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历史背景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6 15:46: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近代历史背景,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近代历史背景

篇1

结合交互技术、移动互联网和软件应用,可穿戴设备的功能覆盖健康管理、运动测量、社交互动、休闲游戏、影音娱乐、定位导航、移动支付等诸多领域,将会重新定义我们的生活和感知。

从大型机、小型机发展到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智能设备受技术创新所推进不断革新升级,而可穿戴设备凭借便捷性和智能化上的优势,成为智能设备发展方向,有望引领智能硬件发展的新一轮浪潮。

发展条件日渐成熟,静待可穿戴黎明破晓时

可穿戴设备市场潜力巨大,根据KPCB提供的智能手机用户使用习惯数据,用户每天查看手机的150次行为中,有超过80次的行为是可以由可穿戴设备所取代的,且根据百度的研究报告,接近30%的用户表示一定会购买智能手表;作为核心和重要配套技术,芯片、传感器、NFC、人机交互等技术的发展为可穿戴设备的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云计算与大数据蓬勃发展,为可穿戴产业提供服务支撑和发展空间;以互联网巨头为首的国内外企业积极布局,使可穿戴产业生态得以持续完善;而资本的快速涌入,为可穿戴设备市场的成长提供了养分;苹果Apple Watch的入场,则形成了行业的催化剂,有望引爆市场。

可穿戴设备腾飞基础得以奠定,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可穿戴设备发展基础日渐成熟,市场空间广阔。根据NPD Display Search,未来全球可穿戴设备市场有望高速增长,15年全球可穿戴设备出货量有望接近1亿台;艾媒咨询数据显示,15年中国可穿戴设备出货量将超过4000万台,市场规模接近115亿元。

软件与服务,可穿戴产业未来最大的利润空间

篇2

本文共选取工商银行、张掖农商行等6地市家金融机构。其中国有商业银行2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家。截至2016年1月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付息率平均值为1.86%,平均上浮0.2个百分点,各项贷款收息率的平均值为7.5%,平均上浮3个百分点,存贷款利差平均值为5.64%。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定价呈四个变化

(一)国有商业银行对Shibor和LPR应用率逐渐提升

调查显示,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地市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中对Shibor和LPR的应用实现零的突破,并逐渐提高应用效率。截止2016年1月末,样本地市2家金融机构关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LPR)运用,实现利率自主定价。

(二)近5成银行业机构实现部分自主定价

调查显示,截止2016年1月,样本地市6家受调查的金融机构中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部分存贷款自主定价,占比为50%。如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及张掖农商行在其总行或者省联社设定区间内自主确定利率价格,在浮动区间内可根据信用户等级确定利率定价。

(三)近8成金融机构上浮活期存款利率

调查显示,截止2016年1月末,样本地市6家受调查的金融机构中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活期存款利率,平均上浮0.105个百分点。如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及农业银行张掖分行挂牌利率为0.35%,但对其信用良好的资金大户,其存款超过100万元时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0.40%。

(四)金融机构存款定价呈现差异化

一是增加了存款成本。利率市场化使银行间对存款的竞争更多地反映在吸收存款的价格上。高吸揽储虽然能短时间增加存款,但是从长期受益来看,不见得会带来营业利润的增加。二是出现“存款搬家”现象。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相当于存款保险机制“由暗转明”,这可能会导致部分存款流出像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并不断向大中型金融机构转移,目前甘州区无序的存款竞争已说明了这一点。三是风险管理难度加大。长期以来银行在存款利率上限管理的前提下,存款利率相对稳定,存款客户也相对固定。而利率市场化后,浮动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会导致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客户的稳定性发生了变化,这对流动性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三、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定价模式单一

当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模式一般采用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的发方法。没有科学、合理的区分,更没有明确、细分的定价机制和标准,不论是存款定价还是贷款定价,采用一刀切或者认为调整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理混乱,进而滋生了潜在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浮动利率被简单固定化

现行的贷款定价模式虽然采取了浮动利率,而实际上浮动利率已经被简单固定化,未能真正体现市场化特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般根据每年初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盈利计划和财务计划确定存贷款利率定价浮动区间,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浮动为基准利率的1.7倍执行,

