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意识模板(10篇)

时间:2023-06-30 15:45:1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法规意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法规意识

篇1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仅2005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户)。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

(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去年我县共免疫畜禽160多万针次,其中强制免疫100万针次,常规免疫60多万针次。

2、加强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有效的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凡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栏,2005年我县产地检疫数为10万余头。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产品安全,2005年我县屠宰检疫数为4.9万头(只)。三是加强出县境检疫,严防疫病传入或输出,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去年我县出县境检疫数为1.2万余头。检疫动物11多万头(只)、检疫动物产品45吨;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以县兽防站和乡镇兽医站为疫情监测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上报,每村设立一名动物疫情观察员,加强监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作出预报,及时组织防控。禽流感期间,我县启动了县、乡、村三级网络和畜牧业务部门、政府系统两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扑灭。

(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1、我县基层兽医站的现状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2003年,县畜牧局从农业局中分设出来,成立荔波县畜牧局(加挂荔波县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牌子),设立17个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村级设立39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兼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点)。全县乡镇站共有畜牧兽医技术干部53人(局机关30人,共83人),缺编43人,均为事业编制。极级兽医员105人,聘用制。

乡镇基层站的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2003年县畜牧局分设出来后,明确了基层站的性质、职责、经费(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人员和资产等,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基层的畜牧兽医(水产)站,在县畜牧局指导下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兽医公益性职能工作,同时负责农户养殖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和牧草种植等畜牧公益职能工作。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了基本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去年获得“冷链”项目后实验室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积极筹措资金,改进基层工作条件和基础设施。二是加强了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2005年以来,我县畜牧局共举办法律培训班10多期、技术培训班50多期,有130多名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助检员参加了培训并进行资格考试,提高了业务素质。三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长期在基层一线服务的兽医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动物防疫新形势,县畜牧局在经费有限有情况下仍挤出部分经费每年组织村级兽医员进行两次学习培训。2005共培训基层防疫员340人次。

(五)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w病、禽流感等实施了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瘟和新城疫等实施了计划免疫制度,仅2005年以来,检出不合格动物70多头(只)、不合格动物产品3000多公斤;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28件,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六)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了人体健康。

1、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了动物疫病控制能力和防治水平。有效地控制了牲畜w病、猪瘟、新城疫等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避免了疫情的暴发流行,去年又成功地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许多疫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降低,去年,全县生猪死亡率为4.7%,比1997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牛马大家畜死亡率为0.92%,比1997年下降了5.6个百分点,家禽死亡率为11.1%,比1997年下降了5.5个百分点。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业发展,全县猪、牛、羊、禽饲养量分别由1997年的10.23万头、6.54万头、2.15万只、42.14万羽发展到2005年的16.51万头、7.01万头、2.86万只、61万羽,分别增加61.39%、7.18%、33.02%、44.76%。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小康建设的重要途径。

2、有效地保护了人体健康。一是县畜牧局重视畜产品质量,对人畜共患病加强监测、积极预防,较好的控制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疫病,有效的保护了人体健康。二是对查获的病害肉尸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三是积极指导养殖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为社会提供了放心畜产品。

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有些条款实施处罚难度大,前有规定后无处罚条款,还有些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或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等等,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政府保密度”。二是农民认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熟悉,拒绝免疫、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疫情发生后,隐瞒疫情,阻碍执法现象严重,病死动物尸体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执法困难;同时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没有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的自觉性,防疫人员上门防疫被拒之门外,甚至遭围攻、谩骂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大部分素质偏低。我县的基层防疫员工资于2001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后一直未变(乡兽医864元/年,村防疫员400元/年),以现今物价衡量待遇较低,导致部分年富力强的防疫员流失,所以从今年春防开始,我县同时为配合村级兽医室建设,取消了乡兽医,从新选聘105名(精减人员提高待遇,1000元/年)村级兽医员进驻村级兽医室从事基层防疫、动物疫病治疗等工作。虽然通过精减人员来提高收入,但工作量也增大了,仍无法找到优秀的防疫人员和提高村级兽医员的积极性。导致大部分村级兽医防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有些村主要靠“近亲繁殖”,子承父业,在一个封闭的圈子中,素质得不到提高,诊疗水平、防疫检疫水平较低,一些生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常见的疫病不会诊断,一些新出现的疫病不了解,致使疫情出现后,得不到及时诊断和处理,使疫情范围扩大。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于商贸部门管理定点屠宰、畜牧部门管检疫、工商部门管打假(“注水肉”等),一头猪从进屠宰场到上巿经营有三个部门在管,当配合出现问题时易造成“白板肉”、“注水肉”上巿,无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特别是基层兽医站职责不分,既履行防疫、检疫公益职能,又从事诊疗、治病经营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动物防疫监督职能。

(四)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一是经费没有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和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防疫经费的投入,因此达不到较高的防疫密度和较好的防疫效果。二是基础设施差。近年来,政府虽然不断的投资完善基层站建设,但总体上基础设施投入不足。部分基层站没有办公用房、住房,工作条件差,只能租用房子进行办公;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验诊断,难以正常开展防疫、检疫工作;无交通工具,而目前我县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千家万户分散饲养,面广量大,基层兽医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限制了其服务范围及质量;办公经费不足,无法为养殖户服务提供便利服务,在一些乡镇,当地老百姓把兽医站工作人员戏称为:“远看像要饭的,近看像烧炭的,仔细一看原来是兽医站的。”

(五)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尚不到位。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敢执法、不善执法,对拒免、拒检、拒缴免检费的不能依法处理,使一些未检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检疫执法难度大,巿场检疫中个体商贩的素质参差不齐,故意刁难检疫人员和暴力抗检的现象屡有发生,检疫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取得其他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又无执法服装,最终导致市场检疫困难重重。

(六)《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动物防疫法》至今颁布实施6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各自单设;有的其中两者合设。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这些不统一性已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职能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开展工作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扯皮,本来是统一的法律,由于没有统一健全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造成监管不力、工作的混乱,损害了防疫执法的形象。

2、《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疾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但强制免疫造成的损害缺乏应有的赔偿保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补偿给畜民的补偿费严重偏低,导致畜民拒绝免疫现象时有发生。

3、《动物防疫法》没有把如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等没有纳入动物防疫范围。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处罚规定,尽管规定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对从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动物防疫法》对无证从业活动如何查处和追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动物诊疗管理秩序始终无法建立和维持。

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第49条规定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第3条解释了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并没有明确解释种用动物及非种用动物,从外省购进仔猪、禽苗等进行饲养一段时间后卖出屠宰是不是种用动物?

