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税收监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8 15: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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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监管

篇1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篇2

常态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据高速公路零散税收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对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针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多为外地企业且有多个合同段、多个承包方的特点,宣传资料、告知书、代扣代缴办法应第一时间下达到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手中,明确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其次要勤巡查,必须坚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税源动态。再其次要加强沟通,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其资金运转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购来源信息、工程机械租赁情况信息等,从中发现挖掘税源;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想法,并尽力为其解决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篇3

网络经济和网上交易是新兴经济形式,在其发展初期,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宽松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产业发展。从近年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网上交易支付形式、信用保障等构成因素已趋于成熟,网络交易规模在经济中所占比重正日渐增加。因此,当前已有必要对网络交易的税收监管进行研究。笔者认为,现阶段对网络交易进行税收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网络税收监管应以促进网上交易为原则。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已使我国企业在网络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和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是必要的。随着网络经济规模的扩大,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应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对网上交易开展税收监管。笔者认为,网络税收监管在初期可以尝试以满足网络交易需求为切入点。例如,目前多数家电厂商均有独立的售后服务机构。而这些机构在提供售后服务之前产品信息的确认主要通过买方提供发票来实现,这就为税务机关加强网上交易监管提供了契机。税务机关可考虑按照网上交易的发票需求情况,制定专门的网上发票管理制度,并为网上交易提供专用发票。这样既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了税收监管,杜绝了网上交易中假发票的滋生,而且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可能不增加网络交易的税收成本。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税收监管时,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一是设立网络交易起征点或免税额。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总额中,中小额交易即C2C(个人对个人)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对这部分网络交易税收监管主旨应采用登记备案监管方式。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可设定较高的起征点,如月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甚至可以更高。同时税务机关可提供专门的发票供网络商使用,这样不仅不会抑制网络交易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并为今后进一步开展网络税收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此外,税务机关在网络税收监管时还应考虑采取低税负征管方式。网络交易的一大特色即是产品价格优惠,网商的产品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为在网络经济发展和税收有效征管之间取得平衡,税务机关应考虑制定虚拟经济所适用的相关税率和征收率。对网络交易而言,商家如果能够合法规范地开票纳税,则应该给予低税率优惠: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低于现行征收率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其按实际税负申报纳税。

网络税收监管需注意几个问题

网络经济和网上交易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仍属新兴经济形式,因此对其税收监管应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现阶段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监管的研究和尝试应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征管地点认定问题。征管地点认定问题是网络交易税收监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对于网络交易执照的办理尚未出台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为加强对网络交易的工商和税收监管,工商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共同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管理方式的研究与磋商,根据网络交易虚拟化、网店经营者流动性大等特点,制订实用、有效并具有较大灵活性的网商注册、申报登记制度。比如,网店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申报和购票是否便利,就近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申报,而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则应尽可能地为网商的注册和申报提供便利,以促其尽早纳入规范化管理。

篇4

转让价格本是企业价值链内部化的体现,企业组织由转移价格来调节,并且使内部市场像潜在的规则市场一样具有效率。但是在国际税收研究中,转让定价已经成为国际跨国公司进行税收规避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抽样调查,我国六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非正常亏损,推断下来每年仅外企所得税流失就约300亿元人民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已经严重地危害到了我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它已成为我国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

然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国际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陆市场的一个触角,在交易时利用转让定价的目的,并非仅仅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它还在诸如平衡各子公司的利润率、为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等企业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两面特征使税务部门的工作进退两难:紧,则影响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投资决策和方向;松,则使本国涉外税收遭受损失。尽管实践和理论上的探讨都没有结束,但目前世界各国还没有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好办法。作为引玉之砖,笔者试从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效率入手,提出有助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建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动机与我国的监管现状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政策是权衡各项影响因素后的结果,这些因素比如全球利润最大化、实现子公司竞争目标、规避通货膨胀风险(Shulman,1967)、规避所得税和关税风险(Greene&Duerr,1970)或者外汇、政治风险(Tang,1982)等。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主要动机集中在出于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以及关税的考虑三个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跨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向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销货、贷款、提供劳务、租赁、转让无形资产等,采取提价的方法,以增加高税率国关联企业的费用成本,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税金;或者通过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向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销货、贷款、提供劳务、租赁、转让无形资产等,采取压价的方法,以减少高税率国关联企业的收入,降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费用成本,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法人关联企业,从而达到在总体上降低公司集团税赋的目的;在预提税方面,境外母公司往往把专有技术等产权的转让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并将特许权使用费加入设备的成本,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此外,子公司可以利用低价提品的办法将投资收入转移到母公司,代替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从而逃避预提税;而在关税方面,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为3%,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则在10%左右。如果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跨国交易关税则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制定较低的转让价格可以降低对海关的报价,从而减少跨国公司应缴纳的关税。

