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市场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5 16:02: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行业市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行业市场

篇1

为了跟上高速增长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其他移动设备的采用率,各个行业正在加大他们的移动预算,金融行业则在其中引领潮流。5月份来自移动广告网络Millennial Media 和 comScore 的数据显示,全球金融行业的移动广告预算支出在Millennial Media上占比最高,预计未来增长仍然继续,comScore的数据显示金融相关的移动广告预算在2010年和2011年间增长了34%。

广告主称他们的移动金融活动重点在于用户引导潜在客户注册和开发;70%的受访者将这视为他们的首要目标。维持市场展示只有16%。目标方面,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相差甚远,在营销目标方面,总体来看,客户引导和开发,维持市场展示几乎是旗鼓相当。

而移动金融用户,研究发现他们智能手机的拥有率高达80%,他们也更可能拥有非手机的移动联网设备,如电子书。针对用户进行平板体验优化可以为金融品牌带来好处。

分析金融移动广告的点击数据发现,54%的二次行动包括注册,加入或订阅动作,是最流行的点击后的行动;51%的广告鼓动用户点击呼叫,24%则请求用户下载金融相关的移动应用。

当问及用户首选何种方式获取信息时,用户显示出了对APP的偏好。多数金融行业用户仍然首选通过浏览器获取金融信息的同时,也有很高比例的用户愿意使用品牌移动应用。当完成那些比较频繁的操作如查看账户明细时,用户更倾向于使用移动金融APP。(来源:199IT)

篇2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是对银行业长期以来的最突出描述。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业附属于政府,完全依靠行政计划设立、运行。政府也一直以国家信用作后盾,充当银行金融机构的保护人。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经营者和广大储蓄债权人也根本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渐次展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也必将从我国政府为其制作的襁褓中走入市场竞争的大海中,以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自谋生存与发展。伴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机制必将导致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银行被市场抛弃。纵观我国已有的银行退出历史,退出的路径有三种:

一是解散。它指已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其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该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或经营必要,经批准撤销登记后,银行机构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因下列事由可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在我国以第3种方式为主,吸收合并完成后,有问题银行应予以解散。

二是行政关闭或撤销。它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对不可救助、股东无力注资、救助失败的银行依法关闭和组织清算,指定一家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在完成清算后宣布解散或撤销。在我国以对海南发展银行实施行政关闭,并由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为代表。这是我国采取的一种行政清算程序,它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种强制性清算程序。

三是破产。它是指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东放弃救助,或被银行监管机构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有问题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和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形。破产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司法程序,属于被动型市场退出。

这三种路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三种终止方式是“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问题与反思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之路绝对不是一马平川的高速公路,而是断断续续衔接而成的有诸多崎岖之处的、正在逐步修建的高等级公路。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是在转轨经济体制背景下在实践中通过摸索逐步形成的初步框架,是一种被动且有点逼迫意味下形成的制度,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着诸多内在的缺陷,值得我们去深入剖析和反思。

政府对运作过程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浓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退出本应是一种市场行为,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过于特殊,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因此其设立和退出就难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准入由行政控制,退出就难以避免行政性。因此,“市场问题由市场解决”的原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中难以体现。如现有退出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停业整顿或撤销银行的风险处置,银行市场退出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干预的色彩。

事实证明,银行机构退出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既不符合效率原则,又令政府不堪重负。一方面资产清收变现困难,效率不高,如海发行至今还没有清算完成,另一方面财政买单使广大民众无法形成风险意识,还令政府包袱沉重。因此在银行退出的制度设计中,就要明确市场的基本作用,由市场选择退出者和完成退出程序,这也符合我们整个经济改革的基本策略。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退出中就要明确法律调整的基础作用,由法律来规制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而不是行政干预和政府主导。

法律体系缺位 虽然新破产法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同时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庞杂的法律体系仍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银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数量多,交叉混杂,但同时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鉴于当前庞杂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应由国务院专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我们看到,在新破产法立法体例方面,我们已经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又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为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现在,这一实施办法就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笔者不久前参加的由银监会、国际金融公司、亚开行举办的研讨会可以说就是一次对此办法的研讨和预热。

