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5:54:1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的强制作用,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J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垂直绿化就是使用攀缘植物在建筑物的立面进行绿化,包括绿棚、廊架、灯柱、围墙、院门、漏窗、空窗、石坡等建设小品的立面绿化。墙面绿化是垂直绿化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具有吸附、缠绕、卷须等攀缘特性的植物绿化建设墙面的绿化形式。我国古代就有将植物用于亭、廊绿化,后来攀缘植物引向建筑墙面,国内外广泛应用。我国近十几年来,不少城市将墙面绿化列为绿化评比的标准之一。
1、墙面绿化的功能
爬墙植物作用是遮挡太阳辐射和吸收热量。实测表明,墙面有了爬墙的植物,其外表面昼夜平均温度由35.1℃降到30.7℃,相差4.4℃之多;而墙的内表面温度相应由30.0℃降到29.1℃,相差0.9℃。相比之下,外侧无绿化的墙面温度反而较气温高出7.2℃,两者相差约8.8℃。显然,绿化对于墙体温度的影响是很大的。它显著减少了通过外墙和窗洞的传热量,降低了室内内表面温度,改善了室内热舒适性并减少了建筑空调能耗。冬季落叶后,既不影响墙面得到太阳辐射热,同时附着在墙面的枝茎又成为一层保护层,可缩小冬夏两季的温差,还可降低风速,抵御风吹雨打。因此可防止多种气候变化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有效的延长外墙使用寿命。
墙面绿化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可减弱城市噪声。当噪声声波通过浓密的藤叶时,约有26%的声波被吸收掉。攀缘植物的叶片大多有绒毛或凹凸的脉络,能吸附大量的飘尘,起到过滤和净化空气的作用。通过绿叶植物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有藤蔓覆盖的住宅内能获得更多的新鲜空气,对改善城市热岛效应及形成良好的微气候环境很有帮助。大中城市的居住区建筑密集,墙面绿化将在居住环境质量的改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墙面垂直绿化具有很好的观赏性。一般绿化的面积和形状都可人为地控制,还可让绿化整覆建筑或成图案花样覆于墙面。如在墙面或花格上设置花池、盆花等,让其高低错落,还可形成景观。散水种植的爬藤植物可攀藤到六层楼那么高,冬季落叶,开春自绿再生。通过形体与色彩艳丽的植物使线条生硬、质地粗糙、色彩灰暗的建筑材料变得自然柔和,使建筑立面上花繁叶茂,同时增添了建筑物的艺术美,给人们带来了绿叶飘动,好似绿色瀑布倾泻而下,使整个建筑物产生了动感,在功能上与美学上都有其作用。对于公厕、垃圾站等有碍观瞻的建筑进行绿化处理,甚至使其成为装点城市的绿色景观。
如今,国际上流行利用自然中的绿色植物来“砌墙”,即垂直绿化的“理想之墙”。这种“生长着的墙”夏天能吸热,冬天能御寒;如果植物品种选择得当,墙内外几乎四季常青,给人以置身大自然之中的感受。比如:国外一些名镇的房屋攀藤植物几乎遮盖了整个建筑立面,墙面常攀藤月季、庭院白色菊与花菱草,红白黄三色交相辉映,与环境更融洽。
2、墙面绿化的植物材料
我国地大物博,垂直绿化栽种的攀缘植物资源很丰富。这些植物具有栽种管理方便、成活率高、生长快、单位面积绿化多、绿化投资较少等优点。设计外墙面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气候特点选择相应的植物。墙面绿化多选用攀缘植物,其种类按攀缘方式分为:
(1)自身缠绕植物:不具有特殊的攀缘器官,而是依靠植株本身的主茎缠绕在其它植物或物体上生长,这种茎称为缠绕茎。其缠绕方向有向右旋转,如啤酒花、葎草等;有向左旋转,如紫藤、牵牛花等;还有左右旋,缠绕方向多变的植物。
(2)依附攀援植物:具有明显的攀缘器官,利用该器官把自身固定在支持物上向上方或侧方生长,常见的攀缘器官有:
1)吸盘:由枝先端变态而成的吸附器官,顶端生成吸盘状,如爬山虎。
2)倒钩刺:长在植物体表面的向下弯曲的镰刀状逆刺(枝刺或皮刺),将植株体钩附在其它物体上向上攀缘,如藤本月季、葎草等。
3) 吸附根:节上长出许多能分泌胶状物质的气生不定根吸附在其它物体上,如常春藤。
4)卷须:形成卷须的器官不同,有茎(枝)卷须,如葡萄;有叶卷须,如豌豆、铁线莲等。
(3)复式攀缘植物:具有两种以上攀缘方式的植物,如具有缠绕茎又有攀缘器官的葎草。
3 、墙面绿化的种植形式
墙面绿化是一种占地面积少而绿化覆盖面积大的绿化形式,其绿化面积为栽植占地面积的几十倍以上。墙面绿化要根据居住区的自然条件、墙面材料、墙面朝向和建筑高度等选择适宜的植物材料。
1)墙面材料:我国住宅建筑常见的墙面材料多为水泥砂浆墙面或拉毛、清水砖墙及其他涂料墙面等,实践证明,墙面结构越粗糙越有利于攀缘植物的蔓延与生长,反之,植物的生长与攀缘效果较差。为了使植物能附着墙面,可以用木架、金属丝网等辅助,经人工修剪,将植物枝条牵引至木架、金属网上,达到墙面绿化。
2)墙面朝向:一般来说朝南和朝东的墙面光照充足,朝北和朝西的光照较少;有的住宅墙面之间距离较近,光照不足,因此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对光照等生态因子相适合的植物材料。选择时,宜在东西北三个朝向种植常绿树种,在南向墙面种植落叶树种,以利于其在冬季吸收较多的太阳辐射热。因此,在南向,可选择爬山虎、凌霄等;北向可选择常春藤、薛荔、扶芳藤等。在不同地区,适于不同朝向墙面的植物材料不完全相同,要因地制宜选择材料。
3)墙面高度:攀缘植物的攀缘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墙面高度选择适应的植物种类。高大的住宅建筑墙面可选择爬山虎等生长能力强的种类;低矮的墙面,可选择扶芳藤、薛荔、常春藤、络石、凌霄等。适于墙面绿化的材料非常丰富,国外应用的种类较多,如蔷薇,枝叶繁茂且花期长;又如紫藤,种植在低矮建筑墙面或门前,使建筑焕然一新。
4)墙面绿化的种植方法:
a 在传统散水外侧砌0.3~0.4m高砖垅墙,构成种植槽,内填土壤或轻质种植材料,种植攀缘植物;
b 各层圈梁挑出种植槽。
c 墙面挑出种植盆,按设计图案布置,种植图案花卉。
植物的浇灌可分户负责喷洒或设管网喷浇,也可利用屋面储存雨水引浇。
4、建筑墙面绿化对城市发展建设的作用
关键词 :财经法规和会计 职业道德 社会作用 探讨
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会计法》作为发展主体,这是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的一种体系,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以及地方性的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一些授权机构用来制定的,并以此规范整个会计核算实务、会计的一些主体工作等,促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活动,这一体系构成了我国相关会计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纪律与规范。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
在各行各业的发展中,职业道德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在自身职业生涯中一定要遵守的行为准则。相应的会计专业从业人员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财经大权的关键位置,因此,职业道德在整个会计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专项工作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的规则。
现阶段,一些会计人员法律法规观念较为淡薄,在工作过程中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例如造假证、篡改会计数据、逃税等。会计从业人员的执法环境较差,会计监督的程序较弱,单位会计的基础性工作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薄弱,在会计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追究的情况。并且劳动力的市场趋向化有效避免了人们日常职业行为,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必然会带来道德与经济之间的冲突,只有完全弄清楚法与道德之间的社会作用,才能够有效稳定社会秩序,有效保障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断进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作用关系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通常情况下法律与道德都是属于社会范畴之内的问题,并且能够有效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他们在性质与功能以及影响的社会范围与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除此之外,法律具有强制性,一定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其行为。
