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6 16:08: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篇1

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之一,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时,又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与各种金融资源相融合,完成融资等多种商业目的,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等,而金融资源活动则包括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在这之中,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运用模式,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

2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及其创新

2.1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

目前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是IP融资担保模式,这一模式主要借鉴的是美国M-CAM公司运用模式。但目前为止,国内部分地区已基本形成“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是以“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为核心,以此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券基金则提供担保增信,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运用流程比较复杂,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接不够流畅,并且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都设置不同标准的限制条件,互相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这给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运用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也与互联网金融资源相互融合,开创了一“知识产权(IP)+互联网信贷(P2P)”的新型互联网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则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等需求。此外,国内还有“知识产权质押+P2P众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等多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模式。从以上对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也多以质押为主,而服务模式则以政府与企业共建的模式为主。

3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受到的制约

截至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逐步增多,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浪潮日益强劲,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依然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制约。

3.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主要是通过质押贷款、技术入股、证券化等方式来进行融资,在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基本前提下,想要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规范化发展是必要前提,而相关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就是确保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规范化发展的保证。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但针对知识产权用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则存在诸多空白,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的建立,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指引,同时,也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行为的规范,并不能从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的层面来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营造良好的创新基础与标准。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政绩、责任等因素考虑,对于辖区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多依照中央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实践过程中没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而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极大的影响地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2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不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体系正在向混业管理模式迈进,但仍是国家集中管理为主,而国家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管理多针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不仅仅只依靠这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研究探索,还需要互联网金融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最为重要的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团体,只有这些组织团体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的组织关系,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但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拥有企业或团体的关系来看,以银行、保险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显然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或团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二者之间的组织关系较不协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品对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制定了诸多比较严苛的限制条件,如企业规模、担保、授信等,同时,还有知识产权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担保费、登记费等,但大部分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进行金融活动的企业多为创业企业或急需大量资金的企业,这些严苛的限制条件都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直接障碍,使得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3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价值评估与风控体系不完善

与地方政府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情况类似,大部分金融机构也存在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现象,因而在经营过程中也多倾向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务,不愿意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同时,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也多是谨慎与保守态度,即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也由于风险的问题不愿意接受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业务。而在担保机构方面,知识产权的质押形式、担保主体与担保风险都还未形成规范化的标准和流程,保险机构方面也是如此。以上种种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平台,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网络金融对知识产权的金融扶持情况要相对较好,但依然无法满足我国大量知识产权拥有组织的需求。

3.4缺乏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

对比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情况,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情况要远优于国内,除了在制度体系要比国内完善之外,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上也要优于国内。而国内知识产权金融实践形式多以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为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等金融运用产品类型还处于试点阶段,与此同时,国内各类型金融机构在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时,也多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没有建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因而使知识产权服务缺乏灵活性,前文所提到的各类型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设置条件过于苛刻、过于死板就是印证。此外,国内目前还缺乏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辅平台,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拥个人或团体无法获得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指导,处于咨询无路,不了解政策和风险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4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建议

4.1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体系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当在当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制定应用于金融运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法律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当以国家政策为蓝本和底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研究适用于本地区的条例和办法,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与创新。对于行业内部而言,应当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行业类似,制定行业自律守则或内部管理制度。

4.2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

无论哪一个行业想要取得发展,参与者之间和谐的市场关系是必要前提,针对当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市场中,参与的众多组织间关系不和谐、不平等的问题,应当从众多金融机构入手,适当更新经营理念,在保证自身盈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服务门槛,改变过往高高在上、等待客户上门的态度,主动宣传本机构所能提供的与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真实讲解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方式,拉近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广大金融机构也应当互相合作,深入交流,共同研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内容,共同参与到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当中。

4.3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管控体系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基础,想要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模式的创新,就必须要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给予知识产权一个科学、合理的价值表述,众多金融机构才能给予合理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和价格。具体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知识产权的理论和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规范而又灵活的评估标准,同时,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在国家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信用评估机构和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知识产权价值和信用评估信息。做好了价值评估之一的基础工作,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管控体系,这需要政府、相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众多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评价体系,尽可能实现风险分散,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当建立与SPV类似的风险隔离机制。为了保护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的合理投资收益,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退出机制,从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全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稳定发展。

4.4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对较为贫乏,目前仍止于质押融资与保险,而证券化与信托也只处于初步试点阶段。想要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因此,需要评估、担保、交易等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在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灵活性的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指导与咨询,同时,还应当进行对极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为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打下基础。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不断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应当从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组织关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杨建华.中关村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的探索、实践与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05).

[2]李后建,张宗益.金融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效率——金融市场化的作用[J].科研管理,2014(12).

[3]刘海波,刘亮.知识产权商用与创新驱动发展[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09).

[4]王立军,范国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现代商业,2016(25).

