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6:22: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金融市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一款理财服务产品,其本质是天弘增利宝的货币基金,主要的目的是银行协议存款、短期债券等。余额宝的资金相对灵活,可以随时转入转出,并且进入余额宝的资金在被确认为基金份额后,开始计算利息给存入的用户 ;转出的资金可用于与余额宝关联的支付宝的支付行为,包括网上购物、实现支付宝与支付宝和支付宝与银行之间的转账业务,简单上手,方便快捷。
二、余额宝对银行业的冲击
第一,余额宝的收益率比银行存款高,风险比理财产品低。根据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 3% 至 4% 之间,而在去2014年 6 月 20 日支付宝官网给出的七日年化收益达到了5.096%,远远超过了国内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我们做个假设,如果我有一万块钱,储存在银行的一年的活期利息是三十多块钱,而存在余额宝一年的收益能有三四百。由此,很显然我们会选择投资于余额宝,而银行的资金逐渐地被转移过来。这对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存款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第二,阿里巴巴凭借自身强大的“平台 + 数据”的优势,开始挑战传统银行基础业务―信贷业务。阿里金融近期推出的信用支付服务和“三天无理由退息”的承诺已经用实际行动彰显了网络金融的天然优势。
第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依赖网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更直接地表现了自己的需求,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可靠的数据。同时,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高新技术的应用给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风险,使信息转化为商业价值,这是传统商业目前不具备的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倒逼银行转型升级
针对余额宝的出现,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出现了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引导。而在此前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还表示不会取缔余额宝,但会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管。
其实我们换一种角度来看,互联网和金融市场联系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时代,这个种发展的趋势是无法阻止的。事实上,余额宝的本质就是货币基金,也是支付宝推出的一款更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它实际上一种积聚社会上的闲置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无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而余额宝只是电商进行购买货币资金的行为。作为银行业,其应该反思的是自己为什么不能推出余额宝这样高流动性、高收益的理财新产品?是做不到还是不愿意去做,而让余额宝“钻了空子”?从这样的一种状况中,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业的暴利空间。
余额宝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反而是在给银行业一种启发,单纯的一款或几款产品不能够吸引客户离开银行转向新型理财方式,只有形成一定的“群聚效应”,提供足够多的备选产品方案选择的时候,才会出现客户理财渠道的明显转移。但这种尝试有利于国内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倒逼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互联网的时代,加之手机等移动数据产品的普遍化,使得在网上进行的交易不需要门槛。分析人士预测,正如阿里自己声明的一样,阿里要做的不是传统的商业银行,而是要直接迈向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转型方向―基于大数据的资产管理平台。而这一趋势已经引起了国内银行的高度关注。
四、投资理财建议
余额宝这样的理财产品,对我们的公众的消费和投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实就是对我们进行如何理财的一种教育。我们国人的理财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原先也谈不上投资理财,而后是单纯的存储在银行,而后是定期存款和购买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总体来说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还是相对比较匮乏的,第一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二是因为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 ;第三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传统理财观念的影响,偏好于把钱存在银行 ;第四是因为国内的金融市场尚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还没建立,金融市场不发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的渠道会越来越多,余额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应当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投资理财。虽然这次余额宝的推出让我们了解到理财,但是我们也不能过于迷信余额宝,毕竟它的收益也是依靠货币市场的收益,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它的利息不能和两年期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相比,所以,如果是长期的投资,还是银行存款比较稳定安全。余额宝可以作为短期的资金增值提供便利。
五、结论
马云说过一句话,“银行不改变,那就改变银行”暂且先不说这句话是不是太自信,我们已经确确实实的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强大。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银行有些不稳了,除了要开辟网上渠道,优化自己的网银系统外,还纷纷切入电商领域。如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电商平台,交通银行推出“交博汇”平台,都是在探索与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机制。跟随时代的潮流,积极创新,运用新技术才是传统银行应对当前威胁的最好办法。希望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博弈中,不管是互联网用户还是传统银行的客户,都能够得到越来越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用中国互联网常务副理事长高新民的话来说,“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产业产生颠覆性、冲击性的影响。互联网所带来的新生产力会促进新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服务模式的产生,这使得老百姓从中受益,获得更加便利的生活方式。”
