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6:42: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保险关乎着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镇职工在工作中最为关心的内容,然而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无法保障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积极的现象,因此采用参与和激励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则是为了明确规范和保障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1]。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职工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劳动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坚实而保障,没有了任何后顾之忧,自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爱岗敬业、将全部的热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企业实现综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企业不能按时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缴纳保险金的现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业在雇用城镇职工时没有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也使得很多城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保障,城镇职工参保率比较低。其次,有部分企业为了压缩成本,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效益问题和实际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还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仅仅只出台了一部保障法,对于怎样具体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使得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
(一)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
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奖励和鼓励措施,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做到自觉按时缴纳费用。首先有关部门可以经常深入企业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帮助其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关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3]。
(二)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
通过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来鼓励企业自觉主动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有很多企业选择逃避或者拖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缴费基数连年增长扩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切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小公司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国家和政府首先可以从宏观上做出调控举措,适当的垫底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额数,并且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能够自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对于按时缴纳费用的企业可以适当给出一些优惠,比如说可以少缴一部分金额,或者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等等,通过这样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企业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将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面对部分企业拖欠和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实保证进而能够顺利缴纳。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小组,对全面深入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的企业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责任[4]。
(四)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
Abstract:Becausetheold-ageinsurancefundhaslargescale,thestability,thelong-termcharacteristic,aswellasthepursuelong-termstabilityinvestmentrepayment''''scharacteristic,ismosthasthepossibilitytoparticipateintheinstitutionalinvestorwhothecompanygoverns.Thisarticlesummaryanalysisold-ageinsurancefundparticipationcompanygovernsformandbarrierfactor.
keyword:Old-ageinsurance;Insurancefund;Thecompanygoverns;Form;Capitalmarket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子兰.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李淑娟.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j].改革与战略,2007,(04):113-115.
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社会治理阶段
回溯过去,中国社会保障建设更多地停留在制度变迁和建构上,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双轨”,到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体制转轨时期“残缺型”,再到本世纪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代的“底线普惠”。城乡双轨表现为农村居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更确切地说是单位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残缺型”与“双轨”不同的是,有一些原来在城镇体制内享受到单位福利的人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而被抛出体制,成为体制外的人员,其享受的保障减少了;与此同时,一大批进城的农村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之所以这是一个残缺型阶段,是因为单位保障制度开始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真正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是,参保对象存在着明显的户籍、所有制和区域差异,不少人没有被覆盖。只有进入21世纪,国家才意识到过去那种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体制内外差别、所有制差别等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于是开始“广覆盖、保基本”的“底线普惠”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中国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涵盖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等已经建立;但是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只限于非农领域;住房保障仅限于城镇居民人口,仅仅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政府开展了乡村危旧房改造。显然,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还在进行之中,其中人口“全覆盖”的问题更为突出。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11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977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704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0621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703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另据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907万人(1036.2万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5209.5人(2916.4万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4222万人,占2014年末全国总人口136782万人的61.54%,还有38.46%没有被覆盖住。其中,全国720万左右公务员和35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属于单位养老保险,当然他们享受的养老金水平远高于其他许多人群。如果将他们纳入统计,那么当前中国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约达到88500万人,占总人口的64.7%左右,还有35.3%的人没有参与到养老保险之中(其中不少是未成年者)。从参保人数来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无疑是最多的,即便这个最多的保险覆盖面还有一定的缺口,可想而知,其他社会保险的缺口就更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7116.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2%,可以说已经对困难人群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然而,社会保障制度与实际数据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至少呈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没有全覆盖的问题;二是一些制度虽然实现了全覆盖,但并不是所有国民都能享受到全覆盖。这两种情况分别又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还没有到成型的状态;另一方面说明即使有了制度,但要惠及全民,还需要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由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来支撑。
这从社会保障建设要实现的目标变化上也可以看出: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从扩面开始,由于存在着双轨和残缺的问题,因此,将原先更多的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人们纳入到体制内,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扩面,也需要治理跟上,但是相对而言,政府会更偏重于制度修改、改革和创新。在最近10多年中,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具有“全覆盖”的特性,但是不同人群还是有着很不相同的待遇,而且还有一些人没有在实践上真正被覆盖,因此,均等化就成了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是均等化并不是一躇而蹴的,尤其涉及到社会各主体的参与和合作,就需要社会服务的配套,这些都关系社会治理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可能难以辐射到许多更需要保障的边缘人群,难以体现社会公正和透明。因此,均等化与社会服务、社会治理便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如果说,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还处于制度完善和健全阶段,那么从现在开始,社会治理则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关键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了社会治理新阶段。
