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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道德风险的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79-03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车险市场也日渐繁荣。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与投保车辆数量的大幅增加相比,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却陷入了连年亏损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缺乏规范的管理、不成熟的经营理念、价格层面的恶性竞争都造成了车险公司的亏损。除此之外,还有一点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投保人道德风险。车主(投保人)与业务员相互勾结,伪造事故现场,为保险公司的核保造成了一定困难。另外,投保人恶意骗取保费的行为也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损失的风险。
一、车险道德风险概念
道德风险的概念源于海上保险,最早是由阿罗在医疗保险的研究中提出来的。道德风险,被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在车险市场上,道德风险按照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按照行为主体来说,由车险市场上存在的三类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第三方的道德风险。
目前,有关保险业中道德风险的概念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道德风险是保险的潜在损耗,保险的存在增加了因为大意、不负责任或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不可能性。在任若恩编著的《保险经济学》一书中,道德风险被界定为投保者有可能会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不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当事故发生后减少相应的损失。这说法强调,只要投保人参加保险后所引起的心理关心程度的下降,进而通过行为的改变导致所承担保险风险发生概率上升,均视为投保的道德风险。另一种说法认为,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获取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与此相提并论的是心理风险的概念,即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了损失。显然,这种观点坚持,投保人的疏忽大意和保险以后关心程度的下降并不是道德风险的所指范畴,这就将道德风险的概念缩小了。
二、我国车险中存在的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
1980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1980—2008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从728万元激增至4 000亿元。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龙头险种”。然而,与车险保费迅速增长背道而驰的是,车险承保利润全行业亏损,即使保险公司云集的上海,2011年之前也连续6年呈现承保亏损的局面。2012年,全国交强险经营亏损9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112亿元。车险赔付率近10年都在50%以上,2001年最低也有51.66%,2008年则高达61. 48%。可以说,车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产险公司赔付压力过大, 盈利水平下降,甚至导致其偿付能力恶化,最终影响产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车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车险业务中典型的事前道德风险是车主购买盗抢险之后防盗意识下降,从而使汽车被盗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除此之外,购买车身险后司机驾车时谨慎程度下降,平均车速比投保前有所提高的情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事后道德风险在我国主要表象为以下七种:先险后保、谎报出险、一险多赔、冒名顶替、将责任免除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事故、假险骗赔、低险高赔。
三、基于投保方道德风险博弈分析
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致使开展车险的保险公司无法从该项业务中获取收益,数量众多的保单无法帮助公司盈利,所以如何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变得十分重要,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的方法,帮助保险公司制定正确的事前调查、事后惩罚的有效机制,以降低投保人一方道德风险为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一)模型假定
根据博弈论的需要,在建立模型时应先设立以下4个假设条件。
1.博弈的参与者——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
2.博弈的策略——我们假定参与博弈的双方都是理性经纪人,其目的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那么,投保人有两种策略选择:欺诈或不欺诈;保险人同样有两种选择:对投保人调查或不调查。
3.博弈的效用——不同的策略选择带给当时人的效用不同。若无欺诈行为,则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利。若欺诈行为发生,则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容忍的态度,不去调查而直接给予赔付,也可以采取调查,不给予给付,同时只要保险人调查就能识别出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二)博弈顺序
我们将该博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投保人作出欺诈或不欺诈的决定;第二阶段,在投保人一方作出行为选择后,保险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三)参数设置
在该博弈中,我们引入6个参数。设投保方欺诈的概率为p,则不欺诈的概率该1-p;设保险人调查的概率为q,则不调查的概率为1-q。当投保方选择不欺诈时,其期望收益等于零;否则,无论投保方的欺诈行为是否成功,都将为其行为付出e的欺诈成本。但如果投保人的欺诈行为被调查处,则必须付出P的代价;否则,其可获得诈骗金D。若保险人调查,则需付出调查费用I。在这个假设条件中,投保方由于欺诈所得到的惩罚必须大于欺诈成功所获得的收益。另外,为了达到保险人降低成本的目的,其调查成本还要小于投保方欺诈成功所获得的收益,即I
(四)模型博弈构建
前文提到,该模型博弈分为两个阶段。投保方在第一阶段作出欺诈或不欺诈的行为选择;保险人在第二阶段选择是否对投保人作出调查。双方虽然在选择是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但彼此并不会事先知道对方的选择,属于静态博弈。
通过上表的博弈矩阵可以得出,该博弈最终会产生四种结果。矩阵中的第一个数字表示投保人的损益,第二个数字表示保险人的损益。第一种情况,投保人欺诈并被保险人调查出来,将受到P的惩罚,并付出欺诈成本e,同时,保险人付出调查成本M;第二种情况,投保人欺诈而保险人不调查,则他将获得诈骗金D,同时付出欺诈成本e,而保险人则由于不知情给付赔偿金D;第三种情况,投保人选择不欺诈,利得为零,保险人调查,付出成本I;第四种情况,投保方不欺诈,保险人不调查,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得均为零。
(五)模型分析
在混合策略博弈中,博弈双方进行决策的一个原则是他们选择的每一种策略要让对方无机可乘, 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的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在均衡状态下, 保险人的策略是使得投保人选择诚实与欺诈之间是相同的,即两种选择的支付是相等的。设投保人支付为x,当其选择诚实时,x=0;投保人选择欺诈时,支付情况如下:
同理,在均衡状态下,投保人的策略是使得保险人在调查与不调查之间无区别,即有以下等式。保险人选择不调查时x=p(-J),保险人选择调查时,情况如下:
该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是保险人以q*=D-e/P+ D的概率选择调查,而投保人则以p*=I/D概率选择欺诈。如果保险人实际调查的概率q大于q* ,投保人的最佳选择是不欺诈;如果保险人调查的概率b小于b* ,投保人的最佳选择是欺诈;当q=q* 时,投保人可以随机选择诚实或者欺诈。同样,当投保人的欺诈概率大p于时p* ,保险人的最佳选择是调查;而当投保人实际欺诈概率p小于p* 时,保险人的最佳选择是不调查;当p=p* 时,保险人可以随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六)结果分析
投保方的欺诈概率主要与四个因素有关,即保险人的调查费用I和调查概率q,投保方的欺诈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P以及投保方的欺诈成本e。其中调查费用I与欺诈概率p成正比,调查概率q、惩罚力度P以及欺诈成本e与欺诈概率p成反比。即保险人在调查时花费的成本越高,投保方欺诈的可能性就越高,而保险人调查的概率越高,欺诈行为被发现后投保方受到的惩罚越大,投保方的欺诈成本越大,投保方欺诈的概率就越小。
(七)博弈的进一步分析:重复博弈
上面分析仅仅是一次博弈,投保方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只关心一次性的支付,因此容易产生欺诈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会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下改变。重复博弈中存在这样的假设,即投保方购买保险将会提高其期望效用。在此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考虑的是总期望收益的现值,因此,投保方往往会因为长期利益而不去计较短期利益的得失。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跟投保人约定,一旦投保方出现欺诈行为,保险人在以后各期将拒绝为他提供保险,如果投保方选择欺诈,则本期的收益也就成为其总期望收益了,此次博弈结束; 而如果投保人选择诚实守信,尽管他在本期获得的收益小于其欺诈所能获得的收益, 但由于获得了继续的保险的资格,投保方将会一直选择诚实守信。可见,在重复博弈中,诚实守信是投保方的最优选择。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缺位,市场竞争和秩序不规范,保险人与投保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重复博弈的条件尚未形成。因此,如果在我国车险市场上建立起有效的重复博弈,投保方的诚实守信程度将会大大增强,道德风险也会因此而大大减少。
四、基于博弈分析对于防范投保人方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制度对于保险市场信息的规范
健全的法律制度将有效提升信息的地位,从而协调和解决信息矛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保险法律实施机制尚不健全,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保险市场信息传递中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保险欺诈和隐瞒使保险信息成本增加,从而增加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的难度。先下的当务之急是强化现行法律制度,增加违法成本,实施惩罚机制,加重惩罚力度,增加保险市场信息传递的违法行为的代价。
