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建议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8 10:36: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残疾人就业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残疾人就业建议

篇1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经费资金严重不足。

2010年财政和地税为残联代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8.4万元,这278.4万元中的10%上交给自治区残联,给地税工作经费10%, 最终222.72万元按照规定的六项使用,如果简单地把这笔钱均分到53195万个残疾人身上,即每个残疾人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仅为41.9元。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培训费大于50%,奖励费小于20%,扶持费小于20%,残疾人劳服机构工作经费10%。用于培训的经费只有111.36万元。残联组织一个规模为100人左右的短期电气焊技术培训,花费就要在40万元以上。捉襟见肘的困境十分明显。如果照此推算,每年解决大约300个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问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培训一次,需要177年的时间周期。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以到位。

2008年度,锡盟地税局应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8万元,实际征收49万元,征收率紧为38%;地方财政应代扣130万元,实际代扣115万元,代扣率为90%。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个大的空间,如果能做到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安置的资金缺口问题就能得到较大的缓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之所以困难,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计费依据是每年由统计部门的本市(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而统计部门是根据每年的GTP增长来估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另一方面企业缴纳费(金)的意识较淡薄,通常认为“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交就违法,费(金)是地方政府的“摊派”,缴不缴没关系。因此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征收阻力,一些企业故意打球,钻政策空子,名义上雇佣残疾人工作,实际上只是发给很少的工资,不安排实际工作,以逃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更多的则是干脆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税务部门作为代征机构,费(金)征收权力和征管手段有限,缺乏保全及强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规定,也无可奈何。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的划分需要调整。残保金的征缴应以属地原则去划分较为合理,因为外阜企业住本地从事各种事业经营活动,都在消耗本地资源,理应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如果将外阜住当地企业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给省级,这对当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二是一些地税部门不重视保障金征收工作,不视为是自己的工作范畴,认为是替残联干活。地税部门应按法规文件规定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将保障金和税收同等对待,加大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三是有些地方财政部门没有做好地方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以其他借故,没有全额代扣保障金。

三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的建议

1.由于区残联、街道、社区是最直面残疾人问题的部门,也是当地残疾人寻求帮助的首选部门,因此建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上向资金最为困难的区(县)级倾斜,保障最基层的区残联、社区、街道对残疾人就业的培训、辅导、帮助。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让缴纳单位多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用途、分配情况,多理解残疾人生活的艰难,提升社会关爱残疾人的责任感,提倡企业要为社会公益尽责、回馈社会,增强全社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

3.在政策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针对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并且不进行每年递增,或让它持续几年保持一个能普遍承受的固定水平,在企业应缴金额减少的同时减少逃避缴纳的动机,促使企业尽可能地自觉缴纳,从而扩大缴纳面,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量。

4.建议对于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每年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做到100%的扣缴。

篇2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篇3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衢州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5%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1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1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篇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在这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补贴等。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政府性资金,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企业应交残保金额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不能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过年度审核后,核定填写出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订单》去征收,不主动交残保金的企业地税部门也不去在做征缴,出现可交可不交任其自由缴纳的现象,使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也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专项使用规定有六个方面,一些地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按照专项规定去使用,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不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的开支,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和办公建筑的投资。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体是残疾人劳服中心,残联是审核残保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某些地方残疾人劳服中心没有真正管理使用残保金的权利,而是主管残联代替了他们的法定权利,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认真做好对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度审核工作,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二)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尽量自给自足。

(四)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

(六)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

(七)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部门要经常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计,杜绝内部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者严厉的处罚,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法规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实际的效力,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宗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2008 (2):l,26.

[2]尚琤.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J].职业,2009(17).

