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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0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2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革新和传统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已步入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的生活逐渐被一些新兴词汇(比如: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及P2P信贷平台等)所包围,并受到了重大影响。网络购物等网络消费的发展和盛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虽然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下的金融热点问题,但互联网金融的涵义在学术界尚未得到明确地界定。大多数学者都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内涵进行界定,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结合生成的一种新型的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的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运作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兴模式,例如: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不论是广义的界定还是狭义的界定,都只是战略层面上的分类,没有严格的区分。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由于互联网金融其自身存在形态的虚拟化和运行方式的网络化,因此,互联网金融业有着成本低、效率高、注重客户体验和风险特殊性等特点。
2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及其他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
2.1 第三方支付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下的定义: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服务模式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金融模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总额达20 154.3亿元,同比增速41.9%(见图1),在所有的交易份额中,支付宝占比49.2%,财付通占比19.4%,银商占比11.6%,快钱占比6.9%,汇付天下占比5.3%,易宝支付占比3.2%,环迅支付占比2.7%。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环比增长率为182.20%,第四季度为152.40%,到2014年第一季度的环比增长率为104.9%,2014年第二季度下降到-7.50%,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才趋于稳定,交易规模达到143 32.7亿元,环比增长率为7.8%,同比增长率达415.5%(见图2)。
2.2 P2P小额信贷平台
P2P信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闪光点,由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群体和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展得相对较少,受限制较多,同时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的金融业务效率低下,应变能力和灵活性较差,P2P模式则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使借贷的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进行对接,更加方便灵活。基于上述情况,使P2P模式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P2P信贷平台按照平台的贷款模式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线上模式,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第三种是债权转让模式。
图1 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
图2 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
现在,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截至2014年底,全国活跃的P2P网贷平台1 680家,总成交额为3 283.64亿元,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267.90%。由于政府介入和监管缺乏,法律法规缺失,加上风险管控水平相对低下,随着网贷市场规模迅速扩张,网贷行业鱼龙混杂,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不断增加。2014年1月至12月份发生问题的网贷平台共有283家,仅12月份就90家,与2013年全年的70家问题平台相比增长了285.71%。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P2P的发展呈现出两级分化的趋势。一部分由大型的电子商务公司和传统的金融机构所推出的互联网借贷业务发展现状较为乐观,这些公司利用其拥有的大量客户信息资源,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所引起的风险问题,比如:截至2014年10月底,阿里小贷的累计贷款规模超过2 000亿元,而其不良贷款率只有1%,低于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但是对于单纯从事P2P业务的小型平台公司而言,由于缺乏客户信息的有效来源,因此无法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进行有效划分和判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导致一部分资金流向愿意接受{利率的高风险借款人,这就导致了小型平台公司的大量破产和倒闭。如何克服这些问题是我国众多P2P平台未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2.3 众 筹
众筹(大众筹资)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一种,与其他互联网业务相比在我国起步较晚。众筹平台利用互联网本身的传播性特征,通过向公众展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的创意项目,吸引感兴趣的投资人出资解决开发项目所缺乏的资金。当投资项目成功完成后,对于投资人的回报可能是收益回报或股权,也有可能是与项目相关的实物或非实物等。
2014年中国的众筹平台数量也一路飙涨,由1月份的43家增加到11月底的122家,其增长率接近200%,虽然平台数量迅速增长,但众筹行业的整体盈利状况并不容乐观,截至2015年11月底,至少有18家众筹平台倒闭,另有3家平台进行了业务转型。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是首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办法,该办法将股权众筹融资定性为私募性质,对融资的发起人及其投资者门槛、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这一办法从监管政策上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界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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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全面渗透到了金融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互联网将促进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现从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优势亦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内涵的表述有很多,界定尚不统一。从广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涉及货币的信用化流通支付的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网银,当前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渠道作用。
第二种模式运用电商的平台,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的综合交易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提供了中介服务,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实现个人对个人贷款。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使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五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基金模式,以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为代表,用户能随时把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支付到余额宝中,不但免转帐手续费,还可以获得收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
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在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了“人脉”基础,这些人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客户,且客户群体不断扩充队伍。从未来发展的预期看,我国互联网渗透逐步加深的势头不可逆转,网络消费供需面持续积极向好,这些都将推动网络货币市场、在线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的应用人群在未来较长时间实现较为稳健的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7*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业务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更加方便。与传统金融相比借助于互联网或移动网络,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1]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逐步社交化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并将使金融行业逐步“移动化”、“金融社交化”,产生新的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新的金融模式。这种移动金融模式将具有成本低廉、随身便捷的特点,能够使人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享受金融服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彩、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优异特点,极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用户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全方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
