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6 15:46: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篇1

中图分类号:F606.6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准则。在准则中,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确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现行准则规定有以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两种计量模式。两种计量模式在会计科目使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经济业务中会计核算均有不同。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购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相关科目。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指投资性房地产建造或开发完工日的成本,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在建工程”。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相关科目。对企业原来已记入“固定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记入“无形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照房地产用途改变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方法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应当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应当计人当期费用。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日常核算

(一)成本模式计量。当取得租金收入时,借方记“银行存款”等,贷方记“其他业务收入”;按当期应计提的折旧或应摊销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如是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累计折旧”,如是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

(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取得租金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同上。每个会计期末,应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如两者相等,则不做账务处理;如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如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营业外收入”。

三、房地产的转换

(一)成本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停止自用,拟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做与以上相反的分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存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相应地由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库存商品”;如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则借记“库存商品”、“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借记“库存商品”(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账面余额)、“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时,一种情况是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如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另一种情况是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如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总之,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最大的特点初始计量都是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继计量时企业可以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其中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两种计量模式的转换是单向进行的。准则也规定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这些规定都能达到防止企业操纵盈利,统一计量模式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另外,在自有资产向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若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也视其是借差或贷差进行分别处理,这些规定都有效防止企业主观决定公允价值以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参考文献:

篇2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就是在房地产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的再分类。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这样规定:在进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房地产转变成自用房地产后,必须将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当作转变完成后的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其公允价值和原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的项目之中;当存货或者自用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按照转换完成后的当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账面价值大于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那么,其差额就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项目之中,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就记入到资本公积项目之中。(二)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计量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基础,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的差额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之中。(三)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转让、出售、报废或者损毁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该把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记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也就是说收入要计入到奇特业务收入之中,相对应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要计入到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过程中,同样都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后续计量和初始计量却出现了不一致的状况,这样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原则相违背。在实际操作中,要想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在完成转换后的当天不管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谁高谁低,存在着多大的差额,都必须按照房地产的实际账面价值计入到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项目之中;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差额,要同时计入到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以及资本公积的项目之中。为了以后更好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处理或者和另外的资本公积进行区别,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必要在资本公积项目之下添加变动公积项目,这样就能够准确判断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过程中的价值变化,确保会计信息可比、一致。

篇3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就是在房地产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的再分类。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这样规定:在进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房地产转变成自用房地产后,必须将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当作转变完成后的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其公允价值和原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的项目之中;当存货或者自用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按照转换完成后的当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账面价值大于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那么,其差额就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项目之中,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就记入到资本公积项目之中。(二)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计量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基础,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的差额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之中。(三)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转让、出售、报废或者损毁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该把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记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也就是说收入要计入到奇特业务收入之中,相对应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要计入到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篇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主要有两种情形:(1)投资方最初对被投资方持股较少,不足以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也不足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后因增持股份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由原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2)投资方最初可以控制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来将所持股份部分转让,转让后与被投资方之间由原控制关系转为仅能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需要由原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上述情形所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涉及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下面运用列表分析法进行具体解析并通过模拟案例进行操作演示。

二、列表分析法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巧妙运用

(一)投资方因增资达到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时需要转换。转换日,投资方对发生实质变化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对最初持有股份和新增投资进行相应处理。

1.调整最初持股部分的账面价值。首先,投资方将原始投资日投资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原始投资成本)与同日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对应份额(以下简称原始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当出现情形②时需调整原始投资日的投资成本。具体见表1。

其次,调整原始投资日后至增资交易日之间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原始投资日后至增资交易日之间,因被投资方发生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方应按照原始比例所分享(或分担)的对应份额对其投资账面价值作相应调整。

属于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的对应分享额(以下简称原始净损益分享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自原始投资日到增资交易当期期初的部分,计入留存收益;而增资交易当期期初到增资交易日之间的部分,确认当期损益。属于被投资方因净损益以外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应份额(以下简称原始其他权益分享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详见表2。

2.调整因增资引致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增资交易日,投资方应对比新增投资成本和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对于新增部分的对应分享额(以下简称新增权益份额),具体见表3。

例1:2013年1月1日,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用货币方式出资8 500 000元获得永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的股权,占永泰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2%。永泰公司在投资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总额均为55 000 000元。因阳光公司对永泰公司既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也不能施加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阳光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计提。

