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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8 16:50: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分为两类,一类是入学前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非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非法学),另一类是入学前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法学)。在目标定位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简单形态的专业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一定程度的学习或已经取得非法学学位。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学生还要掌握法学一级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这种学科的复合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将法学学科知识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杂形态的能力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既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此外,其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要更加重视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分量,配备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开展教学与培养。没有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的参与,仅凭满腹经纶的研究型导师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养,也可能不符合成本与效益之经济原则。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 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选拔校外导师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导师具备的条件。一般讲,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某一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不宜一味地盯着法律专家的头衔、职务等,因为有些专家由于头衔多、职位高等,自身事务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硕士进行实际的指导,会让学生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感觉;虽然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养单位也绝对不宜要求校外导师一定要出版专著、编写教材、主持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因为校外导师毕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论专家;更不能把选择校外导师作为利益交换,要求校外导师尤其是律师必须向培养单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为利益交换,校外导师就可能被滥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导师认定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选拔认定:(1)培养单位制订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校外导师任职管理规定;(2)校外法律实务人士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培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合格人选;(4)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签订聘用正式协议;(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有些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师个人自行聘请,程序混乱,缺乏严肃性,聘请的校外导师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培养,而且给培养单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烦。
3 提高待遇,物质与精神鼓励并重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经费由国家拨款,对在职教师是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定编定岗定责定待遇。校外导师一
般都是兼职,不纳入培养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无法享受导师的相应待遇。有的校外导师连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补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还要自己贴钱,从而挫伤了部分校外导师的积极性。校外导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协助培养单位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按劳取酬,或由培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除此之外,许多校外导师可能更看重名分给自己带来的社会认可,培养单位应当理解他们的诉求,给他们适当的名分,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律硕士校外讲师”、“法律硕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硕士校外教授”等,让校外导师出师有名,千万不能只向校外导师索取,不给他们任何待遇。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对校外导师的考评机制,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挂羊头卖狗肉”,沽名钓誉。
4 人尽其才,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因此,校外导师应发挥优势,侧重实践,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参与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部分设计,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2)承担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参加到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谈判技巧、模拟法庭训练等实务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取实务理论并锻炼实务技能,把各种知识融合到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的综合素养之中,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的素质;(3)定期对被指导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实践指导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适时接受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等,也可以通过实践专题讲座、共同讨论等形式进行。较好的做法是,校外导师能够接纳其指导的学生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开展法律实践活动;(4)指导和检查被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论文的构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参加被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6)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对被指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价;(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当然,校内外导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双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不可偏颇。校内导师应积极负责与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协调共同培养的相关事宜。
