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5:42:3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合同既是建筑企业承揽任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对内经营的主要载体。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极其激烈,建筑企业利润较低,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条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项目承包部作为企业成本控制的管理者,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现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浅谈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规的更加完善,合同已经成为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最大化,合同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项目利润。特别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尤其显得极为重要, 因为其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涉及各个方方面面。但目前的项目合同管理仍制约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经济效益的提高。
2. 项目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管理仍然意识淡薄;由于项目的主要管理者自身素质和对合同效果不显著而产生的怀疑,从而使合同意识淡薄,往往不习惯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找合同而是习惯性地找关系。有的对合同签订非常重视,签订后束之高阁,忽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容易造成纠纷。对于经济纠纷不能及时处理,同时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身兼多职,导致合同管理仅是少数人的管理职责行为,很难提高合同的综合管理水平。
2.2签订手续不全,合同条款不严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签约方的资金、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查签约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是否有效;审查签约方法人代表身份或委托人的身份,事项、权限和期限,留存这些证件的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签约双方单位印章,合同文本还需加盖骑缝章。但各项目部合同签订上普遍存在手续不齐的现象。
2.3合同台账没有建立:合同台账没有建立,容易出现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及时变更、该签订补充合同的没有签订、合同执行完毕应签订清算协议的没有签订、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等等情况发生,而引起合同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加强合同管理的评审制度 通过评审,集思广益,不但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找问题使之更全面,进行风险识别,察觉隐患,提前修订或预防;还可以使各业务部门对合同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重点保证合同中关键工序的施工,把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利影响发挥最大,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并根据企业的风险清单,进而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尽量改变苛刻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发挥最大的优势。加强合同审批制度 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建立审查、批准制度,即项目部评审会后,送交公司业务部门、合同专门管理机构及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固。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各种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进行合同交底。合同签订人员向项目部合同参与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并解答参与执行人员提出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根据问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交相关人员了解掌握指导其活动。
3.2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项目部设置合同管理岗,制定岗位职责,按岗位职责及任务分工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做到信息共享。现在项目上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良莠不齐,这就需要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拔有责任心、有施工经验、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经常提供法律及合同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机会,使合同管理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拓宽视野,满足工作需要。
3.3建立合同管理控制目标:合同管理控制目标指合同管理活动应当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标,包括进度目标、安全质量目标及投资(或收益)目标。项目部应建立各目标的控制流程,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协调统一,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
4. 掌握各类合同的重点控制内容
4.1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项目部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是围绕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展。
施工承包合同的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故在施工前项目部应仔细研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违约责任和索赔部分应做到心中有数。施工中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2劳务合同项目部劳务合同主要指项目部与劳务输出公司或施工劳务队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合同。劳务合同管理首先要选择满足资质要求的劳务企业,并从劳务人员配备、资金、施工经历和施工成本等方面对劳务企业进行考察。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地点、工种、人员数量、工程数量、质量、安全、工期、结算方式、进出场时间和有关奖罚条款等内容。劳务分包工作最好以清单的形式给出,在清单中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费用内容、计量单位、单价等进行明确。劳务分包的数量应明确是实际数量还是暂定数量,暂定数量应说明最终明确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奖罚措施进行明确约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队伍引进、合同谈判、签订、过程施工、结算支付的整个过程。
4.3租赁合同项目部租赁合同主要指项目部租赁所需机械、设备和周转料等所签订的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房的营业执照、租赁资质、机组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建委和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地点、交接清单、租赁期限、租赁费结算方式和租赁设备的维修、、保管、运行、保养等。
4.4供应合同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物资。它涉及面广、品种多、数量大。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工程总投资(或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占很大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购销物资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价格;验收内容、方式和标准;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
一、对外劳务合作的风险类型及成因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多种多样。按发生地域有境内风险和境外风险之分;按危害程度有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之分;按形成原因又可归纳为操作风险、合同纠纷、政治风险、交通风险、职业风险、金融风险和自然灾害等。操作风险和合同纠纷是发生最多、处理起来较复杂的风险。这两种风险的形成大多与企业经营的内在原因有关,常常成为测量企业经营水平的寒暑表。政治风险、交通风险、职业风险、金融风险和自然灾难等风险是企业经营的外在原因造成的,相对前述两种风险,有些处理起来较为简单。
现按形成原因区分的风险类型及危害分述如下:
(一)操作风险
1.违规操作或冒险开拓。这种操作受错误指导思想支配,其根本原因是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为谋求企业利益而不择手段。例如,本世纪初,国内数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美国客户在中国招募大量农业工、护理工,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但这种做法不符合美国移民法规,所以大多不成功。此外,商务部曾多次提醒,马来西亚严格限制外籍劳务进入,除政府批准项目外,未对我国开放普通劳务市场。但有的地方仍不断有一些劳务人员在不法中介帮助下持旅游或商务签证,甚至是伪造签证入境。入境后不是待遇低、条件差,无法适应,就是无劳可务,非法滞留。2004年4月,马来西亚一次遣送61名中国劳工回国,遣返旅费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代经营企业垫付。
2.咨询客户资信不到位。有些企业向政府报审项目前,轻信客户提供的资信资料,缺乏认真的可行性研究,与不合适的客户合作,或选择了不合适的项目,从而造成损失。2002年底,一家经营企业派出的9名人员被用人单位拖欠或挪用工资约合人民币116万元。履约期满回国前,企业突然宣布破产。经交涉未能获得补偿,最后由国内派遣企业给予了适当补偿。
3.境内合作者缺乏资质。这类合作者大多未经所在地政府批准,非法从事劳务中介,而且经营水平低,无管理协调能力。这类合作或多或少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选送劳务人员素质差;向报名或拟派劳务人员乱收费;为劳务人员提供证件时做手脚,甚至提供伪造证件;不能配合经营企业做好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
4.服务质量不达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境外客户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于选派劳务的素质及后续配合管理。服务质量问题除牵涉到国内经营企业的资质外,还与下列因素有关:选审劳务人员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把关不严;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走过场;委托国内合作者收费,收费失控;申办护照、送审项目、申请签证、劳务人员出入境接送等环节出现纰漏;疏于境外管理,甚至只派不管;应对劳务人员突发事件缺乏控制、协调机制;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缺乏必要培训,操作管理水平低。