(二)创建车险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平台
对于车险而言,保险行业内部加强合作是十分必要。构建车险公司信息交流平台,可以由保监会、其派出机以及各地保险协会牵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车险客户资料数据中心,构建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平台,并在保险业界建立保险欺诈者黑名单公布制度。数据中心的建立将使保险人一方一旦进行欺诈活动,则在以后的投保中将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加大欺诈成本。从长期来看,应建立全国范围的反车险欺诈机构,整合全行业的力量,打击包括小额欺诈在内的一切车险欺诈行为。
(三)强化保险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减少内部保险信息流失。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赔付信息尚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各分支公司之间的信息缺乏交流,导致一些骗赔现象在一家保险公司不同的支公司交替出现。因此,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的建立,强化自身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约束,强化对保险人的管理,防止信息在保险方内部流失。
(四)完善无赔款优待制度
通过对于博弈模型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通过将未来收益与过去表现挂钩的“隐性激励机制”得到抑制,而无赔款优待制度(NCD)就正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纪录,确定是否可以在续保时享受适当费率优惠的制度,这也是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奖励制度。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建议对我国车险无赔款优待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采用累加费制度,即当被保险人过去年度未发生索赔时,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无赔款保费折扣优待,而当被保险人在过去年度发生了事故,续保时计算保费就在上一年度所缴费率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大于1的系数,使有索赔记录或出险次数频繁的被保险人受到增收保费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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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8年开始我国就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了医疗保险体系的框架,改善了我国医疗保险体制,但至今为止仍存在医疗保险过度上涨和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制定有效的保险制度和保险措施,导致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缺乏机动性,备受外界因素的制约。现代化社会民生工程中逐步推广了医疗费用的使用人群,对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也正在积极深入研究,目前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增加的原因一共有两个,一是道德风险,二是实际医疗费用增加,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还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道德风险引起的不良现象,进一步明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才有利于解决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引起导致的不合理价格增长,将医疗价格维持在稳定范围内。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理想状况下医疗保险不应该随着发生概率和医疗费用变化而改变,保险人的行为不影响事件发生概率以及增加医疗费用,但实际生活中医疗费用不完全由个体决定,还取决于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所提供的保险服务,依据临床实验证实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是医疗机构所面临的重要风险,医疗保险一方面为患者医疗服务提供医保动机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过度供给提供条件,因而引发出“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需要得到有效抑制,才能提高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阻滞医疗卫生资源的过渡消耗,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费用控制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概念被应用到各个经济领域中,道德风险指的是一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下所导致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医疗卫生体制存在较多的影响,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具有较大影响力,做好道德风险的防范和约束,是控制好医疗费用的关键。费用控制既要顺从价格的合理增长,又要规避不合理医疗费用消耗,防范好道德风险是控制费用的主要途径,对于保险体系而言,道德风险和费用控制是两大研究主题。市场经济存在则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市场经济效应和作用中必定会出现不作为行为,保险本身也是经济制度之一,也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投保后人们对健康和医疗费用支出控制明显减少,所以道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疾病的不确定。疾病不确定则治疗也会不确定,诊断界限模糊,为医疗服务者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依据,为增加治疗的确定性,减少医疗技术事故,医生会采用“高、精、尖”医疗设备,患者出于安全考虑也会同意,也因此从就诊开始增加了费用支出。二是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不合理。目前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越来越高,加之目前的医疗保险覆盖问题频繁出现,人们为减少费用支出,就会用身边人的处方,导致参保人在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同时,还会出现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导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三是医疗服务需求不受重视。目前医疗资源以及医疗费用都是直接由医疗服务供给方确定,服务需求方则不受重视,健康问题参保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则会放松对自身健康安全的要求,对于一些自己可以防范的问题不采取预防,慢性病的诊断也比较滞后,缺乏疾病的风险意识,需求方不珍惜国家的医疗保健事业优惠,也会导致医疗资源浪费,难以将资源运用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使用别人那份保险利益且浪费了自身的保险利益,进而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费用控制策略
道德风险的防范要从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存在形式和实际情况入手,基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采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措施,尽快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积极提升医疗保险资源和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和提高医疗保险队伍综合素质和费用审核机制,保障医疗费用支出处于合理范围之内,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第一,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将合理的竞争机制应用到医疗机构中,进一步完善依靠保障制度,构建符合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医疗服务开放系统,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审核,并对医疗结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审核报告,并对价值信息质量和药品使用规范性进行公布,保证医疗服务能让更多地了解和使用,患者在就诊和医疗服务选择中,也具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医疗常规知识。第二,要依据患者需求建立医疗机构评价机制,基于患者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及行为的评价,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考评,提高群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医疗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降低医疗机构对患者消费蒙骗,进一步实现医疗机构服务和价格的规范化。第三,要从基本药物目录入手,针对以药养医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审批,对各种医疗处方药以及费用建立完善的文件审批机制,保证医疗机构派药都是在监督下进行。医疗保险队伍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加强对人员的监管和培训,保证医疗人员处于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之下,能得到有效的培训和锻炼,达到优良治理和全面监管的目的。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学习活动,组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训,以提高医疗保险队伍的专业水平,并借助风险教育活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敬业精神。保证医疗保险队伍人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将全民医疗保险监管事情办好,激励保险人员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积极应对时代带来的风险问题和保险事业挑战,承担起医疗保险资源合理配置的职责,全身心地投入到全民医疗保险治理中,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大卫生概念,依托社区实现医疗保险和卫生服务的宣传。为提高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文明的文化环境,做好医疗服务的规划布局,深入结合医疗改革逐步推广健康教育,做好健康预防工作。基于群众的逐利动机和医疗消费趋高心理,需要针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展开教育,从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增长案例和动机展开教育,对群众做好合理就业的指引与宣传,抑制参保患者逐利动机,减少参保人员的消费趋高心理,宣传教育中需格外强调健康和经济两方面的内容,从健康角度端正患者就医态度,从经济不合理消费提高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机制的行为管理和风险控制两大功能,激励参保患者小病、常见病不出社区,实现合理就医。