5 以学生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与校内导师
就目前各培养单位反映的情况看,双导师制受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普遍欢迎,而且大多数培养单位都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但是,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在学生选择导师阶段,往往因为导师数量、专业、职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学生选导师相对集中在少数甚至是某几位校外或校内导师的现象;在导师选学生阶段,因每位导师所带学生的名额限制,最后会让大部分学生失望,而被动接受培养单位为其分配的其他导师。因此,建议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受学生欢迎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其有最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可不为其配备或少配备校外导师,但可以为其配备校内没有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做助手;对实践经验较少或没有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纯理论专业导师,按第二级别分配学生名额,可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为其配备校外导师;对于既没有实践经验又属纯理论专业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不分配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如果分配名额,则一定要为其配备校外导师。此外,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导师,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控制不超过5人。
参考文献:
山大法律硕士介绍:
法律硕士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学硕士,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
考试的难易程度不是由大学专业决定,而是由个人能力决定。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法律硕士”起源于英美,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是一种专业学位硕士教育项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和学术型人才培养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更侧重于以致用和实务为指向。近年来,法律硕士专业持续受到本科毕业选择考研之路的考生青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经过五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风格与特色。本文将以之为例,对其发展法律硕士特色教育的优势之所在进行分析,并对其未来发展之路进行简要探讨。
一、简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坐落于中国广州市,是我国华南地区唯一的省属语言类重点大学。该校于1995年6月由广东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是培养国际化人才和外国语言文化、国际化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其专业特色鲜明、外语优势突出,注重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五大学科的相互渗透,着重培养一专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外语实践能力强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下设法律系、民商法学系、外交学系、国际经济法学系和国际政治系,还设有校级科研机构国际问题研究所及教育法制研究所等六个院级科研机构,形成了“五系六所”的架构。在教育培养上,法学院融外语教学和法律专业教学于一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于200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隶属于法学院,学院领导非常重视法律硕士办学工作,以“厚德明法、博稽中西”为办学理念,不断在探索中进行培养模式完善改革,强化法律与外语相结合的特色,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实务型法律人才。
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分析
(一)区位优势
广东省是中国第一经济大省,地区生产总值等多项经济指标都列各省第一位,人均GDP总量在全国前列,是最具有市场活力和投资吸引力的地区之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所处的广州市是广东省的省会,是我国华南地区的金融中心。从经济发展来看,广东省多年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态势,经济的繁荣必然会催生出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这就为懂法律、懂经济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从地理区位来看,广州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中心,毗邻香港、澳门,与东南亚地区隔海相望,靠近海上国际航线,对外交通方便,是我国的南大门。随着与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国家的各项交往合作日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这又相应形成了对不仅懂法律、懂经济,还要懂外语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缺口。独特的区位优势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其培养模式、培养方案的制定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专业优势
1. 以英语专业优势为视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有18个外语语种,是华南地区外语语种最多的学校,其英语、法语、日语及其他小语种专业在全国排名靠前,英语专业属八个省级名牌专业之一,英语教学师资实力强劲。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的研究培养方案时,因校置宜,依托该校外语优势,开设了四个学期的法律英语听、说、读、写课程。法律硕士专业有着面向实践的定位,这一定位体现在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之中,法律英语的教学也不列外。法律专业的实践性和英语语言的工具性决定了法律英语专业其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法律英语的教学肩负着训练语言能力和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双重任务,基本的语言能力培养与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相结合,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专业英语教学的价值。
广外法硕在法律英语的教学过程中,注意区分学生在入学时英语水平及专业背景的差异,因才施教,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调节,重视课堂练习,锻炼学生在一次次的presentation和模拟法庭练习中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将老师被动教学变为学生主动求学,尽量确保每一届学生掌握扎实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具备过硬的法律英语听、说、读、写能力,为将来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中准确、流利的运用英语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了保障。
