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8 16:50: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

篇1

中图分类号:F42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一、水利工程实务建设特点

1.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2.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3.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4.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影响面广。水利工程规划是流域规划或地区水利规划的组成部分,而一项水利工程的兴建,对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既有兴利除害有利的一面,又有淹没、浸没、移民、迁建等不利的一面。为此,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必须从流域或地区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期减免不利影响,收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最佳效果。

5.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必要性

水利工程是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水利工程是国家的基础工程,能够提供防洪、抗旱以及发电等作用,长期保护国家经济财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此外在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水利工程也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水利工程的这种基础性作用,必须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效率,加快建设水利工程的速度,以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保质保量完成,实现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任何工程来说,基础都在于工程的建设,而整个工程的关键则在于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也是如此,只有管理好工程建设,水利工程才能按质按量的如期完成。然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非常复杂,整个过程呈现出系统性的特征,管理人员必须对现有资源进行全面的规划,从人员调度到材料分配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期以及整个过程中都有必要对其管理进行合理的策划以及有效执行。

三、水利工程实务建设内容

1.水利工程承担挡水、蓄水和泄水的任务,因而对水工建筑物的稳定、承压、防渗、抗冲、耐磨、抗冻、抗裂等性能都有特殊要求,需按照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采取专门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2.水利工程对地基的要求比较严格,工程又常处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地区和部位,地基处理不好就会留下隐患,事后难以补救,需要采取专门的地基处理措施。

3.水利工程多在河道、湖泊、沿海及其他水域施工,需根据水流的自然条件及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施工导流、截流及水下作业。

4.水利工程要充分利用枯水期施工,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必要的施工强度,有的工程因受气候影响还需采取温度控制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水利工程施工,与社会和自然环境关系密切,因而实施工程的影响也较大,须要把握时机合理安排计划,精心组织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防洪、渡汛等问题,以保障施工安全。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思考

1.提高工程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为提高水利实务建设管理水平,就要不断的进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管理人员的去留,把原先技术类人才向管理类人才转变,成为两者兼备的综合性人才。还有一些基层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专业知识比较丰富,但是缺乏管理和实践经验,让他们多参与到实践管理工作中来,培养他们成为优秀的管理人员,使整个管理团队更显年轻有活力,这也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为了实现对工程管理的改革,还必须切实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适时引入新的管理机制,如信息化管理体制,这些都有赖于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2.合理控制水利实务建设进度。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核心,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质量管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目标与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发生突击抢工、赶工局面。出现施工进度严重拖延,并可能因此影响合同目标时,质量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施工指令,或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调整、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指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进度计划报质量管理机构审查,工程被指令暂停施工时,质量管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妥善照管,争取创造早日复工条件。

3.加强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程,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要在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的质量,也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目前监管力度疲软的情况,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发挥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的监督作用,通过题高监管力度,大力提升水利建设的质量。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还必须严格监管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种材料,在材料进入施工过程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检验,只有合格的材料才能使用,对残次品要进行剔除。为了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有力的监管,必须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开发引进先进的监管工具和监管方法。?

五、结语

古往今来我国兴建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的修建技术已慢慢靠近国际水准,其中以三峡水坝最为著名。为提高水利工程实务建设管理水平,应提高建设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加强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以减少水利安全隐患,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参看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设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一、对房屋建设相关施工人员的管理

1、制度问题。在房屋的建设中,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严谨的管理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为房屋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在工程施工管理中间发挥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要在建筑企业中间逐渐引起重视,确保整个建筑的安全生产和顺利完工,避免施工管理中各种问题的出现。

2、人员执行力问题。很多的企业在房屋建设中的确足够重视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但是在这些制度和体系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偏差,没有完全的按照制度规定和体系结构进行操作,造成了施工管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3、建筑人员素质。施工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员,但是在招聘的过程中很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进行严格考核,造成管理中管理者不能很好的领会施工管理的精要,没有实施合理有效的管理,甚至部分素质低下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管理中偷工减料,对房屋建设的施工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对房屋建设中施工制度的控制

