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5:56: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已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关键。每一个高耗能用电企业,能源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开源节流,已成为各企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节能减排是一项战略政策,也是发展低碳经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的节能管理模式,正日渐成为供电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电企业进行节能合作与沟通的纽带。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 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
2.1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ESCO)。合同能源管理过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效审计、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
江门供电局以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电服务的内涵就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促进用电客户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把节能服务融入优质服务体系。由2007 年开始,江门局加强宣传,深入厂企,挖掘客户节电潜力,节电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与节能服务公司、科研机构的战略联盟;通过加强宣传,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完善营销手段,以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客户节约用电,丰富和拓展供电服务的内涵,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向电力能源方案综合服务商发展;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江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目前,江门用电客户存在大量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电项目,如客户使用的专用变压器中还有不少S7型及以下型号的高损变压器。但与巨大的节电潜力相比,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十分有限。经过细致调查分析,江门局认识到客户节能意识薄弱、资金和技术匮乏是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最大的瓶颈。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给供电企业进行节电服务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合同能源管理为江门局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拓展服务内涵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2.2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1)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供电局在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供电局要做用电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选择信用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资金和发展规模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本地区节能服务平台。
(2)通过整合供电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重点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
(3)选择具备节能潜力的企业客户,开展宣传、指导和培训。
(4)确定节能工作内容。以无功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更换节能设备、使用节能技术、提高功率因数、负载率、负荷管理技术、谐波治理为主。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扩展业务规模,将服务范围延伸至交流电机变频调速、热泵改造、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领域。一般情况下,江门市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的节能改造占大多数,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载率的改造也为数不少。但这些改造工期短、投入少、见效快,供电局根据客户的需求很快就可以提供帮助完成改造,一般情况不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图2 供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江门某纸箱厂是一家生产瓦楞纸箱、彩色印刷制品的企业。该公司10kV配电房安装一台420kVA SJ3型的高耗能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处于轻载状态,并且现场电容补偿盘已损坏,每月功率因数电费达到七千多元、变压器损耗电费一千多元。该公司有较强的节能改造意愿,但因缺少资金一直未进行节电改造。
根据企业的用电特点,江门局提出了减容变压器和安装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的节能技改方案。建议将变压器更换为S11型250kVA的并安装100kVar无功补偿装置。为打消客户对节电效果和投资回报的疑虑,江门局有关人员多次上门服务,加强了客户的信心。最终,该公司和江门局共同选择了新会大光明城区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并根据江门局的节电建议书,签订了能源节能服务合同,完成了节电改造。
该项目工程造价55000元,预计项目改造后,功率因数能够达标,每月减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约8800元。合同约定:改造工程完工后,企业分期从节能收益中支付工程款项,每月支付5500元,期限为10个月。预计扣除每月支付的工程改造款后企业还能分享约37%的节电效益,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2007年12月,项目改造完成后,实际效果好于预期(如表1所示)。客户每月节省电费合计10877元,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内实际分享节电效益51%,客户分享49%,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表1 客户节能改造前后用电对比表 单位:kWh,元
月均用电量(基准电量) 月均到户电价 月均电费 备注
改造前12个月
17779 1.6198 28798 基准电量采用改造前12个月的平均用电量
改造后8个月 1.0080 17921
对比 0.6118 10877
注:1.客户的节电效益主要体现在节省功率因数电费、变损电费和基本电费,使到户电价降低。
项目采用分期支付固定额度工程款项的方法,不但克服了一般节能改造项目“先投资后回收”支付方式的瓶颈,而且在目前缺少公认的节能效果度量方法和权威验证机构的情况下,避免了合同各方对节能效果度量方面的争议。对于用户来说,改造前后电费明显的下降使其能够了解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有利于减少其与节能服务公司的纠纷。
图3 用电客户节电效益分享图
2.4 供电局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中的角色
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利用社会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节电改造是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实施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 供电局起到技术指导、检测、监督的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促成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存在的问题
(1)一些用电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度低、推广积极性不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自身力量薄弱,难以发展壮大。
(3)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正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较为麻烦。
(4)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如节能量的核定、合同的履行、现行税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
(5)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涉及客户自身利益,急需政府方面引导和宣传, 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节能减排要求,加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系列配套政策,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市场培育步伐。
4.对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建议
4.1 实施主体
电网企业应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模式,成立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电网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资金、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投资、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在组建节能服务公司的方式上,有2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新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二是收购社会上已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电网企业都应充分吸收社会节能服务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力争成为节能服务市场的龙头企业。
4.2 服务领域
