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 09:19: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125-0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优惠政策是针对所得税的减免,由25%减按15%征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主要是对企业综合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经费以及高新收入上的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仅要求企业要有自己的研发,而且研发通过转化之后还要形成自己的高新产品或服务,只有这些问题都符合了,才能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下面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做一简单介绍。
1 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后,给予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1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要做到坚持创新,而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制定的政策能够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企业向着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是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调动企业创新热情的基础保障。
1.2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表示企业负责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能够积极的开拓市场,保证经营管理的高效性,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对象,能够深度挖掘潜在经济效益。
1.3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1.4 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在该领域中,高新技术产业拥有的高端技术开发及技术创新能力均处于较高水平,促进企业向海外市场的开拓,企业市场价值也作为投标的关键参考标准之一。
1.5 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同其他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获取资金扶持、优惠政策的机会更大,是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其雄厚的实力为吸引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奠定基础,加快企业向产业经营融合的速度。
2 申请程序
既然高新技术企业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么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呢?根据([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申请认定程序为。
2.1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2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2)企业内部员工分布状况,其中技术研发人员所占的比例;(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企业研发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5)研发活动介绍资料及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记录表;(6)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 申请步骤
3.1 首先要认真研究条件,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一个经营年限中所获取的总收益中,大于60%的利润均由高新技术服务或产品获得;(2)企业所经营的高新技术服务及产品包含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3)企业属于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并购、受赠或者自主研发、独占许可(大于五年)的途径对企业的服务及生产的产品享有资助知识产权;(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收益额中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满足规定标注,且企业运用科学技术,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开发,对技术进行改革,开展一系列的研究活动来实现服务或产品的创新性改变,从而不断获取新的技术知识。
以条件点,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决的方式。
3.2 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材料
(1)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3)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且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具体规定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技术服务或产品的收入收纳盒证明,并上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网上申请资料;(5)含有高薪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的大于五年的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以及知识产权证书在内的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6)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
3.3 准备备查材料
各省市检查形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收到材料专家审查后会要求现场考察或抽企业答辩,各项材料应准备好电子版备查,并做好索引。
最后有一点要特别留意,申请书中最重要的是PS表和RD表,专家会根据RD表判定你企业是否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研发投入是否合理,该项研发是否属于领域;根据PS表判定你公司的产品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不符合被删除了几个会影响你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达60%),根据知识产权表、成果转化表、PS表、RD表又综合判断你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和主营产品是否是对应关系。
4 结语
由于材料比较繁杂,应尽量提早准备;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申报市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市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12%;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15%;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E、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八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一、申请贴息的项目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项目范围是:
1、20**年以前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项目。
2、20**年《**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2、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5、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6、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二、贴息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的来源为**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贴息标准
(一)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年限一年;对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年限二年。
(二)对《**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原则上给予一年贷款贴息;对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再延长贴息年限一年。
对超过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将根据我市技改贴息资金预算规模适当调整贴息标准。
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申报要求
(一)对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附表》;
2、贷款扣息凭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提交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