以社会治理视角拓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社会治理在国外社会保障实践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和机制。一方面,社会保障需要靠社会治理来落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为服务后者而生的。社会保障大大提升了人们应对疾病、失业、贫困、老龄化等风险的能力,但是这背后需要相应的机制、条件来支持。比如,养老保障确实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经济能力,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养老服务体系,那么提高了的经济能力就无法转化为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满足(比如照料护理需求)。拿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来看,它不仅仅是一个保险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丰富的社会治理内容,或者说,它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日语中,“介护”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可视为介于“照顾”与“护理”之间的工作,包括身体清洁、协助饮食起居以及家务服务等,而“介护保险”就是通过保险运作的方式,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服务常规化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与年金制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目标不同,“介护保险”的目标是通过相应的生活服务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介护保险”更多与护理和生活照顾相联系。介护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一套规则、标准,还需要一系列的机构,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介护是有级别认定标准的,需要认定的机构和专家,所以产生了“care manager”这样的职业,认定之后,由具体的人和机构提供相应的介护服务。这就是一个社会治理过程。
不仅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所有其他保障方面,都牵涉到社会治理。医疗保障离不开社会治理。比如,什么样的缴费和报销规定更能吸引人们的参与。不同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从而决定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反过来,医疗保障的报销规定直接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也会左右医院的行为。在实践中,医疗保障牵扯到医院、病人、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报销管理部门等多方的关系,反过来建构出相应的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格局。在住房保障上,不同的制度设置也会影响住房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凯梅尼研究发现,不同的住房租赁政策会引发不同的住房需求和购房行为,从而对政府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他看来,租赁市场分两类,一类是营利型市场,另一类是社会型市场,认为“营利型租赁市场无法为一般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而国家不愿意采取一种使国营成本型租赁住房填补这个角色的政策,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家庭对于住房的选择……剩下的可能性只有两种:一种是租住租金高昂、居住权没有保障的营利型租赁;另一种是购买自己的住房,从而制造出越来越多的购买住房的需求。可见,营利型市场策略具有强烈地提高私有住房需求的效用”[2]。不同的理念决定了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政策塑造了不同的市场,由此产生不同的政府和居民(或住户)行为,构筑市场、政策、政府、社会、居民的互动性治理关系。
社会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物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具体地说,社会治理有多层涵义:第一,参与者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个人、制度、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等;第二,它们针对的是共同事务,社会保障就是这样的共同事务;第三,在管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许多方法,有了这些方法,不同社会主体就可以就不同的看法和利益进行折可、谈判、妥协和调适,最终达成合作;第四,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的持续过程;第五,在治理过程中会有一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有可能是事先的安排,也可能是治理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因此它们既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又是社会治理的产物。就此而言,社会保障从制度建构到落实,显然是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社会保障“广覆盖”,是牵涉到千家万户、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共同事务,在管理这个共同事务中不同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想法、利益和需求,如果没有一系列综合的方法和制度安排,或者这些方法和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统合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和需求,那么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就不能形成合作行动;当然,在冲突中也许会找到合作的方法和制度。
由此,我们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着重于制度―行动的关系问题:行动是否按制度规定的路径进行?行动在多大程度上会导致制度的演变?一个理想的制度就是让行动按照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能有效地反映和满足行动者的需求;是值得信赖和可预期的,即制度性信任和确定性;有着严格的、透明的、合理的规定和标准;有强大的技术、经费和组织支持体系。但是在现实中,行动经常会出现偏离制度的现象和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导致,因为其他因素有可能比制度本身更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制度与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基于此,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实施、运行轨迹,找出完善和发展方向。
制度―行动的张力: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核心治理问题
中国已经构筑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和劳动保障等确保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因此笔者拟以其为重点剖析对象,从制度和行动两个维度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的运行轨迹。从制度到行动,是一个社会运行和社会治理过程。虽然我们建构了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就如愿了,就能确保社会“共享发展成果”了。我们既要拷问这个制度是否合理,又要分析制度是否落到行动上。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这个法律从价值、基本原则到缴费、支付、基金运作、监管和惩处等,都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个法律所构筑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影响到实际运行。
1.一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抽象,难以操作和实施,或者不利于操作和实施
《社会保险》总则确立的社会保险价值是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怎样才算是共享发展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呢?法律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也没有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给予科学的规定和解答。又比如,总则规定个人监督单位缴费、社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但是,个人怎样才能真正地监督单位缴费呢?社会怎样监管基金呢?社会又是谁呢?社会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监管呢?抽象的、笼统的规定表现为,执行主体不明确、具体执行过程不清晰、具体标准缺乏等,由此给社会保险运行制造了许多麻烦。当前,对中国社会保险费负担是否太重问题,社会有很多的讨论,这自然牵涉到如何共享发展成果问题。而这是一个在法律上甚至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企业普遍觉得,现在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太高,企业负担太重,要求减负;而作为社会保险经费管理者,政府又觉得要维持社会保险经费的可持续性,缴费比例不能太低。目前,中国社会保险费用基本上是由单位或雇主和员工或雇员缴纳,五项保险缴费占据了工资的35%左右,而最近几年工资收入增长快,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负担,想方设法不跟一些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员工的社会权利,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2013年国家卫计委对全国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均不到其人口总量的1/4”,其中养老保险只有22.7%,医疗保险为23.6%,工伤保险达到24.8%,住房公积金为8.7%。[4]我们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数字,比如北京的不少理发店都没有给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瞒报员工数量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法之规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是有权监督的,而现实是政府的权力尽管是清晰的,政府却没有精力和能力对所有企业实施监督;个人和社会的权力则缺乏实施机制,根本没法对企业进行监督,因为法律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举报、查询”是个人和社会的主要监督手段,员工个人做此事面临许多障碍乃至代价,得不偿失。比如,“举报”得不到回应,员工有可能会被企业解雇,甚至会被以各种理由减扣应得的工资,乃至面临人身报复; “查询”也得不到社保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社会”的形式比较虚,没有相应的载体,也缺乏社会组织帮助员工实施监督的案例。所以,个人和社会监督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了实质作用。当然,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与一些临时性、流动性员工对参与社会保险不感兴趣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他们不感兴趣并不等于他们不需要,只是他们发现,自己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流动到其他地方,或者回到家乡,他们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繁琐,部分社会统筹被扣留;于是,选择宁可不参加,不想去面对这些麻烦。