由于服务质量不合格,可能出现以下风险与危害:劳务人员不能安心履约,项目难以为继;劳务人员不堪重负,引发境内或境外纠纷;个别人违法违规,甚至持假证出境,导致企业乃至整个地方劳务外派受阻;对境外事故苗头失察,或发现后不能妥善处置,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合同纠纷
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特例,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与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合同纠纷既可按发生地归类,也可按合同权益主张人归类。围绕外派劳务人员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因本人或非本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境履约;凭短期签证出境后未能转为长期签证,没有合法的工作、居住身份;违反当地国家法规,或违反雇主规章制度、或违反合同其他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无法适应环境、管理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对工资标准、工资晋升、加班费以及医疗、保险、假期等待遇及住宿条件不满意;履约期间自行脱岗、中止履约,或被提前解雇;因雇方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拖欠经营公司的职业介绍费或服务费;回国后债权、债务不能了结,伤残抚恤得不到满意解决。
这些问题大多能按合同调解解决。少量的调解失败后,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极个别的导致反复上访,甚至引发。
此外,经营企业与境外雇主、中介商、境内合作者也会发生争议。这些争议因当事人对权益的主张而暴露出来,大多通过协商,少数通过诉讼得到解决,一般不会引起突发事件。
(三)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劳务合作国关系变化,拒发中国劳务人员入境签证,遣反正在履约的劳务人员等;当地国家政局不稳,发生或战争;恐怖活动频繁,内部治安混乱,危及外籍劳务人员安全;当地国家法律调整,就业矛盾加剧,为保护本国人就业,对外藉劳务设置障碍;世贸规则变化,相关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劳务合作随之动荡;因民族隔阂、文化差异引发群体性冲突,有时矛盾激化,甚至会导致罢工、示威等活动。
(四)职业风险
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放射幅射物质,从事采矿、海洋地质勘探、海上运输、远洋捕捞、空中服务、高空作业等高危职业,都会给外派劳务人员造成伤害。
(五)金融风险
受外派国当地货币贬值的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劳务人员的收入受到影响。通常,普通劳务人员对金融危机造成的汇率损失很难承受。
(六)交通风险
旅行有较高的风险概率,空难、海难、陆上交通事故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伤害。外派劳务人员在当地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数在劳务人员境外伤亡总数中占有一定比例。
(七)自然灾害
地震、山体滑坡、地表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台风、雨雪、雷电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瘟疫等生物灾害;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险恶境遇随时威胁劳务人员的安全。
二、防范劳务合作风险的原则和措施
经营企业要把有效防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作为衡量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标尺。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建设,从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出发,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落实防范措施。通过标本兼治的途径,防患于未然。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切实端正经营思想。
企业“走出去”寻求发展,要求员工特别是经营者加强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经营思想,提高经营水平。应该做到:不得无视政府预警而盲目“开拓”,要增强政策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单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有社会责任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劳务个人三者关系,把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实现社会效益过程中获取企业经营利润;不能在违避政府管理、变通行业规则上费苦心,要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企业信誉上下功夫;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不能就事论事地总结经验教训,要着眼于练好企业内功,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切实依法有序经营。
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平等互利,守约保质;推动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这是经营对外劳务合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经营还要熟悉并遵守下列具体政策和规则: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劳务市场的国别政策、劳务工资标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禁止外派工种的规定;商务、公安、外事有关管理劳务人员外派的办法;人事、劳动部门管理人力流动的政策;海关、边防、检疫、外汇等部门相关的管理政策;行业自律的各项规范性规则,包括各市场的管理办法;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有关违规处罚的规定。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要有执行政策,依法经营的要求,明确对违反政策、损害企业利益的人和事的处理原则。除接受商务部、地方外经贸委领导外,还须接受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地方外经协会的协调,遵守有关协调规则,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三)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规范外派操作。
1.招揽劳务合作项目。不得为获取项目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劳务人员利益或其他企业利益。对目标项目进行可靠性、可行性调研和风险评估。绝不认可或默许境外企业、自然人及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招收出境劳务人员的活动;绝不为其招募人员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按规范要求对外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2.建立国内合作关系。建立国内合作网络,共同防范风险,分散风险责任。国内合作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培训外派劳务人员或选送本单位职工出国劳务。在确定合作关系时,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受托企业或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向其出具《授权书》,报外经贸委备案。合作伙伴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不得与自然人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不得委托个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与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发生合作关系。合作伙伴不能同时兼外方雇主或中介机构的代表。明确合作方法和形式。如果要求所派人员必须在职的项目,需选择适合外方条件的企业负责实施选派事务。从外省市直接招收劳务人员,须将本地外经贸委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具有自办签证权的企业自行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报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委托权限确定合作伙伴的职责,用委托书确定合作伙伴的权利,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外派劳务业务,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3.选审外派劳务人员。无论委托协作单位招募出国劳务人员,还是向社会广告招募,介绍劳务项目情况必须真实,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劳务人员。选派出境劳务的对象必须持有真实的身份证件,具备许可出入境劳务的资格,符合客户所需的各种条件。经营企业要经过必要程序,给予认真核对,保证正确无误。须在劳务人员出境前,根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以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等活动。
4.统一通过外事部门申请签证。经营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统一委托外事机构为劳务人员办理前往国入境签证。经营企业对国内合作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签证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以免造成被动。
5.规范收费。要把控制公民出境劳务成本视为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严格控制劳务招募机构(或所在单位)对报名费、考工费和出境后的档案管理费的收取金额,不允许巧立名目乱收费。
6.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只能在劳务人员取得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入境手续后方可派出,不得以旅游、商务考察等非工作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经营企业的项目经办人须赴机场或码头审核出境人员身份,目送出境,防止人、证偷换调包,杜绝偷渡事件发生。
7.支付国外中介费。在允许中介从事外籍劳务经营活动的国家,经营企业从境外劳务中介商获得项目,可支付中介费。中介费包括在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之内,不得另外收取。严禁境外劳务中介机构直接向劳务人员本人收取。中介费应在中介商为劳务人员办妥签证后分期支付,最终付清宜在劳务人员出境上岗三个月之后。
(四)加强劳务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劳务素质。
必须在出国前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培训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包括风险防范和反恐、生产、交通安全、疾病预防等内容。通过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五)严格项目境外管理,切实落实防范措施。
必须按政府和行业组织规定,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包括在劳务人员出境后,协助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并承担境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雇主经营情况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动态,维系合作纽带,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建设。
