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5:54: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辩论论证方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辨证
喘证也常为某些疾病的主要症状之一,但一般来说,诊断并不甚难,但由于患者的体质、性别、年龄以及受邪性质、病位深浅、病程长短,邪正盛衰各不相同,因此在治疗中要特别注重辨证施治。
1.1辨寒热 寒热是辨别病邪性质在机体的反应,凡痰多稀薄,头痛恶寒,或兼恶寒发热,口不渴,苔白腻,脉浮滑此为寒证;凡喘而烦热、咽痛,口渴喜饮冷,痰黄稠粘,小便赤涩,或胸痛,舌质红,苔薄黄,脉数属热证。
1.2辨表里 表里主要是说明病位的浅深,喘证初起多兼恶寒、咳喘、无汗、口不渴、苔薄白,脉浮紧,即属表证;如表邪不解,出现喘促气粗,胸闷咯痰,甚至发热等,即属里证。
1.3辨虚实 虚实是指邪正盛衰对峙而言,虚证每见于体质赢瘦或慢性患者,虚证多见气怯难续,声低息短,动则为甚;又分肺虚和肾虚,肺虚是喘促短气、语言无力、咳声低微、神疲畏风,舌淡苔少,脉弱;肾虚多因喘促日久、呼多吸少、气不得续、动则喘甚、形瘦神疲,肾虚又分肾阳虚和肾阴虚,肾阳虚是喘而跗肿、畏寒肢冷、脉微细或沉弱;肾阴虚则喘咳咽痛,潮热面红、五心烦热,脉细数无力;总之,实证声高气粗、邪气雍盛、病程较短,发病急促以感受外邪为主;虚证则以病程迁延日久、脏腑受损严重。
2治法
中医治疗喘证,不拘一方一法,而是根据临床四诊合参,辨证施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治疗方法。
2.1解表法 喘证初起兼有表证,当先疏邪解表,调和营卫,使邪从汗解,喘证多兼恶寒发热,头身疼痛,脉浮等,有汗用桂枝加杏子厚朴汤(桂枝、芍药、甘草、生姜、大枣、厚朴、杏仁);无汗用小青龙汤(麻黄、桂枝、细辛、半夏、干姜、甘草、芍药、五味子)。
2.2清热法 喘而气粗,甚则鼻翼煽动,咳吐稠痰,口渴喜饮冷,胸闷烦躁或发热汗出,舌质红,苔黄,脉浮数,治以宣肺清热定喘,用麻杏石甘汤(麻黄、杏仁、甘草、石膏),可合定喘汤同用(白果、麻黄、桑皮、款冬花、半夏、苏子、杏仁、黄芩、甘草)。
2.3祛痰法 喘证素有脾虚生痰,痰浊上涌,表现为喘咳痰多,粘腻,胸中痞闷,甚则胸痛,或呕恶,舌苔白腻,脉滑,治宜化痰降气,用三子养亲汤(苏子、白芥子、莱菔子)合二陈汤(半夏、茯苓、甘草)加苍术、厚朴;痰多而涌,不得平卧,便结,用葶苈大枣泻肺汤(葶苈子、大枣)合苏子降气汤(苏子、半夏、甘草、肉桂、前胡、厚朴、当归、陈皮),若咳痰黄稠,量多,喘急面红,烦躁咽干,用泻白散(桑皮、地骨皮、甘草、粳米)加知母、黄芩、瓜蒌。
2.4补法 喘证日久,缠绵不断,即呈现虚证,可分为肺虚,肾虚,肾虚又分肾阳虚和肾阴虚。
2.4.1肺虚,喘促日久,咳声低弱,喘促短气,咽喉不利,口干面红,舌质淡红,脉软弱,动则喘甚,治宜益肺定喘,用参麦饮(人参、麦冬、五味子)加沙参、玉竹、贝母之类;若喘咳吐痰稀薄,时觉形寒肢冷,口不渴是肺虚有寒,治宜温肺散寒,用参麦饮去麦冬,加黄芪、桂枝、干姜、甘草;若食少便溏,气坠感为肺脾同病,治宜补脾养肺,益气升阳,用补中益气汤加减(炙黄芪、党参、白术、陈皮、炙甘草、茯苓、龙眼肉、大枣、醋柴胡)。
2.4.2肾虚喘促日久,呼多吸少,气不得续,动则喘甚,形瘦神疲;肾阳虚,喘而跗肿,形寒肢冷,脉微细或沉弱;肾阴虚,喘咳咽痛,面红烦躁,手足心热,脉微细,舌红。总的治法,是补肾纳气,阳虚用金匮肾气丸(熟地、淮山药、山茱萸、丹皮、泽泻、茯苓、肉桂、附子)合参蚧散(人参、蛤蚧);阴虚用七味都气丸,即肾气丸去肉桂、附子、加五味子;若虚实夹杂,呈上实下虚之证,证见喘促胸闷,咳嗽痰多,动则尤甚,腰酸肢冷,汗出心悸,小便频数,舌苔腻,脉沉细或濡滑无力,治宜标本兼治,降气化痰,兼能益肾,用苏子降气汤加沉香纳气归肾。
【中图分类号】R5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10-0047-02
高血压是以动脉血压升高为特征,可伴有心脑血管、肾等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的全身疾病。随着现代基础医学和循证医学的进展,证明了降压治疗主要在于血压降低的本身和保护心脑肾等免受损害。中医学没有高血压的概念,而是根据患者所伴有的头痛、头重、眩晕、失眠等自觉症状及舌脉等体征,多将其归属于“眩晕”、“头痛”、“肝阳”“中风”等范畴,但不能概括和把握高血压病的共同病因病机,临床表现及发生发展趋势、预后。笔者运用中医药治疗本病取得良好疗效,具有消除症状快、毒副作用小等特点,显示出中医药治疗的较好趋势,现归纳如下。
1、病因病机的认识
高血压病的主要病理因素不外乎风、火、痰、瘀、虚,总的病机应为气血阴阳失调、痰瘀互结。
1.1 肝与高血压病 《素问·至真要大论》云:“诸风掉眩皆属于肝。”中医学认为肝主疏泄,恶抑郁,其一是其气升主动,故对人体气血疏通畅达起重要的促进作用。如肝的疏泄失常,气郁日久及血可致血瘀;气滞则水行必不利,可致水湿潴留;如疏泄太过,亢奋上逆可致肝阳上亢。其二是促进脾胃的消化动能,若肝病横逆犯脾胃可致脾不能升清胃不能浊降,出现眩晕、头痛等症。其三是调畅情志,若因长期忧郁脑怒或素体阳盛,日久气郁化火,风阳升动,上扰清窍,发为眩晕头痛。
1.2 脾与高血压病 中医学认为脾主运化水谷精微正如《素问·经脉别论》云:“饮入于胃,游溢精气,上输于脾,脾气散精,上归于肺,通调水道,下输膀胱,水精四布,五经并行。”故脾胃为气血生化之源。脾胃功能损伤,则气虚无力行血,导致气虚血瘀,血阻气滞,可致血压升高;脾虚水液不运,痰饮内生,痰浊中阻,致清阳不升,浊阴不降,使阴阳气血紊乱,血压升高;或痰湿郁久化热,痰热中阻,上蒙清窍使脑络血脉阻塞可致血压升高。西医学认为,排钠障碍是高血压一重要发病机理,血压升高关键在于高血压患者有水钠潴留倾向,它造成细胞外容量增加,通过全身血流自身调节机制导致总外周阻力增高而引起血压升高。
情志失调伤肝,饮食失节过劳或过逸伤脾是高血压病病机的起点前者致肝郁气滞,继而肝郁化火致肝火上炎或肝阳上亢,进而发展成肝肾阴虚,最终阴损及阳致阴阳两虚,后者脾虚失运致气虚,痰湿阻络,痰瘀交结,阻滞
心脉可致胸痹、心痛。肝阳化风挟痰瘀阻滞脑络导致中风。
2、辨证分型及论治
2.1 肝火亢盛证 头晕头痛,急躁易怒,面红目赤,口干口苦,便秘尿赤,舌红苔黄,脉弦数。治法:泻肝胆实火,清下焦湿热。方药:龙胆泻肝汤。心火旺加黄连,相火旺加黄柏。
2.2 阴虚阳亢证 眩晕头痛,腰膝酸软,烦热,心悸失眠,耳鸣,舌红少苔,脉细数。治法:镇肝息风,滋阴潜阳。方药:镇肝息风汤。眩晕重加天麻、钩藤,失眠加酸枣仁、夜交藤。
2.3 痰湿壅盛型 眩晕头痛,头重如裹,胸闷,呕吐痰涎,口淡食少,舌胖苔腻,脉滑。治法:燥湿化痰,平肝息风。方药:半夏白术天麻汤。痰多加胆南星,脾虚湿困加豆蔻、砂仁,胸闷加瓜蒌、薤白。
2.4 阴阳两虚证 眩晕头痛,腰膝酸软,畏寒肢冷,耳鸣,心悸气短,夜尿频,舌淡苔白,脉沉细弱。治法:滋肾阴,补肾阳,开窍化痰。方药:地黄饮子。眩晕严重加天麻、钩藤,夜尿频多加益智仁、桑螵蛸。
2.5 瘀血阻络证 眩晕头痛,胸闷胸痛,痛为刺痛痛处固定,心慌心悸,四肢发麻,口舌青紫,舌暗或有紫色,脉细涩。治法:活血化瘀通络。方药:血府逐瘀汤加葛根、丹参、地龙。
3、临床体会
3.1 辨病与辨证相结合,两者不可偏废应提倡对高血压病首先辨病(诊断和鉴别诊断)、分期(根据有无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分3期);然后再进行中医辨证论治;发现病证之间、分期和分型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医认为高血压病总的病机应为气血阴阳失调,痰瘀互结。一般早期以阴阳失调为主;中期以痰瘀互结为主;发展至第3期,出现中风、冠心病、心衰和肾病,肾衰则痰瘀胶结,凝滞尤甚从宏观上说明“痰”、“瘀”是高血压病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病机。我们在治疗高血压病时,配合使用活血化痰的药,取得了比单纯辨证治疗更好的疗效。对于临床无证可辨者,我们给予辨病治疗。而关于活血祛痰治疗高血压病的临床研究也已见报道。
非酒精性脂肪肝是一种肝组织病理学与酒精性肝病类似,但无过量饮酒史的临床病理综合征,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成为第一大常见肝病。近年来,我国非酒精性脂肪肝的发病率逐年上升,目前全国的发病率约为10%,成为继乙肝之后我国第二高发疾病。
中医学虽无“脂肪肝”之名,但据其临床表现和发病特征大致可归为“胁痛”、“痞满”、“积聚”、“肝胀”等病范畴。该病的记载最早见于《难经》“肝之积,名曰肥气”,故也称之为肥气病,是指体内肥脂之气过多地蓄积于肝脏。《济生拔粹》有“风寒暑湿得以外袭,喜怒忧思得以内伤,食啖生冷,过饮寒浆,扰动冲和,如是阴气当升不升,阳气当降不降,中焦痞塞,必成胀满”的记载,认为与“浊阴之气”有关;《临证指南医案》有“湿从内生者,必其人膏粱酒醴过度”等阐述,认为本病多由嗜酒食肥甘厚味,伤及脾胃,或久卧久坐,体丰痰盛,或情志失常,长期忧思郁怒致肝失疏泄,脾失健运,水湿停聚,痰浊郁结,气滞血瘀。其病位主要在肝,病机为本虚标实,本虚以脾肾为主,标实主要与气滞、痰湿、血瘀有关,而痰浊、瘀血在本病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导致脂肪肝的进一步恶化。
目前脂肪肝尚未有统一的中医、分型标准及相应治法。笔者总结多年治疗脂肪肝的临床经验,认为本病发展具有不同的病理阶段,根据其发展规律,脂肪肝应按早期、轻度、中度、重度分期辨治。
一、脂肪肝早期
脂肪肝早期大多症状不明显,可借助现代医学的有关检测方法和技术,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以达到早期防止甘油三酯在肝脏的沉积的目的,逆转或减少肝细胞进一步脂肪变性,切断脂肪肝向脂肪性肝炎、肝纤维化甚至肝硬化的发展。
脂肪肝的发生与饮食不节、情志失调、外感湿热疫毒等关系密切。长期的饮食失调、缺乏运动导致脾胃内伤。肝乃将军之官,主疏泄,通调气机,情志不遂,则肝郁气结。故肝郁脾虚、肝气郁滞是脂肪肝初期的主要病机,后期的痰浊、湿阻、瘀血等都可由肝郁脾虚、肝气郁滞引起,并导致脂肪肝的进一步发展变化。
肝气郁滞:右胁胀满或疼痛,烦躁易怒,嗳气频作,情绪不佳时诸症加重,苔薄,脉弦。治宜疏肝理气。方用柴胡疏肝散加减。
肝郁脾虚:胁肋胀痛,胸闷腹胀,倦怠乏力,四肢酸困,舌质暗红,苔薄白,脉弦细。治宜疏肝健脾。方用四君子汤、参苓白术散等加减。
二、轻度脂肪肝
轻度脂肪肝症状多局限而轻微,转氨酶可正常或异常,基本病理改变主要是肝细胞脂肪变性,表现为肝细胞质内出现中性脂肪滴——甘油三酯,肝细胞损害除了脂肪变性外还可以伴有气球样变等。此期脾失健运,水湿内停,聚生痰浊;或气机郁滞,水湿不化,聚而成痰,日久化热。故常见痰湿内阻、湿热痰浊两型。
痰湿内阻:胸闷胁胀,隐痛不适,口淡不渴,神疲乏力,腹胀纳差,恶心,大便稀溏,头蒙不清,舌体胖大,边有齿印,苔白腻,脉濡缓。治宜健脾化湿、理气止痛。方用补中益气汤化裁。本文由
湿热痰浊:右胁胀满不适或胀痛,胸闷腹胀,身热困倦,口干口苦口黏,尿赤便秘,肢体困重,脘闷纳呆。舌质红,苔白腻或厚黄腻,脉弦滑数。治宜清热利湿、疏肝化痰。方用龙胆泻肝汤化裁。
三、中度脂肪肝
早期脂肪肝未得到重视和治疗,将向脂肪性肝炎发展。肝中含有大量脂滴,肝细胞破裂后,外溢的脂滴可致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浸润而发生炎症反应,主要发生于肝小叶内。气球样变的肝细胞,特别是伴有较多Mollory小体的肝细胞也可发生坏死,引起中性粒细胞浸润为主的炎症反应。持续或反复的肝实质炎症,坏死可导致机体发生修复反应,胶原纤维沉积而发生肝纤维化,并且全身症状较明显,血脂、转氨酶异常。此期痰之既成,气滞血瘀日久,痰瘀互为因果,互相转化,最终由痰瘀互结致病。常见气滞血瘀和痰瘀互结两种证型。
气滞血瘀:右胁刺痛,痛有定处,入夜尤甚,舌质紫黯,有瘀点瘀斑,脉沉涩。治宜活血祛瘀、通络止痛。方用旋覆花汤加减。
痰瘀交阻:口黏,纳差乏力,脘腹痞满,肝区胀闷疼痛,肝脾肿大变硬,舌质瘀暗或见瘀点瘀斑,舌下脉络瘀滞,脉细涩等。治以化痰散结、活血祛瘀之法。常用方如膈下逐瘀汤、血府逐瘀汤加减。
四、重度脂肪肝
脂肪肝发展至重度脂肪肝,可导致肝纤维化或肝硬化的出现。有研究认为脂肪肝与肝纤维化、肝硬化发生密切相关,非酒精性脂肪肝沿着传统的坏死-炎症(脂肪性肝炎)-纤维增生的模式发展。肝纤维化影响了肝内微循环,影响血液和营养物质的供给,从而影响了肝脏的多种功能,甚至有发展成肝硬化的可能。局部及全身症状明显,血脂、转氨酶严重异常。此期多年老患者,肾精亏耗,水不涵木,肝失所养;或肾气已虚,气化不及,水运失司,浊阴内生。常见肝肾阴虚和阳虚浊阴两种证型。
肝肾阴虚:胁肋隐痛,绵绵不休,遇劳加重,头昏眼花,腰膝酸软,眩晕心悸,倦怠乏力,手足心热,舌干红,苔薄少津或无苔,脉细弦而数。治宜养肝益肾、补益精血。方用左归丸加减。
阳虚浊阴:畏寒肢冷,腰酸乏力,下降,便溏气短,舌胖大边有齿痕,苔白滑,脉细弱。治宜温肾化饮、健脾利湿。方用四君子汤合真武汤加减。
当前我国脂肪肝发病率的增加主要与肥胖的高发密切相关。因此对肥胖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合理膳食以及增加运动是治疗肥胖相关性脂肪肝的基础。临证时还可加用一些具有减肥功效的中药,如大黄、郁李仁、火麻仁、核桃仁、生地黄、当归等。:
综上所述,非酒精性脂肪肝的病因可为饮食失调、感受湿热疫毒、情志失调、久病体虚。病位在肝,与脾、胃、肾等脏腑关系密切。病机为肝失疏泄,脾失健运,湿热内蕴,痰浊郁结,瘀血阻滞,最终形成痰瘀互结,闭阻肝脏脉络。故临床辨治应以疏肝健脾,活血化痰为根本大法,在分期治疗的基础上,或以治痰为主,或以治瘀为主,或痰瘀同治,或从脾论治,或从肝论治,或肝脾肾同调,灵活对待,随证施治,同时配合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合理膳食以及增加运动,减肥、降糖、降脂治疗,方能取得满意的临床疗效。
【参考文献】
1黄守清,吴良胜,蔡晶,等.脂肪肝的流行病学调查[J].福建中医学院学报,2006,(5):9~11.
诗歌是“文学中的文学”,自然辩证法理论知识对于诗歌研究、诗歌研究者是十分重要的,也是诗歌研究者应该掌握的一门学科。
辩证法即对立统一法则,在自然、社会和人们的思维中普遍存在。文学是对生活进行艺术加工的产物,就必然程度不同地反映出对立统一的规律,形成文学艺术的辩证法。社会生活的辩证法反映于作家笔端,就形成了文学艺术的辩证法。批评方法则是文学艺术辩证法的一个分支,更是批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1]古代诗论家根据中国古代诗歌的审美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知人论世”、“以诗解诗”、“识鉴诸家”等重要批评方法,这些方法自成系统,不但对古代诗歌的创作、批评及鉴赏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实用意义。
(一)客观分析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以诗解诗”是王夫之提出的诗歌批评方法,它要求评诗者按照诗歌本身的特点、规律去客观地评论诗歌。王夫之《姜斋诗话》云:“以帖垫师之识说诗,遇转则割裂,别立一意,不以诗解诗,而以学究之陋解诗,今古人雅度微言,不相比附。陋于学诗,其弊必至于此。”这样解诗评诗,忽视了诗歌本身的审美特点,违背了诗歌的基本规律,势必曲解诗意。中国古代诗歌具有言在此而意在彼的特点,若忽视这一特点,而拘泥于诗之字句形迹,则无法理解诗的真正意蕴。谢榛《四溟诗话》说:“诗有可解、不可解、不必解,若水月镜花,勿泥其迹可也。”若“泥其迹”,只能割裂诗之本义精神。古代“不以诗解诗”者常有之,这种错误的评诗方法多为古人所指斥。如清代黄锡磺《汉诗总说》云:“世之说汉诗者,好取其诗,牵合本传,曲勘隐微,……执词指事,多流穿凿。又好举一诗,以为此为君臣而作,此为朋友而作,此被谗而作,此去位而作;亦多拟度,失本诗面目。”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仍在于古代诗歌具有言简意丰、言外有意等审美特点。[2]古代诗歌贵在含蓄,“寓意”曲折委婉、幽深微妙,若局限于字面而“强解”,甚至考据式地解诗,不但无法把握这些诗的寓意,而且只能曲解其意。因而,诗“皆宜细参,不得强解”。
“以诗解诗”,一是要求解诗者不能局限于诗歌的表面文字,而应把握其幽深微妙的“寓意”;二是要以意为主,以韵为次,对于诗中“韵变而意不变者”,不能以韵害意;三是要避免以“拟度”、“强解”、“穿凿附会”等方式解诗。而应入乎诗内,把握诗歌之本义、诗人之本义。这样才能对诗歌作出正确评价。王夫之的“以诗解诗”说是一种十分科学的评诗方法,它体现了评诗应从诗歌本身特征出发的客观精神,它是根据古代诗歌自身审美特征及古代诗歌批评的常见错误而提出来的。这种批评方法不但对于批评古代诗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它文学样式的批评,甚至对于今天的文学批评,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历史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知人论世”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批评方法,由孟子提出。《孟子·万章下》云:“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知人”,就是要了解诗人的生平、身世、思想状况等;“论世”就是要了解诗人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知人论世”要求批评家必须对诗人及所处时代有比较全面地了解把握。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作品与作者及时代三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孟子认识到了诗歌创作受时代社会因素的影响,时代社会影响着诗人的思想感情,诗人的思想感情影响着诗歌作品,即时代诗人诗歌。诗歌受时代社会背景和诗人思想感情的制约,因而,只有把诗歌与诗人的身世及所处时代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作品作出正确的评价。这种批评方法将诗歌批评与社会历史联系起来,不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古今学者在研究、评论具体作品时,都离不开对作者身世遭遇历史背景的研究。很多诗歌只有“知人论世”,才能理解其本义内涵,如柳宗元的名篇《江雪》,写寒江独钓的渔翁,若不了解柳宗元当时的遭遇、处境、背景,就很难能理解此诗的真义。不知其人、论其事,对诗歌就无法“得其义、知其味、会其精神之妙”。[3]“知人论世”不但是诗歌批评方法,也是其它文学样式的批评方法,不但对古代文学作品的批评有重要意义,对于现在的文学批评也有重要的意义。转贴于
(三)横向比较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选诗是古人表述自己诗歌审美态度的一种方式,如徐陵选《玉台新咏》、殷选《河岳英灵集》、方回选《瀛奎律髓》等,选诗也是一种诗歌批评,体现着一定的批评标准。选家选诗须“识足以兼诸家”,这样才能进行比较、鉴别,从而选出符合自己审美理想的作品。兼通诸家而进行横向比较,以显示出优劣高下,也是古人进行诗歌批评的常用方法。如钟嵘的《诗品》将122位诗人的诗歌分为三品,主要就是用横向比较法。《文心雕龙》中多处运用比较法,陈子昂、杜甫、苏轼、严羽、张戒等也多用此法评前人作品。横向比较法主要有不同作品之比较,不同诗人的成就、风格之比较,不同时代的诗歌之比较等。
诗歌作品之比较。将不同诗人的作品进行比较,从而在对比中见出作品的不同思想内容、艺术特征、风格特点等,是最常见的比较法。较早运用此种方法进行诗歌批评的是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云:“《国风》好色而不,《小雅》怨诽而不子厚发纤禾农于简古,寄至味于淡泊,非余子所及也。”[4]这也是将不同诗人进行广泛比较。此外,严羽、张戒、刘熙载等也都屡用此法。
不同时代诗歌之比较。不同时代的诗歌有不同的特色,通过比较,而能见出不同时代诗歌的特色。如刘勰《文心雕龙·明诗》篇,曾将西晋诗歌与建安、正始诗歌进行对比,云:“晋世群才,稍入轻靡,张潘左陆,比肩诗衢,采缛于正始,力柔于建安。”刘勰通过对这三个时代诗歌的对比,指出了西晋诗歌有“轻靡”、“采缛”、“力柔”等毛病,无法与建安、正始诗歌相比。严羽将诗歌分为词理意兴等要素,通过对比,而指出了南朝诗“尚词而病于理”,宋诗“尚理而病于意兴”,各有毛病,而汉魏盛唐诗才词理意兴俱佳。[5]不同时代诗歌的比较,更具有宏观比较批评的特点,其概括性也更强。
这三种批评方法内涵不同,各有特点。这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三种诗歌批评方法,它们涵盖了从诗歌生成的社会背景到诗歌文本及横向比较的多维度批评的宏观视野,构成了中国古代诗歌批评方法论的基本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杨玉辉.现代自然辩证法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212.
[2]张丰.中国历代诗学论著选集[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5,P78.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66-07
一、服务型政府下行政法的特点
纵观当下行政法的发展,从服务型政府下的行政理念、行政性质、行政手段三方面考察,印证了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领域最大的特点,即把风险预防作为行政行为的最核心目标之一。
(一)服务型政府下的行政理念考察
若对当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进行总结与梳理,可以发现理论界对于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理念主要有三种观点:(1)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2)服务型政府“有机涵盖着‘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责任政府’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要求”2;(3)服务型政府就是“为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3。这三种关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见解,从不同角度剖析了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表面上相互独立,但却不约而同都蕴含着风险预防成长的土壤。
1.“公民本位”理念下的风险预防
所谓“公民本位”,可以理解为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要把公民放在根本和核心的地位,把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作为政府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确保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决定性地位。4真正的公民本位是以了解公民意愿,满足公民需求为核心内容。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需求是由两方面决定的,即一为守成之心,二是进取之欲。守成之心是指公民生活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物质及精神条件的丰富,使得公民最强烈的需求已从对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转向了保护已有的条件,这就决定了此时公民的主要需求之一即是对未来发生风险的预防。另外一方面公民在享受已有成果的同时,在理性的驱动下,对自然及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仍然有着强大的吸引力,然而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的开发是有风险的,这种广泛存在的风险毫无疑问将增大开发成本,甚至使得开发收益成为负值,所以对进一步开发资源的最效率最安全的做法也莫过于对开发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预防。在“公民本位”的两种不同的思维进路下,其结果是殊途同归,所以“公民本位”理念下的服务型政府必然会把风险预防作为其最主要的职能之一。
2.“有限、有效、有责”理念下的风险预防
在现代法治社会,一个完善的服务型政府必定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没有法治的基础,服务型政府行使权力就会冒着失去合法性的风险,公民的权利也更容易被侵害,所以在法治社会中的服务型政府必然要遵循“有限、有效、有责”的基本理念。然而,这三种法治理念也与风险预防息息相关:(1)有限政府的角度。有限政府的基本要义在于限定政府权力运行的疆界,通过适当限缩政府的权力,更好发挥市场对经济的自发调节功能,并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最充分保障。有限政府本身就是预防风险的一种方式。政府并非无所不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被认为以同样的形象出现,这种在缺乏个别性与真实性的印象下做出的行政行为,很有可能基于对相对人或法律事实的不了解,对相对人的权利带来侵犯,这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即背离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相反,如果基于对相对人理性的信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进行协商沟通,做到政府权力只在必要时才运用,才能达到预防由政府“致命的自负”所引起的风险的效果。(2)有效政府的角度。合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永远是政府行政时应追求的目标。对效率的定义有许多,各个学科的定位也各有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如何能够把危险扼杀于襁褓之中的风险预防是有效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应是有效政府的最终目标之一。(3)有责政府。这里的责任主要指的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赔偿、补偿)的必为状态。5从定义我们也可以看出,当风险成为现实,危险已经发生时,责任就显现出来,所以有责政府更是一种政府积极进行风险预防的机制,一种事前激励、事后补救的制度构建。有效的规制,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要由责任人进行承担各项责任积极进行补救。