1、银行业的不断迅速发展。伴随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难免出现一些暂时未能及时预见的体制漏洞,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一些思想意志薄弱的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利用相关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使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蒙受巨大损失。道德风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道德败坏,道德风险不仅危害个人,更危害到企业与社会公众。早在八十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就提出了“道德风险”这一概念,并在经济哲学范畴内对其进行了解释,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也称之为道德危机。
2、从业人员的结构更加复杂。伴随着现代银行业不断发展进步,其所需要人才更加多样化,因此从业人员类型越来越复杂。例如,现代金融企业中,不仅需要金融方面的人才,更需要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人才。多种类型的人才不仅为银行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对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的从业人员可能会给金融企业从不同方面带来风险。
二、道德风险的成因
1、从业人员的主观原因。银行业的从业人员由于其从事行业的特殊性,面临着更多的利益诱惑,一些从业人员往往由于一念之差犯下滔天大错,例如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但不难看出工作人员存在着投机取巧的心理,并且利用了巴林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和自己所熟悉的行业内部信息,最终导致盛极一时的巴林银行倒闭。从业人员的主观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追求内心的一种满足感往往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
2、市场寻租行为成为诱因。由于银行业的一些从业人员所掌握权力往往能够给企业和相关个人带来某种巨大的利益,因此银行业的从业人员常常成为一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和个人的寻租目标。一些企业也把这种寻租方式作为一种常用的“攻关手段”,一些职业操守水平较低的从业人员往往抵御不住来自企业的利益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违规发放贷款等,导致出现大量的呆坏账,使国家资产和公众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3、监管机制错位。以往监控制度的建立,多数是凭借工作经验总结而形成的,是付出惨痛代价后的总结。对于工作中不断变化的新事物很难做到有效的防范风险,通常是亡羊补牢,在问题发生后才能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补充,以便预防以后的问题,很少能够做到未雨绸缪。因此,用“以前”的规章制度管理现在的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监管制度未能涉及到的“空白区域”,留下风险隐患,使道德风险的发生具有了可能性。
4、惩罚力度较弱。出现道德风险的员工大多数为一些老员工,通常是工作表现较好,领导和同事对其十分信任的员工。出现道德风险后现行的惩罚措施力度相对较弱,譬如实行解雇这种惩罚措施,看似十分严厉,但由于各家银行竞争激烈,缺少人员,在人员录用上往往只看重工作能力,而没有了解新员工的道德素质情况,一些出现过道德风险员工,能够很快再次找到工作。因此,由于惩罚力度不到位致使一些员工对于规章制度有恃无恐,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
5、考核制度。由于员工道德素质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无法对员工的思想动态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做出针对道德风险的预防措施,并且多数考核制度中,道德素质未纳入考核内容,一些领导一味地追求业务发展而忽视了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道德风险发展趋势
1、多样化。道德风险随着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点的不断多样化,其存在形态也不断多样化,其技术水平也不断增高。例如,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对银行工作的熟知,利用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内外勾结进行作案,其手段也突破以往的方式,如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使防范工作更加困难。
2、复杂化。目前,银行业中的道德风险由于其潜伏时间长、危害性大等特点,使道德风险的存在更加复杂化。许多问题发生后,由于操作人员的极力掩盖致使其无法被及时发现,一旦发现其损失巨大。因此,许多道德风险是传统规章制度所难以防范的,其存在形式和查处更加复杂化。
3、新兴化。现代的道德风险已经随着时代的变革有了新的内涵,出现了许多传统概念未能涉及的内容,内容更加宽广,一些高技术含量的道德风险不断涌现,例如一些黑客通过采取不法手段和其所熟知的计算机技术,来追求经济利益和自我满足,但却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四、道德风险的防范
1、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虽然风险防范始终是银行业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但在当今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加之在考核中发展目标所占的较大权重,使众多银行把业务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所限,风险防范工作则只能敷衍了事,无法落到实处。因此,在业务发展的同时留下了巨大的问题隐患。风险防范工作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是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从根本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只有在人员道德品质得以保证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地防范风险,品德优秀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填补风险漏洞,化解风险;反之,品质恶劣的员工则会把风险隐患等客观不利条件转换为真正的风险,使银行蒙受损失。因此,无论人员的聘用还是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都要注重人员的道德品质,在考核中也应当将道德品质作为人员任用的重要基础指标,做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2、完善相互制衡的监督体制。许多银行把产品创新作为发展的主要手段,而忽视了监督机制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一些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在业务操作和产品上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而与此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始终未能得到更新,从而留有可乘之机,促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员工发生道德风险,成为道德风险发生的诱因。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责任明确、相互制衡与业务发展同步的监督机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在绩效管理中体现;二是要在监督机制中体现。在绩效管理方面,坚持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按照岗位的重要性以及其权利大小和所承担的责任,制定对应的薪酬等级,同时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给予员工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提高员工出现道德风险的机会成本,减少心理的“不平衡感”。在监督机制中,建立一套从领导到员工相互管理、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并形成与之相一致的奖励机制,对于发现风险者给予重奖,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积极性,为道德风险的防范创造一个较好的氛围。
4、严厉的惩治手段。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人员自身的问题是主要原因,并且危害性极大,不仅使银行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更使银行的信誉蒙受损失,因此必须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对于出现问题的人员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例如,建立金融企业员工联网核查系统,金融企业在录用新员工时通过联网核查了解员工的以往工作经历,以判读员工的道德素质,对于出现过道德风险的员工,实行同业禁止等惩罚措施。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有风险倾向的人员能够给予其极大的威慑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 :审计人员;道德风险;控制研究
一、审计人员道德风险概述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的概念源于经济活动,人们在探讨保险合同时提出这一概念。理论上这样界定道德风险,认为道德风险是人们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为了保证或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做出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抱持着机会主义的侥幸心理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得经济活动风险加大的情况。从委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是指签订契约的双方(即人甲方,委托人乙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签订契约时甲方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契约的乙方无法监测的隐秘行为,保护或扩大甲方利益而造成乙方的损失。
(二)审计人员道德风险的特征
①内生性特征,当经济行为者在计算成本和收益时便形成了风险的雏形。②损人利己特征,风险制造者因比风险承担者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而得到利益,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③牵引性特征,风险制造者基本上都是因利益诱惑,所以都是以利益为主要目的。