2014年4月1日,阳光公司再次以货币方式增加投资,增持永泰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当日永泰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8 000 000元。至此,阳光公司能够对永泰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所以长期股权投资应转换为权益法核算。自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1日,永泰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28 040 000元,其中,2013年度为22 800 000元。假定永泰公司从2013年年初以来尚未分配现金股利,不考虑阳光公司和永泰公司的内部交易。解析如下:

1.2014年4月1日,阳光公司首先调整最初持股12%部分的账面价值。

首先,列表分析原始投资日投资成本是否需要调整,见表4。

阳光公司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额,但应将原成本法有关明细科目余额转为权益法下相应明细科目余额,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成本) 8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 8 500 000

其次,对永泰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在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1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33 000 000元(88 000 000-55 000 000)对应于原始比例12%的分享额3 960 000元作相应调整,具体处理见表5。

根据表5的计算和分析,阳光公司应综合调账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损益调整)

3 364 800

――永泰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595 2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73 6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462 400

投资收益 628 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5 200

2.2014年4月1日,阳光公司对新增投资成本的调整。

(1)假定阳光公司以货币出资20 600 000元,分析见表6。阳光公司应按新增投资成本20 600 000元直接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成本) 20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600 000

增资后,阳光公司从投资整体角度来看,对永泰公司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总价值为9 300 000元(1 900 000+7 400 000)。

(2)假定阳光公司以货币出资11 200 000元,分析见表7。阳光公司对增资成本应作如下调整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成本) 1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0 000

(二)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投资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转为只能实施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转换。投资方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账面价值作如下调整:

1.调整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按剩余持股比例)的原始投资成本。投资方在转销处置部分的投资成本之后,对比剩余投资成本和原始投资时按剩余比例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对应份额(以下简称剩余股原享有权益份额),详见表8。

2.根据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原始投资日后至处置部分投资交易日期间)对应于剩余比例应由投资方享有对应份额的变动,相应的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分析见表9。

例2:2013年1月1日,仁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40 600 000元取得腾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60%的股权,能够实施控制,故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投资没有发生减值损失。当日,腾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总额均为60 400 000元。2014年6月1日,仁和公司以价款25 800 000元将所持腾宇公司股权的50%出售给宏盛股份有限公司,当日腾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9 800 000元。2013年1月1日-2014年6月1日,腾宇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为28 200 000元,其中2013年度为20 500 000元。假定腾宇公司自2013年初以来没有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除净损益以外没有发生引起资本公积变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仁和公司每年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4年6月1日后,对腾宇公司的该项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解析如下:

2014年6月1日,仁和公司对腾宇公司的该项投资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步:确认出售所持腾宇公司股权50%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5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腾宇公司 20 300 000

投资收益 5 500 000

第二步:将投资账面余额(剩余30%部分)由原成本法明细科目余额调整为权益法下相应明细科目余额。

1.调整剩余持股比例部分的原始投资成本,分析见表10。

2.对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之间腾宇公司发生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相对于剩余30%的仁和公司分享额的调整,详见表11。仁和公司的综合调整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腾宇公司(损益调整)

8 460 000

――腾宇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3 360 000

贷:盈余公积 615 000

篇5

二、摊余成本与资产减值损失

摊余成本是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上的,同样,期末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是在资产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下进行的。而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客观上确实是由于存在某种既定的减值因素,才导致其公允价值大额的、单向的持续下跌,其对成本的影响是确定的、持续的,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时,计算摊余成本要考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与此同时,期末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其摊余成本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即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公允价值)。

三、摊余成本、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时,计算公允价值变动额是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比较(即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而不是用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比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抵减资产减值损失后的差额,而账面余额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管辖的所有二级子目的余额代数和,包括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以及公允价值变动这四个子目余额代数和,用公式来表示: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资产减值损失=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的。下面通过举例来体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2008年1月1日,东方公司从证券市场上购入利华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面值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实际支付价款为2172.60万元,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08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4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000万元并将继续下降。2010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回升至2010万元。2011年1月20日,东方公司将该债券全部出售,收到款项1990万元存入银行。

东方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1)2008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00

应收利息1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72.60

贷:银行存款2172.6

(2)2008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3)2008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000+72.60)×4%=82.9(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82.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7.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000+72.60-17.1=2055.5(万元),公允价值为2040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55.5-2040=15.5(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5

(4)2009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5)2009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000+72.60-17.1)×4%=82.22(万元),注意这里不考虑2008年末的公允价值暂时性变动。

