资基金的发展。一般基金管理公司持有的资金数量较多,数量的大小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基金的发展,从而可知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数量对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股东份额的大小决定了对基金的控制力,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反映管理公司股东份额,因此,基金管理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基金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的不同对于投资基金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一般高利润与高风险往往相伴而行,高利润的股票型基金一定存在较高的风险,而收入型则恰好相反,一般面临较小的风险但是是以较低的预期收益为代价。从基金公司的实力及经济的业绩来看,对于实力雄厚的基金公司较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雄厚的实力可以为投资基金提供较高的收益率与净增长值,从而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而基金的规模及基金法人治理机构对基金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与基金的业绩是成正相关的,形成完善的基金持有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基金的发展管理的关键。其次,还有基金的监督作用可以促进基金快速健康的发展。总而言之,对于不同时期各个影响因素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证券投资基金种类的细分

目前中国的基金种类主要有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种,一般而言对两者笼统地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不太合理。相对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效地回避了封闭式基金中出现的折价问题,并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激励机制,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金种类的创新。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来分,基金大致可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4类。股票型基金是这些基金种类中最主要的基金投资类型,它具有较大的便利性,但风险也相对较大。中国的基金市场中约有80%左右的股票型基金配置股票比。相对而言,货币型基金是最有保障的,它具有可忽视风险的特征。而混合型基金是以上三种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结合的产物,它具有较低风险,又能获取更高收益,是一种综合性的基金。

(二)指标的选取、数据的来源及描述

本文主要选取我国开放式基金中的股票型基金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数据选取CSMAR数据库中2011年的575家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相关数据来源为CSMAR数据库中的开放式基金研究数据库,其中包括中国开放式基金研究数据库中基本数据、发行扩募、投资组合等板块。首先对以上选取的变量进行数据描述,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基金份额、管理基金数量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小,其他影响因素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都有限制性影响,而且都通过T检验和F检验。从DW的值可以看出,各个影响因素之间不存在自相关性;虽然可决系数不是特别高,但是该模型基本符合要求,实证的结果也较为理想,而且与事实也相当吻合。(四)结果分析

根据表2实证分析结果,本文可得到以下结论:

1、开放性基金的资产净值与管理公司股东持股数量MES、基金机构投资占比IS、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股比例FR之间都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其中,指标MES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指标IS的显著性水平也为5%;指标FR则在1%的水平下显著。

2、基金份额JS与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数量MN的系数都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这两个指标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都不显著。这也表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与基金本身的份额与管理公司基金数量并无显著关系,即这些指标量的方面不能对质做出显著贡献。

3、结论1中的指标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有正有负,其中指标MES和IS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为正,而FR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则为负。而且从模型(1)的设定,可以认为基金资产净值VFA对MES、IS和FR的弹性分别为0.305、0.104和- 0.352。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成长的策略分析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快速的发展,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本文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要完善证券市场的环境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没有足够的深度、广度以及层次结构,导致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加强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理。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才能促进我国投资基金全面的发展。其次,要提高上市工资的质量,保障整个证券市场健康的发展。还有,要重视金融工具的创新,促进基金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形式的多样化,给基金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开发潜在市场。

(二)优化基金的管理。

对于证券基金的管理不仅要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也要坚强基金的监管力度。这些,都证明我国证券基金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员。对于基金攻速的管理,在强化董事会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实行好人举手制度,其次,要提高基金的治理效率。还有要降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健全基金市场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需要加强建立部门的建设和加大监管力度。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共同进行,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高效率。引进和吸收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提高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

(三)建立科学的基金考核体系

建立科学的基金业绩考核体系,降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基金发展中的不良因素,降低基金投资者的投入风险,提高基金公司经营及绩效水平。此外,还要制定相关法律来管理和监督基金的发展。总而言之,减去基金业绩的考核体系,不仅可以规范基金的运营,还可以使得基金公司长期利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不败之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根据分析选取适当的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基金份额与管理公司基金数量对投资基金的影响并不显著,而管理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基金机构投资占比、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却比较显著,这说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以不局限基金数量的增加,而更注重于基金结构的调整。从这方面也更加呼应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结构转型升级的必要性。(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参考文献

