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08: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安企业;风险
1税务风险管理定义及必要性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安排,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它不仅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现金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2建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陷分析
2.1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2.2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税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有些企业从投标决策阶段就没有或者很少思考税务因素,日常项目管理时税务风险意识淡漠,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想方设法少纳税、晚纳税,殊不知这样可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建安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小利益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3忽视纳税风险控制。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重点关注的都是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方面的指标,税务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较为单薄,直到国税发【2009】90号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实行)》才在此方面作出补充。在这样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下,许多建安企业忽视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
2.4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建安企业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往往采取兼任的方式。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日常管理和核算已经应接不暇,面对我国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不断变化更是力不从心,更说不上税法的精准把握了。如对于设备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明确,如果不注重钻研这些细节的变化,就很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如前文所述,许多建安企业往往忽视纳税风险控制,内控体系并没有在此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整个环节的控制措施,使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能够对税法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如建安企业广泛设立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需要规范的税务登记管理和日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将其纳入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控制整体的税务风险。3.2提高税务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知识的更新,以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面对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应在规范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积极申请查账征收,并确定在工程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而不是完全听由税务机关征收。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完善,加强企业的税收管理及防范税务风险就越来越重要。税务风险的管理是税务管理者通过分析企业的税务状况,制定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减小税务风险。从全国的税务管理来看,烟草行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仍然比较低,提高烟草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仍需要提升。
一、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内涵及意义
(一)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
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是降低烟草企业税务风险,推动企业发展的,烟草商业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税务风险的管理,以达到税收收益的最大化,使得企业的税收损失最小,通过对造成税务风险的因素加以分析,努力排除风险因素,降低税务风险的影响。
(二)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义
为了促进烟草商业企业的发展,加强对其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能够将烟草商业企业的税务风险落实在公司的各个层面上,从根本上识别出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加强税务风险的评估和税企的交流,可以避免因逃税漏税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也是促进烟草企业在新时期中保持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策略。
二、烟草商业企业存在税务风险的成因
(一)烟草商业企业在新时期承受的内部风险
1、部分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不够在一些烟草商业企业中,由于部分分管领导对相关的税法知识的不了解,不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内容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使得企业在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上不高,在税务风险发生时,不能有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抵御企业税务风险;各业务部门税务知识匮乏,导致在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时不考虑税务因素,从而产生税务风险。2、烟草商业企业缺乏系统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烟草商业企业的财务部门一般设置部门领导、会计核算、出纳等岗位,税务相关业务由其中一名会计负责,而税务风险存在于烟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凭借个人之力总会有疏忽,往往是出现问题时才去补救,缺乏系统的税务风险评价体系,在内部控制、内部自查方面有待加强。这就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害。3、烟草商业企业税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在多数的烟草商业企业中,税务工作不是由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来担当,而是统一由会计或者出纳来完成,受专业能力的限制,由会计或者出纳来完成时,由于其不能够熟练的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不能够及时的足额的计提和缴纳税务,很容易从客观上造成偷税、漏税的问题。
(二)烟草商业企业在新时期承受的外部风险
1、税收政策层次多、时效短现阶段我国是经济转型的新时期,税收政策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以满足我国的宏观调控,这就导致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很短暂,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其次是税收政策由我国多部门联合颁布,这就导致不同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模糊的界定,这也在客观上给企业增加了税务风险。2、税企政策信息不对称现阶段,我国的税务政策在相关部门的联合修订下,可以说是很到位,但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识,增加了企业对税收政策认识的片面,同时一些非公开行的税收政策也从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不同的税务机关通过增加税收征管,稽查力度来减缓税收收入增长的压力,造成核税口径不同,使得企业大大的增加了税收风险的危险。
三、烟草商业企业在新时期加强税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在新时期内,烟草商业企业为了避免税务风险的危害,努力的把税务风险控制在最小、可控的范围内,必须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来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烟草商业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烟草商业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载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领导,遵守税务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诚信纳税的理念,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的遵循税收风险管理防范规定,加强对员工自觉纳税的意识,同时应该设立专门税务管理岗位,健全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申报、各项税费的足额缴纳,避免逃税漏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承受范围,其次是设立税务管理员,负责相关部门的税务管理工作,防范企业的自身税务风险和客商转嫁税务风险。
(二)完善烟草商业企业控制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烟草商业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模式、管理结构和业务特点,以防范税务风险,增强税务风险的有效监督性,在符合自身企业成本效益、实用性的原则下,建立烟草商业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内控值,通过建立健全控制体系,抓住关键控制点及直观的生产经营理念来有效地反映出企业的采购、销售、资产管理、投资模式、会计审核等各个环节,切实的保证内控体系能够对涉税事项的全面覆盖,以降低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加强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评估
