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价值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4 15:54: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辩论的价值,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辩论的价值

篇1

广义价值论由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提出,在他的著作《从狭义价值论到广义价值论》以及《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原则》等书中都有详细的阐述。蔡继明提出:根据广义价值论,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也就是说,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劳动降格为一个生产要素,同资本要素、土地要素一同创造了价值。

价值理论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分配理论,关系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有什么样的价值理论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理论与之对应。在广义价值论的基础上,蔡继明教授与谷书堂教授共同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大体上也就是今天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的理论基础。

(二)狭义价值论及按劳分配理论

当我们看到狭义价值论这个名字时,或许感到陌生,其实所谓狭义只不过是与广义相对应的一种说法,狭义价值论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即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劳动不是一种生产要素,它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的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学者坚持的分配理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即劳动作是为衡量分配的唯一的标准。

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辩论无解

(一)来自广义价值论的各种质疑其实,所谓广义价值论并不是什么新鲜的玩意儿,它只不过是 200 多年前法国人萨伊所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的一个翻版,但毕竟取了一个新鲜的名字,于是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学者抛出了种种观点,并对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学者提出了种种质疑。他们认为劳动价值论无任何逻辑一致性的证明,比如,蔡教授写到亚当斯密曾以鹿和海狸的交换为例说明价值决定,认为,1 只鹿之所以能和两只海狸相交换,是因为捕获 1 只鹿和捕获 2 只海狸耗费了同量劳动,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但是,他马上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制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由此,蔡教授认为在斯密的价值体系不是二元的,它其实仅存在一种价值理论,即生产费用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二元的价值论只是在不同的前提假设下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规定。

我们通常认为亚当斯密是相对较早地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但是广义价值论者否认了斯密在研究之初对于劳动价值论的认可,以此否认劳动价值论在斯密那里的存在。而从历史的观点与阶级的观点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劳动价值论在亚当斯密那里确实存在过,斯密之所以在价值理论上背离了他最初坚持的劳动价值论,无非是主体性在作怪。在斯密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时候,他所从属的资产阶级还不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他们还需要辛苦的劳动,社会的统治阶级是无所事事的封建势力,而为了论证资产阶级存在的合理性,斯密才坚持劳动价值论。

而当斯密所从属的资产阶级进过艰苦的斗争终于在斯密的有生岁月推翻了封建势力,成为统治阶级后,资产阶级不再需要辛苦的劳动,他们终于有了可以使唤的阶级工人阶级,于是为再次论证资产阶级的合理性,斯密开始在价值理论上背离劳动价值论。因此,广义价值论者抛出的这个置疑其实是主体性的问题。广义价值论者又认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指的是功能性分配,也就是基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把各个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广义价值论者认为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好一个所有权!谈到所有权的问题,笔者不禁要问:那个被你们叫做劳动力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者所创造的价值在谁那里?如果说资本所有者因其资本要素在财富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而昂首向前,那么劳动者为何尾随其后?因为劳动力并没有参与分配,它只是进行了可怜的交换;因为工资从来就不是收入,它只是成本。劳动仅仅是资本家手里的一种生产要素,它从来都没有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它仅仅是作为资本家购买到的一种生产要素而获得了资本家所支付的成本价格。

篇2

教育是什么?办学校、发展教育为什么?这些都涉及教育的本质及价值。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可能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回归教育本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校园,这些都建立在教育价值观的基础上。实践证明,育人必先育德,育德必先育魂。现在,我们应该把“立德树人”作为整个教育活动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当前,中学生的政治思想状况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有些中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因此,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导青年学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进一步坚定他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信仰,才能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才能实现国民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根本任务。基于此,校长应根据本校具体实际,制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学教育的活动和工作方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学校教育价值观的转变。

二、校长引领学校教育价值观转变的做法

1 教育活动要围绕立德树人的指导思想展开

在教育活动中,以坚定学生的理想信念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续融入中学教育全过程,坚持教育活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2 教育活动目标要做到四个坚持

在教育活动中,要力求主题教育和具体教育教学工作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师生,让师生了解社会主义祖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培养爱国之心: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凝聚人心、整合力量,让师生树立远大理想,开拓爱国之情:坚持用民族精神和时代责任激励斗志、激发学习活力,让师生了解祖国的历史与现状,鼓舞爱国之志: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促进和谐,让师生明确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塑造爱国之魂。

3 教育活动要做到重点突出成效显著

一是我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校的师德建设中,以促进师德师风良性发展。为此,我校在广大教师中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学生树立良好的价值榜样。

第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作为学校每周一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同时将此学习成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评优和评先、岗位评聘和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将教师参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术讲座等教育活动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学校倡导并要求班主任在工作中充分体现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进取心。

第三,学校提倡行政后勤人员要有五种精神:(1)忘我奉献精神。要积极支持教学第一线的工作,做到岗位在人在,人不离岗,岗不离人。(2)学校主人公精神。做到爱护学校一草一木,服从大局。自觉维护和珍惜学校名誉。(3)以身作则精神。做到言行上模范带头,要求师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4)敢抓敢管精神。不但自己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对本处室本部门的工作敢抓敢管,不出纰漏。(5)和谐发展精神。工作中做到上下和谐、团结一心,在形成合力的基础上互助互济开展工作,有力地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四,我校启动了新一轮百名教师访千家活动。所有教师继续深入各地进行大面积的家访,增进教师与学生以及家长的交流和感情。

第五,利用新学期第一次教职工大会的契机,南书记作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会后全体教职员工签署“师德承诺书”。师德承诺书由教师、职员分别跟年段、科室签署;年段、科室再跟学校签署,形成层层承诺,分级把关。签署师德承诺书旨在激励教职工更好地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为此,我校提出了新学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以使每位教职员工都能遵守教师职业操守,主动做好各自岗位工作。教职工们逐渐地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变要我做工作为我要做工作,主动出击,发扬主人公精神,发扬团队协助精神,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出了新的贡献。

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课堂教学,使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

第一,由于学校德育课程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起到不可替代作用,因此,利用政治学科课程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成为可能。如初中政治课教学侧重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人生观、价值观、礼仪行为规范等教育。高中政治课教学侧重对学生进行报效祖国的理想教育、世界观教育、政治时事形势教育等。

第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科教学,并有机渗透到各个教学环节中,使之成为重要的教学目标之一,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同时体现在教案上。教务处、教研室每月定期检查。

