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概述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5 17:09:1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资产概述,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资产概述

篇1

前言

在当前条件下,金融资产减值可以对会计产生很大程度上的积极影响,能够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到有效提升。但现阶段,我国的金融资产减值会计仍然还有很多问题,如计量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强、信息披露太简单、相关人员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限制着金融资产减值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金融资产减值概述

金融资产主要指的是企业中能够对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权益进行证明的金融工具或金融证券,其归于个人或单位所有,普遍以价值的形态存在于企业中,其中包含所有金融市场能够运用到的金融工具。在当前条件下,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想要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依靠金融工具,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发展与创新。

根据金融资产的分类来看,其表现出来的是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发展的意图表达。企业一旦产生资产负债,就需要在当日查询企业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且形成数据作为证明,如果企业的金融资产出现减值状况,也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减值的损失情况进行确认,企业可以以此为基础,对当前的金融资产进行准确客观的计量,如债务人违约、利息偿还逾期、财产存在严重失调等,这些都可以为金融资产的减值提供相应准备。

二、相关会计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根据其不同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等债务工具,以及可供出售股票投资等权益工具。在当前的会计准则当中,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测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账面价值。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情况,应当通过客观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从而为计提减值提供依据和基础。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的情况,无论该金融资产是否被确认终止,在原有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当中,累计损失如果是在公允价值下降中形成的,那么需要对其进行转出处理,并且在当期损益中予以计入。在这一过程中,金融资产转出的累计损失,与刨除已摊余金额、已收回本金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成本是相同的,并且包括了原有以及如损益与当前公允价值的价值损失之后的余额。其中,对于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利用可收回金额与初始投资成本比较法确定其减值。对于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利用可收回金额与摊余成本比较法确定其减值。如果发生减值的是持有到期投资,在确认之后,资产价值恢复,需要相应的客观证据作为基础。发生损失后的事项对其有所影响,因此应当对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转回,同时近期当期损益。

(二)持有到期投资处理

对于持有到期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如果这部分投资发生减值,应当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账面价值等进行确认,并且将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减值损失,在当期损益中进行计入。在减值损失确认之后,如果能够对金融资产价值的恢复进行证明,同时关联了减值损失之后的相关事项,则应当转回原确认减值损失,并在当期损益中进行计入。在转回之后,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账面价值应当在金融资产转回日摊余成本以下。一般来说,债权性投资通常能够被归入到持有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类别当中。在分类债权型投资减值的过程当中,应当确定减值之后的利息收入。同时在发生减值之后,需要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利息等调整方式加以确认。持有到期投资在发生减值之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状态。例如在减值被确认之后,只能对本金进行回收,而不存在相应的利息收入。或者在减值之后,名义利息在减值之前名义利息以下。因此,对于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三、金融资产减值处理意见

针对金融资产减值的情况,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可以基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原则,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期末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在相应的权益当中,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金额进行计入。通过这种方式,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计量形式的选择和应用当中,就能够更好的避免主观判断失误所造成的偏差。从而使各个企业之间的财务报告具有更为良好的可比性和明晰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建立专门的国外会计研究机构,努力推动我国会计教育发展水平的提升。在一些财经类高校当中,也应当增设国际会计专业课程。此外,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应当建立符合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比较会计学和国际会计学等。

其次,应当对外部的会计环境进行优化,对损益表进行完善。可将损失、利得等项目添加到会计要素当中,从而对企业的当期收益情况进行反映,对企业的每股收益、净利润等进行计算。此外,应当对传统的利润表进行修改,使其成为全面收益表,对企业的全面收益加以强调,从而对企业档期经营状况进行准确的体现。

