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 09: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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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已经被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中,而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是具有一定重要性意义的,因此企业在管理工作中也十分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由于法律事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因此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1.法律可以调整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法律问题,例如在成立阶段、投资阶段、市场运营阶段以及财务管理方面都会触碰到法律事项,如果管理不当随时都有触碰法律的风险,法律风险的产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产以及信誉方面的损失。在日渐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信誉对其今后的长期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十分重视法律问题,避免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法律损失。
2.尊重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点
现在是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就必须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特征。无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还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都需要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一些市场活动,但这比不是否认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因此,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提升国内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十分必要,是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
我国企业中很多都没有建立相应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而且有些企业中对于法律事务的管理都是分派给业务部门或者下属部门分头管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完善或者尚未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总体较弱,对依法维护企业有关利益的意识较差,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也很差。这种现状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岗位,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了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法律事务管理目前在企业中并没有收到过多的重视,企业领导层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事务有关工作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岗位人员安排上比较随意,很少会有专业人士从事这个岗位,而更多的是找内部员工进行兼职。而兼职人员管理法律事务就会出现业务能力较差的现象,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果不提升、服务质量不到位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的情况对企业而言不仅没有节约人员成本,反而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出现。
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价值没有体现
现代管理体制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不仅仅体现在于法律有关的事务管理上,还关系到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但是在多数企业中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事务管理的价值,因此在实际工作环节中并没有提供给法律事务管理发挥其真实价值的平台。法律事务管理对于企业在发展中能够给出相应的参考和依据,保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措施
1.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法律管理都需要企业能够给予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包含有3个方面:一是领导层需要加强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因为领导的思想观念影响着整个企业发展的方向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二是需要提升整个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正常运行中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加强整体员工的有关意识,才能有效的改善整个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可以通过一些培训内容加强人员与市场经济有关法律的知识普及。三是完善企业制度的制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定是在企业内部推行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的前提。加强企业管理的经营机制,逐渐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推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顺利进行,确保企业持久稳定的发展。
2.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因此很多企业在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往往会采用聘请一些兼职的法律顾问,由于这些兼职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和具体情况了解的不够清楚,而且往往是在企业遇到问题之后才会被任命导致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下降。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必须要建立一个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符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有关事务的秩序进行。
3.严格控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管理人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为了保障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首先必须保证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法律有关工作者不仅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有关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在企业对外交涉中明白自己所处的角色,如何极大的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对于人员素质的控制首先在选拔条件上进行严格的把控,其次就是在工作中加强各方面技能知识的培训,使得人员能够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效力。
四、总结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现代企业在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环节,有效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要认清法律事务管理在企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限制管理水平提升的阻碍因素,只有找出阻碍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一)事实与法律事实
1.事实。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上位概念。民事事实是指在民事关系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的客观情况。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断扩大调整范围,使人们很难找出不受民法管辖的事情。例如婚内关系、家庭关系,随着法律的日益健全现已成为民法问题。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的事实,也就是受民法管辖、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江平认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169
(二)事件和行为
1.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和当事人以外的人为原因所发生的客观情况。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有人认为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事件中的人为事件并非和人的意志无关,它可能是由单个人所为,例如纵火;也可能是由群体所为,例如罢工;还可能是由国家所为,例如战争。有学者把事件称为自然事实,这并不合理,例如战争并非自然现象。所以,人为事件的本质在于它不是由当事人所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行为出于当事人的意志和力量,应该叫做“当事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与情事。按照影响程度,在事件中又可划分出不可抗力。由于情更概念的出现,应该在事件中再加一类,就是能引起民事关系变更的重大事件,即情事。情事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互利有重大影响,由此可以变更民事关系的客观情况。这样事件就可分为不可抗力、情事和普通事件。
3.当事人的行为。民法学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没有一个很好的概念可以较为准确地概括当事人的行为。一些人主张应改造民事行为,把它作为所有行为的总概括。〔2〕江平则创立了一个概念,即“民法上的行为”,它“是指民法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1〕176但这一概念仍有缺陷,即它和人为事件区分不开。笔者认为,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这一概念更为恰当,因为当事人是参加特定民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的行为即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民事主体意志和力量之内的行为。
(三)民事和民事活动
1.民事。民即普通公民或者以普通公民身份做事的人,包括法人。民事是指以民的身份所做的事。《通则》没有独立使用“民事”概念,江平把它作为独立概念,定义为私人事务。〔1〕30民事包括民的生产和生活,以客体为标准,可分为财产和人身两类。
2.民事活动。《通则》中有13次或处使用“民事活动”作为独立概念,但没解释。如此重要的概念在学术中却没有踪影。民事活动和“民事”、“民法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含义相同,依据是《通则》中的用法。首先,民事活动是民法的调整对象。《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这是从静态上讲的。从动态上讲,就是民事或民事活动。民事关系在根源上都因民事活动而发生。其次,《通则》中的所有基本原则都以民事活动作为调整对象,表述上都以它为主语。可见,民事活动必须具有最宽泛的含义,可以概括民法所调整的所有行为。
二、当事人行为的分类和法律行为的含义
(一)当事人行为的分类
1.按照思想与行动的区别,当事人行为可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表意行为把思想和意志向外表达,是行为的思想阶段或方面。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是思想和意志的实现,它使民事客体———利益得以实际地产生或损害,使民事关系具有物质形式。以典型的合同关系为例,签约是表意行为,履约是事实行为。这一区分在所有行为中都有意义,例如个人孤立的行为,可分为计划和执行两个方面。侵权行为也包括犯意和实施两方面,犯意即是表意。
2.按照民事主体与他人的关系,当事人行为可分为自给、交往和冲突。自给行为即孤立的民事活动,和他人不发生交往也不发生冲突。它在物理上不与他人发生关系,但在法律上产生民事关系。主体在自给中享有绝对权,他人有义务尊重其自由。民事交往是指与他人合作或交换。民事冲突是指在自给和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的冲突,最为典型的就是民事侵权。例如耕田织布,如果自产自用,就是自给;如果与外人合作或交换,就是交往;如果出售产品,当发生假冒伪劣时,就成了冲突。
(二)交往过程与法律行为
1.民事交往是指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建立并贯彻民事关系。根据其运动过程,即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民事交往可分为思想和行动两个阶段或方面,即民事关系的制定与履行。在典型的民事交往中两个阶段截然分开,例如典型的合同关系分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两个阶段,先订立合同,即民事关系的制定;订好合同后,双方按照规定去做,即民事关系的履行。
