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19: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等活动,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代办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更新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遗失证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声明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将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并写入房地产经纪合同中。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九)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年底前,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具备规定的条件,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中不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信誉好的,经清理后发给省建委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各市清理结束后将予以保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省建委《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8〕078号)表三要求填写送省建委房地产业处备案。
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代售、代租房屋地点悬挂资格证书。
三、对清理后予以保留和今后新批准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经纪人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评定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有1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4)近三年成交房屋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有10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近三年成交房屋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有6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年以上;
(4)从业以来没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新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有3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并暂不定级。开展业务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资格等级。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人员,由省建委或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格等级允许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级经纪机构可允许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二级经纪机构允许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三级经纪机构允许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业务委托人、交易相对人及其他相关机构。
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依托房地产经纪服务产生,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法律关系相区别,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服务法律关系。房地产经纪服务法律关系存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主要包括委托关系、关系、居间关系等。
房地产经纪服务法律关系基于合同产生,适用于调整房地产经纪服务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当事人行为的法规主要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根据当事主体的多少,房地产经纪服务法律关系可分为双方关系和三方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双方关系还是三方关系,房地产经纪机构必定为当事一方。房地产经纪人员虽然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质主体,但是我国法律不允许个人名义执业,所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关系中的“乙方”只能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为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4条也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1.房地产委托关系
委托是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最常见的业务关系,是产生、行纪、居间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的规定,房地产委托可以定义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合同权限内,有偿为委托人处理房地产交易相关事务的行为。在房地产委托关系中,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自己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称受托人。
房地产委托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人、委托处理事物相对人的三方关系。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现实中,房地产委托业务一般不单独出现。在存量房经纪活动中,往往与房地产业务或者房地产居间业务结合在一起,通常表现为房地产合同或者房地产居间合同签订;在新建商品房经纪活动中,房地产委托与房地产业务或者房地产行纪(包租、包售)业务结合在一起,通常表现为房地产合同或者房地产行纪合同签订;一般也仅限于代办性质的简单事务性工作,这种业务通常不收费或者收费很少。
相对于民法上的委托而言,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委托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产委托事项有目的性,即为了协助或者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地产交易;民法上的委托标的是一般性劳务,不强调目的性和针对性。二是房地产委托一般是有偿的,因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商事主体,有营利性,受托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交易相关服务应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民法上的委托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三是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委托合同一般为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现实中的委托大多情况下什么合同都没有。
2.房地产关系
房地产属于民法上的委托。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经纪定义,房地产可以定义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权限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房地产涉及两方法律关系。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委托人出售房屋,售房款直接归属委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中隐瞒信息,赚取差价,同时委托人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的承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独立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只承认单边,即在同一宗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作为交易一方的人,不得同时兼作交易双方的人。因为人是对被人负责,代表被人的利益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同一交易中双方利益相对,双边无法实现被人的利益诉求,同时也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根据委托人授权的不同,房地产分为开放式和独家,开放式就是委托人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事宜,谁先房地产交易成功,谁就获取服务费用。独家是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事宜。再进一步细分,独家又可以分为交易权共享的独家和交易权独权的独家。交易权共享的独家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事宜,同时保留自行成交的权利;交易权独权的独家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事宜,并放弃自行成交的权利。
