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管理分析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1 09: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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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分析

篇1

现阶段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及其相关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了税务部门的重点研究方向。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有助于规避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征管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一般意义上的税收风险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管理、申报、协助义务的主体

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受主客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潜在损失,是税法遵从的潜在危险。(一)国外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现代意义上的税收风险管理理论最早源于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83年,美国联邦税务局(简称IRS)对全国“灰色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开展调研。据统计,因纳税人对联邦所得税法的不遵从行为,导致1981年全美有900多亿美元的税款流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将现代管理科学中的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到税收管理领域,逐步形成了成型的理论体系。1997年7月,OECD下属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简称CFA)了名为“风险管理”的应用指引,提出了在税收管理领域中应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理念;2002年5月,CFA税收管理遵从小组论坛在伦敦召开,深入探讨了中小企业国内税收遵从问题;2004年10月,CFA批准通过了题为《遵从风险管理:管理和改进税收遵从》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指引,将税收风险管理划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确定优先次序、处理和评价等步骤;2008年3月,OECD税收管理论坛第四次会议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纳入研讨范围。

(二)税收风险管理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专家指导下,制定《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税收征管中引入“风险管理”理念,首次正式提出“防范税收风险”的战略目标[1]。2004年,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首次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税源管理中,逐渐建立健全了成型的税收风险管理框架。这一创新举措先后得到了江苏省局、总局的认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青岛组织召开税收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研究探讨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如何引进和应用风险管理知识,与会单位就如何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2011年《“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将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三)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税收征管力量弱化与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激增的矛盾日渐凸显,税收风险压力空前加大。随着现代税务管理的不断深入,对执法精细化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风险也会加大。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是主动适应税收发展新常态,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菏泽市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菏泽市税收风险管理开展情况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设置风险防控机构以来,始终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挖掘应用为重点,努力构建税收管理大风控格局。市局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下一步的战略目标为:大力构建涵盖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风险处理四个阶段的闭环式管理机制。1.组织专业评估团队。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管辖的格局,面向菏泽市石油加工业、采矿业、货币银行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纺织业等重点税源和高税收风险行业,针对征管工作中所发现的税收风险点,从全系统内抽调精干人员构建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推广运用行业风险管理模板,实现专业化风险应对。2.落实信息化治税。重点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针对涉税信息大量游离于税收管辖外的突出问题,菏泽市国税系统与全市50个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16年采集整理并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推送涉税信息逾11万条,极大地缓解了基层税源监管力度不足的困境。3.实现差异化管理。改变传统的以人海战术、均衡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将风险较大的纳税人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有限税收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2016年,全市共完成纳税评估1405户次,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共组织入库税收2.42亿元,占全市国税收入的1.42%。

(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菏泽市国税系统在风险防控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今后工作中还将面对更大的困难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办纳税人税收风险大。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在刺激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增长的同时,由于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新办纳税人大量存在登记信息失真的问题,给征管工作带了诸多困难。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发现,大量按照改革之前的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较差的民事主体也获得了市场主体的资格,这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普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经营范围信息模糊,税务人员仅通过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主业,给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带来难题,直接增加了后续税务管理工作难度。2.开展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作为实施风险应对的重要方法,纳税评估是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其作为加强税源管理有效方法予以强调,并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操作流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从其法律地位来看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法律约束力较低,致使纳税评估工作始终处于法律边缘,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3.信息应用水平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然而,虽然目前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预警分析指标已相对完善,但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应对能力上还存在不足,信息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亟待提高。一是对现有系统数据信息利用不到位,不能主动整合金税三期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等平台的有关信息;二是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充分,仅仅将其作为校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工具,而不能有计划性地进行整合分析;三是数据信息分析深度不够,对“指标元-指标-风险管理模板-防控方案”的风险管理系统运行机制掌握不到位,工作中仅局限于单项数据的校对与鉴别,缺少关联分析和综合运用。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公民纳税遵从意识有待提高。纳税遵从意识是实现纳税遵从的必要前提,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根据陈金保2016年的调查结果,我国公民大多数理性上认同依法纳税的理念,但自觉自愿遵从的态度并不积极,往往是迫于严厉的税收征管措施和偷漏税的惩戒才照章纳税[2]。在许多人看来,偷逃税款似乎算不上违背道德的事,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能力体现。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与道德约束,部分纳税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容易出于侥幸心理偷逃税款。即便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严厉查处,纳税人依然有可能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被“抓了典型”。如果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公民的纳税遵从意识,不能实现对偷逃税款行为的零容忍,单靠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难以完全防范纳税人恶意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2.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完善规范的税法体系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纳税遵从的根本性保障。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现行税法体系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税收立法进程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税收领域长期存在部门规章代替法律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有效法律依据支持。例如,2011年新疆瑞成房地产公司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税局一案中,地税局依照《征管法》第35条规定,认定纳税人销售价格偏低,应补缴增值税。然而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最终判决税务机关败诉。另一方面,正因为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税法执法也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后续管理措施较少,因责任界定不清,一线执法人员倍感税收执法风险高,时常有如履薄冰之感,致使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3.税务机关自身存在的不足。去除种种外部因素,菏泽市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时间短、自身管理经验不足、风控理念和工作机制都还不够完善,也是今后工作中亟待改进的方面。一方面,风控思维尚未建立,部分税务机关负责人,对税收风险管理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片面地将评估入库税款作为衡量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的唯一重要性指标,未充分发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职能效应;有的单位未能将税收风险管理与其他征管工作有序衔接,实际工作中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切实开展整体效应分析,不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有人认为税收风险管理只是针对纳税人,未将纳税遵从风险、税收执法风险与岗位廉政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另一方面,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有的单位机构设置不到位,受行政编制制约,风险防控机构只是挂靠在其他部门,严重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质效;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科室之间还没有形成整体效应,自主查找、集合风险点时仍然是各自为战,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分析。

三、国外税收风险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税务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对于解决我国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本章将以英国、美国的税务风险管理为例,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