篇5

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响应政府残疾人就业安排政策,履行企业法定义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减少公司残保金缴纳、争取税费减免从而降低用工成本。

2.安置需求:

2.1安置人数:以2017年预期平均编制2300人计算,合计需安置人数=2300*1.5%=35人。

2.2安置方式:结合公司能够提供的岗位现状,建议挂靠15人,就业16人。

(挂靠:残疾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并缴纳社保,残疾人无须到公司上班)

3.需求依据:

3.1政策背景:

3.1.1缴纳残保金: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1.2减免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等同于残疾人员工资支出由税费补贴。

3.2成本现状:

3.2.1人员编制数量持上升趋势,残疾人安排比例持下降趋势,总体成本上升。以2015年为例,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缴纳的残保金为3.62万/人·年,且每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3.2.2公司安置残疾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税费减免额度随着残疾人安置人员数量的增长以及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3.3就业岗位:

结合公司无障碍设施配置情况,建议安排少站立、少体力劳动、工作简单、且加班不宜过长的岗位。结合公司现有岗位,经过与用人单位确认,建议安排如下。

4.风险与效益:

4.1风险管控:

4.2效益预估:

安置类别

安置人数

缴纳残保金(万元/年·人)

残保金合计节约(万元/年)

工资(万元/年·人)

税费减免(万元/年)

合计效益(万元/年)

基本工资

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加班费等)

工资合计

就业

挂靠

合计

备注:残疾人员工资支出额度等同于税费减免额度,就业人员工资视为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合计效益金额(就业)=残保金+税费补贴。合计效益金额(挂靠)=残保金。

5.行动计划:

序号

模块

工作目标

完成时间

负责部门

预算

输出

1

招聘实施

开拓各种渠道,确保招聘需求达成。

全年持续

HR

1万元/年

《入职明细表》

2

岗位管理

完成清洁工岗位设置(挂靠专用)。

一季度

HR/行政

/

《职位编码》

3

后勤保障

配置残疾人专用宿舍(按录用情况分阶段配置,1季度完成1男1女共两个宿舍的配置)。

全年持续

行政

0.5万元/间

残疾职工宿舍

4

人文关怀

组织残疾人关爱活动,帮助残疾职工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全年持续

工会

篇6

【正文】

关于推进支持帮扶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太平庄乡致力于推进支持帮扶残疾人就业工作,点燃了人们的就业热情,厚植了新优势,培育了新动能。但综合各方面的反馈,在推进残疾人开展新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就此,太平庄乡政府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

一、全乡帮扶残疾人就业工作现状

近些年,太平庄乡不断优化就业制度和文化环境,有效带动了就业主体,为全乡的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效帮助,汇聚了新能量。

截止11月底,太平庄乡共有残疾人451个,一级66人,二级97人,三级104人,四级184人。为帮扶残疾人就业,太平庄乡政府组织相关培训11场。目前,太平庄乡残疾人从事的领域主要有种植养殖、三轮车运营、家电维修以及盲人按摩等工作。

近年来,太平庄乡政府经过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努力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舞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率逐步提高,日子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从深度分析,残疾人就业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目前,在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就业市场情况不容乐观

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缺陷,如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缺乏一技之长、择业工种受限等,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局面还是严重。此外,社会认识对残疾人就业重视不够,认为健全人甚至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何况残疾人。部分企业仍存在卑视残疾人的现象,有的同工不同酬;有的企业认为接纳了残疾人,有损企业形象,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情愿安置残疾人。

(二)就业收入普遍偏低

从残疾人就业的收入看,工资普遍偏低。不少企业给残疾人的工资普通在800元以下,基本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各种保险也很难依法详实。有些福利企业甚至不让残疾人上班,每月只给100元补贴,这就从全然上失去了就业的意义,对如此的企业来说是钻了政策的空子,侵占了残疾人利益。

(三)就业渠道单一

太平庄乡的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工作主要是政府组织安排,缺少专业化、规范化的就业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关键是把对残疾人从传统意义上的日子救安置中解脱出来,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市场的轨道。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仔细做好集中和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内容外,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究具有地区特点的多元化市场就业模式。

(四)创新意识缺乏

太平庄乡远离市中心,第三产业匮乏,以农业为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除一些自营工作方式外,主要以养殖种植业为帮扶方式,对于一些餐饮、网络等行业涉及甚少,甚至无法涉足。禁锢了人们思想,致使创新意识缺乏。

(五)思想高度不够

部分残疾人好高骛远,尤其是年轻残疾人由于听力语言和身体方面缺陷,他们生活的空间小,吸收外界信息少,对社会了解不够,在看待人生问题和选择就业方面往往脱离现实。尤其是依赖思想严重,缺乏主动择业意识,在他们看来,国家有法律和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因此等待政府来安排,缺乏主动性。

