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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8 10:36: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计价的原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工程计价的原则

篇1

Abstract: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deepening reform,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oposed a "control quantity, government-set and guided competition fee" dynamic management mechanism, reforming the traditional quota management and cost mode, implement the bidding to market the "quantity and price of separation".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principle, this paper expounds som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control quantity, guided prices,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量价分离其实就是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与单价分离,人、材、机的消耗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企业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来确定,而定额中人、材、机的价格,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利润及其它费用)由各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际自主报价。控制量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质量与项目工期,指导价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走向市场定价。这一改革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初期,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在不断加快,“量价分离”计价办法中对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实施国家指令性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法定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的实体消耗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各施工企业的个别生产成本;不能全面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差别;无法保证各企业在投标竞价活动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实力竞争。因此,一种改革传统定额计价方式,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运而生。正是适应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规范执行基准日起,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全面步入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轨道。

作为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要获取工程任务,还要保持一定的工程盈利水平,维持企业的正常发展。所以,如何提高企业获利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造价分为实体性消耗和措施项目两个组成部分。下面就反映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实力的措施项目成本控制进行简要概述。

一、工程项目措施费用的构成

工程措施项目费用通常是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模板及支撑费用、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超高费、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二次搬运、基础降水等项构成。

二、投标期间工程项目措施费用的编制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一般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组成。措施项目费用通常情况下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都有约定即中标后该费用不可调整。针对这样的招标文件条件,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就要认真对该项费用的组成进行测算编制。测算中第一要结合投标施组中的分阶段工期、施工顺序安排、现场的平面布置等依据企业内部定额计算措施项目费用。第二、参照“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第三、根据施组进行的报价与借用定额进行的计价进行比较,逐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报价与方案密切结合。第四、揣摩投标对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在既要满足中标概率相对较大又能保正成本不亏损的情况下对措施项目及其费用进行调整,最终形成措施项目报价书。

三、目前措施项目费用难于控制的常见问题

一)项目实施之前,忽略对中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优化;二)实施过程中,忽略对措施项目投入的控制、特别是各类周转材料如模板、木方、脚手管等的量的控制,例如某综合楼工程,该项目是经过市场七家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清单项目。中标措施费用为670万元,其中材料费为312万元,模板材料为175万元(39.7元/建筑平方米);依据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需要模板费为222万元,此时的差距是47万元,如果进场前项目对方案进行优化,精心安排,对模板进行合理排版图,进货数量、质量确保周转使用的情况下,应该说47万元的差是可以减少甚至于可以避免的。但是主体结构封顶进行阶段性成本分析时,我们发现实际模板费用合计不但没有将报价与方案间的差缩小,反而又增加了费用支出。分析原因,一是工程开工时项目施工技术部门没有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优化,没有对该项费用进行详细的分析,无控制措施,项目缺乏对清单计价规范的认识和要领的掌握。依然停留在定额计价模式的认识上,认为定额有规定,定额水平对于我们这样的企业来说还能赚有微利。就是这样的思想这样的认识造成最能综合反映一个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措施项目出现了目前近百万的亏损;三)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进度控制不紧,工期前松后紧,造成因综合管理不到位带来不必要的抢工期,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形成工程项目成本加大。

四、工程项目措施项费用的控制措施

一)优化中标施工组织设计,细化实施性措施方案必须先行

项目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其方案先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项目经理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部应该根据施工图纸、合同外补充协议、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继续进行优化。依据合同工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由项目技术部门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方案,对措施费用中相对占比值较大的模板、脚手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更要作为重点进行编制,如模板方案要有模板排板图、支撑布置图、对模板投入量、模板周转次数都要有限定,然后向物资、经营预算等部门进行方案交底,经营预算部门依据优化后的方案详细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比较,确保优化后的方案经济可行,真正起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作用。

二)确保方案实施,加强过程中措施费用控制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依照优化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实施。技术部门要向项目物资部、经营计划部、财务部等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交底,确保按方案实施不走偏,把成本控制在计划之内。要想保证以上计划的落实实施首先对各类材料的量需求,应该由技术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参考经营预算人员提供的中标含量(或参考定额含量)提出实际需用量计划,然后由物资部门按计划数量,按小于成本控制计划中的材料单价或小于经营预算部门提供的材料中标单价进行采购单价控制。另外在与劳务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上不仅要对实体性消耗材料如钢筋、砼等进行损耗量限定,也要对模板、木枋、钢管及扣件等非实体性消耗材料的使用进行损耗量的约定,明确奖惩条件,通过量及价的层层把关来确保预期的盈利水平。

三)总结分析

工程分阶段进行成本分析,总结成本盈亏原因。首先项目经理部将与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经济指标进行细化并分解到项目相关部门,明确奖惩制度,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工程分阶段进行成本分析,对于超计划原因要善于总结分析,以避免后续工程再次出现类似重复现象。

篇2

中图分类号:TU723.3;TE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建设系统,建设周期长且施工地点自然环境和建筑环境复杂多样,从而极大地增加了工程造价在成本费用控制方面的难度,尤其是在材料设备和人工成本等价格指数在较长的建设期内经常发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方法使费用计划得以最大限度地贴近实际工程费用成为保障工程建设进程和施工质量所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为此,基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逻辑性和重复性强的特征,利用通用的、标准的、相对稳定的造价数据和成果资料建立标准化造价指标并且随着相关数据的变化不断修正更新,使标准、重复性的概念y一化、通用化,以在类似工程建设时直接使用,能够使工程造价的效率、精度和准度得到巨大提升。