【关键词】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一般主要表现在侵权与被侵权。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妥善解决侵权纠纷,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以促进科学知识和文学艺术的繁荣。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和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人们的诉讼调解意识普遍增强,诉讼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1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特点分析
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要遵循“调解优先、谈判结合”原则,要尽量达成诉讼调解,要尽量缓和司法困境,减轻司法压力,改善司法环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属于私权,当事人是权利的主体,要通过争议双方调解自愿选择处理结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更加适用诉讼调解的解决方式,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对诉讼技巧和举证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诉讼费用高,当事人必须考虑诉讼结果所带来的实际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的多为特别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知识产权纠纷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具有新问题多,专业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面比较广,当事人更注重商业合作关系。法院调解有利于双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寻求再次合作的机会。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适用诉讼调解,可以澄清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观念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程度与方式,阐明权利侵害,以促进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不断解决。
2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2.1 微软公司诉南京和尓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软公司系Windows XP 专业版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与Office 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微软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南京与尓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调查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Windows XP专业版计算机操作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和尓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和尓润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和尓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
点评:电子产品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软件安装服务在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案中,和尓润公司为达到销售计算机这一目的而采取商业促销手段,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和尓润公司必须为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元。
法院认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受到严重处罚。
点评: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十几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共计700份。
法院行为: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点评:本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网吧大量复制安装盗版操作系统,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微软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向媒体表示通过增强了在中国维权的信心。本案进行了网络视频庭审直播,进一步彰显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3 结语
本文分析了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分析,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由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以上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为更好地解决出版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作铺垫。
【参考文献】
[1]蔡志勇, 陈勇. 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与解决办法[J],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2012(07).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行为。①“民事法律行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②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发挥效力。④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
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意思自治 是指主体根据意志自主而形成法律关系的一些原则,或者是通过表达意思或消灭法律后果可能性的法律,从而承认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工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⑤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给当事人以最大的自由空间。⑥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立法技术
(一)明确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地位
在总则中药先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后才可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故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规定在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之前。
学理上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与的位次关系问题,二者关系密切,但切不可颠倒主次。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范围较大,因规定在前。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已毋庸置疑,因此,也不可将其纳入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当中,应当独立成章,规定于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我国目前民法立法的基本考虑,将原来属于法律行为的一些制度行为能力制度而纳入人法,原来属于制度中的一般,即直接,并结合法定、间接与广义的商事,而单独规定为一章。⑦
(二)正确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特殊规则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存在诸多的交叉之处,为了是法律规范简明扼要,各国的作法不一。为了避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交叉重复,我国应如何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大问题,应在借鉴他国的基础上出新,寻找适合我国法制的发展道路。
对于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生效时间等问题可以在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合同法总则可以不必赘述。而对于技术性较强的规定,例如: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详细规定,特殊合同,抗辩权等具体问题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此外,法律行为的解释应与合同的解释区别对待。区分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做全面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交易习惯等由合同法做出规定较为妥当。(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慧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3]毛磊:《解读保密法修改》,载于《法制与新闻》,2010年6月版。
[4]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注解
①李慧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
②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页。
③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通则》第63、64页。
④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五)》 第285页。
⑤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80页。
一、引言
2006年2月9日,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了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从观望过渡到积极参与,互换市场日趋活跃。2009年全年成交量达4271.41亿元,利率互换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为机构对冲利率风险、丰富投资组合、把握市场预期做出了重要贡献,是投研人员等重点关注的对象。
二、利率互换的价格先行作用
进入2009年8月,互换利率在大多数时间低于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但高于国债收益率。进入2010年,受到监管政策、商业银行超额备付下降、市场融资计划刺激紧缩预期、外汇占款增速下降、货币阀门适当收紧多方面影响,银行间市场资金呈偏紧趋势,货币市场短期利率有所上扬。受此带动,互换利率率先出现小幅上升,领先于随后上涨的债市行情,体现出互换利率对市场利率的先行作用。
三、 互换利率对市场利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1. 实证研究思路
(1) 研究方法说明
本文选取国债收益率作为基准利率。如果利率互换具有价格先行功能,那今天或前一刻的互换利率就可以作为未来的国债收益率,这一关系将使套利者、避险者和投资者能够利用互换利率的成交价格来分析国债收益率的变动。因此可以通过对互换利率和国债收益率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来验证两个序列是否存在领先落后关系。
(2)数据的搜集整理说明
选取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时间段以银行间7天回购定盘利率FR007为基准利率的一年利率互换合约和一年期国债收益率的日数据。
2.互换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关系的实证结论
互换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在2010年5月中旬前呈现平稳趋势,后期有缓慢上升趋势,整体波动幅度不大。这一时间段内共有271个交易日,国债收益率有254个有效值,互换利率有205个有效值。
(1)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对序列国债收益率和互换利率应用单位根检验,设定的方程包括截距项。
检验结果:
由于ADF值在临界值外,拒绝原假设,即序列是平稳的。其中国债收益率和互换利率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平稳。
(2) 格兰杰因果检验:
序列变量国债收益率和互换利率是平稳的,可以对原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如下:对于互换利率不是国债收益率的格兰杰成因的原假设,p值为0.0204,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拒绝原假设,因此认为互换利率是国债收益率的格兰杰成因。对于国债收益率不是互换利率的成因,p值为0.7820,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因此可以认为国债收益率不是互换利率的格兰杰成因。
