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务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6 16:46: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篇1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篇2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提供法人代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在纳税辅导期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约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辅导期满申请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全面审查,凡存在辅导期内连续或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税负偏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应延长辅导期,时间掌握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在50人以下),变更前连续12个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

(一)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或税负偏低等经营异常;

(二)大量运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篇3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篇4

在此过程中,该局坚持三措并施:

抓评估。该局及时对全县商贸企业实施了全面、深入的税收专项评估检查。自3月下旬开始,该局从全系统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11个评估小组和9个外调小组,围绕企业每笔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抓住物流和资金流等关键环节,内查外调,集中突破。局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参与重点业户评估,坚持一日一总结,组织评估人员分析问题,查找线索,总结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共评估商贸企业78户,评估确定有问题户50户,通过评估入库增值税179.86万元,企业所得税50.4万元,加收滞纳金27.86万元,调减留抵60万元,调增利润350万元。

抓规范。该局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截至10月底,共取消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24户,对不符合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或认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33户企业依法予以停票整顿,9户转为辅导期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供应、最高限额开具及认证等环节,按政策严格把关,防止产生不规范、不合法商贸企业。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针对商贸企业管理的整个流程,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辅导期管理、转正管理、发票管理、监控管理、变更法人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税务登记注销等九个主要环节,逐一明确了操作规范,做到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日常监控严密有效,查处问题及时有力,从而使商贸企业税收得到有效治理和规范。

抓服务。一方面,大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举办多期商贸企业税收知识培训班,并利用集中约谈,讲清开展商贸企业专项评估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打消疑虑,增强主动配合意识。另一方面,深入搞好优质服务。坚持了“两个坚决”原则:坚决治理“有病”商贸企业,不让其扰乱税收秩序;坚决为规范企业开“绿灯”,不让其合法经营受损失。对原有的无问题企业,继续按政策办理相关业务,不因评估检查而耽误、限制企业经营;对新办商贸企业,从政策咨询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并主动上门辅导财务、账务核算,提醒有关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政策不明而遭受损失。

篇5

目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对税收进行筹划,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纷纷开始进行税收方案筹划。但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不长,因此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基础薄弱,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研究。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现在的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认为只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缴纳税收费用就可以了,自己主观上不需要对税收进行筹划设计。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将税收筹划看作是钻法律的空子,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认为只要在企业成立之初对税收进行过筹划,今后就不在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还有一些管理者虽然知道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关注其中一种税收,没有从整个宏观上来进行筹划。(二)不了解税收法规。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尤其是在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理解不够,很难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来使企业税收降低。(三)税收筹划基础薄弱。在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工作机制,在财务筹划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法规来进行参考,这都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满税收人员的专业性较差、责任心缺乏,不能对税收数据进行仔细、精准的分析,使数据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了税收的筹划。(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每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及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味的模仿大型企业的筹划方案,没有将筹划与自身的经营情况相联系,因此制定出来的税收规划与自身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使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部分的企业领导将税收筹划工作看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认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企业资金,若将资金投入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就不太重视税收筹划的工作。(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贸易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进行安排,没有将责任落实下去,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向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中小商贸企业中的部分筹划人员没有专业的筹划知识,不能够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还有些税收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不够,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不认真。(四)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我们知道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立足于全局进行,但是在中小商贸企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之间都是依据自己部门的情况完成的,没有考虑到其它的部门对这一规划方案是否适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识,然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将正确的税收筹划认识传授给企业的员工。(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讲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落实,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身上。(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举行税收统筹交流会来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确定好具体的税收统筹方案后,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税收统筹工作得到正常开展。(四)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可以招聘具有专业税收知识的人才来企业工作,让他们对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提高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对新于员工进行专业能力培训。(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开展税收统筹的辅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所以我们也应该多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与税务中介结构的联系。

