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分类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3 16:19: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概念分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概念分类

篇1

一、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概念

“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一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指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各项权能共同构成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属于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范畴。二是指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检察系统内部各功能主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或者为了保障和促进法律监督职能而形成的关系。这两层涵义是有联系的。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联系直接决定和影响了法律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法律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由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理应是对它的全面反映。从这个角度来说,两层涵义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不过从本文写作的目的来说,从第二个层面来界定法律监督内部关系更为恰当。因为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联系最终仍然要通过构建合乎其要求的主体关系来实现。此外,主体关系的构建不仅仅要考虑权能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且要考虑更多的要素,这些要素虽然与权能之间的联系无关,但是对权能的有效发挥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据此,本文中的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一词采用第二个层面的涵义。

这一涵义包括了以下两层内容:

1.法律监督关系是指检察系统内部各个功能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一个含义十分复杂的词语,在不同的学术领域有着不同的内涵。如在哲学领域,主体是相对于客体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事物之间发生联系的过程中,起主动作用的事物。法学中的主体是与法律关系一词紧密联系的,确指法律关系中的人。如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文中的主体并不考虑上述两个层面的意义,而是特指所有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内的职能人员。

2.法律监督关系是指各个功能主体之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或者为了保障、实现法律监督职能而产生的关系。每一个功能主体在对外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难免要与其他的主体发生关系,比如下级与上级、侦查与批捕,等等。为了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在检察系统内部还存在对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它们之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关系。这两类关系是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实际内容。

学术领域对每一个概念的界定都与界定者的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直接关联,本文的这种界定也是由本文的写作任务和目的决定的。本文的出发点不是要从一个超然的角度来阐述、介绍或者评价检察系统的内部关系,而是要研究如何使法律监督主体与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完美地结合到一起,换言之,就是要研究解决如何更好地促进检察系统提升整个系统的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一个系统能力的提升不仅仅取决于单个个体的能力,同时取决于多种内部结构与关系的协调和处理。正是这些对于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说是必须解决和协调的关系组成了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外延,这也是笔者对法律监督内部关系进行上述定义和界定的理由和根据。这同时也体现了研究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分类

由于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内部关系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既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又有差异性。据此,对主体进行分类,以此作为进一步分析和归纳的前提和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笔者进行了四个向度的分类:

(一)第一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内部关系的现实性程度。据此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1.应然关系。本文中的应然关系又包括两种类别,第一种是从社会发展和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出发得出的应然关系,不妨称其为理想型关系;第二种是综合上述客观要求、当前的客观实际状况即实现要求的客观条件得出的应然关系,不妨称其为现实型关系。2.实然关系,即当前内部关系的实际状况。

(二)第二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发生关系的主体之大小,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四大类:1.个体与部门、机关之间的关系;2.部门之间的关系;3.部门和机关之间的关系;4.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第三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发生关系的主体之级别,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1.级别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2.级别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第四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主体之间发生关系的时点。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1.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前发生的关系;2.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中发生的关系;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后发生的关系。

上述四种不同分类下产生的类别关系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一是彼此在外延上往往存在交叉。如机关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是履行职能之前发生的关系,也可能是之中、之后发生的关系;既可能是同级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不同级别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同的类别关系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比如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与同职能的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三是同一类别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同是上下级部门关系,侦查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上下级关系在处理原则上就存在差异。

总之,内部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一方面需要我们条分缕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又需要我们归纳、整理和概括,对共性的东西进行归类和抽象。为此,根据上述分类,笔者拟定了如下的行文思路:以对理想型应然关系的研究为起点,通过对实然关系的调查和分析,最终

探讨和构建现实型应然关系。以第二种分类产生的四种关系作为分析各种内部关系的基本框架,在对每一种关系的分析中,再根据第三、第四种分类对各种具体关系进行探讨。

三、衡量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优劣的依据和标准

要探讨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应然模式,首先面临着一个问题:我们依据什么能够断定我们得出的这种模式就是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应然模式?这就如同我们判定一个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然在先的要有一个标准和依据。笔者认为,判定某种模式是应然模式的依据在于:它能够使法律监督各项权能和谐且更好地得到履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使命和设置的意义就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依据和标准又可以具体分化为四个内涵:

