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资质要求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8 15:42: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工程的资质要求,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筑工程的资质要求

篇1

摘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 年1 月31 日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告诉我们新的资质标准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新旧版本资质标准变化较大,以后会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各个施工企业管理经营工作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 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 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 个删减到36 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 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 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 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 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 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 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 项类别中的4 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 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 至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 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 至24 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业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篇2

1、施工管理

当代的建筑,不管是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其他建筑,在满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的基础上,人们越来越多的注重各类建筑的视觉效果,通俗地讲便是该建筑物好不好看。园林建筑更是如此,甚至其视觉的美感、艺术效果己经被拔高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较于普通建筑来说,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及文化性色彩很难在设计图纸上有很好的体现,而是需要现场施工人员具备高度敏感的艺术思维来时刻把握建筑的施工方向,才能为园林工程的艺术价值构筑一个实物载体。因此在进行施工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构建一整套施工管理体系来适应其特殊的要求,而并非简单的沿用通用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体制。园林绿化工程虽是更注重绿化的艺术性及其与园林建筑及其他景观的搭配,但就其施工角度而言,与普通的绿化工程并无太大区别,也无需迸行特殊的施工管理。

2、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均对相关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有一定的要求,这两部分与其他的施工部分共同构建成了园林工程这样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技术资质也是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对于施工单位分别是建筑资质、绿化资质这两方面的要求,是不能等同而言的。但是,就我国目前园林工程市场的现状来说,部分只拥有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揽包括园林建筑在内的园林工程项目,而仅仅只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也包揽了园林绿化工程等等,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也是制约园林工程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

3、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

现阶段的园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采用一般的建筑工程的规范、标准来进行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园林建筑工程在施工内容、方式、材料等方面与一般建筑工程有着鲜明的区别,因此这种现状并不是合理的,也就需要园林工程从业者、管理者尽快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完善的施工规范、标准。同时不难看出,也正是由于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在各自施工的内容、材料上的不同,因此必然也会执行着不同的施工规范标准。通常园林绿化工程均是参照着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这也是满足园林绿化工程的需求的。

二、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方向浅析

正如本文之前所说的那样,园林工程正在进入其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作为园林工程从业者了解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尾之处,作者也试图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及理解,对其发展方向进行浅要的探析。

篇3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project management, more should pay high attention to it, global grasp.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bidding phase of the cost management, then discusses the list and the base price establishment quality control, and further studies at the audit and negotiations, and we hope that this paper on the project managers to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has certain directive significa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为了保证咨询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目标的实现,造价咨询者应严格按照全过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服务工作内容,在完成正常招标和造价咨询工作,并提供有效、快捷、周到服务的同时,应为投资人人提供全过程服务。咨询人应积极沟通、协调、保持与投资人、“标办”等主管部门等相关方面良好的业务关系,以快速办理招投标相关的手续,保证各项工作节点有序顺利进行。

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咨询人应利用拥有的专家支持系统和丰富的文件信息数据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业务的专家,必要时依托这些专家为投资人提供技术咨询,解决技术难点。造价咨询者应协助投资人将造价咨询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科学分类地整理归档,为投资人今后相类似项目的运作提供良好的数据和经验的支持。

2招标阶段的造价管理

2.1招标操作方面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对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作为招标人希望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资质条件,以便达到寻求最佳承包商的目的。

通过资格预审这一重要环节的审查和初选,将投标申请人去莠存良,在保证入围投标人数量和质量的同时,还能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保证了下一阶段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率。确定资质的方法和原则并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精确地找准法律依据,当没有明确的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依据时,可遵循相关行业规范甚至行业惯例。结合工程具体规模和内容,从而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而有些服务类别招标时,可能国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资质要求,此时主要应参考行业及地方的规定或标准,同时结合招标人的管理思想和项目的具体需求情况来确定相关的评审标准或条件。

作为招标服务人,咨询者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正确提出投标资质条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招标人的实际管理思想,综合考虑并确定合适的资质要求,将投标人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是保障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废标分析与处理

技术废标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某些对技术部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工程招标中,当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些重大缺陷,而该类缺陷又是招标文件中明确强调必须满足并作为废标条件规定的,此时,该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

