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08:3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6―0070―07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金融改革走过曲折的探索之路: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1.1 农村金融体系的初步建构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突破,农户、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内部融资需求的日趋强烈为农村金融体制变革提供了契机。从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等农业金融企业相继成立,基本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构架。即以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农村金融体系开始形成。以农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为基层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雏形确立。农业银行恢复后,其农业贷款对象从以集体为主变为以农户为主。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不再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明确界定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这一体系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农村生产的压抑,适应了农村金融的需求,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1.2 对农村金融体系分层的深入探索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金融按照“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完全撤出农村市场,农村金融体系的分层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了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工职能,使农村信用社有了自主发展的空间。1994之后,各地专门经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相继成立,特别是在1995年以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合作银行大量建立,信用社商业化的发展步伐加速,政策性的农发行职能由综合性向单一性转变,与此同时,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开始松动,民间自由借贷活跃,农村社区的合作基金会和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不断成立,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1.3 农村金融体系三位一体的尝试
从上世纪末期到本世纪初,农村金融进入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时期。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1998~1999年,逐步撤销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在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逐步退出或远离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身兼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种支农任务,开始承担着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重任。至此,从正规金融的组织架构上看,农村金融初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三位一体的正规金融体制格局和组织体系。此后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农村信用社为重心来展开,针对其资本金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等问题。政府不断放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运用财政政策解决其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了农信社的不断变革。
1.4 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产权体系的创新
2003年以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各地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突出了农村信用社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定位,以期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4年以来,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实质性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至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入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多元化产权模式的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治理问题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总结30年农村金融的制度演进历程,可以看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供给导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其金融发展模式产生在实体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之前,通过金融优先发展,调动传统部门的资源,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这一模式中,对金融的需求不是实体经济部门的自发需求,更多隐含着政府的作用。“供给导向”金融发展模式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着重大引导性作用。通过对政策性金融资源如金融政策、政策性贷款、财政补贴等的配置、调度,引导市场性金融资源向有关区域倾斜,发挥着政府强大的调控职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随着制度、资源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迁,这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发展模式也开始逐步暴露出内在的弊端。延续传统外生主导型金融供给制度框架下的“技术性努力”,越来越表现为城市正规金融在农村的扩张与收缩。正规金融越来越脱离农村的信用基础,割裂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横向联系。以农村信用社为例,越来越追求商业利益,逐渐将业务重心转移到非农部门。而且,供给导向下金融模式“技术性改进”只能产生短期变革效应,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总体环境,因此,从正规金融体系角度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思路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新的农村金融模式的探究应重视从供给导向的强制性变迁向需求导向的诱致性变迁转变。
2 改革进入新阶段后的农村金融发展困境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正规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的政策在弱化。农业银行一方面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另一方面,商业化改革取向也非常明确。政策目标的冲突导致商业性贷款挤压政策性贷款,“非农”化趋向严重。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正规金融融资的不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不规范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经营体制僵化,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农户、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目前,无论是从组织结构的框架设计,还是从产品的创新、保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都与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差异性需求形成错位。
2.1 农村金融日益膨胀的需求与农村资本倒流的
矛盾
新农村建设处处凸显出日益膨胀的金融需求:商品粮基地的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大额农贷资金,县域突破中的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高效便捷的信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建设迫切需要金融配套服务。农村潜在的消费市场迫切需要启动农村消费信贷。而当前占区域人口70%的农民只占有16%的社会投资,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重仅为5.5%,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只占财政总支出的7.5%。与此同时,农村资本倒流现象日趋严重。“三农”的弱势地位和需求特征,决定了农贷资金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征。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金融机构的生存需要使资本的盈利性管理不断强化,“嫌贫爱富”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通病。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28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资金外流渠道主要为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资金全部上划,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系统内上存的方式流出了县域和农村。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和县域邮政储蓄机构两大“资金漏斗”吸收农村资金大量倒流城市,使农村资金“非农化”问题十分严重,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紧张。
2.2 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的分散需求与集中供给的矛盾
农村生活、生产行为致使金融需求有分散性、随机性、偶然性特征,而改革后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向县城和乡镇大规模收缩,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平均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每50多个行政村仅有1个金融网点。许多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在县城以下乡镇的银行业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未撤的县级银行贷款权也被上收,无法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显然,调整以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少,网点覆盖率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不但大大增加农村正常储蓄成本,而且降低了农民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农村供给型金融抑制现象严重。
2.3 不断强化的利益机制与模糊的产权制度的矛盾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总体还未彻底剥离于计划经济模式,仍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施控制,实现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以及金融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充当着政府主导的直接实施者和利益相关者,农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龙头带动者,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和中坚力量,各种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博弈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益机制,市场化下利益主体不断强化的利益诉求对过去长期被忽略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其自上而下的“外生式”改革,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着农信社改革所进行的注资博弈”,其后果是双方纠缠于如何分摊改革成本。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者和农户、农村企业等农村金融供求主体不在这种博弈中,所以农村金融制度的供求均衡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常常被忽视,改革后的产权结构不适用,难以实现产权明晰的改革目标。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现状可概括为: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产权虚置与治理结构的残缺。信用社大量存量股本以及80年代末发行的增量股本有相当一部分是法人团体股,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产权的模糊严重阻滞了农村信用社效率的提高,从而阻滞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2.4 金融产业的高速增长与农村金融低效率的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了突破性增长,区域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健全,银行业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规模和从业人员占全国的10%左右,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构成、银行货币性金融资产规模、银行业金融资产构成等为代表的各方面的数据分析都显示了农村金融产业高速增长的现实。但产业的高速增长掩饰不了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银行不良贷款严重。据测算,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最高。2001年末,农业银行常规贷款中,涉农贷款不良比率为35.59%,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7.48个百分点。2003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36%。2004年,辽宁省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4.43%,吉林省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为29.2%,黑龙江省全部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这两年来,尽管在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上采取多种措施,但数据仍不乐观。二是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差。在农村贷款品种上,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和少量的联保贷款外,其余就是担保抵押贷款,而且稀缺,信贷消费正形成城乡二元体制;在农村金融服务上,信贷、结算、委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缺乏全方位的服务和引导支持,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基本属于空白,除少数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开通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现代银行业的创新业务大多尚未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在服务手段上,支付结算系统各自独立,大部分只具有同城结算功能,不具备跨市、县,特别是跨省等异地结算功能,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开通全国联网的大额支付系统,其结算只能通过人行或商业银行转汇。同时,信用卡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更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三是农村金融服务理念落后。农村信贷需求正面临由单纯的生产需求向生产、消费等多种需求,由短期向中长期、由分散小额向集中大额等方面的转变。但一些农村信用社仍热衷于传统农业贷款模式:贷款品种局限于短期农业生产性贷款,贷款金额偏重于小额农贷,贷款期限基本上控制在一年以内,农贷业务过分依赖低利率和利息补贴政策维持,贷款对象以项目而不是机构为基础,从而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周期规律和新农村发展的客观需要。
3 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全球范围内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过多种尝试,形成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服务体系,其成功的共性在于: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通过政府补贴、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等渠道,发挥政府的监管和参与职能。同时,金融机构间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既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也比较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
3.1 职能分层明确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涵盖完整、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农村金融体系。商业银行是他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中也起着主要的作用,但各国都是通过财政贴息或中央银行减少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来束缚其趋利性,引导商业银行扶持弱势农业的发展。
重点发展政策性金融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共识。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全世界建立最早的农业政策银行,其职能是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农业发展政策,并配
合贯彻国家不同阶段的政策意图。日本的农林渔金融公库是其惟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它除了承担农业的基础建设和农产品的流通外还承担着农业改良资金、农业生产资料资金以及农户日常开支等贷款。
独立、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是他们农村金融体系设计的独到之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保险集团等多种机构,形成共同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
美国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代表。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特点是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型金融层次分明,被称作“复合信用模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产权明晰,充分满足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本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等机构,负责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贷,向一般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资金。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涵盖监管、行协、银行和保险等多个部门,体系非常完善。
3.2 产权归属清晰的农村金融机构
多数西方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是由政府主导或参与初期建设,但在其发展成熟后,政府逐步退出或减少干预,使得其产权归属明晰。如日本农村金融机构分为中央到地方三层,虽然政府在创办初期输入大量政策性资金,但政府与各级金融机构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对基层金融机构给予窗口指导,其内部仍然是独立运行的资金系统。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更少,除了审计监督和风险防范体系由中央合作银行掌管,其他均由地方金融机构独立执行,农村金融机构性质上是合作金融组织,但管理上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将合作金融的经营与信贷政策的参与分离,一方面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立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来平衡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要求和自主发展的要求。而且,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都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内生性的制度变迁也是其产权明晰的重要原因。
3.3 因地制宜的国有银行产权改革
在农村金融体系重组中,一些国家对国有银行产权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从改革的情况看,发达国家的银行体系中,国有股权仍占有相当的比重,相对于私有银行,国有银行的效率存在较大差异,表明银行国有产权关键在于能否建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其次,国有银行的作用大多与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联系,随着目标的实现,会出现国有股份逐渐下降的趋势,银行的股权结构趋向分散化和多元化。第三,国有银行产权改革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制度和环境的约束,据此设计产权改革安排,用市场方法培育银行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第四,不同国家的国有银行产权的改革具体方式不同。在市场经济完善和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主要选择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并公开上市,而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大多选择议价的谈判方式出售股权。
3.4 重视小额信贷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发育
这在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服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较为典型的有孟加拉和赞比亚。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是小额信贷的成功典型,具体做法是将相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组成信贷小组,每人存入少量资金,以此为基础贷给需要的农户,并根据其还款情况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低,需要政府补贴。与此同时,银行还为农户提供培训服务和保险,提高农户的还款能力。这种社会投资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来源还依赖于部分企业家与公益群体,它重视运用商业操作的模式来运营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金融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投资目标,但与公益性和慈善性的机构不同,它至少要做到成本回收,往往还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只有这样,这些机构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解决部分商业金融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民间小额资金融通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它是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重视正规金融、抑制民间金融的修正。来自亚洲、非洲和拉美的案例研究证明,小额信贷是适应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且不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