第三,以学科为单位,开展课堂教学观摩、经验交流、论文评选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专题教研活动。如继续开展校本课程的研发工作,高中新课程改革鼓励教师编好校本教材,争取年内再有一两本有质量的校本教材问世等。

第四,在教学管理上,我校要继续保持学生诚信考场的创新设置。学生诚信考场内不安排监考教师,由学生自觉考试。教师觉得这样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诚信素质,也给其他学生做了良好的示范。学生觉得能进入诚信考场考试是一种荣誉,报名踊跃。开考前,组织学生和家长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并举行宣誓仪式。考试期间,诚信考场十分安静,考生们都认真作答,考场纪律非常好。学生诚信考场达到了“诚信做人,诚信考试,严守考试纪律,汇报真实成绩”的既定目标。

三是在学校的德育工作中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做到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头戏是学校的德育工作,我们在保持优秀传统德育工作方式、方法的基础上,还加强活动内容、形式的创新。

第一,增加特色活动。除了在少先队授巾仪式、入团宣誓等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之外,还在高三年级迎高考百日誓师仪式及初三年级迎中考60日誓师大会活动中,鼓励学生为祖国勤奋学习。

此外。为加强学生文明礼仪、行为规范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做到日常行为讲规范,人际交往讲礼仪,社会活动讲文明,文明礼仪风尚蔚然成风。我校开展了专项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如利用厦门支教教师在我校开设的礼仪教育课程及讲座,为初一年级开设礼仪课,为高一年级举办礼仪讲座等。我校还利用校会对全校教职员工进行文明礼仪知识培训,利用德育骨干冬令营对班主任进行主题为礼仪与德育工作班级管理礼仪专题培训等。师生经过形式多样的文明礼仪教育及培训后,我校人人懂礼仪、处处讲礼仪的“明礼、向善”的校园德育文化基本形成。

第二,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如继续开展摄影、书画、体育、艺术等学生社团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生的各种社团活动之中,使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过程中得到自我教育。

第三,以主题活动为主线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①从重大节日人手,结合开学典礼、中秋节、“九·一八”、“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国庆节、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等进行教育。②从中学生主流价值观出发,开展各种形式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如感恩教育、责任教育、爱国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价值观大辩论等。③利用本土教育资源,让乡土文化走进学校、走进课堂,如开展嘉庚精神、特区精神等主题系列活动。④举办大爱在心中大型演讲会,让师生及家长共同参与。

第四,以社会实践体验为载体加强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在加强青少年德育基地和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的同时,我校还辅之以德育夏令营或冬令营等形式。如继续组织学生到厦门竹坝农场、到部队驻地、到工业集中区开展德育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社区;走向社会,回归生活、回归自然。学生们在实践中体验,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信念,并外化为自觉的行动。

篇3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056-04

政治价值主要指人们对政治活动和政治现象作出的价值判断,科学把握政治价值的辩证内涵是研究政治价值的基本前提。从唯物论和辩证法的视角看,政治价值涵括了主体向度和实践向度,是一个以政治主体为核心、以实践为根源的包含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等多对矛盾(集中体现为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的综合性概念。〔1 〕它以政治主体的多维内在尺度为核心,以客观的政治实践为基础,以丰富的政治客体为来源,以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为内容,这决定了政治价值必然具有多方面的辩证内涵。

一、实然性与应然性的辩证统一

政治价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政治客体和政治主体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如果符合政治主体(个体主体、团体主体、社会主体等)的生存、发展、和谐、幸福、自由等内在尺度,那么它就是一种实然形态的政治价值。政治主体以其内在尺度为标准对上述实然形态产生的主体意识和理想追求,就是应然形态的政治价值。

政治价值的实然性是指政治价值现实和政治价值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所谓政治价值现实是指在政治实践基础上政治主体之间和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在特定政治主体身上的肯定性影响、在政治主体之间形成的客观性价值关系及其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前者表征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诉求的实现形态与物化形态,这种客观肯定性影响的不断增加将导致政治主体文明的不断发展。后者是指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变迁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价值表征着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变迁与发展的物质动力与根本原因是生产方式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发展。生产方式的新旧更替必然要求政治上层建筑重新构筑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以取代旧的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因此,生产方式变化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与发展规律使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的变迁也遵循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与发展规律。

政治价值的应然性是指政治价值意识对经验现实政治社会进行的价值追问和应然性判断,对现实政治生活正当性与否进行学理解析和理性评判 〔2 〕,以此为政治现实发展提供应然的价值导向,为政治事务、政治活动、政治实践提供好坏优劣的价值判断。通过应然政治价值对政治生活实践的评判,使政治主体明晰政治生活的善与恶,追寻契合自身内在尺度的政治价值理想,从而把应然政治价值当作“准绳,以用来测量我们有的东西与应该有的东西之间的差距,或者作为一个标杆,以指示方向和告诉我们去的地方与应该将去的地方之间的里程” 〔3 〕 (P18 )。因此,政治价值理念和政治价值理想既是政治主体孜孜以求的价值追求,也是政治社会和政治实践的价值判准。

政治价值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既相对独立、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政治价值的实然性生发着政治价值的应然性。应然形态的政治价值不是先验、前定、绝对的普遍道德律令,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偏好、情感或理想,也不是从政治哲学家理性思维中推演出来的纯主观概念,而是根植于、来源于实然形态的政治价值。它是政治主体以其内在尺度作为标准对实践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与价值关系的发展趋势进行观照、反思、提炼而产生的主体价值意识,这种主体价值意识又必须不断接受政治价值实践的检验而得到修正与凝练。另一方面,应然形态的政治价值引导着政治价值现实的发展。政治主体通过政治价值理念、政治价值判准与政治价值理想不断引导政治主体实然的政治实践与政治发展,使一代又一代政治主体的价值诉求与价值理想不断成为现实、嵌入现实。应然政治价值的这种引导作用是政治主体立基于政治实践,通过反思与批判政治现实、构筑理想的政治主体间价值关系、变革政治体系的具体实践来实现的。在这种政治实践中,政治主体不断创造新的政治现实,不断把应然政治设计变成实然政治现实,不断在新的政治生活中生发出新的政治价值理想。由此,政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状态得到不断提升,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不断趋于进步,政治社会不断趋向文明。

认为,实践是应然政治价值与实然政治价值辩证统一的中介、基础与桥梁。通过政治实践的中介与桥梁作用,政治价值就既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实然性,又具有反思现实、超越现实的应然性。政治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政治价值事实与政治价值意识在实践的基础上获得了既相对独立、相对区隔,又相互缠结、相互映衬的辩证统一。