二、审计人员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审计人员道德风险在较低法律制约下所导致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很多审计人员出错也会因法律约束机制不强、监管不力以及民事赔偿机制欠完善而不被发现,因此被起诉的概率也非常低,即便被发现和起诉,但也通常只是行政处罚,赔偿概率和赔偿金额极低,几乎对事务所及审计师没有任何影响,更谈不上威慑作用。长此以往,便可能因为低风险而引发新的道德风险。
(二)审计人员道德风险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中所产生问题的表现
①会计师事务所与外部委托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其职责应该是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而对其会计报表给予正确的审计意见。但是他们却发表不实或错误的审计意见,给公众极大欺骗。②合伙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在道德上,合伙人之间应该诚信、忠诚。可是往往由于此项义务没有被履行而导致执业质量大大降低。
(三)审计人员道德风险在审计人员工作中所产生问题的表现
①审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消极,不认真。②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瞒报、截留。③审计人员工作中虚报信息,推卸责任。④审计人员工作中不遵守原则,徇私舞弊。
三、审计人员道德风险的化解途径
(一)构建操作性强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如果要建立操作性强的职业道德规范,就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是明确审计的理想行为,也就是审计人员要达到的最高标准,包括独立、责任以及技术标准等等,此行为不强制,但要提倡。第二是明确审计人员的行为,也就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的最低标准,如果违反守则将会受到处罚,所以其具有强制性。第三是详解具体行为,针对审计人员某一具体规定提出问题而进行解答,虽然其不属于强制性的,可是如果违背需要给出合理理由。第四是判定职业道德,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的部分对职业道德中出现的情况进行裁定,为避免类似问题再发生而起到借鉴作用。另外,在审计法规中要明确最基本且重要的道德要求,即要高度注重法律的道义基础;再者,还要把“审计法治”与“审计德治”相融合,把遵纪守法为审计的最基本道义要求,以此建立和实现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审计职业道德体系。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牢固的自律意识
审计人员要想高效的履行职能,就必须知识面广,技能高超,政治素质过硬。所以在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上要予以加强,建设一支优秀的审计队伍,使审计人员有自我约束力和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力,让审计的监督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三)建立管理当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的披露制度
在与管理当局的博弈中,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变更是管理当局面对的最大威胁。所以需要建立相关的变更披露制度,使得相关利益当事人可以自行决策。我国的证监会虽然已有此项披露制度,但因为不完善而无法顺利实施,在此建议以其它发展相对较完善的国家为参照,规范我国的变更披露制度,详细说明所要变更的事项、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变更情况,发现背后可能隐藏的问题,使投资者提高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
(四)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合伙制转变
因为合伙制,所以审计师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对其来说无疑是增加了道德风险成本,很可能会无错受罚。所以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避免此类问题,即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不同的赔偿情况,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可有不同的分配:如果是经营管理过错造成的情况,那每个合伙人都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某一合伙人原因造成的情况,那么相应的无限连带责任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其余合伙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可。
(五)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大力加强行业内部监督
不管多严厉的行业自律也是存在道德风险的,安达信在安然审计失败便是典型的案例。与此同时,检查力度也要加强,对出现违章的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要给予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在行业内部,可以互查同业执业质量,一方面可以掌握执行审计准则的一系列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质量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我国已出台了《质量控制准则》、《独立审计准则》两项准则,所有事务所都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审计工作底稿二级复核制和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
(六)建立相应的审计道德激励机制
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让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以在物质上得到满足,也可以在精神上获得鼓舞,让会计师意识到要想获得认可,实现经济价值的增加,有好的发展前景,就必须有高的道德水准,注重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与之相反的,如果审计报告质量低,势必会减少价值,使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而浪费。只有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社会才会愿意买单,支付相应的报酬,从而审计师才会有机会获得良好的声誉,得到更多的审计收益。
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审计职业界中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有待加强,但随着国家规范的加强,公众监督力度的加大,审计理论界的广泛探讨以及社会的大力宣传,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审计人员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出高水准的工作,真止做到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我国股市虽然只有15年的历史,但发展很快,已成为世界第股市。截止2006年10月,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达到1391家,总市值为5.3万亿人民币。许多上市公司没有融资成本的概念,只是想从流通股东那里大肆圈钱,或者透支上市公司的信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信用从银行大量借贷。股权融资成本大大低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将直接导致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和圈钱冲动,因为外部投资者处于从属性股东,股东权益无法在融资成本上表现出来。在极端的情形下,当公司控制者和决策者仅仅把对货币现金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价值作为其唯一的行为目标的时候,股权融资对他们来说就是零成本的融资渠道。这正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圈钱运动的原始动力。这里按照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将其分成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和人的道德风险:
(1)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是:“一股独大”,国有上市公司如此,民营上市公司也克隆这一形态,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了公司的大多数董事,能够决定公司各项决议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股权高度集中的直接后果是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内部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经理层中担任实际职务的执行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数的比例,达到100%的上市公司约占20%,该比例大于50%的上市公司几乎占到了80%。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占27.9%)和国有法人股(占45.5%)的背景,即董事会中控股大股东成员占了七成三的比例。这些数据表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为借助上市公司进行恶意融资提供了可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不断攫取上市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人道德风险
人的道德风险是指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人首先要服从于实际委托人的意愿(通常为第一大股东),因为只有大股东才能对他们的任免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就人自身来说,他们也有内在的融资扩张冲动。一般而言,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越多,可供人支配的资源也就越多。如果人的任免权仅仅控制在大股东手中,而业绩并不是大股东所关注的首要目标,人的灰色收入和在职消费的规模倾向于扩大。由于人基本没有利润压力,股权融资也就成为其融资方式的首选。
1.2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近年则达到了,任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上市公司迅速增加,同时变更投向的资金规模也在迅速上升。据统计,2000年来,已有2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其中近90家上市公司是再融资公司。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年底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2001年上半年有122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募资投向,其中变更新发,配股的公司比例分别为63%,36%。有数据表明,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业绩一般要下滑,84家样本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降低20%的有5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20%的有11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以内的有35家。总共有51家上市公司(65%)2000年比1999年净资产率有下降,说明募集资金变更后的使用效果较差。