(三)贷款定价缺乏技术、人才支撑

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目前的客观条件对定价机制建设存在一定程度制约。各机构普遍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而贷款定价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业务,既要因专岗人员开展利率定价相关研究工作,更要有雄厚的数理分析、政策研习等业务知识支撑,显而易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这方面人才储备基本上为零。

(四)贷款定价缺乏翔实信息

虽然近几年在主要的乡镇设立了民间利率监测点,了解社会资金利率情况,但由于贷款利率定价要求收集贷款户大量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主要针对农户生产生活、小企业日常周转等,由于小微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没有标准的、完备的会计披露,导致农信社发放贷款是较为盲目,加之贷款农户较多,机构人员较少,要得到完整可靠的信息存在很大的困难,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定价过程中以卖方市场为主,极少考虑买方承受能力。

四、对策建议

(一)提高意识、完善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将利率定价作为信贷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在利益驱使下,不能只注重量的积累,更要注重质的提升,只有科学合理的定价,财政保证信贷资金合理、科学、稳健的使用,避免更多的潜在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

(二)基础着手、深入浅出

篇3

由教育部、文化部支持,中央音乐学院主办的国家级音乐艺术盛会——2013年北京现代音乐节于5月18至24日在北京举行。本届音乐节延续了音乐节传播现代音乐精神的理念,在继续保持学术性、前瞻性的同时,将艺术与社会进步紧密相连,逐步面向大众,以更易接受的方式传播现代音乐精神。音乐节内容丰富,组织有“精品音乐会”、“青年作曲家发展计划(YCP)”、“大师班讲座与授课”、“中国美育论坛”等主题单元,项目设置进一步向演出、作品比赛、大师班以及理论论坛等综合性项目发展。其中,精品音乐会推出13场各类演出,由包括来自美国、德国、加拿大、冰岛、泰国及澳门等世界范围内知名的艺术家组成的强大阵容,演出两场交响音乐会、九场室内乐音乐会、一场泰国音乐专场和一场苏州评弹优秀传统经典专场。

交响乐作品大奖赛(暨第四届青年作曲家发展计划)是北京现代音乐节一项重要内容。本届交响乐青年大奖赛比赛组委会先后收到了来自中国(包括台湾、香港地区)、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以及以色列等国家的35部交响乐新作。创作及演奏上的含金量极高,是近年来创作水准最高的一次。该项赛事比赛机制的完善,也为全国甚至全世界的青年作曲家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交流与展示才华的平台。经过以芬兰著名女作曲家萨利亚霍为主席的国际评审委员会初选,美国茱莉亚音乐学院查德·卡农的《线条》(2013),英国选手卢长剑的《地支》(2012~2013),中国香港伍擎峯的《尼达拉》(2013),上海音乐学院阎毅的《沉沦》(2013),南京师范大学艺术学院梁啸岳的《粼Ⅱ》(2013),和中央音乐学院田田的作品《敲响的八月》六部作品,由于在音乐艺术内容表现及技术含量方面各有千秋,显示了当今青年作曲家在思想和艺术上的追求,被选为入围决赛作品。5月24日北京现代音乐节闭幕式音乐会上,由张国勇指挥青岛交响乐团现场演奏入围作品,国际三位知名作曲家弗瑞德·勒德尔(美国),曾叶发(香港)以及克里斯托弗·沃莱克(波兰)担任终审评判委员。最终,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在读研究生田田的作品《敲响的八月》(2013)夺得桂冠。比赛结束后,北京现代音乐节艺术总监叶小钢和指挥家张国勇为获得大奖的田田颁发了获奖证书和奖杯,并向田田以及他的指导老师秦文琛教授表示最衷心的祝贺。

根据比赛章程,田田将获得十万人民币奖励,获奖作品《敲响的八月》将在今后北京现代音乐节的交响音乐会上最先被考虑再次演出,并推荐给国际知名音乐出版社与之签定相应合约。北京现代音乐节已是国际现代音乐协会(ISCM)的正式成员,《敲响的八月》将被推荐到2014~2015年的ISCM年会上,作为中国作品中报名参演的最重要作品之一。(雨 辰 编撰)