篇2

1、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推进创新产业发展、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充分激发释放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2、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启动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十百千”工程,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在全市加快形成10家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1000家中小科技企业组成的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引导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3、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政产学研金用各类创新组织围绕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重大产品研发,整合各自优势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联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深度合作,积极组建产业联盟、校企联盟和产学研创新载体,联合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目标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大开放合作、组织协调力度,打破区域界限,着力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打破领域界限,着力推进产业科技合作;打破项目界限,着力推进载体科技合作;打破体制限制,着力推进基地(中心)科技合作。(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

二、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

4、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和政策支持,完善企业创新、人才创业、区域协同的动力机制,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实完成。(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5、加快市科技创业城建设。积极帮助市科技创业城向上争取项目、政策和资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向科创城倾斜,推动科创城创建省科技服务示范区。加快“市科技广场”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广场”运作方案、管理制度,将科技广场建成具有特色和国内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科技情报所)

6、推动高新区升格。做好高新区升格的跟踪、争取和协调推进工作,全力争创国家级高新区。(牵头处室:高新处)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

7、出台《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着力完善区域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查推进与目标考核工作,全力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8、启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和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9、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内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执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检查和整治。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预警工作。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牵头处室:专利执法处;参加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

四、健全技术转移机制

10、完善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启动“科技创新券”试点,对中小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费用支出进行补助。扩展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本市企业购买重大技术成果,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对购买费用予以补贴。(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科技成果处)

11、加快市技术市场建设。以我市产业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搭建线上线下、场内场外融合互动的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服务平台,以科技成果信息和开放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为基础,以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培训服务为主要内容,建设全链条、多要素、网络化的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促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成果资源的转移转化,推进科技创新的步伐。(牵头单位: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处室:科技成果处)

五、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

12、探索市场化征集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征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按研发成果评估情况给予后补助。(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13、开展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提高科技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科技信用氛围。(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六、构建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篇3

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来已久。没有利润支撑、缺乏固定资产抵押物,这类企业往往不容易得到金融机构和风险资本的垂青。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C构,因为无法为企业核心价值定价,不愿意、不敢为其放贷。专业型的创司,也会因投资偏好、创新技术的甄选标准各异,或者评估周期长分歧大,最终影响企业获得资金的效率。

华软资本近年主推的“知识产权成长债+期权”业务,采用知识产权综合评估定价方式,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评估标准。多年坚持技术投资,让华软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含金量更有发言权。两年多华软支持几十家初创型科技企业,快速融资而经营盘活;用知识产权换融资,用时间换空间,借助资本的力量走得更快更远。

谈到创业投资,有人说商业模式重要,有人说管理团队重要,而在华软资本董事长王广宇看来,创新和技术最重要。

成立8年来,这家“技术控”的投资公司一直专注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截至目前,华软资本投出的案例中,全部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领域。受益于国家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华软资本集团从成立之初3000万元的资产管理规模,跃升至目前160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

由于多年来在科技领域的深耕,华软深知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的痛点。华软曾接触过大量的初创型企业,认为这类企业有技术、产品且业务模式可行,但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还不清晰;另外从创投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角度看,这类企业当时并不是绝佳的投资标的。中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落地,让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14年,华软资本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合作,创建中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问题,提供“评保贷投易”一体化解决方案。中技华软知识产权基金作为投资平台,引入知识产权“成长债+期权”的崭新模式,为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开创了新的业务类别。

这一创新模式也迅速得到了各类商业银行的认可和支持。此前,苦于没有风控工具和估值手段,即便是针对非常创新的早期企业,银行也很难提供资金支持。而在上述解决方案下,银行更积极地参与其中,使得银行资金真正支持到了创业创新领域实体企业发展。

针对初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技基金的介入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知识产权企业融资成本为9%。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经信委、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的政策贴息,进一步降低了融资成本。如果企业资料齐备,最快2-3周即可完成债权手续收到贷款。

创投“国十条”力倡“专业创投”,在创新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定价与融资方面,华软资本及中技基金有哪些心得?又如何践行为科技型创投项目提供更全面金融服务?

不久前,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财经国家周刊》、t望智库联合中国创投委组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发展”专题调研组,与华软资本董事长王广宇,华软资本副总裁、中技华软基金总经理方银河进行了深入交流。

《财经国家周刊》:结合多年的科技型企业投资经验,你是如何理解知识产权融资的?

王广宇:判断一个早期科技型公司的价值,还是看它的知识产权。这包括企业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域名、软件著作权以及企业内部积累的知识和独有技术,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这也是科技公司最重要的资产。

《财经国家周刊》:中技华软基金是如何运作“知识产权成长债+期权”的?

王广宇:相比传统股权投资市场的复杂估值,知识产权定价更简明易行。由于融资企业需要把专利资产通过债权和期权提供给投资基金,故对于后者而言,风险是可控的。通过为专利定价,投资基金可以降低企业定价难度,不用过度参考公司总体估值。一开始创投基金主要用“成长债+期权”方式投,投资后如果企业发展好,基金还会主动追加投资。

方银河:具体看主要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债股结合、投贷联动。即中技基金和兄弟担保公司一起帮轻资产科技型企业向银行借钱,解决融资难。同时中技基金拿到投资该企业的期权,即“交了朋友拿到投资机会”。

第二步,有了债权后,基金也就有了较好的办法和工具去跟踪企业发展。在投资后的一年内,先后做多次的贷后管理,基金可以查看企业报表和实际经营情况。基金与企业从“闪婚”(通过2、3个月的考察决定投不投),变成一场“恋爱”(用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看一个企业的发展),最后决定做不做股权投资。

《财经国家周刊》:具体投资时对企业所处发展阶段有什么要求?