篇4

价值投资理论又称基础性投资理论,从本质上而言,价值投资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在此过程中需要研究与分析证券投资公司的债务状况、经济实力水平、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完成相应的股票价值与市场的比对,最后投资者可结合分析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从理论角度而言,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与其股票价格并不是完全等值的,而是其股票价格随内在价值上下波动,而最终则回归到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然而,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主要会受到经营管理的影响,而股票的价格也会受到资金链的影响。因此,内在价值与股票价值之间的价差可视为一种安全边际,投资者可在这一价差违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研究

(一)缺乏稳定且有效的投资市场

就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而言,很多证券市场的参照物投资利率在不断地变化,而产生通货膨胀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之下,众多的投资者未能准确、有效地进行投资效益比对,进而无法针对性地运用价值投资策略,导致投资收益降低。随着我国股票投资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人民币价格就处于时刻波动的状态。就市场有效性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股票投资市场普遍存在股权分割的现象。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中国股票交易的整个行情就处于相对矛盾的气氛之下,进而造成不同股票的价格出现较大的差异。而股票价格的差异又直接导致了价值投资收益的差异,同时也影响了价值投资策略的准确应用。除此之外,我国的股票投资市场缺乏必要的收入分配功能。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对证券投资市场进行过多的宏观调控,继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未能发挥收入分配的作用与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策略的运用。

(二)缺乏必要的参考数据

相对于国外投资市场而言,目前,我国股票投资交易市场数量较少,而且股票交易产品品种也相对较少。由此可见,中国股票投资市场尚未形成宽领域、多层次的交易体系,很难给予众多的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在这些有限的投资选择中,每一类的股票交易条件是不尽相同的,而投资收益率也是较为模糊不清的,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而盲目地进行投资。

(三)投资者缺乏理性地思考

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经常会出现投资价值大起大落的不良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巨大的投机者数量与有限的投资市场之间的矛盾。在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中,中小型投资者与一些投资机构有着全然不同的获利方法。其中,中小型投资者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时间,所以具备较强的流动性,因而不能建立较大的投资群体。然而,绝大部分的投资机构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拥有专门的投资团队,还可以获取上司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资料,从而避免获得一些虚假信息。因此,在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存在较多投机者的情况之下,股票投资参与者会选择在股票市场大涨后买入,进而使股市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而在股市恢复到正常运作时,他们又将手上的股票卖出,从而导致股票市场的波动。由此可见,价值投资策略在股市投机者较多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地应用。

三、加强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

篇5

关键词:国九条;上市公司质量;管理公司机制

 

纵观各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基金投资是一种分散风险、集中资金,有效实现小额资金向火额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它将个人手中零散、小本的投资转化为集中有效的投资过程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如韩国在50-60年代为了解决实现经济迅猛发展所短缺的资金而大力发展、规范证券投资摹金当代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方兴未艾,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仍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做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组织社会资源的一项有效政策、途径,证券投资基金是有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必然性。

中国当前社会已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沿,许多事物已与世界经济取得一致,也向资奉主义市场经济学了许多可用的市场管理方法,基金就是这其中的一种。其实证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国也像韩国50-60年代一样面临着经济迅猛的发展。而后出现资金短缺,出现我国特有的这样那样的困难,如国民储蓄居高不下.而国家储蓄利率持续下调,这时投资基金绝对是实现现有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力途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的中国将有很大的市场和潜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短短20-30年的发展,也已经从封闭式走向了开放式占主导,从不规范走向了日益规范(当然还存在未正式规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随着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国务院炎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简称“国九条”)的颁布和实施,中国证券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必将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以下就我的理解,结合国九条,对中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见。