篇4

中图分类号:F831.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6-0020-03

一、引言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热点问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发挥银行信贷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提出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2009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又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投放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本文以山东省为例,分析了金融危机以来山东省辖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状况,找出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拉动不力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山东省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消费信贷成为各银行竞相追逐的业务增长点,贷款品种不断增多,业务量逐步扩大。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粗放型发展模式的制约,近期出现了增幅放缓、占比下降的态势,顺经济周期特点明显,对消费和经济拉动作用发挥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消费信贷业务持续较快增长,但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增速放缓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列为风险低、收益稳定的信贷品种来重点发展,消费贷款保持了较快的发展态势。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以来消费信贷业务增速逐渐放缓,甚至降到近几年的最低水平。虽然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使消费贷款增速有所回升,但仍然明显低于全部贷款增长幅度。

(二)消费信贷业务顺经济周期现象明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发挥不够

经济决定金融,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着银行的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波动、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对银行运行状况产生影响。统计数据显示,山东辖内消费贷款业务发展与宏观经济运行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经济波动对消费贷款运行的影响较大,消费贷款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特征。如,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内(2005年-2007年),消费贷款年平均增长幅度高于GDP年平均增速6.86个百分点;经济放缓增长时期内(2008年),消费贷款增速相应回落,且回落幅度大于GDP增速回落幅度5.52个百分点。目前山东省消费信贷占信贷总量的比重不足10%,且由于产品开发滞后、市场潜力挖掘不足等原因,消费贷款对消费总量的正向刺激仍然有限,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作用。

(三)住房贷款是消费信贷主体,受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

住房贷款一直是消费贷款的主体,业务量占比一直都在70%以上。但住房贷款受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被动发展现象明显。2005年至2007年,山东房地产销售额年均增幅为35.23%,相应住房贷款平均增速也达到24.86%,年均增量为176.61亿元。进入2008年以来,山东省各地市商品房销售量逐步萎缩,增幅大幅回落,市场观望气氛更趋浓厚。2008年末,山东省房屋销售额为1540.31亿元,同比增长8.5%,增幅回落25.4个百分点,直接导致住房贷款增速明显放缓,成为消费贷款业务全面走低的主导因素。

(四)汽车消费贷款增长较为平稳,但仍显乏力

据被调查银行反映,汽车消费贷款在经历过2004年-2006年调整期后,进步了稳步发展的通道,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汽车消费贷款呈现出增速放缓迹象,但在国家出台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以及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推动下,乘用车市场出现回暖迹象,与之相对应,汽车消费贷款未再出现如2004年-2006年的持续负增长现象,发展较为平稳,但增长仍然乏力。

(五)消费信贷逐步实现多元化发展,但集中性特征仍然明显

一是机构集中。近几年,各银行机构纷纷开展了消费信贷业务,消费贷款逐渐成为各银行争相发展的业务,但由于中小银行起点较低,规模偏小,仍无法与国有银行平分市场。二是信贷品种集中。目前,消费贷款品种仍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传统个贷业务,两者业务规模已达到消费贷款总规模的83%,其他新型消费业务发展较慢。三是区域集中。由于农村领域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较少,农村消费贷款发展较慢,绝大部分消费贷款发放到城区。四是担保方式集中。为了保障消费信贷的质量,各银行纷纷增加抵押贷款比重,提高风险覆盖率,调查数据显示,消费信贷中82%以上为抵押担保贷款。五是客户经理集中。受人力资源限制,各银行机构存在消费信贷业务从业人员与规模发展不匹配的问题。

(六)资产质量相对较高,但潜在风险逐步加大

从静态历史数据看,消费贷款不良率整体较低,但在房地产市场低迷进而导致住房贷款违约增加的背景下,消费贷款特别是住房贷款风险逐步上升。同时,考虑到个人住房贷款大多以中长期贷款为主,风险暴露时间一般应在5年之后,而山东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大多起步于2000年左右,近几年风险才逐步显现,加之目前国内外不确定的经济环境,消费贷款隐性风险不容忽视。

三、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下半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急转直下导致消费贷款增长乏力,增幅下降。这种现象说明,银行对经济运行及宏观形势变化缺乏研判和应对预案,消费信贷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和贡献程度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银行在发展消费贷款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长远规划,对宏观形势变化预判不足

