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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重点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8 10:36: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的重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监管的重点

篇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篇2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多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多种认识: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内金融秩序稳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查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贯彻有关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业健康运行;四是依据当期国家货币政策及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适时适度监督管理,以适应经济的需要。以上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决定金融监管目标的依据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而不是监管过程和手段,而且应一致起来,否则将导致目标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无序性。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出台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这为规范金融监管行为打下了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实际和具体细致的操作规范,如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或不细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没有认真落实,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盲目无序,整体质量不高。

(三)偏狭性。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宽泛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头绪多,任务重,往往顾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搁置不管,或无暇顾及,导致监管范围缩小。比如,在目前潜在风险突出情况下,集中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对信贷资产质量和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检查,而对机构设置合规性及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人品及其经营品业绩、政策性业务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凡此种种,使金融监管内容偏废狭隘,弱化了监管整体效果。

(四)再监督滞后性。再监督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监察与内审肩负着这一重任,而目前这一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监察部门偏重于对行政违规行为查处,内审部门侧重于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金融监管过程、执法尺度、效果及监管人员执行纪律等情况却监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再监督职能。这种再监督滞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

(五)行为随意性。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计划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无法有计划地实施监管工作,只能被动地搞突击应付;二是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地实施监管还缺乏条件,只得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和确定监管行为;三是各种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和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行为的非计划性;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无可循,金融风险变幻莫测,实现监管计划性实属困难。

(六)查处软弱性。依法监管,从严查处,是强化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执法尺度、查处原则、关系、个人感情、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常常使监管查处不能从严执法,或避重就轻,或删减问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此类现象十分普遍且极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七)形式单调性。金融监管是一项枯燥而又艰苦的工作,法规制度条文的限制、纪律的约束、数字的核实、问题的查证以及撰写报告的格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在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导致不仅监管范围收缩,而且监管形式单调,主要表现:一是应付突击性任务多,主动开展工作少;二是辖内本地检查多,异地交叉检查少;三是现场检查多,非现场监管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人民银行监管多,金融机构自律性监管少;五是一次性检查多,跟踪监测监管少。这种机械单调的监管方式极易形成范围收缩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影响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飞速的今天,作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监管——仍然处于低层次的半手工操作状态:报表数据非自动传输汇总而是人工录入,生成指标非微机处理而是手工,资料报送非传输而是信件邮寄,非现场监管预警预报非电子网络监控而是通过人工报表处置,档案资料管理非电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九)重点模糊性。一些基层行明显存在着或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失去重点;或面对任务,茫然失措,找不到重点;或平均用力,讲究均衡,没有重点;或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不要重点等等,以至于重点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有的找不准选择重点的依据,有的吃不透监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开轻重缓急,这种现象严重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质量。

(十)绩效考核不确定性。运用合理的指标评价监管效果工作相当薄弱:一些行根本没有开展考核活动,仅仅满足于阶段性;有的听听汇报,下发个通报了事;有的甚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凭印象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有的例行检查,听汇报,看资料,通过了解表面情况判断监管绩效。无论如何,目前的绩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评价和对表面现象的判断,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规范的、科学的、量化的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影响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调动监管积极性,也难以为监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金融监管标准化的设想

实现标准化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由粗放到规范、由低级到高级的必然趋势,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切实行使央行职能必须解决的,而且要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标准。

一是目标统一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其地位和职能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条规定,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监管目标应该是: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些过程和手段来支撑,但它们并不是目标,应严格区别开来,保证目标的统一化。

二是操作规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据层次管理和岗位负责制,一方面实施梯级管理,分工负责,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顺序,渐次推进,逐项落实。比如,日常工作由岗位人员负责具体落实,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领导,通过集体决定;又如,某项检查从立项、发出文本通知到落实处理结果、文件资料归档等,必须按程序办事。(2)管理制度化。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活动都纳入制度规范之内,从严管理。(3)组织条理化。即按照监管及对象,合理分工,区别类型,动态管理,预警预报,分类处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条有理,按部就班,处理突发性问题闻变不惊,处惊不乱,分析情况,调整力量,果断处置。(4)任务具体化。即对每一项监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重点任务在时间、人员、方案、措施及质量等方面细致安排,予以保证。

三是范围最大化。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内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顾,合理布局,实施全方位监管。在确保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对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热点,突破难点,扫除空白点,不留真空。为此,应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触角,落实岗位责任。

四是形式多样化。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质量。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结合监管计划,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和居民区,了解经营情况及对金融市场的反映。寻找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管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分析预报监测工作,对平时收集的资料和数字信息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化,及时会诊,快速反映,实施监督;再次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对重要指标定期测算分析,掌握动态,预警预报,妥善处置;同时要在以上基础上拟订方案,或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检查,或有目的地进行重点抽查。上述诸法应相互配合,因时因地因情灵活使用,以实现监管形式多样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问题。