一、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的概念及体系的建立

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为基础,以矿区所在地指数指标和油田工程建设各阶段适用的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为规范,建立的一套能够为类似油田工程建设直接提供工程造价预算指标和参考对象的造价管理体系。

标准化造价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是标准化造价指标,即能够作为预算标准的指标。符合该条件的指标,不能简单直接套用油田企业已审定的标准化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计价标准,而应当从中精选出与本油田工艺流程、井站平面、工艺设备、安装预配、建设标准等油田工程建设各专业、要素相匹配的指标,按照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四类制作详细的造价表并经设计院审定通过后作为标准化指标公布使用。

二、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指标的确定原则

标准化造价指标作为标准化造价管理的核心,只有选指恰当才能使油田工程项目费用控制流程得到持续规范,使费用估算精准度和造价效率得到持续提升。因此,在确定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指标时必须遵循四大原则:

1.科学完整性原则

标准化指标作为油田建设工程造价通用的最重要参考对象,必须是科学的且完整全面的,这是被选作标准化指标的首要条件。因此,在对指标进行初步筛选时,首先要针对油田地面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将其准确归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四大类中,其次对各类工程中不同层级的费用控制主体的造价指标需求进行细分,最后从已审定公布的指标中选出最根本和最适用的指标,如此才能保证标准化指标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避免“查无可参”的问题发生。

2.匹配可行性原则

在科学完整性的基础上,为各级费用控制主体选择标准化指标强调适用性,这就要求该指标必须既要能够与费用控制需求相匹配,同时又必须在类似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可行,如果指标在当前油田实际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那么一切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失去效用。因此,在考虑标准化指标是否适用时,必须同时考虑费用控制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因素,前者主要指各级油田工程建设管理者和标准化指标使用者的整体能力水平,后者主要指类似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施工水平。

3.精准兼容性原则

标准化造价指标是参考现有造价资料、成果数据和企业已审定的规范、标准来制作详细的造价表,而现有的规范、标准等资料之间相互独立,并非统一编制而成,大都有各自的数据格式和编码标准。因此,在确定标准化造价指标时,必须认真弄清各参考造价资料之间的兼容性,首先要审定参考造价资料与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对标情况,结合国标和行标将所选各项指标的数据格式和编码标准重新统一编制,形成一套适用于本油田的一致通用的标准化格式和编码,如此才能作为参考标准供类似工程建设项目直接查询;其次在编制标准化指标时,由于各油田所处地区和区域不同,因此必须审核参考造价资料和当地情况的兼容性,既要做到整体上的一致,又要注重地区和区域的差别,有针对性地做好细分,提升标准化造价指标的可操作性。

4.灵活修改原则

灵活修改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作为油田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准,随着工程技术、专业水平、施工环境和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发展变化,原有的标准化造价指标可能已经不再满足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控制要求,因此需要根据最新的数据资料数据不断修正更新标准化指标。但由于标准化指标是统一化、通用化的造价指标体系,因此在编制标准化指标时必须保证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必须能够在修改各级标准化造价指标时仍然可以保证指标体系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三、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指标的影响因素

为了使指标的确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编制标准化造价指标时还必须结合建设工程实践着重考虑标准化造价指标的影响因素,将下列因素按照项目建设阶段汇总分析:

一是技术和建设条件因素。伴随着油藏勘探进展和开发井实际产量逐渐明晰,需对布站地点、规模、管网等逐步细化和多次调整,实际地面工程内容往往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差异较大,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相比也有一定的变化。同时石油工程、炼化、电力、通信等领域涉及到的施工过程不同,计价依据各异,即使对于同一个工程内容,不同专业领域的消耗量以及取费价格都会相差很大。

二是计价因素。油田地面工程的预算一般在项目施工前期编制,由于建设工程受地下石油资源的数量和品质等不确定性因素制约,滚动建设使得实物工程量和各类价格变化很大。同时鉴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特殊性,项目造价文件编审管理时间长、内容复杂、专业面广、计价规则及依据多,给费用的估算和费用控制增加了难度。

总而言之,标准化造价在油田工程建设中一直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对编制原则和影响因素予以更多的关注并加以改进和完善,才能确保标准化指标在费用控制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篇3

    1.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2.1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图纸范围内合同价一次性包死加变更签证。可作为合同价的附件——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却未与合同一同装订,只有一个预算总价的汇总表。承包人说自己曾经报送给发包人工程预算书,发包人拒不承认。而由于各种原因承包人并未按图全部施工完成,只完成了主体工程,部分室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未施工。建设方坚持要求以按实结算的方式对该已完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并要求重新计算工程量及重新套价。而承包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用合同价扣减未施工完成部分造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按正常方法套价计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应该不存在多大差异。但承包方坦承在报价时存在不平衡报价,主体部分报价较高,装修部分报价偏低。因此建设方与承包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坚持按自己要求的方式进行结算。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坚持从约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即按照合同应以合同固定总价扣减未完部分工程造价,可未完部分报价多少呢?合同中没有附报价明细。承包方在起诉时提供的预算价,发包方也不认可。参加法庭质证时,法官要求承包方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即要求鉴定人根据图纸做一份完整的预算书,用合同价与预算书的造价的差来计算下浮比例,然后再计算出实际施工完成部分的造价,乘以之前计算出的下浮比例。承包人回忆当时签订合同时,因为与发包方是朋友,也没有进行正式的招投标,只是发包方叫他们做了一份报价,双方约谈后签订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曾经就商谈确定后的合同价对应的预算书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发包方总经理。法官当即宣布去机房查看邮件记录,经查看,在合同签订前3天,承包方确实发送了一封附件为该工程预算书的邮件,且各部分造价与合同预算总价汇总表一致。而邮件的接收者也被证实是发包方总经理的邮箱地址。由于邮件发送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符,其附件与合同价一致。因此法官采纳承包方的意见,认可邮件附件的预算书为合同价的构成明细。至此,鉴定人才得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相当重要,它是保障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切实可行的依据。

