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08:4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服务种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1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32-02
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物,因其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性强、不易产生耐药性、毒副反应轻、给药方便、生物利用度高、口服吸收好等特点,尤其对革兰阴性菌和阳性菌的抗菌效果较为理想,已成为临床治疗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药物,得到临床广泛应用[1]。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及临床药物应用的增多,其不良反应问题也日益凸显,个别不良反应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本文笔者回顾性分析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物发生不良反应的规律及特点,以探讨临床如何提高此类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收集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品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原发病:呼吸道感染33例、泌尿生殖系感染16例、骨科及皮肤软组织感染11例、消化系感染8例。
1.2 方法 数据均采用卫生部ADR监测中心的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进行评价:按患者年龄、性别及引起不良反应药物类型、涉及器官和系统、给药途径、临床表现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ADR患者年龄与性别分布 本组68例患者中男45例、女23例;年龄20-79岁,平均年龄59.5岁。应用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患者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2.2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涉及的药物及给药途径的分布 见表2。
2.3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累及器官或系统的主要临床表现 皮肤及附件损害29例(占42.6%),主要表现为皮疹、荨麻疹、瘙痒、水肿、皮肤红斑;消化系统18例(占26.5%),主要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肝功能异常;神经系统7例(占10.3%),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失眠、昏迷、烦躁、局部麻木、视觉异常;循环系统5例(占7.4%),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乏力、心慌气短、血压低;泌尿系统3例(占4.4%),主要表现为急性尿潴留;其他6例(占8.8%),主要临床表现为耳鸣、静脉炎、视物模糊。
3 讨 论
从表1可看出氟哇诺酮类药致ADR各个年龄段均可发生,以31-60岁发生率较高,共占61.7%;可能因为该年龄段患者多,用药机会也随之增大。由表2可知静脉给药致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口服给药,占70.6%;因静脉给药是目前医院给药的主要途径,可使药物直接进入人体体循环,故临床应规范用药,在保证注射剂质量的同时,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静脉药物的配置和操作;静脉给药时避免空腹,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以避免因输液速度过快、配置时间过长、配伍药物间相互作用等引起的ADR[2]。另外,氟哇诺酮类致ADR可涉及全身多系统和器官的损伤,临床表现复杂多样,以皮肤及附件为多见;患者用药期间应询问是否有过敏史,若ADR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氟哇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杀菌力强而广泛用于各个系统的感染性疾病;临床用药在考虑治疗范围时应充分认识其不良反应发生的规律及特点,在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及禁忌症同时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密切观察及早发现不良反应并给予及时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人。我国《专利条例》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和商标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人和商标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人和商标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按服务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我国农村摄取法律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等。人民调解是一种特殊的农村法律服务,它是由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一种靠自身力量化解矛盾的法律性组织,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最为普遍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真调解中心、管区调节站以及村调解委员会,不同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较为落后,由于农村缺乏律师执业机构,因此基层法律服务不能完全代替律师服务,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的缺失一直是农村地区的一种普遍状态。
二、律师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地区缺乏通过律师解决纠纷的意识
农村基层可以说是一个熟人社会,这导致大多数农村群众在纠纷发生需要法律帮助时,不会首先考虑到找律师解决,而是更倾向于通过熟人关系介绍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扎根于农村的专门服务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既与纠纷当事人在生活在同一个地区,又是通过熟人介绍的自己的亲朋好友,当事人对其的个人品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信用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把握,这样的人情纽带关系给当事人尤其是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一种安全感。基于这些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更倾向于找身边的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律师的帮助。
2、农村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差