方银河: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中技基金从很早期的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都可以帮得上忙。我们的逻辑是,不论企业是小是大,是盈是亏,更多地看企业是否有核心技术,是否有投资潜力和投资价值。比如,目前中技华软基金“成长债+期权”几个投资案例包括:已获数轮融资的网络文化公司永乐、当时还处于早期几乎没有收入的VR公司蚁视、一度持续亏损的初创芯片设计企业集创北方。

《财经国家周刊》:“成长债+期权”模式的市场广度如何?

王广宇:目前,中关村内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约有1万家。未来5年内,借助中关村管委会、海淀区政府、海淀国投等多方力量,我们希望可以为500-1000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中关村做好后,我们还希望将这一的模式复制到全国。

拥有核心技术的初创企业,需要得到更贴身的服务、更便宜的融资、更前瞻的智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在目前知识产权融资基础上,我们的团队还考虑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上,帮企业做知识产权咨询和战略规划。

篇4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39

0引言

科技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引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知识技术密集化为标志性特征,集高效益、高成长、低耗能等优势于一身的产业组织集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该产业不仅是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创新制高点的前沿阵地,更是我国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主要抓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发展极其依赖技术创新,所属企业的价值形成过程正是在消耗有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智力型轻资产的不断积累和优化。反过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也更能反映该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技术创新和产品量产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充分利用富集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资金瓶颈的关键渠道,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的研究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1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资差异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最大的差别和优势在于知识资本密集,该产业下的企业,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能力强并且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这也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和先导性。基于这些技术经济特征,它的融资模式与传统产业相比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如表1所示。

不难发现,有形资产相对规模较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间接融资获取资金的难度较大,而丰富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质押品,为企业获取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

1.2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匹配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融资方式,行业内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多,由于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实物担保,导致了企业资产的弱质性和间接融资的低效性。同时也应看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独特的融资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首先,该产业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可以提供丰富的融资质押品。技术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知识产权的“主产地”,自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包括专利、版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大幅增加,知识产权的质量也不断提升,这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了基础;其次,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特点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不同于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投入和高成长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缺乏质押品,又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更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可选路径;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推进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快速融合,将知识产权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贴现到企业资产中,有助于资本市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价值挖掘和发现。根据上述论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替代传统融资方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2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诊断与甄别

知识产权作为一类典型的无形资产,相比有形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这给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带来了更多风险。整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源于评估、法律和变现三个层面,风险承担主体有:出质企业、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等。风险信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各个环节逐级传递,因此要有效的识别质押风险,需要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流程,以便风险释放时能够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隔离和防治。

2.1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展示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化虽有助于分散烫平风险,但也导致融资链条的延长,信号传递时滞性增强,风险释放环节增多等问题,我们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展示如图1。

2.2融资流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存在于流程的各个阶段,融资链条越长,风险释放的环节就越多。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般流程上看(图1所示),首先在知识产权出质之前,需要将具体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质押品进行法律审核和价值评估,生成评估报告作为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基础要件,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评估风险和权属风险;其次在知识产权质押给过程中存在担保风险和侵权风险,最后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标的物在处置上可能面临变现风险。

2.2.1知识产权评估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在作价融资的过程中存在评估失准的风险,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评估标准和评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细分行业的技术认证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未完全对接,此外,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对评估准则的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因此根据标的物特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和权威性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三是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无论是信息披露水平还是评估机构处理信息的专业能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估误差的大小。

2.2.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权属争?h和侵权争议两个方面,权属争议一是由于发明人与权利人不统一,例如发明人在工作岗位上研发获取的创新成果,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是所属单位;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期到期或因未及时付费导致权利失效,这些因素都影响权属的稳固性。侵权争议主要反映在技术仿冒和授权转让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大量中小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法了解相对较少,一旦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中,质押融资进程将会受阻,资金运转难以为继。

2.2.3知识产权担保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中普遍面临担保风险,根据优序融资理论,资金薄弱的技术类中小企业在无法顺利实现内源融资时,才会转向债务融资,然而利用非实体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本身具有高风险特性,金融机构通常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大部分风险,由于高风险推高了担保机构受理门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也水涨船高,担保期限短,质押率低,担保歧视普遍存在,提高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的困难和风险。

2.2.4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从图1的流程中可以看到,担保机构在质押人无法偿本付息时,将通过交易和收购等处置方式将知识产权变现,从而实现债权人权益。知识产权变现是质押融资流程的后续环节,也是担保机构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兜底环节,其风险主要源于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市场不活跃等因素带来的流动性不畅。这意味着即便金融机构获取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也不可避免因放贷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带来的持续损失,如果变现风险不能得以防控,将大大抑制资本市场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积极性,并加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歧视性。

3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措施

3.1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的弱质性时常无法仅凭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导性、技术性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考虑,政府应通过构建风险补偿机制予以支持,设置专项基金和制定优惠政策,从风险疏导和政策补偿两个层面提升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改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

3.2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从流程图上看,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构有: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局、行业自律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这些服务机构里有中介组织也有政府机关,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就配套服务而言,无论是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商业化激励机制,还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政府信息引导功能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力推进和完善专业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服务体系是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错配风险的重要保障。

