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36: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务一体化监督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医院内控的整体环境较为薄弱,相关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着不足
过去,我国的经济体制一直以计划经济为主,很大一部分医院仍然是采取经验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已经习惯了行政指挥,轻视内部控制的工作,而且重视医疗技术、医疗团队建设,忽视财务管理建设的问题较为普遍。部分医院即使建立起内控制度,也缺乏一定的执行力,甚至有些内控制度根本就是虚设,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不足,以及人员素质存在缺陷等。
(二)内部控制的成本较高,使内部控制工作受到制约
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想切实有效地实行,就必须要有严密的、合理的控制程序作为保障,但是每一个程序在执行的过程中都需要支付一定量的执行成本。第一,内部控制系统在建立的过程中,需要设置关键控制点,用来保证运行的效果,从而更好的达到控制的目的。但是,医院领导者一般不希望在这些方面增加过多的财力与物力,这就使得内部控制在发展中受到一定的制约。
第二,职能部门的工作者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不坚持相关原则,使得内部控制的关键点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三)医院内部在会计控制方面缺乏健全性
现阶段,我国部分医院已经逐渐建立起内控制度,但是缺乏健全性,这使得相关部门的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无章可循。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医院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部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使得内部控制缺少时效性,没有将会计控制的作用发挥出来。
(四)医疗体制改革存在一定问题
1、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渐缩小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职工享有医保的人口比例仅为30.2%、公费医疗仅为4.0%、商业医保为5.6%、劳动医保为4.6%,而没有医保的占到了44.8%;我国的农村参与合作医保的人口比例为9.5%、社会医保3.1%、商业医保8.3%,未参加医保的占79.1%。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真正享受医保的人是极少数的,医疗保障的范围在逐渐缩小。
2、医疗本身的公平性下降
目前,我国的医保制度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城乡地区、社会阶层之间受到医疗保障服务的差距逐渐拉大。当医疗体制进行改革之后,我国城镇中的弱势群体逐的脱离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一些承担力有限的群体恰恰要自己去承担医疗费用。加上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使得我国医疗服务的公平性逐渐下降。
(五)药品销售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药品在销售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我国药品零差价的相关制度相继出台。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问题不断,当卫生院被要求零加价的售卖药品时,为了能够激励卫生院采购中标的药品,各大药企都决定以返点和回扣的手段作为营销策略。零差价制度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加价率政策,它存在的弊端是:药价只要越高就会越受各个医疗机构的青睐。这样的话,虽然卫生院无法加价赚钱,但是它可以通过返点与回扣的手段以谋私利。除此之外,医院的医生会受到利益上的损失,医生减少了灰色收入,但是一些医院的院长或者是领导可以通过购药赚取更大的返点。久而久之就会使得医院的医生缺乏工作的积极性,甚至选择跳槽,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发展。
二、强化医院内控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合理改善内控制度环境
医院的相关领导以及员工应当通过学习与培训,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因为只有管理者自身能够提高认识,意识到控制责任,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内部控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领导应当改变传统的“家长型”管理模式,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除此之外,领导者还应该根据医院发展的特点,合理地改善医院内控的环境,完善法人结构,并且要对医院的未来走势与发展前景有所把握,据此明确医院内部各个机构的相关职责。
(二)遵循相互分离、定期转换的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在于不相容的职务要保证相互分离,例如:银行在印鉴的管理上、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的相关责任、采购工作的相关职责等,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定与约束,保证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另外还要让每一项业务都能纳入到授权管理的范围之内,让各个管理层之间的权责更加明确,合理的建立与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
(三)构筑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建立严密的监控防线,贯彻以防为主的思想。医院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建立起明确的业务处理权限,以及相应的责任体系,保证每一项业务在处理时都能有相关的责任人对其负责。
第二,医院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时候,要建立起以堵为主的检查防线,保证会计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每一岗位、每一项业务都能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核查,并且要将检查的工作纳入到程序化与标准化的管理范畴之内。
第三,除此之外,医院还要建立起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完善现有的稽查部门、设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等,并要在此基础上,利用落实举报、离任审计、审查监督会计报表等手段,对医院的会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与管理。
(四)建立起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要想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最主要的核心就在于货币资金,医院对于货币资金一定要采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保证货币资金在使用上的合理性。医院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账户的开立,防止多头开户现象的出现。设定专人定期对银行的存款进行审核,同时要严格的进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票据的管理,特别是空白支票,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办理资金支付等业务。
(五)创新思维,找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渠道
1、增加政府投资,扩大医保覆盖面
政府承担着社会公共卫生、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等责任,这就需要政府要在经济与政治上对医院进行支持。因此,政府应当增强对医疗企业的投资,扩大医保范围,保证城镇所有的就业人员都能享受医保政策,还要在农村推广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争取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一般对现有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公共性与准公共性,以及以理性这三种标准进行划分。公共性的医疗机构,例如疾病防治中心,这部分医疗机构可由政府直接管理;准公共性医疗机构,这一类机构不能完全是由政府进行投资,更不能完全的进行市场化运作,应当在社会上招募社会投资,一般由国有投资为主,从而让此类医疗机构能够运转起来;营利性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以民办为主,由私人或者是国外资本对其进行投资,并且要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回报。
3、实行医药分家的制度
一、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陆续出现了从强势行政到公共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等新的管理理念。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它的职能是以管理为特征的。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网络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美国联邦税务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现代化工程、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等项目,使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更加及时与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另外,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充分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总结和分析,以支持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服务决策。
(四)多样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美国建立了对纳税服务的效果进行严格监督的考评机制。除了税务部门内部加强监督外,还建立了强大的外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打分,并将纳税人的评议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又如英国,建立了结果导向的个人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和工作标准,把目标完成与薪酬紧密联系起来,以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客户服务时限、网络服务工作标准、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和纳税人评议制度等。在每年年终的时候,都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要达到纳税人满意度的各项指标参数。
(五)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争相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例如,英国一直开展“税收志愿者行动”,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税制改革委员会(litrg),这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组织。会员们以电话回复、上门办理形式为老年纳税人办理税务手续;同时,此委员会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群体发放办税指南并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为低收入者争取应享有的税收优惠项目。