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管理水平。近期需要落实的制度包括:
1.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培训,组织员工参加政府、行业组织或社会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须按规定接受承包商会举办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取得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2.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督促企业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切实按此体系运作。
3.落实各项保险措施。组织出境劳务人员为自己投保短期健康、意外伤害等保险;购买国际旅途的航空或航运人身安全保险。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要包含雇主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的条款。海运企业要为自己的船舶和船员办理相关的国际通行保险。
4.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缴纳备用金,用于解决突发事件所需款项,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5.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包括风险信息的搜集、分析、报告;防范风险决策的形成、实施;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程序等。
三、政府防范劳务合作风险的主要措施
政府在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时,有两项十分紧要的任务:一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防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二是应急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就是为了实现规范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在这个机制中,风险防范部分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明确主管协管部门职责,完善齐抓共管合作机制。
1.明确主管协管部门职责。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与协调,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齐抓共管的长期协作机制。地方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委、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从各自分管业务角度出发,负责管理外派劳务所涉及的事务。协助商务主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经营秩序,防范风险,处置突发事件。行业协会从行业规范角度对防范外派劳务风险事务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2.建立齐抓共管联络制度。每个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搜集,并随时和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在正常情况下,由外经贸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年会,回顾情况,协商工作。
3.争取驻外使(领)馆和承包商会的配合。商务部门和外经协会要主动报告需要配合的事项;高度重视驻外使(领)馆和承包商会通报的事项,快速反应;出访团组主动拜访驻当地使(领)馆,听取有关劳务人员的情况反映和工作意见。
4.取缔非法经营。对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未经经营公司授权并与之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擅自招收或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外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转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打击违法经营。对违法经营,已不具备经营对外劳务合作规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对违反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由所在企业给予外罚,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行业协会予以通告。在一定期限内,任何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规范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管理监督机制。
1.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本地防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的政策,以供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经营企业共同遵照;严格执行现行法规,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防范风险把关;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导致的突发事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执行IS0 9000质量管理系的贯标办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外派服务质量,降低因劳务素质引发的风险。
3.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经营企业按规定交纳,作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备用资金。交纳备用金表明了经营企业具有抵御风险,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经营能力。
4.执行项目审查、管理制度。对经营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对企业防范风险加设关口。项目审查主要核验: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是否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征询了意见;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合同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严格审查向安全状况欠佳的国家派遣劳务人员的申请,并提醒经营公司充分考虑安全形势,缓派或不派劳务人员,或者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经营企业派往某国家或地区的劳务人员较多(100人以上)时,督促经营企业派遣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代表处,切实做好劳务人员出境后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5.实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按诚信等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运用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优胜劣汰。
6.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制度。在商务部指导和监督下,每年对《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报请商务部注销其经营资格。
(三)发挥行业组织功能作用,建立行业发展自律机制。
要充分发挥国际经济合作协会对外派劳务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从根本上增强行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应该利用网站、内部刊物、研讨活动、接待咨询等渠道和方式,为会员企业防范风险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内员工队伍素质。修订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行为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督促会员企业执行政策、规范操作、公平竞争。协助政府查处会员违规行为。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社会保险机制的功能作用,增强经营企业及其外派劳务人员安全保障。
(四)创高素质劳务品牌,健全劳务培训考核机制。
制订高素质的劳务品牌标准,向企业公示,使之成为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监督和检查经营企业开展外派劳务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设施、师资、教材配置;教育大纲的实施;培训质量和效果。监督和检查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的考试工作情况。
(五)运用社会商业保险功能,构建风险防范保险机制。
要求企业在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包含雇主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的条款,并要求雇主在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共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此基础上,要引导企业投保各类商业保险。要求行业协会引导经营企业出资或部分出资为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相关附加保险,并进一步促进开发新的险种,利用社会保险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善后救助水平。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造成企业未能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包括运营、人力、市场、财务、战略等法律风险。随着电力行业发展,电力工程逐渐向高参数、大容量发展,电力工程企业面对的工程难度越来越大,合同额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法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电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是电力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求。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电力工程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法。从风险形成角度,法律风险可分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及重要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例如,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重要事件授权委托书、重大经营决策等未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核后未按制度执行,就可能造成失误、舞弊、重大差错而导致损失;企业内部缺乏财务管理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财务监管及法律防控不严,给管理人员提供可乘之机,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或利用违法手段来侵吞国有资产等埋下隐患。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
