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09: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期货特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期货(FinancialFutures)是指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一般分为三类,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中的一种,具有期货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利率等。
金融期货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市场,目前,金融期货在许多方面已经走在商品期货的前面,占整个期货市场交易量的80%,成为西方金融创新成功的例证。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必要性
发展金融期货有利于释放风险,防止风险积累,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为投资者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等多方面有重要意义。金融期货的缺失之弊端逐渐显现,推出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一)全球前20大经济体中,唯中国大陆未推出金融期货。国内人士认为,金融期货的特点是国际化比较强,本土市场不做,境外市场就做,金融资产定价权会被境外市场所抢夺。如目前芝加哥已开始操作、香港市场也正在研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期货,新加坡也于2006年9月率先推出我国A股指数期货——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对我们金融期货的推出是一种推动。
(二)对外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必须规避风险。我国无论在外债还是在外汇储备上,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没有套期保值机制,外债外汇储备风险受制于国际资本市场,损失变得不可避免。同时,愈来愈多的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将面临更大的价格风险、国际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风险,这使我国市场参与主体规避风险产生内在需求。
(三)融资方式多元化需要避险工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融资呈现证券化趋势,在证券市场体系中,市场行为将风险和不确定性转嫁给投机者,这些投机者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并获取利差,使市场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期货市场避险功能得到强化。我国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渗入,资本市场必然会出现金融创新潮,证券化融资激增。然而,如果证券化融资缺乏一个成熟、发展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能规避风险的金融期货市场,来使外资的投资具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那么一切都无从做起,一切都是空谈。
(四)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要求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下的资产价格,由于受各国利率、汇率等因素影响,其波动幅度明显增大,这就使市场风险增加,由此产生了避险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及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都有成熟的金融期货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却没有这种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建立金融期货市场,发挥其规避市场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稳定资产价格,减少经济的不确定因素。
二、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可行性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期货,尤其金融期货的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期货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建设。目前,期货市场与以往发展金融期货的情况已大有不同,期货市场运行平稳,规模不断扩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品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已日益成熟。
(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金融期货的步伐。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体系逐渐完备,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高。来华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和投资参股的外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不仅吸引了资金,更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呈现全球化、自由化、电子化的发展倾向,我国应加快金融期货新品种上市的步伐,使中国期货市场能够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成为在国际市场上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报价市场。
(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金融期货发展取得进展。中国政府已为推行金融期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后对期货合约、业务规则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开展技术系统测试和仿真交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等,设立了会员准入、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限仓制度、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六大风险控制系统,以规避金融期货交易所内部及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诸多风险,为金融期货的发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快速发展的现货市场为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期货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时至今日,虽然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我国的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已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另外,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由于我国近年来持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发行额及占其GDP的比重稳步上升,国债的品种也趋于多样化,国债的投资者涵盖了广泛的投资群体,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对国债收益率的套期保值需求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三、我国目前推出金融期货的障碍
(一)我国推出金融期货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中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新条例对期货公司业务和期货公司监管所涉及的各项基础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并从法律层面对发展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清除了制度性“路障”。尽管如此,目前包括金融期货在内的衍生品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界和实务界对衍生品的基础法律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中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规范较少等等。
(二)法律监管理念应有所转变。金融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包括金融当局监管、交易所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构筑这一监管体系的目的是为金融期货交易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促进金融期货交易的有序进行。
(三)参与者关系仍未解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这是在我国内地首家采用此种方式,此前成立的交易所组织均采用会员制。通过公司化改制,期货交易所将改善自己的定价机制、激励机制、治理结构、决策效率、融资效率、股权结构和基础技术设施。因此,公司化改制后的期货交易所决策更加迅速、筹资渠道更加广泛、所有权结构将更加分散。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17家期货公司为会员单位,分别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对于金融经纪行业与证券公司未来如何参与到金融期货业务中来,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证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及金融期货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科学性,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四、对我国推出金融期货的建议
一、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必要性
发展金融期货有利于释放风险,防止风险积累,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为投资者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等多方面有重要意义。金融期货的缺失之弊端逐渐显现,推出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一)全球前20大 经济 体中,唯 中国 大陆未推出金融期货。国内人士认为,金融期货的特点是国际化比较强,本土市场不做,境外市场就做,金融资产定价权会被境外市场所抢夺。如目前芝加哥已开始操作、香港市场也正在研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期货,新加坡也于2006年9月率先推出我国A股指数期货——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对我们金融期货的推出是一种推动。
(二)对外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必须规避风险。我国无论在外债还是在外汇储备上,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没有套期保值机制,外债外汇储备风险受制于国际资本市场,损失变得不可避免。同时,愈来愈多的 企业 参与国际分工将面临更大的价格风险、国际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风险,这使我国市场参与主体规避风险产生内在需求。
(三)融资方式多元化需要避险工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融资呈现证券化趋势,在证券市场体系中,市场行为将风险和不确定性转嫁给投机者,这些投机者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并获取利差,使市场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期货市场避险功能得到强化。我国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渗入,资本市场必然会出现金融创新潮,证券化融资激增。然而,如果证券化融资缺乏一个成熟、发展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能规避风险的金融期货市场,来使外资的投资具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那么一切都无从做起,一切都是空谈。
(四)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要求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下的资产价格,由于受各国利率、汇率等因素影响,其波动幅度明显增大,这就使市场风险增加,由此产生了避险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及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都有成熟的金融期货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却没有这种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建立金融期货市场,发挥其规避市场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稳定资产价格,减少经济的不确定因素。
二、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可行性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期货,尤其金融期货的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期货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建设。目前,期货市场与以往发展金融期货的情况已大有不同,期货市场运行平稳,规模不断扩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品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已日益成熟。