3.“公共产品的积极提供”理念下的风险预防
在法学领域,公共产品主要指的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提供的基础设施与服务。公共产品的提供同样与风险预防紧密相关:(1)公共产品本身有风险。公共产品的种类繁多,而且大多涉及巨大的工程、高额的投入、使用人数众多,相同的风险下与私人产品相比,引起的危害更高,这些与公共产品本身属性相关的特性决定了公共产品本身的高风险性,如许多国家都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6(2)公共产品的提供就是风险预防的一个环节。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制度性公共产品,例如行政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性公共产品的精髓就在于集中社会分散的力量解决问题,依靠已有的经验应对未知的风险,风险预防是其不言自明的功能。
(二)服务型政府下的行政性质考察
现在服务型政府下适用的行政行为更倾向于给付行政、参与行政与透明行政。
1.给付行政下的风险预防
给付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管制他人维护秩序,也要积极地给人民提品、设施、服务或其他利益,给人民以帮助和保障,以满足人民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求。7给付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这些资源与服务一方面增强了相对人应对与预防风险的能力,一方面有效地缓解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对立的情绪,增强二者之间的联络,增强了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
2.参与行政下的风险预防
参与行政是一种因为有异于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特点而被提出并受到重视的。参与行政是预防风险的极佳手段,其能有效分散风险。参与行政带有的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特点能有效地减少分歧的产生,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透明行政下的风险预防
服务型政府下透明行政问题是政府与公民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透明行政的实质就是把行政行为从决策到实施都置于能受到公众监督的地方,真正要求行政主体做到实体与程序上的无可挑剔,公平公正。一旦行政行为有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在公众监督下,也能及时迅速地改正,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甚至避免危害,这种依靠群众监督而预防风险的办法,一方面提升了大众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也磨炼了行政主体的守法意识,最终预防风险的产生,可谓一举多得。
(三)服务型政府下的行政手段考察
服务型政府下的各类行政行为由于理论的发展与现实的刺激,产生了一系列新型的行政行为。这些新型行政行为都以风险预防为内核,在实践中焕发着巨大的生命力。
1.民营化手段中的风险预防
从2004年开始,民营化的研究就在行政法领域刮起了一阵旋风,实践中各类行政任务外包,公私合作等新的行政手段层出不穷。民营化手段预防风险的意味相当浓厚:(1)在行政主体方面,低成本带来低风险。政府手中的权力即是极大的资源,但政府的权力资源具有无形性,当其作为所有人进行特别许可的时候,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相对于收益而言,略微的程序上的损失基本可以忽略。这种低成本的投入代表风险同样也是不会很大,能够更有效率更节省成本。(2)在行政相对人方面,作为理性人的相对人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激励机制的影响下,极力避免风险。行政相对人在民营化的行政行为中,是通过各种程序的筛选后才最终获得经营权的人,所以必然是较之他人在经营方面更有优势的相对人,民营化的项目由此类更具优势的相对人进行经营管理,同样也能有效遏制风险的产生,达到预期的目的。
2.公众协商手段中的风险预防
公众协商同样是参与行政下衍生出的行政手段,对比民营化的手段,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阔。从各类部门行政法中适用广泛的听证、建议、约谈、对话等具体方式来看,公众协商手段的目的有以下几点:(1)通过设置意见通道排解社会不良情绪,预防群体事件的产生,协商是沟通的主要方式。(2)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规避由于个人理性不足导致的未发现的风险。协商手段吸收更多相对人的意见、建议,能有效弥补行政主体理性有限、经验不足的窘境。(3)减少制定规则与解决问题的交易成本。以公众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或制定规则,“以合意为基础的进路能缓和规则制定的对抗性,有助于以更有成效的方式引导资源的运用。持相反意见之当事人的直接参与,能够促使管制问题的各方利益主体更快找到分歧的核心,这有助于加速推进该过程。”8(4)当风险直至无法预防时,广泛的公众协商亦能有效地排除社会负面情绪,团结一致进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境中,而不是长期陷于因专断而导致的普遍不满,削弱了集中解决问题的精神与力量。
3.行政指导手段中的风险预防
行政指导同样也是在风险预防理念下产生的,原因有:(1)运用行政主体的信息优势有效地指导相对人进行行为,防止相对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2)利用非强制性的行政影响能有效预防因为政府预测失误带来的风险责任。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本身被法律保留原则严格限制,而且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本身是对自由意志的侵犯,只能在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运用。行政指导因不具有强制性,对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更温和,也避免了承担过重责任的风险。
二、服务型政府下行政法原则的变迁
如上文所说,服务型政府下的行政法最大特点即是把风险预防的职能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在风险预防精神的指引下,各种新型行政行为不断冲击着坚固的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大门,而首当其冲的是作为行政法基本理论基石的行政法原则。过去被视为金科玉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服务型政府大潮下不断被冲刷,呈现出各异的样态。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两极分化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合法性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占据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服务型政府下,法律保留原则受到风险预防观念的影响,演变成了在行为性质和行为方式两种向度下,对行政行为产生区别对待的两极分化态势。
1.向度一:法律保留原则下的给付行政与侵害行政
给付行政与侵害行政的分类对于法律保留原则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其关系到对法律保留本身存在的不同保留方式的争论。法律保留的范围大体有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事项说、机关功能说。其中侵害保留说即是“仅在行政权侵害国民之权利自由或对于国民课予义务负担等不利益之情形,始须有法律根据,至于其他行政作用,则在不违反法律之范围内,均得自由为之,无须有法律授权。”9我们可以从传统行政法中初见法律保留原则对该两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区别对待,而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给付行政与侵害行政在法律保留方面更是呈现两极分化的局面。这种两极分化局面产生的原因有两方面:(1)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之一即积极提供公共产品,提供公共产品是风险预防的物质条件,如果对给付行政在法律保留原则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则会影响到服务型政府最基本的目标;(2)服务型政府相较于传统管理型政府,基于其“公民本位”的理念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肯定更胜一筹,而公民权利保护的侧面即是侵害行政的限制不足,所以要保证公民已经享有的权利甚至超越过去拥有的权利,就必须对侵害行政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2.向度二:合法性原则下行政行为的职能范围与行为手段
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有不可避免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能范围,一方面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运用的行为手段。但是同样在法律保留原则下,行政主体职能范围的界限变得模糊,行政手段却更加严格地被法律保留原则限制。
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法律保留的放松,体现在诸多有关行政组织法的变革中,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集中执法、行政协作的出现。集中执法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虽然对其作用褒贬不一,但是不能否认其代表了法律保留原则在服务型政府下对于行政主体职能范围的放宽。法律保留原则在职能范围的放宽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原因:风险预防目的指引下的行政活动面对的风险问题超越以往,这些问题带有专业性、混合性,它们的解决更多情况下需要几个不同职能范围的行政主体通力合作才能达到风险预防的效果,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保留去行使职能,其结果往往会与风险预防这一目标相违背,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服务之理念。
行政手段的推陈出新往往给人以一种错觉,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创造并适用各种行政手段,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而且对于这些让人目不暇接的新型行政手段,法律保留原则应呈一种更严格的限制状态,原因在于:(1)新型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新的行政手段在许多情况下,是某一地区根据其地区经验的积累而形成的,未经立法承认前,并非适合所有地区;(2)新型行政手段还面临着与其他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手段衔接的问题,贸然地适用很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无法进行救济的情况,从而无端增加了社会风险。