5、《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程序和检疫票证填写上没有明晰,如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本证自签发之日起xx日内有效)是指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还是整个检疫行为的有效期?当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结束后,但经营户拒绝交检疫费或少交费时如何处罚?

6、《动物防疫法》对个人瞒报动物疫情无处理措施,一些个体兽医,隐瞒动物疫情,留病养医,扰乱动物防疫工作秩序,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流行。

7、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追究动物防疫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文,往往只能套用相近条款,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很可能败诉,因此有时就干脆不追究刑事责任,结果导致动物防疫执法不力。对谩骂、侮辱、殴打检疫人员、执法人员的行为《动物防疫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按《治安法》或《刑法》中的哪条哪款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近年来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国内外越来越重视畜产品安全,欧洲各国对畜产品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国内一些大城市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有害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就必须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发展畜牧业、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克服重养轻防的思想,坚持抓畜牧业发展不动摇,抓动物防疫工作不放松,以防疫促发展,用法律保防疫,把动物防疫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同时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法防疫,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养殖、经营等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防疫、科学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执法主体监督检查职能。各级政府及畜牧部门,要对现有的动物防疫队伍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尽快把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起来。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畜牧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执法监督职能,积极进行乡镇兽医站的改革,把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畜牧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一是依法把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树立服务意识、全局意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防疫诊疗、控制扑灭等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建立严格执法、依法防疫的长效工作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篇2

关键词: 讨论法;动物法律法规;教学模式

Key words: discussion method;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

中图分类号:X1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269-02

0引言

讨论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选择确定的课题或事件进行讨论,交流意见,相互启发、补充,廓清问题,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讨论法是《动物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时有应用,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促进《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建设,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为野生动物专业的学生,探索与分析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及其模式。

1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除了课堂提问,讨论法也是促使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的主要方法,而且比课堂提问更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它不仅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环节当中,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大大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重要知识点,同时,针对典型性法律案例的讨论还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逻辑能力。另外,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启发与帮助作用。

1.1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众所周知,法律知识相对比较单调、枯燥,特别是对于学习自然科学的野生动物专业学生。因此,对于这样的教学对象,首要的问题不是教给他们多少知识,而是如何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适时选取一个与学生想法比较接近的案例进行讨论非常重要。如以下案例:

案例1:近日,动物保护者李强上街买菜,看见有人在卖穿山甲,心想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于是花钱将穿山甲买下后放回大自然。这一“放生”行为得到了很多人的赞誉,李强也对此引以为荣。

对于以上案例,大家的讨论热情是比较高的。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学生经过一段时间野生动物专业的环境熏陶后,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热情很高,并且乐意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很多同学甚至有过到市场上购买野生动物然后放生的动机或行为。因此,本案例与他们目前所持有的想法很接近,易于产生兴趣; 第二,本案例案情简单,每个同学都可参与其中。即使没有完整的答案,但至少可以说出其想法。这一点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非常重要。

教师给出以上案例,并留给同学一定的思考时间后,抛出问题,让同学们评价李强购买野生动物并放生的行为。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道德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有的学生甚至会抛出以下问题:李强是专业人士吗,他所选的放生地点合适吗?如果鼓励这一作法的话,是不是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会越来越猖獗?等等。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参与其中了,说明学习兴趣正在培养。这为以后《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奠定非常好的情绪基础。

1.2 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讨论法是学与思、学与论的结合,是达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先学后思、再论,可以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完全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涉及到多部动物法条,法条的理解与记忆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也是重点。如何通过科学方法促进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与掌握是本门课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而讨论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与掌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这一法条,教师除了作条理讲解使学生理解外,还应该思考如何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应用。为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特设计了以下案例,供同学们讨论。

案例2:李某,40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下岗后一直在寻找再就业的机会。偶尔听人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很赚钱,于是便有了繁育野生动物的想法。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的驯养繁殖技术很成熟,而且熊胆的市场需求量很高。于是李某决定养殖黑熊,经过一年多的筹建,李某建起了“正隆饲养场”,并一心养殖黑熊。但没多久,意外情况出现了。当地工商局以李某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为由,没收了李某饲养场的熊,并对李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但李某辩称其投入了10余万,还未获得经济利益,目前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才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且准备如果资金周转情况一有好转,就马上办理。并请求工商局宽限他几个月……。

教师提出问题后,同学们围绕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学生更加理解和掌握了本法条的核心问题:第一,应该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罚款应该是在三千元以下。

1.3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多种能力讨论法是提高学生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及逻辑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讨论法为学生进行集中且独立的思考、发挥个人能力提供了合适的机会。讨论主题确定后,学生需根据所学内容进行分析、综合、推理等活动,才能提炼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利于培养学生认真思考的习惯。同时,法律问题的推断是缜密的,在这个过程中,更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在提炼出自己的见解后,还需快速组织发言材料,甚至需要进行提问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多种能力得以培养和提高。

1.4 促进教学相长讨论课是促进教学相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讨论中,每个学生从自己的专业背景和思维习惯出发,从多个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给同一个问题形成多种解决方案,使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相互教育。在讨论课上通过对学生的引导、答疑,可以进一步巩固教师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锻炼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组织能力等。更重要的是,教师通过启发学生的方式,可培养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见解独到的思维,进而获得认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自学,学会创造学习,学会合作学习。

