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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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作为工程交易的主要形式,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工程项目建设中,是一种最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还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在节省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方面对我国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招投标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当前我国招投标领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工程招投标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监管,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也强调:加强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虚假招标、场外交易、围标、串标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就要创新机制,采取一整套综合监管体制。
一、完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机制
武汉大学余杭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为中国招投标事业奋斗了20余年,他认为招投标就是指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等。要维护招标投标环境的公平正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来说,就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招投标游戏规则,加大对游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保证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都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
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建筑法规,包括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一些惩罚措施的制定、修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我们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必须培育完整的社会法制体系和信用体系,变现信用价值和失信风险,营造诚信获利、违法严惩的法律氛围。
20多年来,我国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局部实行到普遍实施,有力推动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建筑业发展。各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建筑与招投标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截至目前,各地出台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50多部,政府规章近80部,规范性文件近370个。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约束和保障作用。
二、构建监督体系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在建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除了是建筑市场最大的投资主体,还是负有监管和协调责任的经济管理者。因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业主既不是真正的出资者,也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代表人,产权不明晰。如果监管缺位,一旦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行为时,业主倾向于趋利避害,使得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不能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构建“事、权、责”对等的行业运行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政府应只负责监管、制定政策和宏观调控,应将对国企的管理分离出来,让建筑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2、发挥行业和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制度有较多缺陷,例如监管力量分散,重点工程监管不到位,监督执法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于招投标活动,监管缺位导致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政府有必要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无经济关联的监督机构,客观公正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不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还应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监管,尤其是对从业人员中的核心力量进行重点监管,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法人、评标专家及承包商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这一监管工作仅靠政府推进是不够的,要同步加强行业互查,积极培育和扶植承包商行会、招标行会、工程担保行会,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公约,形成行业内相互监督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讨实施自律保证金制度和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增大从业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实行政府监督部门、行业自律协会、专业从业人员组织等机构全方位共同发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作用。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另外,还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尝试引进群众监督员直接参与监督。这些社会特邀监督员队伍作为“大众评委”,参与项目招标过程,负责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由于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对于一些投机分子和暗箱操作者来说,作弊手段不得不更加隐秘,作弊难度也会加大,间接提高了作弊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暗箱操作行为。
三、整合有形建筑市场
目前我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活动都强制要求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进行,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封闭评标,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场地、信息、管理、服务等资源优势。执行统一的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有效减少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中的人为因素干扰,发挥了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交易服务平台、政府监管平台的职能作用,也更有利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投标活动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
各地不仅在整合利用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有形市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而且,不断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招投标监管效能显著提高。
2007年3月,合肥市施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合肥招投标中心将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强制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将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进行交易的社会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集中运作,实行“统一平台、集中进场、综合执法”。改变长久以来“资源配置部门利益、行政权力色彩浓厚,权力寻租空间较大”的现象,让大家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公开竞争,最大限度遏制了“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空间。
四、加强标后监管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主要在标后履约时体现出来,签订阴阳合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恶意工程索赔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因此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及标后管理,使工作重心向标后监管延伸。