五是手段化。应建立监管系统,实现报表数据信息电算化和传输化,资料和指标监测、动态管理、文件处理电脑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预警预报系统,核查资料记录及分类整理应逐步脱离手工操作,档案资料应实现机管理和网络化。为此,基层人民银行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六是计划化。(1)制定总体规划,即根据上级行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时期的监管总体思路、目标、步骤及措施;(2)制定年度计划,即按照总体规划和当期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管工作的项目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逐项分步实施;(3)编排项目顺序,即依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对所有监管项目进行排序,按岗位责任和工作性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4)确定项目方案,即对每一个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确定目的、时间、人员、、可能遇到的与解决对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学安排;(5)突击临时任务,即当计划与变化发生冲突时,应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临时任务,做到两不误,切忌顾此失彼。

七是重点突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监管,重点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风险,立足“三农”,树立形象,扭转被动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存款市场,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把任职资格关,突出对遵章守纪、经营业绩及道德品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同时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实施规范性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

篇3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

从单纯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转变

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不可否认,合规性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独立性严重不足条件下的行政式监管阶段,所以它毕竟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现场的、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风险性监管则具有深层次、超前性、动态的特征,它具体表现在:(1)从风险为本的理念出发,注重建立一整套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特点的非现场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建立银行业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并表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等,能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构建金融业的安全网,如早期预警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3)风险性监管既要立足于微观金融风险,也要顾及宏观金融风险;既要分析制度性风险,也要致力于研讨道德风险。这样做,有利于宏观货币政策风险和微观金融经营风险的结合;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相应的诚信机制相结合。(4)努力拓展金融监管所涉及的领域和深化金融监管的,如传统观点认为,中间业务无风险是最保险的,事实上,中间业务经营中也存在有各种不确定因素,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风险等,处理不当,与贷款风险一样,会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损失。

建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将监管模式与建立风险系统架构相结合,有利于围绕风险确定监管重点、统一监管的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真实评价监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从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既要维护安全又能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方面转变

金融监管的本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说,为监管而监管,不讲效率的监管,实际上隐含着最大的风险。过去我国在实施合规性监管过程中,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如产生“惜贷”,大量保存“超额准备”等现象,这显然是监管的变形和异化。

金融监管要兼顾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处理好金融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对此,界颇有争议,有人坚持“发展中规范”,认为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规范;也有人坚持“规范中发展”,认为金融业道德风险高、违规收益高、监管必须先行,规范是发展的基石,规范永远是主旋律。其实,发展和规范是不能分离的,最多也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其重点有所侧重。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总基调应该是:“在发展中重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兼顾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与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减业务种类、建立监管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等有机结合起来。总之,金融监管应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金融的核心竞争力。

从注重单一监管方式向全过程、多元化、有重点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直接行政性管理方式,这是一种单向被动、直接管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方式,显然不适应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

所谓全过程的监管,即对金融业的准入、金融业的市场运作和退出均要进行监管。事实说明,金融监管是一个过程,全过程中若有一个环节缺位,不仅会这一监管环节的成效,而且也必然会影响监管的总体效果。当今世界,金融的总趋势是向综合性经营发展,为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协调关系,需要构筑一个、高效和完整的金融监管系统,已是面临的重大。

所谓多元化,就是要摒弃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单一的合规性监管模式,坚持市场化趋向,坚持多元化管理。具体说,应采用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自律监管和自律意识较差,且金融监管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监管,但从世界金融监管的大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既体现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经营创新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加强监管,如依托社会监管体系、社会舆论监督、聘请金融监察员、建立金融界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拓宽监管领域,金融监管不仅限于内债而且还有外债;不仅限于国内,而且包括境内外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领域和渠道。

所谓有重点,就是要着重在监管防风险、监管出效率、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上多下功夫、多化气力。就我国而言,巨额的不良贷款和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潜伏着金融业的根本患,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所在。

从一般性行政监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体系方面转变

与行政性监管存在有主观性、滞后性和非公平性的缺陷相比,监管手段则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概括性的优点。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这些基本法律,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快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但是为了使金融监管更程序化、标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规、条例,以及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我国加入世贸5年后,对外资金融机构要实施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等,必须引起重视,如果不及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漏洞”和各种新类型法律案件面前,我们必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与此同时,在推进金融监管法制化的过程中,为切实保证依法行事,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改进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规范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行为尤为重要。这就要一方面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强全社会诚信,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以营造一个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围和法制环境。