综上,讨论课以《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重大,但讨论课上讨论的模式对于促进讨论课作用的发挥也是非常关键的。

2《动物法律法规》讨论课的讨论模式

在以往《动物法律法规》的教学实践中,一共采用了三种讨论模式。

其一,教师提出问题,学生举手回答,然后教师再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再作回答。其实,这只不过是教师与学生间问答的不断简单重复。在这种方式下,并不存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就某一问题进行对话的联系线索。因此并不是正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二,教师提出问题,众多学生作答。教师从众多回答中选取正确、适当的答案。在这种方式下教师提出的一个发问由众多学生作答,但是学生之间的回答与发言,从学生的角度看,是互不直接相关的,是完全受教师支配的。换句话说,讨论中并没有“讨论线索”。 虽然这种方法已接近讨论课,但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三,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真正的讨论课与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同,它交织着“讨论线索”。在讨论课上,围绕教师提出的问题,讨论通过“教师――学生1――学生2――学生3……教师”这样的方式展开。换句话说,教师先使讨论开始,一名学生提出讨论的线索,第二、第三名学生加入。当讨论陷入僵局或错误方向,教师才给予修正,或作一些引导性的介入。这种教学讨论的特征是,无论是从教师角度看还是从学生角度看,彼此的发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具有内在联系的。这种讨论方式下,学生不仅注意教师方面,学生之间也彼此直接联系展开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发言,全班学生都参与,各自仔细听取他们的发言,彼此发表自已的想法,互相补充、互相修正,使对话一步步深入。只有在这时,共同解决问题的真正课堂讨论,才能形成。

如在案例1的讨论中,当教师提出“你如何评价李强的这一行为,李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的问题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鼓励学生发言,有学生可能会回答李强这一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马上会有其他学生作出回应,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代表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该作出引导,询问学生为什么不合法。学生可能会找出一些理由,也可能没有理由,只是提出一些反面的质疑,如,这种放生行为会增加市场上非法野生动物的供应,结果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种质疑也是学生思维的结果,对于推动该讨论的进行也有比较大的作用。但若有其他学生的这一问题上继续发言的话,教师就应该作些引导,引导他们到真正的“讨论问题”上来。总之,在整个讨论中,学生们通过听取彼此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发言,教师在关键时刻作些引导,可收到不错的课堂效果。

篇3

摘要:将“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应用在中职食品类专业“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的教学设计中,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并应用克伯( Kolb)“体验学习圈”设计该课程的学生活动,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及团队合作精神。

关键词 :中职;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 2014) 02-0070-03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的倡导者罗杰斯提出,学习是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是个人潜能和人格的充分发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而是一种包括“倾听、尊重、开放的心态以及多维的视角”的教学理念,也就是说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是教学活动的中心,而教师充当引导者,用开放的心态帮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理解事物的不同维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独立性,为学生主动学习营造氛围,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掌握专业知识,同时在小组活动中锻炼团队合作能力。

常见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包括体验学习法、合作学习法、角色扮演法、任务驱动法和技能训练等。这些教学方法通常遵循以下八个原则:教师应该是学习的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呈现者:使用活动和资料激励、帮助、挑战学生;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独立学习:学生积极参与整个学习过程:培养学生的核心就业技能:形成性评价、同伴评价和自我评价对学生有帮助;考虑学生的需求和学习爱好。克伯( Kolb)的“体验学习圈”将体验学习设计为包括具体经验、反思性观察、抽象概念化及主动实践四个阶段的环形模型(如图1所示)。具体体验是指让学习者完全投入一种新的体验:反思性观察是指学习者在停下的时候对已经历的体验加以思考:抽象概念化是指学习者必须达到能理解所观察的内容的程度并且吸收它们使之成为合乎逻辑的概念:主动实践是指学习者要验证这些概念并将它们运用到制定策略、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教学现状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食品专业的基础课,理论性较强,且与食品生产实践联系紧密,是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前导课程,在食品类专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该课程目前大部分教材为高等教育用书,针对的读者是本科院校及大专院校的学生,如吴晓彤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周才琼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精品课程建设教材《食品标准与法规》、张建新主编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艾志录主编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等,上述教材的理论教学主要包括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国际和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标准知识、我国的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食品生产市场的市场准入、食品认证管理、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这种课程体系理论知识繁杂,缺少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以解读标准和法规为主,枯燥且实用性不强,不符合中职毕业生的行业岗位需求,但目前暂无适合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教材。因此,应根据社会、企业和学生的需求,以够用、通俗为原则,对该课程的内容进行调整。另外,传统的教学方式单一,以教师单向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听讲,压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也是单一的,教师是唯一的评价者,只强调知识水平的掌握,忽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等方面的评价。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方式进行改革,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核心就业能力。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应用“以学生为中心”理论对该课程进行教学设计,在了解行业岗位需求和学生自身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使学生能积极参与、思考、分享、评价、反馈,系统地完成该课程的重点知识学习,达到岗位的任职要求。

(一)教学内容设计

进行课程设计前,首先要了解行业岗位需求。食品类专业的中职毕业生一般从事生产操作、品质控制、在线质检、食品标签设计等岗位工作。这些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食品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查阅国标、编制企业标准、许可证管理、设计食品标签等,根据这些岗位的用人要求,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后,不仅要求对《食品安全法》有全面、清晰的认识,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的意识和基本技能,并能在食品企业实际生产中进行应用,还应该会查阅食品安全标准,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能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鉴别和设计食品标签等。所以,笔者在该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中,以项目为主线、以学生活动为导向,开发了3个教学模块、6个项目、10个学生活动,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二)教学方法设计

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体验学习圈”理论设计学生活动,用学生熟悉的案例通过情境模拟、任务驱动、角色扮演、合作学习等方法引导他们进入主动学习的状态,让他们实现“看后能记住,做后能明白”。下面介绍三例学生活动的教学过程。