1、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也能有效扭转“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局面。
2、工程监理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施工过程监管是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要努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工程监理。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很难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公平公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导致工程实施监管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政府应尽快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权利与责任,使工程监理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果。
五、小结
通过完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机制、构建监督体系、整合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标后监管、完善工程招投标举报制度等多种手段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促进工程招投标领域与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近些年来,建筑招投标市场先后或并行推出的多种评标办法,如标底法、百分比评审法、合理低价等等办法。这其中,有的操作起来本身存在着诸多难以靠制度来约束的人为等因素,加之缺乏一些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因而渐渐不被使用;有的办法虽然正被逐步推行,经实践证明它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适应市场发展走势,但要进一步推行,需要有针对性的相应制度措施给予保障,具体来讲:
1.1 以标底为中心的评标办法,是实施招投标制度以来最先推出的评标办法,当时,该办法对促进招投标的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上,中标率高低成为考核预算员准确计算和套用定额来“靠好”标底的比赛,而且报价也带有明显“套定额式”的计划性报价,不能真正体现产品的造价,没有充分鼓励竞争,不能“优胜劣汰”;其次,除了比拼“预算员”的计算能力,还要比“公关”获取“标底”的能力,这给“腐败之风”提供了条件,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这种方法由于存在着上述的诸多弊端,已逐渐不被采用。
1.2 依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而采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办法,以软指标(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等)和硬指标(报价)来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这种方法一直被采用,但实际中也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表现在软指标参与评分,为一些低水平、低素质企业的挂靠行为提供了条件,既使在打分过程中,也存在有人为因素,不利于“公平”竞争。这种评标办法,一定意义上讲,是靠人的道德来约束,弹性非常大,但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唯一一项“硬指标”――报价,也带有明显的计划性,实际操作的结果,往往出现“该中标的不中,不该中的反倒中标”的畸形市场。
1.3 依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而推行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或称“合理低价法”),目前被逐步采用,这种评标办法的优点表现在:
(1)综合考虑了项目业主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效益的需求,投标人的利润、价值、形象的需求,更结合实际充分地反映了最新的市场容量、市场利润率、估用建材的价格、当时当地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实际、贴近需求。
(2)招投标双方的自主定价通过市场情况在更大空间范围自主报价,甚至还可以满足不同的投标人、施工人来选择社会效益,不要或少要利润,侧重形象展示、为获取市场打开局面等特殊需要,给予投标人更大的自。
(3)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暗箱”操作等环节腐败问题的发生。
(5)是我国市场走势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便于抓住入世机遇和尽早进行应对准备。
由于合理低价法评定标办法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方向,特别是该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一些人为因素,不掺杂以道德约束来规范各方行为,减少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正逐步被推行使用,而且实践证明:该办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同时也必须要指出的是,这种评标办法要进一步全面推广使用, 需要解决以下在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不能理性报价,恶性压价。目前,许多地方承包市场承包能力悬殊的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市场混乱,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行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2)一些企业为了中标,采用“低报价,先中标,拿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着眼于索赔)。投标企业片面地把国际上常采用的“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原则,当成制胜法宝,把项目本身的利润和成本放在一边的畸形竞争战略。
(3)关于合理低价法的合理范围,成为评标的“关键点”和“难点”。究其原因是:日前,投标人还不具有完善的企业定额体系,不能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企业自身条件较为准确的测算出投标项目的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就没有成熟的“估价”体系作为企业在内约束机制,也就无法确保其报价是控制在企业个别成本之上的。
(4)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难以形成合格产品;
(5)己经是低价中标,加之过程中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
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经阻碍了合理低价法进一步的全面推广,究其根本原因,是缺少一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使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
2、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出台及其含义
业界期盼已久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的正式出台,为保证合理低价法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措施。即利用经济手段引入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负责,通过“守信得偿、失信受惩”的原则,建立走“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实力强,信誉好,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甚至得不到工程。
《通知》中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3、工程担保制度对合理低价法的促进推广作用
《通知》中推出的四种强制担保制度,体现在合理低价法评标过程中,起到了全过程“保驾护航”的作用,把合理低价法推行过程出现的“高风险”降到了最低。
首先,工程担保制度对规范市场准入有着重要的识别、择优和促进作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市场和行业进入壁垒的作用。建设市场的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系统就可以得到运行,承包商在安全生产与优质生产上投入成本多,就可在保证市场中获得优惠的认可,这样一来,就能够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的生活空间,投标保证担保由此成为一道“门槛”,从而保护了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避免非理性报价,恶性压价的发生。
1、招投人必须向乡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乡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乡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并同时在市纪委的廉政网站进行公示。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经乡招标办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合同制度
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2、廉政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聘请监督员,并与施工监督管理人员签订责任状。
