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6:50: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固定资产税务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为什么对固定资产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可以通过企业购入、租入、投资者投入、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盘盈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同时,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使资产发生减值。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及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特点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为纳税人难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进一步打开的空间。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损耗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渐减少。所以“ 固定资产折旧 ”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出来的。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 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例1、某高科技企业2010年1月18日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5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10=45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45000 *25%=11250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5=90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90000 *25%=22500(元)。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知,由于折旧期限的改变,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不同折旧法的税务影响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 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现金流,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
(三)折旧筹划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静态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而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就有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所以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筹划不一定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表面上看上税收负担尽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 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2.折旧筹划不一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但是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就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一是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3.折旧税务筹划不一定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先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易于纳税人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处理。笔者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出发,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使煤炭企业享受更大的改革收益。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性质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这里的固定资产范围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范围存在差异: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煤炭企业是资源开采型企业,固定资产形成主要在井下,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所占比重较大。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特殊抵扣政策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三、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税负得到了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也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计价、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企业损益等一系列问题。固定资产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减小,计提折旧费用的基数减小,使用期内计提的折旧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从而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从企业资金流来说,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当期,企业交纳增值税减少,当期资金支出减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但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支出仅占增值税资金支出的1/4,与生产型增值税政策相对比,企业节省了3/4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仅占全部投资额的30%左右,相对于棉纺织等其他行业,可抵扣资产所占比例较低。
四、消费型增值税下的税务筹划
消费型增值税下,处于相对劣势的煤炭企业,欲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应在固定资产投资前期、中期做好税务筹划。笔者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式、使用用途和供货方选择三方面进行了以下筹划:
(一)投资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有外购、自建、融资租赁等,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外购和融资租赁基本不存在筹划空间。外购固定资产,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显然,传统上包工包料、只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方式对企业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一是选择承包商时,事先要对承包商的纳税性质进行调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将所用设备材料款和施工费分开结算,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建筑业发票,使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二是如果承包商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可以选择与承包方只签订建筑劳务合同,企业自行购买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使用用途
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才不允许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给多种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筹划的空间,对于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通用的机器设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考虑一机多用,既可以节省投资资金,又可以抵扣非增值税项目等所用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三)供货商选择
从生产规模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税率不同造成相同总价固定资产的票面税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抵扣进项税不同。企业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在固定资产总支出等同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大,减少了企业的税金支出,降低了企业税负,相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供货商,会增加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供货商,减少损失,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三)税务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且,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而名誉扫地,甚至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偷逃税者悬崖勒马,越来越少。那么,怎样才能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多达300万吨/年-1000万吨/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我国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都采用现购的方式,是与合理周转资金、实施税务筹划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员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尽量用赊购的方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煤炭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笔者建议: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笔者认为:年产10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4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如:新增近4个亿的固定资产中至少可将20%-40%
设备投资证明、挂靠为技改设备,至少可为企业合理、合法地节减所得税3200-6400万元。
4.用足20种小型煤专设备作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业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暂收条例》规定:除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购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一律暂不予抵扣。但是,针对煤炭企业20种煤专小型设备(例: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矿灯;各种小型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损快等特殊性,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将其视同材料核算,但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意味着对年产1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来说,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煤专小型设备采购额发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可合理、合法地节约510-680万元。
因为以上涉税筹划是零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将煤专小型设备摊销期规定为一次性摊销、五五摊销或一年期摊销;必要时,可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5.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6.重视企业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细节,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