在服务对象上,电网企业应重点选择节电潜力大且有节电改造意愿,但是缺乏专业技术指导或是缺乏项目资金的用电客户。从业务范围上讲,在业务开展初期,电网企业应以无功自动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电力系统经济运行、负荷管理技术为主,不断积累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扩展业务规模。随着业务的深入开展,再逐步把业务范围延伸到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其他领域,最终形成涵盖各个专业、各种节能技术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4.3 运营方式
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开发,第二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实施。在这些步骤中,最重要的有3个环节。
(1)节能诊断和分析计算。电网企业对客户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试数据记录下来,通过对预改造设备能耗情况的调研,分析其改造后可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从节能潜力上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2)节能改造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定要针对具体的客户而定,尽可能通盘综合考虑,从可行性分析到拟采用的技术和拟选用的设备等,都要经过谨慎设计,这样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节能量监测及确认。电网企业与客户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节能量监测的设备和计算方法,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监测的执行应由电网企业和客户双方共同主持,也可请第三方执行。
4.4 风险管理
电网企业必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始终,有效控制各种风险。
(1)投资风险。电网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前,要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客户历史上的电费回收记录可以作为决策时的重要辅助信息。
(2)技术风险。电网企业应认真编写和认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保守”预计节能效果,尽量选择自己已经熟练掌握、比较成熟的节能技术,选择可靠的设备供应商和施工队伍,保证项目质量。
(3)财务风险。电网企业应在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准确计算项目的内部报酬率(IRR),确保项目成本得到完全的补偿,并取得合理的收益。
5.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已尝试10年,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节能事业的巨大推动力,节能改造技术将有很大的市场推广空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对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节能政策的贯彻,新能源、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电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1.1显性效益对干熄焦系统来说,最为重要的收益为回收83%的红焦显热进行发电,每吨红焦可产生约0.45~0.56t蒸汽,发电约100~150kW•h(高温高压机组取高值)。该项目年供电量3.895×108kW•h,年供蒸汽6.4×105t,按照电价0.44元/kW•h、蒸汽165元/t计算,年发电收入为17138万元,蒸汽10560万元。此外,随着资源存量的减少,未来能源价格会不断上升,生产用电价格必然上涨,潜在的经济效益较大。改用干熄焦后,相比湿熄系统,每吨红焦可减少0.5t喷水量,由此每年减少1.5×106t用水,按照水价2.56元/t计算,每年减少水费支出384万元。为了减少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的目标,地方政府给予干熄焦项目1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奖励。项目建成后申请CDM可获得2000万元节能减排收益。
1.2隐性效益由于干熄过程对焦炭的质量起到保护作用,可以减少高炉冶炼过程的焦炭用量,降低高炉炼铁的生产成本。采用干熄焦技术在配煤上可以增加弱粘性煤的用量,降低焦化生产成本。
1.2.1焦炭质量的提高带来的延伸效益相对于湿熄焦过程,干熄焦冷却过程更为缓慢,内部热应力小,网状裂纹少,气孔率低,因此,干熄焦的转鼓强度高,真密度也会增大,在高炉中,焦炭的反应性降低,有利于高炉的生产。焦炭在干熄炉内从上往下移动过程,加强了焦块之间的相互摩擦和碰撞,大块焦炭的裂纹提前开裂,强度较低的焦块提前脱落,焦块的棱角互相磨蚀掉,提高了焦炭的均匀性,从而改善了冶金焦的机械稳定性。干熄焦由于上述原因而提高了质量,能够在高炉中停留更长时间,有利于炼铁生产。由此可带来如下延伸经济效益:由于采用干熄焦技术可以提高焦炭的强度M40,降低焦炭的反应性,由此降低高炉焦比2%,提高高炉生铁产量1%,减去因湿熄焦含8%水分的差价,进而提高焦炭价格,按每吨50元计算,年增效益为15000万元[4~6]。
1.2.2提高弱粘结性煤配比,降低生产成本采用干法熄焦后,在保证焦炭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可配用5%的弱粘煤,由此可以节省生产成本为:300×1.3万t×5%×300元=5850万元。
1.2.3节能环保效益干熄焦工艺可以避免湿熄焦过程产生大量的废气,每吨红焦可减少向空气中排放粉尘、氰硫化物等有毒物质0.5t;对周围环境有所改善,减少员工患病几率,降低废气、废水对周围设备的腐蚀等,由此可以减少医疗费用和设备维修费用支出约500万元/年;每吨红焦可减少CO2排放0.33t;每吨红焦可减少SO2排放0.096t,节省环境治理费用约为400万元/年。干熄焦效益分析如表1所示,采用干熄焦技术后,带来的显热发电效益最为直接,占总效益的50%以上,该部分收益焦化企业能够定量考核。相对于湿熄焦,减少用水量以及由此带来的隐性效益也能够根据以往的生产数据核算得到。加配弱粘结性煤可以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实现,从降低生产成本上获得相对收益。
2独立焦化企业干熄焦的效益分析
根据表1可知,对于独立焦化企业,除了第4项效益外,都能够通过企业生产管理实现。由于独立焦化企业对干熄焦在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不甚清楚,焦炭质量的提升所带来的延伸效益部分则难以获得合理分配,在焦炭现行市场中没有把握定价的主动权。干熄焦的焦炭几乎不含自由水,而湿熄焦含水量约为5%~8%,目前在焦炭市场的定价中只采用补偿水分差的部分,干熄焦在高炉炼铁生产过程中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稳定高炉生产操作收益部分则很难体现。此外,没有顾及到干熄焦生产过程中焦炭的烧损等应给予的合理补偿。由于上述客观原因以及干熄焦本身的巨额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技术的热情,所以需引入第三方,为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技术提供保障。此外,独立焦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调研用户生产情况,通过与用焦企业谈判,合理考虑干熄焦的延伸效益,制定更为灵活的干熄焦销售策略。
3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独立焦化企业干熄焦项目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管理公司支付节能项目成本、承担主要风险的节能新机制。能源管理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7]。这种合作方式可以发挥节能公司的技术特长,使得用能企业规避技术和资金风险。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明确了节能项目的奖励条件和细则。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广泛应用于钢铁、有色、焦化等高耗能行业[8~10]。在干熄焦项目上,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需要生产企业提供大量的建设资金及培训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管理,这对于独立焦化企业来说难以承受,更需要外部力量的帮助。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节能公司,解决了技术和资金的问题,可以在干熄焦项目建成后,通过余热发电等经营收入按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投入及合理的利润,通过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实现焦化企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前,国内通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成的干熄焦数量已超过60多套[11],助推了干熄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
4国家对焦化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
采用干熄焦技术,能够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即便不考虑这些因素,根据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要求也应发展干熄焦技术。特别是随着近年来资源的大量开采,资源保有量不断下降,能源价格不断上涨,并且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最近北方雾霾天气的出现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因此,国家对生产企业的环保要求提得更高,污染企业必须采取更为清洁、环保的生产工艺。2005年发改委把“干法熄焦”技术列入鼓励发展类技术,在2005年和2008年国家颁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都把焦炉配套建设干熄焦装备作为鼓励条件。2006年颁布的《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中,焦炭生产工序主要二次能源指标为干熄焦蒸汽回收量,焦炭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的节能设备,最大限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能源。2010工信部把干熄焦技术列为推广技术之一,制定了干熄焦技术推进规划。这些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干熄焦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加速推进了焦化、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
5干熄焦技术的前景
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干熄焦工程的建设,干熄焦技术在我国发展较快,在干熄焦的理论研究、工程设计、设备开发、运行管理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关键设备的国产化,专业化队伍日益壮大,市场竞争也助推了干熄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干熄焦技术日臻成熟,使干熄焦工程的建设成本不断降低。干熄焦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运行水平不断提高,运行费用降低,这些为干熄焦技术的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根据焦化企业的生产管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来说,干熄焦是一项见效最快的技术。