无论转移定价的动机如何,当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结伴而行时,就会产生不同国家之间收入与费用的分配不公问题,从而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了各国税收监管部门的重视。但毫无疑问,转让定价的监管不是靠某些方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一整套制度,这包括制度本身的制定、制度的实施以及制度的修正和优化。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我国制定的转让定价监管制度只实现了“有法可依”,而在制度的实施以及修正和优化方面则比较薄弱。

首先,就目前来看,杜绝企业转让定价的根源性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实际税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约为8%-9%,远远低于我国的名义税率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税率(香港公司所得税为16%,新加坡为24.5%,美国最高税率35%,德国2001年税改前为46%,之后为25%),内资与外企之间的税率不平衡是导致转让定价的根本原因。

其次,从总体上,我国转让定价管理的初始制度安排是比较完善的。为了控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转移利润,我国税务当局选择在借鉴国外已有的税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这种选择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既可节约制度供给的成本,又可不断地从制度的比较中发现疏漏、弥补不足。但不可否认,这种做法极易忽略制度实施的市场环境。西方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前提条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的透明度较好,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强,而我国现在处于过渡经济时期,各市场的发展不太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大量存在。这为公平独立价格标准的确定带来了难题。

再次,在制度的执行方面,一是政策的制定比较原则化,不利于税务部门灵活掌握。比如我国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提出的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及成本加成法之外的其它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净利润法等。这些方法仅仅是概念意义上的方法,该规程中并没有具体指引这些方法该怎样运用。这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选择具体的操作方法时不够灵活;另外,税务部门在进行案头审计时,由于一些企业的关键性信息并不要求强制性披露,因此税务部门所需纳税信息和企业提供的报税信息之间存在供需不平衡问题,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部门工作的成本。

然后,税收监管的信息应该依靠真实可靠的会计数据来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相关的税务稽征工作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与沟通。会计信息的作用在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在税收监管中,会计信息主要为一国的税务部门服务。作为报表信息的使用者,税务部门希望企业的会计报表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尤其是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能及时足额地征纳税收,从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的良势运行。但现实中,由于商业秘密和成本以及企业其他动机的驱使,税收监管部门所获取的会计信息,与其在实际税务工作中所需要的信息存在差别,信息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无疑会导致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支持作用的薄弱化。随着跨国公司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因转让定价而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而会计信息支持作用的削弱,只会使得税收监管的信息成本增高。

最后,制度的实施要靠人来完成,如果没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执行者,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人员配备上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反避税队伍人员结构单一。首先是数量问题。充足的人员数量是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的专职涉外反避税人员仅几百名,而他们面临的却是42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这种绝对数量上的差距使得他们不可能对所有的企业都进行调查审计,只能本着重要性原则,选择那些大案要案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存在转让定价行为但“级别”不够的企业则不得不先舍弃再议。这样的企业多了,形成的税收累计流失量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其次是质量问题。我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而涉外税收是一个对稽查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仅要通晓税务专业知识,而且要对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国际金融和财务会计等各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但我国税务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显然还不足以达到这种要求。最后,税收管理队伍人员结构过于单一,一般都是由专门从事税收管理的人来负责,并没有吸纳各行业的专家进行集体分析与解决问题。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收监管的制度优化

制度性缺陷需要制度优化来解决。针对我国转让定价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修正和丰富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政策,在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导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向和结构的同时,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限制其利用转让定价危害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在法律层面上,尽快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落到实处,调整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税率的制定上与国际水平看齐。“两税合并”到目前为止,已经是个评论有余而实践不足的问题,即使到现在为止,真正的举措我们并没有见到。为数不少的中外学者对税收优惠(尤其是税率差异)在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中的非决定性作用都进行了反复论证,那么我们还在犹豫什么?我们期待内外资企业税政策的早日统一。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少一些,而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上多一些,有利于我国真正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