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税务顾问部门,主要负责税收遵从、审计支持、税收筹划、税务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等工作,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在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和律师的相关资格后,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该部门的设立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也设立了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如助老税收咨询委员会,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费提供税收咨询的,普遍受到各国纳税人的欢迎。
三、对纳税服务国际经验的借鉴
由于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纳税服务的实践现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的纳税服务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一)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在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快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首先,在实际税务工作中,要深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理念,使税务管理逐渐从监管性质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质转变,纳税人从被监管对象向顾客转变,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其次,税务部门应着眼与社会整体效益,努力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努力着手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纳税人的主要权利、税收征纳双方矛盾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等内容,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也要增强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充分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其为纳税服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科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级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体系。
(四)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国际纳税服务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可对服务的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纳税服务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规范对纳税服务的监督考核。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纳税人投诉、信息系统跟踪统计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满意度的资料数据,并将结果与纳税服务部门的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员的薪酬与晋升挂钩。
虽然学习国际发达国家在治税理念、组织机构的重组、税收征管的高效程序、税务文化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现阶段构建纳税服务体系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应盲目追从,应在充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借鉴与应用。
[参 考 文 献]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网络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美国联邦税务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现代化工程、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等项目,使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更加及时与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另外,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充分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总结和分析,以支持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服务决策。
(四)多样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美国建立了对纳税服务的效果进行严格监督的考评机制。除了税务部门内部加强监督外,还建立了强大的外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打分,并将纳税人的评议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又如英国,建立了结果导向的个人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和工作标准,把目标完成与薪酬紧密联系起来,以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客户服务时限、网络服务工作标准、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和纳税人评议制度等。在每年年终的时候,都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要达到纳税人满意度的各项指标参数。
(五)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争相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例如,英国一直开展“税收志愿者行动”,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税制改革委员会(LITRG),这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组织。会员们以电话回复、上门办理形式为老年纳税人办理税务手续;同时,此委员会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群体发放办税指南并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为低收入者争取应享有的税收优惠项目。
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税务顾问部门,主要负责税收遵从、审计支持、税收筹划、税务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等工作,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在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和律师的相关资格后,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该部门的设立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也设立了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如助老税收咨询委员会,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费提供税收咨询的,普遍受到各国纳税人的欢迎。
三、对纳税服务国际经验的借鉴
由于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纳税服务的实践现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的纳税服务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一)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在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快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首先,在实际税务工作中,要深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理念,使税务管理逐渐从监管性质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质转变,纳税人从被监管对象向顾客转变,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其次,税务部门应着眼与社会整体效益,努力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努力着手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纳税人的主要权利、税收征纳双方矛盾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等内容,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也要增强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充分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其为纳税服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科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级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体系。
摘 要:当前,随着税收征管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不断推进,退税评估日益成为税务机关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其地位在整个税收业务工作中日益凸显。但目前退税评估大多独立于“一户式”纳税评估之外,无论从资源整合上还是评估效能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征、退税纳税评估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整合征、退环节纳税评估,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 :退税评估;征管漏洞;出口退税;“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09
1 整合征、退纳税评估,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的意义
1.1 相关概念阐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一户式”纳税评估,是依托于现有的计算机网络信息,集征、退、查于一体,将多个应用系统所产生的涉税信息集中整合,按纳税人各项基础性信息进行个案分析、综合评述、个性化处理,通过网上实现面向任何一个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查询、处理并自动生成综合评价报告和等级评定结果。
1.2 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的意义