(一)英国:完善的大企业税收风险信息系统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evenue&Cus-toms,HMRC)自2005年重组后,一直把大企业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成立了大企业服务司(LBS),并成立13个特别调查组防范税务欺诈行为。英国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在有效数据基础上,真正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体化规范管理。1.配备专门人员,实行对口管理。HMRC针对每一户大型企业,委任一名高级税务官员担任客户经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r,CRM),实行对口管理。CRM负责掌握大企业的营运信息,化解双方的认知差异和误解,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同时为强化企业风险责任意识,英国税法同时也规定,大企业必须指定一名高级人员,全权负责企业的税务会计安排。如有失职,将对该人员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2.整合纳税人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HRMC在逐步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于20世纪末建立起由风险情报识别系统(IRIS)、数据分析处理系统(DAPA)和身份认证系统(IDA)等三个子系统组成的风险评估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可以收集到居民企业甚至部分个人的收支信息,然后再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进行加工、整理,发现其中数据不匹配的项目则交由风险情报系统进行识别。得益于完善的评估系统,HMRC一旦发现存在税收风险,就可以启动针对性的调查。3.评定风险等级,开展分类管理。HMRC通过开发数理统计模型,对对纳税人收入、资产、负债等信息归类整理,推算出纳税人的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分别交由地方办事机构、一般调查组和特别调查组核查处理。地方办事机构对于纳税遵从度高、风险低的企业,一般不采取干预措施,对于涉及个人的疑点信息,尽量采取电话沟通、邮件提醒等“温和”方式处理;对于中高风险的企业,则由调查组深入开展实地核查,采取纳税评估、风险干预等措施,规避税款流失的风险。

(二)美国:具有强大威慑力的税务审计

美国有句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偷逃税款一旦被审计人员发现,严重的要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唯有纳税和死亡无法避免”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审计工作具有极强的震慑力:全美50%以上的税务人员从事审计(稽查)工作,配备了经济师、金融产品专家、电脑稽核人员、数据分析师、信息技术员等专业人才;每年自然人约0.65%被审计(其中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自然人约0.98%被审计),C类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约0.87%、S类型企业(类似于国内的个体工商户)约0.3%被确定为审计对象;查补的偷逃税数额每年约有570亿美元,每年提请税收犯罪调查约1300件,平均90.2%证明有罪,人均判刑22.7个月。美国税务系统能够进行卓有成效的税务审计,得益于高质量的涉税信息管理和信用管理[3]。1.审计人员专业化。美国对税务审计人员实行等级制,查帐人员分为普通查帐人员和国际查帐人员。对大企业和跨国集团开展审计时,由法务、国际税收、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工作小组,如有必要,还将引入计算机、石化、经管等领域的第三方专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报告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如有违反将严惩或被开除公职。审计案卷由法务部进行复审,法务部有权调整审计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退回重查。2.审计选案针对性强。美国税务机关拥有庞大的税收信息资料库和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每年都运用网络数据库系统和“应收税款预测”等模型,对要对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开展重点审计的范围。然后,通过对大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大额现金交易、自雇业主、扣除额超过合理范围和修正申报等方面开展综合排查,鉴别纳税人有税收欺诈或逃税的嫌疑。由于美国的税收来源以直接税为主,所以发现申报所得数额与其收入来源不相符、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等情况,相关纳税人就将被列为税务部门审计的对象。3.审计工作效率高。计算机联网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美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借助与支付终端联网的检查系统,每当有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税务人员就可以获得消费者、经营者的流动信息,并核实该笔支付是否实现了税款扣除。同时,银行和营业机构在进行巨额现金交易时,必须核对客户的社会保险号和信用卡,纳税人想要利用假名逃避税款将十分困难。州税务署每年至少会对1300-2000万人次的交易信息开展核查。税务人员在审计中,高度重视对现代统计方法和第三方信息的运用,定期对销售发票的相关信息开展抽样检查,从而对交易、收入和支出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策略

面对日趋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要深刻认识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工作形势,做好规划统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一)创新综合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当前机构人员编制和总体征管力量受限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征管方式,最大限度盘活用好现有征管资源。今后应改变当前税收风险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态,建立各级税务机关联动的风险管理流程。一是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以地域管辖为特征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转而根据规模、行业、存续时间、经营特点、信用等级等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分类,设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借助税收风险分析工具,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应对模板,形成分行业、分类型的纵向、横向分析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改变传统的以人海战术、均衡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将风险较大的纳税人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实现有限税收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三是推进征管机构扁平化。推进机关实体化,精简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从行政、税政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向直接履行税源监控等实体职能体制为主转变。

(二)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信息管税

税收风险管理的起点在风险的识别,而风险的识别基础就在于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如果情报信息缺乏利用价值,税收风险管理将成为空谈。今后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提高信息利用水平[4]。一是加强系统信息比对。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等税务软件,整合系统信息,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二是加强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加大与关联单位的信息合作力度,理顺信息传输渠道,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实现各类涉税信息即时集中、共享,解决地方财税建设要求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和业务科室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使各部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三)构建专业组织机构,打造专业团队

为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精准制导能力,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规模、行业分布特点等因素,着力打造风险防控、纳税评估和监督评价三个跨部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共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一是成立风险防控团队,配备专职人员,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税收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结果评价,落实完善闭环式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等。二是成立纳税评估团队,按照“集中管理+团队作业”的形式,根据评估对象所属行业规模、风险等级和预警指标,统一调配团队成员,组成个案评估组,实施统一管理,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税服务和更直接有效监控纳税遵从风险。三是成立风险监督评价团队,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全过程和成效实施复审复核、执法督察、内控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做到把有限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中,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作者:吴亚辉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振华.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篇2