从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内部作业向科学化、化、增加透明度转变

篇4

一、次贷危机的成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美国利率的持续上升和美国房价的降低。2001年-2003年的两年半时间,美联储12 次降息,导致美国购房热情急剧上升。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还款方式。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加重。同时,住房市场降温也使购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困难,导致次级抵押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引发次贷危机。

2.间接原因

一是宽松的抵押贷款条件。在房地产升温阶段,美国金融机构采取了低首付甚至零首付的贷款方式,加速次贷市场过分膨胀。二是金融创新产品使得次贷市场的债务链过长,导致市场风险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次级贷款的评级问题上不够审慎,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3.深层原因

美国的高消费、低储蓄。按揭贷款就是贷款机构根据购房消费者的收入情况和信用情况为其安排了买房分期付款方式,大大增加了其消费效用水平。购房消费者的储蓄不足甚至是零储蓄或负储蓄时,他的收入水平就不能完全偿还随利率上升而增长的贷款本息,贷款的违约随之发生。

二、次贷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

2.监管方式单一且效率低下

人民银行一方面重非现场监管,轻现场监管,且非现场监管仅仅停留在数据收集、资料汇总,而对于加工整理、透彻分析、深刻剖析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重重点监管,轻日常监管。由于上述两重两轻,使金融监管的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给金融监管的深入带来很大困难。

3.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统一规划和协调配套不够

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以及信息有时甚至不能共享。另外,除了由政府主导的监管机构以外,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审计、法律、舆论等机构的力量又十分薄弱,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网。

4.金融监管不透明

我国银行监管的透明度还需进一步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制定法规要求各国提高金融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公开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我国也采取措施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公司信息披露意识淡化、不规范甚至编制虚假信息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留下极大的隐患,银行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透明度也有待增强,这与WTO 国际惯例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进的策略

1.重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

要逐步建立起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一是发挥“一行三会”专门机构的监管力量,完善整个金融业监管的组织体系。二是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金融工具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强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

2.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搞好金融机构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适应加入WTO 和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各金融监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3.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金融监管手段必须以法律为基础采取间接手段进行,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其次是监管重点要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举。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检查和稽核的重点要放在检查金融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再次,是监管主体之间要加强协调。

4.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首先,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部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5.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上及易产生,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要根除“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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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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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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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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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开放条件下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呼唤有效金融监管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错综复杂,变化莫测。影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各主要工业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加大,国际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每天超过1万亿美元。并且流动速度不断提高,而且各国利率、汇率和股价密切联动,金融资产日趋证券化,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各国金融市场日益融合成一个全球性的大市场。由于在这个市场上资本流动速度和金融市场的价格传播速度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装备下大大加快,金融市场更加一体化和复杂化。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的另一主要方面表现为国际金融与世界经济的脱轨,即真实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脱节。虚拟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金融流量远远超过实物流量,使得大量游资涌向金融市场去寻找出路。目前全球每年的国际贸易总数达到4万亿美元上下,但资金的流动却在100万亿美元左右,说明有大量游资游离出生产领域,寻求套汇、套利、套期保值。国际金融的系统风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扩散,成为全球金融稳定发展的大敌。在全球化的国际金融环境中资金可以迅速大量地在各市场间转移,尤其是现代电子技术与金融结合而导致的货币电子化和银行虚拟化趋势的出现,要想迅速了解资金在各市场上的情况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具有相当的难度,这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取向

金融监管目标的正确选择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各有所异,但根据国际银行业经营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监管目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着力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长期以来,国内金融业一直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高度垄断经营,管理水平低,服务意识淡薄,金融创新动力匮乏,整体发展水平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势在必行。而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的关键是在引入和强化竞争机制的同时保护和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因为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占据着垄断地位。若按照WTO的要求,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从分业竞争转向同业竞争,以金融创新为核心的服务水平的竞争将使国内金融机构在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前险象环生,危机四伏。在这种情形下,保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便成为金融监管的首选目标。

(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金融体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而无规则的金融竞争则会导致金融秩序的紊乱,甚至削弱金融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或导致大规模的银行集中和垄断,不仅不会提高金融效率,反而扰乱金融秩序,致使银行业的风险系数加大。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过去的长期经营中法律意识淡薄,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违规经营被当成生财之道而屡禁不止,某些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扩大经营范围,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信托存款名义从事一般性贷款业务,以拆借名义做短期贷款业务,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自营业务,以回购、返售名义买空卖空等等。可见,在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强调市场的有序性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怪圈,一边是市场的开放,另一边却是恶性竞争和破坏竞争行为的不断升级。