2. 以经贸专业优势为视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名字中有“外贸”二字,这就代表了它不仅仅是一所因外语而闻名的院校,其在经贸专业上也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广外的国际贸易、经融学、会计学专业也跟英语一样位于8个省级名牌专业之列,国际贸易课程还入选了省级精品课程,这都是广外在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的既有优势,为法学教育与经贸类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渗透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法学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操作的传授,这对学生毕业以后的工作实践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重实务的法律硕士学子们运用起这些有限的知识来,更是有些捉襟见肘。要弥补法学院系在教学资源上的不足,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办出自己的特色,就广外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来说,我们不能守着自己已有的优势而不加以利用,向经贸院系求助绝对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三、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未来发展之路的建议
(一)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模式的培养
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思维模式对一个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重大,大陆法系国家以学术法律人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重在训练学生像“学者” 那样思考;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实务法律人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重在训练学生像“法官”那样思考。学术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并非完全对立,两种思维方式都有其可取之处,但重实务的法律硕士教育应该更侧重于训练学生像“法官”一样思维,因此,广外法硕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实践环节的教育,贯彻职业化教育的思维方式,更多的加入模拟法庭、引入案例等教学方式,注重对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疑难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
(二)合理优化课程设置
如前文所诉,弥补法学院系教育资源的不足,可以向经贸院系求助,要很好的做到这样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就必须要构建完善的课程体系,在法学基础课程之外还可开设专业特色课程供学生选修。广外法硕在体现外语专业特色方面已经做得非常好了,但在体现经贸专业特色方面仍有改进空间,为体现经贸专业特色,可开设会计学原理与实务、国际经融、国际贸易等课程,由这些专业的优秀师资教学,在课堂教学上采取专题讲授和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这些专业的教学也不能仅局限于书本,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能更好的让学生对知识进行深入透彻的理解。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双导师制
目前广外在针对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的实施上已经做出了较好的努力,其在加强校内现有骨干教师的培训与管理之外,还积极为学生遴选了21位校外导师,从校外导师的构成看来,这些导师主要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和律所等司法实务部门,为体现经贸特色,还可以聘请财税、金融和经贸等部门的实务专家参与教学工作,拓展法硕学子的知识视野。双导师制的贯彻落实,需要校内外导师的通力合作,确保教学培养工作正常进行,还需要学生加强与老师的沟通交流,积极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学习成果进行反馈,以便导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
(四)增加学生参加司法实践的机会
模拟法庭虽然能将实践内容贯穿到学习过程中,但真正的庭审往往更能使学生获得直观的认识和体验,因此,组织法律硕士研究生到法院观摩、学习各种案件的审判也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还应该积极与省内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联系,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实践基地,为更多的法硕学子提供实习机会,采取集中期间实习与周末、寒暑假分散期间实习的方式,确保实习时长,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达到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使学生在就业时能更快的适应到具体工作中去。
四、结语
目前,全国举办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多达110余所,不同院校之间无疑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局面,传统政法院校一直占据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学教育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求得发展,还取决于该院校的法学教育能否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身优势办出特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要想在这场竞争中取胜,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挥自己的特色,在此基础上努力求得进步。
参考文献
[1] 莫莉莉.专门用途英语教学与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二、贵州省在职法硕招生存在的问题
第一,考试科目设置不合理。目前贵州省在职法硕入学考试科目主要有政治理论、外语、专业课一及专业课二。首先,从外语方面来看,很多报考在职法硕的考生已毕业多年,对外语特别是英语已经非常生疏。而外语作为入学考试的门槛,考生不管是在入学前或入学后,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外语的应用都是比较少的。因此,外语作为入学考试的科目之一,不仅对于实践的作用较小,对考生也是一大负担。一些有着很好法律素养的考生由于外国语分数不达标而没有入围,而每年25分左右的合格线对于考生来说其实际应用价值也显得无足轻重。其次,从专业课方面来看,很多考生在大学期间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它们入学在职法硕的目的,就是要接受法学专业的再教育。而入学考试要考的诸如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专业的法学科目,恰恰是考生入学后希望掌握的内容,这样的科目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此外,考试的试题也主要以各个法学学科的理论为主,实践为辅。这样的试题设置使得考生疲于应付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没有学到真正的实践知识,这就与他们申请入学的初衷相去甚远,达不到选拔优秀考生入学的目的。因此,目前贵州省在职法硕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其外语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需要进行有效的改革以选拨更为合适和优秀的考生。
