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46: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工程招投标规定,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第三条作为第二条,并作如下修改:
(1)第一项修改为:“在适当控制建筑施工队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施工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
(2)第二、三项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八、《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保持与国际招投标接轨,怎样才能满足国际所倡导的节能减排理念一直是相关专家所重点讨论的内容。而招标投标在建筑领域里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如果能够结合电子技术来进行招标投标,可以进一步的规范建筑领域当中的交易行为,使得交易更加的公平,同时能够保证招标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因此受到了很多招标人的青睐。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一下。
一 建筑工程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必要性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运用电子技术也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不过这些年,此项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更好的完善,特别是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欠缺成熟的管理方案,这因此让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期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所以,很多企业在发现了这些弊端以后,开始积极创建了许多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平台,而且利用网络评标的形式来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而相信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会完全的取代传统的招标投标形式,成为建筑行业普遍运用的招标投标方式。
而且网络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过去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目前建筑发展要求,特别是快速、准确的要求。而且,一些相关法律并不十分完善,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串标行为的界定一直存在灰色地带,给评标工作带来巨大难度,包括了耗时耗力等不良因素。而运用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便可改变以上的难题:首先,招标投标人员有权利对整个招标过程实行监控全面提升了评标过程的效率,减轻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将耗时耗力的脑力劳动改进为由计算机进行检查,避免了许多人为的不稳定影响,并最终化解了在招标投标期间由于评标时间短工作量容易导致人为错误的难题。极大提高了评标过程的准确率与速度,而更为重要的是,制止了在建筑工程的建设期间,腐败情况的出现。其次,可以很大程度的缩减招标投资的成本,从而能够为环保节能,并打造出一个环保型社会,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做出贡献。
二 如何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化招标投标越来越受到重视。而若想运用好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则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要建立一个能够为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要具备有关招标投标项目的信息档案以及评标管理等。2、电子签名是运用了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后所产生的一种新功能,这是此前传统的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运用电子签名,可以把个人身份证和一些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进行加密,这样就可以确保招标投标的安全性。
三 有关具体应用的分析
3.1 建立科学的电子投标管理平台
想要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合理的运用到建筑工程领域中来,就一定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投标规定来实现。此外,要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电子招标投标进行监控,以防止出现问题。由此不难看出,若想让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能够顺利的完成,创建一个科学化的电子投标招标平台是最基本的前提。同时,创建电子招标平台,给社会上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也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服务。而建筑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平台,能够最大程度的获取信息量,同时更新信息的速度也非常的快。更为重要的是,招标投标人员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能够及时的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还可以实现信息的传输、分享等功能。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能够了解到,创建科学合理的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是实现建筑工程公平交易的主要方式,而且还能够给招投标提供相关的项目支持,并将投标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隐私进行加密。同时,还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与传输的功能。而创建此项服务平台,其最重要的宗旨在于依靠先进的电子手段,让建筑行业的招标投标业务得到最合理的调整。并且利用互联网进行招投标业务,还可以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性。
3.2 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我国这些年以来信息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因此让电子投标招标的管理水平也处于明显的上升势头。若想在建筑工程领域当中合理的运用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则一定要依照科学合理的相关规定。另外,还要通过先进的科学手段来加强对整个招标投标系统的管理。所以,在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之前,要全面的了解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并要将其和最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完美的融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给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创设出一个具有保障的理论依据,以此来保证电子投标招标系统的各个环节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能够了解,建筑工程项目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让整个系统在运行期间可以得到安全的运行,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电子化投标招标系统有了网络技术的扶持,可以确保建筑项目的信息会得到最快的更新速度和可信度。而且投标人利用网络在线平台,还可以促进其专业化进程的加快。
结束语
网络技术的提高,使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更加受到了建筑行业的追捧,它的好处在于能够让招标投标变的更加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相关工作者应该不断努力,积极探索,争取研究出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应用方案,以此让我国的招标投标技术迈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衣.某招标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规范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2(5).