3.5 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赞比亚作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成功典范,最突出的改革措施就是,考虑本国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广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扩大商业金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例如,推出“Mzansi账户”,这是一种缩小功能的存款账户,提供最基本的也是最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因其交易成本低,符合农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吸引了大量农户。据统计,在开办“Mzansi账户”服务的第一周,就增加了180000新用户,到2008年,这一服务将使赞比亚的银行账户中贫困人群的账户比例由32%增加到80%。同时,赞比亚商业银行利用邮政储蓄作,减少了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改变原有繁琐的存款账户认证方法,成立第三方信贷担保,扩大了农户信贷的可获性。
3.6 通过法律指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发展
很多国家的经验都证明,没有法规的硬约束,商业银行不可能对农村金融有大规模的投人。为此,一些国家制定了特别的法律与法规,对金融机构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最突出的有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它要求存款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入人群。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对平衡地区间发展差异,特别是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类似的规定也见于泰国,该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对农村的贷款要占总贷款的20%。印度也有关于支持农村的贷款硬约束。各国的实践证明,由于有了这些规定,商业银行或者通过自己的营业网点,或者把资金批发给农村草根金融组织去向农民贷款,对农村与落后地区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4 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创新
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给予关注。
4.1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整合与重构
当前,亟待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现状,构建一个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相衔接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现有的基础和实际出发,通过整合与重构,重点发挥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和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突破现行以信用社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需求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的垂直合作,最终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县域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在产权和市场化化明晰的基础上,授予其较大的自,巩固和发展其农村机构网点,通过
财政贴息和优惠准备金政策等措施不断促其增加对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农业、订单农业、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农村环境,拓展农业产业链。
第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和中坚力量的作用。应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注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协调衔接,允许成立跨行政区划的信用社、商业或合作银行,基层农信社可跨乡经营,联社或商业、合作银行可以跨县经营,允许盈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联社之外,或自主选择加社等。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兼并重组,保持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服务于“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应结合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将强化支农服务功能列入考核和检验改革成果的重要依据,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扩大对农村劳务经济和返乡创业农民的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县域农业发展银行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要扩大农发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城乡基础设施贷款、县域城市化的项目贷款,承接目前由农行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承办县域地区的市场债券、兑付、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改变信贷产品单一的现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拓宽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应逐步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重心由目前的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从主要提供短期资金转向主要提供中长期农业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周期长、收益低、不适合商业运作条件的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现代化和扶贫等贷款业务。针对政策性金融介于财政和金融两者之间的特殊性,应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衡量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防范体系。既要通过财政补贴来支持一些项目和地区的发展,又要防止政策性金融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第四,不断创新和推广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积极推动在广大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它们经营方式活、管理层次少、运行成本低、运营效率高等特点,有效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和培育各类新型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激活农村合作金融市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瓶颈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资金后盾。
第五,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当前,有必要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担渠道,建立风险分摊、补偿型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要积极借鉴国际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经验,从补贴、定价、风险补偿和分担等多方面,加大对现代农业保险市场的支持。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保险业发展基础,分别采取组建非营利性的专业保险公司、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或引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完善农业担保和风险分摊机制。在风险补偿上,合理分散支农风险。在保证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建立政府扶持和财政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和商业性保险机构从事的生产性保险业务进行补贴,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保险业务向农业生产领域拓展。
4.2 农村资本供给和回流机制的再造
农业经济要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发展“高资金积累――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模式,仅仅依靠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身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话,根本无法解决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融资渠道单一的矛盾,必须建立以私人投资为主体,财政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其他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资本供给机制。
第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创新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应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第二,大力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用登记备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将民间金融规范起来,已成为解决弱势群体和农村民间经济融资问题的当务之急。借鉴孟加拉等国民间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民间贷款组织法》,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把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和准正式金融并列看作金融市场、金融秩序和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正名、政府定位、规范管理、监测监督、市场竞争等方面采取一揽子制度安排,逐步使农村民间融资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资金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推动建立农村资金回流的联动机制。制定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财政部门应出台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将现有的财政支农资金划一部分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支农风险基金,推动商业金融对“三农”信贷介入。对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农村金融机构呆坏账,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联手打包处置或组建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税务部门应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免征营业税、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其经营性收入、贷款损失核销、抵贷物资处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中央银行应给予涉农贷款机构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市场资金拆借等资格优先、利率优惠等货币政策,对“三农”信贷投入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差别利率政策,适当控制非农贷款,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普惠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而我国也几乎在同时提出了相似的理念和理论框架。2006年3月下旬,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焦瑾璞同志首次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普惠金融的建立,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服务供给者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服务。
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三)普惠制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说,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贷款难”是农民增收的重大制约因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目标客户单一。从自然人角度看,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大多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但在国内,贫困人口并不限于农村,城市也有一定比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同样需要小额信贷服务。从企业角度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它们所需的资金多是流动性的,金额小、期限短、能够且愿意接受较高利率,小额信贷非常适合它们,但这些企业大多被排除在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之外。从提供金融服务这一角度看,客户的单一化也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多样化的信贷组合来分散风险。
第二,风险防范难度较大。一般来讲,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基础相对较差,普惠金融风险的防范任务相对比较艰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产业集群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处在劣势,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明显,有的历史包袱很重,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好;有些中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用记录缺失或不良的情况;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低,还有一小部分人安于现状,无发展动力;我国的信用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成本,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三,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普惠制金融建设的重点是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从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来看,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但是,由于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界定,加之小额信贷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及相应的监管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其他正在探索的一些普惠性金融业务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途径
(一)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型金融还有很大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放宽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实行普惠式的税收差异优惠政策
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来覆盖风险,必然要有比较高的利率才能持续经营;可是对于农业来说,因为利润率比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要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目标利润适当降低,国家可以考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比如,金融机构在城里制定的目标利润是3%,而对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税收减半的优惠,那么它们的目标利润就可以是1%或者1.5%。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继续出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应扩大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三)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070-02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
农村的金融体系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下,由交易主体,交易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政府的基本调控与监督管理之下而形成的整体。虽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体系经历了曲折性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具有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工具,农村也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格局,但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在经济上和发展上与城市有几十年的差距,经济层面较低。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
1.很强的政策依赖性,依赖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制度的变动而变化。总书记曾提到过,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就是三农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两方面同时进行,一个是“看得见的手”,就是指依靠政府,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经过缜密的计划筹备,构思出一个可行的政策和安排。有了政府方面的财政支持,还需要“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就是指依靠金融市场,通过金融机构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最少的资金完成既定的目标。政府在一开始应该向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机构提供大部分的资本金以及必要的起始运营资金,还要向服务于三农发展的商业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提供政策支持。
2.二元金融结构层次分明。在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中,占主导支配地位的是商业金融与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进行互补。非正规金融体系的代表就是高利贷,运作极为不规范,经常产生一些法律纠纷。民间高利贷的正面作用在于能提供短期的资金,手续简单,适用于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的商家。而危害就比较多,由于参与高利贷的成员关系复杂,中间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造成整个高利贷链的崩溃,产生法律纠纷,甚至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这个也是中国严格规范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3.先天条件不足。农村各方面的条件相比城市落后,先天条件不足,中国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还是在沿袭以往的金融手段,层次低,手段种类单一,缺乏创新,从而无法形成一个健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无法满足农村人民的需要,间接导致了非正规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
4.农村金融市场欠发达。农村与城市相比起来,商品货币经济比较落后,欠缺发展的基础。欠完善的金融市场造成市场缺乏大量的参与者,交易品的品种乏善可陈,因此农村的金融市场由欠缺到成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
1.金融服务无法深入农村。与农村联系最紧密的就是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农业银行,于1994年成立。农行成立目的在于分离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实现金融体制的改革。农行不针对单一农户,而是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且国家财政的拨付。但是由于农行的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全国只有两千余家分支,而且主要分支在各省的粮棉主产区,没有完全深入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山区。那些贫瘠的山区更需要农行的资金支持,因此规模不足妨碍了农行向广大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2.扶农力度小。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伊始目的是帮助农民的农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但1998年后,四大银行进行了机构精简,减少了开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县以及县以下的机构,重心发生改变,向城市转移。现如今,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与农户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直接向国有农业机构和乡镇工业机构提供资金。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各大银行都会着重强调利润,农行也不例外,注资对象也将集中在大城市,条件好的农村,大型企业上,扶农的力度将会大大削弱。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外,我们也不能忽略农村商业银行的存在。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进行改进演变的,这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一大突破。农村商业银行的起点不错,发展也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股权设置不完全合理,治理程序不规范,法人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等方面。这就需要农村商业银行的自我调节功能,克服这些问题。从农业保险方面来看,近些年来,中国以和商业保险经营模式相同的方法来经营管理农业保险。但与商业保险经营不同的是,农业保险没有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在这种不利情况下,由于风险金不足、保费不足以及筹资难形成了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户缴费难的“三难”局面。
3.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地位。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半正规的金融机构,它没有国家资金作为后备力量,资本仅仅靠农户的资金存款;它也不属于银行,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而是受农业部进行直接管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据不完全统计,基金会直接提供给农户的贷款比率达到了45%,给予乡镇企业的贷款达到了28%。相比之下,这个数字高于农业银行的贷款比率,而且超过了信用社贷款投入农村经济的比率。这说明农村合作基金会相比于农业银行,无论是对农户还是对于企业,都起到了更大更好的效果。同时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隶属于银行,因此它不受人民银行的汇率影响,贷款时需要的利率也比较灵活,不至于利率过高而给农户带来更大的负担。1997年,国家做出了清理解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两年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基金会就这样走下了历史的舞台。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0-0077-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the core 0f the modern rural economy.After putting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financial crisis.how do we choos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ourselves as an agricultural country?It is aproblem for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 to improve the lives of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This paper made a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how to make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and improve the lives of rural residents and the rural economic environment.At last.the correspondingsuggestions were given.