正因为法律与道德具有上述特点,因此,法律的约束力量要比道德的约束力量强得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违反法律的人深恶痛绝,但对于违背道德的人,却有一些人选择漠视。事实上,强制手段不一定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能够起到约束作用,并且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制裁也不一定要比道德的谴责更有效果。道德与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不一样的,并且属于不一样的范围之内。对于不同的时间与人物来说,其发生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并不是单独有无强制性。法律能够用惩罚的手段来制裁人们的行为,但就这一点来说,法律的确具有其特殊威力,但道德是对人们精神上一种谴责,有时候精神上谴责要比肉体上制裁更让人痛苦,精神折磨比肉体上苦楚更让人难以忍受,道德作为一种精神上约束力,要远远超过法律还有物质上强制作用。
法律与道德相比较,其管辖的范围要更加窄一些,对人们的道德行为标准要更低一些,并且这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的下限内容,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们的社会生活只要不触及道德法律的要求,法律就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并且道德的管辖范围要更为广阔,他对人们的日常行为约束标准也要高得多。因此,一个能够有效遵守社会道德的人,一定不会违法律的。法律并不是天衣无缝的,任何周密的法律条文,事实上都有一些漏洞可钻,并且这也能够被人们利用起来进行斗争,因此,法治是需要道德进行规范的,当人们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法律的可怕时,但不知到犯法是可耻的时候,法律就不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
道德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并且这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力量。道德能够给予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告诉人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人,就算是进行自由活动也不能够超越法纪,就算没有法律的约束,道德的力量也是法律不能够替代的。
当然,法律也同样具有道德不能够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有效加强法律的作用。并且我们一定要意识到,在不断加强法治的时候,还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增强人们的遵守法纪的意识,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的作用。
为了有效规范会计的执业行为,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不断规范会计的工作秩序,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贯彻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改善加强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首先就一定要积极构建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有效监督会计人员执行纪律,实施会计执业纪律的自律机制。所以,会计执业纪律的建立不仅要尽快适应特定环境的标准要求,另外社会一定要尽可能为会计执业纪律提供更为有效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一些管理科部门的监管作用,动员全体社会群众支持、关心会计工作。
三、结束语
总之,在相关会计专业教学中,不仅要教授相关跨级专业知识,有效贯彻财经法律法规,还必须要不断提升相关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出合格的会计专业人才,只有当大家一起遵守财经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够建设一个拥有稳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冯玉芳,贾云秀. 对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为例[J].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59-61.
[2]陈义雅. 浅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精品课建设[J]. 辽宁高职学报,2009,S1:73-74.
[3]谢庆华,钟伟.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中的应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6:128.
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的视角来表达的,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经济,政治,精神,生态等方面的内容,法能够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发展,法能够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能够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本宗旨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四方面相铺相成,互为条件,互为表征的才能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伴随经济增长的还有社会矛盾的加剧,在这样一个关键阶段,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需要通过法律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并消减各种社会隐患,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法的运行对和谐社会制度的构建作用
法的运行是法的运动状态,即从制定生成,再到实施实现的动态运动过程。法的运行具有阶段性,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阶段。
(一)完善立法促进和谐社会制度的形成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所要实现的是通过法律的调整使权利约束权力,权利和权力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到的是总揽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民主的先决条件,只有法治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需要通过法治来激发社会成员的建设热情,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调整。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法律为支撑发挥法律的基础性作用。
(二)科学执法保障和谐社会制度的建设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活动涉及面广,涵盖了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各项权力的行使能否做到科学有效,民主公开,确保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依法平衡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关系的融洽,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现今的法治建设中,必须严格贯彻执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民主性,加强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引进权力监督机制,健全权力问责机制,利用法治来提高施政理念的科学性,制度规则的规范性,组织运作的合理性,执法目标的正确性,确保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行为和社会活动严格依照法律运行,从而做到依法行政,真正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实施。