二、主体尺度与客体内容的辩证统一

政治价值是以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为核心的,同时,政治价值不能离开合乎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政治客体而存在。也就是说,政治价值是政治主体尺度与政治客体内容的辩证统一体。

从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来看,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一切价值的实现者和享有者,内蕴着政治人以自身为尺度对政治主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理性反思与理想追求。政治主体是一种实践存在物,也是一种具有主体意识自觉的精神存在物。政治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历史的、现实的、理想的人与人的价值关系进行反思与追问,从中发现某些关系契合其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尺度并对之具有肯定性效果与作用,而某些关系不符合其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尺度从而对之具有否定性效果与作用。在理性反思与理论概括之下,在实践验证与肯认之下,契合其内在尺度的一些价值关系被抽象、凝炼为政治主体之间的应然价值关系与价值评判标准。

从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来看,政治价值不仅不能离开合乎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政治事物、政治关系与政治工具,而且还必须以之为政治价值产生、形成、发展的必备客体内容。政治客体是政治主体内在尺度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对象化存在物。由于单子式的个体存在方式不能满足人这个物种的生存与发展,人们必然要组成社会共同生产其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必然要在实践中形成客观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进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平等或等级、民主或专制、正义或不义、自由或束缚等)。也就是说,这种价值关系作为一种政治客体是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对象化。这种价值关系如果契合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它就成为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为维护、调控社会实践中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与价值关系,社会在客观上需要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政治社团等工具性政治客体。这些工具性政治客体如果合乎政治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尺度,它们也会成为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

在政治社会中,生存、发展、利益、幸福等目的性政治价值是政治主体人性存在的基本规定。这些目的性政治价值的存在、实现,既不能离开政治主体行为的实践,也不能离开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的维护与保障。也就是说,政治价值不能离开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等这些政治客体。政治关系最主要的是政治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或不自由、民主或不民主、平等或不平等、正义或不正义的价值关系。这些价值关系以及维护与实现这些价值关系的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权力、政治组织、政治国家等作为政治客体,如果契合政治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尺度,那么它们就是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反之,它们则成为政治主体所要改造的客体对象。

以上分析说明,政治价值不能缺失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也不能缺失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因而政治价值具有主体尺度与客体内容辩证统一的基本特性。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既相互区别、相对独立,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二者的辩证关系表明:政治价值主体内在尺度作为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是政治客体产生、形成、发展、消亡的基本尺度与衡量标准。一种政治客体只有合乎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才具备对政治主体的肯定性价值,才能成为政治价值必备的客观内容,反之则成为政治主体所必须改造的客体对象。割裂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的对立统一,片面强调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就会把政治价值普世化为抽象的永恒之物与神秘之物。反之,在政治生活中片面强调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这种政治生活就会成为缺失主体价值维度与人性维度的技术主义的工具政治。

三、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具体的历史的政治主体之存在有个体形态,也有团体形态,更有社会形态。同样,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也有个体尺度、团体尺度与社会尺度。这决定了政治价值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具体的政治主体内在尺度,后者规定的具体现实诉求和特定发展要求决定了政治价值的具体性与历史性,即政治价值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政治价值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任何一个政治主体既是个体存在物,也是团体存在物。当特定历史条件所规定的政治主体的个体形态生成、发展并成熟之时,政治主体就会产生如生存、发展、自由、幸福及其社会资格(人权)等个体性政治价值诉求。这些个体性政治价值是个体性政治主体存在的内在尺度,缺失了这种尺度,就否定了个体性政治主体的存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当团体形态的政治主体生成、发展并成熟之时,团体政治主体就会选择追求这样的团体性政治价值:社会稳定、共同善、历史传统、良善生活、政治秩序、国家独立、民族平等、集体人权等政治价值。团体性政治价值是团体主体内在尺度的展现,没有这种内在尺度,就没有团体存在。因而团体政治主体天然会追求选择团体性政治价值来评判政治社会,要求摆脱阶级压迫、霸权政治、殖民统治等团体政治不正义现象。所有这些政治价值,都是政治价值的特殊存在形态。概言之,一种具体形态的政治价值之所以产生、存在,主要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必然发展所造就的特定政治主体存在的特殊的必然规定所使然。第二,政治价值有其特殊的实现路径。任何一个政治主体都是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存在,都生活在由社会具体历史条件与具体物质条件所规定的具体时空与具体实践生活中,政治主体也因此都必须经历一个产生、形成、发展与消亡的历史过程。这决定了任何一种政治价值都既有其特殊的历史规定,也有其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时空。政治价值意识、理念与理想要转变成为现实,成为客观形态的政治价值,必然要在这个具体实践时空所限定的范围内实现。人的政治实践活动的展开受一定经济关系进而受一定政治关系的制约,这些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特殊内容与具体发展必然使政治价值的实现具有其特殊路径。而且,自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不同个体政治主体皆以特殊的国家、民族、阶级、阶层这样的团体政治主体的形态存在。国家、民族、阶级、阶层等团体主体有自己的既定历史文化传统和特定组织结构形态,还有自己产生、形成、发展甚至消亡的独特轨迹与历史过程。这些决定了人们在不同的国家、民族、阶级、阶层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中实现自己的政治价值有其特定的实现路径。

政治主体的社会本性决定了一种政治价值现象所依附的政治主体范围的涵括性以及由此决定的政治主体的价值意识的共识性,即政治价值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主要体现在:政治价值有其普遍的主体根源。第一,政治价值的普遍性根源于政治主体的社会实践本质以及由此生成的主体人性的社会性。人作为一个类存在物,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于动物的人的类特性、类本质与类生活,并在人的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生成为政治主体的团体性和团体生活。这种团体性和团体生活实践使政治主体一方面产生了相同或类似的政治价值诉求,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使这些政治价值在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并且表现为政治现象、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对较大范围内政治主体或所有政治主体所产生的相同或类似的客观肯定性价值。第二,政治价值有其普遍的主体共识。团体政治主体和人类政治主体的存在决定了普遍政治主体和普遍政治价值的存在。人民大众、最大多数人民就是一种普遍政治主体,无产阶级这个政治主体相对个人和小团体而言也是一种普遍政治主体。既然存在普遍政治主体,就有普遍政治价值和价值共识的存在。的政治解放、人类解放就是一种普遍性政治价值的言说。尽管这些普遍性的政治价值在理论上通过各种各样的理论形式来论证、解释、说明,在不同国家、民族、阶级、阶层、集团中也具有不同的具体实现途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普遍性政治价值的存在以及人类达成普遍性政治价值共识的可能性,当然这种普遍性有程度和范围大小的不同。