金融,这个“高墙”后的世界,注定要与互联网碰撞出火花,两者融合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大有“以无厚入有间”,“重构”传统金融行业之势。
“襁褓”中的巨人
马化腾、马明哲、马云宣布腾讯、平安、阿里合力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携手试水互联网金融领域,网上卖保险;京东不甘示弱,涉水互联网金融,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阿里巴巴亦向温州以外江浙沪地区的B2B普通会员开放信用贷款业务;腾讯则宣布打通旗下财付通与移动产品微信的应用通道,未来将实现二者的转账等一系列的业务结构调整;而面对民间互联网公司越来越多地涉足金融服务,广发银行、光大银行等商业银行业也纷纷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战略,以应对业务渗透的挑战,中国银联更与中国移动联合推出了可信服务的移动支付平台及手机钱包业务,首次实现了银行与通信业间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命力。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的《2013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13年全国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257.83亿笔,金额1075.16万亿元,同比增长27.40%和29.46%。其中,网上支付业务236.74亿笔,金额1060.78万亿元,同比增长23.06%和28.89%;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增长212.86%和317.56%。
而《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显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翻两番并突破18万亿元。这些数字无疑传达出一个信息,在国际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由电子商务引发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仍以强劲的速度在增长,初生的互联网金融已展现巨人之姿。
“对面”的缺陷
趋利避害,无疑是人类的本能之一。如果一项金融制度、一种金融产品,能受到大众欢迎,一定是它的“对面”有欠缺,难以满足大众的需求。
2013年,中国金融资产达171.53万亿元,利润1.58万亿元。在垄断所带来的巨额利润面前,传统金融巨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动力不够,需要“外来者”搅动这一潭死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倒逼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因素,而利率市场化恰恰是金融体系深度改革的节点,所以互联网金融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战略性力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如是说。
一直以来,金融企业为大企业服务、为富人理财的不良倾向并不鲜见,这也长久为人所诟病。如何转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惠式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小微企业有更广泛的渠道获得融资,中低收入群体也拥有了低门槛的财富管理机会。这背后,是互联网金融所强调的“一切为客户考虑”的市场化思维――你需要什么,我创造什么。这样的特点,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金融市场的一条“鲶鱼”。
这些,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基因”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当互联网金融把客户体验的快捷、灵活、高效放在首位,就如同“电商模式”对传统店铺的颠覆一样,形成了金融领域市场化的变革,逐步呈现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代金融业态。
“良药”苦口不致命
一些媒体评论员认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不仅不是普惠式金融,反而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与“寄生虫”,将扰乱金融秩序,动摇经济基础。
果真如此吗?
一、 贵州农村金融市场概述
(一)贵州农村金融市场特点鲜明
农村金融一直以来都是金融市场的弱势板块,发展不是特别良好,究其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就农村自身特点而言,一是农村地区大多地广而人稀,从而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相当分散;二是农村的基础建设相对城市而言又比较落后,从而使得农村中参与到金融市场的人群相对比较少、金融市场的规模小;三是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全,多数农民缺乏信用记录和凭证,从而使得农村的金融市场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高、征信难度大。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从需求方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多为农户和一些村镇小微企业。就农户而言,其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普遍较低,他们缺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了解,但他们存在较大贷款需求;他们的贷款需求多源于农业产品的生产,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和周期性,故使得他们的贷款具有贷款频次较高的周期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因素的限制,农户可用的有效抵押物品较少。就村镇小微企业而言,一般多属于农业产品行业,而该行业有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风险高的特点;该类型企业一般资产和规模均较小,同时效益也较为一般甚至较低,从而使得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品;但该类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较大的贷款金额。就供给方而言,传统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国有性质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二是传统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国有性质银行的网点相对城市较少,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也不多,同时由于考虑到避免坏账的因素,这些银行或多或少表现出“慎贷、惜贷、怕贷”的特点。另外,民间借贷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其保障性相对较低,容易出现问题。