相对民法上的而言,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产行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地产交易为特定目的,民事上的没有特定目的;二是房地产为有偿,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服务事项要收取授权约定的服务费用,民法上的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三是房地产关系确定一般签订书面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关系也有的性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都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但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人员是行为主体,二者之间也属于法律上的关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与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立的雇佣关系决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其所聘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人,所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承接业务,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同时,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服务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但房地产经纪人员对自己的行为也负有连带责任,特别是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时候。
3.房地产居间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地产居间可以定义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与委托人存在委托关系,但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无论何种居间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都不是委托人的人或交易当事人一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可以与委托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第三人的有关信息,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其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房地产居间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交易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所谓房地产报告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搜寻交易相对人的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所谓房地产媒介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交易合同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努力促成交易合同成立。无论哪种居间,只有促成房地产交易合同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才能取得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
相对于民法上的居间而言,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居间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产买卖居间主要是媒介居间,因为房地产是特殊商品,房地产经纪机构只提供信息服务,委托人与交易相对人很难达成买卖交易,房地产居间活动中撮合成交的媒介服务必不可少。但是,房地产租赁居间一般是报告居间,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相对简单,比较容易达成。二是房地产居间报酬的支付方不确定,可以是委托人,也可能是交易相对人,一般取决于惯例和谈判的结果;按照《合同法》,服务报酬应当由受益双方均摊。三是房地产居间关系一般是通过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确定,《合同法》则没有规定居间合同为要式合同。
[关键词]北京 房地产经纪 服务水平 对策
一、引言
房地产具有价值量大、产权多样、交易程序复杂、信息不对称等特性,在交易过程中离不开专业的中介服务。优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有利于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效率、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近几年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队伍迅速壮大,但是仍然出现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没有经过专门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等问题,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亟需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水平、规范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以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现状调查
1.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总体看法
调查显示,有47%的消费者没有接受过房地产经纪服务,有53%的消费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帮助其完成房屋买卖或租赁交易,其中35%的消费者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帮助下完成交易2次或2次以上。有50%左右的消费者提到曾经遇到过不诚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此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印象很差。而当问到今后若有房产交易时,是否会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时,只有58%的消费者回答“会”。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评价
(1)不选择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原因
第一,收取佣金高。有61%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收取的费用偏高。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收费标准为:从事房屋租赁的,佣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从事房屋买卖的,佣金为房屋价格的1%-3%,多数情况为3%。发达国家除美国的佣金率为5%-7%之外,其他国家佣金率均较低,为1%-2%。但是,北京的房价收入比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导致消费者负担的佣金水平相对要高。
第二,服务不完善。有49%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合理,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与许多国家的房地产经纪人相比,我国房地产经纪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距甚远。例如,我国房地产经纪人仅仅提供居间和代办服务,而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内容还包括合理确定房价、住宅勘查、责任保险等许多专业服务,我国房地产经纪人的收费标准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第三,缺乏诚信。调查中只有12%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讲究诚信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中小型房地产经纪公司常采用虚假信息、收取不合理费用和制造不公平合同等方式获取暴利,致使整体经纪公司在大众心目中口碑不佳,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2)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
从调查数据来看,“熟人推荐”和“信用较高”是最重要的选择依据,分别占22.7%和20.9%;其次是“服务质量”,占17.3%;然后是“品牌”、“距离较近”和“公司规模”,分别占15.9%、10%和9.1%;最后为“广告宣传”和“公司环境”,分别占2.3%和1.8%。
3.房地产经纪人的评价
(1)信息告知
88%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基本能够提供所需信息,其中44%的消费者认为能够提供有用信息但不够全面;70%的消费者认为信息告知是比较及时的;59%的消费者认为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是令人满意的。
(2)服务态度
73%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态度令人满意,表明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人还是比较积极的为顾客提供服务。39%的消费者认为是在房地产经纪人帮助下安全的完成了交易,14%的消费者认为未能提供满意的服务。
(3)专业水平