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2]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变幻莫测,客户的需求也千变万化,互联网金融只有将客户的需求当成自己的业务发展的动力才能冲破传统银行设置的壁垒,在金融市场上赢得应有的阵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金融市场份额,增强金融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并且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通过互联网金融,股票、期货、黄金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信息能很快匹配,各种程度化交易的方式能随时随地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门槛,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从事传统银行的业务。纵观全球,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大势所趋。这种模式具有协同效应、风险风散和业务多元化的特点。[3]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逐渐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通过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收单交易额份额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服务将进一步被延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等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4]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的安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等风险;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传统金融无本质差别的权利义务风险;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
其次,互联网金融实用技术不够标准规范。目前,很多金融业务依赖网上操作实现,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
此外,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相适应。互联网金融使用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所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且表现在相关等法律法规中。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完善,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时间虽短,但势头猛烈迅猛。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构建健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系统的防护能力,保证硬件环境安全运转;网络运行方面实现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陆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
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
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立法力度,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法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刑罚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标准
1.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培训,定期培训互联网金融业从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2.加快改善互联网金融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各金融机构以自身经营业务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自身业务操作的系统平台。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各类交易操作规程等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和分类
当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引领时代的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但由于其仍处在不断地发展和创新中,对其内涵的界定,当前尚未达成共识。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本质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创新。按照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支付结算类,包括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如支付宝等;第二类是融资类,包括P2P等中介平台以及阿里小贷等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第三类是投资理财保险类,主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1]。
二、互联网金融:崛起与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
如此具有时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提供了技术基础。其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模式的变化则衍生出许多新的金融需求,比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网上购物,网络交易逐年激增[2]。加之传统金融体系中存在着许多低效率因素,服务范围不全面,不能有效的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传统金融市场存在着空白区域。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依托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凭借着其业务运行网络化、业务经营信息化、业务竞争自由化和业务交易平民化的特点获得了庞大的群众基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586万人和285万人,较2014年分别增加405%和352%,其中P2P理财产品在各年龄层的理财人群中使用率高达76%。
(二)发展历程
1.初步萌芽阶段(2007~2011)。在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层面支持。2005年以后,网络借贷开始萌芽,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发展起来,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开始从技术层面深入到金融业务层面,但并没有出现爆发式增长。
2.迅猛发展阶段(2012~2014)。2013年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在这一年迅猛发展。2013年的6月,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仅用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达到了近2000亿元的规模,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3];P2P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单纯资金中介。
3.行业细化阶段(2015-至今)。目前互联网金融大致可分为支付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众筹互联网和借贷互联网四个部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愈发壮大,政府部门也开始逐渐重视其发展现状,细分之后对其进行适度的分类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因此面临传统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经营风险和技术操作风险。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较为突出。P2P平台的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时,积累了大量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4],其本质倾向于“吸收存款”,而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指明处罚措施。法律定位的不明确,给了互联网金融部分参与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在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大行其道,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在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维护客户信息等方面极为欠缺。举例来说,针对阿里巴巴和腾讯在网络打车这一新兴的移动支付领域的价格战是否涉嫌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垄断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反垄断法无法给予解释[5];P2P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也没有相关法律可以确认。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个人信息基本网络化,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极易出现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问题[6]。针对上述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业务经营风险