5.1独立焦化企业发展干熄焦的必要性从生产上来说,采用干熄焦技术能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能够提高焦炭的质量,在市场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此外,可以避免传统湿熄焦细微焦炭粉尘及热焦水煤气化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物质造成的污染,减少因焦化废水排放及水中其他化学污染物排入大气,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而造成的罚款等。既节约了成本,又提升了焦化企业的形象。
冶金行业在节能改造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节能效果还未到达人们期望。因此,本文通过对EPC在冶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提高冶金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能够有所帮助,从而提高我国冶金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EPC理论
EPC在二十世纪末期才被引入到我国,目前,我国冶金企工程对EPC的应用还处于初步阶段,在冶金企业的中的节能系统改造缺少相应的理论指导。在冶金企业中能够度EPC理论进行合理应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现在冶金企业的利润逐渐降低,冶金企业要想获取成功,必须要对EPC理论进行应用,降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量消耗。
冶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能否成功对我国冶金企业的发展有何重要影响,EPC作为一种节能机制,对冶金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在经济上都有着巨大的吸引,这种双赢的局面是项目开展的动力,有利于推动冶金企业节能改造的发展。
二、冶金工程项目的特点及EPC应用的重要性
(一)冶金工程项目的特点
1、工程复杂、系统集成度高
大型的冶金工程,其中包含许多系统和子系统,这些系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系统与子系统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组成了一个复杂的工程系统、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统一指挥、相互协作,并且要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合理控制,确保项目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化。
2、施工环境差、工期紧
冶金工程本身特点,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从安全生产和对环境的影响方面考虑问题。冶金工程一般都会将在市区40公里之外的地区,项目施工初期会面临比较艰苦的环境。同时受大型冶金项目本身特点影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大型设备吊装、大型混凝土施工、高空作业等,这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因为业主也想快速的获取回报,因此工工程的工期较短,这都加大了成项目。
(二)EPC应用的重要性
1、EPC对产品的竞争力有影响
现在经济市场的竞争十分残酷,尤其是冶金企业,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企业要想市场中获取成功,就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冶金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取成功,必须要做好能源管理,降低能源使用量,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冶金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
2、项目获取的经济效益取决于成本控制
冶金项目周期长、投资高,项目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意义。我国传统冶金企业在项目投资上主要以自筹为主,市场能力明显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冶金企业的生成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因此冶金工程项目中,不仅需要提供生产力,同时要对能源的使用量进行合理控制,通过专业的管理,降低项目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降低能源费用支付
在冶金企业中,通过的EPC的合理应用,可以降低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能源损耗,从而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能源上的成本支出,实现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利用EPC对冶金项目成本进行管理
EPC运作模式项目风险、资金回收等方面都有着巨大影响,一套适当的运作模式对项目技能和顺利实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冶金项目中节能服务的快速发展,EPC在运作过程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目前国家上比较认可的EPC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通过此模型项目中投入的项目风险和设备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有EMCo承担,项目实施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双方对节能效果进行共同认定,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节能效益进行利益分配,合同到期后,项目中应用的设备应当无偿的分给企业,此后获取的效益应当全部归冶金企业所有。
(二)节能保量型
通过此模型项目中投入的项目风险和设备所需的资金也全部都由EMCo承担。同时,EMCo需要向客户做出一定的节能量上的承若,获取到的资金在合同期间内,需要用于项目成本节能支付,项目结束后,合同双方共同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如果项目的节能量与合同之间有所差异,那么未达到承诺的部分应当由EMCo自行承担,超出合同规定的节能应当由合同双方共同分享利益,直到合同结束后,EMCo将投入的资金全部收回,项目中使用的节能设备则应当全部交给企业,归企业所有,日后通过节能设备获取的经济效益则归企业所有。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模式下,EMCo主要负责改造单位中使用的节能设备,并且要对用能设备的运行进行科学管理,在合同规定的期间范围内,EMCo需要依据管理费用和能源费用对冶金企业中使用的能耗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在项目结束后,设备归企业所有,此后由设备的使用形成的经济效益全部归冶金企业所有。
(四)工程改造型
也可以称之为节能效益支付性,在此模式下,单位委托EMCo对冶金企业中使用的设备进行节能改造,企业应当需要支付一定量的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结束后,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验收后,如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用能单位需要支付和合同中规定的剩余款项。
(五)能源服务型
用能单位需要将所有的能源都交给EMCo管理,节能设备在长期的维护、管理、更新以及再投入上都应当由EMCo管理,这样客户在整个过程中为零投资。用能单位将会与EMCo进行长期合作,节能改造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将由EMCo与冶金企业依据事先的规定比例进行利益分享。EPC能够长期的在冶金工程项目中存在,并不断壮大的主要原因,就是冶金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节能减排潜力,同时EMCo具有庞大的资金和融资能力,可以给冶金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使冶金企业的节能潜力快速的转变为经济效益,这不仅是冶金企业的需求,同时也是节能型社会的需求。此外,在对EPC进行应用过程中,需要做好企业的业务预算、业务计划,在项目中要合理的将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和业务计划联系起来,提高冶金企业在项目的经营目标,加强对冶金经营过程中的约束,通过节能减排,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冶金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冶金行业已经从暴利走向了微利时代,冶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巨大的调整,需要做出调整。因此冶金企业想要在目前复杂残酷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必须要内外兼修,在企业内部进行集约化管理,不断的加强各项管理,及提高冶金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外部要利用一切低投入、高降耗、高效益的项目,因此具备先进技术,能将冶金企业的节能潜力迅速转换成经济效益的能源合同管理正是其中之一。
参考文献:
[1]邢燕.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施工技术,2010
[2]宋红丽,董会忠,郭尚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的思路与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12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一、引言
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最早的节能服务公司1975年出现在瑞典,随后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都产生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当前我国经济强劲增长,能源短缺已经开始隐现的大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顺应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立足于从需求角度解决能源问题,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转变。作为节能概念的全新创举,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的节能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是较新的概念,其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如何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发展,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已成为持续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在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企业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理的利润。与一般设备和技术的供应不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业,他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在于节能服务公司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更重要的是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实质是为客户实现节约能源。