2.技术性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任何制度都有一整套技术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的制度是无法运作起来的。同样,《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许多的技术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本身存在技术性问题,反过来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账户是按照单位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的,技术性问题就出现了:职工人数怎么确认?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工资总额的比例又是如何确立?正如上文指出的,一些企业或单位为了减轻社保负担,就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因而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这种瞒报的背后原因不仅在于没有统计手段,更关键的是缺乏组织技术,也就是说,职工不能独立组织起来参与监督、管理和表达,这就是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所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性问题,降低给职工缴费的比例。同样,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缴费和养老金待遇上的技术性问题,是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缴费档的主要原因,而且有不少中青年农民头一年缴费让老人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后第二年就不缴费、不参保了,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设计让他们感受不到早缴费、早参保的好处。而且,他们更意识到缴纳100元在收益上是最好的,但是100元档对于养老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当下,不仅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不能激发人们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让参保人员吃亏的问题。有网民揭发城镇职工养老金有若干猫腻,如缴费15年拿不回成本,60%的替代率只是平均数等;推迟离退休年龄,增大对老百姓养老金的剥夺等。而不管揭秘科学与否,不管农民选择社保档次甚至不连续投保的行为是否理性,如果一个制度无法有效调动人们的行动,我们首先需要质疑的就是这个制度。比如,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国家推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旧农保),但是由于采用商业保险模式,激发不起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次新农保增大了国家的投入,比如基本养老金由国家承担,有效地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设计缴费档次和享受水平上仍不能给予农民长期收益的稳定预期,从而降低了他们投保的热情。如果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为人们提供长期的可预期获益和信任,这样的制度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支持,就有趋向衰败的危险。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制度建构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而不是相反,那么其完善只能是在自下而上的博弈中进行的。与制度产生张力的行动,有助于推动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但前提是需要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它们能反映和表达对象的需求,向上传递真实的信息和压力,倒逼政府作出合理的调整和改革创新。目前制度与行动的缺陷在于:最了解信息的基层政府没有动力向上传递全面信息,更不能反映民众的需求和不满;广大民众有表达、上传的强大愿望,但缺乏相应的途径。上级决策部门往往在没有强有力的依据,或者说局部依据的前提下,建构所谓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其中不免夹带着部门的“私利”,由此出现上级决策部门认为政策和制度非常合理,基层政府一味地去完成任务而缺乏修正的权力和动力,于是政策到了民众那里只能是被动接受或者消极抵抗。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实施就是这样一种状况:为了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将老人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权利与子女参保行为挂钩,一些中青年农民为了父母享受基本养老金,不得不选择了参保,但是他们对缴费参保能为其未来养老带来好处并不看好,因此他们选择了100元档。基层的社保协官员也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性的。还有一些农民由于没有持续缴费的动力,随时断缴的行为经常发生。对于一个制度运行来说,出现这样的一些行为,是很大的威胁,但是基层政府并没有将这些信息及时向上传递,当然,也许它们认为即使反映了,也未必获得重视。而民众更没有机制去反映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这就难以有效地促进一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实际上反映的正是社会治理的缺位问题。
不仅养老保险制度如此,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一项保障制度从抽象的原则规定到具体的技术路径设计乃至实施,都会影响到参加者的行为,而参加者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制度的反思性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其利益和需求的体现。由此制度与行为就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张力,合理的逻辑是社会治理走上了前台。广义地看,在任何国家,社会治理应该贯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技术路径的设计和具体实施这样的全过程,从而有可能解决各种失灵和张力问题。正如有学者所强调“普世公共福利的散布和社会民主与劳工运动的兴起之间的相应关系”[5]。尽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似乎与此关系不大,社会问题的倒逼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但是被动的、缺乏积极的建构性。
由此可见,只有以社会治理的视角去观照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才可能更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即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与社会保障的积极建构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英国等欧洲福利国家出现反对国家主导福利供给的声浪,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由此被引入社会福利供给领域,出现分权和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英国和德国在福利上将中央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即所谓分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认识到扩大使用者的权利的重要性:“如何确保使用者有发言权,不仅是坐下来开开会而已,而是表达他们的需求,决定哪种水平的服务最符合他们的那些需求,并选定服务应该如何供给,又是由谁来提供?让使用者涉入决策过程、服务供给,甚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所有这些全都需要仔细思量。”[6]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碎片化特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目前正处于不断向上级政府集中的过程,这里也存在如何分权和集权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英国、法国、德国的分权更为复杂,中国的权责更不明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规划上地方政府没有什么权力,都是归于中央;但是,在落实中地方政府要承担职责。由于中国政府层级过多,即使在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权责不明,因此经常出现有权的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权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则要承担责任的现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而有权的政府,往往不顾具体情况出台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政策和制度规定,给无权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制造了“落实难题”。而为了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权的地方政府往往会采用一切手段去运作,以至于经常损害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把社会保险缴费与其他政策捆绑使用,扭曲了自愿参保原则和精神;反过来,参保者也会采用一些手段去规避甚至对抗地方政府。这使得一个本来为民造福的制度,却演变为民众负担、官民摩擦,损害社会互信和秩序。因此,如果说欧洲国家的议题是分权的话,那么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建设上面临的主要是责权明晰问题。只有责权明晰的不同级政府,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有效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发展。
如果说分权、权责明晰旨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那么,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则是厘清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在如何处理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上,中国比欧洲国家更急迫。从社会治理角度去看,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虽然也确认多方责任、社会和个人监督参与等,但是在技术落实上缺乏路径、机制,尤其是缺乏权利和需求表达机制,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社会治理几乎缺席。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共识不够、信任不足、合作缺乏、团结意识差、投机心理强等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持续发展的问题;反过来,也说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重大瓶颈。从制度―行动来看,社会治理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社会保障建设和实践:
1.在制度改革上引入社会参与、协商讨论(乃至辩论)机制
当前在中国,有两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具争议、最缺乏社会共识:一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另一项是延迟退休年龄。这两项改革之所以引发那么大争议,关键在于它们触动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特别是作为现有制度受益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改革会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而延迟退休年龄则引发另外三种担忧:一是国家把养老问题转嫁给民众;二是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有权者)利用退休年龄延迟而更长时间地占据岗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增大年轻人就业困难。当然,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退休年龄延迟都会引发争议,问题不在于争议,而在于争议解决机制,即让不同意见者有表达、交流和达成妥协的机制。