(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金融期货的步伐。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体系逐渐完备,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高。来华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和投资参股的外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不仅吸引了资金,更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呈现全球化、自由化、 电子 化的发展倾向,我国应加快金融期货新品种上市的步伐,使中国期货市场能够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成为在国际市场上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报价市场。
(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金融期货发展取得进展。中国政府已为推行金融期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后对期货合约、业务规则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开展技术系统测试和仿真交易,加强投资者 教育 工作等,设立了会员准入、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限仓制度、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六大风险控制系统,以规避金融期货交易所内部及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诸多风险,为金融期货的发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快速发展的现货市场为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期货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时至今日,虽然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我国的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已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另外,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由于我国近年来持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发行额及占其GDP的比重稳步上升,国债的品种也趋于多样化,国债的投资者涵盖了广泛的投资群体,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对国债收益率的套期保值需求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三、我国目前推出金融期货的障碍
(一)我国推出金融期货的 法律 制度仍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中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新条例对期货公司业务和期货公司监管所涉及的各项基础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并从法律层面对发展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清除了制度性“路障”。尽管如此,目前包括金融期货在内的衍生品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界和实务界对衍生品的基础法律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中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规范较少等等。
(二)法律监管理念应有所转变。金融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包括金融当局监管、交易所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构筑这一监管体系的目的是为金融期货交易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促进金融期货交易的有序进行。
(三)参与者关系仍未解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这是在我国内地首家采用此种方式,此前成立的交易所组织均采用会员制。通过公司化改制,期货交易所将改善自己的定价机制、激励机制、治理结构、决策效率、融资效率、股权结构和基础技术设施。因此,公司化改制后的期货交易所决策更加迅速、筹资渠道更加广泛、所有权结构将更加分散。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17家期货公司为会员单位,分别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对于金融经纪行业与证券公司未来如何参与到金融期货业务中来,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证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及金融期货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 科学 性,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四、对我国推出 金融 期货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初衷与内涵
监管机构对金融期货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金融期货市场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一方面,金融期货市场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与股票、债券相比,金融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只有在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金融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十分普遍。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普遍建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明确规定经纪公司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负有适合性责任。客户适合性规则的本质是要求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能力、投资目标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强化经纪公司对客户的责任。综上,各国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初衷上具有一致性,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通过对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资产规模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设定相应标准,并根据金融期货产品的风险度限定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是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期货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因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时又被称为合格投资者制度;二是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应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
具体到我国已建立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证监会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宗旨,即是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第二条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界定为: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第一条对宗旨的阐述和第二条对制度的界定中可以得出:第一,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是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期货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金融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督促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审慎选择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金融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第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四:(1)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2)合格的金融期货投资者;(3)负有适合性责任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4)适应金融期货市场需要的监管制度。
二、境外重要市场相似或相同制度比较分析
与我国不同,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和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典型立法是美国证券法关于私募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美国1990年《证券法》修正案第144条(Rule 144)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另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客户适合性规则,明确期货公司在客户开发中禁止劝诱的客户和应谨慎劝诱的客户种类。
其二,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日本2006年《金融工具交易法》把客户分为专业客户与普通客户,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不同的销售标准;我国香港地区证监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规则》中按照投资者的投资组合资产量,将拥有投资组合4 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信托法团、拥有投资组合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定义为“专业投资者”,而《操守准则》规定在建议或招揽客户购买投资产品时,应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适合该客户,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如果客户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是专业投资者),中介人可以豁免无需遵守《操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规定了投资者经济实力与其投资期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NFA)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2.5万美元者,净资产低于2.5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2007年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并进一步从专业客户中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y),要求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客户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即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且除符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第二节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第19条(6)规定的豁免情况外,欧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议时,均应根据MiFID的规定分别实施适合性(Suitabi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评估。
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美国私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的理念是合格投资人财力雄厚,足以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不需要联邦法律提供登记注册及信息披露保护。欧盟MiFID规定银行必须把客户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与合格的对手方三个类别。零售客户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受到的保护相对较低,合格的对手方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并不适用这些客户。
