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4 16:31: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案件调查方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简述调查方案可行性评价的主要方法有逻辑分析法、经验判断法、模拟实施法、试点调查法。
2、方案调查法,方案调查法取得间接资料的方法称为文案调查法,也称间接资料调查法。间接资料指从文献档案中收集的资料,也称第二手资料。一种间接调查法,利用企业内外现有的各种信息、情报,对调查内容进行分析研究的一种调查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引言
当今,工业自动化在我国乃至全世界正在呈现飞速发展。而对于企业,工业自动化程度更是体现企业智能化制造高度的重要表现。工业自动化现场电气器件更是工业自动化生产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它的安装方式关系到日常对于它的维护、维修、保养速度、质量,从而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进行生产。所以工业现场电气器件的安装方式就显得异常重要了。
1 相关定义介绍
1.1 工业自动化现场
工业自动化现场宏观上是指生产企业中工业自动化系统的硬件,具体包括工控机、工控网络设施(交换机、路由器等)、控制柜及相应电气控制柜的安装运行环境。微观上指具体某一工业控制设备安装运行所处的工业环境,如PLC控制柜、低压电气控制柜等。工业自动化现场通常环境比较复杂、恶劣,具体指环境温度较高(如钢铁、化工等行业)、电磁环境复杂(如电力、通信行业)、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如矿产、石油及炼化行业)等。
1.2 电气器件
电气器件在工业自动化应用领域是指在工业自动化现场承担着为工业设备电源供应、现场各种信号采集、传输、控制等具有电气特性的器件。通常它承担着感应、数据转换、保护、控制等作用,对其稳定性、测量性、电磁兼容性(EMC)、快速反应性、准确性、抗电性(具体指高电压、大电流)等有足够的要求。具体器件种类繁多,如浪涌保护器、传感器、控制器、接线端子、保险等。
1.3 DIN导轨
DIN导轨是德国工业标准中用于现场电气元器件的现场安装方式,目前已广泛用于电力、工业自动化等现场安装环境中。DIN导轨的尺寸通常用“宽度×深度×厚度”来标注,目前最常用的宽度尺寸为35mm(毫米),厚度尺寸为1mm(毫米),深度则根据现场安装要求来制定。现在,对于工业自动化领域,现场的安装设备采用DIN导轨普遍常见的有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接触器、接线端子、浪涌保护器、断路器等。
2 DIN导轨发展及现状
2.1 DIN导轨发展
DIN导轨是根据德国工业标准DIN EN 60715标准[1](对应GB/T 19334-2003 )要求规定,主要针对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元器件的安装而制定的,通过DIN导轨实现了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元器件安装的标准化,使各种设备元器件安装实现了统一。从1981年DIN EN 60715-1981到2001年DIN EN 60175-2001以来,甚至到今天,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目前DIN导轨已经成为工业自动化现场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元器件安装的最广发的标准,各种工业自动化生产设备厂商包括西门子、菲尼克斯、研华等纷纷也根据该标准生产了自己的导轨。
2.2 现状
DIN导轨在现在工业自动化领域应用已经非常广泛,从控制室的控制柜内的PLC安装(如西门子S7系列、罗克韦尔AB系列等)到各种控制电气器件如浪涌保护器(如英国MTL)、安全栅、接线端子模块等都是安装在DIN导轨上来使其固定,它已俨然成为各种工控电气器件机械支承的标准安装轨。常见的DIN导轨一般用宽度×深度×厚度来标注,一般标准是厚度为1mm,宽度为35mm,而常用的尺寸有:35×7.5×1、35×15×1、35×15×1.5、32×15×1.5、35×16×1.8等。由于只需要DIN导轨用少量螺钉打孔固定在控制柜或现场接线箱内的背板上,然后将各种电气器件通过器件上的导轨卡扣卡在导轨上,所以安装比较方便,且器件可以密度安装,所以DIN导轨得到了工业自动化领域电气器件厂商和运用商的青睐。
3 电气器件DIN导轨安装缺点
虽然工业自动化现场电气器件DIN导轨安装有着充分利用空间,安装方便等诸多优点,但是其也有不足之处。由于工业自动化现场控制系统复杂,涉及到的控制系统设备较多,且控制柜或现在控制接线箱空间有限,必然会带来设备密度大,维护、维修空间有限,如果其中涉及到部分电气器件损坏,需要更换。通常这类电气器件是通过卡扣来和DIN导轨机械固定,拆卸需要一定力度,且空间受限,经常会导致维护、维修人员无法直接拆卸需要更换的电气器件。再者,在用有些工具如旋具拆卸时容易碰触到其他电气器件,造成其他控制回路出现短路、断路的风险。如果无法拆除,在DIN导轨一段或两端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方可沿着导轨方向依次移除电气器件,这会给维护、维修人员带来额外极大地工作量,甚至工作效率下降,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既定工作,造成影响工业安全生产的后果。
4 电气器件DIN导轨安装改进
4.1 改进方法
为了解决上述DIN导轨安装产生的问题,文章提出了改进方法,避免新问题的出现。解决方法是采用中间加设电气器件卡座,该电气器件卡座的作用是通过卡座自身具有的DIN导轨卡扣与DIN导轨机械连接,电气器件安装在卡座上,而非安装在DIN轨道上,而电气器件以卡键的固定形式固定在电气器件卡座上(形如台式电脑主机内的内存安装在内存卡槽一样),由于三者连接部分具有金属导体连接,故从电气保护接地的角度而言,电气器件卡座连同电气器件是一个整体,故只需在导轨上做统一电气接地保护接于接地汇流排上,且满足接地连接电阻小于1Ω、接地电阻小于4Ω[2]。当需要更换电气器件时,只需扳开两侧扳座卡即可轻松取出,既安全又操作方便。
4.2 实现现状
目前,该方法已经开始进行研究试验验证,国内部分厂商已经实现。但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应用。其实现难度是由于DIN导轨与电气器件直接机械卡扣连接,各大电气器件厂商已生产的产品都采用该种形式,需要对电气安装底座进行统一标准化。
参考文献
调查对象
散发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调查内容和方法
个案调查发现病例后,应当及时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家庭及居住环境、暴露史、发病经过、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查、诊断、转归情况等,并采集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开展检测(见《实验室检测方案》)。
基本情况包括病例的年龄、性别、民族、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临床资料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经治医生及病例、病例家属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发病经过、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疾病进展、转归等情况。
病例家庭及居住环境情况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环境、家禽及家畜饲养情况等。
暴露史及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劳动、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过有蜱生长的场所,是否有蜱叮咬史。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与类似病例的接触情况,包括接触方式、地点等。
聚集性病例的调查在出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当注意调查感染来源。如怀疑有人传人可能时,应当评估人群感染及人传人的风险。应当组织疾控人员或医务人员,采用查看当地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对搜索出的疑似病例进行筛查、随访,必要时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检测。