(三)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是我国金融开放相对幼稚阶段尤其要强调的一个监管指标。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央行在监管实践中应积极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首先,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同业公会,从而加强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在此基础上,央行对于银行同业公会的章程、公约,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各类银行公会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行为及时纠正或处理。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管理。市场退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事情,但由于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经决定了其退出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引起震动。所以l在我国社会公众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央行的监管更应从降低风险入手。最根本的还是从制度上加强防御风险的能力,重在鼓励金融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或按合作制规范运作;鼓励中外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减少其破产倒闭;或通过组织投资人注资、金融机构相互援助和协调地方政府等办法,尽最大可能化解支付风险;再次,提倡中外金融机构开发和运用防范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金融期权、货币互换、掉期等等,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四)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是一种中介机构,是以负债经营为特点的高风险企业。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经营的风险远远大干国外商业银行,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来自于居民储蓄存款,且中小储户占绝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受利润动机的驱动和迫于竞争的压力,难免过度承担风险,一旦破产,将损害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严重者造成社会动荡。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央银行的监管目标应以此为重。从这一角度出发,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三、准确把握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的重点

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银行坏账。对银行贷款行为监管不力会导致大量坏账的产生,而金融监管的疏忽使其进一步演化成为危机。泰国的教训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金融开放条件下更应注意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其中银行坏账即不良资产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不良资产是指由于经济、行业、

国家等外部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或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恶化,而导致银行的信贷资产存量中潜在损失风险较多的资产。发展中国家由于要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往往会放松对放款的管理,存在许多审查不严或质量不佳的人情贷款,而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又多以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要求银行向公司、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其中很大一部分成为呆账、死账。大量呆账、死账给银行体系的健康运行带来了很大困难,金融危机的爆发点便形成于此。

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二:国际游资(投机资本)。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投机资本对于活跃国际金融市场及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投机资本四处乱窜,极大地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如何合理利用国际游资,并对其投机性加以限制,对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投机手段实施某些必要的监管,是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全球都在思考的问题。国际投机资本与一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过程存在着很密切的关系,伴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将越来越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资本,国际游资也必然通过各种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渠道涌入。而在缺乏一种规范的全球性金融监管体系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监管变得尤其重要,也尤为困难。难处在于不能有效识别国际短期资本中哪些是贸易资本,哪些是投机资本,从而对投机资本的消极影响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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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53-01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更广和更深的参与到了世界经济体系中,金融业也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但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并不能及时的和世界金融监管完全接轨,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要使监管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组成。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金融业务增多和相关业务相互交叉的时候,造成了监管混乱,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相对比较滞后,还停留在降低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的认识上,但是,与普通消费者相比,金融机构其实是处于更强势地位的,更需要保护的却应该是普通消费者。更何况,金融业本身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服务,那么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服务于整个经济体系。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固然需要将风险最小化,但是其前提是不应该损失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是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为消费者服务,如果其结果是损害了其“上帝”,那么再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没有任何的意义。另外,有些人还认为控制金融风险只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判断一家上市公司好与坏的标准不是简单的绩优与绩差,而是透明与否,同时,资本市场的透明,也需要监管部门的透明。但目前我国的三家监督机构相对比较独立,不能有效的将信息进行分享,而且有时出现信息和实际完全不符的情况,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参与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四)金融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金融行业的快递发展也给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是开展金融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政策的基本保障。但我们目前金融机构的监管人员却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知识机构和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反应并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目标的高要求和高标准。

二、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行业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1、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要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广大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通过依法、审慎监管。

2、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要实现多元化。通过以往的经验表明,外部监管手段在金融监管中只是作为一个有益的补充手段,主要的手段还是依靠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在世界发生的金融案例中,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其实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前提是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而且还要认真执行。在重视内部监管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外部监管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国有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乏善可陈,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以现场监管检查为主的外部监管频率与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监管方式要由过去的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在监管中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三种手段同时也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

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经营失败时应该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变了以前银行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买单的做法。破产法的贯彻执行将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能够更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但现实由于缺乏市场化退出机制,现在只要成立了金融机构,就很难退出市场。它退不出市场,迫于社会稳定的压力,国家就必须救助,这必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对金融稳定构成了隐患。不仅如此,政府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这样导致政府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损失的最后承担者。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实质上都等于买了国家保险单,均不承担损失。

4、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和我国现状,及时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使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能够跟上形势的需要,以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转变金融监督管理观念

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而且,以往的金融监管理念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搞好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既要靠现代管理体制的建立, 又要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更要靠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不仅要更新培训内容,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新技术、新理论的运用,也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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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对金融金球化的发展未来和金融监管创新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们尚不清楚未来的正确方向。但是,只要充分尊重金融发展规律,形成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按照金融创新的发展规律,完善各种对策,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更稳更快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