(一)各项权能在运行中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和立法设置该项权能的目的

从人类历史来看,任何一项权力最初都是基于管理某种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即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集权时代,权力为私人所有,其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性质也并没有被抹煞。相反,任何忽视了权力服务社会之客观任务和性质或者用权不慎的王朝,终会被社会和人民所抛弃。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个人作为一级主体,通过古典个人主义的繁荣获得了与社会这一主体同等的地位与价值,权力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在此基础上日益得到重视。每一项权力的设置都应该是为了管理或者解决某种公共事务,这是社会和立法设置该项权能的基本目的和出发点。权能得以更好履行的基本标志也就在于它能更好地实现社会设置它的目的和赋予它的任务。

(二)各项权能在实际运行中能够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具有效率观和效益观,司法活动也不例外。这作为法律监督权能履行得更好的标志,无需多言。

(三)各项权能之间能够实现一种有效的配合,形成一种高效的整体合力

与其他刑事机关不同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具有多样性,从侦查、批捕到起诉,还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这些权能之间会存在某些联系,比如某种对立、制约或者互长关系等。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些客观联系,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权能进行组合和优化配置,即有可能形成一种高效的整体合力。通过这样的组合与配置,每一种权能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篇2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篇3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篇4

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

2、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

3、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

4、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一、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

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

篇5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electronic files on the influence of archives work about, then electronic files on archives countermeasures to explore.

Keywords: electronic files; Archives work;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不论对档案业务工作还是档案学理论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将引导档案工作者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利用方面的工作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电子文件对档案工作产生的影响

1、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工作的影响

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先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然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像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2、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工作和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都产生了具大的影响,档案工作者应该怎样做才能减少这些影响,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篇6

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的目的是要安葬她哥哥。如果克瑞翁下令不准埋葬于本邦的国土,她是否可以想办法埋葬在其他城邦呢?退一步讲,即使她将其兄长埋葬于本邦,也没有必要故意用神法蔑视国家法而触怒克瑞翁,因为反抗国王不是她的目的。她可以用兄妹之情和家族伦理的义务来求克瑞翁宽恕,还可以策动克瑞翁的儿子和妻子为她说情,从克瑞翁最后懊悔的情形看,宽恕她是可能的。在《窦娥冤》一剧中,张驴儿的目的是要娶窦娥,所以提出“官休”还是“私休”,用现代术语来讲,就是“公了”还是“私了”。如果窦娥抱一丝摆脱张驴儿的希望,当然可以“公了”,而且为了判决对自己有利,还可以向太守行贿,桃杌不是讲“但来告状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吗?最后万不得已,还可以选择“私了”,嫁给张驴儿算了。二十岁守寡,一生不易,况轻易死去,不爱惜父母所赐之身体,大不孝也。在《窦娥冤》中,我们刚好看到与女英雄窦娥相对应的普通女性蔡婆婆。若按她的意愿作出常人型选择的话,则婆媳嫁父子,两厢得利,皆大欢喜,悲剧从何而来。

如果按上述“常人型选择”来假设的话,也就没有这两幕悲剧了,我们的艺术珍品中也许要失去许多打动人心的东西。不过,悲剧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体现了常人无法做得到而只有少数英雄以明知的失败来践行的崇高和伟大。当然我们并不是评价安提戈涅和窦娥的选择,任何选择类型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上述假设只是为了帮助我们揣测芸芸众生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理念。因此,安提戈涅和窦娥所体现的不是常人型选择所体现的洞悉人情世故的智慧,而是悲剧性选择所体现的殉身信仰的勇敢。为此我们再来比较一下另一部戏剧中的女主人公在类似境况下的选择方式。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讲的是犹太高利贷者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签订一纸借款合同,契约中明文规定,若借款到期不还,则要安东尼奥胸前的一磅肉偿付。由于安东尼奥意外破产,面临以肉抵债的厄运。这时安东尼奥的好友巴萨尼奥的未婚妻鲍西娅女扮男装,以法官的身份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该剧中,也遇到类似《安提戈涅》和《窦娥冤》中所出现的法律现实与另一个更高的道德原则的冲突,即法律与仁慈的冲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夏洛克可以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来,但是这有悖于更神圣的仁慈。正如鲍亚娅所言,“御杖不过象征着俗世的威权,使人民对于君上的尊严凛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却高出于权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内心,是一种属于上帝的德性。”[ii]因此,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包括威尼斯的公爵、法官鲍西娅,都请求夏洛克发发慈悲,变更合同,但都遭到夏洛克的反对。于是鲍西娅巧妙地运用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她认为合同写明“割一磅肉”,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流一点血,且夏洛克只能割一磅肉,少一毫少一丝都不行。最后又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解释逼得夏洛克彻底破产。