三、关于帮扶残疾人就业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正确树立提高残疾人就业的观念。

做好残疾人工作,既是残联的工作,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残疾人和对待、处理残疾人问题,充分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把关心、关爱、关注残疾人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外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使全社会更加了解残疾人,更加支持残疾人事业,更加关注残疾人切身利益

(二)高度重视,完善机制,继续出台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一是完善培训机制。建议人社局和残联建立培训常态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实用技术,首先以需求为导向,精准为目标,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精准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精准的需要,有计划的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其次以创业意识为关键点,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强化对残疾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发展创业培训,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二是出台扶持政策。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举步维艰,应根据残疾人实际,出台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行创业,增强自信心。三是争取部门支持。争取财政、地税等相关支持,加大对残保金的收取力度,确保应交,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有资金。

(三)拓宽思路,极大投入,广泛开辟挖掘残疾人就业渠道

篇7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历来是社会和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基本组成部分。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然而,同残疾人本身的生活愿望、需求相比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本人从事残疾人事业20余年,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对白城市的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对残疾人就业的因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现状提出完善其就业保障的合理化建议,也许会更利于促进白城市乃至全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对实现新时期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敬请专家指正。

1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本文数据是采用典型抽样调查的方法,2011年对白城市四家福利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09份,有效回收率90.8%。

1.1 基本情况

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接受调查的97位残疾人中,其中男性58人,占样本总量的59.8%;女性39人,占样本总量的40.2%。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为18岁~25岁占8%、25岁~35岁占46%、35岁~45岁占35%,45岁~55岁占11%。

残疾人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占样本总量的2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样本总量的39%;高中/中专及职高占23%;大专及以上占11%。从文化程度上来看,残疾劳动者的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初等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61%。

残疾人的残疾特征。视力残疾7人,肢体残疾34人,智力残疾人11人,多重残疾45人。78%的被调查者是中度或重度残疾,这要考虑到样本全部取自福利性企业,在福利性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才请求国家安置的。

1.2 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满意度。在调查中,有86%的残疾人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整体上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表示出积极态度的仅为11%;残疾人培训政策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被调查者表示满意的和比较满意的为47%;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情况稍好,满意度为31%;集中就业政策满意度最低仅为8%;

残疾人不能实现平等就业。在调查中,有83%的残疾人表示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残疾而受到了区别对待;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大,74%从事体力劳动的残疾人劳动强度为中度或重度;残疾人收入偏低的特征十分明显。

2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原因分析

(1)政策方面。原有政策的消极影响未消除,长期以来只有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举办的福利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政策,其它主体举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能享有。这不利于拓展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2)社会方面。企业拒绝聘用残疾人,妨碍了企业正常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了经济效率;社会观念排斥残疾人,残疾人被视为脆弱的和对社会缺乏价值的个体,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发挥作用。

(3)残疾人自身方面。智力残疾人语言表达差,情绪不稳定,无法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人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残疾人社交能力差,不能从事管理类工作;听力、言语残疾人不适合从事教师或口语翻译;视力残疾人重要的感知功能丧失,不适合从事绝大部分工作。

3 残疾人就业对策建议

(1)在全社会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人道主义和先进的道德文化,努力培育新的残疾人观,彻底消除社会公民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引导公民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积极为残疾人的就业各项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上级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规范社会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力度。

(2)各级部门要通过发展残疾人的“爱心工程”,广泛调动海内外慈善机构的可利用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指导、生活知识讲座等;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民间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篇8

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义

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不仅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劳动就业权益,而且可以助其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为家庭和社会减负增效。①

就业是提高农村残疾人自信心和参与社会的首要条件。农村未就业残疾人靠家庭供养的占到76.9%以上。《临沂市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中关于“就业对自己的影响”,56.8%的人认为没有工作压力非常大,26.7%的人认为压力比较大。另访谈发现,未就业农村残疾人的活动范围很小,几乎每天窝在家里。这些人很难得到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尊重,在社会上也没有地位。如果他们有工作,就业带来的经济收入,不仅可以改变家人和亲戚朋友对他们的看法,而且会使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处境有一个积极的评价,从而对社会产生认同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而且,只有参与工作,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才有可能进行平等的社会交往和沟通,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之间的隔离因素,在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取得共识,从而增强残疾人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农村残疾人就业可以为社会增加人力资源。邓朴方曾指出:“残疾人自身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力量,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必须充分发掘残疾人潜能,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②以临沂市为例,根据残疾人数据库统计,处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22.4万人,其中农村残疾人17.5万人。很明显,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人力资源大军。他们的就业不仅解决了残疾人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还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