病例对照调查通过开展病例对照调查,研究感染、发病等危险因素。选取实验室确诊病例为病例组,一般按照1:2的比例在同村同性别同年龄组(年龄相差
宿主媒介调查调查病例居住地和生产活动周围环境中的动物种类(包括家畜及啮齿动物)以及媒介的分布情况,采集动物血清标本和媒介标本进行相关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以查明可能的动物宿主和生物媒介。
调查要求
调查者及调查对象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现场调查时,应当尽可能直接对病人进行访视、询问。
如病人病情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时,可通过其医生、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核实或补充。
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应当填写完整,实验室检测结果、病人转归等情况应当及时填补到调查表中,以完善相关信息。
调查者的个人防护在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过程中,调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尤其应当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调查资料的分析、总结和利用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就像打仗,只有做到对法律规范胸有成竹,侦查工作的开展才能游刃有余稳操胜券。一方面,侦查人员要加强对法律规范和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侦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必备的法律规范,在侦查过程中遵循证据收集规则,注意渎职类犯罪案件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杜绝非法取证,避免片面取证。对此,笔者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和业务知识:首先,加强刑事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程序法理论素养,为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渎职罪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应掌握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具体要求。再次,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内容,正确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最后,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程序性内容,熟悉开展侦查工作和调查取证的程序规定,保证侦查程序和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运行。另一方面,提高善于运用法律规范开展侦查工作和调查取证的能力。调查取证不是纸上谈兵,要求侦查人员要有调查取证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调查取证程序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相反地,一旦出现程序错误,往往会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养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和侦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多数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所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作证,即使作证也往往避重就轻。
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责任、把水搅浑,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查清犯罪事实。所以,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运用谋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很多,运用侦查谋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灵活运用。就调取证人证言而言,对于一般证人采取以诚相待,教育启发,注意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让其讲细节,问清来龙去脉,特别是要把主要的、关键的案情问清,把证据取到位;对于已经与犯罪嫌疑人事先通气的证人,要采取要求其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因为事前编造的只能是大概情节,一旦要求证人具体陈述,则可能矛盾百出;对事先编造的案情通过反复讲述可能会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节,对此,应要求证人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拒绝作证的证人,要根据拒绝原因采取相应的方法:
对于与案件有牵连或与犯罪嫌疑人有交往而拒绝作证的证人,一般采取教育启发、晓以利害的方法,促使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可见,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要求侦查人员视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谋略和技巧,灵活应变,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
三、培养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能力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国,铁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平衡资源、分配资源。据调查显示,仅2012年1月,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6000余万人,同比增加1200余万人,增长率达到8.4%,在庞大的客流量之下,铁路好比盘根错节的经脉,在带动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源源不断的给全国各地输送着血液、资源。
铁路的客流量决定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求能够防止一些铁路案件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对已发生的铁路案件,需要及时准确的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可根据案件的大小、影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严格采用法律的手段执行下去。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保障铁路安全,并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发生。