法律的特点及立法程序学生活动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宿舍管理规定”。(1)具体体验阶段。播放《食品安全法》立法过程的视频,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进行分组,宿舍组长组织组员制定本宿舍管理规定,并记录制定规定的过程。(2)反思观察阶段。各组展示宿舍管理规定的内容,并介绍制定过程,教师以宿舍管理规定的内容及制定过程引出法律的特点及立法的程序,其他学生指出展示组存在的问题,并在不同颜色的便条纸上归纳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及制定程序。(3)抽象概念阶段。教师将大家的发言、便签纸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总结出法律的四个特点及立法的四个程序。(4)主动实践阶段。设立递进式的学生活动“食品检验室管理规定”。学生可以验证第三阶段学习到的法律的四个特点及立法的四个程序,并将其运用到“食品检验室管理规定”的实践中去。

食品安全法——从业人员良好卫生习惯学生活动是“我是一名讲卫生的食品生产工”。(1)具体体验阶段。播放从业人员良好卫生习惯的视频,以年龄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分组,各组选出1—3名学生扮演食品生产工人,组内其他学生通过文字、图画的方式描述从业人员应该养成的良好卫生习惯并在黑板上展示。(2)反思观察阶段。各组扮演者根据展示的内容用语言或动作表达出这些生产和生活习惯,其他学生观看展示和表演。教师根据各组的表现引出食品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学生指出展示组存在的问题,并在不同颜色的便签纸上归纳食品从业人员的行为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3)抽象概念阶段。教师将大家的发言、便签纸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总结出食品从业人员应该养成的卫生习惯。(4)主动实践阶段。很多中职学生在寒暑假都有到食品企业短期实践的机会,对于在真实工作岗位中从业人员是如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的,食品安全主管是如何监督管理的,学生可以通过实践验证第三阶段的知识,并将它们运用到真实工作岗位中去。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学生活动是“认识和设计预包装食品外包装”。(1)具体体验阶段。播放“食品标签知多少”视频,以喜欢的零食种类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分组,给出任务:收集5件本组喜欢的零食,指出它们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上有什么内容,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各组将收集到的食品或图片进行展示并作说明。(2)反思观察阶段.教师根据各组的表现引出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应包装哪些内容,其他学生指出展示组收集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改正的意见,并在不同颜色的便条纸上进行归纳。(3)抽象概念阶段。教师将大家的发言、便签纸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总结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4)主动实践阶段。给出递进式任务:“假如你是一个××食品厂的食品工艺员,请为出厂的××食品设计一个外包装,要求有合格的标签标i只。”各组可经过查阅资料、讨论、图画或模型做出食品外包装并在黑板上展示,配以说明。学生可以验证第三阶段的知识,并将它们运用到真实工作岗位中去。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准备好学习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资源,利用颜色、道具、现代化多媒体技术给学生提供教学内容。设计多种多样的分组形式,让学生有机会与不同的合作对象交流、沟通、合作。根据学生已有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创设问题情境,进行启发性教学、学生自学后进行课堂讨论、学生经过调研后上讲台讲述等方式的教学,让学生通过倾听分享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加深对食品法律法规的理解。

(三)教学评价设计

本课程的教学评价以教学活动的价值性判断为依据,形成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其中以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为主。

诊断性评价主要体现在课堂提问上,对每节课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诊断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分析尽快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可采取不计分方式。形成性评价主要体现在学生活动和课后作业上,让学生和教师共同对学生的学习态度、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进行评定,形成“组织计划+自我评估+小组评估+教师评估”的评价成绩,以正确判断学生身心发展的价值所在。对重要的知识点可布置课前或课后作业,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完成,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形成性评价占总成绩的50%。终结性评价包括期中和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50%。

篇4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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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88-03

引言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文化创意产业备受政府关注,政府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执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之获得了蓬勃发展。探索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及集群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毋庸置疑,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显著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它也是农业、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创意产业的发展,则需在更高的水准上把这种单纯的以要素分类为标准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人类的知识和创造力为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的使用为社会提供不断进步的动力。工业经济形态的要素主要是资本,即以金钱为代表的资本助推了社会经济的前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了最核心的经济要素。只有灵活运用知识,才能创造经济的奇迹。创意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了这种单纯的要素分类标准,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把经济社会活动中人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农业乃至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的,环境遭受破坏,资源变得紧缺,发展受到制约。知识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迥异:以知识的生产、创意的激发为主要原动力。可见,随着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彰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文化创意产业是交融的产物:技术+经济+文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虽然科技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业界有学者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将艺术文化精品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让更多民众享受它;同时,可以解决科技发达后所衍生的相关产业问题。通过创意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提供给人们的有利条件和社会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这样,便可以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获得社会的纵深发展。这也是创意产业之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根源。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通过将技术、文化和经济统一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促进文化创意,进而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数字艺术产业以数字媒体内容设计和制作作为中心,涵盖影视特效、计算机动画、游戏娱乐、广告设计、多媒体制作、网络应用、电子教育等领域。但是,并不是这些领域都能成功发展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科技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创意也将无法实现,创意产业就无法形成,创意经济就难以发展。

3.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延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内容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共性居多。英国把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其范畴涉及出版、电视和广播、电影和录像、互动休闲软件、时尚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设计、音乐、广告、建筑、表演艺术、艺术和古玩等十三大门类。可见,很多行业都是以科技发展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互动休闲软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设计等)都纳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可见,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部分产业的出现就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例如,后来新生的通信传媒技术使得大众传媒成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又如,今天在全球各地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更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可以说科技进步大大地丰富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为文化创意车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定还会有一些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服务行业不断涌现,这些行业将使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得到近一步拓展。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必须以地方特色为根基。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新型产业,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十分讲究。如果不具备产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而肆意确立发展创意产业,不仅不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给原本健康发展的其他经济造成损失。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产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导致了各地创意产业的定义、范围界定以及发展策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存在共性:各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在充分结合了本地产业发展的实情。可见,文化处于产业的发展需要与各地方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资源特色,包括文化、风俗、传统、价值、愿望等相结合。通过分析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并找出其自身基础与所需基础之间的距离,为确立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作好决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塑造地方特殊性与独创性,如果只是东施效颦,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那就失去了创意产业的正真意义。