(二)比例原则的主观化趋势
与法律保留原则的两极分化不同,在风险预防观念的作用下,比例原则正经受着巨大的变革,这个变化的最大表现就是比例原则的主观化。
1.传统行政法下比例原则的客观性
传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有三方面内容,即特殊性、必要性、比例性。严格来说,比例原则自其诞生起就带有相当的主观色彩,因为比例原则本身就是判断的标准,但是由于传统行政法下的比例原则主要指向的是传统行政法领域,以排除已出现的妨害、社会管理为目标,行政行为的实施结果与行政目的价值相对确定,能够为行政机关较为准确地衡量,所以比例原则的相对确定成了传统国家行政领域稳定的保障。
2.服务型政府下比例原则的主观化
所谓比例原则的主观化,指的是行政主体在面临预防风险时,因为难以预料和操控行政行为的实施后果,导致比例原则的适用更依赖行政协商与决策,而非简单地凭借价值判断进行适用。比例原则主观化的原因有两点:(1)在传统行政法领域,不同地域的社会发展状况导致各人价值衡量的标准发生偏差。举例来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两地对于同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做出不同甚至差距较大的罚款处罚。这种不同地域的社会发展状况也体现在文化发展水平、道德发展水平等方面。近年来,各地纷纷制定本地方的行政裁量基准实际上也是对这个问题的有力佐证,正是由于比例原则的主观化趋势不断增长,所以地方立法机关才希望制定一部较为客观的规则去控制这种主观化的势头,使得比例原则的适用有迹可循。(2)新兴的部门行政法领域是行政法理论与其他专业知识相结合的领域,这种专业的紧密联系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紧密联系侧面导致了行政决策与行政行为的实施相对分离。这个领域的行政决策面对的是带有浓烈专业气息的问题,既是新问题又可能是影响严重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各种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采集回馈制度必然如雨后春笋一般涌出,这些评估与信息也是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而这种有限的能力下做出的行政决策也必定会被抹上一层主观色彩。所以这种在风险预防理念下的比例原则不可避免地会朝主观化的方向前进。
3.服务型政府下比例原则的客观规制
虽然主观的趋势是绝对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及客观性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决定了社会坚持相对客观的适用比例原则的决心。相对客观的适用比例原则的关键在于:(1)对于传统行政法领域注重行政裁量基准的立法与运行,尽量使得行政裁量基准能在适用的区域范围内,培养较为一致、认同感较高的法治意识,在区域内部做到比例原则适用的客观化。(2)在新兴的部门行政法领域,对行政决策进行更广泛的公众协商与信息收集,完善决策的程序设置,通过较完善较稳定的决策程序,达到行政决策的更科学化、更客观化,更好地适用比例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全面拓展
一、研究背景
郑州为河南省会、五朝古都、中国古都之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及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城市,是华夏文明和中华民族的主要发源地,是拥有3600多年建都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改革开放以来,郑州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发展。近年来,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和城市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给郑州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郑州市城市空间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开始实施建设的郑东新区,奏响了郑州城市框架大发展的序幕,郑州城市空间格局发生了百年来的大突变。
二、近现代郑州城市发展演变过程
1.解放前的郑州(1909-1949)
1910年,京汉铁路与洛汴铁路(陇海铁路前身)在郑州城区外西南角交叉,并设立火车站。从此,郑州铁路交通枢纽地位确立。随后,小小的郑州依靠商业渐趋繁荣,1927年郑州设市, 1928年,郑州城区规划面积已达到10个平方公里,规划人口25万,远远超出历史上的古城(0.65平方公里)的大小,郑州也成为河南仅有的两个省辖市之一(另一个为当时的河南省会开封)。从1930年代到40年代末,实际上整个郑州的建设多处于一个相对停滞的时段。此阶段铁路建设对于郑州城市空间产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双“V”字型结构,东北、西南区域地势开阔,西北、东南区域面积狭长。古城区位于车站东侧,在铁路建成旧城区长期发展缓慢,城区较小,铁路建成后古城区与铁路间的用地开始迅速发展,此后城市建成区主要集中沿铁路方向的东侧延伸发展,形成了铁路与古城区之间的现今老城区地域。
2.解放后的郑州(1949-1978)
1949,郑州人对于郑州的建设,投入了更多的热情, 1953年郑州被确定为重点建设城市之一,郑州开始快速发展。1954年省会由开封迁至郑州后,郑州成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郑州形成了“一心两片、铁路分割”的城市空间格局,即以火车站及二七广场为中心,铁路东为行政片区,铁路西为国棉轻纺工业生产区的格局。
在1955年10月,在哈雄文和慕欣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苏联专家巴拉金以及其他规划专家的进一步修改、完善,郑州规划上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城市建设总局。这是郑州市第一个上报国家并得到批准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1954年编制的郑州城市总体规划,工业项目主要沿京广铁路和陇海铁路一侧布置,职工居住用地与工厂带状平行布局,构成了郑州市工业区沿铁路线一侧带状布置的基本格局。同时,基于交通枢纽地位的重要性,国家在郑州设立郑州铁路局和全国最大的铁路编组站,数万铁路职工进驻郑州,其生活区主要集中于京广铁路西侧、陇海铁路两侧,郑州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总体来看,由于这一时期郑州城市功能与性质的定位,城市空间主要以京广铁路为界,陇海铁路为轴,东西双向扩展。西区为工业区及仓储区,成片状沿陇海铁路布置,东区为行政文化区,由省委、省政府所属机关及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构成。
3.改革开放后至二十世纪末的郑州(1978-1999)
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商贸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迅猛发展,郑州形成以二七广场为中心的商业聚集区。整个市区道路以此为中心,向四面延伸,成为城市空间扩展的先导,居住用地成为城市扩张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并沿城市东北和西南两个方向蔓延,但由于铁路北编组站及两大铁路线的阻隔而形成的双“V”字型城市结构的形成与加剧,西北与东南方向内区域发展滞后于其他地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真空地带”。
1980年以后城市化地域外向扩展显著。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生产、生活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沿原工业区扩展。城市用地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服务功能在城市各项功能中的地位上升,居住用地和科研用地向城市东、东北和西南方向均有较大规模的扩张,城市用地沿原建成区边缘向外扩展,尤以生活居住用地向东北、西南方向的扩展最为显著。城市形态近似团块状,向外扩展势头迅猛,城乡之间用地矛盾激化。这期间的特点:第一,交通线路的延伸成为城市化地域扩张的先导。第二,居住用地向城市东北和西南方向蔓延,城市发展轴间用地被填满并凸出。
1990年以后,学术、科研机构用地最先向外扩展。大量学术、科研机构在距离建成区较远的郊区建成,这些机构占地面积较大,主要沿交通线分布,充当了城市化地域扩展进程的先锋。对于城市内部地域结构的演化,也促进了城市化地域的扩张。在市场机制调控下,城市地域结构日趋合理,各种功能用地按其付租能力高低重新分布,以二七塔为核心形成了中心商业区,原来位于市区中心的工厂、企业出现外迁倾向,纷纷从建成区内部向郊区迁移。
可以说,从1954年规划确定了整个城市空间布局的基本格局之后,城市空间的发展一直在此格局之上向外扩张,出现“摊大饼”蔓延式发展态势,而整体的空间形式并无大的转变。也就是说,郑州城市空间在近百年的城市发展历史时期内在空间结构还属于单中心结构。
4.二十一世纪的郑州
2000年之后的郑州,经历了城市发展史有史以来的最大的扩展与更新。
2001年8月,郑州面向海内外对郑东新区规划进行国际征集。经过国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的反复评审,日本黑川纪章方案脱颖而出。黑川方案拓展了郑州“V”字型产业带的东向延伸,把机场的这一块设计了一个环形的路网,叫环形城市,采取了一个周边谁都不连的一种姿态,这种姿态有一直最大的好处,就是要克服地块的边缘性。经过多次调整之后的郑东新区规划,范围西起原107国道,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北起连霍高速公路,南至机场快速路,总面积达到150平方公里,比当时郑州市已建成市区的规模(建成区面积132平方公里)还要大。2002年12月,在世界建筑师联盟年会上,郑东新区概念规划荣获中国首个“城市规划设计杰出奖”。
2012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全力打造大郑州都市区将是整个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极。郑州未来也将会与东南西北四个紧邻的都市外边缘区域共同构筑出一个大郑州。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纲要(草案)提出大郑州未来的总体布局设想:“两核六城十组团”(见图2)
两核: 郑州新区与中心城区
六城:
航空城――亚洲最大的智能手机生产基地,到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67平方公里,人口100万左右。
新郑新城――寻根问祖的文化名城,到2020年,新郑新城建成区面积达到48平方公里,人口达到40万人。
中牟新城――中部一流现代服务业新城,到2020年,中牟新城建成区面积达到6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60万人。
巩义新城――都市区宜居工业城,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42平方公里,人口达到38万人。
新密(曲梁)新城――曲梁要建宜居服装城,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6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55万人。
登封新城――禅武之城、影视之城,到2020年,登封新城建成区面积达到5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40万人。
十组团
宜居教育城、宜居健康城、宜居职教城、新商城、中原宜居商贸城、金水科教新城、惠济高端服务业新城、二七生态文化新城、先进制造业新城、高新城。
到2020年,郑州建成区面积达到10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主城区建成区面积800平方公里左右;城镇化率达到80%。