一、引言

税收在稳定国民经济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但由于中国在税收法治方面起步较晚,如税收偷税漏税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尤其是这几年来,一些重大偷税漏税案件通过媒体曝光,引起全社会对逃税现象更强烈关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我国指出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构建信息化背景,集中收集这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提升素质以避免税务风险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必须得以解决。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新事物的快速发展,从财务报表中进行税收风险识别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的企业控制财务风险是相对常见的,但是我国企业基于税收风险管理的财务报表分析相对较少,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基于特殊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没有意识到使用财务报表分析已经渗透到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基于财务报表分析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税务风险的严重性,或者虽然有基于财务报表分析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但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这使得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因此,企业的纳税风险控制和管理在企业管理的生产和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研究税收风险的机制,以及如何控制和管理税收风险。

三、财务报表分析与税收风险管理的关系

(一)财务报表分析是税收风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一个完整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确定对象、资料分析、访谈验证、评估处理和管理的建议等其他的基本过程,包括资料分析、访谈验证工作需要财务报表分析的某些方法的使用。同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税务风险评估指标的主要数据源,如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措施表明,在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化率等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数据中计算此财务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税等财务比率指标,作为风险评估指标来说也很常见。因此,财务报表分析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二)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可以有效服务于税收风险管理

在全面把握企业财务信息的基础上,企业通过一系列精确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可以准确的分析出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结合税收数据,可以初步判断纳税申报是否合理。由此,财务报表分析也是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但除此之外,税收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定,以及完善的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地发觉企业存在的漏洞,但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举证、访谈和实地核查以准确验证问题,使最终的评价结论有说服力。

四、税收风险管理指标分析的运用

(一)收入类指标的涉税分析

收入类涉税评估分析指标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采用的是纵向比较分析,用公式表示为: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并和相应的参考值(如预警值)相比,可以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正常程度做出预判,以便明确需要进一步修改的难处。一般状态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是增长的,所以预警值的指标一般是正的。若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呈正向变动,并且与浮动范围预设的警告值差别不大,就可以预估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符合情况的,如果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呈负向变动的,则可以估计企业的收入相关存在问题,或影响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成本类指标的涉税分析

成本类涉税分析指标分为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两个指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进行横向比较,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则侧重纵向比较,用公式表示分别为: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企业通过原材料利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的计算,并与相应的预警值比较分析,可以对企业成本是否正常做出初步判断。一般来说,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是相对固定不变的,如果单位成品原材料利用率超过预警值,可以初步判断企业原材料成本不科学,原材料使用数量或进行了人为的调整等等。如果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过预警值,可以估计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的列示存在问题,或影响企业的税收风险。

(三)利润类指标的涉税分析

利润涉税评估中常用的利润率评估分析指标为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和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两个指标,用公式表示分别为: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若呈现出来的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和其他业务利润率的变化超过预警值而改变时,企业可以初步估计可能是收入或结转成本存在问题,影响税收风险。

五、结语

纳税评估作为一个国际税收征管模式,经过多年的理论结合实践的发展历程,在中国也是逐渐地取得了一些结果。它把服务纳入在管理当中,使得纳税企业减少涉税的风险,同时增强了纳税企业的纳税自觉意识。但需要强调的是,税收评估系统在中国的起步较欧美国家来说略晚,不足之处依然十分明显,尤其是现有的税收评估指标体系并不完美,实操性需要改进。由此,税收评估实践应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两者结合,完善税收评价指标及其分析方法,通过对财务报表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之间的相关性指数异常变化的分析讨论,以便企业发现他们的存在与税收相关的风险,以促进税收评估的实际效果。

篇3

0引言

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使用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税收企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其他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评价和考核,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从国际税收的实践过程看,税务审计其实是从发达国家传播过来的一种方式,为了能够让一些大型企业遵纪守法,督其正常纳税,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这已经成为经济合作以及组织发展的核心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很多大型企业在这方面也有审计职责。

1对大型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实践的分析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都做了突破性的改革工作,也不断地对一些国际大型企业进行借鉴,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对税收审计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探索,本文主要以国内某知名大企业为案例,对税收管理工作的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分析。

1.1对于风险评估的分析

此集团是国内的大型企业,因此缴纳的税款比较多,纳税规模比较大,针对于此集团的发展情况,首先需要分析的就是销售过程中的收入比例、税收的比例以及业务上的比例等。每个业务板块纳税占比较大的有两百多加子公司,在税务风险的判断方面使用了人机结合的方式,使用计算机进行自动性的评估,然后选择80家比较突出的,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人工方式的评估。对于企业所填报的税收风险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此分户、分版块地做出整体性的评估报告。

1.2风险自查阶段

风险的自查主要是向69户企业以及当地的税收机关进行自查数据包的派发,然后按照数据包中的具体要求和问题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展。也可以召开自我检查和监督会议,让企业对于自己重点的区域进行多项性实地调研,然后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税收过程中出现的重点化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在案头审计阶段,风险的评估和自我检查需要选择的业务板块是对2010年到2014年之间的企业电子财务数据,其中包含集团内部具有代表性的30家企业骨干集合而成的审计工作团队。针对所收集到的企业税收材料,然后使用电子数据导出以及筛选和构建表格的方式进行企业税收风险的评估,以此发现企业风险自查过程中的多种疑点。

1.3现场审计阶段

在现场审计阶段主要是针对案头审计过程中的多种疑点进行全面的组织检查工作,逐步逐户的进行企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方式有询问的方式,程序分析的方式以及业务循环的方式,从每一个疑点出发进行审计工作的管理,也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相关文件和记录的方式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疑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以此印证以及核实企业的税收风险。给规范化的企业审计提供思路,对于审计以后的资料要和其他企业进行意见的交流,以此形成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在审计以后还要进行反馈工作,反馈工作主要有两个重点,一方面是对工作的梳理以及总结,然后询问可能发生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善措施,提出进一步的税收发展建议。引导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利用风险管理建立建议书的方式向集团总部进行报告,从个体经验上给集团一定的建议,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还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税务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税收的监督,并且对税收业务的流程进行细化性的控制,增强内外部的沟通,这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创新的要求所在。

