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7 15:56: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

篇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206-02

引言

我国金融业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改革进程,必须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充分满足中国金融经济建设的需要。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对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结构来看,社会既需要高素质的创新型研究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既受过系统化金融理论熏陶又精通金融实务运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金融人才的需求趋势,探讨改革实践教学体系,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能够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娴熟地运用金融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高素质的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的方略。

一、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

我国金融人才市场需求量巨大,虽然每年我国相关经济专业的毕业学生人数众多,但是由于符合金融机构人才需求标准――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较少,因此,出现了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失衡情况。

从我国目前金融教育的供求关系看,一方面,国内许多金融类企业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现象,金融专业人才成为紧缺人才;另一方面,从国内各大财经院校和其他综合类大学经济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数近两年大幅上升(如图1所示),其中有相当一批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就业压力,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专业结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可以说,目前金融专业人才质量和教育结构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各大高校金融专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海为例,上海银监局一项关于“银行业业务创新与竞争力情况”调查显示,在16家中资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认为专业人才缺乏是阻碍本行创新业务发展的第一或第二重要因素。各大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中,伦敦和纽约金融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均为11.5%以上,而上海目前的比例只有2.2%。

金融专业课程是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知识基础,因此,向学生传授关于本专业学科体系的重要知识和基本概念、原理,培养学生把握概念的复杂性,并能在具体情境中灵活运用,尤其为今后的金融一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培养良好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技能,是金融学专业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适当引入多样化教学形式,增强课堂师生互动,增强理论学习的趣味性,激发学生接受新知识、新方法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二是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一)《金融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设计的原则

1.因材施教原则。教学设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学习,教学目标能否实现,要在学生通过自己认识和发展的学习活动中加以体现。要对学生进行分析,包括分析学生对特定的学科内容的学习、已经具备的有关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以及对相应的学习内容的认识与态度。在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上应充分遵循“因材施教”原则,为每位学生建立特征档案,通过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双向选择机制,共同制定对不同个体的学习方案,并在实践教学环节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训练,发挥每位学生的特长。

2.供求平衡原则。按照金融人才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合适人才。可以通过建立目标人才评估模型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运用翔实的计量检验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会金融行业人才需求特征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应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标体系,并根据这些详细指标特征,构造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素质特征模型数据,构造既符合学生应用能力发展,又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培养模式。

3.创新原则。包括教学生态创新和教学内容创新两个部分。从教师―学生两元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模式,转变为教师―人才需求方―学生多元多向信息传递的教学创新方式,构建更加和谐的大学教育生态,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到业界中去,让业界人士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学内容创新,意指课堂授课应不拘泥于某本教材,而应该打开视野,改变现有由教师设计教学框架、主宰教学过程、评价教学结果的模式,转由学生主宰相关模式,引导学生面向社会重要问题,开展主动实践和研究型学习。

(二)建立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1.学生素质分析

以“因材施教”原则为指导,从微观角度设计对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和素质的问卷,辅以实地调研以及外部评价的基础,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构建学生的综合素质模型,并运用多因素分析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勾勒出每个学生的特征因素表,分析参与课程学习学生的共同特征和各自独特特征。之后,通过第二步的人才市场需求特征表对应分析,找出差距和优势,并通过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来弥补差距、发扬优势。

2.人才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以金融机构人才需求问卷调查数据为实证基础,通过多因素分析法构建培养方案实施效果指标体系(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制定各环节、各流程的质量标准,配套系统规范了执行方案的途径、方法与手段,建立质量监控系统、保障系统和支持系统,分析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亟待加强因子,结合学生素质(内部环境因素分析),科学分析,因材施教,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且具有较强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应用型金融人才。

3.基于市场需求的立体教学模式

创新教学管理方式。课堂多媒体教学和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要有机结合。课堂讨论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与归纳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种互动式教学能有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及时检验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课后创新实验的练习则强调灵活运用能力,以分析当前金融事件为主。课程小论文的写作则有利于提升学生收集资料、独立研究的能力。同时,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和课后创新实验计划的表现作为其学习成绩的重要参考,以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学习的能动性。

建立立体教学模式。从教师队伍的建设来看,采用教师专任制和业界人士聘任制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教师―实践专家―学生的三主体多向信息传导模式;从学生学习方案设计来看,综合分析学生个体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标特征,为每个学生设计个性化学习方案,并在阶段性教学方案中增强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培养学生领导能力、主动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情景模拟的设计,参照人才市场通用的晋升和淘汰模式,同样建立荣誉学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机制。

参考文献:

[1] 钱颖一.美国大学的经济学教育[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54-61.

篇2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6-0029-03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WTO协议规定,2006年底中国金融领域将实现全面开放,届时外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强大的冲击。现阶段如何应对外部冲击,确保金融安全,已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焦点。

一、金融生态:金融安全的屏障

(一)金融生态内涵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金融生态的研究存在着三大误区。误区之一:将金融生态误认为是金融生态环境。不论对金融生态如何定义,但既是金融生态,总是离不开金融交易主体这一主角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问题,而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金融交易主体活动所依赖的内外部条件。误区之二:将金融交易主体误认为是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是指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也就是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绝非仅限金融机构。以最能体现金融原义的借贷活动为例,有“借”,才有“贷”。金融交易主体既有债权人的贷方,也须有债务人的借方。因此,金融交易主体既包括贷方――金融机构,也包括借方――企业与居民。误区之三:将金融生态环境误认为外部环境。论述金融生态环境之时,只是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等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中介服务、信用等问题,但却往往忽略了金融生态的内部制度环境。而法律法规、中介服务、信用体系等基本上又都是针对贷款行为,充其量只考虑了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或者说银行生态外部环境问题,把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和金融内部制度环境抛到一边,而这些恰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将金融生态界定为:金融交易主体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即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以及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根据金融生态的定义,其内涵概括起来可以提炼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发展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从古老的铸兑业、钱庄、民间借贷演变出银行业,再发展到证券、信托、保险业等庞大的金融生态系统。二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平衡也是通过自我调节机制来实现的。当生态系统的某个要素出现功能异常时,其产生的影响就会被系统发出的调节物所抵消。例如,某一时期正规金融弱化,金融生态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就会发展非正规金融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使金融生态重新回归动态平衡体系。三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自调节能力也是有限度的。外部的影响超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极限就会破坏金融生态的平衡。比如金融过度放开以及超极限发展等都会导致金融生态失衡,严重的金融生态失衡则会危机到金融安全,最终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二)金融安全背景

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国内外冲击,确保本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所以在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已进入后WTO期,标志着金融业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安全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对我国金融转轨体制的冲击和运行风险。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转轨体制的非均衡性特征决定了我国金融资产规模与结构的非对称性,金融市场发展与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的非对称性,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性。这些无疑会导致我国金融体制非对称性的内部风险外部化,而且这种风险的不可控制性具有“羊群效应”。

二是加大了我国金融生态的脆弱性。第一,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金融全面开放后,国际资本特别是短期国际资本大量流入我国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在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银行业突然面对大量“热钱”流入会出现过度贷款倾向,从而将加剧国内金融资产泡沫,一旦游资发生大幅回流,就会出现价格暴跌,最终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第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将可以吸收中资企业和居民的存款,其人民币资金来源大大增加。同时,外资银行还可从境外向境内输入大量外币,这一方面会给国际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逃避我国货币政策控制的机会和渠道,增加了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使监管当局难以判断货币供应量的实际大小。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的货币市场、汇市和股市造成巨大压力,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实施效果。第三,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狭小、流动性比较低,在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广泛参与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会明显增加,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患。

三是加大了金融安全问题跨国传递的可能性。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危机的发生轻者会使一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遭受重大打击,重者使货币金融体系崩溃。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旦一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则金融危机更容易出现、深化、发展和传递。金融全面对外开放不但增加了我国金融安全的脆弱性,而且还有可能危及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金融生态与金融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

金融生态失衡直接破坏金融安全的稳健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轻度金融生态失衡尚不足以威胁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严重生态失衡则会危及到整个金融的安全,也极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生态失衡:金融安全的隐患

金融生态失衡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及其内外部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失去平衡。由于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还存在制度缺陷、体制和体系的脆弱性,这使得我国金融生态基础不稳,金融生态失衡现象已经成为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结构失衡。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来看,目前还存在“三主导型”非均衡特征,即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重高达85%以上且在逐年上升。2.我国的债券市场明显存在政府信用主导特征。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3.从融资期限结构来看,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呈现“长期主导型”非均衡现象。2000-2005年数据显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期限结构逐年呈现长期化趋势,长期融资所占比重在不断快速上升,而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导。

