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46: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在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是难以全面杜绝的,它主要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航运、结算等环节中,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借助不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另一方的当事人进行隐瞒、欺骗等行为,以此非法获得货物或者金钱,达到自身的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际贸易欺诈被看做是公认的刑事犯罪,已经和正在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1]。与其他任何一种欺诈行为一样,国际贸易欺诈的最直接的动因在于不法分子的贪婪本性。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无论是贸易规模还是商品的种类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欺诈活动也逐渐升温,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饱受伤害。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希望通过本文的工作,为时下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可供借鉴的信息。
一、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
1.结算欺诈。通常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三种,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对出口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采用信用证。只是就会出现一种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欺诈,它是信用证欺诈最常见方式;还可以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实施欺诈;除此之外,当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过程中有意制定部分隐蔽性条款,让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能够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他的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因为这种信用证从本质上来讲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会导致出口商不能按期发货,这样对方就借口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造成违约,最终索取押金、佣金或者购货款等欺诈行为。
2.利用担保条款进行欺诈。因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相互不清楚彼此的资金信用度,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通过制定担保条款以此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然而还有人往往会借助此担保条款来实施欺诈,比如倘若担保人不合格,就会导致担保成为无效担保,也可能是用不是自己全部的他人财产作抵押欺骗签订有关担保合同[2]。
3.单证欺诈。通过单证欺诈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使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它是指卖方通过出具保函确保赔偿船东将可能遇到的损失作为条件,通过恶意串通船东将装有货物损坏批注的不清洁提单置换为清洁提单的方式;第二种是卖方为了达到方便结汇勾结船东与承运人或者他的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海运欺诈,让买方不接受收货及实施索赔的权利致使损害,从而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的方式[3];第三种是通过伪造提单,是指货物实际没有装运,通过出口商伪造提单,然后向银行议付货款的欺诈的方式。
二、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成因
1.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监控。目前,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往往远隔重洋,在具体履行相关合同中,从备货到装船运输再到付款结算等方面,均是通过相互交换商业单证来开展的,双方当事人在主要依靠双方的意愿行事,不管哪一方想要完全控制对方的履行行为都是不可能的,这也会为一方欺诈另一方当事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目前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说明:在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当中,仅仅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仅仅将它作为标准进行审查与核实,并且按照它决定是不是付款,导致单据的真伪鉴定与货物的真伪检查问题丛生,也会导致部分不法外商产生伪造单据亦或用不好的充当好的行为,最终让这些欺诈行为的监控处于逍遥状态。
三、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1.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合同条款通常是贸易双方相互履行合约、进行结算以及处理争端的根本依据。所以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清晰规定贸易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4]。对于进行交易的货物名称与数目、规格与型号、质量与价格、运输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与结算方式等必须提前进行认真的商量,而对于那些容易引发合同欺诈的条款必须要经过仔细的论证。
2.加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所谓资信调查是指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把部分从政府相关部门查询所获得的企业登记资料与被调查公司的具体资料及其对被调查企业所进行的较为综合的资信分析与调查。它的内容具体包括被调查公司注册现状、财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者的情况、公司历史最大交易量、公司法庭诉讼记录以及相关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调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情况。通过对公司资信调查与分析,交易者能够全面掌握交易对象的公司资料与经营状况,进而能够确定和它交易的方式,从而实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标。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外贸企业正在加快扩展他们的国外市场,在不断发展进出口业务的同时,所经历的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也越来越多。当前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大多数外贸企业中掌握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并且具备较全面国际经贸经验的外销人员远远不够,所以这就可能成为国外不法商人进行欺诈的目标。本文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各种不同类别,并且由此展开分析,进而得出在国际贸易欺诈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这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有重大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胡耀民.国际贸易欺作及防范措施[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34-36.