一、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首要问题是没有好的投资项目

诚如“国九条”中所肯定的火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毕业论文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人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很多是面临困难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上市后又不积极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资金为目的;做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债券市场又品种稀少,造成证券投资公司在选股时不约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几只优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风险。而股票市场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很难规避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现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国九条中第四条第五条就对此问题提出r解决方案: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要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

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及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创造出适台中国特色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基金;而我国的高科技产业一直是一块肥肉,长期以来它属于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外国资本早就看好它,而我们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则可吸收国内很多民间资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阶层,会更看好这一块。房地产投资基金相对来说投资期限长,但中国房地产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资产容量不容忽视,我国早期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曾驻足过这种期限长的投资,但当时来规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而如果学习国外规范化管理话,它将很好地促进房地产资金的证券化,平分这个行业巨额的利润,让广大投资者受益。

国九条第五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支持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要求重视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抉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减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这一条,当然是因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犬,股权不流通,引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造成的,通过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可以得到些解决。但是我认为要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对损害公司和利益的股东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还在于一个信息披露问题:只有建立了及时、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机制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们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性和执业道德,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很多是无法做到审计最基本的独立性的,这就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留下许多空子。

二、我国的证券从业机构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如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选定且有权撤换,硕士论文 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机制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独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故而国九条中第六就讲到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其股东行为虽化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诚信责任.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基金公司的收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挂钩,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证券、期货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汪券资信评级机构,鼓励证券崩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以应对明年证券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国外证券公司的雄厚资金冲击。

另我认为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仍是契约型为主的,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容易陷入流动性风险中。也不利于其发展,还是要像法人治理结构靠拢。医学论文在这点上国九条里也放开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还有机构投资者要适当加强,这有利于信息的对称性,因为多几个大机构投资,它们也有力量得到更准确的市场信息,促进整个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当然这里要加强外部的监管,防止大机构联台起来侵占小投资者利益国九条中鼓励合规资金人市: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丰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贤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总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国九条非常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相信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我国证券从业机构的逐步完善,中小投资者将从中国持续增长的经济中得到更合理的利益!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61-0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法》建立的契约型基金,其治理机制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这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从目前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场原因,致使中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对目前存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1]。

第二,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其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代表基金主体的权利机构缺位。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实质上,基金管理公司仅是向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外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设机构,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因而,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功能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且人数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监督上“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3.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法律之所以创设基金托管人这样一种角色,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制衡关系。但是由于托管人职责缺失,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破坏了其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原因如下: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发起人往往最终成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从而导致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第二,监督能力有限。现行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务向基金托管人报告义务,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2]。

(二)基金外部治理环境不佳制约了投资基金的发展

1.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手段。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加之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使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找到合适的对冲工具,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第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可投资的优质企业有限。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且国有企业比重很大,其多是抱着脱困的目的上市的,公司的质量不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多元化投资无法形成,加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风险。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而不是红利,这就促使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资本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价格波动幅度大,风险高于取得股利为主的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基金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性。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上看,中国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还比较单一、不完备,对一些投资基金中的棘手问题缺乏规定;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缺乏配套性,如《会计法》、《证券法》、《刑法》之间协调性有待深化;另外,政府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因而容易因政策改变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基金监管体系不健全,效能不高。基金监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二是指基金内部监管,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监管力度日显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作为基金监管体制中必不可少一环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缺失,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至于基金的内部监管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监督不力。因而目前中国基金业监管效能不高,导致基金组织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体制

1.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3]。

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还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制度。这既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2.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并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等;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3.建立信托人制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制衡。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美国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信托人制度,即建立独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常设机构和代言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信托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2/3的外部独立人士,其与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另外,信托委员会负责组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信托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4.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4]。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证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职责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时无法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应当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6]。这样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治理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基金业监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立法应该覆盖基金业的内部监控、外部监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国基金业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备。还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组合形式、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进而提高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

2.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一,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以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选择范围。

第二,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加大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金的投资环境,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运行。

3.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基金监管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在基金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基金市场主管机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完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第一,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现阶段政府行政监管的作用还必不可少。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前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借鉴香港经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参加。自律组织的任务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推广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等。

第三,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波,陈德棉.如何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J].商业时代,2006,(23):64.