(二)对《**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附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1)可以说明企业及其产品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近两年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产品列入《**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证明材料等;
(2)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及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有关材料还应同时附送软盘,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项目及企业名称。
申请材料应于10月31日前一式二份提交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五、贴息资金的下达与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
六、监督与检查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四)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企业有所列(一)、(二)、(三)行为之一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所列(四)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分析
(一)从知识产权总量上看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市农高企业共152家,从专利、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累计情况看,有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企业为122家,占农高企业总数的80.26%;有授权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企业83家,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4.60%(见表1)。这说明有近1/5的农高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近半数农高企业没有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
在农高企业中有21家种子企业(以下简称“农高种子企业”),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企业7家,占农高种子企业的33.33%。这意味着有2/3的农高种子企业没有植物新品种。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农高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267件,占北京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的40.21%;植物新品种授权量70件,占北京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的40.00%(见表3)。从农高企业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拥有情况来看,农高企业专利创新水平明显低于植物新品种创新水平。
(二)从知识产权结构上看
1.专利类型结构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农高企业专利累计申请量为1724件,其中发明997件,占专利申请量的57.83%;实用新型596件,占专利申请量的34.57.%;外观设计131件,占专利申请量的7.77%。专利累计授权量1040件,其中发明329件,占专利授权量的31.63%;实用新型586件,占专利授权量的56.35.%;外观设计125件,占专利申请量的12.02%(见表4、图1、图2)。在专利申请量中,发明专利占比达58%,而在专利授权量中,发明专利占比仅为3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比高达56%。
2.专利主体分布结构
截至2011年年底,排名前十家企业专利申请量达993件,占专利申请量的57.60%(见表5、表6);排名前十家企业专利授权量达658件,占专利授权量的63.27%(见表7、表8)。无论从专利申请还是从专利授权上看,专利主体分布相对集中,一半以上的专利由不到1/10的企业掌控。
3.植物新品种授权主体结构
在植物新品种70件授权量中,前四家企业植物新品种授权量63件,占比高达90%。植物新品种权掌控在少数企业中(见表9)。
4.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结构
在70个植物新品种中,玉米品种有54个,占比77.14%;水稻品种15个,占比21.43%;棉属品种1个,占比1.43%。授权品种主要是玉米品种。
(三)从知识产权变化趋势上看
1.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
2005~2011年,农高企业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21.10%,67.44%,122.92%,7.17%,8.43%和-52.62%,年均增长率为22.13%。2006年和2011年申请量呈现出负增长,自2009年之后走低。但是,专利授权量逐年呈上涨走势,环比增长率分别为62.96%,31.82%,58.62%,50.00%,38.41%和66.49%(见表10和图3)。
从农高企业三种专利申请量变化上看,2005~2011年,发明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5.87%,52.84%,189.16%,-2.94%,-37.23%和-26.21%,年均增长率为26.62%。自2008年走高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27.59%,142.86%,23.53%,58.73%,33.00%和-66.92%,年均增长率为27.67%。2005~2010年呈上涨走势,但是2011年与2010年相比下降达66.9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9.09%,20.00%,66.67%,-25.00%,140.00%和-94.44%,年均增长率为16.3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呈震动下降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申请量明显走低,下降了94.44%(见表11和图4)。
从农高企业三种专利授权量变化上看,发明专利授权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40.00%,60.00%,-21.88%,72.00%,25.58%和144.44%。2005~2011年基本呈上涨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授权量上涨了144.4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5.79%,0,287.50%,8.06%,64.18%和49.09%,2005~2011年基本呈上涨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授权量上涨了49.09%。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00.00%,25.00%,820.00%,-69.57%,-3.57%和-18.52%,自2008年之后呈下降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授权量下降了18.52%(见表12和图5)。
从上述分析看,农高企业专利申请量自2009年之后走低主要是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少所致,不过2011年与2010年相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量明显强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说明农高企业发明专利走势会强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走势。
2.植物新品种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
2005~2011年,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呈震动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为139.13%。2007年和2008年申请量最低,均为3件,但是其他年份申请量呈快速上涨趋势,2010年和2011年申请量分别达到82件和81件。植物新品种授权量震动走低,但年均增长率仍为104.81%,从2010年和2011年的申请量来看,2011年以后植物新品种授权量有走高态势(见表13和图6)。
(四)从专利主体联合申请上看
在1724项专利申请案中,农高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申请的专利数量为199项,占专利申请量的11.54%。这说明企业和科研院所脱节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五)从PCT专利申请上看
在152家农高企业中,仅有1家企业提出过PCT专利申请。农高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的积极性不高,说明农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仍局限于国内市场。
(六)从北京著名商标拥有量上看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有效著名商标517件,农高企业中仅有9家企业有北京市著名商标,共计10件,占北京有效著名商标的1.93%(见表14)。有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92%。北京农高企业的商标知名度不高。
二、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和管理现状
根据专利申请量排名,在152家农高企业中,以等距抽样的方式,选取35家企业进行访问并做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5份,有效问卷30份,有效率为85.71%。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就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实施、管理现状做如下分析。
(一)知识产权产业化率较高