加入WTO(三大国际组织,即国际基金货币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全球性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建立者、实施者、监督者和仲裁者,他们实行股份制运作方式,主要体现西方国家利益。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中国出口企业日益陷入海外应收账款“黑洞”。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累计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4年总出口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种海外呆坏账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贸企业的很多利润被坏账所吞噬,许多外贸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倒闭,有的即使能够维持经营,在经营中也常常进退维谷,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惧怕坏账风险采取非常谨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称对非信用证业务一律不做,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
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我国外贸企业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在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
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特征
下面笔者结合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外贸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现状。
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我国的外贸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外贸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外贸企业领导存在着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媚外的心态,使得部分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诈骗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国进口商。
从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从企业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我国外资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外贸企业。
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根据邓白氏国际(上海)信息咨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国398件国际应收账款追讨案件的统计显示,其中的200个案件是由老客户产生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透过以上表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
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信用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参与率变得越来越高,国际贸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在贸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风险。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货物交易,在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下,我国的国际贸易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当贸易中出现风险时,应该怎样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防范,将损失降到最低,是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在积极研究的课题。要进行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需要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及其特点进行了解。本文在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对风险转移和风险防范进行阐述。
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
国际贸易指的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各个国家以及商品之间的交换活动,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的一种反映。在估计贸易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成为世界各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课题内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国家政策层面的贸易风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对于不同经济政策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风险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更加复杂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快,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加强了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区域性经济模式使得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甚至还设置了一些技术性的贸易壁垒,从而在潜意识中形成一种将国外竞争者排挤出国际市场的行为,这对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形成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在贸易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货物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都会签订相应的贸易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就成为影响贸易的关键,在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很多专业术语,对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一旦操作不当,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操作层面的风险是不容小觑的,在贸易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在行为操作上应该和内容上保持一致,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形成贸易风险。
(三)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国际贸易中,各种款项的收支情况与汇率的变动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一旦发生了货币汇率的变动,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出现。在贸易结算时,一般是按照当时的汇率进行结算,本币与外币之间存在汇率折算的问题。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利润分配有很大影响,汇率的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际贸易中的参与企业。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一,客观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会以人的意志变化而发生转移的,贸易中的风险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准确说来,引发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源于各个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复杂性,市场经济主体在认识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往往会通过一些偶然的事情表现出来,因此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第二,无意识性。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在贸易主体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具体来说,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并不乐观,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会导致风险出现,随着国际环境越来越复杂,贸易主体的风险意识如果得不到提升,则不能对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一旦在贸易过程中出现了风险,则贸易主体是要无意识接受的,必须要对各种贸易风险进行承担。