5.集群化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群是指产业中相互关联的、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群体集聚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由于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广泛,服务的传统产业门类庞杂,就自身体系而言,无法通过单独行为来打造品牌和价值链。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趋势,就如同传统产业汽车行业一样是由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配件制造企业。整车装配企业、销售企业等构成其完善的产业价值链,具有单体个性品牌和总体价值品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创意型人才和企业在空间上集聚,建立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集聚区的形成过程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在空间上简单集聚”到“企业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打造创意产业链”,再到“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的过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也是政府、企业、高校、中介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创意人群从“各说各话”到相互间协同合作、专业分工逐步加深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遵守集聚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切忌一蹴而就。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知,走集群化道路是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创意产业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群的地理环境。文化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艺术家集聚和互动,形成独特的集群的环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特征是创意人群生活和工作结合、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结合,具有多样化的宽松的环境,具有独特的地方人文色彩。

二、发达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启示

(一)依托各地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业集群

国内城市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创意产业发展与各自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紧密关联。各地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意集群。例如,北京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域优势显著。一是北京市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之都,是中国联系世界各地的核心枢纽,其所接触到的新创意、新理念、新思潮,都为了解国际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北京创意人才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众多,而且质量和水平较高,教育和科技资源极为丰富,人口素质较高,拥有发展创意产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北京正以“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机构调整方向,着重发展文化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日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优势突出,形成了不同产业有序集聚、共生共存的态势。

上海市创意产业也有其优越的发展环境:(1)拥有广阔的长三角腹地。江、浙两省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与上海形成联动机制。三地创意企业可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拓展创意产业市场空间、延伸创意产业链,形成共赢局面。(2)创新型城市的氛围浓郁。(3)政策坏境也在不断优化。上海及其周边的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因此,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优势和重点与其城市功能相适应,重点集中于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如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市场研究、专业咨询、会展策划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媒体策划、艺术创作、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等;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如时尚消费设计、休闲旅游设计、婚庆设计等。(4)拥有“国际经济中心、国际经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创意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环境与基础相适应,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形成了咨询策划集群、创意设计集群等不同种类共同发展的集群态势。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中国创意产业集群以政府投资注入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投入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国际应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筹资、民间资本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的层面不断完善投资金融体制。

首先,可以考虑借鉴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照创意产业市场规律制定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各种发展基金,搭建创意产业化平台,建立一个成本低、信息灵、效率高的投融资政策机制。目前北京、南京、太原等城市已经建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但从其整体规模偏小。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通过贴息引导机制和市场化的项目贷款担保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投入。尽管面临着创意产业产品价值难以评估、银行分担的风险比较大等困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应该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同时要从政策的角度加强和推进保险公司的再担保业务,这是隐含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最后,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作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采取自愿原则,支持集群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

(三)制定合理人才政策,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是人才。以美国为首的创意产业大国,都在使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上制定了较完善的政策,成效显著,对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中国当前创意人才不足的情况,在政策制定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意人才。首先,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主“阵地”功效,重视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国家应鼓励高校设立与创意产业的相关专业或者建立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在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应打通学科壁垒,培养适应竞争的复合型“通才”。其次,要鼓励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合作和与专业人士相互合作,加强与创意产业各个领域中海内外顶尖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创意产业设计、策划和经营人才。最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经验,将设计、媒体、艺术、经营等融入到各个阶段的教育中,注重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意产业人才。

2.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机制。创意人才的引进,大大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才能真正引进优秀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对于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的创意人才和创意团队,要给予其家属在保险、户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允许和鼓励一批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占有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创意产业高端人才使用的社会化,同时能更好地留住人才;最后,要进一步整合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努力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创意高端人才的“集聚高地”。首先,政府在指导集群发展时,应有意加强产业链的构建和延伸,构建完整协调的产业链,提高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其次,以大中型创意企业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以更好地发挥集群的协同效应和信息共享。最后,通过组织新产品展示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技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集群内企业建立联系。

(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中国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中国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系统且相对滞后,具体保护措施不能适应创意产业在全力注册申报和取证举证等方面的特性需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低,诉讼程序烦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本过高等,挫伤了创意个体的原创动力,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应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语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以及文化创意集群发展态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上述启示。它可以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我们应该灵活应用这些规律和经验,因地制宜地“做大、做强”自身的创意文化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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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京成,李岱松,刘利永.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篇6

(1)前者著作权为法人享有,后者著作权一般为作品创作人享有,而作者单位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2)前者法人在使用作品时,除法律规定外无任何限制,后者一般只能在法人业务范围使用作品;

篇7

一、前言

关联交易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政策后的必然产物,公司法之所以要对于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其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这种特殊联系会使得双方的交易过程可能会造成对公司权益主体的损害或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企业都需要就公司法中针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从而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合法性。

二、关联交易概述

作为研究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问题的根本,首先我们需要对公司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公司法是指的狭义范围内的公司法,即于1993年颁布且在200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但在本文中所探讨的公司法范围会更加的广义,即与企业或公司相关的设立行为、组织与活动、破产清算等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体,这个体系里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外,还囊括了与上述行为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和影响企业行为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都必须建立在企业对于公司法有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并且对于关联交易相关行为理解清楚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时间较短,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相关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企业往往对于关联交易及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制的理解,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并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

(一)关联交易释义

所谓“关联关系”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明确和清楚的界定(可参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相关的控股股东、相关董事、相关监事及企业相关高级管理者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除《公司法》外,我国企业会计相关准则也对于关联交易作出界定(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号,关于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即“对于企业重点决策(比如财务决策、经营管理决策等)有控制权且从中获利,或两方及以上利益主体受到一方控制的情况、共同控制的情况对于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称之为关联方”。