三、世界各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经过30多年的运行,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合同能源管理也已演变和发展为一种成熟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应用。
美国是能源管理服务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有利的政策包括:政府制订了有关建筑物节能标准和法规;环境保护的法规、审计的法规等等。1985年以来,美国政府曾以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要求政府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不增加政府预算。该议案要求到2005年,联邦政府机构的所有办公楼宇节能30%,为此联邦政府提供了30亿的财政拨款。
在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人们的节能环保意识也大大加强。为了促进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992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其中规定了节能省下来的资金留给政府机构,同时,该计划规定政府机构只能与通过资格审查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法国是欧洲各国电力出口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核电比例最高的国家,但法国政府仍然注重节能和环境保护,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多为行业性的,如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较发达,这些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方面的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类似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节能与能源供应相关的一系列服务是其收益来源。
日本成立了能源管理服务协会。近几年来,日本的能源管理服务关联市场规模增长迅速,自2002年,其在工业领域的项目份额也开始迅速增长。为节能改造项目,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了三种支持政策:事业资金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税制支持政策。
巴西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大多为工程公司,隶属于大公司下一个分支,业务领域在工业尤其是电厂方面,他们的项目规模比较大,在百万美元左右,采取的是效益分享方式。由于2001年的能源危机(巴西电力结构以水电为主,占97%,由于天气干旱导致电力短缺),巴西政府重视节能,颁布了一些法规,如要求电力公司必须以1%的年收入用于节能研发和节能项目投资,加上人们节能意识的提高,大大促进了巴西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成立了能源管理服务协会,并于今年开始对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认证的准备。
四、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0年前,我国从国外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等地进行了示范性推广。目前,北京、郑州、山东、湖南采用这种模式的试点项目已达32个,试点面积达127.9万平方米,平均节能率为42.5%,节约能源总量每年2.04万吨标准煤,拟参与试点的项目数量为113个,预计总面积350万平方米以上,有逐步扩大的势头。但是,我国节能市场的发育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是较新的概念,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鼓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尚没有形成和确立,节能产业发展面临五大瓶颈的制约。
1.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服务业务也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另外,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也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2.一些正处于起步阶段的节能服务公司缺乏运营能力
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者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却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订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目前,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主要由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一些中介机构承担,国家级节能公司尚未介入。而缺乏大公司、大集团的参与,也严重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规模和进程。
3.资金短缺且缺乏融资能力
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融资难是企业普遍反映较多的一大问题。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这就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虽然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已正式启动,全球环境基金将提供2600万美元赠款支持,但对庞大的节能服务产业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4.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先进的市场节能新机制的运作,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矛盾
“先投资后回收”这一模式按现行企业财务运行模式根本无法做财务核算,目前多是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一台节能锅炉放在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节能公司,企业支付节能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提折旧,让双方都很为难。
5.部分节能服务企业缺乏诚信,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
在节能服务市场推广上,由于广大能源用户等对合同能源管理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加上一些公司以节能公司名义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一些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心存排斥。
五、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创新发展
过去,我国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各级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节能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机制运作。这一节能体系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面向市场的转变,原有的节能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也必须随之转变;在新形势下,节能的阻力主要表现为节能投资的市场障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发展应着手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主要措施有:
(1)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点带面、近期目标和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节能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模式,逐步推进节能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2)要求各地要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技术支撑体系和节能信息服务,形成良性的节能服务市场机制,使其成为驱动节能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
(3)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基金,通过贴息、补贴、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节能公司利用新型节能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4)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并与环保政策相衔接,从政策法规上引导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真正重视节能工作。
(5)有针对性地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6)加大对节能服务理念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宣传力度,改善节能信息和节能信息传播不畅的现状。
(7)对企业进行能源监测,对能源消耗达不到行业标准或产品标准的企业提出节能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8)改革财务管理相关规则,允许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费用进入当期产品成本,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正常运转。
六、结论