关闭标准缺乏专业性根据国际经验,普通公司的破产标准有两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而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还有第三个――“监管破产标准”。《企业破产法》没有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规定这第三个破产标准,出于其调整主体广泛性的考虑,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在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中,都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撤销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力,确立了商业银行破产和被撤销并行的市场退出体制。如果此种情况延续下去,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破产标准”在实践中将只能主要通过行政关闭撤销来确立和实施,在真正的主要市场退出制度――破产中,反而芳踪难觅了。

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银行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银行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该撤销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

间,不利于判断撤销行为是否妥当。建议参考《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1条(c)款(5)项,对我国关闭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予以细化。这些条件包括:存款机构资不抵债:重大浪费:不安全和不合理经营;故意违反停止和终止命令:隐匿或拒绝向合法监管者、检查者提供其账簿、文件、档案、资产和有关事物;无力偿债;亏损,存款机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亏损将耗尽其所有的或实际上的所有资本,如果没有联邦援助,其资本将不可能充足:违法:存款机构同意:被保险人资格参保资格的停止;资本不足未能改正:资本严重不足;犯有洗钱罪。注意,在此银行“关闭”、“破产”与“倒闭”语义相同。而这13项关闭条件中,不仅全部包含了银行破产的三种完整标准,还细化了其他一些专业条件。这样不仅解决了银行破产标准缺乏专业化的问题,而且在关闭条件中同时对监管机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制。

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接管重组制度十分必要

出于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和维护银行金融体系稳定的考虑,世界范围内,当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困境时,公共政策的首选必然是救助和重组,而不是破产清算。同样,出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持企业经营的考虑,《企业破产法》在规定上对企业重整非常重视,除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外,还着重规定了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但笔者认为目前《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对金融机构适用性不强。

首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接管、重组”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而这时就会出现问题,即当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对某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重组时,该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又同时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两种程序如何协调,谁为优先?是把监管机构直接放前面,即直接规定在行政“接管、重组”期间,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呢,还是让监管机构自己内部协调,即间接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也要像破产清算一样,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其次,缺少救助、重整财务手段的法院很难作为主持协调金融机构重整的法律主体。试想连监管机构都不愿重组或重组失败而同意其进入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法院作为一个门外汉主持重整的难度将有多大?金融机构重组,大量资金的投入和金融工具的使用通常是必不可少的。而资金救助、寻找购买方等重组手段是法院肯定相对缺乏的。显而易见,专门的“金融机构接管、重组”程序比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更为有效。这也是美国多数金融机构,同时包括证券公司不适用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的原因。在美国,《破产法》除了不适用于银行外,美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也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主导,其虽然适用美国《破产法》的清算程序,但也不适用其中的重整程序。因此,司法权的主导性和终局性是值得肯定的,但特殊领域中,限于法院的特点,不能统而概之。具体就银行退出而言,就是必须建立处置问题银行的专业化接管、重整制度。

市场退出机制设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银行金融体系的自动稳定器,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只能建立在其规范化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可以主动和积极引导我国银行业的顺利发展。

退出方式由被动型向主动型平稳过渡被动型退出只是在发生危机时为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被动之举,而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金融发达国家,却更加注重主动型市场退出。主动型的市场退出不仅可以提高国内法人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增强了本国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扩大了本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份额。出于全球竞争和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注意力就不能仍停留在低层次上,只关注被动退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的商业收购兼并等主动型市场退出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有利于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迅速扩大规模和壮大实力。

建立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 问题金融机构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的不完善。此外,预警机制的不完善还会加大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难度以及市场退出的成本。为此,政府应在借鉴美国CAMEL评级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支付、清偿等各方面的能力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正常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系统,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问题金融机构和重点监控对象,并结合不同机构经营风险的特点,建立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档案,以此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创新金融机构破产主导模式 世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主要可归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法院主导,统一适用破产法;第二种是监管机关主导,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别法,法院只对债权确认等程序中的个案纠纷保留有限的司法审查权。第一种模式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以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第二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典,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渤。《联邦存款保险法》详细规定了资产清收、资产处置、清算程序和清偿债务的顺序。《联邦存款保险法》吸收了几乎所有国会制订的与银行破产有关的法案。其规定法院不主持银行清算,而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我国的银行破产,从法律层面看,规定属于第一种模式,即法院主导银行破产;从法规层面和操作层面看,则属于第二种模式,即行政监管当局主导银行破产。特别是2001年颁布的《银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关闭撤销”与“清算”合一的机制。实践中债权人对行政主导的清算效率和公正性曾多有质疑,主要就是因为清算规则不够明确。