政治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既相互区别、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形成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治价值的普遍性是一个具有不同范围层次的相对概念,我们前文所讲的普遍性是相对于政治共同体的构成要素而言的,比之更普遍的政治主体是人类政治主体。人类政治主体是由各种各样的个体、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承前启后所构成的。政治主体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那些体现自身历史主体作用和反映历史发展趋势的社会性政治价值。从当前现实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趋势的作用下,人类政治主体已初露端倪,但在存在阶级与剥削的历史阶段中,人类政治主体并未取得自觉而成熟的现实形态,人类政治价值理想也不存在对应的现实形态。因此,最广涵最普遍的人类政治价值还只是政治历史发展的一个遥远的指向与理想。这说明,普遍性是相对的,而特殊性是绝对的。因此,脱离了具体历史条件与具体实现路径的所谓永恒的普世政治价值是不存在的、虚伪的,同时,脱离了普遍性共同体与社会生活的先验的个体性政治价值也是不存在的。

四、冲突性与通约性的辩证统一

政治主体既是个体存在物,又是团体和社会的存在物,多重主体的多重内在尺度集于一个主体一身,使得其必然追求多重形态的政治价值,从而导致政治价值某种程度上的冲突性,也使多重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与通约性。同时,多重主体和多重内在尺度存在的异质性决定了不同政治价值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通约性甚至冲突性,而共同的团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也决定了多重主体及其内在尺度也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和通约性。因此,政治价值是冲突性和通约性的辩证统一。

政治价值的冲突性是指,由于不同主体价值诉求的异质性和同一主体价值诉求的多样性导致不同政治价值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各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定与根本性质。它一方面是指政治价值在一定条件下的矛盾性。约翰·格雷指出:“有许多种善的生活,其中的一些无法进行价值上的比较。在各种善的生活之间没有谁更好也没有谁更坏,它们并不具备同样的价值,是不可通约的。” 〔4 〕 (P45 )不可否认,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确实认识到了政治价值的矛盾性,但不能更深一步去探究其产生的的物质根源。认为,政治价值体系中产生对抗性矛盾的物质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方面对抗性的利益冲突。一旦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方面对抗性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得到根本解决,那么政治价值体系中产生的对抗性矛盾也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当然,政治价值之间的差别与特殊性会永远存在。另一方面是指政治价值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可兼得性,即两个或更多政治价值的诉求与满足不可能完全同时实现。这种不可兼得性只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如前所述,当人类在经济关系上对抗性的矛盾与冲突得到根本解决之时,政治价值不可兼得性的特点将不复存在,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存在阶级对立与阶级剥削的特定社会形态中,由于政治主体的对抗性矛盾的存在,对抗性或矛盾性的政治价值也会存在,这使一些政治价值的实现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可兼得性。例如,在历史发展处于新旧交替的革命战争年代尤其是无产阶级革命战争年代,先进革命阶级的个体成员毫不犹豫地放弃、牺牲自身的各种个人权利甚至生命等个体性政治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国家独立、民族独立等团体性政治价值。

政治价值的通约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一种政治价值的诉求与实现可以导致另一种政治价值诉求得到满足与实现,或者一种政治价值诉求及其实现可以为另一种政治价值诉求及其实现所替代。它一方面是指政治价值实现的条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一种政治价值的诉求与实现可以为另一种政治价值诉求得到满足与实现创造条件。比如政治秩序这一政治价值的实现可以为其他政治价值的实现提供前提条件与环境条件,如果没有政治秩序,那么,政治自由、政治平等、政治民主、政治权利、良善政治共同体生活等这些政治价值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是指政治价值实现的连带性,及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一种政治价值的实现必然导致另一种政治价值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实现。在政治价值系统中,如果目的层政治价值和规范层政治价值通过政治工具与政治形式得以实现,那么,政治工具与政治形式也因此成为符合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工具层政治价值,政治也就成为现实形态的善政。在规范层政治价值体系中,政治自由、政治民主、政治平等、政治正义等政治价值序列中,每一种政治价值的实现都将引起该序列中其他政治价值得到不同程度实现。在一种政治价值内部,例如人权系列中,如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那么人的尊严、安全、生命、幸福等也将在一定范围、层次、程度上得到实现。

政治价值的冲突性和通约性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割裂二者的关系而把通约性或冲突性绝对化。如果把政治价值的通约性绝对化就会把某些政治价值当作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垂之万世而不移的永恒的普世之物,正如伯林所指出的那样:“各种一元论宗教与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声称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正确的生活方式只有一个,真正的价值结构只有一个。正是这种主张,当得到狂热的表达时,导致原教旨主义、迫害与不宽容。” 〔5 〕 (P2 )或者,如果把政治价值的冲突性绝对化,就会导致亨廷顿似的所谓“文明冲突论”。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政治战争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或民族奉行的是不可调和的绝对冲突的政治价值观。

参考文献:

〔1〕 田志文.政治价值范畴的基本规定〔J〕.广西社会科学,2012(7).

〔2〕 王 岩.政治哲学论纲〔J〕.哲学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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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学者靳青万在文章《编辑用体论》中,提出了“编辑用体”的概念。他指出,在宏观编辑活动中,“编辑用体”是以使用编辑产品的人、编辑产品检验者、编辑活动效果实验者和体验者、编辑活动效益兑现者的身份参与到编辑活动中来,成为编辑活动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编辑用体”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目的是充实和完善编辑学的整体框架,使编辑学研究在相关“概念”上更完整和科学。在整个编辑出版界都在强调“受众”、“读者”是精神产品的“生命”的今天,“编辑用体论”通过对编辑产品的“受众”参与编辑活动过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编辑出版工作者更好地了解、把握受众,更好地为受众服务,这对编辑产品最终的价值体现和提升具有积极的意义。下面,笔者试从精神产品的价值属性及其提升来分析“编辑用体论”观点提出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科学性。

在我国编辑学研究的历史中,学者专家关于“编辑主体”、“编辑客体”等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并且基本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规范和体系,得到了业界的认可。靳青万的“编辑用体论”,是基于对作者、编者、读者、编辑产品制作传播者、编辑产品等共同组成的编辑活动统一体系进行综合分析而提出的。从广义编辑学研究出发,对“编辑产品的创造”(编辑客体)和“编辑产品的接受”(编辑用体)的研究都属于编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编辑用体论”就是站在编辑过程的“终端”对受众展开讨论分析的。“编辑用体”即受众,其范围涵盖既往一切使用过编辑产品的人,涵盖当代一切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编辑产品的人,涵盖将来要使用任何编辑产品的人,一句话,涵盖一切使用编辑产品(不论时间、地点、身份、方式)的人。