律师不愿意下基层进入农村社区工作除经济原因外,农村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农村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自己的工作往往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因此,律师在心理上并不愿意到农村工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即前文所说的农村社区熟人社会的性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十分复杂,律师调查取证时往往首先与这种数人关系难以从当事人身边的熟人中取得有价值的信息;第二,近几年农民工的大量流出导致农村地区人口流动性差,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第三,当需要对村委及乡镇政府调查取证时,很多村民由于不敢与政府抗衡,怕说错话,往往敢怒不敢言。这些现象都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
3、不正当竞争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合理有序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层出不穷,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既有专业机构提供正常法律服务的市场竞争,又有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直接挂牌成立的非正当法律服务中心,这就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缺乏秩序,各种法律服务部门形成了一种群雄割据的局面,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不规范,使用不正当手段找关系、违规收费等,与律师事务所等合法机构形成不正当竞争。
三、拓展农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对策
1、发展农村地区律师和律师机构
农村地区由于思想观念落后和法律发展不成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要通过不断进行思想更正,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地区律师及律师机构进行解决。首先要根据各农村地区不同的法律发展状况及律师机构种类,实行不同的促进乡镇律师发展的政策。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成熟,法律服务系统较为完善的农村地区,政府可以不进行宏观调控,让其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国家要适当进行宏观干预,通过国家的调控和组织引导农村地区律师在初期阶段的良好发展。
2、加快农村立法建设,为律师服务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要推动农村地区律师服务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和支撑,各农村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制定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应本区实际情况的规范农村律师发展的规章制度,从而保证农村地区律师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律师在处理农村基层纠纷时,合法有效的化解矛盾,避免群众冲突,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考证,确保所指定的法律能客观地针对农村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
3、规范农村地区律师机构的管理机制
国内在线法律服务是一块非常诱人的蛋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是800亿元,预计2014年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400亿元。而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的市场空白,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中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让人惊讶的是,还有300亿的个人非诉法律服务市场没有进入主流法律服务市场的领域。
面对着一片蓝海,法大大的入口逻辑是否行得通尚需要时间来检验,用黄翔的话就是:“一切才刚刚上路。”
签名的痛点
利用互联网的概念来改造法律行业,法大大并不是黄翔的第一次尝试,2010年,他参与到B2C平台的创业中,把法律服务做成产品搬上了互联网,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议、律师聘请等,但市场反应平平。
黄翔的第一次尝试只是将法律服务直接搬到了互联网的平台上,在商业逻辑上还是和传统法律没有任何区别,互联网只是起到了一个快速推广传播的作用。
“同样一件事,直接找律师可能花5万元,网上找的也许只给5000元,但这两种服务是否等同没法衡量。不像一些快消产品,线下线上都有个基本的价格体系。”黄翔接受《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下称《21CBR》)记者专访时说。
但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入口逻辑给予了黄翔新的想象空间,可以将电子签名作为一个入口来抢占。一直以来,合同签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跨地域、耗时久、流程复杂:为了签一份合同,原件得绕中国来回寄几圈;如山的合同堆里找份原件堪比大海捞针;合作条款传真、邮件都确认了,最终面临法律纠纷的时候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黄翔当时看到美国有家创新公司,能帮助用户在网上迅速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这既解决了地域局限,也简化了签署流程。这家美国公司就是DocuSign,在近期刚刚宣布获得了2.33亿美元的F轮融资,估值据悉达30亿美元。
但直接照搬美国的模式并不现实,毕竟国内并没有直接的付费习惯和法律消费的基础,必须要对电子签名的商业逻辑进行改造。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筹备后,2015年初,法大大正式上线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所谓的电子签名服务,就是指用户登录其网站后,经实名认证可获得一个与身份相绑定的数字签名证书。
与传统售卖数字签名证书的“一锤子买卖”模式所不同,法大大是将签名证书视为一个入口来看待,采用互联网的低价模式来吸引流量――一次签名服务仅为5元,当积累的流量成规模后就可以在后续的法律配套服务中收费。
“之前的数字签名证书只有一个签名,其他配套的法律服务都没有。”黄翔说,法律服务因为具有复杂性与个性化的特点,作为一个低频的消费服务,不论是在线找律师、交易撮合、标准法律文书提供等,都无法在线上平台满足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因此电子签名只是一个搭建法律服务消费场景的入口,法大大通过互联网进行快速扩张来占领这些,为今后完善商业模式奠定基础。
为争夺这些入口流量,法大大与众多创业型公司一样利用投融资进行业务扩张,毕竟已经有竞争对手开始涉足在线法律服务领域,知果果、绿狗网、快法务、中顾法律网等公司均成长为极具竞争力的对手,利用资本进行扩张势在必行。据了解,法大大今年2月获得了来自上海复励投资管理公司及瀛和律师机构400万元天使投资,目前已经在筹划下一轮融资,这将是一轮千万级别的融资。
搭建收费体系
在黄翔看来,法大大平台有点像支付宝,只不过支付宝提供的是第三方现金流管理服务,而法大大提供的是第三方合规文件的流动与存储平台。5元一次的签名收费是无法帮助法大大实现盈利的,线下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平台提供律师咨询等服务才是未来实现盈利的核心。黄翔说,下一步他们将致力于发展O2O平台,把线下咨询服务逐渐叠加起来。