70%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热情,但是专业水平不高,有16%的消费者认为服务素质差、职业技能低,只有14%的消费者认为服务热情并专业,比较满意。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等还需要有较大的提高。
三、影响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原因分析
1.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发展和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有关部门又先后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房地产经纪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突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特殊性,缺乏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上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2.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确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经纪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市场的调控机制(包括法律体系、管理制度)还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除了自行实施许可以外,还承揽了诸多行业自律管理的事务。由于政府在行业自律管理上处于时间上、空间上和专业上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以致管理难以到位、难见成效。
3.行业准入门槛低
由于房地产经纪市场准入条件宽松,北京房地产经纪机构大多规模较小,而且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没有专业资质。难以为客户提供准确、满意的专业服务。整个行业的科技含量较低,影响了客户对经纪行业提品的信赖度。
4.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及税务等部门)之间缺少具体的横向联系,政出多头、管理脱节。二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方式与手段比较落后,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确立行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也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具体管理职责的划分。三是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因此,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准入门槛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制度建立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尽快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确定房地产经纪市场运行规则,规范从业行为,界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等。其次,健全房地产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奖惩、继续教育、个人负责制度,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再次,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按服务种类、内容和阶段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最后,制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行人签名。此外,还应建立营业保证金制度或执业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首先,可以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资信评价体系,在全行业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评价。其次,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信用档案系统,提供公开查询业务,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不良记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最后,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要制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规则、示范合同文本、服务质量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素质。
3.加强房地产经纪信息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充分整合信息资源,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交换、权属查询、合同签订直至产权登记整个流程的交易效率,简化交易程序,实现政府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有效监管。通过该系统实现查询交易房地产的权属状况、统一交易信息平台、网上签订交易合同、网上合同即时备案、自动统计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业绩、产权登记部门共享合同数据等。
4.明确相关管理职责
实行既统一又分工、协调衔接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主体制度,划清管理职能,理清管理关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对一般企业管理的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取得由人事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登记管理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发挥在行业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创设执业资格制度,对学历、实践年限、业务知识等都要作具体规定。二是扩充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培训,增加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营销策划、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建立经纪人管理档案,记录其工作中的重大事件、投诉以及表彰等,以便对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己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对消费者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应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特点,致力于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并设计合理的收费标准,注重规模建设、合理布局,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整个经纪服务行业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 英 刘洪玉 刘 琳: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定价方法探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7):40-41
[2]张 戈 苏永玲 张兆弟 高岳阳:谈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226-228
(二)设立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且机构名称须具备房地产经纪的特点;(2)有不低于20平方米固定经营场所;(3)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商品房销售不低于50万元);(4)有至少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商品房销售至少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销售人员具备经纪人协理或以上资格)。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也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三)强化后续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备案。逾期未申请延续有效期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着力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一)严格资格准入。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准入实行考试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全国统一大纲,由省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行挂牌执业。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建房管〔〕463号)要求,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还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住建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规范从业行为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销售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对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信息和广告,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情况查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网签资格。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并通过公开曝光、暂缓预售许可、吊销房地产销售资格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