最后,对于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质,也要进行有效的提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财务会计方面的人才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企业要想得到更为良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拥有充足的能力素质与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信息化、自动化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单单是会计人员,企业的管理层也应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财务知识,从而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更好的应对金融资产减值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减值对于企业来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不仅能够让企业对金融风险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还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作者单位: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篇2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信贷资产。根据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利息: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己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为叙述方便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种转让统一称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下面就三种转让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述之。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过程有的资料也称作不良贷款的剥离。其实质仍是债权转让,因为仍涉及通知债务人等问题。但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不良贷款剥离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特殊,不良贷款剥离的转让人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二是债权范围被限定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三是意思自治原则受限,转让过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制,不能像一般债权转让当事人一样自由协商。此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时会涉及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债权银行既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这里有一问题即关于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应如何界定?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对于全国或者省级报纸的认定可通过发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来确定(可举例):第二步,对于有影响的报纸的认定可通过该报的发行量来确定。此处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银行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时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三)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主要是涉及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债权银行的绝大多数不良资产均有抵押,有很多涉及最高额抵押。原来有很多学者垢病于担保法第六十一条,因为它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与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相违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但由于该规定位阶效力低,虽然在审判实践中会运用,仍然存在着立法相冲突的矛盾。直至物权法出台之后,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实现对接,弥补了以前法律相冲突的矛盾。

四、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类,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此种转让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受让人的资格

此种转让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格,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也不得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

五、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概述

关于此种转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发生的较少,可能考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然而,温州己经开始出现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先例。将资本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优势的一面,以往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导民间资本很少直接参与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一种左手到右手的感觉,双方的财务硬约束都不强。而民间参与则会在每个交易环节上锱铢必较,对成本和收益比较敏感,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间参与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会大大缩短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总体时间,拓宽了不良资产的解决渠道。

(二)存在问题

篇3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比如前述的将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二是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其中,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鉴于金融资产转移交易的复杂性,企业有必要在分析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条件前,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资产转移的转出方能否对转入方实施控制。如果能够实施控制,则表明转入方是转出方的子公司,从而应纳入转出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义上,这种情况下的金融资产转移属于内部交易,不存在终止确认问题。因此,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应首先判断转入方是否是转出方的子公司。二是金融资产是整体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如为整体转移,则应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运用于整项金融资产;如为部分转移,则只需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判断条件运用于发生转移的部分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l.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此外,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也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有时比较容易判断。比如,下列情况就表明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因而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人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对于其他一些复杂的金融资产转移,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来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从而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为折现率。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条件时,相关金融资产转移损益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损益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金融资产转移损益。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在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第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三)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篇4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1日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金融资产中的一类,在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因此正确掌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成为会计工作者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的支出。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企业的应收项目。

对于企业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投资,交易费用需要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对于企业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需要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当为分期付息债券,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应收利息”,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贷:“投资收益”;当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付息债券,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贷:“投资收益”。而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上升,按照其上升的金额,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下降,按其下降的金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售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持有可供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收益)

贷:投资收益

注:若以累计损失,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积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积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会计处理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得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债券5年期,票面利率为5%,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4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购入债券时的实际利率为4%,甲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1,076.30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10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2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00万元并将继续下降。2012年1月20日,甲公司将该债券全部出售,收到款项995万元存入银行。

甲公司从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月20日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

利息调整 36.30

应收利息 50(1000×5%)

贷:银行存款 1086.30

(2)2010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3)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000+36.30)×4%=41.45(万元),应收利息=1000×5%=5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50-41.45=8.55(万元)。

借:应收利息 50

贷:投资收益 41.4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8.5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1000+36.30)+41.45-50=1027.75(万元),公允价值为1020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1027.75-1020=7.75(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7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75

(4)2011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5)2011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027.75×4%=41.11(万元),应收利息=1000×5%=5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50-41.11=8.89(万元)。

借:应收利息 50

贷:投资收益 41.1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8.8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调整前的账面价值=1020-8.89=1011.11(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1011.11-1000=11.11(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8.86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1.1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75

(6)2012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7)2012年1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99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8.86(7.75+11.11)

投资收益 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

利息调整 18.86(36.3-8.55-8.89)

篇5

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是指会计人员已日益意识到有责任将公允价值恰当的纳入到财务报告中,从而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有用性。我国的公允价值会计也正逐步与国际趋同,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财务报表中部分项目实施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部分金融资产的计量。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探讨公允价值的具体应用。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界定了一类资产,并规定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这类资产的计量属性,从而增强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于这类资产进行决策的有用程度,这类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基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凡是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界定范围的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并根据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将由变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根据报表信息直接了解金融资产市场价值的变动情况,极大的增强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1.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