1、加强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管理。良好的房屋建设设计是建设高质量房屋的前提,在高质量的设计图纸面前,工程建设工作才有质量保证,才有技术支持。设计人员作为设计的关键环节,他们要不断的加强自己的理论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用现代化的设计理念设出符合时代要求,消费者满意的房屋建设。除去设计人员的因素,在实际的操作中,建筑单位还要加强房屋建设设计管理,避免管理疏忽为房屋留下安全隐患。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间要加强培训优秀合格的管理人员来管理施工质量,另一方面还要对房屋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提高。建筑公司在施工管理中要从全局的方向出发,在保证全局建设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灵活的进行组织结构调整。

2、创新房屋建设施工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良好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进行房屋建设施工管理的关键,在制度和体系上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创新,制定最优管理制度和体系。管理制度和体系的创新首先要符合时代的要求,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使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具有时效性和科学性;其次,建立完善的责任负责制,将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责任承担。

3、房屋建设施工中进行绿色管理。绿色管理是房屋建设人员在对整个房屋建设项目透彻分析下进行绿色控制。工作人员施工中要对绿色控制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分析,分析中兼顾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细节,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管理战略。在绿色管理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将经济的持续健康绿色发展观引入到房屋建设中间来,将建设环保、绿色、生态的房屋作为建设创新的重中之重,绿色管理的核心要领。

4、加强房屋建设施工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方便安全管理,可以在管理中间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奖励宣传,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治,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影响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在实际的质量管理中运用的方法和方式也有很多,总的来说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质量控制方法。

三、房屋建设施工中质量控制的措施

1、质量控制方法。

在对房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时,常用的控制方法是首先对相关的技术文件、报告、表格进行审查,其次是进行现场的质量检查。首先,是对相关技术文件、报告、表格的审查,这些技术文件、报告、表格都是理论性的材料,但是只有对这些理论性的材料审查合格之后,这些理论性的材料才能更好的去指导实践,一旦理论材料出现错误,再精准的施工也是白费,所以理论材料要严格审查,尤其是对施工技术,管理方案,施工原材料质量这些涉及施工全局的文件报告;其次是现场质量检查,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开工之前到工地进行实地检查,保证工地的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施工过程中对于重要的施工环节进行停工检查,确认无误之后才恢复生产,分项、分部工程完成之后也要进行全面的检查签字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项目施工。

2、质量因素的控制。

人的控制。在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中,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是影响工程质量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对于人的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对于人的控制,主要是加强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灌输,岗位责任讲解等,让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在管理人员有序的组织下安全生产,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房屋建设质量问题。

材料的控制。材料的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检查管理,在材料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材料进库和进入施工现场之前的管理,在这个环节要对施工材料的规格属性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做好登记,确保使用材料符合房屋建设设计规划方案中的要求,在放入工地或者仓库的材料,还要根据材料的属性进行必要的防湿防潮处理。

机械的控制。在房屋建设设计中对施工中的机器设备都会有相关的要求,在机械控制中首先是检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次要健全机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机器维修保养制度,定时的对机器进行维修保养,做到机械性能保持在最佳状态,机械使用人员是持证上岗。

环境的控制。环境的复杂多变对房屋建设的质量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工程施工中间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分析出对其影响较大的环境因素,及时的做好环境控制,例如:有的房屋建设对天气的影响十分敏感,施工中就要及时准确的做好天气预报,在施工中做好规避措施。

另外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施工现场要保证畅通的交通,充足的用电供水,以及工程中间所需的原材料,这些都是提高建筑质量的保障。施工技术的控制。施工技术是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采用细致的施工技术对工程的各个细节的建设和整体的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质量的阶段控制。