(二)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市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按照《关于对市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住房发〔〕48号)要求,实行网上备案,并按照业务流程实行网上操作,确保二手房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管理和存量房交易网上操作,力争在年底前上线运行。
(三)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结合住房租赁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四)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遏制经纪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条约”。市房管、工商等主管部门将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相关合同的示范性文本,力争尽快出台,供各地推广使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让委托人了解和掌握签订所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一、当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计划分配房屋转变为市场化以及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导致的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应运而生。近年来在全国各中小城市出现了大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队伍,这为中小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建立了很好的信息平台。如笔者所在的中等城市――四川内江就有超过80%的客户买卖二手房的时候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中介公司来为其服务。应该说,房地产经纪行业对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房地产经纪行业将充分架起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的信息桥梁,促进房屋信息的对称,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却存在较多问题,若列其大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低
房地产经纪及其从业人员持证人数比例低,是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和执业能力等专业素质低的重要表现之一。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从业组织达11多万家,但有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只有1.2万多家,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30万余人,但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不足万人。但大部分机构是不规范的,有的只是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机构,甚至有90%的还是“三无”机构(即是无营业执照、无备案证书、无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大体有如下特征:1.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完善。掌握经济、法律、信息等知识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的匮乏。房地产经纪行业中很多人并没有专门接受过房地产专业的教育,对房地产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足。2.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整体水平不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服务不规范、同行之间不正当竟争、泄露客户隐私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不少经纪机构还利用信息和自己的优势地位,或钻相关政策空子,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获取不当利益。如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引诱或欺骗当事人;不兑现承诺;赚取不正当差价;乱收费;合同
不规范等违规操作等,给当事人造成不小的损失。3.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有待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人员沟通洽谈能力、服务意识、市场分析能力相对来说都比较差,很难以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监督法规不完善
目前国家出台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对房地产经纪业的行为主体责权利规范不完善,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欺诈行为也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从事业务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是否必须成立机构方可从事业务做出具体规定。《办法》只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未对个体经营者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而现在中小城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组织,绝大多数是个体,人员基本由1―3人组成,主要从事房屋信息的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看房、租房等业务,基本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备案证书》。其主要原因是无注册资金、无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法达到取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条件。《办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业的,未明确其法律责任。由于违法成本低,再加上开展房屋中介业务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也低,导致房地产经纪行业营业场所不规范,甚至无营业场所,就在人行道放置房屋信息牌、一张桌子、一个人、一块牌就是一个中介机构,特别是中小城市比较突出。
(三)政府部门监管难度大
当前,导致政府部门监管难度大的因素主要有:1.房地产交易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强的业务,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对其相关的税收、交易政策和程序及法律法规等知识都有一定欠缺,这增加了政府部门监管的难度。2.由于各种原因,政府部门搭建的房屋信息平台较少,使得房屋信息严重不对称,增加了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难度大。鉴于政府提供的出售和购房的信息短缺,客户只能选择到房屋中介机构(多数是不规范的机构)登记售房信息和获取购房信息,这既客观上为目前不规范的房屋中介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又增加了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难度。许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论政府部门怎么取缔,今天取缔,明天又继续经营。3.政府管理政出多门,也是导致其监管难度大的重要原因。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实施管理中,政府管理部门多,而且其职能不明确,职责职能交叉,行业管理多处出证。如民政部门向社区颁发社区服务证书中服务内容也含有房屋中介等业务,而工商部门也在参与经纪人员的资格颁发,使得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甚至政府管理部门不知哪个部门颁发的是合法、有效的。
(四)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规模小、粗放经营
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因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缺乏制度性、规范性约束,其市场行为不规范。由于房地产经纪企业开办门槛低,成本少、风险较小,一些创业者纷纷踏入这一行业领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房地产经纪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规模小、粗放经营的状况。
二、规范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对策