部分公司在募集资金成功后急忙改变投向,显然是有利用原有项目包装招股说明书以达到尽快将资金顺利募集到手的目的。实际上,大部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会对募集资金投向做一番描绘,包括前景,回报率等等,当中就出现一些单纯为了得到发行或获取配股资格而进行包装的现象。由于客观上对项目的了解并不深刻,或者主观上另有企图,就会造成一旦资金到手,再谋划新的投向,或出现了目前资金闲置,委托投资及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现象。
1.3控制权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控制权的交易上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国有人往往越权转让国有控制权,而市场投机者对控制权进行争夺,一旦有了控制权即按照惯例去侵犯和掠夺中小股民,然后再通过夸张的甚至虚假的资产重组实现再融资,进一步借助证券市场的泡沫实现对财富的再掠夺。
收购方看重的是控制权而非剩余控制权,直接掠夺显然比享有剩余索取权要有利的。因为直接掠夺是真实的财富获得,风险很低,而剩余索取权则还有赖于剩余本身和分享比例,充满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行使剩余控制权,需要付出很高的行使成本。此外,通过直接掠夺来获取财富在数量上和速度上也要远大于和远快于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来取得正常回报以获得财富。因此,有理性的新东家不会也无需期盼对企业剩余的分享,剩余索取权亦不再重要。若企业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才得以上市的,原本“体质”就虚,大股东就更有动力去进行直接掠夺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识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重组题材或管理层的收购等产权争夺中,财务不透明,会计作假,监管缺位,使道德风险加大。
2上市公司人道德风险治理
弗里德曼曾经说过:任何人,花别人的钱都不会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仔细,那样负责任。医治道德风险不能靠良心发现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在花别人钱的时候,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来制衡。公司治理机制就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聘用另一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完善企业家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一套能把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传导到融资成本上的动力机制,改变融资软约束和投资软约束,是防范上市公司控制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关键措施。道德风险是一个事后的概念,但要防范道德风险,却必须要从事前和事中入手。
2.1企业家的界定
“企业家”是一个与时间状态相依存的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投资者市场,企业家的最基本特征是:既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同时拥有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国有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大多数不是企业家,也非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精神至关重要,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2.2企业家的选择
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目标政治化,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有股股东的代表往往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往往形成总经理自己选自己的情况。这样一来,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后监督也就落空了。进一步而言,由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然由国家任命,上市公司这种内部人控制状况事实上是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筛选和事后监督交给了国家及其代表机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是高级管理层,都没有受到有效市场监督的约束。股权的过度集中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极有可能使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解决国有股的所有者问题,选择的路径之一是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从股权上切断国有资产代表对经理层的话语通道,逐步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让真正的委托人来选择企业家或职业经理。
2.3企业家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采取事中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有两种:①内部监督,即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关联方,运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股份制公司制度来制衡上市公司内部机构,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异议而予以反对,或通过“用脚投票”,法律诉讼行为来限制其行为;②外部监管,即证券监督机构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媒体等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予以监督。
在我国,股东大会虽然是最高权利机构,然而,小股东却很少通过股东大会的机制实施监督。股东对企业家的监督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任何人都有“搭便车”或不劳而获的倾向。在股东大会中对“搭便车”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实施累积投票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表决权制度,构建网上投票表决系统,建立股东诉讼赔偿制度等。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外部监督最有效的还是来自媒体的监督。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开放证券媒体市场,形成竞争性的财经信息市场,从而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业绩和企业家综合素质的社会评价体系。但是这种信息披露机制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机构来监督,更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诚实公正的报道来达到。
由于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因此除了依赖公共执法和到媒体上曝光以外,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还应享有民事权。由于上市公司组织活动的复杂性,上市公司侵权行为的诉讼成本很高,多数情况下,单个投资者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愿意。建立一套“搭便车”的集团诉讼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一旦民事赔偿机制建立,欺诈者就不得不反复权衡道德风险的成本了,从而有利于约束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
(一)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人寿保险行业中,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虽然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但在签订合同同时,大多数当事人对合同中内容没有清晰的概念,有些人对合同当中专业术语和文字理解不清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当事人不能正确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局面。保险商品具有强烈的专业性,保险合同具有内容多、术语繁杂等情况,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时,往往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就被动的跟着保险人员进行签约活动。在整个保险签约过程中,保险工作人员熟知合同中的条款,明白各种专业术语的含义,使得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占据着有利位置。一些保险公司也存在利用相关术语的专业性,误导当事人正确解读合同,损害了当事人在相关保险活动中的利益。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是保险行业中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在人寿保险活动中也有明显体现。人寿保险工作点是人的生命健康,在相关保险合同中,专业术语的使用情况更加频繁。专业性术语加深了当事人理解相关条款难度,容易导致保险中生成道德风险。
(二)在法律上,射幸性是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
合同的射幸性是指,在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金、保险人是否需要支出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在人寿保险中,当相关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所指出的保险金额。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他所支出的保险金额,但也存在没有获得利益的可能;对于投保人而言,他所支付的保险金额可能高于他所收取的保险金,同时也有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可能。这种理赔的风险性,导致射幸性成为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
(三)其他方面造成道德风险的成因
在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成因有多方面,比如说,相关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影响等,都会成为道德风险的成因。在现阶段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各种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有时会采用恶意竞争的方式,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损坏了保险公司的业绩,逼迫保险公司采取违法手段面对相关客户的理赔要求;相关保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在相关理赔方面损害当事人利益。这些方面,都是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