第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含资金门槛和专业知识等内容。根据美国私募Rule 506的规定,仅有两种投资人有资格参与私募认购:(1)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2)非合格投资人但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务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私募发行中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主要是机构的经济实力,包括银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或企业开发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退休金、私人企业开发公司及依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特定合格机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标准,如退休金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合格自然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净资产和收入标准,即自然人必须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与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超过30 万美元,而且当年所得合理预期可以达到相同水平的自然人。此外,那些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业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的投资者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的对象。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作了原则性的要求,规定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应评估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之能力,如经评估其信用状况及财力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适当之担保外,应拒绝其委托。
第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均在其法律中确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美国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私募发行者的销售要求,一旦发行人对不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就不能享受注册及信息披露豁免。而对于其他证券产品,美国证监会SEC授权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制定了适合性规定。如NASD规则第2310条(a)规定,会员推荐客户买、卖或交易任何证券,必须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这样推荐是适合客户所披露的基本情况的,包括他持有的其它证券、财务状况及需要;第2310条(b)规定,除了推荐客户用有限资金投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之外,会员在非机构客户执行交易之前,必须尽合理努力得到相关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客户的交税情况、客户的投资目标以及其它会员或注册代表向客户推荐产品仍需合理努力得到的信息。另外,对于一些新产品,如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指数权证与复杂证券,NASD要求会员必须尽量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而且要向客户披露产品的详细信息。例如,在证券期货产品上,NASD的2865条(A)、(B)款规定,会员或会员的相关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开设证券期货交易账户之前必须尽到风险披露与尽职调查的责任;会员单位应设置客户证券期货账户的最少初始资金与维持资金要求。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公司负责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员应决定是否同意客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如果同意开户,应列出相应的理由。对于自然人开户,要求会员获得自然人客户的投资目标、就业状况、估计的所有年收入、净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投资经验与知识等诸多信息。另外,如有可能,还须对客户的账户记录包括关于客户背景或财务信息、授权协议、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的日期、注册代表姓名、同意开户人的姓名及日期、账户现金核实日期等信息。美国对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也有特别规定。自2000年美国通过《商品交易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证监会SEC与期监会CFTC就上市证券期货(Security Futures)产品(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达成了共识,并进行共同监管。SEC授权NASD制定了对证券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规定,即NASD规则第2310条,而CFTC要求美国联邦期货业协会(NFA)在先前“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规则基础上,比照NASD标准,修改期货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适合性规定。两个规定均要求除非会员单位或会员业务人员在详细了解客户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知识与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的基础上认定客户是适合投资证券期货的,否则不得向客户推荐这类产品的交易与交易策略。因此,会员单位在给客户开户时应进行尽职调查。欧盟MiFID也有关于销售适当性的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以免投资者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涉足不恰当的风险;金融机构必须搜集有关个人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必须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
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现状及其利弊分析
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以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中金所的业务规则,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基本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不够,缺乏法律依据。尽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声称其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金所业务规则,但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并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具体条文。在《期货法》出台前,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尚无法律依据,这与整个期货市场立法层级不高有关。实践中,这使得中金所和期货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可能受到投资者的质疑,相关诉讼风险较高。
其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于严格,过于强调金融期货市场“准入”,使得市场没能完整和准确地理解该制度,不完全适应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我国对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在可用资金规模、金融期货知识基础、期货投资经验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限制性要求;此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通过期货公司全方面的评估。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的过分强调,使得市场并没充分领会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后开展的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风险教育等也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
再次,划分投资者的依据不够科学,没有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性程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并依此分别规定适当性要求。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MIFID)第31款指出“本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应当针对每类投资者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欧盟将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总体上分为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和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适当性要求,给予零售客户更大程度上的保护。香港地区和日本也将投资者分类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据此在适当性和保护方面进行区别规定。而我国仅根据投资者的存在形式(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分类,据此规定适当性要求。如此分类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自然人中有专业投资者、法人中有非专业投资者,对非专业法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最后,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带来投资者交易风险的增加。目前,我国并没有分品种识别合格投资者,只有统一的适当性标准,只要投资者符合某一种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而不同的金融期货产品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不一样。例如,根本不懂国债的股指期货专业投资者,很难说其是适格的国债期货产品投资者,但是现行制度下,其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并交易国债期货,从而增大了其交易风险,使得适当性制度的目的部分落空。
四、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并在《期货法》中设专章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类别划分、资格条件、投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赋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法律依据。从境外市场和国内证券市场经验来看,有关投资者准入性的规定,一般均在法律层面或者行政规章层面规定,因此为保障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顺利实施,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若《期货法》难以在短期内出台,也可通过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专项立法,提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完备性和权威性[1]。
第二,丰富金融期货产品,建立完整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我国已经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并正在研究适时推出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未来上市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可能需要规定不同于其他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推出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丰富和完整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第三,简化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程序,适时适当降低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准入条件”,加速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准入条件”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金融期货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外,还要对期货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期货投资经验,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持续向客户提供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投资风险教育等后续服务。
第四,打破“一刀切”的“准入条件”设置,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期货投资认知、交易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将当前“统一的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为“区分不同交易产品的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区分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在规定适当性和保护力度方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金融期货产品风险程度和交易市场发展成熟度,以金融期货产品划分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投资者符合一种产品的“准入”要求即可进入该品种交易市场,符合几类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获得几类产品的交易资格,不具备交易某类产品的基础知识和经验的,不给予相应的交易资格。对于专业投资者,可以在可用资金余额等方面适当降低要求,在注意义务和证明期货公司存在经纪过错行为等方面适当提高要求,相反,对一般投资者则相应地提高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莹丽.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思考――以MiFID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为借鉴[J].金融期货研究,2011(37).