Key Words: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Rural Finance;Micro-credit Loans
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农村和城市金融在资金投入、网点覆盖、业务发展、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平衡。近年来,尽管银行管理和监管部门加大力度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机构准入门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和一体化进程,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金融这一杠杆向“三农”倾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机构网点覆盖率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还不充分,农民“贷款难”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改革和新农村的建设,要加强制度性建设。其中,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发展的六项基本制度之一。本文拟在基层实践需求的基础上,从普惠制角度出发,对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提出一些看法。
一、普惠制金融的概念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普遍优惠制原本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普惠制的理念被引入了农村金融服务领域。
普惠制金融,也有专家称其为普惠型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又译为“包容型金融”,指的是一个能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由于大中型企业和富裕人群已经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所以建立普惠型金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机会。因此,有人认为,普惠金融是微型金融的代名词。
普惠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2005年,联合国动员了很多专家,起草了一本有关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并于2005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全球关于普惠金融体系的启动大会。这本蓝皮书对普惠金融体系的前景如此描绘:每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建立一个持续的、可以为人们提供合适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国外成型的普惠金融体系理论大约在2005年前后问世,而我国也几乎在同时提出了相似的理念和理论框架。2006年3月下旬,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焦瑾璞同志首次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
普惠金融的建立,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服务供给者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内容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加强和巩固微型金融及微型金融机构(焦瑾璞,2010)。
二、普惠制金融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普惠制金融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所有的家庭和企业都可以用合理的价格获得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储蓄、信贷、租借、、保险、养老金、兑付,以及地区和国际汇兑等。二是健全的金融机构,应遵循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行业业绩标准,接受市场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是指可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四是拥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并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具备成本效益且种类多样的金融服务,包括一系列私营、非营利性及公共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见,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含义就是为社会所有人,特别是贫困和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
普惠制金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弱势群体需要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贷款,还包括储蓄、保险和资金结算等;二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是与贫困斗争的有力工具;三是小额信贷意味着要建设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金融体系;四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能够实现自负盈亏,而且如果小额信贷的目标是服务于非常大规模的弱势群体,它也必须这样做,也就是说它的服务收费应足以覆盖其运营的一切成本;五是普惠制视角下小额信贷的目标在于建立持久的地方金融机构;六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或缺乏还贷手段的赤贫者,其他形式的扶持可能更有效;七是利率封顶的限制政策,由于使弱势群体难以得到贷款而伤害了他们,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的成本高于大额贷款,利率封顶使小额信贷机构难以覆盖其运营成本,因此不利于对弱势群体贷款的供给;八是政府的职责应是使金融服务有效,而不是自己去提供金融服务,政府自己几乎不可能很好地运作贷款业务,但它能营造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九是捐助者的资金与私营资本应是互补而不是竞争的关系,捐助者的补贴应设计为一定时期的支持,尤其
是在机构启动时提供支持,以使它顺利发展到能够吸引私人资金的投入;十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发展的主要瓶颈是缺少强有力的机构和经营管理团队,捐助者的支持应集中在能力培训和提升上。此外,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仅需要提供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运营报告,例如还贷能力和自负盈亏状况等;也需要提供社会发展状况指标,例如服务客户的数量和客户的贫困状况。
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建设的创新,我国普惠制金融制度建设的目标,应是和谐金融环境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的是包括信贷、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享用权的公平问题,重在关注、支持和服务弱势群体,旨在为农村地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6年12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出了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的药方,《意见》体现的正是金融服务“普惠制”的理念,它意味着农村金融体系真正向农户靠拢的开始。
三、我国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面临的困难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第一,农村金融环境相对较差。一是经济发展缓慢。农村地区信息闭塞,交通不便,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基础脆弱,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这必然带来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逐渐萎缩,资金向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导致城乡和贫富服务差距的不断扩大。二是法规建设滞后。近年来,尽管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但真正面向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办法还相当缺乏,加上为防范风险,金融机构推行谨慎操作,在资金管理和责任追究上非常严格,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严重的“惜贷”心理,导致实质性支农服务的大量较少。三是信用状况欠佳。涉农贷款受自然环境影响大,风险相对较高,但由于农村经济困难,可用于抵押、质押或者是担保的来源很少,因缺乏相应条件,很多农户难以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同时在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在开展咨询、担保、评估等方面力不从心。目前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只能查询贷款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和相关情况难以真实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农贷款业务的扩大,相应降低了支农服务效果。
第二,信贷服务投入量少。一是经营宗旨偏差。在商业经营和项目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权限逐步上收,目前在农村地区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进行投入,但由于农村客户信用意识淡薄,甚至少数客户信用观念扭曲,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投放上也非常谨慎,以至于出现了一种客户“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农村客户的旺盛需求与有效投入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服务对象错位。农村信用社是以广大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但在支农实务中,由于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操作不规范,其信贷对象越来越倾向农民中的富人,服务对象变得越来越窄,为规避风险,一般客户很难享受相对应的服务。三是资金品种单一。当前,农村地区面对农民的信贷服务品种仅有小额农户贷款等少数几种服务方式,信贷支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根据调查,到2010年5月,遂平县金融机构累计投放贷款42971万元,其中农户贷款9628万元,占22.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01万元,仅占0.93%,助学、农户联保、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更少,依次为O万元、4520万元、3360万元,占0%、26%、20%的微弱比例(见下表)。
第三,产品适应性差。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性质、农业生产特点等多种原因,农村客户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以至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二是由于期限短、审批复杂等诸多缺陷,农村贷款的发放与农业生产经营不相吻合,难以适应农村客户资金需求额小、量大、需求急的特点。
第四,结算服务满足率低。一是资金汇划手段提供不够。由于科技投入不足,农村地区电子网络不完善,尤其是乡镇机构基础薄弱,难以与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单调的手工传递,导致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周转缓慢。二是支付结算工具推广不够。受信用环境和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农村地区现金交易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绝大多数农村客户都使用现金结算。2010年遂平县乡镇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中,现金结算占比81.08%;转账支票占比13.62%;汇兑占比4.88%;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信用卡等没有发生业务。
(二)普惠制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并没有跟上农村经济转型对金融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农村经济的正规信贷约束包括两方面:一是有现实的信贷需求但却不能获得正规贷款;二是虽然获得了正规贷款,但正规贷款的规模小于实际资金需求。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需求的满足远远不够。数据显示,我国获得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占33%,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覆盖面偏低。可以说,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贷款难”是农民增收的重大制约因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目标客户单一。从自然人角度看,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大多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但在国内,贫困人口并不限于农村,城市也有一定比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同样需要小额信贷服务。从企业角度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它们所需的资金多是流动性的,金额小、期限短、能够且愿意接受较高利率,小额信贷非常适合它们,但这些企业大多被排除在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之外。从提供金融服务这一角度看,客户的单一化也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多样化的信贷组合来分散风险。
第二,风险防范难度较大。一般来讲,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基础相对较差,普惠金融风险的防范任务相对比较艰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产业集群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处在劣势,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明显,有的历史包袱很重,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好;有些中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用记录缺失或不良的情况;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低,还有一小部分人安于现状,无发展动力;我国的信用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成本,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三,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普惠制金融建设的重点是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从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来看,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但是,由于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界定,加之小额信贷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及相应的监管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其他正在探索的一些普惠性金融业务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四、加快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的途径
第一,普及普惠制农村金融教育。一是提高居民对普惠制金融的认识。要使普惠制金融惠及千家万户,实现信贷机会均等,必须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居民金融意识,使得居民自觉运用小额信贷工具脱贫致富。在金融知识宣传中,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注意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送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在普惠制金融知识宣传过程中,帮助小额信贷对象逐步树立信用意识,完善信用记录,以降低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二是引导居民正确把握普惠制金融服务实质。金融机构要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大力倡导孟加拉国尤努斯创办的乡村银行的扶贫模式和经营理念,积极主动地创建服务型普惠制农村金融。银行业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嫌贫爱富”的行业,为大企业为富人服务,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建设普惠制金融,要改变这一现状,要以普遍作为前提,为农村所有人提供服务。要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服务对象尽可能多的优惠。普惠制金融在实施过程中,要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特别是要保证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客户不受歧视。三是加强普惠制理念的灌输。普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服务的低成本,能够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使更多的群体享受到实惠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能够向传统金融服务无法惠及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建设普惠制金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仅限于特殊的阶层或群体。要面向农村客户开展持续性的全面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产品推介,普及小额信贷、助学贷款等普惠制农村金融特色服务知识,促进农村信贷供需的有效对接。