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可以促进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建设。农村残疾人是社会成员之一,也是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对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特别扶助,给予其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的平等地位和均等机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

健全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农村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农村残疾人大多生活贫困,完全靠自己劳动收入生活的不到30%,已就业的残疾人也存在就业质量差、劳动保障水平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自身就业资本不足,目前的就业援助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农村残疾人就业需要所致。

农村残疾人自身就业资本缺乏。农村残疾人的就业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是指农村残疾人所拥有的、影响其就业的经济条件、文化知识水平、劳动技能、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网络资源以及政府公共政策资源的综合。

农村残疾人缺少就业的人力资本。近几年来,农民就业出现了分化,外出打工已经成了农民就业的主要形式。到目前为止,山东省已经有近70%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了由农业就业向非农就业的转移,完全农业就业劳动力只占农村劳动力的14.2%。③在农民转移就业过程中,具有体力与一定知识的农民是农民工的主体。而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18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中未上过学或仅上过小学的比例为82.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2%,④转移就业困难。

农村残疾人缺乏创业的经济资本。由于残疾人未就业或就业质量低,没有收入或收入少,更有甚者还需要专人照顾,影响到家庭的收入,残疾人家庭往往是“一人有病,全家致贫”。而农村社会保障不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多数农村残疾人在保险性收入等潜在收入上几乎为零。据统计,2010年全国农村残疾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39.2元,是城镇残疾人收入(9365.8元)的50.6%,占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9.0%。⑤多数农村残疾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基本就是自己居住的房屋,加上一些简单的家具和农具。因此,无法进行自主创业方面的投资。

农村残疾人社会资本质量相对较差。对临沂市33个乡镇的调查发现:农村残疾人的社会资本质量较低,同质性高,网络结构呈现两极分化。农村残疾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主要是由血缘、婚姻、邻里关系等构成。受“门当户对”和“人以群分”等观念的影响,他们的社会关系一般是同质性较高的人群,能给残疾人提供高层次就业帮助的可能性很小。

农村残疾人获得的外部就业支持不足。我国《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各地也把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的对象。目前,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实施就业促进的措施,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分散就业,通过税收减免和小额贴息贷款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但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农村残疾人社会资本的缺失,这些政策对农村残疾人来说,受惠者极少。以临沂市为例,已就业的农村残疾人中仅有5.6%是按比例到企业分散就业,另有3.2%到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的只占农村残疾人的1.5%。由于小额贴息贷款数量少,担保难,农村残疾人很少有人能申请上。由此可见,现有的国家就业促进政策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所起作用并不明显。

健全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的构想

针对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资本的缺失情况和现实需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市成功的就业援助实践经验,现就健全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机制。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机制是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基础,包括提供就业援助所需的资金和人员等基本条件。首先要有资金保障,政府除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以外,还应另行安排财政预算作为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明确每年用于残疾人就业援助的资金比例和增长幅度。其次要加快和谐社区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打造坚实平台。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主要是在基层,重点是在乡镇和行政村开展的。这就要求政府根据各行政村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帮扶措施,如派驻大学生村官等,加快社区经济和文化建设步伐,为残疾人就业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再次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乡、村之间就业信息资源的快速流通,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最后要充实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首先要有整体规划,政府应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援助规划,落实年度援助计划。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政府主导,残联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有计划性地对农村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指导。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残疾人培训活动的民间机构或企业进行奖励或补助,通过政府补贴费用、减免税费、给予奖励等方式,鼓励他们开展农村残疾人培训活动。

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就业岗位。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机构,也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组织,只要能够并愿意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岗位,政府都应该加以鼓励,并按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要健全鼓励农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特惠政策,如针对创业项目和创业规模发放数目不等的创业基金;适当增加残疾人贴息贷款的数额;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园,给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税收优惠等全方位的扶持帮助等。要实施开发性就业,深度拓展农村残疾人在本地的就业空间。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条件,吸引多种经济组织参与农村经济开发。对适应市场需求,能够发挥农村可再生资源优势并能够安排适龄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采取财政补贴、信贷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先等政策,培植农业龙头企业。要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公益岗位专项资金,同时制定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适宜农村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使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逐步增加。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绩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各级残联负责落实,其他部门搞好协调配合。要对各单位配合情况以及各基层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作者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篇9