3.3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清单数据库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企业对商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因此要降低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应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违约成本,构建“负面清单”数据库,统计和录入企业信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固性、财务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跟踪。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状态透明度,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知?R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3.4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退出机制就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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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有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更多地局限于传统而单一的贷款,且对科技企业的创业贷款供给规模并不大。我国创业投资增长迅速,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创业投资接受国,但与当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仍相距甚远。创业投资的财政引导资金施行顺利,所设计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和投资保障机制合理,但对民间资金的吸引不够。科技保险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都达到一定规模,但其产品种类较少、辐射面较窄,不能满足科技创新产业的高风险要求。资本市场“新三板”试点有一定成效,中关村科技园区已有39家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但全国其他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度不够,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有限。

因此,构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是解决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匮乏、根本扭转传统产业发展模式的重要环节。通过金融深化、金融创新,专门针对科技人才的创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可持续发展,设计适宜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不仅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也为金融深化的理论演进和实践运行提供了范本。

二、文献综述:现状与发展趋势

现有文献对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的著述较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科技金融理念的阐释,建立信用担保、服务平台;以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建立科技银行;金融企业集群化发展;建立创业投资的引导资金;以及农业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科技企业及银行、担保、保险、创投等进行资源整合,初步构建一个集政策、产品、中介、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基于联合信用担保的商业模式(朱瑞博;华斌,2010)。以知识产权为质押载体,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构建市场化的可推广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周丽,2009)。

建立科技银行,是将中小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融合的一种路径,美国硅谷银行是一家为科技、私人权益机构提供从种子期到成熟期各阶段全面金融服务的银行,它在经营战略、盈利模式、风险控制、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关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对如何拓宽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都有借鉴作用(武岩;幕丽杰,2009)。中国首批科技银行于2009年1月10日在成都正式亮相,银监会先后批准成都银行高新支行、中国建行成都高新支行为首批科技银行,并将这种模式复制到北京中关村和上海浦东(乐隐,2009)。

以中小企业集群为外在形态的产业集聚也会通过影响金融发展环境和推进金融业集成创新从而优化金融生态,中小企业的集聚生存优化金融环境,当集群达到一定规模,产业内的高生产率与创新能力实现(杨京星;张荣刚,2006)。而金融企业集群是复合型金融产品生产与交易的中间网络组织,它的资产专用性、企业能力、不确定性以及交易频率决定了金融企业集群的效率边界,具有区域金融创新优势、金融风险缓释优势及生产经营效率优势(连建辉;孙焕民;钟惠波,2005)。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初创发展阶段,设立的由政府出资引导民间资金广泛参与的一种融资方式(Chen,2010)。相比于北美和欧洲,中国的初创引导项目缺乏完善的服务体系(Xu,2009)。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更进一步健全,才能形成健康的风险资本市场(Dauterive and Fork,2004;Pukthuanthong and Walker,2007)。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作用明显,但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缺乏有利的制度安排(戴志敏,2002;李心愉,1999;李永周,2004);在美国1983-1992年期间,风险投资对产业创新的贡献率达8%(Kortum and Lerner,2001),风险投资的高回报总是与发达的股票市场相伴随,快速的资金周转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技术创新(Giudice and Roosenboom,2004)。同时也设立了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主要以IPO和并购为主,而德国以股票回购退出为主(徐加;徐祥柱,2002)。通过信息熵与物元可拓法的风险投资决策模型、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初步筛选风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风险投资动态利润评价函数进行评估,对后续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唐明哲,2001;马蒙蒙;蔡晨;王兆祥,2004)。通过期权定价模型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价,控制风险(Dixit and Pindyck,1995;Ekern,1988;Copeland and Weiner,1990)。

这些文献所分析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多具有单一性,与我国现有科技金融需求相适应的综合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还有一定差距,以综合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为框架的金融创新设计具有迫切性。

三、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运行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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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投入规模和可支配资源基础上,着眼于集成和整合,从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条件财务模式向动员全社会资本力量共同参与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迈进,力求打造有益于高新技术产业长足进步和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制度化平台。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

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应是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加速技术创新体系形成并有助于要素聚集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表明,在充分利用、发挥现有金融机构和市场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和完善以创业投资体系为主导的资本市场建设可以实现这样的聚集和转化效应。据此,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职能定位和功能设计上应遵从如下原则并力求成为服务于全社会资源效率提升的制度化平台;服务于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的要素支撑平台;服务于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金融资源整合平台;服务于优质自主创新型企业健康发展的价值展示平台。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架构特征

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实施中,应以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为目标,以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逐步建立以创业投资机制为主导,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旨在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各类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制度化平台。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奉行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以服务型的职能定位妥善处置政府意志和市场选择的关系。

在主导机制上,积极推动和发展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从根本上化解自主创新型企业在传统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中的资金可得性问题。

在依托载体上,充分利用和发挥银行、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不同层级的资信联络和沟通机制。

在资金构成上,立足于构建以政府资金引导的、社会资本为主的,具备多层次、多元化金融服务功能的市场格局和资源网络。

在市场架构上,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的需求差异,利用不同市场层次的融资功能,分别导向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三板及产权交易市场等。