第二,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型金融还有很大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放宽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为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别、地域分布,尽快确定其在县域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间接投放当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励政策。二是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窄,贷款风险集中于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财政对普惠制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迅速扩大,承担的风险不断累积,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要尽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三是探索构建三大农村金融体系。以农发行为主体,争取在各县、区设立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重点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承担的农村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循环经济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将农行、农信社、邮储机构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整合为功能强大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坚持“资产重组、国家控股,市场运作、服务三农”的经营原则,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功能效应。可探索构建民间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由政策性银行或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由法人人股和自然人人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市场运作、支持三农”的经营原则,为“三农”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金。
第三,实行普惠式的税收差异优惠政策。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来覆盖风险,必然要有比较高的利率才能持续经营;可是对于农业来说,因为利润率比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要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目标利润适当降低,国家可以考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比如,金融机构在城里制定的目标利润是3%,而对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税收减半的优惠,那么它们的目标利润就可以是1%或者1.5%。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继续出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应扩大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第四,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培育普惠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不是走合作金融的道路,而是走股份制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造成农村信用社走商业银行的路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削弱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功能,也使农村信用社彻底失去了成立之初“合作”金融的性质。所以,我国应该重新培育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需求和发展需要。二是培育普惠制贷款零售商。有经济学家提出,把农发行培育成贷款零售商。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当农产品收购市场化之后,价格体系得以理顺,农发行应该以开发型的贷款为主,而不是专门发放农产品收购贷款。同时,农发行有很多分支机构在县域,可以把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培育成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批发者。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国家今后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的话,国家应该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产运用到“三农”上去。达到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没有达到比例的就应该购买办理农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债券。这种用于扶持“三农”的债券由农发行发行,所筹资金专门批发给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债券利率可以比市场上低一些,从而让那些不办农村业务的金融组织也出点力,共同来建设农村金融。三是鼓励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银行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资源,拥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大中型银行也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可以很好地提升社会形象,也能取得合理的财务回报。
第五,提供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保障。在贯彻落实货币政策过程中,通过增强“窗口指导”的有效性,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努力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改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
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发了由人民银行进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贴息)、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农村信用社提供一定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的“四位一体”的普惠性创业贷款,并选择几个乡镇开始进行试点。人民银行应会同其他部门加快普惠制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法》、《民间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依法规范农村金融运作,依法保护普惠制农村金融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惠农政策,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继续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金融资源分配。监管部门要发挥督促和引导作用,经常性地对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定期监测,适时考核,做出评价;要科学和灵活把握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关,重视资本约束和风险监管,确保新设机构的商业可持续运作,确保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新机构要有新机制;要注重加强服务方向的监管,确保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始终“姓农”;要加强监管激励,研究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与机构、业务市场准入挂钩的办法;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还要加强舆论宣传,扩大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信力和社会认识度。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设计差异化的贷款机制,打破过去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
五、结束语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普惠制农村金融政策设计上,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允许适当突破;在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制定上允许大胆创新。总之,只有加快建立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建设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才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夯实“三农”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前言
在当前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前提。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当前,资金严重短缺等金融问题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基本原因有农村融资困难、金融产品单一、农村信用环境缺失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因素制约着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消除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约因素,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已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1.农村金融的内涵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可以视为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中介组织和金融工具,这个系统必须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中介、储蓄、信贷、汇款、保险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且能长期保持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农村金融包括农村储蓄、借贷、融资和减少风险的机会以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三个功能:一是生产信贷功能,即通过提供生产信贷来提高借款者的生产能力和收入;二是消费信贷功能,即通过提供消费信贷来平稳收入和平滑消费;三是保险功能,即通过提供农户获得信贷的潜在可能性来提高农户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
2.农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中的贷款难
贷款难是一个困扰农村发展的难题,在统筹城乡建设过程中表现更为突出。一方面贷款需要抵押,这对缺乏固定资产的农民来说非常困难;另一方面,贷款有额度和时间限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对传统农业生产确实足够,而现代农业生产周期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一些附加值高的种植、养殖业及加工业周期更长,有的甚至要三至五年。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农村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系列化发展,一些地区的小额贷款逐步向大额贷款转变,虽然目前政府监管机构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进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一定程度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但农信社的小额贷款很难满足当前需求,致使农村金融资源匮乏的问题依然存在。
2.2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方面的不足
现阶段发展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存在资金利用效率低、信贷投入减少并且结构不合理、金融品种单一,硬件基础薄弱、业务创新不足等问题。首先,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为邮政储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与信用社两足鼎立的局面,据统计在新增的存款中信用社约占2/3,邮政储蓄约占1/3,但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同时农业银行存多贷少,吸收的资金倒流到城市,使得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其次,农村金融网点主要以存贷业务为主,有少量的收费业务,其他中间和外汇业务缺失,理财工具较少;信用社业务系统尚未全部纵向联网,存款业务普遍缺乏通存通兑功能,与邮政储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第三,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相对滞后,许多金融创新产品不适应农村的新需求,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对各类经济主体的信息、技术、市场服务不能满足农村的需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如何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
3.1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要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既包括商业金融也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既包括银行也包括保险、证券、期货、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信托等在内的完整体系。在农村地区也有很多适合商业金融活动的领域和项目,例如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等,商业性金融在这些领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3.2 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除法律环境外,最重要的就是政策环境。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变化,国家对农村金融的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扩大内需,减少金融危机对外贸大幅缩水背景下的国内经济发展的冲击力,国务院通过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九项金融政策,加强对农村信贷的政策支持。其中重点提到的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有:“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3 制度创新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应本着稳定和有利于支持新农村建设融资原则进行。降低农村金融准入的门槛,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市场化,允许各种实体在农村建立金融机构,注册资金的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经营不善、制度落后、效益低下的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有效、安全的途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3.4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风险隐患。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构筑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支持新农村建设有较大的启示。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8-0068-04
当前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其特殊的金融需求。国际经验和实践告诉我们,摆脱这一困境的关键是建立惠及所有人,包括贫困群体的完整或普惠性金融体系。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引入正契合了这样的要求。本文结合我国贫困地区金融需求的特点及供给的现状,提出构建贫困地区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
广义上讲,贫困地区是指全国范围内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域。本文所指贫困地区,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以老、少、边、穷为核心的农村地区。按照国际通行一天一美元的标准,我国有一亿多的贫困人口,其中有一半多的贫困人口集中于占县域总数五分之一的贫困地区。这些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基于脱贫致富,改善生存环境的目的有着特殊的金融需求。
(一)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
一是广大贫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在贫困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撤离,仅剩下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于功能和性质不够明确,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不仅如此,作为信贷资金主要供给者的信用社经营环境较差,经营条件欠佳,影响到金融服务质量,表现在其营业基础设施不足、服务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信用工具单一。二是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大量缺失,一些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