然而,从国内外已有的残疾人从教的事实,与英、日等国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与方案来看,残疾人是能够胜任教师工作的,也理应和健全人一样获得竞争教师职位的机会。

本文从分析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制度壁垒入手,进一步分析残疾人从教的积极意义,继而借鉴英国、日本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和方案,为我国残疾人从教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这对于改善我国残疾人从教状况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制度壁垒

1.残疾人就业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近几年,我国的就业歧视尤其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具体到就业方面,我国于2008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条规定实施以后,对缓解残疾人就业难的情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该法令对就业歧视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大量已经存在的残疾歧视现象并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残疾人的生存权、就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部分省市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存在歧视

在我国,申请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必须通过各省市组织的身体检查,才能获得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实施办法》制定,但是各省市之间标准不统一,部分省市的体检标准残疾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如北京[1]、山东[2]等省市均作出规定,“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的不能申请从教;江西省甚至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为体检不合格。[3]以上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均过于严格,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成为教师的可能性。

二、残疾人从教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没有从教师职业特点的角度出发考虑残疾人究竟能否胜任教师的工作,而是仅考虑了就业者个人的残疾状况因素,损害了残疾人就业的平等权利。清除残疾人从教的障碍和壁垒,使残疾人从教成为可能,对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特殊教育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残疾人的“生存权”是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是开发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获得均等发展机会的重要保证。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是残疾人的根本愿望,也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目前,残疾人的生存状态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状态,忽视和侵害残疾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残疾人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区别对待,这也是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最大障碍。

以教师职业为例,基于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需要,国家对教师的仪容仪表、体形体态、情绪管理和阅读表达都有一定的要求,但这种要求需要有明确的标准,过于泛化的身体要求显然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因此,判断残疾人就业能力要和他所从事的具体岗位联系起来,分析和评价其残疾状况对工作的影响,保障有从教能力的残疾人不因残疾原因被拒之于教师队伍之外。

2.有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

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其自身残疾的背景和经历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榜样力量。一方面,在从教的过程中残疾教师会接触到许多不同类型残疾的儿童,残疾教师更有可能通过儿童外在的表现,去了解儿童的想法和需要,走进残疾儿童的内心世界,为他们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残疾教师本身的经历和感受可以与残疾儿童分享,残疾教师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奋斗历程可以成为学生的榜样和动力,有利于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其生活信心。

3.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在153910个被调查的15岁及以上残疾人员中,在业人口仅有46752人,无业人口为107158人,占69.6%。庞大的无业人口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也影响了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国师资地区和领域配置不均衡,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领域的师资缺口比较大,吸纳一部分有能力的残疾人从教可以为解决师资短缺和分布不平衡问题作出有益贡献,也直接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有利于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和谐环境,也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英国、日本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和方案

吸纳残疾人从教无论是对残疾人自身,还是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以及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这必将成为国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究竟如何为残疾人从教提供支持和帮助?需要进行怎样的法律和政策调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蓝本。

1.日本采取特别对策,为招聘残疾教师打开通道

日本不仅不限制残疾人从教,而且在教师录用考试中专门针对残疾人采取了特别的支持对策。据平成21年(2009年)的统计显示,在教师录用考试中,针对残疾人的特别选考的县市有59个。其中,43个县市针对视觉障碍者有特别的考虑,比如加大文字和纸张(28个县市)、延长考试时间(27个县市)、采用点字测验等;38个县市针对听觉障碍者采用了手语翻译,也有的县市采用了书面、笔谈指示,或将听觉障碍者的座位调整到前列;针对肢体障碍者,17个县市采用了分开教室考试的方式,15个县市延长了考试时间,15个县市考虑到了试验会场的机动性。在实际技巧面试的时候,也有55个县市采取了特别的对策。比如安排让受验者感到方便的会场,采用手语翻译等。[4]

日本对残疾教师招聘的这一特别对策,用实际行动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对待甚至优待的原则,吸引更多的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从事教师职业,这对于稳定特教师资队伍、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英国制定法律政策,为残疾人从教提供帮助