4、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五、乡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执行廉政承诺制度情况。
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
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乡纪委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
六、评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公路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为此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基本内容主要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及中标等几个方面组成。我国招投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投标方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投标时挂靠资质更高的企业参加资格预审,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招募劳动力素质底下的劳务队伍,采用低价中标或故意抬高部分单价的办法竞标,一旦中标后,很快出现管理混乱,采用索赔和洽商变更赚取利润等等;
②国有投资项目,由于其招标人不是工程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③忽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方案设计不精准,市场调研不全面,可行性研究不深入,直接导致招标文件不够严谨,在开工后出现大量的洽商变更,使工程在进度和造价等方面严重超出预期;
④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中片面强调工程投标报价,造成了评标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较,定标也仅仅由经济标锁定,而忽略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诸多重要因素;
⑤在工程投标中不注重招标管理团队的组织和全过程管理,缺乏技术性的专家和人才,忽视资质预审的重要性,增大了投标单位“围标”的可能性。
2、不平衡报价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运用
不平衡报价就是在招投标中, 施工企业首先确定最终投标总报价,然后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 调整其中部分项目的报价, 以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是什么原因导致施工企业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法呢? 简言之, 是各施工企业之间的差异。在投标报价时, 各施工企业一般都是依据现行的概( 预) 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标书, 并对其进行调整。由于调整幅度的不同( 多数情况是调低) , 造成各施工企业对同一个项目的报价各异; 各施工企业不相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决定了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工数量等的不同, 有时报价会相差很大; 各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导致了工程成本存在差异, 水平高的可以降低工程成本, 并加快工程进度,使业主能尽早发挥经济效益, 这样的施工企业往往中标率也较高; 由于编标时间短、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一般较粗略,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往往凭借施工经验和编标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 各个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就会有差异; 工程建设的周期、市场的供求变化等因素会影响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化。因此, 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这部分因素。
在投标阶段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较为有利, 业主单位常会采用各种办法来抵制, 因此施工企业在运用这一方法时一定要巧妙,尽量做到有理有据, 无懈可击。采用不平衡报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不平衡报价要适当。投标报价时总价不能变, 当增加某一单项的价格时, 应相应减少另一个或几个单项的价格, 并且变动要合理。单价调整时不能过高或过低, 一般单价调整的幅度不宜超过±15%。只有那些本施工企业具有特殊优势或其他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项目才可考虑适当增大调整幅度。不平衡报价法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用的,当施工企业预计到工程项目不会有重大改变时则采用常规报价方法。
②主动掌握业主的价格标准。同一个项目的单价, 不同的业主的心理价位是不一样的; 相同的投标报价, 有的业主会认为价格高, 有的业主则会认为价格低, 因此, 投标时要主动掌握业主的价格标准。
③大型工程项目招标是分期分批、分标段进行的, 在采用不平衡报价法进行报价时, 对相同的工程项目, 其单价在几个标中的差异不能过大, 否则招标单位会认为是单项价格不平衡、甚至是报价错误, 从而影响中标。
3 、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其所有风险。工程自身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全面、系统地识别风险带来许多困难。其风险主要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①多样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多种性质的风险并存,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内在联系,既可以相互叠加,又可以相互影响;
②整体性。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不是局部或某一阶段,而是存在招投标全过程及项目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工期的延长,费用的增加以及质量的低劣;
③规律性。虽然没有完全一样的项目,但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的发生和影响都是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根据经验加以总结和预防的,重要的是要有风险的意识,重视风险,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控制;
④危害性。绝大多数的风险都具有危害性,招投标本身产生的风险可以在施工环节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因此需要对危害性做出充分的估计,对于不能转移的风险要提前做好应对方案。
4、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①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 针对符合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应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违规邀请投标。而对于依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明确项目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对邀请投标方的范围、资质等情况作严格界定, 防止问题的发生。另外,因为建筑产品的特点和招投标活动中“人”的因素较为活跃, 要想从根本上扼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减少人为干预。
②执行先进的评标方法。建立合理先进的评标方法,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评标定标是关键。当前我国采用的评标方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陈旧,应该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先进、科学、规范的评标定标方法与之相适应,
这样才能有效限制在建筑市场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堵住建筑市场恶意竞争的漏洞,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一步促进国家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③建立合理机制。目前,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招标方给中标方施压,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中标方的利益,相应的投标方采取“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 的方式,通过恶意索赔损害招标方的利益。要避免这种现象,必须将双方的利益有效地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利益双赢、风险共担的机制。
参考文献:
20__年国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对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对于腐败这个“顽症”来说,它无时无刻不在寻找机会和土壤。近几年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制订的时间较长,从现实情况看,一些招投标参与人员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善于打“球”,有的还公然违法违规,采用各种办法规避招标、恶意串标、围标等等,使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甚至在形似招投标的掩盖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些问题虽然有其顽固性和复杂性,但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仍有其空白和薄弱环节,我们的监督还不能完全到位。因此,需要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一)、应注重约束业主行为