(二)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一是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二是农村资金逆向流向城市。农村资金通过邮储网点大量外流,影响了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三是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需求,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问题十分严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从贫困地区大量撤退,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只能依靠当地的农村信用社,使农信社逐渐转变为当地信贷资金的垄断者。在这过程中,其商业化经营方向逐渐明确,资金运用强调安全性、效益性,贷款门槛抬高,手续繁琐,贷款更多地投向“非农化”领域。四是忽视对非正规金融的引导、监督和促使其健康发展。五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长期滞后。根据银监会2006年的统计,县以下银行业机构存贷比56.3%,比全国低12.72个百分点。农村地区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千元,比城市差10倍多。农村银行网点平均每万人0.36个,全国平均每万人1.34个。贫困地区ATM和POS机具布放几乎没有,更不要提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高端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
(三)风险防范任务艰巨,基层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竞争
贫困地区一方面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金融供给不能满足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区域。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普遍较低,资本充足率不足,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低下,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都较高。因此防范风险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贫困农村地区,农信社基本成为垄断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形成“一农难支三农”的状况,另一方面也易使其成为“官商”,不思进取、得过且过、资产质量低下。贫困农村地区由于资金的大量外流造成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引入竞争,不仅能有效使用现有资源,而且能更多地动员和吸引国内外金融资源增量,能更有效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淘汰不合格者,最终有利于金融服务的需求者。
二、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
(一)贫困地区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贫困农户和农村企业
1.贫困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这类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农民生活性融资需求,即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需求,包括子女上学、看病和婚丧嫁娶,其次才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收入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
2.农村企业。贫困地区中小企业很少,资源型小企业是主要形式。它们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发展起来,生产面向市场的资源产品,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其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资金融出、结算和资金融入,以资金融入需求为主。其金融特征体现为融资市场化程度高、负债率高和非规范的直接融资占负债比例较高。[1]
(二)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特点
1.借贷需求的特点。一是低收益和高风险,这是由农业这一产业特质决定的。二是季节性和时间性,这是由农业生产的季节特征所决定的。三是借贷额度小,农户土地规模狭小造成了小农经济特征,导致农户的贷款需求表现为以小额为主的特征。四是缺少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五是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普遍和严重。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很难在事前知晓农村借款人所从事项目的风险程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是否存在策略性赖账的可能性等。六是对借贷交易成本更敏感。具体表现在:贫困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口和经济密度低、金融机构同借款者的距离相对更远、交通成本更高;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填写同样复杂程度的表格对农民的成本更高。农村较低的收入水平对这些交易成本便显得尤为敏感。
2.储蓄的特点。贫困地区农民生产自救能力和收入水平较低,他们的储蓄需求相对较少。从期限要求看,以长期为主,用以应付婚丧嫁娶和教育方面的支出。从储蓄动机看,农户存款只有部分用于应付短期临时性支付,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大件消费,用于生产性投资的储蓄几乎没有。从农户储蓄的侧重点看,农户更看重储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而非赢利性。他们进行储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银行利息,而是积累资金和防止金钱丢失。
3.其他金融需求的特点(以汇兑、结算需求为主)。主要是农民工和其在农村的家属在资金汇兑方面有很大的汇兑需求。
三、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提出及意义
(一)普惠金融树立了一种全新的金融理念
从2005年世界银行确定了小额信贷年开始,就有了这样一个概念,即“普惠金融体系”。它的含义是指一个惠及所有人包括为最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包容性的金融体系”。普惠制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弱势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完整的金融体系应为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于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社会群体,尤其应惠顾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贫困群体。而传统观点认为穷人是不可以借钱的,是没有信誉的,是还不起钱的。可见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提出,完全颠覆了传统理念。孟加拉乡村银行取得的巨大成功就是例证。[2]
(二)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提出,在有效改善贫困地区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促进贫困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下,贫困农户因小额信贷而改变命运。另一方面,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使贫困农户和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除了一般性的存贷款业务,还包括保险、理财等。此外,普惠金融把贫困农户当作客户来平等对待,这种对贫困农户的服务不是慈善事业,而是一种金融业务。它给贫困农户提供了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这是传统金融体系所无法实现的。[3]
2.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中提供的小额信贷是贫困农户与贫困斗争的有力工具。小额信贷在满足贫困农户生活性金融需求的基础上,为贫困农户提供了扩大再生产的小额信贷资金,有利于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为一种扶贫方式,普惠金融的提出和发展有力地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
3.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广大贫困地区迫切需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正如提到的要建设一个“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必然是普惠性的、完整的金融体系,覆盖到中高低所有的农民群体。目前,针对农村中高端市场的金融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低端贫困群体金融机构覆盖面严重不足,并且针对这一群体的金融体制还未健全,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引入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四、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路
普惠金融体系,即“包容性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含义就是应该把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一些原先非金融体系的金融服务包容在金融体系中。因此如何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设计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来推动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的兴起
2006年12月21日,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农村金融体系真正向农户靠拢的开始。但是,“准入门槛降低”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商业性银行机构,基于当前的盈利性和安全性监管要求,这将很难在事实上保证其金融服务真正面向农户。因为在广大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依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维持再生产的活动。由于商业性金融组织总是有盈利动机,他们对农户的服务必然是有所选择的。农村优质企业、规模经营的大农户必然是此类机构的重点选择对象。因此贫困地区农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户必然被拒之门外。“面向农民”变成了“面向部分农民”。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法就是允许农户自愿、自发合作,真正建立属于不同农民阶层的合作金融组织。这样就可以实现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面向所有农民。改“面向农民”为“农民自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惟一出路。
欠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金融实践也证明了,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做到不需要补贴就能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这样的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农民参与机构管理;二是机构参与农民决策。农村金融的真实发展必须以真实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为前提。这一建设的前提是真正降低准入门槛,不是向目前已有的金融机构开放,而是向农民开放,农村金融才可能走出一条中国式的新路径。[4]
(二)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组织
在我国贫困农村地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实践既是贫困地区利用金融手段反贫困的一种成功尝试,也必将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结合现阶段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工作,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组织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注重“公平与效率”。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必须同时注重“公平与效率”, 既要强调小额信贷机构为大量中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又要保证机构通过“自负盈亏”,实现可持续性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基本的是把小额信贷扶贫组织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内部,由专业人员来完成信贷业务,这样才有助于小额信贷扶贫规模的不断扩大。
2.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二是从各国发展小额信贷的经验看,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额度小、成本高,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的小额贷款的存贷差一般高达10%-20%。
3.创建一套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贷款与还款机制。这种机制首先要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由于农民一般不具备过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因此需要另辟蹊径。通过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流甚至通过几户联保等方式替代不动产抵押,不能以传统商业银行的“坐商式”经营。
4.对农民借贷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的熟悉程度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为此,国际小额贷款项目均要拿出一大笔培训资金来。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对农户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介入。把农村的技术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发动起来,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不断地给农民培训,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有关部门应该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来加强对参与小额信贷的农民的培训。
5.配合农业保险,减少小额信贷机构风险。小额贷款主要是为农户的种植、养殖业服务的,而这些行业受天气、市场的影响很大。因此除小额信贷机构本身需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之外,还应该配合农业保险,以减少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
6.建立合适的小额信贷组织规模。在合适的机制下,小额信贷完全可以以商业化的形式存在并大规模发展。根据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的研究,世界上投资回报最高的10个小额贷款、微型金融银行的回报率远高于全球最好的大型商业银行。印尼人民银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03年到美国主板市场上市,一年后股票价格上升了3倍。
(三)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1.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按照产权化方向改革农业银行,按照功能扩大化方向改革农发行,按照经营现代化方向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时,按照政府支持又按商业化运作的方向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推动贫困地区各类金融机构朝均衡性、完备性方向发展。
2.规范体制内机构与体制外机构发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形成优势互补。一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二是充分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降低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与此同时,要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三是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从国外经验看,除了银监当局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尽快转变为“农村金融监管部”外,更可行的还是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即着重于法院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的案例监管。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贷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3.构建垂直合作型的弹性现代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将非正式金融排斥在外,但理论研究与实证经验表明,一个科学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脱离非正式金融而独立存在,正式放贷人和非正式放贷人通过信贷分工进行合作是必须的。具体而言,前者向后者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资金,再由后者向最终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转贷,由此形成一个两部门垂直合作的弹性金融体系。为此,我们要积极适应农村融资需求的特点,突破现行以信用社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需求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的垂直合作,最终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 姜锋.农村金融供需辨[J].当代金融家,2007,(3).
[2] 杜晓山.以普惠金融体系理念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对中西部地区金融改革的思考[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7,(1).
[3] 杨序琴.小额信贷发展的占优均衡:福利主义宗旨与制度主义机制的有机融合[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2).
[4] 胡天舒.从“为农民服务”到“农民自己的银行”[N].南方周末,2007-01-04.