退税评估应该是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的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将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之中,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科学完善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其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数据系统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管理和存储。评估人员通过对这部分数据的分析,对纳税人税收发展的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对纳税遵从状况给予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评估和判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有效、科学、严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严防出口骗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征、退税纳税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推行在专业评估、分析、监控、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出口货物的征退税一体化综合管理工作。为更加符合增值税链条管理的要求,也为实现征、退税部门统筹共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尝试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将退税评估有效地融入过往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为加强征退衔接和推进征退查一体化发挥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目前“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一户式”评估体系不完善
当前,一些纳税评估人员虽然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缺乏准确的理解。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内涵理解不足,对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将退税评估与纳税评估看成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未能认识到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中必须有效地融入退税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作用和价值认知不足,部分评估人员往往认为“一户式”纳税评估仅仅是一件案头的税务审计工作,只是简单地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而不能予以认真的分析,并通过逻辑上的兑契关系发现相关疑点。同时,退税评估人员由于身兼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或审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为由而不进行实地核查,未能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名义上已经开展,但实际中发现问题有限,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次,“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缺少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引,纳税评估工作常常无章可循,变得比较随意,在增加了评估难度的同时,也让评估人员对退税评估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
2.2 退税部门开展的退税评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征税和退税部门同样各自为政,分别从自己的专业立场对出口企业开展评估业务,而不能借助对方的力量,通盘考虑问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效。因此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的拳头必须和征税评估的拳头绑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 纳税评估人员专业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门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税业务复合型评估人才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丰富经验和娴熟业务的税务人员才能胜任。而目前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紧张与高速增长的业户数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评估人员往往需要兼任税源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同时大多数评估人员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征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缺乏对出口政策的学习,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有畏惧心理,其纳税评估往往不能从征退一体化的角度来考虑;退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长期从事退税业务,对相应征管业务的了解也极其欠缺,无法从林林总总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从而发现疑点挖掘出深层次的问题,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强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对“一户式”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建设精通征退税业务的“纳税评估人才库”。
3 整合退税评估到“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建议
出口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要运用信息化的、科学的分析方法,来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因此,把出口退税评估整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当中,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整合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应该遵循“两个体系、两个整合、两个建库”的工作思路。
3.1 形成和规范“信息收集体系、分级预警体系”两个体系
(1)信息收集体系。评估综合管理人员在已确定的评估项目基础上,借助“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对个案纳税人通过监控指标进行具体分析预测,去伪存真,筛选判别,对有疑点问题的,确定为评估对象。建立信息收集体系,有利于及时了解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货物国内流向异常、新增出口货物金额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四小票”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产品等情况,深入分析、评估,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发展态势。
(2)分级评估预警体系。运行模式为:一是根据预警系统信息,确保完成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确定评估对象,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如:对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连续两次预警、生产企业免抵退比例异常预警等项目,必须作为评估对象,通过评估程序对企业进行退(免)税评估;三是根据预警企业评估情况,确定重点评估行业,并以重点行业评估为突破口,发现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3.2 将退税评估的指标和方法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中,使两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过把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之中,将退税评估和征税评估管理办法整合为“一户式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现对出口企业纳税评估的一体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相关岗位设置,建议税务机关设置纳税评估分析岗、评估处理岗和评估复核岗,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退税评估机构。在确定岗位人员职责时,规定相关岗位人员不得兼职。加设评估复核岗位,对结论需要整改及相关指标异常的设置复核时间,定期跟进,对评估结论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进问题的被评估企业作暂缓退税或移送稽查处理。这样做,一是保证退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执法机制。
(2)信息的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现有的CTAIS平台或设置“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相应信息,方便评估人员及时、便捷地获取。评估人员通过全面的分析平台中出口企业的征、退环节的各项数据,发现疑点环节,做出相应的评估方案。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查看账册凭证,认真记录调查核实情况;然后针对每户评估企业制订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评估指标分析表、评估报告等。再将评估结论反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中,分享评估结果,方便征、退税管理部门了解出口企业的最新动态。
3.3 建立有效的资源库,夯实“一户式”纳税评估的物质基础
(1)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人才库。人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2)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涵盖内容,一方面是全部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和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征退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是评估的工具,包括评估模版、评估工作指引、工作要求等。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应做到实时更新,并能做到自动初步筛选后提供关注的信息企业、信息商品和信息指标。一般情况下,要求退税评估选户名单占整个纳税评估户数任务的10%。
参考文献
1 潘玉艳.个体工商户税收漏征漏管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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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关 键 词物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带动了物流产业的形成。摩根。斯坦利亚太投资研究组在其《中国物流发展报告》[1]中指出:中国每年的物流费用超过2000亿美元。据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将以每年16%-25%的速度发展。物流产业的迅速扩张不仅是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的加速器,同时也是微观经济一个新的利润增长源泉。然而,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瓶颈。