从长期的监管实践和近期调查情况看,银行在发展消费信贷时普遍缺乏长远规划和明确的市场定位,对宏观政策研究不足,对产业的发展前景缺乏科学的判断和长远把握,没有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贯彻落实措施,致使消费贷款应对经济和政策变化的弹性差。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处于上行时期和市场需求旺盛时,银行一哄而上,业务规模急剧扩大;而在市场发生波动和变化时,则采取消极被动的上收信贷权限、压缩业务规模甚至只收不贷等简单化处理方式,导致业务量增速减缓,很容易陷入一种消极的循环圈中。

(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应对经济及政策变化准备不足

近年来,商业银行普遍将个人贷款业务视为低风险、高回报的优质业务来重点发展,但对消费信贷的风险普遍认识不足,对其潜在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缺乏深入研究,更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手段。这种不计成本、不顾风险,盲目扩张的发展方式,在经济上行、消费旺盛时期尚可以维持,但在经济下行、消费紧缩时期则极易暴露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进入2009年以来,消费贷款一改以往资产质量良好的态势,不良贷款比率明显提高,而且增速高于全部贷款不良率,正是说明了这个问题,同时也说明银行没有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缺乏先期准备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产品创新能力差,对经济复苏和发展的拉动作用不足

产品创新既是业务发展的需要,也是分散、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一种途径。调查发现,各银行消费贷款产品之间同质化问题严重,差异程度小、抗风险能力弱,研发新品种的主动性差。基层银行对于消费信贷品种基本上是被动接受,缺乏大力开拓业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银行间在产品设置和组合上的相似性,难以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差异化的市场需求,不能在经济形势变化的情况下有效挖掘市场消费潜力,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增长,也影响了消费贷款拉动消费需求继而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发挥。

(四)内部管理不规范,长期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各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范畴没有统一的界定,统计口径及管理规定不一致,特别是其他类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混乱,导致消费贷款难以持续平稳发展。从调查情况看,各银行其他类个人贷款业务一般包括个人住房、汽车、助学、旅游、家装、个人投资等多种贷款用途。银行主要凭借个人信用等级发放贷款,贷后无法监控资金流向,无法审查资金用途及真实性,潜在风险较大。

(五)恶性竞争现象严重,消费信贷市场秩序混乱

200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变化影响,个人消费贷款发展压力增加,部分银行纷纷降低授信条件、调低产品价格来争抢业务,个别同业机构甚至在部分地区、部分产品上突破了监管部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竞争秩序,造成客户的误解和投诉。近期调查中也有很多银行反映,目前在住房按揭贷款方面银行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银行已或明或暗地放开了一二套房贷标准,导致市场竞争失衡,对其他银行消费贷款发展造成了困难。

四、发展消费信贷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一)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确立理性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消费贷款对经济复苏的拉动作用

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购买力决定消费贷款的外延,银行的经营理念、营销策略及产品创新程度影响消费贷款的市场发展深度和空间。因此,各银行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统筹规划消费贷款的发展方向和思路,根据各行及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市场定位,借经济结构调整之机,将消费贷款引入有序发展的轨道,促进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二)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拉动居民消费需求

各银行要通过细分市场,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和客户,根据目标客户的投资和融资需求,集中优势资源开发特色化、个性化消费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拉动消费的力度。一是大力提升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先进服务业信贷投放,积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和扩大内需型建设项目,支持一批与扩大消费密切相关的产业和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在防范风险前提下扩大银行卡业务,加大对汽车、家电等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消费升级。三是以扩大农村消费为重点,继续做好送家电下乡等相关信贷支持工作。

(三)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促进消费贷款稳健发展

篇5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公积金贷款方向,提高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个人购买住房,从1998年8月1日起,降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个人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30%降为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20%。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篇6

    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委托贷款评估中介服务,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借款人的评估费用。经市中心研究决定,同意你所对原收费办法进行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市中心现规定需要评估的范围不做调整。

    此项政策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注意作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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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评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  7   |10000以上                     |    0.1        |

------------------------------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收费额计算方法举例:

    1.如评估价值为52万元,则收费额为

       52万元×5‰=2600元

    2.如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则收费额为

       100万元×5‰+(120-100)万元×

       2.5‰=5500元

               新旧评估收费标准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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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价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  (万元)    |    (元)    |    (元)    |

|-------|-------|-------|

|    10        |  1500        |  500         |

|-------|-------|-------|

|    20        |  1500        |  1000        |

|-------|-------|-------|

|    30        |  2500        |  1500        |

|-------|-------|-------|

|    40        |  2500        |  2000        |

|-------|-------|-------|

|    50        |  2500        |  2500        |

|-------|-------|-------|

|    60        |  3500        |  3000        |

|-------|-------|-------|

|    70        |  3500        |  3500        |

|-------|-------|-------|

|    80        |  3500        |  4000        |

|-------|-------|-------|

|    100       |  3500        |  5000        |

篇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表;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3.采取抵押担保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4.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订立后,需要登记的,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

六、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二、等比递增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1        (1+I)*(D-I)

    M1 =-*P*-------------

          2                N            N

                  (1+D)-(1+I)

                        n-1

    Mn=M1 (1+D)

    其中:M1 =第一年月偿还额;

            P=借款额;

            I=贷款年利率;

            N=贷款期限(年);

            D=等比年递增率;

            n=还款期间某一年;

          Mn=第n年月还款额。

第十一条  贷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受托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贷款质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八章  贷款保护

第二十二条  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仍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负责偿还。保证人须与受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当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和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在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保  险

第二十五条  采取抵押担保加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围内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购买房屋保险或委托受托人购买房屋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不再另行购买房屋保险。

第二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之条款;

二、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四、借款人中断购买房屋保险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属于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处分其他类型抵押物或质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抵押物属以标准价购得的房屋时,处分所得高于届时标准价部分,须退还原售房单位。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部分;处分质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十三章  附  则

篇8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协议书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就发放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门,下同)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宅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总称。

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须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明确政策性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注明组合贷款字样。受托银行凭《委托调查通知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同时,确定商业性贷款额度及组合贷款比例。调查结果须报委托人。

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比例确定的原则是:每笔贷款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总额度。其余部分作为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五、组合贷款的发放,必须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批准。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六、组合贷款的期限政策性与商业性贷款应一致。

七、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利率执行。

八、组合贷款借款须同时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其它相关合同可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的合同版本。

九、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篇9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办,各单位房改办:

    为方便购房职工支用住房公积金,现就职工购买住房中支取住房公积金及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采用转帐方式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对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使用转帐方式付款。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帐付款方式,应予以接受。

    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办理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采取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利用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部分,须采取转帐收款方式。

    特此通知

篇10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1-0066-06

当代企业似乎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经济体,小企业、大企业、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等企业形式层出不穷,而合伙制、有限责任、股份制、公司制等企业制度也是不断生成或被设计。但对于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企业是如何形成的起源问题,我们过去却较少思考或鲜有有说服力的答案。

在这里,我们仅提出关于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思考和主观推断,而暂不做严格的论证,为的是拓展研究边界,引出其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什么是中国企业起源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情境是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这里的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主要指的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科学技术、思想文化与价值观念。

其次,我们要重点解释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可以有一般企业和现代企业两种理解。所谓一般企业,是指包括手工业企业和使用机器及机器体系的现代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基本特征的,即从事着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经营单位。所谓现代企业,是一般企业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要追溯企业的起源,我们应该将企业理解为一般企业。那么对于中国一般企业的起源研究,则理所当然地要以中国古代的作坊、作场、工场、店铺、商号0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为研究对象。