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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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路桥公司;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路桥施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物资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合同管理控制工作,是对整个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合同涉及到较为广泛的内容,难免出现纰漏及问题。要尤其的重视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因为它涉及我们路桥承包方与开发方、设计方、监理方、分包方、供应方、等各方的利益,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都会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从而使得工程纠纷产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使工程涉及各方认真履行义务和责任,顺利完成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就需要切实提高完善施工合同管控工作。需要在工程实施的基础上对路桥施工合同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解,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找出一些相对比较符合的应对措施,利用合理有效的办法使得问题得到,保证合约履行的双方能够公正的面对义务与权力的问题,保证路桥工程顺利的实施完成。
一、路桥公司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
(一)路桥施工项目生产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项合同管理的动态性。
路桥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平行、顺序、流水等施工组织方法进行施工,各分项工程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动态进行,同时,施工计划可能因种种情况进行调整,这就决定了各项目合同管理也必须随之动态进行,以保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二)路桥施工项目生产的多样性和单件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多样性。
路桥施工项目是一次性、单件性的,不是工厂式的重复生产,不能按同一图纸、同一施工工艺、同一生产设备进行批量重复生产;同时,路桥施工项目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生产中碰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问题多,呈现多样性;这导致了各项合同管理必须按每个路桥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从而呈现多样性的特征。
(三)路桥施工项目生产流动性和外界影响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复杂性。
在路桥施工项目生产过程中,路桥施工企业的生产人员、工具与设备须随生产而流动;同时,路桥施工项目受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因素及业主、监理以及施工等各方社会因素的影响。路桥施工项目的这些特点,使其各项合同管理复杂,稍有考虑不周就会出现问题。
二、路桥公司施工项目主要的合同管控要点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控制要点
1、重视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预测工作。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前,路桥公司市场部、经营部、财务部、工程部等要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因素、风险环境以及各种风险的特点和类别,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项目的主要风险内容,特别是合同工期风险、计量支付比例资金风险等至关重要,准确对该高速公路项目潜在风险的预测和识别,方可签订周密严谨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2、增强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合同风险管控意识。
项目经理部各个部门都要重视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工作,一定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尤其是项目经营部和财务部要认真研究和分析总承包合同条款,找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加强防范合同风险,提高项目的成本管控能力。由于路桥公司的高速公路项目,大多都是建设周期长、工程量大、涉及范围广和政策影响大,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很多。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工程快速发展,特别是合同风险影响较大,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对项目成本管理影响较大。特别要预防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几个主要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专业分包合同管理控制要点
1、施工总承包方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各项专业工程分包方一般都不太了解总承包的总体计划,因此,总承包方应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及现场管理方面加强对各个分包方的协调和管理控制。
2、总承包方应加强对分包方的合同处罚措施。
总承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确保分包方不违约,保证分包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除加强对分包方的日常管理以外,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违反主合同的处罚措施,如要求分包方提供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保修保函,制定质量、进度、安全控制等奖罚控制条款。
(三)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控制要点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目前路桥各项目的劳务分包费用大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一是固定劳务报酬;二是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按时计价,按确认的工时进行计算;三是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要认真协商,确定一种支付方式。在实际施工时,由于建设方业主资金不到位,或承包方资金需求过大等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够按合同按时支付到位,在合同违约时双方推卸责任,由此造成劳务合同纠纷。这时劳务合同双方应在互相信任理解的基础上,本着以工程施工大局为重,双方共赢为目的协商解决,保证施工材料的正常购进与工人工资的发放,承包方在资金允许时立即支付其拖延的劳务报酬,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四)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管理控制要点
路桥施工项目的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0%D70%,因此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及施工具体管理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管控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强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对市场行情进行调查,在保质保量前提下,货比三家,择优购料,保证采购的材料在价格和质量上更符合预期计划,以及采购的过程足够透明化、规范化。对于运输成本的控制要充分考虑施工进度、运输距离、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等因素,在保证不影响材料施工供应的前提下,选择最为经济的运输方式;第二,加强材料的仓储成本控制。为了使材料的仓储成本降到最低,必要提高仓库利用率,合理规划材料物资的存放。根据电力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实的物资材料仓储管理制度,建立物资保管明细账,做到每日清账、每月结账及定期盘点库存,保持账面库存与实物相一致。在材料领用出库时,要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证材料的时效性。对于需要露天存放的材料物资,要归拢整齐便于看管,时刻注意气候变化对需要维护的物资进行维护和保养,以免因为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三,加强材料的使用管理。建立计划用料制度,确定限额领料量,控制材料的使用量。对于在电力施工中出现的浪费、违规用料、偷盗材料等现象要进行监督整改,必要时要做出严厉的处罚。
(五)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管理控制要点
1、健全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
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之前一定要健全和完善要《路桥公司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配套制度》,细化各级领导(公司、项目部、作业队)、机械技术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司机操作手的管理职责和考核办法;强化各单位领导对机械设备管理的第一管理者责任,建立《机械设备租赁管理(项目经理)队长负责制》,并将机械设备管理的效果,纳入项目成本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从领导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实效性,推行机械主管、保管司机的岗位考核奖罚和竞争上岗、上台车制度,以经济手段与岗位(台车)竞争相结合,确保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机械设备租赁管理的短期化行为。
2、租赁合同各条款要明确清晰,不得含糊不清。
租赁设备机械合同中的机械设备名称、租赁数量、等级标准、约定的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一定要表述具体清晰、不得遗漏、不得含糊不清。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也要本着维护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双方合法权益,以防租赁合同纠纷发生,防范合同欺诈,降低各种风险而协商签订。
三、路桥公司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注意事项
(一)注意合同承包内容和承包方式的填写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填写的时候一定要逐字推敲,用恰当的词语来描述工程范围,对重要工作界限的划分一定要更加细致,不要用有歧义的词语,只有工程承包的范围划定清楚,才能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才能在不损坏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目前的施工承包合同多数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到图部分包总价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承包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生产厂家不多、价格较高,一般多数由甲方进行采购,尤其是国外的设备和材料(特材),这样能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的利益。