(二)金融交易主体结构失衡。一是银行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集中度过高。评价银行业集中度可以通过银行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和M2/GDP的比值两个指标加以考虑。一方面,近十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是金融资产的主体,占全社会金融资产总量的80%以上,而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配的金融资产达到金融资产总量的60%左右。由此可见,一旦国有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将会触动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神经。另一方面,衡量银行集中度的另外一个常用指标是M2/GDP。2005年底我国的M2/GDP比率为1.64(注:GDP调整后该比值大幅下降),已经位居世界第一。这一指标的持续上升表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信贷推动特征,而且信贷资产的运用效率趋于下降。二是证券业结构非均衡。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就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发展目标的多元化和发展方向不清,而且也产生了市场结构畸形。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流通股比重过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该部分占到总股本的70%左右,少量且分散的个人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压力,无法发挥投资者的监管机制。二是同股不同价。代表相同权利的股票实行不同的认购价格,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被严重侵犯。三是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股市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并以做短线居多,市场投机成分浓厚。股价起伏较大,风险也相对较大。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证券市场会联结为一个统一体,任何一国证券市场的波动,都会迅速地波及其他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像我国这种具有先天性缺陷的股市而言,这些波动会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引发股市危机。三是保险业结构非均衡。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依然存在许多结构失衡问题,主要有:第一,保险交易主体偏少,市场集中度偏高。第二,险种结构单一,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第三,保险业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四是企业及居民结构非均衡。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既损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国有资本仍然分布在众多的行业和领域,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收入差距加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加大。城镇居民:年增速8%-9%;乡村居民:年增速4%-5%。二是职业收入差距加大:企业的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的收入差距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财富分布加大: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1.4%。

(三)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失衡。一是产权结构单一。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如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资本金大都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国家拥有全部产权。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概念,需要由政府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出现了产权虚置的状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金融交易主体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低下,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内部人控制盛行等弊病。二是内部治理机构缺失。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下,金融交易主体股份制改造的结果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了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三是内部制衡机制缺失。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对于经理层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制度,真正的委托-机制难以建立,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经理层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四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措施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由国家财政部门决定,与经营业绩严重脱钩,责任和激励不对称,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廉价投票权”,在层层委托分级的现状下,难以形成对各级管理者的有效约束。

(四)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失衡。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体制环境等方面。首先,从法律环境来看,关键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交易主体的破产法规。如金融企业和居民一样,在经营失败时,面临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问题。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交易主体迟迟不能有效地处置,造成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生态日趋恶化。其次,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是造成我国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交易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再次,体制环境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体制环境是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重要外部因素。因为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是分离的,司法还要受行政领导。

三、优化金融生态:维护金融安全另一个视角

当前,我国怎样才能加快金融生态优化、提高金融业抵御内外环境的冲击能力、确保金融安全呢?经济学中的“木桶效应”告诉我们:要想提高木桶的整体效应必须下工夫依次补齐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笔者认为,必须通过“削长边补短边”方式,不断优化金融生态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金融市场的结构优化。要解决金融市场的结构失衡问题,必须推动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逐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体系转变。(1)加快直接融资的发展,适当分流银行储蓄,避免银行过度承担社会资金配置任务而加剧系统性风险。(2)改变单一的储蓄结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险基金等储蓄替代性产品。(3)改变单一的资产结构,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4)改变单一的融资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市场和场外资本市场,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5)打破市场封锁,促进金融资源在各市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二是加快金融交易主体完善步伐。要解决金融交易主体失衡问题必须从对金融交易参与主体的培养与改造入手。一是要加强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防止行为趋同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或波动太大。二是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主力军――机构投资者群体,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其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三是要扩大金融交易主体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集合性资金的投资运作创造条件。四是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

三是加快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的安排。一要加快金融交易主体的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将国有单一产权的金融交易主体转变成自主承担风险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市场参与主体。二要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绩效激励、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强化出资人对国有金融交易主体管理层的约束,促进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健全经营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四是加快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的培育。首先要抓紧修订和完善以《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完善统一的金融市场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审计、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保证市场公正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引导与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加强信用宣传,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市场信用文化。最后,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上,使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曹凑贵.生态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曾建中.从金融生态失衡角度透视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J].海南金融,2005,(2).

[3]曾建中.论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变迁中的路径选择[J].财经科学,2005,(6).

篇3

1我国货币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危害

1.1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中央银行运用各种金融调控和控制,其货币政策目标主要是通过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具体操作来实现的。传统的经济理论在分析货币政策时,通常将政策作为一种政策制定者(中央银行)可以任意操作的工具,作为一个外生变量来考虑,忽略了政策制定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实际上货币政策作用效果和效应是政策制定者与商业银行在主、客观条件下进行理性决策的结果,这种理性决策实际上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的博弈行为。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管职责,但我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多的是停留在听汇报、看报表之上,这使得中央银行难以充分掌握商业银行的经营信息。相反,商业银行拥有自身经营的完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以及表外业务的具体经营状况,如资产质量、负债结构及投资情况等。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并不愿意主动将不利自身经营的坏信息透露给中央银行,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为此,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的委托一关系中,商业银行具有信息优势,因而是人,中央银行具有信息劣势,因而是委托人。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不可避免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中央银行由于得不到有关商业银行的充分信息,就不可能及时采取化解风险的措施,或不能做出符合实情的决策。这种坏信息可能被转化,也可能被积累、放大,使得原本可以化解或弥补的风险变成不可弥补的风险。

1.2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信贷市场上,银行由于不可能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信息,因而是“委托人”;企业拥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完全信息,如利润率、产品销售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信息,因而是“人”。银行和企业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委托-关系即已形成。

随着对任何一类借款人所收取的实际利率的增加,相应的对贷款合同的违约性就增大,由于固定利率贷款的性质,如果借款人的投资项目获得成功,借款人就会有相当丰厚的利润,如果项目的投资失败或遭受到异乎寻常的损失,他们就会违约或躲避。这样随利率的提高,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更高比例的较喜欢冒风险的借款人(风险偏好型)将出来接受贷款人的出价,而不喜欢冒风险的较安全的借款人(风险规避型)将退出申请人的队伍,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银行事先并不掌握这类贷款人的风险分布信息。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加大了银行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产生所谓“惜贷”的现象,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内部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二是任何借款人都倾向于改变自己项目的性质(因为银行不可能全面地对他的行为进行监控),如果进行收益高,风险也高的项目,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使之更具风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例如我国2008年就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贷款流入股市的情况。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没有及时掌握资金运营,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这两种情况都将诱使商业银行自愿地向任何一类借款人收取更高的利息,使预期收益最大化,弥补高风险产生的损失。对于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提高,使低风险项目得不到融资,好项目逐渐退出市场,高风险项目充斥信贷市场,进一步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正如阿克洛夫所说,市场逐步萎缩,最后可能关闭。

另外,在货币市场中还有很多现象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例如银行的挤兑,而使许多银行倒闭,就是由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导致客户对银行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或只有部分客户了解而另一部分客户不了解,因客户对银行的经营状况掌握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各商业银行上级行和下级行之间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上级行拥有制定政策信息方面的优势,下级行对上级行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理解上的偏差、上级行对下级行经营状况不是充分了解等都会形成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因而形成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的博弈,最终可能导致下级行经营行为的异化。

在货币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违规经营。二是导致企业骗贷和银行惜贷,传统上银行通过利率变化来调节资金市场的供求平衡,但利率提高的结果是更多愿意冒险的人向银行借贷,由此贷款风险水平提高,如此循环下去,最终结果是贷款质量下降。三是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和货币市场的无效率或低效运行,加大金融风险。

2我国货币市场信息不对称成因

造成我国货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货币市场运行机制看主要是外生性因素及信息在传递中产生的差异,从微观层面上看交易主体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2.1外生性因素

相对而言,我国货币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落后于其他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货币市场中。这些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彻底合理的解决,货币市场对交易主体的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的机制不完善,这是造成我国货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外生性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货币市场的制度建设(包括相关法规建设)落后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要求,如在会计法规体系建设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二是货币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监管行为不规范;三是中央银行体制改革滞后,独立性较差,监管职能弱化;四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滞后,国有产权处于“模糊”、“虚置”状态,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未能建立起现代化制度,导致金融市场的微观基础薄弱。

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看,金融市场是现代信用制度的产物,其形成要求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多样化的信用方式及金融机构的存在等外生条件。而从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发展现状看,这些外生性因素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制度的执行中也出现了_一定程度的偏差,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及制度执行中的偏差是导致我国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

