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5:54: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资监管维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
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对外担保;
5、发展战略、规划;
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
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
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十一、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投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投资跟踪管理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区国资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十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或一次性融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三、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四、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十五、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核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方案。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十七、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八、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九、非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十一、国有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二、对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区国资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十三、影响国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
附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一、引言
水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款来配置,在这些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损毁、折旧情况严重,这也导致水利事业单位每年均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新资产的购置,而大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周期远没达到其应有的寿命,这就导致大量国有资产在无形中被浪费。并且水利事业单位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难以真正明确单位的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性质,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很难有效。本文主要从外部监督机制来分析如何实现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透明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是指采购的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专用设备的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的属性不变。部分资产虽然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的要求,但是如果资产的使用周期较长也应该归入国有资产的范畴。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各个水利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的详细目录,但是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产期存在重采购轻保养得问题,使得重复采购,乱采购现象严重。
水利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在国有资产采购中通过财务报销的方式争取上级的拨款,并且在我国财政拨款机制中存在“可见不可增”的情况,因此,每个单位在报预算的时候尽可能多罗列项目,并且大力凸显出这些设备的重要性,从而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采购,特别是专用设备的采购方面,“积极”向上级报账,采购大批资产,而对原有尚未废弃的资产做废弃处置,这就导致资产使用效率底下。
三、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
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重复采购和乱采购现象突出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到位。水利事业单位与上级部门或者同级别其他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渠道不畅通,相互之间并不能准确了解对方的工作任务和性质,这也使得上次在财政划拨过程中并不能认真考核水利事业单位真正的国有资产支持,真正需要更换采购的资产数目。总体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具体表现在信息不对称、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三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成本高
水利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资产设备采购和使用方面,与其他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差异,与普通群众的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导致普通群体对水利事业单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感,这也为水利事业单位隐藏个人真实需求提供理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倾向于尽肯能隐藏个人信息,水利事业单位既有隐藏个人信息的动机,又具有隐藏个人信息的外部条件,使得社会水利事业单位的情况并不能充分掌握,因而也就较难实现监督。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是存在的通病,从单位内部而言缺乏提高使用效率的内部激励机制,从外部监督而言,对资产使用效率也缺乏正确客观的了解,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固有的使用效率,往往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一个标准,这也导致对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乏真正客观可行的依据,导致监管乏力。水利事业单位通过重复采购新的资产设备,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也能保证其单位能够更好地运行,从社会层面是降低了总体的效益,但就水利事业单位个体而言,收益较大。
(三)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水利事业单位的考核体系和管理办法各自成文,很少有统一的规定,这位各个地方进行自由裁量给予大量的空间,导致个人权利凌驾于组织需要之上。部分单位的资产内部管理过程混乱,处置不规范。财务部门越其他部门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合作,一般财务部门仅仅进行彩盒核算和日常财务支出和收入,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停留于账面上的往来,缺乏深层次的核算制度。各个单位配置固定资产之后,很少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对其的报废、闲置处置随意性大,没有严格的程序和相关的手续要求。一些水利事业单位的收支处于两条线上,部分部门或者领导存在对资产的节流现象,并且未能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导致各个部门或者个人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内部监管的随意性也使得各种管理较为混乱,内部未能顺畅,外部监督更为困难。
四、水利事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定期盘查,并进行信息公开
开产资产核查,明确水利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数量以及这些资产所处于的“健康状况”,为后续的报废及重够提供依据。并且通过国有资产的固定盘点,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固定资产的首长负责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资产情况。对水利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建筑、图书、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进行分门别类,并将这些资产管理纳入正规的财务会计之中,建立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水利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主要来自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为该暂行办法对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变更,并且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监管制度,主要表现在:
1.收益权收归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显然,水利事业单位原来享有的收益权被收归国有。
从理论上看,这实际上是收益权的正当回归,因为投资收益权应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然,在此管理体制下,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水利事业单位仅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享有收益权,收益权应归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
2.资产动态监管加强。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只注重静态管理,忽视跟踪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动态监管模式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因此,依《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将成为水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水利部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由于对外投资属于资产使用范畴,因此动态监管的实施对水利事业单位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对外投资状况将会受到严格监控。
3.对外投资无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是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办法》所构建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只依法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就对外投资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只是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无自主决定权。至于对外投资能否得以实施还必须取决于水利部和财政部门的态度。依照《办法》之规定,水利部享有对外投资审核权,财政部门享有对外投资审批权。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管更加严格。
4.资产处置自削弱。为了解决国有资产处置无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面临更多的程序限制,如: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而不能任意选择交易对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同时也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的决策权。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日趋加强,水利事业单位只有正视现实,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大前提下谋求国家相关政策上的支持,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从实践来看,为提高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应谋求新的政策支持。
