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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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服务。中国的私人银行市场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07年3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私人银行服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正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金融服务新热点。随着外资银行纷纷在中国开设私人银行,这项有着数百年历史的业务正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热点,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财富市场的可行性
亚洲各经济体的日渐富强为当地银行创造了大量机会,随著亚洲阶层急剧膨胀,向有钱人提供投资理财及私人事务服务的私人银行在亚洲各地迅速崛起。目前,已经有80多个私人银行机构在亚洲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他们在亚洲地区所设的分公司大多集中在香港和新加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GDP从1997年的3624.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335353亿元,增加了98.9倍,人均GDP2009年为6914美元。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联合的《亚太区财富报告2007》显示亚太地区富裕人士的财富总值达8.4万亿美元;中国大陆与日本占亚太地区富裕人士财富总值的64%。同时,《亚太区财富报告2007》显示香港和中国大陆2006年富裕人士财富总值分别排名第二、第四。而富裕人士平均净资产分别列居第一、第二,均值超过500万美元。中国大陆和香港富裕人士的财富集中度都较高。中国的34.5万富人拥有17,300亿元的资产,超富裕人士占该市场富裕人士总人数,中国为1.44%,集中度仅次于中国的香港(1.53%),高于新加坡(1.39%)。并且,中国70%以上的富裕客户都集中在中国五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而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点就是从中心城市向卫星城镇辐射。由以上数据表明,富裕人数之多,财富总量之大,完全可以和香港市场相比,中国大陆完全可以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又据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公司2010年6月24日的《最新全球财富报告》,个人资产净值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国大陆人士,2009年总数达到47.7万人,较2008年增加31%,继续位居全球第四。亚洲私人银行市场逐渐成熟,亚洲本土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资产约在2500亿至3000亿美元之间。在亚洲之外的地方,如瑞士、纽约和伦敦,客户经理们管理的亚洲客户资产额则达到3000亿美元。但在亚洲经济实力最雄厚的3个国家──日本、中国和印度,监管机构为该行业设立了一个极高的准入门槛。境外私人银行坚信这个市场商机无限,为迈过这道门槛,一直在努力进入当地市场的并积极建立市场地位。
二、中国银行业法规分析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4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归纳总结境内外商业银行实践经验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并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所谓个人理财服务,从消费者角度讲就是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生活与投资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站在金融企业角度,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划分市场,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方式和有关程序。转贴于
私人银行参照针对大众理财的相关监管指引,还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但私人银行与一般的大众理财无论在产品结构和销售理念上都存在着差异。比如在《办法》中,提到从客户的角度针对“特定客户群”的服务,一般把它叫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是一对一的,或者简单来讲一对多的,而不是具有普通特征的“客户群”。
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多家外资私人银行出于开拓市场、满足客户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要求,针对国内私人银行客户追求高增殖、高回报的特征,产品设计相当激进。当金融危机横扫全球,外资银行依靠QDII渠道进行投资的理财产品损失严重,投行模式下的私人银行无论是在品牌和资产上都遭受了较大的冲击,令这些私人银行深陷信任危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7月,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进行了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或基金,不能参与PE投资、定向增发等。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就意味着,银监会对金融理财行的风险作了规定限制,银行如果做股权投资类产品,也只能面对高端客户,投资起点起码在30万元以上。这份通知的出台意在加强和改善风险控制,一方面对理财产品的安全和风险作了限制,同时也指出了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出路,即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这一利好消息也激励了外资大规模拓展私人银行业务。
三、中国金融制度分析
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尽管潜在的市场很大,但也面临着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限制?目前,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了金融的混业经营,即身为银行,可以从事保险、证券、投资、信托等多项金融业务。中国金融业却还处在分业经营状态,即银行只能做银行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做保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等,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不相通。监管层的许多金融政策也都是针对分业经营的。这使外资私人银行的很多产品在开拓过程中步履维艰。在这样一种分业经营状态下,人才也是单一化的占绝对多数,综合型财富管理专才十分稀缺,只有在少数海归派中能觅到寥寥几位?
在国内银行尚未实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私人银行业务开展遭遇到瓶颈。如果要进一步帮客户做资产配置管理,就势必需要涉足资本市场,但目前中国银行业还不能向海外私人银行那样进行混业经营。私人银行不管怎么服务还是属于商业银行的运营范围之下,即银行不能投资股票或其他投资工具,所以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开发受到了一定限制。
由于分业制度的限制,私人银行服务的提供也成了半成品。成熟的财富管理服务是真正“管家式”服务,国外客户倾向于选择“专业投资人”或者“专业财富管理人士”为自己打理资产,这类人士受到一系列法律、规章等制度约束,有效规避潜在“道德风险”。因此,客户放心将资金完全交由这类专业人士打理,高端的私人银行服务基本不需要客户自己进行投资。而在国内这种情况还不可能实现,国内银行的服务只是充当“中间人”角色,也就是说,银行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投资意见,但是需要客户自己去完成投资、资产配置、调动资金等全部过程。纠其原因还在于国内银行业的分业经营,这与国外成熟的服务差距非常大。随着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加快,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正在经历艰难地突破。
对于私人银行来说,信托也非常重要。但目前银行业还不能经营信托业务,这样富裕家族资产的相承相传就很难体现,所以很多业务只能与信托公司联合来做。另外,中国外汇管制制度较为严格,客户涉及境外投资的需求目前还难以充分满足,因此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受限,而外资银行所受到的限制更是大于中资银行。
私人银行大都属于中间业务,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声誉风险以及洗钱风险。我国目前关于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金融法律体系、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实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等,完善建成尚需时日。
四、私人银行业务同业竞争分析
目前,私人银行已经成为中外资银行抢夺市场的主要阵地。在中国,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都处于起步阶段,表现出了以经济发达城市为依托,以高额净资产客户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等特征。随着2007年4月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中外资银行竞相争夺高端客户。
私人银行业务对于本土银行来说,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个性化、区域化的业务,本土银行与客户的文化和价值观更接近,可以更好地把握客户理财偏好、特点和需求。并且本土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扎实的客户基础。因而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巨大的客户基础和网点优势在私人银行业务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外资私人银行则拥有卓越的品牌、高效的管理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毕竟西方发达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已经相当成熟,但受制于国内的金融法规,海外经验与相关产品也不能完全直接应用到中国富裕客户的私人银行实践中去,是否有能力开发出金融法规框架之下,更具备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同样是困扰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未知数。同时,它们还缺乏深厚的客户基础,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着不小的难度,使得它们目前在和国内银行的竞争中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因此,总体上中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领域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当前整个中国私人银行业还没有展现出一个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应有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私人银行从服务内容上来看,主要以产品销售为核心,投资咨询类服务还停留在充当理财顾问阶段,仅仅是服务理财的升级版。像遗产的筹划、信托、艺术品、奢侈品投资类的顾问还没有提供。产品基本没有差异化,同质化比较严重,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由于专业财富人才资源匮乏,各家私人银行急需既精通国际业务又熟知本地市场的人员。然而目前国内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不过5、6年之久,私人银行业务起步不过是近几年的事,理财人员的认证体系也刚刚引入,私人银行培训体系还很不成熟,因此目前国内适合的私人银行人才普遍缺乏,这成了国内所有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外资私人银行同处在一个市场,都需对市场、客户进行探索和发掘,双方在市场开拓前景上都各具潜力。
五、外资私人银行的竞争优势
外资私人银行独有竞争优势。相对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其独特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管理经验优势、产品研发优势和品牌声誉优势:
1.管理经验优势
私人银行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运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掌握了私人银行业务的各类核心技术,其管理制度非常成熟。比较典型的是,国外私人银行的核心收入来源为每年固定比例的资产管理费,以及为客户提供超额回报的分成。
2.产品研发优势
近年来,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特别是用于资产保护和衍生工具和各种投资工具,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增长在于构造型投资产品和非传统投资工具(如套头基金、投资基金、私募股本和不动产投资等)的运用,外资银行成熟的运作使其产品资源极其丰富,能提供更加周全的服务,产品更具特色。有些跨国银行,其经营业务无所不包,形成了自然的垄断优势。
3.品牌优势
海外几家著名银行历史悠久,在全球享有极高的声誉,进入中国后先声夺人,还未开展业务就已开展品牌宣传攻势,使不少国内高阶层客户从心理上认可海外品牌。
私人银行业务是中国金融服务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银行服务的最高阶段,从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要求看,私人银行业务的加速开展,是迈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的一步。外资银行经过多年本土经营,已经积累了不少客户资源和市场号召力,可将现有客户进行分层,将最高端的客户分离开,提供最顶级的贴身式服务。
六、外资私人银行目前的对策
当前中国金融环境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有一定掣肘,但私人银行仍然拥有许多机会和优势。
1.根据中国市场特征,建立完善组织架构
跨国公司融入中国市场,总是需要把集团高层对中国市场的印象、中国团队的特点及政府的视角和客户的需求考虑进去并联系在一起,然后才可能形成信任关系。而行业新进入者是必须付出成本和时间代价,要与其他同业者拉开差别无非从三个方面入手: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对一个新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还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就业务操作层面上如何确立相应的业绩考核标准,如何更好地结合IT发展开拓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产品的风险管理,初期的高额投入与短期内不易取得账面利润的矛盾,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于最终的一套完善的业务组织管理机制。
2.加强市场调研,明确市场定位
根据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在资产结构、地域分布和客户群体方面的差异和特点,各家私人银行应加强市场调研,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制订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一是根据我国私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实际情况,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根据不同层次的顾客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多样化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从宏观上来说,加深当地市场客户的了解、熟悉金融法律环境,树立品牌声誉,是从公司战略角度制定策略的。
3.树立品牌,培养客户
金融危机使得中国富人开始强调追求回报的同时控制风险,风险偏好归于理性,并且将逐渐对银行的投资顾问建议持更开放的态度,为中国私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目前相关私人银行法规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外资银行的工作中心仍放在宣传私人银行业务上,树立品牌形象,培养客户基础,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做好准备。