如果没有鲍西娅的智慧,那么安东尼奥注定要死于一纸契约。人间的法律就会和上帝植入人心的仁慈发生冲突,这幕喜剧就可能要变为一幕发人深省的悲剧。但是,《威尼斯商人》不同于《安提戈涅》和《窦娥冤》之处就在于它的主人公采取了另一种类型的选择。在他们看来,选择所面临的制度约束(威尼斯的城市法)不应当有所突破。正如安东尼奥所言:“威尼斯的繁荣,完全依赖着各国人民的往来通商。要是剥夺异邦人应享有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iii]因此,突破制度限制的选择虽然符合仁慈正义,但是却和整个城市的利益是相冲突的。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因人情而变动,法律就失去权威,人情就可以借法律的名义或者越过法律来行使统治。正如鲍西娅所言:“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都可以干的。”[iv]这样的话同样可以出自克瑞翁和桃杌之口,只是他们所处的境况不同,才陷入悲剧的冲突之中。

如果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受到现实法律制度的约束时怎么办?这时我们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法律之上的正义”,要么选择“法律之下的正义”。选择前者意味着确信应当用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来代替现存的法律制度,现存权威的合法性就受到挑战,这显然是一种英雄型选择;选择后者意味着承认永恒正义与法律正义之间存在着差别和距离,正义之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相对的实现,这是一种常人型选择。正如鲍西娅所言,“执法者倘能把慈悲调剂着公道,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没有差别。[v]”但“神力”与“权力”毕竟是有区别的,于是鲍西娅选择了法律之下的正义,它更注重于人情世故的把握和规避法律的技巧,是一种常人型选择。这种常人型选择更能体现女权主义法律观所倡导的灵活性和境况性(positionality),相反,安提戈涅和窦娥所体现的英雄型选择多少显得有点缺乏灵活性,更显得执著于某一规范性原则,并不惜为此献身殉道,这多少与女权主义法律观所倡导的原则相背离。

到此为止,我们已讨论了三位女性所代表的法律观。依据一开始所提出来的“法律对立概念表”,她们似乎都可以划为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人。但是随着讨论的深入,我们发现这种归类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安提戈涅和窦娥采取的英雄型选择意味着将她们归入“女强人”一类的角色期待中,要求她们有一种超常人的信仰和勇气选择悲剧的方式践行自己的理想。这种对女性角色的预设和期待在实践中对女性是有害的,而它本身就是男性文化霸权的产物,而与女权主义法律观所主张的同情理解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如果按她们俩人的法律观,那么就应当用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神法或天)的统治来代替实证法规则的统治,这种法律观实际上用正义的规则霸权代替了法律的规则霸权,或者说用女性文化霸权代替男性文化霸权,这种角色变换并没有改变“霸权型”的话语模式。因此,我们一开始提出的女权主义法律观本身足以导致对女性的歧视和角色规定,而这一切源于作为划分男性法律观和女性法律观之依据的“法律对立概念表”。