1.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混乱。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招投标管理由于多层领导的干涉,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混乱,如从中央级领导开始,将建筑工程分为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沿着这两条主线将在地方各省市发展各个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同时创建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个机构的形成了多层领导,而且互不干涉,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两种机构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将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原本统一的建筑市场在招投标过程中被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个部门,导致政府成立的建筑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只能对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进行管理,而无权干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出现了职能的相互重叠,进一步分割和削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功能。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政企不分,行政干预。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方建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其内部组建多个部门,如领导部门、企业经理人、政策制定部门等,从而出现了建筑工程项目在同一主管部门通过自己制定、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等,同时扮演着建设中的几个角色,严重的阻碍了招投标的正常开展,使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同时,有着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市场招投标干预,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干预市场建设,如:通过内定,写条子干预、打电话干涉以及施工队伍的介绍等,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3.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出现了地方保护以及行业封锁的严重问题。随着新招投标法的出现,一些未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着地方保护政策,将招投标信息只限于本地,这就出现了行业封锁,同时,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准入证制度,严重的封锁了公开招标的渠道。
4.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随着我国《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利用法律手段将竞争机制引向建筑工程领域,并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出现不招标或明招暗定的现象,使得市场上的条子工程,关系工程到处都是,同时,一些政府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这些现象的出现,均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宣传力度不够,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的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的。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微观主体存在的问题
1.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尽管《招投标法》有报建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例操作中,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抵制招标,并采用自己的建筑团队施工,一些业主托关系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实施。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投标不能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而需要对项目的整体进行招标,因此,在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较多的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导致后期管理脱节,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同时,还存在一些业主非法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并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打压,使得投标的报价低于预算,使得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这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承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取得项目的中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去贿赂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失误,不能够寻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靠拉关系,走后门,用金钱诱惑取得非法中标。在中标后,承包商要急需获取利润,承揽到更多的工程任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建造质量严重下降。同时,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进行恶意欺诈,通常采取的方法有:串通式谋求中标分散式谋求中标以及将施工企业挂靠投标,这些非法中标方式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作。
3.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关系在建立时违背了自愿原则,如一些招标关系在产生时,不是由于工程建设自身有内在的需求,而是在有关部门进行动员或变相强制的结果。这对招标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在目前的招标机构中,严重缺乏独立性,使得机构均受政府的干预,使招标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遭到怀疑,同时,一些招标在管理上比较混乱,出现制度建设滞后,招标者行为不受约束,招标的社会需求度不足等。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对招标缺乏信心,使得招标工作走向没落。
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的职能,实行统一管理口径。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机构的设置中,实行统一管理的对策,将以往两个部门的由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达到宏观主体职能的统一管理,其他各分级建设部职能按照总部的管理进行实施,使得管理能够有序、规范进行。
2.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微观主体进行违法招投标操作,逐渐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3.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完善约束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我国应该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建设经费统一规划,并与各地方各级财政分离,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同时完善相关约束机制,对中标后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严格监察,建立施工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给予法律的严重制裁。
4.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
在招投标管理团队中,应该对招投标管理人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证,实行有证上岗,上岗后将薪资和业绩专评挂钩,使招投标管理人才在工作中形成竞争和压力,能够按照规范去进行操作。
5.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我国建筑市场中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绝大多数,为国家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企业采用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建设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同时,对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渐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招标。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四)标底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五)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作为招投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中标工程价格可高于标底价,也可低于标底价,并限制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三区间浮动。
第十九条 标底必须经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标底应密封保存到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投标证书、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权确定投标报价并提出工期和优质工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及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全员职工数量,平均技术等级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盖有单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书应在标底公布后启封。