总之,在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及稳定金融市场环境前提下,外资银行业只要善于把握机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再加上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以及配套政策出台,私人银行业必将在国内大放异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危机出现的频率有所上升,每一次都会对我国的外贸经济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针对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分析了解影响的情况,其次是针对实际的情况财务一些应对的措施,保证我国外贸经济市场的正常运作。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经济市场的影响
1、对我国外贸经济竞争力的直接影响
金融危机状况下,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历史比较短,缺少对外汇风险的管理经验,面对汇率造成的外贸交易差额等问题,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处理方式比较单一,不能灵活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经济手段来解决汇率波动引起的问题。第三,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于外贸外汇风险管理,我国市场上缺少一些完善、成熟的管理机制,中小外贸企业没有可以借鉴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虽然我国一直在探索外贸外汇风险管理方式,也形成了一些外汇风险管理体系。但是,这些管理模式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外汇风险管理需要。由此可见,加强中小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国产品之所以能够受到诸多消费者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我我国产品的低价,这是我国外贸经济能够在极小的利润空间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原因。一旦国外政府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成功,那么最直接的后果便是这些出口产品的价格必须会相应的上涨。该种形势下,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将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物美价廉优势不再,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将受到极大挑战。不仅仅如此,国外政府开展的反补贴调查并不是针对某一企业的,而是针对一国政府、行业,一旦制裁收到肯定,不仅产品优势不再,我国同一行业的优势将会受到直接的挑战。
2、对外贸产业政策造成一定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方式,外贸经济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采取反补贴调查,实际上也是针对我国政府实施的,在严峻的外部形势下,必须相应的对国内产业扶植力度进行一定力度的减少。此外,伴随着反补贴调查的日益频发,对于我国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已经开始上升到体制层面,这对于我国出口产业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同时我国以市场化、自由化以及私有化的目标在外贸市场中开展,进而打开了金融行业混合业的局面,从而为受到西方外贸市场的虚拟化。同时一些西方国家依靠本国货币的环流机制,实现稳定收入出现证券化以及资产化的现象,这样对于我国的外贸产业政策的影响十分的严重。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应该采取的措施
1、坚持外贸经济发展的标准
首先应该是坚持不懈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政府对经济主体以及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监督管理作用,采取紧缩性政策减少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外贸经济的影响,对于新时期的中国而言,这样模式既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同时也是具有成效的。其次转化货币政策目标,促使货币政策稳定性和前瞻性,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供给出现持续增加的现象,同时金融深化指数也呈现出迅速上市的趋势,在长期的金融深化指数上将会导致货币冲击的风险,因此金融货币的政策目标应从经济增长趋势向抑制资产泡沫和稳定币值的方向发展。
2、调整外贸经济贸易战略
进行调整经营战略,目前,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正不断趋于区域化和集团化,在集团内部,我国的外贸经济受到的包括绿色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障碍的影响都比较小。所以,我国的外贸经济中要积极转变现有的经营思想,积极调整进口经营战略,要注重贸易与投资,加快在海外投资建厂的步伐。要加紧建立一批外贸方面的跨国性公司和企业,实现在进口国的当地进行生产,并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就地进行销售的模式。实现外贸一条龙经营模式,从而有效减少绿色贸易壁垒的约束和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的外贸商品也可以积极加大开发东南亚各个国家的市场,以及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市场,积极开拓更多新市场,从而有效分散贸易压力,增强对各种贸易环境突变的适应能力。
除此之外,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外贸市场正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压力,面对西方各进口国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对我国的纺织外贸行业进口进行了各种约束和限制的现状,我国的外贸行业一定要紧跟形势的发展,积极应对市场的具体变化,否则就会在国际市场的激烈角逐中惨遭淘汰。目前,我国外贸行业中的大多数企业在生产水平、技术水平以及产品开发水平还有管理方面都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国际商场中的竞争力较弱。所以,国内的外贸行业一定要努力提高意识水平,并加强自身生产技术与贸易能力的建设。我们相信,通过切实的努力,我国的外贸行业一定能突破西方各出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国际市场份额,获得长足的发展。避免在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对我国的经济造成影响。
三、结束语
在金融危机出现的时候,保护我国的外贸经济市场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的保证内需,同时能够成功的抵抗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在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一定要针对我国外贸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有效的保证外贸经济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15-05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升级新阶段,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很不稳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2008年以来,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的年度增长率有两位数增长,也有极低的增长。其次,投资区位略向中西部转移。在全国外资实际利用额占比方面,东部从2008年的84.07%下降到2013年的81.71%,中西部则分别从8.87%、7.06%上升到10.08%、8.22%,而这是在投资合同占比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发生的,说明外商投资中西部力度略有加强。再次,投资产业重心逐渐向第三产业倾斜。从2008-2013年,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额以年均14.04%的速度增长,高于第一、二产业的13%和3%。三次产业投资中,尤以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移明显,第二产业的合同项目数占比和实际投资额占比从2008年的45%、58%一直下降至2013年的30%、42%,减少了1/3左右,而第三产业的相同指标则从51.96%、41.07%上升到66.24%、56.31%,增加的百分比基本上等同于第二产业的减少量。最后,外商投资资本更加深化。在合同项目数与实际投资额增长不稳定的前提下,全国外商直接投资平均额(外商直接投资额/项目合同数)从2008年的336万美元不断增加到2013年的516万美元,即使越来越不受外资青睐的第二产业,平均投资额也从433万美元增加到了715万美元1。由此可见,经济新常态下,外资企业也在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而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一方面面临着被迫转型的压力,但同时迎来了由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发展新机遇。鉴于外资企业所处的特殊发展时期,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测算出其生产函数和技术效率,总结过去的发展经验,判断未来发展前景。
二、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学界对外资企业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第二,外资企业的溢出效应、贸易效应及经济增长效应;第三,分行业、分地区利用外资的效率;第四,外商直接投资的趋势与对策。本文以生产函数与技术效率为核心展开研究,与第三个领域最为贴近。在生产函数的选择上,本文采用最常用、最经典的C-D生产函数,假定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和劳动。对于技术效率的评估,以Farrell(1957)为起点,形成了参数法和非参数法两个分支。随即前沿生产函数(SFA)是参数法的代表,由Aigner、Lovell和Schmidt(1977)以及Meeusen和Broeck(1977)提出,Battese 和Coelli(1992,1995)的研究使得该方法被广泛使用,他们专门为此研究方法开发了Frontier统计软件。数据包络分析(DEA)是非参数法的代表,由Charnel和Cooper(1978)提出,也是目前我国学界研究外资技术效率的主要方法(刘忠生,2009;赵锦春,2010)。部分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两种方法的结果是相似的,差异不会太大(Lovell,1996;程慧萍,2013)。
从表2可以看出,新疆、广东、北京、江苏四个地区基本上处于规模报酬不变的阶段,其原因可能是外资企业在当地已经处于发展稳定期,市场基本达到均衡状态。内蒙古、甘肃两地区具有规模报酬递减的特征,且资本产出弹性远大于劳动产出弹性,其原因可能是当地外资企业基本属于资源导向性产业,主要要素投入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他各省市外资企业都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而且上海、福建、海南三地区的规模报酬率大于2,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明显。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都在0.8以上,规模报酬率为1.607859,足以说明我国仍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外资的潜力。而西部地区平均值最小,中部地区平均值最高,这也符合近些年外商直接投资区位转移的趋势。另外,西部地区的资本产出弹性大于劳动产出弹性,东部、中部则反之,说明西部地区外资企业还处于资本主导的发展方式,劳动力因素贡献度不如资本因素,而东部、中部的劳动力素质较高、人力资本存量较大,因而劳动力因素正逐渐成为外资企业的主导因素。个别产出弹性为负,说明该省市外资企业的某项要素投入可能超过最佳比例,造成了负的规模报酬。
根据表3显示的结果,模型可决系数与调整后可决系数都很接近1,表示总离差平方和中由回归方程可以解释的比例极高,说明模型可以很好地拟合变量之间的关系。F-statistic表示模型拟合样本的效果,即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度,结果显示检验值为1399.803,远远大于临界值,且伴随概率为0.0000,说明模型的自变量对因变量解释力度强。Durbin-Watson stat值为2.40642,经查表,下临界值du=1.5,2
(二)模型2实证分析
运用Frontier4.1统计软件对模型2的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ω=0.0373,说明从全国水平来看,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随着时间以3.73%的速率在进步。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分别为0.6202和0.4692,两者之和等于1.0894大于1,说明外资企业的生产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这个结论与上述变系数回归模型得到的结论一致,但是具体数值大小却不同。
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在实际生产效率水平和前沿面生产效率水平的差距中,生产技术无效率项能够解释95.34%的比例,而不可控的随机因素影响比例很小,同时也说明使用SFA模型是合理的。
通过对截面数据的检验,可以得到各省市外资企业的技术效率估计值TEit=exp(-uit),表5显示了各省市的外资企业技术效率平均值,并计算得到三大地区及全国的平均水平。根据该表,吉林、北京、天津、海南、广西、安徽的技术效率平均值超过0.8,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山西、黑龙江、甘肃、青海的技术效率平均值都在0.6以下,处于全国落后地位;其余各地区技术效率平均值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上下浮动。从全国范围来看,技术效率平均值按东、中、西部地区逐次递减,但是没有明显差距。
为了进一步证明全国的外资企业技术效率水平并无巨大差异,对2008-2013年的技术效率结果进行α收敛性分析。α收敛性分析所用的指标是变异系数(CV),变异系数越大,说明观测组内的技术效率差异越大。其计算公式为:
CV=■=■
其中,σ、μ分别为观测组的标准差和均值,x■为观测值,即TE■。具体计算结果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技术效率差异呈收敛趋势,尤其在2010年之后有明显收敛,而这个时段正是外商投资随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而发生结构变动的时段。
五、结论
通过对外资企业近几年生产函数与技术效率的研究,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外资企业在我国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方面,两个模型都证实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各省市都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而且前沿技术水平在以3.73%的速率进步;另一方面各地区之间的规模报酬率和技术效率差异不显著,说明全国各地外资企业经营水平趋于平衡。第二,根据模型1的分析结果,部分地区外资企业的要素投入比例应当有所改变,避免资本或劳动单个因素过于集中,导致产出弹性减小甚至为负。第三,根据模型2的分析结果,在山西、甘肃、黑龙江、青海等技术效率低下的省市,外资企业在人为可控因素下仍然有很大的管理效率改进空间;另外,技术效率在平均值上下浮动的省市内,外资企业也应当降低管理无效项的负面影响,尽量地在接近前沿生产技术的水平上生产经营。
参考文献
[1]Battese G E, Coelli T J. Frontier production functions, technical efficiency and panel data: With application to paddy
farmers in India [J]. Journal of Productivity Analysis, 1992, 3(6):15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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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ovell K A. Applying efficiency measurement techniques to the measurement of productivity change [J]. Journal of
Productivity Analysis,1996,7(2/3):329-340.