新准则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或不存在类似资产的可观察市价,就需要运用估值技术来确定价值,这必然会引起确认上的困难。而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持有期间以及处置时都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改府对市场及资源价格的干预还较为普遍,均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2.引起利润总额失真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损益类账户,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会反映在本年的利润表中,作为损益的一部分影响本年利润。但是,因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潜在的投资损益或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因为这部分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尚未通过证券市场的销售而实现,只有当该项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该项投资损益才得以实现。因此,在未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前,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并未真正实现,却在资产负债表日影响了利润总额,从而导致利润总额失真。

3.易导致企业操纵利润

目前我国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条件尚未成熟,也没能形成活跃的资产交换二级市场,因而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必然会受到人为的干扰和操纵,很容易使公允价值计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均调整了“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的账面价值,最终会为人为调整账面价值留有余地。

三、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建议

根据以上论述,将公允价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在我国的应用情况还不完善,还存在许多可能导致企业操纵利润的因素,从而会影响财务报表信息质量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这与使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初衷是相悖的。因此,针对公允价值应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如下:

1.选择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

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之一就是为了短期出售赚取差价,所以企业应选择那些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金融工具。同时为了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企业应避免使用公允价值不易获取和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避免选择公允价值变动过于频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投资,以减轻由于公允价值的频繁变动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2.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备抵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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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二、概述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该项业务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入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的融通和证券的交易两部分,证券公司是借出方,投资者是借入方。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做空机制。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上涨,而手头又无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先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以此获得收益;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下跌,而手头又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待证券价格下跌时再买入还给证券公司,以此获得差额收益。而普通的证券交易一定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证券,而且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已经持有的证券。

2)杠杆效应,即投资者可以以相对少的资金,做较大的证券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只要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就能以较少的资金,买入较多的证券;也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行借入证券,扩大交易筹码。

3)双重关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即有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关系,同时也存在证券委托交易的关系。在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利息;在证券委托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手续费。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首先,该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资金,会给证券市场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具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对证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负面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既能助涨,也能助跌,使得市场的波动性被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被增大。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根据财政部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5.1 企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1.1、企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处理

1)以现金作为担保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银行存款

当交易结束,收回保证金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2)当以有价证券作为担保时,由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而无需进行财务处理,但需进行登记复查;如该有价证券被企业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

5.1.3、融资购入证券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在证券的持有期间,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5.1.4、出售证券,归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在这里的投资收益可根据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计入借方或者贷方。

5.2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2.1、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到企业投资者的担保物或者担保金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

2)为企业投资者垫付资金,购买证券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贷:银行存款

3)卖出证券,收回贷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4)融资期间的利息,在确认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或者应收利息(未收)

贷:利息收入

5)为企业投资者融资或者卖出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

5.2.2、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入的担保物应作为暂存款,计入“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科目进行核算。

2)融券不属于资产的转移,所以不需要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需要登记,以备复查,还要在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报表和账簿体系中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各期损益。

3)收回的证券也只需要登记,以备复查。

4)为企业投资者进行融券买卖产生的佣金收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佣金收入

结束语

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面市,为证券公司带来利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但眼下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尚短,在运行模式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具有成熟市场环境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牟海霞,蒋义宏.证券公司会计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愚寂沣,马勋编.融资融券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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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094-02

1对余额宝、微信支付宝、百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概述

1.1余额宝、微信支付宝、百付宝都是由第三方支付为用户提供的在线支付应用和服务平台

(1)余额宝是2013年6月13日由阿里巴巴集团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个人在线支付和应用平台。用户在余额宝内的资金可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

(2)微信支付是由腾讯公司知名移动社交通讯软件微信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联合推出的移动支付创新产品,用户只需在微信中关联一张银行卡,并完成身份认证,即可将装有微信app的智能手机变成一个全能钱包,之后即可购买合作商户的商品及服务。

(3)百付宝是由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百度创立的,由百度在2008年9月25日晚8点正式推出的C2C在线支付和服务平台。百付宝提供卓越的网上支付和清算服务,为用户提供了在线充值、交易管理、在线支付、提现、账户提醒等丰富的功能。

1.2余额宝、微信支付宝、百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有投资收益的功能

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各大公司提供的基金理财产品,实现高额的投资收益。

(1)余额宝在设计上存在三个直接主体,分别为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客户。其中,支付宝公司推出兼具支付和增值功能的余额宝产品,是基金买卖客户资源和第三方结算工具的提供者;天弘基金公司推出增利宝基金产品,并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支付宝客户通过把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余额宝,实现对增利宝基金的购买和持有,是基金的购买者。用户按购买基金数量分成获得增利基金的货币资金收入。