国际上成功的节能运作经验表明,节能的根本出路是:充分依靠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部门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节能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两者都是促进节能的必要和有效手段,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两者相统一的一面,合理、充分地分别运用市场节能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同时为实现最佳的节能效果这一基本目标服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必须正视目前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度和转变,借鉴、学习和引进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节能新机制,寻找出一条政府、企业和投资方共赢的节能道路。
参考文献:
[1]沈龙海:合同能源管理与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电力需求侧管理.2007.5
[2]马志娟:合同能源管理新趋势.中国经济周刊,2005. 8. 3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节能减排正式提上了日程。节能减排能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还能促进高耗能企业的健康发展。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完成,在传统管理模式下,不管节能改造项目是否成功,所需费用都是由企业一力承担,企业风险较大。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解决了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资金问题,保证了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基本原理。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产生的,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推广,节能机制的市场化特征也日益明显。从本质上说,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减少能源费的方式,将节约的资金用于支付节能减排项目所需的资金。在合同能源管理体制下,节能服务企业和一些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利益风险比例、投入比例等。在节能改造的初期,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项目融资、项目设计、能源审计等服务;在改造期间,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节能量确认、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服务;在改造完成之后,节能服务企业从耗能企业中获取节能效益。从这些可以看出,节能服务企业所销售的并非技术或产品,而是一种降低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
(二)基本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有两种: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保证型,其区别在于风险承担者是不同的。就节能量保证型而言,在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最低的节能标准,保证耗能企业在改造后能够获取相应的节能收益。在节能项目实施后,耗能企业应归还贷款。如果在改造后没有达到最低节能标准,则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这些差额退还。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那部分收益,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耗能企业是风险的主要承担方。就节能效益保证型而言,节能服务企业和耗能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分担融资,在项目之后根据节能效益所得来分配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大部分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耗能企业承担少部分或者不需要承担风险。
(三)优势
对于耗能高的企业,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有很大优势:
1.投入资金少,风险较低。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要求,耗能企业不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就能够引入专业化服务、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在节能项目改造时不需要承担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因而投入资金少,且风险较低。这也是该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改造生产设备的主要原因。
2.节能效果较好。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能够向耗能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包括了项目设计、能源审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项目融资、工程施工、节能量确认、设备安装等环节,还引入了先进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保证节能项目改造的成功实施。从企业节能改造的效果来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其节能效果能达到10%~40%,甚至高达50%以上,节能效果较好。从2011年该企业的节能效果来看,比节能改造合同中约定的提高了25%。
3.能够改善企业现金流情况,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耗能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减排,能够减少企业节能改造前期所需的资金,将资金投入到盈利性更好的项目中去,改善企业的自由现金流状况。同时,还能够减少企业成本支出,提高企业能源使用的效率,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再者,在节能改造中,耗能企业还能够从节能改造企业中获取专业的能源管理经验和节能资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中应用思考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能够减轻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融资压力,克服了传统节能项目由耗能企业风险较大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但是合同能源管理还属于一种新的市场运行机制,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都不够充分,必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增加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的扶持与配合,具体如下:
(一)政府支持。融资问题是耗能企业在节能减排改造中首先面临的难题。融资环境是否良好,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成效有重要影响。为了改融资环境,应发挥政府在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可采用税收减免、奖励、资金补助等,鼓励银行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一些政策上的优惠。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以成本-效益理论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效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但投资的回报率较高。在企业面临破产、转产、停产危险时,合同能源管理也必然面临着风险,节能服务企业也会遭受很大损失,影响耗能企业甚至是全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因此,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具体步骤如下:耗能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财产状况、可担保抵押等,为节能服务企业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在耗能企业的支持下,节能服务企业应弄清楚节能改造项目的耗能情况和原始运行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选择合适的改造方案、配套设备和技术。同时,在节能量计算时,应注意到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营造有利的市场运行环境。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加快培育节能改造服务市场,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具体方法如下:一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来宣传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及员工的节能意识。二是应提高节能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环境问责制,将企业节能减排效果和企业领导的业绩挂钩,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应进行奖励,对于没有成效的企业应进行处罚。
合同能源管理(EPC或EMC)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节能改造、运营维护、培训等服务,并通过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实现获利的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它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这种机制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合同能源服务行业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的重要产业加以积极推动。我国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根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多种类型。目前成熟的模式主要有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但在国家政策支持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基本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2010年底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指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该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在项目期内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期间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用能企业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节约的能源费用在合同期内分期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建造和服务成本。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承担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可收回性方面的风险,但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为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收益远高于仅建造(出售)节能设备或提供相关节能技术所获取的利润。