投标单位发现送出的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市场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暗标暗投,多向议标的方式。
经市招标办审批的议标工程项目,方可由招标单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多向议标。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程类别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下,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可择优互选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交易中,建设单位不准自行组织“一口价”、“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未经招标施工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价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取消施工单位投标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工业、公建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标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民用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决标后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决标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处以决标价格千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决标困难或无法决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制作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在其招标中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中双方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招投标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开展资源节约型经济活动,实现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其的目是保证缩短建设周期和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到最重要的就是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造价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工程造价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真实、合理、科学地反映工程造价是招投标工作十分重要的。所以要认真作好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计算和控制,才能达到缩短建设周期,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一、我国高层建筑工程招投标与造价控制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方面的问题
1.行政审批干预和多重领导的约束。
我国招投标普遍存在着的多头管理倾向,从中央机构开始,以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为最高机构,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套机构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职权范围,并实施各自的招投标规定,将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人为的划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部分,造成了管理上的分头倾向。基于这种各自管理、令出多门的招投标机制,建筑市场管理自然是不相统一。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招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正是这种通过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使得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对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仍然是当前比较普遍的现状。加之多头领导和管理也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监督的力度,监督工作的滞后。
3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招标过程重形式、轻实质。招标单位在拟定招标文件时没有按照具体工程拟定合理的条款,或者合同条款不严谨,具有歧义,这些都会造成专业技术没有做好工作的结果,代拟订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具体工程的约定,或者拟定的条款不够详细具体,从而导致争执的发生。使得招标过程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以后需要履行合同时也会容易造成纠纷
(二)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问题
1.合同管理不到位
基于高层建筑项目投资大、涉及材料种类多、工期长、过程工序复杂、质量要求严格的属性,很容易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要与设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等获得业务行政联系,使得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目标不明、业务不够熟悉,因此难以在处理合同业务时考虑周全。
2.信息化管理落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管理模式的不断改革,建筑工程造价的传统管理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已成必然趋势。然而受落后的经营观念和僵化的组织体制影响,工程造价信息资源管理缺乏系统性。而且落后的信息采集技术和并不统一的分类标准,加上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薄弱的基础性建设,使得工程企业信息化程度难以满足信息市场的要求。
3.员工的岗位责任不明确,普遍缺乏经济意识
有些施工单位对项目经理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把财务会计人员当作成本控制管理的主体,对项目经理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所以简单地将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各人员都没有了成本管理责任。项目经理不是责任心不强就是财务控制疏漏,引起资金流失等事件。而项目管理人员表面上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搞施工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搞技术的只负责分工技术和质量,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进场点验工作,实际上都忽视了成本管理,造成工程成本大幅度提高,施工企业的利润经济效益一再降低。
二、高层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的改进对策
(一)工程招投标改进对策。
1.完善和健全统一的有形高层建筑市场
根据建设部的明确规定,就要在完善设施、健全功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需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二是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三是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四是对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2.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进一步“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为此,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3.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目前,建筑市场企业状况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大数据库基本数据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这种成功做法的重点在于,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则主要由地方负责建立,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进程,从而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
(二)工程造价控制改进对策
1.选择和优化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可以选取和经济较合理方案以配合降低工程成本的措施。特别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的高层建筑基坑维护方案的选择实施,可以选择造价最优方案将可以大幅节约工程成本。
2.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需要设立质保体系,指派专人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实时注意工程质量的变化,保证高质量工程。
3.合理采购和使用材料
工程建造中的60%到70%是材料费用,因此材料成本的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采购前需要了解材料和设备的用量及报价,分析价格趋势,进行多家对比选购。较大的工程可以组织招标。在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加以控制,从预算、采购、签收,到领用、监督和回收,应当加强责任管理。使用中合理使用资源,杜绝浪费。选择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比较优秀者。应严格管理采购数据,到货时间等,尽量减少库存积压。
4.对照合同条款,现场跟综审计,严把工程签证关。使工程造价
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5.采用先进技术
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学习和完善施工方法和先进技术,发挥优势作用,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节约时间、材料等,以降低生产成本。
三、总结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同时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我们要不断的优化技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机制,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马林林.浅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J].山西建筑,2008(01).