也就是说,法大大所要提供的服务还是法律专业服务,这样就需要法大大来搭建专业的法律咨询团队,不但黄翔和几个核心创始人皆为专业律师出身,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法大大目前已经可以在线下覆盖全国40多个城市,拥有500多人的签约律师团队。
1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现状
2008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视察上海港洋山港区时指出,上海要紧紧围绕建成东北亚国际枢纽港的目标,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着力打造航运服务资源集聚中心,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08年9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加快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强港口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尽快建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苏和浙江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同时,依托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2009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化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要求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根据该《意见》,同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此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上升为国家级战略定位。航运业是个古老而又遵循经济周期的产业,运输业从来都是国家的命脉产业,此次我国重整航运业的魄力,尤其是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扶持力度之大、建成决心之坚,前所未有。
毋庸置疑,上海正朝着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这个目标而全力以赴,那国际航运中心究竟是什么样的概念,如何正确认识国际航运中心并加快达到这个目标呢?只有对国际航运中心的概念有科学的认知,才能把握建设的方向。一般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航运中心应该是由航运业、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所构成的。具体而言,国际航运中心是指以国际航运为核心纽带,具有航运枢纽港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为航运业服务的软件环境,集聚航运业、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等要素和资源的国际化港口大都市。[1] 其中,航运服务业包括了法律服务,而成熟的法律服务是软实力优化的先决条件,更是航运业稳步发展的坚实保障。国际航运中心的法律服务包括海事诉讼、海事仲裁、海事调解和航运公证等。公证是现代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具有纠纷预防、解决的前置职能,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港地理位置绝佳,地处国际海运重要航线交汇点和我国沿海航线交汇点,前通外海、后贯长江,宁波、舟山、南通、连云港等港口位其两翼,陆路、铁路、航空等综合交通网络发达;2010年和2011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连续2年成功登上世界主要港口第一的宝座,突破年万TEU的新纪录,随着外高桥六期主体工程建成,上海港的吞吐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与江浙联系的高速公路增加到8条,48车道,疏港货运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工程12.5 m水深航道全线贯通,高等级内河航道项目有序推进。[2]从航运业来看,上海已经建成了国际航运中心,但从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来看,上海尚未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特别是在海事法律服务方面,相比伦敦、香港、新加坡、鹿特丹等地,上海仍处于落后地位。
可见,上海在加强港口硬实力的同时,还要着眼于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软实力发展。航运领域内的公证服务目前还处于“真空”状态,上海若要在2020年前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航运公证服务是大势所趋。
2 发展航运公证服务的价值意义
建设上海“四个中心”是提升上海现代服务业能级和上海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国家发展战略,因此“四个中心”建设需要全社会各个行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公证行业在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服务广度的同时也离不开紧跟社会一致的目标和愿景。在我国《公证法》的规定下,航运领域完全可以开展公证服务,公证服务的对象也可以随着航运市场的需求而逐步深入。虽然我国《公证法》所明确列举的公证事项只有11项,其中并没有提到与航运有关的民商事活动,但是这并不代表公证与航运领域没有交叉点,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规定就将船舶全部或部分的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为作为公证客体。在传统理论中,航运广义上是为国内外贸易服务而产生的行业,主要内容为船舶运营、操作,目标是使贸易双方满意地发、收标的物,这与公证的业务范围似乎没有连接,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以及现代船舶价值的居高不下,航运界的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的意愿也变得急迫,因为快速、和平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现代商贸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公证的两大基本价值就在于信用价值和公正价值,公证的公正性保证了公证以权威并为人所认可的法律程序和方式缔造和维护信用,进而保障航运市场交易安全顺利进行。
航运公证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为公证业务探索创新思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仅给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国内的公证机构已经意识到传统公证业务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始将视野投放到经济贸易领域,但还没有在航运领域大展拳脚。就公证业务来说,在遵循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是国家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创新大胆地开拓业务领域。航运公证服务属于公证服务中高端增值的业务,相较于传统公证业务,其专业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单笔收费高、服务难度大,但也正是这些特点向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新服务意识的要求,因此对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也有一定的益处。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公证机构正式开展航运公证服务,若上海的公证机构能大胆尝试、敢为人先,在航运公证服务方面“先行先试”,那既开拓了与航运相关的服务领域,又促进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服务的完善。