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主要指专利(或植物新品种)自己实施、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数量与专利授权数量的比率。在28家(2家企业没有数字)农高企业中有13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为100%,占比为46.43%;9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为50%以上(不到100%),占比为32.14%;3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在15%~49%,占比10.71%;3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在15%以下,占比10.71%(见表15)。有2/3以上的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为80%以上,有3/4以上的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在50%以上。农高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水平远超出我国科技成果平均转化率25%左右的水平,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接近。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已经形成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在30家农高企业中,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18家,占比为60%;归属技术研发部门的6家,占比20%,有专人负责的6家,占比20%(见表16)。为提高知识产权水平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有20家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占比为66.67%;80%以上的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调研结果显示,80%以上的农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三)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创造条件
知识产权创造条件包括研发投入水平、科技人员条件、研发部门设立等。在28家农高企业中,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5%以上的企业20家,占调研企业的71.43%(见表17)。根据国际咨询机构统计经验,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1%以下企业是很难长期生存的,比例为2%左右的企业,仅可以简单维持,只有达到5%的企业才有竞争力,这说明农高企业研发投入达到企业具有竞争力的水平。在30家农高企业中,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28家,占比为93.33%;设立博士站的企业3家,占比10%(见表18)。调研数据显示,农高企业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创造条件。
三、北京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中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总体水平不高
在152家农高企业中,有近20%的农高企业(30家)既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申请植物新品种;有近半数农高企业没有专利也没有植物新品种权(69家);在21家农高种子企业中,有2/3的农高种子企业(14家)没有植物新品种。在152家农高企业中,专利申请数量不足10件的企业有116家,占比为76.32%;专利授权数量不足10件的企业有129家,占比为84.87%。
与北京农业发明专利申请总量比较,农高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890件,仅是北京农业发明专利申请量(14008件)的6.35%;发明专利授权量197件,仅是北京农业发明专利授权量(6192件)的3.18%。农高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总量仅是拜尔集团(德国)发明专利申请量(1833件)的48.55%,农高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仅是拜尔集团(德国)发明专利授权量(708件)的27.82%。
(二)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2005~2011年,农高企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比值分别为2.34、2.52、1.59、3.78、2.31、1.09和2.43,发明专利申请量均超过实用新型专利(见表19)。截至2011年年底,发明(923件)与实用新型(441件)专利申请量比值为2.09,但是早在1999年,韩国专利申请中二者比值是1.36,日本是39.49。中国农业发明(14008件)与实用新型(60183件)专利申请量比值是2.41。这说明农高企业专利质量逐渐提高,但与发达或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与全国农业专利整体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三)农高企业之间知识产权水平差距较大
在152家农高企业中,57.60%的专利申请和63.27%的专利授权,由10家企业掌控;植物新品种授权量的90%,由4家企业掌控。知识产权主体分布相对集中,企业间知识产权水平差距较大。
(四)农高企业商标知名度不高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市著名商标517件,其中农高企业只有10件,它们是中牧、百花、金北联、天惠、华罗、碧生源、丰美、LEILI、D和北京格瑞拓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图形商标,仅占北京市著名商标的1.93%。该10件北京市著名商标归属9家农高企业,有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92%。可见,95%的农高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商标知名度不高。
四、北京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
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研发人员和研发资金的不足。从宏观层面上看,首先北京创新人才分布不尽合理,绝大多数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企业创新人才和研发人才所占比重较低,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2个百分点。而企业研发人员占社会研发人员比重美国为75.4%,英国为68.5%,日本为64.8%,韩国为54.9%,连泰国都达到51.7%。其次,北京政府研发投入分布不尽合理,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中政府资金分布明显倾向于科研院所。2009年和2010年,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内部支出中来源于政府的资金仅占全部R&D支出的8.08%和9.23%;科研院所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内部支出中来源于政府的资金占全部R&D支出的80.69%和85.09%。2010年和2009年比较来看,尽管企业R&D中的政府资金增长了29.92%,但是低于科研院所37.78%增长水平(见表20)。这说明我国政府研发资源配置绝大部分倾向了研发效率低下的主体。从微观层面即抽样调研结果上看,在30家被访企业中,有16家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主要是资金不足,占被调研企业的53%;有15家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主要是科技人才不足,占被调研企业的50%(见表21)。
(二)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不高
本次调研显示,被调研农高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平均为9.10%,有71.43%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5%以上。这说明农高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水平,但是无论在专利数量上,还是在专利质量上都显现出弱势。因此,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值得关注。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和规制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农高企业几乎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从实施情况看,还缺乏知识产权的国际战略和商标战略。在152家农高企业中,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仅有1家企业1件专利。截至2010年年底,农高企业只有10件北京市著名商标,仅占北京市著名商标的1.93%。该10件北京市著名商标归属9家农高企业,有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仅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92%。可见,95%的农高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商标知名度不高,说明农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60%的农高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是仍有40%的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尽管66.67%的农高企业制定了激励知识产权创新的制度,但是还有近40%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五、提高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水平的建议