首先,政府要向社会充分地释放改革意图,增加社会的了解。其次,政府应鼓励社会提出不同的改革方案,让不同方案进行辩论、比较,相互取长补短;媒体、民众皆可通过各种平台参与讨论,使得方案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想法和需求。再次,经过全社会辩论而形成的改革方案,还需要经由人大进行辩论,以立法形式确立。“各色各样的服务使用团体,让这个议题变成福利辩论中不曾稍歇的焦点。”[7]也就是说,辩论是赋权使用者的重要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涵和表现形式之一。要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获得更大的社会共识,各种改革方案的比较、辩论以及社会参与等势难避免,如此才可能化解制度与行动之间的张力。这应该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常态,也是中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2.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有利无权无责、无权无责也无利的问题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是责权利不清的充分体现。由于责权利不清,在社会保障的实际治理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摩擦问题,比如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中,有关管理部门只想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给转移接续设置了重重难题;而农村流动人口无处申诉,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又得不到有效的制裁。这反过来大大地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保的积极性,也降低了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制度上“去地方化”、行动上“地方化”。所谓制度上“去地方化”,是指不要以县区、市为社会保障统筹单位,应建立全国性基本社会保障统筹和以省域为补充社会保障统筹的双层制度,从而减少政府责任主体,强化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达成责权清晰、合理匹配。所谓行动上“地方化”,即中央和省级政府将运作权力和责任应委托给县市区,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乃至村社,各种费用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一部分转移支付,特别针对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部分用于向基层政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签订合约,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责任机制。
3.社会保障建设离不开社会、民众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今年以来,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新举措――“平安建设”活动,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在这项重要的保障工程中,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起社会治安形势评估预警和政法部门配合制约等工作机制,力求构建一个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各行业参与主体中,保险业以其独特的保险保障、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正发挥着不同寻常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保险“国十条”的颁布,不仅使保险业这三项功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更为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拓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其中,不少省份开展了治安保险试点,以社区(或行政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协调,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形成一种居民、保险公司、治安管理部门费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新机制,成为一项颇有成效的创新之举,值得大力提倡和借鉴。
目前各地治安保险的具体做法是:“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费用的一部分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另一部分作为加强治安管理、充实保安队伍和解决保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一体化、“经费保障”与“机构运作”市场化的社会治安基层防范体系,以利于治安管理、居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一、“思想动员”与“低价推广”策略
就普通老百姓来说,大家基本认为社会治安应是政府的工作,老百姓只是配合罢了,因此,向当地居民或村民收取治安费就很有可能被老百姓理解为乱收费,因此,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低收费就必须是双管齐下的措施。这方面做得较好且富有成效的有江苏省镇江市。该市创新性地开办了“契约式防盗抢联防保险”,即在保险条款及责任范围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根据原有家庭财产险的附加盗窃险、火灾和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条款,结合农村实际,推出了低保费、低保额、责任明确、针对性强的“群防群治契约化特约保险”。又称:“契约式联防保险”。这种保险每年向每户农村家庭只收取保费20元。这20元承担了因盗抢发生的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首饰损失4000元,承担家庭成员因盗抢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同时向每个联防队员收取保费200元,承担意外伤害损失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2万元。据悉,自2002年底开始,人保产险、中国人寿、太保产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中华联合、永安产险7家公司已经陆续开办该项业务,截至2006年6月底,累计保费收人达到418.62万元,赔款支出116.55万元,农户家庭参保率达到近50%。
在治安保险的推广中政府和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严格遵守“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以居民社区或行政村为单位,以社区管委会或村委会为投保人,统一编制投保清单和收取保险费,再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一旦出险,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每个社区或村指定一名分管治安的社区或村干部作为保险联系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人保持业务及理赔的对口联系。而且、农村地区的路边店和村内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方式自愿投保,以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积极作用:社会治安与保险公司实现双赢
这种做法首先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这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还充实了治安力量,加强了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治安管理,此外,以契约的形式明确了投保居民或农户(单位)和社(村)委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按市场化模式运作、责权利相结合的社区和农村治安承包制,在社区和农村治安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
其次,低价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治安保险的积极性。各地群众形象地称治安保险为“一天一毛钱,天天保平安”。低价普及的策略,结果使保险发挥出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群众安居乐业和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第三,使保险公司也参与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活动,变被动的事后理赔为主动防范风险,帮助治安管理部门堵塞安全漏洞,在很大程上降低了盗抢等案件的发生频率。
第四,治安保险机制和“平安建设”工程使传统综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发生明显转变。“零案社区”和“零案村庄”不断涌现。在2003年,山东聊城临清市政法委就与人保产险临清支公司开展合作,率先试点社区治安保险,时至2005年,近19万户农民参加了农村契约联防保险,覆盖面超过50%,其中临清市的承保覆盖面达到88.2%,东阿、阳谷、高唐3个县的覆盖面超过了90%。2005年聊城市治安案件、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8.5%和73%,2006年1月至6月,全市刑事发案比去年同期下降8%,参加治安保险的社区88%成为“零案社区”,实施联防保险的村庄有98%未发生刑事案件。目前,该试点已经拓展到烟台、枣庄、济南、济宁、淄博、潍坊等市。
第五,在“保一方平安”的同时,保险公司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据金融时报的报道,今年1月至6月,发展治安保险较快的山东省治安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16万元,首次突破了300万元,尤其是6月份,保费收人达到142万元,相当于前5个月总保费的64%。而在2005年底以前,全省各年度“治安保险”累计保费收人仅有75.8万元。此外,山东省各地还涌现出产品创新热潮。除“城市社区治安保险”和“农村契约治安联防保险”外,聊城还推出了针对不同市场的“专业市场治安保险”和“沿街门店治安保险”;枣庄市还提出“治安双保”概念(保险+保安),烟台市则设计了“家庭财产防盗抢保险协议”。人保产险山东省分公司还专门开发了“平安家园”治安保险,分城市版和农村版,采用模块方式供各地按需自由组合,目前,该条款已报人保总公司等待批准。在今年6月,太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也加人了治安保险业务领域。
三、发展治安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治安保险一方面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积极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要使治安保险得以健康发展,尤其离不开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齐心协力和统一认识。
企业与社会责任共担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企业有责任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效益。一是企业应该提高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二是加快产业转型,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三是设立环境监测点,实时监控。四是对污染较严重的几类代表性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制瓷企业、火电企业、冶金企业,分类施策,以有效治理污染。创新环保监督机制淄博市现有的监督形式包括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群众征集污染源照片以及视频等,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防治大气污染重在预防,防治结合。从源头到过程,从法律的策划、制定及实施过程中都应该有群众的参与。这就需要创新环保监督机制,将监督权力更大限度地放给群众,同时还要对群众参与环境监督进行指导。如,为了治理雾霾和污染,淄博推出了强制雾霾保险,出台红头文件,铁腕治污。据统计,2015年以来,淄博市共侦办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157起,会同环保部门检查企业和重点区域200余家(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11处,约谈企业负责人24人次。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近两年来淄博市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与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包括治理目标的特殊性、经营的特殊性和治理原则原则的特殊性。下面从这三个角度探讨责任准备金评估与保险公司治理目标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一)责任准备金评估与保险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 一般上市公司通常强调以股东利益至上,关注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治理权,这些公司面临的主要治理问题是股东和高管层之间的冲突或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被保险人希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稳而保障未来的索赔责任的履行,而股东则倾向利用保险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获得高回报率,两者目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又由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成为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特殊目标。因此,保险公司既要保证股东的利益又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于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治理问题有:一是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冲突;二是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冲突。