(二)注意合同结算价款方式及结算原则的填写
由于在路桥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价差的调整等突发事件,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还有在进行工程中间结算时,由于甲乙双方所站的立场和服务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就会对工程量的计算及进度款拨付额度产生不一样的认识,这样就会引起争议,不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和现场的施工。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约定清楚,对于出现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列入合同的条款,约而不定的价格不能作为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合同一定要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风险以外的风险费用,要约定调整的方法。在现实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做约定,对于施工工艺不复杂,工期比较短的合同一般采取总价包死合同,而对于施工工艺复杂,工期较长,图纸不全的合同,一般采用到图部分总价包死,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合同。
(三)注意合同跟踪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化
为更好地促进合同跟踪管理工作的开展,路桥施工企业还应对合同跟踪管理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例如,对于经常性的路桥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对其各项跟踪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于非经常性的路桥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则应建立相应的应变管理工作制度,以更好地解决一些突发的、难以预料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合同跟踪管理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在实施之前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分析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工程现场的施工实况对于合同的有效实施也尤其的重要。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反应的状况与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对比,从而公正合理的分析出施工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来完成,如果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以及延长工期等问题可以及时做出修正,全程跟踪监控工程的实施,保证了合同的执行力度。
结束语
高效管控路桥公司各类合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需要我们每个路桥人在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并要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变化而进行相应动态调整,高效拓展项目效益空间,规避各类经营风险,降本增效,拓展市场,才能真正提升路桥公司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一、前言
劳务派遣这个词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上个世纪50年代引入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竞争白热化的大背景之下。从劳动力调配的层面来讲,劳务派遣因为其机动灵活性以及极强的适应性,正在迅速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务方式,是传统劳务方式的一种补充。与此同时,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保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很容易出现。因此,社会上的专家和学者就劳务派遣制度产生了激烈的讨论。对于那些以缩减劳动力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侵害派遣工权益、规避法规约定的用工企业以及劳务派遣的单位给予警告,对其行为勒令停止。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和一味的制止相比,不如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务派遣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公司或者相关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的企业或组织之间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生效以后,继而再派遣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在工作单位工作时,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已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指令或者任务,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劳务派遣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拥有两份合同。第二,“雇佣关系”和“使用关系”的分离。第三,存在三方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二点。因此,劳务派遣和传统意义上的介绍工作,企业支配和人事代办等存在明显的差别。
(二)劳务派遣的主要表现
(1)劳务人员,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呈现出“三方两地性”。
(2)在劳务人员工作的过程当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承担着连带责任。
(3)把用工单位、责任的划分和落实情况要落到实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还要就协议签订的另一方承担一部分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会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和应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阐述解释。
在法律意义上讲,劳务派遣制度并没有一定的行业约束和标准,这种制度呈现出一种复合的架构体系。其中还包括了三方的商事关系。于此同时,《劳动法》对劳务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阐述,其中包含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雇佣”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使用”。从实际用工的层面来讲,劳务人员,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任何一方都不能独立满足劳务雇佣关系的标准,这是一种复合组成的架构。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任何一方,都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三、劳动合同视野下的劳务派遣的现状
《劳务合同法》的根本出发点是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以及劳务人员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针对劳务派遣问题,在建立健全法规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标准化的思路。对现有的派遣劳务制度进行了多面的限制。这样一来,使得劳务派遣无论从形式和模式上和传统意义上的用工相比更加困难。
主要体现在:
(1)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较高,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并且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数额也比较高。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自己输送劳务人员,来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
(2)合同形式规范化。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法律许可的相关协议,与劳务人员签订法律准许的劳动合同。
(3)合同的内容符合行业的标准,为了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劳务人员与派遣单位必须采用雇佣制的合同。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相比,从薪资等方面不能有明显的差距。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不能将派遣人员进行再次派遣。劳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要为劳务人员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劳务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给劳务人员分配的工作不能超过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范围。
四、对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的一些建议
首先,要使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例如,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其次,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履行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也要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最后,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企业和单位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了节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开支,缩减用工的成本以及规避企业将会面对的风险是企业持久、长远发展的一种本能的选择,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错误的源头都在劳务派遣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使劳动合同下的劳务派遣制度引导进入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最关键的一点是将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务人员的使用期限进行约束,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劳务派遣,一方面可以刺激我国现有的就业形势。但是,因其劳务关系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性,对企业用人制度会有巨大的冲击。为了使派遣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达到两年的标准。对派遣人员的连续使用年限也应该有一个上限的设定。如果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认可,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转正。
参考文献:
[1]沈同仙.运用雇主分立理论确定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J].中国劳动,2006.