2.2交易主体目标函数不一致

货币市场主要有四类交易主体;政府(以中央银行为代表)、商业银行、企业及大众。政府在关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目标、货币政策方向等方面,比商业银行和企业具有最小信息优势和扩展信息优势;而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观察前期央行货币供给增长率或通货膨胀率来推测中央银行政策目标的变化;企业及大众根据前期产业政策、地域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目标来推测政策目标的变化;政府的决策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及稳定币值的综合成本最小;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决策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大众的决策目标是获取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在各类交易主体的目标函数中,经济主体在(t-1)期预测t期将会出现的各种变量,是根据已知或既定的各种信息,包括政策性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及其他有关变量中的全部或部分参数计算出来。由于经济主体的目标函数中影响因素(或变量)是不完全一致的,例如中央银行在政策制定中的信息优势,企业对自身经营状况的信息优势,大众对经济发展趋势的心理预期优势等,这种不一致性直接导致各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在交易主体之间的理性较量中形成委托-关系。

2.3信息在传递中形成的交易主体之间的知识差

篇4

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

(一)交易规模和金额

2005年碳交易成交量为8亿吨,至2011年上升至80亿吨,7年间翻了10倍,年均增长率达40%。从交易额上看,从2005年的110亿美元上升至2011年的1360亿美元,增长了11.4倍,年均增长率达43%。

(二)交易机制

在《京都议定书》的整体框架下,世界各国相继建立碳交易制度。先行者有欧盟、日本,俄罗斯、巴西、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基于各国国情也正在不同程度地建立相关交易制度。欧盟的碳交易机制主要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新能源利用实际情况统一发放碳排放配额。日本的交易机制经历了三阶段,从签订《京都议定书》开始至2008年试行J-VETS(日本自愿排放计划),再到地区级强制总量交易体系形成,最终形成了IET机制。中国、俄罗斯及巴西作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其减排成果对整体碳金融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交易主体

近些年来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日俱增。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风险机构、基金组织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的交易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政府部门、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与交易所,也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其他交易主体。

政府参与碳金融市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二是设立政府碳基金直接参与,如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等。私人企业则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为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或出售富余碳排放权自愿出入交易市场。可见,碳金融产品的设计、流通以及交易平台的构建,是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与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除政府的主导力推动外,交易所是促进国际碳金融市场建立的另一重要因素。欧盟正是依托于自身发达的碳交易市场,快速建立并发展碳金融市场。欧盟拥有六家重要的交易所,它们分别是拥有82%欧洲碳信用现货交易份额的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大陆参与排放实体最多的欧洲能源交易所;针对现货实时交易采用委托中介人模式,交易过程简单、成本低、风险小的Power-next交易所;占北欧市场能源交易量70%,具有绝对定价权的北欧电力交易所;拥有世界最大碳排放信用现货交易规模的Blue-next环境交易所;以及业务集中在碳信用的现货和期权交易的Climate交易所。这六大气候交易所不仅降低了交易风险,还提供有益于交易双方进行及时、准确交易的信息。

国外银行业碳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商业银行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国外大型商业银行如美国银行、汇丰银行、荷兰银行已经在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期权、碳期货商品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试验并取得了重大进展。

国外商业银行主要围绕两种方式开展并参与碳金融业务:一种为开展传统的信贷业务,如为企业提供贷款;另一种为给碳交易者提供中介服务。具体业务如下:

(一)低碳项目融资业务

这是国际商业银行最为普遍的一项碳金融业务。对法律规定以及政策鼓励的清洁能源技术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如摩根大通开展的清洁能源项目长期融资专业金融服务。该业务的特点是风险性大,故前期投资也大,而一旦在项目开展产生相应的碳减排额后,就会有大量稳定的现金收入。

企业方面,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用于节能减排,以在碳减排项目中产生的碳减排额收入偿还贷款;商业银行方面,开展此业务能够获得高于一般贷款的投资回报。此外,商业银行还为个人提供贷款,如绿色房屋按揭贷款,申请该业务的投资者,银行方面将支付气候变化费用用于抵消该房屋1/5的CO2排放量。

(二)碳基金业务

碳基金具有两方面重要作用:一方面,碳基金可直接投资于碳交易一级市场,充当碳排放权的需求方,凭借其机构力量使其碳资产在国际市场上能够有合理的定价并进行合理交易,再进一步通过金融机构利用所拥有和控制的碳资产开发各种金融衍生品;另一方面,碳基金还可在二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得利润,对碳排放权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际上一些领先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设有专项碳基金,如汇丰银行、瑞士信托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1.35亿英镑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基金。有些银行专门为私人进行碳理财提供服务,如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等。国外与碳减排计划相结合的主要基金,如表1所示。

(三)碳交易中介业务

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在碳金融的专业优势和大量客户资源,在碳减排项目市场为买卖双方牵桥搭线。如荷兰银行依靠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平台和丰富的碳交易经验,提供融资担保、购碳、碳交易咨询等中介服务,从中赚取大量中介收入。

(四)指数化交易产品业务

指与某个碳交易市场指数挂钩的碳排放权配额,设置的目的是满足发达国家强制减排企业购买额外排放权的需要。如爱尔兰银行与爱尔兰电力公司Edenderry签订协议,为后者提供与欧洲碳交易所EUA指数挂钩的碳排放配额。

(五)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为避免碳交易价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度波动,有必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套期保值。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则相应地推出了碳排放权期权、期货及掉期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为那些做套期保值的企业提供了避风港。

国内银行业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我国银行业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方面较为落后。目前中国在碳金融市场上主要进行的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开发。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获得发达国家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该合作,以远低于其国内减排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通过这种方式降低减排成本。

兴业银行是国内首家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早在2006年就前瞻性地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了合作协议。之后,国内多家商业银行积极跟进,如北京银行与IFC签订《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担合作协议》,陆续在六个省市开发了十余个节能减排融资项目。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商行更是开展了自己的碳金融业务,并推出相应的碳金融产品。

尽管我国银行业的碳金融业务开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利润空间,但基于我国的银行业还处于半垄断状态的现状和我国还处于碳金融发展起步阶段的事实,国内银行业并没有深入挖掘碳金融业务,开展的业务相对单一,不够丰富,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国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

(一)国际角度

1.缺乏碳排放定价权。中国在碳金融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方面不成熟,不熟悉国外交易规则,在国际上缺乏发言权,对碳定价的影响不足。

2.市场结构单一。CDM项目的投融资、经核证的减排量交易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与发达国家多样化的业务种类相比,我国开展的项目显得相对单一。

(二)国内角度

1.认识不足。国人对碳金融市场、低碳经济等新概念的认识不足,缺乏配合碳金融市场发展、促进低碳经济的前提意识。人的意识形态最终是由客观物质世界决定的,要想提高人们的低碳意识,并最终付诸碳金融市场交易的行为活动,就必须把碳金融业务具体化(如碳权证券化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探讨中。

2.风险大。碳金融市场其发展本质跟气候相关,而气候是可预测但不可确定的,因此不确定性是其风险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国内的市场规模小、市场化机制程度不高、政策不完善等原因都对碳金融市场有较大影响。

3.激励小。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企业、个人进入碳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弱。其主要方面为企业缺乏资金支持,个人缺乏对碳金融方面的认识。

4.人才缺乏。国内缺乏配套的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和机制,导致在碳金融领域人才供给严重不足,人才缺口导致国内碳金融发展难以为继。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国银行业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必然是单一化的、局域化的,并不能很好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结论与启示

(一)取得碳排放定价权

建立功能完善的碳交易所,加快碳金融业务开展工作,扩大交易主体范围,使碳金融市场结构朝多元化发展,提高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一方面,碳交易所碳交易价格透明化,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碳交易所作为我国未来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平台,投资者利用套期保值等方法来合理规避投资风险,以丰富的投资品种吸引国内外投资交易者,扩大交易份额,提升碳排放定价的话语权。

(二)多方位提高各方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

积极发展为碳交易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或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增强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和交易规则的认识。

(三)降低碳金融市场投资风险

让更多主体参与进来,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引入竞争机制,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碳金融理论基础的研究,减少因认识不足而造成的风险。

(四)分别建立国家和企业层面的激励机制

国家方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尤其是资金链供给上的优惠政策,提供配套措施,激励交易主体与客体之间互动,大力扶持碳金融行业的发展。企业方面,加快建立如晋升奖赏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提升员工参与碳交易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交易效率。