在工作基础上,结合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及科技专项等工作内容,联合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以客观、有效为原则,逐步构建和完善企业技术评价和征信管理体系。

在服务对象上,以有助于提升和实现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市场价值为目标,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应,促进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推动其中的优质企业快速成长。

在服务内容上,着眼于自主创新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多种金融服务需求,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提供全程的一站式服务。

在政府投入上,基于现有的投入规模和分布格局,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提升为标准,对既有的投入施行有针对性的转移和调整,在必要时适度追加投入。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主导机制: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作为一项旨在提升全社会资源效率的制度化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应当着眼于在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过程中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应当成为落实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有力支撑。如上所述,通过推动和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可以实现创新要素的聚集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完成这样的重构和支撑。

银行体系对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构作用有限。在中国的金融资源分配中,商业银行的地位至关重要。但是,商业银行无论在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及财务状况方面出现怎样明显的改善,都不能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这些改革充其量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降低。其原因在于,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市场上短期资金的供给者,并不能对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新构造产生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和模式导致了严重的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可得性问题。中国的经济仍处于粗放成长阶段。所谓“粗放”,就是投入产出效率较低,就是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在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偏小。现行的以银行在资金分配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金融体系已无法解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新科技吸纳型企业的充分金融服务问题。

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是重构微观经济基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决定性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可得性问题,就必须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体系,让成长导向型企业能够在资本市场上方便地募集到长期资本,突破其高速成长或新技术应用时必须突破的资金“瓶颈”。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一个企业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其流动资金需求也就更容易得到银行的支持。只有在现有A股市场的基础上另外构建为成长导向和风险承受型企业服务的其他层次的市场板块,才有利于储蓄投资循环流程的改善,而这种改善既是微观经济基础的改良或重新构造,又是投资效率的提高。

以创业投资机制为主导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可以有效实现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价值展示功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素质的高低,而在资本市场参与者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就是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国外的经验业已证明,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创投机构支持的上市公司大多都是成长性最好的上市公司。这种历史经验为我们的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提供了一种启迪:中国的资本市场苦于上市公司质量太差,上市公司股票缺乏投资价值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发达,对富有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输送机制,这种输送机制的缺陷直接表现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大力推进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通过政府资金和政策的示范引导,构建高效便捷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资本,推动创业资本的汇集和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成长。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实施手段

按照以上的功能定位和架构特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建设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家层面现有的资金和政策资源,着眼于引导行业和机构向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方向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基于各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出台适宜本地特色的支持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其绩效应着力体现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提升及科技工作顺利推进。

引导企业申报和享受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创业企业和创投机构可以申报并分别取得该基金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形式的支持。另外,北京、上海及江苏等地的地方政府均设立了类似功能的政府型创投引导基金。

落实创投行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相应的财政性补贴政策。诸如,《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对创投机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一定年限内返还企业所得税并全部用于公司资本金的增资扩股;厦门《关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可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亏损,并可按年度结转。

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的融资通道。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将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并于2007年3月签署了贷款总额为500亿元的《“十一五”期间支持自主创新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和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多家分行设立了特别融资账户,作用即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是在农业科技贷款工作中,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性的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另外,在现有的信贷模式中,通过协调和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和授信管理,诸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及知识产权质押等。

鼓励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以政策性担保为示范,引导社会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同时给予担保机构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方面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高效便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积极作用。按照《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推动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以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积极参与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随着多层次、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借助不同市场层次满足不同企业不同阶段的融资架构已基本完成。中关村、四川和深圳等地相应出台了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资助计划,新三板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展。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创业服务平台等。

探索和尝试债权融资、企业互保和打包贷款等创新形式。在高新区内,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债券业务关联。统一组织、统一发行、统一担保、统一评级,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同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深圳等地已在尝试推行。

组建若干高新技术企业为融资互保组,在申请贷款时,各自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并由组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其还贷后退还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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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鞍山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随着国内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鞍山市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被进一步挤压,生存越发艰难。为破除困境,必须将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附加值,加速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创新是企业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环境又从环境要素的特征角度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与硬环境相比,软环境更容易因企业规模不同而产生差异。软环境正日益成为影响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更为关键的环境要素,建设良好的软环境已成为政府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本文将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建设研究重点集中在政策法律环境、融资环境、人才环境以及科技环境四个方面。

二、鞍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分析

(一)政策法律环境

稳定、持续的政策环境引导企业、投资、市场的活动方向,完善的法律环境规定了企业的行为准则并为企业成长提供可靠的保障。自2012年颁布实施《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来,鞍山市共出台相关政策措施13项,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但这些政策的颁布时间尚短,且多以实施方案、指导性意见为主,地方性法规较少,缺少权威性和强制性,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还停留在培养小微企业主知识产权意识的阶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缺乏地方性法规监管,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

(二)融资环境

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良好的融资环境做支撑。近年来鞍山地区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信贷产品,先后成立65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村镇银行,逐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信贷投放,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微企业融资主要依靠民间借款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少,资金利用效率低,且大多无审计报告、无规范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银行贷款单位成本高于大中企业贷款。由于技术创新风险性很大,大型商业银行在满足政策指标的前提下,对进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往往惜贷。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限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人力资源环境