(一)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为了适应新时期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需求,需要培养一批知识结构完善、职业道德良好、综合能力强的房地产经纪人才。一支高素质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对于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声誉,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在专业知识培训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对房地产市场调研、市场预测一些基本方法的培训,掌握市场营销中的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基本的策略的组合使用。强化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营、房地产金融、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管理等知识,同时还要要熟悉城市规划、环境评价、建筑工程、房屋测量等方面知识。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随着经纪活动的复杂化、专业化和经纪活动领域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促使房地产经纪人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巧,吸收最新信息,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同时,适应经纪活动更加细分的要求,将造就出一支支分门类的专业化经纪人队伍。同时,要加强宣传,普及《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权属登记、合同签订等各项办理程序,培养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诚信守法,提升从业人员道德素质。
(二)完善监督法规
要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对房地产经纪业行为主体的责权利规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欺诈行为也应有对应的处罚措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不能从事该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还应针对个体经营者作出具体规定,因为当前在中小城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组织,绝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
(三)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管理效用
目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提高政府管理效用是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是该行业涉及工商、物价、房管等部门,各部门须建立科学合理,具有切实可行和操作性的长期有效的联合机制、协调机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该行业纳入本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同时必须将职责职能落实到实处; 四是指导和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成立行业协会。
(四)整顿行业内部秩序
建立秩序井然的行业内部秩序是行业市场化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组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交流,提高行业执业水平;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应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规章制度以及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机构服务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挂牌服务。在服务工作中,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得赚取差价,不得欺骗当事人,同时,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做到质价相符;四是服务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条款等应遵《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不平等和欺骗当事人等条款。
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房地产经纪机构逐渐凸现其重要性,并将全面引导未来行业的发展方向,但刚刚起步的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还远没有走向成熟,主要存在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低、法规监督不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大以及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规模小、粗放经营等问题。因此,建立规范有序的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依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事。当前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应完善相关监督法规;应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监管效用以及应整顿行业秩序等,以促进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P键词: 江苏省房地产经纪;解释结构模型;监管
Key words: real estate broker in Jiangsu Province;ISM;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0-0204-03
0 引言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起步较晚,整体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很大。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存在种种问题。一些学者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普遍存在如房地产经纪机构良莠不齐、经纪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经纪机构的规模较小、实力偏弱、公司内部信息资源封闭、业务范围较窄和业务内容同质化严重等问题[1]。
江苏省积极引进创新技术和产业,一直走在国内先进的行列,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总体起步较晚,江苏省的经纪服务市场也存在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江苏省从业人数十多万,而其中很小一部分具有从业资格。
从业的机构鱼龙混杂,正规又具有规模的经纪机构屈指可数,大多数中介没有经过注册和备案就开始经营。从业者私下跑单、虚假房源等诚信缺失现象严重。房源信息更新速度慢,虚假房源多等问题屡见不鲜。韩丹,肖立指出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中同样也存在发展无序,企业生存率低,经营失信,社会信誉度低,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市场准入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尚须完善,行业监管和自律不力,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2]。
一些学者通过对江苏省其他地市研究发现江苏省房地产经纪行为中还存在着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政策法规意识不强、经纪行为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如:炒卖房号、不能转让的房产;乱收费,不明示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以各种理由收取溢价或通过合同约定将溢价部分作为中介费;为承揽客户、压降佣金、进行不正当竞争;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客户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挪用、侵占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利用信息优势,低价从客户手中买入,再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利用客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制定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文本侵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或设定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以转嫁自身的风险,怂恿或唆使消费者签订“阴阳合同”等种种问题[3]。
已有大量学者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但是极少有学者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规范的根本因素进行分析。本文运用解释结构模型对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的成因进行层级划分,并从根本上提出整治对策。本研究为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房地产经纪监管提供建议,同时对促进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解释结构模型简介