(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的指引作用又称为法的引导功能,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例如: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他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父亲的指引,在这里,于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为违法,而未去实施,说明法有指引作用。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如人们根据交通地图找路、引小孩过马路;又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有的学者认为是从立法技术上分的),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还可以区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所以,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与义务性规范(也称义务性规则)相对应。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又如,小丽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对养父陈某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提起自诉;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见《刑法》第257条第1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它与授权性规范(也称权利性规则)相对应。为了加深大家对不确定的指引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7个实例:(1)《继承法》第16条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即是说公民既可立遗嘱,也可不立遗嘱,可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一人,也可指定数人继承个人财产,因此属规范性指引中的有选择的指引);(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是说:是否变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3)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文既是确定的指引[因为故意杀人行为设定了必然的法律制裁以禁止犯罪],又是不确定的指引[因其属裁判规则,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5)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即是鼓励年满18周岁的公民积极参加选举);(6)《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有权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法的评价作用(裁判作用是其中一种)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为了加深大家对评价作用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4个实例:1、20世纪90年代,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这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这条法律原则的内容来处理有关传销的案件,正是一种用法律条文中有关法律原则来判断传销活动的合法与否,是法律原则评价作用的体现。裁判作用是指法可以作为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裁判标准,实际上是法的评价作用的一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以上法律原则处理案件,正是根据该法律原则来裁判传销的合法性,体现了法律原则有裁判作用。)2、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他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父亲的指引,在这里,于小林的父亲根据法的指引,对于小林的行为加以评价,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小林听从法的指引没有实施法所不允许的滥砍滥伐行为,说明法有评价作用。3、人们的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而由或道德规范来调整。4、对离婚案件,从法律上一般仅能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但对离婚原因可能需要根据道德规范来加以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反面教育)和示范作用(正面教育)。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商鞅是很会发挥法的这两种教育作用的。他以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门者赏十金,但无人响应。他又将赏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应募,即获得五十金,以此来取信于民。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的实例。秦国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这也是示警作用的典型写照。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为了加深大家对预测作用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14个实例:1、20世纪90年代,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这个法律原则,人们可以认识到传销作为一个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在传销过程中,不能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否则就会触犯法律,体现了法律原则的预测作用。)2、一般的人都会认为,虽然道路上车辆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时,只要遵守交通法规,还是相当安全。(即人们相信,在通常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他们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如果他们违反交通法规,交警将对他们采取相应措施)。3、合同法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指望,也即预测到,在一般情况下,对方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保证合同具有约束力。(通过合同法和所订立的合同,双方就可以相互预测对方的行为以及有关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反应,这是法律的预测作用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4、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法律考虑主管部门是否能对自己的申请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5、一个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考虑其他诉讼当事人、正人会有什么行为,也根据法律考虑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会作出什么判决。6、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预见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或无效,违反合同将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7、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颁布和宣传,人们可以相当准确地预见到组织非法游行的后果。8、基层人民法院面对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就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见《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1条)。