Perfec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Futures Investor Appropriatenes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LIU Jun-ling1, TAN Wen2,LIU Dao-yun3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金融期货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与商品期货相比,金融期货合同的标的不是实物商品,而是无形的、虚拟化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如股票、股指、利率与外汇等。(2)金融期货合同交易是标准化合同的交易。合同的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和标准性,如货币币别、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唯一需要买卖双方确定的是期货合同价格。(3)金融期货合同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来决定合同买卖的价格,交易效率高、透明度好、可信度高。(4)金融期货合同交易实行会员制度。非会员要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必须由会员。由于期货交易限于会员之间,而会员同时义是结算会员,交纳保证金,因而期货交易的信用风险较小,安全保障程度较高。(5)金融期货合同交割期限规格化。金融期货合同的交割期限与交割时间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特点大多设为3个月、6个月、9个月或12个月,最长的是两年。金融期货的特征使得其交割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交易更易进行,到期时很少发生逼仓行为。
二、金融期货的会计处理
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金融期货,在初始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还应该确认缴纳的保证金。当金融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应该相应地调整其账面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补交或退回保证金。当金融期货合同的交易参与者在合同到期前转手或合同到期时进行实际交割时,应将此时金融期货合同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计人当期损益,并且结算保证金。
(一)利率期货利率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利率期货交易的对象有长期国债、政府住宅抵押证券、中期国债、短期国债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国债期货的交易单位为面值2万元,即期货标的,交易价格的变动价位为0.02元,合同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份。客户在开仓时,一手合同需要向期货经纪公司交纳保证金500元,一手表示一个标准合同。期货经纪公司须按每手200元的标准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买卖每手合同收取的佣金最高不超过5元,最后结算时的结算费为每手合同5元。国债期货按每万元报价,持仓盈亏和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一持仓价)×200×持仓合同数
平仓盈亏=(卖出价一买入价)×200×平仓合同数
[例1]假设20×0年度甲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月18日,以120元报价买人国债期货合同20手,交易保证金500元,手,交易手续费5元/手。2月28日结算价为123元。3月31日将上述国债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25元,交易手续费5元,手。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8日买人国债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10000元(20×500),交易手续费100元(20×5)。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10000
投资收益 100
贷:银行存款 10100
(2)2月28日,国债期货合同盈利6000元((123-120)×200×20)。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1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000
(3)3月31日,国债期货合同盈利4000元((125-123)×200×20)。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8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0
(4)3月31日,将上述国债期货全部平仓。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30000
(5)支付交易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6)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二)外汇期货外汇期货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日期,根据约定价格――汇率,买卖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外汇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外汇期货包括以下币种: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美元等。
[例2]假设20×0年度乙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3月11日,以1美元=7.2元人民币的报价买人美元期货合同20手,每手10万美元,交易保证金20000元/手,交易手续费100元/手。4月30日汇率为:1美元=7.3元人民币。5月31日将上述美元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美元7.4元人民币,交易手续费100元,手。
乙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1日买入美元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0元(20×20000),交易手续费2000元(20×100)。
借:衍生工具――美元期货 400000
投资收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402000
(2)4月30日,美元期货合同盈利100000元((7.3-7.2)×100000×20)。
借:衍生工具――美元期货 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3)5月31日,美元期货合同盈利100000元((7.4-7.3)×100000×20)。
借:衍生工具――美元期货 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4)5月31日,将上述美元期货全部平仓。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衍生工具――美元期货 800000
(5)支付交易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6)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0
(三)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合同。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有美国的道・琼斯股票指数和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英国的金融时报工业普通股票指数、中国香港的恒生指数、日本的日经指数等。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价格为当前市场股价指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金额。股票指数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形式,而不用股票。作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首个金融期货品种,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同2010年4月16日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上市。
[例3]假设丙公司于20×0年4月29日在指数4850点时购A5手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同,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同价值乘数为300,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5月31日股票指数下降1%,6月1日该投资者在此指数水平下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同平仓。
丙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4月29日开仓时,交纳交易保证金873000元(4850×300×5×12%),交纳手续费2182.5元(4850×300×5×0.0003),会计分录如下:
借: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 873000
投资收益 2182.5
贷:银行存款 875182.5
(2)由于是多头,5月31日股指期货下降1%,该投资者发生亏损:4850×1%×300×5=72750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2750
贷: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 72750
按交易所的要求追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4850×99%×300×5×12%-(873000-72750)=64020元
借: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在5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账户借方余额864270元(873000-72750+64020)作为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
(3)6月1日平仓。
借:银行存款 864270
贷: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 864270
(4)支付交易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为2160.68元(4850×99%×300×5×0.0003)。
借:投资收益 2160.68
贷:银行存款 2160.68
金融期货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与商品期货相比,金融期货合同的标的不是实物商品,而是无形的、虚拟化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如股票、股指、利率与外汇等。(2)金融期货合同交易是标准化合同的交易。合同的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和标准性,如货币币别、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唯一需要买卖双方确定的是期货合同价格。(3)金融期货合同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来决定合同买卖的价格,交易效率高、透明度好、可信度高。(4)金融期货合同交易实行会员制度。非会员要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必须由会员。由于期货交易限于会员之间,而会员同时义是结算会员,交纳保证金,因而期货交易的信用风险较小,安全保障程度较高。(5)金融期货合同交割期限规格化。金融期货合同的交割期限与交割时间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特点大多设为3个月、6个月、9个月或12个月,最长的是两年。金融期货的特征使得其交割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交易更易进行,到期时很少发生逼仓行为。
二、金融期货的会计处理