(二)政策扶持力度较大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用以改善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问题,意见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九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性建议。但当前的贵州农村金融市场依然发展得一般,针对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一系列问题,贵州省内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整个省份金融市场的发展。2015年期间,贵州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金融扶贫实施方案》、《贵州省金融业发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农村金融贵州促进中心,以此来进一步地推进贵州省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仍然是传统金融力量为主,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发力
尽管出台的《贵州省金融业发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应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并力争在在2017年实现2个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及成立贵州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但在当前的贵州金融市场,传统的国有性质银行仍然是整个市场的主要的中坚力量,另外传统的民间借贷公司也大量存在,而金融服务中介公司以及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在逐步发展。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淘宝农村”计划已经在贵州省实现了一定的覆盖率,2015年10月,贵州首家农村淘宝县级运营服务中心运行。对互联网行业而言,城市市场几乎已经饱和成熟,而农村地区则是一片广阔的土壤,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涌入贵州农村地区。正由于互联网的带动,互联网金融也正在贵州的农村地区发展起来。但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发挥出其巨大的作用力,其对整个贵州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仍待挖掘。
二、 互联网金融概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以互联网为交易工具和媒介来改善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的渗透,也包括互联网行业向金融行业的渗透。后者就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它强调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和思维去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所提品和服务,它更像是一种新的服务方式。谢平将互联网金融定义成不同于间接融资模式和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实现直接交易,交易十分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有效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主要的理论基础:长尾理论。与一般的企业或行业所遵照的二八原则不同,互联网金融遵循的最基本思想就是长尾理论。长尾理论是由美国人克里斯・安德森提出,与一般的企业或行业所遵循的二八理论不同的是,长尾理论关注利基市场,它关注分散较小的市场需求,并通过将这些极小的需求汇聚成一个特别的市场,这个市场的总额并不低,并且十分可观。
互联网企业在这场互联网并购浪潮中主要以公司并购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业整合,既加大了行业的产品与资源集中度,也使得中国互联网巨头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同质化,并且其所占用的客户资源也更加庞大。BAT通过大规模合纵联合的投资并购完善互联网金融布局,且不少业界人士宣称,互联网界的“马太效应”将越来越明显,三家抗衡的局面将成为国内互联网市场的新常态。华兴资本创始人包凡曾说,在未来的商业社会势力中,BAT是一股力量;360、小米这样的挑战者是一股力量,而基于本地生活服务的入口,如美团、大众点评会成为第三股力量。而且,目前还有更多的公司正在借移动互联网之名之力,联手瓜分传统商业世界。虽然业界的三大巨头都各自展开了行业并购,三巨头也都纷纷补强了自身的短板,但是并购的过程却有所不同,且各有侧重点:腾讯公司累计对外并购投资达到了537亿人民币,其并购特点是布局十分广泛,涉猎范围广度为三大巨头之首,而且以国际化布局为目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逐步拓展电商业务。腾讯公司稳扎稳打,借助其背后庞大的用户群体,步步为营,稳定的积累自身的实力。近期,随着“腾讯电影”影视平台的正式成立,腾讯在娱乐业务平台已经完成了初步布局,打造了一个以腾讯电影、腾讯游戏、腾讯动漫、腾讯文学四个平台为核心的群体。无论是所拥有移动端的用户数量还是所占用用户的移动端时间,都是阿里与百度所不可匹敌的,但其移动端的收入占比目前却处于末位,说明腾讯公司对移动端的商业开发尚处于较为初始的状态。但腾讯公司一直是“产品经理”主导的企业文化,曾明确表态“用户体验绝不会让位于商业变现”,其用户体验一直做得较好。再看三大巨头资产规模最大的阿里巴巴,其累计对外并购投资更是达到了618亿人民币。阿里集团并购的主要特点是:出手狠,主要围绕电商业务进行发展。众所周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受到了来自各界的资金追捧,其上市风波更是引起了国内电商界一次新的浪潮,其融资规模甚至有望达到25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IPO。马云可以说是国内,乃至全球电商界的一个传奇,在他的带领下,阿里巴巴正在逐步补强自身缺陷与短板,业内老大的位置也越来越稳固。再说阿里近期的频繁并购也是为了提高“含金量”。上市后的收购会相对困难繁琐还需董事会的表决。此外,怎样将故事讲得更全更大,也有利于阿里上市时的估值。相比于腾讯公司与阿里巴巴,百度集团累计对外并购的投资金额稍显不足,但也达到了178亿人民币。作为三大巨头最为低调的集团,百度鲜有跨国并购的案例,其主要布局在于电商收购与流量的收购。在最近的行业动态中,百度推出了“直达号服务”,进军电商服务业领域。