烟草商业企业在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上应该加以识别和凭借,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务风险,应该及时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分析企业税务风险的来源,通过邀请相关的税务机关进行评估,提高评估质量,提高抵御税务风险的准确性,同时可以通过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的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确保税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提高烟草商业企业税务人员专业素质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2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一)房地产无序开发促进实施土地增值税条例
由于房地产的无序开发,土地资源不断流失,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在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做出乱占耕地等不良行为,这大大浪费土地资源,导致房地产用地总量失去管控,炒房现象严重。土地资源的不断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阻碍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脚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控制房地产用地总量,我国实施土地增值税条例,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操作程序越来越复杂,税负逐渐增加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并且在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税额中,土地增值税占了很大的比例。土地增值税税负比较重,核算非常复杂并且有很长的清算周期,其操作起来有较高的难度,除了要有各种专业的人一起合作,还要消耗非常大的财力物力;与此同时,土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资源,所以严格的土地供给制度促使土地资源变得稀缺。自2007年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清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以前相比,大大强化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从2008年到2013年,土地增值税税额逐年上升,毫无疑问,这说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压力不断大幅增加,使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减少。
(三)涉税风险和监管力度不断变强
房地产市场不断飞速发展,为了抑制投资过热和房价暴涨等问题,国家逐渐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各地政府对房地产增值税税收的管控力度不断加强,使得房地产企业外部环境的确定性不断下降,涉税风险越来越明显。数据显示,近些年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断增加,全国土地增值税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例不断加大,税务单位也不断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的监管力度。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
(一)确立风险评估指标
要?Ψ康夭?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进行风险分析,需要确立一个具体的评估指标。本文以土地增值税税负率为风险评估指标来评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等于土地增值税税额除以利润总额再乘以百分之百,其中土地增值税税额用样本财务报告中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来表示,而利润总额是从利润表中得出的利润总和。
(二)选取样本数据
本文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标准,选择142家房地产企业,除去数据不够完善、利润总额小于零或者资产负债率大于一的企业,最终以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企业来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的样本。收集样本三年的财务年度报告,根据税务风险的评估指标,从财务年度报告中获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数据,再结合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计算方式,得出各个样本企业的税负差异率来评估风险。
(三)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
倘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那么可以说明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比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低,由此可以判断企业可能有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该房地产企业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错误的;其次,税务部门发现了该公司运用了不够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最后一点是极有可能由于该房地产企业不遵守税收法规,从而被罚款、要求补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面临非常高的信誉受损风险。
与此同时,还可以统计处于税差异率区间上的房地产企业所占样本的多少来更深入分析整个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代表该房地产企业有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可能存在有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有些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在零以上,这说明该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水平处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水平之上,这其中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从2013年的得出的数据来看,该年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远远低于以前,这表明税收负担风险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的途径探讨
(一)提高风险筹划意识
土地增值税有周期长、先预征后清算的特点,并且大多数税收政策还不能精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很难被掌握。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的关键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风险筹划意识。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房地产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正确认识税务风险,树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筹划观念,同时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能力、筹划能力、预测宏观经济环境能力以及分析能力等等。第二,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职员应该时刻把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所在的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来紧跟国家税收政策的步伐,主动去维护本企业的信誉,保证本企业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与税务机构保持高度的联系
房地产企业应该主动自觉与税务机构进行沟通,定期与当地税务机构联系。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的职员要积极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纳税人形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工作,迎合税务机构的发展要求,这将为房地产企业获得和掌握税收信息和材料提供极大的便利。因为房地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有时会在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等推出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条例规定,或者税收的优惠政策,而房地产企业如果不能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联系的话,就很难及时把握这些重要的信息。当税收政策被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职员应该积极主动去税务机构咨询了解企业可能面临的状况、风险等等;此外要积极去与税务机构协调,争取能够在最合适的时间点上使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优化升级筹划方案,努力达成预想的目标。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需要掌握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例,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不断强化,加强内部审计力度,确保清算完毕。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关键词: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性 风险
引言
随着财税[2009]59号文件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即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出台,企业重组业务中的涉税处理困惑变得明朗起来。文章认为,在实践中,企业重组所得税涉税处理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由于其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这一诱惑被很多纳税人误用,纳税人对免税条款中的免税条件的理解和运用以及立法意图还存在一些偏差,导致纳税实践中由于想套用特殊性重组条款而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进行深度解析,以降低企业重组事项的涉税风险。