另外,在设备招标中,投标人报价的设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规格、标准存在重大的偏离,而该类偏离也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属于废标条件时,其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一般来讲,对于技术的废标条件,招标文件中都会做非常明确的规定。招标机构可在出售招标文件时,以及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时向各投标人着重强调提醒,以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投资人做好前期各项招标工作,在投标人较少(小于5家)的情况下,尽量防止废标的出现,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3清单和标底编制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对应编制完成的清单或标底进行分解,根据咨询机构自身内部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工程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对超常规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如计算有误给予修正,如计算无误,分析超常原因,向委托方反映。编制过程中个别、特殊问题处理方法,在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叙述。每个专业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由各专业人员互相抽查,以核对工程量的准确度。

各专业清单编制完成互相抽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汇总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发给委托方。招标文件发出后要求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一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疑问提出书面置疑,造价咨询者应针对各投标单位书面置疑问题再审核工程量清单,如有误差,编制修正、补充工程量清单发给各投标单位。至此,在没有后续变更洽商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相应施工图的工程量。

4合同价审核和谈判

造价咨询者应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报价对照标底逐项分析,分析每项单价的人、材、机及费率构成,以验证其合理性;对不合理的项目书面提出,避免施工单位出现不平衡报价。对措施项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分析施工方案是否合理经济。与施工单位的谈判以事实书面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事先与委托方商量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造价咨询者须保证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服从于委托方的安排。为项目各专业组设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各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对于工程咨询项目(包括招标、工程造价监控、工程结算审查、工程决算审查等内容的项目)通常实行包括项目负责人复核(第一级控制)、专业工程师审核(第二级控制)、总工程师审定(第三级控制)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其中,项目负责人的第一级控制,主要涉及到:复核是否完成了客户委托的全部内容;复核工作过程是否按程序进行,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复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充分;对造价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是否有说明,判断和结果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5总结

对于建筑工程,尤其是大型、超大型的建筑工程,工程前期的策划、评估、论证和成本造价估算等各个方面是不可缺失同时又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在建筑工程管理的整个体系中重要作用尤显突出。

总之,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管理是关系到基本国计民生的大事情,而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核心,更应在高度上重视,全局上把握。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式下,寻找有效可行、易操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造价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篇4

更加注重建筑企业的发展质量

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再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从这一改变中可以看出,新标准更加注重企业发展质量和创效能力。

早在2010年,为引导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增强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资委便在央企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 EVA)考核,这标志着对经营业绩的考核即将进入以价值管理为主的新阶段。在建筑企业业务规模快速扩大的情况下,所有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业务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建筑行业的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建筑企业更要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形成立体化、多元化的经营发展格局,不断提升企业的实力和档次,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利润、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净资本,进而获得企业资质升级的资格,而不能像以前样只要增加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即便企业亏损也无碍资质升级或保级。

专业分包划分更加合理

在新的资质标准中,专业承包资质由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不同的企业在规模、能力和专业领域差别很大,行业要高效有序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各专业版块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发展。专业分包企业要根据市场、自身实力和竞争情况,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和业务领域定位,形成不同业务领域差异化发展的格局,减少和避免企业在发展战略上的冲突,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促进专业工程经营主体优化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重点支持、鼓励和引导综合实力高、专业能力强、工程业绩和信誉好的企业开拓市场;推进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群体,构筑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为基础,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配套协作的供应链体系。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在新资质标准体系下,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和为各自利益而战,限制对项目进行层层转包和分包的行为,促进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同步有序发展。

提高了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篇5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业务近些年自其他国家泊来,在世界很多地区已经成为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但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业务领域,立法尚不健全。

1992年,建设部曾以建施字第189号文《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还设定了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并按资质条件分为三级。但是,200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该规定中的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这使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再一次面临了缺少准确法律依据的局面。

目前,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建设部于2003年间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以下简称《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这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07年,建设部又以第160号令颁布了一则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其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与2003年那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呼应的规定,即: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二)《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规定的效力

1、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性质和依据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筑工程资质应当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同时,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筑工程资质作为行政许可,在不同情形下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建筑工程资质。

2、《指导意见》虽然效力级别较低,但仍应遵守

目前作为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主要法律渊源的《指导意见》、《函》及《复函》,性质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相对较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但是,纵览我国各类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渊源及实践状况,这并不意味着工程企业可以忽视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并未直接规定任何资质等级的划分、何种业务需要何种资质及其他关于资质的具体要求,仅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原则――具备相当资质方能承揽业务、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将受处罚。建筑活动对具体资质的种类、等级要求均散见于其他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不满足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将违反《建筑法》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当资质”的规定,进而引起《建筑法》规定的后果。