充足的高科技人才是企业技术创新成功的关键因素。尽管鞍山市利用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中国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等活动平台,积极开展院校合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适时召开高端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方式全方位引进高端科技人才,但由于与一二线城市相比缺乏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且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成本较高,单个小微企业根本负担不起,使一系列人才激励措施无从实施,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一直面临人才供给不足的困境。

(四)科技环境

小微企业资本存量少,承受风险能力差,企业主多数选择收效快、成功率高、风险小的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后创新,这样就需要大量可靠的技术供给渠道。鞍山市先后创建了17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为域内企业搭建科技平台,成立鞍山科技大市场为全市统筹科技资源、技术交易、设备共享、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鞍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建设鞍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政策法律环境

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保持现有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规定每年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必须占据一定比例,或模仿美国模式,要求中标大企业必须将一定百分比的任务外包给小微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地方性法规中制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长期低利息、无担保贷款,提供免费或优惠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小微企业将融资渠道转向以直接融资为主,政府搭建天使投资平台,为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牵线搭桥,使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基金成为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来源。完善“信用鞍山”的建设,健全鞍山市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区域性、分级信用担保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透明度。

(三)改善人才环境

政府搭桥,提供各种实习机会,拉近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的距离,让毕业生了解企业。市、区级政府联合高校召开小微企业招聘专场,在就业、落户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利用政府或民间职业教育机构,对小微企业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以各产业园区为依托,财政出资资助高科技人才、项目的引进,使高科技人才、项目成果不仅仅服务单一企业,而是惠及整个园区的小微企业。

(四)加强科技环境建设

推进现有产学研合作,开拓新的院士工作站、高校研究院的建设。提升科技孵化器的孵化能力,根据鞍山地方产业特色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门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进行成果转化,根据小微企业在产业链所处位置分层次培育,通过价值链的联系使园区内企业彼此联系起来,通过专业化分工形成上下游关系,防止企业盲目引进项目搞重复建设,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有序发展。切实推行科技创新券。

参考文献

[1]范钧.区域软环境对中小企业竞争优势的要素作用机制[J]. 经济管理,2008(13):86-89.

[2]周彩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成长环境分析――以天津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4(16):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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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界定

由于微型企业和一般的中小企业在企业特性上有一定的区别,划分出微型企业的概念,对于政策的区分,理论研究的深入有直接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划分标准,是2011年7月由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给出的。该规定将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的具体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截止2015年底,以工业企业为例,杭州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如下表:

由此可见,已经占到杭州地区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正逐渐演变成本地区经济稳定增长的核心力量。

(二)科技型企业界定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在2008年重新更新了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⑤另外,由于高科技行业的不宜界定,我国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采用了我国重点支持科技产业的形式来界定高科技企业应属的行业。具体为以下8个行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界定―以杭州地区为例

从理论上来说,在明确了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概念应该可以明确。借用集合论的观点,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是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交集部分。简单的说就是小微企业中从事高科技行业的企业,或者是高科技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国并未从国家层面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出认定标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自行出台了专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杭州地区为例,依据2015年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认定,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并由市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困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自身的企业发展特性、金融体系的不健全、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原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直接束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商业化金融体系难以对接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需求

现行的商业化金融体系中,由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规模经济优势实现交易成本降低目的,所以小额、多频率融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能满足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要求;其次,规模小、融资风险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有效抵质押物,使得该类企业也难以成为中小型商业银行银行融资的主要目标。目前,杭州市区域性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有限、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机构较少导致了本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无路可贷”。

(二)现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难以匹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资金需求

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中,由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衡,目前现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未能以健全、高效的状态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种金融支持需求。该体系中包含的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虽然放宽了准入条件,但是主要还是为高成长型企业服务,对数量众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价值。特别是在杭州地区,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保险业务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不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三)现行的金融服务体系内容缺失难以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

第一、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模式中采取“跟随政策”,所采用的金融工具偏少,金融服务单一,缺少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及服务,难以有效?M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信用评级不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轻资产、重技术”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质押物,如固定资产、不动产等,对于贷款的需求未能依赖传统的抵质押贷款,倾向于信用贷款。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无法有效评估,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较高的风险补偿,使得其融资交易成本上升。

第三、担保服务不完善。目前现行的融?Y担保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市场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这种偏行政化的担保体系在实际运作当中缺乏一定的效率,不能很好的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现行的融资担保体系运行缺乏制度建设,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第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缺失。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产结构来看,其主要资产是特有的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在目前杭州信贷市场中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权威机构,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无法得到有效评估,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能获得与其资产价值相当的金融支持。

(四)政府的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缺乏科学规划难以支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需求

杭州市政府目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大多还是针对小微企业概念范畴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范畴,尚未形成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同时,高水平研究人才稀缺,囊括科学技术、金融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协同创新机制缺失,导致现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缺乏科学规划,限制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进入途径。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研究

(一)完善金融结构,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需求

首先,大力发展专业性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金融结构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银行贷款仍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首选。而发展专业性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实现路径是鼓励商业银行创设业务专业化的科技支行。依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专业性的科技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杭州地区只有少数的几家中小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尚未对本区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其次,大力发展区域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利用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获取区域内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有效克服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主要代表形式是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力发展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断丰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形成与科技银行相互补的金融格局,对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⑥相比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都有重大改进,更能匹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的模式主要有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等。