最后,关于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中国企业史的研究,而历史的研究自然是以时间为脉络的,因此我们应对这一问题的时间跨度做一界定。上文提到中国古代的作坊、作场、工场、店铺、商号是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对象,而要知道,这些组织形式也可以看做是手工业和商人群体在不同阶段发展的映照。那么,对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是否要以家庭生产和商人的出现,甚至是以分工、交换等古老的人类活动的形式作为时间上的研究起点呢?我们认为意义不大。因为,最初的交换活动发生在人类原始共同体(氏族)之间,最初的交换形式为礼品互换,礼品互换一开始是以男女之间互赠礼物的形式出现的,相伴随的是对偶婚配制度的日趋固定化,从而逐渐转变为个体婚配制度形式。氏族组织内部的生产力发展,尤其是生产方式由采集和渔猎向畜牧业乃至定居农业的发展(亦即人类社会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初步的社会分工),对偶婚配向个体婚配的演化,以及礼品互换向商品交换的转变,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氏族组织向家庭组织的历史演进,进而以家庭组织为前提条件的家庭生产、个体商人逐渐出现。可见,这一历史进程大致来说是全人类发展的普遍轨迹(只是在具体演进时间上有所不同),进一步地讲,在尚未出现国家的概念,更没有形成政治制度、成熟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原始社会阶段,并不存在讨论中国社会和历史情境下企业起源问题的预设条件,因此我们选以西周时期作为时间上的研究起点。那么对中国企业史的研究以什么时期为终点呢?我们以1840年这一历史事件为终。的爆发意味着中国长期以来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改变,而在晚清政府开始“师夷长技以自强”,移植西方企业制度(如股份制)的环境下,原有的中国本土的企业萌芽也得以根本性的转变,已显现现代企业特征的中国近代企业至此产生。那为什么我们对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以为终,而舍弃对之后产生的中国近代企业的研究呢?我们认为,西周至以前,中国企业的起源应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有着一定历史发展规律,与中国古代长期的政治制度、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后的中国近代企业的形成则可以说是一种“激进式”的变迁结果,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西方已有企业制度为依托的。也就是说,对中国近代企业的研究与发生在中国古代的企业萌芽形成和演变过程,并不具有理论分析上的一致性和延续性,中国近代企业与中国古代企业萌芽有着显著的区别,

“中国古代手工业的生产力表现为手工劳动(人力)、畜力、风力和水力等,换言之是以自然力为基础的,在此生产水平上的手工业,一般采取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协作不是很高,生产成本比较高,而近代生产力则表现为机器生产力即自然资源(煤、天然气和蒸汽等)转化的机械力,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企业生产力得到了长足发展。另外,二者之间的主体地位也不同。中国历史上的手工业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当时官府手工业是历代王朝的附属物,民间手工业则是次生物,它们不可能取得法人地位,全凭官府的需求和政府的‘照准’经营;近代企业则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对企业经营负有限责任。”

至此,我们便可以总结什么是中国企业起源问题了,即对西周至期间,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科学技术、思想文化与价值观念条件下,商人和手工业者如何艰难发展和兴起,他们所主导的作坊、作场、工场、店铺、商号等企业萌芽是如何形成和演变的。

二、已有的相关理论能否适用于解释中国企业起源问题

在人们的印象中,关于中国企业起源的问题似乎已得到了很好地解释。这一判断主要源于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劳动分工理论对企业起源问题的论述,以及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学派所开创的企业理论。那么是否他们的理论确能适用于对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解释呢?

亚当・斯密是最早涉及企业起源问题的,他强调了分工的重要性,认为分工所创造的生产力是手工工场(企业的早期形态)存在的原因。而马克思则继承并深化了斯密的分工思想,认为分工与协作是企业的本质,强调了企业的生产属性。并以唯物史观的高度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出发,认为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高度就产生了企业。

不可否认,在我们今天看来,亚当・斯密与马克思的思想对解释特定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企业是如何产生的依然有着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受到时代的限制,他们的观点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关于企业是如何产生的解释,并不能完全套用在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下企业是如何形成和演变的研究。首先,马克思所阐述的西方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时代背景与我们所说的中国企业萌芽的形成和演变的时代背景,分别是议会民主与皇权专制、工业革命与奇技巧、海外贸易与闭关锁国、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新教伦理与儒家思想,从政治制度、科学技术到思想文化与道德宗教都有着诸多的不同,这使我们自然

就不能将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理论不加思考就作为中国历史背景下企业是如何形成和演变问题的解答。马克思本人也认为其关于企业起源的理论不是普适性的。1877年马克思在《答米开洛夫斯基书》中,就坚决反对有人把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论断作为一种历史通则。

其次,斯密和马克思都是以当时的手52_32场作为其研究的案例。这一案例对象的选择大大限制了他们理论的适用范围。手工工场是一典型的生产性企业,这也使马克思的企业理论自然忽视了对企业流通职能的关注,商业性企业的产生也就很难用马克思的企业理论进行解释。此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手工工场认为是企业的初级形态,从而将手工工场看作了企业产生的起点。但是与欧洲的情况不同,中国在手工工场之前还长时期存在着家庭作坊等更为简单、初级的企业形态。这类初级的企业形态的分工和协作水平自然也非常简单,所以当时的作坊主们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摆脱“农本工商末”等意识形态和抑商政策的制约,而不是考虑如何更好地分工协作。马克思关于企业起源问题的论述在这里也就显得不那么有解释力了。