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分析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次在税法中清晰地对企业重组的定义和范围做出了界定。把企业重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区别,包括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类型的重组方式,这六种重组交易方式的发生通常会引起企业法律结构的变化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
(一)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
1.重大债务重组延期纳税的适用性。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当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时,是否当期一次性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取决于债务重组交易事项是否取得了重大重组收益。是否属于重大债务重组收益由债务重组收益额与企业重组当年全部纳税收益的占比决定,收益用应纳税所得额表示。只有当债务重组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时,视为重大重组收益。该重组收益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即在5个纳税年度内,将债务重组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匀分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可以获得重大债务重组收益递延税款好处的条件。使企业提前预知该收益对未来企业整体现金流的影响,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合理裁量,消除了征收灰色地带。
2.债权转股权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债转股事项,对于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有关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即承接的股权投资的税基不能抬高。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
企业发生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业务,被收购方要想获得不确认转让所得的免税重组的好处,根据财税[2009]59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比例限制,即被收购的标的股权或标的资产在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中的占比不少于75%、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在总交易金额中的占比不低于85%;由于转让方没有确认转让收益,因此收购方不能提高计税基础,即收购方不调整税基。
此条款强调了被收购方获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是免税的,但同时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六)中的规定,如果存在非股权支付,该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
只有当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或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不支付对价的,才适用免税合并,具体处理原则为: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原有计税基础就是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由合并企业限额弥补,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不是报表亏损,而是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对于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合并企业股权,其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样,免税合并专指获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是免税的,如果存在非股权支付,该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
免税企业分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得改变原来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同时是分立企业的股东,其在分立企业的股权按其在被分立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具体涉税处理原则为:
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原有计税基础就是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弥补限额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样,免税分立仅指获得的股权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分析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司法指针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中要求重组企业从多个方面来说明其重组活动所具有的合理商业目的。重组企业详细说明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重组活动行为的目的进行判断,确定重组活动是以正当的生产要素、权益关系、产业链条的重新组合和配置为主要目标,还是以消极的规避纳税义务为目标。如果是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标,那么税务机关将不允许重组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企业重组商业目的的主观性比较强,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和企业的理解产生偏差,所以在报送相关资料时,企业重组的商业理由一定要慎重、详尽地向税务部门阐明,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承受额外的税务风险。
(二)收购重组强调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标的资产或标的股权应符合规定比例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收购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要求收购资产和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总资产和总股权75%,而且要求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交易金额的85%,合并重组和分立重组没有强调资产和股权的占比,但仍然要求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交易金额的85%。在重组交易中,如果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中现金占比较大或全部是现金,那么被收购方就有拥足够的资金进行纳税,这样就没有必要给予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所以,企业在选择支付对价的方式时,应对其股权支付比例和非股权支付比例进行合理地匹配。例如,A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2012年9月1日将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库存商品转让给B企业,B企业支付了对价(其中以股权支付1900万,以债券支付200万),判断A企业是否适用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2100/2500=84%,得到B企业资产的收购比例高于A企业总资产的75%;1900/2100=90.9%,得到B企业股权支付额高于支付总额的85%。在其他条件也符合免税重组的前提下,则可认定为特殊性税务重组。
另外,被收购的资产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否则即使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达到75%的比例,也不应当视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于“实质经营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对此明确规定“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同时应注意,财税[2009]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方设置了诸多限制性条件,例如,如果重组一方转让的资产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的,则其获得的股权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应以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确定。类似的条件设置使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般处理原则就变为被重组方不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重组方就只能承接被重组方的原有税基,不得提高获得的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
(三)对企业的经营连续性要求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里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开始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企业经营业务的连续性。例如,A公司是一家超市,B公司购买A公司全部资产后,将超市停业改为房地产经营业务,这种情形就不符合经营连续性原则,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对企业的权益连续性要求