由此,通过郑州中心城区两核六城十组团的强化,并通过与功能区的确立,未来大郑州都市区的有机多组团模式将会基本形成。
三、结语
随着郑州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并且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变化。同时,随着城市化逐步走向高级阶段,代表城市化方向和趋势的都市化也从世界走向中国,城市设计的发展也由单个城市之间的独立发展走向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组团共同构成的有机多组团模式都市区的发展轨迹,有机多组团模式都市区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空间形态,即将登上了时代的舞台,这种城市设计更加强调以大城市为单位、大尺度的核心聚集,形成多核心、多组团的聚集体系,整个结构向扁平化、网络化和高级化方向演变(见图3)。
参考文献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全国顺利推进,能产生实践效果的最终还是“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方法。建业外国语中学朱永仁校长践行教育改革,独创“五学”模式,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开发了自己潜在的才能,如表达能力、合作能力、表演能力等,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从而更加认真学习知识。在“五学”课堂中,教师通过互学和示学环节调动学生的参与性,用辩论式学习方法带动学生深入理解概念及内涵,通过课堂辩论,最终生成知识。笔者通过八年级政治课堂上的辩论式学习,总结以下注意事项:
一、辩论题目与生活实际相联系
辩论式学习方法中首先要确定辩题,辩题如何选择呢?八年级上册共四个单元,分别为“相亲相爱一家人”“师友结伴同行”“我们的朋友伴天下”及“交往艺术新思维”。教材中的事例和练习,贴近学生实际生活,辩论资源内容丰富,包括正文、插图、说明材料、名言警句、案例材料、思考练习等。为使辨题能激发学生思考和辩论的兴趣,辩题需有可争辩性、回答有不确定性,进而能激发学生辩论的兴趣。因此,确定辩论题目时,最好能和教学内容有一定联系,尤其是和教学中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有联系。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相亲相爱一家人”中,逆反心理是重要的知识点。逆反心理是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多见的一个现象,逆反心理过重,会对自身及社会造成危害。为了让学生正确并理性看待逆反心理,从而顺利面对生活中与父母、老师产生的冲突情绪,辩论题目之一为“逆反心理利大于弊VS逆反心理弊大于利”,通过辩论,来培养自己理性看待逆反心理的能力,学会与父母、老师交流沟通,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因此,本学期辩论题目分单元进行,共有四个题目:逆反心理利大于弊VS逆反心理弊大于利;赏识教育能批评VS赏识教育不能批评;面对外来文化要坚决抵制VS面对外来文化要全面吸收;竞争比合作更有利于个人发展VS合作比竞争更有利于个人发展。
二、研究内容与重点难点相联系
哲学家波普尔认为:“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发展知识,去观察,去实践”。网络生活日益普及,据2011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全国8700万上网人数中,4500万网民是青少年,4500万青少年中有1650万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到了19%,网络聊天是许多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内容,多数进入聊天室聊天的青少年大都没有固定的话题,这种散漫的聊天方式,容易影响青少年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注意力;计算机网络挤占了青少年读书和思考的时间;现实中存在不少青少年由于过度地迷恋、依赖电脑网络,沉湎于网络之中,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遭受破坏,学习时间无精打采,学习成绩下降,有的甚至厌学、逃学、辍学。
为使青少年了解网络交往的特点及利弊,能分析上网成瘾的心理因素,在“网络交往新空间”一课中,我把辩题设定为:网络对中学生影响利大于弊VS网络对中学生影响弊大于利。通过辩论,学生对上网有清醒的认识,树立远大的理想,培养社会责任感,能够合理分配时间,用科学的态度上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选择网上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团队合作与教师指导相结合
辩题确定后,由班里各团队抽签选择正反方,辩论式学习要求学生在辩论中团结合作,互相配合,而在准备辩论的过程中和辩论中又需要学生分工负责,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任务。因此,在组织辩论的过程中,要指导学生做好分工,各负其责,在辩论中又要团结一致,整体作战。
政治教师要结合政治教材的内容,针对辩题,搜集整理资料,数据、名人名言、身边的时事新闻等作为论据,分析现实社会及生活中活生生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现象或事例,尤其是要善于将当今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时政热点与书本中抽象的政治理论知识生动、形象地相结合起来。通过准备辩论的过程,使学生背记重点难点,最终生成知识。教师不仅要重视学生在辩论中学到了什么知识,提高了什么能力,更重要的是要重视组织辩论的过程,要为学生提供方法指导,让学生学会收集、分析、归纳、整理材料,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提高文字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四、全员参与与现场调控相结合
哲学家波普尔认为:“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发展知识,去观察,去实践”。在教学中,采用辩论式教学形式,激发学生辩论兴趣,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置,倡导主动的多样的学习方式,让学生的思想、意志、情感和行为方式得到同样的尊重,给予学生足够的展示自己才华、表达自己思想和情感的机会。辩题的确定与准备需要全班同学参与,只是分工不同,让学生成为积极、主动的求知者。
辩论式学习中,全员参与的同时,需要老师的现场调控。学生在最初的辩论中会稍显兴奋,而滔滔不绝或者语言攻击,辩论时间不能有效控制,实际辩论中经常出现如跑题、语言攻击、超时等影响辩论正常进行的现象,教师要及时引导,保证学习活动顺利进行。因此,在以辩论形式进行的教学活动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学生、信任学生,给学生以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和自主学习时间、空间,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适时提供帮助、指导,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不能放任不管,不仅关注学生的辩论内容,更要引导和调控学生的思辨能力。
总之,在建业“五学”课堂中,辩论式学习激发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了学生的良好品德的养成。课堂教学中民主的氛围,教会了学生尊重他人,团结他人,学会合作与竞争,产生时间效率观念,有利于学生社会化的发展。“真理越辩越明,是非越辩越清”,辩论式学习冲破了传统的教学样式,给学生尽情表达、积极参与决策、自觉参加活动的机会,同时也为学生提高表达能力、合作能力、组织能力等社会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 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在辨证论治研究中的优势
多元统计分析是数理统计学中近20多年来迅速发展的一个分支,它探讨高维数据的内在规律,如研究多元变量间的相互关系、数据结构和数据简化等。多元统计分析能综合体现出人体生命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与中医更有内在的切合性。中医药学理论中充满了数学语言和思维,如证的分类、组成和演变中饱含着多元模糊的数学思想,证候是以症状群组合的形式出现,但同时又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证与症状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线性和正态的。中医证候的客观标准由某些特定的症状、舌象、脉象等“软指标”或定性指标构成,仅凭主观经验或文献资料进行辨证标准研究难免导致“选择性偏倚”和“测量性偏倚”,而较大地影响了证候标准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将数理统计引入证的研究不但可行而且是科学的。
2 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在辨证论治研究中的作用
2.1 用于症状的分类与筛选
症状是疾病所反映的现象,它是判断病种、辨别证候的重要依据,主要来自传统中医运用望、闻、问、切所获得的病情资料,多为宏观的、表面的、缺乏定量和定性的可检测指标,必然具有一定的不清晰性和随机性,易受假象和医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有专家指出,疾病的症状表现可大致分为三类,即:第一类代表疾病本身特征的症状,第二类代表证本身特征的症状,第三类对辨证辨病皆贡献不大的症状[3]。因此,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症状中筛选出属于中医证本身的主要症状,是认清证本身特点的前提。通过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和因子分析等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可以筛选出对证候辨证有决定意义的主要症状,如何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某些变量(症状)对应变量(证)的不同“贡献率”来加以取舍,这对于甄别证的有意义症状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筛选出一些与该证有关的症状(群)。如张氏等[4]运用因子分析、C均值聚类和模糊综合评价对确诊为肝炎后肝硬化900例患者临床症状、体征等基本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取该病的中医证候因子,得出结论:肝炎后肝硬化症状和体征信息经多元统计分析可划分为两大类,即疾病的共性特征信息和证候病机分类的特征信息。前者反映疾病所具有的中医基本病机,后者反映疾病的不同综合病理状态。
2.2 用于证的分类及危险度研究
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反映出病变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的本质。疾病的证型会随着疾病的发展而变化,同一疾病的不同证型反映了疾病不同阶段的不同病机,也反映了疾病的轻重及危险性。当疾病表现出不同的证型时,其对健康的损害程度如何并不十分明了,所以,分析每一证型危险程度的大小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丁氏等[5]对375例胸痹心痛患者通过二值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比较不同证型的危险度。结果提示,胸痹心痛的危险证型按其影响程度依次由高到低为血瘀证、痰浊证、气虚证、阴虚证、寒凝证。另有顾氏等[6]通过系统聚类的指标分割法,根据聚类结果,发现肝炎后肝硬化的单元证有阴虚、肝胃不和、湿热、血热、肝郁/肝火、脾肾阳虚等6种类型,结合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前5个单元证发生率较高。证候是基于症状、体征、舌象、脉象反映出来,具有动态性、模糊性的特点,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辨识而提取出来。采用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反复修正临床四诊信息调查表,运用多元统计方法提取特征信息,可为证候分类提供依据,进一步揭示中医证候的病机。