直达号,顾名思义,即商家在百度移动平台的官方服务账号,基于移动搜索、@账号、地图搜索、个性化推荐等多种方式让用户随时能够直达商家的服务。这项服务,为百度引来了许多战略合作伙伴的同时,也给百度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不过百度的传统搜索优势在移动端几乎发挥不出来,旗下的几款APP表现也不尽人意。目前占有的旅游、视频、地图,也无法与PC端的地位相媲美。那么,三大集团布局给我们的启示何在?我们分别从阿里巴巴、腾讯集团、百度公司入手分析。阿里打造消费产业链。阿里集团在基础设施层有支付宝和高德地图,足够坚固;在信息层,强大的商户资源本就是阿里集团的强项;在用户层,尽管有新浪微博、来往等产品,在连接人与人关系的社交层面逊色于腾讯;在实体层,除了投资银泰商业,还与大量商家合作,并间接拥有美团的线下商户资源。腾讯布局社交生态圈。腾讯基础设施层有四维图新、搜狗地图和微信支付;信息层有电商、团购、大众点评、58同城,已初具规模;用户层,腾讯凭借微信、手机QQ、QQ空间等产品拥有明显的优势;在实体层,投资了华南城,并与众多商家开展合作,还间接拥有京东、大众点评、58同城的线下商户资源。百度构建地图服务网。百度在基础层有百度地图和百度钱包;凭借搜索引擎、百度糯米、91助手、去哪儿网、安居客的信息入口体系,百度在信息层有优势;在用户层,百度处于弱势;在实体层,投资万学教育,与北京动物园合作,并拥有大量中小企业和教育资源。对比互联网公司,传统的非互联网公司也正通过并购紧锣密鼓的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前景广阔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分一杯羹。对于从未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非互联网企业来说,完全由自身成立一家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发展自身业务来占据互联网金融产业是非常耗时耗材并且效果缓慢的。并购对于此类公司是个非常方便快捷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方式。
2、非互联网企业并购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有着巨大的挑战,银行已上线直销银行等各种应对策略。但其实支付才是银行金融服务的基础,如果企业想要与银行对抗,那么支付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的基础平台,才能形成金融服务闭环。正因为支付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第一步就是拥有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传统的互联网巨头均有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企业资金的高效收付与集成管理。客户使用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消费数据,可支持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例如,阿里巴巴拥有支付宝,腾讯拥有财付通,京东则是收购网银在线。其取得的成功为像万达集团这样的老牌企业提供了可鉴之处。互联网金融与O2O是未来最重要的趋势和机会。万达集团的四大核心产业——商业地产、高级酒店、连锁百货和文化旅游均可形成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场景,符合O2O模式。而消费的最终环节就是支付。快钱作为业内经营已久的有名支付公司,其具备综合化平台和大数据的体系,目标是实现支付叠加战略。未来,体验式消费将是消费者最大的流量入口。万达集团与快钱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与O2O闭环体验的战略模式。万达集团在自身全球最大线下消费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体验消费为主的复合型业态模式。而快钱不仅为万达提供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体系,还将推出理财营销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服务。万达集团收购快钱,不仅是为了完善万达O2O的支付环节,也是为万达金融的布局开路。万达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策略中有一点是2015年内并购1至2家金融企业,把金融集团框架搭起来。由此可猜测,在成功并购快钱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后,万达的下一个并购可能会选择P2P企业。除万达集团外,早在2013年电气高价收购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而近期康达尔集团表示拟通过并购方式向农业互联网金融转型均是典型的例子。因此,通过并购现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该市场,将是传统企业的上策。零售行业面对互联网购物模式的冲击,针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开展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售业务模式,现在的零售行业不仅与网络支付合作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还逐渐增加了网络小额金融理财产品等业务。苏宁、国美、京东等零售业代表企业以领头羊的角色纷纷加紧布局自己的金融版图。以苏宁为例,苏宁云商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包括银行牌照、移动端虚拟运营商、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放心保保险业务等,逐渐形成以营销、物流、支付、理财的全链条式运营服务模式。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将迎来新的变革和挑战,如何更加高效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提升资金使用率,银行、券商、保险等各家传统金融机构为此开始了战略转型的探索,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网络银行,推出金融商店;与互联网媒体合作金融开放平台等方式打破金融传统固有模式和思维,完成了由信息传播到支付流程的闭环商业操作,从产品、渠道、营销和服务等各个方面,实现了与互联网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相互融合。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过程中缺少成熟的互联网开发和运营技术,因此,选择通过并购已成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简单有效的战略发展方式,如平安集团通过收购“壹卡会”,打造“平安付”,从而曲线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后又打造二手车电商平台平安好车,通过电商平台更多的获取互联网用户数据,增加客户粘性,为未来开展互联网金融做好用户准备,成为抢占互联网金融的先头势力。综上所述,无论是像BAT三巨头一样的互联网公司,还是像金融产业、零售行业和制造业这样的非互联网传统企业,都在通过并购方式抢占互联网金融市场。用户基础、产品、渠道、服务都需进行全方面的设计和整改。除此之外,线上线下融合,即O2O模式,逐渐成为是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新一轮角逐的关键点,各家企业都在建设和寻找重要的入口和支付方式,以使得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效果更好,赢得O2O模式成功。