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反避税条款,如果允许取得股份支付的股东马上将取得的股份变现,实际上等于将被收购资产立即变现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拥有必要的资金进行纳税,因此没有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要。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如果企业实质性经营活动改变或股东变化等主要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再符合原来确定条件的,应在情况变化后60日内,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即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损失或收益,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重组后的企业在11个月的第29天卖掉股权和12个月的第一天卖掉股权,都有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税务处理。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将“原主要股东”明确为“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特殊性重组申报双方需备案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条件的,重组各方均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重组企业连同对方企业一定要注意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以避免不符合规定处理所产生的税务风险,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结论
在企业重组中由于存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使得企业依存不同的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计税依据有所不同,从而可能形成延期纳税和不纳税。但由于企业重组的形式多样,重组过程复杂,实现方式也不一而足,所以,在具体实务中,要注意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满足的条件,尤其掌握并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控制税务风险,合理节税,有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发展方式转变,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红萍.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J].财务与会计,2011(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2009-5-1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R].2010
4.陈延荣,尹磊.资产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J].财政监督,2009(24)
5.武娟.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法解析[J].企业研究,2010(16)
6.张海鹏.浅析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政策[J].经济论坛,2010(3)
7.郭小东.资产收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涉外税务,2010(11)
2013年9月1日,国税局的第40号公告出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将税务政策从“税务审批”调整为“税务备案”,这种调整一方面提高了对外付汇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没有了税务机关的把关,非居民企业和境内支付外汇的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因此本文主要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实施源泉扣缴的征收政策、居民企业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以及需要关注的一些风险点进行梳理,以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源泉扣缴的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有关。
这一类主要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在中国境内提供工程和劳务服务等;对于这一类的非居民企业,目前主要适用“核定征税”的方式。
这里提出的“核定征税”是按照收入总额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再按照25%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
第一,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方按照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服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服务费的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和特许权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对比
(一)非居民企业的服务收入
目前,非居民企业常见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设计服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培训服务收入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认税收管辖权。因此劳务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以享受税收协议的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构成常设机构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服务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因此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按照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取得的劳务收入仅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得出结论: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收入的税负重于劳务收入。
三、税务风险分析和规避措施
向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个是收款方――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另一个是付款方――境内的企业。因此再谈到税务风险时,也要区分对待,一种是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而言,另一种是针对境内企业而言。
(一)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税务风险
第一,谖袷杖氡凰拔窕关认定为特许权收入的风险。下面我们先列举几个企业混淆劳务收入与特许权收入的例子:
例1:境内A公司向境外的B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用以购买专用技术;同时境外B公司又派遣工作人员到中国境内,对境内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以及人员的培训,并收取服务费用20万美元,且境外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常设机构”的要求(境外B公司所在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A公司认为支付给境外B公司的20万美元的服务费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用,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提出:根据国税〔2009〕50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向境内企业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指导或人员培训等服务,无论是单独收取服务费用还是放在技术价款中一并收取,均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要求补缴了上述20万美元服务费用相应的税款。
例2:境内A企业与境外某明星经o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该境外的经纪公司负责代言广告的拍摄工作。境内A企业认为该境外经纪公司的所得为劳务所得,且发生在境外,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经过判定,确认该代言不仅包括广告拍摄的劳务部分,而且还约定了境内A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明星的个人肖像,并为此规定了限制性条款,以保证其代言的专有、独特和排他性。因此需要将代言收入合理划分为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所得。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总结,我们先要把这两种所得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准确的区分:一是特许权所得,实质是某项资产的占有而获得的收益。表现形式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专有技术收入。二是服务所得,实质是为他人提供某项服务,表现形式有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咨询费、演出劳务等。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我们要按照业务的实质去进行判定所得的性质;其次我们需要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对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要素进行准确详细地描述,避免出现描述不清的情况;最后,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尤其是不能准确把握的问题。