此次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在立法体例方面,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法院主导,可能也是对现有实践不满的一种回应。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确实有其特殊性,而新破产法第134条就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而鉴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享有撤销金融机构的行政权力,可以预测,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可能会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模式。这种混合模式可以说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创新,成功与否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对此,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篇3

申万银行分类指数本周上涨12.67%,证券分类指数则上涨了19.79%,周五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六家银行封于涨停板,这么大盘子集体封涨停的盛况多年未见;光大证券周涨幅37%,华泰证券周涨幅33%,方正证券周涨幅33%,国海证券周涨幅31%,山西证券周涨幅27%。

如果把时间周期向前拉,7月份以来,翻倍的券商股不少,在注册制积极推进的利好和市场成交量快速放大的利好下,券商股拔城夺寨,气势逼人。券商和银行成为蓝筹股引领市场不断创反弹新高的主力,保险股也不落后,新华保险本周涨幅32%,也为大盘攻克2600点贡献了能量。

本周成交额也是历史新高,上海交易所周五成交了4020亿元,是单日的历史最高成交记录,深圳成指单日交易额也超过3000亿元达3085亿,均是历史最高记录。

量价配合的反弹是有效的真实的反弹,这波大反弹的背后是融资融券余额突破8000亿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市场中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带来了超过8000亿的新增入场资金,来自渠道的资金也在向股市搬家,比如理财的资金,信托的资金,房地产的资金,股市一旦形成赚钱效应,资金向股市搬家的趋势将会愈演愈烈,这是我们中长期看好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同时市场的无风险利率在下降,为股票市场估值提升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利率环境,央行已经下调了银行的贷款利率,因为非对称降息,同时增加了浮动区间,实际上存款的利率并没有下降,从表面看银行的利差是缩小的,但这些早被投资者预期了。

篇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7―0062―02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为了解决农村资金供应紧张,资金倒流城市,城乡差距拉大的问题,2006年末至2007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制定和了一系列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的政策性条例和规定。依此法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种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三机构)将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六个试点省(区)的农村地区建立起来。经验成熟了,然后将向内地推广。

这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举措,据说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涉及“三农”的金融市场资金供需矛盾,对于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乡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发挥相当的作用。然而,由于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全新的做法,因此其中还有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一、农民金融自体现得不够充分,三机构的产权结构有待向农民倾斜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和股份制的原则,一家企业里谁是最大的股东,谁往往就是该企业各项经营事务中的主要决策者。并且,主要决策者往往是按照自己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决策。另外,企业产权归属划分的清晰与否、所有者对自己资产的控制程度等,也直接决定着该企业的运作效率和分配的公平程度。当所有者对资产的控制权下降或虚置时,就会出现“人问题”,即经营者往往不是按照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决策和经营企业,而是本着经营者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去决策、去经营。多年以来,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包括股金名为社员所有、实际由上级领导任命的理事长控制的农村、城市信用社或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产生的呆坏账问题,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按照银监会刚刚的关于在乡村组建乡村金融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审批指引,单个农民或农民企业仍难以成为主要股东,农民的金融自仍未充分体现,难以调动农民投资这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更详细地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就更加明确地规定:“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规定实际上保证了作为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最大的股东或惟一的股东,进而保证了它就是这些乡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决策者。我们知道,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么是国有银行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入股的所谓股份制银行,要么就是被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操控的信用社类所谓合作金融机构,总之,基本上都是按国有方式运作的金融机构。那么,上述《意见》和《规定》让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发起人和最大股东,除非又是走了按国有方式管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老路吗?几十年的中国金融史已经充分证明,按国有方式管理金融机构是产生呆坏账的根源,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非常低,因为它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存在严重的人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如何落实农民\农户或村镇企业对乡村金融机构产权占比的最大化,保证他们对自己投入资金的自和控制权,以调动他们参与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真正保证他们愿意投资,并且能得到贷款,就成了政府的金融决策部门必须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三机构的资产结构界定不够明确,农村资金供需矛盾仍难弱化