另外,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学派或称现代企业理论学派以交易费用为主线,认为“企业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一个契约替代另一个契约”、强调企业的交易属性。但他们只是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会存在”的逻辑问题,而没有清晰地描述出企业是如何形成的历史过程,其理论的核心――交易费用至今仍被众多学者指为概念不清、定义模糊、定量困难。从研究范式和方法论上说,交易费用理论并未突破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一成本分析框架,仍是以比较静态均衡的分析方法进行讨论的。

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是从总体全局(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了企业内部分工与市场分工的费用问题,却并未指明是何种人做了怎样的替代选择。按照笔者的理解,这种替代应是最初的没有组织的单个自然人的生产对组织成一个企业后的生产的替代。科斯直接的比较静态均衡的分析方法,忽略了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忽略了企业家和工人的选择。其实,从最初单个的生产者到后来企业的组成,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互惠”过程,无论工人或企业家的收益都是有所增加的。也许从个人收益的角度,而不是从整个社会交易费用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存在性问题,会更有效一些。从这点上来看,交易费用理论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的观点如威廉姆森的资产专用性理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倒是从个人收益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到“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因为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而进行合作生产”。

科斯在利用交易对企业的存在性进行论述之时,只注意到了企业对交易费用的节约,却没有注意到企业在专业化和分工协作上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对于单个自然人生产的规模优势。而这也似乎是科斯在看到新古典经济学只把企业看做是生产函数后,有些“矫枉过正”忽视企业的生产职能的结果。

由此可见,已有的相关研究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企业起源问题,这些研究要么是注重逻辑演绎的理论分析却缺少对历史过程的关注;要么是极具历史感却并不能作为通则,而难于在中国情境下得以适用。进一步地说,现有理论不能很好解释中国历史背景下企业是如何形成的在于两点:一是没能从历史视角考察这一本来就属于历时性的过程问题;二是没有把中国特殊情境嵌入企业是如何形成的这一过程的分析。

三、可行的研究思路

正是看到以往的经典理论依然不能很好地对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下企业起源问题进行解释。我们提出以博弈论框架下的制度分析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企业起源问题。而若要以此方法来开展对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研究,则必须做以下的说明和界定。

1 把企业的产生看作是制度的形成

把企业的产生看作是制度的形成,就是说组织也可以被认为是制度。对于这一说法,学者们有争论。赞成的有康芒斯、舒尔茨、拉坦等人。康芒斯说:“制度……这种运行中的机构(组织),有业务规则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可见,在他看来具有业务规则的组织都可以称为制度。舒尔茨在谈到制度的类型时,也是把合作社、公司、飞机场、学校和农业实验站等组织看作是制度。拉坦也是明确认为,制度概念包括组织的含义。

而持否定观点的则有诺斯、柯武刚和布罗姆利等人。诺斯明确地将组织排除在制度的概念之外。他指出,要将制度与组织区分开来。组织是在基础规则即制度约束下,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创立的个人团体。制度类似于运动员的比赛规则,而组织则是运动员在该规则下为赢得比赛胜利,把其策略和技能加以组织或模型化的方式。柯武刚与史漫飞“组织是对资源的系统安排,其目的在于实现一个共同目标或目标集。因此,公司、银行、政府机构是有目的的组织,而基督教的‘十诫’和交通规则却是制度”。

从以上各学者的观点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对把组织看作是制度的学者,是将组织狭义地看作是只有人组成的一个团体,而赞成派则是广义地认为组织包括组织中的人以及约束组织中人的行为规则,所以组织也可以算作是制度的一种。

在这里,我们不能主观地认为以上两种判断谁对谁错,因为众多有差异的定义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这取决于分析的目的。