(二)针对我国转让定价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足问题,建立以财务会计信息为重点的强制披露制度。首先,借助于会计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案头审计得知企业的经营情况,除了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外调,一般不用进行实地调查审计;其次,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了企业从原材料购入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要拥有一套相互对应和关联的凭证及报表,查看这些凭证和报表只要态度谨慎,方法和程序得当,企业重大的利润转移行为通常可以被发现。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转让定价信息的披露应该从以下层次展开:

1. 宏观管理方面:企业面临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包括政府的支持政策、政局的稳定性、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外汇市场的管制要求、当地政府的价格管制政策、东道国的通货膨胀程度等)、商业与产业情况、纳税人制定转让价格时的税收政策等。

2. 微观管理方面:除了现行的会计准则要求揭示的一般信息外,还包括企业的组织管理结构、企业的管理策略与经营模式、企业的风险与财务信息、有关受控交易定价的谈判信息、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与转让定价相关的交易条款的财产与服务政策(包括风险在内)等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说明企业选取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3. 企业数量分析与计算方面是指企业运用自身提供的财务数据为自己进行合理性的辩护。这包括利润额、销售收入的完全信息、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析、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资产转让价格的协商资料、投资回收期、已投入资本、股权、销售的收益率、特定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内部投资收益率、股东价值分析以及企业用于内部考核的指标等。

(三)加强制度执行者数量和质量管理

篇5

关键词: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

前言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正处于一种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所以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要随之进行调整、改革和创新。当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给我国的财政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税收权力过于集中;税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税收监管不到位;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不规范等等。我国应当积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财政管理行业的管理水平。

一、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是经过一段漫长的发展阶段而形成了如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秉承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1]。“统一领导”,就是说财政税收由中央进行统一领导,中央制定全国通用的税法、税种,为税收的征缴提供统一的依据和规范。“分级管理”,就是由中央赋予地方政府一部分对税收的管理权力,对于税收的征收方式和缴纳手续进行灵活处理,形成了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管理体系。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权力过于集中我国政府采取中央集权的制度来管理国家,由中央来实现对地方的管理和宏观调控,财政税收管理也不例外。税收权力的的过于集中,导致各级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地区的发展特色进行财政税收的征收。我国为了缓解这类现象,已经开始注意给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的税收管理权力,但是很多地区仍然出现社会资源配置不科学、税收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

(二)税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财务税收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复杂,包括了税收分配的计划、税务征收的组织协调、税务监督等工作环节[2]。财务税收管理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但是我国的税收管理相关的法律只有几部,且我国各地政府的税收行政法规大多都是暂行条例的形式,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这就导致税收管理缺乏规范,无法落实税收的监察、预审和征收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对财务税收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了财务税收的使用效率,制约了我国的发展。

(三)税收监管不到位财务税收的征收和使用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部门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发生一些违法行为。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监管人员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另外,我国执行管理机构改革以来,财政税收监管的机构数量不断减少,人员被大量裁减,消磨了工作积极性,拖累了税收监管的工作效率。

(四)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不规范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就是政府将征收的税收资金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到国家建设项目当中的过程[3]。我国目前在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上主要采取三种形式:转向支付、财力性支付、体制补助与税收返还支付,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但是由于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手段不规范,就会导致一些工作人员挪用、滥用税收资金,让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目的落空,妨碍了我国的建设与发展。

三、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对策思考

(一)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了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必须要进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要从观点上进行改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国范围内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定统一的依据,同时为各级地方政府留下灵活处理的空间。改革之后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既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让税收管理具有规范性,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弥补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平衡发展。

(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我国财务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业务不熟练或者工作态度有问题而引发的。比如财政税收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问题,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手续执行不规范,也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利欲熏心,私自将税款挪作他用甚至贪污的原因。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引导,一方面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增加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另一方面积极宣传“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让财政税收管理人员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当中依法行事,一丝不苟。

(三)确定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就是财政税收如何进行征收、从哪些单位征收、征收多少和财政税收如何使用、用到哪里、用多少。财政税收的收入和支出要根据市场规则,实现“合理征收”和“科学使用”。合理征收,就是税务部门要严格界定职责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单位、个人税务征收的种类、数额进行确定,避免重复征税和不合理征税等现象的出现。科学使用,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税收的预算方案和税务资金的分配方案,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形成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秩序。

(四)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对于财政税收管理的创新,可以适当引入合同制,利用合同形式对财政税收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建设,还能够提高中央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既能够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效率,又避免了税收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

四、结论

财政税收的管理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完善与改进。我国政府要积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合理确定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参考文献:

[1]高虹.浅谈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5,41:181.