[2]朱四明.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J].经济研究导刊,2008.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228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提档升级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基建项目火热上马的同时要求统筹其经济、环保与安全的全面协调,对承建基建项目的单位组织提出了更高的精细化管理要求。尤其是抓好项目财务风险管理,合理规避经营风险,运用财务控制手段从拟项前、在建中和投产后三个阶段入手,突出对项目论证、审批许可、工程预算、投资规模、工期安排、承建施工、劳务分包、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投产审计等财务过程的细节控制,避免因项目决策、现金流动、资金占用、劳务合同、款项结算、缴纳税费、收入支出等风险管理环节出现失误增加项目建设生产与管理成本,提前作出防范或及时作出补救,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风险应对机制事关基建项目发展的切身利益。
1基建项目面临的财务风险问题及分析(1)基建项目投资决策不科学不合理,盲目上马追求项目“高大上”,项目发展持续性不强,资金断裂形成“半拉子”工程和政绩观造成不实用“面子”工程问题比较突出。
基建项目工期长,投入资金大,在决策进入项目建设之前一定要把握好“量体裁衣看菜吃饭”和“开弓没有回头箭”两个原则。近年来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断裂形成“半拉子”工程和一些地方建设不实用“假大空面子”工程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是基建项目企业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当地经济发展、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区位优劣、环保要求、人文环境等多方面综合信息进行财务投资决策分析论证,盲目草率参与投资一些重大项目,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资金分散积压加大、外部举债过高、现金流动停滞、融资成本加大等不合理连带风险。另一方面受当地政府项目政策引导和政绩观认识影响,项目选择倾向性和政策执行持续性不稳定,浪费发展资源的同时造成基建项目停滞搁浅或建而无用。
(2)基建项目在建过程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控制措施执行不严格,对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落实不到位,是财务风险集中多发的关键阶段。
现阶段大部分基建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和规范劳务合同上都进行了规定与要求,较以前无序混乱的建设过程有了明显提高,但随着基建项目牵扯涉及群体利益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经济纠纷、拖欠工资、工程款结算等突出问题依然高发。招投标存在弄虚作假、挂靠资质、“人情工程”;未审先建或边建边审;承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劳务合同审核不严谨,制定不规范;工程监理没有及时发现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支出账面与实际不符;使用现金结算工程款等违反财务管理要求行为;竣工验收走过场;结算超预期等重要环节重点阶段监管不力极易造成一些影响作用大、民生热度高的财务风险爆发。一些初入基建市场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缺失不完整,出现问题时无制度依据或执行落实难,内部控制能力严重不足,外部预测应对迟缓被动,是基建项目财务风险管理的关键阶段和重点难点。
(3)基建项目事后反馈监督评价机制跟进不及时,局部隐藏的财务风险未被发现或纠错追究力度不够,扩大形成新的项目战略风险。
基建项目在交付使用或投产达效后持续评价监督机制连接不及时,易被看轻忽略,如项目资金使用来源、配套安全环保设施建设达标情况、支出费用范围额度审计、工程总价核定核算、是否出现死坏呆烂账务、库存积压占用资金比例、项目总体资金流动性和资产兑现率、经营保证资金、收益分配情况、追加投入再生产费用等总体上评价分析总结,缺乏通过数据差异变化追踪发现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易出现脱节断档的风险漏洞,或者在处理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偷逃税款、虚报实支等违规问题时出亲情牌、打人情分,对账面与实际不符问题没有深挖不放,处理结果上大事化小不了了之,规定落地不严格造成事后反馈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纠错追究力度不够,把隐藏潜在的战略风险控制直接排除或边缘化在企业风险考虑范围之内,基建项目战略风险累积叠加形成新的更大的财务风险隐患。
2建议措施
(1)完善项目财务风险制度建设,用制度影响决策,用决策控制规模,全盘考虑,谨思慎行,从实际出发,达到基建项目立项的科学合理把控。具体基建项目与财务目标实现息息相关、紧密相连。一方面基建项目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承载,通过项目建设达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另一方面基建项目投资必然带来企业融资、折旧费用、运行维护、贷款利息等成本支出,当投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支出成本时,现金流速流量减慢将会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及正常运转。加大制度建设与完善,在民主决策制衡提高投资项目门槛和适度调控风险激发建设活力的矛盾统一之间寻找最佳临界点,可以利用模拟试用法和倒序推算法来合理控制基建项目投资限额,以不同的投资规模和同样的回报利润进行正向反向推算预算,寻找到正常财务环境下项目运行峰值区间和企业能承受的上下阀值,再结合政府规划设计、项目扶持政策、区域竞争水平、同行发展现状、发展前景预测、投入回报预期等基建项目周围环境,得出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从项目进入、投资规模、市场环境上科学合理把控和掌握分寸,把好基建项目财务风险的源头关口。
(2)规范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突出基建项目总体概算、分段结算、逐级核算流程的严密控制和无缝对接,保证项目建设阶段财湛刂频恼常有效运行和效力发挥。
基建项目分段控制执行必不可少,基建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导致结余物资退库不及时、盘库数量账面与实际不符、申报价格不实、施工监理不到位、竣工验收不严格等财务风险出现。财务管理要从核算流程是否准确合理、前期费用项目是否与末期核算项目对应、偏差部分是否已经转入计入成本、工程预支费用及辅助设施支出是否超过阶段概算、分摊支出方法及挂账在建工程处理是否规范等节点入手,严格执行总体概算、分段结算、逐级核算的财务流程,排除外部因素干扰,通过财务管理措施的强化落实带动全程管理的规范进行,实现风险的严密控制和流程的无缝对接。对外要持续改善加强与银行信贷部门的合作,为提高项目融资借贷能力打好基础,强化市场采购供应商的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财务环境。对于经过控制仍无法避免或抵御的财务风险客观看待,通过整体内外财务管控调整尽量把负面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防止失控,造成新的风险扩大化或反复出现,保证项目建设阶段财务控制的正常有效运行和效力发挥。
(3)树立“大财务”整体战略风险意识,系统推进项目建设跟进监督考核、回顾反思总结评价等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杜绝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过程中“头重脚轻”的不均衡现象。基建项目财务风险无处不在,只要有经济往来、劳务输出、现场施工等行为发生的环节都伴随着不同程度的风险防范,既有看得见的直观风险,也有看不见的隐性风险,这就要求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要上升为战略风险的高度来看待,以财务管理为引领树立起整体控制意识,系统推进项目建设投产后后续持续跟踪评价监督机制和达不到预期收益责任追究机制等配套管理,如及时取得验收报告估价转增固定资产、产权及所有权手续办理是否完备、工程预留款合规审查等核心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干扰基建项目正常进行的非法行为,对非法插手垄断承揽土方、砂石等物料运输的经营风险及时消除,对达不到预期效益的严格追究责任,杜绝财务管理过程中重开头轻结尾的失衡管理现象。科学编制基建考核内容条目对项目全局风险进行总结评价,通过树立典型案例来推动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来,基层人民银行(简称基层央行)依法加强和完善合同制用工管理,充分发挥了合同制用工人员辅助履职作用。由于认识上、管理上还有偏差,有的单位在合同制用工及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和管理漏洞,应当引起重视。