二、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
对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控制,是规范我国人寿保险行业的重要工作,如何进行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笔者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调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保险内容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进行理赔的依据,针对我国投保人不能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好相应的解答、分析工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占据主体地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保险公司在明确保险内容中的地位尤为突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详细的为当事人解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帮助当事人解读整篇合同。保险公司也要完善相关条文,精简保险合同,降低当事人的理解难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遇到不清晰的地方,要仔细询问,确保相关当事人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之后,相关责任人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健全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是维护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针对保险行业中存在理赔风险,国家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监管力度,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也要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保险行业的相关行为;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的政策建设,及时修改自己在运营和管理上的不足,降低保险理赔的风险性。
(三)加强相关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保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是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之一。培养高素质、高道德的保险工作人员是降低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在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工作方面的监管,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偏失的情况;要树立模范,为工作人员树立学习的目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用武装头脑,为工作人员提供精神上的指导方向。
作为保险行业中重要的一员,人寿保险在保险中的地位尤为突出。人寿保险所担保的主要方面是人的生命身体,人寿保险通过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帮助,缓解相关人员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人寿保险在相关保险理赔上的重要作用,成为当今人们保险理财的首选。同时在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表现的尤为明显。
一、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
在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人寿保险行业中,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虽然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但在签订合同同时,大多数当事人对合同中内容没有清晰的概念,有些人对合同当中专业术语和文字理解不清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当事人不能正确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局面。
保险商品具有强烈的专业性,保险合同具有内容多、术语繁杂等情况,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时,往往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就被动的跟着保险人员进行签约活动。在整个保险签约过程中,保险工作人员熟知合同中的条款,明白各种专业术语的含义,使得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占据着有利位置。一些保险公司也存在利用相关术语的专业性,误导当事人正确解读合同,损害了当事人在相关保险活动中的利益。
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是保险行业中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在人寿保险活动中也有明显体现。人寿保险工作点是人的生命健康,在相关保险合同中,专业术语的使用情况更加频繁。专业性术语加深了当事人理解相关条款难度,容易导致保险中生成道德风险。
(二)在法律上,射幸性是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
合同的射幸性是指,在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金、保险人是否需要支出保险金是不确定的。
在人寿保险中,当相关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所指出的保险金额。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他所支出的保险金额,但也存在没有获得利益的可能;对于投保人而言,他所支付的保险金额可能高于他所收取的保险金,同时也有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可能。这种理赔的风险性,导致射幸性成为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
(三)其他方面造成道德风险的成因
在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成因有多方面,比如说,相关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影响等,都会成为道德风险的成因。
在现阶段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各种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有时会采用恶意竞争的方式,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损坏了保险公司的业绩,逼迫保险公司采取违法手段面对相关客户的理赔要求;相关保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在相关理赔方面损害当事人利益。这些方面,都是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
二、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
对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控制,是规范我国人寿保险行业的重要工作,如何进行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笔者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调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保险内容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进行理赔的依据,针对我国投保人不能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好相应的解答、分析工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占据主体地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保险公司在明确保险内容中的地位尤为突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详细的为当事人解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帮助当事人解读整篇合同。保险公司也要完善相关条文,精简保险合同,降低当事人的理解难度。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遇到不清晰的地方,要仔细询问,确保相关当事人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之后,相关责任人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健全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是维护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针对保险行业中存在理赔风险,国家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监管力度,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也要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保险行业的相关行为;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的政策建设,及时修改自己在运营和管理上的不足,降低保险理赔的风险性。
(三)加强相关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保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是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之一。培养高素质、高道德的保险工作人员是降低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在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工作方面的监管,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偏失的情况;要树立模范,为工作人员树立学习的目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用武装头脑,为工作人员提供精神上的指导方向。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人寿保险中遏制道德风险需要保险公司、群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要以建立完善的监控管理机制为主,提高相关人民群众在相关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对保险行业的热情,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臧兴东.浅析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8):66-70.