以工程设计业务为例,《建筑法》未规定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划分及具体要求,关于工程设计资质的具体要求均由《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述两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别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违反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不具备设计资质、超越设计资质承揽工程,将产生违反《建筑法》的后果。因工程设计业务涉及范围广、产生时间久,有大量案例印证上述观点,这一观点在工程设计领域也基本得到工程行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认同。

目前《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所需资质的措辞较模糊,原文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建设部后又两次发函回答相关疑问,形成了《函》和《复函》,对此更加明确的表述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外,现在普遍以《指导意见》作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标准,所以在不具备《指导意见》中指明的资质时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较难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指导意见》作为现在仅有的关于工程总承包较具针对性的规定,无论效力级别高低,都建议遵守。而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乃至改善,尚须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招标公司能否成为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揽主体的探讨

1、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开展建筑活动的,我国在其资质方面做较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的严格一方面体现在处罚较重,另一方面体现在建筑工程资质分类、分级规定较明确。但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承包方式,立法尚不健全,自2002年取消工程总承包资质核准后,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指导意见》、《函》及《复函》,因此普遍借《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来判断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内容及所需资质。

依《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由此可知,依据现有规定,虽然采购工作是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主管政府部门并未认可仅具备采购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揽总承包业务。

建筑工程中大量的服务、货物采购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开展,因此招标资质可以视为开展采购工作的重要资质。但是在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人对各类服务、货物进行采购时,其身份相当于该次采购的招标人;依据相关法规,招标人在完成一定备案手续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必须具备招标资质;此外,招标人也可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据此判断,招标是工程总承包人完成采购任务的重要方式,但招标资质对总承包人而言,并不是必需的。

2、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招标相关法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依据现有规定,具备设计、施工、勘察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前文已述),因此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二、 工程总承包业务项下的发包

工程总承包意味着一揽子的承揽工程任务,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将难以回避的面对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这也为工程总承包人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提供了法律渊源。

但是,《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均有一类相似的规定,即: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指导意见》也并未悖离《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而是仅仅明确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出去。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向下发包一些工作,但是必须为自己保留一份任务;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一家工程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时,有权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无权将全部工作都发包出去。由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当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普遍作法是,凭借勘察、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一类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自行开展与该资质相对应的那部分工作,再将其他工作发包给具备其他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综上所述,在我国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应当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后,总承包人还应有选择、有保留的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篇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逐渐凸显,建筑工程的监管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管自开展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监管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逐渐迈向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监管队伍也得到了扩大,监管人才得水平得到了提升。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制止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减少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保障了建筑工程施工的依法建设、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形成了新的格局和体系,不断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和变化,有效的监管甚至起到了防止腐败贪污的行为,监管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了人们的日益认同。

从含义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指的是专门的监理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对设计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工程运行阶段的监理。建筑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具有重大意义。从我国建设领域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起,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经过前期规划、试点推广和稳步发展的阶段,已经转向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展,并逐步形成了协调统一的新的运作体系,建筑工程监理队伍的规模也不断发展壮大,监理人员的素质和家里水平也得到较大提高,能够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从而有效确保业主、公众及社会利益。

1、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制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制问题

目前的建设监理一般仅限于施工阶段,偏重于质量控制,对造价、工期的控制往往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未能守全落实到位,建设监理的“三大”控制责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偏离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又由于割裂三者之间的客观关系,更增加了监理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难度。

1.2 法制环境还需优化

虽然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但是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加之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1.3 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有待规范

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过低,违规压价的情况又比较突出,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不能满足工程监理企业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质量,使工程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1.4 理论的不完善和专业人才的短缺

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非专业的监理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缺乏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

1.5 工程监理水平较低

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未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实施监理,管理还没有上层次、上水平,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服务意识和水平有待加强,直接损害了监理在社会上的形象。

1.6 企业产权改制不彻底

有相当一部分工程监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不少的城镇工程监理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第三产业或附属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不能自主管理,影响了自身的发展壮人,进而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产业化进程。

1.7 监理市场的准入不规范

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取得资质后又转出注册的,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