(2)解航运市场需求之急。自2009年国务院的《意见》及上海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颁布以来,上海已逐步成为国内外航运公司的集聚地。目前世界前20位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全部入驻上海,其中马士基航运、日本邮船、美国总统轮船、现代商船、智利航运等12家将地区总部或运营总部设在上海。我国最大的3家国际海运企业,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都已移师上海。港务、航务、货运、报关、物流等航运服务企业逾家,仅浦东新区浦东大道短短几公里的路上就分布着近300家航运或与航运相关的企业。航运或与航运相关的企业的集聚虽然加强了航运的辐射效应,但也会增加商业纠纷矛盾的可能性,往往导致各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例如,随着“信息无纸化”进入现代办公理念,航运企业出具的订舱单、运输单、运输合同等大都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合同、即时信息等电子数据形式传递,虽然我国《合同法》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可以作为合同的载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第16条第2款),但是这些数据资料很容易被人为地篡改和编辑,可能造成相关数据的丢失或变动,如果当事双方能通过公证机构这个天然的中立第三方对双方来往的数据电文予以备份、保存、保全,则能确保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安全性、高效力性。公证机构对航运市场动态需求的敏感反应是解航运市场需求之急的意识基础,凭借公证的公信力,能有效地减少纠纷,增加交易的可预期性,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稳定发展。
(3)彰显法律服务与产业的紧密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意义重大,关系国计民生,是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重要举措;而公证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法律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有责任担起航运法律服务的重担。航运公证服务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属于航运高端配套服务中的法律保障,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崭新的法律服务亮点,也是公证服务与航运领域交叉结合的产物。此项服务的出现及发展正反映了法律服务与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目标的一致性,必将得到政策的扶持。
3 发展航运公证服务的建议
3.1 种类应丰富,范围应广泛
在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实践过程中,公证机构具体在航运领域中介入哪些方面或介入的具体方向,都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参照之前论述,现代航运公证服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证明与航运相关的法律意义文书。一般如海上运输所涉及的贸易单证、运输单证、航海日志等书面文件,公证可以将这些材料以法律认可的形式固定其证据效力。经公证的航运类文书将作为诉讼或仲裁的高效力证据。
(2)航运公司的邮件证据保全。例如,A公司是一家货运公司,与海外B公司达成货运意向,为方便快捷,双方一直采用电子邮件商定协议条款,AB双方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A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作为附件发送给B,B在收到邮件后将合同打印,也采取签字盖章扫描的方式将合同发送给A,后来B公司不承认合同成立,拒绝支付相关运杂费和费。此时A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若A公司对来往的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由此可见,公证能提高A公司的举证效率,尽快挽回损失。
(3)现场监督公证。对于造船合同中的船舶交付仪式,公证机构可以配合海事律师进行现场监督公证。随着我国造船业的兴起,国外买方纷纷向我国船厂下订单,但近几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买方拖欠船款、弃船等行为频发。公证机构若能对船舶交接仪式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即在审核船舶符合建造标准和表面文件要求后,出具公证文书证明所造船舶是符合交船规定的,将船舶符合交付标准的证据固定下来,就能使造船厂合法单方交船,督促买方尽快支付余款。[3] 这将是一条国内造船厂有效保护自己权益的新道路。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运费单及航运金融衍生品协议。运费单公证可以明确货主应向货运公司支付多少运费、杂费,避免将来各利益方相互推诿,货运公司届时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还可以考虑对航运金融衍生品协议这类非典型金融产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为此制作公证书。
(5)船员死亡继承公证。海上工作船员的人身危险性相比陆上工作人员更大,可能遭遇海难事故、船舶碰撞等危险。若船员不幸死亡却不能妥善处理船员的继承事宜,必定给船员家属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创伤,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对此,公证可以发挥专长,为船员家属提供继承公证服务。
3.2 建立专业团队,为航运市场深入服务
任何一项公证业务的开发都需要公证员始终是本领域的专家,而目前国内包括上海本土的公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对航运公证鲜有接触。公证人员多毕业于法律院校,缺乏航运类院校的专业公证人员,这在某些方面也限制了航运公证服务的发展,因此,要逐步开拓航运公证服务就必须引进知晓航运市场的专业人才,将航运方面的专业人才与公证人员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专门的团队,为航运市场深入服务。上海目前拥有2所海事类高校,均开设了专业法律课程,结合上海港不断扩大规模之势,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具有航运、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上海的公证机构应适时地引进培养此类人才,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内部对航运领域“失明”的尴尬现状,培养年轻公证员除法律以外的海商、金融、贸易、税务、英语等知识框架的建立,以促进航运公证服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3.3 加强与航运各类协会的沟通,加大宣传力度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与其他行业的互通有无、互相协助,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更是要依托其他行业的支持和配合。航运领域内有各类成熟的行业协会,上海本土就有上海船东协会、上海市国际货运行业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物流协会等。要启动航运公证服务,就必须发挥这些协会的作用,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沙龙活动、研讨会或讲座,互通航运市场发展动态信息。这些活动的举办一方面可以使公证机构了解航运市场的情况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使航运业参与主体了解公证的价值,为双方的合作奠定基础。此外,公证机构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比如上海的公证协会应鼓励上海的公证处进驻航运企业,开展公证宣传活动,为企业免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展现上海公证行业的风采。