2.3 用于辨证分型及标准研究
“辨证分型”的基本形式是将西医或中医的某一疾病分为几个不同的证候类型进行治疗。通过“辨证分型”得出的证型虽是模型,却是在对患者群和症状群高度分析总结基础上对疾病过程的模拟,是建立在“病”的基础之上。而“疾病”是在病因的作用下出现的具有一定发展规律的演化过程,具体表现出若干特定的症状和各阶段的相应证候,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在病的基础上的证和证型也有规律可循,可以运用数理统计如多元分析等客观化的手段来探索其规律。如刘氏等[8]对乳腺癌术后患者进行聚类分析和主成分分析,结果显示,乳腺癌术后患者可以分为气虚、阴虚、肝郁、冲任失调及脾虚痰湿型。李氏等[8]采用多元统计方法分析焦虑症的中医症状、证型分布特征,将焦虑症的临床10余种证型简化为5种证型组合,以心脾两虚型最为多见,与临床观察实际基本符合。目前,临床上辨证分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临床经验的总结上,辨证分型不统一,证名不规范,采用临床流行病学结合多元统计分析方法探索疾病的辨证分型及其标准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2.4 用于证候危险因素的研究
证候作为疾病过程中阶段性的病理概括,影响因素常常涉及病因、病位、病程、病性、气候及患者的年龄、性别、体质等,虽然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但其中仍有一些规律可循。如崔氏等[9]采用二元回归法对739例首发中风急性期患者的辨证分型单个和多个危险因素关系进行分析,结果高血压病、吸烟、饮酒分别为中风之肝阳暴亢、风火上扰证的危险因素,其它辨证分型与危险因素无统计学意义。另有专家认为,个体的体质是形成不同证的基础,故理清体质类型成为解答证型构成特点的钥匙,而中医体质、证候的分类、症状的组合可以通过聚类分析实现[10]。
2.5 用于证候的实质及辨证客观化研究
应用现代先进的实验方法与仪器,结合多元分析建立辨证诊断实验指标,是探究证候的实质、实现辨证客观化的必要手段。在研究证候的实质时,由临床检测到的生化、特殊检查指标或现代分子生物学指标等,可通过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能真实反映某疾病证型规律的主成分。如温氏等[11]运用多元分析探讨IgA肾病的病理损害、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指标与中医证型的关系,结果显示,IgA肾病的病理和临床表现与中医辨证相关联,阳虚证与水肿、阴虚证与尿血关系密切。王氏等[12]采用多元分析方法探讨血瘀证量化诊断的方法和血瘀证证候实质,通过对170例血瘀证与非血瘀证患者血红蛋白、三酰甘油、总胆固醇、内皮素、一氧化氮、纤溶酶原激活物6因素的逐步回归显示,其贡献度的顺序为内皮素>血红蛋白>纤溶酶原激活物>一氧化氮,三酰甘油及总胆固醇未能入选。对证候进行诊断客观化、标准化是辨证论治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以症状、体征以及客观指标为立足点,以临床实践为准绳,综合运用多元统计分析的方法,并结合模糊数学评价,进行动态与定量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揭示中医证型的本质,实现中医证型的客观化。
2.6 用于证治规律研究
传统的辨证论治规律归纳和总结研究最大的弱点在于研究者无法通过定量方法来处理数据,往往主观加以选择、摒弃。采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可以较好地避免数据处理时掺杂的主观因素,客观准确地反映研究对象,并在文献资料中发现其内在的客观规律。通过文献整理与多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析中医病证的证治规律,重新审视中医学对病机属性、证治方案的认识,以此可揭示辨证论治的优势和特点。如卢氏等[13]通过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从方药的频数和剂量两个角度探求唐、宋、金、元、明、清各个历史时期治疗糖尿病的方药规律,得出补虚药、清热药是治疗此病的两类主要药物这一重要结论以及方药配伍关系,提示热盛伤阴、气血两虚应是历朝代总的糖尿病证候群的分型归属。丛氏等[14]通过总结中医历史上著名医家的医案建立大型数据库,采用非条件Logistic多元逐步回归法筛选变量,统计筛选出肺病的常见临床证候,与某一证候正相关和负相关的病因或病理结果、症状和用药,并定量地表达了这些病因或病理结果、症状及用药对该证候的重要性。多元统计方法适用于分析散在、庞杂的中医文献资料,有助于透过复杂的数字资料发现事物内在规律,已成为临床科研设计、分析和评估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3 结语
辨证论治是中医几千年来防病治病的实践和理论沉淀,占据中医学诊疗体系的主导地位。中医药学研究的总体趋势是客观化、标准化和数量化,其中数量化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随着随机化实验设计和方差分析理论、方法,特别是SPSS和SAS统计软件在医学研究中的应用,使得辨证论治的研究方法由单纯的频数分析向多元回归、聚类分析、因子分析等多元统计分析方向过渡。近年来,许多学者采用多元分析方法应用于辨证论治客观化、标准化和数量化的研究,为中医药科研逐步从传统的以定性描述为主的方式向定量性描述过渡提供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当然,在实践运用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通过多元分析所得到的证型分类往往与传统中医辨证分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也提示今后如何将现代科学的多元分析方法与传统临床辨证论治经验相对接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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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67-01
态度是一个人对某一特定事物所持有的一种内在的反映倾向,这种倾向有可能是肯定的,也有可能是否定的。不良态度是一种错误的态度,是人们对某一特定事物所具有的较为稳定和持久的偏见,它会直接给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带来消极的影响,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不少教育对象持有各种不良态度,这不仅不利于教育对象自身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长足发展。因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者,应该采取和运用相应的方法与技巧来逐渐转变教育对象的不良态度,使其重新形成正确的态度,从而促进教育对象的健康成长、成才。
一、给教育对象提供大量新的、正面的知识、事实、观点和理论来否定其原有的不良态度
教育对象的信息不足、信息落后或认识偏差往往会造成错误的推论,如果能让教育对象看到自己立论的前提是错误的,那么要改变他的结论,以至于改变他的态度就会水到渠成。例如,有的教育对象认为:“金钱是万能的”,这可能是由于他到看到了社会上的一些丑恶面或者受到了其家庭或一些落后腐朽观念的影响造成的,如果教育者多讲一些人们之间比金钱更为可贵的事迹,就会有利于教育对象改变唯金钱至上的态度,从而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同时,教育者在转变教育对象的态度时,其所提供的信息既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过分缩小,而必须是实事求是的观点和理论。否则,过分夸大会使人产生怀疑感与不信任感,过分缩小又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所以,教育者在转变教育对象的态度时,应该提供给教育对象广泛、全面而实事求是的信息,以增强教育对象对教育者的信任感。
二、通过行为转变不良态度,积极引导教育对象参加各种活动
态度和行为是相互影响,彼此制约的。行为对一个人的态度转变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积极引导教育对象参加各种实践活动有利于转变他们的原有态度。比如,对于一个不喜欢甚至反感体育运动的教育对象,我们可以直接把他拉到运动场跑两圈或者打一场羽毛球,让他亲自体验一下运动的好处,这比在他耳边无休止地劝说更具效果。引导教育对象参加实践活动能够促使他们转变态度,是因为教育对象会受到某些特定环境和氛围的感染与熏陶,这种感染和熏陶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推动教育对象产生不良态度的转变。
三、利用集体来改变教育对象的不良态度
集体的力量是无形又无穷的,它对教育对象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集体的价值观念对教育对象有着不可忽视的牵引、导向和感染作用,因此,集体能够极大地促使教育对象转变态度。例如,我们可以将一个性格内向的教育对象安排到一个由性格外向的成员所组成的集体中来,使性格内向者在这样的集体中受到熏陶和感染,引起他与该集体成员的感情共鸣,使其态度逐渐趋向整个集体的价值观念和环境氛围,从而逐渐实现不良态度的转变。
四、通过表扬、鼓励来转变教育对象的不良态度
任何一个教育对象都希望自身能够得到外界和他人的肯定与赞同,同时,每一个教育对象总有各个方面的优点和长处。作为教育者,我们应该善于发现和高度赞扬教育对象的优点,并正确地加以进一步的引导和鼓励,从而使教育对象感受到自身的价值,激起教育对象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的勇气和信心,促使其转变不良态度。例如,对于那些酷爱艺术而厌烦文化学习的艺术生,很显然他们在文化成绩上无法与其他学生相比。但是,作为教育者,我们不应该因为他们的文化成绩偏低就忽略他们,看轻他们;而是应该鼓励他们克服不足,进一步发展自身优势,这样就可能转变他们的学习态度,进而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五、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转变教育对象的不良态度
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转变教育对象的不良态度以及帮助他们形成新的正确的态度具有较为强制的约束作用,它可以成为教育对象行为的规范,明确规定教育对象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具有一定强制性。这种服从在初始阶段可能是不自愿的和被迫的,但经过较长时间的适应后,服从规章制度开始慢慢成为教育对象的习惯,进而教育对象开始自觉地履行规章制度的要求和规范,主动维护规章制度的尊严,最终其原有态度也就随之转变了。例如,高校住读生喜欢熬夜上网,如果对其进行说服劝说,其效果定会不佳,但是,如果学校制定出一项学生晚上就寝后按时断电的规章制度出来,学生就不得不在规定时间内就寝了,也许在初期学生很不习惯甚至很反感,但是,坚持一段时间后学生就会视其为理所当然并自觉按照规定践行,有的甚至终身保持在规定时间内就寝的良好习惯。在这些规章制度的强制下,不少学生的态度最终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在转变教育对象的不良态度时,教育者应该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的作用,使之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
参考文献:
\[1\]时蓉华.社会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设甲向乙订货,丙作为甲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丙履行保证债务之前,丙得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系乙胁迫所为,依法可予撤销,则:(1)乙向甲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向法院)诉请撤销合同,后来乙就向丙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丙是否可以拒绝履行?(2)若乙在甲行使撤销权之前请求丙履行保证债务,丙能否拒绝履行?(3)若丙得知甲对乙有到期债权可供抵销,在甲未行使抵销权之前,丙能否在相应范围内拒绝向乙履行保证债务?