责任准备金计提根本目标是保证对被保险人赔付责任的履行。然而,责任准备金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希望多提责任准备金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会降低股东的回报率,而股东则希望公允评估或少提责任准备金。这样,责任准备金评估就成为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焦点。因此,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协调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与保险公司治理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包括高财务杠杆、债权人的高度分散性、保险合同的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与一般公司相比,保险公司的财务杠杆较大,以我国已上市的三大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太保和人寿)为例,三家公司在2011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比国内一般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高42.27%,这表明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冲突更严重。在解决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问题时,债权人的高度分散会产生严重的“搭便车问题”(从上述三家公司的情况来看,保险客户超过千万);而保险合同的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会造成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度较高。这些严重问题的存在说明,被保险人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他与股东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于是,鉴于被保险人在与股东博弈过程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政府就自然成为被保险人利益的人。因此,政府干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
从责任准备金评估的角度来看,政府干预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具体方式是,代表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一套关于责任准备金评估制度,并通过偿付能力最低要求,强制保险公司更谨慎的评估责任准备金。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在通用会计目的下,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如财政部)也会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提出一定的谨慎性要求(如要求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时考虑风险边际),但是由于在通用会计目的下,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主要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要求的谨慎程度低于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责任准备金评估与保险公司治理原则的特殊性 OECD于1999年了针对一般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在2005年又了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从这两个文件的内容来看,后一个文件的包罗面明显宽于前者。其中最重要的不同是强调了精算制度和内控制度,而精算制度是保险公司独有的重要制度。精算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和保险产品定价。
三、公司治理与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数据与资料基础 主要涉及数据和资料的分类标准,数据和资料的核算口径、数据和资料的记录、数据和资料的调整、与数据和资料相关的岗位设置、数据和资料的信息系统对接和沟通。
(二)识别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显著风险 主要涉及五种重要风险,即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准备金评估假设和方法的合理性、计算误差、评估结果与管理层最佳估计之间的差异程度和责任准备金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三)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针对第二个环节发现的重要风险,在风险评估后采取以下措施来控制这些风险:(1)调整和纠错数据;(2)聘请同行对准备金评估假设和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价;(3)对计算结果进行回顾;(4)管理层重新评价自己的最佳估计值并查找差异产生的原因(4)调整信息披露政策以满足合规性要求。
(四)评估与检验责任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报露其最终相关信息 (1)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上述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主要决定于三个层次的权利和责任的配置。这三个层次包括岗位层次、部门层次以及高管层次。(2)从岗位层次来看,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内部控制的四个环节都应有关键岗位开放和权利开放,否则权利和责任匹配的不合适会导致使责任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内控过程形同虚设。从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来看,精算责任人有评估责任准备金和向董事会报告评估结果的责任,同时具有拒绝签字和向保监会报告异议的权利。因此,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在关键岗位层次上并不是很匹配,这将导致对精算责任人的激励有所不足,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3)从部门层次和高管层次来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过程中面临的治理问题是,这些部门和高管层的权利和责任如何配置。按照我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精算部门负责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承保、理赔、再保、信息、投资等有关部门的责任是,积极配合准备金评估与核算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准备金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可能影响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业务流程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稽核监督的部门的责任是,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的监控和审计,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合规部门和合规负责人进行通报。可见,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内控制度在部门层次上责任配置较完善,涉及所有保险公司的重要部门,但缺乏权利配置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在高管层次上,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没有匹配相应的权利(如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追究准备金会计信息提供部门失职责任的权利),并缺乏负责结构的规定(如什么岗位和部门向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从该规定可知,目前的制度对最终责任和权利的配置比较匹配,但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却缺乏权利配置的具体规定。
四、保险公司治理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环境角度 我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经济体系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在这一特征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干预、法规体系不完善以及内部人控制。在如此治理环境中,保险公司完善治理机制的意愿不强,保险公司治理转型只能靠政府推动,保险公司治理转型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这就造成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仍处于“行政型治理为主,经济型治理为辅”阶段。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转型阶段的特殊性,尽管政府干预可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法规体系不完善和内部人控制的条件下,按照本人已有的研究结论,保险公司会对负债结构选择适应性安排,因为保险公司预期到,即使出问题被发现处罚也不严重,所以体现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方面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随意低估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人和其他学者的观点,对于一般企业,稳健的会计会将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而由于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保险公司几乎不会破产,因此破产成本很低,对股权融资成本影响很小,这就导致股东不关注责任准备金稳健性。
(二)股权治理角度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主要掌握在少数几个股东手中,而且控股股东的性质多为国有。在2011年,在前述三家公司中,除了平安,其他两家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7%而且具有国有控股性质。因此,在这种机制下,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缺乏外部股东的制衡作用。
(三)董事会治理角度 目前我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文件,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高于国内一般上市公司。但是,谢晓霞和李进(2009)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保险公司的业绩无关,因此独立董事也就不会影响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
(四)经理层激励机制角度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平均薪酬为609万元,远远高于一般上市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平均薪酬。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预算松弛问题。基于本人和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预算松弛在我国本质上是问题。根据这一观点,在不完善的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经理层有强烈的动机操纵预算过程,而操纵预算目标的重要手段就是调整责任准备金从而降低预算要求。
(五)机构投资者治理角度 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机构投资者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抑制公司控股东掏空行为。然而,由于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只有6家,并且保险公司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殊性,目前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情况比较少而且兴趣较小,因此,在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还没有发挥作用。
(六)经理人才市场机制角度 我国保险经理人才比较匮乏,董事长的变更比例比一般上市公司低近25个百分点,而总经理几乎没有发生更替现象。因此,人才市场的声誉机制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影响很小。
参考文献:
[1][美]布鲁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有关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议题》,《精算通讯》2004第4期。
[2]郑石桥、王建军、张伟:《基于关键岗位开放和权利开放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8期.