借:应收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82.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7.7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040-17.78=2022.22(万元),其摊余成本=2000+72.6-17.1-17.78=2037.72(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由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会持续下降,所以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公允价值=2037.72-2000=37.72(万元),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公允价值=2022.22-2000=22.22(万元),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转出:

借:资产减值损失 37.7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2.2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5

(6)2010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7)2010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000+72.60-17.1-17.78-37.72)×4%=2000×4%=80(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8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2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2000+72.60-17.1-17.78-37.72-

20=19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10万元,应该转回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2010-1980=3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

(8)2011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9)2011年1月20日

借:银行存款199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72(15.5+22.22-30)

投资收益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7.72(72.6 -17.1 -

篇6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有关会计处理: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下,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分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有关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l生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关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上涨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下降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货跌价准备”,贷记“开发产品”。二是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开发产品”、“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例]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400

贷:开发产品 9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00借:其他业务成本 96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4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同时,将转换时计人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篇7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交换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职业判断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原来的准则制度相比,从适用范围、主要术语、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方面都有一定变化,原来的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致使部分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太适应,为此,对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解析显得尤为迫切,这里,笔者结合自己在日常学习和工作当中运用该准则时遇见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演变的历史进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企业经营形式的变化,企业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易在内的非货币易日渐盛行。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1994年以“易货贸易”为题着手研究和制定相关会计准则,1995年将其更名为非货币易准则,并于1996年《非货币易(征求意见稿)》,1998年开始草拟该准则草案。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和多次修改,1999年6月28曰,非货币易准则正式。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鉴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易所产生的利润,财政部2001年初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并从2001年1月1曰开始在全国所有企业执行,其最突出特点是基本取消公允价值的应用,基本不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2001年版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的出台,未能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实质,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公允性受到了质疑。且2001年版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相去甚远,使之难以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再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再次修订后的新准则最大的特点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为公允价值模式和账面价值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并发展了公允价值的使用。

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重难点解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新准则所阐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时,有一点是我们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判断标准,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

1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

若满足上述条件,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时为最大的账面价值)。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1 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准则规定,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模式时,需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一是公允价值模式。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时,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确认和计量。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账面价值模式。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时,新准则规定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进行确认和计量。此时,应当以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商业实质的判断。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首先应判断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那么商业实质的含义是什么呢?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人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性等,换人资产与换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强的效用,从而导致换人企业受该换人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一是不涉及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支付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三是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统一为,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收到的补价(支付加收到减),确认当期损益实质上均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该差额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2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账面价值模式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一是不涉及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支付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三是收到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收到的补价。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统一为,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补价(支付加收到减),均不确认损益。

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此时应当按照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根据前述各公式计算确定)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以公式表示为:每项换入资产成本:该资产公允价值+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x换入资产成本总额。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此时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根据前述各公式计算确定)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以公式表示为:每项换人资产成本=该资产原账面价值÷换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x换人资产成本总额。

篇8

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非货币易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财政部自1999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再次修订和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文旨在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作一比较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易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易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易。

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行为会体现在互惠转让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互惠转让和非互惠转让。互惠转让,是指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企业以换出资产为代价换入资产。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是由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这里所讲的非货币易仅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就是互惠转让。而非互惠转让不具有交易的商业实质,所以不包括在非货币易中。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商业实质的判断如下: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谓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换:a、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b、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还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对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和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因此,只有那些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方不是关联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由此可见,旧准则只有在受到补价方才使用公允价值,而新准则进一步对使用公允价值增加了限制条件是在旧准则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

(二)新旧准则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比较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1)支付补价的: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2)收到补价的: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总额、补价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少,只要换出、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变,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这能较好地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在旧准则及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旧政策或计提的减值预备不同使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跟着变化,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三)交易损益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不管是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可以看出,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情况下,新旧准则只要账面价值发生变化,交易损益随之发生变化。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不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不同。新准则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

(四)非货币易披露方面的差异

新旧会计准则在披露方面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均要求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包括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损益。新准则另要求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因为旧准则是按账面价值计价,而新准则则在符合条件时按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时按账面价值计价。

另外,对非货币易损益的确认方式上也有一些变动值得关注,在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两者的处理一致,均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所得;如果交换未同时符合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务上仍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入账价值。

二、新旧准则的局限性及完善: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都是在围绕着公允价值方面进行了改进其中主要包括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商业实质的判断。这些改进具有理论进步性和客观适用性,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的客观环境。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这就需要对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上需进一步完善,使新准则有更加完善。