    2.2取舍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官根据庭审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便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取舍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鉴定人不是法官,鉴定人只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审判人员裁判的证据,鉴定人不能取代审判法官。因此,在鉴定时如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只能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或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供审判人员选择。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其中有一项争议是关于厂房增加高支模的措施费用,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提供了经过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而建设单位提供了整改通知单,证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已经竣工,现场无法考核是否按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施工。此时,鉴定人只能依据高支模的方案计算出数据提供给审判人员,而该费用是否能够计取则由审判人员来裁决。

    2.3合法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体现在: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自然人。

    (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对于合法原则,根据本人多年鉴定的体会,提醒在鉴定时要注意一点,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有的资料应从司法机关获得,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也应由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应随意接受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供的材料。鉴定人所作出鉴定结果一定要依据充分,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要注意措辞的严谨,不能用大概、可能等模糊的语言。

    2.4独立原则: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篇4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需事先建立明确的工作思路,熟悉其工作性能和状况,从整体上分析原有结构体系和新增体系的合理性,是一个繁琐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改造方案要兼顾合理性和经济性,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最大限度地达到使用要求,实现预期的加固效果。以下就建筑工程的设计原则与混凝土加固设计应用进行研究分析,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一、建筑工程的设计原则

建筑工程的设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整体性设计原则。就是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各种组成部分和各种功能需要,作为一个整体,体统性的研究其构成及其发展规律,从相互依赖、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中体现建筑的特征和规律。(2)综合性设计原则。对建筑系统的研究,我们必须从它的功能、结构、要素、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地考察。在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个体分析。每一个个体的分析结果都要反馈到上一层次的综合和整体分析对比中去,按照比较的差异从新进行分析、修改、整合,使部分与整体达到高度的统一。(3)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三种人的利益。一,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利益。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甲方对项目功能及经济性的要求。二,使用者的利益。使用者有时候是甲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使用者的职业各不相同,数量也不同。满足每个使用者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的建筑师不可推卸责任。三,施工单位的利益。这里面也包含了对施工企业施工的经济性及便捷性、安全性的考量。(4)刚柔相济原则。合理的建筑结构体系除了以上原则以外,还应该是刚柔相济的。结构刚度过多则可能导致适应变形能力差,强人的破坏力瞬问袭来时,需要承受的荷载很大,容易造成局部受损至最后全部毁坏;如果刚度过柔的结构则容易造成变形过大而导致无法运用甚至全体倾覆。

二.建筑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方法

对于混凝土结构,宜提高一级强度等级,并加强构造和连接措施等,以保证原结构与新混凝土协同工作。加固方案要在满足加固本身的要求上,多考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直接加固的方法。(1)粘钢加固法。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外部粘钢加固是在构件承载力不足区段(正截面受拉区、正截面受压区或斜截面)表面粘贴钢板,这样可提高被加固构件的承载力,且施工方便。(2)置换混凝土加固法。该法的优点与加大截面法相近,且加固后不影响建筑物的净空,但同样存在施工的湿作业时间长的缺点,适用于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梁、柱等混凝土承重构件的加固。(3)有黏结外包型钢加固法。外包钢加固是把型钢或钢板包在被加固构件的外边,外包钢加固钢筋混凝土梁一般应采用湿式外包法。即采用环氧树脂化灌浆等方法把型钢与被加固构件黏结成一整体,加固后的构件,由于受拉和受压钢截面面积大幅度提高,因此正截面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大幅度提高。(4)绕丝法。该法的优缺点与加大截面法相近,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斜截面承载力不足的加固,或需对受压构件施加横向约束力的场合。(5)锚栓锚固法。该法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C60的混凝土承重结构的改造、加固,不适用于已严重风化的上述结构及轻质结构。

2、间接加固的方法。(1)预应力加固法。预应力水平拉杆加固法,预应力水平拉杆加固的混凝土受弯构件,由于预应力和新增外部荷载的共同作用,拉杆内产生轴向拉力,该力通过杆端锚固偏心地传递到构件上,在构件中产生偏心受压作用,该作用克服了部分外荷载产生的弯矩,减少了外荷载效应,从而提高了构件的抗弯能力。(2)增加支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是通过减少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达到减少作用在被加固构件上的承载效应,提高结构承载水平的目的。该法简单可靠,但易损害建筑物的原貌和使用功能,并可能减小使用空间。