第二,初试与复试设置比重不合理。目前在贵州省的在职法硕招生中,“笔试定录取”和“复试走过场”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不同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法硕,培养在职法硕的目的,是为了入学的人才能够在他们今后的工作中掌握更加系统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更加熟练的运用所学到的法律为贵州省的政法系统服务。因此,“重初试、轻复试”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判断一位在职法硕能不能够入学,仅仅重视其外国语能力和其专业课能力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在复试过程中,将法学专业课又反复考一遍而不重视考生的综合素质、思维逻辑和语言文字表达水平和能力,是不足以评判一位考生的综合素质的。此外,不管是初试还是复试,其考试科目设置主要偏重于外语和专业课。初试要考这些科目、复试笔试要考这些科目、复试面试时也要用外语自我介绍以及回答与法律专业相关的提问,这就造成了考生对其将要学习的内容反复学、反复考,违背了在职法硕开办的初衷。不仅如此,在考生入学后,又要对其所学习和考试的专业知识进行再学习,导致了入学考试科目与在职法硕的培养方案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交叉、重复。因此,对于贵州省在职法硕的招生而言,应当合理的提高复试所占的比重,并且把考核的方向转变为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逻辑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而不是其外语和专业课能力。
第三,高校自主招生权力不足。在职法硕招生的目的,是对目前已在职的政法队伍、律师队伍以及企业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培养出更为优秀的在职法律人才。因此,在职法硕招生的对象应当是在法律实践中有潜力、综合素质较强的优秀人才,而不是仅仅只是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课能考出高分的人才。而评判一位考生是否优秀,高校自主命题、自主招生,通过高校自己评判选拨出其认为合格的人才,是较为合理的招生途径。但目前贵州省高校在职法硕的招生,却是由教育部分配名额,且名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招生名额为100人,而至2010年名额锐减为50人,2012年名额仅为75人。面对如此旺盛的报考需求,招生名额却如此有限,显然是不符合目前贵州省法制教育建设的。不仅如此,我省各高校自主招生的力度也相对不足。初试、复试环节基本遵循了全日制研究生及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科目设置。但显而易见的是,在HT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与全日制研究生和法律硕士是不同的。[3]前者重视对学生理论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后者则注重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仅仅将前者的考试科目设置照搬到后者,是不适应当前在职法硕招生的理念和实际的。
三、对在职法硕招生改革的几点建议
正是由于贵州大学现有的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与贵州省政法队伍对在职法律硕士的旺盛需求存在巨大的反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招生制度进行一定改革,具体有如下三点建议:
第一,招生指标分配的改革。过去国家分配招生指标时,主要考虑的是前一年该校的招生分数线,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那些生源质量相对落后的高校的招生培养规模。这样的做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是不利于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西部地区基础教育相对落后,其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地区。其次,对西部地区高校在职法硕教育的需求不低于甚至还明显高于发达地区的高校。由此我们认为,应该进行招生指标分配的改革,改变过去分配招生指标的方法,给西部地区高校,尤其是给那些独立承担了本省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分配更多的招生指标,从而满足该省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旺盛需求。2012年国发二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其中明确强调“加大对贵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的倾斜和支持力度,……。”[4]建议在在职法硕招生上增加指标预算。
第二,取消外语考试,或者只将外语计入参考成绩。中国当前各项学历考试皆把外语作为考试科目,并且外语所占比分较高。我们认为,外语技能对于跨国法律人才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多数政法工作人员来说,其一生的工作都可能用不上外语。若遇到需要运用外语的情况,即使外语水平较好者也会选择专业翻译,以防止出现理解偏差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因此,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外语基本没有用。特别在民族地区,懂外国语远远没有比懂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重要。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职法硕入学考试应该取消外语科目,或者是把外语成绩作为参考成绩。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教育,学生入学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其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三年,前两年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在深圳研究生院学习期间,其培养计划也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统一安排,并由法学院教授来深圳授课,深圳研究生院则负责包括培养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一、异地办学条件下法律硕士就业指导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遇到的特殊情况
1.就业指导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硕士对于可能从事的职业及职业前景的困惑和迷茫。虽然法律硕士都已经经历了大学本科的教育,但是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学校,本科专业均为非法学专业,同时又有着不同的本科专业背景,并不是每个人都接受过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再加上每个人报考法律硕士的不同初衷,因此大多数人在学习了法律专业之后,对自己将来可以从事的职业前景也是困惑和迷茫的。这也说明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其实是没有规划的,这一点也在与同学的接触和了解中得到了证实。
2.就业指导工作遇到的特殊情况――法律硕士求职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培养计划,法律硕士第三学年将回到北京,在校本部完成学业。这就意味着,法律硕士的求职活动也基本发生在北京,大多数同学会在北京一边完成剩余课程的学习及学位论文,一边求职;只有少数同学会到深圳求职,但他们也大多是会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往返,有时可能会在深圳停留一段时间。这也就是说对于法律硕士在深圳求职活动的指导不是主要的,但又是必要的。
二、探索异地办学条件下的法律硕士就业指导工作
1.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放在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辅导。生涯发展理论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职业生涯是一个人一生连续从事的职业及承担的职业角色的发展道路,它是由个体的自我概念、职业兴趣和爱好、职业意向、职业角色、职业行为、专业和工作的匹配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成长:幻想、兴趣、能力阶段;探索:明确、细化、实施阶段;确立:稳定、巩固、进步阶段;维持:把握、更新、改革阶段;脱离:减速、退出阶段。而职业生涯探索阶段恰好是大学教育阶段,这一阶段对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目标及内容。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目标: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建立,帮助同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含义和重要性;职业生涯规划基本方法的了解,帮助同学能够应用生涯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和管理自己的研究生生活,为今后的求职及职业发展奠定基础。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内容:自我分析与认知,职业环境探索,确认职业目标,正确自我定位,形成职业规划。