一、当前物流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重复征税严重,导致物流企业成本过高。1991年我国社会物流总成本相当于GDP的24%,2003年缩小到21. 4%.尽管有所下降,但这一比例仍然比美国、日本等物流发达国家要高出1倍多[1].我国现阶段物流企业物流运作成本过高,除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外,税收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政策带来的过高成本体现在重复纳税现象严重和企业内部所得税合并两个方面。
外包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特色之一,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纳税时除运输费用外,其余费用均不能在外包收入中扣除,这就使得对除运输费用外的外包中的其他应税行为进行了重复征税。例如,在物流企业中,仓储通常要占到15%-20%[2].如果物流企业将某一地区的仓储业务外包,该企业与外包企业就不得不分别对这同一项业务同时纳税,这种重复征税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税收负担。中国物流业重复纳税的现象严重,中远、中储和华运通等多家物流企业都曾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这一问题。
与外包特色相比,发达的运送网络更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独家竞争优势。发达的运送网络首要要求便是覆盖面广,但依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各地分公司均需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税,各分公司之间不能合并纳税。这使得企业集团内部盈亏无法互补,无疑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形成了运送网络覆盖面越广,则企业所面临的税负可能越重的局面,使得现代物流企业竞争的优势无形中成为了税收筹划中的劣势。
2、流转税计税基数不合理,阻碍物流一体化进程。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系统中人为分割过多,使得现代物流无法发挥其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制规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务是集成化的。“物”由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多种渠道,而这期间包括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甚至包装等等不同的过程。如果按照现行税制,人们不得不把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的各个环节人为的拆分开来,这不但不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还有可能制造一个纳税的漏洞,使得一些物流企业倾向于将适用较高税率的营业收入转移到较低税率的应税业务中去,造成物流企业之间税赋的不平等。
此外,由于国家规定具有运输许可证的正规运输公司才能去税务局购买可抵扣的运输发票,以至于为了运输发票抵扣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一些功能相对单一的物流企业纷纷改名为运输企业,一些综合性的物流企业也把运输业务单独分离出来成立名义上的运输公司。这不但阻碍了物流业的一体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还破坏了物流业已建立的一体化业务,使物流业整合的效果削弱,不利于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
3、内外两套税制,阻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发展我国的物流产业,政府必需重点扶持以国营或民营为主的内资物流企业,培育我们自己的品牌,这才是我国物流产业长足发展的根本。然而,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使得我国刚刚起步原本已不占优势的内资物流企业又被外资企业落下了一大截。内外企业税赋统一问题是近年来呼声最高的税改焦点之一。现行税法规定,新办的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可享受一免一减半企业所得税,新办仓储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而经营货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则可以享受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倾斜政策当初的确在引入外资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它在完成了特定时期的使命后,如今已开始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调整
1、调整流转税政策。(1)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营业税基数将除运输费用外的其他项目的外包支出列入可扣除项目,可以从根本上解除物流企业在外包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2)要统一物流业主要业务的税率,避免纳税环节上存在的漏洞。例如可以将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的税率进行统一。统一后的税率建议按5%征收营业税。虽然物流业是微利性行业,毛利只有4%至5%[3],但考虑到如果按照新的营业税基数计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收入,故针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不应再降低。(3)针对增值税政策对现代物流的不适应,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征税税率与税收抵扣扣除率之间的较大差异。我们应当缩小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可抵扣率之间的差距,以使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不复存在,消除其进行违法操做的动因,从根本上解决在物流综合服务中的暗箱操作问题[4].二是物流企业领购运输发票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措施是起草税改方案,并启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的启用将会解决综合性物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进而降低物流成本。
2、统一所得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所得税”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二是统一内外物流企业所得税负。2004年8月5日由九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可以使企业进行内部盈亏互补,进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使得具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充分的发挥它发达运送网络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物流企业培养发展大型的运输网络。
内外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所得税税收体制改革才是促进公平税负的根本。只有我国税务机关完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这个问题才能迎刃而解,物流企业作为中国众多内资行业企业中的一员才能免去由于税收政策倾斜带来的不公负税,同时与外资物流企业站在同一政策起跑线上,最终以经营论成败。
另外,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无论是内资或外资,税收优惠都是针对传统的运输或仓储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而事实上,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国家促进产业发展最常见的手段,其效果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所以,若要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势在必行。初步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置多档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是使所有物流企业笼统的遵循一个优惠项目。例如,可以将以综合物流业务为主的物流企业放在在多档优惠政策的顶层,将单一功能的物流企业放在较低档。这样的分布使得重轻有别,不仅可以大力扶持一体化运作的综合物流企业,还可以鼓励传统物流企业积极向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转化,推动我国物流产业的升级。
3、完善税收管理措施。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是相互相成的,没有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再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无法有效进行。我国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等一整套规定,统一了我国运输企业自开、代开的货运发票,规范了增值税抵扣秩序。其中新推行的发票信息采集系统使得地方税务机关与国税机关的信息集成起来,实现了对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信息与客户抵扣增值税信息之间一致性的监督。建议在启动“全国物流业统一发票”时,可以同时引入此信息系统,以使税收管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保证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运输业务也属于物流业范畴,所以实际上没有必要同时运行运输业与物流业两套极为相似的信息采集系统,只要将运输业作为一个子系统纳入物流业系统便足可发挥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这样不但可以节约税收管理成本,还有利于促进物流产业的整合升级。
「参考文献
[1]丁俊发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2003-2004)[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一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各国政府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人们日益对公共部门管理现状不满,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思想主张概括为:一是在公共服务中,把公众视为顾客,建立顾客导向型政府,将顾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府工作质量的标准;二是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注重效率和质量,力求投入最小效益最大,强调绩效管理;三是强调市场导向,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从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重新明确征纳双方定位,视纳税人为顾客,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税务机关的角色也从执行税法,把纳税人看成监督的对象转变为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机构。