[4]刘忠生,李东.中国内资与外资的效率差异及收敛性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5):54-67。
[5]赵锦春.安徽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效率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1。
[6]程慧平.基于DEA和SFA方法的信息服务业技术效率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3,(4): 28-34。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Prospe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 China under the New Normal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香港等境外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为了确保并提高其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对证券发行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存量发行与储架发行便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也是最为成功的创新之处。毋庸置疑,上述发行方式的创新,很值得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创业板市场参考和借鉴。
(一)境外成熟市场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
1、美国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所有证券除非存在豁免注册的情形,否则都应经过注册后才能公开出售。目前,美国发行人的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由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的证券,称为增量发行,由于公开发行事先经过注册,因此这部分证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自由出售;二是老股东公开出售限制性证券,称为存量发行。存量发行应该严格遵循《1933年证券法》和SEC规则144(Rule 144)等相关规定。 [1] [1]
在美国,发行人IPO时或者再融资时,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增量发行和存量发行两种发行方式。1980-2008年间美国企业共有8752起IPO发行。其中,包含存量发行方式的IPO共有2930起,占IPO总数的33.48%。此外,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7年底,以IPO方式赴美上市的中国内地中小企业共57家,其中纽交所23家,NASDAQ 34家。在这些企业中,“发售新股+老股东出售”(即增量发行+存量发行)在IPO 中被普遍采用,其中NASDAQ 有24 家采用,纽交所有17 家采用。这与我国的中小企业板有重要区别,也反映出了两个不同市场IPO 制度的重大差异。NASDAQ 中采用这一方式的24 家企业中,老股东出售股份占IPO 发售股份比例平均为15.60%,7 家超过30%,最高为38.15%(“如家”)。纽交所中采用这一方式的17 家企业中,有3家老股东出售股份占IPO 发售股份比例超过了30%,最高为46.79%(“迈瑞科技”)。 [2] [2]
根据规则144的规定,限制性证券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指未经注册而由发行人或其关联人私售的证券,主要指私募发行的证券(含上市前和上市后私募发行的部分);二是控制证券(control securities),指发行公司的关联人所持有的证券。关联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或被发行人控制的任何人,以及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在实践中,一般指持股10%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规则144的规定,要公开出售限制性证券(即存量发行)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请求公司(发行人)将该部分证券向SEC提请注册,注册后可自由出售给社会公众;二是按照规则144规定的条件进行出售。但是,如果限制性证券的持有人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人,那么只要其持有时间达到二年,就可以公开出售而无需遵守规则144规定的条件。此外,限制性证券的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私下转让的程序,即向特定投资者转让。由于不属于公开出售,这种交易属于可以豁免注册的交易。但是在买受人受让之后,并不改变这些证券的性质,买受人在公开出售时仍要遵守规则144的规定。 [3] [3]
具体而言,规则144下限制性证券的转售条件包括:(1)信息披露要求。在转售之前必须有充分的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最新信息。如果发行人是报告公司(reporting company),要求在转售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按规定提交了所有报告。 [4] [4](2)持有期间。如果发行人是报告公司,则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处取得限制性证券后须持有六个月以上才能转售;如果发行人为非报告公司,则为一年。该期间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股款的时候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人通过公开市场购买证券的,不受本项条件的限制。(3)出售数量。前述持有期间届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证券数额不能超过已发行证券的1%或四周内 [5] [5]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两个以上的关联人为转售证券而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各自出售的证券应当加总计算。(4)交易方式。证券销售应以如下方式进行:经纪商交易、直接与做市商交易、无风险的本人交易。 [6] [6]执行此类交易的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招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5)事前申报。拟转售的证券在三个月内超过5000股或售价总额超过5万美元的,转售人在向经纪商下单转售的同时,应当向SEC和证券交易所提交144号表。 [7] [7]
2、英国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在英国,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公募制(Public Offers),即增量发行;二是让售制(A Make over for Sale),即存量发行。公募制(Public Offers)是发行人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普遍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当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通常由发行人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公布发行股票的公司资本、财务、经营状况,宣布该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发行日期。投资者对其公开招股说明书加以审查和分析,认为满意时即可在申购期认购。发行机构根据认购者人数,决定全额满足或者部分满足申请数额。股票发行通常由发行机构负责包销,筹资企业付给发行机构的费用通常为股票发行价值的1.0%-4.5%。但如公募发行的数量很小,其费用有时可高至发行金额的13%以上。让售制(A Make over for Sale)是指发行人股东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宣布愿以一定价格公开让售其股票。在实际业务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由证券中介机构全部予以认购,然后再按同一方式转售给公众投资者。除转售原有股票(存量发行)外,发行人也可以同时发售新股票(增量发行),以便发行机构转售,从而达到筹措新资本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大公司、大企业使用。为防止发行失败,往往也先安排包销,然后再由包销机构予以转售。从股票发行公司的角度看,让售制与公募制几乎无什么区别。但从发行目的来看,让售制订在于谋求股权的分散,而公募制则主要在于筹措新资金。就发行费用而言,让售制费用与公募发行费用大致相近。
1980年-2008年间,英国证券市场共发生了1527起IPO,其中有283起包含了存量发行,占所有IPO发行数量的18.53%。
3、日本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
日本的股票发行机制经过了1989年、1997年两个时点的重大转变。1989年以前日本采取固定价格发售机制,1989年至1997年间采用了差别价格的拍卖发售机制,1997年以后开始采用美国式累计订单询价发售机制。存量发行在日本公司的IPO中普遍采用。
1980-2008年间,日本包含存量发行的IPO共1874起,占所有IPO数量的85.85%,是所有国家和地区中存量发行最普遍的一个。
目前,许多日本公司在IPO时都采取发行新股与存量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存量发行部分被用于行使超额配售权,主承销商根据新股发行的市场需求情况,可以向老股东要求超额发行不超过新股发行数量15%的存量股份。
4、香港地区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存量发行在香港被称为“发售现有证券”,1980年-2008年间,香港市场股票IPO发行中包含存量发行的共有175起,占总发行量(804起)的21.77%。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8] [8]第7章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0章的规定,新申请人(发行人)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安排证券上市:A.发售以供认购;B.发售现有证券;C.配售;D.介绍上市;D.香港交易所接纳的其它方式。上市发行人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安排股本证券(无论是否属已上市类别)上市:A.发售以供认购;B.发售现有证券;C.配售;D.供股;E.公开售股;F.资本化发行;G.代价发行;H.交换、代替或转换证券;I.香港交易所接纳的其它方式。由此可见,在香港,不管是IPO还是再融资时,发行人均可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存量发行(发售现有证券)和增量发行等多种发行方式。 [9] [9]
香港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7.06-7.08条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0.07-10.10条对存量发行(发售现有证券)做了具体规范。根据上述规定,所谓发售现有证券(offer for sale)是指已发行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或同意认购并获分配证券的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证券,发行人须令香港交易所确信分配基准公平,而每名按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证券的投资者,均获同等对待。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此外,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在创业板上市,还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07 条、 [10] [10]16.13条 [11] [11]或16.14条 [12] [12]的刊登规定。
5、台湾地区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存量发行被称作公开招募(secondary distribution),《台湾地区发行人募集和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2008年7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处理准则》)第五章专门对公开招募(存量发行)做了具体的规范。《处理准则》第61条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认可了有价证券持有人的公开招募(存量发行)行为:“有价证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13] [13]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者,应检具有价证券公开招募申报书(附表二十三),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会申报生效后,始得为之。未依本法规定办理公开发行之有价证券,其持有人拟申报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时,应先洽由发行人向本会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审核程序,在未经申报生效前,不得为之。有价证券持有人依第一项规定提出申报,于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收到有价证券公开招募申报书即日起届满七个营业日生效,并准用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于依法律规定所为之拍卖或变卖程序,不适用之”。此外,为降低此类发行行为中隐藏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并确保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不受非正当损害,《处理准则》对此类发行行为在信息披露、资格条件、承销和定价方式上做了规范,分别规定在该准则第62条 [14] [14]、63条 [15] [15]、64条 [16] [16]和65条 [17] [17]当中。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的必要性与法律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分析
①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纠正当前企业“轻改制重融资”痼疾,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当前,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重包装、轻改制,重融资、轻回报,重脱困、轻发展等问题,既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在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纠正企业“轻改制重融资”痼疾,把一些无融资需求的好公司引进创业板市场,从而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对股市的长远发展有利。