Argue on Financial Demands and Inclusive Financial Service in Poor Region
WANG An-jun, WANG Guang-ming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22-05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深化改革,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当前及今后我国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就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共生: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三农”和农村金融关系的再认识
传统理论认为,“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具有反作用”,由此推论,在“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关系中,“三农”经济是农村金融的核心和基础,与“三农”经济相比,农村金融处于从属或被决定的地位。以此作为出发点,则可以把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关系简单概括为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即农村金融通过信贷资源总量与结构配置,支持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系是单向的。过去乃至现在,我们基本上以此作为政策理论依据,设计和制定农村金融方面相关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现代经济学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将发挥核心作用,农村金融与“三农”经济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支持与被支持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即要求我们从共生理论出发,重新界定“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共生理论中,所谓“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该词最初来源于希腊语,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原指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在现代社会中,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社会体系、经济体系中。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三农”经济和农村金融亦是一种共生关系,即“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通过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物质媒介形成“三农”和农村金融共生发展的有机整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有机整体中,农业、农村、农民、农村金融作为重要的构成要素和共生单元,农村金融取之于“三农”,又服务于“三农”,并与“三农”共同存在、共同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在农村金融中,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与“三农”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共生关系,而政策性金融由于其特殊性,与“三农”关系可以理解为“体外”支持。特别是在商业金融、合作金融难以满足“三农”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主导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理论观念的束缚,在“三农”与农村金融的关系上,往往强调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甚至背离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规律,超越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强化了国有银行对农村金融的主导作用,并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示范下,农村金融背离了“合作制”本质,变成事实的商业化经营,最终造成农村金融发展的边缘化,破坏了农村金融与“三农”共生关系,使“三农”发展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
一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过程伴随着不良资产累积和合作制本质的缺失。中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人民银行管理、农业银行管理、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代管、银行监管部门代管、省农信社联社管理等体制变迁,由于定位不准,经营主体目标不明,导致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本质逐步缺失,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承担着半商业性、半政策性的任务,在各级政府强调重视农业的强力推动下,农信社以低廉的资金价格承担着支持农业发展的重任,甚至还承担着主管部门(特别是农业银行管理时期)指定的政策性业务,或风险较大、盈利较低的半商业性业务,形成了政策性目标、合作制目标、商业性目标的混合目标。在一个混合的目标下,农村信用社既无法真正遵循商业原则把财务质量搞好,又无法按合作制原则全力支持社员的发展,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不断累积,财务亏损不断加剧。
二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金融竞争力严重不足。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工、中、建按效益原则、业务量原则,大面积撤销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即使是农业银行,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深入,也加大了对县以下营业网点的撤并力度,业务重点全面向城市收缩,相当一部分县市城区只剩下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两家机构,乡镇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县及县以下商业性金融机构缺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下降。
三是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趋势不断加剧。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网点,吸收了大量农村存款,由于邮储机构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难以用于农业、农村,更无法直接用于农民。邮政储蓄吸收存款的特殊功能及政策、机制优势,使农村信用社在与邮储的竞争中居于劣势,邮储存款呈快速增加态势,加上国有银行一级法人体制改革,贷款权限上收,业务向大中城市、大行业、大项目集中,县及县以下机构往往成为国有银行的“吸存”机构,也加速了农村资金的流失。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对三农的基本服务,在新增资金方面,主要是中央银行用利率较低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资金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亚洲金融风暴以后,特别是在1999年以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三农”的贷款总量。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再贷款在原理上不能用于此用途,这样的再贷款能否收回也成问题,因此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是一种“体外”支持,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可持续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外生金融还是内生金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成长方式的选择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成长是金融增长和金融发展概念的综合,包含了增长与发展双重内涵,如果我们把金融资源规模的大小看成量的规定性,把金融结构与效率归结为金融成长的质的规定性,则金融成长本身就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体。从理论上分析,由于起始条件的各异,我们可以把金融成长分为外生金融成长和内生金融成长。
外生金融成长是基于对外部金融模式的移植,是在外部金融业发展的示范下,将外部金融模式移植于某经济体系的一种方式。这种金融成长一般由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是一种政府主导的金融成长,金融组织机构或微观金融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会受到排斥。这种金融成长模式,由于是政府主导、政策移植、人为推进,缺乏与本国或当地经济主体相互作用、共生共长的培育过程,所以难以与该经济、文化结构相适应。
内生金融成长主要是基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在当地经济与文化环境的内在机制作用下自觉形成的金融增长。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自主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只是在企业和个人自主活动的基础上介入金融成长过程。因此,内生金融成长
一般包含着较为完善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机制,金融成长是一个自发、自主、渐进的演化过程。在这种金融成长方式下,企业和个人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其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动力。内生金融成长体现出了企业等经济主体对金融成长的参与和贡献,能够有力动员和有效配置国民储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本形成水平和效率。正因为与外生金融成长相比,内生金融成长方式具有的这种优势,各个经济体都在努力使外生金融向内生金融成长转化。
就我国农村金融而言,从整体上讲,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外生金融成长的基本路径。到目前为止,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分工整合、管理规范和体制完善等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趋向单一、经营网点减少,还远远没有建立竞争性的、充满活力的市场机制。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应坚决摒弃外生金融成长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内生金融的成长。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至关重要,其职能作用重点应是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的、主动创新的、开放的农村金融市场,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农村地区分散性、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其要旨在于农村经济主体在改革中实力的增长和壮大,使得国家对金融体系的外在供给让位于农村经济主体自发性的对金融体系变革的内在需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让农村地区的金融交易行为产生出众多形式的市场金融组织,实现良性循环,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个稳固、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各种矛盾的焦点。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变迁,在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方面,主要取得了以下认识:
一是所有权是最具备激励效果的制度安排。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到后来的苏南乡镇企业模式,以至1990年代以来浙江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都是不断的所有权下放,产权主体逐步明确的过程,与之伴随的是世人瞩目的绩效。而与此相反,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相伴的就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农村经济金融正反两方面验证了所有权制度安排的激励效果。
二是控制权是产权结构中的核心和重点。控制权决定收益权,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由盛至衰,最后被清理关闭,其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基金会的各投资主体目标函数差异较大,造成投资权与控制权脱节,实际控制权由基层社区政府控制,农民名义上的收益权无法落实。同样,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历史问题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农民仅仅是农村信用社的名义所有者,实际上手中并没有控制权,必然出现农户从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三是收益权的持续性与金融机构发展高度相关。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形成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合理制度安排形成的不良资产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如行社脱钩过程中的资产分割与划转,国有银行资产剥离过程中形成的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逃废本来可以偿还的贷款,寄希望于剥离);三是国家政策原因形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合作基金会带进的呆账等。可以说,历史包袱问题本质上是制度问题,由于农村金融体制安排失当,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出现异化,损害了农村金融机构现实收益权的稳定性、连续性。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及农业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管理层的“任期效应”,固化了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目标与利益分配的短期化。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应着力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把收益权交给农户。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农”字号的市场定位,通过制度安排,用经济手段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提高扶农、支农水平。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农户和农村经济,其生存和发展与农民的利益是紧密相联的。因此,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把收益权切实赋予农民,这是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经营目标、经营理念和经营质量一致性的重要前提。
第二、产权制度改革应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核心在于明确和规范出资人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建立良性的委托一关系,从而形成产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贷款问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滥用集体资金问题以及部分地区农村政策金融的资金挪用问题,根源都在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金融机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和地方政府外部人的行政干预。“借农村金融之鸡,下非农之蛋,结果是鸡飞蛋打。”
第三、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信任农民的理性和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创新。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S.波普金更是直言,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也就是说,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愿景:由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于农户一身的农村金融体系,这种内生于农村经济中的金融体系必然具有持续的生命力。
四、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在新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职能定位
(一)政府职能:供给公共产品。针对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政府需要在三个方面提供公共产品:
一是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要调整发展战略,消除歧视农业和农村、倾向工业和城市的发展策略,要建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按照比较优势发展经济。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为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运行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进行法律、监管和制度方面的改革,如建立完善抵押物担保物权;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减少交易成本;取消利率限制,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针对准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机构建立特别的监管框架;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中介和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等,从而使农村地区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
三是政策性金融。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饮用水、电力、通讯等设施建设,以及农户适用技术应用和推广,农村市场及公平交易的环境建设等,以此改善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居民的金融交易能力,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水平。由于这里的资金支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因而也是公共品。