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金融期货,在初始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还应该确认缴纳的保证金。当金融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应该相应地调整其账面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补交或退回保证金。当金融期货合同的交易参与者在合同到期前转手或合同到期时进行实际交割时,应将此时金融期货合同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计人当期损益,并且结算保证金。
(一)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利率期货交易的对象有长期国债、政府住宅抵押证券、中期国债、短期国债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国债期货的交易单位为面值2万元,即期货标的,交易价格的变动价位为0.02元,合同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份。客户在开仓时,一手合同需要向期货经纪公司交纳保证金500元,一手表示一个标准合同。期货经纪公司须按每手200元的标准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买卖每手合同收取的佣金最高不超过5元,最后结算时的结算费为每手合同5元。国债期货按每万元报价,持仓盈亏和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一持仓价)×200×持仓合同数
平仓盈亏=(卖出价一买入价)×200×平仓合同数
[例1]假设20×0年度甲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月18日,以120元报价买人国债期货合同20手,交易保证金500元,手,交易手续费5元/手。2月28日结算价为123元。3月31日将上述国债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25元,交易手续费5元,手。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8日买人国债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10000元(20×500),交易手续费100元(20×5)。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10000
投资收益100
贷:银行存款10100
(2)2月28日,国债期货合同盈利6000元((123-120)×200×20)。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1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
(3)3月31日,国债期货合同盈利4000元((125-123)×200×20)。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8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000
(4)3月31日,将上述国债期货全部平仓。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衍生工具——国债期货30000
(5)支付交易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100
贷:银行存款100
(6)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二)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日期,根据约定价格——汇率,买卖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外汇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外汇期货包括以下币种: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美元等。
[例2]假设20×0年度乙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3月11日,以1美元=7.2元人民币的报价买人美元期货合同20手,每手10万美元,交易保证金20000元/手,交易手续费100元/手。4月30日汇率为:1美元=7.3元人民币。5月31日将上述美元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美元7.4元人民币,交易手续费100元,手。
乙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1日买入美元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0元(20×20000),交易手续费2000元(20×100)。
借:衍生工具——美元期货400000
投资收益2000
贷:银行存款402000
(2)4月30日,美元期货合同盈利100000元((7.3-7.2)×100000×20)。
借:衍生工具——美元期货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
(3)5月31日,美元期货合同盈利100000元((7.4-7.3)×100000×20)。
借:衍生工具——美元期货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
(4)5月31日,将上述美元期货全部平仓。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衍生工具——美元期货800000
(5)支付交易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6)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0
(三)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合同。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有美国的道·琼斯股票指数和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英国的金融时报工业普通股票指数、中国香港的恒生指数、日本的日经指数等。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价格为当前市场股价指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金额。股票指数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形式,而不用股票。作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首个金融期货品种,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同2010年4月16日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上市。新晨
[例3]假设丙公司于20×0年4月29日在指数4850点时购A5手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同,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同价值乘数为300,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5月31日股票指数下降1%,6月1日该投资者在此指数水平下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同平仓。
丙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4月29日开仓时,交纳交易保证金873000元(4850×300×5×12%),交纳手续费2182.5元(4850×300×5×0.0003),会计分录如下:
借: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873000
投资收益2182.5
贷:银行存款875182.5
(2)由于是多头,5月31日股指期货下降1%,该投资者发生亏损:4850×1%×300×5=72750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2750
贷: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72750
按交易所的要求追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4850×99%×300×5×12%-(873000-72750)=64020元
借: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64020
贷:银行存款64020
在5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账户借方余额864270元(873000-72750+64020)作为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
(3)6月1日平仓。
借:银行存款864270
贷: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同864270
(4)支付交易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为2160.68元(4850×99%×300×5×0.0003)。
借:投资收益2160.68
贷:银行存款2160.68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一种金融期货,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股指期货交易不同于以往的商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 股指期货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
以金融期货为主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期货就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股指期货产生的根源是股票市场规模扩大以及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股指期货的运用更为普遍。目前,全球有37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一百三十多种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1、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必要性
(1)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迫切需要。作为股市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推出股指期货对于规避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有重大意义,也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从国际潮流看,金融期货的发展远远超过了商品期货,而股票指数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目前,发达国家与许多新兴市场化国家都已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形成完整的股票衍生产品体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期货市场的环境逐步好转,特别是随着股权分置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为资本市场产品创新拓宽道路。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的接轨,也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2)创造性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需要。首先股指期货是规避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从市场需求面来看,中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幅较大、股价风险中系统风险的成份较多,这种风险难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回避。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长期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以锁住投资收益,回避股市系统性风险。其次是丰富投资工具,有利于创造性培育机构投资者。随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和开放式基金等机构的入市,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规模、数量及类型不断增加。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主要力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单一,没有卖空机制,使得这些投资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而通过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交易,可为机构投资者增加了投资品种,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3)股指期货是中国金融期货的必然选择。从传统来看,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一般以农产品期货为开端,然后陆续设立金融期货、外汇衍生交易、利率衍生交易、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互换等交易品种。而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衍生市场发展往往受政府推动作用更大,直接引进发达国家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市场的发展顺序与发达国家差之甚远。出于国际竞争和本国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把股指期货作为开设金融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