[3]张伟、王海洋:《债务期限保证作用的传导机制》,《经济管理》2013年第7期。
[4]李刚、张伟、王艳艳:《会计盈余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关系的实证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
美国的联邦环境保护局是直属总统的联邦行政机构,其专门负责美国全联邦的环境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推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该局还设有10个大区办公室,把全国分成几个大区进行管理[2]。美国在联邦一级,除设有环保局外,其他联邦机构(如内务部、商业部、卫生教育福利部、运输部等)也都设有环境保护机构,结合其具体职责进行特定领域的环境管理。对一些跨州的河流则建立河流管理委员会,并配备州际委员会来协调州之间的水事纠纷。美国白宫里面设有白宫环境质量委员会,其作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调其他各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同意见,保证法律的要求、环境的要求被执行和贯彻。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不管是有关环境体制、环境机构的职能,还是具体的环境治理措施都有比较详细并且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保障使得美国的环保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在美国,环保局有权要求州政府、地方政府甚至美国政府的军队来执行环境法规。
美国注重政府与企业的合作,自愿合作计划是比较成功的一种环境治理措施。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一系列的自愿合作计划。为了使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之后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更好地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美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模式逐步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以更灵活而有效的方式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取得更佳的环境表现和社会效益。这一措施使美国在污染预防方面表现得越来越积极。由政府和行业推出的多种多样的自愿合作计划,给予企业和社会各团体极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自愿选择加入伙伴合作计划,与政府结成伙伴关系,超越现行标准,改进企业的环境行为,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行业发展。非管制型和非对抗性的新方式,加强了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了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同时,通过节约资源、减少废物排放,企业所要交纳的排污费大大减少,因此,企业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这种政府与企业间的自愿合作方式比传统的指令性环境管理措施更为有效。
美国的这一环境治理措施使政府和企业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正是整体政府理论较好的体现。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美国则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由此可见,美国环境治理体制的特点是由具有实权的环保局来统一执行环境管理的职能,并且设有流域管理机构和协调不同地方纠纷的机构。在环境治理上,既有强制性的措施也有合作性的方案,后者逐渐成为美国环境治理方面比较突出的特色,也显示出了明显的成效,而法律的保障使得各个机构各司其职,也促进了政府和企业、公民等较好的合作。
“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德国模式
德国环境治理的特点是“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德国政府认为,政府部门环境治理的职责是把直接的行政管理与各级政府发起各种活动以加强非政府力量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相结合。在德国,不仅环境部、交通部、发展部等政府部门都从事与环保有关的政策制定,而且外交部也将气候变化与能源课题当作中心工作。1994年,德国成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实施《21世纪议程》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促进政府各个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协调与合作。在与企业的合作方面,德国采取多种经济手段。有和美国相似的税收手段,其理想状态是,当环境质量改善到一定程度时根本不征收这一税款。此外还有担保责任手段,要求使用对环境有害的设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强制的担保责任。强制的担保责任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它促使企业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安全措施,尽量减少设备对环境的危害。德国非常重视环境治理工作中公民和公益组织的参与。有400万德国公民加入各种环保团体和自然保护协会,许多市民把环境保护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媒体把环境保护和生态管理作为他们的工作中心之一[3]。德国的非政府组织通过“环境与发展论坛”同政府部门联系在一起,推进整个国家的环境治理。国家利用各种方式宣传环保,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德国历届政府都采取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进行环保宣传,利用媒体等工具来呼吁民众保护环境,并设立专门的环境部门负责环保工作,资助关于环保方面的展览会和博览会等环保宣传活动。
德国有一个由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学校组成的庞大的环保教育网络。它们向民众做环保知识介绍,向企业推广环保技术,向社会宣传新的环保立法。联邦环境部对全国的环保意识建设进行总协调。德国正在实行“国家环保行动计划”,目的是使全国与环保意识建设相关的机构形成更紧密的网络,以在全社会更好地推广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教育。德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树立环保意识方面十分活跃。德国有八百多个全国及地方性的环保组织或环保信息中心。它们向民众免费提供讲座和环保知识小手册,并深入民众宣传环保。各类环保网站也促进环保意识的树立,各级政府的环保机构及时在网站上公布环保信息,各类环保组织利用网站进行环保知识普及。德国有大量的自然保护区,都是进行环保意识教育的活课本。政府还特别重视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并通过环保活动来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在法律方面,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进行环境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系统,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一步扩大到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全德国大约有八千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欧盟还有400个法规。这么多的法规,以至于政府部门大约有五十万人在管理环保法律①。