②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解决企业首次发行融资金额和市场流动性之间的矛盾《证券法》要求企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至少应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四亿股以下的)这一比例,往往会导致创业板企业首次发行融资额过多,超过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引起募集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据统计,前三批28家创业板公司拟募资67.4亿元,而合计实际募资达154.8亿元,平均超募125%。采用存量发行,使原股东持股的一部分进入市场流通,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③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满足不同企业的上市需要资本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场所,但并非所有企业上市都是为了融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其有着良好的经营现金流,其上市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规范程度,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存量发行可以很好地满足这类企业的上市需要。如果公司不缺钱却上市融资,容易造成募集资金的闲置,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④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存量发行允许原股东在企业首次发行时就可以出售其所持股份,对于风险投资来说,便于其投资的及时退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扶持更多的创业企业。
⑤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新股询价制度的推行因为对于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前景而言,投资者从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对于目前公司而言,行业研究员均可以作出类似的估值结论,不会出现询价相差太大的现象。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无疑有利于新股询价制的推行,也有利于降低市场的波动风险。
2、法律可行性分析
①我国主板市场曾经采行过国有股存量发行方式,且目前境内国有控(参)股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仍然采用存量发行方式,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在实践上已有先例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六条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办法》实施以后, “烽火通信”、“北生药业”、“江汽股份”和“华纺股份”四支新股IPO时,采取了增量发行和国有股存量发行向结合的发行方式, [18] [18]国有股按10%比例进行存量发行。此外,天大天财等上市公司再融资时,也采用了增量发行和国有股存量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19] [19]
2002年6月23日,考虑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企业海外发行上市仍然要按原《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融资额的10%存量出售国有股。近年来,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境内公司在香港发行上市时,也均采取了增量发行和国有股存量发行向结合的发行方式。由此可见,我国主板市场曾经采行过国有股存量发行方式,且目前境内国有控(参)股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仍然采用存量发行方式。因此,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在实践上已有先例。
②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采用存量发行方式,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在法律上没有障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由上可见,我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发行人可以公开发行证券,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法》并未禁止采用存量发行方式。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我们认为,该条规定也不构成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的法律障碍。其主要理由为:假设某个创业板公司在IPO时采取了增量发行和存量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司增量发行新股2000万股,原股东存量发行400万股旧股,上述发行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那么,原股东存量发行的400万股,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后已为社会公众所持有,其性质已变更为社会公众股,不再属于“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此,不需要遵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将来在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在实践上已有先例,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因此,是切实可行的。
(三)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适时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早在200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中,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同志在关于继续落实“国九条”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2005年将 “研究推出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存量发行试点。推动大型优质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优化上市公司的市场组织结构”。因此,建议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将来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中引进存量发行制度。具体而言,有两条立法路径可供选择:
1、借鉴台湾模式前已述及,在我国台湾地区,存量发行被称作公开招募,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详细规定,而是在台湾金管会的《台湾地区发行人募集和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2008年7月30日修订)第五章专门对公开招募(存量发行)做了具体的规范。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台湾模式,将来修改《创业板发行上市办法》时在其中增加有关存量发行的规定。
2、借鉴香港模式与台湾模式不同的是,香港地区没有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证监会的规章中规定存量发行制度,而是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7.06-7.08条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0.07-10.10条对存量发行做了具体规范。因此,借鉴香港模式也是在我国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中引进存量发行制度的另外一条有效路径,即将来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其中增加有关存量发行的规定。
二、储架发行方式的引进
(一)境外成熟市场有关储架发行的具体制度储架发行又称储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是指监管部门一次性核准或者注册发行人的发行申请,然后由发行人、承销商根据实际需要,分次择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储架注册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已普遍为一些发达国家所采用,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日本、 [20] [20]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国都有类似的制度,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也采用了该制度。欧盟在2003年建立了储架发行制度。
1、美国有关储架发行的具体制度
1983年11月,美国SEC在经过多年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了规则415,在制度层面确立了储架注册制。储架注册制是SEC监管理念变革下在发行制度方面做出的重大改革。 [21] [21]
因为按照《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除了法定可以豁免的情况外,发行证券均需向SEC注册,SEC对发行人的注册声明要进行审查,在注册声明生效前,不得发行证券,注册声明生效后,发行人需按照注册声明书的内容立即发行证券。这种传统发行注册制是美国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同步和一致性要求的逻辑结果。而储架注册制则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发行人在注册声明生效后,无需要立即实施所注册的证券发行,而选择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视情况发行证券。储架注册制为发行人带来的利益主要有:第一,多次发行一次注册,降低了发行证券的直接成本(包括会计、律师、承销成本等),提高了发行效率;第二,发行人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和市场波动情况选择有利的发行时机并确定发行条件,这不仅解决了资金闲置问题,还可以降低发行人证券发行的实际成本,因为发行人往往可以争取到较好的发行条件(较低的债券利率);第三,由于无需在注册生效后立即发行,发行人利用发行期间的灵活性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求承销费用和条件较为优惠的承销商,承销费用较传统注册制下大大降低,不仅如此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求承销商的过程加大了承销商之间的竞争,降低了承销差价,这也是储架注册制推出后受到投行反对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储架注册制给发行人带来的成本节省利益,在推出伊始就受到发行人的欢迎。自正式采用规则415以来,SEC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增强其灵活性。1994年SEC通过降低表格F-3的适用条件扩大了外国私人发行人(foreign private issuer)适用储架注册制度的范围,并允许外国私人发行人采用“普遍储架注册制度”。1996年SEC将适用表格S-3/F-3的市值要求由有公众持有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市值达7500万美元修改为公众持有的普通股(有投票与没有投票权的均包括在内)市值达7500万美元,储架注册制度因此扩大适用到较小的发行人。此外,美国储架注册制度适用的主体相当广泛,除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单位投资信托、外国政府等外,其他类型的发行人均可采用储架注册制度发行证券。
2、欧盟有关储架发行的具体制度
2003年11月4日,欧盟通过了新的招股说明书指令—《关于证券公开发行或上市交易时的招股说明书的2003/71/EC号指令》(Directive 2003/7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spectus to be published when securities are offered to the public or admitted to trading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1/34/EC)。《指令》参照美国的相关制度,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储架注册制度,为在受管制市场上频繁融资的发行人在发行计划(offer programmes)或抵押债券(mort-gage bonds)中提供“快车道”(fast-track)程序和新的登记文件系统。 [22] [22]根据该登记文件系统,招股说明书由三份独立文件组成:发行人信息的登记文件(registration document)、关于证券信息的证券附注(securities note)及一个概要附注(summary note)。这些文件由母国主管机构审查与归档,并在公布后12个月内有效,而登记文件每年可以进行一次更新,一次更新将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有效。 [23] [23]这三份文件的审查可以遵循独立程序,一旦登记文件已经主管机构审查,只需要草拟另外两份文件并经主管机构审查就可以进行证券公开发行。若发行人草拟的登记文件未经审查,则这三分文件包括更新的信息均须经主管机构审查方可进行证券公开发行。 [24] [24]可见《指令》的规定没有完全照搬美国的储架注册制度。美国储架注册发行文件在两年内有效,《指令》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仅在12个月内有效,这一时间限制更有利于主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进行适时监管,如果出现不利情况也便于及时纠正。并且,《指令》规定登记文件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进行更新而持续有效,进一步减小了证券发行人对发行人信息重复登记的负担,提高发行效率。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的必要性与法律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分析
①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降低首次发行融资额,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首次发行时,为达到《证券法》规定的社会公众股25%的比例要求,经常导致企业首次发行融资额超过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大量募集资金闲置,有的甚至被大股东侵占或挪用。储架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募集,可以降低首次发行融资额,有效抑制募集资金的闲置问题。
②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满足创业板公司“少量多次”的资金需求创业板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单次资金需求数量少,但资金需求的频率高的特点。储架发行有利于中小企业根据项目进展以及市场机会,及时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③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股票发行价格更加接近市场价格储架发行条件下,股票分批发行,由于前一批发行的股票已经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交易价格就成为后一批股票发行定价的重要参考,使后一批股票的发行价格更加接近市场价格。
④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以应对境外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近年来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蓬勃发展。大量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引发大家了对境内证券市场空心化和边缘化的担忧,这已引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证券业界的广泛关注。简单地限制或禁止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合理措施,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提高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事实上,方便快捷的融资制度是吸引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进行市场推广时反复强调的一点。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融资的灵活性,增强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2、法律可行性分析