2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和审计的建议

2.1确定税收得到法律地位

我国在税收方面需要法律的维护和保障,现行的法律对于税务审计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并且相关的执法行为也正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从税收的长远发展过程来看,需要加快税收的审计立法工作,确定税收审计在法律上的位置,增强税务审计的相关性表述,让税务机关的审计能力也不断地强化,以此规范税务审计流程和具体的操作办法。

2.2审计流程的完善

制定出标准化的审计流程是规范税收工作的一项突出性成果,在这方面可以指定比较标准的底稿税收制度,并且编纂出税务审计工作方面的流程手册,对税务工作进行审计流程方面的规范,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审计技术,不断地提升抵御风险以及审计选案的能力,也可以增加一些测试,可能是实际性也可能是税收统一抽样方面的测试。审计的程序也需要严格地加以规范,不断地进行项目的优化管理,以此实现选案、审计以及处理相关细节性的分析和研究。对于细节性的处理要有分离性思维,不能因为税务审计太过于随意因此出现应付形式,腐败以及偷税漏税的行为,这样也是对于资源的浪费。税收管理方面可以建立起绩效体系和制度,使用较为合理化的办法,从科学的税收指标出发,强化对审计人员的约束能力。技术方面的支持也需要不断地强化,技术强化是深化税务审计信息建设的一个途径,在软件平台开发的过程中能够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自动排序,从工作底稿出发进行技术上的突破,对工作加以创新,可以针对大型企业的情况研究出ERP税收系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也可以使用这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税务电算化的研究,让审计实现智能化的发展,减少税收过程中的风险点,也可以使用穿行测试以及分析性测试的方式不断地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让企业对税收系统进行不断的优化,对于一些常见的税收风险在生产和经营领域中研究,创建出满足财务核算的相应模块,让税收风险能够自动化能够被系统自动化地识别出,进而提出解决对策。

2.3专业化团队的构建

审计税收的方式需要专业化的团队,也需要合理地对一些信息技术和数据统计进行分析,这样就要不断地提升人才的素质,强化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人才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提升税收统计以及风险识别能力,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创新人才机制,引进优秀的人才在软件的开发以及软件的使用和数据分析方面的运用,以此突出审计行业的骨干性作用,用科学严谨的思维创建新的工作方式。对于人才技能的提升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一种是内部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学习先进的技术和思想,另一种就是到先进的企业中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对经验的借鉴以及对先进税收方式的学习,不断地提升最新审计的应用能力。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税务审计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分析,一共文章分为两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大型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实践的分析,其中包含对于风险评估的分析、风险自查阶段、现场审计阶段。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和审计的建议,其中阐述了确定税收得到法律地位、审计流程的完善、专业化团队的构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在税务审计风险方面的防范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保障税收的顺利性,让企业在完善的税收制度下不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因素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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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经济环境日益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产品同质化情况加剧。在这一背景下,大小企业都非常重视资金的运作,如何最大程度减少资金的流出已是各企业决策层的工作要点。税收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一项企业必须正视的利益流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尽可能的兼顾法定义务与经济利益。但是,从税收筹划工作本身来说,它是一项精细、需要全面规划、细致安排并且存在着一定风险的工作。研究税收筹划风险的由来、防范对策,对企业的整体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 税收筹划风险影响因素

(一)对税收制度认识的偏差

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工作展开的导向,正确地认识、准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介于法规规范的严肃、严谨性,任何对法规内容的曲解、扩大、缩小都必然会造成企业对税收制度及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而在对税收制度不够了解或者把握失误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很容易加大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引发由认识而形成的偷漏税行为。

(二)对税收筹划成本工作不够重视

在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的前提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展开应当以成本效益为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企业能够有效避免因税收筹划而引起的成本远高于税收筹划利益成果的现象。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充分地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本身,也难以体会到这项工作应当秉承的原则、正确的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各类细节事项。当下,各企业中对税收筹划成本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频发,这种现象本身也加大了税收筹划的实际风险。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企业往往过于重视减少资金的流出而忽视了筹划中应当把握的适度平衡。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类型的决策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也需要消耗成本。具体来说则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成本。主要消耗于税收筹划工作的执行过程中;二为风险成本,因为并不是所有税收风险筹划工作中所涉及的活动都必然能顺利展开。

(三)税收筹划中存在遗漏税种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筹划来减少税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但由于企业全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税种众多,很多税收筹划活动难免会忽略部分税种,给企业造成意外损失。但更多的情况是,在一些税收筹划策划案的设计中,有一些税种税收的减少直观地看来似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其实可能在整体上这种方案更加容易造成税收涉及活动总花费的增多。

(四)税务行政执法偏差

税务工作的展开必然会经过税务执法人员的操作,在某些情况下,被企业确定为规范的税收筹划行为,也有可能因一些特殊原因被税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并为此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这种现象则主要源自于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与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

二、税收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一)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防范机制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想要减少企业利益流出,就必须强化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意识,建立起高效的防范机制。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筹划部门,对筹划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规范,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最优的方案,对筹划事项进行事前、事中控制。加强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明确责任,确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二)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这意味着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但要关注筹划工作自身的直接消耗,也应当充分地考虑其它落选方案中的机会成本。出于对这一点的考虑,科学的税收筹划应当要以企业最后整体的税务流出的减少为终极导向,增强工作的总体观,不要只单独地关注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型的税收的增减,要辨别清楚各个税种之间消长关系,以动太的眼光去对待他们。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哪一类型的企业活动,都应当以企业本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指向。税收利益虽然重要且值得探讨,但它的增减并不能代表企业总体获得情况的走向。故而必须灵活地看待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问题。

(三)保证税收筹划资料的真实、完整

涉税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内容。涉税资料主要有企业的会计资料、商业合同、票据等。这些资料是企业日常进行账务处理、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以及筹划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所以企业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核算要真实、准确的反映经济业务,各项业务要合规、合法,否则税收筹划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建设高水平税收筹划团队