三.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加固设计的应用

1、混凝土梁、板加固的设计。(1)增大截面加固法。,是指在原受力构件的单侧或双侧浇注一层混凝土来增大原混凝土构件的截面面积,同时加配一定数量的钢筋以达到提高原构件承载能力的方法。增大截面法的加固效果与多种因素有关,加固时的施工工艺以及是否对原结构进行卸荷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加固工作的成败。(2)增补受拉钢筋法。对于承载力要求增加不大、经验算其截面高度满足要求的梁,只须适当增设受拉主筋即可。后补的钢筋可以直接焊在原梁的钢筋上。增补受拉钢筋法可分为全焊接补筋和半焊接补筋和黏结法三种。(3)黏贴加固法。黏贴加固法是用黏结剂(结构胶)将钢板或其他高强材料(如碳纤维、玻璃纤维)黏在需要加固的部位,以提高构件的抗弯、抗剪承载能力,亦可提高构件的刚度和整体性。该方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它不仅用于建筑,同时也用于桥梁、公路的加固。

2、混凝土柱的加固设计。应根据柱子外观表现、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室内的工作结果。判明混凝土柱破坏的原因,从而采取各种不同的加固方法,及时对受损坏的混凝土柱进行加固处理。(1)预应力撑杆加固法。预应力撑杆加固框架柱是种简单又快速的加固方法,能有效地提高轴心受压或偏心受压柱的承载力,预应力撑杆有单侧和双侧两种:单侧撑杆适用于受压筋配筋量不足或混凝土强度过低、弯矩不变号的偏心受压柱加固;双侧撑杆适用于需变号的偏心受压及轴心受压柱加固。(2)置换加固法。置换法是一种针对柱子混凝土部分进行处理而提高承载力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一般不考虑原钢筋利用率的折减。该方法普遍用于混凝土柱因火灾或其它破坏而导致混凝土强度下降引起柱承载力不足的情况。(3)增大截面法。增大截面法又称外包混凝土加固法,是一种使用最广泛的加固柱子方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一种最可靠的传统加固方法,它可以同时增加原有柱的截面面积和配筋量,能较大幅度的提高原有柱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尤其是原柱加固后更符合规范所倡导的强柱弱梁的设计原则,具有更好的抗震性能。(4)外包钢加固法。所谓外包钢加固,就是在混凝土的四角或两面包以型钢的一种加固方法,它的优点是构件的截面尺寸增加不大,但原柱的载力能力提高较大,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构件外形受限制,不宜增加太多的情况。对于方形或矩形柱采用四周包角钢并在横向加缀板的方法,而对于圆柱或其它弧形柱则用扁钢加套箍的方法进行加固。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技术中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是一个繁琐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进行工程施

工时应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最大限度地达到使用要求,实现预期的加固效果。

参考文献:

篇5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特征和类别

工程价格风险,是指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工程造价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风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客观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大,周期越长,产生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越高,风险可以降低,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风险。风险作为一种不确定因素,随时可能出现影响工程造价的计价结果。(2)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最本质的特征。(3)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可认识性。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虽然不确定性特征,又具有客观性特征,总是可以认识的。(4)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偏好性。对于同一个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事件,各方主体都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来进行风险管理,形成了风险的偏好性。

风险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进行。其中,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说,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它面临的风险有:(1)新旧机制冲突的风险。传统计价模式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的模式,是以事先确定的标底价为准绳,接近标底价的计价是最合理,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标书视为无效,这种模式根本无法真正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2)投标决策阶段的风险。投标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进入某市场,是否对某项目进行投标,决定投什么性质的“标”,采取什么策略中标,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潜伏着各种风险:信息缺失风险、提价失误风险。(3)签约和履约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条款的风险:二是合同管理的风险:三是成本管理风险;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4)材料价格风险:这是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方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国内还有很多项目没有对材料价格风险做出约定,业主将价格风险强加给承包方。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与国际通行办法接轨的原则。遵循这个原则在现阶段不仅在国内建筑市场是可行的,对于指导我国承包商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现实的促进作用。(2)风险分担原则。此原则是清单计价风险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要求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方面全部承担是不可能的,承包人在风险分担上虽处于被动地位,但发包人不应利用其在工程技术与项目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来谋取不当利益。(3)最具控制力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如何分担,应按照谁最有能力、最有经验预测、防止、控制、风险,或者谁最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也就是谁最具有控制力,这类风险就由谁承担。(4)合同约定原则。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就明确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商的风险管理

1.合理确定投标报价。(1)保证报价项目的完整性及报价的准确性: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严谨,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准确确定综合单价。(2)尽快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工程造价和定额报价信息系统,以便使清单报价尽量做到量准价实,为投标提供方便。

2.风险控制。(1)认真进行标前调查:投标商在投标前应详细、准确了解材料价格和供应状况等,然后依照市场行情和企业实力自主报价。(2)严格周转材料的管理:周转材料的使用要合理确定使用单价,按月分摊,工程完工或不用的周转材料应及时整理、维修、配套和保养。(3)优化材料采购计划:采购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采购方案的比较优化,能够实现材料采购渠道多元化、透明化,材料库存管理实时化。(4)优化进度计划:强调均衡使用资源,避免在工程的某一实施阶段,过于集中使用某主要资源。(5)优化施工方案:例如尽量减少高价材料的使用量,选用廉价料或代用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