①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扫除了法律障碍原《公司法》第137条规定,新股发行条件之一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两次股份发行之间需要间隔一年,影响了实施储架发行的空间。新《证券法》取消了这一限制,从而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扫除了法律障碍。
②当前我国实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并不构成储架发行制度的法律障碍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已完成了由实行额度或指标控制的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注册制是今后的发展目标,但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是个长期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从美国等国的实践可以得出,储架注册制度不仅适用于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的国家,核准制国家同样也可以实施类似制度。如英国就是典型的核准制国家,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中对储架注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25] [25]因此,当前我国实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并不构成储架发行制度的法律障碍,但考虑到在我国实施核准制的情况下使用“储架注册”的措辞可能引起误解,有关规则中可使用“储架发行”这一概念。
③在我国公司债发行实践中,已经引进了储架发行的方式 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可见,在我国公司债发行规章和具体实践中,已经引进了储架发行的方式。例如,2007年9月19日,我国的水电航母—长江电力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此次长江电力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本期拟发行人民币40亿元,剩余40亿元在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起24个月内择机发行。长江电力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次实行储架发行制度。这种制度的安排更有利于企业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筹集资金,使企业能更好的运用财务杠杆,更有效的使用资金。
(三)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适时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由上可知,储架注册制度允许发行人有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连续多次发行证券,简化了注册程序,提高了融资灵活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颇受发行人欢迎。因此,建议借鉴美国等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将来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中引进IPO和再融资时的储架发行制度。当然,考虑到储架发行制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决策信息实时性,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利益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储架发行机制的适用对象、有效期间、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以控制储架发行制的弊端并防止储架发行制被滥用的情况发生。
注释:
[1]该规则由SEC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于1972年开始颁行,历经多次修订后沿用至今。其最新版本修订于2007年12月6日,并于2008年2月15日开始实施。
[2]以百度2005年在美国NASDAQ市场IPO时的存量发行为例,百度在本次公开发行之前有存量股份28,197,559股,而本次新增公开发行3,208,696股,存量发行831,706股。(1)百度此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前股份的14.33%,而其中的存量发行占整个发行数量的20.58%,占发行前股份数量的2.95%;(2)发行前持股的7名高管,在IPO发行过程中有3人通过存量发行减持股票,占总发行量的1.3%。其余机构股东和战略股东共8名,有6名股东通过存量发行减持,占总发行量的1.86%。(3)只有一名小股东(发行前持股比例0.6%)将其存量股份在首次发行中全部抛售。
[3]规则144实际上为豁免事先注册而直接转售证券的行为创设了一个“安全港”。只要符合其列明的条件,发行人的关联人转售证券或者任何人销售受限证券时,就可以免于事先注册。
[4] 在美国,报告公司又称为公众公司,是指必须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包括:按照《1933年证券法》要求向SEC注册生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500人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时,应当向SEC注册成为报告公司;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NASDAQ上市交易时,应当向SEC注册成为报告公司。
[5] 该时间的起算点为向SEC提交144号备案表或者经纪人/做市商收到执行出售证券指令之日。
[6] 无风险的本人交易(riskless principal transaction)是指经纪商或者交易商为执行客户订单而以本人身份在证券市场中进行的交易。
[7]例如,2007年2月9日,盛大网络同花旗全球市场达成协议,将通过后者出售400万股新浪普通股,此次交易将使盛大获得近1.3亿美元现金。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盛大将根据美国SEC规则144,通过花旗作为经纪公司,出售该公司持有的总计400万股新浪普通股,总净收益约为1.296亿美元。
[8] 2008年9月1日第八十九次修订。
[9]例如,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实施《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凡国家拥有股份的内地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0]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6.07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当日,于创业板网页刊登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09条所载资料的正式通告:(1) 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2) 由或代表新申请人配售,其中20%或以上的配售证券直接配售予公众人士;或(3) 由或代表上市发行人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其中20%或以上的配售证券直接配售予公众人士”。
[11]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6.13条规定:“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公开售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它有关所有权文件的下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创业板网页刊登有关发售结果、证券配发基准(包括配发予包销商(如有)及彼等的联系人的证券数量))及(如适用)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布”。
[12]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6.14条规定:“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它有关所有权文件的下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创业板网页刊登有关中标价的公布”。
[13] 即《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项规定,于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价款缴纳凭证、表明其权利之证书或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而公开招募者,准用之”。
[14]《处理准则》第62条规定:“有价证券持有人申报公开招募时,应检具公开招募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开招募之动机与目的。二、公开招募价格之订定方式与说明。三、证券承销商提出之评估报告”。
[15]《处理准则》第63条规定:“兴柜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公司之股票,其持有人申报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退回其案件:一、其发行公司自设立登记后,未逾三年者。二、其发行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七号规定编制之合并财务报表之决算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均未达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前述合并财务报表之获利能力不予考虑少数股权纯益 (损) 对其之影响:(一) 最近年度达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二) 最近二年度均达百分之二以上。(三) 最近二年度平均达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三、其发行公司最近年度之每股净值低于面额或分派前之净值占资产总额之比率未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四、其它本会认为不适宜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者”。
[16]《处理准则》第64条规定:“有价证券持有人依第六十一条规定申报公开招募者,经向本会申报生效后,除已上市或上柜公司之股票应委托证券承销商为之外,应委托证券承销商包销,并应依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于承销契约中订明保留承销股数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证券承销商自行认购。但其未来三年之释股计划已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并出具会计制度健全之意见书者,得免保留一定比率由证券承销商自行认购”。
[17]《处理准则》第65条规定:“公开招募价格应由证券承销商说明其价格决定方式及依据。证券承销商出售其所承销之有价证券,应有价证券持有人交付公开招募说明书”。
[18]例如,北生药业2001年7月公布的招股说明书规定,本次股份公司拟公开发行股数为4532万股,其中:新股发行41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78%;国有股存量发行41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8%。具体减持方案根据国有股股东辽宁北生集团、广西血液中心所持股份公司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减持,减持股数分别为315.06万股和 96.94万股”。
[19]例如,天大天财2001年8月公布的招股意向书规定,本次股份公司拟公开发行股数不超过22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根据申购情况和本次增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以及国有股减持情况确定。其中:新股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国有股存量发行不超过200万股,其具体数量为最终确定的新股发行数量的10%。国有股存量发行同新股发行采取同股同价的方式。
[20]例如,2007年1月22日,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在日本财务省进行储架注册,发行武士债券(Samurai)和uridashi债券,总额分别为1万亿日圆,生效日2月3日。钻石租赁公司(Diamond Lease Co.)也已提交注册,发行公司债券,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发行2,000亿日圆公司债券,生效日为1月30日。
[21]随着监管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特别是来自欧洲证券市场的竞争,19世纪70年代以来,SEC的监管理念开始发生改变,除继续作为法律监管者外,SEC还是经济监管者,开始关注资本形成、成本等问题。See Carl W. Schneider, 40 Years of Changes in Securities Practice: A Personal Reflection, http://sechistorical.org/collection/papers/1990/1990s_Schneider_reflection.pdf.。
[22] 《指令》前言第23段。