1、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
1.1工程施工成本组成 施工企业只有抓住成本控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才能获取最大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循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业务费等项。其中直接费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费(如混凝土、钢材、木材、砂石料、白灰、砖、沥青等)、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等。管理费指该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如员工工资、办公费、招投标费用等;临建费指重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施工人员所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费用,或者租赁民房的费用等;另外还包括业务费,它是指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即现场招待费,当地突发事故等的维护费等。显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所包括的费用繁多,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才能达到减少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
1.2工程施工项目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与核心,施工项目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成本控制时,一是按预算成本;二是按可能支出确定计划成本,再结合制度控制、定额或指标控制、合同控制等指标进行控制。还应遵循成本最低化控制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和目标管理控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包括直接及间接成本的控制,其中直接成本费占总投资的70%左右,控制好了直接费就确保了工程的效益。它包括主要材料的进料及材料管理费用;工程施工人员的组织与安排费用以及机械化作业的费用。同时间接成本的控制也非常重要,间接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最优组合方案及办公费用的合理化支出控制,进出场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选择好最优的进出场路线。在临建费的控制方面,既要在保证耐用的条件下选择最经济的临建材料,同时又要设计好临建的规划,让临建的空间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2、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
2.1领导管理混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招投标管理由于多层领导的干涉,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混乱,如从中央级领导开始,将建筑工程分为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沿着这两条主线将在地方各省市发展各个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同时创建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个机构的形成了多层领导,而且互不干涉,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两种机构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将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原本统一的建筑市场在招投标过程中被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个部门,导致政府成立的建筑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只能对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进行管理,而无权干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出现了职能的相互重叠,进一步分割和削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功能。
2.2工程项目管理政企不分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方建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其内部组建多个部门,如领导部门、企业经理人、政策制定部门等,从而出现了建筑工程项目在同一主管部门通过自己制定、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等,同时扮演着建设中的几个角色,严重的阻碍了招投标的正常开展,使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同时,有着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市场招投标干预,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干预市场建设,如:通过内定,写条子干预、打电话干涉以及施工队伍的介绍等,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2.3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工程市场出现了地方保护以及行业封锁的严重问题。随着新招投标法的出现,一些未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着地方保护政策,将招投标信息只限于本地,这就出现了行业封锁,同时,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准入证制度,严重的封锁了公开招标的渠道。
2.4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随着我国《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利用法律手段将竞争机制引向建筑工程领域,并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出现不招标或明招暗定的现象,使得市场上的条子工程,关系工程到处都是,同时,一些政府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这些现象的出现,均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宣传力度不够,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的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的。
2.5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尽管《招投标法》有报建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例操作中,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抵制招标,并采用自己的建筑团队施工,一些业主托关系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实施。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投标不能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而需要对项目的整体进行招标,因此,在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较多的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导致后期管理脱节,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同时,还存在一些业主非法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并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打压,使得投标的报价低于预算,使得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这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6承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取得项目的中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去贿赂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失误,不能够寻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靠拉关系,走后门,用金钱诱惑取得非法中标。在中标后,承包商要急需获取利润,承揽到更多的工程任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建造质量严重下降。同时,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进行恶意欺诈,通常采取的方法有:串通式谋求中标分散式谋求中标以及将施工企业挂靠投标,这些非法中标方式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作。
3、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很多施工企业已经意识的重要问题,而且实施低成本控制战略的口号喊了许多年,但目标成本制定了不知多少个,可工程成本始终没有降下来,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光喊低成本战略,而缺乏低成本战术。总制定成本管理目标,而缺乏可操作性,使目标始终无法实现。
3.1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成本管理意识的误区,工程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渗透在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和实施来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 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混杂,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和各司其职,实质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实际上,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3.2简单的规章制度起不到控制作用 通常由于工程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按照经验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和工期的要求。在项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使得目标成本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4、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4.1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职能,实行统一口径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机构的设置中,实行统一管理的对策,将以往两个部门的由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达到宏观主体职能的统一管理,其他各分级建设部职能按照总部的管理进行实施,使得管理能够有序、规范进行。