3.风险转移。(1)与业主谈判,从承包合同中争取有利条款,对于许多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在施工期间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相对较大,应该争取合同价款调整条款,适当考虑采取甲供料的方式,即由业主负责采购工程材料。(2)加强采购管理,将价格风险向材料供应商转移。对于具有较大价格风险的大宗材料可以采用预招标或协商等方式,投标前预先和供应商谈判约定价格和供应量可以给企业带来显著的效益。

篇6

一、我省贯彻国家计价规范实行两步走方案。

我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价规范,省建设厅于2003年5月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建定[2003]141号),通知要求:“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属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严格按该规范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其“消耗量定额,可参照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定额含量执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工程造价总站提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试行意见”,并举办了多期研讨班进行学习和宣传。同时,总站还提出贯彻国家计价规范的实施方案,即:“两步走方案”:第一步利用我省98年至2000年“基础定额”或“估价表”,作为企业消耗量定额的参考依据,与国家计价规范对接,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做好新老计价依据的平稳过渡;第二步在总结第一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的做法,编制出与国家计价规范接轨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2005年4月,省建设厅的《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定[2005]102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建定[2005]101号)(以下简称省消耗量定额)标志着《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依据)的出台,从而展开了我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新局面。

二、省清单计价依据编制的组织领导。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是我省建设工程五大专业清单计价的总称:它包括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省计价依据是贯彻国家计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它的编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很强的实践性以及可行的操作性。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今年初省建设厅成立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委员会》,厅长谢志平任顾问、副厅长吴晓勤任主任、厅标准定额处和造价总站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编制工作。编委会下设8个专业技术组,即:建筑专业编制组、装饰专业编制组、安装专业编制组、市政专业编制组、园林绿化专业编制组、材料价格组、计算机组和综合组。共聘请全省建设、施工、设计、造价咨询及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100多位专家参与编制工作,而且还邀请了兄弟省市的老专家给予帮助指导,可以说编制工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我省造价行业的群英会粹。

建设厅领导十分重视编制工作,2004年5月专家们集中时,编委会主任吴晓勤厅长亲临动员大会进行动员,2005年4月编委会顾问谢志平厅长亲自参加审定汇报会,作了重要讲话,他说:“省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实施,标志着我省由定额计价模式向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这是我省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推行清单计价,需要建管、招投标、设计、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更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

五个专业的计价依据同步进行编制,在我省尚属首次,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统一和协调了各专业之间过去长期口径不统一造成的麻烦,真正形成了新计价依据的完整体系。

三、省清单计价依据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省清单计价依据的编制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坚持以下五个原则①国家四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规则和统一计量单位”。②量价分离的原则:一是将定额的量和价相分离、二是将工程实体消耗和工程措施性消耗相分离;③贴近市场的原则:充分利用价值规律进行市场调节,坚持先从市场中来,再去适应市场、服务市场、引导市场。④编审分离原则:编者专编、审者专审,大大地提高了编制质量。⑤可操作的原则:清单计价依据,要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不能搞专业化的复杂。

在上述原则下,我们以国家计价规范为基本,还参照了诸如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以及国家“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及本省现行建筑、安装、装饰、市政、仿古园林等“估价表”。

四、省清单计价依据的意义和作用。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出台是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工程造价工作面向市场、适应新形势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省工程计价改革由计划经济完全转变到市场经济,由国内转变到国际的深刻的变化。

其意义在于:①它是国家计价规范的实施细则,其基本条款在全国具有通用性,也是我省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其管理的依据。②它是建设工程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大家知道国际上的建设工程都是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进行竞标,我国加入WTO在建设工程上也应与国际同步,否则我们是不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③它是参与招标投标各方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清单招标对于业主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如何投标报价,合同双方如何进行结算提供可控制性的具体办法。④它是市场经济在建设工程中的产物,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突出的不同点是企业的个别成本,而计划经济强调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过去社会平均成本抑制了企业个别成本的核算,不能形成企业间的竞争,因而不利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了企业个别成本的形成,刺激了企业的管理改革和技术更新,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间竞争。

它的作用在于:①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实现了规范的统一性和报价的自主性,有利于形成规范、有序、开放的市场。②有利于竞争,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竞争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利于企业间的竞争,一个工程若干个企业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应该趋于合理的价格,较之于过去定额计价的“一言堂”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③有利于合理低价中标,清单计价方式,业主只提供工程量清单不提供价格,在入围企业各自报价的基础上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这样既能降低工程造价,又能防止和遏制工程中的不正之风。④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清单计价方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计划方式,采用清单计价既有利于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建设市场,也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建设市场的竞争。⑤避免了政府定价之嫌。清单计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只作宏观引导和监管,不参与定价。

五、省清单计价依据的使用范围及特点。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它的作用如下:

①是政府投资工程控制造价及采用清单计价的依据。

②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或控制价的依据。

③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④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⑤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及拔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转贴于

省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特点:

1、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对应编制《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J/T—206—2005),省计价规范作为国家计价规范的实施细则,较具体地补充完善了清单计价体系。

2、省计价规范对招标工程“成本价”控制,首次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对于界定工程成本价起到了积极的参考作用。

3、省计价规范中的“清单指引”要求做到工程内容完整,指引到位、准确清楚,较好地解决了“计价规范”与“消耗量定额”之间的有机结合。

4、国家计价规范存在个别计量单位与实际使用不符,项目设置不齐全等,我省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增补清单项目500多项,主要在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部分,这种做法在国内也是为数不多的。