应该说,银监会制定和建立乡村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扶持“三农”发展,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为了真正保证它们的资金全部用于当地的“三农”经济,就必须在其资产的具体运用上态度坚决和明确,不应该在资产结构上再开口子。比如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说:“村镇银行……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等。这种为乡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运用留有活口的规定,恐怕会给这些机构的管理者从事非农投资留下余地和借口。一旦农民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用于非农投向,农民对这类机构失去信心自不必说,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把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资金吸引回农村、缓解“三农”资金供需矛盾的初衷。因此,这种资金投向上的模糊规定应予取消,或者将贷款公司规定中的“主要”二字改为“必须”。总而言之,是要保证农村的资金真正被用在支援“三农”发展上。

三、未提及扶贫性贷款的发放。特别是未涉及专门服务于贫困人口的微型金融

众所周知,中国还有8000多万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就有3500万之多,这些贫困人口大多分布在中西部的农村。如何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脱贫致富问题,应该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否则谈“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将会是一句空话。因此,现在筹建和已经建立的乡村金融机构理应考虑到扶持贫困人口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若干文件和规定中根本未提及让这些乡村金融机构“扶贫”两个字,更不用说扶持贫困妇女了!只是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无关痛痒地说:“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这种纯粹的乡村金融机构都不去扶贫,正在商业化的国有金融机构就更不屑去做了。也许有人会说,那就让国务院扶贫办去做吧。但不要忘了,扶贫办的资金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大多数扶贫资金还是通过准国有制的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对贫困人口的贷款到户率并不高(很多农村信用社将扶贫资金挪用给了当地中小企业)。而且由于后续管理跟不上,贷款偿还率又非常低,形成了很多的呆坏账。结果是“扶贫资金年年拨,贫困人口年年贫”。因

此建议银监会增补条文,要求乡村金融机构不仅要发放对农户、农村企业的贷款,而且还要发放一定比例的扶贫性小额信用贷款。在小额信贷的扶贫方式上,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利用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扶持贫困妇女开展种、养、加工和小型商贸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四、一些操作性规定不够合理、不够明确或未做规定

一项行业性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必须对涉及政策的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能对任何一方构成歧视或不利。否则,就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和响应。银监会制定的上述规定和指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不明确甚至不太合理之处。

第一,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社员退股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中第(二)款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言外之意,当年农资社如果不盈利,社员就不能退股。试想一下,如果农资社当年盈利好的话,还会有人退股吗?只有农资社由于某种原因经营亏损时,社员才会提出退股的要求。显然,这样的条件直接限制了社员退股的自由。这一方面不利于社员捍卫自己的物权,另一方面还会助长农资社管理人员利用社员的资金去冒险,导致风险的加大,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退股条件的第(三)款规定:“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一条又要求的太低了,因为农资社毕竟不像商业银行那样主要靠负债来经营,如果农资社的自有资本(社员股金)占比也降到8%左右,那它还能称为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吗?没有了这种合作性质,又何谈扶助合作经济呢?

篇5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产品总体运营的协调、规划、管理工作,针对产品特点以及市场状况制定产品运营规划、战略、布局并实施;

2、负责产品(线上线下)定位、媒体宣传、市场推广、渠道建设和客户服务的整体策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负责制订、完善、贯彻实施(线上线下)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分析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对业务流程等的分析和改进,品牌、市场的规划;

4、与公司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带领团队为公司项目运营、市场拓展及相关研究工作提供专业、系统强有力的支持;

5、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及流程并不断优化及完善。

任职要求

1、金融、经济、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2、有较强的分析规划能力、洞察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与执行能力;

3、具备从市场到产品、客户、营销、推广等金融产品全程调研、分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团队管理能力,能带领团队完成线上活动和线下专题活动策划,线上线下推广计划执行及效果优化;