四、结论

中小商贸企业能够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有利于其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体系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中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造成了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了解税收法规、税收筹划基础薄弱、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税收筹划整体筹划能力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减少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作者:袁辉 单位:山东省七五商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B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金募集、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在一定合理条件下安排、统筹,并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税法中独有的起征点、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环境,相继实施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减轻赋税、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基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因为受先天规模小、起步晚、融资难、经营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在我国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开展科学高效税收筹划工作刻不容缓。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制定了税收筹划的计划,但总体而言,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和认识不深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浅薄,并没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内涵。其认为企业的税收成本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只需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纳税。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将提高商品销售额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其他的经营目标并不重视。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钻法律的空子,或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成立时一次性的行为,无需浪费资源过多关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对税收筹划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只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局限于“减轻税收”,只将眼光瞄准一种税种,并没有从全局出发、整体考虑企业,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从而不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不熟悉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由于缺乏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如国家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当商贸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时,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除了可以据时扣除之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还有些地方规定中小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少交企业所得税甚至是免税的优惠。但很多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无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3.税收筹划的基础较差

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就是确保企业存在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财务工作机制。目前中小商贸企业财务工作机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也并为严格地执行会计政策,出现错误的账目、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小金库等现象,造成企业账实不统一。如果企业不能有效的启动会计核算方法,相应的税收筹划制度也不能正常的实施;第二财务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弱,没有尽到工作的责任,有时账务处理存在疏漏,不能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数据,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工作的实际展开。

4.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业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来进行企业自身的筹划工作,忽视了将税收筹划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扩大企业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对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正确的认识。

5.税收筹划整体统筹能力不足

中小商贸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关注税收因素,企业缺乏整体统筹安排。如在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时,企业在选择分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上没有一个周详严密的方案,对这两种选择哪一种更节税也不是很清楚。选择开设分支机构,也没有根据开设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来考虑,有时做出的决策只是依据公司领导的个人喜好。又如市场部门在进行商品促销时,选择促销方案也没有考虑节税的问题,哪一种促销方案最节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购部门忽视了最终的价格优惠,仅仅依靠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来选择供应商。如果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的供应商最好也是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能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而企业的采购一般会选择表面价格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对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成因分析

从企业内部来看,现阶段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上述问题主要与企业不注重税收筹划、管理制度不规范和筹划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等相关。

1.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领导税收筹划意识普遍薄弱。部分领导并未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认为税收筹划会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不会主动的从企业战略上布局,战术上要求,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工作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中小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就很有限,这笔开销公司投入来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小企业无条件也无需完成,这是大企业才会计划实施的工作。

2.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的实施需要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中小商贸企业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财务工作不能为税收筹划的有序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一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企业购进商品时,需经部门领导的同意且签字,但往往有时企业的采购单上只有采购人员的签名,没有部门领导的签名,这样就很难确认责任主体;第二工作内容不明确,如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职责就是会计核算并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报告,对之前的比较税收成本的预测、分析、控制以及相关决策的项目与自己无关是上层领导自己的事情,税收筹划的工作不在其职责范围;然而管理者认为所有的涉税事务都应该由财务部门所负责。

3.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低

一方面由于国家高等院校课程体系不完善,对税收筹划专业重视程度低,导致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择业时,在观念上普遍存在对中小商贸企业“歧视”心理,而高端专业人才更是选择大企业就业,所以,在专业人才拥有上,中小商贸企业明显不占优势,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中贸企业在管理能力资源上弱于大企业,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贸企业通常采用会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兼职税收筹划岗位,兼职人员专业知识的薄弱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4.企业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较弱

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才能整体统筹安排。中小商贸企业的各部门在采用相应方案时,只考虑本部门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没有与税收筹划相关人员协调统一,而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筹划方案时,没有做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人员的进行沟通,只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所选的方案对其他部门来说是否可行。所以,企业很难整体统筹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首先,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统筹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业领导足够的重视,在企业管理系统顶层设计中应适当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投入专门的资金、专业的人才已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

其次,在思想意识上,企业领导和相应职能人员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深入理解。在宏观上,不仅要掌握国际经济及政策形势,更应对加强对与税收筹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跟踪最新税收筹划政策形势和行业动态。在微观上,要将国家政策及相应要求同自身管理结合起来,在合规运行的基础上,探索一套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工作方案。第二是要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将制约税收的政策、条件及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做出更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中小商贸企业合理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便利。第一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当时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辅助建立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就规避合规风险。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动的情况;第二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3.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中小商贸企业各部门间要重视沟通、加强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首先企业在确定一个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之前,相关部门先进行分析,确定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出最佳的方案,实现节税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在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时,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并能时刻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培养