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任重道远,必须着力改革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既把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性资金运用的窗口,为国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又直接面向农村地区和农户,把消除贫困、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的系统性风险作为主要任务。
(二)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私人产品。商业性金融服务是典型的私人品,其消费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只有条件好、抗风险能力强、经营前景优良、信用等级高的农户才能获得。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坚持资金配制上的优胜劣汰,彻底将政策性业务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分离出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坚持按市场原则配置信贷资源,引导资金投向,促进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三)合作金融:提供准公共产品。真正的合作金融提供的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在合作社社员之间,金融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只要是社员,就有权利获得附带各种优惠条件的金融服务。但在另一方面,在各个社员获得金融服务的质量上具有竞争性,即不同条件、不同信用状况的农户得到的融资支持是不同的。目前在农村信用社中普遍推广的小额信用贷款中,各地普遍实行的信用额度核定和贷款证发放基本遵循这一逻辑。同时,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农村合作金融的建立和有效运转也离不开该国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现实问题是,从1996年实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行社脱钩”以后,初步形成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组成的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并生并存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并没有带来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发展银行政策界定单一,没有充分起到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也脱离合作金融的本质,不具备合作金融的特点,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向大中城市和优势产业、垄断行业、优质企业集中。农村金融体系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没有解决。
五、混合金融体制: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选择
这一改革目标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其一,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逐步降低行业进入门槛,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开放式的市场。
其二,构建以商业金融为主体,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混合型金融体系。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存在多样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特点,但从总体上讲,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结构、金融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受此影响,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日益发挥主体作用。
其三、商业原则与市场运作。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坚持市场机制推动适应农村经济金融需求特点的、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综合效能。
其四,支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政府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通过金融深化,最终消除二元金融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抑制,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组织多样性,强化农村金融领域竞争机制建设,扩大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竞争带来效率,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不同农村市场的金融服务需求。总体看来,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同质的、最基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客观上需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包括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从而促进市场竞争,增进社会福利。
二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应该是竞争性商业金融,在竞争环境下,合作金融对其成员而言是合作性的,但是对外仍然需要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因而也是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商业化小额信贷的效果可能好于包括贴息贷款之类的一般政策性金融。农业银行的贴息贷款很容易产生弊端,容易扭曲和破坏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
三是改革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当前,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现有业务范围。首先,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再次,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最后,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还可以在建立贷款担保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村金融组织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5-09-1
0引言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村经济发展也趋于稳定健康发展的状态,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实效,农民收入有了明显提高,生活幸福指数也有所提高。但是,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农村金融约束就是其中之一。笔者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金融约束的原因。
1金融约束
金融约束就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其隐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业,或者说政府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金融约束理论的核心内容: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达到既防止金融压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银行主动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市场准入的限制,甚至对直接竞争加以管制,以影响租金在生产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租金机会的创造,调动金融企业、生产企业和居民等各个部门的生产、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政府在此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政策为银行体系创造条件鼓励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进行储蓄动员,从而促进金融深化。
2农村经济发展受到金融约束的原因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约束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结构体系属于二元化,对农业生产产生一定的约束性;二是金融机构需要把信贷作为一种基础,在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供给补充的作用;三是农村经济发展中采用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与现代的金融资本不匹配。
2.1农村金融结构体系属于二元化,对农业生产产生一定的约束性
一方面,在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很难正常运转。例如,如果农民的贷款用于消费,则增大了还款的风险。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在农村属于合理的机构,这种金融机构的特点在于只能维持很简单的经济生产,没有向现代化的农业注入大量的资本。非正规渠道取得的资本在一定条件不能有效地运行。同时,非正规资本的利息过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非经济性的问题。所以农村金融结构体系的二元化,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的约束性。
2.2金融机构需要把信贷作为一种基础,在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种供给补充的作用
现在的金融体系本身属于资本供给的中心渠道,非正规的金融体系属于自发的状态。虽然我国已经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但是农村的储蓄资本转向投资,流入到城市中,削弱了农村经济增长需要资本,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我国的金融资本市场本身处于转型和相互融合的阶段,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和影响。从农村经济的发展角度出发,这种金融借贷资本的形式会造成农民很难支付还款,农村经济增长受到高资本低回报的影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3农村经济发展中采用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与现代的金融资本不匹配
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体系资本不完善,制约了获得资本的方式。同时,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无法支撑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体系。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转移非农业生产。农业剩余劳动力只是暂时地离开农村,他们对小农经济仍然存在一定的依赖,把很多希望都寄托在农村土地上。农户的非农收入需要进行有效的补充,不能替代农业收入,缺少现代的资本支撑使小农经济的简单生产得到全面扩张。现在的商业金融机构很难为小农经济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一改传统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金融业应将金融服务拓展到低碳经济的各个层面,要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低碳保险、低碳证券等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支持企业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同时还要为企业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金融帮助。发展低碳经济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既要发挥好大中企业的作用,也更要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农户等众多草根经济体的作用。当前制约中国草根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是融资难问题,解决融资难的主要措施是大力建设与发展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低碳农村金融制度的内涵
低碳经济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由欧洲国家提出的,他们在《绿色的春天》一书中呼吁人类的发展应该由原来工业化时期的高碳经济向后工业化时代的低碳经济转变。
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是―个新生事物,我们把碳金融分解为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低碳,一个是金融。实际上碳金融就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融合。如果中国掌握了碳金融的发展主导权,我们国家有可能在全球产业分工和金融分工的舞台上实现双赢。碳金融既是实体经济也是虚拟经济的结合点,所以碳金融在促进金融市场深化的同时,也促进了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中国可能会向3E模式发展,所谓3E指的是经济、环境和能源。以往的经济模式都是单一的,就是经济增长,后工业国家中各个国家都要向3E转型。
低碳农村金融制度的内涵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低碳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金融企业管理制度;三是低碳化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生态:四是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符合我国三农实际情况的低碳农村金融政策。
二、碳金融对我国农村经济转型意义重大
中国的碳减排量占全球市场的三分之一,居世界第二,建立中国的碳金融体系已迫在眉睫。低碳经济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需求,同时也为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
1、发展低碳经济。农村金融大有可为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绿色信贷”来大力促进农村低碳经济发展,比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几年前就加入了支持低碳经济的行列,发放可再生能源贷款,向节能减排实行倾斜贷款,重点扶持环保项目等等。另外,银行可以创新引领“低碳金融”新风尚,比如目前多家银行已推出低碳信用卡,每笔刷卡都产生减排效应,采用电子化账单,减少了纸质账单在制作和邮寄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碳排放,还为持卡人测算自身碳排放量、购买碳减排量提供了便利。
2、碳金融有利于优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结构
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创新的载体,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结构、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水平。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客观上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
三、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
近年来,农村金融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即在农村地区营业的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九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力图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加快构建之中。此外,民间金融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主要特征为:一是分散,单笔的额度小;二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借款人详细的资信状况;三是家庭资产的变现能力不足,农户所拥有的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牲畜以及农机具资产很难变现和扭转,导致信贷需求缺乏有效第二保障。上述需求特征直接导致农村两高一低,交易成本和系统性风险高、回报低。对网点相对有限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抵抗风险能力较差,农村金融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都比较高,所以成本高,风险难以有效防控,导致农村金融业务的总体回报率比较低。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的困境不是单个金融机构能够解决的,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加以解决。
四、当前农村金融面临的低碳困境
1、我国的碳金融制度不完善,碳金融体系及相关配套措施发展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金融业的碳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类“绿色信贷”业务,CDM项目建设才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金融体系不健全,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尚不熟悉。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不仅会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还会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目前,除了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之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足。目前中国的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碳绿色信贷尽管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在障碍,绿色信贷的标准现在还比较容易混淆,没有统一的界定。各家金融机构也缺乏具体的信贷工作制度,缺乏环境评价标准,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专门机构。
2、低碳项目所带来的环境贡献无法外化为经济效益