这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就是由司法官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所作出的一种预测。9、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见《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这里“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样也是法官预测的后果。10、《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预测作用。11、对于那些“法盲”而言,法的预测功能似乎没有显示出来,然而法并不因为他们不知法而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12、对于那些明知法律禁止而铤而走险的人而言,则是法的预测功能在他人身上的扭曲反应。13、在专制国家里,如在奴隶社会的国家,形成“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状况,这只能说明其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14、在文明的法治国家里,法律应宣告民知,这样才可能为发挥法的预测功能提供基本的前提。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为了加深大家对强制作用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2个实例:1、20世纪90年代,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这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以上法律原则来处理传销案件,如果发现传销活动中有违反这一法律原则的行为,就会给予法律的制裁,从而强制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本法律原则的规定,使经济活动能够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法律原则的强制作用在规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2、法律规定中的制裁措施: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迫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宪法中的弹劾、罢免等。超级秘书网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处于重大转折时期,存在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等新情况,而精神文明建设尚缺乏统一集中的组织行为,因此,法律以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在保证和推动精神文明文明建设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法律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
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素质只有通过行为来体现,才具有实际的社会意义。法律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而且着眼于每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约束,防避和制止行为失范,并指引正确的行为取向。法律约束有别于道德所要求的人们思想深处的内省自警,它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外部约束,其对象是人们显而易见的外部行为。从依法办事入手,来调节人们的关系和行为,能够把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变为便于实际运作的具体事项;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助于把许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具体落实到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由无形转化为有形,有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虚而不实的弊病,避免精神文明建设中某种空泛化的倾向。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的。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能够起到道德所不具有的、刚性的硬约束作用。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人们对某些行为准则的遵循,一开始可能是被迫的,但久而久之,却会使人在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法律所确认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推动群众普遍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我国在十一五划计中明确提出,要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由此可见,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城市建设污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污染物的排放量大于我国经济的增长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呈现总体下降趋势。虽然我国年都会对环境保护工作投入大量的资金,且资金总量逐渐增加,但由于环境污染速度过快、环境保护投资资金有效利用率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根据近几年有关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影响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的因素有许多。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效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环境保护投资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②在环境污染治理与投资资金运行方面效率较低;③环境保护投资资金运用不合理;④环境保护投资资金形式过于单一;⑤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程度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
2 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投资发展经验
由于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科学技术方面都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投资经验,有效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
2.1 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工作在于“治本”
环境保护投资应从污染治理转向以预防与清洁生产为主的道路上,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其实质就是从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先进的技术为基础。所以想要做好环境保护投资,就必须要做好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清洁生产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美国成立了环境污染预防机构,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专家小组,对各行各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环境污染问题预防与清洁生产的具体指导。