铁路案件一般分为交通事故案件与铁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质不一样,但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都及其恶劣。警方在介入调查时,首先会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的性质划分,再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铁路事故案件的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与人为的蓄意破坏不同,它具有不可确定性,比如:火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质量、天气等因素造成的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现象,可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类。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来定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破坏和生命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事故,具体的来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繁忙干线的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运行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线的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行车达到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以上五种情况,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将事故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点: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伤案件;造成伍仟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案件;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的案件。如发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称为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对案情的调查和处理时间也较长,而事故中的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万元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二辆以上十八辆以下或者货运列车脱轨六辆以上六十辆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虽然比不了以上三点,但细分下来一般事故却有很多的分类,根据每一类的案情不同,所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再此不一陈述。在以往的铁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据调查了解,今年的铁路交通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增长了1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长。
(二)案件调查与处置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须针对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铁道部方面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下面详细介绍案件调查的方法与处置方式。
铁路案件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在铁路案件发生之后,铁道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立案调查组,对事故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的铁路案件发生之后,会在在十二个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需要维持好现场次序,避免现场遭受破坏而为调查带来难度,同时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比如当地公安、铁路局等部门临时组成调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保护有关线索,掌握人员的伤亡情况、机车设备的损坏情况等,并且需要及时做好调查的有关记录,等调查组到达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反应情况。
当调查组的部门人员到了事故现场之后,对发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临时调查组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且还需为调查部门提供便利,集合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铁路案件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期间应该随时接受调查的调遣,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证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物证人证。
此外,铁路案件的调查组也有权利了解事故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相关的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也不得拒绝,需全面配合。在调查铁路案件现场的时候,主要由警方负责,依靠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尽快找出有用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情况。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维持现场次序,驱散无关人员,并及时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对于事故现场,警方需尽量收集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证、人证或者事发的痕迹,并对现场进行测量,描绘现场的示意图,仔细观察,对现场的每一处痕迹和设备等进行标注、说明,比如对于需要第一时间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标记,然后进行保存;对于暂时无法移动的物品及证据,也必须予以守护和及时鉴定,并设明显的标志,严禁无关人等靠近或者挪动。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反洗钱协查
2007年至2010年间,云南省反洗钱协查案件数量及协查次数逐年上升,由2007年一年协助查询65件案件、协查229次,到2010年协助查询173件案件、协查1488次,年查询案件量翻了近3倍,年查询次数翻了6.5倍(详见图1)。同时,协助查询的案件种类由单纯的犯罪扩大到了地下钱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洗钱上游犯罪。
(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调查的线索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该报告都经过金融机构一线工作人员的主观分析,与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相比可疑程度更高,实用价值也更大,但数量也就较少。2007年至2010年间,云南省反洗钱调查案件数量及协查次保持平稳,平均每年的调查线索数在19条左右,这与昆明中支谨慎使用反洗钱调查权有关,只对可疑情况最高的线索展开调查程序,因此在反洗钱调查结束后向侦查机关报案的线索数与开展调查的线索数相当接近。
(三)反洗钱协查案件来源分析
云南人民银行协查案件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约占协查案件总数的46.4%,其中昆明市公安局和各州市公安局(下文简称各级公安局)请求协查的案件数占协查总数的26.4%,经侦部门约占9.2%,禁毒部门约占8.4%,反恐和治安部门约占1.8%;其次是反贪部门请求协查的案件数,约占协查总数的22%;武警边防和海关分别占7.6%和6.8%。
图3协查案件来源分布图
二、人民银行与执法机关协作开展反洗钱案件工作时需关注的几个要点
(一)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主动加强与执法机关联系是迅速打开工作局面的有力保证