[2]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姜明生,唐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5,(5):103.

篇7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篇8

羊群行为指的是:一个投资者原本计划实施某项投资决策,但由于观察到其他投资者没有进行此项投资,因而取消该计划。各类投资者们相互学习与模仿,从而导致在某段时间内,买卖相似的股票或同时进出股市,群体意义上的羊群行为就出现了。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导致羊群行为的最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成本过高。假使投资者能够很容易获得市场中的所有信息,那么他不必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自己的决策。但是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息的容量巨大且变化速度非常快,其中的真假信息也无法辨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及时获得准确的、完整的信息。即使可以获得,也往往要承担包括时间、精力、经济等巨大的成本。因此,投资者往往会选择观察他人的行为这种“廉价”的观察方式,从他人的交易行为中获取信息,作为个人投资决策的基础。

金融市场中的羊群行为并不是个人投资者的专利,因为专业投资者也同样如此,“共同承担责备效应”(Blame Sharing Effect)是主要原因。这里最为典型的例子是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者所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自己,基金管理者的报酬是基于管理资产的规模、投资绩效、基金经理的声誉等各种因素。如果某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表现比同业其他基金出色,那么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将获得额外的报酬。这里再假设基金经理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他们就有相互模仿的倾向。因为如果决策者逆流而动且失败,那么这一行为通常会被现行激励制度视为能力不够的表现,基金经理会因此受到责备甚至惩罚;但是如果他的行为与大多数人一致,即使失败了,通常也不会被处罚,因为大多数人都做的不好。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金融市场中的大量证据显示,参与羊群行为对于主体不利,积极参与羊群行为的投资个体在市场中获得的收益率比较低。参与羊群行为的投资者最多只能获得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投资者连市场的平均收益都达不到。因为即使跟随“羊群”,也需要有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和迅速的决策能力。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要想获得一个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必须在“人云亦云”的格局中保持独立的思辨能力,要能够承担群体压力,充分了解所投资的资产,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考虑到各种潜在的风险。

因此,要想能够切实消灭由于“羊群行为”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1投资者要正确理解证券市场,充分认识证券投资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为重要的。投资者应该在对证券市场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上,再入市交易。“股市有风险”不只是一句空话,收益永远都与风险相伴随。不能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人人都可以获利的市场,更不能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购买股票。个人投资者要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积累投资实践经验,多关注了解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学习相关的财务法律知识等。只有在掌握了相关的信息、知识结构的时候,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才不会盲目,才会有的放矢。

2确定合理的市场投资回报率。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长达百年的历史可以看出,投资股票长期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抵抗通货膨胀、让资产增值的办法。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证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有多高,从美国200年左右的证券投资历史来看,股票投资年化收益率在6.5%―7%之间。因此不要奢望一夜暴富,但也要知道这样的年收益率其实已经远远超过银行利率、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黄金的收益率。从长期来看,投资股票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不错的回报。证券市场上没有人能够预测明天、预测行情的涨落。惟有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避免短期投机行为,投资者才能够在市场的涨落中立于不败之地,享受复利投资带来的神奇效果。

3注重客观分析,避免凭感觉投资。用“股神”巴菲特的话说,应该像寻找一生的爱人一样寻找股票。当然,投资者可以相信“一见钟情”,但这样投资的结果往往很惨。正确对待信息传播,相信自己的观点,保持独立和创新精神,避免受从众心理的支配。证券市场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声音和信息,投资者不要盲从媒体或分析家的观点,要坚持在科学分析各种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观点和投资理念,但要知道保留自己的观点并不等于固执、偏执。要善于学习,接受新信息。打破心理定势,常用逆向思维,消除过去成功或失败的效应。过去的成功与失败都会在未来的决策中产生影响,使投资者产生固定的思维模式。已形成的理念和思维定势会阻碍投资者的思考,要常用逆向思维的方法去分析问题,不断地跳出思维。在总结投资经验教训时要保持客观,通过分析自己的投资行为和结果来正确认识自我,合理的对自己的能力进行评价。