在一定意义上,法学像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一门对社会现象(或法律现象)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学问。[vi]这就要求我们对作为解释起点的一般假设或理想型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生活经验本身是密切相关的,且理想型自身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但是,我们回过头来分析前面所提出的“法律对立概念表”时,却发现这种类型学上的分类或理想性本身就包含着逻辑上的混乱。[vii]比如在女权主义法律观这一栏中,“正义”、“自然法”和“自由裁量”、“好的答案”有时是矛盾的。因为“正义”或“自然法”是人类理性从超验的自然或上帝那里发现的永恒不变的原则,它本身容不得人类意志的“自由裁量”,它要求的不是“好的答案”,而是绝对“正确的答案”。同样,在男权主义法律观这一栏中,“法律”、“实证法”和“规则”、“正确答案”也并不总是相一致的,“法律(实证法)”是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人(或集团)制定的,它所追求的恰恰是反映特定利益的“好的答案”,而不是“正确答案”。“君主的趣旨就是法律”是一条古老的法律规则,但它实际上包含了“自由裁量”。之所以出现这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是因为“法律对立概念表”中的概念分类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的:其一是关于法律观的分类,如“法律”与“正义”,“实证法”与“自然法”,“权利”与“需要”;其二是关于法律方法的分类,如“规则”与“自由裁量”,“正确答案”与“好的答案”,“文字”和“精神”。任何一种法律观都可以使用对立的不同法律方法,同样,任何一种法律方法都可以服务于相对立的法律观。安提戈涅和窦娥的法律观可以归入“自然法”中,但是她们所采用的方法是“规则的”而不是“自由裁量的”,追求的是“正确答案”而不是“好的答案”,如果不是为了“权利”,而仅仅是满足“需要”,那么她俩如上面所假设的那样,完全有按常人型选择的可能性和选择空间。正是由于这种逻辑上的混乱,才造成安提戈涅和窦娥在应归类于“女权主义法律观”时发生矛盾和不一致。

上述问题源于“法律的对立概念表”,但并不是说对这个“概念表”进行修正,如采取交叉分类的方法,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种分类本身就反映了“逻各斯中心论”所形成的二元思维。这种思维方式意在寻求普适的框架(本体论追求)作为理解现实世界的基础。“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家们一直在寻求一套统一的观念,这种想法似乎是合情合理的;这套观念可被用于证明或批评个人行为和生活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还可为人们提供一个进行个人道德思考和社会政治思考的框架。”[viii]这种对“阿基米德点”的追求形成了一种客观主义的信念:存在有或者必定有一些永久的与历史无关的模式或框架,在确定理性、知识、真理、实在、善行和正义的性质时,我们最终可以诉诸这些模式或“框架”。[ix]这种思维模式忽视了或放弃了人的存在的历史性,人不是历史中活生生的人,而是超验的第二上帝(the Second God)。由此对人类的总体经验进行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相对)的分割和剥离,有一个本质就有一个现象,有一个理性就有一个感性,有一个男性就有一个女性(作为文化模式或独特经验的象征),从而陷入本体论追求与人类总体的真实经验相分离且二者相互排挤、相互专制的困境。[x]而且这种逻各斯中心论的本体追求一旦放弃了历史性,就会将历史性的或地方性的认知内化为个体的主体性,然后通过主体意向性的意识形态投射(ideological projection)异化为普适的真理或文化霸权。因此“性别的‘神话’就在于将人类的某些特性分别投射在男性和女性之上,使相互之间成为客体”。[xi]

上述思维方式体现在法理学中就是对法律本质的追问,由此形成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对立,以及十九世纪之前法理学中占统治地位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或法律与道德之争。[xii]此后虽然出现了社会学法学和历史法学,也只不过将法律的阿基米德点从自然理性(或上帝)或主权者那里转移到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历史传统之上,故可统称为“法律情境论”(the contextual theories of law)。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情境论构成了现代性的法理学。“看起来法理学(指现代性法理学-引者),作为一个统一且自洽的本文的法律的表象,最典型的招数植根于真理的形而上学而不是正义的政治学和伦理学之中。正义的真理就是正义作为真理。而现代性法理学的核心也正在于这种描述与命令、理性与法律,逻各斯与规范的独特结合。后现代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法律本文中的逻各斯规范中心论(logosnomocentrism)进行解构。”[xiii]当然,后现代法理学并不是一个独立统一的学派,它只不过借用后现代哲学中解构逻各斯中心论中的二元思维方式所采用的各种手段,诸如反基础主义、解构主义、视角主义、哲学解释学、多元主义方法等,[xiv]来清理二元论思维在法学中的影响,由此形成声势浩大的批判法律运动[xv]