(二)优化金融市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是组建和完善基于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杭州地区科技金融市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市场的功能,降低准入制度的门槛,使更多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企业信息真实有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都能享受金融服务获取资金。二是完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债券市场,创新企业债券产品。由当地政府牵头,根据融资企业自主意愿,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有效补充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大力创新债券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方资金积极参与,提高投资者积极性。三是积极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当地政府整合全地区的科技金融资源,扶持一批创新水平高、综合竞争能力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步申报上市。特别是针对目前的新三板市场挂牌要求,培养一批成长潜力好的融资企业挂牌交易。四是大力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投资的原则,鼓励创业投资资本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指导,杭州市政府引导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分阶段投资方式大力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一是创新本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缺乏传统的抵押物,使得贷款资金可获得性低。创新融资担保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担保市场有助于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一方面,当地政府参与设立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另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信用担保机构。

二是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征信机制的完善可以让金融服务机构方便快捷的获取融资企业的信用信息,改变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金融资源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效率低的局面。所以建议由当地政府牵头,建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数据库;另外,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强、高成长性的特点,构建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

三是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融资保险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降低融资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还可以降低信贷机构、融资企业、风险资本的交易风险。杭州市政府一方面根据本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制定相关的科技保险政策法规,为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的构建提供框架指导。另一方面,大力创设科技保险机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由政府出资建立相应数量的政策性保险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化的科技支公司,创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技保险服务。

四是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信息不能被信贷机构完全识别,所以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创建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有利于解决金融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维护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环境

篇9

《意见》称,建立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对接、信息服务等方式服务文化企业;同时,推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加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托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该《意见》正是2010年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补充”,几年来,文化与金融的合作取得了重要成果,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文化产业中长期本外币信贷余额已达1574亿元,较年初新增419亿元,同比增长36.28% ;185家文化企业注册发行的债券余额已达2878.5亿元;77家文化企业在沪深两地资本市场上市。截至2013年末,全国各类型的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57只,募集规模超过1350亿元。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文化企业等各方汇聚力量,积极探索出更好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经过努力实践、推进工作,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

重视金融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但文化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还未得到真正解决,比如,创意性的企业如何以“轻资产”真正获得“贷款”,该《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今后深化文化与金融的合作提供制度安排。

《意见》没有再过多重复以往金融单方面支持文化产业的诸多具体事项,而是从促进文化和金融的对接与合作角度对今后工作提出指引,重点是体现出近年来文化金融合作的新趋势、新需求、新做法,着力在文化金融的瓶颈环节、薄弱领域下功夫,体现文化金融合作的开拓创新。

篇10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金融体系以及科创道路改革的不断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断深入,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来源从最初单一的行政拨款,扩展到了目前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包括科技财政投入、科技贷款、风险投资、科技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陕西“关中-天水经济区”是2011年全国16个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陕西省充分认识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把建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调机制摆在重要位置,陆续出台了多个重要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初步构建起保障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2012年5月,陕西省人大颁布《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法律角度确保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2012年9月,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发?z2012?{4号),提出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建立科技贷款风险损失补助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补贴机制、补偿机制,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基金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随后,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全面安排部署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2012年10月陕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对陕西省金融业发展改革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7月,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科技厅增设科技金融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

按照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关于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总体部署,陕西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保障政策。如与财政厅、银监局联合出台了《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以及西安高新区、杨凌示范区等省内8个地市和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示范区作为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全省科技金融工作开展起到了带动示范作用。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确定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点任务、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了陕西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部门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做法

(一)构建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调查显示,陕西省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已到位基金总额近5亿元,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资金总额约12亿元,目前已投入70余家科技型企业。其中西北地区第一支科技天使投资基金―西科天使基金(一期),累计扶持初创类企业50多家,其中20%的项目已完成二轮融资,部分项目陆续计划在新三板挂牌。陕西省内各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均积极设立专项基金,构建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西安高新区建立了5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了2000万元科技保险专项资金池,以及1亿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业务补贴专项资金。杨凌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拿出1000万元参股创投资金。宝鸡市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全市27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风险补偿企业名录。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能力。目前,陕西省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达70余家,陕西省科技厅支持培育的拟上市企业中已有27家成功挂牌上市,其中25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自2011年以来,陕西省先后通过科技统筹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上市、挂牌企业科技创新项目70多项,经费支持超亿元,显著加速了科技要素向企业聚集,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直接融资能力。

(三)搭建银企对接融资服务平台。陕西省建立了科技金融超市,组织全省证券、律师、担保、咨询等100多家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I开展中介服务。陕西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开通了全国首条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热线,围绕科技企业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开展常态化科技金融结合系列讲座,举办各项培训及银政企对接活动,提高企业自身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解决资金问题的能力。