对于质量的阶段控制主要分为对房屋建设的施工前质量控制,施工中质量控制和施工完成之后的质量控制。事前质量控制。事前质量控制就是在工程开工之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在事前质量控制中,主要是对设计图纸的合理性的检查,保证图纸设计符合一般的建筑原理和审美要求。其次是在施工材料准备方面,确保施工材料的数量规格是按工程施工方案中的要求准备的,以确保正式开工之后,原材料供给充足。再次,是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检查,保证机械设备的性能保持在最佳状态,在正式施工中间不会出现因为机械故障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最后,对工程施工人员的培训,增强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安全责任意识。事中质量控制。事中控制是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尤其是在工序的交接阶段,质量检查将更加严格,只有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查合格,整个建筑才能符合设计要求,另外在检查中间还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图纸设计和实际施工进行仔细对比,以免出现违反图纸要求的建筑工序。事后质量控制。

结束语

总之,房屋建设工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好各个环节问题的处理工作,让每个建设项目都能得到有效处理。对房屋建设工程建设中实施质量计划必须全面落实到实处,以提高工程项目质量。

参考文献

篇3

所谓的管道工程是指油品管道、天然气管道以及固体料浆管道的建设工程,从广义上来说,管道工程还包括所使用的器材以及设备供应等。管道工程作为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物资运输方式,其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为了有效的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控制工程的成本,就需要对建设过程中的物资采购和管理环节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展开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一、中石化管道工程的特征

中石化管道工程的主要是完成将原油从油田、码头等输送到炼油厂等功能的输送线路。中石化管道建设就是将原油管线从油田、码头等铺设连接到炼油厂等化工厂。总体而言中石化管道建设的一个项目往往要途径几个省,工程的工期比较长大约为3-4年的时间。具体而言管道工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项目的综合性强

管道工程是一个集多种现在化的科学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其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需要医学工程建设、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个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消耗大量的工程物资和人力资源。因此,合理的安排工程的投融资、物资的采购和管理以及人员的选拔和分配,对于提高工程的质量,降低工程的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复杂性高

中石化管道工程作为大型的管道工程,往往长达数千公里,沿途要经过好几个省,可能需要翻过高山、越过丘陵、跨国大河、穿越条件极为艰难的沼泽地和沙漠等。所有这些因素就使得工程的复杂性大大的提升,在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所需要的工程技术,同时还需要对物资的采购、供应和管理、交通车辆、供水、供电、通信等多方面进行合理的协调和平衡。

(三)技术性强

管道工程是现在技术性较强的一种工程,管道本身以及所需要的各种设备需要在较大压力下工作,这就对工程的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外在条件不同,运输物质不同,对于工程所需要的物资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原料采购过程中就需要做好物资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平衡工作。

(四)管道工程严格性高

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的建设,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的,在高效、安全的状态下持续的运行,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就应该保证管道能够在一种最佳的状态下工作。

二、工程建设中的物资采购与管理

通过上文的研究可以得到中石化管道工程具有建设线路长、施工地点分布、建设时间长、外在条件恶劣等多种特征。针对这些特征就需要对工程物资的采购和管理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研究。

(一)工程物资的采购

1、工程物资的采购和运输

中石化管道工程沿途要经过好几个省,需要面对多种地理条件,如果采用统一货源采购地的方式虽然能够得到采购价格上的优惠,但是长途运输会增加采购物资的运输成本。因此,在采购方面首先应该合理的选择货源地,确保货源地的分布能够在最佳的运输调配下实现工程物资的就是供应和成本的有效控制。

2、供应商的选择

经济的不断发生,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目前统一物资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成千上万,如果在这么多的供应商中选择最佳的供应商,就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首先,在选择供应商是应该对供应商的规模、技术能力和内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供应商具有提供合格原料的资质。其次,应该对供应商的诚信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的进行货物的供应,满足工程对物资的需求。最后,应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订货批量优惠政策,以及工程本身的需求、运输的成本、物资的管理费用等多种因素,选取综合成本最低,质量最高的供应商。