从广义上讲,女权主义法学也属于批判法律运动的一部分。女权主义法学通过“提出女人的问题”,揭示出造成女性受歧视和压制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方法。因此,女性的解放不是用逻各斯中心论的思维模式重塑“女权主义”的法律观,而应当彻底放弃这种二元思维模式,放弃男性和女性的分类,放弃“女权主义”和“女权主义法律观”这样的提法(当然只是作为一种策略也可以使用这样的术语)。尽管忽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别可能意味着不平等或女性受压制的继续,“但是将差异作为分析的范畴能强化陈旧的思维框架,且因此而强化了这一框架中女权所处的边缘地位。所以,女权主义者在坚持使用女性或相应的政治标签‘女权主义’这一范畴来界定由于性别而地位卑微的人们时,她们自己在强化认同其地位因此而变得更为卑贱的群体。”[xvi]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仍保持原有社会结构或文化模式中女性受压制的状况。事实上,人类的文化既是男性创造的,也是女性创造的,女性受压制不仅是女性的困境,也是男性的困境。女权主义法律观所提出的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而是整个人类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的问题。“法律既表示一种话语又表示一种权力的运作过程,法律所制作的且在法律中奉若神明的规范是权力关系的显现。这些规范被看做是‘中立的’和‘客观’而予以强制实施且部分地获得正当性。对这一事实的评判已使许多女权主义学者集中关注构建法律中的立法程序和政治程序而不是关注于法官们正在做什么。它使得女权主义者至少和关注正式的法律学说的发展一样关注于社会的和文化的认知(perceptions)与法律和合法性的显现(manifestations)。”[xvii]因此,放弃“女权主义”(及其法律观)的提法有助于我们摆脱狭隘的偏见,在关注女性受压制的同时,关注于更广泛的使人类陷入困境的种族压制、民族压制和文化压制(如萨伊德的“东方主义”)等,从而将各种问题和见解吸收到主流文化当中,在平等地对话(如罗蒂所主张)和自由地沟通(如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基础上,建设一种多元共存的和自由平等的新文化。

注释

[i]韦伯提出“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区分主要基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不同考虑。这和“英雄型选择”与“常人型选择”并不完全一致,后者关注于选择路径与选择空间之间的不同考虑。比如韦伯认为宗教信仰更符合“价值合理性”,但是信仰某一种宗教在不受限制的条件下更多地是一种“常人型选择”。

[ii] 《莎士比亚全集》,朱生豪译,第三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第76页。

[iii]同上,第76页。

[iv]同上,第77页。

[v]同上,第76页。

[vi]从弗赖堡学派提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起,人文科学的解释特征就一再被强调,如狄尔泰、韦伯等,但是直到解释学大面积地侵入到人文科学中之后,才实现了人文科学的解释学转向。法学中实现这一转向的代表人主要有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参见Georgia Warnke, Justice and Interpretation, Polity Press,1992.

[vii]波斯纳并不同意这种划分,参见《法理学问题》,第十三章。但是波斯纳又不断地使用这种流行的分类。总之,波斯纳的著作尽管充满机智的批判和洞见,但在总体上缺乏一种一以贯之的方法和主张。这或许与他的法官生涯和新实用主义主张有关,故下文对“概念表”的批评并不针对波斯纳本人。

[viii]理查·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中译本作者序,第11页。

[ix]理查德·J·伯恩斯坦:《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郭小平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第9页。着重点为引者所加。

[x]西方当代哲学及整个文化思潮几乎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的一开始就指出古希腊哲学从存在中分离出“存在之存在”,使之成为哲学的主题,而真实的存在反而被压制和遗忘。而他使用“存在Sein (x)”(有时特意打上“x”符号)这一概念,意在打破理性与生命的对立(或男性与女性的对立),使“存在”与“时间”发生联系。参见谢遐龄:“本体论重兴之兆”,《读书》1987年第4期。正是在此基础上,伽达默尔将主体还原为历史中存在的人,将认识还原为理解。有关解释学的理论,参见殷鼎:《理解的命运》,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

[xi] Frances E.Olsen,The Family and the Market:A Study of Ideology and Legal Reform, (96) Harvard Law Review,1983.p.1497.

[xii]参见Roscoe Pound, Law and Morals,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26.