解释结构模型(ISM)是一个系统,用于将复杂的系统分解成若干个子系统,特别适合于系统分析众多的变量和复杂的关系,它通过一系列的缩减和计算最终形成一个多级的层次结构模型。此模型可以把模糊不清的思想、看法转化为直观的具有良好结构关系的模型。
模型分析步骤:
①确定关键问题和影响关键问题的因素;
②列出各因子的相关性,并根据相关关系建立可达矩阵;
③对可达矩阵进行分解,建立结构模型;
④根据结构模型建立解释结构模型。
2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规范因素分析
房地产经纪活动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买卖双方的联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及活跃房地产市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出现了种种不诚信、不道德等问题,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急需规范行为,强化管理、优化服务。
2.1 影响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性的关键因素
通过对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现状分析,共找出了影响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的十二条关键因素如表1所示。
2.2 确定各个导致因素的相关性并建立可达矩阵
在该系统中,11个因素可能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关系用邻接矩阵A表示。矩阵的元素aij=1表示因素Si对Sj有直接影响,aij=0表示因素Si对Sj无影响,如表2所示。
邻接矩阵反映了要素之间的直接关系,然而要素之间不仅存在直接关系,还存在间接关系,间接关系可以用可达矩阵来反映。如Si对Sj有影响,Sj对Sk有影响,那么Si则对Sk有间接影响。在可达矩阵中,元素aij=1表示因素Si对Sj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否则aij=0,本模型的可达矩阵如表3所示。
2.3 对可达矩阵进行层级划分得出解释结构模型
根据求出的可达矩阵,通过运算得出多级阶梯结构有向图,如图1所示。
根据阶梯结构有向图建立影响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稳定的递阶有向层次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
3 解释结构模型的结果分析
分析模型可以得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规范的关键因素的关系可以体现为4个层次。箭头指向的因素为被影响的因素,模型下一层级的因素影响上面层级的因素。S2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失信严重、S3机构内部信息共享程度差、S7民众从经纪机构获取的房源信息不全面,为第一层级的影响因素,也是影响房地产经纪市场稳定的直接因素;而第二层级的S1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规模普遍较小、S5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职业道德、S6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意识差这三个因素又分别影响第一层级的三个直接因素,为重要的影响因素;S8民众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投诉和建议渠道不便捷、S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不够严格、S10政府以及第三方对房地产经o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S11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缺乏强制的服务标准,处于模型的最底层,是影响全局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稳定性的根本因素。而第四层级中的S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制度不严格也是第三层级S4机构自律性差和第二层级S1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规模普遍较小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S10政府以及第三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和S11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缺乏强制的服务标准这两个因素也分别是S1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规模普遍较小、S6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意识差和S4机构自律性差、S6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意识差的影响因素。
因此S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不够严格、S10政府以及第三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S11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缺乏强制的服务标准,又构成了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根本要素中的关键因素。
4 结论
本文通过解释结构模型对因素进行递阶层级划分,从而得出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继而找出了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稳定性这的关键因素和根本因素,为政府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工作重点参考。下面根据模型分析的结论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提出以下的建议:
4.1 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备案制度
严格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备案制度,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数量合格从业人员和一定规模的机构,政府部门应不予备案,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4.2 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推动房地产经纪监管向行业协会监管为主导的模式。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身与行业协会组织的监管职责。政府主管部门应将监管重点放在市场准入和资格审核方面,而其他方面的监管职能应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
4.3 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服务标准
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构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体系。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资格、服务内容和服务的标准给与明确界定。由政府监督行业协会贯彻实行。
4.4 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投诉和建议渠道
4.4.1 建立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网站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专门的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网站。在其中设立房屋买卖知识专区、专家在线解答专区、房源信息专区、投诉建议和评价专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专区以及执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档案系统等。
设立公正的交易平台,房屋买卖必须通过公正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平交易。鼓励上传房源信息,房源交易成功后交易平台对房源上传者和交易促成者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这便就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房源垄断等一系列不利于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
4.4.2 构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公信力平台
江苏省政府应该构建公信力平台,开通用于亲民问政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务微信公账号,便于民政交流,政府微信平台应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专区,公众可以通过政府微信向相关部门反应和举报违反规范化规定的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府微信可以了解市场不法行为[4],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的不健康现象进行纠正改善。
这样一来通过“指尖的互动”便可以实现公民和政府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
4.4.3 建立评价系统和报告制度,由政府推荐优秀机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并对从业人员的诚信以及业务熟练水平建立评价制度,由接受或者咨询过经纪服务的公众对服务的执业人员以及机构进行(匿名或者不匿名而管理人员保护评级人员的信息)各个方面的评价,累计评价的得分影响机构和人员的信誉等级。