而“关联交易”则是企业的关联人与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涉及到任何的财产或权益转移,这里的关联人是指与企业具备关联关系的个体,并且是界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核心和根本判别标准。根据公司法体系的相关内容分析得知,关联交易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公允型关联交易,即企业的关联方与企业直接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或模式;第二类是非公允型的,即通过其他交易行为或模式,使得关联方企业利益发生转移,这是一种隐形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类行为模式都是伴随着利益冲突的行为模式。公司法体系从很大程度上在对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都起到了依据和规范的作用。

现阶段常见的关联交易行为模式包括以下几类:通过资产重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进行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的优劣资产相互置换和交易;针对无形资产、产品、费用等方面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相关的资金方面的关联交易,比如关联人使用公司资金(借款或投资等)、利用公司进行无偿担保或抵押担保。

由于关联交易等问题对于企业、企业各类型股东、企业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较大,因此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相关的问题也开始越来越被重视,而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主要从两个维度如何来进行关联交易的规范,一则是通过法律规制来规范和保护进行企业债权人相关利益;另一个维度则是利用法律规制来进行企业下属单位或其少数股东相关利益的保护。

(二)关联交易成因及影响分析

1.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股份责任公司”,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就使得企业决策往往会按照股东在整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中最占的比例来进行决策权的形式,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一股一票的比例来进行决策权分配,而企业关联人往往有占有绝大多数的股份,企业在进行相关问题的决策时,一旦仅仅通过这种股东表决形式来评估的话,往往使得关联交易成为可能;此外,正是由于企业关联人在其相关联企业所占有的绝对控制权比例的股份,往往也使得关联人自身在做决策时,以自身利益为前提来进行考虑,无法客观衡量公司现阶段的情况和未来发展,将关联人自身的个人利益当做公司利益,违背关联人与企业法人实体运营的独立性,因此容易造成以个人利益高于公司利益的决策思维模式,从而使得关联交易产生,造成对于少数比例股东权益的损害。

2.关联交易影响分析

关联交易对于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财务资金方面的,比如企业关联人擅自挪用公司款项、拖欠公司款项、利用公司债券来抵充关联人相关债务的行为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资金和运营方面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引发企业破产;第二,对于企业其他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关联交易一方面对于企业财务抗风险能力有影响,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往往容易受到来自投资者盈利压力的影响,因而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企业短期内的虚假盈利和繁荣,但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盈利和繁荣往往也会通过利润分配转到关联人手中,因此对于投资者、企业股东、企业债权人的相关利益而言,无疑使受损十分严重的;第三,对于我国金融系统和税务系统也有一定影响,由于关联交易可以实现企业短期内的盈利和繁荣,也可以转嫁企业税收,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以成为企业偷税、漏税或骗取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的一种方式,这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税务体系的损害时显而易见的,一旦出现多数违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话,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税务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是无法弥补的。

三、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问题解析

(一)什么是正当关联交易

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交易相关条件是符合市场机制的且可以被任意其他非关联方所认可和接受;交易动机是合法合规的,不得以偷税漏税、转移待分配利润等违法行为为目的;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基于市场运作来实现的,且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尊重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下;交易实现对于企业各类型股东权益、国家金融和税收体系没有损害;交易全过程和相关文件必须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并且可以通过相关专业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审查。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才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保护,对于不符合上述要点的关联交易一旦发生是可以进行责任的追讨的,对于社会国家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关联交易,更是要坚决惩处。

(二)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1.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里面,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准的,但相关的规定都较为简单、概念化,这就使得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效力和影响力都不足;其次,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往往适用的范围限定过于狭隘,现阶段都是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为主的、对于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不足;此外,法律监管主体的不同导致的权责不清,这就使得企业关联行为一旦被查处后,出现不同监管主体推卸责任的现象,无法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联合管制、科学合理分工。

2.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规定内容过于简单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往往是以解释性内容为主,但在相关禁止性内容或惩处内容仍旧过于简单,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为例,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造假融资的情况,只需要缴纳募集资金总额的5%以下金额的处罚即可,对于企业关联交易方没有其他任何惩处,这对于违法关联交易实际行为控制和预防的意义不大。

3.针对公司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诉讼不具备可操作性

公司法作为我国关联交易规范和参照的法律基础,正是由于其在关联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并未包括太多惩治性条款,因此使得很多条文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差,难以帮助企业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或诉讼途径进行权益追讨。此外,由于企业与关联人本身存在高度相关的利益关系,也使得相关行为在发生时就具备了一定的隐蔽性,这就使得一旦发生诉讼行为后,举证和取证成为十分困难的环节,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维护关联人的利益或者相关股东利益反而会阻挠举证和取证工作的进行。

四、完善公司法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

关联交易的主体就是关联方,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首先应当从关联方入手,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一旦出现任何违法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行为,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且对公司其他权益人进行赔偿等。

(二)建立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

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较为简单,对于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控制力度十分有限。可考虑通过公司法立法建立可操作性加强的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一旦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可以直接运用该连带责任赔偿体系进行关联方问责和法律诉讼,对于企业资产、企业相关权益人利益保护是十分有效的。

(三)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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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16 -02

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其目的在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或维持,在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攻防大战”。目标公司董事身处利益冲突之中,督促董事尽到信义义务,确保其不利用反收购措施以维护私利的手段,是反收购法制建构之核心。法制的建构须从其法理基础做出本源审视,评判现行法制是否符合立法主旨。

一、董事信义义务规制的法理基础

(一)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发展,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的根基发生动摇,但仍至关重要。《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规范明确在反收购中董事负有法定忠实义务,也是判断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公司的固有特征之一是营利性,作为股东经营管理者的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之时,应当服从于此目标约束。