作为金融期货的三大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我国曾经开展过国债期货交易,也在1993年进行过股指期货交易的试点,但当时条件不够成熟,风险控制不当,国债期货因“327事件”而被关闭,而股指期货的试验也中途夭折。经过证券市场的多年快速发展,特别是像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市值企业的逐步上市,股指期货的推出也是水到渠成的现实选择。而随着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利率和汇率掉期、利率和汇率期货也会在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出,从而形成中国金融期货的完整体系。
二、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资本市场发展需要股指期货
过去的30年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的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以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生机。在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已为国内外所普遍关注。政府各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和中介组织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建立规范有效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需求也是金融衍生品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而股指期货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其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易变性使投资者产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10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制度改革也在有序推进,各种金融资产价格自由浮动将更为频繁,市场参与者迫切需要相应的风险管理功能。而且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经过几年的规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金融期货探明了方向,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可见,中国市场不仅对金融衍生品有内在需求,也具备了部分条件。
2、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坚实的现货基础
(1)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一般而言,股指期货都具有两方面的基本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市场价格是由套期保值者、投机者根据供求信息和市场预期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一种市场均衡价格,其变动也反映众多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整,因而成为股票现货市场未来价格走势的指标。二是风险转移功能。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投资者通过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来对冲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另外,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其流动性远远超过了股票现货市场,这也增强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2)现货市场日趋完善,股指期货交易条件基本具备。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国股票市场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架构。无论在市场容量、交易手段、清算系统,还是在监管规则等各方面,都有了飞越式的发展。截至2006年11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为1392家,总股本已达12318亿股,股票总市值为68212亿元,约占GDP的37%。反映证券化发达程度的证券化率也从1991年的0.51%提高到目前的37%,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依然远低于成熟市场的水平,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长期看,我国股票市场供需将趋于平衡,股市正日益成为自由竞争的市场,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证券市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之初(见表)相比,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具有足够的市场规模和流动性。因此,从现货市场角度看,我国基本具备了建立股票指数期货的条件。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和《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及本研究整理
*注:中国A股市值按2006年11月数据,GDP为2005年数据
(3)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为股指期货的运行准备了合适的交易主体。股票指数期货的重要的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截止2006年10月底,我国投资者总数已经达到7650万户,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6140亿元。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QFII、社保基金等众多机构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要求证券市场要提供种类繁多的投资品种,特别是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发展证券市场的政策效应,股票指数期货作为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必要手段。
从市场需求面来看,中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幅较大、股价风险中系统风险的成份较多,这种风险难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回避,特别是在股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风险将不断加剧。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可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加投资品种,有助于鼓励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积极投资、稳健经营。
(4)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关系密切,首先必须将法制建设放在重要的地位,制度构造必须立足于法制。要总结和吸取国债期货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制度保障,这是金融期货品种所具有特殊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必须在一开始就将股票指数期货创新建立在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台上,才能够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
过去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也取消了相关的限制,而随着融资融券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这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双向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监管部门还应抓紧制定《期货法》和《期货交易法》,对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做专门的规定,同时尊重金融期货交易的特殊规律,把控制交易风险放在首位,制定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制度,包括交易所要建立包括会员制组织体制、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实时的交易监督管理、交易风险基金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期货交易监管方式。这些都为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法制环境。
(5)信息技术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一方面,我国发展股票指数期货有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作为西方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发展较晚但又是最为成功的品种,我国可以充分发挥“后发性利益”的效应,借鉴那些成功国家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使我们在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之初就建立在高起点的、规范的市场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只是交易的一个品种,只涉及每日现金清算,通过交易所、经纪商及银行系统的合作,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这一过程。这些为股指期货的顺利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由此可见,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创新和发展,必将掀开中国金融期货新的一页,也将给金融类机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作者单位:程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生;张九辉,北京证券研发中心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股指期货 股票市场 期货市场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世界上有37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股指期货。在此背景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挂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及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一、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必要性
