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监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8 16:50: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规范执法监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规范执法监管

篇1

、确定重点,提升监管效率

在不同的时段,确定不同的监督重点。务必做到稽查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并坚持不断持续改进,从而确保专项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同时做到人员分工、检查任务、监督区域明确。

二、创新思路,提高办案能力

1、抓住一个主线:始终抓住打假治劣这个主线不放松,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神圣职责,防止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假劣药械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虽然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但假劣药品远未绝迹,且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呈现技术化的特点,查处不易。所以今后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打假治劣仍是稽查工作的重点。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如利用抽验、网络信息等),锁定重点品种(如广告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遵循“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实现两个突破:一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上有突破,积极拓宽案源;二是在集中专项整治上有突破,确保整治一次,见效一次。在办案过程中培养小处见大的能力,发挥办大案的主观能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有目的地对重点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县局成立以来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医疗机构,因为这些单位临床直销品种多,高额回扣的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多,大型医疗设备多、诊断试剂品种多,不规范采购操作可能性较大,这对我们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考验。检查人员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时,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检查。重视媒体假劣药品信息收集工作。网络是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为药品稽查打假又提供了一个简便快捷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网络,及时掌握各种假劣药品信息,执法人员经常收集各种药品质量信息,对国家局、省局的质量公告和假劣药品信息及时收集、下载、翻印,分发至各小组。另一方面,以药品包装为突破口,加强药品包装的外观识别,对外包装的材质、尺寸、色泽、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外部标识、防伪、条形码等,逐项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一时不能确定的,将样品带回办公室,网上调阅对比。

3、做好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与药检所工作的协作。实践证明药品抽验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除在抽检过程中加强抽检的针对性外,平时稽查科也注重与药检所的协作,遇有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品种,及时与药检所沟通;二是加强巡查力度。结合本区域药品市场状况、涉药单位数量,确定重点巡查单位,对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检查的覆盖面、频率和效果;三是加强学习研究。要想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学习是根本性的手段,除自学以外,并外请有经验老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营造四个联动:一是加大稽查股与局各股室的联动力度;二是加大与其他各县(市)局的联动力度;三是加大与公安、邮政等兄弟单位、部门的联动力度,特别是对邮购邮售药品的检查;四是日常及大型专题宣传等活动加大与社会的联动力度。

篇2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篇3

在分局、工商所、段管员之间实行层级责任联动,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一是要明确机关各科(室)在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中的职责。机关科室要树立为所服务、为所减负的理念,及时帮助工商所解决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遇到的问题。二是要实施电脑全员考核。对工商所全体人员,包括所长的电脑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切实做到“全员考核,人人过关”。三是要建立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层级管理制度。形成“段管员——工商所内设小组——工商所——分局”四个责任层级,并将该项制度纳入分局绩效考核评估范围内,促进监管职责到位。

二、着力打压“私宰肉”生存空间

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肉联厂、生猪批发市场、机团单位用肉情况的监管。准确掌握放心肉的流向和流量,杜绝私宰肉流入机团单位,死猪、病猪流入市场,堵死私宰肉销售终端。

三、全力推进“创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配送商的监督,建立肉品销售公示制度及猪肉档信息公示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二是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坚决打掉私宰窝点,依法追究

一是抓好窗口建设。继续改善工作作风,建立和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分局政务工作的满意度和社会评价度。二是抓好招牌广告清理。加强招牌广告的核准登记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定期开展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确保辖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符合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工作要求。三是抓好经营性公共场所亮照经营。各工商所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清查经营性公共场所的证照情况,确保不因为证照问题拖全市“创文”工作后腿。四是抓好队伍精神文明建设。要树立讲文明、守纪律的良好形象。

四、彻底清理无照经营

一是要加强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两大原则,在明确工商部门整治无照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依据前置许可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运转协调、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主要将一、二级马路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出入口作为重点整治区域,以餐饮、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地下旅馆、废品回收等为重点行业,集中执法资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突破难点,以难促易。三是疏堵并举,切实解决制约整治工作的“瓶颈”问题。采取“疏堵并举,以疏为主、以打促疏”的措施,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地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四是继续开展“创建持照、亮照经营示范街”活动,各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大胆突破,融入地方特色,形成新的亮点。

五、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篇4

一、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不仅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源头监控,严格发票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印、私售、伪造、倒买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消费、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都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它凭证替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三、强化财务监督,严格发票使用

从起,各单位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真伪查询鉴别—鉴别处理—领导签字—入账付款。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发票查询平台数据支持。(国、地税局发票管理范围详见附件1)

(一)发票真伪查询鉴别

1、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国税网站普通发票查询举报子系统进行发票真伪的查询。

(2)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征收管理科电话。

(3)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2、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地税网上发票验证系统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2)拨打平邑地税纳税服务电话,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电话。

(3)到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二)鉴别结果处理

1、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2、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三)正常发票领导签批、入账付款