(五)加快国内碳金融人才培养

这是我国碳金融事业在未来发展道路上的关键。在人才培养方面,可借鉴英国爱丁堡商学院的碳金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这在我国目前还是没有的,而这个重任就落在了国内各大高校、研究院的身上。碳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计划不容耽搁,各大高校、研究机构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各自特点,拿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并早日实施。

参考文献:

1.Qin Tao,Su Luxian.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11

2.蓝虹.碳金融与业务创新[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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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01

一、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情况

我国外汇衍生品交易最早于1982年开始试点。后来伴随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性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定条件,开展特定的衍生交易。中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更为缓慢。对于外汇衍生品,我国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谨慎监管的政策取向。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比较滞后,并且由于我国外汇市场有限的开放性和汇率制度的原因,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不久的阶段。具体而言我国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交易品种较少。目前,我国外汇衍生品种主要包括: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衍生品即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间衍生品交易、离岸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NDF)、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目前仍以远期结售汇交易为主,这一品种的交易量也不大,市场化程度不高,交易量较小。2011年4月,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开展期权交易。而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外汇期货至今未推出。(2)交易规模较小。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品种的交易量都不大。2011年,银行间远期外汇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2146亿美元、日均成交8.8亿美元,不足全球交易额的2‰。(3)市场参与主体少。目前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未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4)商业银行职能受到抑制。由于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只能定位在保障政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协助官方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上。就外汇衍生品交易者来说,我国交易主体均是在银行与企业或个人之间进行的,商业银行扮演属于零售、的角色,这与国际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相去甚远。

三、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目前,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而且最活跃的金融市场。从国际清算银行对外汇与衍生品的调查报告结果可以看出,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有以下特点:(1)外汇衍生品市场国际化趋势明显。2010年4月的统计数据表明跨境交易占外汇衍生品市场份额的65%,而35%的本地区交易量是历史水平最低的。(2)场外市场交易占绝大比重。2001年、2004年、2007年和2010年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量分别占全部外汇衍生品交易量的99%、98%、97%、93%。(3)在外汇交易的主体构成上,“其他金融机构”交易量增长迅速①,根据2007和2010年的统计数据,“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易额从2007年4月的1.3万亿发展到2010年4月的1.9万亿,增长率为42%。

四、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现状,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应利用自己的后发优势,促成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体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完善“传统”外汇衍生产品

从国际经验来看,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是遵循着远期、掉期、期货和期权这样的步骤向前推进的。其中,外汇远期和掉期是市场的主体,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进行统计2010年外汇远期和外汇掉期交易量在OTC市场的比重为91%。完善人民币远期市场对于其他人民币汇率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完善、协调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场内和场外交易

从国际经验来看,与商品衍生品等市场主要采取场内交易不同,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采取场外交易方式,因该交易方式更灵活,可以满足更多企业客户非标准化的需求。我国处于人民币汇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币远期和掉期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将是汇率衍生品市场上的主导产品,场外交易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必然的现实选择。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在外汇管制以及外汇市场全球化程度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当前的任务依然是完善场内市场。

(三)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商业银行职能

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是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可以平衡市场供求,有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我国目前银行间远期市场施行会员制度,市场参与主体仅为中外资商业银行,参与主体需求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应鼓励各种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培育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大型财务公司等多元化的交易主体,提高市场活跃性。

注释:

①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和中央银行。

参考文献:

[1]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report on global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ctivity in 2010. BIS monetary and economic department.2010,12.

[2]高扬,何帆.中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次序[M].财贸经济,2005(10).

[3]外汇管理局.美国、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借鉴价值[J].当代金融家,2005(03).

[4]邢莹莹,生洁,等.全球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发展特点及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10(05).

[5]张琳.中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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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其发展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各国均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次贷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采取多种措施恢复受损害的金融市场。在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最为典型。然而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而实施税负减免是否符合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从现代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至今,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税负从轻且不断调低的基本趋势,赋予金融主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尽管曾有个别国家力图适当提高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如重新开征证券交易税或取消优惠税率,却仍因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效率的丧失而放弃。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

证券交易税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多数国家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调整趋势,如美国于1966年、德国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麦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继废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承担的博士后研究项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时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82040308)资助。

[作者简介]汤洁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研究人员。

证券交易税。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据美国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情况来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即便在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也较轻且呈现下降的趋势。各国或地区无论是单方或双方征收,其总税负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外,各国仅对买方或卖方实行单边征收。在中国大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调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实现单边征收。

各国对金融资产收益的税收课征通常不单独设立税种,而是并入公司或个人普通所得征税,但多规定各种优惠的税收待遇。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希腊、奥地利、比利时仅在将本国股权出售给外国公司的情况下,才按16.5%课征税收。对资本利得给予免税的待遇。在中国,对股票转让所得则免除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给予特殊的免税待遇。如法国对短期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按1/3征税,长期利得可抵减以前损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税。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则按不同资产项目和持有期长短规定了减税幅度递增的方法。此外,各国大多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充抵和结转。美国、英国等为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采取诸多措施加大资本市场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税方面,虽然大多数国家对利息所得征税,但各国一般均对利息所得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实行低税率,或规定一定的扣除项目。在中国,从1999年开始恢复对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税《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为应对此次破坏力巨大的金融危机,各国纷纷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经济对策,其中,减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从各国为救市而实施的减税政策来看,针对金融市场的税收减免依然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如日本、韩国、中国、罗马尼亚、巴西等。在日本,个人从股票中获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优惠税率的政策延长至2011年。罗马尼亚2009年度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免税,个人的资本损失可以用同类型的资本利得冲销,从2010年1月1日起,未冲销的资本损失余额可以向后结转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税税率被取消。在巴西,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的税率由3%降至1.5%。在韩国,资本利得税的起征点从6亿韩元提高到9亿韩元。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

税收的课征对各国政府的机构运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一股指引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1],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各国、地区政府放弃或削减金融市场税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中强调,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则称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目的在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要与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别规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市场采取减免税措施的国家,其目的则主要在于以减轻税负使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复。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适用于金融市场的税收规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宏观调控职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职能却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税法规则时,对金融市场征税能够为国家获取多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税收利益为诱导,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已成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观调控的目标,金融市场成为税收规则变动最为频仍的领域,金融交易税的开征、停征、减征或免征均视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势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对税收的潜在排斥性,对金融税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税收的减免或停征。

金融资产发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费用和税收构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负高低将会增加或降低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随着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资收益将有所降低,由此影响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以及投资者购入金融资产的数量和品种,甚至影响金融资产的资本总量,减少金融资产的交易总量,缩小金融市场的规模。有学者利用美国的经验数据证明,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资本成本可以从15.1%下降到12.7%。不仅如此,作为“无对价给付”的税收,一旦对金融交易征收,也将造成部分资金流出金融市场,并不会直接流回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的存量资金。据估算,如在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2个千分点,以目前每天约3 000亿元的交易金额计算,每天上缴的交易印花税将高达9亿元,净增加6亿元。但每个月因此从证券市场上多流出的资金超过120亿元,相当于每个月发行一个大盘股。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对其运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本身创造流动性”的悖论下,各国对金融市场开征任何税种或采用增税的措施都极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关税收或赋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减少金融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却成为各国金融税法制定的基本选择。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考量,税收也成为各国、地区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的金融交易逐渐产生同质化,其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的金融产品并不存在实质的差别,加上各国、地区纷纷放松对外汇的管制,资金的无国界流动使各国金融市场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差异,包括对同一金融产品课征的税收,将对资本的进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说,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逐渐提高,税收将成为影响金融交易产品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并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金融市场也成为各国税收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如果一国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过重,将会迫使本国金融市场上的资金转向税负较低的相似或类似的金融市场。“除非在全球针对广泛的金融工具征税,否则后果只会是异地转移和所使用工具的变化”[2],即使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征税确实能够“挤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场的过剩资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可替代性,从本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本并不会进入本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反却为相同或类似的其他金融市场所吸纳,由此,对金融市场征税,不但改善本国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无法满足,反而会大大降低本国固有的资金量,对本国金融市场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益处。税收课征对本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减损,最为突出的案例为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增加税收收入,并惩罚被视为“非生产性和”的金融服务部门,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股权交易税,交易税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随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时,投资者将交易转向伦敦和纽约的交易场所。瑞典市场上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转移到伦敦。为减少“社会不良行为”,1987年瑞典对货币市场工具开征了交易税。结果同样导致了债券和票据的期货交易量下降了98%。在现金市场,交易也转向相似的不征税的债券工具市场。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证券交易税。详细可参见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编撰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台湾股价指数期货,而台湾期货交易紧随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台湾加权股价期货。同样是台湾股价指数期货,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税,台湾则征收0.05%的交易税,众多投资者纷纷投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导致新加坡的台湾指数期货扩大一倍左右。为增加吸引力,台湾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别调低期货交易税。详细可参见李瑞林、薛立言撰写的《交易税政策对台湾期货市场效率绩效之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尽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竞争压力下,各国、地区立法中的税收优惠方式也日益繁多,优惠程度和范围也日渐扩大。有些国家甚至放弃对创新金融产品制定相应的课税规则,形成立法的空白,实际上也使其处于无税的状态。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国政府多次向国会提交征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税的计划,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强烈反对,导致立法计划未能获得通过。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场提供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推动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单纯在金融产业中强化税收的政策调控功能而弱化其本应固有的财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这是否能以金融市场发展作为其合理正当化的理由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而在税收立法中,经济效率的追求是否应作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断,同样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税负减免成为金融税收立法的主要趋势,但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立法意图,仍不足以成为其合法化的基础。以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核心的金融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仍需在考察对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别税收待遇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等之后才能予以确认。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收的正当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基于公共利益有诱导促进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税收减免或加重征收作为工具。[3]税收政策形成对不同主体的差别性税收待遇时,应当具有“合乎理性的、从事物本质所导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则即构成对税收平等原则的违反。所以有必要对该税收优惠的目的与手段之间、政策采行与实施效果之间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必要性审查。金融立法规定,判断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首先应考察此税收优惠是否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所必需。由于税收减免所形成的差别待遇将构成“税收公平”这一税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义的法益的牺牲,因此,只有在除税收优惠政策外,别无其他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或根据经济形势所确定税收政策能够以最小成本、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式达成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时,才可选择使用。