3.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具体措施。(1)完善就业资讯和沟通交流渠道。在学院网页上增设就业专栏,将搜集到的就业资讯(招聘信息、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及时上传网站,供同学浏览、学习;开设了专用FTP,将就业资讯特别是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内容分类保存,供同学下载、学习;编制《就业指导手册》,从就业一般程序、重要的时间点、如何收集就业信息、如何准备求职材料、笔试、面试技巧、院校相关部门联系方式等全面、系统地提示毕业生一些应注意和关注的问题;设立了专用邮箱,利用邮件发送就业资讯,将就业资讯根据内容分类,有选择性地发送给不同的同学;对于非毕业生主要是一些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资料,而应届毕业生则偏重于招聘信息、求职技巧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职业交流QQ群,便于与同学及时沟通和交流;向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邮寄联系函,争取并加强与深圳当地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与在深圳校友保持联系,希望能从校友处得到就业资讯及支持。(2)建立和完善毕业生数据库。每学年初,建立当年毕业生数据库;学年末,整理统计毕业生数据库,以便更好地为毕业生服务。(3)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及座谈。邀请专业人士和校友,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及座谈会。(4)组织同学参加企业宣讲会、招聘会。
根据法律硕士的特点,并结合深圳研究生院的情况,除了一些常规的就业指导工作之外,将完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作为工作重点。而在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中,又将重点放在了自我探索和职业环境探索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具体措施:(1)邀请校本部就业中心的老师在深圳开设《研究生职业素质拓展训练》课程,为同学提供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让同学有机会系统学习并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论与方法。(2)开设职业生涯咨询辅导。根据生涯规划的理论,为了帮助同学更好地了解自己,准确自我定位,引导同学们科学规划人生,理智做出自己的职业选择,开展职业生涯咨询辅导活动,由深圳研究生院心理中心老师通过一对一或团体辅导的方式来进行。(3)推出“职业导师计划”,促进学生对职业环境的探索,全面提升就业竞争力。本着培养“国际性、创新型、复合式”高层次人才的育人目标;根据学校引导学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台、成大事业”的总体就业指导方针要求,同时也是根据深圳研究生院“根系清华,立足深圳”的办学要求,结合深圳地区拥有众多优秀校友这一优势,2007年4月深圳研究生院正式推出了面向在校研究生实施的职业发展指导实践项目――“职业导师计划”。“职业导师计划”旨在聘请院外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校友或用人单位的中高层管理者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士,担任在校研究生的职业指导师,为学生的个人职业生涯提供指导和帮助,就自身工作成果及成功经验提供学生交流分享,帮助学生培养职业意识,更深入地了解职业环境,寻求最佳职业发展方向,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力所能及地为学生推荐就业和实习、实践机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及成才。
深圳研究生院在很多方面与校本部各院系存在着相当多差别,其中就业指导工作的实际开展相对于校本部各院系,更要求要有自己的特殊性。尽管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何发挥深圳优势,并根据深圳研究生院的特殊性,在远离校本部的深圳,在异地办学条件下对法律硕士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是在将来工作中要继续深入探索和研究的。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跨专业考研也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难,好多时候,大家都是一样的起点,认真备考,跨专业考研成功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一、会计学
据统计会计学是跨考人数最多的一个专业。学员本科专业大多为统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市场营销及国际经济与贸易等,跨度并不算大,好多理工类的专业也会选择跨考该专业。
会计学专业女生居多,并且在以后的就业薪酬和就业方向上比其他专业都要好。因此好多人热衷报考这个专业。不仅考研,在高考报志愿时,会计专业与金融学,还有财经类的高校分数线都特别高。加之,会计专硕是两年制,更加注重业务时间能力,所以社会的认可度也会更高。
就业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银行、外企等,薪资也相对较高。
二、金融学
跨考金融学专业中理科背景的更多一些,因为金融学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所以理科类的专业比较占优势。
看一些金融分析师的招聘要求,好多公司明确要求工科背景的毕业生,其实这不是歧视, 因为相对于文科类专业,理工类专业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更强一些。
该专业就业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高端市场,例如高校教师和大公司市场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薪资相对也会很高。
三、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是最纯粹的跨考专业,因为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除去个人爱好和就业等因素,考生热衷报考法律硕士还有一个原因:不考数学!
还有法律硕士是全国统考,教育部统一出题,有统一的参考教材,所以无论考哪个学校,复习方法以及参考书都一样,直接消除了跨专业考生担心比别人基础差的顾虑。
法学的就业方向有地方公务员、国企、大投行、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
四、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可以看成管理学上的"万金油",几乎每行每业都离不开它。现有的行政管理职业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需要行政管理专业人才,所以就业机会也会很多。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企业的建立,老企业的扩大,七分管理。因此,企业等单位增设行政管理人员职位便成为大势所趋,这从量上增加了本专业人才的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本专业人才需求量正呈上升趋势。
就业方向适合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管理规划、外事交流、宣传策划等工作,但是行政管理往往没有很明晰的工作范围,升职空间不大,好多时候要从杂活做起。
五、新闻传播学
传统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和期刊是我国传媒市场的中流砥柱,他们依然是新闻潮流的主角。现在新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传播学本科毕业就业率相对较高。并且他们更需要拥有各种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学科背景的毕业生,着力培养专家型新闻业从业人员。
一个拥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记者,其相关领域的报道往往更具水准和深度。因此,新闻专业也是在众多跨考专业中,为数不多的跨专业考生比科班考生更有优势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