为了帮助残疾教师更有效地胜任教学,英国教育与就业部(DFEE)和英国师资培训署(TTA)于2000年和2004年相继出台了《健康胜任教学――关于教师培训和就业的职业健康建议》和《胜任教学――关于残疾歧视和胜任教学问题给职前培训提供者的建议》两个文件[5],明确残疾人申请教师资格必须接受职前培训,并鼓励其通过填写健康问卷公开残疾状况,以便培训机构在招募和培训中合理调整相关条件,创建开放和友好的氛围。

在两份文件中,并未统一规定如何帮助残疾教师,而是根据每个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必要支持。师资培训署在2007年9月更新的政策文本中提供了招募和培训残疾申请者过程中合理调整的案例。“在面试过程中,要创设必要的便利条件。听力障碍的申请者主要通过唇语来获得信息,培训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调整和保障条件。面试地点的光线必须充足,座椅的位置必须合适,保证残疾申请者可以看清面试官的面部。”此外,安排弹性培训时间、适当修改评估程序、配备帮助其阅读和表达的设备、提供一对一的指导等都是该文本提供的帮扶建议。[6]

四、对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建议

1.明确和细化法律条文,使残疾人从教有法可依

虽然目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由于其内容规定往往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未对具体的残疾人就业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且条款过于原则,宣示性的内容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残疾人在就业,尤其在从教方面遇到很大阻碍,法律法规弹性大,给实际的执行和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针对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尽力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条文,使残疾人就业有法可依。例如,针对残疾人就业的不同领域,制订切实有效的实施程序和监管措施,使残疾人就业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在制定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的就业法律时,应明确不同类型残疾可以选择的教育工作岗位,使愿意进入教育行业的残疾人有法可循,保障其自身的权利。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残疾人从教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2.完善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为残疾人从教提供便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残疾歧视,而目前残疾人就业的现实却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对省、市、区,甚至学校在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方面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考查。一方面,应消除《教师资格条例》及部分地区的体检标准中与其上位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歧视条款,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体检标准,避免操作执行中的矛盾;另一方面,在招聘环节上,应考虑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借鉴日本和英国的经验,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设施,创造有利的考试、面试环境,并根据不同残疾人的情况,满足其不同的要求,从而使其在应聘过程中发挥出最大的潜力,展现自身的才能。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EB/OL].(2007-08-30)..

[4]日本文部科学省.障害のある者への配[EB/OL].(2009-11-06).mext.go.jp/component/a_menu/education/detail/__icsFiles/afieldfile/2009/01/19/1218034_6.pdf.

篇10

一、基本情况

88县共辖9镇8乡,总面积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万人,残疾人1.03万人,其中:肢残疾4964人,视力残疾1514人,听力、言语残疾2552人,智力残疾1042人,精神残疾289人。全县共有重度残疾人954人,其中肢体残疾356人,智力残疾100人,听力残疾201人,视力残疾198人,言语残疾53人,精神残疾46人,他们中84%的人没有劳动能力,70%的人没有自理能力,靠亲属和家属供养占80%,靠社会救助和国家低保救济20%,享受城镇低保的占14%。88县是一个残疾人比例高、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县。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由过去的一般性慈善、福利事业,提高到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将残疾人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狠抓基础工作。2004年建成2500平方米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现已开展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盲人按摩和用品用具供应等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有利于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环境。通过努力,我县2002年获00工作目标考核第二名,年获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先进县、00工作目标考核第一名。残疾人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观。

二、残疾人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努力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一是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每年政府专门召开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协调会议,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力度。二是强化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培训信息档案,对各乡镇、单位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全县残疾人就业情况。三是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采取集中、依托社会机构和“科技之冬”等三种方式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近年来,我县共培训残疾人635人,其中通过科技之冬培训496人,依托社会机构培训118人,集中培训2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106名,其中个体就业54人,集体就业13人,按比例就业39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9万元,通过培训和就业有效改善了残疾人就业状况。