4.2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微观主体进行违法招投标操作,逐渐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4.3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完善约束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我国应该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建设经费统一规划,并与各地方各级财政分离,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同时完善相关约束机制,对中标后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严格监察,建立施工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给予法律的严重制裁。
4.4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 在招投标管理团队中,应该对招投标管理人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证,实行有证上岗,上岗后将薪资和业绩专评挂钩,使招投标管理人才在工作中形成竞争和压力,能够按照规范去进行操作。
4.5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场中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绝大多数,为国家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企业采用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建设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同时,对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渐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5、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对策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具体措施有:
5.1人工费控制 人工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0%左右,作为施工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要从用工数量上加以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加强工资的计划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尤其要减少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保证人工费不突破。
5.2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75%,要对材料用量、材料价格加以控制。要掌握材料的规格型号,严格计算材料的使用计划。严格制订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实行量方、点数、过磅,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亏方短缺,保证其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限额领料。施工完毕后,要做到“活干料净”。
5.3机械费的控制 根据细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调整后的单价分析,编制机械利用计划。在施工中,自有机械应加强保养,合理使用,外租机械合理安排,充分利用,减少停滞,保证机械设备高效运转。
5.4加强质量管理 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质检人员要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监管,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强化企业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对项目成本实行全面、全过程的控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高层建筑施工单位转换经营机制、拓展市场空间、提高盈利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高层施工企业优化管理模式、谋求核心竞争力的永恒主题。
一、我国高层建筑工程招投标与造价控制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方面的问题
1.1深受行政审批干预和多重领导的约束
我国招投标存在着非常普遍且严重的多头管理倾向,从中央机构开始,以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为最高机构,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套机构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职权范围,并实施各自的招投标规定,将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人为的划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部分,造成了管理上的分头倾向。基于这种各自管理、令出多门的招投标机制,建筑市场管理自然是不相统一。
1.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招投标工作,尤其是近十多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正是这种通过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使得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仍然是当前比较普遍的现状。加之多头领导和管理也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监督的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
2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问题
2.1合同管理不到位
基于高层建筑项目投资大、涉及材料种类多、工期长、过程工序复杂、质量要求严格的属性,尤其是极易收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要与设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等获得业务行政联系,使得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目标不明、业务不够熟悉,因此难以在处理合同业务时考虑周全。
2.2信息化管理落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管理模式的不断改革,建筑工程造价的传统管理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已成必然趋势。然而受落后的经营观念和僵化的组织体制影响,工程造价信息资源管理缺乏系统性。而且落后的信息采集技术和并不统一的分类标准,加上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薄弱的基础性建设,使得工程企业信息化程度难以满足信息市场的要求。
2.3员工的岗位责任不明确,普遍缺乏经济意识
有些施工单位对项目经理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把财务会计人员当作成本控制管理的主体,对项目经理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所以简单地将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各人员都没有了成本管理责任。项目经理不是责任心不强就是财务控制疏漏,引起资金流失等事件。而项目管理人员表面上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搞施工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搞技术的只负责分工技术和质量,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进场点验工作,实际上都忽视了成本管理,造成工程成本大幅度提高,施工企业的利润经济效益一再降低。
二、高层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的改进对策
1工程招投标改进对策
1.1完善和健全统一的有形高层建筑市场
根据建设部的明确规定,就要在完善设施、健全功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需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二是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三是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四是对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1.2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进一步“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为此,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1.3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目前,建筑市场企业状况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大数据库基本数据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这种成功做法的重点在于,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则主要由地方负责建立,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进程,从而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
2工程造价控制改进对策
2.1.选择和优化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可以选取和优化经济较合理方案以配合降低工程成本的措施。尤其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的高层建筑基坑维护方案的选择实施,可以选择造价最优方案将可以大幅节约工程成本。
2.2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需要设立质保体系,指派专人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实时注意工程质量的变化,保证高质量工程。
2.3.科学采购和使用材料
工程建造中的60%到70%是材料费用,因此材料成本的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采购前需要了解材料和设备的用量及报价,分析价格趋势,进行多家对比选购。较大的工程可以组织招标。在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加以控制,从预算、采购、签收,到领用、监督和回收,应当加强责任管理。使用中,合理使用资源,杜绝浪费。选择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比较优秀者。应严格管理采购数据,到货时间等,尽量减少库存积压。
2.4.对照合同条款,现场跟综审计,严把工程签证关。使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2.5.采用先进技术
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学习和完善施工方法和先进技术,发挥优势作用,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节约时间、材料等,以降低生产成本。
三、结语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在高层建筑工程投标中竞争非常激烈,施工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会竭尽所能的追求成本最小化。强化企业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对项目成本实行全面、全过程的控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高层建筑施工单位转换经营机制、拓展市场空间、提高盈利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结合当前高层建筑的工程整体现状尤其是主要问题的分析,探讨其招投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和主要对策。
参考文献:
[1] 贺继芳,常斌. 清单计价与造价控制[J]. 陕西建筑. 2005(09)
[2] 李保生,于秋娟,于二娟. 浅谈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J]. 科技风. 2010(16)
[3] 杜娟.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J]. 机电信息. 2008(26)
[4] 张绪平. 施工招投标与工程造价控制探讨[J]. 科技信息. 2007(09)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speed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so change rapidly, guarantee construction quality has become the key to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reasonable and perfec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 China and relevant soluti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L37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建筑工程的管理是施工单位为完成建筑工程,从签订施工合同到工程验收合格的过程中,对现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等施工方面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明显,所以要高度重视工程管理和控制,并得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保障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
2、建筑工程管理的益处
降低建筑成本: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减少物力、人力费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建筑单位的竞争力;满足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阻碍。建筑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工程管理应该针对各种难题研究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法,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良,保证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平稳的发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筑工程施工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涉及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殊条件,加强技术检查和质量监督,随时发现事故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材料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筑材料的质量对工程质量影响起到决定性作用,很多工程事故都是由于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所以,材料进场验收一定要严格。
工作环境存在的隐患包含物理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物理环境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就是气象变化,温度、湿度、大气、暴雨、酷暑、严寒等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和特定条件,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人文环境分为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两个方面。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应该给施工人员的更多的创造和施工机会;严格遵守安全规则进行现场指南,注意人员的人体体力与心理等。项目经理应提高施工团队的文化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使工作人员产生归属感,这对工作效率提高是大有好处的。
工程项目有关事故存在的安全隐患:例如:未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开工前未办理相关许可证;施工人员不认真工作;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监督施工现场;建筑物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被售出等。
工程项目地质勘察存在的安全隐患:地质勘察采纳的地质数据和地质资料不合理,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的安全。所以,在施工前一定要对施工地周边环境认真勘察,选择合理的基础形式。
工程项目计算不当存在的安全隐患:例如:工程设计不合理,建筑结构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图纸计算结果错误,荷载取值不合理,没有科学合理的分析,伸缩缝和沉降缝预留设置不合理,悬挑结构没有预先做抗倾覆试验等。
4、建筑工程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合同管理、规范招投标:招投标双方必须求实、公平、合理绝对保证招投标的严密性和公正性,一定要按照招投标规定程序进行竞标、招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对金融机关及国家机构滚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起进行管理。细化合同中的每条款项,违约以及索赔款项一定要严密、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集中场所,统一管理招投标的所有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和随时检查中标承包商的合同。
完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运行机制:管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使各部门分工明确,建立团结的施工队伍。把好验收关、运输关、采购关,全程监督设备、建筑材料及构件的采购及进货。为保证施工过程完全按照合同签订的规定和施工组织的设计,使工程顺利完工,应该围绕工程成本、建筑质量、工程工期等编制施工目标,除合理施工计划外,应在施工技术上做好充足准备,特别是在使用高新施工技术的施工计划方面,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施工单位的关键工作,现场技术员是施工工人的直接指导者,必须重视安全管理,在施工中做到每件事都分配给专人负责,要及时改正和处理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减少不安全隐患,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人员应该随时检查工程建设,促使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编制完善的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改良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管理体制不完善, 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做到办事有根有据。施工单位要对工程管理者、项目经理、安全人员的施工技术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领导能力进行考核,坚持要求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当地建筑行业的施工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提高当地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的救援本能。施工单位和建筑施工现场要编制有关食品安全,疾病传染、安全事故等的应急救援方案, 避免发生工程事故, 或者在工程事故发生之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救援工人、设备、构件等,能做到及时,科学有效的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救援。
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创新施工管理:创新技术只是对施工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管理形式和新经营方式的运用,施工管理创新关键所在就是技术创新。建筑施工单位与其他项目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与施工项目之间进行统一协调,可以把施工单位的发展与工程项目的发展很好的结合起来。建筑施工管理的创新在建筑单位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只有经过不断创新才能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完善施工技术管理:为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完成的关键是做好施工管理技术组织工作。这项工程包括:必须有技术合格的工人以及技术指导系统,还需有配套的机械、图纸和技术说明,必须要有标准的明文规定技术要求以及规范的流程。要制定统一的技术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制度。然后,要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实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工作。必须要对施工的图纸进行会审、学习。这就要求承包企业与各个分包企业一起结合施工图纸进行审核。施工人员在施工前要全面了解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最后,加强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设计变更登记、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竣工图、沉降观测记录等等,并随时向相关机关报告并备案。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建筑施工后期管理的最后阶段是工程交工验收,具有极其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后期施工的工种繁多、工期比较紧张、工序较多、材料规格品种多、投入的劳动力大、机械划多、专业性强、工种交叉也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要使整个项目保量保质,一定要按期交工,后期施工管理是极为重要的。能够通过管理、技术、组织、经济等方面,采取措施,建立权威、有组织力、效率高的领导机构,要与管理目标相统一的思想。工程验收时要依据有关规范、签订的合同、仪器设备指导书、建筑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规定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建筑工程完成之后要立刻交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本身的优点和特色,还需要利用科学的措施使施工管理水平提升,还要结合各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工程管理工作,最终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
5、结语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会影响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单位的生命线,关系到建筑单位日后的发展。因此,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是目前建筑行业最为关键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孔繁民.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控制[J].民营科技.2013,(1).