(2)百付宝用户从C2C支付平台上购买百度百发理财产品。

(3)2014年1月15日晚间,微信理财通在微信“我”界面的“我的银行卡”频道中,在“我的银行卡”频道里,个人只要绑定相关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就能购买微信理财通。

1.3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相比有异同点

传统的金融衍生工具只具有投资收益的功能,而互联网金融工具有管理现金的功能。

2按现行会计准则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算

百付宝企业版的推出使用、余额宝“企业版”内测中[1]、“企业版余额宝”助力小微企业资金管理[2]。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企业版互联网金融产品会陆续出现入驻更多的企业。有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会存在对其如何核算的问题。

2.1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中定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原则如下,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用户在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根据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发生的经济业务,企业应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式对其进行确认、计量、核算。

2.2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2.2.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现行新会计准则[4]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2.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余额”,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2.2.3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2.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3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是一种银行存款

2.3.1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种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顾客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

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内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同时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

按银行会计的角度,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中的闲置资金属于银行存款。

2.3.2企业对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资产、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类等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负债、费用和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与传统形式的金融产品相比,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

3.1本金安全

货币基金合约一般都不会保证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实上由于基金性质决定了货币基金在现实中极少发生本金的亏损。一般来说货币基金被看做现金等价物。

3.2资金流动强

采用”货币基金t+0”[5]的形式,“货币基金t+0”就是指对货币基金递交赎回申请后,资金当日甚至实时到账。流动性可与活期存款媲美。基金买卖方便,资金到账时间短,流动性很高,一般基金赎回两三天资金就可以到账。目前已有基金公司开通货币基金即时赎回业务,当日可到账。

3.3收益率较高

多数货币市场基金一般具有国债投资的收益水平。货币市场基金除了可以投资一般机构可以投资的交易所回购等投资工具外,还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及回购市场、中央银行票据市场进行投资,其年净收益率一般可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年收益情况高于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水平。不仅如此,货币市场基金还可以避免隐性损失。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实际利率可能很低甚至为负值,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及时把握利率变化及通胀趋势,获取稳定的较高收益。

3.4投资成本低

买卖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都免收手续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都为0,资金进出非常方便,既降低了投资成本,又保证了流动性。首次认购/申购1000元,再次购买以百元为单位递增。

3.5分红免税

在货币资金确认投资收益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即市场利率,多数货币市场基金面值永远保持1元,收益天天计算,每日都有利入,投资者享受的是复利,而银行存款只是单利。每月分红结转为基金份额,分红免收所得税。

4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会计核算原则,确认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算

4.1企业会计核算原则

4.1.1会计信息质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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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了计量对象的评估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会计职业判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会计职业判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会计职业判断的可操控性分析,推断出两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并以此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的质量控制机制。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和信息质量控制的概述

1.金融资产定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为公允价值。简单来说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指公允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具有公开性、自愿性、公平性。

2.会计职业判断定义

会计职业判断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会计事项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即对企业应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政策进行判断与选择。会计职业判断具有专业性、目标性、权衡性。

3.会计信息质量定义

会计信息质量是指社会公认的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共同需要应具备的性质,其中真实性作为会计信息的本质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内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可靠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特征。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中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存在的问题

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问题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尚未构建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绝大多数资产的公允市价难以取得,金融价值公允价值体系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没有相应的机构定期相关的公允市价和相应的行业参考价格、模型、指数和参数,市场价格等信息数据没有在一个公开的网络或者相应的全国性行业价格平台披露,无法给公允价值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评价,而人为判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值的主观估计成分偏大,这就会导致公允价值结果的可靠性风险。也必定会对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2.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问题

公允价值的运用较历史成本在技术和人才方面的要求更高,目前没有对各类金融资产资产规范评估方法,导致对同种金融资产资产运用不同方法得到的结果千差万别,不同财务人员对同种金融资产资产评估得出的结果也是不尽相同。尤其是当缺乏活跃市场时,取得公允市价更需要有高超的专业技术。目前我国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价方法的运用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导致取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较差。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中运用会计职业判断问题的防范对策