一、合同制用工情况的现状
赣州中支辖区内有17个支行,现有合同制用工人员107人,主要从事司机、门卫、勤杂、文秘、水电工、钞票清分和少量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中女性多于男性,其中女性62人、男性45人。女性主要从事文秘、勤杂、炊事员、钞票清分和业务操作等工作。男性主要从事门卫、司机、水电维护等岗位工作。其中,年龄最大65岁,最小18岁,平均年龄为32岁。文化程度有大专、中专,大多数为初高中学历。目前基层央行在临时用工方面主要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和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三种形式。个别单位还存在一些特殊用工方式:一种是当地政府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年满40岁女性和年满50岁男性下岗人员由用工单位接受为合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财政缴纳;另一种方式是工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人员由当地央行使用管理。目前全辖合同制员工平均工资920元左右,高于全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全面落实难。在全辖107名合同制用工人员中办理养老保险占用工人员的93.4%,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到应参保的80%,大多数单位仅仅是办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有的单位采取由聘用人员按当地居民缴费标准自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并凭缴费凭证到用人单位报账。原因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用工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客观上基于财务费用能省则省,态度消极;三是聘用人员参保意识不强,不愿缴纳由个人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劳务派遣形式实施难。目前,基层单位已实行劳务派遣的仅占总数的30%。原因:一是由于赣南是老区,目前除个别县(市)外,几乎没有劳务派遣机构;二是目前大部分单位已聘用人员都是长期相对固定且已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要重新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难度;三是劳务派遣不能降低用工成本,还得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管理费”,用工过程中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均有连带责任。
第三,个别岗位适龄人员聘用难。调查显示,全辖区聘用已退休或内退人员人数占聘用总人数的15%。由于单位门卫值班工资水平低,24小时看守,年轻人不愿干;无库行门卫值班聘用已退休的老年人承担,单位没有与受聘者签定聘用协议。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会处于不利境地,存在潜在法律及经济风险。
第四,利益难趋同管理难。客观上用人单位与聘用者之间利益趋向上有偏差,体现在:一是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情况下,人员流动频繁结构不稳定,有时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建立正常的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合同工往往工作责任感、积极性、自我约束力差,容易带来操作和管理风险;三是合同制用工人员诉求多样化,与管理者的协调沟通能力有差距。各单位对合同工管理重视程度不同,管理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
三、关于合同制用工管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法制观念、证据意识。一是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本着公正、公平,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学习;二是要提高自身证据意识,建立健全合同制用工人员档案资料,完善各项登记备案;三是由于聘用人员自身原因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由聘用者出具书面承诺,表明聘用者自愿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规范合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是对照《劳工合同法》和上级有关合同制用工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堵塞漏洞。严格按照统一的合同范本,结合当地的实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更新理念,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用工管理模式逐步向“劳务派遣”方式转变,特别是对临时性、辅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聘用人员移交给地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路桥施工常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技术含量高和施工复杂性,风险更大。施工中,如果施工人员没有严格遵守技术规范、施工规程、安全操作细则,这些过失行为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业主要求工期紧,增大了投入,却得不到补偿;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工程项目需要大量的施工人员,虽然施工企业已经对这些施工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考核、取证以及培训,但是由于施工人员缺乏操作经验,对路桥工程的施工环境较为陌生,使得项目施工中存在许多的质量事故风险和工伤隐患。如果选择劳务队伍时出现失误,还将会造成一系列的合同纠纷,甚至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所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使用大量的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等,由于施工进度的要求,这些材料并不是一次性采购完成,而是伴随施工进度逐渐采购补充。在施工期间会出现材料价格上涨的可能,致使施工工程部分材料的价格高于投标报价时所报材料价格,增加的费用由施工方自行解决。大型的机械设备(如吊车、挖掘机等)采用租赁方式,按小时或天数计价,但由于施工工程由于停水、停电或雨雪、暴风天气等因素停工,致使租赁时间增长,租金增加,这笔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二、路桥工程经济管理风险防范策略
1.强化对工程经济管理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更为重要,施工企业没有了效益,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正确处理好工期和效益的关系,企业才能得到有利的发展。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施工方案缺少经济比较;二是造价师大多不参加施工方案研究,无从进行经济分析;三是施工中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符时,不能较快做出反应。因此,今后应加强工程与经济工作者的合作,从组织机构上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综合功能的团队。工程经济管理是一个全员、系统的工作,从管理层到基层,都应树立成本控制意识,时刻把企业效益摆在第一位,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企业的效益才能提高。
2.完善工程经济管理体制。要想提高企业利润,减低风险,企业就应完善工程经济管理体制,增设专项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程预算、工程检测、合同索赔等。一个企业要有良好的发展,就得必备各方面的人才,比如在管理层中配备商务管理人员,这样在企业进行工程建设时,就能做好成本的控制,大大减轻企业将要面临的风险。