如前所述,各国在立法中规定,实行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过税负的降低,能够使金融交易维持低成本和高收益,从而吸引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但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税负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进而增强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是值得怀疑的。随着各国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场也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以我国为例,据估算,我国工业企业年平均利润率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国的证券市场收益率大约维持在37%左右,证券市场的收益率一般是工业企业年利润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证监会:《截至7月底沪深股市总市值23.57万亿元》,资料来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21日。从全球来看,1990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为328 818亿美元,GDP总量为208 139亿美元,金融资产总量相当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达到3 169 741亿美元,增长了9.6倍,全球GDP总量达到361 698亿美元,仅增长了1.7倍,金融资产的总量与GDP的比值达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虚拟金融资产超过270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总资产不到它的2.5%。可以说,税收的减免并非维持金融市场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税收的原因,基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税收外的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的税前收益已经远远高于实体经济,这是导致货币结构扭曲、金融市场吸纳过度资金而造成急剧的膨胀式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减免并非金融市场发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审查。对金融市场所采行的税收减免措施为实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目的所达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样是衡量其立法正当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这一目的而言,并不单纯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更意味着金融市场发展的安全与秩序,及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通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国1977年资本利得税税率为49%时募集的创业资本仅为0.68亿美元,而1983年资本利得税税率降低至20%时募集的创业资本高达50.98亿美元。优惠的资本利得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资本市场。[6]在实物与金融资产差距如此巨大的税收负担下,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收益率差异更加明显。随着各国逐渐降低本国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随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过剩的资金转向追逐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金融资产,最终促成了金融资产的过度膨胀与流动性过剩。据测算,从1996年起全球的流动性快于全球名义GDP的增长。此次金融危机的发展,并非导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场的过度无序发展而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的丧失进而所引发的市场流动性黑洞当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场参与者宁可持有货币也不愿贷款或购买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只愿意卖出债券,持有现金,经济学上称这种现象为“流动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单纯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难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场减税政策的国家中,其金融市场并未如期恢复,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说税收优惠推动金融市场的高速运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话,那么,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安全与秩序方面,税收优惠的作用却极为有限。金融市场的安全与有序发展从总体上看应包括金融资产的安全,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和发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税收措施应当能够对金融交易的价格波动和交易总量予以适度的调节与控制,维持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之间的相应比例,并通过税收的安排,降低频繁进出市场的国际投机资本的流动频率,从而抑制金融系统中不协调的因素与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稳定、金融体系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动荡、金融危机的消极状态[7],最终有利于金融安全。为实现这一目的,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提出,资本的过度泛滥是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为此,必须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资本流动速度,获得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8-10]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减免恰恰与此背道而驰。随着金融交易税收优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为短期投机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所蕴藏的无序与风险。

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在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秩序方面差强人意,在促进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同样备受质疑。只有实体经济部门与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大体相当时,资本在两大部门之间的配置才会大体均衡。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其目标在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与其发展规模并不相适应的税收负担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投资收益率的差异。当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实体经济部门,那么,就将产生资本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偏好,导致大量的货币流向金融市场。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大量积聚,使金融资产的交易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资本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金融市场货币规模的极大膨胀必然挤压实体经济的发展。当各国立法为金融资产提供更为丰厚的税后收益时,大量资金将从实体经济领域中不断流出,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供给则相对减弱,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和经济泡沫的不断累积,形成对生产性投资的挤出效应,造成了金融市场极度繁荣而生产部门相对萎缩两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联系断裂的情况下,由于商品和劳务依据价格信号做出反应的速度远远低于金融资本流动的速度,由此将形成产品市场的价格扭曲,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由低税负所形成的金融市场“效率”将导致实际的无效率。

因此,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并非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措施;事实上,它只能推动金融市场量的发展,即只能实现金融市场整体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总量的增长,却无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场的运行效果,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意图两者之间欠缺必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无效率的,不具有正当合理性。

(二)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

任何税法规则的适用,均不应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当前金融税法的评价,除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程度同样值得关注。

1.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自由权的影响。根据传统的税法理论,作为资本投资所得,其性质为“非勤劳所得”,与工资等勤劳所得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认为对资本性收益并不适宜给予优惠的低税率待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金融交易的诸项税收优惠,由此形成金融业与其他产业的税收差别待遇,对平等权的损害自不待言,但其对公民工作权、自由权的限制却往往被忽视。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人舒尔茨对资本的划分,资本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种形式。两种不同形式的资本投入,其税收负担却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的立法选择下,投资于金融资产的物质资本所取得收益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价值体现即工资或薪酬。以中国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无需承担任何税收,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由于国家以财政资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风险同样也将转由政府承担。在国家将金融市场发展奉为至上目标的情况下,金融主体有强烈的动机投资于高收入、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中,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润。而在其遭受投资亏损时,由于政府为其提供财政资助,其过度投机的风险成本也将借助财政转移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某一特定主体的投资风险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收益却仅由该特定主体取得。相反,个人投入人力资本所形成的勤劳所得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当前的税制体系下,个人投入人力资本的费用,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与学习者自己的学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并无法获得完全的扣除。个人工薪所得实际上面临并非针对净所得课税的境地。这都使得资金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税后收益差异尤为明显。从薪酬水平上看,金融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2006年朝阳区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仍属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13 391元,是工资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10倍。

由于人力资本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下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人力资本的投入将面临更高的边际税负,这将扭曲纳税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投资人力资本和做出职业选择的决定,大大降低实体经济生产或劳动的积极性,促使纳税人放弃工作转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从社会整体来看,以人力资本投入为主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财富的生产的同时,必须承担远远重于资本投资的税收负担,也将产生“惩罚劳动、奖励投机”的社会效果,此“示范效应”一旦在社会广泛传播,以人力资本形成为目标的资源投入同样可能大大削减,导致人力资本产出的不足,却诱使更多的资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场,形成投机的羊群效应,导致国民经济的发展弥漫在投机的氛围里。因此,金融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税负差异必然对纳税人选择工作或投机形成一定的强制,从而干预纳税人选择经济行为的自由。