在上例中,问题(1)涉及的是事实抗辩(甲向乙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归于不存在,从而取得给付义务不存在的抗辩),问题(2)和(3)涉及的是形成权(甲拥有的撤销权和抵销权均为形成权)。而依传统民法之通说,抗辩权和形成权并不相同,前者指的是妨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后者则是指能够消灭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和事实抗辩也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权利被妨碍的抗辩,后者指的是权利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的抗辩。如此看来,若严格依据语义解释,只规定了抗辩权的《担保法》第20条第1句对于上述情形似乎并无适用之余地,除非运用某种法律解释方法对其进行解释——“举轻明重”。
二、举轻明重——源自《唐律》的法律解释方法
《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举重明轻,指的是如果律文中更重的情节都未入罪,那么情节轻的行为更不应入罪。所谓举轻明重,则指如果律文中规定的更轻的情节都已入罪,情节重的行为就更应入罪。[1]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的运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需要规范调整却法无明文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过在刑事领域,因其分寸难以掌握,在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等原则的要求下,现代刑法一般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而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唐律中“出罪时举重明轻”的方法也就常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得以运用,相反,“入罪时举轻明重”的方法则极少被运用。[2]
举轻明重和举重明轻的方法,本质上是逻辑学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因而在私法上也不乏其踪影。在法律解释理论中,这种“理所当然”的解释,被冠之以当然解释或者当然论证(argumentum a fortiori),在论证中体现为“尚且……当然”或近似句式。[3]如果“某事实较之法律所定者,更有适用该法规之理由”,就可以根据法律所定的情节,当然地推定该更应适用之情节的性质。“如法律规定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愿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则行为人具有故意者,当然更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罗马法上“四足动物”作为一个经典的法律解释学案例,[5]放到中国的语境下,也是“举轻明重”之理。
关于举重明轻,德国民法实务上早有运用:例如在BGHZ6.290一案,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合法征收尚且(sogar)应予补偿(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三项),在客观违法征收的情形当然(ers recht)更予以补偿。又如,在拍卖场举手给朋友打招呼的行为是否应理解为应买的意思表示,拉伦茨教授认为“非诚意之意思表示,如预期其诚意之欠缺,不致为人所误解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之规定,可作为否定此项举手为有效意思表示的依据。既然尚欠缺意思表示的非诚意表示尚且无效,在不具表示意识之情形,当然更属无效。[6]
关于举轻明重,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在“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诉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逻辑,阪本大金公司复制、翻译、摹仿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和‘HIGHLY’驰名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上海日立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理应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7]
三、请求权效力受阻的层次化现象与举轻明重原则
(一)举轻明重的适用前提是适用对象与参照物之间存在要件与效力上的递进关系
由于当然解释包括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方向,因此在适用时,应首先确定解释的方向,这方向就是法律规定的目的。“然仅就外部份量观察,不得即为当然解释,应就法规目的以决定之。”[8]如果法律规定“禁止牛马通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运力过重损坏路面,那么基于保护路面不被重物损害的目的,比牛马更重的大象自然不能通行。相反,三轮车载着高如山堆的塑料泡沫意图通行,尽管其体积远大于牛马,但在对路面的影响上并不会比牛马严重,因此可以通行。因此在运用当然解释时,必须严格限定参照法条的目的;限定了参照法条的目的,也就可以保证“举轻明重”不至于造成对法条的曲解和滥用。
在此,不妨称法律所举之“轻”为参照物,法律意欲明之“重”为适用对象。关于何者为轻,何者为重,王泽鉴先生指出,所谓“重”者,指其法律要件较宽或法律效果较广,而所谓“轻”者,指其法律要件较严,法律效果较狭。[9]既然是举轻以明重,那么就要求适用对象在法律要件上较参照物更宽,在法律效果上较参照物更广。
《担保法》第20条第1句的目的在于维护保证人的权益,使其避免承担超过主债务人债务的负担,并以抗辩权这种自力救济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基于这一目的,当债权人的请求权上附有抗辩权(参照物)时,保证人尚且可以据该抗辩权以拒绝履行,那么当债权人的请求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或者附有比抗辩权更强的消极权利(适用对象)时,保证人就更可以拒绝履行。当然,上述推理的逻辑前提在于主债务人的形成权或事实抗辩对于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比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更强;换句话说,一项附有形成权或事实抗辩的请求权的“瑕疵”,要比一项附有抗辩权的请求权的“瑕疵”更严重。下面的分析将证明这一前提的存在。
(二)请求权效力受阻的层次化现象
对于请求权而言,抗辩、抗辩权和形成权都是能够减损其效力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尽管在学说上可谓错综复杂——抗辩和抗辩权时常处于被混用的状态,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关系也不能说有定论——但就本文而言,重要的是三者对于请求权效力轻重的递进关系。
1.抗辩权对于请求权的效力
首先是关于抗辩权对于请求权的效力。通说认为,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反对权,其效力在于妨碍请求权的实现,这既是抗辩权的定义,也是对抗辩权效力的描述。[10]尽管学界还有部分观点认为抗辩权中的永久性抗辩权(譬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具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但这一观点经不住逻辑推敲,已被当代主流所抛弃。[11]主流观点认为,抗辩权并不具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仅具有永久或暂时妨碍请求权的作用。
关于抗辩权的效力,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分清抗辩权主张之前与主张之后的效力,即区分“附抗辩权的债权”和“已被抗辩权阻碍的债权”。本来按照抗辩权的效力逻辑,抗辩权必须待抗辩权人主张方产生效力,在主张抗辩权之前,单纯附有一项抗辩权的请求权在效力上是没有任何减损的。举时效为例,按照法律规定,消灭时效的经过使债务人享有一项抗辩权,因此已过消灭时效的债权可以说是“附抗辩权的债权”,直到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时,该债务方才成为“已被抗辩权阻碍的债权”。如果借用法国法系仍常用的术语“自然债务”和英美法系倾向于使用的术语“可强制执行性”的话,那么上述推论则相应成为:已过时效的债务在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前尚为法定债务,直到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后方为自然债务;已经完成时效的债务在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前尚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完全债务),直到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后方丧失可强制执行性(沦为不完全债务)。然而这个简单和明显的推论并没有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贯彻,这由后来的民法教科书就可看出。无论是德国法系其他国家、法国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抑或我国台湾、大陆的大量教科书,在讲到不完全债务、自然债务、可强制执行性时,均直接以“已完成消灭时效的债务”作为典型,从未将术语精确到“因超过时效期间而被主张时效抗辩的债务”。[12]对于这种将附抗辩权的债权直接归入自然债务或者不得强制执行之债权的观点,除了德国民法学者雅尔曾于1964年著文提出反对外,[13]意大利法官恺撒米拉拜利、包括德国当代法学家莱茵哈德齐默曼在内的欧洲合同法委员会也都提出了批评。他们正确地指出,超过消灭时效的债权界定为一项自然债务是不正确的。毕竟,只要债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权主张,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具有可强制执行性。[14]
2.抗辩对于请求权的效力
这里讲的抗辩指的是狭义上的抗辩,即事实抗辩,不包括抗辩权在内。在狭义上,抗辩专指两种情形,即请求权不存在的抗辩和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例如,被告在订约时无行为能力,且该被告之法定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原告诉请被告按约履行时,被告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又如,被告对某个有争议的债权业已清偿,在原告诉请偿还债务之时,被告可以债务业已清偿为由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
抗辩一旦被主张,作为其效力对象的请求权就即刻被“揭穿真面目”: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因此当一项请求权已经存在对方可据以抗辩的瑕疵时,这项请求权的正当性是有问题的,如果义务人没有注意到该抗辩事实而为给付,事后也可以请求依不当得利返还,因为请求权人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从这一点上看,抗辩对于请求权的效力无疑要比抗辩权要大得多。抗辩权对于请求权仅有妨碍其实现的作用,就像是木桩一样,能够阻挡飞来的箭,但并不使箭消失;抗辩则是金盾,请求权这支箭遇之则断。
3.形成权对于请求权的效力
第三个需要甄别的是形成权对请求权的效力。在以权利效力构建的权利谱系中,与抗辩权最为相似的莫过于形成权。1903年即《德国民法典》生效三年之际,泽克尔(Seck-el)发表了关于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的学说。他认为,形成权是一个新的权利类型,是一项独立的主观私法权利。[15]泽克尔的这一发现被学界认为是解决了既有权利范畴所不能包含的权利形态之归属问题,扩张了权利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的谱系,是一项“法学上的发现”。[16]形成权概念被提出后,迅速被当时的法学界所接受。发展至今,学说上一致认为,它是指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17]
既然形成权的效力能够确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自然就能够消灭构成法律关系之要素的请求权。所以,尽管它和抗辩权有些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仍然有区别,一项形成权的行使具有消灭权利的效力,而一项抗辩权的行使仅仅产生阻碍请求权的效力。[18]总而言之,形成权对请求权的威慑力也大于抗辩权对请求权的威慑力。
那么形成权与抗辩相比如何呢?显然,形成权虽然具有能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但其前提在于形成权人主张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样,在研究形成权对请求权的效力时,必须区分“附有形成权的请求权”和“已被主张了形成权的请求权”两组概念。形成权既为权利,就有被放弃的可能,当事人可能主张也可能不主张,如抵销权、撤销权,在当事人主张之前,形成权对请求权的效力是“隐而不发”,尽管有减损请求权效力的担忧,但只要义务人一日不主张形成权,权利人的请求权效力就一日不减损。[19]如果义务人不主张其享有的形成权而为给付的话,事后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从这一点上看,形成权对于请求权的威慑力自然也比不过抗辩。
由上观之,抗辩权、形成权和抗辩这三个对抗武器对于请求权的效力存在递进关系。抗辩权对请求权的影响最弱,形成权次之,抗辩最强。换句话说,当一个请求权上附有抗辩权、或形成权、或抗辩时,其瑕疵程度是由轻到重而变化的。
四、举轻明重原则对《担保法》第20条的具体应用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由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如果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其效力自应及于保证人,否则,势必使保证债务的强度超出主债务,违背保证之从属性。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例均有明确规定。[20]同时,保证人不因主债务人放弃(无论明示或默示)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对此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担保法也都有明确规定。[21]我国司法实务亦贯彻这一规定。如果主债务人缺席诉讼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主债务人于诉讼前曾主张过抗辩权,那么就表示主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是这种放弃并不影响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在“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中,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伟成公司(主债务人)虽然提起了上诉,但由于其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的规定,上海新建业公司(保证人)对于伟成公司是否有欠款、欠款多少依然享有抗辩权。[2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债权人的请求权附有抗辩权(而不必是主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保证人就有抗辩权,从而有权拒绝给付。