篇7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型现代边缘学科。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的经济活动。严格上讲,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目的在于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涉税风险最小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的特点是合法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许可下进行,它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目的性是指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节约纳税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的负担,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纳税时为了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其行为有可能行走在税法的边缘,以致造成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平衡与统一。

(三)商贸企业纳税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与商贸企业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税收返还优惠等。具体如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企业财税人员必须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有明确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优惠政策有相当的把握,才能使纳税筹划有章可循。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商贸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制定若干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案,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案,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交“冤枉税”,进而可以增加商贸企业的可支配资金,为商贸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税法的漏洞,有可能被人利用。企业若有不慎,有可能陷入税法漏洞的陷阱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税收筹划可为商贸企业找到资金收支的最佳途径,让企业对税收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有利于企业减少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制或者不可预料因素存在,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纳税筹划经常行走在税法的边缘,这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详细考虑影响税收的诸多因素,制定合理的方案,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商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益最大的行业。所以商贸企业资本的流向实际代表着资源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分配。商贸企业通过专业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节约税收成本,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资本向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企业的流动也就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企业纳税筹划实施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遵循的原则。

1、整体优化原则。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该始终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不能仅考虑当前税额上的节约,更不能只看到眼前,而应从长远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高度来看待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企业长期整体的利益。

2、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开始,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企业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按照此前的资金链条来运转,没法从中间断裂。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因为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划,便经不起税检部门的核查,那么一切便是徒劳。

3、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利益,如投资人、国家、客户等。纳税筹划必须兼顾这些方面,若不能协调好这些关系,必然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2、评估税收筹划风险。

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贸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这就促使商贸企业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从而既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例如:商贸企业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超过10%(包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按照其发生金额50%,直接抵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个政策,会计人员一定要精心计算,计划安排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4、合理设置企业机构,巧妙利用转移定价法。

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不同。商贸企业有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税额。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当企业扩大规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企业亏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那么通过合并纳税就可以适当减少一些企业的纳税负担。当企业逐渐走向正规化并扩大了生产规模之后,可考虑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退税等,而分公司则无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例如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商贸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将该商贸企业分设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售额(含税)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值税11.25万元[即292.5#+4%)x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11.25)。

可见,只要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办法,分别从人员素质,前期筹划,后期实施上严格办理,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拓展资金和发展机会。

(作者:四川志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大专文化,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旅游专业)

参考文献:

篇8

为加快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议“营改增”。在国务院作出在上海试点、成功后向全国推广的决定后,我们社团组织要在落实政策,主动为会员、行业服务上积极作为。这次在全国商贸服务行业率先开展“营改增”政策系列宣传、讲解和培训、咨询等系列活动,就是中税协许善达会长和我共同商定联合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针对当前我国流通领域和税务工作实际,由两个行业协会联合共同组织进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也是贯彻中央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工作方针,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创新服务的一项新的举措。

下面,就 “营改增”的重要性和政策宣传贯彻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营改增”是一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

在扶持和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改革税制、减轻税负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财税体制改革,包括实行增值税、分税制方案,减轻了制造业各环节的税负,促使“中国制造”加快发展,走向世界,成效显著。但是在流通领域,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环节,无论是商品经营还是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实际税负仍然比较重,税制设计也未能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及不能退税等不合理的问题,不利于流通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为贯彻中央确定的将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必须切实重视解决流通领域实际税负偏重的困难,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扶持并加快流通业发展,缩短中外流通业发展差距,促使“中国服务”、“中国流通”走向世界,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我国“十二五”规划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为缩短我国服务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提高服务业发展速度,提高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GDP中所占比重,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务院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和

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变原有税制设计中对服务业重复征税、税负过重的弊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了“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试点前5个月的初步情况看,改革效果比较明显,上海共有12.2万户企业参加试点,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减轻或下降,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特征,初步表现出税制改革的指导作用。针对部分物流运输企业因抵扣原因导致实际税负比改革前有所加重的情况,上海市也已经制订了动用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的相应政策。