可以通过增设规范业主的一些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询标程序和内容、加强对邀请招标的管理等,来强化对业主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
(二)、强化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
通过增设条款明确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范围。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等环节可能引发的腐败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等重点问题出台有效的条款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政府工程、社会工程、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把条款放在如何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到位、管出成效。
(三)、增加细化的市场运作操作条款
包括如何在招标环节、在工程发包环节遏制住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明确评标专家的选择、职责及管理;加强招投标的程序和过程管理。
(四)、是明确落实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责任,增加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别及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二、通过制定补充性法规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该制订一些与之配套的操作细则,尤其是对法律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招投标管理实践,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如工程标段的划分规定、无标底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配套操作细则、低价中标相关配套措施等,特别是评标过程中合理低价问题。可建立招投标保证金保障制度,建立招投标各方主体市场信用体系,以及标后合同管理及审计跟踪监督等具体细则。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20]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还应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执行,构筑起各地招标投标的基本框架。
三、调整招标监管机构完善其职责
国内现有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一般都是各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监督和管理职能于一身,对很多的建设项目而言,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这一“双重身份”的监管机构很难公平公正地行使其职能。科学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目前情况看,有必要单独设立独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投标管理部门来讲也是一种约束。
新的招投标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招投标有关部门对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分类监督政府投资工程、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处理一切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机构可以由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党政部门组成,其人员编制应为行政编制,也就是说要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有一定的执法权力,不能形同虚设。新监督机构可以下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监督办公室,为保证监督机构职能不与管理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各部门职能分别设定为: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各方对招投标行为投诉。
(二)、执法检查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及处罚的落实执行情况。
Abstract: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bidding system, it is in order to better service for the bidding work, therefore, the acting the bidding work of personnel to be in today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with the lowest bid to offer, its are in our country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bidding strategies and skills, be familiar with master the method of using quotation, can finish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bidding work of agency. This paper first on the current building project bidding procedures discusse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current bidding system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and the analysis of its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reform, and discusses how to do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key points.
Keywords: bid/bidding documents, engineer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制常见问题
1.1评标方法中的合理低价法结果不尽合理
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且未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准确的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更无法确定其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进而导致其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1.2评标方法中的综合评价法容易暗箱操作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但由于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一旦专家评委和业主对某投标单位有倾向性,这就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有可能滋生腐败。另外,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因此串标、联合保标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1.3 不正当竞争
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使之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下,投标人通过策略提高某些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同时降低某些可能减少的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达到增收创立的目的。目前,这种报价方法在国际工程招投标中使用非常广泛,但国内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则就极易出现不平衡报价未加予澄清,即属不正当竞争。
1.4 现行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法判别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由于受专业信息和评审专业能力的限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资源互不对称,而双方都无法识别。如招标人的资信投标人难以获得,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理水平,仅由书面资料和几次交流难以摸清底细。
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制的完善措施
2.1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加快工程招投标管理
这是改革工程造价体制和评标方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可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且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中心,也是建筑市场主要机构之一,肩负着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直接起到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龙头作用。因此,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的同时,加快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使评标定标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有形市场的信任感。