三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企业,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合同期满后,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业务的现行会计处理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企业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尽管上述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作了一定的规范,但远不能满足企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需求。这导致实务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出现较大差异。部分企业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部分企业则按照建造—经营—转移(BOT)模式进行核算。目前用能企业对节能设备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设备,可以看成是一种销售活动,即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控制或拥有的节能设备出售给用能企业,其价款在整个合同期间予以分期收回。因此,这些企业将节能设备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作为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企业使用和管理,但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尽管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这些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租赁业务的解释,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采用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处理
建造—经营—转移(BOT,build-
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上述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参照建造—经营—转移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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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4-0037-04
最近几十年,人类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能源消耗也急剧增加。一方面,能源消耗的迅速增长使得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能源成本已经占到高耗能企业成本中相当大的比重,如何开源节流已成为能源行业积极探索的重大问题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能源危机时期。石油能源危机使发达国家能源费用大幅度提高,各个国家都转向依靠本国能源、节约能源的能源战略。于是,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尤其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我国近年来也在节能领域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鉴于此,本文拟探讨如何从税收政策角度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与状况
1.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将节能服务项目减少的能耗费用来支付全部项目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是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通过节能服务专业化,实现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企业和社会三方共赢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针对不同的主体,这些效益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使得一批有节能改造想法却无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中小型企业纷纷加入到节能改造的团队中来,无形中拓宽了改造市场,为节能服务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客户;第二,对节能改造企业而言,企业不需要投入资金,也不需要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就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同时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而且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节能改造企业所有;第三,对社会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能更好地推动节能改造项目的进行,缓解能源紧张的趋势,也使得生态环境效益大大增加。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状况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十几年来,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但其发展进程仍比较缓慢。
①政策缺位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迟缓。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与之相关的政策还不尽完善。首先,现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下,公共机构支付的节能服务费用通常还没有相应的支出科目;其次,目前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资金主要针对大型节能改造企业,扶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政策还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最后,国家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广大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并且对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
②融资困难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萎缩。根据国外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经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需要为节能改造企业提供建设改造资金、采购相应的设备并实施节能服务改造工程。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足,一旦承接的项目过多或过大,资金压力就可能压垮这些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一旦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就将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也会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视作高风险项目,因此,资金筹集渠道及规模等困难是造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萎缩的主要因素。
③技术欠缺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落后。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需求企业提供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核心。一般来说,需要节能改造的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都是比较认同的,因为其自身也需要通过节约成本提高其在自身领域的竞争力,所以都十分欢迎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是有相当实力的公司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相应的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和后继的不断提高能效的增值服务。但是,如何客观公正的评价节能的效果并得到参与各方认可,包括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参与;双方如何分享持续的节能效益,是否存在扯皮;节能改造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即使初期达成一致,后期是否又会出现新的情况?这些都是问题。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成立时间太短,大多是民营企业,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往往涉及专业非常多,综合度强,目前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力相对薄弱,技术能力较单一,企业公众难免会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效果有所担心,从而影响其实施的积极性。
二、发达国家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税收政策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充满活力与希望的新兴产业,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正在全球很多国家如火如荼地展开。