abstract: the tax revenue method has been playing the positive role in the governmen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real estate market's measure.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e use tax preference, the high tax rate and so on many kinds of ways has the influence to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attacks to the illegal real estate business's congenial behavior, gives preferential benefit to or the subsidy to the low income home-buyer, thus the balanced real estate market's supply and demand is contradictory, avoids the adverse effect which as far as possible the real estate froth brings. this article from uses for reference overseas embarks using the tax revenue method regulation real estate market experience, hoped that can consummate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market for the government the decision-mak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key word: tax revenue release lever; property tax; balan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 年期和10 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二)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三)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abstract: the tax revenue method has been playing the positive role in the governmen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real estate market's measure.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e use tax preference, the high tax rate and so on many kinds of ways has the influence to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attacks to the illegal real estate business's congenial behavior, gives preferential benefit to or the subsidy to the low income home-buyer, thus the balanced real estate market's supply and demand is contradictory, avoids the adverse effect which as far as possible the real estate froth brings. this article from uses for reference overseas embarks using the tax revenue method regulation real estate market experience, hoped that can consummate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market for the government the decision-mak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key word: tax revenue method; tax revenue release lever; real estate market; property tax; balan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 年期和10 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多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比较小,市场风险大。因此,我国要把绿色食品营销战略重点转移到东北亚地区,积极开发新市场,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市场的互补性和降低进入壁垒,在东北亚地区产品出口国中寻求合作伙伴,并通过与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和针对不同合作伙伴,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加强开拓市场的能力,以此不断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本土化、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
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市场营销在相当长时期内要加强本土化的建设和发展。本土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本国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在出口国实现本土化,取得本土化成功后再向区域化发展,区域化是若干本土化的集合,是向国际化发展的前期准备,也是更大范围的本土化。
(一)本土化和国际化营销要突出加强的工作
1.扩大基地规模和发展产业集群。已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条件,在黑龙江和吉林发展绿色大米产业和山特产品产业集群;在内蒙、黑龙江发展绿色乳制品产业集群;在山东发展绿色果菜产业集群;在浙江、江苏、福建发展绿色茶叶产业集群等。产业集群的发展是本土化营销的重点,也是向跨国本土化发展的基础[2]。在扩大基地规模和产业集群发展中要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参与,内蒙的蒙牛成功的吸引了2600万美元的外资合作,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2.加强龙头企业建设,发展与跨国本土化相适应的营销组合。从市场需求、产品质量和特色、价格、渠道与促销活动诸方面考虑本土化营销组合及其重点,特别要适应出口国绿色壁垒和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在这方面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3.建立与出口国优秀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用国际化的营销渠道出口我国绿色食品,使国内的本土化与跨国本土化更好结合和融合。如进一步加强与世界著名的零售连锁公司沃尔玛和家乐福的合作,可通过这些渠道将我国的产品更大范围的销售出去,这是实现由本土化到区域化和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新棉精米加工有限公司成功地与日本企业合作,将绿色大米打进日本市场,就是一个极好的尝试。
(二)做好跨国本土化市场定位 国际市场不同于国内市场,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市场营销环境也大不相同,因此,开拓国际市场要求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和科学性。首先应全面了解国际市场的特点。目前世界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第二个层次是以韩国、新加坡、俄罗斯等为代表的中等发达国家市场;第三个层次是以中国、印度、越南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我国绿色食品出口主要是初级产品。但随着质量和标准的与国际化接轨,特别是市场定位(出口国、消费群体、消费习惯、产品需求等)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标的逐步实现,从本土化到国际化营销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有把握的。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应采取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搞好市场定位,提高营销的针对性,这是成功进入出口国市场,并能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三)国际化的营销策略 首先,分步国际化的营销策略。这是一种逐步到位的国际化策略。企业和营销人员刚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对市场需求的产品、消费习惯、文化差异的实际情况知之不多,对这些产品的市场前景没有把握,要求营销人员自己动手或请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比较确切地了解现有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当地的本土化需要,接着将国外市场信息反馈给产品研发人员,以便开发出能在国外市场受欢迎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国际化营销策略是逐步实现的。其次,一步到位的国际化营销策略。企业和营销人员自始至终以一种整合的全球观点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它又对营销人员的责任心提出很高的要求。这种策略下,企业和营销人员努力挖掘国外市场上与本公司生产能力吻合的最新需求,对顾客的类型和行为模式也更多注重研究。此外,企业和营销人员还应尽职尽责地做好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使其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合作竞争,实现双赢
(一)通过合作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 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多集中在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比较小,回旋余地小,市场风险大。要积极开发新市场,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市场的互补性和降低进入壁垒,就要在产品出口国中寻求合作伙伴,并通过与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加强开拓市场的能力。要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的合作伙伴,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不断扩大市场的覆盖率、市场占有率,进而提高利润率。
(二)通过合作竞争,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要加强对国际市场需求的跟踪调研,不断创新产品,同时大力开发有中国资源特色和融入出口国文化特色的绿色产品;在保持传统绿色产品出口优势同时,提高深加工产品出口的比重,特别是AA级产品的比重在上述过程中,要借鉴外国企业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做法和经验,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一要着眼于做大做强和提高效益,即通过不同形式的合作发展“航空母舰”;二要着眼于特色经营,尤其是中小企业要搞好市场定位,扬长避短,大部分绿色食品企业应在这一战略指导下,找到各自的角色和发展的空间。
(三)要为投资者提供好的项目和好的合作伙伴
外来资本和投资者到中国投资是来寻求好的投资回报,使其资本增值的。所以好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更重要。好的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所处产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更能吸引投资者,而处于研发期和导入期的项目,由于市场前景不清晰投资者更多的是观望、等待,择机行动);项目的规模、投资回报、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前景预测和分析。目前大多数招商引资项目的规模不大,很难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企业规模不够大,还意味着需要进一步重组和整合,对重组与整合的考虑会使投资者举目观望。因此,要加强对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选择的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多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比较小,市场风险大。因此,我国要把绿色食品营销战略重点转移到东北亚地区,积极开发新市场,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市场的互补性和降低进入壁垒,在东北亚地区产品出口国中寻求合作伙伴,并通过与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和针对不同合作伙伴,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加强开拓市场的能力,以此不断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本土化、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
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市场营销在相当长时期内要加强本土化的建设和发展。本土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本国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在出口国实现本土化,取得本土化成功后再向区域化发展,区域化是若干本土化的集合,是向国际化发展的前期准备,也是更大范围的本土化。
(一)本土化和国际化营销要突出加强的工作
1.扩大基地规模和发展产业集群。已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条件,在黑龙江和吉林发展绿色大米产业和山特产品产业集群;在内蒙、黑龙江发展绿色乳制品产业集群;在山东发展绿色果菜产业集群;在浙江、江苏、福建发展绿色茶叶产业集群等。产业集群的发展是本土化营销的重点,也是向跨国本土化发展的基础[2]。在扩大基地规模和产业集群发展中要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参与,内蒙的蒙牛成功的吸引了2600万美元的外资合作,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2.加强龙头企业建设,发展与跨国本土化相适应的营销组合。从市场需求、产品质量和特色、价格、渠道与促销活动诸方面考虑本土化营销组合及其重点,特别要适应出口国绿色壁垒和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在这方面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3.建立与出口国优秀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用国际化的营销渠道出口我国绿色食品,使国内的本土化与跨国本土化更好结合和融合。如进一步加强与世界著名的零售连锁公司沃尔玛和家乐福的合作,可通过这些渠道将我国的产品更大范围的销售出去,这是实现由本土化到区域化和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新棉精米加工有限公司成功地与日本企业合作,将绿色大米打进日本市场,就是一个极好的尝试。
(二)做好跨国本土化市场定位
国际市场不同于国内市场,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市场营销环境也大不相同,因此,开拓国际市场要求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和科学性。首先应全面了解国际市场的特点。目前世界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第二个层次是以韩国、新加坡、俄罗斯等为代表的中等发达国家市场;第三个层次是以中国、印度、越南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我国绿色食品出口主要是初级产品。但随着质量和标准的与国际化接轨,特别是市场定位(出口国、消费群体、消费习惯、产品需求等)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标的逐步实现,从本土化到国际化营销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有把握的。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应采取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搞好市场定位,提高营销的针对性,这是成功进入出口国市场,并能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三)国际化的营销策略
首先,分步国际化的营销策略。这是一种逐步到位的国际化策略。企业和营销人员刚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对市场需求的产品、消费习惯、文化差异的实际情况知之不多,对这些产品的市场前景没有把握,要求营销人员自己动手或请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比较确切地了解现有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当地的本土化需要,接着将国外市场信息反馈给产品研发人员,以便开发出能在国外市场受欢迎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国际化营销策略是逐步实现的。其次,一步到位的国际化营销策略。企业和营销人员自始至终以一种整合的全球观点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它又对营销人员的责任心提出很高的要求。这种策略下,企业和营销人员努力挖掘国外市场上与本公司生产能力吻合的最新需求,对顾客的类型和行为模式也更多注重研究。此外,企业和营销人员还应尽职尽责地做好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使其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合作竞争,实现双赢