5、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优秀的职业素养,能及时关注同行业运营情况及市场最新动态。

公关总监/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对外PR工作,拓展和维护公司媒体资源,与重点媒体及记者时时沟通,及时反馈媒体合作意向;

2、建立媒体档案库,并能根据需求,联络、邀请各类媒体,与各界媒体保持良好关系;

3、能根据公司产品,进行新闻点和创意点的策划、组织,撰写媒体稿件;

4、建立并维护日常新闻稿件的媒体,监控、评估媒体的宣传效果;

5、策划、指导、控制、协调并参与公关活动、市场活动,协调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

6、建立有效的危机公关体系、机制与应急处理。

任职要求

1、具有很强的营销创意策划能力,对传播有洞察力,有很强的执行力;

2、具有广泛的财经/互联网类媒体资源、丰富的人脉资源;

3、文笔好,熟悉公关活动流程及PR运作流程,具有优秀的公关活动项目策划及执行与拓展能力;

4、能够独立组织新闻会、专访及其它公关活动;

5、拥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撰写新闻稿、发言稿以及其他公关所需文件。

网络营销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电子商务销售业务的策划、执行和监管;

2、及时对同类产品的营销策略、市场及同业电子商务动态进行调研、分析;

3、负责公司网络渠道资源的维护、推广和沟通;

4、负责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研究了解合作伙伴和主流客户的需求并持续改进和创新;

5、跟踪和分析引入的SEO流量以及相关关键词的排名,形成阶段性数据报告并提出后续优化方案;

6、不断开拓网站的外部链接,保证网站PR值、alexa排名(网站受欢迎程度、网站排名);

7、分析网站排名,对站点及内链进行整体优化;负责制订网站本身的优化方案、有效达成网站平台的访问量等相关推广指标;

8、利用搜索引擎、相关行业网络媒体、论坛、bbs、blog、IM等方式开展网站推广工作,策划执行软文、在线活动、病毒式营销等传播方案。

篇6

经济新常态下银行风险管理的相关概述

银行风险管理中包含的风险,主要有经营行为、信贷文化、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而根据经济新常态的特征,银行金融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则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银行内部环境变化所出现的风险。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主体出现了较大变化,银行以往形成的内部环境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当下的新常态需求。如果银行的盈利模式与经营的理念并未产生新的转变,那么则不能建立起良好的内部环境。从内部环境看还应当有以下内容:其一,银行经营的目标要求要将以经营利益为核心转为以为客户提供服务作为中心要求。并在通过真正建立与实现高效、优质的服务作为转变银行发展模式的内在需求。所以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把握好发展方式的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也应当成为缓解内部矛盾,实现内涵式经营的必然要求。其二,σ行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也要成为管理风险的题中之义。当前,国家对于贷款利率的控制已经逐步放宽,利率也逐步实现市场化,要使得以利息收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银行可以从中达到收支平衡,适当对经济管理的模式予以调整。从而对生产经营困难、发展空间缩小的中小企业信贷策略方面要灵活应对。

第二,由于银行外部的环境改变所产生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从而引起的国民消费结构转型也成为银行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银行外部环境天翻地覆的变化,也让经济增长的动能来源、结构方式以及收入模式也都产生了重大变化。银行只是我国经济大环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经济状况的改变,也令银行金融环境显现出新的特征。其一,市场经济更高的活跃程度,使得企业行业之间到底竞争也在不断升级。银行金融行业要想依旧保持盈利优势,必须要发展新的盈利方式。其二,银行的客户量也处于迅速增长的势头。并且民众对于购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银行业务办理的需求也获得大幅增加。这些改变既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也携带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继而使得银行潜在的金融风险也显著增多。