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进入者水平参差不齐,有些进入者经营能力欠佳,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妥善处理好风险控制问题,致使最终出现大量坏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进入者动机不纯,以诈骗为目的。也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截至2015年,出现了1302家P2P跑路平台,严重的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信息不对称,顾客对相关企业不了解,会导致逆向选择,按照“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高质量的金融企业被挤出市场,市场中充斥着大量低质量的金融企业,这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三)技术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交易平民化,很多个体交易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不熟悉,同时有些技术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工作人员和投资者操作不当,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技术和系统上的缺陷也会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差,计算机系统的设计水平低都会直接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节约成本,创新动力不足,不注重核心技术的研发,采用外包核心技术的办法,过渡依赖外界支持,一旦外部供应中断,企业将无法及时向顾客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此外,我国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目前使用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大都依赖国外进口,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形成了潜在威胁[7]。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协调配合。
(一)政府行使权力,落实法制建设和健全监管体制
法律层面,政府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在对原有的金融法规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形式、市场准入资格、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进行规范,明确法律界限;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系统软件、客户信息保护、客户识别等技术环节,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标准是当务之急。
监管层面,首先要获得法律支持,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目标和具体措施,坚持走适度监管、协调监管和创新监管之路,严防过渡监管。其次是技术支持,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和协调,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8]。除此之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应结合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申报主体及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以及申报主体制定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并对申报者进行严格的筛选控制,以提高行业进入者的整体水平和行业吸引力。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涉及面远超传统的金融行业,现有条件下监管的难度过大,可采用跨部门协助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灵活性高、作用空间大,可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对影响小、风险低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采用行业自律监管,对影响大、风险高的业务可进行严格审慎监管;通过跨部门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协作,及时识别风险,联合打击违法行为[9]。
(二)经营者规范经营
金融机构应从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入手,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科技创新建设,建立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技术队伍;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计算机管理办法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业务操作规程。
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教育也是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水平的关键点。通过培养计算机人才来有效应对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一系列问题;培养创新性人才,提高金融设施的自主创新能力,减少技术的对外依赖程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升员工整体的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水平,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失误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三)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应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资项目而忽略其背后的风险。如“e租宝”抓住了大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不了解的弱点,编出了“高收益低风险”的虚假承诺,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远高于银行一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90多万投资者跌入陷阱。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很好地补充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不足,对服务实体经济有积极的促进意义[10]。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无疑会面临比传统金融更广泛的风险,因此,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应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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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2.1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如木马入侵,黑客恶意篡改程序将严重损害互联网金融秩序。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而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人员较少,经济实力有限,所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将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2.2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要求金融行业的所有个体机构必须建立对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这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条件。但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没有从制度层面对客户信息保护进行考虑,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隐含着泄露个人隐私的风险;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有权利要求消费者提供并核对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信息并可对这些信息进行登记保留。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义务保管客户的信息,确保信息不泄露;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上存在许多风险隐患。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都是由纯粹的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来,面对非正规金融市场信贷业务巨大收益的诱惑,不惜将标准的P2P网络借贷由信息服务平台变成了信贷平台。
2.3征信体系不完备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
完善公开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征信行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2013年,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虽然征信体系经过20多年发展,但其建设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由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的局限,而且各种信息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国内多数企业和居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也比较缺乏。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易导致了以下两种结果:一方面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成本太高的征信过程,进而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备和不规范,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演变成“自融平台”,这事实上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会给整个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属于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传统金融行业的征信体系,不能使用征信系统的信息,也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融资模式,其系统风险进一步放大。