鉴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必须得到保证。而确保税收筹划水平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起一个高水平的工作团队。由于这个团队成员的学识、经验将大大地影响到税收筹划的进行效率,故而在人员的挑选上应当以以下几个方面为准:一是所选人员必须具体良好的法学,特别是税法基础,能够清楚地界定企业在税收活动中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所选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经知识和税务经验,熟悉时下的税收法律变更;三是入选人员还必须清楚税收筹划工作本身的流程与细节,做到能熟练高效地投入到与同事们的业务协作之中。

(五)寻求税务机构的帮助,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务机构具备专业的人员,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也比较熟悉,能为企业提供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他们的筹划水平和技巧更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处理好关系,及时获取有价值信息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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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涵及生成机理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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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6-04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营运作,税收问题不可避免。近年来,税务风险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权威人士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解读,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造成的少交或未交税款所面临的处罚和声誉损失;二是企业因对税收条款不熟悉,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造成的多缴税款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思想认为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与损失有关,税务风险即是给企业带来利益流出的可能性。从损失角度出发研究税务风险,即把税务风险视为企业纳税行为发生之后的产物,认为税务风险是企业纳税行为与既定要求的不符合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这种角度只能给税务风险管理的事后应对提供思路,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二、企业风险管理分析

风险管理实务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的是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模型。该风险管理模型将企业的风险管理分为三个维度的内容,分别是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要素和管理层级。其中,风险管理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风险管理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风险管理层级包括企业整体、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理论,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如图1所示。

目前,COSO风险管理已经在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而税务风险也是现代企业面临的一种重要风险,同样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因此,在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领域中引入COSO风险管理框架,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设定

税收环境是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环境中的关键因素是国家的经济环境及税收政策,这些可以税务行政机关为代表。在税收环境中,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视为一种相互博弈的关系,二者既要实现自身的利弊平衡,也要实现相互之间的权益平衡。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防止企业偷漏税款,保证现时的税收能及时归入国库;另一方面,也需要给企业足够的激励,避免企业税负过重,使企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为国家未来的税收提供稳定保障。所以,税务机关征税管理中往往需要在现时的税收和未来的税收中获取一个有效的平衡,这实际就是在现在时点上征税高低的平衡选择。

站在企业角度,一方面,税收作为企业最终利润的一种分配形式,意味着利益从企业的流出,如果税负过重,必定使得股东的最终利益受到侵损。因此,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企业应尽量减少税款的流出。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如果企业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交税或少交税,都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同样也会面临经济利益和声誉的损失,影响政企关系的维护。相反,如果企业及时足额缴纳较多的税款,虽然税后利润有所下降,但却有利于政企关系的,可以大大减少受监督成本,也能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有助于企业的长远收益。这些往往可以从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些纳税大户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中看出。

税务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主要是因为涉税事项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税务成本问题。依上所述,在涉税事项中,企业面临的税收成本既包括了应缴纳的税款,还包括处罚损失、声誉损失等潜在成本。因此,在既定的涉税事项下,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和由此面临的税务成本可用图2表示。

图2中的曲线ABC即为企业面临的总税收成本。应缴税款受既定的税务事项影响,其变化直接影响图2中曲线的位置。涉税事项的应缴税款越大,在图2中各曲线的位置则越高,税收成本相对也越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事前对涉税事项进行有效的安排布置,以使应缴税款尽量降低,这便涉及税务风险的事先管理。而对于既定的应缴税款,企业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影响的是曲线上不同点的变动。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与应缴税款越接近,企业的税后利润损失越多,但是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如处罚损失、声誉损失等就越小;而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与应缴税款相差越大,则企业的税后利润损失越低,但同时面临的其他成本损失的金额及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权衡两个方面的成本损益,企业需要在税款的缴纳中取得一种平衡。理论上讲,企业综合税收成本的最低点位于股东利润损失与其他损失相交处,即图2的B点。

从另一角度来看,实缴税款与应缴税款的差额实际上就是企业在既定的涉税事项下作出不同税务处理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因此图2又可表示为“税收成本―税务风险”图,如图3所示。

由此可见,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一是在事前筹划,降低涉税事项的应缴税款,使税收成本曲线尽量下移;二是进行事中或事后控制,在股东利润损失和其他成本损失中找到平衡点,使总税收成本最小化。

综上所述,企业在面临涉税事项的不确定性时,需要充分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良好的政企关系,组织涉税事项的有效开展,增加涉税事项所带来的税务风险的正面可能性,降低涉税事项所带来的税务风险的负面可能性,使涉税事项税务收益最大化,或者税务成本最小化。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税务管理控制活动,达到最低的税收成本点。

四、企业战略管理税务风险评估

从设立形式到组织框架构建、从市场定位到发展方向,都是企业在战略管理中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企业的战略管理影响面广,对企业的战略层面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总的说来,企业的战略主要包括筹资战略、投资战略和分配战略,与此对应,企业战略层面的税务风险管理也可以分为筹资战略税务风险管理、投资战略税务风险管理和收益分配战略税务风险管理。

(一)筹资战略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

筹资战略主要是对资金来源、筹资目标、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等问题进行谋划。筹资的成本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筹资的结构也会影响企业收益的分配方式,因此,筹资战略税务风险管理是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起点。企业的筹资活动不仅涉及较大数目的资金往来,也可能会引起资本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组织形式,这些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大影响,而不同的筹资安排有不同的税收要求。因此,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风险在于,不当的筹资战略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同时对接下来的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过程所涉及的税务成本造成巨大的影响。根据我国现行条款的规定,债务筹资的利息成本可以税前扣除,而因股权筹资产生的股利分配却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如果企业的权益性筹资较高,则会给企业在收益分配环节带来较重的税务负担。在债务筹资中,我国也有相关的法规对企业的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进行了限定,超过规定比例的债务筹资将享受不到税前扣除的待遇。同时,我国对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售后回租等筹资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和税率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企业需要对筹资过程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以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筹资环节成本。

在筹资活动中,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资本结构的变动及筹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的影响。在筹资战略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企业应当考虑如何有效组织筹资方式和确定资本结构的配置,以尽可能提高筹资收益,降低筹资成本,并通过筹资活动的安排,对投资和分配环节的税务成本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二)投资战略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