4 小 结
诚然,航运公证服务是创新的,国内鲜有模式可参照,但是这项服务是可行且具有操作性的。航运业作为运输业的一种,是一种具有天然涉外性的民商事活动,各方当事人契约中的复杂法律关系、海上事故法律上的确定和界别、航运当事人发生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等都可以成为公证证明的对象。特别是在航运周期进入低迷时期,航运矛盾数量会大幅增加,解决航运矛盾的需求上升,在此情形下若公证服务先前进入,可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开辟仲裁和法院诉讼之前“定纷止争”的非诉途径,成为化解航运矛盾的重要力量。若上海公证机构能率先发展航运公证服务并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不仅横向地拓展了公证服务的业务范围,更重要的是开创了国内的航运公证业务,建立起法律服务的创新驱动模式,填补了目前与航运、海商、海事相关的公证空白,增加公证服务在上海航运业的影响力,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软实力完善添砖加瓦。公证行业只有在秉持公证价值的前提下积极提高服务意识,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公证服务方向,才能在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体现出实务价值。
参考文献: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普及,____市司法局同全市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对象、业务联系部门及其他部门信息交流频繁,日常办公、视频会议、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各项业务的信息化需求强烈,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和数字平台,才能更好地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才能更好地适应“数字城市智慧____”的战略要求。
2010年起,____市司法局依据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现状,提出建设一个安全、先进、灵活,高带宽、高可靠性的多业务应用的综合网络平台,实现了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之间安全高速的数据共享、智能分析、应急预警、远程协助、办公协同等功能,尽可能地简化办公流程,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充分发挥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____市司法局数字化平台建设由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日常办公应用三部分组成。
应急指挥调解系统包括:视频会议系统、内部语音通讯系统;
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公证信息管理系统、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安置帮教信息系统;
日常办公应用系统包括:OA自动化办公系统、互联网协同办公系统、门户网站系统。
经过近三年的建设,____市司法局数字化平台已初步完成了日常办公应用、应急指挥和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推广应用。平台逐步覆盖市司法局、8个县(区)司法局、153个司法所、145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全市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形成一个便捷、高效的数字应用平台,基本实现了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的高速共享、传输和应用。
二、主要做法
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的框架下,____市司法局综合考虑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了统一的传输交换标准体系,并根据全市司法行政部门现有网络信息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职能和特点,科学规划、优化调整,合理改建、扩建,实现了硬、软件资源的集中、整合、共享,建立起统一的共享网络,组织研发各类应用软件平台,坚持边建边用,协调开展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
(一)组网建设。
____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托政法三级、四级网实现市、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互联互通。在市司法局建立中心机房,市司法局及8个县(区)司法局建立视频会议室。目前已完成市、县(区)司法局的数据、语音和视频等综合业务高速、可靠、安全地传输,网络覆盖面继续向乡镇司法所、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等深入。
(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
为提高沟通效率、办事效率,减少内部办公会议、业务培训所产生的会务、食宿、差旅费用,节省人力、物力,实现多部门集中协调指挥调度、视频会议、远程业务培训、考试、双向会议、案件会商、工作管理、远程技术支持、应急呼叫、案件实时监控等功能。____市司法局依托政法专网建设政法视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目前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建成政法视频应急指挥室1个,视频会议室4个,市、县(区)司法局均开通VOIP内部语音通讯电话。
(三)业务系统建设。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已全面启用司法部的“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和“安置帮教信息系统”。____市司法局自主研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评估管理系统”、“____市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____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____市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全市推广使用。“____市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研发中。目前,____市司法行政各业务工作基本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业务数据体系已初步建立,各类信息数据自动分类、智能分析、自动统计、预警跟踪,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直观的效果反映全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整体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____市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