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该找准纳税服务体系的定位,同时,应努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咨询、举报及投诉和建议的途径,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经济、便捷的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从内在机制上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的系统,是以遵守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依托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保障,通过不断充实合创新各种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工作体系。
二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主要承担淮安市淮阴区范围内地方税收、基金(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任务。淮阴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靠制度强管理,用文化聚人心,以创新求突破,着力营造依法治税的政策环境、和谐高效的服务环境、管理规范的体制环境、争做一流的人文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连续7年在全市地税系统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税务机关必须转变以往“重监管、轻服务”的做法,树立“大服务”观念,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纳税人。基于这样的认识,淮阴地税局注重以人为本,树立征纳双方平等地位,坚持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在深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服务手段更加先进,服务效能更加凸显。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税法宣传方面,依托报纸电视等资源扩大宣传渠道。抓住每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材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收宣传。
第二,在纳税咨询方面,将全区地税局咨询电话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初步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12366纳税服务综合性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在办税服务厅建设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大厅功能进行划分,分为自助办税区,咨询辅导区,等候休息区及柜台叫号管理系统,营造了简洁高效、文明和谐的办税环境氛围,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第四,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淮阴地税局于2009年4月成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2009年5月成立了“纳税人之家”,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等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第五,在建立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方面,通过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加以回复。此外,按照行业将个体户及企业分类进行管理,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重点税源企业加大需求管理力度。
第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改进纳税申报和缴款方式,积极推行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为一体的“税库银联网”实时在线,大部分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
第七,在社会协作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与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初步建立了与税务行业如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促进了整体纳税服务效率的提高。
该局在加强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有力的促进的征管质量和纳服效率的提高,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服务体系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表现在:服务观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各项纳税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收咨询辅导工作不到位;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不高、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及需求把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淡薄。部分税务人员对优化税收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服务及平等服务的意识,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二是纳税服务体系缺乏各种相应完善的配套措施。主要表现在,缺乏纳税服务相应的宣传及咨询机制,把握纳税人的需求不到位,纳税服务程序缺乏规范性,纳税服务流程繁琐,缺乏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和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税收服务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制约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税务人员职业修养和素质能力还达不到相应的要求,税务业服务尚未深入开展等。
三
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以纳税人为顾客导向的纳税服务理念,建立顾客导向型税务机关,从思想上改变原来的把纳税人看成是监督打击的对象,变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
首先,以纳税人为本,树立全新的税收服务理念。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增强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税务管理观念要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税收征管工作也要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方向。因此,必须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顾客意识”,将立场转移到纳税人一方,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逐步建立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
其次,建立相关纳税服务配套机制及相应措施。
第一,建立税法宣传机制。采取适合不同纳税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管理规定和办税流程。依托办税服务厅建立“纳税人学校”,定期开办新办企业辅导班,提高企业自主办税能力。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整合宣传资源,结合本部门税政,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在电视、电台投放公益广告,做好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淮阴区地税“蓝色快车”服务品牌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使宣传活动不仅局限于每年的税收宣传月。采取多种形式发放不同类型的宣传品推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服务。增强宣传品的可读性、可听性、可视性,以生动、形象、感染力强的形式传播给纳税人。
第二,建立纳税服务咨询机制。完善升级12366纳服热线平台和短信平台,推行网络咨询,规范统一功能模块,拓展12366服务功能,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身的12366综合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涉税信息,综合查询,涉税提醒和接受涉税举报和投诉,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地税机关的建议等。淮阴区纳税咨询工作重点就是要找准纳税人的需求,并规范咨询制度,并将全区咨询电话全面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全面建设江苏地税12366“统一入口、分类处理、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集中式咨询服务模式。
第三,完善办税服务厅各项制度的建设。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倡导经济、效率、效能的理念,在整合我们办税服务资源时,应充分体现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淮阴地税局在严格执行《淮安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已经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并设值班长坐席。建议目前急需设置专门咨询岗位,受理前来大厅办税的纳税人各种涉税问题。
二是完善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及评价机制。以往税务机关十分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对纳税服务考核目前还是空白,为了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内部管理效率,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淮阴区地税局引入公共管理系统,窗口人员过系统管理软件,实现排队叫号机与服务质量评价器及窗口计算机一体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激发一线人员的办税热情。
办税服务厅在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机制。新公共管理则倡导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尤其是纳税服务的评价,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始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因此,完善现阶段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应从纳税人的满意度为基础,认真倾听纳税人的呼声。
三是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窗口人员是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具体执行者,工作人员的素质体现了纳税服务的水平,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用人环境,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并倡导团结、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更优的人才保障。