3、互联网金融并购建议
3.1开展互联网金融并购需关注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发展不完善,许多业务模式在无监管状态下开展。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建设无章可循,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的不稳定性。若企业贸然通过并购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对法律监管和市场经验的认识,很可能在业务开展中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因此,并购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谨慎选择投资主体,慎重选择金融业务开展。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关运营模式及产品风险等问题日渐凸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已成为必然。但是,未来业务规范、金融监管等相关金融法规的制定内容和方向存在着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这种不确定性反映敏感,未来很可能将依据相关金融法规进行转型发展,这将会对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因此,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未来监管后的业务运营和收益是否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 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
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
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 、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 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
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
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 、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 、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
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 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 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
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 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 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
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
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
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 、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
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3.4、 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
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 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为真正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法治,机构自身及使用者应自觉建立强烈的守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思想,以便更好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立法者应及时更新立法理念,以保证出台的政策法规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自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所立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对于执法者而言,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共同打造一支专业的公务员队伍。而身为司法者,则应明确司法标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帮助公民树立守法意识。就普通民众而言,可采取社区讲座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且应确保宣传的内容紧跟时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4、结语
互联网金融在带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导致各种法律风险及金融风险问题发生的概率上升。市场准入规则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第一道门槛,但目前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则仍存在较多的缺陷与弊端。因此,应及时查漏补缺,从法律层面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此外,上文仅针对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后续仍需对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互联网金融其他发展模式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程华,鞠彬.互联网金融规制与市场有效性改善--来自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证据[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8(02):51-63.
对当今社会而言,90后大学生是全新的一代中国人,他们修业多年,对新事物有良好的接受能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消费观念新颖,好奇心旺盛。而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貌似也不想错过这些“粉嫩的小鲜肉”。今年9月随着打开的校门一同涌进校园的还有先花花、分期乐、潮ㄍ等新兴互联网企业。这么多的企业把手伸进校园,那么这个市场的前景到底如何呢?