经济新常态视野下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具体方法

在经济新常态的视野下要完成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简要概括起来主要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对银行经营方向做出改变。银行业要对其风险管理的经济基础进行稳定,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健全关于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内容。针对银行业务特点各异,对于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制、专营制以及条线事业部制都需要加强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继而杜绝金融风险出现传染、隐匿、转移、和放的不利影响。其二,实行差异化的防范原则。对于金融服务较为薄弱的地区要加大力度予以之处,继而促进技术投入与资金投入得到较快增加,并以此带动薄弱环节补足短板。其三,实现银行安全系统的升级换代。在保证客户隐私信息、防范网络漏洞风险等方面也要加强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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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品创新及资产管理

据了解,目前中信银行的金融市场板块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业务、投资银行、金融同业业务和国际业务。2014年上半年,市场资金供求和市场利率均有所波动,在这种情况下,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在继续践行稳健的资金管理原则和策略,同时开展了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交易。其货币市场业务发挥了增加流动性资金来源、提升短期资金运营效益的重要作用。在此期间,中信银行积极参与公开市场操作,灵活使用创新产品,并优化了该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中信银行表示,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带来的变化,中信银行还通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期权等创新产品组合及交易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满足了客户汇率避险及负债增值等需求。2014年6月,中信银行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对英镑直接交易做市商,此为继人民币对日元、澳元和新西兰元之后,中信银行获得的第四个人民币对非美元直接交易做市商资格。

与此同时,中信银行还将继续推进人民币债券做市和利率衍生品做市业务发展,来积极满足客户利率风险的管理需求。通过稳健推进人民币参团申购业务发展,择优参团来提高定价和市场走势的把握能力;通过稳健的投资策略,把握市场趋势,调整组合久期,优化资产结构,兼顾了资产收益性和市场风险的平衡。

据中信银行透露,在外币债券投资方面,中信银行注重选择风险可控、收益较佳的债券品种,整体资产的收益稳定性及抗风险能力都有进一步增强。另外,中信银行结合市场需求与自身优势,还推动了黄金租赁业务与自营交易业务的发展。上半年自营和租赁业务交易量均快速增长,较好地满足了客户需求。

投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中信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围绕“融资投放”和“增值服务”两个核心经营理念,不断提升盈利能力。该行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中信银行成功注册成为国内首单创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率先上报国内首单项目收益票据。该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累计为客户提供的融资规模为2615.20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实现投资银行非利息收入26.50亿元,同比增长16.92%。根据Wind资讯2014年上半年债券总承销笔数排名,中信银行承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数量位列国内银行业第四位。

中信银行中报同时显示,该行按照监管要求,加大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等创新标准化投资性产品和投资性资产的研发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截至6月底,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为5455.2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86.83亿元,同时增长27.81%。该行理财业务实现非利息收入20.03亿元(含银行理财产品、代销基金、券商、保险、信托产品),同比增加9.24亿元,增长85.66%。

国际业务收付汇量居股份制银行首位

从中信银行半年报中,不难看出中信银行的国际业务已遥遥领先同行业。2014年上半年,中信银行的国际业务是以顺应人民币国际化趋势和国家鼓励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为导向,紧紧抓住了汇率改革和利率市场化契机。在此期间,先后推出了换汇宝、汇添盈、无忧利率等外汇资金产品,融租通、保汇通、银证通、人民币NRA全额质押融资、上海自贸区与苏州工业园人民币境外借款及国内证应收账款质押等创新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拓宽收入来源,实现规模与收益协同发展。

与此同时,中信银行在国际业务电子类结算产品创新方面,完成了首笔银行付款责任(BPO)业务,并在国内同业保持领先地位。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了对转口贸易、大宗商品等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来确保合规经营。

其中报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信银行实现进出口收付汇量1864.10亿美元,同比增长17.8%,市场份额达4.55%;实现跨境人民币收付汇量1646.89亿元,同比增长43.4%;上述两项指标均保持同业领先,全国排名第六,居股份制银行首位;全行国际业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24.51亿元,同比增长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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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资银行的到来正如人们预料的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然而,这种冲击并没有立即体现在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上,而是加速了中国银行业的观念变革。作为中国银行业主流的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加强了对国际金融业先进经营理念的研究、学习和实践。提出并全面实施了“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规范服务为基础、以创新服务为核心、以完善服务机制为手段”的服务提升工程,改变了过去“以产品为中心”、“重发展,轻服务”的营销观念,充分认识到服务工作的根本目标是提高经营效益。中国银行业进行了制度创新,引进了客户经理制。与此同时,进行了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从最初单一的储蓄业务发展到储蓄、银行卡、个人信贷、等多项业务并举,推出个人业务产品二百多种。推出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延展了银行的柜台,极大方便了客户,提高了效率。