在现有财务监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下,无法体现可再生性能源等低碳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可再生性能源项目的投产所带来的减排效应、环境保护效应无法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众所周知,以风电、光电、生物质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是人类社会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轻对化石燃料需求与依赖、降低一次能源生产环节碳排放总量的主要手段。但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和电网现状等客观因素所限,上述形式投资项目的收益表现无法与传统煤电、气电相比。尽管不同国家都有政策扶持,但其在项目融资等环节的确有着先天的劣势,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
3、农村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关注优先于社会效益
我国目前已经完成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整体改制工作,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引下,年初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国家重点扶植产业发放了千亿数量级的贷款,为经济发
展注入了流动性资金,其投向选择也体现了国家统筹的总体意志。但需要关注的是,在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农村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对企业实现利润的双重压力,使得低碳经济相关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债权融资环境。
4、农村金融机构的着力点不明确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很清楚,农民拿着土地承包地去抵押,有多少金融机构愿意接受。现在国内正在对这方面进行探索,比如辽宁有的地方拿着土地抵押,一亩地就抵三百元,实际上是拿土地的收益作抵押。虽然我们在探索,也在探索中形成共识。但是在短期之内,希望通过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来解决农民贷款难是不现实的。
第二,金融机构没有放贷的内部冲动。从目前的经济现状来看,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是7.4%(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去年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数据得出),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大企业的贷款不良率是1.15%,中小企业的不良率是4.5%,这说明我国农业涉农贷款不良率的比例太大。如果发放一百元的贷款,有7.4元可能收不回来,那利息就更难回收了。如果把现在的综合损失率放在8%,那收回来的利息是7.3元多,如果我们不计算资金成本的话,正好可以覆盖7.496的损失部分。这就表明,要使金融机构愿意放贷,就必须有人把这个损失填补起来,那就只能依靠财税政策。如果我我们加大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那每个机构都会愿意去放贷。
5、收益的最大获得者并非代价的最大承担者
例如,一个污染企业在农村办了厂,企业所有者和地方政府都从厂房开办中得到了收益,但是污染却由全社会承担,尤其是厂房所在区域的居民。因此,要让收益的获得者承担最终代价,才能有效遏制污染。这个机制体现在生态农业上就是让创造了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获得更多的收益。
五、构建基于低碳经济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具体途径
1、开拓多类型的低碳融资渠道和方式
发展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应拓宽融资方式,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作用。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除充分利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外,还要探索利用证券市场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融资问题,探索发展农业生产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解决农村低碳科技投入中的风险资金问题。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最广泛活跃的群体,必将成为我国低碳经济的主体。因此,抓住低碳经济市场主体,也就抓住了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两大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也就抓住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2、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促进低碳订单农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开展与订单农业相结合的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要加快发展农产品的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的新品种,完善市场的品种结构,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发展以低碳订单农业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3、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碳金融的发展
现在国内有关的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碳金融参与主体的权利保护和义务约束也缺乏相应的准则。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碳金融的发展,必然影响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同时会进一步制约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要制定和完善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操作办法,用法律法规来保障这个市场的规范化。
4、放手发展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完善小额贷款服务机制
现在的农村金融体系就好像是―个人只有主动脉,而没有毛细血管,因此金融血液输送不到小型、微型的金融服务上去。第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为小企业、个体户们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金融体系。所以,今年金融产业的发展和改革,应该把建立区域型小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重点。现在中国大型的商业银行状况比较好,也已经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调整的改革。但是除了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中小型银行或者专门为小企业、个体户、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明显滞后,在银行结构里面成为―个突出的薄弱环节。
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有所差异,贫困农区以政策性金融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传统农区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大力发展互助金融;发展地区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小型商业性农村机构;现代农区以商业性金融为主。
5、政策激励商业金融发展涉农低碳业务
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给予涉农金融业务补助,让商业金融机构主动拓展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可以对部分涉农业务少征营业税,借鉴法国的经验,对优惠贷款利率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建立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降低金融机构的成本。提高支农收益,增强金融初构开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
经过调研,目前很多地方额度在1-10万的微小贷款,其基本运营平均成本大体是7%,融资成本5%~6%,加起来总体成本是11%,因此贷款利率在12%之上才有利润。目前中国微小贷款利率在12%~18%。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运营中长期出现的亏损困境,政府应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印尼的经验是,印尼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净损失,在核销的时候政府补贴70%,机构只要承担30%。
6、发行碳债券是金融创新支撑低碳经济的最佳突破口
“普惠金融”旨在合理分配经济资源,缩短贫富差距,持续发展经济。至2005年联合国在“国际小额信贷年”提出“普惠金融”概念以来,我国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越来越重视,2015 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金融供给不平衡、金融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本文将重点从金融供需角度分析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普惠金融体系概述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是联合国率先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明确提出的,其基本含义为:能够全方位地、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小额信贷创始人・尤努斯曾提出:信贷权属于人权,即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金融服务。国内外学者也一直认为,发展普惠金融,可以促进金融服务和经济更快更公平地增长。
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焦瑾璞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普惠金融体系是微型金融体系和小额信贷体系的发展与延伸,该体系建立的理念是要让穷人和弱势群体平等地享有金融服务。在我国,所有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所构成的金融体系即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村镇银行、国有银行、农信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券商、金融租赁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结构;P2P、互联网银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黔东南州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黔东南州是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地处云贵高原向湘桂丘陵盆地过渡地带,总面积30337平方公里,辖有1市15个县,共有116个乡、90个镇、5个街道办事处、3550个行政村,总人口四百万。根据调研数据,笔者认为,黔东南州普惠金融发展缓慢主要因素是金融供给不均衡、金融有效需要求不足造成的。下文将从供需层面进行深人剖析。
1.供给层面分析
(1)农村金融体系单一、网点少。目前黔东南州主要有国有四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农发行、村镇银行、贵阳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但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几乎没有网点,农业银行的支农主力军地位已经消失,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仍然是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在农村乡镇没有新型农村机构,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还仅仅局限于县城。在行政村仍无网点,完全无法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具体网点个数、在册人员数量见表。
表 2014年黔东南州银行业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单位:家、人)
资料来源:黔东南州银监分局
(2)金融产品种类少、缺乏金融产品创新。目前黔东南州的农村金融机构现下金融服务有存、贷、转账、汇兑等业务,但缺乏针对农村地区诸如理财产品、保险等类型的金融产品;线上产品诸如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由于操作复杂加之农户普遍文化水平低,造成农户使用困难。另外,农村金融发展不够健全,农村可抵押财产极为有限,使多数农户被拒之门外。
2.需求层面分析
笔者认为,金融有效需求不足是阻碍普惠金融发展的又一重大因素。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位置、传统观念等原因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具体原因如下:一是传统消费观念导致对现代金融排斥。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普遍教育程度不高,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他们更倾向于民间借贷,或者在物理网点办理金融业务,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陌生并且排斥。二是农村经济欠发达导致部分金融需求被弱化。以黔东南州为例,受自然条件影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很难找到好的投资项目,并且少有的农业经营主体较为分散, 现代化生产水平普遍不高,规模小,大大消减了多金融的需求。三是信息闭塞,金融知识普及率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生活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加之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导致大部分农民缺乏金融知识,对金融服务和产品不了解,无法提出有效的金融需求。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村金融需求具有服务主体多、需求额度较小、具有季节性等特点。对金融机构的调丝杉,大多数金融机构受逆向选择的影响,有忽视和弱化农民金融需求的倾向。
三、国外普惠金融发展成功的实践经验
国外普惠金融发展成功的实践经验较多,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巴西的无网点银行、美国的社区银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银行等,本文主要借鉴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的运作模式。
1976年,・尤努斯对某乡村对42名最穷的农户进行每人贷款27美元的小额信贷实验,随后建立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运用“团结小组”、“中心会议”等运作模式,拥有650万客户,2226个分支机构,还款率高达98.89%,资产质量良好,成为世界上运作最成功的一家银行。格莱珉银行创建的理念是帮助有信用的穷人、弱势群体,鼓励他们通过借贷用于投资收益性项目,从而脱离贫困。格莱珉银行的成功运作模式证明,贫困农民对金融有需求,穷人有能力承担小额信贷的高利率、有良好的还款信誉。格莱珉银行成功因素可归纳为七个方面:一是建立贷款者主动还款的激励机制。给予有信用的贷款者以正向的激励,即给予他们更多的贷款机会和更大的贷款额度。二是小额、分期多次偿还、短期的高时间成本机制,保证目标对象不偏移。三是创造有利于接近客户和有利于信息对称的业务拓展机制。四是把“参与式”的思路定义为普惠金融业务的拓展支点,帮助客户寻找创收途径,提供技术信息。五是利率商业化,以满足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六是运用小组联保结合借贷信息公开的模式,大大降低借款者的违约风险。七是普惠金融的信用文化建设需要政府的介入参加,培养全社会良好的金融环境。
四、进一步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对策建议
借鉴国外普惠金融发展成功的实践经验,结合黔东南州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提出进一步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对策建议。
1.提升金融机构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对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员工的专业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提升员工的业务知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升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把“参与式”的思路引入普惠金融发展中,工作人员提供技术信息,帮助客户寻找创收途径,把金融机构与贷款客户的关系提升到更深层次的、具有社会性的互助发展关系,如此,农民可以摆脱贫困,金融机构也将获得高额利润。
2.加大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
开展现有普惠金融从业人员的提升计划和培训,各普惠金融体系工作人员应走进农村,了解农民的诉求,将金融知识普及到每个乡村、每个村民,把小额信贷的发放过程变成一个教育和培训的过程。由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与各院校共建教育实践平台,针对不同专题印制教育读本,开设示范课程,并纳入学生教育课程中,从根本上解放农民的传统思想,帮助他们寻找更多的投资项目,促进农民对金融的需求,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发展小组联保模式,放款抵押条件
近年来,我国逐步推进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但正规金融机构仍然会把无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排除在外。因此,可以运用小组联保的机制替代“抵押物”。小组联保是由贷款者自愿组成一个5人小组,小组成员要对本组内其他成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起到抵押物的作用,缓解抵押不足、贷款难之急。
4.统一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金融服务法律法规
信用是金融的基石。普惠金融的信用文化建设需要政府参与,培养全社会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设立社会信用评分系统,将日常行为整合纳入信用评分系统,利用大数据重塑社会信用基础,以节约金融机构对客户信用评价上浪费的资源,并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还需要完善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一方面防止农民通过骗贷等非法手段获取信贷资金,另一方面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欺诈、诱导,利用法律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5.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需求不断增加,不再只满足于传统的存、贷、转款业务,对理财、保险、等业务的需要也在增长,因此,应加快业务开拓步伐,支持“三农”的零售银行定位,加大网点建设,发挥普惠金融深入农村的优势,增强在农村地区的存贷、汇兑和支付服务等功能,增强其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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