三、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3.1加强软硬件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电子支付安全管理制度
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以便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风险防范上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此外,要建立灾难备份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系统在遭受到不可抗拒力量侵害后能及时恢复,并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确保业务信息在客户和银行之间及时准确传递,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人才培训,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人才素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与人才支持。
3.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安全运行机制
关键词 :网商银行;互联网金融;SWOT分析
引言
没有网点、没有信贷员、核心系统跑在“云”上、放贷由机器和大数据决定而不是人??这样的一串描述,和我们熟知的传统银行相差甚远。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催生着民营银行的出现和蓬勃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浙江网商银行于2015年6月以“MYBANK”的名字正式上线了。网商银行是背靠着阿里巴巴的蚂蚁金融发展起来的,其注册资本为40亿元,拥有6家股东。其中,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为25%、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18%、杭州禾博士和金字火腿为16%。
不同于银监会此前批复的“小存小贷”模式,现在的网商银行将基于云计算技术,采取“轻资产、交易型、平台化”的运营思路。未来在网商银行贷款,流程可能将实现310,即3分钟在电脑上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1秒钟之内贷款发放到你的账户,过程中零人工干预。
下文将采用SWOT分析的方法,对网商银行的现状做出分析:1、网商银行发展的优势因素
(1)坚实的技术基石。网商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完全跑在“云”上的银行,它的技术依靠蚂蚁云。网商银行的系统是由蚂蚁金服专家团队自主研发的,主要基于金融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平台、金融大数据平台和OceanBase数据库开发。因为有效利用了云计算,和传统的银行产品为中心的交易式IT不同,网商银行的系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交互式IT。
因为卓越的“云+端+数”能力,使得蚂蚁金融云足以满足金融行业严苛的技术要求,表1对三个方面的能力做了具体阐释:
由表1可以看出,蚂蚁云是整个技术保障里的系统基石,客户和机构的一切联结都是在这个系统里进行的。“端”将最新的生物识别技术整合进来,目标是带给客户最便捷的用户体验。而“数”的能力,体现了蚂蚁金融在大数据处理方面的优势,大数据是机构客户挖掘和自身风险控制力的基础。
(2)支付宝的先天优势。众所周知,客户数量是银行发展业务的基石,没有客户一切无从谈起。在客户基础方面,网商银行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阿里巴巴金融帝国版图辽阔,一应俱全。网商银行账户会与支付宝用户账户打通,利用支付宝的实名虚拟账户体系,获取支付宝约8亿人的庞大客户基础。
(3)运作成本低、效率高。传统银行的存储等基本业务需要在实体柜台进行,所花费的交易成本较高。而网商银行是纯互联网银行,不设物理网点、不做现金业务、没有存款、没有分行、没有柜台。据数据显示,传统银行线下贷款单笔成本2000元左右,而网商银行单笔贷款的成本不到2元钱。
从人力成本的角度来看,我国几家大型银行的员工数都超过10万。而作为一家没有经营地域限制的银行,目前网商银行将服务覆盖到全国的员工数却只有区区300人,传统银行最重要也最庞大的构成——信贷员在这里的数量却为零。换句话说,这是一家没有信贷员的银行,这也意味着在这里没有人去专门拉存款,也没有人去专门从事放贷款。
从技术成本的角度来看,以单账户成本为例,国内大银行一个账户一年的IT成本大概在50元上下,小银行则在80到100元之间,而网商银行这一成本则在1元以下。技术优势及其带来的成本下降,成了网商银行可以去大力拓展普惠金融业务的基础。(4)服务对象精准。中国不缺银行,世界也不缺银行,但中国和世界都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网商银行就以中小企业融资难为切入点,不做“二八法则”里20%的头部客户,而以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和农村用户作为目标群体,服务“长尾”客户,主攻500万以下的贷款业务。其口号是“无微不至服务中小企业客户”,考核目标不是资产规模、利润率,而是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的数量。这样,网商银行的服务对象精准,更有利于服务特色化、成本最小化和效用最大化。
2、网商银行发展的劣势因素
(1)依赖于机器,缺少人性化。网商银行在从业人员构成上三份之二是技术人员,与传统银行靠柜员信贷员服务客户不同,网商银行基于平台,让银行和客户直接在互联网上对话。这样的运作模式虽然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但是不利于服务及时性、有效性的发挥。金融作为服务业,客户满意度是其立身之本。如何解决机器缺少人性化,客户需求不能即可解决的缺点,直接关系到网商银行的发展。
(2)网络安全是最大隐患。具体看来,主要是客户端安全问题、密码管理问题和网络通讯的安全性问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网商银行虽然具有便捷和易于宣传的优势,但是它没有线下物理网点,无形中增加了违约和欺诈的风险。金融产品和客户的经济利益是息息相关的,金融业客户对此是十分敏感的。网商银行能否克服没有线下网点所带来的天生弊端,取得客户的信任,是其在初步发展阶段所要克服的大难题。
3、网商银行发展的机会因素
(1)国家政策的支持。2014年3月,借着国家想要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东风,阿里巴巴与万向有幸进入首批民营银行试点名单。这以历史性的举动也就成为网商银行大厦的基石。
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75%的存贷比限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在专家们看来, 废除存贷比指标,对资产业务较强、存款业务较弱的银行,类似于网商银行的互联网银行是重大利好。
(2)传统银行受困。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处处充满着机会,这是一个适合创业的年代,新旧交替每天都在上演。这一点在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冲击方面有最好的展现。传统银行躺着就能赚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许多银行走上了畸形逐利的歧途。这个时候网商银行的出现,带着低成本高效率,精准定位,似一匹野狼冲进旧金融体制的羊圈,打破安逸。对传统银行的冲击还体现在人才转移方面。相对于传统银行层级森严的晋升机制和等级明确的薪酬制度,网商银行创业型企业充满活力的血统对人才更有吸引力。事实上,网商银行的首批高管几乎都是传统银行出来的。
4、网商银行发展的威胁因素
(1)远程开户受阻。网商银行这种纯粹的线上银行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开户难。账户体系是银行最核心的体系,是一切业务开展的前提保障,如果没有完善的账户体系,银行可施展的空间就很小。网商银行已经开始试验引入“人脸识别技术”,但对于远程开户问题,监管方并没有明确表态。对于新兴业态,监管的脚步尚未跟上,态度谨慎。可喜的是,2015年年初,央行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但尚未下发正式试点的远程开户通知。
(2)信用体系的建设遇到困难。因为互联网上的所有行为都可以记录、可以追踪,所以其拥有海量的数据。但是,大数据并不在于你的数据量够大,而是需要完整,有价值的数据一定需要完整。而目前看来,信用数据被不同的互联网企业掌握着,要想整合资源为网商银行所用还有很多利益需要平衡,如何处理好与互联网企业的竞合关系是不得不考虑到的因素。
5、结语
基于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四个方面的分析,下面给出四大因素重构优化的建议:
SO(优势-机会)战略。首先,借助国家大力扶持民营银行和“互联网+”的东风,在技术优势和支付宝客户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完善金融产品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其次,在传统银行受困的现状下,勇敢抗下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旗,精准服务小微企业,做好普惠金融,有力推动体制改革的进程。
WO(劣势-机会)战略。首先,保证计算机后台人工实时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认识到网商银行本质属于金融服务业范畴,客户至上。其次,要时刻做好互联网金融天生的隐患,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ST(优势-威胁)战略。首先,加强安全防范。一方面,健全网上银行的网络安全系统,防范计算机犯罪,防止病毒、黑客入侵,预防金融诈骗;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对网上银行的日常业务进行有效监控。其次,针对客户的“IT抵制”,提供便捷的方式进行金融业务普及。再者,培育市场的消费信贷文化,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WT(劣势-威胁)战略。首先,与大数据结合,基于云计算加强网上银行信息资源建设。其次,构筑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政府、央行、信息部联合启动并构建网络诚信体系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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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乔海曙,许可.互联网银行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J].金融论坛,2015(06):71-80.