[xiii] Douzinas and Warrington with Mcreigh,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London and New York,1991,p.27.着重点为引者所加。

[xiv]参见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

[xv]当然,批判法律运动比较复杂且多样化,它不光是清理批判传统的法律理论,而且还有一种现实的政治诉求,参见阿伦·C·哈奇森:《批判的法律研究运动》,刘同苏译,《法学译丛》,1991年第1期。

篇7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

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目前民事主体的分类主要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他是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提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在出生之前,本来是不拥有权利能力的,可是胎儿是将来存在的人,所以许多国家多以法律拟制,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既已出生。其中有“法定解除条件说”和“法定停止条件说”等两种说法。前者指胎儿于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若将来死产,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后者指胎儿于出生前,并未取得权利能力,至出生后,方溯及取得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其中的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方法之一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所以可以理解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篇8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档案管理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电子文件对档案管理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二、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三、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

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下面我们具体的来看一下它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区别:

首先,电子档案的归档时间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档案可以在文件办理结案后随时归档,或在某一时间周期定时统一归档,由文件形成部门通过网络传送给档案部门,并用电子数码签名封签认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接收登记,按事由原则给出档案分类号,设定访问限制级别,以便将来用户查找利用。这样随时归档,一方面可以避免文件漏归,保证归档率和完整率,另一方面也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快速便捷,还可以避免档案的流失和病毒的破坏。

其次,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 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这些都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 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 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

第三,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 档案部门可以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 档案部门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 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保证信息资源方便利用。

篇9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在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材料。

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二是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三是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四是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的特性及其在归档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文件的易更改性。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的。电子文件的删除与更改非常容易操作,而且改动后不留任何痕迹,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此外,网络上传递的电子文件有可能被非法截获或更改,为确保其安全、准确、需要我们在技术上做很多处理。

2.电子文件制作过程的虚拟化使得对其原件的鉴定难以实现。电子文件制作者不一定像纸质文件那样必须制出一份或一批原件来行使职责,有时只制作一个窗口,将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的时候将其输出。这个窗口可以在众多计算机上显现出来,也可能被不同的收文者拷贝到他的计算机存储器上保存起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人获得的同一内容文件,可以毫无区别,无法区分原件和复印件。

3.电子文件非实体归档的特性。不论电子文件实际存放在什么位置,都可以做到在不改变物理存储职能的情况下进行逻辑归档,已经归档的电子文件可能分布计算机网络的各个角落,我们接收来的文件只是这个文件的存放路径,真正的电子文件并没有归档。一旦它所依赖的计算机网络出现问题,电子文件就可能永远丢失。

4.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相分离性。电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介质,根据利用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输出。对于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转换载体,以防信息损失。一份电子文件没有固定的载体,无法通过载体来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5.对原数据和背景信息的依赖性。原数据是关于数据(内容)的数据,例如,文件上下文的关系和结构就是原数据,电子文件的运作往往在网络上运行,操作者互不见面,体现背景关系的信息可能存储在其他地方,如不特意提供或补充这些原数据或背景信息,可能给电子文件的运作和归档带来问题。

6.电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电子文件输出,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出其原始性。

三、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储到办公信息数据中,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合,不再需要对它进行类似于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取决于其自身价值的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在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有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四、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对策

1.加强对电子文件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的归档制度。各级文献(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技术环境制定电子文件归档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内容,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分类方案,电子文件的归档应严格按归档工作程序和步骤,实行文件集中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联合软件供应商,使文件管理软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衔接起来。目前,电子文件纸质文件转化成档案一般采取双轨制,即纸介质与磁、光介质两种文件一起归档,形成内容相同的两套档案。搞好文献电子部门文件形成单位的协调工作,可以促使纸质文件管理和电子文件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篇10

随着全球化、城镇化的推进,人类社会渐渐发现面临着大量“制造的风险”,我们生活在“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深水区,人们普遍对未来发展有一种前所未有的不可预知性,使得当今社会面临空前的“社会风险”。大部分人对始料未及的风险束手无策,陷入一种焦虑甚至是恐惧的情绪之中,产生社会焦虑感。截止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城镇常住人口达到了7.7亿,城镇快速扩张一味注重规模和数量所带来的畸形城镇化日趋严重,诸多“城市病”开始显现。此外,城镇化直接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催生了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和财产意识,造就了一种普遍的现实感,人们之间普遍缺乏信任,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焦虑”时代。

1 研究回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焦虑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生和发展而滋生和扩散,与社会物质生活的富裕程度成正比。人们往往在摆脱了身体温饱的担忧后,就会开始寻求“心理的温饱”,现代人为了维持这种“温饱”费尽心机和精力,永无停歇。默顿在1938年提出了“结构紧张理论”,指明若在社会文化所建构的人们渴望成功的期望值与社会结构所能提供获得成功的手段之间存在“结构紧张”状态,人们就会产生焦虑情绪。心理学家罗洛认为,焦虑是20世纪社会中存在的普遍而深刻的问题,现代人的焦虑感主要来源于传统价值观念的颠覆与破裂。