2.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削弱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物质基础。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向政府让渡一定的财产。作为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之一,金融主体同样分享了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金融业本身所固有的系统性风险更要求国家以各种监管手段来保证金融安全,对国家的公共服务有着更高的要求。事实上,金融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市场机制在全社会确立、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讲究诚信的文化成为商业文化的主流、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等[11],都依赖于国家拥有足够的资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最低社会安全网络”[12]。因此,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应当分担国家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付出的成本,从而让渡其部分财产与国家。然而,与此相背离的是,由于在金融税法中明确规定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优惠,金融交易主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其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所应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财政规模既定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一部分人的税收优惠,其实就是对于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加重。[13]为支应金融市场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将取自各产业部门的税收用于金融市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体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转而由其他产业主体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实体经济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形成税负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财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场运作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外,为防范金融风险、挽救危机破坏的金融市场,各国更是投入数额巨大的财政资金。在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以各种途径向金融机构注资,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权政府购买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为核心内容的7 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在欧洲,各国直接向金融市场的注资也达到2万亿欧元。在中国,政府向金融业所提供的财政支持更是数额惊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规模的财政注资,或向被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或为国有银行提供减免税优惠。可以预见的是,在危机过后,金融创新所蕴含的风险将对政府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也将产生大量的财政投入。这些巨额的财政注资最终均必须由其他产业的纳税人来承受。从资金来源上看,各国救市资金一部分来源于税收,一部分则来源于政府所发行的国债。由于国债是税收的预先支付,因此,可以说救市资金最终均必须由纳税人以税收的形式来承担。各金融市场主体承担了较其他产业主体偏轻的税收负担,却占用了巨额的财政资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对其他产业的纳税人极不公平。在国家财政规模既定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所吸纳的财政资金多,对其他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就少,从而影响其他产业纳税人所能够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影响其相关权利的实现。

因此,各国于金融税法中赋予金融交易主体诸多的税收优惠,不仅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去甚远,对公民职业自由权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税负转嫁的同时削弱公民基本权利所赖以实现的公共财政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税法中的优惠措施欠缺合理正当性的基础。

三、走下神坛的金融市场:金融税法立法意图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目标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与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税法中以税收调节功能为主导的必要性。不仅如此,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渐背离的趋势下,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作为金融税法的主要立法意图同样值得怀疑。

(一)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背离: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国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增长有着极为关键和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被视作储蓄与投资之间高效的转化途径,为社会闲散资金向各实体经济部门的自由移动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加速了资本的转移运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为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从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经营环境。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积极传导宏观经济发展的意图,并借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进一步调节实体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前提却倍受质疑。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市场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也在逐渐减弱,两者之间的联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场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的制约,呈现独立发展的态势。从本质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种价值权利的转移,作为其交易标的的金融资产或者独立于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或者根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资产代表,而仅仅代表虚拟化的符号,如债务、股票或期货指数、天气,如气候衍生性产品所联结的标的资产为全球气候或温度指数。如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温指数与日低温指数。金融资产的价格基本上与生产成本无关,而与人们对其未来收入的预期有关,且具有自我维持和自我实现的特质。因此,它能够脱离实体经济的具体生产过程,利用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场波动来赚取价差收益。由此可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其与实体经济活动的正相关关系正在断裂,两者不存在相关性甚至出现负相关。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融通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已经大大弱化,金融市场已经不是实体经济活动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形成了封闭的运行链条,大量资金在金融市场中囤积和沉淀,而不流入实体经济中,形成所谓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资产投资而没有对实物经济活动起融资作用的资金。金融窖藏对实物经济的影响是没有定论的,这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当金融资产提供的回报率比实物资本投资的回报率更高的时候,金融窖藏的增长可能会抑制实物资本的投资,从而造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背离。[14]。在金融市场上沉淀的资金,仅在金融体系内完成自我循环,促使金融市场呈现爆炸式的发展。在金融市场的资本化定价机制下,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行为逐渐演化为以资本大小和价格博弈情绪为基础的投机活动。这种投机活动已经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的范畴,独立于生产循环过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认为,非实质交易证券以该证券市场价格决定给付因素,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投资人心理预期的影响,其价格变动实际上已成为随机事件,以金融衍生品为内容的交易实际上与“以未来不确定、偶然的事件确定财物分配”的赌博并无差别。[15]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种生意,它和预测赛马中哪匹马会赢的赌博行为没什么两样”。[16]正如凯恩斯所言,当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变得跟赌场相似,则这种发展是有害的。[17]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对资源流向“稳健性企业”将有不良的影响。金融发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剧进而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出现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背道而驰的局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综合效应和影响方向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变得更加不确定。

随着金融市场由现代经济的核心逐渐演化为投机盛行的场所,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否最终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沉积进而诱发金融风险,尚有赖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基本的立法目标,并以此构建金融市场税收法律规则体系是极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税收调节机制的阻断

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其前提在于税负的减轻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回报率与工业生产增长率之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并呈逐渐扩大的趋势。由于金融产品的收益并不取决于实物经济活动,而受众多经济变量的影响,单纯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并不能够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能够实现所预期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税收政策的传导受到更多国际、国内因素的制约,而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和方向又不尽相同,因而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场投资结构和规模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动性以及投资者非理等多种因素都将影响税收政策所预期的传导途径。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各个市场间诸要素的变化都将扩散并传导至其他的市场。[18]各市场间的紧密联系使得针对本国市场实施的税收政策也同样必须将国际市场的影响因素纳入其考量范围。从根本上说,在金融创新趋势下,任何可能影响金融市场主体预期收益的因素都将影响其遵循税收政策诱导的程度,因此,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短期资本的流动、对本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信息与预期、金融资产价格水平的变化以及任何足以改变投资预期的突发性事件都将影响其政策效果的实现。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不断衍生、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创新程度越高,金融产品的交易链条也越多,这将使得税收政策在金融市场的传导环节随之增加。在传导环节中各种经济变量的互动关系更加复杂,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投资者信心及未来收益的预期效应将随着传导环节的增加而不断改变。各市场参与主体对税收政策在强度和方向上的反应也更加难以预测,各种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和过程更加复杂。税收调节的政策效应实现的不确定性也由此产生。

税收对金融市场发展调节效果的不确定性在投机行为盛行的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剧。在现代虚拟经济背景下,纯粹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剧增加。投机行为主要为非理性的短线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对实体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只会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短期波动。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投机易将对税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幅度,并缩短资金供求产生影响的实际过程,加快资金流动与调整的幅度。投机交易的加剧将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导致资金短期的过度调整,甚至改变税收政策预期的资金流向。可以说,投机行为的加剧使得税收政策仅仅成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变量之一,无法真正通过税收利益的让渡诱导资金的长期投资方向,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投机行为阻断了金融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配置的传导作用,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加无法预期。

在金融市场与实物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可以不依赖于实物资产,而仅以任何虚拟性的符号为基础而无限量地被凭空创造,甚至根本仅仅是头脑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的数字符号或虚拟资产作为交易标的,这就使得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变化,精确地调整金融工具的风险特性,以适应交易者对风险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税收政策的调整造成不同金融资产的收益乃至风险的相对状况变化,投资者将改变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组合。[20]当税收政策调整其规制的方向和重点时,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创造出来,以适应新的政策规则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和收益水平。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越明显,税收政策越难以对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给予特定的激励,其调整预期甚至可能因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那么,对金融市场实施低税负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有可能通过金融发展所带动的经济增长得以弥补。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的情况下,税收激励可能仅仅引发金融市场本身的膨胀,无法透过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实体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脱离实体经济控制的金融市场,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对其实施的税收政策无法通过预期的成本―收益调节机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预定的引导效果。因此,在金融税法中是否肯认税收规则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应有必要对金融市场在当前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评估。

四、回归正途的金融税法:量能课税原则的重新确立无论从该制度对金融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政策效果、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影响,还是从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定位,于金融税法中明确金融交易的特殊税收优惠,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立法意图,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应当如何予以定位,而这一定位在金融税法规则中应当如何予以体现,尤其值得关注。

(一)金融市场上的税收功能选择

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担的强制性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应以“支应国家任务的财政需求为目的”[3]。随着市场经济矛盾的加深,国家职能日益扩张,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和促成者。税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也日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干预和调节。自此,税收不仅具有财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场调节的经济功能,在税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财政目的的“经济调节规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调节功能日益受到重视,“经济调节规则”和“财政目的规则”成为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税收优惠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显然是税收的市场调节经济功能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如前所述,税收措施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效果极为有限,却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民基本权实现的财政基础。就性质而言,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对金融交易主体所提供的补助金、补贴或社会给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维持远远高于实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况下,对金融交易主体给予补贴显然并无实际的必要。对政府而言,放弃来自金融市场的部分税收收入,在金融资产规模日益膨胀、金融交易日渐频繁的今天,却可能导致税源的流失,加剧财政资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义总值平均每年增长40%,从6 000亿美元增加到89 000亿美元,年交易量从3.5亿份合同增加到11.42亿份合同。[22]如此频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庞大的金融资产,可见,其间必然蕴藏巨大的经济收益,成为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在税收成为各国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平均为91.1%,美国为93.7%。从200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优惠,便可能导致国家机关运作、政府职能履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应当受到重视的并非其经济调节功能,而是其财政收入功能,对金融交易征税的税法规范也应同样以“财政收入目的的规范”为主。