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典型代表,但此类互联网金融领域均暴露出一定风险,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譬如e租宝和泛亚事件等。据网贷之家数据,2015年12月末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2595家,问题平台累计1263家,比年初增加896家,增长1.4倍,占正常运营平台总数比重达32.7%从区域分布看,P2P?W贷问题平台数激增且风险集中于沿海发达省市,其中累计问题平台数最多的3个地区分别是山东(234家)、广东(214家)、浙江(144家),累计问题平台居前8位的省市主要是沿海省市以及四川、湖北等内地经济大省,占全国问题平台总数的72.8%,风险较为集中。股权众筹融资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问题较多,利益纠纷时常发生。2015年5月12日,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与餐饮企业诺米多的众筹融资诉讼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成为我国首例股权众筹的司法案件。互联网金融因发展迅速且参与者众多,风险极易蔓延式传播,对当前金融稳定已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统计与监测范围,可以及时提示、预警和防范相关金融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对现行金融统计指标造成影响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要纳入到金融统计监测体系之中,另一重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已经对当前的金融统计结构和重要统计指标造成影响,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对宏观政策的相应指标造成更大冲击。
首先,互联网金融导致存款结构变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兴起虽不改变各项存款的总体规模,但会引起存款结构发生变动。譬如,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流了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虽最终借助各种渠道回流到银行体系内部,但已转化为企业存款、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导致存款的品种、期限结构、利率水平等均可能发生改变,弱化了相关结构指标的有效性。
其次,大量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未纳入统计,不利于准确完整反映金融活动总量及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的外延,其各业态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使得金融统计指标无法全面监测新型金融业态变化情况,影响到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尤其是网络贷款、众筹等互联网业态融资对象大部分是在银行没有贷款资质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与小微实体经济密切联系,其未纳入统计弱化了货币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互联网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
(一)现行金融统计框架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统计要求
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参与主体的性质及规模不一,生命周期有长有短。另外,互联网金融涉及范围广泛、交易对手繁杂,其涉及支付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等诸多领域,跨越了多个金融市场;交易对手既有个人、单位、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SPV、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影子银行中介,所以制定一套科学、全面、完整的金融统计制度存在较大的困难。监管方面看,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分属不同机构监管,其中第三方支付牌照纳入人民银行审批,P2P网贷归入银监会监管范围,证监会管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规则,其他互联网业务暂没有明确监管机构,各业态分头监管就需要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明确各参与主体监管机构及制定相关业务规范。
(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未明确分类
互联网金融统计与监测的内容从宏观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银行业、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另一类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现有监管情况不同,对这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与监测的难点有所不同。
目前,银行业、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包含在相关金融业务中,没有专门设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指标和科目,不利于监测传统金融机构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的开展情况、动态变化以及风险预警等。银行承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与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同类支付结算业务混同一起开展统计,无法区分、统计与监测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整体规模、资金流向和发展情况。另外,网贷平台在银行存放资金的账户多属于一般存款账户,难以监测网贷资金流向、项目用途等详细内容。
四、开展互联网金融监测统计相关建议
(一)完善金融统计法规,保障金融业综合统计成功落地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速度加快,金融业态多元化,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快速创新,金融市场日趋复杂,“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为适应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必须改革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扩大统计监测范围,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监测体系。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修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在机构上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在业务上覆盖金融机构全部的表内、表外业务;在标准上保证金融统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效率。
(二)形成“大数据”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测方法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类全新时代产物,如今在我国呈现出激烈的发展势头,包括互联网理财、微贷、众筹等平台相继衍生拓展,不过因为相关工作人员实践经验缺乏,至今未能针对互联网金融内涵机理加以清晰化认证。与此同时,关于货币政策的影响问题亦接踵而至,如资金流动速率的加快、货币交易和预防需求的缩减等现象,如若无法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予以协调克制,势必令今后相关企业融资效率、货币自身可靠和可测性、信贷与资产债表传导渠道遭受百般束缚,不利于我国金融产业今后可持续改革发展。由此看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现阶段发展状况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细节,加以细致化论证探讨,绝对是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内涵机理论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正是在传统金融产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背景下衍生出的全新样式的商业服务模式,大多数情况下在商业银行间接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活动中规划布置,因此被广泛定义为第三类金融业态。而经过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诸如P2P网络信贷、虚拟货币、移动支付等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接连覆盖,使得以往金融产业信息失衡、交易双方资金规模和风险分担等风险问题得以有机遏制。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股票、债权交易服务模式,需要繁琐的中介职能作为支撑引导媒介,而互联网金融则彻底省略该类工序流程,使得社会大众完全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一时间令市场逐渐趋近于一类均衡状态。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具体的发展状况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方面