“编辑用体”首先是以编辑产品使用者身份参与编辑活动,在宏观编辑活动中居终端地位;其次是以编辑产品检验者的身份参与编辑活动,对编辑产品具有最权威的检验和批判作用;第三是以编辑活动的效果实验者、体验者的角色参与编辑活动,编辑活动的效果如何,在他们那里得到最为清晰直观、立竿见影的反映;第四是以编辑活动效益兑现者的身份参与编辑活动,是消费编辑产品和服务、体现编辑活动效益的最终买单结账者。[1]编辑活动产生的效果如何,最终价值如何,其最终检验者毫无争议地落到“编辑用体”上。“编辑用体”是整个编辑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振铎先生在《编辑学刍议》一文中谈到编辑学要研究的编辑活动,主要由六大要素构成:原文化,即历史文化客体,如原有的书籍、文献等;著作者,即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者;著作稿,即精神文化的创造物,如著作、作品、原稿等有待审理的编辑客体;编审者,即代表社会对精神文化创造物进行审理编辑的人;编定稿或出版物,即经过编辑的劳动转化成为可供社会传播的新生文化客体;接受者,即读者。[2]在王振铎的编辑学研究框架中,最终落脚点就是接受者即受众,也是我们本文要论证的“编辑用体”。这一落脚点不仅是编辑生产过程的终端,也是编辑学研究的终点。以往,有学者将此归入“编辑客体”的大范畴来研究,但是靳青万将编辑产品的受众以“编辑用体”单独提出,从概念上加以确定并进行独立的研究,是有其合理性、必然性、科学性的。笔者在2011年发表的《强化学术期刊“读者意识”探析》一文中提出精神产品物化过程的最终落脚点,就是“编辑用体”(即受众),其在整个编辑产品物化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见图1)

潜在或散在的社会信息著作创作者著作作品

编辑审稿者物化生产过程社会精神产品

图1精神产品的物化过程[3]

包括编辑产品在内的一切精神产品的生产即物化过程,就是将潜在或散在的社会信息,经过创作者的思维、整理、创造、撰写后形成著作,然后经过出版机构编辑的编辑加工、再创造以及编辑出版机构的物化生产过程最终成为社会精神产品。这时的精神产品一定要通过“编辑用体”也就是消费者的检验,即广大受众的接受和使用,方能体现出精神产品最终的出版价值。当编辑用体(受众)使用编辑产品数量越大、使用范围空间越广、使用时间越长久时,精神产品的价值就越大。任何一种精神产品失去了“编辑用体”即受众,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失去了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因此,“编辑用体论”的提出,不仅是对精神产品最终落脚点即“受众”的一个专门术语和概念的确定,而且是继“编辑主体”、“编辑客体”等编辑学术语概念提出之后的又一个对编辑学研究领域的贡献。

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所谓使用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指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4]。用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来判断,精神产品是劳动产品,并且具有商品的二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任何精神产品都凝结着创造者、编者、生产者脑力和体力劳动,是名副其实的一种劳动产品。从交换角度来讲,任何初创者的劳动从创作动机上肯定是想让受众所欣赏接受、消费使用。创作者是为受众而创作,为消费者而生产;而受众、消费者必须购买使用才能实现其消费需要,表面上看并非为交换而生产的精神产品隐含着为消费必须进行交换这一实质内容,精神产品作为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商品属性,也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精神产品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其价值的凝结是无可置疑的,它不断创造新的观念,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5]从商品属性来分析,精神产品最终落脚点无疑是“受众”,也就是“编辑用体”。

有的学者认为,物质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者创造的,产品的外观、性能、特点、价值等都是由生产者预先确定的,消费者不会介入。[6]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生产者在企划生产某一物质产品之前,一定要首先调查市场,了解和把握消费者对该产品外观、性能、质量、款式等的需要,然后去生产制作销售产品。只有这样,其产品才能被消费者所接受,才有广阔的市场,才能产生丰厚的效益。如果没有对消费者和市场的全面调查了解,那么生产将是盲目的,最终可能失败。从这个角度讲,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同样包涵“产品用体”(即消费者和市场)的要求考量。这一环节或隐形存在并发生作用、或直接参与生产建议,但无论什么形式的参与,“产品用体”都是相当重要,不可或缺的。同理,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消费者介入就更为突出和明显。消费者会介入到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价值创造之中,使该产品的价值最终形成,因此用来交换的精神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完成的。从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及精神产品本身来讲,一方面,精神产品一旦完成并传播出去即获得了相对独立性,使生产者难以控制(这与物质产品不同);另一方面,任何精神产品都是不完整的,生产者不能穷尽作品的全部内容,作品是向消费者开放的,等待着消费者的进入、补充并使之更加完整。因而,只能说生产者仅完成了作品的部分价值创造。从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功能及实现其功能的特点来看,精神产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要而创作、生产的。一方面,消费者和生产者在精神上是对等的,从而使消费者与生产者或作品有了对话的基础;另一方面,作品都是借助于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文字、符号、图形、形状、颜色、声音等,其内容隐藏在背后,对精神产品的消费主要的不是这些形式(尽管形式也很重要)而是内容。消费者要发掘出作品的真正底蕴就必须对作品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如果说生产者的任务是从内容到形式,即把一个好的主题、内容运用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话,那么,消费者的任务正好相反,他是从形式到内容,即透过作品的形式把握其内容,这就是精神产品的消费特点。这些都体现了消费者介入精神产品价值形成的必要性。我们把精神产品的消费者视作广义的读者,对作品的理解始终是读者在理解,这种理解本身更是一种创造。[6]

由于用来交换的精神产品是商品,因而现代编辑活动具有经营性特征。从经营角度看编辑工作,其必须包含经济效益这一项,亦即通过合法的适当的途径去获取经济效益。[7]既然编辑工作及其产品要讲求经济效益,那么编辑生产过程就是要从市场和消费者――“编辑用体”角度出发,生产适合他们需要的精神产品。消费者对精神产品生产的介入不是一次性就完成的,而是循环往复的,不是停留于浅层次的,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再从本质升华到更高的精神层面,直至开拓全新的文化视野和创造新的文化领域。“编辑用体”对精神产品的使用、阅读、视听、分析、思考,使其再升华和提高的循环往返性,不仅充分体现出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真正的本质和价值,而且反过来引导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持续生产、创造。