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防范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避免其成为企业随意操控利润的工具。笔者认为:

1.利用网络建立价格参考平台

制定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基本规范,提高公允价值的客观性,广泛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参考网络,以此来推动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实公允,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对利润的操控。

2.建立工作底稿存档

建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中职业判断和评估过程的记录、存档制度以增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估过程的可验证性,以此为基础来评判金融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

3.加强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披露

目前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的列举中,没有针对公允价值的附注说明,这不利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信息的规范。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作为重要的会计政策进行附注披露,对于使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应披露运用公允价值的理由,以及确定的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等,还应提供关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证明。

4.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

会计人员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判断和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中重要的因素,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会计信息质量。加之,会计职业判断的主观性以及外界的众多因素,操纵利润或滥用会计职业判断已成为企业进行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手法之一,因此对源头的治理极为关键,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道德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5.加强审计监督

新会计准则体系大量应用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的范围进一步加大,使得企业更多用于调整经营业绩、操控利润等。审计部门应专门针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职业判断制定具体的审计程序,以平价被审计单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职业判断的相关信息是否可靠,以最大限度地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遏制企业利用会计职业判断操纵公允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

6.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用中的恶意职业判断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经济后果的,司法部门应予以严厉的惩罚,并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并且便于民众和投资者随时查询,如此法律和道德上的双管齐下,以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与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会计职业判断的可操控性,将会对会计信息造成巨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随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理论和使用方法的逐步完善以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环境的改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使用和会计职业判断的规范必定会进一步提高并改善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质量,使之向外部投资者提供更真实、有用的企业价值信息。

参考文献:

[1]单秀花.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加强会计职业判断的思考.新疆农垦经济,2010(11)

[2]夏萍.从会计政策、会计方法选择看会计职业责任.商场现代化,2008(8)

[3]唐丽艳.试析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对会计职业责任的影响.商场现代化,2011(10)

[4]万小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审计月刊,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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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多、市场化程度高、风险集中、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其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一直是国内外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制定准则规范,主要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作了相应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试点的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等准则。

目前,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和深圳出台系列金融创新措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受到进一步的关注,研究其会计处理办法对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提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笔者主要结合现行准则规定探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发起人是否可以在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时,从原始权益人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将金融资产予以转销,即终止确认问题。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对证券化资产如何判断是否进行终止确认,CAS23首先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CAS23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断,发起人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采用后续涉入法,即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CAS23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但该标准在实务中未必适用,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难以量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将“95%”作为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CAS23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会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使发起机构达到调整业绩或增加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告知不同企业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并完善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笔者认为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直接采用后续涉入法更为合适。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确认标准,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这就回避了量化问题。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现行规定,发起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将该金融资产以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收到的对价和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当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发起人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CAS23第十四条规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取得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操作有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流动性较差、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其价值用预期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新增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作出规范。新增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发起人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进一步细化,发起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披露: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2.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的信息,披露结构设计情况以及结构设计中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并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此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较晚,所以应当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级手段,以使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信用风险。4.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跃性市场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对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对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估值方法进行详细披露。(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披露:1.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2.证券化资产是整体实现销售还是部分实现销售,证券化收到的现金金额,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及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新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各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相关信息。3.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与金额;应结合对发起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来揭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E还行使管理证券、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职能。那么,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SPE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由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另一种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组建的子公司。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显然应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一般来说,SPE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 SPE 时,SPE 的资产仅限于从发起人处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及由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活动仅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由此支持的证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发起人实质获取了SPE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与权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也应纳入发起人合并报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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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资产 减值 会计 会计规范

一、资产减值会计概述

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它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这个定义解释了资产的真正内涵,强调资产的实质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减值会计是指资产未来可能流入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低于该资产现有的账面价值,而在会计上对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核算。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

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是资产的会计学概念向经济学概念转移。在传统理论中,资产计价观是以成本为中心的,主要在于反映资产的价值,展示会计主体的经济实力,体现资产购置中的成本费用,成为分配费用和计算损益的基础。