检验结果:
结论:2009年7月1日―2010年7月14日,互换利率是国债收益率的格兰杰成因,因此互换利率的变化会先于国债收益率的变化,对基准利率具有价格发现的作用。
四、综述
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因此影响利率互换交易价格的最主要因素便是交易双方对参考利率未来走势的判断。
选取交投最为活跃的以FR007为参考利率的一年期互换成交价格为代表,将其走势与央行一年定存基准利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对比后可以发现:利率互换走势领先于基准利率变动并受到后者调整的影响;互换利率作为市场对未来二级市场回购利率的平均预期值,走势受到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的影响较大。
历史数据显示国债市场收益率的走势滞后于互换利率,当互换利率下降至最低点时,国债收益率还会继续下降,当互换利率上升至峰值时,国债收益率还会继续上升;并且互换利率和短期国债收益率的波动幅度并不会差别很大。所以利用互换交易可以体现对收益曲线及互换息差未来走势的看法。
参考文献:
[1] 吴凤丹:互换价值的计量及定价[J]. 中国货币市场,2006
作者单位:519000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泌尿外科
通讯作者:李怀富1现状分析
1.1护理人力资源短缺由于经济的复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健康的要求也倍加重视。随着医院患者量不断增加,而各家医院护士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更加突现,患者的增加、护理工作量的加大、教条式的管理检查过多,报酬分配又不合理,护士连续的夜班,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护士社会地位的不公平,直接影响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护士的离职率不断攀升,护理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潜藏了护理不安全的因素。
1.2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危机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各层护理教育中,对护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不够,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1],致护士在进行护理过程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问题,在护理工作中只从为患者解决问题出发,很少考虑到为患者服务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未经医嘱给药和非抢救情况下执行口头医嘱超越了执业权限:医嘱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治疗、护理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没有权利更改、拖延或拒绝执行医嘱,更没有权利擅自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2]。
1.3违反操作规程部分护士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不熟悉,对护理核心制度重视不足,特别是在工作忙的时候,很容易就出现了问题;或错误执行医嘱,或工作中马虎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操作规程执行各项操作等等。
1.4专业知识缺乏护理措施不到位专业知识面欠缺,责任心不强,缺乏“慎独”修养。为了节省时间省略了一些看似不重要的步骤,结果造成或大或小的差错事故。
1.5护理记录不规范未及时、真实、动态地记录自己为患者做了什么观察到了什么为患者采取了什么护理的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护理记录没有体现和突出专科的特点,未真正懂得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些字迹潦草,逻辑混乱,叙述不清,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
1.6服务意识差,患者期望值过高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患者及家属应用法律来衡量护理行为及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在就医过程中需要被认识、被重视、被理解,需要安全感,并希望早日康复,这是患者和家属的权利。而护士因工作繁锁,加之人力资源的不足,往往忽略了患者的基本需要,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患者和家属的不满意。
2对策
2.1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同工同酬,提高护士待遇,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减少护士离职率。
2.2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护士法律意识由于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加强护理安全管理过程中,将法律知识教育作为重点教育。教育护理人员认真学法、重点领会患者有哪些法律权利,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以及侵害这些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防护的关键,更是预防差错事故不可缺少的。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每一个环节都应坚持认真负责,消除不安因素,保证护理工作正常运行。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介绍医院和科室的各种制度、诊疗信息,讲解与所患疾病的相关知识,随机地进行健康教育,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患者及家属来院后对我们产生信赖感,如果护理人员对她们的需要不了解、不能及时满足,务必会造成误解而诱发医疗纠纷。
2.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是因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因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特别是“三查七对”制度,是杜绝护理过失,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关键。
2.4保证据护理措施落实到位《护理操作常规》是护士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前人的经验和一系列血的教训的总结。《护理操作常规》既是预防、判定差错事故的守则,也是解决护理纠纷的准则,故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分级护理原则为患者服务,把护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患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每一项护理行为都要遵循操作常规,遵守三查七对、交接班等护理核心制度,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5法律意识与专业知识的有机结合仅有法律意识是不够的,因为好的护理质量必然建立在优秀的专业素养之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那一切都是空谈。所以强化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掌握相当的专业知识是前提。
2.6规范护理文件书写由于护理工作技术性、服务性、重复性要求较强,而护理操作很多时候是一对一服务性质,容易产生误解及观察失当等问题。因为护理记录是一份完整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方举证的重要资料,只有及时、真实、全面地填写,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有明白了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才能改过去被动的“要我写”为“我要写”。在书写各类文书时,要避免出现字迹潦草,难以辨认,逻辑混乱,词不达意,概念不准,叙述不清,前后不符,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现象。以免不同人从各自角度理解产生歧义。完整的病案资料是具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它是医疗行为有无错误的最有力的证据,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发生护理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都要将原始病案记录作为原始资料加以判断。因此,认真仔细地书写护理文件,做到准确、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是临床护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2.7加强护士的语言修养护士的语言不仅给患者带来喜、怒、哀、乐,而且对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现代医学模式不仅要求护士要掌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因此,护理人员应更新服务观念,改变服务意识,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充分使用保护性语言,切忌使用刺激性语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这是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修养。
3结论
作为一名护士,应具备超前意识,不忘护理工作的严肃性,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法律意识贯穿在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患者入院至出院的全过程,在护理工作的每一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因此在护理工作中作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切不可草率、粗疏,要以相关法律约束自己,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患者权益意识,减少护患纠纷。
参考文献
本课题同样的问卷对罪犯和监狱警察都做了调查,罪犯的回答是无记名的自评,虽然有些罪犯可能有掩饰性,但总体上有一定的可信性。监狱警察是评价罪犯的法律意识,即他评。监狱警察无法对每一个被调查的罪犯内心都了解,所以,应该没有罪犯自评的准确率高。但监狱警察是根据自己改造罪犯的工作经验来回答问题的,有一定的概括性,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罪犯整体的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律观念”或“法制心理态度”。[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度的总称。包括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前者具有较完整、系统的理论化形态;后者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和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愿望、意向等社会心理形态。[2]罪犯法律意识是基于主体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种群体法律意识。
分析罪犯的法律意识,要依据法学理论工作者从一般角度对法律意识结构的划分。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诸多相互关联的要素,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法律意识的结构。刘旺洪先生从纵横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意识结构。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是指从人类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上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分析,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从纵深结构上看,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3]此外,还有法律意识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法律意识三要素说是比较普遍的划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过程是认知、情感、意志三者相互统一的过程,而相应地认为法律意识也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行为三要素组成。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三要素。[4]
笔者借鉴上述关于法律意识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划分的观点,再结合罪犯的实际情况来思考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最终把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确定为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
(一)罪犯的法律认识