2010年,____市司法局立足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矛盾凸显、各种利益格局大调整的时代背景,结合政法专网和数字化建设,立足于《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明确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定义、计量原则和标准,制定了社会矛盾纠纷分类、分级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规范了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评估、化解流程,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并开发“____市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利用网络系统,采用直观的电子图示形式,准确记载各种类型矛盾纠纷及其在空间区域、历史时段上的分布,科学分类、综合分析评判,刻画各种矛盾纠纷的演变轨迹,把握社会矛盾纠纷性质及发展变化规律,有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可预警、可控制,为党委政府掌控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提供决策参考。
系统终端延伸 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委会及有条件的村、企业调委会。将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中。通过合理的分级分类管控,初步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管控工作向类别化、差异化转变,向因人、因事、因地、因时的“源头预防”转变,向各种调解机制“横向联合、优势互补”的多元化解转变。通过及时客观的收集社会矛盾纠纷并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在解决矛盾纠纷统计真实性、实时性方面实现了突破,填补了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础统计评估标准和分析方法的空白。
目前,该系统在全市所有乡镇运行率达到100%;评估机制被入选为四川省2012年第一批软科学项目;司法部派出调研组来____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国家级刊物《人民调解》对评估机制的运行模式、试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了系统详实的介绍。河南郑州市、新乡市、山东威海市、浙江杭州市、江苏南京市等及川内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都专程来雅学习考察机制建设。“评估机制”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转变,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工作深度,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持续稳步发展的后劲,客观上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态势。
2.____市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
此处指的特殊人群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两类人员。针对此类特殊人群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研究分析,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特殊人群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____市司法局探索建立了“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研发“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影响特殊人群的众多社会危险性因素,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分别归纳抽取出对其重新犯罪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进行量化分析,根据量化结果确定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大小,对其社会危险性强弱作出趋势性判断,预测其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突出方面,以此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实施分类处置,从而科学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和干预,促使其及时调整心理、矫正行为,回归到对正常社会秩序规则的遵守状态。
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面掌握特殊人群底数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特殊人群基本信息库、特殊人群电子台账、特殊人群统计数据库等,既全面掌握辖区内特殊人群总体情况、详细信息,又能通过系统智能判断管理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对特殊人群实施社会危险性评估后,分别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帮教或矫治重点方向,每季度对帮教或矫治的效果进行跟踪掌握,实行动态反馈,并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措施。通过该系统,做到分类管控、跟踪研判、实时反馈、有效监管,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特殊人群重新违法犯罪。
目前,该系统在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使用。纳入系统管理的特殊人群共2039名,其中:社区矫正人员1071名,三年内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968名。
3.____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为提高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提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____市司法局组织研发了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实现了法律服务人员及法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证照审批、投诉惩戒、案件登记、跟踪监控、咨询服务、报表统计、信息交流、数据共享等功能。通过掌握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法律服务事务的基本情况、业务进度、投诉案件查处情况等,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良好有序发展。同时,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内案件类型及数量的变化,通过系统智能汇总分析,科学研判,有利于提前发现社会不稳定因素,预判其发展变化趋势,提供决策参考,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系统主要由管理和应用平台组成,管理平台由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过系统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日常事务、业务报表、统计分析等信息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应用平台由全市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负责录入机构及人员信息、工作动态、日常事务及各类业务报表等数据。基本实现了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数据信息共享,确保了数据完整统一。对全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4.____市公证管理信息系统。