总理今年3月8日在“两会”期间表示,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以后“总的情况非常好”,并指出,“能不能把增值税扩围的试点再加快步伐”。温总理5月2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讲话中又指出,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尽快完善政策,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减轻税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地方要求参加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据了解,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以及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的直辖市和地区可能陆续扩大试点,相信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其他地区以至全国也将逐步全面铺开。

二、发挥联合优势,扎实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增值税扩围试点,是一件涉及面广,关系中央与地方利益、国家与企业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划分的大事,是一项十分具体复杂的改革。一项新的政策从调研、酝酿到决策、出台,所经历过程固然曲折艰难,确实不易;但是政策一旦确定出台后,要真正实施好、落实好,也非易事。增值税扩围改革也是这样。从对文件内容解释、宣传到推广落实,从不同税率测算到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确定,从新老政策过渡到跨地区税种协调,以至到项目抵扣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增值税申报、征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等,都有大量具体细致、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做。而对大多数实行营业税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财会经办人员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认真学习、加快适应和真正掌握,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尽早见到成效。

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联合是我们的组织优势,创新是发展的动力,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行业协会要做好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高端服务,还要主动承担政府决策出台后的政策具体贯彻实施工作。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管理,接受国家税务局业务指导,面向行业开展税务代办申请、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签证、培训等涉税服务。中国商业联合会是全国流通领域最具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行业组织,会员分布广泛、业务平台较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计达29个,代管39个专业协会,管理14个事业单位,主管31家报刊。中商联与地方商业联合会和广大商贸服务业企业建立了密切工作联系,中商联的服务体系遍布全国。中商联和中税协经过认真研究,希望通过双方的合作,充分发挥两会的联合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中商联熟悉行业情况、联系广泛的行业优势,发挥中税协在注册税务师方面资源丰富的专业优势,为中商联会员和商贸行业广大企业提供完善、全面的涉税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服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而促进流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商联和中税协“战略合作协议”商定,共同开展“营改增”政策系列宣传活动,从贯彻“营改增”即增值税扩围政策开始,开展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普及改革税制和税法知识,解析改革政策内容,分析改革趋势,并商定开展全国以及区域、行业范围的税收政策及实务的宣讲、辅导和座谈,开展“一对一”税务咨询、培训、筹划和鉴证等相关服务,并邀请税务官员、税务专家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篇9

(一)医药商贸企业销售毛利下降,增值税减少。部分药品价格下调,进销差价降低,医院药品竞标采购,医药销售行业终端市场毛利率为5%-7%。医药零售行业为了占领市场,实行连锁经营,分支机构迅速增加,导致库存增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由于经营方式及经营品种不同,传统药品和新特药品毛利率差别较大,也造成同行业间税负高低不一。

(二)企业自身会计核算和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主要表现为多计成本,少计收入,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利用计划生育用品用具免税,中草药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扩大这两项商品的收入;部分商品体外循环不计购进,取得购货方折扣折让后不扣减进项税额;将当期销售收入后移,减少当期申报销售额,不如实反映当期应纳税金;变相出卖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形成假连锁,假统一核算,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体制不健全,对其分支机构疏于管理,这都造成了税收流失。例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7家,为了避税形式上注册成立多家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分别纳税,其实质是统一核算,规避高税负。多数分支机构以挂靠、租赁、承包形式存在,总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没有统一核算,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管理手段不足,监管不力。医药商贸企业改制后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税务机关以及医药监管部门没有及时适应变化,调整管理方式,信息没有进行交流共享,对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研究不足,对医药行业日常管理不到位。

(四)医药来源混乱,质量难以保证,且管理难度大。目前我市医药经营单位的供货渠道众多,有本地医药公司供货的,也有企业供货的,供货企业多以不开发票,低价让利为惠手段占领市场,导致本地正规经营的医药批发企业销售份额急剧下降,连年亏损,无法生存。另外,供货企业多采取直接送货到门方式进入市场,即不出具发票,又没有专业人员认真验收,也规避了医药监管部门的监管,给伪劣假药的流入造成了可乘之机,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也保证不了我市老百姓吃上放心药。