1.规避股票市场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我国股票市场是新兴的不成熟的市场,股指波动剧烈,系统风险较大。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可为一级市场股票承销商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同时,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机会。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发达的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高超的专业技术,充当了股票的“价格制造者”和庄家;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自有资金规模、融资渠道、信息资源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多种限制,自然充当了股票的“价格接受者”,在与机构投资者的股市博弈中,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股指期货的推出将能够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因为股票价格指数本身就是大量有代表性的股票的组合,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市场操纵的行为。
2.丰富投资工具与避险工具,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单边做多市场,投资者只有通过先行买入股票,然后等待股票价格上涨才能够获取收益,投资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持有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一旦股票价格不涨反跌,投资者要么割肉离场要么被套,其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大大减弱。而股指期货引进了做空机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便利的投资与避险工具。同时,股指期货本身也是一种强有力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者可以像传统商品期货那样,通过同一标的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交易,或者是通过期货特有的杠杆效应进行投机交易,赚取投机收益。
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理性投资理念的形成,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必由之路。机构投资者为了保证庞大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然需要足够丰富的金融投资品种,以进行组合投资策略。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投资品种只有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几种,金融衍生品市场一片空白,这已严重制约了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发展壮大。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一方面可以增加交易品种,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使得机构投资者无论是熊市还是牛市都能找到获利机会。特别是对于近几年我国大力发展的开放式基金而言,在没有股指期货的情况下,一旦市场出现下跌,基金的兑付压力就会显著增大,在日益增大的兑付压力下,基金管理人必然将部分资产变现,从而引起基金重仓股的股指快速下跌,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甚至会使基金被迫面临清算的窘境。
3.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和发展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着透明度低的问题,而开展股指期货有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度,这是因为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市场透明度非常高。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加快了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市场信息和经济信息的传播速度,使许多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货市场得以迅速公开,同时也使很多信息得到了提前的消化,减少了将来一定时期内的未知性,这样,一方面方便了投资者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了投资机构和大户在消息取得上的优势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庄家的市场操纵,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为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找到了一个释放口,能够把股票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分散到期货市场上来,有利于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增加股票市场的吸引力,改变目前“熊多牛少”的状况,有助于形成长期的牛市。在缺乏股指期货之类对冲工具的情况下,一旦股票指数处于相对高位,投资者人人自危,争相出逃,获利了结。这种行为的普遍化造成了投资过程的短期化和股市的长期低迷。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其高流动性的特点,有利于吸引场外资金的进入,特别是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外资等大资金的入市。股票市场上资金充裕,股票需求旺盛,必然会推动股票价格的上涨,从而有可能形成长期的牛市行情。另外,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促使一些大盘股的股性发生转变,提高投资者投资国企大盘股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中国成份指数样本股往往以
大盘绩优股为主,国企大盘股占较大权重,那些关注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就必须关注国企大盘股的走势,从而可以激活其股性,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4.拓展和丰富期货市场
自1990年10月12日,中国粮食批发市场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开业,宣布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以来,中国的期货发展经历了十多年的风雨。目前的中国期货市场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商品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少(目前仅有13个)、交投不活跃、交易规模有限是其主要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各方面市场条件的成熟,我国不可能仅仅停留在现有的传统商品期货市场上,必然着手建立自己的金融期货市场。股指期货自从1982年诞生以来,经过20年市场实践,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期货市场上一个比较成熟的交易品种。推出股票指数期货能够丰富期货交易的品种,提高期货市场的人气,吸引大量场外资金的流入,拓展期货交易的空间和层次,促进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股指期货交易的实践经验,在我国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必将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政策建议
1.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相关法规
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利用其杠杆效应进行过度投机。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预防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过度投机,稳定整个市场。在法规体系上,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着市场的制度体系。针对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交易所规则。但应该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长期来看,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2)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从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场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关金融期货的平稳推出、功能发挥和长远发展,是各项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货在国际上虽然发展比较成熟,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广大投资者还比较陌生。金融期货专业性强、风险程度较高,其投资理念、风险控制与现货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交易标的、风险特征和运行规律方面,与商品期货也有很大不同。要通过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期货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决策的水平,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使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对于金融期货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既要看到投资机遇,更要看到市场风险。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提高市场操作水平,充分认识金融期货的特点,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3)建立突发风险的管理机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人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严控操纵市场行为,预防突发的市场风险。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基金,适时平抑市场突发风险。
2.对投资者的建议
(1)仿真交易有别于真实交易,股指期货真正推出时需谨慎投资
仿真交易与现货市场是割裂的。在真实的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使期货价格无法大幅偏离现货价格。期货市场受到现货市场的影响,同时它又通过套利者在现货市场上的反向操作影响现货市场。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割裂,只存在投机类型的投资者,因此期货市场只能被动地接受现货市场的影响,套利机制的缺乏使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但在真实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为,将期货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期货价格大幅度偏离现货价格的现象很难出现。