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商业价值属性最终是通过消费者即“编辑用体”来体现和检验的,这已经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但是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还具有更核心的价值属性,那就是它的意识形态性和社会效益性。意识形态是一定团体中所有成员共同具有的认识、思想、信仰、价值等,反映了团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8]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总是反映和表现特定阶段和社会集团的利益、意志和精神要求,因此,意识形态是精神产品的又一本质属性,也可以说是核心价值所在。精神产品的意识形态性会带来社会的反响,因此产生相应的社会效应。精神产品的社会效应具有正反两个方面,这就是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积极效应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精神境界的升华,从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消极效果则会阻碍人的全面发展,导致人的精神颓废,不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精神产品在意识形态和社会效益层面上最终都是对人,对精神产品的受众组成的社会带来影响,体现出的是消费者和接受者满足精神需要的这一使用价值。因此,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是要站在“编辑用体”即受众的角度,在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要走向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层面、不同类别的社会成员的精神所需,做到雅俗共赏、百花齐放;另一方面对于受众的精神需求,既要适应它,又要提高它。如果不能适应受众的精神需求,精神产品就会失去消费者,不仅经济价值不能体现,同时其精神文化价值和社会效益也无法实现。[5]

“编辑用体”即受众,对作为交换的精神产品效果的影响是巨大的。无论从什么层面考虑,提出“编辑用体”的概念并把它作为编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编辑学研究的一个纵深拓展,是必要的和科学的。

编辑主体在精神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从最初的策划到所有中间环节再到最终的销售,都要始终站在编辑学研究的宏观视域,在“编辑用体”即受众上多下功夫,方能实现用来交换的精神产品的最佳效果:1.广大编辑产品生产者(编辑主体)要不断强化对精神产品的“编辑用体”的理解和认识,要强化受众意识,对其重要性和巨大作用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真正树立起一切为了受众,竭诚为受众服务,把受众放在第一位的编辑观念。2.在“编辑用体”的研究上要更深入和完善,使之更加趋于科学化和系统化,形成严谨的理论体系。3.在编辑生产过程中,编辑主体要处理好和“编辑用体”的关系,充分了解“编辑用体”的所思所想,随时洞察市场动向和“编辑用体”需求,在履行满足“编辑用体”的精神需要、提升“编辑用体”的精神境界、提高“编辑用体”的全面素质、促使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中,做深入细致严谨的编辑工作,更好地完成编辑主体的文化使命。

注释:

[1]靳青万.编辑用体论.编辑之友,2011(2):84-87.

[2]周国清.编辑主体论.长沙:岳簏书社,2009:52.

[3]佟群英.强化学术期刊“读者意识”探析.惠州学院学报,2011(2):58.

[4]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357,288,220.

[5]靳义增.论精神产品的商品性与特殊性.南都学坛,2000(2):44,45.

[6]刘云章,武菊芳.论精神产品的价值特点.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40,41.

[7]朱栋梁,张人石.编辑发展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36.

篇5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24-02

一、研究背景与现状

寿险现金价值研究有着多重含义,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产品的开发、定价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险规划需要研究影响寿险现金价值的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寿险现金价值不仅是投资收益的具体体现,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在保险公司的储蓄,同时,寿险影响因素对理解保单收益从而选择保险产品都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随后又于2005年12月颁布了第二个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随着新旧生命表的交替和精算规定的出台,死亡率对寿险产品现金价值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行业的关注和研究,对死亡率的分析在理论层面为保险公司的数据积累研究和产品最终定价奠定了基础。

在当前国内在死亡率对寿险现金价值、准备金估计和寿险纯保费方面的已经有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李秀芳认为,通常定期寿险对于死亡率假设的变动较为敏感。中山大学张勇在《财经论丛》中说,对于定期寿险和两全保险,死亡率下降会降低保费,并且男性保费的变化幅度小于女性,而对于生存保险,结果刚好相反;同时,生命表更新对保费的影响程度不仅取决于死亡率变化本身,而且还必须考虑到产品保费中的其他因素,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限、利率和性别等等。清华大学的陈秉正教授和祝伟在《生命表修订对寿险产品纯保费的影响分析》中这样写道,生命表变动产生的死亡率风险对不同寿险产品的影响和强度不同:纯保障型定期寿险、纯保障型终身寿险保单的保费存在下降趋势,纯保障型年金保单的保费存在上升趋势;定期险受到的影响最大,年金险次之,终身寿险收到的影响最小。中国精算师弋雪峰认为,对终身寿险和定期死亡保险而言,死亡率下降,纯保费随之下降,但终身寿险下降的幅度较小,定期寿险下降的幅度较大;死亡率下降对费率的影响程度与年龄成反比年龄越小,影响越大,年龄越大,影响越小。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进行筛选分类比较和理解,力求通过自身所学精算知识来对死亡率于寿险现金价值影响进行较为独特研究和分析。笔者主要通过新、旧生命表对照下的死亡率差异来进行模型建立和设定假设,再通过精算模型进行计算从而分析结果得出结论。

二、寿险产品现金价值基本模型

(一)模型设计和基本假设

1.思路。在精算平衡原理的作用下,按照终身寿险、n年定期寿险、n年期两全保险三大险种来构造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以研究利率与死亡率变动对现金价值的影响。

2.模型的计算原理。现金价值的一种近似计算公式为kCV=kV,其中kCV表示时刻k时退保的现金价值;kV表示第k期期末的责任准备金。

3.基本假设。

(1)对变量的假设。只考虑死亡率变动,不考虑利率、费用、利润、保单失效及附加风险因素对现金价值的影响。

(2)半连续模型假设。本文计算现金价值过程中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对于死亡给付采用连续型方式,死亡给付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立即支付;对于生存给付、保费缴纳(期缴)采用离散型方式,将保险费定为按每期初付生存年金的方式缴付。

(3)产品类型假设。所有产品均定义为传统寿险下的非分红产品,具体来说包括终身寿险、n年定期寿险、n年期两全保险。

(4)缴费频率与年限。对各种类型的寿险分别在期缴(年缴)情形下计算现金价值。除终身寿险外,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均设为20年。计算在保单生效的第10年末的现金价值。若为不满期支付,假定支付期为10年。