二、加强管理的建议

篇10

几年来,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营造一个对涉税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形成一个强大的打击合力。从**年至**年3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动用了2136名稽查人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了一批增值税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全省共对10394户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了检查,其中:立案8481件,税务机关结案7926件,查补税款89155万元,罚款31628万元,加收滞纳金38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2万元。在专项整治中,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338件增值税大要案中,涉税额达47851万元,涉案人员344人,涉及增值税发票15838份;全省国税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931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案件309件。

——**年6月,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徐州展腾物资经销处、铜山县德利物资经销处等7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经销处法人王夫明、王夫亮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5852.46万元,其中税款78.93万元。其用于抵扣的188份进项票经调查核实均为假票。**年1月,徐州市公安局以王夫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

——**年春运期间,全省国税机关共出动税务检查人员1200多人(次),在公安机关得配合下,采取巡查和蹲守的方法对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倒卖、制售假普通发票犯罪活动进行了突击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类违法发票1947份,查补税款162.3万元,罚款117万元,其中查处假发票235份,罚款67万元;查处了5起用“消字灵”涂改发票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发票制假售假行为。

——**年5月,针对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前,一些涉税犯罪分子大肆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虚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急剧上升的状况,省局迅速研究对策,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于5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大力开展打击利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国税机关出动21000人(次),对170316户(次)纳税人,9576639份发票进行了检查,共发现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17151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72份,查无此票1371份,变造增值税发票637份,假增值税发票311份,大头小尾增值税发票38份;共查补税17971.21万元,罚款3878.75万元,加收滞纳金407.07万元;税务机关立案查处2904件,移送司法机关331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65人,其中:逮捕62人,刑事拘留61人,取保候审142人。

——**年上半年,常州市国税局开展了对帐外经营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共查处帐外经营涉案企业68户,涉案金额达1.27亿元,查补税款1821.71万元,罚款831.45万元,加收滞纳金76.84万元。常州市局对企业“帐外帐”查处的经验,引起了各方对帐外经营偷逃税行为的高度重视。

——**年6月,无锡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的配合下,迅速出击,成功查处了广东人王碧林(真名张朝丰)、梁章旺(真名张泽雄)等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通过无锡市中恒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亿元的重大案件,并迅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

——**年1月,南京市国税局根据金税协查系统提供的线索,结合群众举报,发现少数小型商贸企业有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在对南京双安商贸有限公司和南京利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重点调查和打击的基础上,掌握了不法分子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作案手段。南京国税、公安联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全面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从**年1月至3月30日,全市排查出涉嫌骗购虚开专用发票重大嫌疑户47户,其中:已确认涉嫌骗购虚开专用发票37户,排除疑似户7户,对3户实行跟踪调查。公安部门对其中37户进行立案侦查,查明骗购专用发票1782份,确认虚开出1117份,涉税金额1782万元,办案人员进行外调协查11户,布控抓捕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主犯18人、接受方和中间介绍人17人。由于南京市国税机关发现苗头早、行动及时,措施得力,有效地扼制了作案势头,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

省局根据南京和其他一些地方发现少数小型商贸企业有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迹象,于是抓住这个动向,召集各市国税稽查局长在南京召开现场会,请南京市局稽查局介绍少数小型商贸企业利用假证件进行注册登记后,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作案手法和打击经验。省局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要求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针对这一新动向,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对当前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

(一)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增值税犯罪案件的形成,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新旧经济秩序交替引起的一些无序竞争,加剧了偷逃增值税案件的发生,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受利益的驱动,在主观上有偷逃税的欲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作过这样的论述:“……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既是对偷逃税犯罪者心理的真实写照,也是偷逃税行为“全球化”蔓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偷税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自行消亡。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我们市场经济发展中制度不完善的空子,或利用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人们期盼搞活经济的心理;或利用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透明度不高的现状,总会有一部分人受利益的驱动,置法律于不顾,冒险大搞偷逃税违法犯罪活动。