5、省计价规范在表达形式上,突出以表格为主,结构层次清楚,简明实用。

6、国家计价规范没有“消耗量定额”与之配套,省计价规范与省消耗量定额相配套并辅之于“综合单价”,形成了完整的计价体系。

7、省计价依据最大的特点,就是给企业留足了竞争的空间,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有效地控制了过去“三超”的弊端。

8、省计价依据体现国情,符合省情,反映行情,是一部既能适应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崭新的计价体系,是参与招标投标各方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六、省清单计价依据的主要内容。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内容涉及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五个专业,共有30册,约2000万字,其中消耗量定额就收编了30000多个子目,覆盖之广。省清单计价依据主要有三大部分组成:

㈠计价规范部分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为五个分册:

即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分册、装饰工程计价规范分册、安装工程计价规范分册、市政工程计价规范分册、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分册。各分册的主要内容有清单计价依据总说明,清单计价规则、清单计价、施工措施计价、清单计价格式(表式)、清单计价指引以及有关要求等。

㈡消耗量定额部分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主要有5个专业组成:

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共16章计2500多个子目;

⑵《安徽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共9章计1900多个子目;

⑶《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11分册计5000多个子目;

⑷《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中、下三册计5000多个子目;

⑸《安徽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共9章计3000多个子目。

㈢费用定额及综合单价部分:

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共5章计600多个子目;

⑵《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共13章计800多个子目;

⑶《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分为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单价各册。

总之,《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编制,是一项深化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计价方式改革的大创新和实践,可以说新的计价依据项目齐全,内容新颖、结构合理、规范准确、表达形式简明,定额水平控制适中,列入竞争的内容符合省情。

新计价依据的出台,是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政府建设投资决策,加强招投标管理,引导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对于完善建设市场、合理确定和控制造价,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它标志着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迈向了一个新时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编制,在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下,得到了国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天津、江苏、山东等兄弟省市的帮助,我省十七个市定额(造价)站的参与以及许多专家、学者的加盟与鼎立相助。在此,我们谨表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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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1-0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的要求,内蒙古电网工程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因而招标人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必须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有实质性的响应。

1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及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2)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投标报价的原则和方式和物资采购方式等条款。

3)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

2 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1)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GB 50500-2008-4.7.1)。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参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及相关计价依据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GB 50500-2008-4.7.4)。

6)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无论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为多少,均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7)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其他项目费用、零星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①措施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②措施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中均以项为单位报价时已明确计价基数与系数的,结算时系数不作调整,按照最终计价基数结算。

8)税金应按计价基数乘以税率结算,结算时税率不作调整,按照最终计价基数结算;税金的计价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的合同价。

9)承包人采购设备按施工图纸注明的工程量乘以投标报价时的固定单价结算。

10)建筑物装修项目价款调整的约定①建筑物装修项目由于装修地区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均有所不同,在结算时应区别对待,故在招标文件中把建筑物装修项目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比较合理。②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的,建筑物装修项目按最终招标确定的价款结算。

11)现场签证费用按施工图预算结算,计价执行现行电力建设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用。

12)其他未经事宜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3 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必须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有实质性的响应,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只是原则结算时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对此类条款的约定需要细化,在分包合同中有关价款调整的约定可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约定,从而满足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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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工程造价改革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建筑市场逐步融入世界开放市场,这无疑会给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带来一系列的影响,既有严峻的挑战,也有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广泛,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国际咨询就属于此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十几项,一般责任和义务有:①最惠国待遇原则;②透明度原则;③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原则;④市场准入原则(会员国相互开放市场);⑤国民待遇原则;⑥逐步自由化原则。加入WTO后我们绝不能采用地区封锁或采用某一具体政策,违犯上述基本原则,一是会被视为贸易歧视而诉至于WTO;其次也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向国际承包市场。

二、工程造价国际惯例

目前国外在计价管理和计价形式上主要分为:美国式、英国式、德国式、日本式等四种计价惯例。它们也不完全相同,但都具有下列几个共同特点:

1.政府一般不介入行业的直接管理,而是进行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只是在政府投资项目设专职机构直接管理或公开招标委托承包商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投资。

2.在这些国家中,计价时均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实物量及设备清单以及供社会需要和政府工程参考来自不同渠道的工程计价资料。这些资料一般由具有很高声誉和权威的专业组织来编制、颁布。其法律地位也得到认可。

3.计价方法上,是实行量价分离原则,投资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投标或议标中自行确定单价。计价纯属于市场行为。

4.社会咨询行业高度发达,政府通过注册制度、执业制度对咨询公司和执业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咨询业的质量。

5.有严格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主要体现在对招投标的规定和合同的法律地位上,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与执业人员都要依法处理,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6.有包括标准合同文本在内的合同文件(合同系列)。这样利于合同的签定和执行,也利于减少争端和解决争端,按合同办事成为参与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三、加入WTO对工程造价的机遇及对策

加入WTO,对中国来说机遇与挑战共存,风险与机会共存。认真学习和了解WTO的有关规则,遵循其规律进行工作,以达到中国加入WTO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样,工程造价有关问题应提早探索,以求与国际计价进行接轨,吸收其管理中的先进一面,创造适应中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法。