一、大学生庞大的数目,带来巨大的市场潜力
据国家统计局2013的数据,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为24680726、毕业生人数为6387210,2014年我国毕业大学生人数大约为724万人(包括成人教育),而我国大学招生又一直处于一个扩张的状态,所以如今我国的在校大学生人数保守估计有近2500万人。我们对400名大学生的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在湖北省有近71%的大学生一个月的生活费在800-1200之间,16%的大学生生活费在800以下,9%的大学生生活费在1200-1600之间、4%的大学生生活费在1600以上。当然这仅能代表湖北地区大学生的收入特点,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学生生活费水平可能会更高。而且大学生的分布特点是东部地区多于中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这说明其实际平均收入(包括生活费和兼职所得)可能比我们数据估计的还要多,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全国大学生全年的消费潜力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当然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办法吃到这块蛋糕,毕竟目前并没有对大学生实行“众筹”的良好方案和成功范例。
二、企业最看重大学生旺盛的消费欲望
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看重的是大学生这个群体庞大的数目和其旺盛的消费欲望,当然这种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背商业伦理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不小的吸引力,因此以分期乐为代表的7家分期购物企业大步挺进校园。而“先花花”团队则直接为大学生提供类似于信用卡的服务。具我们了解以上两家我所提到的公司均被风险投资人(分期乐有源码资本、Golden Summit、蓝驰创投三家共注重资)所看好,在两轮的融资中分期乐融资金额达到10亿。看来天使投资人对这个市场是极为期待的,这也从侧面佐证了大学生市场的巨大潜力。
三、大学生是互联网的良好受体,学籍成为信贷的最好保证
当代大学生大多数出生与上世纪90年代初,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正好见证了互联网终端的崛起,他们对这类电子科技产品的接受能使是极强的,而这类终端又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这使得二者必然相遇。那如何保证大学生的信用?
在我们调查到的8家企业中,他们都和教育部直接挂钩,可以从教育部调取学生的部分讯息,而其中有6家和银行信用信息库直接挂钩,一旦”坏账”,将影响使用者的信用,危害未来的贷款业务(房贷,创业贷款),这些足以促使大学生维护社会信用,即使有个别坏账的情况,由于额度较小(0-3000)也不至于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传统金融企业无法插足,互联网企业可以大展拳脚
经营传统的金融业务,需要建立营业网点,雇佣服务人员这些都需要巨额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从学生身上得到的利润,所以对于传统金融公司而言从大学生群体盈利是很难的。但这些顾虑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则不存在,他们只需要建立少量的网点,雇佣适量的客服人员就可以营业,因为他们服务的平台是互联网,这使得服务的成本大为降低,而盈利成为可能。
五、这些金融企业搭建自己的p2p购物平台,收拢资金、营销商品两不误
据我们调查包括分期乐,潮ㄍ等6家企业其实都搭载p2p购物平台他们一边自己买东西,一边借钱给学生卖东西,增加自己的销售额,再从借款中收取少额的利息。它利润来自作为p2p电商的销售额和作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这种方式新颖实用,双重盈利。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这些商家提高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以一部小米手机为例,在小米商城,小米4手机售价仅为1999,而在分期乐的售价为2399。从中不难看出猫腻。但从企业的角度讲,这种经营模式确实能快速的盈利。
六、掌握大学生市场就是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欧美地区相比,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迅猛,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带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爆发式的增长,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规模比较大,发展速度比较快。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给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带来很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所以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加强管理,减少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正常化。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
1.信贷信息缺乏审查,容易引起金融信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中,对于客户信用借贷的资质审查过于表明化,只注重书面审核,缺乏实体审核。对于客户是否是自己亲自注册的考证,基本是处于无审核状态,只是简单的短信验证。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发生客户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系数的发生。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是处于虚拟状态或者空壳状态,对于客户而言,无法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贷信息。
2.不存在实物抵押和担保的信贷
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交易,不注重实体交易,而是为虚拟货币交易为主。针对抵押物而言,不具备以实物进行抵押的条件和平台,也往往会导致交易出现违约状况时,其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达到贷款标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违约风险。
3.没有管理和监督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下而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都比较薄弱,还未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过于随意化,没有相应的法定程序,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毫无规范可言。在没有法律法规的维护下,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也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针对互联网虚拟网络的,这就导致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实际的注册和认定。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管理监督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构建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进行。因而,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实际情况,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问题,把握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发展规律,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便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正常健康的发展,提升互联网平台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构建金融业务往来的法律标准,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犯罪的几率。构建明确分工的监管框架,在整体方向上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程序,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管机制,可以运用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大众监督等方式,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合法合理科学。
2.建立健全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预案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有关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预案。通过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预案,构建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风险机制,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职能性更强、监管性更深入的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者的角色,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行实时性的监督和把控;其次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更加适用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达到科学规避信用风险和缓冲风险的效果。
四、结语
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就必须先要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和引起的因素,进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参考文献:
[1]王艳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西部金融,2014,11(02):12.