企业的投资战略是企业在总体战略的指导下,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有关投资活动所作的全局且长远的谋划。企业投资活动的目的在于充分运用企业所筹集到的资金,评价、比较、选择最佳投资方案或项目,以获取最大回报率。企业投资战略是对企业资源的分配与运用,其目的与结果会影响企业的筹资战略与分配战略,因此,企业的投资战略是企业总体战略中较高层次的综合性子战略。

企业的投资战略可能会引起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从而造成税负的变化。这在集团企业中尤为明显,特别是一些跨国投资事项,投资战略安排牵涉面广,金额巨大,甚至还可能涉及国家税收问题,是税务风险的高发领域。例如在跨国投资经营中,母子公司之间、不同子公司之间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在转让定价中,我国的企业通常会因不了解相关的税收条款而出现重复缴税现象,或出现少缴漏缴税款,最终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现象;又比如在国际的税收协定中,我国已和将近100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和税收安排,但真正能充分运用并享受到其中优惠条款的内资企业却不多见。同时,企业投资战略中对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的确定,也是影响企业税负的重要因素。而更进一步,企业投资战略的不同安排,对企业经营层面具体的涉税事项也会造成直接影响,从而影响经营层面的实际税负。

由此可见,在投资战略管理中,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是组织结构的变动、异地常设机构的设置、投资行业和区域的确定等给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因此,在投资战略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企业应当考虑如何正确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投资事项进行事先的纳税筹划和安排,同时与企业经营层面的涉税事项结合分析,以保证获取最大投资回报收益。

(三)收益分配战略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

企业的分配战略是以筹资战略和投资战略为依据所确定的,以战略发展的眼光确定企业的收益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从狭义来讲,企业收益的分配去向主要有三个,分别是以利息支付的形式流向债权人、以税款缴纳的形式流向政府、以股利分配的形式流向股东。而从广义上来讲,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债权人、政府、股东,还包括交易对手、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因此,广义的企业收益分配战略,还应包括对交易对手的合同支付、对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酬安排和对社会公众的公益回馈等。不管从狭义还是从广义上来讲,企业所有的利益分配安排,都会涉及对税收问题的考虑。比如我国税法规定,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因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而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金分配形成的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股东也需要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比如,依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准许税前扣除。

在分配战略中,企业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是不同的收益分配形式和安排对企业所有者税负造成的影响。因此,在分配战略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企业应当重点考虑如何在满足企业筹资和投资战略管理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分配方式进行规划和安排,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程度地流向投资者。

五、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系统设置

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要基于企业的税务环境分析及相应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价。依上文所述,企业的税务环境主要是在现行法律的规范下,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税款的缴纳进行有效博弈,从而使自身的税收成本最小化。而企业的战略层面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筹资战略税务风险、投资战略税务风险和收益分配战略税务风险,各个子层面的税务风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同时,各战略管理层面的税务风险也与业务职能部门所涉及的税务事项安排联系紧密。因此,企业对战略层面进行税务风险管理,需要在企业内部形成网络化的系统设置,以有效应对企业在战略管理层面的税务风险。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还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这首先就体现在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一直以来,很多大中型企业虽然风险管理意识逐渐加强,大多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也制定了不少风险管理流程,但是针对税务风险管理专门设置相应岗位和配置相关人员的还比较罕见,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把控主要还是依靠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这就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存在天生的缺陷。我国的税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存在差异,企业的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本应是两个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体系,二者如果混为一谈,反而会大大增加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因此,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的梳理,在企业的风险管理部门下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单元,配置具有独立权责的专业人员,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首要举措。

其次,需要根据企业战略管理不同层面的特点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层次的划分。不同层面的税务风险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应有所不同,对接的业务职能部门也有所侧重。因此,在企业的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下,还应根据企业的筹资战略管理、投资战略管理与利益分配战略管理分别设置不同的分系统,每个分系统为一个独立负责又相互联系的风险管理单元,各风险管理单元针对自身负责的战略领域,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有效沟通,对公司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分析与核算,并负责在税务领域指导和监督各业务单位、职能部门,成为各组织单元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沟通的纽带。

具体说来,各分单元与对应紧密联系的业务职能部门之间为税务风险管理关键节点,在关键节点处设置税务分析专员,从属战略管理部门,对战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工作是与对应的业务职能部门对接,对不同的战略层面风险进行管理,并且相互之间通过切实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反馈。综上所述,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系统的框架如图4所示。

六、结语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企业在具体的税收环境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存在必要性。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处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顶端,对企业其他层面的税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构建良好的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对企业进行切实有效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构建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的战略安排将其划分为税务风险筹资战略管理分系统、税务风险投资战略管理分系统和税务风险收益分配战略管理分系统。不同的分系统应在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的统筹安排下,配合企业的风险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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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是指将来难以预料,可能发生但是不期望发生或不在计划内的随机事件,它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一般包括事件的偶然性、外界的干扰、人们的非正常行为等。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讲,从参加招投标与签约、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到竣工交付使用,都可能遭遇各种类型的风险,如政策性风险、资金风险等,疏忽这些风险往往会造成工程项目施工面临失控,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纠纷涉讼等,以致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甚至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

由此,全面风险管理逐渐走进建筑施工企业视野,成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在当下,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涉及范围更广、关系更为复杂,各种风险彼此间相互交叉、相互影响,而要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风险,需要施工企业从全局战略、从整体角度看待风险,不仅要分别对单个风险进行考虑,还要对各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考虑,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方法,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容忍的水平,即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简称ERM)。这种方法能促进企业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连贯的管理过程,它有助于企业能及时识别评价和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对企业的伤害。由此可见,在整个价值创造流程中,全面风险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2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分析