2、思想观念转变迟滞于形势的发展,税收环境有待优化。从社会环境来说,反映在有些政府部门身上,有的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对税收违法案件说情或包庇,干预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些企业以困难为借口,得以公开偷逃税。反映在一些职权部门身上,税务部门与之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削弱了税收法规的刚性,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3、现金交易成为偷税的最大“黑洞”。有的企业表面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而在实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却都普遍在采用现金交易、多家银行开户等体外循环的手法,避开税务部门的监控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现金交易是进行偷税活动的最大“黑洞”,也是导致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和偷税事实认定不足的难处所在。在税务案件查处中发现,有的企业利用信用卡结算或现金交易,致使稽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大量帐外经营无法取证,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偷逃税的一个巨大“黑洞”。

4、部分被查企业具有难以“治愈”的顽劣性。大部分被查纳税人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则“吃一堑,长一智”,继续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偷税。

5、思想观念转变迟滞于形势的发展,税收环境有待优化。从社会环境来说,反映在有些政府部门身上,有的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对税收违法案件说情或包庇,干预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些企业以困难为借口,得以公开偷逃税。税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削弱了税收法规的刚性,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二)增值税案件的特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依然严重。据统计,**年,全省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形式主要是假票真开、真票假开、以少开多、请他人虚开、代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居多。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国税稽查部门查处的主要案件,有的地方仍呈上升趋势。**年一季度,全省107件税务大要案件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达44件,占41.1%,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154份。“金税工程”二期全面开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和抵扣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逐渐移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四小票”上。

2、作案速度快、手段疯狂。检查发现一些涉案的商贸公司开业同时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快速虚开或倒卖。如南京一户涉案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安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短期内虚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千份,涉案金额达亿元。无锡一户涉案商贸企业一个月内就领购了64本专用发票,均用于倒卖。

3、犯罪活动趋向于网络化、团伙化。涉案企业骗购的发票多数不是直接联系受票方后虚开或倒卖,而是倒卖给中间人或经中间人授意开具,有骗购团伙,有中间人团伙,有发票变造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了一定的犯罪网络。

4、案犯警觉性高,反侦查能力强。犯罪嫌疑人作案防范意识强,用伪装的法人代表身份在台前活动,真正作案主谋不直接露面,一般都是请外聘人员到税务机关购票、抄税、申报,作案人员单线联系,作案完毕便转移,稍有风吹草动就逃走,并销毁发票存根联、记帐联及有关会计资料,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5、民营企业偷税、逃税发案率高。去年,全省国税机关对1465户民营企业进行了检查,对其中的1285户进行了立案,发案率高达87.7%,查补税款4660万元,罚款2736万元。随着近几年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营、集体企业的比重有所下降,私营企业发展迅速,私营企业偷税面不仅在扩大,而且金额也在不断增大。今年一季度107件案件中有37起案件是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占总数的34.6%。有的地方政府过多的考虑了投资环境,致使民营企业投资者有持无恐,无所顾及,胆子越来越大。

6、集贸市场、加油站偷税较为普遍。**年,全省对4825个集贸市场、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对其中的4237个进行了立案,发案率高达87.8%,查补税款3205万元,罚款1816万元。

7、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协查、群众举报居多。今年1-4月份查处的107件案件中,有11件是由发票协查发现线索的,有44件是群众举报提供的案源,二者占案件来源总数的51.4%。今年与去年同比大要案件呈上升趋势。

8、取证难度增大。由于偷税人偷税手法多样且又有隐蔽,取证难度较大。特别是举报案件,举报人所反映的大多是以前发生的事件,在时间跨度,企业变动、人员流动、资料遗失、短缺等原因,稽查很难取证。同时,由于偷税人设置二套帐、账外经营等问题,一般均存在账簿不全、账务混乱的情况,给税务稽查的取证、审理、定性带来很大难度。

(三)作案的手法。

1、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隐瞒销售收入是偷税的主要手法。吴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年度仓库进销存日记账中记载当年销售手机46254台,而**年凭证记载手机销售量为43460台,未申报销售2794台。未申报手机销售收入406.23万元,少申报增值税69.06万元。常州某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年8月至**年11月瞒报销售收入593.36万元,少申报增值税97.86万元。