第二,税企之间关于劳务发生地判定的争议。依据国际税收协定中“劳务收入”的属地性原则,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应当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劳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合理划分其境内、境外的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变,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劳务具体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来划分境内、外的收入,是较难确定的。因此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劳务人员名册、工作时间、工作量、成本费用等相关真实的证明材料,用于合理划分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劳务收入全部认定为境内收入,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第三,非居民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利润的征税权。通常情况下,其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以及作业场所。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大陆签订了税收协定,且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合同利润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则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是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判定:其一,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等,在境内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其二,非居民企业派出的雇员到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如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则构成常设机构。二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仅因为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常设机构”判定问题是极易出现税企争议的地方,尤其是在境内工作时间的判定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境内企业需要保留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在争议中占据优势地位。例如保留境外来华工作人员的护照出入境的记录,在境内公司工作的考勤记录,在华期间的住宿单据等证明材料。
(二)针对境内付汇企业的税务风险
第一,境内企业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作为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依据我国的现行税收政策,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双方的书面合同、银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付款通知单或者发票等相关资料,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境内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签订付款协议时,需要约定在境外企业提供付款通知单或形式发票后予以付汇,避免出现付汇后,境外企业拒绝提供形式发票的情况,导致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够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二,包税条款下,由境内公司承担的税款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以外国企业为纳税人,以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税收条款如何表述,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负税人,因此代扣非居民企业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税金与公司的收入并无相关性,所以不能作为公司的合法税金在税前扣除。因此包税条款下,约定由境内的付汇机构来承担相关的税费,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负担的税费部分无法税前扣除,从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境内公司应当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境外机构自行承担税款。如果境外机构出于对中国税制的不了解,而拒绝签订承担税款的税收条款,那么可以要求境外单位提供的形式发票金额为包含代缴税款的总金额,这样可以凭借含税的形式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第三,涉税备案的风险。根据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的第40号公告,境内支付或个人向境外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外汇资金的税务备案。
针对以上涉税备案事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付款不需要进行事前备案,但需要按时完税。部分企业未能正确地理解2013年的“40号公告”的文件内容,误以为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支付不需要扣缴税款,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二是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外汇支付的事前备案,将一笔5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汇款支出拆分为几笔,分次支付,这种情况也是税务局稽点关注的工作内容,极易导致税务风险。
因此境内企业一定要正确理解文件内容,不抱有侥幸心理,按照规定做好境外付汇的备案和完税工作。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意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一)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虽然建筑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建筑施工企业也随着增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也就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些方面上要通过降低利润空间来得到建筑项目工程,这也就导致施工企业的利润减少。施工企业受到利益的驱使,其纳税观念淡薄,缺乏纳税的积极性,因此税务风险的防范观念更加淡薄。一些施工企业甚至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税务风险防范机制,但是其机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使税收管理得不到系统和正规的管理;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设立了税务管理部门,但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另外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或建立了风险管理机制没有系统专门的管理,以及管理人员技能上的缺失,这些原因使得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机制不仅只是对税务的管理,还应该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其中税务风险的防范是以预防为主,因此施工企业因应该建立一个风险预警系统。就目前施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说,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对税务的风险识别以及税务风险分析就不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也不能做出相应的措施去解决。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不仅能及时发现风险,还能在企业进行投标之前对该工程进行风险评估,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措施去补救,这对施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使企业能够有效预防税务风险,并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能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税务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税务风险管理监督的主要部门是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一些建筑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机制并不完善,使得其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审计人员的职能也不能正常发挥,审计权力的行使也缺乏依据。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繁多,但是其只重视财务和管理等方面,忽视税务管理,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税务进行检查时,审计人员并没有深入,只是将其敷衍了事,应付检查部门,使检查过关就是他们的目的。审计人员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也没有重视其中的经验,使其在税务管理中缺乏有效的意见,并且在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时,没有提出有效建议和防范措施。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增强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要想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施工企业就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并将税务风险管理知识向企业员工普及,使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增强,才能有利于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企业应该增加对员工税务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或者让专业人员开讲座让员工了解税务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重要性。施工企业在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时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之后的税务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管理者在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时要起到带头作用,并且利用手中的权力将税务文化引入企业文化建设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通过对税务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以及开展相应的讲座,来增强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二)建立税务管理机制进行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是在税务管理机制下进行的,所以企业要建立税务管理机制来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另外企业要在税务管理机制下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切实将税务中的责任落??到部门的每个员工身上。因为企业税务问题较为复杂和繁多,所以企业还要配置专业技能强和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人员来对整个部门进行管理,并对企业中的税务工作进行指导,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工作,才能有效地防范建筑施工中的税务风险。从这里就能看出建筑企业建立税务管理机制的作用了。只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税务管理机制,使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