2.2 加强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要使建筑工程评标方法更为规范化,则应加强其自身的信息化和企业信誉及资信的管理,使之能够及时了解招投标双方的有关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其法律化管理和合同管理,使得评标过程能依法行事并能按约定严格履行承诺。
2.3 与现行的招标方法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势在必行的发展方向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其为将工程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施工企业、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全面放开,并最终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决定工程价格。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有利于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4 合理的招标程序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其招标工作程序为:在招投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首先应聘请估价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而估价人员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依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清单的内容应依据设计深度、质量要求以及便于计量的原则进行编制。另外,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分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进行简单地复核,如果没有发现大的错误,即可考虑方方面面的与工程有关的因素进行报价;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误差较大,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并得到广泛使用,但也由此显露出了过去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因此,为了能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应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提高招投标的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信息化工作;加强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制度中的实现等。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同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规范性也对建筑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将会直接影响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进而影响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因此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运行机制进行规范管理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交易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
如今的建筑市场地方法立法较早,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无法为飞速发展的建筑行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具雏形,但是场外交易、规避招说男形仍在暗中进行。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也未得到完善,某些承包商的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不够清晰,各种规模的承包企业在同一水准的平台上竞争,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混乱。另外招标单位缺乏严格的投标资格审查标准,导致众多不合格投标单位涌入建筑市场,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带来隐患。这些问题都表明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与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1.2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建筑行业招投标机制的运行催生了招标这一行业,这些机构因为保证了招标的质量、提高了招标的效益,所以发展迅猛,前景良好。但是该行业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社会认识、工程招标机构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存在滞后的问题,招标机构需要通过加强本企业的工作建设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机制仍在发展当中,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缺乏规范。比如建设业主的行为不能有效地得到制约,压价、欠款、吃回扣等行为给承包商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当然承包商非法转包、拖延工期、拖欠工资、粗制滥造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是建设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祸患之源。
1.3招投标中存在严重的职务犯罪
建筑行业是一个利润极高的行业,在利益的驱使下,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挪用公款等非法事件频繁发生。投标商为了项目的承包权进行行贿,掌握建筑工程大权的人受贿,招投标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工程投资方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这种权利导致建筑市场交易不再公平公正,也导致了严重的职务犯罪,现象在建筑行业里也越来越常见。
2.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的措施
2.1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是由工程建设业主、工程承包商和建筑产品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其中工程承包商是最为活跃的一个要素。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工程建设业主可以通过完善的投标、中标制度选择最为合适的承包商中标,杜绝了行业内不公平不合理的中标现象。为了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业主、工程承包商和建筑产品这三个基本要素都必须公开招标投标,在交易过程中秉持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需要在完善的建筑市场体制运行,竭力消除投标发展中不均衡的现象,保证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
2.2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进行,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这一层面上来讲也是法制经济。通过立法、严格执法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消除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有的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补充与完善,各地政府也要根据地方特点修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然后才能将建筑工程的有关秩序和招投标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下来,达到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目的。
2.3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机制
招标机构够可以弥补业主招标的漏洞,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招标机构利用自身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特点以及系统的信息、丰富的经验,对每个招标环节进行严谨科学的策划,提高了招标的效率,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机制对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2.4建立专业的评标专家队伍
Keywords:projecttendingandbidding;valueengineering;evaluation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71-02
1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