2.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存在的不足

2.1 个人存款业务营销策略尚待提高

2.1.1 营销策略对产品的销售十分重要,但中国银行对于这方面的认识还不够全面。虽然说中国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的营销核心已经从“以产品为中心”转换为“以客户为中心”,但是它还没有完全将这一观念落实到位。所以说,中国银行的个人存款业务的市场营销策略还不够全面,这会导致营销行为不能发挥最好的效果。

2.1.2 在个人存款业务的市场定位、控制工作和综合分析方面,中国银行做得还不够好。市场定位是一家企业制定营销策略的基础,这有利于银行特色产品的建立,但是中国银行的市场定位还不够明确。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后续控制和综合分析可以促进该业务更好地发展,然而中国银行这方面的工作还不够完善。

2.2 个人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2.2.1 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过高

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占据个人贷款的比例相当高,中国银行长期以来存在这一严重问题。从最近几年来看,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引起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如果商品房价格剧烈下降,中国银行必然面临资产风险、贷款无法收回等一系列风险。与此同时,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过高会使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会加大不良贷款出现的概率。如果较多的不良贷款出现在贷款业务中,其安全性将会受到很大波动,可能会引起较大的信用危机。

2.2.2 个人消费贷款比重较小,发展较慢

中国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中,与住房贷款相比,消费类贷款所占总额的比例明显偏小,这是由我国人民的消费意识和思想观念决定的。例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在刚结束的上海2015 中国汽车行业论坛峰会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在2015 年的中国市场上,汽车总销量可能会达到2,500 万辆。这是一组庞大的数据,但是这么多辆的汽车中有多少是由人们通过个人汽车贷款买到的呢?一般消费者不会选择利用贷款消费购买汽车。由此可见,中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发展缓慢。

2.3 个人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

2.3.1 个人中间业务的定价体系还不够合理

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公布的办卡手续费、年费和跨行转账手续费为例。中国银行的收费标准还不是很合理,借记卡年费和同城跨行收取的手续费都略高于其他的一些银行;同时,中行在办理借记卡时还要收取一些工本费。个人中间业务想要更好地发展,应该将一些业务的手续费适当调低一点,健全个人中间业务的定价系统。在产品定价的过程中,不仅要遵照国家政策,还要兼顾本行业竞争状况、成本情况以及客户情况等。一个健全的中间业务定价体系,不是将价格定得越高越好,而是要充分考虑银行的利益以及客户的价值。中国银行在一些业务上的定价不是很合理,缺乏灵活性,这会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2.3.2 创新的时效性差

中国银行在某一地区的网点对该地区的需求状况最为清晰,网点工作人员根据该地区的客户群和他们的需求创造出新的产品。但是,这不能立即开始开展推销,还要报到上级审批,然而在所有手续完成时,便会很大程度上降低中间业务的效果。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中行的个人中间产品的创新不能跟上网络和客户需求发展的步伐。

2.3.3 高素质的客户经理数量还不够多

我国经济不断向全球化趋势发展,国内居民参与国内外的经济贸易往来活动增多,他们对投资理财知识技能掌握的越来越多,这就告诉我们,必须要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财技能。居民对于资金保值增值、投资融资、本外币往来的综合理财需求越来越明显,因此中国银行不仅需要单一的具备专业理财的人才,更需要兼理财、具有一定知识广度于一体的客户经理队伍。中国银行的个人客户经理是在基层岗位中选的,很多员工对于金融理财业务很熟悉但不专业,知识、观念还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缺少综合专业化的人才储备。目前,客户经理大部分还处于以销售为目标的阶段,尚不能为客户提供高价值。

3.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策略

3.1 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提高服务的质量

中国银行要增强账户类产品的创新力度,加大创新投入,在原有账户管理套餐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改革推出多种新套餐,如家庭账户管理套餐、个人资金管理