整体政府理论对我国环境治理的启示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或统一的环境治理部门,同时还有相当多的跨部门、跨地区环境治理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这些大的环保机构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以保证它们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采取市场化政策,注重与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也是很多国家治理环境的必有政策。因此,加强核心机构的作用、建立跨地域的环境治理机构、与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重视各机构间的协调已经成为当今环境治理必需的模式。整体政府理论提倡的“官僚制”并不是过去那种呆板、层级严格、有过多繁文缛节的制度,整体政府意义上的官僚制的核心是机构的精简,目标、职能的整合和权力的统一,目的恰恰是为了防止机构的零散、臃肿,职能的割裂以及服务效率的低下,可以说是一种“新官僚制”。此外,在适当“官僚制”的保障下,整体政府还要求多方的协作管理,包括不同层次政府之间、公私部门之间、不同政策领域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我国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缺少跨地域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和权力监督机制设置不合理,缺少公众参与以及和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程度不够等问题,说明整体政府理论强调的机构整合、跨部门协调与合作等是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有益措施。整体政府理论强调协调和整合,注重打破现有的组织架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内部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组织整合起来。目前,我国省市县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仍属地方政府管辖,环保机构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环境治理。为了实现政府环境治理职能的整合,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协调机构,该机构的作用是统一协调、监督现在各环境相关部门,同时统一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和监督,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保持目标一致和充分协作。此外,在环境治理上,我国还要加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央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合作以及和国外政府与环保机构的合作。#p#分页标题#e#
一是树立就业推进机制。把就业归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归入主要议事日程,归入对县(区)和部分的目的治理,层层落实责任,完美任务机制,积极促进就业。二是树立就业援助机制。立异就业援助形式,为就业坚苦对象供应对等就业时机。就业援助局限由下岗人员扩展到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掉地无业农人和返乡农人工。对“零就业”家庭执行“发生一户、援助一户、就业一户、消弭一户”的动态治理机制。积极开拓就业岗亭,将机关事业单元的工勤效劳岗亭归入一致治理,统筹开拓社区效劳和城市治理、环卫保洁、治安联防等公益性岗亭。2012年全市共开拓公益性岗亭3000余个。三是树立就业效劳机制。积极供应创业效劳、培训效劳、理论效劳。充沛运用创业搀扶政策促进下岗赋闲人员、农人工、大学生自立创业。针对劳动力市场需乞降劳动者需求执行订单、定向培育,展开技艺人才、乡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劳务扶贫培训,组织施行了培训100万、转移输出100万农人工的劳务开拓“双百工程”,进步就业才能。市、县(区)树立了5个劳动力市场,在一切建制乡镇、社区树立了191个就业和社会保证效劳中间(站),构成了四级就业效劳收集。2012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5166人,个中坚苦对象和掉地农人11990人,零就业家庭689人,转移乡村劳动力111.5万人,城镇注销赋闲率节制在4.3%以内。
二、树立和完美社会保险系统保证人民根本生涯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证中最根本、最首要的内容。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近年来,全市对峙“广掩盖、保根本、多条理、可继续”的准则,以养老保险为中心加速树立和完美掩盖城乡的社会保险系统。
一是加速完美城镇根本养老保险准则。依照分级担任、风险共担的准则,履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全市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完成了参保、治理、收缴、付出“四一致”,加强了抗风险才能。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当前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掩盖面到达173402人,个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3629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积聚达5亿元。积极处理前史遗留问题,妥帖处置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超龄人员、返城知青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对局部因地动灾祸、家庭经济坚苦执行缓缴养老保险费。全市已处理前史遗留问题16818人,个中分期缓交养老保险费6478人。履行社会化发放,进步效劳程度,全市62859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二是积极展开乡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通江县“全国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立异与标准化项目试点县”为重点,探究合适乡村经济社会开展近况和可操作的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当前,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掩盖三县一区,参保达64321人,基金积聚2200万元。三是稳步推进赋闲、工伤、生育保险准则的树立。制定出台了赋闲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施行方法、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有序推进任务展开。全市已参与赋闲保险84073人,工伤保险54643人,生育保险32737人。
三、树立和完美社会救助系统保证弱势群体好处
社会救助是一种“国度济贫”准则。获得救助是人民的根本权益。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究贫穷地域加速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建立的有用路子和办法,初步树立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涯保证和流民救助为主,医疗、教育、司法、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相关政策配套,社会合作为增补的社会救助系统雏型。
一方面,出力构建社会救助任务机制。出台了“鼎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建立的定见”、“低保八项准则”、“分类施保施行方法”、“特困户医疗救助任务细则”、“乡村特困户救助施行方法”等准则。对峙公开公平公道,按期对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和效能监视评断,进步了社会救助任务的通明度和公信度。另一方面,出力拓展社会救助局限。重点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探究。从掩盖面上,救助对象由纯真的城市低保户、乡村特困户,拓展到一切社会坚苦群体;从救助局限上,由保证根本生涯扩展到医疗、就学、就业、司法等各个方面;从方法上,既存眷坚苦群众传统的衣食住,也存眷其致富、后代上学等问题。到当前为止,全市104400人享用城市低保,累计月人均津贴114元;220039人归入乡村低保,累计月人均津贴34.7元;城乡医疗救助辨别到达20148人次、23356人次;18435名五保对象完成应保尽保;处理了1377户乡村无房户和受灾户住房坚苦;对174名孤残儿童施行了免费康复医治;1260名贫穷大学生获得救助;为251名低保户减免诉讼费18万元。
四、树立和完美医疗保证系统进步人民安康程度
根本医疗保证事关国民安康,对知足群众根本医疗需求,进步安康程度有着严重意义。近年来,全市对峙当局主导、小我参加、城乡统筹、分层掩盖、全民受益的准则,树立和完美了医保系统。
一是树立完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准则。在完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机制的根底上,出力扩展城镇职工掩盖局限。重点处理国有封闭破产企业、坚苦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敏就业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险问题。截止2012岁尾,全市参保人数已达121025人,个中,城镇职工103696人,灵敏就业人员1714人,农人工15675人。2012年征收医疗保险基金18625万元,支出14740万元,费用报销率达82%。二是具体树立新型乡村协作医疗准则。对峙出力在树立不变增进的筹资机制、完美赔偿机制、健全运转治理机制上下功夫,扩展掩盖面,进步保证程度。参合率由2006年的78.98%进步到2012年的90.12%。住院赔偿费用由2006年的3441.78万元进步到2012年的14343.01万元。住院报费比例由2006年的25.5%进步2012年的37.52%。报账起付线逐年下降,比方县级医疗机构的报账起付线由2006年的250元下降到2012年的均匀175元。积极推进便民惠民。通江县探究了乡村协作医疗“一证走全县”准则,南江县推出了“农人报账干部署理”准则,平昌县对五保户、孤儿和神经病患者住院报费不设起付线,区将非凡门诊病种扩展到11种。三是树立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准则。启动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点任务,出台了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和暂行方法,方案全市2009年参保居民到达26.6万人,掩盖面到达50%以上,当前任务发展顺畅。