价值工程(ValueEngineering简称VE)的基本思想就是要求以寿命的整个周期所需要的最低消费来实现一些必要的功能,而致力于功能分析的全部组织的活动。价值工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以最低的成本得到产品最高的价值,亦即实现其应该具备的必要功能。因此,价值、功能和成本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价值(V)=功能(F)/成本(C)。公式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客观地反映了用户的心态,都想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因而必须考虑功能和成本的关系,即价值系数的高低;另一方面,又提示产品的生产者可从下列途径提高产品的价值:①在保持功能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②在保持成本不变情况下,提高功能水平;③在提高功能水平的同时,降低成本;④成本略有提高,功能水平大幅度提高;⑤功能水平略有下降,成本大幅度下降。
2现行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建设工程分派任务的主要形式就是工程招投标。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招标人的价值目标,招标人一般都会根据工程投标的方式来决定投标人。而招标人根据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进行系统分析,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分别是:质量、工程和投资目标三点。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其中对立关系主要表现在: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较高,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进行工期建设;如果为了抢时间、赶进度,为了最短的时间来完成工程项目的话,最后肯定会使得工程质量下降;如果为了节约费用、减少投资,这样就会使得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降低。统一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为了提高进度急需要采取措施,就是适当提供经济条件,增加投资数量,这样既可以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缩短工期,还可以使项目尽早投入使用,投资能够尽早回收,也能提高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经济效益;适当提高项目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这样虽然会造成一次性投资和建设工期的增加,但是项目动用后因为质量好,会节约经常维修的费用,从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机场的评标过程中,我们主要受到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以及招标中心的监督等人为因素的制约。因此评价方法的构成因素和各因素所占的权数得不到固定,而投标人的信誉、能力、业绩等不易量化的因素较为主观随意,在投标过程中一旦预,就会使得建设单位出现倾向于某个有利的投标单位,以此导致不合理现象的出现。而已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下,往往造成有漏项的投标方很有可能中标,而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投标方反而不能中标,最终形成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引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和结算中扯皮,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总投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就要从价值工程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理论出发,将价值工程合理的引入评标机制中来,使之有效地和技术标评审有机结合起来,避免上述弊端的出现。
3价值工程应用于招投标
将价值工程引入工程招投标并非完全推翻现有的方法,而是在综合评价法的基础上,不设评标基准价,这样能够使经济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进行量化,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决策的干扰。这样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能相应的进行两个方面的划分,即技术标和经济标两方面。其中技术标里边只要包括工程的施工方案、工程施工工期、工程施工质量等相关内容,而另外一个经济标内容主要就是投标的报价价格。对于投标文件的审查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首先就是对投标方案中所设定的质量内容进行专业的评审,其次就是对投标方案中所设定的成本方案进行专业评审,最后还要对投标方案中所设定的工期目标进行专业评审。这三个方面内容主要也是招标人的价值目标所包括的主要内容。3.1功能评价系数综合工程特点以及招标人的需求,对投标方案进行功能分析,采用综合评价法所得的数据计算第j个投标人投标方案中的第i项价值目标的功能评价系数Fij。
F=(1)
公式(1)中,f是第j个投标人第i项价值目标(质量、投资和工期目标)的综合得分。
3.2成本评价系数依据各投标人的经济标(即投标报价),计算各投标方案的成本评价系数C。
C=(2)
公式(2)中,c是第j个投标人关于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
3.3价值评价系数根据功能和成本评价系数,可以计算第j个投标人第i项价值目标(质量、投资和工期目标)的价值评价系数V。V=(3)
3.4综合价值评价系数根据工程项目和招标人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各价值目标的权重系数βi,在此基础上计算各投标方案的综合价值评价系数Vj。
Vj=(βi×Vij)(4)
公式(4)中,βi是工程项目各价值目标的权重系数,各价值目标权重系数之和为1。
3.5价值排序比较各投标方案的综合价值评价系数Vj,通常Vj越大的投标方案竞争力越强,据此可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4案例分析
以某电力工程项目为例进行分析,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最符合自己价值目标的投标人。参与竞标的单位有五家,其中由于某种原因有两家单位出现废标未能进入项目评标阶段,另外的三家的投标方案顺利进入项目评标阶段接受经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定进一步选出最优投标方。在综合评选中根据电力工程本身的一些特点,最终确定了本电力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技术和工程进度目标所占权重为4:5:1,试选择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相关数据见表1和表2。
根据各投标单位投标方案的综合评价得分和投标报价,进行价值评价系数的计算。
4.1计算功能评价系数Fij我们根据各单位投标方案的综合评分可以得分,计算第j个投标人投标方案中的第i项价值目标的功能评价系数Fij。而我们从上述所给的数据不难看出,甲单位的功能评价系数:F11=■=■=0.324。同理,可计算其余各投标方案功能评价系数,如表3所示。
4.2计算成本评价系数Cj根据投标方案的投标报价,我们可以计算出甲单位成本评价系数:C1=0.338。同理,可计算其余投标方案的成本评价系数Cj,如表4所示。
4.3计算价值评价系数Vij和综合价值评价系数Vj由功能评价系数和成本评价系数,我们可以计算出第j个投标人第i项价值目标的价值评价系数Vij。由条件可得甲单位的价值评价系数:V11=0.959。再由项目价值目标的权重系数βi,可计算甲单位的综合价值评价系数V1=0.959×0.4+1.013×0.5+1.015×0.1=0.992。同理可得其他投标单位的价值评价系数Vij,如表5所示。
一、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发展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决定取舍。
(三)其它不规范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公开招标的不发招标公告,实属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再邀请几个投标单位投标,俗称陪标。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防范措施
(一) 加快立法进度,执法力度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管理机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评标。在招 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
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各种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规范和作弊行为,严把招标评标关,目的是防止各种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长效安全。
一、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控制公共工程建设投资预算与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实行。而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建筑企业开始具有经营自,承发包双方逐步成为平等的交易伙伴,招投标制度也开始被逐步引入我国建筑市场。1980年开始实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公开招投标试点。1985年6月14日,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全面推行公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这种方式。2000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2011年11月30日原则通过审议,这些都为我国公共工程建设行业的国际化规范发展打下基础。