从理论上说,法律认识是人们在个人经验与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现象的感知和认识,是对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件、行为、状态、性质及其因果关系的反映和判断。法律认识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罪犯的法律认识应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感性的法律认知阶段。这属于法律认知的低级阶段,即罪犯个体对法律现象的零星、分散、粗略、直观、肤浅、模糊的认知阶段,直接与他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社会生活相联系,例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泛化的法律生活常识,是在生活中耳濡目染得知,不是系统学习所得,没有准确的法律知识。第二层次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这有别于法学理论上法律意识横向结构中关于法律知识的抽象概念,而是指罪犯懂得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第三层次是法律观念,指罪犯在对法律知识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意向和法律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心理定势。第四层次是法律评价,即罪犯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于与法有关的事物所作的主观判断。
1.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状况
从表2和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多数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处于无知和肤浅的阶段,由于法律认识薄弱而导致犯罪。
2.罪犯服刑后的法律认识状况
——半数以上罪犯入狱后刑法知识水平和对刑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也有近半数的罪犯不懂刑法,其他法律知识懂得较少。
(1)罪犯的回答。其一,大多数罪犯懂得了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知识及其重要性。表4第4题的A项有60.6%的罪犯通过学习刑法明白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具体条款;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5.3%的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50%的罪犯懂得刑法知识;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75%的罪犯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其二,不可忽视,仍有44.7%的罪犯不懂刑法,这从第5题的B、C选项之和可以看出。
(2)监狱警察的回答。其一,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还不太清楚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的具体条款,表4第4题的B选项有67%的监狱警察认为多数罪犯“知道犯罪了,不知道触犯了哪条”,这与罪犯的选择不同。其二,多数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及其重要性。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近5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知识,此 项高于罪犯的比例;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85.6%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知道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当然也不可忽视,第5题中有47.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不懂刑法。
(二)罪犯的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所持的一种态度体验,它可以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寄托,也可以表现为对法的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鄙视等情感,还可以表现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情感
(1)无任何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极少,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A项占4.08%可以看出。(2)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占95.9%可以看出,当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后,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其中E至H选项有11.75%的罪犯有复合性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3)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半数以上,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D选项“内疚或悔恨”占近51%看出,内疚或悔恨的情感是最深刻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情感的评价
(1)监狱警察认为无任何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比例高于罪犯的自评。与罪犯不同的是,表5的A选项有22.8%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后却无任何情感,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18.72%。
(2)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但低于罪犯的自评。从表5监狱警察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可以看出,有77.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总体上与罪犯是一致的,但比罪犯自评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低18.7%。
(3)监狱警察认为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57%,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6.34%。但由于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无任何情感”的比例高于罪犯,认为罪犯有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比例又低于罪犯,所以,即使监狱警察认为罪犯“内疚或悔恨的法律情感”比例高于罪犯,总体比例还是低于罪犯的自评。
从罪犯与监狱警察回答的数据上可以看出,罪犯普遍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对于他们认罪伏法很重要,但是同时也会有不利一面,即如果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太重,会使他们心理压力过大,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这与其他研究者发现罪犯角色意识过重而导致其心理上“永远也走不出高墙了”[5]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不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三)罪犯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个体在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为实现预定的法律行为有目的自觉地克服主客观困难的心理过程。法律意志是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畏、不被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罪犯的法律意志是决定他们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及适应社会的重要心理品质,影响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是罪犯能否守法的心理柱石。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意志
——多数坚强、少数动摇、极少数薄弱
(1)多数罪犯形成了法律意志,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A选项分别占75.6%、51.9%、82.5%可以看出。(2)少数罪犯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B选项分别是18.7%、35%、15.2%可以看出。(3)极少数罪犯法律意志薄弱,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C选项分别是5.7%、13.1%、2.3%可以看出。
其中第10题不仅是法律意志问题,还涉及友谊观和道德品质问题,所以,此题的A选项比例低于另外两个题,而B和C选项高于另外两个题。就是因为罪犯感到法律和友谊、道德发生冲突时较难抉择。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意志的评价
——少数坚强或薄弱、多数动摇
(1)监狱警察认为少数罪犯法律意志坚强,这从表6监狱警察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A选项分别占3.8%、10.4%、17.1%可以看出。这与罪犯的回答有很大的差异。
(2)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这从表6监狱警察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B选项分别是71.7%、78.3%、80.3%可以看出。
(3)监狱警察认为少数罪犯法律意志薄弱,这从表6监狱警察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C选项分别是24.6%、11.3%、2.6%可以看出。
(四)罪犯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主体在法律认识、法律情感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的信任与崇拜,并在坚强的法律意志支配下为维护和捍卫法律自觉行动的法律心理品质。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信仰
——多数信任或信仰法律、少数法律信仰不明确、极少数不信任法律
(1)多数罪犯对法律是信任或信仰的,这从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题、第13题、第14题的A选项分别是55.1%、76%、65.5%可以看出。这三个题从对法律的信任到信仰逐渐深入地了解罪犯的法律信仰情况。
(2)少数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是不明确的,这从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题、第13题、第14题的B选项分别是35.7%、19.4%、27.2%可以看出。
(3)极少数罪犯对法律不信任、不信仰,这从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题、第13题、第14题的C选项分别是9.1%、4.5%、7.3%可以看出。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信仰的评价
——少数信任或信仰法律、多数法律信仰不明确、极少数不信任法律
(1)监狱警察认为少数罪犯对法律信任和信仰,这从表7监狱警察回答的第12题、第13题的A选项分别是15.4%、25.4%看出。(2)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不明确或不太信任,这从表7监狱警察回答的第12题、第13题的B选项分别是82.0%、65.6%可以看出。这与罪犯的回答差异很大。(3)监狱警察认为极少数罪犯对法律不信任、不信仰,这从表7监狱警察回答的第12题、第13题的C选项分别是2.6%、9%可以看出。
二、监狱警察与罪犯对罪犯法律意识现状回答的差异显著性
从前面表2至表7这6个表格的数据中已经看出了罪犯与监狱警察在对罪犯法律意识结构四个方面的回答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表8的Sig.即P值看出,统计学上也都有非常显著差异和极其显著的差异。法律认识、法律意志、法律信仰的平均分高说明法律认知水平低、法律意志薄弱、对法律信任或信仰的程度低,而这三方面监狱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分低,说明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弱,这方面监狱警察的平均分低于罪犯。所以,从数据中得出结论:监狱警察总体上对罪犯法律意识现状的评价要比罪犯对自己法律意 识现状的评价差。
(一)监狱警察与罪犯对罪犯法律认识回答的差异显著性
——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认识的评价比罪犯的自评水平低,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的法律认识水平较低。
表8的第3题、第4题、第7题是罪犯与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认识的回答,二者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这三个题监狱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说明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认识的评价比罪犯的自评水平低,即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的法律认识水平较低。
(二)监狱警察与罪犯对罪犯法律情感回答的差异显著性
——监狱警察认为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较重,但没有罪犯自评的那么普遍和强烈。
表8第8题的平均分越高说明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越强,而此题监狱警察的平均数低于罪犯,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回答具有极其显著的差异,这说明监狱警察虽然认为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较重,但没有罪犯自评的那么普遍和强烈。