2、 产生问题的原因

2.1 外部原因

⑴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职能的观念影响,职能部门专权,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与现行体制、制度的矛盾导致机制与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或规定的滞后、不协调,致使业主不愿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与管理权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内容缩小范围,制约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⑵从社会整个建设市场来看,各方面主体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控制”权、压低或拖欠监理费,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又偏少,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2.2 内部原因

监理行业的不成熟。建设监理制度仅10余年,是一种年轻的行业,目前监理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缺少前瞻性思维、缺乏理论研究与指导、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够、依赖于政府的扶持、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大多数从业人员来自纯技术行业或施工企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在行业间展开学习、使企业资本积累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少,限制了行业发展。

3、 加强工程监理的对策

3.1 通过建立健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当前我过监理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监理法律法规做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快制定监理法律法规,补充漏洞,并严格抓好相关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其监理水平、监理质量等进行严格考核,实施监理单位法人问责制度,对不达标的单位实行惩处,对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监理行业。同时应严格依据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选择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单位实行监理工作,走规范化发展道路。

3.2 强化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并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监理单位的资质充分体现了承揽监理工程的能力,即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能力,搞好一个建筑工程的监理不仅是项目监理的问题,对监理单位的各方面条件也有严格的要求。强化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监理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这就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使其能够进行科学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3.3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其监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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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新闻报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私招乱雇”,“产业职工素质低劣”,“工程不报建”,“无计划盲目建设,无设计胡乱施工”,“层层转包,索贿受贿”,“建筑材料质量低劣”。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研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质量问题是建筑工程永恒的主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避免给国家和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的研究,因此,本文对存在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l. 质量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多个问题

1.1 建设管理企业方面的问题。不遵守法定的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随意发包工程,随意选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甚至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工程交付使用。一些所谓的“首长”工程,更是不按建设程序办事的典型。建设单位随意肢解发包工程,造成工程进度、质量和现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对设计、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与之签订不平等条款。包括对设计单位提出违反城市规划、设计规范的不合理要求,对设计、施工单位无理压工期、无理压级压价,以及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中,强行指定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拖欠设计费、工程款。

1.2 施工单位方面存在的问题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

(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顾后果以垫资、压价,甚至行贿等违法手段承揽工程。

(3)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自行或串通设计人员乱改设计,使用低价劣质材料,甚至偷工减料,放任职工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粗制滥造。

(4)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提供虚假质量保证资料。

(5)私招乱雇,职工队伍素质低下。

1.3 政府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失控,源于质监机构不能按规范办事,从而失去了应有的监管作用,尤其是当为“首长工程”、“关系工程”监督时,不讲原则,不按规范,随意给以“合格”,甚至“优良”结论或者随意补发有关手续时,还会弄虚作假,掩盖问题,造成巨大的隐患。

(2)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失控,也是碍于情面、关系,而不能按原则严格把关的结果。

(3)招投标管理工作不力,造成的问题。

(4)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不力造成的问题。

(5)条块分割、利益分割的矛盾所造成的问题。如一些地区或地方的开发自成体系,封闭管理,不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一些行业部门,如电力、水利、交通、邮电、民航、铁路等,自行制定本系统的资审、招投标、质量监督等规定,自组施工队伍,分割建筑市场;一些部门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劳动、广播电视等,则利用部门职权,强行干预有关专业、专项工程的发包。

1.4 建筑市场材料市场存在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资金不到位,施工企业互相之间压低造价,工期不合理,招投标不规范,不公平合理的竞争导致施工企业从企业利益和工期方面出发,而忽视工程质量通病的根治,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队伍选择时不注重施工队伍素质高低和社会信誉好坏的考查,使有些企业资金拖欠不到位,增加苛刻附加条件等。建材市场鱼龙混杂,真假共存,假冒伪劣建材使人防不胜防,加之施工企业材料管理不善,选择材料贪徒便宜,使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人施工现场投人使用,这些都是导致建筑工程通病形成的原因。

2. 质量管理在建筑工程中的完善

2.1 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建筑业的企业具备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要求的入门保障条件,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的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人手,发现许多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

2.2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推广监督测试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开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在充分认识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趋势,认清当前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在我国面临的紧迫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3 不断完善主管部门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市场运行体系的监督管理。要简化手续;理顺信息渠道;完善报建、招投标工作中的专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程序管理报建、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和认证管理,加大抽检和技术检测力度,加强施工队伍资格审查;建立、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必须靠法制作保障,《建筑法》已正式施行。各级地方政府也需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政策措施,以确保建筑市场的每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要通过法制建设,尽快实现建筑业中政企分离,解决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条块分割的问题,以尽快建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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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1.1 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认为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1.2 未来发展趋势