二、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伴随我国近20年来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的加大,这些投资也一度成为刺激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然而这些项目建设并未因为引入了招投标制度而变得更加令人满意,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频发,公共项目背后的频现。其中,在招投标环节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也不断出现,由招投标不规范导致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且通常伴随经济腐败问题,归结为以下问题:
(一)招标方与投标方合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一方面,招、投标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合法运作规程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招投标流于形式,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没有任何破绽,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二)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在投标过程中,各投标方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而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豆腐渣”工程,或者待到开工后以各种理由要求招标方追加资金,或者延长工期,导致决算时工程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投标原本的意义。
(三)投标方合谋。在投标前,投标各方之间统一制定投标高价,由此轮流中标或由中标单位再来发包共同完成项目,导致变相垄断市场降低市场效率,进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存在的原因
以上问题存在于我国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经济学根源及我国监管体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学分析
公共工程作为一种产品,从供求关系看,公共工程产品的供应者为承建商,公共工程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为广大社会公众,相关政府代为购买。同时公共工程建设具有供求的时滞性与投资周期长的特点,作为公众委托人的政府官员,容易被工程承建商收买或直接与承建商合谋,表现为,承建商从政府官员或其他者手中拿到高额工程建设款,政府官员或其他者从承建商那里拿到巨额工程回扣。但就投标方的合谋与恶性竞争则是任意类似产品市场中的卖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影响市场效率的不合理行为。
(二)监管原因分析
在我国,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样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主体,并且各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直接导致制定法规者、执行者、监审者由一人担任,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难以形成严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机制。造成一些部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本部门获取利益,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国家法律、法令,大搞条块分割和行业保护。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
从公共工程项目建造这一行为经济责任关系来看,广大民众是资源(自然资源及公共财政)的所有者,公共工程项目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广大民众,但广大社会民众必须委托相关政府官员或其代他理者购建公共工程。为了防范在这一过程中出现错误和舞弊,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就显得合理和必要。
从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除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台湾地区则是由审计部起草招标采购法。结合我国实际,可行的方式是将招投标中的第三方审计监督职能赋予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署及其地方各级单位),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审计人员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开展具体工作:
(一)招投标前审计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检查文件、观察、询问等方式获取招标条件、招标方式等相关信息。审计内容如下:
1.招标条件
审查项目的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如: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
审查确定招标方式。如果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是否已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公告后有无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如果是邀请招标,应当审查业主是否已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审查确定招标是自行办理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若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招标程序
检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己获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审核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了解招标单位是否已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审核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审阅开标会议的公证书和现场记录;审查出售、分发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询问评标小组人员,了解评标依据和标准,判定理由是否充分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标底
检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是否准确完整合理以及标底的保密性等。
5.投标单位资格
审核投标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其投标资格,资质等级、社会信誉、施工质量、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等相关方面是否达到要求。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招投标中审计
主要是对以下三个环节的审计:
1.开标
审计重点是确定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核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2.评标
该环节的审计的重点在于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评委是否能够公正评标等。
3.定标
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乎规范,是否优价中标,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等。
(三)招投标后审计
招投标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披露,并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要对合同签订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与定标有不符之处;监督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五、结语
作为由国家政府事业机构从事的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关乎国计民生,意义重大,而其种种特殊的固有属性又导致其在建设过程中更容易出现低效率、腐败等问题,导致重大不利后果,因此,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高效的管理方法、先进的管理技术来应对各种风险。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作为一种国际较为普遍的制度安排,是预防各种问题的第一关,其中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对招投标的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的监督,以期使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达到更好的效果,进而为我国建筑市场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晓.意大利的工程建设管理[J].人民长江,2001(12).
[2]刘旭辉.强化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J].当代审计,2002(5).
[3]王椰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16).
[4]李慧敏,平咏梅.浅议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J].内蒙古财会,1999(4).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建设项目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6]朱军林.刍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J].机电信息,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