为落实司法部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适应公证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时代需要,____市司法局组织开发了公证信息管理系统,以推进公证业务流程、诚信执业管理和机构内部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公证法律事务逐年增加,公证机关在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开展公证证明活动过程中,从公证申请、受理、立案、出证的过程中,涉及大量档案、文书处理,各类档案、文书的制作、管理、检索要投入大量人力。为方便当事人,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证档案文书在录入、修改、审核、打印、出证、归档、分类、统计、检索等的自动化,____市司法局结合全市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开发了“____市公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三层B/S结构,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通过终端IE浏览器进行智能管理。
公证管理的数字化是促进公证业务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市各公证处推广应用,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公证行业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公证效率、降低执业风险,推进公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系统的推广应用,实现了市、县(区)司法局对各公证处的办证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办证类型及数量,实时监督办证质量。并通过各地办证情况,发现公证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合理调整工作部署,有效推进公证事业发展。
(四)日常办公应用系统建设。
随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电子化、数据化的办公方式已进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____市司法局建立起一套高效、畅通的信息互联体系,方便司法行政全体干警、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及各级党政领导,能随时关注、收集、上报、处理、发送业务数据、文件材料以及各类信息舆情等。
日常办公应用系统建设:基于PC终端的综合办公应用系统(OA系统);开通固定网络和 移动网络的互联网协同办公系统;基于政法专网的全省内部语音通信系统;系统内部的移动短号V网服务等。有效实现了单位通讯、会议服务、信息应用、信息服务、文件传阅、公文处理、工作督办、计划安排、信息、移动邮件等多种通信功能的有效集成,进一步提高了内、外沟通交流便利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有效管理、降低成本。
2011年,____市司法局互联网门户网站(yaan
/)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充分融入“数字城市,智慧____”建设中。____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开辟了反映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常规版块,以及三个专题栏目,一是“服务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建设”专栏,及时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服务于____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建设中的举措、成效向社会,让公众知晓;二是“‘警民亲’服务群众‘八件实事’活动”专栏,及时展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情况及先进典型,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三是“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专栏,将此项由____首创并已由司法部向全国介绍推广的工作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向公众呈现,积极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切实提升社会形象和影响力。经过一年运行,访问量已达7万余人次。
三、成效与启示
建设“数字城市”,构建“智慧____”是一项系统工程,____市司法局结合自身职能,充分调研,与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整合资源,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开展应用平台建设,将数字化延伸到日常办公、业务工作、法律服务、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切实提升了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提升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1.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成本。在传统的办公模式中,由于全市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以及法律服务组织均未与司法局实现线路互联和资源共享。市司法局的文件需要各县(区)司法局打印成纸质文件派送或邮寄到153个司法所、1451个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近百家法律服务机构,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并且浪费资源。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288名干警、343名司法助理员、17269名人民调解员,230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召开各类业务培训、讲座、会议等近30期,会务组织工作、材料印刷、租用会场、安排住宿和餐饮、以及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每年合计超过150万。数字化平台建设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整合,极大的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有效地节省了行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