在国内,近年来社会焦虑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赵鑫认为,所谓社会焦虑,是指当社会紧张心理上升到整个群体的大多数人都已具有时所形成的社会心理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焦虑虽然是一种心理现象,但并不同于心理学上的焦虑,心理学上的焦虑主要侧重于个体层面的焦虑。邱敏认为,社会焦虑的发展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部分焦虑阶段,第二阶段是普遍焦虑阶段。当前我国的的社会焦虑现象就已经从个人发展到群体,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之中。

此外,国内学者们还集中提出缓解社会焦虑的途径: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生产力发展,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阀”系统,完善公共服务、健全法制制度;充分发挥中间阶层“缓冲带”的作用,通过社会力量的交汇合作解决社会焦虑。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通过回顾可以看出,国内对社会焦虑问题的系统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未有直接涉及社会焦虑感、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城镇化与社会焦虑感等方面的研究。

2006年,《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34%的受访者经常产生焦虑情绪,62.9%的人偶尔焦虑,只有0.8%的人表示从来没有焦虑过[1]。近10年来,我国社会焦虑感明显具有加重和扩张的趋势,而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中却未有涉及“社会焦虑感”的文章,从侧面看以“社会焦虑”为关键词的文献年代分布,2000年后学界对社会焦虑问题的研究文献呈现缓慢增加的趋势,2009年后文献数量显著增加,2014年和2015年有减弱的表征,见图1.1。

2 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的体系构建

焦虑分为个人焦虑和社会焦虑,因此,影响社会焦虑感的因素既包括社会环境因素带来的社会焦虑也包括个人因素产生的个人焦虑。

(一)社会焦虑感影响因子

本文用概念来标示关于“社会焦虑感”的文献资料,通过拆解和理解文献资料来确认和发展概念,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取影响因子。包含3个步骤:(1)概念化,将原始文献中含社会焦虑产生原因的内容提取,打散成独立的句子,进而形成初步概念;(2)概念分类,对概念进行优化、分析和筛选,把同一类属的概念聚集起来,形成概念丛;(3)因子提取,对概念丛进一步抽象并命名。

本次研究共提取18个概念和9个影响因子,这9个初步影响因子分别是:社会不公,正义不张;法律保障制度缺位;心态不正,社会价值观冲突;社会保障体系真空;社会规则秩序真空;焦虑的城市化;沟通不畅;社会认知;社会不满。社会焦虑感影响因子提取的示例见表2.1。

(二)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体系

影响因子的目的是精练和区分影响因素。从已有的影响因子中选择出最能体现文本主题的影响因子,再回到原始Y料中将这些影响因子与相关文献联系起来,检验其提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这个过程,合并次要影响因子,构建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体系。本文共挖掘出以下7个影响因素, 由5个社会环境因素和2个个人因素: 社会正义、法律制度、价值观、社会保障、城镇化、社会参与和社会认知。影响因素体系构建过程如表2.2。

3 经验建构的关系结构检验

当社会大多数人都频繁地遇到各种社会风险而生发焦虑情绪时,仅仅关注个体身心因素对焦虑的影响就不够合适,应该探究外部的社会环境因素。

(一)风险社会下的焦虑感

吉登斯认为,在现代性背景下,人们心中惯常的东西不存在了,人们的信任危机逐渐严重,不管是何种原因,焦虑感都会扑面而来。

(1)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催生了社会焦虑感

从总体上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使得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受益程度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带来各种社会心理上的变化。如今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富者则担心自己的财产得不到保护,贫者担忧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民众对未来都存在着一种不确定感,唯恐成为牺牲者,贫富利益分配的不均催生了社会焦虑感。

(2)价值观多元化加剧了社会焦虑感

现代城镇是一个紧绷的社会,使得整个社会充满了诱惑和风险,在物质经济的冲击下,焦虑者看到的都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大众感到一种强烈的价值缺失感,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到学术领域,甚至到大众传媒领域,普遍盛行“实用至上”原则,加之文化自信的缺乏,致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精神世界充满了困惑和无助,进而加剧了社会焦虑感。