其核心存在意义便是开放供应资金担保类的中介服务,对于实际交易细节并不会过多关注,后期自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不过经过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改良修缮,所谓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将不会单纯地限定在结算业务之上,特别是面对一系列资金数量较为庞大的企业过程中,企业在进行相关资金投资管理环节中,必须依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方式,进行相关客户备付资金具体应用状况严格性认证规范,借此规避强烈的系统风险效应。如我国央行开始在2014年7月成功公布第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证明我国持第三方支付拍照的机构数量已经达到数百家,其中互联网交易规模、交易量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增长效率自然同步增长。
(二)融资平台方面
首先,P2P网络借贷,本身属于民间借贷和互联网融合方式,如今已经顺利演化出拍拍贷、红领创投、宜信等服务模式。其中前者不存在抵押、担保要求且大多数在网上直接操作,因此夹杂着较深的信用风险,一旦说借款人员还款过程中产生任何逾期和恶意违约行为迹象,当中衍生的投资者本金、利息补充责任将不会被拍拍贷承担,因此该类服务模式始终适用于小额贷款。相比之下,红领创投相对于出借人来讲,提供较为妥善的资金安全保障条件,如网络资金垫付、借款人提供担保、线下资料审核等环节。而宜信企业在获取债权过后会自行加以金融和期限拆分,进一步衍生出受广大社会大众欢迎的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使得社会内部诸多闲散资金得以集聚融合。不过我国在规划此类产业模式中,始终存在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坏账率控制、持续经营等风险隐患。
其次,众筹。所谓众筹,便是发起主体在平台上呈现个人创意,并且设定合理时间进行筹资的行为模式,包括团购加预售、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等金融服务模式。因为我国法律体制和西方国家存在本质性差异,致使后两类金融服务模式无法在我国顺利布置延展,而一切未经法律机构认证批准的股票、债权发行活动,都将被视为非法集资现象。归根结底,以上结果和我国众筹环境缺陷有着直接性关联,就是不能得到健全化法律保护和监管,使得投资回报机制日渐溃败,所以一直一来,我国在众筹融资上主要开发沿用团购+预购的服务方式。
(三)理财平台方面
这里强调的理财平台,便是开发供应创新式理财服务模式的网络平台,包括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宝、百度的百发、苏宁易购的零钱包等理财产品,交易模式则倾重于保证金交易。当中发展实效最为理想的莫过于余额宝,其主要是在阿里巴巴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力推出,不管是在流动性或是收益型控制上,都作出突出成就,能够获取传统存款十倍收益的前提下进行流动性使用。再就是该类支付方式客户流量极大,对于传统银行存款业务自然提出较为严格深刻的挑战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诸多冲击效应解析
(一)对货币供给可测、可控性的影响
经过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化革新发展,有关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广义创造机制,开始无形中对货币替代性、货币供给产生决定性作用,按理中央银行需要主动降低基础性货币投放,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地遭受网络复杂环境牵制,信用创造能力同步呈现波动效应,一时间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可测、可控性开始急剧降低。
(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一,存款准备金率的限制。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一系列理财产品,都透过社会吸纳闲散资金,同步状况下令先进存款比率、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比率等发生本质性变化结果,使得资金开始向定期存款方向大量流动。相比之下,定期存款实际缴纳更少的存款准备金,所以说互联网金融令存款准备金率降低之余,更令货币乘数全面扩大。
第二,超额准备金率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沿用的融资类平台,包括人人贷、宜信贷等网络贷款平台,使得银行传统样式的中小微贷款业务滋生出急剧分流迹象,银行面临的风险和超额准备金率自然急速降低。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系统化发展背景下,相关产品样式百般滋生,银行机构便不由自主地将注意力转投到互联网金融市场开发事务之上,特殊状况下更存在一些银行布置延展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间的合作项目。至此过后,银行融资效率更高、成本数量更低,有关银行机构便不需要借助大规模的超额准备金进行资金储存,超额准备金率降低基础上,货币乘数亦开始大幅度增大。
(三)对利率渠道的影响
包括阿里小贷、众筹融资等融资平台在内,我国不同规模企业对银行机构间接融资需求开始急剧降低,随后包括直接融资规模和利率市场化都得到一定程度地推进。特别是经过经济体系内部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强化过后,央行也开始逐渐地减轻对存款利率的捆绑束缚效应,最终利率传导机制实效自然被大大提升。以上结果综合判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冲击多是负面影响,这和我国长期承受利率管制有着直接性关联,可经过互联网金融不断革新发展过后,其对于利率市场化促进效果便不断得以强化,而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沿用的成就便自然更加理想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细节极为繁琐深入,而笔者在此提供的分析内容极为有限,日后仍需相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作出总结补充。相信长此以往,必将为我国金融产业可持续革新发展,提供更为丰富完善的改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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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如在线支付和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在我国发展的起步时间比较早。2004年我国开始出现了支付宝等在线支付机构,到目前为止在线支付机构已达近三百家;2006年起,P2P网贷开始进入我国,截止到2015年全年P2P网贷规模已达到8686亿元人民币;此外,各种消费者网络投资个人理财产品也迅速发展。
我国狭义上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起步于2013年,以分期乐、趣分期为代表的创新型公司直接将服务目标用户定位为个人消费者,为其提供新人接待的分期付款服务。京东于2014年2月推出了“京东白条”、天猫推出了“天猫分期购”以及“花呗”等理财产品为自身平台用户提供分期消费服务。
在消费金融试点管理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许多传统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开始提供消费金融服务。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在服务流程和产品创新上更具备优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市场细分逐步完成,线上线下消费金融服务的融合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未来走向和必然趋势。
2、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环境
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持续提升一级互联网使用习惯的全面养成,互联网消费金融现在正处于一个“最好的时代”。
首先,从经济环境角度出发,当前,消费对于我国的GDP贡献仅有30%,同收入水平其他国家的消费占GDP的50%左右,而这一比例在欧美发达国家更高。这也说明中国的经济结构可以从原来的过多依靠投?Y、出口逐步向消费倾斜;其次,从社会环境来说,消费观念转变,透支习惯的养成。中国传统的勤俭节约观念制约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但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步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及个人开始采用信贷消费工具提前消费;再有,就技术环境而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这也成为促使消费金融的创新速度和效率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原因;最后,政府政策的出台,如购置税减征、消费品下乡等补贴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消费及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
1、移动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将成为主流,消费主动权进一步向消费者转移
自2012年国家工信部开展全国4G建设以来,经过五年左右的发展时间,中国已经建成世界最大的4G网络,移动互联网用户达到7亿左右,移动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流量占总收入的60%以上,移动互联支付的便捷性已经得到大众的认可。同时,由于各大网络带你上积极推行移动终端APP支付优惠活动,使得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交易量不断上升,消费者的移动支付消费习惯已经建立。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大量团购网站与比价网站的出现,降低了消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并且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流与买家的产品评价与反馈,使得消费者对厂商更加了解,加剧了市场竞争,消费主动权逐步向消费者转移,消费者在买卖双方中的地位逐步提升,占据核心地位。