(二)工程物资的管理

1、到货地点的选择

在工程物资管理中,选择合适的到货地点,对于降低方便运输、管理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到货地点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工程的地理条件、施工现场设计等多种因素进行决定。

2、产品质量控制

为有效的控制产品的质量,首先应该设置严格的产品验收入库程序,对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其次,采用相互监督的方式,使验收程序落实到实处。

3、到货时间和资金支付方式

对于工程物资采购的形式应该根据工程的进度和日消耗量采用批量订货的方式,到货时间的决定应该综合考虑仓库管理费用、运输成本以及订货批量等多种因素。同时,现金的支付方式应该是验货付款或者是赊购的方式,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工程的资本成本。

参考文献:

[1]许凤茹.物资管理问题与建议[J].消费导刊,2007

[2]薛敏.加强材料采购的控制与管理探讨[J]. 会计之友,2005

篇4

一、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管理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

甲供物资进场之后,物资管理工作中的收料及发料等签认工作不规范,并且缺少有效的制度,造成甲供物资当中的设备卡、账以及物的不符。进行工程管理时,由于各方的制度及人员的素质等原因,没有对物资产品进行及时的检查与验收,导致有关的资料签认情况难以落实,不利于物资的清算,影响了铁路工程的施工进度。

(二)应急物资采购不完善

应急物资采购指的是工程招标结束时,招标日程的安排及招标批次对建管或者部管中甲供物资造成影响,导致工程在开工时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物资,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工程的承包单位先行自购的物资设备。现阶段铁路物资管理政策中,尚未对应急采购物资设备进行明确,导致项目部门不知所措。同时,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也较为落后,导致管理工作效率不高。此外,对于物资市场不了解,难以对物资的市场价格进行准确地掌握。

(三)工程物资计价结算问题

铁路项目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因此物资结算对于项目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目前多数铁路项目均采用季度末验收结算的模式,而甲供物资则是以月结方式进行的,这样就使得工程验工计价和加工物资结算不同步,造成施工方在验工计价时存在占用资余过多的问颗,从而给后续物资管理带来很大影响。

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甲供物资的招标采购管理

进行铁路建设项目过程中,甲供物资的采购工作作为工程投资与控制的关键环节,对工程的顺利进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方需要认真、严格地按照国家或者铁道部的物资采购法规进行,根据有关的批复及时处理好工程物资设备的招标或者投标与采购等工作。与此同时,对于根据合同规定的甲供物资设备单进行采购,同时也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规定执行,同时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此外应严格按照物资设备的招标与计划批复避免出现随意扩大物资采购范围的行为,确保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二)改善物资管理模式

铁路建设单位要对物资采购管理的模式进行改善,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可以将铁道部到路局再到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给应用进来,同时重视铁路的建设规划落实相关的资金。此外,及时全面的评价物资供应商的一系列情况,如信誉、资质、服务质量等,对物资供应商的档案进行合理构建。最后要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调研物资市场,以便对物资市价、产品价格以及供应商分布等情况更好及时的掌握,更好的开展物资招标与采购工作。

(三)集中结算工程物资计价

铁路建设项目的突出特点就是建设规模大、投入资金多、建设线路长,因此在工程物资方面的计价金额较高,而且涉及的供应商较多,如果继续采用以前的月度计价结算的方式,不利于对工程物资供应商的管理。由于工程物资原理部门的工作压力较大,所以可以采用集中结算工程物资计价的方式提供工作效率。结算截止时间的确定,供应商可以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例如可以通过传真方式,与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账目的核算,从而确定有关的阶段时间和地点,需要多个单位的物资部以及计财部等统一进行签认再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从而提高物资管理工作的水平。