二、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在交易中出现了意外的风险,造成交易损失时,将风险责任进行确定的过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风险发生在卖方受众,即卖家还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情况下,买家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风险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卖家承担。相反,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卖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买家,货物出现风险的损失应该由买家自行承担,买家不能因为意外的风险而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风险转移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确定由于不确定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该由哪一方承担。风险转移的原则有几个方面。
第一,交货时间优先的原则。风险转移一般以交货时间作为转移的标准,如果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将货物转移给买方,则货物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应该由买家来承担,在货物没有交付之前出现的风险应该由卖家自行承担,风险在卖家与买家之间的转移是随着交货时间发生改变的。第二,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损失,这就涉及到货物过失划分的问题,即在货物交易出现风险和损失的过程中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当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无论出现什么意外,都应该由买家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买家还要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货款。如果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家,卖家同样有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卖家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的过失划分原则就是在货物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卖家有过失则卖家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卖家没有过失,则所有损失由买家自己承担的一种风险转移原则。第三,当事人规定优先原则。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在进行交易时要对当事人的习惯进行有限考虑,即一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确定或采用,在交易的过程中就要利用优先采用的惯例作为交易的准则,即风险转移或者损失要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情况,我国应该在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相应的销售合同公约,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外贸事业提供有效的保护。
三、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时间、卖家与买家的交易活动等方面进行责任确定以及风险转移,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减少贸易过程中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哪一种风险,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比如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外汇风险等,都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贸易对象的选择过程中要谨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产生,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贸易双方。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国际贸易的对象,对进行交易的对象的资质以及信用情况要近视有效的审查,这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可以了解其具体情况,有助于贸易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决策。对企业规避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种贸易之间的资质和信用调查主要是对企业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即要摸清楚对方的底细,查看并且验证对方的营业执照,对交易对方的资产信用真实性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分析,对交易对方的信誉度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与其进行贸易往来。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出现往往是无意识的,贸易双方在承担风险损失的过程中也是无意识的,但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性的手段对风险进行转移,这种风险转移或许并不能将风险完全控制,贸易双方也会承担一定的损失,但总体说来,利用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转移也是风险防范于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必要过程。在估计贸易中,进行风险转移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我国的对外贸易主体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因素,选择合理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贸易风险的规避。比如对货物运输保险进行恰当的投保、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国际保理业务进行合理的运用、适当地采用信用证等,这些技术手段对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要根据具体的贸易形式、贸易主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在贸易结算过程中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时会遇到不同的货币之间进行结算的问题,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是造成贸易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到不同的货币折算,影响了各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对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一般说来是选择满足双方安全的结算方式,对双方的风险规避都有一定的帮助。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是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规避贸易中的结算和外汇风险。
(四)提高产品的质量。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货物贸易,随着国际竞争的激烈程度逐渐加深,提高产品的质量成为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风险在很多国际贸易过程中都时常有出现,为了提高估计竞争力,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当前我国很多对外贸易企业都在积极提高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从而规避产品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当前很多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从传统的价格竞争转变成为服务以及产品质量的竞争,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只有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才能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几率降低,从而提高对风险进行规避的效率。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的经济模式已经从原来的粗放型转变成为集约型,要更加重视对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进行深加工,突破国际上的技术壁垒,才能降低在贸易中的风险带来的后果。