对工程造价管理及有关方面的机遇可能为:

1.有利于提高行业的宏观管理水平。

2.有利于促进行业的价格机制改革。

加入WT0,可以促进我国尽快制定工程造价法律体系。现在我们提出的是量价分离改革措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应该说量是法定的,价是市场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3.改革现行工程造价依据的计价模式,工程造价取费标准要适应国际惯例,必须对自己的费用定额内容进行修改。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造价实行的是定额计价模式,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特定的时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程造价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合理性,防止了高估冒算和压级压价。但也对市场的竞争起到了抑制作用,不利于施工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各个地方、各个行业有各自不同的定额,全国不能完全统一起来。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我国提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这种计价模式是国家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即“四统一”),由投标方给出工程量清单,各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从而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

2003年2月17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颁布,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造价改革的重要里程碑。由国家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的实体消耗和施工性消耗标准不再由政府指令性的统一规定(定额规定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标准,而是指导性依据,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目的就是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工程造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以及承包方的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利润等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根据自身公司具体的情况:即管理水平、人员技术水平、机械装备水平、资金物资和社会信誉等情况自身报价,完全实现市场调节。所以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的计价方法,从而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国家定额和现有定额束缚企业自主报价的状况。

4.在开放市场中,逐步提高现有专业人员的工作水准和业务能力。

5.加入WT0,对我们的中介服务是一个很好的机遇,我们应借用这个有利时机,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使中介服务真正成为市场的中坚。

加入WTO对中国工程造价的挑战及对策:

1.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国际惯例办事,改变我们的观念思想认识问题。

2.要创造性的工作,不局限于现有规定的禁锢,突破一点,带动全面。完善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等体系,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

3.对承包商的管理实行资格人证、按时注册的制度,同时大力发展造价咨询业,培养这个方向的高级人才。

四、结束语

适应时势、更新知识。随着中国加入WTO,要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知识,必须不断的补充和更新知识,更要了解和掌握WTO的基本原则、游戏法则、技术法规。我们应有危机感和责任感,注意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应对措施,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加快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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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paperanalysestheconflictbetweentraditionalevaluatingpatternofquotaandmarketorientedeconomy,whichexpressesitselfininabilitytoreflectsuchoverallcapacitiesastheproficiencyoftechnologyandmanagement.Basedontheanalysis,thispaperstatestheadvantagesofthenewevaluatingpattern,whichrequiresenterprisestoofferpricesontheirownsoastosetthepricesofbuildingproductsbymarkettransactions.Thisisanewpatternwhichcanmeettheneedsofthedevelopmentofmarketorientedeconomy.However,thereexistsagapbetweenthenewpatternandtheoneusedinternationally,becauseitisstillundertheinfluenceofthetraditionalidea.Therefore,tosecuretheimplementationofthenewpattern,thepaperproposesthemeasuresofimprovingandperfectingthispattern.

Keywords:evaluatingpatternofquota;thepatternofevaluatingprojectcapacity;marketpricing

建筑工程以特定的商品形式作为交易对象,要求由市场确定其价格,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实行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有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已不能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一种能够体现建筑产品市场价格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即满足了这一要求。而我国在目前推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利有弊,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

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市场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模式下对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的一般方法是:先计算工程量,然后套用定额算出基本直接费用,再以费率的形式计算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用,加上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利润和税金,汇总得出总造价。这种方法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是图纸和定额,工程量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定额及国家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调价表或调价系数。因此,这是一种量价合

一、工程造价静态管理的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确定和衡量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作用,规范了建筑市场,使各有关人员有所依据、有所凭借,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实行,为了适应建设市场改革的要求,针对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建设部于1992年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将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这一措施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但随着建设市场化的发展,这种做法难以改变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过强的状况,不能反映施工企业的个体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这就使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与市场脱节[2]。因此,传统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形成的建筑产品价格是一种计划指导下的指令性价格,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即将被彻底取消。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及其优缺点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确定工程造价的程序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时,招标人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清单[3]。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消耗标准、利润目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企业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与合价,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并以所报的单价作为竣工结算时的计价标准,根据工程量的增减情况,调整工程造价。在这种模式下确定的工程造价是由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的建筑产品价格,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商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与原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比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如下优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够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建筑产品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建筑产品也是商品,与一般商品一样在市场竞争中要受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货币流通规律的支配,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不仅规定了反映工程实体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对施工措施消耗部分也固定化了,虽然由有关部门定期价格指数对价格作以调整,但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价格基本上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则把确定人、材、机消耗量及施工措施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的权力交给施工企业,有利于建筑产品在市场中形成价格,反映其真实价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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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推出,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中对于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的描述和各个阶段计价的管理,减少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有效地规避了合同双方的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油漆、防水等工序在清单项目中出现两次;垫层项目中只包含混凝土垫层;带形基础中项目特征缺少肋宽和肋高等,这些问题依然困扰着招投标双方"究其原因,除了招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外,《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自身缺陷是造成交易双方结算困难的主要原因。

二、清单项目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1清单项目设置存在的问题

2.1.1项目名称能否修改、

《计价规范》3.2.4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在宣贯教材中明确此条文为项目名称确定的原则,然而由于计价规范中对这一原则描述模糊,招标文件编制人(以下简称编制人)对项目名称的确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而两种理解又各有利弊。