1.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由于其地理条件的局限性,以及发达的经济对能源有很大的需求,因此它对节能降耗一直相当重视,其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及其节能产业的发展很有成效,并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体制。
首先,完善的燃油税收政策补贴节能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日本政府对创新一直比较重视,对节能服务的创新模式也同样如此。由于日本是一个工业大国,并且也是汽车生产与消费大国,其燃油的消耗量巨大,再结合其他方面的考虑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针对能源产品实施了高额的税收政策,即运用高额的燃油税收政策所得的资金,积极推进科研机构、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发展并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其次,全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推进节能产品的广泛应用。日本政府根据政策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目录中的节能产品与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和税收减免,并根据不同产品的能效水平,制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此外,为鼓励节能设备推广运用,政府鼓励银行给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广泛实施。
2.德国
德国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其工业区污染较严重,促使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提供特别支持。由于德国技术力量雄厚,能源供给单位分散且广泛,所以政策方面也根据实际实施节能减排的各方利益做了充分的考虑。
首先,开征燃油税,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德国在1999年就开始了环境生态方面的税收改革实践。开征燃油税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减少了企业和个人对燃油的依赖程度,鼓励消费者使用新能源,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与此同时,用取得燃油税的部分收入再投入到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探索研究中去,走出一条低消费、高效率的能源利用的道路。
其次,个别产业税收优惠与高额征收税费并举。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视在很多
地方都有体现。例如,消费者如果购买节能环保汽车或者其他节能产品,政府会根据购买的实际情况给予税收优惠,甚至有相应的消费补贴;相反,如果消费者购买大排量高耗能的汽车或者其他高耗能产品,政府就会对其征收高额税费,从而限制能源的过度消费。
3.值得借鉴的经验
由于能源的日益紧张,世界各国都积极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产业,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发达国家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相关税收政策比较完善。总体上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第二,采取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的方法或是扩大征税范围等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使其认识到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第三,针对能耗高的企业征收相对高的税款,取得的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技术开发、设备采购,激励低耗能企业进一步挖掘潜力,从而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改变资源利用方式。
三、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经验,我国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以及惩罚性的税收政策以激励和规范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1.强化税收优惠,降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与资本压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企业,加强宣传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国家角度不断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要求,国家相关部委最新《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获得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都可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而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获得政府有力支持,大大提高其积极性。笔者认为国家出台的关于具体税种的优惠政策确实能够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若在其他方面同时采取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其效果会更加明显。
第一,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承担相关的技术开发风险,提高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热情,促使新技术不断的开发出来并应用于实践,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此外,要加强科研院校、研发机构等激励工作,鼓励相关的宣传机构、咨询机构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理念、促进节能减排政策的传播和普及,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未来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一般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资金都比较欠缺,如果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资金的利息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利息负担。同时,鉴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意义和风险,最重要的是对那些给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或个体都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J,从而增加参与各方的利润率,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简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Contract,国外一般简称CEM,即Contracting EnergyManagement),是指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用能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系统化服务,并从用能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模式在我国有了长足的进展。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到1250.26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10年的287亿元增加到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及适用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能源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付款方式的区别,可将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当今国际上主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即: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1 节能效益分享型
是一种在节能服务项目期内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要求节能改造项目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合同双方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执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能户,合同结束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能源用户所有。在目前的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所占比重较大。该类型项目主要应用在建筑节能领域;在时间上,该类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该模式适合节能效益大、回报期短的项目。
1.2 节能量保证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向能源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能达到节能数量的合同类型。合同中对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节能率)的方法进行规定,项目结束后,合同双方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数量,用能户应一次性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率或节能效果,按照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共享超额收益。合同实施结束,节能设备应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归企业享有。在目前的能源管理项目中,该类型项目所占比例增长较快,该模式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节能领域。该模式的优势是于融资成本低,适用于实施周期短、技术含量高,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