道德风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一个经济哲学概念。道德风险也被称为道德危机,是经济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领域是道德风险高发区,表现在道德风险发生的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的损失也最严重。而在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关系更为复杂,再加上医疗服务产品的异质性、不可逆性、及其提供的专业性,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问题就表现得尤为突出和严重。
一、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分析
1.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这种制度的缺陷,具体来说,是指个人投保以后,就医费用大部分是由第三方付费。由于“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存在,患者普遍存在“过度消费”和“免费医疗”的心理倾向。比如,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就医时,面对不同的方案,会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而在“第三方支付”的诱导下,一般会选择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同时,医生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不会考虑患者的支付能力,往往推荐价格高昂的药品和保健服务项目,这不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保险机构的支付危机。
2. 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且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监管
首先,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分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只负责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医疗和药品价格的制定与监管。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上,并不是每一部门都会积极配合,这就为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另外,我国现在虽然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居民医保的有效实施,但并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管作用。
3. 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另一原因
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包括患者身体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手段的差异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疾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医疗服务和产品的消费不可能像对其他商品的消费那样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并且,治疗结果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医生为了减少医疗技术事故的发生,也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医疗纠纷之中,通常都会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同时在治疗方案的选择上,医生也会倾向于选择治疗费用高昂一些的方案,在用药上医生也会多开好药、贵药。
二、医疗保险中规避道德风险的策略
1. 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医生和医疗机构在社会医疗道德风险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要控制医生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就必须从源头上入手。从现实来看,医药分离是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分离制度对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是行之有效的。从根源上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经营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医生对症下药,不滥开药。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道路。同时也要改变现行报销制度,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派遣专业的工作小组进驻医院,在患者缴费之前先由工作小组对患者所需医药品进行核算,区分哪些为合理费用,对于不合理费用不予报销,合理费用先由患者去医院缴清自费部分,剩余的部分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直接向医院支付。
2.制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
(1)制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时无据可依。少了法律的授权,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履行其相应的职能时就会显得非常无力。我国现在急需一部有关社会医疗的专门法律来保障医保管理机构的监管地位和职权,这样才能保证其有效发挥职能。
(2)建立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医疗保险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审查工作制度,对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对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惩罚。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一条龙”监管。同时,对道德风险有关行为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所涉及到的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3.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道德建设,尤其是要进行医德建设
所谓医德,从实质上讲,就是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医治好疾病,提高社会生产力,为人类的身体健康、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对医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困难很大,所以要想有效控制医生道德风险就应该从医德教育方面入手。在进行正面宣传的同时也要注重负面惩罚,可以建立相应的医德评估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对优秀者予以一定奖励,对不合格者要有比较严格的惩罚措施。只有奖惩结合,才能引导医生遵守医德。
4.应加大政府对公立医疗的投资力度,弱化公立医院对医药品创收的依赖
政府对公立医院补贴所占比重正在逐年减少,同时政府又想要降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立医院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公益性任务,同时还要承担筹集资金的职能,这就从机制上引导医院从公益走向了市场。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必然会想尽办法从患者那里谋得利益,这是公立医院与政府博弈下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应解决好医院资金来源的问题,加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力度,弱化公立医院对医药品和医疗服务创收的依赖。
三、总结
医疗保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我国必须加快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然而,在医疗市场中普遍存在着道德风险的问题,要有效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努力,而必须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风险规避机制。我国必须加快有关医疗保险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力度,引入竞争,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参考文献:
自1998年以来,随着新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大为改善。但是自2000年以来,通过《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社会医疗卫生总费用呈递增之势,如图①所示,其中在2011年占GDP比重已达5.2%,在这之中,道德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国内学者对道德风险影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做了大量研究:胡苏云(2000)分析了事后道德风险的特征,道德风险与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保险价格的关系,提出了道德风险福利损失这一概念,认为克服道德风险的方法包括付费制度的设计;刘婷、路佳(2009)从社会学角度阐述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形成以及防御措施,主要通过医生和患者两方详细的介绍了道德风险;郭有德(2004)主要研究了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从而提出了从医疗服务需求方来控制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一些具体措施;邱晓燕(2010)重点分析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预防措施,通过完善机制,合理消费以及采用预付制代替后付制的措施预防道德风险。
图①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也称为败德风险,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基于道德风险的定义,下面从需求方、供给方、医患双方以及医疗消费的特殊性四个方面具体进行阐述。
(一)需求方道德风险
图②
需求方道德风险是指患者利用自己掌握足够多的信息获得利益最大化,从而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一方面在社会医疗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时,容易出现“一人参保,全家吃药”的现象。在以前的保险安排下,首先是个人自付,然后到保险机构报销,这样极不方便,参保人也许没有太多的资金去交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与此同时,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参保人也许会和医院达成协议,通过造假让保险公司赔付更多的保额,获得额外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出现患者过度消费现象。当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额时,患者会消费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例如当患者住院时,往往比在参保前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享有更长的住院时间和享用更多更昂贵的药物,从而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在经济学中,资源是稀缺的,一部分人选用将使得另一部分人不能享用,由此另一部分人的健康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
在经济学中,资源是稀缺的,假设市场由价格进行调控,医疗服务的消费量与价格的供求曲线如图②所示。当患者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时,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交于E1点,此时处于均衡状态,此时的医疗服务消费资源为OP1*OQ1。而当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后,由于第三方付费制度,加之医生的引导,造成过度消费现象,假设患者享受的是全额医疗保险,由于边际成本为零,医疗服务消费量变为Q2,对应的价格为P2,从而医疗服务消费资源为OQ2*OP2,远远大于OP1*OQ1,由此造成了OP2*OQ2-OP1*OQ1资源的浪费,从而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供给方道德风险
供给方道德风险是指医生利用其信息优势所造成的社会医疗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生占有很大的市场支配能力,凭借其专业优势,掌握着医学教育、医师准入、临床标准等等,在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医生往往诱导患者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同时医生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医疗服务的决定者,而患者的需求是所谓的派生需求:患者所期待的是健康、活力、长寿,对医疗服务很难进行评估,无法了解自己的具体病情,对于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更是没有依据。于是患者多将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给医生,由其提供治疗方案。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往往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利益驱动。