(1)项目名称不能修改"此类编制人将确定原则理解为项目名称应该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从《计价规范》附录中选取合适的清单项目列项,但不能改变原附录中的项目名称,并且认为《计价规范》中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 即”“五要件”之说。因此认为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改变附录中的项目名称。

清单项目设置中不乏多个工程实体共用一个编码的项目,如金属扶手带栏杆、栏板(020107001)、烟道、垃圾道、通风道(010414001)等。如果项目名称不能修改,当工程中只有一个或者部分工程实体时,编制人只能按照清单中规定的名称编写,这便给投标人造成错觉,从而导致报价错误,甚至后期的结算纠纷。另外,对于梁、板、柱等构件,由于其数量众多、尺寸不一,并且在项目特征中未对其编号进行描述,如果项目名称不能修改,那么图纸上给出的名称便无法体现在清单中,相同的项目名称会出现多次,增加了投标人报价、审查的工作量和出错的几率。

(2)项目名称可以修改。在宣贯教材中多次出现钢爬梯(010606008001)、外墙面抹灰(020201001001)、柱面抹灰(02020200 1001)、外墙乳胶漆(02050600一001)等,均与《计价规范》附录中对应的钢梯、墙面一般抹灰、柱面一般抹灰、抹灰面油漆等项目名称不一致。此类编制人将计价规范中项目名称确定的原则理解为“项目名称是以《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名称为基础,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修改”即项目名称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修改。如果项目名称可以修改,在《计价规范》又没有相应的修改原则,致使编制人随意修改项目名称,容易产生歧义,给招投标工作增加了难度。

2.1.2《计价规范》中部分内容重复出现《计价规范》中部分内容重复出现,而又没有给出具体操作方法。如混凝土桩工程中的人工挖孔桩应该包含在混凝土桩工程中还是包含在挖基础土方列项中;整体面层和块料面层中均包含防水层铺设,而附录A.7.3中地面防水又有单独的清单编码;门窗项目!金属结构项目!屋面!墙面及排水管等项目中都已包括了油漆!涂料项目,而B.5又将油漆!涂料项目单列"对此,编制人只能根据自身的阅历进行编制,致使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难以统一"。

2.2清单项目设置的改进建议

2.2.1明确清单项目名称不能修改

项目名称如果能够修改,必然要制订相应的修改原则,但由于项目繁多且情况不一,修改原则难以确定。即便制订了统一的修改原则,编制人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修改项目名称,容易使投标人产生歧义"因此项目名称不能修改,必须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编写,但同时应在条文中增加以下说明。

(1)准确引用有选择性的项目名称对于多个工程实体共用一个编码的项目,应在条文中规定,对选择性的项目名称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并在第五级编码予以区分。

(2)补充内容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对施工部位不同而造成综合单价不同的情况,如需区分,可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但不修改项目名称。例如天棚抹灰(020301001)中包含室内天棚抹灰和室外天棚抹灰(挑檐等),由于二者所需的人工量和脚手架等不同,需分别列项时,可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施工部位。

对于重复出现的梁、板、柱等项目名称,可在项目特征中添加编号,从而减少报价和审查出错的几率"

2.2.2明确重复出现工程内容的列项原则

对于部分工程内容重复的项目,应在清单的条文中给出列项的指导意见,如果重复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清单项目中与其他工序同时发包(即该工程内容与其他工序都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那么该项目不应单独列项;如果重复的工程内容单独发包(即该工程内容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那么该项目应单独列项。

2.2.3进一步完善清单项目内容和类型的设置《计价规范》颁布后,各地的补充项目已达上百项,但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如垫层项目,计价规范将部分垫层从基础中分离出来单独列项,素土垫层、灰土垫层列入、土“石方回填(010103001)”中,混凝土垫层列入“垫层(010401006)”中,但是砂石垫层、砾石垫层在规范中则找不到相应的项目清单,建议增加此项目。在A.3.7、A.4.18条中分别说明 “基础垫层包括在基础项目内”、“混凝土垫层包括在基础项目内”,这与《计价规范》将垫层单独列项的思想相悖,应予删除。

除此之外,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建议增加打钢管桩、型钢混凝土搅拌墙、深层搅拌桩、止水带(片)、路(硬地坪)、成品门、窗、复合地板、其他构件一般抹灰!采光玻璃天棚!饰面花纹等项目。

2.2.4项目设置其他需调整的内容

(1)将模板项目合并至相应混凝土项目中

计价规范中模板项目包含在措施项目中,以“项”或者“m3”为单位,施工单位编制模板项目时,需将混凝土的清单编码逐项列出,逐个计算综合单价"这样既使混凝土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完整,又使混凝土在措施项目中重复出现,并且给施工单位的结算工作造成很多不便"而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多是以工序为单位编制的,模板作为混凝土的一个重要工序,应该合并在混凝土的清单项目中。

(2)规范清单项目的编排顺序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中先后次序是按照施工先后次序安排的,这样有利于编制清单时减少漏项风险"而A.6金属结构工程中是按照屋架一托架一钢柱一钢梁一墙板的顺序安排的,与施工顺序不一致,应按施工顺序调整。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作如下概括总结:《计价规范》中的项目名称不能够修改,需补充内容应体现在项目特征描述中,但对于多个工程实体共用一个项目名称的,应根据实际选择其中一种,并且在第五级编码予以区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