五、树立和完美住房保证系统处理居有其所的问题
住房是民生之所。树立健全多渠道住房保证系统,处理低收入家庭住房坚苦,完成住有所居,是当局主要的公共效劳本能机能。近年来,全市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出力处理群众的保证性住房问题。
一是制定完美规划。制定出台调查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坚苦完美住房保证系统的施行定见,以及经济合用住房、廉租住房治理施行方法。编制完成《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规划》,展开低收入家庭住房坚苦户摸底查询,对契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居民一一建卡。二是树立保证准则。首要从三个方面树立完美准则。树立住房公积金准则,全市树立了完美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治理系统,执行单元与职工一起缴存、公积金中间一致治理,鼓舞和保证职工购房。截止2012岁尾,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44072万元,发放借款32566万元。树立经济合用房准则,这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法的保证准则。经过减免地盘出让金、减免税费等方法建立经济合用房,保证低收入者购房。树立廉租住房准则,这是针对非凡坚苦群体由当局供应廉租住房的非市场化保证方法。全市廉租住房项目已落实建立用地,资金筹措到位,项目发展顺畅。三是抓好政策落实。严厉政策和规范,经过审核、公示,廉租住房补助实时到位。2012年全市9500户廉租住房租赁补助户享用了3035万元的补助。
在完美社会保证系统中,全市进一步落实任务办法,重点树立了三项机制,确保民生获得有用改善。
(一)树立协调运转的任务机制。注重整合伙源、整合力气、整合伙金、全体联动。对峙首要指导亲身抓,分担指导详细抓,本能机能部分自动抓,相关部分共同抓。各级成立民生办公室,担任统筹协调,按期剖析,按期研讨,按期督查。注重协作联动,就业、保险、医疗、救助、住房等系统辨别树立了联席会议准则、协调会议准则、信息传递准则和监察催促准则,构成了全体联动的常态机制,推进社会保证系统建立有序进行。
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法律风险是新世纪除自然灾害之外的最大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日益尖锐,民事案件发生率呈显著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调节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法制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日益显著。
一、责任保险发展及优化的基础
1.国家法制化建设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不可能有成熟的责任保险,换句话说,只有将责任风险上升到法制层面、构建法治化社会,才能真正推动责任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尤其是近年来,法治化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具有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初具模型,这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责任规则原则的发展变化
有L险才会有保险,风险越大越需要保险的支持。从本质上来说,责任保险取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最初我国实行过错责任制原则,也就是说不是致害人的过错其便可免受法律惩戒,但是,这会给受害人维权带来显著困扰。鉴于此,各个国家开始尝试过错责任推定、无过错责任等原则,归责原则的变化直接加剧了人们的责任风险。
3.市场经济体制确立
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使得责任保险的具体地位得以明确。市场一方面可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可作为重要的法治治理力量。在市场角色、政府角色职能分工明确、定位清晰的环境中,责任保险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大幅度提升。与此同时,市场“买单”的法律治理方式,必然会减少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与赔偿风险。
二、责任保险的发展及优化
1.严格按照保险行业客观发展规律进行优化
责任保险的发展必须严格按照保险行业客观发展规律。就我国保险行业来说,最需要强调的就是遵循这个行业的发展规律。站在保险行业的起源与发展进程角度,坚守经济损失补偿职能是社会分工对该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责任保险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偏离保险业的基本职能,大量研究实践证实,若失去了对保险职能的继承,便失去了保险业的发展基础。故而,尊重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承继保险行业的基本职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本方向。
2.摒弃一险独大观念
目前来说,我国各个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集中精力经营车险这一个险种,企业对车险驱动也形成了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而上世界发展较为成熟的家庭财产险、货运险、企业财产险等险种被边缘化,责任险更是处于被忽略的地位。车险一险独大的现状严重阻碍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必须积极走出车险一险独大的惯性思维,加强保险行业的业务结构调整,促使责任保险的发展进入正常轨道。
3.产品要与时俱进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化的发展,我国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生活领域、文化领域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种法律风险并存,这就需要在细分客户与市场的基础上,强化责任保险的开发与研究。笔者建议,在重视交通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外,在其他领域积极注入新鲜元素,积极开发与时俱进、适销对路的产品。在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发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风险以及其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基础责任保险的成熟度,全面提升客户信心。与此同时,还可在国家财政、政策等支持下,积极转换自身角色,全面提升自身掌控保险的能力,向着市场化方向迈进。
4.加强针对性营销
首先,充分利用各种数据资源加强市场划分,合理定位目标群体与经营项目。例如,结合市场结构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重点选择某种责任险市场,并将其作为主攻的方向。
其次,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定位客户群体,然后充分利用社交平台、网络媒体等工具进行针对性营销。通过针对性产品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产品以及保险服务的准确性。
5.拓宽服务内容
现代保险服务业这一概念的提出,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行业的服务内容,在传统商业保险补偿服务的基础上,该行业又被赋予防灾防损、公共治理的功能。也就是要求责任保险积极参与到公共治理领域,全面提升保险行业的现代化服务职能。故而,责任保险需要积极拓宽自己的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与此同时,责任保险与加强与媒体、医疗卫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积极建立共享的数据信息服务平台,进而为社会各行业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险服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责任保险发展及优化的基础为切入点,从客观发展规律、观点改变、与时俱进、针对性营销、服务内容等多角度入手,详细论述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及优化策略,多方面入手,旨在促进责任保险制度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