(3)法律保障不足扩大了社会焦虑感

在城镇化迅猛推进中,法律和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给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在生活遭受风险时的救济途径。而在现实中,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地帮助广大社会成员应对这种风险,法律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明显缺位不足,大批社会成员在面对风险的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自然对自身的处境产生了担忧,从而扩大了社会焦虑感。

(4)全球化风险冲击了社会焦虑感

乌尔里希・贝克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世界性的、全球化的,因此“风险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风险社会”。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整个社会系统处于一种开放状态,由此增加了社会发展运行的不确定性,社会风险也随之增加。全球化可以让我们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时,全球化的发展也加剧了风险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冲击着人们的社会焦虑感。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焦虑感主要是由于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这个特殊环境下,社会生活环境剧烈变化引发的各种问题所致。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焦虑感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

(二)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关系结构

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主要是由社会环境及个人因素构成。其社会环境构成是:在城镇化的过程当中,社会变迁加速,社会整体利益结构急剧调整,而一些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出现真空,国民失去曾习以为常的单位福利和单位保障,缺少基本生活底线“兜底”,加之风险社会生活的种种不确定性,大众对身份、自身处境和未来预期产生担忧和恐慌,法律制度缺位和社会保障体系真空产生的这些担忧和恐慌反过来也影响城镇化的发展,尤其是制约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另外一个方面,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客观而言,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城镇化推动下的快速现代化也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市场资源配置不公、收入分配不公、社会流动不顺畅,特别是社会向上流动的困难直接助推了社会不公,正义不张。在这个过程中,西方文化价值观对我们的侵蚀也在加快和持续扩大,导致社会大众普遍的信仰缺失,社会文化价值认同出现扭曲,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挑战我们传统的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社会成员心态异化,集体社会价值观迷失,社会大众形成普遍的社会焦虑。

如前所述,社会焦虑之所以没有成为“社会焦虑感”,是因为前者强调的是用社会学、社会问题的视角去定义现代社会的焦虑问题,狭义地与心理学进行区分。实际上笔者认为焦虑感最初就是心理学概念,社会焦虑离不开心理学,“社会焦虑感”这个社会心理学的新概念更能说明现今我国的社会焦虑问题的普遍程度和严重性,其个人因素构成是: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人们明确地预期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住房难、看病难、就业难、上学难等等,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时候是有资金才能参与克服麻烦,面临各种困难,社会和政府暂时还没构建起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以缓解社会矛盾和问题,如今的精准扶贫和社区社工服务正在改变这一困境。同时,当人们普遍意识到社会焦虑和问题后,由于非理性认知,容易夹杂着不公正的心里感受看待一些原本没有那么严重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形成错误的社会认知,这些错误的认知势必加重社会焦虑感,使人们处于焦虑之中。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构成模型如图3.1。

在这些社会的、个人的影响因素综合影响之下,个人焦虑情绪演变成社会焦虑,最终形成社会焦虑感现象,成为当前社会一大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亨特也有同样的观点,在他对社会焦虑的注释中这样写道,“社会焦虑被用来指代个体焦虑的集合以及用来解释某些社会行动的理由”。

4 小结与启示

社会焦虑感这一现象不可忽视。就现实情况来看,要想彻底消除社会焦虑感也是不现实的,而缓解社会焦虑感则是可以做到的,但前提是弄清楚社会焦虑感影响因素都有哪些,是一种怎样体系机制以及明确我国的社会焦虑感水平。城镇化能否找到一个现代的文明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成为当前城镇化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城镇化只会加剧社会分裂,制造和扩大社会焦虑感。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分析了社会焦虑感的影响因素及之间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与城镇化是双向互动地影响着城镇化的发展进程,而城镇化的发展直接对社会正义和价值观产生影响,这整个社会环境及社会参与与社会认知构成的个人因素对社会焦虑感的影响作用显著为正向。

诚然,城镇化有助于改善就业、发展经济和丰富物质生活,但是畸形、无序扩张的城镇化也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断增强居民的社会焦虑感,未来的城镇化应该合理划城市规模,大力争疏散大城市的人口,以缓解人口承载力对居民社会焦虑感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还应该合理地规划城镇和加强社会参与,并引导人们改善错误的社会认知,完善法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公平正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城镇化发展给居民社会焦虑感带来的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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