[2] 李春艳,毛瑞.浅议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J].中国科技博览.2013,(3).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政府工程招投标宏观管理层存在的问题
1、多头领导、令出多门
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级开始,就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又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委办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这种职能的重叠设置,分割和削弱了市场功能。
2、政企不分、行政干预
有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既是主要部门领导,又是企业经理人,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同时扮演着几个角色,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直接以行政方式干预建筑市场。如:写条子、打电话、介绍施工队伍等,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3、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近些年来,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要求不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很多地方仍然实施着一些地方保护政策,信息只限于本地,还有些地区建筑市场实行准入证制度等等。
4、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国家《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全国的招投标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明招暗定,条子工程,关系工程满天飞。有的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二、政府工程招投标微观主体存在的问题
1、建设项目不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
尽管《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报建的工程项目,但在实际中很多业主仍寻找种种借口,抵制招标。一些业主自己有队伍自己干,自己没队伍找关系户干,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但实际是明招暗定,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从自身利益出发肢解发包工程
我国许多法规都明文规定:项目招标可采用全部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专业项目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这不仅对总承包商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容易造成总承包商对总体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产生消极影响,同时,由于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无合同制约关系,总承包单位也无法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造成工程管理的脱节,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3、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
一些业主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工程上马,招标时就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以此作为承担任务的条件。这也是造成工程款大量拖欠的主要原因。
4、压级压价进行招标
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到任务竞相压价,投标报价比概算低已属常事,而一些业主无视建筑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低标价,在这种情况下竞到的标,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大多都在偷工减料上大下功夫,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完善政府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严格招标程序
招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不论是企业项目建设承包,还是物资采购的招标, 都必须要按照“提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个相对固定的程序进行。这样,就可以迫使投标人对报价的确定比一般商品交换更谨慎更准确,投标人在确定报价的同时,着手考虑有关资源及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 并且进行经济核算。
2、强化信息披露
研究表明: 招投标活动不应该存在任何的商业秘密。业主和其者应该主动将信息披露并及时有关竞标者和中标者的情况。一般来说,竞争的激烈程度随着参与竞标人数的增多而增加, 就减少了暗中控制竞标价格的可能性。
3、选择正确的竞标方式
在长期的企业招投标经济实践中, 人们发展了不同的招标竞价方式。每一种招投标的方式都有它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局限性,产生的效果也不同。中国不少企业项目都在招标过程中设置标底, 就很容易将标底泄露。若使用第一密封价格投标与第二密封价格投标, 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4、严格和明确中标者的法律责任
企业项目的招投标是一项严肃的经济行为。一旦中标,一项经济契约就在中标者及其企业就与社会、其者及业主之间达成了, 他在享受相应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中标责任的中标者,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只有当投机取巧绝无任何侥幸的时候, 投机取巧这种行为才可能绝迹。
5、通过拆分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
竟争不充分等问题较容易在分割市场条件下、规模垄断条件下和技术垄断条件下产生。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可以有效的阻止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形成的竞争不充分现象。
6、提高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提高专家队伍的准入门槛, 专家库分类细致,日常过程中加强考核与管理,目前专家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涉及到技术分类不够细化, 对于一些技术要求特殊或专业化较强的项目,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同时专家准入门槛设置较为容易, 且日常中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留于形式,难于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留下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