(五)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面临着很多问题,要跟国际惯例和准则对企业自身的国际贸易战略进行调整,才能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对贸易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在签订具体的交易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比如交付货物以及办理结算的过程都应该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合同内容的确定,同时要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复杂性,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易,有助于对交易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四、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加深,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越来越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也逐渐增多,国际贸易的兴起以及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针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要加强对风险转移的研究,确定风险产生时的具体责任,并且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比如加强对交易对方的资质审查、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等,都是加强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控制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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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娄锟.对外贸易风险探讨[J].现代商业,2008(18).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关键词:国际贫易 风险转移 交货 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一、引言
始于2008年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的世界金融海啸,在2010年进入了对实体经济产生全面稳固影响的阶段,即后危机时代。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实体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大国来说,在后危机时代所表现出的稳步快速增长,所依赖的是作为主体地位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适度的人民币汇率政策,从而形成了强大的经济内驱力。从外部环境来看,各国在国际贸易中都使用了保护主义等“猛药”,使得全球经济出现大病初愈迹象。不同程度的增长在世界各大主要经济大国均有出现。美、日、欧三大经济体逐步复苏并走上正轨,然而,财政赤字剧增、失业率飙升以及消费不振等诸多问题仍然严峻,经济全面复苏由于经济刺激计划的收缩或退出而呈现出曲折而漫长的状态。而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国内投资增长具备潜力,但民间投资意愿不强;国内消费市场拓展空间广阔,但难度较大;工业增长条件充足,但结构调整难度很大;稳定出口政策成效明显,但外贸形势不容乐观;财政和金融环境良好,但通胀预期逐渐显现。
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讲,金融危机影响是巨大的也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基于国内外不断走低的经济形势所形成的成本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促动了国家宏观调控通过人民币汇率政策机制进行维稳,从而规避这种风险,旨在提高逆境中的企业经营绩效。从现实情况来看,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变动首先会影响到国家收支,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会造成长期的贸易逆差,而外向型企业由于过分依赖贸易顺差而在逆差中往往一蹶不振。继而,人民币对内的贬值,会提高出口产品换汇成本,降低出口创汇能力。而相对低廉的进口产品价格自然会扩大进口需求。
二、外向型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汇率风险的形成
(一)外向型企业的业务特点研究
外向型企业是那些设在境内而主要营销国外市场的企业。从业务上来讲,外向型企业主要是面对国际市场而展开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因此往往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市场的变化,因此相较内向型企业来说具有更大的风险性。而从业务类型上来讲,主要以生产经营出口加工方式为基本的经营业态,其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主要以国外客户为主,同时也兼营少量国内业务,因此过多的依赖国际贸易固有的经营模式。
(二)汇率风险的形成
可以说,风险性是外向型企业的特征内核。而要做到自觉地防范风险,就要明确风险形成尤其是针对外向型企业在国际贸易各种类型和格局中所面临的风险可能。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从而就提高了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形成主要来源于汇率制度、财政货币制度以及国际贸易收支等。首先是一国的汇率制度。汇率变动规律不同往往取决于汇率制度本身,汇率上下波动成为习以为常,各国对法定货币含金量和汇率波动的上下限也不再做规定,这样国际金融领域的动荡和国际贸易、国际借贷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外汇风险无形中就加大了,从而增加了各种经济、政治因素常常使外汇汇率在短期内动荡的幅度和可能。同时,各国中央银行为将汇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从而频繁干预外汇市场,浮动汇率制赋予各国自主决定汇率的权利,目的在于对本国经济发展产生正向激励,尤其是主要货币国加强货币合作,对汇率波动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共同干预外汇市场。其次是一国的财政货币制度。在一定条件下,汇率由两国的通货膨胀率和利率决定,如果一国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利率,降低通货膨胀率,在对应国家货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本币将升值,继而降低外汇汇率。对于一国的财政货币政策来说,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汇率的波动。总之,财政政策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两大政策手段调整整个社会的货币需求。如果财政赤字扩大,货币需求增加,在货币供应不变时,将提高利率,从而引起汇率的改变。
三、汇率风险应对措施研究
(一)合理选择交易中的货币
对于处于在不稳定国际贸易格局中的外向型企业来说,尽量使用合理的货币形式,如多使用软货币来进行对外支付,而在收汇时则应多使用硬货币。而在对外融资领域中,为了减轻债务负担应该争取多使用软货币。而从当前国际货币的基本格局和走势来看,欧元的强势地位短期内难以改变,美元将会延续弱势,而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趋势也将长期维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就应在国贸交易中力争取用欧元、英镑等硬货币作为收入结算的货币,而以美元在对外贸易中作为融资和支付的货币,而最终要选择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
(二)积极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品种
外向型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保值操作。汇率保值操作主要有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和外汇期权等形式。因此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就要掌握外汇避险工具,而首先就是要加强外汇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从而使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得以不断积累,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汇率波动。同时,对于外币资产与负债的币种匹配也要保持足够的重视。如一个外贸企业既有美元支出也有美元收入时,同时又有进出口业务,这就能够在进行对美方贸易进行时,无须涉及货币的兑换,直接以美元报价、结算,用出口收入的美元直接支付进口中的美元货款。
(三)选定有效机遇定位合同价格和结算方式
对于出口业务结算货币贬值时,可以根据结算货币的汇率走向选择提前或推迟结算,如果预测结算货币相对于本币贬值,进口企业可推迟进口或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企业可及早签订出口合同收取货款,反之,进口企业可提前进口或支付货款,出口企业可推迟交货或允许进口商延期付款。同时结算货币升值时,可要求境外出口商降低进口商品价格;还可以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与进口商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担汇率损失。另外,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能将满足进口付汇需要之外的外汇收入以现时汇率结汇,就能防止因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汇兑损失。