二、资产减值会计探讨的背景

二十一世纪是以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和知识化为基本特征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资本在世界范围内滚动,各种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使得金融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所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平大大提高。金融资产的盈利能力起伏不定,时刻面临减值的可能。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资产的减值引起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我国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来自于资产减值的相关规范, 尽管对金融资产减值规定的范围并没扩大,但也体现了在资产减值规定方面的进步。但是由于金融工具的兴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已不能规范所有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资产处理的要求。

作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 2009年 11 月了 IFRS9《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于 2010 年 5 月了《金融工具会计和衍生金融工具与套期会计的修订》的讨论稿,提出了新的金融资产减值方法。

鉴于此,本文拟围绕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探讨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其相关的概念、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其次并对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做了一定的研究,分析了金融资产减值的原因,指出了我国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三、资产减值会计探讨的意义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改变以往资产减值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状况,建立既符合会计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1)资产减值会计规范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趋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2)能够保证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价值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3)有利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我国金融资产方面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比较

资产减值准则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更加明确规范、更具操作性。于是将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在会计实务中正确应用。

(一)关于资产减值迹象。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够收回,就表明存在着资产减值。如何对可能存在导致企业资产减值的因素 , 包括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界定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我国原有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资产减值准则》则更加系统。

(二)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尽管原企业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与《资产减值准则》均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计量模式,但对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后者更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原企业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规定,可收回金额是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关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计入何种损益项目、资产减值确认后能否可以转回等资产减值损失处理问题,《资产减值准则》比原企业资产减值会计规范更为完善。

原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规定对于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经营环境发生有利变化,可收回金额等又恢复到原账面价值时,允许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资产减值准则》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这样的规定比较武断,但这是鉴于前几年为数不少的企业利用这些资产项目计提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规定,调节利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新规定。

(四)关于按资产组计提减值。在实务中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往往是困难的,《资产减值准则》增加了资产组这种长期资产减值的确认基础,使一些资产减值的计提具有可操作性。

在原有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中,并没有资产组这一概念,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按单项计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资产在账面上是按单项计价的,但并非独立使用。如果按照单项资产确认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确定其公允价值存在着困难,确定其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甚至不可能,资产减值的计提也就会失去可操作的规则。

五、运用信资产减值准则金融资产的问题

(一) 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资产减值的计量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了解外部信息,做出大量的职业判断 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确认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无法获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以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允价值正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所采用,因此公允价值的使用是大势所趋,必将成为我国会计计量的一种趋势。

(二)财务人员水平的制约。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减值准备确认和计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目前我国会计人员执业能力参差不齐,必须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需要会计人员本人的努力,还需要企业的配合,企业应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上议程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企业自身因素的制约。不少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法规中存在的漏洞,滥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他们提取资产减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以达到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措施如下:

1、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保持较高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吸引投资者投资。

2、计提巨额减值准备,掩盖利润,逃避税收。集中在某一年度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当年巨亏,减少利润总额,一方面逃避税收,另一方面可在来年轻装上阵,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3、当期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少确认成本费用来增加利润。适用于当期利润稳健,而以后期间的利润并不稳健的情况下。比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减少,在折旧率、折旧方法、残值率不变的条件下,以后各期因折旧额减少而使各期的利润额增加。此种盈余管理并不需通过大量冲回减值准备就可实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四)外部监督力量的制约。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短期投资的市价、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等都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其中“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在很大方面依赖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业务技能,因此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结果多样化。从而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可操作空间大,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注册会计师、审计机关等部门对企业确认的减值准备进行再确认时缺乏准确性和权威性。

六、健全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的对策

(一)不断修订和完善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减少利润操纵、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实务就有必要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又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如:统一计量标准,减少人为判断和估计。在评估资产减值时,充分考虑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当已计提损失转回时要体现该资产的价值等。

(二)完善企业执行资产减值会计的内部条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防止并及时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从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应在月、季、年度结账和决算前,就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差异及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准确而充分的评估,编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预案,经内部审计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结论

资产减值会计在金融资产方面只能超前,不能滞后,否则会给全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金融资产也是在不断的增多。在金融资产的管理上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市场经济将会越来越难管理。市场经济要想正常健康的运转下去就需要企业、政府、学界等的支持,需要社会各界都做出自己的努力,从各个方面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金融资产减值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情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金融资产也在这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发生着变化,在发生减值时,企业要根据相关规范来进行会计处理,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