在前面表5中监狱警察对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评价的总体比例低于罪犯的自评,与表8第8题监狱警察的平均分低于罪犯是一致的。
(三)监狱警察与罪犯对罪犯法律意志回答的差异显著性
——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的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没有罪犯自评的坚强。
表8第9题、第10题、第11题是罪犯与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意志的回答,二者具有极其显著的差异,监狱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意志的评价比罪犯自评的效果差,即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的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不够坚强。
(四)监狱警察与罪犯对罪犯法律信仰回答的差异显著性
——监狱警察认为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较差
表8第12题、第13题罪犯与监狱警察的回答都具有极其显著的差异,监狱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说明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信仰的评价比罪犯自评的效果差,即监狱警察认为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较差。
三、不同类型罪犯的法律意识现状比较
不同的罪犯个体存在很多差异,其法律意识也必然存在着差异。个体之间的差异本课题无法研究,只能研究不同类型罪犯法律意识的差异。例如,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犯罪经历、不同罪类、不同刑期、不同性别罪犯之间的差异。
(一)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意识现状的比较
1.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认识既有相同又有显著差异
(1)不同文化的罪犯因为不懂法律而犯罪者比例接近。过去一直认为,只有文化水平低的罪犯才会因为不懂法律而犯罪,可是,从表9四个文化层次的罪犯对A项选择的比例看出,大专以上文化(包括本科、研究生)的罪犯因为不懂法律而犯罪的比例与小学、初中的接近,都在46%左右,此数据让我们用新的结论改变了过去的主观推断的结论,即因为不懂法律而犯罪的罪犯不仅是文化水平低者,大专以上文化水平较高的罪犯也有不少人。
(2)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认识具有显著差异,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犯罪时具有法律认识的人越多。表9第2题的C项大专以上文化的罪犯比例最高,占接近42%;同样此题在表10中的平均数与罪犯的文化水平呈正相关,即文化水平越高平均数越大,呈递增趋势,这说明罪犯的法律认识水平随着文化水平的升高而升高,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犯罪时具有法律意识但处理问题时忘了”的人越多。而且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与高中或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的罪犯平均数有非常显著的差异;大专以上文化的罪犯与初中、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平均数有非常显著的差异。
(3)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法律知识存在明显缺陷,与其他文化水平的罪犯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表10第4题、第7题反映了不同文化罪犯的具体法律知识水平,两个题都呈现了小学以下文化(含文盲)的罪犯与其他三个文化层次的罪犯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平均分明显高于其他三个文化层次罪犯的平均分,说明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具体的法律知识缺陷。笔者过去曾经研究发现文化水平低者认知的自我调控能力差,[6]本课题的研究又一次证明了文化水平直接影响罪犯的法律认识能力,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由于文化水平太低导致认知能力差,这给他们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情感差异显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越重
从表11看出,从小学以下到大专以上四个文化层次的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数呈逐渐上升趋势,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自责、羞愧、内疚或自我悔恨的否定性法律情感越强,而且小学以下和初中文化的罪犯分别与高中或中专、大学以上文化的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数具有极其显著的差异,Sig.或P值<0.001。这说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很容易产生自我否定性的法律情感。笔者在与罪犯的交谈也有同样的感受。这不仅因为他们理解了法律的严肃性,还因为在触犯了法律的同时,自己也失去了很多,所以,自我悔恨是真实的。
3.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意志差异显著
——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从表12的第9题、11题看出,从小学以下到大专以上四个文化层次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平均数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平均数越低,而且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与其他三个文化层次的罪犯其平均数具有显著差异或极其显著的差异、大专以上文化的罪犯与初中、高中或中专文化的罪犯其平均数也有极其显著的差异。说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法律意志越坚强,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4.不同文化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仰差异显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越信仰法律
从表12的第13题看出,从小学以下到大专以上四个文化层次的罪犯其法律信仰的平均数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平均数越低,而且小学以下文化的罪犯与其他三个文化层次的罪犯其平均数具有显著差异或极其显著的差异,说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对法律信任或信仰的程度越高,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越低。
(二)不同犯罪经历的罪犯法律意识现状比较
1.不同犯罪经历的罪犯法律认识差异显著
——初犯者多数是缺乏法律认识导致犯罪,重新犯罪者具有粗略肤浅的法律认识
从表13的数据可以看出,不同犯罪经历的罪犯选择A项的比例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多而逐渐越少,呈递减趋势;B和C选项的比例却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多选择越多,呈递增趋势。再从表14的第2题(与表13同一题)看出,犯罪次数越 多的罪犯平均数越大,从1次犯罪到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数呈递增趋势,表13和表14“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因素”这同一个题反映的趋势是相同的,这说明多数初犯者的犯罪是由于缺乏法律认识导致的,而2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在重新犯罪不少人前有肤浅的法律认识,之所以重新犯罪是由于法律认识不牢固或不起主要作用而导致。表14第2题进一步证明了1次犯罪和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数具有显著差异。
2.不同犯罪经历的罪犯法律情感差异显著
——犯罪次数越多的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相对越轻
从表14的第8题看出,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平均数却呈递减趋势,而且1次犯罪与2次犯罪的罪犯法律情感还具有显著差异。这说明犯罪次数多的罪犯也有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甚至还比较普遍,但相比较而言,犯罪次数多的比犯罪次数少的罪犯相对轻些,因为反复犯罪的经历使他们的情感变得麻木、冷漠。
3.不同犯罪经历的罪犯法律意志差异显著
——犯罪次数越多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从表15第9题、第11题看出,1次、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这两个题的平均数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多而逐渐上升,呈递增趋势,分数越高说明法律意志越薄弱,而且第9题1次犯罪与3次犯罪的罪犯有显著差异、第11题1次犯罪与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都有显著差异。这说明犯罪次数越多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这也是他们反复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4.不同犯罪经历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度差异显著
——犯罪次数越多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度越低
从表15的第13题看出,1次、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数呈递增趋势,平均数越高表明对法律的信任度越低,说明犯罪次数越多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程度越低。而且1次犯罪与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度还具有显著差异。
(三)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意识现状的比较
1.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认知比较
——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认知大致相同,信仰型罪犯与情绪型罪犯有显著差异。
从表16第2题看出,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认知的平均数接近,只有情绪型与信仰型有显著差异,情绪型比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数高,说明犯罪前情绪型罪犯比信仰型罪犯的法律认知水平稍高些,但控制不住激动的情绪而犯罪。
2.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情感差异显著
——信仰型罪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明显重于其他罪类的罪犯
从表16的第8题看出,信仰型罪犯与其他四种罪类的罪犯法律情感都有极其显著的差异,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情感平均数明显高出其他四类罪犯的平均数,说明信仰型罪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比其他罪类的罪犯重,甚至还有自责与内疚等复合型情感。
3.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意志差异显著
——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明显强于其他罪类的罪犯
从表17第9题看出,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平均数接近,只有情绪型与信仰型有显著差异,情绪型罪犯的平均数明显比信仰型罪犯高,说明情绪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比信仰型罪犯薄弱,这也是导致情绪型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他们的法律认知比信仰型罪犯稍高些由于法律意志薄弱仍会犯罪。
从表17第10题看出,信仰型罪犯与财欲型罪犯、情绪型罪犯有显著差异,第11题信仰型罪犯与财欲型罪犯、情绪型罪犯、其他型罪犯都有显著差异或非常显著的差异,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数明显低于其他三类罪犯,这说明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明显比其他三类罪犯坚强。这是因为信仰型罪犯犯罪的成功需要较强的意志,一旦这类罪犯服刑后认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就会把原来较强的意志迁移为守法意志。
在表17第9、10、11三个测试罪犯法律意志的题中第10题各类罪犯的平均数都高,即法律意志都在动摇水平。为什么?这是因为此题涉及揭发朋友,法律意志与道德、友情发生冲突。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 Kohlberg)讲的“海因兹为救妻而偷药”的道德两难故事,这提示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当法律意志与其他因素发生矛盾时就削弱了它对个体的调控作用,法律意志不是遏制个体犯罪的关键因素。
4.不同罪类的罪犯法律信仰有显著差异
——信仰型罪犯的法律信仰高于其他罪类的罪犯,与其他罪类的罪犯有显著差异。
从表18的第12题、14题看出,信仰型罪犯与财欲型、情绪型罪犯以及第13题信仰型罪犯与财欲型、情绪型、其他型罪犯都有显著差异或非常显著的差异,三个题中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数都最低,说明信仰型罪犯比其他三类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度高。这是由信仰型罪犯对信仰执著的人格特征决定的,只要他们认为法律是正确的,就会把自己原来错误的信仰转移到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上。