仿真交易使用虚拟资金进行交易同样会对投资者的心态产生与真实市场的偏差,在真实市场中,投资者可能因为实际损益导致心态的变化,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尽情地进行投机交易。正因为如此,虚拟交易中的策
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真实市场。在沪深300指数期货正式推出后,投资者仍需进一步研究真实市场的表现,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经验。
(2)股指期货套利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现货指数或组合的买卖,投资者需考虑复制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各成份股流动性存在差别,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现货指数的建仓存在难度。如果使用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的现货组合,则这些组合与沪深300指数间是否具有稳定的相关性是需要考虑的。至于使用跟踪股指的基金,该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而且运用指数跟踪型基金还存在流动性风险,毕竟我国目前指数跟踪型基金的日成交量还较低。而缺少流动性将对套利交易产生致命的风险。
(3)在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下,我国股指期货套利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障碍,投资者在套利交易策略的选择上需考虑这些实际限制
我国现货市场实施t+1交易,而期货市场实施t+0交易。由于套利机会一般都很短暂,在现有的交易机制下决定是否进行套利要根据套利空间的大小充分考虑到现货的t+1交易效应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国缺乏现货的卖空机制,因此,期现套利只能在股指期货价格被高估的情况下进行正向套利,不能直接进行反向套利,虽然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和指数现货来模拟替代现货的卖空,但成本过高,不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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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监管部门、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公众的共同努力。作为期货市场的主力军,期货公司的滞后发展,阻碍了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法规的逐步完善及交易所高速发展相比,发展滞后的期货公司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那块“短板”。
一、期货公司现状
(一)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我国政府把期货市场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基础法规制度日益健全,正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及相关配套办法的相继出台,对我国期货市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改变了期货公司的属性。在监管方面,对期货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期货公司的交易行为和人员资格都做了规定。
(二)期货公司结构调整有序进行。随着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及新的期货监管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大多数期货公司已经或即将完成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企业、证券公司开始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期货公司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做优做强的效应初步显现。有远见的投资者越来越意识到期货市场所孕育的巨大机遇,通过控股参股期货公司进入期货市场,其中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举动尤为引人注目。期货公司则通过合作增加资本实力做大做强,解决未来业务发展带来的净资本不足瓶颈。
(三)资本实力、抗风险实力加强。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经营实力、净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期货行业的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的浪潮中,期货公司资本实力增强,整个行业的总资产规模超过400亿元,期货公司资产规模整体大幅度提升。
(四)业务大幅增长。得益于2007年期货交易量的提高,全国期货公司在盈利面和盈利数额上都有了非常大的提高,2007年1~11月全行业盈利8.4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倍多,期货公司盈利面达到81.6%;相对于其较低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收益率还是比较可观的。期货公司保证金、手续费净收入和交易额增幅较大。
二、期货公司的定位与发展策略
根据目前期货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分布等特点,把期货公司分为券商控股类、现货商背景类、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类、区域性期货公司四类,探讨不同特点下的期货公司的定位与差异化经营的发展策略。
(一)券商控股类的期货公司。截至2007年底,全国177家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的期货公司已达52家左右,其注册资本总额亦已攀升至约46亿。54家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亿元的期货公司中,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有16家。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已向期货业投入了超过30亿元的资金,是期货行业注册资本增长的主要动力。
1.打造金融的产品品牌。金融期货在国际期货市场占90%的交易量。我国推出金融期货后,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而券商、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是金融期货的主要参与者,金融期货为金融机构增加现货交易的灵活性,增加套利和规避风险的机会。期货公司可以利用股东的背景及研究资源,与股东的研究人员交流合作,发挥金融期货业务上的优势条件,着力打造金融期货的产品品牌,提供金融期货相关的套期保值、经纪、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等系列业务。
2.在营销和信息技术上的协助。根据该类期货公司自身定位与股东的客户资源优势,可开发的客户对象除现有商品期货投资者,还将包括原股票市场的潜在客户、金融期货的机构投资者。券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强大,期货公司可以利用券商的营业网点宣传和营销,吸引原银行券商等机构的客户中的潜在期货投资者,还可通过股东的营业网点便利原股票客户开户。
(二)现货背景期货公司的发展道路。我国一些期货公司也具有现货商背景的,或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如建筑材料公司、粮油公司等等,或者说有比较大的现货企业,如中粮期货就是粮油背景的期货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对市场的理解,对行业的服务专业化程度比较高。
1.培育现货期货业务核心竞争力,在该产品上做精做深,业务做广做大。产品上的做精做深需要与产业链的上游生产商和下游的销售商加强交流合作,对商品的产供销一条龙从各个源头寻找价格形成的依据,提品以及产品衍生产业链透彻深入的研究报告,如果研究报告的准确率高,能够为客户指导实际操作,无疑报告具有非常强的商业价值,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而且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区域内大型现货企业构建合作平台,共同深化对特定期货品种的研究,并由此转化为各自的竞争优势。产品业务的做大做广指拓展产业链上系列产品的套期保值、期现套利以及咨询管理业务。在衍生产品逐步丰富,更多业务被允许之后,可以进行产品的设计,现场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套利软件,程式化交易成为产品类别,以产品的多样化为公司发展方向。
2.加大宣传,增加培训,吸引更多现货商参与。许多个人或企业对风险的理解还是倾向于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强调期货的高风险,忽略风险的可控性,因此现货商参与期货交易的积极性不高。期货公司继续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抓紧落实首席风险官制度,继续完善期货公司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加大对辖区机构合规经营的检查力度。
(三)实力雄厚的大型期货公司。除券商和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外,一批期货公司长期以来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在商品期货领域发展壮大。2007年期货公司交易排名中,国际期货、浙江中大、格林期货、南华期货等老牌大型期货公司均位列前茅。在股指期货发展初期,此类公司仍能借助其固有优势维系其市场份额,不过这类公司的良好业绩会因未来市场格局的转变而受到一定的影响。
1.拓展业务,树立企业品牌,寻求上市融资渠道。该类期货公司长期以来在期货业界口碑良好,每年的交易量均排名前列。在前期基础上,继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风险控制,树立企业的品牌,创造和提升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秀品牌。在业务上多样化经营,不断进行产品创新,通过专业的服务来吸引专业机构投资者和套期保值者,成为业内全能型期货公司。除大股东主动增资的传统模式外,期货公司可寻求上市等方式走多种融资渠道,以充实资本做大做强。
2.提升公司的研究力量。分类组建金融产品和大宗商品研究小组,实现专业化研究和团队研究相结合,并在新品种的研究和培训上继续走在同行前列。重视市场研发工作,一方面,公司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市场考察和人员培训,另一方面,公司研发人员又为业务人员提供了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开发和交易形成有力支持。
(四)区域性的期货公司。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差异化的发展,而大型的企业成为地区差异化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期货公司的属性是金融服务机构。为服务地方经济、服务本地企业、服务当地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区域性期货公司,应发掘区域经济特点,发展区域性产品。在中国已经形成不同产业集群带,在不同区域有一些特定的产业,具有鲜明的比较优势。该类期货公司抓住期货新品种不断推出的契机同时,依托区域的产业经济特点,以区域性产品为核心竞争力。可以利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相应的保护,和对地方市场的熟悉,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地缘和时效优势。
三、监管建议
(一)分类监管引导期货公司细分市场,准确定位。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竞争同质化。通过监管层对不同级别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不同实力的期货公司批准不同的业务范围,允许优质及资产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创设新产品,可以促使期货公司自身正确的市场定位,发挥自身的优势,满足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分工。监管层通过对期货公司不同的分类监管,逐步将部分公司淘汰出局,集中市场资源造就一些有较大市场规模、资金实力强、有良好信誉的公司。这批公司将是“扶优”的主要对象,将成为行业的领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