(一)通过合作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多集中在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比较小,回旋余地小,市场风险大。要积极开发新市场,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市场的互补性和降低进入壁垒,就要在产品出口国中寻求合作伙伴,并通过与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加强开拓市场的能力。要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的合作伙伴,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不断扩大市场的覆盖率、市场占有率,进而提高利润率。
(二)通过合作竞争,不断优化产品结构要加强对国际市场需求的跟踪调研,不断创新产品,同时大力开发有中国资源特色和融入出口国文化特色的绿色产品;在保持传统绿色产品出口优势同时,提高深加工产品出口的比重,特别是AA级产品的比重在上述过程中,要借鉴外国企业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做法和经验,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一要着眼于做大做强和提高效益,即通过不同形式的合作发展“航空母舰”;二要着眼于特色经营,尤其是中小企业要搞好市场定位,扬长避短,大部分绿色食品企业应在这一战略指导下,找到各自的角色和发展的空间。
(三)要为投资者提供好的项目和好的合作伙伴外来资本和投资者到中国投资是来寻求好的投资回报,使其资本增值的。所以好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更重要。好的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所处产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更能吸引投资者,而处于研发期和导入期的项目,由于市场前景不清晰投资者更多的是观望、等待,择机行动);项目的规模、投资回报、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前景预测和分析。目前大多数招商引资项目的规模不大,很难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企业规模不够大,还意味着需要进一步重组和整合,对重组与整合的考虑会使投资者举目观望。因此,要加强对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选择的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三、根据目标市场特点战略
(一)锁定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要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周边国家,实施从本土化到区域化的营销战略。美国、欧洲、日本是重要的潜在市场,是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出口增长的目标市场。欧盟东扩后,为我们开拓这一市场提供了条件,欧盟的新成员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消费水平上与老欧盟成员有一定差距,在对食品消费需求方面更适合绿色食品,这为我国绿色食品出口提供了机遇。
1.发达国家的市场潜力巨大。这一市场的商业设施完备、市场环境良好、消费意识和环保意识超前,具有巨大的出口潜力。实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AA级食品),可将此作为重点出口市场。
2.我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是适宜进入的区域市场,如港澳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这一市场交通便利、信息畅通、成本相对较低,一些成长中的绿色食品企业和A级产品可先选择这一地区出口。
3.容易进入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这些国家的市场条件、国民收入、消费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我国相当,一些中小绿色食品企业可将A级绿色食品定位于这一市场,逐步扩大出口。
4.扶持重点企业和产品的出口。在选择重点企业和产品扶植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的产品是否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要研究国内市场,还要研究国际市场;既要着眼现实需求,也要着眼潜在需求,重点发展有特色的或市场前景广阔的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
(2)产业基础。主要是强调要立足现有基础,并进一步挖掘出潜力。尽快形成产业规模优势。比如,我国的优质专用小麦,尽管专用品种没有美国那么多,但近年来在品种开发和生产工艺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单产水平高于美国、加拿大,特别是在我国黄淮海地区、长江下游地区和大兴安岭沿麓等地区,专用小麦进一步发展的产业基础很好。把这些比较优势发挥出来,转变为竞争优势,能够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
(3)企业的实力及产品特色。在选择重点企业时应考虑该企业的实力及产品特色,与出口国的同类产品比是否有比较竞争优势,以及企业持续的创新和综合实力的持久性,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其业绩;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该企业实力是否有满足出口国需求的潜力,以防止市场开拓后,因供给不足,使他国竞争者趁虚而入。
(4)合作伙伴及进入策略。中国企业要善于利用外国企业在全世界建立的销售网络,向更多的第三国市场渗透和开拓。这种合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外企的大企业集团在海外的承包项目;二是与外国的企业合作,利用外企的营销网络,共同开发产品,合作开拓更多、更大的市场。特别是在中国企业尚未涉足的第三国市场,更适合采取此办法打开市场。
(二)企业要抓住机遇、做强做大、不断创新
1.市场定位与目标市场的选择。
(1)以实力为基础的市场定位。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力进行市场定位,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可加大有机食品(AA级绿色食品)的开发,扩大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规模小、生产能力低的企业,可进行A级绿色产品生产,首先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逐渐向生产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方向发展。
(2)以模式为基础的市场定位。企业可以发掘地方产品的传统优势和特殊的生态条件优势,将企业定位于绿色+特色模式、绿色+优质模式、绿色+低成本模式、绿色+品牌模式。
2.持质量和信誉取胜的发展方向。
“以质取胜”是产品战略的核心内容,也是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为此,要牢固树立“以质取胜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并从思想上对产品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加大培育“拳头”产品,和优质名牌产品的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以要适应国际市场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应按着“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对产地环境、原料生产、加工流程、产品包装、储运销售等每个环节都强化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靠质量和信誉的不断提高,实现扩大市场占有率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3.作好品牌整合,加强品牌的竞争优势。
品牌在开拓市场和提高企业效益中的作用。品牌整合是近十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品牌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维持和提高长期竞争优势,企业把品牌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企业旗帜品牌上;明确企业品牌或旗帜品牌与其他品牌的关系,使品牌家族成员能够相互支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进行品牌扩张。
我国绿色食品要在国内外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快速发展,就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培育和发展驰名品牌,靠质量和信誉开拓国内外市场,赢得社会经济效益。但市场品牌杂乱就难免盲目竞争和过度竞争,企业和地区的整体竞争优势难以发挥。如黑龙江省大米市场上出售的品牌过多(现在有30个以上),不利于发挥黑龙江省“北大仓”综合竞争力的优势,品牌过多说明企业规模偏小,在采用高科技及市场研发方面的投入受到限制,品牌多还为假冒企业和产品提供了藏身之地和以假乱真的机会。如能从现有的30几个品牌整合到l0个左右品牌,则可大大提高竞争力。即集中30个品牌的产品研发和促销费用,使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的上升都会起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地区和企业的角度,统筹考虑绿色食品品牌整合,以市场导向为基础,辅以适当的行政推动,为培育和发展著名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多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比较小,市场风险大。因此,我国要把绿色食品营销战略重点转移到东北亚地区,积极开发新市场,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市场的互补性和降低进入壁垒,在东北亚地区产品出口国中寻求合作伙伴,并通过与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和针对不同合作伙伴,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加强开拓市场的能力,以此不断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本土化、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
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市场营销在相当长时期内要加强本土化的建设和发展。本土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本国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在出口国实现本土化,取得本土化成功后再向区域化发展,区域化是若干本土化的集合,是向国际化发展的前期准备,也是更大范围的本土化。
(一)本土化和国际化营销要突出加强的工作
1.扩大基地规模和发展产业集群。已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条件,在黑龙江和吉林发展绿色大米产业和山特产品产业集群;在内蒙、黑龙江发展绿色乳制品产业集群;在山东发展绿色果菜产业集群;在浙江、江苏、福建发展绿色茶叶产业集群等。产业集群的发展是本土化营销的重点,也是向跨国本土化发展的基础。在扩大基地规模和产业集群发展中要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参与,内蒙的蒙牛成功的吸引了2600万美元的外资合作,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2.加强龙头企业建设,发展与跨国本土化相适应的营销组合。从市场需求、产品质量和特色、价格、渠道与促销活动诸方面考虑本土化营销组合及其重点,特别要适应出口国绿色壁垒和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在这方面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3.建立与出口国优秀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用国际化的营销渠道出口我国绿色食品,使国内的本土化与跨国本土化更好结合和融合。如进一步加强与世界着名的零售连锁公司沃尔玛和家乐福的合作,可通过这些渠道将我国的产品更大范围的销售出去,这是实现由本土化到区域化和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新棉精米加工有限公司成功地与日本企业合作,将绿色大米打进日本市场,就是一个极好的尝试。
(二)做好跨国本土化市场定位 国际市场不同于国内市场,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市场营销环境也大不相同,因此,开拓国际市场要求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和科学性。首先应全面了解国际市场的特点。目前世界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第二个层次是以韩国、新加坡、俄罗斯等为代表的中等发达国家市场;第三个层次是以中国、印度、越南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我国绿色食品出口主要是初级产品。但随着质量和标准的与国际化接轨,特别是市场定位(出口国、消费群体、消费习惯、产品需求等)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标的逐步实现,从本土化到国际化营销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有把握的。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应采取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搞好市场定位,提高营销的针对性,这是成功进入出口国市场,并能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三)国际化的营销策略 首先,分步国际化的营销策略。这是一种逐步到位的国际化策略。企业和营销人员刚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对市场需求的产品、消费习惯、文化差异的实际情况知之不多,对这些产品的市场前景没有把握,要求营销人员自己动手或请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比较确切地了解现有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当地的本土化需要,接着将国外市场信息反馈给产品研发人员,以便开发出能在国外市场受欢迎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国际化营销策略是逐步实现的。其次,一步到位的国际化营销策略。企业和营销人员自始至终以一种整合的全球观点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它又对营销人员的责任心提出很高的要求。这种策略下,企业和营销人员努力挖掘国外市场上与本公司生产能力吻合的最新需求,对顾客的类型和行为模式也更多注重研究。此外,企业和营销人员还应尽职尽责地做好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使其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合作竞争,实现双赢
(一)通过合作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 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多集中在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比较小,回旋余地小,市场风险大。要积极开发新市场,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市场的互补性和降低进入壁垒,就要在产品出口国中寻求合作伙伴,并通过与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加强开拓市场的能力。要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的合作伙伴,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不断扩大市场的覆盖率、市场占有率,进而提高利润率。