4了解自身固有的心理局限性和认知偏差,对于自己心理弱点,如易受感染、恐惧、盲目乐观等要极力压制和克服,尽力避免。采取适当的行为控制策略,针对人性易于贪婪和恐惧的特点,利用强制或规则来约束自我,建立一套纪律规范来克制自己的弱点,如针对自己的侥幸心理设立严格的止损标准等,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选择一定的投资策略和技巧,如果投资者自身不具备这些条件,最好不要自己投资股票,可以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经理理财,这样既节省时间精力又能保证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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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金融理论

标准的现代金融理论的模型与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理想化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学者日益重视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异象,而这些异象的理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行为金融理论正是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异象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行为金融借鉴了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后,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学的研究,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观、公正、无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而不仔细考虑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从众行为”,而如果涉及到多个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引发团体从众跟风的“羊群效应”。除此之外,投资者很多时候的非理还由于本身的“过度自信”,即将成功归于能力,而将失败归于运气和机会的作用,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产生行为偏差。另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会选择其感觉非常精于评估的风险事件,避免不熟悉或无法估计概率分布的风险事件,即“熟悉偏好”。总之,人的心理因素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行为金融研究的主体,伴随着行为金融的发展,相关经济研究对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会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响,所以此时就必须考虑现实中人的心理因素 ,利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阐释。

二、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总是理性的,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充当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资行为势必符合行为金融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假设,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为金融理论为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延伸性的启示。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

很多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非常注意其他机构的动向,并在这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时,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动,这可能是源于其对本身投资决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机构已经获利而相信自己也能获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与众不同,必须采取行动。所以在这种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虑该决策究竟会为基金本身带来多少收益,而仅仅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同时,由于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 它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 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的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同时采取行动,形成群体性的跟风购买行为,并最终导致“羊群效应”。这时,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股票, 买卖压力最终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 从而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和大幅变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于是,为了避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政府应该扩大市场容量, 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使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挑选其投资股票品种时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理性的进行决策,从而有效地减轻“羊群效应”造成的市场风险和脆弱性。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熟悉偏好”

经典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理性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锁定获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通常也会通过投资组合规避风险,但是这种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经典投资组合理论的建议。很多基金在投资时更愿意选择股票市场,即那些相对熟悉的领域,投资也集中在其比较熟悉的本国市场、本地市场,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构成上所表现出的分散不足。这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评估某些投资时无法估计不确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环境使其感到处于优势,即行为金融中所谓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资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渠道的开放,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 同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加强市场价格发现,适时推出做空机制,改变现在的单边市场状况,并鼓励基金适当地“走出去”,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足够分散化的投资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规避风险锁定获利。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资行为

行为金融认为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而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总是理性的,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典型地,当基金管理人处于过度自信时,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投资,给本基金利益带来损失。并且由于自我归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损失出现后,常常先入为主的否定损失是由本身的不恰当行为带来的,而仅仅把这一切后果归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纠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专业学术基础和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处理能力,还应要求其了解市场中的投资者和自身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此外,还应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倾向,避免选定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发生意外。

参考文献

[1] 何小峰、黄嵩.投资银行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2] 蔡秀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羊群行为的成因和对策建议[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

[3] 史金艳、李凯、李亚宁.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重新审视[J].商业研究,2006(5).

[4] 饶育蕾、刘达锋.行为金融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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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  信息报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  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  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  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2.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3.上市公告书;

14.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人登记服务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2.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3.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5.基金投资组合;

6.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7.基金的财务状况;

8.重要事项揭示;

9.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经营业绩预测。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