上文就已经提到当前的建筑企业缺少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企业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性。因此企业首先应该重视税务风险预警的作用,并且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健全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仅可以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还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减轻风险所带来的伤害。在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企业项目特点和行业风险等,还有在评估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要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并且在风险发生后,要有相关的解决措施来降低该风险为公司带来的损害。
(四)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
企业在建立好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之后,为了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切实保证责任的落实。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对于税务风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发现,工作人员将其及时解决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并且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要想监督的力度加强就需要企业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税务工作中的环节进行监督,还要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在监督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企业要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并且对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都要提高,在税务检查部门检查完后,要学习其中的经验,发现自身税务风险防范中的不足,并且能为税务风险的管理提出有效的建议,这不仅能促进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还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173-01
1引言
笔者所在的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施工类企业性质。笔者作为该企业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施工企业承包经营面临的风险颇多,尤其是我国税收政策体系愈来愈复杂,使得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风险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事实上,我国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很多,其中的税务风险在我国税收政策日益复杂化和完善化的背景之下,显得更为重要。由于税务风险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具有更大的难度。笔者作为施工企业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认为我们应该对施工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并在认真做好财务分析的基础之上,帮助施工企业做好各种税收风险的防范工作,从而做好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2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具体的涉税行为中,由于未能够真正遵循有关税务法规而使得企业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财物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的总称。施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是企业经营行为与相关税法不相一致的具体表现。那么,施工企业应该对这些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工作,以期达到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即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就是要达到使企业的各项行为符合相关税法的具体规定。那么,施工企业的税收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呢?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的税收风险是内部因素,外部因素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内部因素来说,施工企业的内部高层管理者对于相关税收政策不尽了解,也不够重视,导致了领导者税务意识较为淡薄,从而使得施工企业面临了更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外部因素而言,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相关税务政策了解不够充分,使得企业面临了较大的税务风险隐患。此外,不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缺乏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差以及纳税人员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都会使得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上升。事实上,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尽可能的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之下来合理规避纳税风险,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顺利发展。
3加强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有营业税、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但是,由于我国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不够到位,使得我国施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具有较多问题和缺陷。具体而言,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许多施工企业忽视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有些施工企业往往使用兼任的税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使得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加大。那么,施工企业该如何来有效管理和控制好税务风险呢?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施工企业要认识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相关体系的完善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中的重点之一。由于很多施工企业忽略了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使得本应该发挥较大作用的内控体系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那么,施工企业就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内部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建设工作,这将非常有利于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实现施工企业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2)施工企业要随时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时更新税务管理知识,提高相关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充分运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凭借自身较高的税务管理素质来合理规划各项税务工作,使得施工企业的税务规划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并制定合理的商业目标,在保障税务管理方案的科学有效实施的前提之下,有效控制与管理好各个税务风险;
(3)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好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遇到问题和难题尽快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来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遵从成本。鉴于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可以合理规避和化解的,施工企业应该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之下,将税务风险纳入企业整体风险进行规划,设立税务内控组织和人员管理税务风险,做好与税务人员的沟通,搞好和税务管理者的关系,尽可能的提供合理的优化外部环境,加强税企合作,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增强税务风险意识,正确的把握税收政策,实现信息化管理,从而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实现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4基于税务风险的施工企业财务分析