在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执法机关缺少对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的了解,缺乏主动与人民银行开展案件合作的动力,人民银行可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等平台主动与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宣传人民银行预防、监控洗钱犯罪的职能作用,展示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案件协查工作中查询涉案账户时查询覆盖面广、速度快捷的职能优势,激发执法机关与人民银行案件合作热情。
(二)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点,有侧重的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成效
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配备人力有限,省级行反洗钱处室人员配置在十人左右,其中两到三人负责一省的反洗钱案件工作,对大多数省份来说州市人行在反洗钱案件工作方面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如何有效的提高案件工作效率就成为每个省级人民银行必须深思的一个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特点差异较大,各地易发案件类型不同,例如,西南边疆的涉毒案件较多、沿海地区的地下钱庄和走私类案件较多,结合地域特点将有限的人力有针对性的投入到反洗钱案件工作中,能够有效的提高案件成案率、破案率。
(三)以执法机关的视角分析、跟进案件是提高洗钱案件成案率的重要手段
案件侦破率直接关乎执法机关的工作考核,因此执法机关对于一个案件线索是否立案、以什么罪名立案是非常慎重的,如果某个线索侦破难度或以某个罪名审判成功的难度过大,会极大的影响执法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从昆明中支积累的案件经验看,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案件证据,一些案件案情清晰,但是取证困难,造成最后难于成案或难于以目标罪名定罪的结果。要提高洗钱案件成案率,人民银行需要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想执法机关所想,着重关注案件证据,学会从数于百计的协查案件中挖掘出可能以洗钱罪的案件,并投入相应的人力跟进案件进展。
(四)及时与执法机关沟通交流,跟进重点案件的进展情况,是促进洗钱案件成功宣判的关键
锁定重点案件后,人民银行可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加强与不同执法机关的联系,具体来说,在案件侦查阶段重点与公安等办案部门加强联系,在案件阶段重点与检察院案件审核部门加强联系,在案件审理阶段与审理法院加强联系。通过适时跟进案情,了解案件侦破、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或困难,以便在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为案件办理提供帮助,推动案件进展。
(五)重点案件成功宣判后及时表彰破案有功单位和个人,是增强反洗钱案件工作部门凝聚力的有效方法
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一个洗钱案件的成功破获与宣判也离不开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一些大案要案成功宣判后联合相关部门以表彰会等形式给予有功单位和个人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奖励,能够较好的团结执法部门,激发执法部门的反洗钱案件工作积极性,形成反洗钱工作部门合力。
三、人行与执法机关在案件合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协查口径容易扩大化,潜藏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反洗钱案件工作走上正轨后,由于侦查机关通过人民银行协助调查洗钱相关案件方便快捷,能够帮助侦查机关节省大量人力、物力,案件协查量容易快速增加。在大量案件协查工作中人民银行需同时面对禁毒、经侦、反贪等多家执法机关,容易遇到提供的办案手续不统一、请求协查的理由模糊和同一机构请求协查的部门过多等问题,不利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辨别协查请求的合法性,给反洗钱案件工作带来法律风险。
(二)人民银行与执法机关间信息沟通不畅,降低反洗钱案件工作效率
在反洗钱案件协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并向人民银行提出协查请求,然后依据人民银行反馈的涉案人员交易信息等线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工作中,人民银行发现线索后将其移送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针对线索做进一步调查,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上述信息沟通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单向传递的问题。例如,案件协查中侦查机关在人民银行的帮助下取得案件信息,推动案件审理完结后侦查机关极少主动向人民银行反馈案件。以云南为例,2009年至2010年3季度间,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查询案件248起,最终收到反馈18起,占比7.25%。从案件协查来源分析和地区分布分析看,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案件数约占协查案件总数的46.4%,昆明地区案件协查数占全省协查数的57.32%。假设以2007年昆明市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现案破案率92%计算,248起协查案件中昆明地区公安部门破获的案件数至少为60起,占总协查数的24.46%,远高于7.25%的案件反馈比率。通过上述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向人民银行反馈协查案件破获数远低于实际已破获的案件数,在案件调查工作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导致反洗钱案件协查后续工作开展困难,反洗钱案件调查线索难于成案,对反洗钱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四、政策建议
(一)明确对口部门和联络人员
听证主持人作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组织者、实施者,在主持听证时,不能仅限于对听证程序的简单重复和机械模仿,而是通过娴熟、规范的听证程序控制,增强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为此,主持人要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会前准备、会场程序控制、气氛引导、僵局破解和秩序维护等要素,提高控制技巧。
1.未雨绸缪增自信。听证主持人通过查阅案卷、与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沟通,掌握听证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主持控制的重点环节和关节要点,制作出程序明晰、简洁实用的听证提纲,并强化三项准备工作:一是开展模拟演练,增强感性认知和主持技能,避免出现“怯场”;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权益的案件,可通过模拟辩论演练,查找听证可能发生的疏漏,制定相应对策;二是邀请律师参与,组织法制、案件调查和其他办案人员“会诊”案件,了解案件办理和处罚的薄弱环节和缺陷,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达到主持时心中有数,避免出现“慌场”;三是开好听证头:听证前整理好衣冠,完善自我形象,增加信心;听证伊始,通过放慢语速和节奏寻找主持感觉,利用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的间隙梳理听证提纲,尽快进入角色,避免出现“冷场”。