(四)完善台同的管理

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物资数量大、规格种类多,尤其是对于牵引供电类或者通信信号的材料设备,因技术要求的不同,会出现多个规格型号,其价格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此,在物资管理时需要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结合商品中买卖台同的示范文本内容,以提高工程物资质量为核心来严格予以管理,同时,严格遵循合同的会签与备案制度以及物资的供应厂家要求,依法签订正规、有效的采购物资合同,重视合同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此外,企业内部还应当定期对合同的管理台账进行更新,积极收集并且整理有关物资台同的资料并存档,统计并分析合同执行的情况。

(五)提高工作人员的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随着经济现代化和企业现代化的高速发展,物资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鉴于此,需加强对计划管理、仓库管理和物资采购环节的研究和管理,加强市场需求、生产状况、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与铁路建设项目的互动性和联系。同时,还要加强信息网络的系统建设,主要包括物资储备网、价格网和资源网,主动与其他系统合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三、Y语

篇5

中图分类号:U66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中对污水处理的要求也日益渐高。因此,积极采用科学的方法、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就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问题。

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运行情况

1、主要工艺流程及其特性

工艺技术是污水处理厂的核心部分。污水处理采取的工艺与很多因素有关,如进水水质、出水要求、处理量、投资大小等,甚至还与气候条件有关。虽然污水处理的工艺多种多样,但生物法仍是我国污水处理厂采用的主体工艺,也有部分地区采用化学、物理强化一级处理,但这些处理工艺往往去除率不高,只适用于某些特定区域对出水水质要求不高或过渡阶段的污水处理,总体上,我国污水处理的等级已经从一级处理向二级处理过渡。

2、运行情况

纵观国内现已建成运营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其运营状况不容乐观,污水处理厂年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20%以上的情况较普遍,甚至有较大比例的污水处理厂处于半开半停的局面。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负荷运营,一方面必然造成部分污水的直接排放;另一方面,长期低负荷运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率受到较大影响,使污水处理工程的环境效益降低,从而造成国家投资的巨大浪费,长期低负荷运行,将造成聚磷菌无法有效地吸收细胞外的磷酸盐合成聚磷,导致生物除磷效率下降,甚至丧失生物除磷能力。

三、我国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分期建设,分期运行

住宅小区中水处理站应该尽可能做到分期建设,分期运行。由于大部分主体工程是分期施工,并且随着实际情况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所以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也应该与每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避免盲目的一次性投资,造成现定的污水处理系统与后期主体工程不适应,造成投资浪费。

2、入住率对运行成本的影响

所有的楼盘开发都很难保证建设完成后在短期内入住率达到设计居住人口,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在短时期内的处理水量也就不可能处理到设计水量。所以在选择工艺时,应选择可以根据实际处理水量进行处理的工艺,以降低运行成本。

3、投标报价的评审

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一般主要由污水管线、化粪池、土方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几部分组成。在供货厂家报价过程中往往会把土方工程漏报造成我们对整体工程投资估算的不准确。所以我们要让供货厂家明确出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的范围。不能出现在投标中只报出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又提出土方工程等问题。

4、运行成本

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成本与中水水费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处理系统今后是否能够正常的运行下去。在过去几年内有很多工艺就是由于运行费用很高建设完成后运行一段时间入不付出,最终导致系统停用。

5、配套工程的投资

污水管线与处理设备两部分才能构成完整的处理系统。在这个过程中,投标单位往往只考虑处理设备及设备安装的费用,不考虑污水管线的投资,但对于投资方来说每一部分的投资都将影响到小区开发的总投资。所以在选择工艺的过程中一定不能仅仅以设备投资的高低来评价工程投资高低。

6、处理系统对住宅小区环境的影响

二次污染是我们在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污水处理系统中机械设备的噪音、污水散发出的臭气、地上污水处理站房对环境美化的影响、污泥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隐患。这些都可能造成以后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7、对小区空间的合理利用