(5)预定利率假设。将利率视为常量,且预定利率水平为6%。

(6)定价用生命表的假设。生命表采用非养老金业务型生命表,以男性为例,考查同一性别在不同年代死亡率有变化的新旧生命表下的现金价值变化。旧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非养老金业务男表(CL1),新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非养老金业务男表(CL1)。

(7)投保年龄区间假设。假设签单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x岁,保险(死亡/生存给付)金额为1个单位,x=0,5,10,…,50,55;同时认为在相邻的两个投保年龄之间,现金价值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比例是均匀的。

(二)现金价值计算公式

1.终身寿险。

2.n年定期寿险。

3.n年期两全保险。

三、死亡率变化对寿险现金价值的影响

(一)新旧生命表死亡率差异对各类寿险现金价值的影响

利用生命表的基本数据以及上文中列出的三种寿险现金价值计算公式,我们能够计算出在各投保年龄x(x=0,5,10,…,50,55)下新、旧两个生命表在第10年末的现金价值,将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就可以算出不同生命表下寿险现金价值的变化比例,进而可以大致了解死亡率变化对各类寿险现金价值的影响。

1.终身寿险。

(1)各投保年龄下新旧表现金价值对比及其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投保年龄 旧表CV 新表CV 减少比例

0 0.033374 0.011001 0.670372

5 0.042627 0.016012 0.62437

10 0.053557 0.020777 0.612058

15 0.067581 0.026113 0.613604

20 0.086629 0.033579 0.612382

25 0.111578 0.044045 0.605254

30 0.143187 0.057253 0.600152

35 0.182271 0.073809 0.595059

40 0.229573 0.095294 0.584908

45 0.285448 0.27471 0.037618

50 0.349609 0.34263 0.019962

55 0.420809 0.418126 0.006376

(2)结论:终身寿险中,新表与旧表各自的现金价值都随着投保年龄的增加呈现出持续增加的趋势;由现金价值计算结果可知,终身寿险中死亡率下降会引起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下降。

2.n年定期寿险(假定n=20,计算10年末的现金价值)。

(1)各投保年龄下新旧表现金价值对比及其变动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投保年龄 旧表CV 新表CV 减少比例

0 -0.003431 -0.0002733 92.03%

5 0.001146 0.001133 1.17%

10 0.001241 0.000166 86.66%

15 0.000396 0.001546 -290.30%

20 0.001272 0.001999 -57.17%

25 0.003667 0.003500 4.55%

30 0.007002 0.005508 21.34%

35 0.011795 0.008174 30.70%

40 0.019157 0.013096 31.64%

45 0.030667 0.024752 19.29%

50 0.048373 0.045822 5.27%

55 0.074964 0.075517 -0.74%

(2)结论:20年定期寿险中,新表与旧表各自现金价值都随着投保年龄的增加呈现先增加再下降再增加的趋势;在第10年末达到第一个峰值,之后有小幅度下降,15年末后现金价值持续上升。

3.n年期两全保险。

(1)各投保年龄下新旧表现金价值对比及其变动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投保年龄 旧表CV 新表CV 减少比例

0 0.353821 0.357084 -0.92%

5 0.357559 0.35789 -0.09%

10 0.357707 0.358007 -0.08%

15 0.356811 0.357551 -0.21%

20 0.35682 0.35719 -0.10%

25 0.357467 0.357288 0.05%

30 0.357927 0.357298 0.18%

35 0.358113 0.357006 0.31%

40 0.358134 0.356695 0.40%

45 0.358076 0.357341 0.21%

50 0.357976 0.360106 -0.60%

55 0.357852 0.361949 -1.14%

(2)结论:20年期两全保险中,新表与旧表各自现金价值都随着投保年龄的增加呈现先增加再下降再增加的趋势;现金价值在第10年末达到最高值,之后下降至第20年末后持续上升。

(二)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到以下几点结论:死亡率变化对各类型寿险现金价值的影响非常明显;对终身寿险的影响较为明显,现金价值减少比例波动最为平稳;对n年定期寿险和n年期两全保险而言,现金价值减少比例对于死亡率变化是有较大波动的,其波动范围符号有变化,且程度较剧烈。

(三)政策建议

死亡率的变化对寿险产品现金价值的评估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寿命较以前增加,而现金价值变动对死亡率变动较敏感,新生命表中的死亡率统计符合中国现在的保险人口状态,结果更科学,可作为寿险业监管以及寿险公司责任估值的标准表或定价参考表,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研究预测的依据。新生命表投入使用,将会使寿险产品的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因此,生命表阶段性的更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魏迎宁.中国寿险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中国保监会,2006.

[2] 张连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M].中国精算师协会.

[3] 李秀芳.寿险精算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篇6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 1)03-0001-05

价值哲学首先要充分澄清价值概念的意义并把这理解为自己的基本任务,否则,无论它具有多么丰富的内容,归根到底仍然是盲目的,并且很有可能背离了自己最初的意图。哲学上对价值的解释总是与对存在的理解紧密关联着的。现代哲学的存在论变革使我们不仅能够透视以往关于价值解释的局限性,而且能够使价值意义的阐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人是主体性的存在,因而也是价值性的存在。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人总是要过有价值、有意义的生活;作为活动的存在物,人的活动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即追求价值和创造价值的活动,由人的活动形成的人的生活世界和动物世界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它是充满价值和意义的世界。因此,价值和价值问题自然也就成为哲学家们一直关注和努力研究的对象。

19世纪以前,这种关注和研究主要表现为伦理学对善、正当、正义、幸福等的探讨。之后,随着西方哲学的主题逐渐从传统的抽象形而上学转向人的现实生活,价值问题也就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如菲力浦・劳顿所说:由于人们对其他人如何生活的关注日益增加,人们对社会内部的价值缺乏一致的看法等原因,哲学家们似乎全力以赴研究价值问题,以至兴起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论。洛采首先将价值概念变成一个哲学范畴,甚至“将它置于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以及论理学)之顶端,激起了许多对于‘价值论’(哲学中一门新基础科学)的种种倡议。”尼采在洛采之后提出了“对一切价值重新估价”的口号,在西方掀起了一场重新反省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运动,突出了价值问题的重要性。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新康德主义者则径直将自己的哲学称作价值哲学,强调哲学作为价值的一般理论,其任务就是从价值的角度对知识加以评价,从而建立事实与价值领域之间的联系;并认为从更大的意义上说,哲学研究的对象就是价值,研究价值之为价值的本质、价值的效用并探讨存在于一切价值中的普遍联系。这种价值哲学的兴起并不只是发生于弗莱堡学派内部,舍勒、哈特曼等人初步建立了系统的价值理论,而整个现当代西方哲学的重大转向在一定程度上都蕴涵着价值哲学的旨趣。