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2.1 施工企业的市场风险

激烈的市场竞争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首先反映在企业所处的大市场环境风险,如政府是要扩大投资规模还是要压缩投资规模?材料和能源的价格是涨还是跌?建筑市场是供过于求还是供不应求?业主的信誉和实力如何?这些来自于市场方面的风险都会给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带来不同的影响;其次是施工企业自身市场策略风险。许多施工企业在市场拓展战略上有一个弱点,就是盲目求成,未综合全面考虑各种潜在风险,在项目投标过程中,迫于竞争激烈,往往采用低标价中标策略,不管工程投资多少、规模大小、施工难易等因素,竞相压低报价,这样盲目投标的项目,如果管理稍有不当,就很可能发生亏损风险。

2.2 施工企业的内在风险

内在风险是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自身内在原因产生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产生的风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生的风险,安全管理监管不力产生的风险以及员工素质不高或职业道德丧失产生的风险等。

2.3 施工企业的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施工企业进行各项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风险、债务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这其中,资金风险首当其冲,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短缺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近些年来,业主随意拖欠工程款现象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日益突出,一旦资金接济不上,有可能引发资金链崩断,使企业承受巨大伤害。其次,因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是施工企业运营过程中常见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耗费企业大量精力,也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4 其他风险

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也是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主要包括火灾、地震、流行疾病等风险。此外,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建筑市场的机会越来越多,当地风俗习惯、政局动荡、恐怖袭击、汇率变动等也是施工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风险。

3建立施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施工企业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把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筑起坚固的屏障,实现企业价值持续创造。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3.1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全面风险管理流程

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适合本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要将风险责任落实在各个层面,保证风险管理的公允性和有效性。二是规范全面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的各步骤均应当在全面风险管理战略的指导下进行,每一岗位每一员工职责明晰。三是不断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分析、评价方法,采用先进、高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3.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施工企业面临的许多风险是由于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要有效管理此类风险,企业必须完善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理顺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还应当转变观念,重新确立内部控制的定位,必须将控制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提前防范,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不断加强管理。

3.3 加强项目管理,把好项目监控关

项目部是施工企业效益的源泉,项目不挣钱,企业就没有效益,因此,企业成败的关键在于管理,而管理的落脚点,最终反映在项目管理上。因此,加强施工项目的管理和监控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点。

3.3.1 树立正确市场拓展战略,把好项目“入口关”

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而严格的承接项目程序,在投标前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对投标的项目要做到“心中有数”,决不盲目报价或竞相压低报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对资金到位率低、盈利水平低、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坚决否决,最大限度地防范承揽工程的市场风险,把好项目的“入口关”。

3.3.2 加强合同管理,把好合同风险关

合同风险是施工企业经常遇见的一种风险,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务必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合同文本,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杜绝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尽可能将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3.3.3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工程资金必须集中开户,统一管理。要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按合同付款,要定期跟踪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避免发生劳务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3.4 加强成本核算,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

要扎实推进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工作,对项目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照责任成本要求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层面,以确保成本目标的完全实现。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严格考核奖罚,对成本失控点,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堵缺补漏。

3.3.5 严把安全质量关

安全质量是施工企业永恒的生命线,安全质量风险是施工企业难以承受之痛,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不仅给伤者及其家庭带来不幸,也让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把工程安全质量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企业安监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4 培养全面风险管理文化,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素质

施工企业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意识融入企业文化中,让每一员工、每一层面都有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同时,企业还必须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只有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全面风险管理效果才会愈加显现,企业价值才会不断上升。

3.5 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管理风险信息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提升预测、监测、预警风险管理能力的根本保证。利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信息过滤、梳理、整合、分类,可以提升风险管理的成效。

4结束语

总之,施工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尽管目前有很多企业已经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但由于全面风险管理尚处于初步认识探索阶段,方法上操作简单,缺乏主动性,成效还不显著,因此,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企业循序推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事实证明,风险并不为惧,风险是可以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坚信,能够始终保持竞争力的常青企业一定是那些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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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营企业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一)企业内部运行因素具体包括:(1)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民营企业往往具备典型的家族管理模式,同时,部分民营企业高层领导文化层次偏低,这就使得企业存在投资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能采取科学的投资决策方法,在决策中缺乏正确的辅助机制,主观性强,投资惯性强等问题,这就使企业投资回报率达不到要求,甚至直接导致企业陷入困境。(2)投资项目管理不合理。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实施项目投资决策中,缺乏正规的内部控制机构,不能针对项目实施专有的管理。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高层领导和管理者专业能力不足,缺乏专业能力人员的参与,所制定的投资项目计划较难达到科学化和标准化;第二,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不能进行规范化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在市场运行中与预测相差较大;第三,项目监管不力,项目开展出现风险缺乏有效的引导措施,往往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投资项目的失败。(3)财务管理不规范。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较多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这就直接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同时,企业在资金管理、利益分配和现金使用方面均可能存在漏洞,这些问题均可能直接造成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资金分配不合理和产生负债危机,造成企业的资源流失严重,盈利水平降低。

(二)企业外部发展环境具体内容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民企企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更加敏感,国内政府发展方针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我国政治体制对于国内企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政治体制不完善容易直接引发经济的畸形发展,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危害。此外,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化,我国企业受到国际发展环境影响变大,像金融危机的爆发无疑会直接影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是影响民营企业外部风险的重要因素。(2)投资产品销售风险。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其投资产品在市场销售存在风险,其中,产品的销售价格、销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影响因素较大,要想较为准确地预测产品销售较为困难。可以看出,产品的销售情况直接影响投资效益,是形成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民营企业投资风险管理内容分析

(一)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识别根据投资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系统风险。系统分享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引起该风险的因素较多,根据产生原因的具体性质可以划分为: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宏观经济风险以及税收风险等。