(二)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平衡

反收购法律关系的真实利益主体是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利益平衡也在其中。在反收购中讲求利益平衡,在于公司经营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并非完全重合。董事的自利性与逐利性可能催使其,采取不恰当措施妨害公司合并。在收购实务中,区分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真正目的很难操作。要期望董事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股东利益无异于痴人说梦。

(三)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相较于收购者、目标公司董事和控制股东,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董事实施反收购措施时,往往难以全面顾及全部股东利益,中小股东极可能地成为附属,因而存在着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矛盾。实践中收购者为促进收购顺利完成,往往给予持股较多的股东以一定优惠条件,这无疑是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董事义务从表面上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规定,实质上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四)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反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关注重心偏向于股票短期盈利,而非公司可持续发展收益,因此易导致董事、股东贪图较高的溢价收益,而对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能力、发展预期等因素漠不关心,将公司股权拱手转让。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即收购公司在收购成功后掏空目标公司的资产退出,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该现象的一项重要因素是董事未尽必要信义义务,对公司经营信息知之甚少的债权人,其利益需要董事尽到合理的义务以维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风险,债权人之保护亦属重要。

二、我国现行董事信义义务法制评析

公司法未对董事注意义务做出全面详尽的规定,仅在第148条和151条设置了勤勉义务并作出基本架构,第149条列举董事的禁止行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第97条和第98条规定对目标公司做集中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第8、32、33、34条等确立了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规范较少涉及上市公司反收购。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除了原则表述之外,几乎未涉及任何具体的内容。此外,现行公司信义义务法未对注意义务作出届分,也未对其行为模式作出分类归纳。同时,呈现出注意义务功能面临弱化的局面,只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同时董事注意义务没有到位规定,而勤勉义务仅是注意义务的项下内涵,涵盖范围上注意义务宽于勤勉义务,以勤勉义务规范替代注意义务,上下位颠倒而有漏洞。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未臻清晰,因而产生可诉性适用疑问。其三,对于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列举”模式并不全面。该立法模式仍停留在自我“经济利益冲突”的矛盾解决上,传统思维上稍显僵化,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尚无规制。其四,对信义义务的规定缺乏在司法上可执行的检测标准。

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但该规范是否包括注意义务,在法律解释上亦存在疑问。其二,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未将居于数量多数的非上市公司囊括在内,主体有限决定法律适用范围有限。此外,虽然列举了董事会不得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但收购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不可能穷尽董事层出不穷的反收购措施。尽管规定了一系列董事会不得采取的措施,仍有难以列举全面疑虑,而应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

三、反收购董事信x义务的法律规制完善

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可从以下路径着力:

(一)确立董事信义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

对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制有四个方面:1.决策谨慎义务,旨在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与妥当性,以及限制董事会反收购的提起权及董事会未经股东会批准单独采取某些措施。2.防御适当义务,不得超出明显不合法界限,以及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之利益;3.全面信息披露义务,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表意见和决策,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4.股东利益保护义务,包括为股东判断、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为股东争取最有利的收购条件,尽到最大限度的股东利益保护。

(二)完善少数股东的诉权救济

公司法对于质询权的规定简略,质询权的行使与救济等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譬如遭到被质询人(董事)的无理拒绝,应当赋予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即要求法院判决被质询人履行说明、解释之义务;以及被质询人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告知不充分、虚假信息的,依据此信息表决的股东,也应当在事后得以会议程序下次为由主张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此点有待于纳入股东诉讼的类型之内。

(三)反收购决策权的权利主体予以明确

这一点已为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采纳。反收购决策权主体应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做出准予收购决策之前,董事会不得决定或采取任何反收购行动。但是,基于股东至上原则考虑,董事会享有向股东大会提议与建议的权力,χ卮蟮姆词展壕俅胗τ晒啥会决定,对于技术性的反收购措施或急迫性的反收购措施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但事后应当取得股东会的追认。

(四)法律体系的内外部统一

宏观的法律体系内,公司法制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衔接也存在问题。举例而言,《反垄断法》虽已颁行,但在与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反收购制度的衔接上尚有问题,以反垄断视角对反收购的合法性审查尚缺乏制度支撑。“立法应当鼓励和引导并购活动向创造价值的方向发展,在发展中立足于制定公平的并购游戏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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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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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慈善事业的定义

慈善事业通常是指人们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的一种社会事业。

慈善事业可以分为现代慈善事业和传统慈善事业。根据慈善事业的现实意义,慈善事业主要指现代慈善事业,应该将其更为准确地定义为,在自愿和信任的基础上,合法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慈善组织)以募捐和接受捐赠等方式,把捐赠人所捐献财富集中起来,再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向特定人或特定的组织进行捐赠,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系统化、规范化社会事业。

就其形式来看,慈善事业表现为一种资金、物品和服务从捐助方流向受助方的资源传递过程。慈善事业应该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以慈善组织为重要载体。受赠者和捐赠者是现代慈善事业的两个端点,慈善组织是二者沟通的桥梁,三者相互配合,促进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动员广大民间力量,将慈善事业从政府调控向社会运营转变,将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的运行职能向对于慈善事业的监管职能转变,可以使慈善事业更为贴近社会的需求和民众的生活。

二、我国慈善事业法律规制的现状及评价

在改革开放的契机下,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优先于慈善制度的改革。慈善法律规制滞后,政策法规和社会需求的严重不协调,制约着我国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慈善法》尚处于立法计划阶段,慈善事业的法律规制分散在众多的相关政策法规中。为了迎合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进行的重复多次的对慈善政策法规的小修小补,更使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规制缺乏系统性,总体呈现出界定不明、结构混乱、多头管理、前后矛盾的局面。

我国关于慈善方面的法律,根据其规制的内容可以大体分为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慈善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捐赠款物使用与监管的法律规制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关于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及其评价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政策,即按照社会团体活动范围的不同由各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

1、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的法律规制及评价

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登记机关和登记条件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机关的法律规制及评价。我国的慈善组织依照“分级登记”的政策,按照社会团体活动范围的不同由各级行政区域相应机关进行登记管理。所谓的“相应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该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在慈善组织设立过程中我国民政部门的登记职能,有利于我国慈善组织登记的进一步规范,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条件的法律规制及评价。我国慈善组织成立的条件,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方面,防止了我国慈善组织的泛滥,有利于我国慈善组织的有序增加和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高门槛”的慈善组织登记,也损害了相当一部分自下而上的“草根”慈善团体正式申请成为合法的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2、关于慈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制及评价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双重管理”政策,即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而民政部门进行形式管理。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防止民政部门先入为主,使得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更为严密。但是,其操作性较低,极易形成对中小慈善组织的歧视;将业务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作为前置程序,对业务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也使其极易滥用权力。gwyOO.