(一)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需进一步完善:在非货币换中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是以存在活跃市场的前提取得的公允价值。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因为地区、市场、价格的差异,使公允价值的取得具有差异性和随意性,致使公允价值的理论和方法具有缺陷性。只有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才能提高实际的运用性。

(二)运用新准则需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会计电算化水平及相关的信息处理能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新准则的推广和使用。此外,由于不同的会计要素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目的对会计信息也有不同的要求,有时即使是同一种要求,会计信息的提供也要受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就会导致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入账价值方面会不同。因此,在现阶段不可能、也不应将所有的会计要素都按新准则要求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应采用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做法,即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公允价值,以求得会计信息有用、相关、可靠。并且在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环境逐渐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向公允价值计量过渡。

(三)建立良好的监督体制: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对于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可以说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参考文献

[1]张志凤.中级会计实务辅导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篇9

关键词:增减股份 资产类别 收益

一、增购股权对盈余的影响

2014年财政部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应按增购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应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化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不出售原有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增购股权,变更资产类别,使得增购日原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如果原有股权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原有股权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转入当期损益。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6年1月4日,A上市公司通过D证券公司购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100万股,每股7元,不准备随时出售;6月30日,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为每股7.70元。7月15日通过D证券公司再次购入B上市公司15%的股份300万股,每股8元,A公司派出一人担任B公司董事。

在本例中,A公司通过增购股份取得了派出董事的权力,从而拥有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A公司持有股权的目的已经从赚取差价转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以支持和配合A公司自身的经济活动。按照新《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上述股权的核算应从原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调整为基于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购日原有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转为当期损益,原有股权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为投资收益。A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6年1月购入上述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7 000 000

J:其他货币资金7 000 000

2.2016年6月30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700 000

3.2016年7月15日增购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4 0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24 000 000

4.对原持有股份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7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00 000

投资收益3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700 000

贷:投资收益700 000

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A公司在没有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前提下,通过增购股份变更了资产类别,确认了原持有股份的收益。对于上述处理方法,很多理论研究者以“涉及不同类别投资之间的转换,应视同处置旧资产,重新购买新资产”的核算原则对其进行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众所周知,转移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通过增购股份、变更资产持有目的,虽然改变了资产类别,但并不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视同处置旧资产的说法在理论上并不成立。这类经济业务的本质与将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本质完全相同,都是资产类别的转换,但后者在会计上并没有确认销售收入,那么为什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就要确认为销售呢?

第二,不符合可比性原则。新《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追加投资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有股权投资应按转换日公允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有股权投资应按转换日账面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显然这两者都属于不同类别投资之间的转换,但是它们却按不同的价值转入新的投资类别,因此不能用“处置旧资产,重新购买新资产”来解释不同类别投资之间的转换。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长期股权投资》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不妥当,很容易成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那么对该类业务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这里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原有股权如何结转,按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增购股份后,原持有的股份要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结转时是按账面价值还是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结转,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目前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些人士主张不管转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原持有的股份都要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这种转换的起因是资产类别变更,但是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这类业务的处理原则应该与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的处理原则相一致,都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这是基本原则。但是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核算和确定商誉,而商誉是取得日所拥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和股权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在追加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商誉是初始投资与追加投资在追加投资日的账面价值与该日所拥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的差异。为了确保商誉计算的可比性,必须将初始投资持有股份的价值调整为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与新增股份一起计算商誉价值。仍以例1为例,2016年7月15日增购股份后,A公司取得了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应将股权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商誉价值应该是7月15日所拥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持股份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月30日的公允价值,如果按账面价值结转,商誉计算的结果就是7月15日的公允价值与6月30日的账面价值之间(仅指原持有的股份,不包括新增股份)的差异,显然这些数据之间在时间上缺乏可比性,这种商誉的计算结果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对商誉的计算要求不符,因此我们必须将原所持股份的价值从6月30日调整为7月15日的公允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誉计算时间上的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表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不需要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只需要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原有股权按公允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公允价值与转换日账面价值的差异如何处理?对此,新《长期股权投资》要求将上述差异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本文在前面已经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并不妥当。笔者认为,类似业务的处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即不能违背收入确认原则;二是可比性,类似业务的处理方法在其他会计准则已经得到体现;三是稳健性;四是没有漏洞,即企业无法利用这种处理方法进行盈余管理。结合上述原则,笔者建议: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未来处置股权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与房屋类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同时企业也不可能利用该处理方法进行盈余管理。例1中7月15日原持有股份转换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原持有股权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70万元以及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30万元,应当在A公司处置上述股份时,转入当期损益。