相对于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医生不仅提供消费建议,而且直接决定卫生服务的种类和数量。由于这种第三方付费制度的存在,使得医生加大开药的力度,即使是小病也会诱导患者多开药方,这极大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由于以药养医的不合理制度,医生的工资与其所开的药物直接挂钩,这更促进了道德风险,使得医疗卫生费用不合理增长。
图③
在如图③的供求曲线中,当不考虑道德风险的时候,供给和需求曲线即S0和D0相交于E1点,此时处于均衡状态,所消耗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为OP0*OQ0。然而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医生诱导消费者过度需求,从而使需求曲线由D0移到D1,由于第三方付费制度以及以药养医体制的影响,医生愿意提供更多的服务,供给增加,由此供给曲线由S0移至S1,从而达到新的均衡状态E2,均衡点由E1移到E2,此时所消费的资源为OP2*OQ2,这远远大于不考虑道德风险时所消耗的资源,造成了OP2*OQ2-OP0*OQ0资源的浪费,使医疗卫生费用不合理的增加。
(三)医患合谋
自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市场主要由三方参与者构成: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如图④。由于我国医疗保险中的第三方付费制度,从而使得医生与患者达成共识,医生诱导患者过度消费,与此同时患者与医生合作,愿意消费这些服务,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建立联合机制共同对付保险机构,从而滋生出了许多“人情处方”、“营养处方”,造成了社会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图④
(四)医疗消费的特殊性
1、不确定性:人们对于患病与否是不确定的,同时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患者一般并不充分了解何种医疗服务是恰当的、甚至不了解如何评价医疗质量,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医生,也不能充分了解各种医疗方案的功效。因此,在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医患双方易于采用成本较高的治疗方法,道德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基于这种不确定性,造成了医疗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2、对健康的重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相应的,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是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然而每个人都难以规避疾病的风险,轻者也许住院或是吃药就好了,重者危及生命甚至家人的健康。基于健康的重要性,人们会对生命高度关注。在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基于“免费搭车”的心理,消费者会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造成资源的浪费。
3、消费医疗服务的成本高:昂贵的医疗服务成为人们的负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以减轻压力,于是就会使得一张“医保卡”,成为全家人的享用,由此引发道德风险,使得医保卡相互借用。有人即使没有太大的病也会借卡刷药,以便留着备用甚至转手变卖,增加自己的利润,由此造成过多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具体预防措施
(一)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制定合理的自负比例
在我国以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中,个人支付的比例相对不合理,对于适当提高自负比例,增加参保人的成本可以使参保人与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减少供给方的道德风险,同时减少了医患合谋风险,节约了资源。另外,对于参保人因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造成的疾病,应该适当提高自负比例,使其减少这种不良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对于参保人有恶性疾病而医疗费用昂贵时,可以适当减少自负比例,保证其身体康复。
(二)实行医药分家制度
实行医药分家制度,可以切断“以药养医”渠道。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占有更多的优势,从而在暗地里购置一些有回扣的药品,使它的成本与价格严重脱钩,医生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私利,正是这种道德风险的泛滥造成医疗费用严重不合理增长。当实施医药分家制度后,医生只负责开处方为病人诊断,不涉及药品买卖,由患者自己到药店购买,由于医生不参与药品利益,这就大大降低了医疗费用。
(三)建立医患双方信用评级制度
规避道德风险的核心就是道德体系的建立,这就需要政府的参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美国的诚信制度,对于每个参保人和医院要建立一个信用平台,清楚地记录其消费以及病例情况,加强信息披露,这样也方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确认,减少不必要资源的浪费。
(四)增强全民保险意识
道德风险的规避不仅在于制度的完善,而且取决于个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全民将社会医疗保险仅作为其医疗保障而不是为了获取额外私利的时候,医疗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自然减轻了许多。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慢性疾病成为了人们的经济负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以减轻人们的负担,因此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全民医疗保险意识,不仅对社会还是个人都大有裨益。
(五)政府加强医院的管理
在道德风险中,主要是医生凭借其专业优势,拥有充分的信息诱导患者过度消费,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医院的管理,要求医院提高对医生的选拔要求,选择一些高水平、高素质的医生,同时医院应该加强医生的责任意识。
(六)建立医院集群,增加竞争
在对医院进行管理的时候,可以使医院集群,增加医院的横向和纵向竞争,在竞争中就会产生淘汰,从而能不断提高医生的服务质量,减少道德风险,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医疗领域的发展。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社会医疗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受道德风险的影响,道德风险的存在制约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为此我国在原有制度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加大措施来规避道德风险,提高全民医保意识,加大我国卫生费用的投资,让全民享有平等治疗的权利,尤其是目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需要保证。因此,建立全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规避道德风险,由此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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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同业之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体现了金融机构之间共担风险、共御危机的一种努力,它通过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来维护公众的信心,进而防止银行恐慌,维护金融安全,明确的救助标准也规范了这个制度。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有明显的缺点,其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这无疑加大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成本,并最终转嫁给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概念
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是指隐藏行为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在签约后,交易的一方违背承诺,进行有利于自己、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监管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损失,以致发生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体系中的,它是由于银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形成的,是内生于银行体系运行中的。但是,不可置否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诱发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形成
存款保险制度有四个主体,基于这四种主体我们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各种道德风险的具体形成过程。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市场约束的弱化
格林斯潘曾经讲到:真正事前的金融安全网来自于市场,因为我们需要采取那些有利于提升私人部门监管的政策,把私人部门的监管作为实现安全、稳定银行体系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从事过高风险活动的银行,未被保险的私人部门必然会要求更高的价格,或者干脆不与其做生意。在把存款存入选定银行后,存款人还会继续监督该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如果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存款人会要求一个更高的收益率来补偿风险溢价或者是选择“用脚投票”——把自己的存款提走,无论是哪种情况,存款人的存在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这被称为“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存在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能有效的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却明显弱化了市场约束。我们知道,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成本,存款人搜集存款银行资料、监督存款银行经营活动,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只需要选择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进行存款,就可以减少损失,即使该银行破产存款人也能从保险机构处得到全额或者部分的补偿,这就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动力,进而弱化了存款人的市场约束机制。下面我们利用金融经济学的原理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解释存款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假定存款人原始存款资金为1,在银行存一年后本息和为1+r,其中r为银行年利率。存款人选择银行并监督银行经营管理是需要成本的,记此成本为c,即市场约束成本为c,c越大,市场约束能力越强。如若银行破产发生违约,那么存款人将不能收回本息,假定银行不违约的概率为p,其违约的概率为1-p。在无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的收益为R1,则有R1=1+r-c(银行不发生违约时)0(银行发生违约时)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无力支付,存款保险机构也会给予存款人补偿。我们假定存款保险机构会将本金补偿给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收益为R2=1+r-c(银行不发生违约时)1(银行发生违约时)
在这两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R1)=p×(1+r-c)=p+pr-pc,E(R2)=p×(1+r-c)+1×(1-p)=1+pr-pc,显然的,由于0(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作为投保银行来说,参加存款保险之后,能大大降低银行发生挤兑的可能性,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这同时也刺激了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需求。据研究表明,由于银行股份制和负债经营的特点,银行本就存在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倾向,但是为了避免发生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银行会主动约束其投资行为、有效控制经营和财务风险、积极改善经营绩效。而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将增加投保银行的依赖性,使其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一旦承担的不适当风险过多,就会导致银行内部体系的不稳定,不利于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