基于此,我们也可以从广义上认识组织,认识企业,并将中国历史背景下企业的产生过程看作是一系列制度(契约)的形成过程。而这些契约主要包括手工业主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契约,手工业主与统治者之间、商人与统治者之间的承诺契约,手工业主与商人之间的合作契约等等。之所以把中国历史背景下企业的形成和演变过程看作是这些制度(契约)的形成和变迁过程,是因为这种方法恰恰可以将马克思的分工理论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进行某种程度的融合,并较好地从人的主观意愿出发来考虑企业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这种融合是指手工业主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契约和手工业主与商人之间的合作契约的形成过程,正是企业的分工协作以及专业化相较于自给自足生产而带来的收益过程。为了改变自然经济的局面,手工业主与统治者之间、商人与统治者之间的承诺契约,是经营手工业和商业企业的基础,从而需要克服统治者设置的各种抑商政策而带来的高交易费用。

2 把制度看作是博弈均衡

在明确了使用制度分析方法来研究企业是如何产生的问题后,我们则需要确定采纳何种制度分析方法。

关于制度分析的方法,林毅夫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的中译本中提到,西方经济学现有三个流派的方法研究制度问题。第一个流派是以交易费用为分析工具,Ronald 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第二个流派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Kenneth Arrow、Frank Hahn、Joseph Stiglitz和George Akerlof等一批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使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引进交易费用,或从信息的不对称、克服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研究制度的作用和选择。第三个流派是以博弈论,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演化博弈论为工具的制度分析,主要代表人物有Ken Binmore、H_Peyton Young、Robert Sugden、Avner Grief等。

自安德鲁・肖特(Andrew Schotter)(1981)最早将博弈论运用在制度分析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钟情于以分析人与人之间相互选择的博弈论为工具来研究影响人们行为的制度问题。为什么博弈论的制度分析方法如此受欢迎呢?聂辉华(2008)给出了三个博弈论制度分析的好处,第一个好处是,当我们发现真实世界的社会制度不完美时,我们不是去对人进行思想改造,而是去通过改变约束条件来改进现有制度。博弈论方法的第二个优点是,它强调了结果对于规则的敏感性,这有利于将历史因素融入到制度分析之中。第三个优点是,博弈论允许多重均衡,有助于解释现实制度的多元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博弈论制度分析方法既可以容纳历史过程的分析,又可以适用于解释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制度形成,而这两点恰恰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解释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关键。

因此,我们又选定了博弈论制度分析方法作为研究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工具。而在博弈论中,一般又将制度视为博弈均衡,即如Schoaer所说,把制度当作是行为人的行为均衡(equilibrium 0f behavior),在模型中则表现为经济行为主体的目的是通过不同的策略选择以达到其收益的最大化,即所谓制度的博弈均衡观。旧

笔者非常认同制度均衡观,认为制度是内生于行为人在相互策略选择后自我实施(self enforced)的“共有信念”

(shared belief),而这种“共有信念”又是与人的偏好、认知互动演化的。而回到我们讨论的主体――中国企业的起源问题上,则可以表达为,中国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企业形成过程是人们(包括平民和统治者)从原有的稳定的自给自足经济,到逐渐接受企业这种经济形式,接受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平等和企业主“富甲一方”后对统治者政权构成威胁的过程。这种人们对新的“共有信念”的接受和旧的“共有信念”的抛弃,又是因为人们收益的变化对原有偏好和认知的影响,而偏好和认知的改变又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新的“共有信念”的认同感。同时,我们还可以尝试把惯例、习俗、已有信念等非正式制度对参与人的影响考虑进去,并试图体现企业相较于原有自然经济的分工协作及规模的优势。具体来说,由于一般认为自主经营、自由雇工、自由支配财产是企业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现代企业相较于中国古代的企业萌芽最显著的区别。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中国古代手工业自由雇佣制度的形成,民营手工业能否在皇权的统治下自主经营和发展,中国古代商人在传统儒家思想和统治者重农抑商政策下财产权是否得到稳定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从制度均衡的视角来考察,以说明在中国历史背景下的企业起源问题。

四、研究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意义

我们所知道的历史事实是,在西周至时期的中国古代的作坊、作场、工场、店铺、商号等企业萌芽虽不断形成和演变,手工业者与商人群体也逐渐兴起、壮大。但是,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传统文化的社会背景,中国的企业萌芽却未能自发演进为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组织形式(即具备自主经营、自由雇工、自由支配财产等最基本权利的组织形式),而是最终以屈辱的方式,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下直接移植西方企业制度,“突变”为近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