(2)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在特定的经营环境下,环境变化对项目资本价值产生的影响。非系统风险也就是民营企业自身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属于特有风险。根据企业的管理方式,非系统风险可划分为:外部和内部管理。其中,外部管理可以划分为:破产风险、履约风险以及变现风险;内部管理可以划分为:筹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民营企业投资风险的分析与衡量经过投资风险的识别,民营企业就可以结合自身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衡量投资风险,判定投资行为可行性,具体内容包括:(1)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企业投资一般有回收期要求,这与企业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有关,当投资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就很容易导致企业资金亏缺,不能正常运行。在衡量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中要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选择符合企业规模的投资项目。(2)资本结构。民营企业在投资决策中要考虑投资规模,协调资本结构和企业资产,达到企业资金流动和盈利能力保持在一定额度。在分析投资盈利方面,要从筹资成本、投资时间和运营成本分析,充分把握投资对自身资本结构的影响。在分析投资风险,净营运资本越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差额越大,企业资本就容易形成投资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3)投资项目风险可控程度。投资风险的可控程度是决定项目决策的关键参考,可控程度的判定标准如下:第一,投资项目投产不能如期执行,或者投产不能实现盈利;第二,投资项目的盈利低于银行存款利息;第三,投资项目盈利水平低于市场资金盈利水平;第四,项目投资收益低于投资成本。如果在投资决策中发现项目出现以上标准中的其中一条,就说明该项目投资风险不可控,不能执行该项目。

(三)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评估方法投资风险评估通常是结合特定风险衡量结果,建立财务综合评价指标或模型,从而对投资风险直接定量评估。其中,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概率统计方法。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是概率问题,采用数值统计和概率分布的方法就可以直接描述投资风险。其中,投资风险概率的计算公式为:p=■■,其中,N表示独立相似的风险单位数,m表示在一定时期内遭受损失的单位数。投资风险分析过程中,就可以借助概率分布图分析投资风险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概率分布式也表示了资产损失平均水平及变异程度。在描述投资风险中,投资风险可以采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来评定,具体描述为:R=f(P,D)其中,P表示风险发生的概率,D表示风险损失的严重程度。

四、民营企业投资风险控制策略

(一)企业内部建设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内部环境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1)健全业务规范,制定内部控制机制。分析企业运营业务,根据各个业务引起投资风险的程度逐层划分类别,并通过制定控制措施来控制各个层次的投资风险,为实现全方位的投资风险控制提供框架。同时,在投资机制方面,企业要将与投资有关的职务合理分配给各个业务部门,具体包括将资金管理权、融资决策权以及投资决策权,让各个部门明确各自职责。(2)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调动员工参与风险防控。投资风险的控制需要依靠全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加强员工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过程中防微杜渐,培养员工在工作中判断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衡量风险,实现企业全员化的风险防控局面。(3)专业知识培训,拓展员工知识面。投资风险涉及较为专业的知识,通过展开专业培训能够让员工理解投资风险含义,从而更好地配置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评估投资风险评估是民营企业基于现实考虑的风险控制策略,是针对投资决策做出的指导工作。在投资风险评估中要注重引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让企业内部形成投资风险评估的氛围,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1)构建投资模型。为了选择风险低的投资项目,就需要依靠项目的实施指标构建投资模型,其中,可以应用投资报酬率、投资回收期和每年现金流入额作为模型影响因素,通过实物期权分析方法评估项目,为选择最优投资项目和评估风险提供参考。(2)安全性评估。民营企业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就是为了计算投资对企业的影响,保证投资不会对企业产生资金危机。其中,预期盈利通过期望利润表示,风险度通过利润方差表示,在以计算出的风险度选择折算率或者贴现率,最终求出净现值,当计算出的结果符合安全性评估要求方可实施。(3)投资止损点。为了明确企业的承受能力,就需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安全警戒标准,判断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的能力,采用风险值模型评估风险,确定止损点。

(三)投资项目决策为了保持企业投资的回报率,就需要针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证实该项目对企业的发展影响。在论证投资方案过程中,民营企业要突破传统运行体制,大范围地收集相关信息,从国家政府方针、地区政策、市场反应和公司自身生产能力等方面,构建出完善的投资项目决策体系,针对投资产品的做好市场验算。同时,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要采取不同的决策方法,短期投资要注重受托方的诚信度和资信程度,长期投资要注重分析能够引发投资风险的关键因素。此外,在投资项目决策中,必须开展财务论证,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投资决策是否吻合,将企业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四)多元化投资结构多元化投资结构是民营企业在决策投资项目中采取多种业务搭配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在实施多元化投资政策中,最重要的就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分配不同的投资比例,让各个业务对企业发展贡献率达到最高。同时,针对多元化的投资结构要采取优化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能够获取最优的发展模式。此外,多元化投资结构应充分考虑投资潜质,不能因为某些项目短期回馈少而放弃,从而使民营企业保持持续的发展实力。

(五)投资实施风险控制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需要紧密的监督执行效果,根据需求做出及时的调整,才能防止出现投资项目失败,具体工作包括:第一,制定完善的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进度设置相应的投资进度和融资方式,从而控制项目资金情况;第二,监控项目投资进度,按照设定的投资进度指标来检查项目进展;第三,财务评价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率情况,其中,主要结合项目节点来分析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剩余收益、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分析资产使用效率。

(六)投资风险预警系统民营企业在具备了一般的投资风险评估能力就需要构建预警系统,针对自身企业构建专门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投资实施过程,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将各个过程和各个层次的风险分析方法融入到信息系统中,形成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评估系统,不仅能够预测出风险危害程度,还能给出风险引发原因,保证企业投资风险最低化,实现企业资金稳定和高效的流动。

(七)财务策略民营企业在完成投资风险预测和分析,直接采用财务策略就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具体策略包括:第一,风险接受策略,通过构建投资风险基金,充分考虑到正常投资项目风险对企业的影响,采用资金保险库存来处理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第二,风险回避策略,在明确投资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就需要采用回避策略,选择风险更小的投资项目;第三,风险分散策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互补的投资项目,避免单一投资对企业损失不可扭转影响的产生;第四,风险转移策略,民营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专门结构合作,并采用契约形式转移投资风险,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经济联合横向转移封信啊,将投资风险对企业自身损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唐晶:《浅谈企业投资的风险及其对策》,《现代商业》2009

年第8期。

[2]邢菊娥:《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问题研究》,《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