对于年产1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摊销等,都会无端地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50-80万元。
(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
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不难区分的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付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工厂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某某工业区房屋性质的固定资产入账。
(2)在建工程转资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进入需安装等;其次对约占总投资10%-11%的待摊投资额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煤炭资源使用费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如果已经误进,可将其直接转资形成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部分费用误摊入房屋总造价;笔者建议,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惯例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如此等等。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将二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财务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1.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或者企业的期间费用中去,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同时也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
2.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因素有:
(1)固定资产原价。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问,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以完成企业既定的筹划目标为基础。因此,纳税筹划目标的确定,是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而纳税筹划目标的层次性,或者说分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也就成为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1.纳税筹划目标的基本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比较流行的纳税筹划目标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税负观。即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目前这种单纯以降低税负为主的传统纳税筹划目标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
(2)利益观。以降低税负和避免纳税风险为主,综合考虑纳税与非纳税成本,从而实现纳税成本最低与纳税风险最小的平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利益观主要考虑显性成本,忽视隐性成本及机会成本,或者说没有考虑可能的纳税利益。二是该观点不能与企业财务战略有机结合,目标有可能偏离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3)价值观。该观点要求将纳税成本与非税成本、纳税利益或机会成本、风险以及时间因素等加以综合考虑,并力争在降低税负、避免风险、获得纳税收益等之间进行权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克服了以上两种观点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某些因素难以量化,相对于侧重利润角度的短期纳税筹划,增加了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实施成本也相对较高。
2.纳税筹划目标层次的建立
纳税筹划在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会存在不同的筹划重点。因此,纳税筹划目标不能独立确定,它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阶段、社会经济法律等环境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目标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具体如下:
(1)战略层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主导,充分考虑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筹划收益等因素,将纳税筹划目标纳入企业战略目标体系。该层面主要以集团公司层面操作为主。
(2)战术层面。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税务风险及税收负担为基本出发点,在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使企业税负最小化。该层面主要以集团下属子公司层面为主。
(3)技术层面。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主要出发点,探究各种合理的工具、方法,通过不同的方式降低税务成本。该层面主要以企业税务、财务部门为主体进行操作。
以上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企业纳税筹划不同层次的目标。笔者以为,纳税筹划目标层次划分是一种特殊的“鸡尾酒”,它需要考虑企业集团所属的经营时期以及集团内具体的企业层级,同时与企业集团多元化或者跨国公司化发展相适应。因此,三个层次的目标有机结合构成了立体的现代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目标。
三、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具体层次划分
企业处在不同的经营阶段 ,其经营特点各不相同;企业处于不同层级,纳税筹划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在立体的、多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也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战略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战略是指为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路线。战略取决于目标。战略可分若干层次,一般包括公司战略、商业战略、经营战略三个层次。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企业正确的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而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又同纳税筹划密切相关。诺贝尔奖得主斯科尔斯等在其专著《税收与企业战略》认为: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也就是说,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这一投资是如何融资的。另外,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而在企业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又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及企业税收负担及利润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纳税筹划理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活动。
2.战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企业战术层面而言,纳税筹划主要考虑涉税风险及税收负担。
(1)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选择权,同时会计准则与税务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从企业税务筹划战术层面考虑,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企业集团不仅不能获取纳税筹划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2)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
(3)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过分注重税负的降低,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最后导致经营环境恶化,如果不重视某些非税务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
3.技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技术层面而言,主要在于关注具体的税收法规、税务政策、会计政策,一般可从如下角度进行筹划:如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等。
四、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分层次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跨国企业、企业集团的出现,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提出,使得纳税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集团的重要财务管理活动。而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提升、资金占用额加大及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的创新,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分层次进行势在必行。下面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企业财税部门入手,分层次对企业集团战略、战术及技术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集团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集团层面,必须从集团整体出发,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预算、决算、业绩考核、盈利预期、资本运作、社会影响及可持续发展要求,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一是密切关注国家发展政策、方向,对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深入研究,并结合企业战略确定公司税务战略;二是关注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并对税收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对国家税务法规的走向进行预测;三是对全集团固定资产进行综合控制,并与企业集团会计政策及经营思路相联系,合理调配固定资产投资;四是企业的资本运作与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结合,从投资角度来管理固定资产。五是建立税务政策及理论研究团队,并设置专人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进行研究。
2.子公司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子公司角度主要是税务风险控制及对税负的整体跟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及税务政策进行合理设计及安排,通过财务及税务甚至是经营政策的协调安排,避免经营过程中的税务违法事件发生;二是要将内部控制切实建立起来,尤其强化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现在大多数企业重业务、重资金,将内部控制重点放在业务流程及资金流程上,对资产管理的观念需要逐步加强,以做好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三是对接好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并依据税务政策改变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财税部门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部门是具体接触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缴纳的单元,接触的东西具体而繁杂。从技术角度出发,企业财税部门应该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款计算、缴纳流程熟悉,避免因税款计算及缴纳失误影响企业税务评级;二是及时领会战略及战术层面的税务筹划思路,在执行过程中以企业战略为根本出发点;三是能根据具体的指令,运用税务知识,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固定资产是企业集团的重要资产,而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基本方式。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引发税务风险或者使得损耗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必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参考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在企业实务中的经验,笔者提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战略、战术及技术的说法,如果能对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有所裨益,便达到了笔者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一版.19~22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第一版.111~12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2日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下面阐述一下新《会计准则》下的税务筹划。新《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大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有六种筹资方式,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股票、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内部筹资。也就是说,从税务筹划的效果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务筹划。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四、固定资产使用的税务筹划
