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9 16:22:1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篇2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篇3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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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 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 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 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 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 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 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 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4.不断加大汇缴检查力度,成效显著。一是坚持分级检查制。检查工作由专项检查组、稽查局和监控科室共同负责实施。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 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 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 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 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 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强化收入分析。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决不收过头税,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实分析掌握本单位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加强所得税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做好收入预测。三是密切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强对税收收入的预见性。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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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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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务机关监管思路的越来越清晰,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规范化,企业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做好一定的安排,从容地面对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呢?本文拟就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的国税发[2005]200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新颁布的法规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发。

新修订法规简析

2005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很多重要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其中除上述提及到的两个文件外,还有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影响最大的,笔者认为还是上述提及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比1998年颁布的旧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为:

1、 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 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 规范了税务申报的程序流程,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4、 优化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新修订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则在财产损失的报批申请时间、划分需要审批的事项和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各类损失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以及提供的认定证据等作了详细规定,由于新修订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损失报批的过程中作了非常详细的阐述,因此财务人员应详细阅读该文的有关规定,避免由于不熟悉报批申请的程序而导致可以税前抵扣的财产损失无法顺利抵扣,从而无谓加大税赋。

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

1、 熟悉法规政策是关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关键的一步是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人员首先必须熟悉收入总额的归集、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以及涉及本行业的减免税政策,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则勿谈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收入总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应纳入该计算的范围。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入收入总额的计算。

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由于规定较多,往往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财务人员在平时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照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新修订各项税法法规以及所属地方国家税务局当年出版的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如北京市海淀区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等,列出各项可能影响本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超额列支限额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和加计扣除项目的标准和限额,并按照该标准和限额设定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核算会计科目,严格控制税前准予扣除费用的限额支出,想办法将限额列支项目向非限额列支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做到最大限度的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企业为经营需要而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不符合广告费标准的,准予扣除不超过销售收入5‰等,这些都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时容易忽略的地方。

2、 自查税前扣除项目以及减免税的支持文件是否合法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法规定,必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如必须有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发票如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期入账的,则最迟不能超过下年度的一月份入账,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支出必须提供广告业专用发票、租赁办公室必须取得租赁业专用发票、租赁仓库必须取得仓储服务业或服务业专用发票;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如免税的补贴收入必须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前应做好纳税自查,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清理,平时在财务核算中严格按照制定的财务报销制度核查有关的凭据,同时对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报批或备案的项目,则应预先准备资料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提请审批或备案,表1为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前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综合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需报批或备案的项目汇总:

3、 年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

新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原始凭证、盘点表、相关合同以及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核销文件等。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应在年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如清查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新修订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

4、 加强与税务当局的沟通

由于国内所得税税制非常复杂,难免出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于个别税收政策和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导致双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结果上的不同意见,因此,现行税法虽然规定了很多事项,纳税人不必再经税务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使用相关优惠政策,但是毕竟某些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是极其复杂的,所以如果纳税人在采用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课征罚款。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项中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取得大家的共识是非常必要的。

5、 准备资料应对事后检查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已经取消了亏损弥补、改变成本计算办法、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工效挂钩、提取坏账准备等事前审批环节,但更需引起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会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来弥补取消的事前审批环节,因此纳税人必须认真地准备相关的支持文件,保证自身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以应对税务机关事后较为严格的税务检查,降低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例如应对亏损弥补的检查时,企业应该建立亏损弥补台账,收集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以及平均利润水平,确保公司的亏损数及弥补数的计算合理正确,尤其对那些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需准备充分的支持文件来证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合理性,有条件的更应尽早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确保不存在虚报亏损的情况;应对改变成本计算办法的检查时,则应预先准备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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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非居民税收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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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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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 发展 ,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 科学 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 计算 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 网络 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 金融 、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 法律 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 企业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 经济 全面 发展 ,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 会计 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 计算 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 网络 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 科学 、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 现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 金融 、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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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47号)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减计收入,实际该企业生产掺废比例达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扩大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又如,某企业利用100%的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即类推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缩小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为防范扩大或缩小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纳税人应关注:1.综合利用的资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按资源分三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主要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2.生产产品的名称。应该是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其中有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共同产品名称,也有适用所得税优惠特有的产品名称。3.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两个税种的优惠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由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出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掺废要求不一样,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产品掺废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产的砌块,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达到70%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上,所得税优惠范围更广,但技术标准的要求高于增值税。

三、按规定取得发票,避免被税务协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利废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并建议将开票金额大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协查其真实性。

四、正确填写申报表,减少查账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大列,分别列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申报信息。兼营纳税人经常将即征即退货物与一般货物合并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内,税务机关在征、退税信息比对时,会因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空白而无法比对。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该户存在一般货物进项税多抵扣、少缴税,而即征即退货物少抵扣、多缴税又全部退税的隐患,从而进行纳税检查,延迟退税。

为防范被查账或推迟退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收入,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五、申请合适的预缴申报方式,合法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减计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实现,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就会出现预缴税金大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多占用的资金要到次年汇算清缴后才能无息退还。有的纳税人为避免资金被占用,在预缴时,通过预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到汇算清缴时将虚假预提费用冲回,虚假预提费用与减计收入金额基本一致。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会使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进而要求其补缴所得税。

为防范资金被占用,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分月度或分季度预缴时,不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蔡惠萍 乔 玲)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87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

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2000÷20000×9200=5520(万元), 该项目利润=12000-4180-

5520=230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300)×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