从以上比较看出,信仰型罪犯与其他罪类的罪犯在四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差异,表现出信仰型罪犯总体上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于其他罪类的罪犯。
(四)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意识现状的比较
1.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认知比较
——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刑法知识水平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具有显著差异。
从表19看出,只有5年~10年以下的罪犯与10年~20年的罪犯刑法认知有显著差异,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平均数比其他刑期的罪犯平均数都低,说明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刑法知识水平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这也许是因为5年~10年以下是中等刑期,这个刑期既不太短,也不过长,罪犯能够接受,所以,他们对刑法知识的接受程度较好。
2.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比较
——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无显著差异
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平均数都在3.61~3.71之间,无显著差异,说明他们的法律情感都较重,具有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情感者较多。
3.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意志比较
(1)短刑犯、中等刑期罪犯在战胜友情的法律意志上比重刑犯坚强,双方有显著差异。从表20第10题看出,5年以下的短刑犯、5年~10年以下的中等刑期罪犯与10年以上(含无期、死缓)的重刑犯有显著差异,短刑犯和中等刑期的罪犯比重刑犯的平均分都低,尽管双方的法律意志都处于中间状态,但短、中刑期的罪犯在此问题上的法律意志比重刑犯坚强些。(2)10年~20年刑期的罪犯在释放后不重操旧业的法律意志比死缓犯强。从表20第11题看出,同样是重刑犯,10年~20年刑期的罪犯与死缓犯之间还有显著差异,10年~20年刑期的 罪犯平均分较低,表现出他们在“释放后经济困难又被人威胁不重操旧业”的法律意志比死缓犯强,而死缓犯此方面的法律意志较薄弱。
4.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信仰差异显著
——刑期越长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的程度越低
从表21的两个题看出,不同刑期的罪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随着刑期的增长平均数逐渐升高,而且5年以下的短刑犯、5年~10年以下中等刑期的罪犯与10年以上(含无期、死缓)的重刑犯之间具有或显著差异或非常显著的差异,说明重刑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的程度低。这提示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刑期太重带来的副作用。有个原判刑期是无期、已服刑12年的重刑罪犯在调查问卷上留言:“脱离社会太久,人变成了动物、人全变傻了”。
(五)不同性别的罪犯法律意识现状的差异
1.不同性别的罪犯法律认知的差异显著
——女犯的法律认知水平比男犯高
从表22的第2、4题看出,法律认知这两个题的平均数男犯都比女犯高,并且具有非常显著或极其显著的差异,说明女犯的法律认知水平比男犯高。
2.不同性别的罪犯法律情感差异显著
——女犯比男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更重
从表22的第8题看出,男、女罪犯的平均分都比较高,他们都有较重的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而女犯比男犯更重,两种性别罪犯之间具有极其显著的差异。这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一致的,女犯中因情感导致犯罪的较多,在服刑中否定性情感也比男犯重,这种心理特征对女犯的服刑具有积极与消极作用,否定情感太重会导致女犯轻生者较多。
3.不同性别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差异显著
——女犯的法律意志比男犯坚强
从表22的第9题、11题看出,男、女罪犯的法律意志平均分差别较大,二者具有极其显著的差异,女犯的平均分明显低于男犯,说明女犯的法律意志比男犯坚强。
4.不同性别的罪犯法律信仰的差异显著
——女犯对法律信任或信仰程度高于男犯
从表22的第13题看出,女犯对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程度平均分较低,男犯在中间水平;第14题男、女罪犯的平均分虽然都在中间水平,但女犯也明显低于男犯,两个题男、女罪犯之间都有非常显著或极其显著的差异,说明女犯对法律信任或信仰程度高于男犯。这可能与本课题调查的对象有关,即信仰型罪犯都是女犯。
以上四个方面都是根据实证数据得出的结论,女犯总体上的法律意识现状好于男犯。
一、法律惩罚研究范畴的前提预设
(一)惩罚概念的语义分析
纵观法律的发展史,最早的法律是与惩罚相关的法律,如今我们构架起来的宏伟繁杂的法律体系,其根源是从惩罚这一原点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构建中,惩罚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惩罚强调了受难,以作为惩治邪恶行为的结果。”①因此,惩罚意味着痛苦,意味着损害,尤其是法律惩罚通常表现对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限制乃至对生命的剥夺。道德家认为,惩罚是一种“恶”,但又必须承认这种恶的实施是必要的。在《辞海》中,“惩”的含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戒也,止也,言有所戒而止也。”第二,“创艾,言责罚之使知所惊惧也。”第三,“腾也”。②这样,惩的基本意思为“戒止”“责罚”。罚则可理解为“处分犯罪或犯规的人”。惩罚则是惩戒、责罚之意,即“惩治过错,警戒将来”。③由此可见,惩罚一方面是便利惩处,通过对违法违规者的惩处使该行为得到控制,中止。另一方面是通过“杀鸡儆猴”的处罚,让旁人吸取教训,以便遏制其再犯,成为违法者。如此一来,惩罚包含了报应和威慑两种价值。
(二)法律惩罚含义的界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惩罚始终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着,国家和法律出现后,惩罚就衍变为法律惩罚。法律惩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律是作为惩罚来源的限定词,因此,法律惩罚的意思可为逻辑上源于法律语境的惩罚。第二,从现象层面来看,法律惩罚就是法律强制规定对某种恶的行为在法律上要进行谴责惩罚。第三,法律可以看作惩罚这一手段的评判性限定,在此种意义上,法律惩罚是指惩罚这一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是正当的。总之,法律惩罚是在法律语境中进行的惩罚,在逻辑上源于法律而非道德或宗教方面的惩罚。其次,法律惩罚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惩罚是指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功能,狭义上的法律惩罚主要指刑罚具有的功能。
(三)法律惩罚的应有之意
法律惩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权利、范围和形式上。
法律惩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主体、客体和对象上。法律惩罚的主体是他人而非被惩罚者,法律惩罚的客体是个体的行为过程,法律惩罚的对象是违规者。
从法律惩罚的实质来看,法律惩罚是国家为了促使行为的由恶转善制定的,其目的是通过对违规者的制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最大的善。
二、法律惩罚正当性的理论分析
(一)报应主义惩罚观的发韧
学理记载,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法律惩罚正当性的两种证明理论。报应主义着眼于分配正义,经历了从神意报应论到道义报应论再到法律报应论的演变过程。对报应最原始的看法是替天行道,《尚书》曾记载:“天讨有罚,五刑五罚哉。”“惟恭行天罚。”“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④由此可见,当时对犯罪予以惩罚的原因是犯罪人违反了神意,而君主和国家作为神意的代言人来惩罚犯罪,以此来巩固君主统治。随着科技的进步,神意报应论被道义报应论取缔。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承受与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不均等,于是就以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⑤道义报应论强调刑罚应该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相适应,是从道德恶性的角度证明惩罚的适用可能性。康德曾写道:“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惩罚的,然后才可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教训。”⑥可见,可以看出,惩罚犯罪人要同时考虑犯罪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但道义报应论并未解决国家设定惩罚的依据,因此法律报应论出现了。法律报应论认为,之所以惩罚犯罪人是因为犯罪人违反了法律。
(二)功利主义惩罚观的扩张
与报应主义惩罚观截然不同的是,功利主义惩罚观主张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把社会功利当做惩罚的首要或唯一的根据。功利主义经历了从行为功利主义到规则功利主义的演进过程。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者边沁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⑦这种恶的威慑作用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决定了它被使用的正当性。但威慑也有失效的的时候,比如对一个毫无敬畏之心的犯罪人来说,惩罚几乎不起作用,有的罪犯可能成为惯犯,成为监狱的常客。而对于贫穷的街头流浪汉来说,法律的监禁可能是更有利的。规则功利主义期待每一个行为都遵守最佳规则。何谓规则?笔者认同的观点是“正确的道德规则是那些能在普遍实践中产生最好结果的规则”。⑧归根结底,规则功利主义就是依据规则来评价行为,再以功利来评价规则,最后仍是以功利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
(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分歧与融合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主观恶意不同,报应主义主张应得和正义,除非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否则不能对其惩罚,并且对其惩罚必须与其主观恶意相适应。而功利主义不注重考虑犯罪人的道德可罚性,只强调威慑作用,用以减少犯罪可能性。其次,对于正义和功利,报应主义先考虑的是前者,其次才是社会共同的善。而功利主义的唯一根据就是促进社会最大的善,所以功利主义忽略了作为促进社会共同的善的手段的惩罚其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正当性,忽视了正义就必然导致惩罚无辜者和轻罪重罚的可能性。
三、对法律惩罚制度的合法性怀疑
毋庸置疑,想要研究一种制度的合法性,那么对其进行一定限度的怀疑就是十分必要的。当今社会,法律惩罚被现代国家越来越多的依赖,追究其原因,大体上可分为两点,一是因为国家的政治和文化受到日益剧增的怀疑和否定,这种不认可又是由于贫富差距日益严重和社会的不平等引起的。二是由于我国的犯罪态势和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所以必须加强法律惩罚来控制犯罪。在大多数人看来,法律惩罚是维持国家强制力的必要手段,所以,一个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越弱,这个国家就会愈加依赖法律惩罚的实施,久而久之,法律惩罚便会失去其效力。从相反的角度看,越是过度依赖法律惩罚,就越会大大削弱一个权威应有的的力量。
另一个质疑是,法律惩罚所发挥的作用对于遏制犯罪来讲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有些自欺欺人。法律惩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限性导致法律惩罚带有悲剧色彩,正是由于这种悲剧性,格兰德认为法律惩罚其实是一场小规模的内战,交战双方就是公民与国家。他说:“当自由需要通过剥夺自由来维持,需要通过公众授权的暴力来谴责私人暴力的时候,无论一个惩罚制度设定的如何完美,其实施如何充满人道主义的精神,这个制度都不可避免的打上道德冲突的烙印,带有讽刺意味。”⑨
最后一个质疑是社会不平等问题。曾提出,法律惩罚忽视了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那就是社会不平等问题。而法律惩罚的实施很可能使社会不平等问题变本加厉,如此恶性循环,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还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法律惩罚本是为了恢复违法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剥夺犯罪人的不当得利,使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达到平衡的状态。但违法行为发生前的不平等问题是否要先作为一个必要因素,再去考虑违法行为发生后两者之间恢复平衡的问题呢?不难发现,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之所以会采取犯罪行为,就是为了努力实现权益分配的均等,而法律惩罚却成为了加剧这种不平等现象的要害所在。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惩罚是必要的,可证的。那么,我们首先要做的最好是重构我们的社会,确保社会的和谐,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且都能从中受益,这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
注释:
①[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77.