2.规范操作显威严。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树立规范、严谨的意识,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和提纲拟定的步骤有序操作,不随意删减、舍弃、合并重要程序,力戒程序执行的疏漏。要制止当事人及人无序陈诉、随意提问和交叉辩论,以及相互埋怨、诋毁,营造出威严庄重的氛围,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听证的质量和效果。如果主持人不按程序操作,随意更改步骤,颠倒发问秩序,删舍关键环节,不但难以保障当事人述辩等权利,还极易造成听证会混乱和失控。甚至出现当事人退场等现象,导致听证失败,应有作用难以发挥。
3.控制节奏保平衡。有效把握听证节奏、适时破解现场僵局、稳妥解决述辩平衡是衡量主持人听证控制能力的重要标准。
把握听证节奏的技巧:一是紧扣议题不离题;要围绕案件违法事实、证据、依据是否确凿和拟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组织听证,对因激动而强行发言、辩论偏离议题的,要及时制止、纠正;二是一项一议细梳理;陈述和辩论时,可采取一项一议的方式进行。要求发言人对观点、内容先行概述,尽量避免长篇大论;三是调节进度保记录:对表义不明、语焉不详和易致歧义误解的,随时与发言人核对、沟通;在当事人宣读重要观点、主要证据时,可要求语速放缓或适当重复,以便记录员及时准确记录。
破解现场僵局的技巧:在发言双方或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或程序性、观点性问题发生争议使听证出现僵局、难以继续时,主持人可采取适时引导、让一方暂停、跳过僵持的问题等办法解决,在对抗较强、僵局难解时,中止听证短暂休息,分头说服引导进行有效缓解。
解决述辩平衡的技巧:主持人坚守居间听辩的角色定位,避免对一方述辩作评价、下评论,避免对当事人发问不当或把问题集中指向当事人,增大其心理压力;当事人表述能力差,在不知何时发言、如何辩论质证时,主持人可见机采取重复述辩要点。引导其按时间顺序陈述、概述辩论要点、逐一对质证据等办法解决;还可以采取适当延长当事人一方述辩时间。通过重复说明、合理引导申辩重点、质证焦点等办法,推动辩论深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和述辩情绪相对平衡。
4.突发事件早预案。听证突发事件指听证过程中突然提出的程序问题和发生的意外情形,主要有申请回避、申请通知证人、申请重新调查鉴定等程序性问题,以及双方未经允许退场、随意录音(像)或摄影、当事人指责调查人员执法不合法、不廉洁等人身语言攻击的、当场争吵斗殴甚至一方出现昏倒等情形。主持人对这些要有预见,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临危不乱、处变不惊、遇事不慌、处事不滞,除依靠自身经验和应变能力外,可针对不同问题采取警告、制止、由其他主持人场外问询、责令退场、暂时休会商议等应急措施。情形严重的可中止延期,以沉稳、冷静的表现控制好现场秩序。
5.不断追求至艺境。主持人在听证时要扮演解说员、调停者甚至一些简单事理争议时的裁判员等诸多角色。针对当事人敏感、疑虑和担心的心理状态,主持人要严守中立,语言文明,用语准确精练,语气、语调对双方一致,询问时清楚和缓以增加亲和力和信任感,调停时准确严肃以体现威严和庄重,裁判时不偏不倚以实现公平公正。通过灵活有节的主持和精确规范的语言,有效提升执法权威和公正亲和的工作形象。主持人还要通过对各种控制技巧的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努力在不同类型案件的听证中形成不同的主持风格,推动个人听证主持技能不断提高,达到一种臻于完善的艺术境界。
二、案件调查人员的述辩技巧
听证的质量和效果如何,除了主持人较好地运用控制技巧外,关键在于调查人员的陈述、辩论。述辩能力如何,既是调查人员在听证时集中展示执法才能和办案智慧的标尺,也是考量案件质量和调查人员素质的一大因素。作为工商执法人员,掌握一定的听证述辩技巧和方法显得极为必要。
1.认真阅卷查疏漏,吃透案情。听证述辩,要求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和定性处罚有机巧妙使用和相关法律知识准确、熟练引用。这要求调查人员做好三方面准备:首先是吃透案情:全面梳理案件,熟知案情,在宏观上把握其关联性、逻辑性和层递性,在法理上辨析其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通过案件“会诊”,查找案件查办的疏漏和不足,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形作好预判和补漏防范;其次是准备素材;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执法处罚依据和相关法律知识,或者有用的工商案例、法院判例等等;对于证据薄弱、当事人可能反悔原来陈述的,要尽力搜集其他有力证据,做到有备无患;最后是拟定提纲;做到布局谋篇环环相扣,结构严谨条理分明,准确简捷重点突出,预见有方准备充分,力求形成一个法、理、情、势相融,简明实用与生动形象兼备的述辩“蓝本”。
2.陈述案件重点明,叙述事实条理清。调查人员在陈述案件时,应注意掌握和做到三点:一是把握主动,控制局势;调查人员代表国家执法机关陈述案情,是一个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陈述一开始。调查人员就要以自信平和的心态、占得先机,通过严谨、庄重的陈述,传达出对案情的熟知、办理的信心、处置的真诚,凸显依
法行政和熟练规范的法律素养,在气势上赢得主动;二是抓住要点,详略得当;案件陈述是对案情的概述,对涉及当事人多、陈述材料和证据庞杂的案件,调查人员如果长篇累牍,面面俱到,则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抓住要害;因此。案件陈述要抓住重点,围绕案情、定性、依据等要素展开阐述,做到叙述事实主要。提出证据概要,说明依据、处罚建议和其他情况简要;三是深入浅出,概括凝练;案件陈述通常会涉及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法学概念,鉴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等实际问题,调查人员可用深入浅出的叙述进行引用或解释说明;同时,做到语言上要清楚准确、简练明了、快慢适度,忌吞吞吐吐、强词夺理、粗俗低级。形态上举止大方、沉稳老练,忌趾高气扬、指手画脚,努力实现以诚动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3.举证有力巧安排,灵活运用展风采。举证要以有利、有力、有序为原则,根据案情、案件类型和证明需要,将各种证据有机结合,灵活运用,依序出示:一是关键证据优先法;主要适用于一个当事人一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可依主证据、次证据和轻证据的顺序进行宣读和展示,并形成闭合锁链:如售假案件,可依次按照当事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证据、厂家资料、裁量情节等顺序举证;对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重的案件,可将危害后果先行展示;二是集中证据证明法:适用于一个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主要采取逐个违法事实分别集中宣读、出示证据的方法,对已出示的证据在另一事实证明中涉及到的可以省略;三是综合证据出示法;主要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将多个当事人的具体表现、主从关系、行为性质进行证据综合出示;例如,串通投标案件听证,调查人员可以把各种证据分成招标前组织策划、投标中的表现和中标后续情况三部分进行综合出示,使每个当事人的行为轨迹、关系性质和责任大小一目了然,避免了无序、杂乱和交叉情况;四是分类证据展示法;主要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多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可将多个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归为一类进行依次举证;如某一连锁企业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举证时可将部分无照连锁店的行为证据归为一类,冒牌商品销售行为证据归为一类,不合格商品销售行为证据归为一类;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消费维权等涉及多个消费对象的案件听证,则可采取将消费者证人证言、票据收据归为一类出示,在同类证据过多、数量过大的情况下选择关键证据出示的办法解决。