[2]杜聪聪.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其内部控制[J].区域金融研究,2015,01(22):11-14.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
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
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
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
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
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
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
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
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一、背景介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众多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被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所倒逼,面对存贷款持续的“脱媒”状态,众多商业银行都加快了经营模式转型的进程,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大力开展表外业务、积极推进混业经营,使其资产负债表得以重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恰恰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其产生的“鲶鱼效应”所引发的金融机构自发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相比监管部门自上而下地推动更加有效。
二、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不断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与此同时,也使传统金融行业的版图被悄然改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行业以外的新兴主体能够以另一种方式不断进入金融这一壁垒相对较高的行业,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不断加剧。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其则有着极其严格的监管规定。然而,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除了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基金销售需要申请牌照之外,目前为止,亟待完善的法律监管导致其市场准入门槛极低,资金的供求双方只需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等,借助互联网平台就能够完成一系列的支付、结算、贷款需求。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行业竞争要素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数量不再是竞争的重要砝码。与其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不如说互联网为金融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渠道,在“渠道为王”的时代,互联网就具有了极强的竞争能力。
三、利率市场化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初始于1996年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放开。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利率市场化进程也逐步向前推进。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以前,我国逐渐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2004年10月,伴随着浮动范围扩大的银行存贷款定价政策,国内银行在定价方面拥有更多的自;2006年至今,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扩大;2012年6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范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2013年7月19日,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幅推进。
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打破绵延数百年的金融垄断体制,使市场能够决定价格,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对利率市场化的认可度与日俱增,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全新阶段。
四、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产生,也是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领域之外的机构提供了进入金融行业的便捷道路,使体制内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逐渐被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所取代。
(一)互联网金融负债业务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特殊的服务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以信息资源做媒介,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开放、信息共享的金融产品投资平台,从而帮助用户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各类金融产品的信息并在其中权衡收益和风险,进行自由选择。想在传统金融版图跑马圈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及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兼顾客户个性化需求和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虽然,这些面向广大受众的创新类金融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投资者和企业,但最终很大一部分资金会回流银行体系。但毫无疑问,由于需要支付投资者较之前大幅增长的投资收益,长期看来,会使银行长期负债获取成本大幅提高;与此同时,短期内也使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活期宝等渠道直接接触客户,使得货币基金这一高流动性资产的理财属性和普通百姓的消费支付需求得以有机的结合,通过高效的互联网传播,造成了银行负债中个人储蓄分流;P2P模式为投资人提供了能够获取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和投资产品,更有如陆金所这样高收益、低风险、强保障的平台,使得客户的闲散资金不断涌入小贷市场,也造成银行个人储蓄的分流。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渠道的巨大优势,具有了积聚小散受众闲散资金的特殊属性,使得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个人存款通过投资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汇集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体系内个人存款额减少,企业同业存款额增加。根据央行公布的《2014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4年4月份,住户存款较3月减少1.23万亿元。这种负债结构的改变会进一步加剧银行间对于个人存款的争夺和对市场份额的竞争,进而提升银行负债的获取成本。
不论客户有何种风险偏好和需求,互联网金融都能提供比存款乃至理财产品更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从而其以负债端的取得成本和负债提供方用脚投票的方式逼迫银行向着进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对利率市场化影响
互联网金融涉足贷款业务竞争,加速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网络贷款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按照不同的出资人进行划分,网络贷款平台可分为个人平台(以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和机构平台(以阿里金融为代表)两类,分别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从所面向的客户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所面向的客户截然不同:网贷平台的客户主要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个体业主;而银行的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主要面向的客户则是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优质个人。受此影响,二者利差很大,个人进行网络贷款的平均利率为15%~24%,而银行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的平均利率仅为6.5%~9.5%,故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一般不会选择在网贷平台进行贷款。