1.北京应建议国家全面整合知识产权管理政府资源,应将国家知识局、商标局、版权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注册全面合并为国家知识产权部。
2.继续加大相关基础研究的力度,设置专项研究项目,跟踪本市农高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尤其完善相关统计信息建设。
3.政府在研发支持投入上应更多地关注开放式、协同式、联合式研发,特别是企业与科研院所的联合研发,可设置开放研发基金、协同创新基金等,对利用开放实验室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的研发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4.继续毫不犹豫地推动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改制,鼓励社会上投资人重组并购科研院所的产业化开发机构,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5.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目录”,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其中,在适当时候起草并公布“北京市对外投资企业、工程采购补贴办法”,对本市对外投资企业或工程项目优先采购本市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政府在采购服务时也要改变过去倾斜国立科研院所的做法,一视同仁面向社会招标采购。
6.政府应加大服务企业的力度,在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在保证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应依法披露各种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通过招标采购服务,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企业服务。
7.政府应缩短政府资助的但已实现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间,原则上应规定两年内没有进行产业化实施的单位政府可强制收回知识产权权属并授予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
8.政府应在财政允许范围内加大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转移、产业化扶持力度,改变补贴方式,将扶持资金以“采购券”方式直接补贴给受让企业,而非转让方科研院所,以支持企业购买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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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劲,王鹏飞,吴晓波.中国企业自主创新TOP100分报告[DB].中国会议,2009-05-01.
[3]张士运.创新方法与科技北京[M].北京: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
关键词:企业;高新技术;政策;影响
Key words: enterprise;high-tech;policy;impact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5-0064-01
0引言
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汇总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要求
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再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企业发生重要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3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几种情况
四种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况如下: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应的规定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不仅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平,也体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目前,坊子区已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资格证书的企业共7个,其中2010年度经核实已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有富原增压器、帅克机械、共达电声等3户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良好,增势强劲,能够较大的拉动全区企业所得税的增长,成为税收增长的新亮点。
2 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对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以及开展的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调研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联合认定机制有所欠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先按属地原则交市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形成统一意见,然后在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而科技、经济、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次审理阶段的工作中进行的联合认定太过于分散,没有深层次的挖掘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形成一个拳头,缺乏一个清晰的执行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盲区,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
2.2 研发费用归集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需满足一定比例,只有满足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研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归集,归集的准确与否,在高新企业财务核算中显得尤为重要。实地核查中发现有的企业财务核算中虽然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也能提供研发费用明细,而且研发费用明细账做得很好,表面上看符合认定条件,但实际上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达不到标准,企业通过别的方法补全这块差额,从而使研发费用从面上看符合要求。
3 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成因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之所以在关键的几大要素中存在着上述问题,分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3.1 认定方式有瑕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是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电子材料分发给专家,然后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从认定方式上看,本地区的认定机构只对纸质材料进行了专家论证,然后进行验收、颁发证件,未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无法准确掌握其情况,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掌握具体企业情况却无法介入到认定环节。因此认定方式里应加入基层税务、财政等部门的核查材料并以之为重要参看资料,否则容易出现纳税风险。
3.2 企业对于事前申请较为看重,对于申请后的执行管理较为忽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严谨、复杂,企业为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能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规范的申请材料,从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以为万事大吉,3年内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因此实际到税务机关备案时则对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核实、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等核心问题,不能规范处理。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当地的重点税源企业,当地政府部门对其管理较为松散,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压力。
4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国家重要的“转变优惠方式、提高税收质量”要求的重要政策之一。之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局限于地域特色,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没有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经验,因此在优惠政策的认识上、做法上有不到位的现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把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用深用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