对于季度评为差的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指正,对于评为差的经纪机构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公布警告,经纪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年终评为差的经纪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年终评为差的经纪执业人员,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分期的评价结果以及处罚执行情况直接公开在政府的微信平台以及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网站上,由公正的第三方人员管理核实评价内容的真实性,公众监督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行业协会分季度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行业服务情况。
政府根据报告和政府建立的公众微信平台的意见推选出优秀的经纪机构和人员。评价制度和报告制度对于各方了解经纪服务行业的现状、购房或租房人选择中介作为参考依据、公众更好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政府制定指导和监督政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斌,宇卫昕.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存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7(05):66-67.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庄宅牙人,所谓庄宅牙人,指的是,唐代典章里就有"官房牙行",宋人诗话里就有"庄宅牙人",指的都是房产经纪人。房产经纪人发展曲折,改革开放前曾被禁止。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房产行业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很快,房产从业人员迅速发展成为一支数以万计的职业大军,不仅为消费者买卖和租赁房产提供了很大方便, 极大地节约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屋,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①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经纪人通常也被称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近一半的新建商品房销售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销售。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中起到举足轻重的桥梁纽带作用。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最讲究和最需要诚信的服务; 诚实信用、恪守合同、遵纪守法是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 信誉良好、业绩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功能
1. 咨询服务
房地产咨询, 主要是应投资者、消费者和房地产经营者(土地、房产开发商、经营者)的要求, 就投资环境、市场信息(供求信息、客户资信等)、项目评估、质量鉴定、测量估价、购房手续、相关法律等提供咨询服务。
2. 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对现有或拟投资开发的房地产产品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济活动。首先, 房地产产品价格有着特殊的价格形态, 价格形成较复杂, 又具有异质牟利性的特点,不可能形成统一或批量的价格, 需要对每一宗房地产品个别估价。其次, 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本身政策性强, 技术复杂, 需要专业和全面的评估机构来完成。第三, 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 具有市场价格尺度的作用, 是房地产市场各类交易活动如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补偿、交换、诉讼、税收、投资决策和统计等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3. 经纪
房地产经纪, 主要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调换、抵押、典当、信托等居间活动及业务。它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 主要服务于房地产流通, 是房地产销售的重要中介环节。规范的经纪活动, 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 促进房地产产品流通, 降低房地产空置率,合理配置稀缺资源, 具有积极意义。
4. 法律服务
各类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运用专业知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市场运行、物业管理以及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代行各类法律和司法业务, 把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地产售后服务)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 促使房地产运行规范化。
二、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达5万余家,其中聘用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机构数量为2万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至近年房产业炙手可热以来,房产经纪业已不是房地产的附属,而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全国成长起一批房产经纪大公司,有些已经上市,比如世联、易居、合富以及香港中原、台湾信义等。
根据江苏南京房地产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5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在一线城市中二手房已经成为楼市消费的主流,以此为例,2010年二手房总成交量达到了19.65万套,而商品房期房及现房住宅合计仅11.1万套,二手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置业房源。由于二手房具有交易分散的特点,与一手房相比更需要房地产经纪人提供贴身专业服务。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里,有百分之五是通过经纪服务促成的,广州等城市已达到80%左右。据估算,2009年广州市有超过一百万消费者接受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一些省份成立了省级"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沈阳、重庆、成都、武汉、郑州等主要城市先后成立了专门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开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②由图1 可见, 房地产中介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的来说它对市场起着集中、平衡和扩散功能, 使市场变得清晰、有序和简单( 见下图1) ③
简而言之,房地产经纪人就是指沟通房地产卖方与买方之间联系,促进达成交易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人,联系人,中间人,经理人或介绍人。职业概况可以由下面一个流程表反映出来。
从以上图表看,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它不仅为买卖和租赁提供了很大方便,而且还极大的促进社会交易成本,是一个社会良好进步形象的典型表现,其对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 由于房产经纪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 而且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 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房地产经纪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 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着欺诈行为, 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也引出了诸多的纠纷, 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各种失信行为已引起人们的非议与社会的关注。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准入门槛低,投资少,风险小,因此房地产经纪行业成了许多人入行的首选。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机构已逾万家, 从业人员数量达几十万人之多。大多数房地产经纪业规模较小, 企业实力弱, 由此造成信息和信息流通的范围极其有限, 成交效率和经济效益低下。与实力强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 房地产经纪机构真是相差甚远。经纪机构没有一定的资本作后盾, 地铺式经营, 销售能力欠佳, 房地产商不愿将项目特别是较大的项目交给经纪。
(二)、无资质、无证书、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同时也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④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 但是, 有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记, 借别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来蒙混检查。目前,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个行业, 不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一支经过专门训练、严格资质审查的专家队伍。