2.2 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通过立法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美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对各个行业建立了二十多项环境保护法律。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对已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始严格的执行,对环境污染严重超标的行业实行全面的环境治理措施,并对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与所承担的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采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环境保护执行力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此外,法律的强制实施,有效确保环境保护投资的持续性,资金治理的稳定性,从而有效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
3 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的建议
3.1 有效调整环境保护投资结构
想要做好环境投资,将环境污染治理转向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清洁生产的过程中,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高环境污染投资效率。将环境保护资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清洁生产的技术领域中,有效做到从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料选择、生产工艺等多个环节预防环境污染。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于有效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等生产技术进行评估,具有推广价值与实践意义的清洁生产技术可列为地方、行业或者是国家科研项目计划。并且对于清洁生产技术研究过程中缺乏资金的,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除此之外,对于一切有利于清洁生产与预防环境污染的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国家也可以采取免收各种技术服务费、评估费、转让费等措施,而企业研制清洁生产技术所花费的科研费等,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3.2 运用法律手段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
政府部门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为了能够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应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运营等各个方面的规则。根据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不同、项目类别不同,构建灵活多变的可行性的投资方式,做到环境保护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4 结语
近几年来,伴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给各国带来严峻的挑战,人们普遍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十中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而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竟萌,王保娟,杨文杰.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J].当代财经,2009,298(09):20-24.
[2]何平林,刘建平,王晓霞.财政投资效率的数据网络分析:基于环境保护投资[J].财政研究,2011,32(05):117-119.
从各国对免责条款的规制经验来看,多是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业协会)的途径予以规制,但多有侧重,如英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主要以司法控制为主。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
问题提出
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一切,有关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绝对强制性规定表现出来,甚至在有关立法中会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区,难以调整周延;而行政规制虽然高效、及时,但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同样存在行政权力滥用与不作为两种极端的风险;与立法规制方法相比,司法规制方法出现较早,但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坚持契约自由的立场,因此,司法规制方法并未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主动、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显。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随着立法规制方法的广泛实行,司法规制作为弥补立法规制不足的方法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规制的具体形式
(一)法官判决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或禁止性特别规定,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强行法也称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这一原则,已经被各国司法实务所采纳。禁止性规定则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以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内容,而且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始于对人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更好地维系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认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对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认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实,维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的平衡,各国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作为评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依据,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最后,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也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面,此类解释原则的弹性大,适用范围宽,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方法。
我国司法机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相应确立将具有违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确认为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说到底还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以条款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2款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结论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单一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规制的方法只有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规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亚著,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
5.漆多俊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