2、互联网消费结构纵深扩大,地域消费限制进一步缩小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农村不断普及与渗透,农村正逐渐成为互联网消费的新蓝海。在我国整体网民规模逐渐收窄的情况下,农村互联网使用率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同时,诸如京东、天猫、苏宁等国内大型电商平台的下乡建设计划的实施,农村的物流与基础建设不断完善,进一步缩小地域消费限制,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与引导,使得农村网民的互联网消费意识与农村消费市场潜力进一步被挖掘。
3、政府政策全力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潜力无限
2015年传统金融行业迎来改革春风,国家出台众多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政策。不仅将“互联网+”为发展战略的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同时,还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并且明确提出消费升级的重要性与急迫性:以“互联网+”为渠道和营销手段,转变传统消费,发展绿色消费、信息消费与个性消费,重点着眼于国内消费需求的挖掘。由此可判断,互联网消费金融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
三、结论及启示
1、鼓励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
要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资金端的渠道窄、成本高等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机构牌照的门槛,及时将优秀的、规范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纳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
2、规范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金融,金融杠杆的本质是杠杆,是借别人的钱去放贷或者投资。世界上不存在一个没有金融监管的国家,如果没有清晰的边界,鼓励金融野蛮生长,最后的结果是好人为坏人买单。
3、健康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
通过浏览国外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文章,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这一创新的金融模式当前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科学的边界。Allen在文章中指出这种金融模式是在以互联网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模式,是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Klafft认为人们在P2P网络信用贷款平台操作时,贷款人面临的是对面节点上一个匿名的借款人,借款人缺乏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进行金融活动的经验且此时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相比传统金融模式,此模式会使贷款人面临更大得资金风险,此时监管机构的介入能够有效地降低这种风险。而相对应的,Freedman对网络信贷的研究认为相比于传统商业银行,网络信贷有着更低的利息和更简便快捷的手续,因此能够有效地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因此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但是这种金融模式将借、贷款人的个人隐私暴露在了互联网上,对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较大的挑战。Abbey对乔布斯法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后指出,互联网众筹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创业筹资提供了新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开发了新的获取投资收益的途径。
国内学者谢平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最早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他认为这种金融模式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谢平和邹传伟的研究中认为互联网金融为大量非精英的草根人群提供了金融服务,因此表现与长尾理论产生了耦合。在刘志洋和杨珂的研究中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民间融资风险从而缓释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刘澜飚研究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刚刚起步,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竞争与融合同时存在。梁清华在对众筹的法律监管的研究中指出众筹目前在民事上无法可依,在刑事上往往打触碰法律底线的球,这会使得现实中众筹与个各种形式的非法资金纠结,隐藏着巨大风险,所以必须尽快为其制定清晰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模式的改造,在一定范围内拓展了原有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因此互联网金融仍然要面对传统金融所面对的风险。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为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本付息的风险。传统金融应对此风险的方法往往通过专门调查人员的调查和考核,调查人员与客户面对面进行对话。而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管理和网络审核模型来进行风险管理,通过网络促成融资,缺少面对面的接触,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息失真、信息核实困难的问题。
技术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也继承了互联网平台的各种漏洞风险。开放的网络平台、不安全的财富在线转移、存在漏洞的网络加密技术、不断升级的计算机病毒以及高手黑客高超的攻击技术都大大加大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资金风险。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一个错误操作都有可能造成参与人的隐私和密码的丢失,使其网络账户安全账户和资金转移安全面临风险。《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的调研结果表明,我国用户网络资金损失的24%都是由木马和钓鱼网站带来的,33.9%的资金损失是由账户和密码被盗造成的。
对传统银行的冲击。我国现有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和淘宝网旗下的阿里金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成为先锋平台。支付宝钱包、余额宝靠远远高出商业银行的收益率等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金,使本来许多应该流向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是银行本来保有的部分资金,都注入了第三方平台,抢夺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和资金必将上调存款利率,这样会造成贷款需求量的下降。如果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滞存量增加,货币流通不畅极易造成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冲击到传统商业银行的生存,从而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安全造成冲击。
资金损失风险和掩盖非法资金。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还很不完善,网络征信体系更是存在很大缺口。互联网金融的所有资金流转、和投融资行为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面对面业务。那么在此过程中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会吸引大量不良资金在互联网平台聚集。另外,也有一些P2P平台取得了简单资质后利用平台发行违规的理财产品,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到期无法提现最终跑路、倒闭,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资金损失。更有人铤而走险,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来掩盖非法资金进行洗钱活动。这种掩盖非法资金的方式更加隐蔽,更加快捷,从而大大增加反洗钱难度。
法律边界不明确、监管不力。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仍没有确定一个明确的法律边界。互联网金融业界在外部和内部都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这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屡屡触碰法律底线,游走在法律边界上,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不法的金融活动。2015年中央等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填补了其法律监管的空白,但仍应当看到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全面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首先,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体系硬件建设的投入,加强安全体系的攻击抵抗能力,构建能够防范黑客和各类病毒的安全系数较高的安全防范系统。同时,在平台的操作上,设计出一套比较完善的漏洞较少的操作机制,如采用实名制身份登陆注册的方式,加强对参与者隐私的保护,防止危险用户和非法用户非法登陆。并且要提高安全系统的自主研发比例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随意制造非法的类似金融平台。