第四,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平台并完善纳税人需求机制。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起贯穿税前、税中、税后全过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包括“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和“纳税人之家”,发挥其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交流座谈会、税收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新公共管理注重把握顾客的需求,这一理念体现在税务部门即在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也是税务部门的顾客。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必须密切关注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从把握纳税人的需求出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获取纳税人需求信息,掌握需求的变化,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措施,以此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因此建立一套灵活反应、多渠道、个性化的纳税人需求机制尤为必要。
第五,建立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整合已有的纳税服务应用系统,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功能齐全、数据共享、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税服务厅”。采用省级大集中模式,统一内外网站两个税收服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网上办税、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多项功能的建设,使其成为覆盖全区、内容丰富、功能实用的网上服务厅。进一步整合各种纳税服务平台与征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效率。通过“智能化”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信息同步。
第六,完善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推进纳税服务产品市场化。新公共管理理念倡导在政府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可以展开竞争,创造更加高效的机制,更好的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税务部门引入市场化,加大社会化进程,使税收服务走向市场,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十分必要的。淮阴区地税局在纳税服务社会化方面的进程,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它们熟悉财税业务实践,而且还应具有较强责任感、办事严谨信守职业道德等素养。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事务所合作,尽快建立地区之内的税务行业准入制度,并加强监管,促进行业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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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服务历史现状对策研究未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由此可见,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同时,纳税服务的思想观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从纳税服务的历史、现行纳税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以及纳税服务体系未来发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纳税服务的历史演变
纳税服务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帮助依法纳税等。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革命的变化和发展,各国政府均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兴起了一场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的运动,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并达到最终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目标。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于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其核心价值是把市场化的动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公共管理中来,主张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品质。突破了以往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窠臼,对政府管理产生了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对我国的影响同样也是巨大的,选择新公共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改革行政系统的样板,目前已在各地初露端倪,如建设“服务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社会”的提出,追根溯源,都是源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与政府职能转换相得益彰的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理论也随之不断发展,并在新的纳税服务理论的指导下,纳税服务的实践也在不断深化。在当今税收理论研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把税收征管体系比成一座“金字塔”,而把为纳税人服务置于塔的最底层,使之成为整个金字塔的根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完善的纳税人服务体系。近期我国也开始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把优化服务和纳税申报共同列为税收征管的基础,新征管法将纳税服务写进法律条文里,使纳税服务在现代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升,实现了质的飞跃,建立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已成为现代税收工作的重要特征。
二、纳税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纳税服务在近年来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观念“本位化”,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犹抱琵琶”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对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作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在他们眼中,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犹如“水中望月”、“雾里看花”。而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
二是服务表象化,难以得到纳税人的广泛认同
由于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以及对征管程序简化方面工作的忽略,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级税务机关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标。尽管这些努力已较以前有了较大进步,但过于追求表象化服务的做法,却背离了纳税人的期望和效率化的服务目标,也就难以令广大纳税人满意。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表象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尽管“拨开乌云见太阳”,终于将接待纳税人的机构推向前台,然而背后却缺乏一整套简洁、高效的机构支撑,使纳税服务机构往往只能应付一般性涉税事项的办理,一旦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等因素,受到损害的依旧是纳税人,纳税服务机构又会成为征纳双方矛盾集中的“焦点”。
三是职能分散化,纳税服务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税收征管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方式影响了纳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纳税人对登记程序、申报程序、缴款程序、减、免、缓、退审批程序进而整个征管程序不了解,造成因资料不全、手续复杂而感到“一头雾水”,难言其中苦衷;另一方面,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加快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的过程中,将税收执法权限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在系统内部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但忽略了对建立必要的、合理的执法程序进行探索,对外未形成一整套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职能分离,造成征纳双方工作量的加大和矛盾的增强。此外,目前缺乏有关纳税服务的纲领性文件,缺乏对纳税服务理论系统论述,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延缓了纳税服务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进程。
四是考核疲软化,纳税服务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
根据传统思维方式,税务机关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然后逐级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监控其偷逃税动向。这种心理状态,既严重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造成全社会陷入纳税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又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不会下决心建立纳税服务评估、监督工作机制。而在实践工作中,也没有为纳税人提供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的渠道,纳税服务信息反馈有效机制仍在襁褓之中。
五是服务滞后化,不能适应新形势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没有切中纳税人迫切需要的重点,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不是纳税人的真正所需,而纳税人的需要税务机关没有提供或提供的不够;“素质化服务”理念尚未形成,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且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才、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纳税服务水差较大,等等。纳税服务的现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三、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应坚持法治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效率原则、诚信原则,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与完善:
(一)更新观念体系,重新审视和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已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全面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提高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新的服务理论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版权所有
(二)改进服务手段,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进一步扩大纳税申报管理模式,提供刷卡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由选择;改善办税基础设施,积极推行城区“一窗式”、农村“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服务前移,让“窗”、“站”成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的满意场所;努力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开辟网上或12366电话语音特别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业务咨询,精心打造纳税服务的“电子平台”,提升纳税服务体系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三)创新服务方式,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按照为纳税人服务无小事的原则,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追求目标,认真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所念、所想、所需,不断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建立或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服务制度,突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方法的艺术性,努力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法规政策规定之外零收费”。
(四)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平面化多功能的纳税服务平台
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程序化建设为切入点,遵循合理简化、效率优先原则,简化行政审批,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结合点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交接流程,将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内置,利用先进的内部网络建设,实现各种组织机构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以纳税服务机构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使得税务机关的每个部门、每名干部都能按照“一窗式”的标准接待纳税人,无须再区分具体职责,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务机关不再是一个以服务厅为窗口的立体机构,而是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五)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把实现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税收服务工作的基础。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纳税人的权利,如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陈述申辩权、拒绝权、减免税申请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的实现,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和征求意见箱,聘请特约监察员,印发服务监督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渠道的畅通;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四、未来纳税服务体系的发展取向之探析
(一)加强纳税服务公共设施的建设
加大对公开设施的建设的投入,多渠道公开税收法律、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服务规范,纳税服务的视角更为广阔,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的实现。从服务的载体上,突破现行局限于办税服务厅、税收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而是将税法放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空间,改以往税务机关的基层建设过程中注重于自身的工作环境的改善的做法,向加大对纳税服务公共设施的建设投入的转变,制定规划,纳入税务部门的经费预算,以方便纳税人全面接触税收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信息,真正让税法公正化、阳光操作,以服务设施的改进来体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观念的落实。
(二)构建电子税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效率和层次
纳税服务的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力的服务总称。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目前,完善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我国也在逐步改善纳税服务,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特点,提出提高我国纳税服务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一、纳税服务的理论分析
1、纳税服务的必要性――公共财政理论
当代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市场存在缺陷,也就是“市场失灵”,世界经济发展史已证明了这一点。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公共财政作为一种财政模式,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反映了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税收与公共物品的等价交换。税收既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成本,即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对税务机关工作性质的定位。因此,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是其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
2、如何提供纳税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过去的管制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和深化。
3、建立和谐社会――税收遵从理论
根据税收遵从理论,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税收遵从成本)。纳税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以及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直接影响征税效率。税务机关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可以极大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遵从率,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二、国外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
第一,充分尊重纳税人权益,并有法律保障。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的形式赋予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美国于1966年6月签署通过的新《纳税人权利法案》和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实施的《纳税人》等都是针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防止因国家权利的任意扩张而使纳税人受到侵犯。
第二,设立专业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美国联邦税务局及各区税务局都设置了“纳税人服务处”,便于纳税人直接拜访寻求帮助,也可以通过拨打免费服务热线获得纳税咨询服务。日本各区、县税务局也都设有专门的税收宣传和服务机构,并设有专职和兼职宣传服务人员。加拿大各级联邦税务局和各个税务中心也设置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部门,免费为纳税提供税法咨询、纳税人身份判定、纳税申报辅导等服务,并设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解答纳税人的电话书面咨询,香港税务局在税务大楼一楼大厅专门设立配有100多名税务人员的询问服务中心。
第三,注重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和教育。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编印免费的税收宣传出版物。如美国国家税务局80年代编写了110多种不同的出版物;加拿大在80年代出版了14种税务指南和30多种关于具体事务的、实用性较强的小册子,还在公众场所放置大量的税收法律、纳税辅导资料、各类税务申报表格及填报说明等纳税相关资料供纳税人随时索取,无偿使用。二是媒体。通过广播或商业电视、特别电视节目、网站、光盘等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服务。如美国50个州的政府网站首页上,都有纳税信息的相关链接。三是其他方式。如通信、志愿者计划、举行企业税务研讨会、对初入商界者的培训、中学税务教育计划等。
第四,注重服务质量。日本国税厅宣传部门在1971年建立了国税监督员制度,税务机关委托监督员组织问卷调查,收集纳税人意见。美国为了提高电话答复的准确率,在1988年实行了统一电话检查系统随机检查回答问题的的准确性,以加强监督,改进培训。加拿大设有专门的税务机构受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效力等方面的投诉。
第五,健全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先进的税务办公系统,如美国国税局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了纳税服务分析系统。新加坡开发的税务局信息科技系统包括: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相对独立,可单独处理相关业务,又相互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
三、健全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议
近几年我国积极探索和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类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对征纳税关系的认识只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而没有真正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第一,转变服务理念,提高纳税人遵从率。过去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习惯于用对抗性的解决矛盾方法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偷逃税行为作为执法工作的全部或主要方面,结果导致偷逃税案件愈查愈多,屡禁不止,站在管理者立场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要把惩治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预防涉税犯罪。