1.2.1 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1.2.2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

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1.2.3 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

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2 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2.1 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2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3 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3.1 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2 二者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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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无论在建筑、安装还是交通行业均是项目监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自己的监理实践,谈谈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理与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建筑工程中必须尽力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我们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材料监理的内容是相似的,即: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办事,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改变过去只有施工单位自检为准,而没有第三方监督管理的状况。这样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保证了建筑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制定材料监理细则

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因此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使参建各方明确监理工作的性质、方法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个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材料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在材料监理细则中,明确材料监理建筑工程师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措施等。在材料监理过程中,监理建筑工程师则严格按材料监理规划、细则开展工作,使材料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三、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计划

材料监理建筑工程师进场后,首先了解施工单位的材料总体计划,并审核其是否满足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使材料总体计划与施工进度相干致。在此基础上,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进场计划,包括进货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等,材料监理建筑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月进度计划予以审核,使材料进场计划符合建筑工程进度要求。

四、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理

由于最近建筑材料市场呈现供不应求趋势,钢材、水泥两大材料尤为严重,因此,凡是对计划进场的材料,监理方都要会同施工单位对其生产厂家资质及质量保证措施予以审核,并对订购的产品样品要求其提供质保书,根据质保书所列项目对其样品质量进行再检验。样品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订购其产品。

五、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理

在材料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现场原材料的试(化)验工作。例如: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要求有出厂质保书,砂石、砖等要具有材质试验单,施工用水要有水质化验报告等,以掌握其技术参数资料。同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提高试(化)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甲方同意监理方独立对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施工单位的检验工作可在监理方指定的具有省一级实验资质的试验室中进行(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也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方在有临时资质的现场试验室中进行,监理方负责审核,以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试(化)验报告。

监理方应与施工单位同步进行材料的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提供的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监理方在对现场材料的质量监理中,应严格按照材料质量监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材料监理细则办事。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材料的质量监理:

1、钢筋、水泥

鉴于目前钢材市场货源紧张,施工单位难以做到大批量进货,针对来料的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要求施工单位分批、分品种堆放、贮存,并及时提供出厂合格证。在此基础上,对每批钢筋均要求做机械性能试验,特殊部位所用钢筋或进口钢筋要另做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水泥要求做强度、安定性等试验,并进行现场监督取样。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场外。

2、钢筋焊接制品

绝大多数进场钢筋均要进行现场加工后方可用于建筑工程。如钢筋焊接、成型、张拉等。下面仅以钢筋对焊为例谈谈焊接制品的质量监理。钢筋验收合格后,监理方可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加工。在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措施交底、质量监控程序等,监理方进行审核,并要求施焊人员必须具有焊工上岗证,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施焊。对待有焊接操作上岗证的人员,要求对不同品种、不同焊接工艺的钢筋接头,先做焊接试件,试件经检验合格,方可施焊。

对焊接成品的质量检查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除施焊前对试件进行合格试验之外,对成品的质量监理要按监理方确认的监控程序进行。具体做法是: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如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烧伤等进行检查,随后作随机油样,坚持每200根接头取一组样品进行试验,并且始终坚持抽测时间与材料加工进度基本吻合,发现不合格焊接头,退回施工单位,并分析原因,改进技术措施,然后重新焊接,使之全部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建筑安装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3、混凝土

混凝土是建筑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加工材料,它的质量不仅涉及到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而且影响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影响混凝土的因素很多,诸如,各种组成材料的计量、配合比、搅拌、运输、振捣、养护等一系列环节,均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材料监理的一大内容便是对混凝土的质量监理。在混凝土的质量监理中,必须要在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审核混凝士的配合比是否正确,用于计量的各种表具、量具等是否俱全,搅拌时间是否适中,运输中是否发生离析,振捣、养护、试块留置等各环节均有施工人员专管,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重要结构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设备或采用商品混凝土。并严格按照监理方提出的质量监控图进行。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加强管理。如杭州大厦二期建筑工程的浇筑底板混凝土项目,监理人员在连续浇筑132小时的过程中跟班蹲点,对后台上料、搅拌、出料质量、振捣以及混凝土试块留置等均有专人管理,实行旁站监理,层层把关。根据现场配合比和砂、石的含水率,随时调整搅拌用水量,并随时检测计量设备的计量准确度,发现偏差,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