3、关于慈善组织运行的法律规制及评价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社团的权利,但是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社团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机构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权利,导致了社团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称。具体到我国的慈善组织,一方面,强化了双重管理,要求慈善组织严格守法,有利于现阶段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在立法思想上体现了政府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和法律制度缺失,将严重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慈善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评价

关于慈善行为的法律规制,部分全国性的法律同地方性法规彼此矛盾,导致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1、关于募捐行为法律规制及其评价

我国慈善行为的法律规制承认了募捐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劝捐”和“索捐”的行为,很可能因为慈善活动参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而使之由一种慈善行为演变成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损害施惠人的热情,影响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很可能被有特定目的的人利用,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捐赠人或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

2、关于志愿服务的法律规制及其评价

目前,慈善活动已由传统的捐赠款物的方式转变为向提供志愿服务和捐赠款物相结合,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助老、助残、扶贫、济幼的活动中,更多的人自动自发地支教、支农、支边。与自发的志愿服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慈善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应滞后,对于相关纠纷采用回避态度,含糊其辞。该方面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使志愿服务引发的相关纠纷无法可依,往往使法官判案陷入情与法的两难境地。

(三)关于慈善款物的法律规制

因慈善款物参与慈善事业的阶段不同,关于慈善款物的法律规制分为三个方面,相应的问题分析也与法律规制相对应也可以分为三方面:

1、关于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及评价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承诺捐赠不到位的情况,其原因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项规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操作空间较大,“显著恶化”和“严重影响”并无统一的标准,极易造成承诺捐赠不到位的情况。

2、关于款物使用监管的法律规制及评价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项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洗钱的出现;但是,另一方面,其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捐赠热情,与慈善事业法律规制对慈善事业的鼓励、引导的作用背道而驰。

除了税收制度的监管之外,《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然而,我国现阶段的慈善组织众多,而我国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由于其职能所限,不能将所有的精力用于慈善审计。因此,此项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低,当今社会中对于慈善款物的监督仍旧主要依靠社会公众和媒体。

3、关于款物的保值增值的法律规制及评价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慈善组织作为典型社会团体,也是具有鲜明的非营利性。但是,所谓的“非营利性”,应该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不营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慈善组织应该基于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利益,采取妥当保险的经济手段,实现慈善款物的保值增值。

三、关于慈善事业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面对现有慈善立法混乱并且不健全的情况,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法律规制,使其与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综合我国慈善事业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慈善立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慈善事业法律规制的立法思想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福利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被我国政府和民众所接受,在政府大力扶持与倡导的新契机下谋求到更好的发展空间,群众主导、全民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效用将更好地体现。与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慈善法制思想落后,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而我国的慈善法制尚存在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特别是对于慈善组织,法律思想上往往采取极度不信任的态度,使慈善组织和政府难以进行亲密无间的合作,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加快进行慈善立法,完善慈善法制体系

我国的《慈善法》尚未出台,具体到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现阶段的慈善事业法律规制尚存在许多空白和缺陷,给个别不法分子以巨大的操作空间——以假借慈善之名,获取巨额利润。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应加快慈善立法的脚步,促进慈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保证我国的慈善事业有法可依,使慈善法律规制同我国的慈善事业相适应,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飞速发展。

(三)增强慈善事业法制的可操作性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是法官裁决案件的依据,因此,我国下一阶段的慈善立法要充分考虑慈善事业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事业法律规制能促进法官更好地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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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宇芳.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从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角度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06.

篇10

这位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这么多钱,她并没有所谓的心理斗争,因为这笔钱不是自己的,还给银行是对的。她所在的单位知道这件事后,对她进行了嘉奖,银行事后也对这位女士进行了登门道谢。

该银行综合部经理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乌龙事件经过银行内部调查,确定是总行清算中心的一名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目前已经对其进行了下岗处理。他解释说,当天银行已经发现了这名员工操作失误,即使客户没有主动退款,银行也会主动与客户沟通这件事。

类似事件绝非仅有。

2014年11月,在湖北省武昌市做小生意的王先生7天内银行卡莫名收到3笔共计1.7万余元汇款。经查,原来是一位女士给她山东的一位员工汇款,这位员工的名字与王先生的名字一样,结果就汇到了王先生的账户上。王先生得知是汇错款后,主动归还钱款并婉拒了酬谢。

2014年10月,巴基斯坦客商萨利姆通过银行给客户汇款,没想到按错了一个零,10万元钱错汇进浙江省余姚市一位姑娘小胡的账户内。小胡得知这事后,全额返还。

2014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刘先生的银行卡里多出来62万元钱。原来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位女士给她的客户打款,输错了一个数字。刘先生没含糊,当天就全数退回并婉言谢绝了2000元的“心意”。

法眼聚焦

以上列举的案件跟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有所不同。过去,我们所说的拾金不昧更多的是一种物理现象;而上述拾金不昧的事件则伴随着现代商业社会中无纸化办公趋势,很多现金流的交割不再是眼见为实了,而是通过银行账户划来划去。那么,这样一种操作失误导致的巨款“喜从天降”而后归还的行为也是符合拾金不昧的终极意义的。

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围的问题。殊不知,它更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我国法律对捡拾遗失物有哪些规定呢?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