2、销售不开票,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他们偷税的主要手段是销售不开具发票,有的收入不按规定入帐。从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到发票的取得、使用和账务处理,偷税问题无所不在。从查处的举报涉税案件看,纳税人违法事实一般比较隐蔽,如果没有知情人的举报,则很难发现问题。

3、采取现金交易、帐外经营偷税现象突出。现金交易、帐外经营,主要表现为开具收款收据,销售不入帐或进行帐外经营,其隐蔽性较大,给税收检查带来了很大难度。但是,常州市稽查局开展的打击帐外经营专项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常州市稽查局查处的21起案件中,有13起是涉及帐外经营的,占61.9%。设置两套账,进行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情况明显增多,现在就账查账已很难发现问题。常州某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年3月至**年1月,采用销售收入不入帐,存入个人储蓄帐户等帐外经营方式,合计取得销售收入3496.33万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偷税508万元。

4、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采用大量外地手工版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致使企业税负异常偏低,一般只有千分之几,虽然按期申报,但只缴纳少量的税款。**年以来,全省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案件252件,涉及税款2760万元。

5、从骗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转向骗购手工版专用发票。**年,南京查处的4起案件均以骗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为主。**年,无锡、南京、徐州发现的增值税案件,骗购的全是手工版专用发票,因电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开具的具体情况在金税工程四个子系统中均有记录,倒卖后会形成失控票经协查系统反映出来,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犯罪嫌疑人很难谋取较大利益;而手工版专用发票游离于金税工程管理之外,不易被税务机关发觉,案发后易销毁相关资料,不利于税务机关查处。

6、从零申报、负申报转向低税负率正常申报。**年,南京查处的4起增值税案件涉案企业多数是零申报或负申报,实际税负率仅万分之几,而无锡查处的涉案企业均有一定的税负率,保持在0.7%左右,和同行业的税负率相差无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这样的案件税务机关不易发现,致使犯罪嫌疑人有较长的作案时间。

7、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虚开转向直接倒卖。涉案企业骗购发票后多数是自己虚开给需票方,有的甚至将抵扣联和发票联进行再加工,如千元版票改成万元版票(洗去并修改发票字轨号,在千元栏前加上万元栏),江苏票改成深圳票(洗去票中含有江苏字样的抬头和监制章以及发票印制厂家和发票字轨号,改成深圳的抬头和监制章以及深圳的发票字轨号和海南印钞厂),即使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协查,受托方税务机关多数是以查无此票或查无此户回复,而无法深查发票的源头。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严格税务日常管理。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对关键的证件、资料要进行实地查验。二是要加强账簿、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要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软件,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三是要拓展多种信息的渠道来源,建立经济活动信息网络,对各种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掌握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对有疑点的企业应有及时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出现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要严格审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审查,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财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进行审查。对于帐制不健全、财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五是加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等可抵扣凭证的管理。对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等,不定期地实施抽样协查,预防犯罪分子偷税的新路径。

(二)严格对“四小票”管理,加紧对“四小票”案件的查处。**年来,偷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转移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四小票”上,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超前意识,要建立和完善“四小票”的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号)的要求,认真切实做好“四小票”的案件的查处,切实扼制犯罪分子利用“四小票”进行偷税犯罪的势头。

(三)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稽查手段。针对增值税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应改进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努力创新稽查方法,创新稽查手段,有效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四结合”:即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查证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同时,加强对情况的调查和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情况的检查。对一般的涉税犯罪案件,采用内查外调的方法收集证据资料,力争一点突破,以点带面,进而争取争取全面突破;对于重大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要争取公安机关及早介入,先控制犯罪嫌疑人,为案件查处提供先决条件。

(四)实行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积极性。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各种行形式的偷税活动,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公、检、法的做法,推行办案奖励机制,制定稽查人员奖惩制度,以鼓励、表彰在查案中的有功人员,通过此办法激励稽查人员在反偷税工作中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把稽查经费分配与查处税务大要案件挂钩,多查多得经费,激励大家多办案、办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