(二)金融税法的正当合法性基础:量能课税

税收的功能不同,其相应的税法规范的设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不同。在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基于经济利益的诱导而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一般应当遵循“奖赏原则”。而在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强调的是由全体公民负担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开支,应当依循平等原则在全体国民间进行分摊。

金融税法的构建既然应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为主要目的,则应当使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尽可能维持中立,尽量使市场机制在金融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为此,金融交易课税给金融业带来的损失只能限于纳税额,不能给金融主体带来除税收以外的损失或负担,避免因为课税而导致不同主体的交易成本差异,避免税收对资本投资选择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维持各金融主体之间、各金融交易之间平等的税收负担,依纳税人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等课征税收,对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变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予以准确的衡量。

反对向金融市场征税的学者认为,金融市场的税基具有整体的零和性,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不会产生收益,而只是投资者之间的收益转移,因此,证券市场的税基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对虚拟的税基无需予以征税。更有学者认为,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场所”而存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价值权利所代表的实物资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发生变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认为能够创造新增的价值,只是实现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的利润不过是一种分配性的转移行为,是对实体经济领域中收入和利润的掠夺和转移。[23]根据税法理论,税收应仅对财产增值额征收,在经济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价值产出,对金融市场则无课税问题。

且不论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创造价值,金融交易的发生首先改变了交易双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场虚拟化的加深,不仅造成金融市场净产值的虚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场虚拟化的加深,使得资本化定价的资产越来越多。虚拟资本的运动虽然不创造物质财富,却创造“国民财富”中的虚拟部分。因此,通过金融工具的投机行为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而真正创造财富的主体所获得的收入远远不如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的主体所获得的收入高,从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就这些虚拟的国民财富而言,其增减与劳动无关,甚至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及其技术无关,而仅仅与宏观经济政策、货币资产的膨胀或收缩有关。就资本利得而言,可以视为对金融市场主体所承担的风险的补偿,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劳增益。正因为金融市场投机所得的虚拟性及由此产生的对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对其进行课税时应当对其与普通所得,如勤劳所得有所区分。在设定相应的税收负担时,不应当对此虚拟所得课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税收负担,否则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机行为,进一步加深金融市场的虚拟化程度。为矫正因为投机行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对投机行为所得可以适当提高其税负水平,以强制矫正收入在投机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分配,并以此税收负担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机行为。

金融市场本身不能创造新价值的论调实际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场的增长本身不仅促进实体经济的增长,其本身也构成现代经济的财富内容,其自身的增长和扩张也构成现代经济增长的内涵。[24]越来越多的实证和理论研究认为,金融市场已经形成独立于实体经济的价值增值机制。[25]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同样具有“生产性”,通过及时将各种相关的信息反映在有关金融工具的变动中,让市场上的各行为主体(金融交易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加以消化,从而使实际资源的配置更少发生浪费,减少“沉没成本”,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这便意味着,随着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上同一资源所生产的东西增加了,此即经济的“增加值”或“增量”,构成了所有从事期权或期货交易的收入来源。[26]不仅如此,金融市场通过带动一系列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通过资本的优化配置使资本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从而创造出新的财富。实际上,金融资产占私人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占居民总财富的比例甚至将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的比例。[27]如果放弃对这部分私人财富的征税,将造成国家税基的巨大限缩,也将大量削减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28]金融交易无论是改变了财产在交易双方的配置状态,还是通过资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创造新增的价值,都改变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有必要重新评估金融交易参与者因其参与金融交易而发生的经济力量的变化,从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金融市场的投资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应当与其他类型的收入如勤劳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而不应当给与过多的优惠。就流转税而言,对金融交易仍应课以一定的增值税或交易税,考虑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适度流动性,其税率可以适当低于对实体经济课征的增值税的税率。

(三)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消除

对各国政府而言,放弃对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规则,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经济负担能力的改变对交易主体进行课税,实现从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体之间、从事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的主体之间的公平课税,其最大的隐忧在于由此可能导致的本国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降低。如果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体内,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实现公平课税,税收利益不再增强金融市场对逐利性的资本的吸引力,资本则可以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维持大体的均衡。 但当前的金融市场已经置身于开放的、全球化的经济体之下,一国如果贸然放弃对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交易主体的税收负担,则从一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金并不必然流入该国的实体经济中,而是撤出该国,进入具有同质性的他国金融市场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因此,要推动各国在金融市场税法规则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在全球范围内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课征进行协调,消除各国在金融领域的恶性税收竞争,确定并保持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宏观税负水平,各国对本国境内发生的金融交易课以相同或大体相当的税收,并尽量消除资本跨国流动中的双重征税,进行广泛的税收合作,从而减少从金融市场挤出的资金向其他金融市场流动的机会,迫使其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中。

五、结语金融业的发展在各国都受到了普遍的关注,甚至被视为关系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的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在降低金融交易主体税收负担的同时,诱发金融市场的过度膨胀。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固然促使各国反思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奉行的金融税法实际上也值得各国予以重新审度。税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扮演何等角色值得关注。在减税浪潮中,实现对金融交易的量能课税,以恢复被扭曲的收益率差异,尽管是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预见,这必然面临诸多的经济或是政治的压力,加之这一原则在金融税收立法中的确立和遵循更需各国政府携手与共,其实现过程的艰辛与漫长并不难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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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篇7

在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方面,监管层近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产品也已开启了破冰之旅,但全面实现互联互通仍须付出持续的努力。

割裂之痛

中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以银行间为主、交易所和商业银行柜台为辅的市场结构。

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所以在银行间市场集聚了绝大多数的债券品种、债券托管量和交易主体。而交易所债市则相对边缘化,市场规模小。根据央行数据显示,当前中国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约30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约28万亿元,占总托管量的94%,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一家独大”。

目前三个债券市场之间存在严重的分割,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机制不同、清算托管方式不同、交易主体不同、交易品种不同。严重分割之下,统一的收益率曲线难以形成,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门槛高等原因,交易主体以金融机构为主,个人投资无法参与。而交易所和柜台市场交易主体比较多元化,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参与。交易所市场的连续竞价,连续交易机制对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连续性和价格发现有独特优势,有助于形成真正的价格曲线和收益率曲线,且交易所债券市场高度透明。

但目前交易所市场品种少,规模小,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仅3%左右。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还具有很大的潜力和空间,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尤其是个人参与债券市场的投资。

互通之益

弥合割裂,深化中国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对于推动中国建立层次丰富、功能完善的统一债券市场,促进中国债券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便于债券的跨市场交易,进一步打通各个市场的融资者和投资者的交易渠道,有利于提高债券的流动性;第二,有利于盘活社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第三,有利于债券的创新,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第四,有利于化解“影子银行”风险,使金融市场发展更加阳光化;第五,有利于降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分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第六,将使各市场债券之间的价差逐步收窄,有利于促进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完善,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发掘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直接融资比例过低。尽管近年来各类公司债券有了一定发展,但发展规模总体上仍然较小,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的发展不足不仅会造成银行风险的积累,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限制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破冰之旅

有鉴于此,自2008年起,中央就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政策的助推下,“互联互通”的步伐日益坚定。

6月23日,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正式登陆上交所,成为首只登陆交易所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开启了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登陆证券交易所的里程碑,标志着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融合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2013年底,经央行和证监会批准,国开行在上交所试点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先后四次,共发行2年、5年和15年期限债券300亿元,完成政策性金融债的跨市场试点工作,实质性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对于打破中国债市一直以来的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市场分割问题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国开金融债在上证所的发行给交易所带来了大量增量资金。很多上市银行的开户资金进入交易所,带来了增量资金,包括QFII和RQFII资金也大量进入,大概购入了国开金融债近三成,

未来之路

但统一债券市场的建立并非一夕之功,随着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台,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均应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进一步互联互通。

监管部门可着重解决各交易市场的监督机制、交易机制、清算托管方式等影响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障碍。一是要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债券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二是要推动债券评级机构发展;三是培育合格的投资者;四是要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既要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又要注重防范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机制越来越复杂所带来的风险;五是要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债券的发行、承销、托管和清算等环节。

篇8

关键词:

碳金融;低碳经济;金融创新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亟须完成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框架的顶层设计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划,我国将在2016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预期到2019年,我国碳交易市场将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作用。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测算,到2020年,我国每年碳排放许可的期货市场价值将会达到600亿—4000亿元,现货市场将会达到10亿—80亿元的规模。从宏观经济而言,碳市场能否真正起到促进节能减排,需要考虑经济结构转型与经济软着陆的关系,历史经济增长与未来经济增长预期之间的关系;从市场微观参与主体而言,传统金融结构如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及基金公司等,需要创新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围绕碳资产创新其金融产品及服务供给。国家应就碳交易市场同传统金融市场的融合,有效整合建立碳金融体系的各种“碎片化”思想,建立能够推动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框架。

(二)社会各方认识不足,政府政策扶持不够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及企业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意识薄弱、积极性不高,金融创新相对滞后,金融产品、服务供给与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远期规划存在不相适应,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潜在价值、发展机遇、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不熟悉。对“碳金融”的关注除少数大型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很少涉及。总体而言,我国“碳金融”发展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税收减免等配套政策,缺少风险转移及成本分摊机制,在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调整的过程中,转型企业往往会在一定阶段面临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盈利能力快速下降的经营风险,外部性收益未能得到相应的成本补偿。

(三)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统一监管机制需构建

碳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明确,缺乏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有效约束。碳金融市场正常运行需要法制化为前提和保障,总量设置、初始分配及交易运行,都要有一套完善的、配套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以保证交易运行的公平、公正、公开。而目前我国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在《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基础上,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完整、有层次《碳金融市场管理法》,对碳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产品创新、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等相关法规制度、市场运行细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碳金融市场监管及市场交易行为有法可循。

(四)亟需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形成统一碳交易体系

一个减排项目能否成为可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碳商品,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衡量和认定,然后由独立的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标准对减排项目进行独立审核评估。统一标准体系的制定是一个国家在相关领域内是否具有行业地位及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当前国际碳交易中,发达工业国家凭借其具有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减排项目认定、减排流程、核算方法等标准都由他们买家制定,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定价话语权的缺失,只能被动接受发达国家设定的价格。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争夺在国际碳交易中更大话语权,制定一套统一的碳交易标准变得极为迫切。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坚定树立发展碳金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认识

发展低碳经济要求我们转变粗放型及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新发展模式,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故不论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是推动技术创新、转型经济发展,碳金融都完全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科学发展观。低碳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能源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进而衍生出新的产业结构体系及新的发展价值观。应加大对碳金融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导及扶持,使资源价格、市场供求关系、污染损失成本等可以在碳金融市场中得到体现,进而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二)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构建碳金融监管体系

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基础制度,为我国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立提供制度基础;加强对碳交易及碳金融衍生品监管,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多样化,给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较大风险,只有将碳交易及碳金融衍生品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才能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交易主体进行节能减排信息披露,满足利害关系人对项目信息的需求,同时督促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碳金融市场融资门槛监控,证券法应做出相应规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要严把入市审核,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或建设项目进入碳金融市场融资;制定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系,明确一级碳交易市场配额的分配原则,确定二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系。

(三)构建我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国际经验来看,英国、欧盟及美国建立的都是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交易所。进而在政策标准、评估审核、交易制度、操作程序等方面可以做到统一。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只有在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上才能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及高效的服务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议价定价的话语权,打破发达工业化国家定价的垄断现状。积极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构建涵盖现货、远期和期货的碳金融产品所组成的完整碳金融市场,重点推出各类碳排放额度的碳金融衍生交易产品及交易市场。实现通过品种齐全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高效的价格发现功能来提升我国在国际碳资产市场定价中的影响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话语权。

(四)完善我国碳交易统一标准,提高碳交易市场话语权

国外在这方面具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运用这些相关标准的成功经验、原则和方法。参照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我国统一的碳排放及市场交易标准体系,为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科学、客观的衡量标准,从而为我国碳交易市场提供统一、标准化、可信服的交易品种。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设计出包括碳、氮化物、二氧化硫等在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可操作性”的减排交易品种与交易市场。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及实施碳交易统一标准时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采取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构建交易平台,培训和组建相应的检测鉴定服务咨询机构。可先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行业及大型企业在一些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上进行试点,根据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修订完善交易规则,保证全面实现我国所承诺的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强度的目标。

(五)注重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控制与防范

任何产业发展都存在一定风险,传统的产能过剩产业存在风险,同样低碳经济所倡导的新兴产业也会有风险。而在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都是以这些产业为支撑,所以这些产业若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相关金融市场的稳定,给市场参与者带来风险。要积极培育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功能,吸引多方市场参与主体加入到碳金融市场交易中来。需围绕可以确权的碳资产,创新出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体系,包括碳资产信贷、理财产品、碳基金、碳证券、碳保险、碳债券、碳信托产品、碳资产证券化,以碳现货为基础资产的远期、期货、期权等碳衍生产品的开发,这样碳金融市场才能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及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更高效的服务。

作者:李燕 单位:怀化学院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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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比较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和形成之中,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总体规模不大,市场主体单一,融资工具少,市场机制不健全,运转效率低下,造成金融市场的垄断和分割,资金不能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银行之间以及各金融子市场之间有效进出和自由流动。特别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分割与脱节,打断了资金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循环,造成金融资源的刚性配置、结构性失衡和寻租行为。在加快我国金融统一市场建设,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中,利率的市场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有利于促进国有银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国资金流通和运作的中心是银行,银行改革的成功与否对整个金融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我国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商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这就要求在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合理界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相应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银行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市场导向管理的转变,推动银行经营理念、经营目标、经营行为、经营方式创新,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对银行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明显。

3、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金融机构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动权是货币政策顺畅传导的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其中又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作来实现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和经济杠杆,对国家有效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利率市场化,就不可能真正形成连接个人、企业、银行、财政等金融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也不可能产生利率的形成机制、传导机制和反馈机制,利率的杠杆作用就会完全失效,政府很难获得真正的市场价格信号,任何间接的宏观调控政策都可能遭受失败。

4、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wto各成员方都要按照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扩大透明度的原则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我国对加入wto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做出了具体承诺和开放时间表,“入世”后两年我国将对外资银行放开所有人民币公司业务、五年后放开所有人民币零售业务。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外银行的现代管理水平和资金技术实力必然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了尽快实现国内金融业的转轨,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效对接,客观上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1、目前的利率调控体系过渡性特征明显。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由市场决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管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虽有较大定价自主权,但贷款利率仍有下限规定,存款利率不允许上浮。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主要通过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直接调控方式进行,致使央行利率变动对银行存款利率影响较小。

2、银行存款利率调整的有效性不强。利率调控体系不完善,就难以正确确定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更难以体现市场对价格走势的预期,再加之利率调整的决策过程较长、利率决定方式多样,所以,银行利率调整对投资,消费的影响不明显,由于利率与居民储蓄,消费之间的关联性微弱,影响了利率调整的效果。

3、银行间市场利率变动难以反映货币政策操作意图。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以数量调控为主,即央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来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则通过调整超额准备率来应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这种数量调整不一定是对资金供求价格的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货币政策操作的作用,使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降低。

三、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央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应强化中央银行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作用,而且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改变直接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调控方式。

篇10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成熟,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期货品种,可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如果不能有效规避风险,将严重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有效防范股指期货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股指期货概述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卖空和融券功能,缺乏具有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手段,而股指期货作为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可以弥补以上空白,从而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股指期货的风险分类

(一)金融衍生产品共有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可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票指数发生变动引起股指期货价格剧烈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所造成的风险。(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管理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如人为的错误、电脑故障、操作程序错误或内部控制失效等。(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主体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风险。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但几乎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其风险更大。四是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另外,由于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不完善,交易主体结构失调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其潜在风险巨大。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力度

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应健全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为股指期货的市场监管提供有效保障。

(二)建立健全股指期货交易制度,加强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协调和合作

股指期货市场具有高杠杆效应,交易风险比较大,为有效规避风险,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严格的市场交易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措施。我国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现状,进行科学合理的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同时,应不断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建立风险联合管理和控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操纵行为。

(三)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

完善的股指期货市场应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为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并正确引导整个市场理性投资,避免投资的盲目性。(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严格落实证券市场准入制度。(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严格限制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

(四)健全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机制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应明晰交易所的性质,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实施分级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微观层面风险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拓宽内部员工的业务知识面,提升其业务素质,增强员工对股指期货的了解,并进行相应的职业道德培训。二是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加强风险意识与投资技巧的教育和培养,促进投资者理性投资。

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够适应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迫切需求,促进期货和现货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大,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但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也不容忽视,我国应建立完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有效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从而不断促进我国股指期货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输入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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