参考文献:
[1]蔡双南.人民币汇率变化及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和对策[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1994(Z1).
一、金融风险对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
金融风险导致企业资金链的中断。遭受金融风险期间,国内的金融环境会发生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内信贷紧缩,企业贷不到款,出口退税又被压得很厉害,再加上国外进口商面临生死考验而没能力继续履行订单,导致不少中小外贸企业的资金链就此断裂。而为了防止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加剧,银行一般会采取紧缩银根的措施。银行原先实行的“还老账,贷新款”的规定,变成“只进不出,只还不贷”的死命令。融资大门的关闭,使得我国不少外贸公司受到巨大打击。一些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工厂看到此情况,纷纷到外贸公司催讨货款。那些无钱可付的外贸公司甚至以房产抵债,濒临倒闭。银行不给贷款,为了融资,很多中小外贸企业不得不向社会融资,公司的运行重心从拓展业务转向了筹集资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作及效益。汇率风险对外贸企业销售造成负面影响。为了避免金融风险,国家会采取一种金融政策,即调节货币供应量或是货币汇率。货币政策着眼于调节社会货币供给和需求,对社会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有着极为明显的作用。对一些中小外贸企业来讲,货币政策一方面通过对信用的松紧控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货币的投放或回收,扩大和压缩社会需求和投资需求,对企业的市场销售营造间接的不利环境。通货膨胀与有效需求不足将使企业产品滞销积压,从而使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流动资金进不来,生产的产品又卖不出去,进退维谷。企业产销不畅,必然影响到中小外贸企业的效益。金融风暴之后,货币贬值,购买力下降,引起国内需求萎缩,大幅度减少进口,因而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与此同时,影响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因素也变得日益复杂,人民币升值过快对外贸企业出口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当前中国外贸出口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的不稳定,会对我们中小外贸企业造成不良影响。金融风险会降低企业信用造成损失。在金融危机期间,一些中小外贸企业和外国进口商都会面临流动资金不足、原拟定的经营计划因危机的连锁反应而难以为继的困境,这就迫使这些企业重新考虑出路,以求生存与发展。一些中小外贸企业为了可以降低金融风险对其的伤害—负担加重发展困难,为了可以节省开支,必然会裁减员工,可这也可能造成企业内部关系紧张,以至于工作效率降低,加上由于企业所需原材料、流动资金进不来,导致一些中小外贸企业无法准时完成订单,从而降低了这些中小外贸企业的信用。而有些外国进口商为求自保,没有偿还债务履行订单的意愿。这种情况也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方有能力归还债务和履行订单,但故意逃避责任,不予归还;二是对方暂时没有能力归还债务和履行订单,并且不主动承担还债义务,就一直拖欠。这与该企业的信用与负责人的人品有很大关系,会造成很大的信用风险,对外贸企业造成损失。
二、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的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做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针对各种风险的具体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防范对策:提高金融风险意识。综观我国的外贸企业,大多都把重心放在如何拓展业务、扩大规模、提高利润等方面,对金融市场的认识仍较为肤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远远有待提升。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防范金融风险,首先必须未雨绸缪,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对风险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学会科学管理、科学决策,关注各国基本经济、金融因素,政治和传媒因素,各国央行的政策因素,心理及市场预测因素,突发事件因素等对金融市场及外贸市场的影响,以积极做出金融风险防范。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经济,就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国际金融知识,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使我国的外贸企业充分认识金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在实际业务中积极主动地去防范可能出现的情况。提高对外汇风险的敏感度,切实做好防范措施。第一,针对交易风险,企业要学会利用远期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期权市场进行长期保值。而具体的管理方法又分为事先防范法和事后防范法。事先即指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在签订合同前,就采取措施防范外汇风险,如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调整商品价格、在合同中订立货币保值条款和汇率风险分摊条款等;事后是指已经用软货币签订了出口合同或用硬货币签订了进口合同,无法在合同条款上加以弥补时,就可以通过外汇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等方法来防范外汇风险。第二,针对结算风险的防范,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负债保值来防范风险。子公司通过减少风险或增加风险负债,来使得总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相等。由于汇率的变动将导致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均相等,因此结算风险为零。其次,企业可以通过远期外汇市场保值来防范风险。企业在远期外汇市场上卖出风险货币,在期末即期外汇市场上买回同种货币,用买币办理远期外汇合同的交割。若企业对将来的即期汇率预测准确,远期外汇市场保值将产生利润,且利润足够抵消预期的折算损失。最后,企业也可以通过货币市场保值来防范风险。企业先借入风险货币,再兑换成本国货币,在本国货币市场上进行投资,然后投资总收入又可兑换成风险货币,并偿还借款。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货币市场投资的期限应等于风险货币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应等于折算损失。从我国许多企业的情况看,很多风险都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因此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监控,强化对重大事物的管控,合理控制企业负债规模,完善、防范各类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强高风险业务管理,建立企业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应建立起定期的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分析报告的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应重点对战略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建立风险的预测与分析、预警与评价工作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外贸企业如果想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交易方式就必须从买方的角度出发。我国入世之后,将会有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到我们中国,他们所带来的是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我们如果不尽早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就一定会在今后的竞争中遭遇失败。树立正确的信用管理观念、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信用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信用管理部门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和严密监控,准确判断每个客户的长处和短处,可以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益处,信用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我们要通过对信用风险的种类、影响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通过对外贸企业信用风险外部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对外贸企业信用管理基础建设,加强客户、合同、应收账款的管理等具体的企业内部管理方法,来防范和管理我国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
作者:张艳平单位: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