所选择的工艺应该是那些可以避免占用可利用空间的工艺。如地下室就属于可利用空间,在没有管线、电缆的绿地下一般可利用价值较小,污水处理系统要是能够建设在绿地以下是很好的选择,并且处理出的中水可以就近作为绿化用水节省中水管线。

四、我国污水处理的展望

1、工业废水处理与污水合并处理

工业废水与污水是合并处理还是分别处理,是多年争辩的老问题,世界各国都存在,在我国更为突出。工业废水与污水处理的关系能否合理的解决,关系到如何发挥投资效益,即能不能使有效的资金用于更好地防治水污染的问题。多数人已认识到,应优先考虑工业废水与污水的合并处理,规定工业废水进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并在厂内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控制并处理容易造成的问题,工厂和城市应对城市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共同负责,可按水量、水质合理分摊。

2、污水再生利用

污水经过不同深度的处理后,成为人们的第二水资源。污水经过处理不能得到合理的使用,就会淡化了污水处理的意义。中国水资源的拥有量在世界排名第121位,说明我国淡水资源匮乏。实践证明来源较为可靠的再生水是第二水资源之一,但是人们对再生水的认识有偏见,认为再生水是由污水经过处理后获得的,归根还是污水,所以不能得到重用,因此给再生水利用渠道的开发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面对淡水资源的宝贵要求,人们重新认识再生水,把再生水利用的渠道拓宽,要因地制宜根据需要确定利用途径。例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市政、园林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二级河道景观用水、利用现有坑塘储存再生水、地下水回灌溉用水等。

3、建设环保型的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是消除污染、化害为利、造福于民的产业,建设污水处理厂要消除自身对环境的污染,特别是随着环保法的深入人心,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污水处理厂自身的污染应引起高度的重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可以从少到多,从低级到高级。结合我国实际,尽量开发高效、低耗的处理技术,以便在财力、物力不充足的条件下,经济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

最后,要提高污水产业技术装备国产化、系列化、成套化水平。加快开发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或国内空白的急需的污水技术和产品;巩固和提高具有一定比较优势、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和产品;依法淘汰设计不合理、性能落后、高耗低效的技术和产品。

五、我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对策

1、提升污染源监控水平,做好源头控制

加强纳管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的监察力度,控制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进水水质和水量,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条件。要求纳入管网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建设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企业污水处理运行监控系统,以及必要的预警系统,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监控手段,严格控制一类污染物和其他有毒、难降解污染物的纳管浓度,杜绝排污单位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

2、规范运营机制,完善过程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运行规范,建立完善的运行台帐记录制度,制定污水处理应急预案;二是提高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自动控制化管理程度,从而可以优化运转参数,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运行费用;三是严厉打击污水处理厂污水偷排、直排现象和受错误的利益驱动私自接受有毒、难降解甚至含有“三致”效应的物质的废水。

3、健全监控体制,加强末端控制

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营责任,逐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和固体废弃物等监控体制,利用行政、经济手段,加强末端控制。建立健全尾水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渣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避免废渣排入水体,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加强运营过程中噪声、恶臭气体的监控。

六、结束语

从实践出发对当前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状况及加强监管对策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和研究。综上分析,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管理的职能和科学的方法,促进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篇6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季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区(县)规划管理局一部分经费。

二、财政拨给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

篇7

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交纳管理费;

篇8

附: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有关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实地勘察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

五、审核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

六、报批

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缴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

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九、备案

篇9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4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

    (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  严禁涂改、伪造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繁华地区适宜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应当逐步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

    第十六条  交换公有房屋使用权,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交换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交换房屋使用权,使用人必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产权人应当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八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原状。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异产毗连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租  赁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

    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协议,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出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租经营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议定。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租赁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时,承租人应当配合,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五章  买  卖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售共有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修  缮

    第三十八条  维修养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有房屋产权人的责任。维修养护共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责任。

    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修缮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修缮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缮责任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缮责任人进行修缮。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有危险房屋的鉴定、修复和拆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屋修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三)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10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