篇6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财政税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监督管理机制,虽然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问题还是存在的,如财政税收的工作人员利用监督管理体制的漏洞谋取私利,因此如何将财政税收制度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和健全,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当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国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的经验,以优化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体制,并通过这些方式来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国外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从内部的人员管理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管理。从监督管理的职责角度来看,要对各种监督管理模式进行分析。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从各个方面出发,确保各个监督管理机制能够符合管理的要求,从而优化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管理模式在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的过程中,要不断进行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来完善立法程序,从而积极稳妥地实现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

三、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水平较传统的体制有了相当大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现有的监督管理体制对财政税收的实际监督工作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一些地方性财政单位,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不能完全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其次,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实践中,不难发现,经常会有一些现象存在,比如:监督管理“越位”、工作“缺位”等,这些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管理不科学。再次,就是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强,在实际的工作中,财政税收的激励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能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因此,必须对此做出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工作。

四、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途径

(一)加强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任何一项体制的建设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也是如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和立法管理必须能够符合财政税收资金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管理模式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过程中要从管理的效率出发,确保各种监督能够高效的顺利的实施。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部门跟其他的部门和机制一样,也有专职的监督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管理方式慢慢落伍,相应的跟进制度也不健全,因此,管理人员就会“捡漏”,此种情况,管理部门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而财政税收管理机制要想正常、有效的运行下去,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肩负其自己的职责,只有在明确并认真履行了自己职责之后,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够落实下去。除此之外,在财政税收体制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从不同的模式出发,实现监督管理方式的优化,推动新型的管理模式,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

五、结束语

国外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首先是从财政内部管理职能出发,推进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为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体制创造有利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将每个部门进行全面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中的每一位管理人员能够尽到自己的职责,促使监管工作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的优化管理,为财政税收机制的监督管理创设有利的条件。除此之外,财政税收体制的管理过程中还要时刻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督和分析,保证各个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能,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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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权力过于集中

我国政府采取中央集权的制度来管理国家,由中央来实现对地方的管理和宏观调控,财政税收管理也不例外。税收权力的的过于集中,导致各级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地区的发展特色进行财政税收的征收。我国为了缓解这类现象,已经开始注意给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的税收管理权力,但是很多地区仍然出现社会资源配置不科学、税收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

(二)税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财务税收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复杂,包括了税收分配的计划、税务征收的组织协调、税务监督等工作环节[2]。财务税收管理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但是我国的税收管理相关的法律只有几部,且我国各地政府的税收行政法规大多都是暂行条例的形式,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这就导致税收管理缺乏规范,无法落实税收的监察、预审和征收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对财务税收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了财务税收的使用效率,制约了我国的发展。

(三)税收监管不到位

财务税收的征收和使用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部门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发生一些违法行为。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监管人员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另外,我国执行管理机构改革以来,财政税收监管的机构数量不断减少,人员被大量裁减,消磨了工作积极性,拖累了税收监管的工作效率。

(四)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不规范

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就是政府将征收的税收资金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到国家建设项目当中的过程[3]。我国目前在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上主要采取三种形式:转向支付、财力性支付、体制补助与税收返还支付,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但是由于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手段不规范,就会导致一些工作人员挪用、滥用税收资金,让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目的落空,妨碍了我国的建设与发展。

三、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对策思考

(一)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为了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必须要进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要从观点上进行改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国范围内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定统一的依据,同时为各级地方政府留下灵活处理的空间。改革之后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既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让税收管理具有规范性,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弥补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平衡发展。

(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我国财务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业务不熟练或者工作态度有问题而引发的。比如财政税收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问题,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手续执行不规范,也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利欲熏心,私自将税款挪作他用甚至贪污的原因。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引导,一方面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增加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另一方面积极宣传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让财政税收管理人员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当中依法行事,一丝不苟。

(三)确定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

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就是财政税收如何进行征收、从哪些单位征收、征收多少和财政税收如何使用、用到哪里、用多少。财政税收的收入和支出要根据市场规则,实现合理征收和科学使用。合理征收,就是税务部门要严格界定职责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单位、个人税务征收的种类、数额进行确定,避免重复征税和不合理征税等现象的出现。科学使用,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税收的预算方案和税务资金的分配方案,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形成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秩序。

(四)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对于财政税收管理的创新,可以适当引入合同制,利用合同形式对财政税收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建设,还能够提高中央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既能够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效率,又避免了税收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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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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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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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