②舒新城.辞海[M].北京:中华书局,1981:1183.
③王立峰.惩罚的哲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
④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中图分类号: R722.1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2409(2008)05-0933-03
新生儿脑室内出血是新生儿期危害很大的常见病,已成为新生儿死亡和存活不良愈后的重要 原因,胎龄越小,脑室内出血(IVH)的发生率越高,但在足月儿中也不乏发生,为此,笔者 对我院2007年3~7月,住产科和新生儿科的345例新生儿于出生后2~7d,进行常规床边 头颅超声检查。现总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于2007年3~7月出生在我院产科或在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345例,应用SIWI•C TS -280,LOGIQ9彩色多普勒,探头频率3.5~5MHz,在出生后2~7d,作常规床边头颅超声检查 ,以了解新生儿IVH的发生率,根据Papile分类法对脑室内出血进行分级,Ⅲ级以上为严重I VH。
1.2 统计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进行率的比较,用四格表进行数据处理,P
2 结果
345例新生儿平均胎龄为28.0~42.3周,平均出生体重1.0kg~4.1kg,男女比例0.99∶1, 其中极不成熟儿2例,早产儿64例,余为足月儿。
2.1 脑室内出血发生率
不同胎龄脑室内出血的发生率见表1。
在345例新生儿中,总的脑室内出血发生率为 28.7 %(99/345),其中严重脑室内出血 发生率为2.0%(7/345),64例单侧脑室内出血,其中左侧出血34例(3例Ⅲ°,31例Ⅱ°) ,右侧出血30例,均为Ⅱ°,余为双侧出血。P均
2.2 孕母因素
孕母因素与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关系见表2。
母亲在妊娠期间患妊高征,其子女约1/4多在生后发生脑室内出血,尤其 重度妊高征母亲引 起新生儿脑室内出血者达57.1%,P
2.3 分娩方式
分娩方式与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关系见表3。
上述各种分娩方式与脑室内出血的发生在表上均未呈显著相关性。但产伤仍是引起新生儿脑 室内出血的原因之一。
2.4 新生儿体重
新生儿体重对脑室内出血的影响见表4。
脑室内出血患儿和非出血新生儿在出生体重之间的差异具有显著的临床意义,提示脑室 内出血主要发生在出生体重偏低的新生儿中。
3 讨论
本研究各因素分析显示,胎龄、出生体重与IVH发生率密切相关,尤其是胎龄越小,出生体 重越低,IVH发生率越高[1]。 脑血管发育成熟度是IVH发生的内因,与好发部位生 发基质 及脑室周围白质血管解剖特点有关[2],即早产儿在脑室系统室管膜下存在着脆弱 易破的胚 胎生发层基质所致。且胎龄越小的早产儿,脑血流自主调节功能可能不健全或缺失,增加了 IVH的发生率,当胎龄小于32周时生发基质的血管密度和面积明显高于白质区,但血管长为 单层内皮缺少平滑肌,周围亦缺少弹性纤维的支持,故对抗血流冲击能力较差,易破裂出血 ,血压不稳定、脑血流突然增加或障碍、脑静脉压力增高,均可引起该基质破裂导致IVH。 生发基质区是细胞活动最活跃区域,随着胎儿发育逐渐缩小,至36周时,几乎完全消失 [3]。本 组资料显示,64例早产儿有58例发生脑室内出血,并有8例双侧脑室内出血,发生率为90.6% ,足月儿IVH发生率14.6%,支持以上观点。
窒息和宫内窘迫是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危险因素。脑毛细血管内皮细胞所含线粒体较全身 其他血管内皮细胞多3~5倍,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导致脑血管动力学明显改变。窒息也常 伴有凝血功能的异常。新生儿发生缺氧可损伤毛细血管壁,使自主调节功能受损而被动扩张 。脑血流波动剧烈时,使扩张的血管破裂出血引起IVH。产伤也是引起新生儿IVH的高危因素 之一,常见于有难产史需助产的足月儿,由于缺氧加产伤双重原因所致,缺氧使毛细血管的 通透性及脆性增加,当受到机械牵拉时更容易破裂出血,除了引起单纯性实质出血外,脑室 内积血常随脑积液通路出入蛛网膜下腔引起继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娩方式与脑室内出血 的发生在统计学上未见显著相关性,如果胎儿发育尚未成熟,体重低,应该选择自然分娩为 好,这方面资料有待进一步探讨。
妊高征时,全身小动脉痉挛,导致微血管病变,表现胎盘灌注不足,由于胎盘微小血管痉挛 变细,血管阻力增高,胎儿的营养物质及氧的供应不足,不但造成胎儿窘迫,同时易致胎 儿宫内发育迟缓及围生期窒息,也是新生儿IVH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3]。因此妊高 征严重 程度及病程长短、进展快慢对新生儿发生IVH影响较大。此外,本研究显示,重度贫血(6 /3 45)、妊娠期糖尿病(3/345)、前置胎盘(6/345)、胎膜早破(28/345)、多胎妊娠(5/ 345)及性别与IVH发生率无明显相关性,可能与多因素相互作用有关,或者样本资料少不 能说明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研究资料93%IVH新生儿无明显临床症状,与国内外报道相符。一直以来,新生儿IVH的 诊断主要依赖CT,CT一般要在脑损伤3d后才有诊断价值,并且要搬动,这给患儿尤其暖箱 中的早产儿造成一定的痛苦,还易错过早期干预治疗的最佳时机,故对新生儿,尤其是早产 儿、低体重儿和母体疾病状态、产伤,均应产后1周内作常规头颅超声检查,以便早期发现 更多的IVH患儿。
由于超声检查对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颅脑边缘和后颅窝部位的病变欠敏感,对 有难产史、超声检查阴性但临床仍高度可疑者,宜再作CT或核磁共振检查,以最后确诊。
参考文献:
[1] 陈惠金.不同胎龄新生儿脑室内出血发生率的调查[J]. 上海医学,199 8,21(4):193-195.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255-02
在经济欠发达但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由于旅游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综合带动作用强等优势,这些地区纷纷将旅游业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以期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邵阳经济欠发达,但旅游资丰富,在湖南省内仅次于张家界和长沙,居全省第三位。所辖县市内现有4个国家A级景区,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个国家地质公园、1个世界自然遗产,2个国家森林公园,大小景区300景点余个,资源品类齐、品位高、数量多,为邵阳旅游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邵阳市旅游业发展的回顾
邵阳的旅游业起步较晚,发展也一直不快。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邵阳市旅游业历经了悄然孕育阶段、初始阶段、持续发展阶段、新时期等四个阶段。
1.孕育阶段
20世纪80年代,邵阳武冈古城云山因生物资源蕴含丰富被湖南省政府于1982年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但一直到1992年,国家林业部才在林场基础上批准建立云山国家森林公园;同年3月3日山天然公园成立,并正式对外开放;第二年山被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这一时期因景区内基础设施太差,周边的居民只是出于对自然风光向往和对云山道教文化的朝圣而通过崎岖的小路前往进行观光,虽然这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旅游活动,但为后来邵阳旅游业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初始阶段(1994―2001年)
2001年山又被国土资源部审定为第二批国家地质公园,以邵阳市九县三区的周末周边休闲游开始慢慢形成,但是这一阶段的旅游活动并未成熟,只是起步阶段。游客多为景区周边的居民,一般是一些自发性的周末休闲游。到了2000年3月邵阳市第一家旅游社――邵阳宏达旅行社成立,邵阳市的旅游行业才逐渐发展起来,旅游业逐步规范化,形成了有组织性的大众活动,2000年10月28日至31日邵阳市还举办了第一届山旅游节,游客多达20多万人。来邵阳游客人数比往年增长40%,揭开了邵阳旅游服务业的新幕。
3.持续发展阶段(2002―2007年)