(二)通过合作竞争,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要加强对国际市场需求的跟踪调研,不断创新产品,同时大力开发有中国资源特色和融入出口国文化特色的绿色产品;在保持传统绿色产品出口优势同时,提高深加工产品出口的比重,特别是AA级产品的比重在上述过程中,要借鉴外国企业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做法和经验,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一要着眼于做大做强和提高效益,即通过不同形式的合作发展“航空母舰”;二要着眼于特色经营,尤其是中小企业要搞好市场定位,扬长避短,大部分绿色食品企业应在这一战略指导下,找到各自的角色和发展的空间。
(三)要为投资者提供好的项目和好的合作伙伴
外来资本和投资者到中国投资是来寻求好的投资回报,使其资本增值的。所以好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更重要。好的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所处产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更能吸引投资者,而处于研发期和导入期的项目,由于市场前景不清晰投资者更多的是观望、等待,择机行动);项目的规模、投资回报、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前景预测和分析。目前大多数招商引资项目的规模不大,很难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企业规模不够大,还意味着需要进一步重组和整合,对重组与整合的考虑会使投资者举目观望。因此,要加强对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选择的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三、根据目标市场特点战略
(一)锁定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 目前,我国绿色食品出口要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周边国家,实施从本土化到区域化的营销战略。美国、欧洲、日本是重要的潜在市场,是我国绿色食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出口增长的目标市场。欧盟东扩后,为我们开拓这一市场提供了条件,欧盟的新成员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消费水平上与老欧盟成员有一定差距,在对食品消费需求方面更适合绿色食品,这为我国绿色食品出口提供了机遇。
1.发达国家的市场潜力巨大。这一市场的商业设施完备、市场环境良好、消费意识和环保意识超前,具有巨大的出口潜力。实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AA级食品),可将此作为重点出口市场。
2.我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是适宜进入的区域市场,如港澳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这一市场交通便利、信息畅通、成本相对较低,一些成长中的绿色食品企业和A级产品可先选择这一地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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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易进入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这些国家的市场条件、国民收入、消费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我国相当,一些中小绿色食品企业可将A级绿色食品定位于这一市场,逐步扩大出口。
4.扶持重点企业和产品的出口。在选择重点企业和产品扶植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的产品是否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要研究国内市场,还要研究国际市场;既要着眼现实需求,也要着眼潜在需求,重点发展有特色的或市场前景广阔的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
(2)产业基础。主要是强调要立足现有基础,并进一步挖掘出潜力。尽快形成产业规模优势。比如,我国的优质专用小麦,尽管专用品种没有美国那么多,但近年来在品种开发和生产工艺方面有了显着进步,单产水平高于美国、加拿大,特别是在我国黄淮海地区、长江下游地区和大兴安岭沿麓等地区,专用小麦进一步发展的产业基础很好。把这些比较优势发挥出来,转变为竞争优势,能够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
(3)企业的实力及产品特色。在选择重点企业时应考虑该企业的实力及产品特色,与出口国的同类产品比是否有比较竞争优势,以及企业持续的创新和综合实力的持久性,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其业绩;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该企业实力是否有满足出口国需求的潜力,以防止市场开拓后,因供给不足,使他国竞争者趁虚而入。
(4)合作伙伴及进入策略。中国企业要善于利用外国企业在全世界建立的销售网络,向更多的第三国市场渗透和开拓。这种合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外企的大企业集团在海外的承包项目;二是与外国的企业合作,利用外企的营销网络,共同开发产品,合作开拓更多、更大的市场。特别是在中国企业尚未涉足的第三国市场,更适合采取此办法打开市场。
(二)企业要抓住机遇、做强做大、不断创新
1.市场定位与目标市场的选择。
(1)以实力为基础的市场定位。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力进行市场定位,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可加大有机食品(AA级绿色食品)的开发,扩大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规模小、生产能力低的企业,可进行A级绿色产品生产,首先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逐渐向生产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方向发展。
(2)以模式为基础的市场定位。企业可以发掘地方产品的传统优势和特殊的生态条件优势,将企业定位于绿色+特色模式、绿色+优质模式、绿色+低成本模式、绿色+品牌模式。
2。持质量和信誉取胜的发展方向。“以质取胜” 是产品战略的核心内容,也是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为此,要牢固树立“以质取胜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并从思想上对产品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加大培育“拳头”产品,和优质名牌产品的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以要适应国际市场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应按着“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对产地环境、原料生产、加工流程、产品包装、储运销售等每个环节都强化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靠质量和信誉的不断提高,实现扩大市场占有率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3.作好品牌整合,加强品牌的竞争优势。品牌在开拓市场和提高企业效益中的作用。品牌整合是近十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品牌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维持和提高长期竞争优势,企业把品牌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企业旗帜品牌上;明确企业品牌或旗帜品牌与其他品牌的关系,使品牌家族成员能够相互支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进行品牌扩张。
我国绿色食品要在国内外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快速发展,就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培育和发展驰名品牌,靠质量和信誉开拓国内外市场,赢得社会经济效益。但市场品牌杂乱就难免盲目竞争和过度竞争,企业和地区的整体竞争优势难以发挥。如黑龙江省大米市场上出售的品牌过多(现在有30个以上),不利于发挥黑龙江省“北大仓”综合竞争力的优势,品牌过多说明企业规模偏小,在采用高科技及市场研发方面的投入受到限制,品牌多还为假冒企业和产品提供了藏身之地和以假乱真的机会。如能从现有的30几个品牌整合到l0个左右品牌,则可大大提高竞争力。即集中30个品牌的产品研发和促销费用,使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的上升都会起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地区和企业的角度,统筹考虑绿色食品品牌整合,以市场导向为基础,辅以适当的行政推动,为培育和发展着名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引 言
随着我国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大潮来临,我国光伏产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对我国能源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例如产能过剩、核心技术水平低等问题,要想使我国光伏产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解决这些问题是必不可少的。工业转型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地面对和解决问题,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工业上升到更高的台阶。
一、中国光伏产业面临的困境
1.国外市场需求下降
我国光伏产业在国内的需求较小,导致我国光伏产业主要依赖国外市场。可是近年来西方国家陆续陷入债务危机的泥潭,国内资金减少,导致对光伏产品的需求也相对减少,我国光伏产业在国外发展空间减小。国内市场狭小,国外市场又受到重创,产品无法销出,致使相关企业发展受限。
2.光伏产业资金不足,融资较为困难
光伏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技术要求高,相应的设施造价也比较高,再加上我国光伏产业刚刚起步,相关技术不够成熟,一些设备的制作工序比较复杂,所以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而且光伏产业主要运用的是太阳能电池板,铺设范围广,面积大,需要的单位太阳能电池板数量也比较多,就使得企业必须拿出相当的资金来进行投资。可是由于一些光伏企业破产后无力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对此类的融资也是谨慎又谨慎,光伏企业融资的范围很狭小。
3.国家关于光伏产业的标准不够规范,光伏产品的技术水平较低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刚刚起步,相比美国、西欧等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相关标准也达不到正常水平,所以制作出来的光伏产品等级较低,缺少竞争力。而且,我国缺少专业性人才,产品核心竞争力低,创新性不够,在市场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行业发展还不够成熟。
4.我国政府对光伏产业的相关补贴未落到实处
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渐向新能源型产业过渡,自然少不了国家政策的扶持与帮助。政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审批过程纷繁复杂,所需要的手续较多,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而且有些由于地方政府的原因,扶持款项迟迟没有下发,企业科研经费紧张,相关工作也难以维系,阻碍了光伏产业的发展。
5.光伏产业占地税收不标准
光伏产业占地面积较大,土地赋税也占企业支出的一个重大款项。可是当前我国关于光伏产业的税收并不规范,相关标准变动大,征收方式不统一,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些企业赋税支出过多,无法维系正常的企业运转,利润下降甚至导致破产。
6.一些企业发展盲目,导致产能过剩
受政策影响,2010年各省都将新能源产业作为经济增长的首要产业,而光伏产业清洁、安全、实施比较简单、应用较广泛,成为大家追捧的对象。然而到了2011年底,各地的光伏企业却有一多半处在停产状态,盲目的建设造成了行业内产业过剩。如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的发展,是每个参与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光伏产业的出路分析
1.企业要积极引进相关人才,提高技术水平
光伏产业属于技术型产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掌握核心技术。现在大部分的光伏企业只是随着国际环境亦步亦趋,盲目跟风,产品的同质化特别严重,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最重要的是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将我国的光伏产业上升到另一水平。
2.积极扩展国内外市场
我国对新能源产业越来越重视,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光伏产业的发展,国内市场会得到大范围的拓展。另外,要通过对外贸易积极扩展国外市场,正确应对西方国家“双反”限制,实行海外赞助并购,破解贸易保护主义,及时抓住贸易机会,打入国外市场。
3.国家要规范光伏产业相关标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对于光伏产业的扶持发展,政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减少行政审批中的程序,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加快生产进程。规范相关生产俗迹有利于提高光伏产品生产质量,提高产品等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可以适当减少光伏产业在审批中所缴纳的资金,将一些权利下放到企业,还可以出台政策积极引进和培养相关人才,促进光伏产业的发展。
4.国家要积极投入资金,加大光伏产业研发力度
要充分利用高校资源,努力培养新能源人才,下放大量资金到一些科研机构,给予相关人员以政府补贴,提高我国光伏产业的创新能力。从国外引进相关人才和技术,努力向其他国家的高水平看齐,带动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只有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掌握了核心科技,我国光伏产业才能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
三、结语
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逐步使用新能源作为驱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大势所趋。我国光伏能源虽然起步较西方国家晚,基础也比较薄弱,但是它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人们环保素质的提高,接受新能源的人们也逐渐增多,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虽然现在我国的光伏产业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但是在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之下,这些问题将会很快得到解决。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