二、处置部分股权对盈余的影响

新《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指出: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发现,部分处置股权后,如果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那么这部分股权转换日公允r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也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对企业而言,虽然剩余股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得到转移,但通过变更资产类别,全部股权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化都已经转化为资产类别转换当期的损益,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过程中因故提前出售,那么剩余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情况下应按公允价值全部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转为其他综合收益;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处置后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两类经济业务在本质上完全一致,但是处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因此我们认为现行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不同准则之间缺乏相关性和一致性,这也进一步说明新《长期股权投资》对该业务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上述经济业务呢?与增购股权业务相同,我们仍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剩余股权是否按账面价值结转?二是按公允价值结转时,如何确认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前文已经指出,这种业务仅仅是资产类别发生了变化,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原则上应该按账面价值结转。但是,如果按账面价值结转,那么未来期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变化就会出现与时间不符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2016年1月1日和8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都是6 800万元,相关明细账余额为投资成本6 000万元、损益调整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00万元。2016年8月1日处置50%的股权,出售价为3 800万元。剩余股份公允价值也是3 800万元,准备长期持有。2016年12月31日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

按照现有会计准则,A公司剩余股权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5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3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000 000

剩余股权如果按照账面价值结转,那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月1日的入账价值为3 4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则会计相关账簿反映8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变动额为600万元,而实际上该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额只有2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按账面价值结转,就会出现将1月1日至8月1日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从而使得相关信息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失真现象,这种结果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要求相违背。因此我们不能按账面价值进行结转,只能按公允价值结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同样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不仅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处理方法相同,而且与本文所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也相同,因此本文建议例2剩余股权的处理过程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0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5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4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建议在结转剩余股权公允价值时,按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部分进行结转,从而使得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更有利于决策。同时30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只结转已经出售的部分,尚未出售的股份不予以结转。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的分析,本文认为变更资产类别,不能确认相应的损益;原有股份是否按照账面价值结转取决于变更后类别的核算要求,如果按照公允价值结转,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同准则之间对相同性质的业务应采用相同或类似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准则之间的可比性。S

参考文献:

篇10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既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充分体现我国国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内容有一些变化,比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中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二为一,权责发生制列入了总则中,历史成本列入了第九章会计计量,成为计量属性之一,其余的计量属性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降低了历史成本的地位,而且从新准则中对于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上看,强调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性。

二、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概念

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而不考虑随后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历史成本是在交易时确定的,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比性,经得起检验;历史成本的资料容易取得,但是历史成本也存在固有的缺点。因为当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资产发生减值了,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计提减值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行情相符;如果升值了,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会计上不能调整资产的账面数,因此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即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买、销售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定义中暗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大大地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易、非自愿清算或亏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公允价值属性反映的是现值。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更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是说,按公允价值计量得出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所以在新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核算更多地体现出交易行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三、举例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很多经济业务都强调以公允价值记账。下面笔者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债务重组的相关问题为例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在旧会计准则里,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当该项短期投资的市价下跌的时候,要求对该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为了不混淆短期投资的历史成本,专门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来反映该项短期投资的跌价。但是为了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确认短期投资升值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所以当短期投资升值时,“短期投资”账户的余额反映的还是该项投资的历史成本而不是现在的市价。

在新会计准则中,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反映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票和债券的价值,在该账户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账户反映该项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和价值变动情况,取得时,按照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证券(成本)”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它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不管是公允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账户来反映。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反映的是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

例:2005年10月,某企业以交易为目的购入甲公司股票,价款为50000元。

1. 假设年末该股票的市价为4 000元,旧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1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5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1000元=49000元,与公允价值相符。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成本)”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元=49000元,与公允价值相符。

在新旧会计准则下,都能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

2. 假设该项投资期末市价为51000元,旧的会计制度下不做会计分录,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50000元,与公允价值有差异,新会计制度下,企业需要做以下分录进行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成本)”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元=51000元,与公允价值一致。

(二)债务重组问题

旧会计准则规定:在债务重组事项中,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时,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一般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005年1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05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B公司为转让的材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A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旧会计准则下: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900

债权人:

借:原材料90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坏账准备500

贷:应收账款 105000

新会计准则下: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债权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坏账准备 500

原材料 8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