(三)、房产经纪人平均素质不高,业务素质更是良莠不齐。
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除有极少数人综合素质较高外, 大量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单一,大量的从业人员来自社会各类, 层次繁多,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素质较低, 不能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致使所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均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条件下违规操作, 大量"半路出家", 不熟悉房地产知识, 缺乏专门训练, 只有中等学历的从业人员成为中介构的主要力量。
(四)、法规体系不健全, 行业管理欠规范。
我国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房地产经纪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部分城市据此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还显得不成体系, 规定过于原则, 针对性不强, 缺乏可操作性, 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57 条对中介机构作了简单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咨询、评估和经纪三方面内容, 有关房地产经纪的规定却很少。⑤
四、应对此种现状下,房产经纪行业应对政策
那么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 引导房地产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呢? 学生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市场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房产中介行业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介机构设置规范化。这就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查、备案只能充分的发挥,要求房产部门严格监督各个新新成立的房产经纪行业高门槛的准入制度,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前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研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适当做必要的市场调研,针对现存的问题各个击破,重点突击。二是需要从业人员的资格规范化,由于房产中介服务涉及面广,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所以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工作。因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精通房地产业务, 熟悉房地产法律、营销、建筑、评估等方面知识, 而且还要掌握现代化信息设备的操作技巧; 同时, 还要具备公关能力和敬业精神。所以必须加强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以提高其综合职业技能水平。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 市场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房地产中介人才, 这种人才具有较高学历、较深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道德水准。综合素质差的人便难以对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处理和预见性的分析, 这势必影响他们的业务活动,最终必将被淘汰。房地产经纪行业必须走规范化经营之路。三是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在借鉴较大中介公司的优势下,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再积极听取顾客意见,针对顾客在买卖和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的问题加以整治,约束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
(二)经营模式专业化、现代化。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机构规模偏小,专业人才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掌握信息少,专业性不强,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水准,使其走向专业化、现代化,以形成集约化经营产业。
1、提高业务素质。国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房地产业务外,还熟悉法律、营销、建筑、评估、金融、计算机等多方面的业务,职业技能比较全面。为此,我们必须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队伍建设着手,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一是完善专业体系,具体应设立包括策划师、经纪人、估价师、工程师、房地产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等在内的职称系列,并使人才划分等级合理搭配。二是优化执业队伍,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各类专业人员的结构标准,逐步淘汰低层次人才,吸纳中、高级人才,使中介机构通过吐故纳新,形成一支专业齐全、人才荟萃、技能较高的队伍。
2、实行规范运作。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运作方式原始,程序简单,运作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规范。为此,必须针对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运作方式以及一般的业务程序制定业务规范。在运作方式上,对每一种方式的规定及其业务范围、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操作方法,尤其对价格、合同、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限定。在运作程序上,美国中介商带有共性特征且比较科学的规定,可以直接为我所用。
(三)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我国房地产经纪仁和园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使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逐步走上规范有序、公开统一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制定一个完善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具体如下:
1. 建立全国性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2.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保证金制度;
3. 统一行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提取方式等;
4.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整合, 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⑥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意识,注重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只有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才能健康、快速、持久地发展。
五、结论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和外国企业的进入给中国的中介行业带来更多市场机会,同时行业发展与世界的接轨也使竞争更加激烈。如何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中介市场,使国内的中介机构在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中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中介商们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业是一个关联性很强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市场经济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保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政府在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深入的同时, 也应发挥其特有的职能作用, 促进经纪人队伍建设, 为经纪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五节,房产中介人。
②李贵良:市场论坛MARKET FORUM改革发展2011年第12期(总第93期)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化发展研究综述).
③罗长天:《经纪人实用大、全》.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4.第18 页.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