套餐、亲情套餐等,创造出特色存款产品,为本行树立专业的理财形象在进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中国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有些客户对理财的关注度不够,针对这些客户,中国银行要做好宣传工作;对于缺乏理财知识的顾客,中国银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砥占盎本理财知识,同时推荐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对于理财经验丰富的顾客,中国银行客户经理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为其设计更加灵活的金融理财产品。

3.2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中国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源头就是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因此中行要不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具体来说:首先,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应该协助建立个人资信的登记系统,这是完善个人信用系统的基础和前提。其次,中国银行应该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信用等级进行划分,并将其与借款限额挂钩,这可以为个人贷款的发展提供动力。另外,还要加强个人贷款营销工作。中国银行应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客户群,给其提供不同贷款业务,可以将客户分为待提高忠诚度的客户与忠诚客户。针对忠诚度高的客户,中行可以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给他们推荐循环贷款

3.3 完善定价体系,进行优化创新

中国银行可以根据开展产品的进程进行分类定价,对于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缺乏竞争优势的个人中间产品,应考虑同行业产品的竞争环境以及客户的实际需求,适当降低价格,吸引客户。对于具有竞争优势的个人中间业务,中行在优化客户结构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效益。中行在抢占市场的同时,要综合考虑成本以及风险,同时在满足各监管部门的要求下,给予各分行一定范围的自由定价权,以便于更好地开展营销活动。银行作为服务机构,营销和创新是两大基本任务,有效的营销创新可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创新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任何一家机构来说,经常搞创新,成本大且不容易。因此,中国银行应在原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组合创新。行内工作人员可以定时开展市场调查,了解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在不同时间推出适合市场需求、优质的个人中间产品。

3.3 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

首先,要健全个人中间业务的考核体系,并且提高该业务的考核权重,以此引起各客户经理的重视;其次,建立专业的客户经理的准入、退出机制,对服务态度较差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并淘汰业绩不达标的客户经理;最后,在全行进行选拔,建立储备客户经理仓库,对一些负责、进取心强、有能力的人才进行培养,作为专业客户经理的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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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枢纽。地方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较大的影响和作用,如何发挥好地方金融机构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需要思考的问题。由于地方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地方国有资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客观也要求在省(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对地方金融行业的审计,以达到全面评价省(市)长履行经济职责的目标。

一、地方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金融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作为地方金融主体的地方金融机构虽然早各种形式就以出现,但目前学术界尚未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概念作过明确的界定,相关的表述主要出现在某些政府部门的工作文件中。如《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隶属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本规定所称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级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可以肯定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的主要载体,如果说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枢纽,那银行就是链接各种经济要素的纽带。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截止2011年底,我国地方性银行达到192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149家,43家为农村商业银行。

地方性商业银行虽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劣势明显,主要体现为: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管理水平低,业务(尤其是中间业务)品种少,但发展速度较快。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1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3%,总负债为104.3万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城商行总资产同比增长27.1%,增幅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首。较大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徽商银行、晋商银行等,其中,已有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率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实现上市。

二、地方政府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关系

地方金融机构的共性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金融机构,具有三方面地域属性:地方税收属性、地方业务属性和当地政府管理属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是在本地在原有城市信用社基础上重组改制建立的地区性商业银行,如太原市商业银行,烟台市住房储蓄银行等。由于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目前的地方金融机构基本以省(市)区域组建,所以本文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概念,主要是指省级、市级地方政府。相对应所研究的是省(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地方政府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关系。

首先要明确的是,政府、企业和居民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三个行为主体,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是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决定性因素。世界银行在发展报告中提到:“政府对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这种发展能否持续下去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追求集体目标上,政府对变革的影响、推动和调节方面的潜力是无可比拟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更是承担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任。作为地方经济枢纽的金融行业一定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内容。国内有关学者对地方政府与地方金融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基本观点是:地方政府应为地方金融服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金融的扶持;地方金融要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确立地方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主力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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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政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政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实行财政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政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政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政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政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将金融政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政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独立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政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政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政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独立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独立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官方性质。问题是这种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