从与银行的关系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有着互补、合作的关系。自有资金放贷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代表),其利率水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户群体与银行基本没有交集,属互补关系;银行资金放贷模式(以生意宝为代表),其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一般也由银行承担,网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收取少量进行尽调、审核及管理工作的费用,其与银行为合作关系。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压力,银行也对高利润率的业务进行积极开拓,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都将目光聚焦在了毛利率较高的小微贷款业务上。当前,我国已逐步放开了贷款利率限制,这为银行参与贷款业务的竞争提供了政策保障,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风险特征制定更加适应新状况的市场化利率。
(三)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定价模型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都受官方管制,没有对市场资金价格进行真实反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利率定价模型带来全新变化。
以交易对手作为切入点,互联网金融所面向的群体是小微经济体,其能够真实反映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风险定价情况。在贷款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专注于对机构客户、大型企业的服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而互联网金融则为小微经济体提供了获取贷款的平台,从而使这些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需求成为了市场化利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利率定价因子的重要程度为切入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担保变得极为重要,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选择也是造成影响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传统金融模式下的担保方式(如陆金所平台引入平安担保)和信用风险共担的机制(如“本金保障计划”)相结合,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给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可以进行自主匹配的机会,使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获取丰厚收益,实现双赢。
作为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并未受到过多的监管约束,其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有力的背景环境。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自身强大的积累客户的能力、强大的影响力以及信息推送及传播能力,不断推进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互联网金融主体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空前发展,大量传统互联网企业纷纷投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传统互联网企业运作模式探索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发展道路。传统互联网企业通过对海量用户信息资源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适应不同需求客户的投融资偏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得传统金融版图被重新划分,传统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弱,而市场对利率的影响则逐步加强化。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新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所导致的金融体系使得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速。
五、结语
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互联网金融在负债业务、贷款业务以及从业主体等多个方面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率定价方式,极大地影响力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金融在日后仍会焕发蓬勃生机,不断改变金融行业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2013年,互联网企业高调涉足金融市场。6月,阿里小微金融旗下的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上线后仅仅用了18天的时间就将天弘基金这款“增利宝货币基金”变成了中国用户数最大的货币基金。在阿里巴巴之后,百度也高调联手基金公司涉足金融理财。“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10月28日正式上线,并联手华夏基金推出目标年化收益率8%的理财计划“百发”。腾讯旗下的微信8月上线微信支付,之后又宣布已与中国人保财险达成合作。此外,京东、苏宁等也高调成立小贷公司向金融市场迈进。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传统金融业借助互联网渠道为用户提供服务,比如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应该是渠道作用;第二,类似阿里金融,由于阿里巴巴具有电商平台,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创造了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依靠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第三,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地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就是把资金出借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视作一种趋势,由媒介变更所引发的行业变革再一次让世人触动,业内外纷纷议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不难看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潜能巨大,海量的数据造就了传统渠道所无法比拟的超大平台,互联网平等、开放的特质决定其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推出理财产品和实现跨行业合作,就此更加激发世人的想象力,未来由互联网所引起的行业变局和生存方式革新不言而喻。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客户端发生变化,金融服务由线上转移到线下,于是形成了新媒体时代的互联网金融,这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为最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门,也为普通用户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平易的理财方式,在此过程中,不断延伸发展的互联网新技术手段提供了可能性,比如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快速应用在现实生活中。在我国,互联网企业是竞争最为激烈和活跃的市场主体,如今涉足金融市场,其显而易见的低门槛和超强灵活性足够吸引眼球,且能够惠及最大多数的普通用户,这势必会对传统金融业带来震动,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能量。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问题,未来需要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