使用环节业务包括折旧的计提和后续支出的确定。而新会计准则已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计提归类为会计估计,因此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定业务。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资本化的改良支出和费用化的修理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选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做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延期纳税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可以通过节税、避税、逃税和偷税等手段。节税属于合法行为,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预先性决定了企业只能通过节税和避税来减轻税负,避税虽然不违法,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其毕竟有悖于国家的立法精神,是国家不倡导的,同时会招致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企业要想长期获得税务筹划带来的收益,只有顺应立法精神,采用国家允许甚至鼓励的节税来进行税务筹划才是最佳选择。
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1、不同的税收规定为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税收除了能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以外,还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无不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不同的税种、税率、课税对象和课税环节等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2、税收优惠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和劳务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为调整产业结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以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于上述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3、会计实践中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在会计实践中,同一经济事项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得到了税法的承认。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等,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都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的特殊照顾,从而达到减轻其税负的政策。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优惠税率等。具体来说,企业运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
1、直接筹划法。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税手段,是国家支持与鼓励的,因此纳税人对税收优惠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
2、地点流动筹划。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税收环境看,国家为了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对经济特区也规定了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一些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是将企业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纳税期的递延
延期纳税在不减少纳税总额的情况下,延展纳税期限,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在通货膨胀时期还可以达到用以后减少的货币支付现在的税款的效果。具体来说采用递延纳税期限的税务筹划方法包括:
1、递延项目最多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递延纳税。
2、递延期限最长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
(三)利用会计处理方法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包括: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存货成本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导致了不同的销售成本,进而影响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因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盈利企业,可在当期尽可能的增加存货费用,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效果;对于亏损企业,应结合亏损弥补情况,尽可能使存货费用在亏损弥补年限内得到弥补;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存货费用,将当期的存货费用,推迟至非税收优惠期。
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因而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计价的税务筹划。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摊销,为降低本期的税负,新增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尽可能的降低。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在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冲突的情况下,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提高当期的折旧费用,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会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但是税法规定企业除了技术进步等原因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外,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纳税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的要求,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电力企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企业,因此,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和其它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相一致的,都是为合理避税与降低纳税风险。然而,电力企业因规模较大并且技术性过强,财务税收人员没有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有时也有可能对企业纳税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合理合法的少纳税款非常重要。作为电力企业,能够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将对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全面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指的是我国企业纳税人结合政府税收政策,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更大的自身价值确保合法权益的行使等,提前安排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纳税方案,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获得较大利益的合法行为。全面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是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一般来说,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这是税务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
2.超前性。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一般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务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务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务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事实上,建设期的合理税务筹划,不仅能够减少建设期间的税务支出,而且对经营期的税务筹划也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而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务筹划更是大有作为。
二、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
在充分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系统化税务筹划的方法的前提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包括:
1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 电力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其存货主要是工程物资,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对合理避税起到一定的效果。
2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比重高,每年提取的折旧额很大,在折旧方法上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
3.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以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赋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政府为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政策,这时,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
4. 企业的纳税意识风险。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或者对税务筹划有误解,认为筹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所谓的"筹划"尽可能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授意或唆使筹划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从事这类筹划事项的风险就很高。所以企业纳税意识必须提高。