4.沉着理性抓破绽,有理有节巧论辩。听证辩论主要是对案件事实、依据和拟处罚决定等情况进行辩解和陈述的过程。高明的调查人员在撰写辩论提纲时,能够提前预设当事人及其人可能提出的问题、责难,有针对性地拟定辩论提纲,从而使自己处于主动位置。但是,在辩论对方提出没有准备或预料之外的问题时,调查人员首先要保持沉着冷静,不仓促发言;其次是理清思路,抓住破绽,以有理有据、合情合法的论述进行答辩和反击。对方提出的确凿、合理、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观点,应详细记录,以利会后研究定案。在准备提纲和现场辩论时,可以综合运用六种方法:一是矛盾相悖法;例如某手机专卖店在听证会上否认其经销的手机是走私商品:对此,可让其拿出合法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证据不足或有虚假成分,论点即可不攻自破;二是直接否定法;对辩称自己的宣传行为没有违法的,可直接列出《广告法》等法规的具体条文直接予以否定;三是间接证明法;对经营性企业辩解库存假冒商品不属工商部门管辖的情形,可借用一般经济学知识、司法解释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解释以间接证明;四是避实就虚法;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违法行为,在对方回避违法行为,大谈市场营销、群众需要和经营困难等转移话题之“实”时,可紧扣违法奖励、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之“虚”,一辩到底;五是后发制人法;经销假劣商品当事人不承认自己知情的,可让其拿出证明不知假、不识假的证据,然后出示其购买真假商品进价对比、销售人员推销商品时的录音、批发商的证言等证据,迫使其承认;六是侧面迂回法;主要用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商业秘密等案件中的辩论。
5.析理释法细答疑,合情合理当详记。质证是指听证双方对宣读和提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和质辩的过程。调查人员在质证中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证据互证法;在对方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时,调查人员可用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间内在关系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简单说明法;对对方提出的质疑不影响证据效力的,可简短扼要地阐明其不合理之处,不予详答;三是一针见血法;对对方的质疑可能削弱、模糊证据效力的,可直接指出其错误之处;四是以退为进法;对对方纠缠不放、无理质辩的行为,可用“该质疑本案调查人员不予答辩”的方式,中止与之质证;五是有效吸收法;对提出的证据、观点具有合理性,且与调查得到的证据相矛盾、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和处罚的,调查人员应详细记录,现场不做正面反驳。
此外,调查人员要利用最后表述意见的机会,在概述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对当事人违背诚信交易原则、破坏、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发人深省的评述或诘问,同时适当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通过换位思考式的辨析和说理,彰显工商部门对国家负责、对社会尽责、为群众履职的形象,通过增加社会道义、人文关怀来促进当事人识错、改错、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
三、其他应当注意和把握的事项
1.合理安排当事人及人的位置。对多个当事人及人参与的听证,会前放好署名座牌,使当事人、人相邻而坐,当事人相隔而居,利害关系人适当隔远,避免听证时一当事人干预、阻挠另一当事人和无序交流、争执等情形的发生。
2.灵活设置听证主持人员。为增强听证的控制能力,一般听证由两名人员共同主持,涉及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较多的,可增加1人,其中1人为首席主持,其余主持人按分工做好秩序维护、证据接收、回避情形处理等事项,保持会场秩序。
3.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听证会上,要通过在会场张贴、发放和宣读等方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回避、述辩、阅卷、补充更正、审核听证笔录等权利和出具身份证明或授权委证书、如实回答询问和遵守听证纪律等义务,对旁听人员的旁听、监督权利以及会后行使监督权也要告知。对非工商系统的旁听人员,会前应登记并核对身份,以避免意外情形和便于事后处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7-02
调查取证,简单讲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查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是指,海事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发现、收取、保全和审查判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一系列活动。在行政执法中,最重要最困难的步骤就是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海事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法收集、固定并审查运用证据,将对海事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或复议产生关键性的作用。
1 证据的内涵
1.1 证据的定义
我国诉讼立法上都规定或默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对于上述定义方法的缺欠,一些学者早就提出了质疑。其中证据学专家何家弘教授认为:既然所有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证据可能都是不真实的,证据岂不成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了吗?这样理解使证据成为一种无法确定的东西。且从逻辑上分析,“案件事实”本身是通过对证据的甄别、分析、推理从而形成的,证据是因,案件事实是果,用“案件事实”来定义什么是“证据”,无疑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因此,笔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观点即: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1.2 证据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须由特定机关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例如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主观臆断的成份。
第二,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联系,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局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备合法的形式;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1.3 证据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原则
2.1 合法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海事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实际的证据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实践工作中,询问时,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端正态度,如实回答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伪造和隐匿证据,将会受到从严处理等做法,应当严格与威胁、利诱等做法区别开来。