三、金融行业支持科技创新的措施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指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特点,将科技金融作为贯彻和落实信贷政策的重点内容,加大窗口指导力度,推动政策实施,构建政策落实机制,有效增强了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2013年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每年的信息政策指导文件中,均将科技金融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加大金融机构考核中对科技企业贷款指标的评分比重;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总量;重点引导和扶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建立保险补贴机制,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2015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推陕西追赶超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资金优势,加大与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业态的协作,开发符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打造涵盖科技企业全发展阶段、全方位的支付结算、融资支撑、信息咨询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一步普及。”2016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合西安市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需求,专门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西安高新区打造科技金融示范区。目前,陕西省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约370亿元,为1300多家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意识,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陕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科技与金融结合,以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客户目标,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特色金融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成立专营机构,优化服务流程。早在2013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科技支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成立20多家科技支行。在管理上,陕西省科技支行基本比照小微金融服务的模式,注重战略定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有流程、专项补偿的四专经营模式,同时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财务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在服务流程上,各商业银行针对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特点,通过制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的方式提升科技企业贷款服务质量。部分金融机构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以下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取消行业预警限制,并配以专项“信贷工厂”服务模式,实行产业集群批量审批授信,同时争取上级行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审批效率。

二是加强银政合作,争取政策扶持。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省科技厅的合作,利用省、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风险缓释基金及各类担保基金,签订合作协议。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西安市科技局对接,于2015年8月正式与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成为“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银行”成员单位,将在今后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分别与西安市高新区金融办签订《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与陕西省科技厅签订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与陕西省科技厅合作,成为“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托管银行,借此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挥补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是突破自身局限,推动产品创新。在借助政府加强增信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专利权、知识产权、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抵质押业务,探索研发针对性强的科技信贷产品,通过技术要素和资金要素的有机融合,改善科技企业资金不足现状。一些商业银行成立了科技金融研发中心,借助自身或政府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推出了“环保数据贷”、“创业贷”、“税金贷”等系列产品,建立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平台,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实施精准营销。2015年,陕西省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知识产权(专利)质押P2P融资业务。

四是促进多元融资,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除了信贷资金支持外,陕西省金融机构联合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业务,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优势,打通PE\VC、产业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多种直接融资渠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全程“融资+融智+融信”综合金融服务。例如部分金融机构整合多方社会资源推出“股债贷”,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服务;或通过融资租赁、表外融资、出口信贷、综合保理等产品的综合运用,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推进各?标准化、非标准化债券融资业务;同时,联系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行业商会,组织召开形式多样、种类丰富的产品推介会,及银企对接交流活动,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加大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试点。2016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随即深入国开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西安银行5家试点银行开展调研,了解各行投贷联动试点业务推动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促成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协调落实风险补偿等政策顺利推出。截至目前,全部试点行均制定了投贷联动实施方案或操作办法,设立投贷联动领导小组或领导机制,成立了专营机构负责科创企业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并积极与政府部门、科技园区、担保机构、风投机构合作。下一步,部分试点行将对股权投资机构入股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准信用信贷支持,并锁定被投资企业顾问、IPO配套及资金结算等全面业务,切实帮助科技创新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四、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专业水平不足。科技型企业多为专业领域创业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性强,产品属于前沿高精尖类型,其面向的市场和需求主体与传统企业有较大区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支行虽然已经配备专门的营销团队,但营销人员欠缺专业知识,不熟悉科技型企业的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在办理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时,无法对商标权和技术专利的市场价值和前景进行准确研判,加之对风险心存畏惧,办理业务时积极性不高。

(二)银企信息不对称。科技型、初创型企业大部分处于孵化期、投入期,经营管理规范性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掌握企业财务、资信等情况,无法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此相对应,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对政府、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信贷政策、申贷要求等也知之甚少。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存在依赖于一定法律条件,以商标权为例,法律规定有效期限一般为10年,而在有效期内可能因诉讼、仲裁等被确定为无效、侵权,最终导致被质押商标权失效。由于权属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形资产质押率较低,目前中国驰名商标质押率为30%-40%,省市驰名商标仅为20%-30%。

(三)金融中介体系不健全。目前科技创业创新领域,政府部门已推出了担保和风险补偿措施,但总体看,政府补偿基金使用条件较为严格,撬动作用尚需提高。如陕西省建立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科技贷款逾期最终本金损失金额的50%为限,给予银行业机构风险补偿,但同时又规定,一家银行5年内获得风险补偿额上限为1000万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市场上缺乏权威评估机构,不同评估机构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经常差异较大。

(四)配套管理机制不顺。科技金融差别化考核机制尚未普遍实施。调查显示,目前金融机构针对科技金融服务的考核机制与其他业务基本一致,特别是对科技支行的考核中,仅有个别机构在信贷规模、绩效评定、不良容忍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倾斜,与科技金融的特性相比,目前的考核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同时,据金融机构反映,在进行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抵质押时,相关手续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便利性低、评估费用高,影响了企业融资效率,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此外,目前科技金融领域统计口径模糊,标准不一,不利于实时对科技金融相关情况开展监测。

(五)直接融资水平滞后。近年来,陕西省直接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显著上升。但从参与直接融资的企业结构看,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占比不到1%。同时,由于陕西本省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风险投资等规模较小,且主要集中在西安市,科技企业获得股权投资的数量少、金额小。从新三板上市情况看,目前陕西省新三板上市的科技类企业不足40家,占科技企业的比例也处低位。

五、改善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