六、试验室资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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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由独立于施工单位和业主之外的第三方实施,它能够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就目前建筑工程监理实际而言,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到了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提高和整个监理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针对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把握监理要点,同时要做好相应的对策探讨。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

(1)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安全监理观念模糊

因此,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之一就是要提升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必要性认识。我国的一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工作的时候,对整个工作内容的理解过分狭隘,将整个工作内容限定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上,对其他方面一概忽略,将工程监理等同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这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完善和监理工作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例如,在进行监理工作的时候忽略了安全监理,使得相关安全制度在单位中形同虚设,让员工的安全以及建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2)部分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安排的不合理,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之二就是注重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的提升以及人员的合理安排。一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足,难以全面地履行工作。有的责任意识相对薄弱,对工作表现出一种敷衍的态度,不能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工作表现随便,缺乏责任感。更有一部分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在缺乏工程监理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不认真地对各项技术、设施以及人员的安排上进行审查,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给整个建筑工程埋下了安全的隐患,有的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最终酿成了大问题。此外,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人员安排的不合理也会导致工程监理的效果大打折扣。有的施工单位安排的监理人员过少,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理作用;有的监理人员身兼数职,无法承担过大的工作压力,监理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3)监理工作的具体履行有待完善,这是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之三

就监理工作的具体履行而言,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制度作为指导,使得监理工作的进行能够有章可循,提高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在实际中,很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往往如同一盘散沙,想到哪里做哪里,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和安排。对于一个监理要点,做起来无论是步骤还是程序都不符合相关要求。在具体进行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一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往往是流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节,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理。例如,就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而言,材料应当是监理的一个重要着眼点,而有的监理人员往往忽略了对建筑材料的仔细审查,使得一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混进来,给整个建筑的安全和质量埋下隐患,也给整个工程监理的后续工作带来麻烦。

二、相应的对策探讨

(1)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水平

任何事情的完成都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要想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水平,必须要建立一项完整的监理制度,使得监理工作的每一步都能够有据可循,统一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在这种统一制度的约束之下,使得监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相应的工作。例如,监理人员在进行具体的工作之前,先根据工作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化管理表,然后再在工作中严格依据标准化管理表来实施,使得监理工作能够按步骤有效地开展下去。

(2)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人员的合理安排

一方面,工程监理工作的完成需要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来实施,并保障他们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在选拔监理人员的时候,要对其素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将监理人员招录进来之后要实行动态考察制度,对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相应的复查,以确保他们有承担相应具体监理工作的能力。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人员开展培训,不仅要注重监理知识和新动态的培训,还要注重对其进行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与监理相关的各方面的知识,能够真正担当起监理工作的重任。在工作中,监理人员自己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好自己所承担的一些任务,不敷衍不拖延,严禁和其他违法行为。还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定期总结,注重自身的积累,对于之前工作中已经犯的错误要归纳经验教训避免下次再犯,同时积极与同事进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另外一方面,要根据工作实际对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从监理人员的条件出发,让每个监理人员都能够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避免一人身兼多职或者是不同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分配不均情况的发生。

(3)要注重建筑工程监理的实际履行,加强对具体细节的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的对象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贯穿建筑工程施工的始终。一些监理单位在进行具体方面的监理工作的时候,往往只是着眼于宏观层面,对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往往忽略。就工程质量而言,它是工程监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质量的又涉及到其他一些细小的环节。要做好质量监理工作,不仅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仔细检查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是否安排到位,还要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查。施工材料作为整个建筑工程的构成,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严格检查建筑材料的质量。因此,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要在清楚大方向的同时做好具体细节的控制,加强对具体细节的监理。

(4)严格审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绝不姑息养奸。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监理市场,承揽监理业务时做到“四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不得通过资质挂靠来承揽业务;不得违反建设程序和要求承揽业务;不得超资质、超级别、托关系用不当手段承揽业务;从而有效地制止了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这种现象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去规范和监督;建议政府理顺证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结语

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对此,我们监理工作者要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进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宝春.谈建筑工程建设监理[J].改革与开放,2009,0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