构建全面的网络监管体系。在现实的金融体的金融体系中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一行三会作为分业监管的部门。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也应当建立“网监会”,作为其特有的监管部门并设立专门的监管格局。这个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一套完善可行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规则,设立全面明确的准入标准,并且建立互联网金融安全评估体系、技术认证体系、资信评估体系等一系列互相协作配套的评估认证体系,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另外,可以设立一个互联网金融准备金制度,设定一定的准备金比例,防止合同违约时不能兑付投资合同规定的本息风险。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以往传统金融的业务办理方式,因此一个权威可靠的征信制度对于该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该种针对互联网参与者的民间的征信体系建立难度较大,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信用数据库应当参与到该领域,利用现有数据库为互联网金融建立一套专门的征信体系,实现有效率地准确地收集信用数据。
加强行业内部监控。建立的外部监督体系跟内部监督体系相配合,能够更全面的对行业进行监控,防止大规模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体系应当对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添加自我监管的内容,设立完善的严谨的奖罚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还要制定内部的风险防范措施,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岗位,完善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完善的披露体系。完善而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有效地评估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而造成的错误判断决策;同时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不断进行自我约束和完善。这个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把平台的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经营信息、债务信息等各种信息纳入披露的范围之内,尽量做到企业信息高度透明。
界定明确的法律边界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首先必须要为互联网金融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一套相对完整的法规条款,从法律上明晰互联网金融市场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投机分子在法律边界上的各种违法操作。同时一定要及时地制定与当前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细化,在对互联网进行严格监督的同时给予适当的引导。对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惩,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互联网的泛商业化催生出众筹、P2P信用平台等多种新型支付模式和投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正对我国经济金融市场产生重要的影响。而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互联网金融犯罪立法进程还较为滞后,因此会给参与者的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正确的引导。同时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建立信息披露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否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结构优化,除了需政府的引导和法律的约束,还需建立一套完善的综合监督管理模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移动支付、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传统金融模式,依据其发展的特征,可以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1]。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而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与时间,并且还强化了互联网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联系。随着第三方支付与网络信贷逐步受到关注,互联网金融正不断飞快发展。商业银行属于自负盈亏的赢利机构,追求利润是其本质目标,集团规模大的客户能够在银行收入不变的状态下降低银行运营风险以及成本,因而商业银行通常在客户选择中会优先选择贡献度较大的大中型客户,从而使得中小型客户的产品服务中存在不足。而中小企业本身由于信用等级不高,因而融资困难,依据阿里巴巴调研数据,有89%以上的企业有着融资需求,其中无抵押贷款需求有53.7%,而中小企业占据了大多数,在难以取得商业银行融资的情况下,就需要民间金融进行融资,因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模式、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模式以及大数据金融模式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冲击
(一)对商业银行支付中介的冲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对商业银行的冲击表现在对支付中介的冲击上。第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商业银行独占资金支付中介的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创造能力不断增强,因而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单靠现金交易难以满足经济生活中的需求。因此,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同时开放贷款业务,从而以其信用创造功能降低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再一次促进了支付功能的发展,从之前的1%市场份额到目前已经发展到20%以上,改变了银行独占支付的局面。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人们对于银行网点的以来程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应用的出现使得人们不再依赖商业银行的柜台,而支付宝、财付通等出现更是促进了快捷支付的发展,随着微信的出现,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直线上升,以阿里巴巴以及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冲击[3]。
(二)分流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市场需求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还表现在分流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市场需求上。随着2013年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达成合作开始,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不了的银行存款业务也成为了其优势,随后更多产品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4]。活期存款以及短期存款的收益都高于银行利率,活期存款的短期收益更是银行利息的十倍以上,因而导致大量的资金转出银行,转入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种产品中,根据统计,仅2013年一年就有高达100亿的活期帐户转出资金,对于商业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策略
(一)服务创新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银行倒逼央行保护政策的方式难以持久奏效,因而需要从商业银行自身着手,应对互联网金融浪潮。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创新服务,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新产品。在服务业中,客户是中心,以客户的需求进行产品设计是基本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狠抓改革措施,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例如建设银行提出的善融商务,以自身结算优势进一步开拓电子商务平台,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则是实现手机银行业务功能的产品。
(二)开拓互联网领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