第二,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征管质量与效率。在内容上,包括税收信息服务、纳税程序、纳税环境服务、纳税救济服务;在形式上,包括出版物、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和人工查询系统、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视、建立政策信息、税收法规互联网等。
第三,完善目前的电子税务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主要是进行税法宣传和税务咨询,提供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利用因特网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税法信息,了解如何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建立程序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简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和便利的纳税场所,如电子申报、银行网点申报、自助报税机等。三是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件、执法责任、处罚结果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增强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四是建立纳税评估系统。利用该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从而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不同方式的管理和服务,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更加有效的管理。五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重点税源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使跨地区和跨部门的涉税业务处理能够一体化、系统化,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
(注:李飞,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就职于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张志钦,就职于河北财联实业总公司,副总。吴运友,就职于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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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其对于基层政府职能发挥以及地位巩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方面的作用,通过乡镇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要结合实际,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融合在一起,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与透明度。
一、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落后目前,我国乡镇一级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比较落后,很多制度一直没有及时的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体系漏洞百出。我国目前基层财政资金管理逐渐推行的是“乡财县管乡用”体制,因此要对原有的基层财政管理进行改革完善,很多乡镇财政税务部门被撤除合并后没有及时的进行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仍然不规范。另外,部分乡镇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过于空泛,难以指导实际工作,擅自修改制度、违反制度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制度建设的落后导致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非常混乱,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率不高,政府财政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2.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同时存在
财政支出是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基层财政支出的使用结构不合理,“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同时存在。财政支出“缺位”主要是指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够,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财政“越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多,财政负担了很多应由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点在乡镇财政支出中尤为明显。近些年来,很多乡镇为了招商引资、培植税源,在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并为很多非预算部门拨付了大量经费。这种财政支出违背了公共财政支出的“三公”原则,并会挤占其他公益性财政支出,导致了基层财政支出结构的畸形。
3.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专项资金在乡镇财政资金中占比很高,国家为了推进“三农”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置了大量的财政专项资金。目前,国家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尤其是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得到了重点强化。然而,由于我国大多数乡镇的财政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力相对比较紧张,加之部分乡镇财政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4.资金的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方法,没有严格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的资金内控方式来执行。尽管我国大多数乡镇财政已经实行“乡财县管”的方式,乡镇财政资金大多由县级支付中心进行统一核算,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乡镇财政所在财政资金收支管理中仍然具备很大自主权,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1.不断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要不断完善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供规范指导。相关财政部门要对乡镇现行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例如专项资金管理、负债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制度,从而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新的资金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部门的职能,将国家财政政策的落实作为核心,在事权上要强调依法理财。首先,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层级进行科学划分,要对相关财政部门和人员的权责利进行明确,从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其次,要严格贯彻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修改时要经由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将制度落到实处。
2.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
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基层乡镇的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乡镇财政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行操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资金管理方法来执行。要将资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资金跟踪方面,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批,规范使用流程,杜绝私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出现;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各专项资金一定要严格按照用途进行支出,避免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要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由专人专账负责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尤其是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引入现代化资金管理模式
乡镇财政部门要认清当前财政资金管理的新形势,及时的发掘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对资金管理手段和方式进行创新完善,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现代化。乡镇财政部门应该引入先进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数据化的资金管理系统,将财政资金的管理纳入到数据平台中来,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透明化。信息平台的应用可以有效的规避传统人工管理模式下的诸多弊端,使得财政资金从申请、拨付到使用全环节透明运行,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强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管
中央、省、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其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上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追究责任。要制定科学的领导干部评价奖惩机制,将乡镇干部的任职考核与财政资金的收入相挂钩。另外,要不断深化“乡财县管”的资金管理模式。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是我国基层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政策的落实以及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的认识到当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的采取措施,通过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引入现代化资金管理模式等手段,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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