(二)大力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增强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争取自治区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和低视力康复门诊设在88县人民医院,极大的方便了我县白内障和低视力患者。同时建起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盲人按摩、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和马王庙社区康复站,使385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309名白内障患者通过手术重见光明,35名低视力配上助视器,7名聋人配上助听器,34名肢残人、聋儿、脑瘫儿、智残儿得到训练和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轮椅209辆,安装假肢29例,拐杖、盲杖287件,康复补助共计21.6万元。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使一部分残疾人改善了功能,增强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狠抓残疾人扶贫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现状。一是县、乡都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二是发动全社会力量为残疾人献爱心。县、乡、村各级单位、领导职工和贫困残疾人结对子包扶,助残志愿者纷纷为残疾人做好事、办实事。三年来,全县共为残疾人协调贷款34万元、赠送物资14.6万元,为123户残疾人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修建、维修房屋420平方米。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62户贫困残疾人发放13万元有偿扶持资金,为125户残疾人提供6万元的定期补助和困难救济。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为残疾人减免义务工54万多元,减免各种税费19万元、学杂费2.5万元、治安费和卫生费1万多元。五是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近三年,全县共有286名城镇特困残疾人先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累计发放保障金59.6万元,有29名孤寡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有580人得到民政部门临时救济,18人得到定期救济,累计发放救济金达25万元。各项扶贫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残疾人贫困户的生活现况。

(四)营造扶残助残、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氛围,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一是以“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为契机,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宣传活动。近年来,残联与广播电视局联合摄制播放了《身残志坚、走出自己的天地》、《真情回报社会》、《关爱》等专题片,开辟了《残疾人保障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老年性白内障防治知识等专题讲座栏目。加强外宣工作,三年累计在各大媒体刊稿136篇,其中州级以上刊稿32篇;走访慰问残疾人726户,发放慰问物资折合人民币8.8万元。二是举办了两届残疾人运动会,有71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包括轮椅、中国象棋、套圈、飞镖四个项目的比赛;筛选12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002002年的第一届残疾人运动会,获0010金、3银、2铜,羽毛球团体总分第一名、乒乓球团体总分第二名、田径团体总分第三名的好成绩;组织4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了自治区第三届运动会,获自治区1金、2银、3铜的好成绩;2004年举办了88县首届残疾人工艺美术作品展,展出了46名残疾人的88件精选作品,这些展品包括石材、雕塑、刺绣、编制、剪纸和书法等;组织2名残疾人参加00首届残疾人文艺汇演,分别取得声乐、器乐第一名的好成绩;今年5月,我县还举办了88县首届残疾人卡拉OK比赛。这些活动的开展使残疾人自强、自立的精神风貌得到了充分展示。

(五)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一是全面启动农牧区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根据区州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县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提出总体要求。制定任务目标为每年完成30户残疾人危房改造,5年完成100—150户危房改造;改造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并符合国家安居防震工程要求。2005年我县安排了10个乡镇的28户残疾人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州财政、残联投资14.5万元,县财政、残联出资10万元,平均每户补助8000元。工程5月8日动工,目前已有17户竣工,11户正在修建中,预计9月中旬全部完工。二是积极启动农牧区残疾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精神,我县于今年5月召开动员会,成立领导机构,制定88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草案)。实施办法规定了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及权利义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医疗卫生服务及费用补偿等,自治区、00、县财政给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牧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纳30元;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被纳入试点范围,并规定乡镇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困难户个人交纳部分由民政部门、残联负责协调解决。目前试点时间待自治区批准,工作尚在准备之中。

(六)加强残疾人教育工作,进一步优化残疾人教育环境。一是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管理之中,特殊照顾,同步实施,使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率达到90%以上,轻度弱智、弱视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5%。二是大力实施“春雨行动”扶残助学和“彩票公益金助学”工程,有32名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300元的救助,给予8名大中专及特教学校的残疾学生共1万元资助,帮助指导15名残疾考生填报中、高考志愿,努力为残疾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以改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环境。

(七)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县、乡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成立了88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为32名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免费用2.8万元,帮助残疾人追回案款4万元,并与司法部门联合组织300多名残疾人参加了《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同时组队参加了州残联举办的《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获得二等奖。近年来,全县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825人,帮助解决就业、就学,婚姻、生活等方面问题45件,办理残疾人证731本。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残疾人就业难度大,困难多,就业形式日趋严峻,加之我县财政困难,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收取有难度。

(二)我县重度残疾人口多,群体大,生活极度贫困,只靠零星救济、帮助已无法维持生活。建议上级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每年提供1200元的生活补助;并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按标准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