鉴于以上我国施工企业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笔者作为施工企业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认为除了要积极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以外,更要基于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财务分析。一般来说,财务分析是指施工企业等财务分析主体运用各种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使用专门的会计分析方法来系统分析和评价企业财务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财务活动结果,从而为财务计划、决策、监督和控制提供所需财务信息。目前,财务分析的概念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同时,财务分析又是企业进行财务预测的重要前提性条件,又是对过去经营活动的整体总结,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财务分析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出来。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财务分析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惑,即相当多的企业的管理层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而忽视财务分析管理,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存在着较大的认识误区,财务分析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存在一定的问题,财务分析的方法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财务分析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很多财务分析人员对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缺乏必要和足够的了解,容易导致分析时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导致分析结果脱离了实际情况,从而违反财经纪律。由此可见,施工企业的财务分析中存在着这么多的问题,使得财务分析的意义更为凸显出来。一般来说,施工企业财务分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财务分析为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基础的环节的财务控制与监督提供依据,财务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财务分析为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考评和奖罚提供依据,可以帮助施工企业对自身的主要财务指标,采用科学的评价标准和适用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和评判,并借鉴和吸收先进的经验和教训,制订出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的财务分析要包含以下内容,即企业获利能力的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分析,企业筹资和投资能力分析以及企业扩张能力分析。应该来说,施工企业的财务分析是现代企业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可以把它作为现代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突破口,充分发挥好财务分析在支持现代企业管理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真正有效发挥财务分析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那么,施工企业要进行各项财务分析,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分析,成本费用分析,利润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资产管理比率分析,每股收益分析,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分析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并使得财务分析人员结合各自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来进行财务分析,并运用具体的对策来改进施工企业的财务分析状况。具体来说,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实施:首先,施工企业要让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从思想上重视起财务分析,认真了解和运用财务分析的重要作用,把对财务分析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从而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科学的依据。此外,高质量的财务会计资料是保障财务分析效果的基础,因而,施工企业应该进一步拓展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性,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财务分析所依据资料的质量,改进财务分析方法,建立科学的财务分析制度,进一步提高财务分析人员的素质,使得财务分析人员能够使用更为高质量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来提高施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得施工企业能够积极应对各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新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2).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财务活动也面临着相当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获得开展财务活动所需的全部信息,使得其财务活动成果也充满了风险,日益突出的财务风险严重影响着企业的运营。纵观全球范围内每年因财务风险而陷入各种经营危机的大型集团企业给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如日本的山一证券、韩国的韩宝集团、加拿大的伊顿商业集团以及我国的郑百文、银广夏等都因面临严重的财务风险而陷入财务危机。
除财务风险外,企业税务风险问题也成为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法制建设尚待完善,企业在调节财务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做出与税法相悖的行为,既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税务风险。近年来因涉税而导致破产的案例并不鲜见,税务风险激增不仅应受到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还应将税务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之中以便进行系统研究。企业风险中最为常见就是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将这两种风险进行分析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防范,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风险控制体系。
二、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类型及特征
企业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包含资金筹集、投入、耗费、收回、分配等具体活动,由此从资金运动的具体环节角度,可以将企业财务风险分为筹资风险(资金筹集风险)和投资风险(资金投入、耗费和收回风险)两大类。其中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因宏观经济环境和资金供需市场的变化或筹资来源、期限、币种等结构因素而使企业的预期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不确定性。从资金来源角度,筹资风险可分为股权筹资风险(发行股票时因筹资成本、发行数量与时机等因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和债务筹资风险(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而投资风险指的是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因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企业预期财务成果与实际财务结果间存在差异,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有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不同的投资对象面临着不同的投资风险,对内投资风险具体是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的投资不科学合理从而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如流动资产投资风险中的应收账款风险和存货风险。对外投资风险具体是指企业将实物或资金购买有价证券或投资于其他经济组织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被投资方经营不利等原因使得企业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差异的风险,如有价证券风险中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利弊双重性、财务全面性、相对性等显著特征。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含纳税程序风险、纳税申报风险及其他风险。其中纳税程序风险是指企业在纳税程序过程中没有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出现少纳税、应纳未纳税行为从而面临税收罚款、回收滞纳金、刑罚、声誉损害等风险,或是没有准确适用税法,造成多纳税款从而增加企业负担的风险。如税务账务处理风险、未及时办理税前扣除申请及备案风险。纳税申报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少报、多报、不报或不及时报等未正确遵守税法而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除上述风险外,企业还可能面临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整等其他风险。税务风险具有主观性、必然性、日常性等显著特征。
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都是企业经营风险的一种,两者必然具备风险的不确定性这个一般特征,除此之外,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特征一致性还体现在两种风险与两种风险收益的相对性,即依据“风险与收益均衡”规律,企业面临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均衡关系。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最明显的差异则体现在前者有较强的客观性,后者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财务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金运动的必然产物,其风险成因的客观性决定了它的客观存在,而税务风险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和税收行政方面不同主体对税收制度的不同理解,不同主体的主观差异性决定了税务风险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