2002年山被国务院审定为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邵阳市政府对旅游产业开始逐步重视起来,2002年编制了《邵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同年成立了“邵阳市旅游协会”,在旅游企业、市场和政府部门之间架设了“桥梁”。并参加了首届湖南旅游节。2005年,邵阳市与桂林市正式签署《桂邵旅游合作协议》;同年叶文智麾下的湖南山龙凤旅游公司以7.6个亿接管了山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市旅游局与武冈市政府成功举办“中国旅游策划万里行武冈峰会暨武冈旅游发展论坛”,协助城步苗族自治县举办首届“亚华乳业南山杯”中国・城步全国风筝精英赛;邵阳市市旅游局组团参加湖南旅游节暨首届中国旅游精品博览会、珠洽会等,邵阳旅游目的地的形象进一步加强,进入邵阳地区进行旅游的国内游客数量上有了可观的增长。2006年全市共接待国内外游客391.2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4.3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3.8%和27.2%。2007年武冈云山和隆回高洲温泉被批准为3A级旅游景区,继续推进旅游业发展政府主导战略。《邵阳市旅游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了“十一五”期间邵阳市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把旅游产业作为重点支柱产业来培育。全市继续举办举办山旅游节、苗族姑娘节,并且与桂林、张家界携手开展旅游热线服务,使邵阳成为连接广西桂林、湖南张家界的“接点”和“纽带”。据邵阳市统计局资料显示,2002年全市共接待国内外游客18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6.6亿元,到了2007年,全市共接待国内外游客43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29亿元,比2002年将近翻了五番。
这时期,应该说是邵阳旅游业发展的第一个,发展迅速。旅游客源地也由原来的湖南省内扩展到全国。市旅游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也开始总加大了投资力度和宣传的力度,旅游形式呈现多样化。
4.新时期(2008年―)
2008年元月8日山龙凤公司退出山经营权,6月1日,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全额出资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湖南山恒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新宁县确立“旅游立县”战略,启动中国旅游强县创建工作。邵阳市政府认识到旅游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促进和带动作用,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积极营销宣传,参加全国各地的旅游展销会和博览会,加大了招商力度,积极引进外资,11月初在广州举办了旅游招商洽谈会,引资11.1亿元,进一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2008年,邵阳市接待国内旅游者473万人次,比2005年增长37.6%,年均增长11.2%;实现旅游收入32.48亿元,比2005年增长70.1%,年均增长19.4%;①2008年全市旅游星级宾馆已达33家,其中四星两家,三星级6家;旅行社25家,其中国际社3家,国内社22家;等级旅游区4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3家,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1家;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达到2万余人。随着2010新宁山被评为国家级4A景区以及申请世界自然遗产的成功,邵阳获得了一张世界级的“名片”,山申遗的成功标志着邵阳旅游业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
这一时期是邵阳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机会与挑战并存,邵阳的多个景点基础设施初步完善并且运行,多条跨市旅游线路开始基本形成,旅游产品开始多样化,客源地开始从以本省为主转移为国内为主。新时期邵阳市旅游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二、邵阳市旅游业发展现状分析
1985年之前,邵阳的旅游业发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邵阳旅游配套设施逐渐完善,逐步形成和呈现了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为方向,文化主题为特色,乡村旅游为补充的旅游格局。回顾邵阳旅游业的发展历程,审视邵阳旅游发展的现状,我们发现有如下特点:
1.政府主导力不够强,发展目标不明确
2002年,邵阳市旅游业持续发展之初,确定了邵阳旅游的发展思路为“以山为龙头、整合旅游资源、联合打造山品牌、创建旅游大市、培育新兴支柱产业”,至2004年,邵阳市旅游业战略目标转变为“建设旅游支柱产业”,2007年,旅游业的战略目标成为“建立旅游大市、旅游强市”,2009年,邵阳市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把发展的思路定位为“以市区为中心,以山为龙头、坚持“三个结合”,突出六个重点,把旅游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由此可以看出,邵阳市对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把握不够,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其次市县都没有设立专项旅游发展资金,要资金全靠向上面跑,基本没有出台支持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旅游资源丰富,但旅游产品不精,旅游资源的整合依然不够
邵阳旅游资源丰富度在全省排名第三,但是邵阳市目前景区开发经营分散,点多面广,规划性不强,重复建设多的局面确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在开拓市场等方面单兵作战,分散经营,互动性、互补性差。邵阳市旅游具有生态、红色、人文资源的多样性,但未能很好将各自特色统筹规划到旅游总体形象之中。难以体现邵阳旅游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提高旅游规模效益。我们有旅游资源精品却因为交通等问题形不成精品线路。
3.旅游产品文化内涵不深,旅游产品类型单一
一是对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挖掘不深。比如周敦颐老先生的《爱莲说》名扬天下,古遗迹在邵阳,而且在市政府内,但是那个“出污泥而不染”的莲花池就是找不到,一些生态景区有点看头、没有说头,文化景区有点说头、没多少看头,可参与性不强,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二是旅游产品类型过于单一,基本是以观光为主,旅游产业链条短,各环节衔接松散。旅游景区基本停留在传统的观光层面,游客享受不到成熟旅游景点的“白天看景点、途中有购物、晚上观演出”的“一条龙”服务,而是“白天看山看庙,晚上睡觉”,没有或很少有旅游六环节中的“购”和“娱”,综合效益上不去。
4.旅游收入增长缓慢,客源主要以国内甚至省内为主,游客停留时间短
2004年,全市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324.2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总收入17.86亿元,接待入境旅游者234人,国际旅游收入6.13万美元,其中过夜旅游者191.43万人次,约占整个旅游人次的3/5。经过四年的发展,2008年国内外游客473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总收入32.48亿元,入境旅游者不升反降,只有187人,国际旅游收入5.69万美元,其中过夜旅游者288.53万人次,依然约占整个旅游人次的3/5。从以上的数据我们就可以看出,邵阳市的旅游客源依然以国内和省内为主,景区品牌在国际上没有什么影响力,同时过夜旅游者比例不高,游客停留时间短,导致旅游收入增长缓慢。
就目前而言,邵阳经济相对落后,旅游业总体水平低于湖南省其他地区,旅游目的地形象没有树立,旅游影响力相对较低。邵阳市的旅游业总体发展水平还处于初始阶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