2.2 及时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依据。同时为了有效防范违法人员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处罚,销毁甚至伪造证据,为了有效预防因自然条件变化和其它原因对物证保存可能产生影响或遗失,调查取证也必须及时、迅速。而且水的无状性和船舶流动性强,使得海事行政证据具有易逝的特点,这就更加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赶至现场进行取证工作。
2.3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特征,也决定了证据的效力。任何调查取证工作,都应着力于缩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使证据更接近客观事实。单一的证据无关联性可言、主观臆想的证据也无客观性可言。客观、全面的原则要求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取证方法、方式上要尽可能地做到深入、细致,惟此取得的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公正性方面,海事管理机构除应遵守法定的调查取证程序外,还应发挥海事行政听证、申辩、陈述等制度的作用,这样取得的证据说服力才更强。
3 海事行政证据的来源
海事行政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海事监督检查。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监督检查是发现违法行为、取得证据材料的主要方式。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对有关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的检测结果、现场检查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2)对有关书证的调取。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文书资料,能较为客观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责任人、情节及后果。对以上有关材料的提取,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3)违法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供诉和辩解。在海事实际工作中,此类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和与案件有关利害关系人。询问当事人,特别是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其未做好串通提供伪证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为直接全面的案件事实信息。证人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在水上交通案件中具有少见性,因此证人证言在实际海事工作中的应用较少,但证人与案件的无厉害关系性质,也使得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更为客观可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客观条件具备,应更加注意对此类证据的收集。
(5)现场勘查。海事执法人员有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的权利。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船舶受损照片等视听材料及提取船舶油漆等物证。
(6)鉴定结论。对于船舶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申请消防等专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结论意见,是在此类专业性强的海事案件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来源。
4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4.1 做好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除了需要准备必要的取证工具和调集调查人员外,还要制定工作预案,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单位和对象,分析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实践证明,调查取证工作计划安排得当,不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时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 要合法取证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对海事管理机关办案中的调查取证工作作了若干规范性要求。总结起来,包括调查取证主体、方式、程序、证据形式均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取证时保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第二,不能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三,遇有法律要求海事调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应依法实行回避。
4.3 取证必须全面细致
海事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应存在“与本案无关”的理念,只要发现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就应按程序调查取证,切忌先入为主,带框框或偏听偏信,随意取舍。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案件及事实取得正确的认识。此外,由于海事管理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少情况属于事后监督,且当事人往往会掩饰违法行为,隐匿证据,设置障碍,以图规避监督制裁,因而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不要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线索。
4.4 注重科学设备和系统的使用
传统的海事调查掺杂着人为因素和社会关系,人们都有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想从当事人那里获得完全和准确的事故经过是相当困难的。而AIS、VTS、VDR等科学设备和系统能提供给海事调查人员最原始最真实的船舶动态信息和操作信息的记录,所记录数据的精确性、真实性和连续性弥补了传统海事调查手段的不足。对这些数据的准确使用,能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客观、全面和详细的事实依据,大大减轻海事调查人员的工作负荷,并能更科学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客观公正地判明责任。
4.5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保全证据是指对已经发现的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和妥善保管的活动。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固定和保全证据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海事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符合程序规范的妥善措施和科学方法,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固定下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询问笔录的修改或补充部分应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进行确认;二是书证复制件注意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多页复制件需加盖骑缝章;三是照片等视听材料应注明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等信息,并经过当事人签名确认;四是注意收集保存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是取样证据应做好样品封存等。