1.3 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用能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合同结束后,改造后的节能设备应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该模式项目主要应用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EMCA)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节能量保证型处于主导地位,占57%,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其余类型总共占比约10%。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节能服务市场不够成熟。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择上还存在发展模式单一、融资困难、信用风险等问题,难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于节能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2.1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项目的融资的问题
以国家当下给予财政奖励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例,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就要从节能项目当中慢慢地收回来。该类型项目的分享期限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如果节能公司同时承接多个项目,就会导致资金方面的困难。而节能企业试图通过银行等渠道进行融资时,由于目前节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他们很少拥有银行所看重的土地、厂房等抵押物,加之自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并不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此种模式的局限性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有可能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公司业务的扩展。
2.2 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模式项目节能量的确定问题
不同的客户需要不同的模式,实施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模式项目,首先必须对基础能耗进行清楚的界定,获得准确的节能量。此外还需要解决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节能效益的分配问题。现在多数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纠纷,都是因为双方在节能量上存在分歧而造成的。想要对于基础能耗、节能量进行专业、精确的界定,就需要有成熟的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而这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在节能量测量方法方面,怎样定义基线?如何核实客户提供的数据?遇到工作负荷和基线变化时如何处理?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实施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3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障碍
我国现行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难以从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中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某一城市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中,该城市市政机构路灯每年电费100万元,开展LED路灯改造节能服务后,每年电费降至2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电费实行实报实销,节省下来的80万元电费无法与LED路灯企业分享。不仅节能服务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且市政单位也没有开展LED路灯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2.4 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企业还是耗能企业(用户),都存在这个问题。因节能服务企业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能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工期延误;降低设备使用年限(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后,有可能通过购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造成设备使用年限缩短,导致设备在节能受益年限内运行良好,达到节能受益年限之后就过早报废)等。因节能用户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节能收益;节能用户主体变更、主体消灭以及项目中途转让引来的合同履行风险等。
3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的发展与创新
2010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国家能源发展政策,为我国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政策支持,促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成熟和发展,出现了一些创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3.1 融资租赁模式
近年来,融资租赁型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正在探索的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融资租赁简单来说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用节能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一般来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节能设备的投资费用大,要占到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如果采用节能设备租赁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应用,主要是以项目业主作为承租人,根据节能服务企业的节能诊断和建议,以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租人,就特定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等进行融资租赁,节能服务企业以向业主单位收取租金的形式获得收益。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接租赁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售后回租模式: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其客户(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3.2 股权融资和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
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对能源管理项目及其预期效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估,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持股的模式实质性介入能源管理项目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入股节能服务企业,从而对能源管理项目进展及其收益享有决策权和收益权;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入股业主单位,或者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以股权作担保,从而保证节能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项日收益。
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即远期收益变现融资,也不失为一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创新举措。据了解,浦发银行推出的合同能源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产品,是以“未来实现的收益”质押的方式向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按照该项目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企业。通过这个专项产品,节能环保企业可以提前获得未来数年才能全部收回的项目收益,并投入到企业承接的新项目中。
3.3 “节能超市” 服务运营模式
“节能超市”模式,就是建立一个像超市一样的节能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国内节能服务产业的节能产品、技术、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等优质资源,打通产业服务链条,为用能企业提供系统化、多样化、可定制的“一站式”节能服务综合平台,满足不同用能企业的节能需求。企业可像居民在超市买菜一样,在“节能超市”里订购自己的节能产品。这一模式能解决传统模式下,信息不对称、客户与节能产品和技术供应商之间的对接耗时过长、交易成本较高、无法实现规模效应等问题。
“节能超市”模式提出了整合资源、集成服务、可定制式服务的节能服务新理念,解决了耗能企业找技术、找产品、找服务、找资金等诸多难题,提高了节能服务的效率。
3.4 “四二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
“四二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即四个平台:为发改委、财政部提供监督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监管平台、为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提供监控平台、为质量保障提供监督支付平台;二个捆绑:产品质量与生产企业收益捆绑、用能单位分享收益与服务公司收益捆绑;二个提升:通过服务提升了节能服务收益权、融入信用产品提升了合同价值。该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独特、合理,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方面先进、成熟,既完成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又使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受益,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巨大,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必然在节能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也将在其中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