7、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了绝大多数,作为市场的补充,他们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些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城府有关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做好疏导工作,在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的同时,逐步开发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培育劳务分包和居室装修等三级市场,以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随着市场的发育和正常的竞争,逐步将资金雄厚、资质等级高、实力强大的大型施工企业集中在一级市场,提高其本身的实力及在国际市场是的竞争能力,而将资金不多,资质等级较低、实力较弱的中小施工企业疏入二、三级市场,以形成专业性强的施工队伍,充分发挥其拥有的优势和专长,减少对一级市场的冲击和影响。
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政府项目招投标制度对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政府综合素质与竞争力,保证政府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效益,以及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黄云峰.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建筑施工,2012 (30)
[2] 徐秀萍.企业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研究对策[J]. 管理科学,2010 (08)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招投标制度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推行以来,至今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市场主要交易方式。长久以来,招标 投标活动一直遵循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各设计、施 工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自主报价投标,相互竞争,最后由发包方择优选 定承包方。可以说,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 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使建筑主体各方取得 较好的经济效益。将近三十年的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 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 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但与此同时,我国目前 的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够规范,监督约束机制并不完善,管理体制也不 够健全,加之经验的不足,招投标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 些不规范、不合理的薄弱环节。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缺乏严厉的监管。招投标制度讲究的是公开、公正、公平,而依法招标、投标是保证这个原则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处罚以及监管力度却相对薄弱,非常不利于建筑承包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而对于其他行业,比如水利、餐饮业、电子信息产业等出现的招投标问题也是由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难看出这其实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根据调查显示,这种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这就导致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就导致我国建筑承包行业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的缺失,从而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二)政企不分,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如果干预过多,就会造成某些不良后果,比如破坏招投标的公平以及公正性,助长腐败。《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也正是为了限制政府的这种过度干预,将招投标活动置于一个阳光、健康的环境下。但是,目前有的地方政府仍然打着保护地方经济的幌子,为本地企业投标提供便利,为其他地方的企业设置障碍,以减少他们的中标机率;另外,还有一些拥有某些特殊权利的部门,利用自身的权利,向企业介绍承包商,这都属于过度干预,必将严重的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混淆招投标的方式与范围。目前,我国采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针对一项具体的工程项目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应该根据该项目的规模以及性质综合考量,然后决定。但是,一些人却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因此,无论任何项目,无论大小,都采取公开招标,这无疑浪费了资金,加大了成本投入,是错误的认识与做法。
(四)陪标现象的存在。虽然,我国目前建筑业采取市场管理体制, 但是从根本上看还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仍然有一些部门,为了私人的利益,将工程项目私下承包给某施工单位,这样招标会就变成了一种徒有的形式,其他投标单位也成为了陪衬;投标企业之间私自串标,通过彼此商量集体抬高或者压低报价,得到中标资格;有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承包商,于是便授意该承包商联系其他几个拥有良好关系的企业来参与投标,这样其他企业也就成了单纯的陪标单位;另外,还有一些承包商因能力有限,无缘中标,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便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一些企业陪标。
(五)承包企业存在转包问题。有一些企业在中标之后并不自己进行建设,而是将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从中收取费用,这就使得一部分资质尚欠的施工企业进入了建筑队伍,再加之转包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一概不负责任,建筑安全隐患就随之产生。
(六)评标方式不科学。一些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无原则的进行打分,甚至打人情分;有一些专家完全按照招标单位或者人的意见进行评标,以达到偏袒某个投标企业的目的;还有一些专家,为了利益,向投标企业泄露评标中的秘密信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公平性。(七)招标人利用各种借口,规避招标。招标企业有时会采取比如保密工程、或者合资、民间资本所占份额较大为由,规避招标,要求直接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结束语:综上所述,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为进一步防范、治理具体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应建立合理、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明确监督执法工作的职责、职权、职务,以及多个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协同合作,从根本上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