5.注意购销合同的签订. 电力企业每年都要签定大量的购销合同和工程合同, 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研究税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确立能够节税的签订方式、方法,以减轻税收负担。根据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签订合同时,主要是对印花税进行筹划。
6.分次维修固定资产。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比例大,每年都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税法对其有严格的规定:当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发生的维修费用作为大修理费用,记入制造费用,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当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发生的维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在税前逐年扣除。
三、电力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由于电力企业大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且经济效益较好,使企业对税务筹划工作不够重视。要积极去了解国家对电力企业在税收上的许多优惠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重视一些优惠政策的时效性,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多关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
2.电力企业要避免片面追求少缴税金,从表面上看,企业节税越多,收益越大,但是,现实生活中,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风险大的筹划能给企业带来短期收益,却有可能使企业经不起税务检查而承担更大损失。如何做到涉税零风险,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的财务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
3.有些电力企业中认为税务筹划只是会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经营无关。有的企业套搬别的单位的税务筹划的经验,实际上税收政策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是有一些差别的。都是电力企业,但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具体账务处理,纳税情况都可能有很大差别。
电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纳税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税法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当避税之嫌。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他人模式。要在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情况提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2)要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1.要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2.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3.力求企业整体效益最大。筹划时,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4)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电力企业一般是大中型企业。要想真正对税收实行有效的筹划和管理,有必要在电力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部,也可对财务部门的财务核算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也要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结束语
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是带有竞争性质的,它不仅为企业提高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使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巨大考验。尽管电力企业依然是由国家所控制的垄断性企业,但是,我国电力企业是带动市场发展的动力军,因此,只有提高电力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消耗、降低企业外部的税收成本等,才可以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另外,我们也可以将电力企业看成是一服务性质的企业,因此,应该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再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电力企业的税务,从而使企业获得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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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5.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可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价格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影响。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免税:⑴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⑵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这里便存在售价是否应超过其原值的筹划问题。即只有当售价大于原值的金额高于原值的4%,才应接受高于原值的售价,否则就应以原值出售,以获取免税收益。另外,因为高于原值出售还会增加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负的重要财务管理方式,尤其是针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管理,它能够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应纳税金额,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固定资产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是必不可少的财产,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甚至占企业大部分的基础资产份额,企业对针对固定资产的税金是以其折旧结果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式也就成为了企业纳税的直接影响因素。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根据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净残值、货币价值、年度收益等来进行,并考虑一定的周期内政府政策法令的规定与走向,以达到纳税最优化目的。
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就是其成本费用的定向转移,将设备、场地、产品等固定资产的损耗转移到产品的直接成本之中,从而起到抵消或者降低一部分国家税收的作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折旧计算方式所计算的结果也完全不同,因而,其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相同,这将直接影响应缴税收的金额。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主要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几种折旧算法,一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
(一)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主要是根据企业预期工作量按照一定比例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行计算的方法,工作量法计算方式会因为各期或季度对工作量的预期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每期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额仍然是相同的。
(二)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额分摊到固定资产的总体使用期限之中的方法,它是一种较为直观、直接、简单的折旧计算方法。年限平均法每一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是相等的,但是其忽略了企业固定资产在每一期所提供的总体经济效益的差异,其折旧额仍然使用固定的额度,其结算结果有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净额和(原本固定资产总体价值减去净残值)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来计算每一年的折旧额,它根据固定资产每一年的折旧额进行一定期限的叠加,最终得出其总体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反映的一个动态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过程,能够比较客观地计算出固定资产每一期的折旧额,它也称为合计年限法。
(四)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是一种快速的折旧计算方法,它通过将企业固定资产在有限使用年限内的使用前期(使用年限较短时期)多提折旧,而在使用后期(预期使用较晚年限阶段)少提折旧,以此来加快在使用期间内的折旧计算速度,是固定资产成本尽快得到补偿。
(五)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根据固定资产每期的账面净值和双倍预期工作量折旧率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它忽略了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折旧年限控制在使用年前截止前两年之内。
二、基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对企业税额的征收也是根据其利润与成本来制定的,企业纳税统筹正是为了寻找降低税负的最优途径而设立的财务会计部门。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统筹需要根据不同的折旧额以及财务状况、外部环境等来进行。
(一)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需要在其使用期限之内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摊派,应计提折旧额应该计算固定资产减去预期净残值额。现行法对于企业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有条件的认可,它必须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已发生资产减值,并经过税务管理部门审核,其处理程序较严格,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也较为困难,幅度较小。不过,税务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数额边界为2000元,企业纳税规划可以将内部一些设备配件进行折旧计提,以降低其纳税基点。
(二)对企业各期年收益分布的纳税筹划
企业各期年收益波动不规则,其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结果分布也呈现出无规则的状态,这是应该采取年限平均折旧计算方法,降低各期年的综合折旧数额。若在一定比例的税率条件下,企业各期年均收益相对稳定与均衡,那么就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方法,降低企业税负;若是在累进税率条件下,企业的收益并不固定,且呈现早期强、晚期弱的趋势,那么就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将企业各年度的收益平均化,并将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平均分摊,消除因单一年限收益过高而造成高税负。
(三)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以及税法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以及净残值规定并不严格,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和消耗增长比例来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以及预期净残值。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对于具体的资产折旧数额影响较大,分摊成本也较高,所占纳税比例较大,因此,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有效降低税负,达到合理节税与理财的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考虑是否享有国家相应的减税优惠待遇,若具备享受优惠期间,那么企业可以延长固定折旧年限;若未享受优惠待遇,那么就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企业资金的回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