3.提高投标水平。首先需要对工程的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选择,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工程本身的特点、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符合实际的施工方案设计;然后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对工程的成本进行测算;最后,做出合理报价。这个报价既要体现出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也要考虑到项目风险。在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时,必须要有懂技术、有实际现场经验的专业人员对施工技术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加大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财务风险的内涵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或更大收益的可能性。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筹措资金、长短期投资、分配利润等都可能产生风险。
二、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现状
(一)投标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在投标时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目前普遍采用现金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有的项目一个标段要交纳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押金,且不管是否中标,三个月以内难以收回。合同签订时,不论报价是否合理,有无漏项,要以投标报价为标准,否则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甚至有一些项目立项不合法,项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给投标人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文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有主观性,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
(三)施工阶段的财务风险
第一、材料供应商带来的风险。在业主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不采取赊销甚至欺骗的手段采购材料。供应商在长期得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一般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拖欠的材料款。封存工地资产、冻结项目或施工企业的银行账户,给工程施工和单位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成本管理的风险。成本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是不是实行全面成本控制,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成本计划实施和控制,对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人工、机械等施工现场工程直接费用能否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控制。每一环节的成本管理和控制都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无论哪个环节处理不当,都有酿起财务风险的可能。
第三、安全质量事故带来的风险。由于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张,管理技术人员的缺乏、工程项目以包代管、资金不到位、标价低、全员安全质量意识不强、安全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造成项目施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安全质量事故。
第四、分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分包合同签订不及时、单价不合理,结算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分包单位住住采取偷工减料、消极怠工、甚至采取诉讼的方式对待施工单位,将造成项目不能正常施工,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企业信誉严重受负面影响。
第五、资金管理带来的风险。项目多头开户,资金管理无计划,该上缴的不上缴,影响了项目的施工生产和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
(四)工程竣工结算的财务风险
一般而言,施工项目竣工后,就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但是业主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以种种理由拖延工程交验和决算是间。项目竣工后,业主委托地方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时间长,扣款比例大,这样就会造成项目财务结算滞后。
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业主资金往往不足,加大了施工企业及时收回工程结算尾款的难度,增加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从而增加了工程项目成本,财务风险也随之而来。
三、铁路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
铁路施工企业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并完善项目承接前期的调查、论证与决策程序,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要坚持项目投标过程中的“三不揽”原则,即业主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能揽,大量垫资的工程不能揽,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不能揽。只有对所投项目认真调查研究,筛选方案,树立投人产出观念,重视价格风险的控制,量力而行,精确报价,才能有效降低财务风险。
(二)强化收款管理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首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收款项并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定期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和公司领导。其次,建立内部责任考核制度,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所发生的业务承担责任。
(三)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近年来,铁路发展非常迅猛,铁路技术的更新周期日益缩短,因此,作为铁路施工企业,一方面应该不断加强员工在高新技术的培训,把握铁路发展的前沿技术,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同时,还应当强化员工服务意识,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最终让建设单位在技术上离不开我,在服务上依赖于我,从而改变铁路施工企业在经济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最大限度的降低财务风险。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一、在农民工的使用方面,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发放采取实名制发放至每一个人,保留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避免“恶意讨薪”,有效减少了投诉现象的发生。
第二、采用由分包公司办理借款手续,由项目部拿出部分资金,公司代分包公司直接支付了劳务工资。减少劳务工资支付的中间环节,提高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