4.6 做好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
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重点审查提供证据人的动机、提供证据人本身的情况、发现证据时的客观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等。二是证据本身的内容,主要审查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证据能力、证明力等。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流水帐式不切要旨的调查材料和互相矛盾的证据都难以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真正关系。审查判断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善于甄别传闻证据、非法证据、意见证据等,并能熟练运用证据排除原则,这样经过筛选留下的证据才能更好地反映客观事实,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才能令人信服。 5 结语
在具体的海事行政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往往相互结合,穿行,并且贯穿于海事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审查决断;在审查决断证据的过程,往往又需要进一步去收集、补充证据。目前,各海事机构海事行政调查取证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共同存在着随意性强、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客观的问题。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过硬的专业素质。改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需要全体海事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主要当事人往往隐藏较深,如果案子一上手便全线出击,就容易使案件调查工作陷入僵持和被动局面。在全面熟悉掌握涉案人员的职务、文化、阅历、家庭状况、性格特征及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的基础上,一般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把“小人物”作为突破案件的首攻对象。“小人物”相对于主要人物而言,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阅历相对较浅,心理相对脆弱,问题的性质一般不太严重,一般不愿也没有必要和主要人物同归于尽。
二、把握时机。
突破案件应掌握时机,决策要快,调查取证要快,采取措施要快,给查办对象造成一种势如破竹的压力,使其尽快向组织交待自己的全部错误事实,切忌因慢而贻误战机。在初核和调查初期,采用以秘密调查为主的方法较好,办案人员应注意隐蔽行为指向,秘密接近知情人,秘密掌握违纪者的动向,必要时几路人马同步调查取证,避实就虚,迂回包抄。调查一旦取得重要证据,应抓住战机,在违纪者措手不及时展开正面交锋,不给违纪者毁证、串供、销脏、藏匿的机会。在调查中发现违纪者已经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可以先暂时搁下已经串供的问题,迅速组织力量悄悄查未来得及串供的问题;也可以欲擒故纵,想办法让其在串供中自我暴露。当违纪者在说与不说两者徘徊时,适时出示证据,若过早让违纪者摸清底牌,就会减轻证据的威力,过晚就会坚定违纪者抗拒心理,给顺利突破案件造成不应有的阻力。通过适时出示证据,打消违纪者侥幸过关、顽固抵赖、拒不认错的心理,使其认识到组织已掌握其违纪问题,只有全部供认才是唯一出路。
三、抓住关键。
中图分类号:F7521 文献标识码:B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实施,我国开始拿起贸易救济武器,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按照WTO对贸易救济案件统计的方法(即当同一商品针对N个国家调查时,统计为N个案件),至2011年底,我国共针对26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194起反倾销调查,针对2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4起反补贴调查,还发起了1起保障措施调查①。其中1997年至201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为止,共针对14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33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为6.6起。其他的166起贸易救济调查均为加入WTO以后的十年间发起的,平均每年为16.6起,约占我国全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83.42%。
一、我国贸易救济案件的特点
1.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首次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4年对《外贸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依据国际通行做法拓展和完善了我国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以《外贸法》为基础,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实施,2004年6月1日上述三个条例经过修改后实施。为配合上述三个条例的实施,外贸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等20余个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增强了贸易救济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不断增加,但主要形式是反倾销案件。2002年至2011年,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16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161起,占96.99%;反补贴案件4起,占2.41%;保障措施案件1起,占0.6%(见表1)。我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已涵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类,呈多样化增长趋势。尽管贸易救济的方式已由加入WTO前仅反倾销一种发展为目前的三种,但主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仍然是反倾销案件。
3.肯定性终裁、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近10年来所立案调查的166起贸易救济案件中,调查已结束或中止的共有157起,其中调查结果作出肯定性裁决、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有130起(见表2),占已结束调查案件总数的82.8%。此外有27起案件终止贸易救济调查或作出否定性终裁决定,最终未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在这些终止调查的案件中,因申诉企业主动提出撤销调查申请而终止调查的案件有11起,因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但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有11起,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而终止调查的有3起,因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而终止调查的有1起,因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2%以下的可忽略范围之内而终止调查的有1起。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