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收益的政策需求。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之一。依照产权理论,国家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就是投入了国有资本。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这是无法回避和更改的。但同时,国家必须充分调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于事业单位对资产收益享有何种权利却未加提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同样具有自身的部门利益。要想使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国家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水利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动力问题,明确水利事业单位享有何种权利,从而使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建议在规定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水利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权。承认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不意味着水利事业单位将不再可以支配国有资产收益。立法并没有禁止水利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的出资代表)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授权,即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将水利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约定比例返还给水利事业单位使用,但对于收益使用途径和程序应严格加以限制,从而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水利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2.涉及动态监管的政策需求。《办法》中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监管的新规定,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议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时,必须把握好尺度,防止监管过度,干预水利事业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活动。国家应该尽快细化有关动态监管的具体制度,设置动态监管约束机制。
3.涉及对外投资的政策需求。《办法》规定,水利事业单位只负责办理有关对外投资的报批手续,不享有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必须先经水利部审核,再经财政部审批。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灵活性,而且由于要经过二层上级部门的审核与审批,极易导致决策周期较长。
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对外投资审批权可以依法由财政部门转交给其他主体来行使。具体途径有二:一是与财政部门达成协议,由其授权代为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二是寻找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
建议水利事业单位应该积极争取获得财政部门的授权,对小规模投资和追加投资享有自主决策权;或者,由水利部获得有关授权,从而享有部分对外投资审批权。与之相配套,需建立对外投资决策个人责任制度和及时备案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23
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为例,2006年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没有预先审批并编制预算,2016年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先经审批并列入预算;2006年国资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情况纸质文件上报,2016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入清查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纸上文件同步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我国一律按国有资产管理。
(2)注重强调服务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强调非营利性的服务。
(3)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不会产生利润,所以使用国有资产时,着力注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21资产价值不清晰
随着国家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办公信息化逐渐增强,软件种类和应用越来越多。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记入无形资产账,致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严重脱离;在国家提倡保护生态环境,创建园林绿化的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名贵花卉、树木未记入固定资产账,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完全背离了实际资产。
22管理意识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形,致使资产闲置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人员,或存在职责权限不清、职能交叉使用的现象,致使监督管理权出现了严重的重叠或者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与控制。
23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有待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政策齐全,但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绩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资产使用期限、资产价值、使用频率、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进行考核。当前国有资产管理重心放在了实物资产管理与流动资产后期管理上,而对实物资产的后期评估缺少充分的考虑。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导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尽管在国资管理中出台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及公物仓等一系列管理办法,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已见成效。但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的配置数量和标准方面,地方各级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现象,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时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相关问题无法消除;在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方面,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及使用是否进行考核评价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当前运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之间还不完善,对于该问题,资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及措施
31强化政策培训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软件资产及名贵花卉、树木等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目录的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六大类及相关明细弄清弄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使单位准确、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嗜沸浴2普部门应建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相关政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定期培训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国资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项管理活动,应按照各类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工作的合规性,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经办与审核分离机制。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管钱与管物分离。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管理相分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四是合理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是将制衡机制嵌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过程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资产经办、审核、审批分离机制设计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业务的有效管理。
33对单位国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不同单位相同资产的安全、维护、保管、使用寿命、使用频率、配置标准、配置数量、运行公里、空置率、处置收入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可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及经费方面优先考虑并审批,以奖励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经费用于资产维护;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方面可酌情减少或不予审批,以惩戒资产浪费、资产毁损、维护不当、资产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行为。对资产配置频率高、数量多及资产处置频率高、数量多的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配置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处置单位进行评价。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国资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一、各地证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基金帐户的开设和基金申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证券交易所计算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
(三)T+0 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的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 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 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 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 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 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一、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金融机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四、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本通知前三项规定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最近连续两年盈利;
(三)对期货经纪公司加上对其他机构的累计投资额,未超过该投资单位净资产的50%;
(四)不得以银行贷款向期货经纪公司投资。
五、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六、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接受投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资本的50%。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3年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编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财务资料的有效期为180日;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第十条,如股票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90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发行人可以只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即第(一)、(二)、(三)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