回到文首的案例。于问题(1),关于保证人是否可就一项已经被主债务人撤销了的债务拒绝给付。甲既已向乙提出了撤销合同的主张,其债务就因此而消灭,乙对甲的请求权就成为了一项附有抗辩的请求权。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尽管《担保法》第20条只对“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享有的抗辩权”作了规定,而不涉及因主债务人的抗辩而享有的其他抗辩,但依据举轻明重的原理,毫无疑问可以得出“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享有抗辩权,因主债务人的抗辩就更享有抗辩权”的结论。何况,债权人之所以能够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依据的是保证债权,确切地说,是保证债权中的请求权。而保证债权以主债权的范围为准,[23]如果主债权本身并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保证债权自然也就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需要规定“主债务人所有之抗辩,保证人得主张之”,一样能得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之抗辩的结论。保证人能够据以拒绝给付的抗辩事由,包括主债务上存在权利不发生的抗辩,诸如主债务因违法、无行为能力等;也包括权利消灭的抗辩,即主债务虽曾有效发生,但因清偿、抵销、解除或其他原因已消灭时,保证人亦有权据以主张抗辩权。值得说明的是,瑞士、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对保证人行使从属性抗辩权还增加了善意的要求,即在保证人明知主债务因错误或行为能力欠缺而有瑕疵仍为保证的情况下,否定保证人的从属性抗辩权,保证人仍应独立承担责任。[24]我国《担保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于问题(2),关于保证人是否可就主债务人享有的形成权而拒绝给付。同样,依据举轻明重的原理,我们可以得出“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享有抗辩权,因主债务人的形成权就更享有抗辩权”的结论。主债务人甲尽管尚未向债权人乙主张撤销权,但是乙的这项请求权已经是附有撤销权的请求权,其瑕疵比一项附有抗辩权的请求权要严重,作为从属债务人的保证人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不过,因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保证人的这项抗辩权仅仅只是暂时性抗辩权,当甲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经过,丙的抗辩权也就随即消灭。实际上,德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是有明文规定的。《德国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只要主债务人享有撤销作为其债务的基础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保证人即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清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42条规定:“主债务人就其债之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有撤销权者,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通过举轻明重原理的运用,我们看到,即便没有像台湾地区民法第742条这样的规定,《担保法》第20条同样也能解决问题。
最后分析一下问题(3),关于主债务人有对债权人到期债权可供抵销时,保证人是否能够拒绝给付。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都曾对“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权可供抵销时,保证人可否据以向债权人主张抵销”这一问题进行过激烈讨论。针对保证人得否主张主债务人的抵销权,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抗辩权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既然主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可抵销,保证人就有先诉抗辩权,为免诉讼上的循环,应当认可保证人的抵销权;同时,从“抗辩”的广义解释,也能推导出任何主债务人的抗辩均可由保证人行使之,包括抵销在内。[25]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之。[26]“否定说”认为,赋予保证人有权直接行使主债务人的抵销权,无异于对主债务人行使权利之自由的侵害。[27]“抗辩权说”作为前两种意见的折衷,认为在不能确定主债务人是否行使抵销权时,赋予保证人暂时性拒绝给付的权利(即抗辩权),既可避免保证人无终局给付义务而仍须先为给付的不利后果,也可以避免“越俎代庖”,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自由构成侵害。[28]德国民法典采之。[29]
笔者认为,“抗辩权说”较为合理。尽管拉伦茨教授等学者所持的“否定说”有一定道理:主债务人有形成权的,若要类推适用德国民法第770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具备与撤销权相同的特性,亦即,第一,其行使受短期除斥期间限制;第二,其发生源自于债务本身的瑕疵事由;而抵销权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不具有类推适用的基础,故主债务人有抵销权的情形,保证人不能享有抗辩权。[30]但是,这一反对理由并不适用于我国《担保法》第20条。首先,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德国民法那样在“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之一般规则之外,还特别设置一条“主债务有可撤销的事由时,保证人亦享有抗辩权”,这就意味着抵销权并不需要比照撤销权来决定其是否获得适用资格,只需要比照抗辩权即可。抗辩权也同样没有短期除斥期间的限制,而撤销权、抵销权对于请求权效力的影响,都比抗辩权重,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可以作为保证人抗辩权的依据,主债务人的形成权当然也可以,这完全符合举轻明重的原理;其次,以“抵销权之发生并非源自债务本身的瑕疵事由”从而否定保证人在主债务可抵销情形下的抗辩权的说法,并不能自圆其说。理由在于,即便是作为参照物的抗辩权,其发生也不一定是源自于债务本身的瑕疵。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例,为了维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属性,德国的主流学说反对“统一的交换请求权说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而强调“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权相互独立,一方的请求权并不以另一方的请求权为发生前提。否则,若采“统一的交换请求说”,即强调绝对的牵连性,以一方的请求权得以履行作为另一方请求权被实现的前提的话,“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不再是抗辩权,而被曲解为一项事实抗辩了。[31]既然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妨碍对方请求权的发生,也就不能说对方请求权自身有什么瑕疵。实际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是化解债务人履约风险的立法技术的产物。既然抗辩权的发生也并非一定源自于债务本身的瑕疵,那么质疑《德国民法典》第770条和我国《担保法》第20条对抵销权的适用,就形同于质疑这些规范本身,但显然,“否定说”论者是支持上述规范的。
综上,尽管是否行使形成权以结束债权系债务人意思自由,保证人无权擅自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形成权,但是按照举轻明重的原理,保证人却可以在债务人就是否行使其形成权之前暂时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即享有抗辩权。
结语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社会现象都作出具体规定,故在立法时必然要对具体行为模式进行抽象,在适用法律时再对抽象的条文规定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解释。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既是立法技术,也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这一技术和方法,使既有的法律规定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达到弥补所谓“法律漏洞”的效果。赋予保证人以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无非是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避免保证人承担超过主债务负担的债务。在主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尚且能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那么在主债务人享有形成权、事实抗辩等比抗辩权更具“威慑力”的事由时,保证人当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在这个问题上,《德国民法典》第770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44条、第742-1条的规定百密一疏,我国《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却因粗放型的立法技术意外地更具优越性,从而更适应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 注释:
[1]见《名律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其中关于举重明轻,唐律疏文举例曰:“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关于举轻明重,疏文也有举例:“按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86页;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2]“在唐时,就有人呼吁改革”,但“终唐一世,此原则一直在用”。李广成:“《唐律疏议》的法律解释方法论析”,载《求索》2006年第4期,第117页。
[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4页。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5]罗马法规定动物饲养人要为四足动物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那么从非洲引进的两脚的鸵鸟造成的损害,是否同样适用?罗马法学家给予的答案是肯定的。参见[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7]见“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诉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2004)皖民三终字第19号。
[8]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51页。
[9]同注[4]引书,第7页。
[10]伯纳德温德沙伊德、西奥多基坡:《潘德克吞教科书》(Bernhard.Windscheid&Theodor.Kipp.Lehrbuch desPandektenrechts.9 Aufl.,Frankfurt:Rütten&Loening,1906,S.207);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李功国:《民法本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11]以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消灭时效抗辩权为例,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以德国学者施洛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极力主张消灭时效具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但这一观点抹煞了抗辩权与形成权的界限,埋没了消灭时效应有的价值诉求,被诸多学者所批驳,例如罗特赫伯特:《民法上的抗辩权》[Roth.Herbert:Die Einrede desbürgerlicher Rechts,München:Beck,1988.11-12,p.38-40;OLE,LANDO,etc: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 III),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02]。施洛瑟的观点参见彼得施洛瑟:《永久抗辩及补偿关系》[Perer.Schlosser:Peremptorische Einrede und Ausgleichszusammenhnge,JZ,1966(13),p.428-429]。
[1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3]刚瑟雅尔:《民法的抗辩》[Günther.Jahr,Die Einrede des bürgerlicher Rechts,Juristische Schulung,1964,(3),S.296]。
[14][意]恺撒米拉拜利:“自然之债”,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奥勒兰多:《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Ole.Lando,etc: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 III),Hague/London/New York: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04];莱茵哈德齐默曼:《债法》(Reinhard 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769)。
[15]同注[12]引书,第10页。
[16]汪渊智:“形成权理论初探”,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94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7][德]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第491页;汪渊智:《民法总论问题新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页。
[18]同注[13]引书,第193页;[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徐建国、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9]形成权虽然足以消灭权利,但必行使之后始生消灭之效果,因此与权利不发生之抗辩和权利消灭之抗辩(二者合称事实抗辩)有别;形成权之行使能够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与仅有拒绝给付效力的抗辩权不同。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何佳馨、杨艳点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页注2。相同的观点见尹腊梅:《民事抗辩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第195页。
[20]参见《普鲁士邦法》第一部第十四章第310条、《德国民法典》第768条、《瑞士债法》第506条、《法国民法典》第2036条、《意大利民法》第1927条、《苏俄民法》第245条,等等。
[21]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68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不因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2条第2项规定:“即使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保证人仍得主张之。”
[22]见“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终字第13号。
[23]《德国民法典》第767条第1款第1句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义务以主债务人的现状为标准。”
[24]见《瑞士债法》第23条、《法国民法典》第2012条第2项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43条。
[25]持此见解者主要有史尚宽、郑玉波和王泽鉴等学者。见史尚宽:《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908页;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841页。
[26]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立法上采之。《日本民法》第457条第2项规定:“保证人可以通过主债务人的债权,以抵销对抗债权人。”台湾地区民法第742-1条规定:“保证人得以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之债权,主张抵销。”该条系台湾立法机关为了杜绝争议而于1999年债法修订时增设。
[27]拉伦茨、戴修瓒等学者采此见解。例如戴修瓒先生认为,与抗辩不同的是,所有的形成权,包括撤销权、抵销权和解除权,是否行使乃主债务人本人的权利,若保证人亦得行使,未免干涉主债务之权利自由;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保证人方能行使主债务人的形成权,或方能据以抗辩。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何佳馨、杨艳点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页。此外,关于对台湾地区民法第742-1条的批判,还可以参见杨淑文:“论连带保证与连带债务——‘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号民事判决评释”,载中国台湾《法学杂志》第25期,第23页。
[28]德国学者持“抗辩权说”意见者众多。阮芳:《民法上抗辩权之研究》,中国台湾政治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5页。此外,《德国民法典》第770条第2款(“只要债权人可因抵销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受清偿,保证人即有同样的权能”)、《瑞士债法典》第121条(“主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抵销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也都采用的是抗辩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