要切实加强对入账发票的审核和管理,杜绝发票报销过程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查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拒签,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对取得的普通发票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后,方可进入审批报销程序。

财务人员要严把发票报销入账环节关口,认真甄别发票真伪,对填写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相符、模糊不清等发票要重点审核,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的发生。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2、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3、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4、伪造、作废发票;

5、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1、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四、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县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对全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发放范围,对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县财政部门在日常财政支出的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票据,不得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收支两条线”检查的组成部门,应派员全程参与检查活动,对发票管理等税收征管情况实施跟踪查处。

篇5

一是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仅口头制止,缺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和现场制止的书证、物证等;二是国土资源所等巡查人员没有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在第一时问内报告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致使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继续违法从而造成既成事实,增大日后查办难度;三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执法文书中承办人员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四是违法土地类别没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细化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农用地的则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基本农田、耕地或一般农用地;五是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办理土地违法办案时,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纪律或刑律的,认为只要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就可以结案,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不够严密、科学,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七是案件移送不及时,致使需要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处到位;八是案件卷宗中的文件材料排序一个地方一个样,有的地方甚至既没有排序,又没有立卷,更不用说装订归档了,给人一种马虎随便的感觉;等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执法人员对各类形式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同时做好违法情况拍照等取证工作,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查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前提下,对土地本身属性,要明确违法地类和该地类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类要细化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是农用地还要进一步细分为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确保准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理。

第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要求,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并书面制止、现场勘测、制作询问笔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均不得少于两人,同时都应签名确认。

第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触犯刑律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渎职行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追究责任并不妨害对事的处理,在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刑事责任的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渎职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不立案查处)。

第五,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篇6

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是,从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几乎没有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内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是向上级反馈情况的渠道不畅,一些地方人大即使在执法检查中收集到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也因不知如何向上反馈而作罢。

篇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为主,防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的,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不得重复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年初应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1、提前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三日前下达《通知书》,同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对企业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向企业出示《通知书》,没有《通知书》的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2、行政执法检查以书面形式为主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行政执法部门向被检查企业送达《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检查的要求,且可根据企业的书面检查材料及其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一般不超过15%。对突发事件,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以及接到举报的,可以采取突击、实地检查。

3、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原则。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的四项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1)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过罚相当,罚款一律开具合法票据,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借检查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

篇8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法规股和各有关职能股室,依照本规定分别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起草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七条起草文件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采取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材料或听证会议相关材料一并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法规股审查。

第八条法规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局党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九条法规股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的,建议退回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其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长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局长决定和签署。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署后,由办公室编好文号,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起草说明、法规股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经县政府法制办受理并予登记的,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拿到统一登记号后,印发纸质文本。印发时在文件左上角第一行标注法制登记号。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按县政府法制办要求整理材料,再行报送。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有权制定和是否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如有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无权或没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由局务会议决定不制定该文件,由办公室撤销该文件登记号。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科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向办公室报送登记需要的相关材料,由办公室送法规股审查后,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的有关程序重新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登记,重新登记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无废止情形的重新登记公布。

局机关每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各职能股室应于该年的月15日前,对股科室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继续有效、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五种情况报局办公室。

如遇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各职能科室及时报告办公室,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向局务会议报告同意后,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

篇9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措施。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立论为基础的。要注重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在政治素质上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认可。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业务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

在新的年度里,汉沽检察院将继续建设好廉政教育信息平台,使廉政意识入脑入心,用廉政之心约束日常言行。

经过这种廉政信息平台的建设,于去年收到了初步成效。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用更新的信息内容向干警,让这一举措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加强检察机关干部队伍素质和作风建设,这是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公信力,创设和谐法律秩序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性所产生尊重和信任,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因此,执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加强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同志曾指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政法各单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说,要切实保证执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程。因为检察机关工作的着力点,就是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当前,关注民生是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的头等大事,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头等大事,是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难。切实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必须下大力气查办、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篇10

执法理念决定执法行为,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正确的行为,因此,转变执法理念至关重要。

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版权所有

其次,要破除一些影响公正执法的错误观念。一是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当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不作为就是失职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二是破除只顾自身办案方便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三是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二、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规范执法提高素质是关键。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提高素质、强化技能、重塑形象的重要载体,以强化干警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向教育培训要战斗力,要规范化。

1、在用人上严把入口,全力打造检察官准入制,改革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实行人员双向选择。一方面,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特长选择部门和岗位;另一方面,处室中层领导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部门工作人员。加快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培养一大批学者型、竞赛型、攻坚型、快捷型公诉人和突破型、侦查预审型、综合预防型侦查员,队伍专业化,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

2、在内容上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着力点,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办案,办案业务工作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搞好业务工作,而抓好业务工作的关键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因此,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落实到搞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上,正如贾春旺检察长所提出的“要把抓不抓业务、能否抓好业务,作为评价检察能力和业绩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