在关于价值问题的诸多哲学研究中,我们发现,对基本概念总是存在着不同的、难以一致的看法。价值和事实不同,价值反映的是应当如此的东西,事实告诉我们的是实际如此的东西。然而,价值是什么?在两方哲学史上至少存在着三类不同的说法,一是以客体自身的功能和属性来规定价值,突出和强调价值的客观性。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我们在事物、人或境遇本身中所发现的某种东西,是寓于客体内部的一种性质,它并不存在于观察它的人本身之中,如摩尔断言:许多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恶的。二是以主体和主体的需要来规定价值,即突出和强调价值的主观性。这种观点认为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被人们所追求或使人们得到满足。价值存在于人们对对象的反应之中。如培里说,价值是任何兴趣的任何对象,杜威认为,在满足之外,没有任何价值存在。罗素、斯蒂文森和黑尔等称,价值判断表达的是情感、态度、欲望或规定、命令。三是以主体与客体关系来规定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主观的,或者说既不是我们的独立创造,也不是行为或对象的独有属性,而是从人与行为或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中产生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国内学术界对价值的理解大体上也存在着相同的三类说法,其中,关系说占据着明显的主导地位。“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在主体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具有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与否的性质。”“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因此,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

价值的这三种解释存在着相互间的批评,而且一定程度上都抓住了对方的要害。相比较而言,价值关系说似乎略胜一筹。在我看来,这三种解释都属于同一种框架:主客体统一的认识论框架,它们各自的批评与反批评也都是在这一框架之内进行的。应该说这种框架对于我们理解价值是必要的,也是价值认识过程中必经的阶段。但是对价值解释的这一认识论框架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首先它不能全面反映复杂的价值关系,特别是主体间的价值关系,或者说不能对这种价值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事实上,物与人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不能遵循同样的逻辑予以说明。其次,它不能说明作为目的的价值本身。价值的主观说和关系说,都是基于需要来解释价值,无论对需要进行怎样的解释甚至辩解,无论怎样通过需要强调价值的主体性或主体尺度,需要也似乎主要和手段价值相关,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总是带有工具性、手段性的意味。它能够有效地说明工具性、效用性价值,但却难以说明人的存在的自成目的性,难以触及人的精神文化生命的归属与安顿,因而存在着导人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理论根源。再次,它在价值认识方法论上停留在知性范围内和经验层面上,缺乏合理的存在论的基础和超验的维度。这恰恰也是它的问题的根源之所在。

在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上,无疑,我们需要突破价值的认识论框架,进入到价值的存在论层面,或者说在价值与存在的关系中把握价值。“哲学本体论具有三重蕴涵,即:追寻作为‘世界统一性’的终极存在(存在论或狭义的本体论);反思作为‘知识统一性’的终极解释(知识论或认识论):体认作为‘意义统一性’的终极价值(价值论或意义论)”。存在是一切实在对象背后的那种终极存在,是事物的具体和特殊的存在及其各种特性的基础,存在论探求“实事之所以是实事”,以寻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为宗旨。存在论是以知识论的形态为中介而指向世界的终极存在,即在其直接的理论形态上,不是表现为关于世界统一性的存在论,而是表现为关于知识统一性的认识论。人们总是通过对终极存在的确认和对终极解释的占有,来奠定人类自身在世界中安身立命之本,即人类存在的最高支撑点。这一立命之本、最高支撑点也是人类用以判断、说明、评价和规范自己的全部思想和行为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即作为意义统一性的终极价值。在这里我们看到,存在、真理和价值,存在论、认识论和伦理 学(价值论)是紧密联系着,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的。价值的源泉是存在,对价值的说明总是依赖于对存在的把握,对存在不同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决定着对价值认识的差异。

传统哲学用实体以及附属于实体的性质来定义存在,存在总是被理解为某种自然的或者超验的实体。海德格尔把西方传统形而上学通称为本体论――神学传统,根据这一传统,实体之间只存在着等级差别,人是各类存在物中的一类,所有的实体皆因与最高实体的关系而得以存在,人也不例外。自笛卡儿以来的近代哲学也没有分清存在与存在物的区别,存在不是在事物意义上的实体,而是在事物本质意义上所说的实体。在这一存在论传统中,伦理学被置于认识论之中,善往往被直接归结为是或真。如苏格拉底断言:“美德就是知识”,在柏拉图哲学中,善与真共存于同一的绝对理念,善本身被看成是纯粹思维和逻辑的规定性。价值论的兴起本身包含着不同的情况,一是强调价值论与本体论的断裂,而这种价值论实际上处于无根状态,二是在传统本体论的基础上研究价值,这就导致价值理解的认识论框架。

当代哲学已经发生了存在论的深刻转换,即从捕象、超验的实体转向人的生存。海德格尔把柏拉图以来的整个形而上学时代称之为“存在的遗忘的时代”,认为“形而上学不断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说到存在。形而上学表示并似乎确定,它询问并回答了关于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形而上学从来没有解答过这种问题。因为它从来没有追问到这个问题。当它涉及存在时,只是把存在想象为存在者。虽然它涉及存在,指的却是一切存在者。自始至终,形而上学的各种命题总是把存在者和存在相互混淆……由于这种永久的混淆,所谓形而上学提出存在的说法使我们陷入完全错误的境地”。黑格尔之后,从叔本华、尼采到柏格森、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则力图克服这一错误,从人、意志、生命、生成、此在等去理解和说明存在,萨特、马塞尔、梅洛一庞蒂和雅斯贝尔斯等人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和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的基础上,把人的存在作为哲学的主要对象,对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刻的研究。马克思哲学更是从人的存在出发去解读存在的意义,从人的存在方式――实践出发去理解和把握人与世界的关系,从而终结了传统形而上学,启动了现代西方哲学。如海德格尔所说:“形而上学就是柏拉图主义。尼采把他自己的哲学标示为颠倒了的柏拉图主义。随着这一已经由卡尔-马克思完成了的对形而上学的颠倒,哲学达到了最极端的可能性。哲学进入其终结阶段了”。

随着存在从人之外的某种抽象实体(无论是抽象的物质还是抽象的理念)到人的生存这一转换,价值之本体也就从人之外的抽象实体转向人自身,换言之,价值就不是一种固定存在着的某种抽象实体,甚至也不仅仅是关系,而是人的存在(生存)以及对人的存在(生存)所具有的意义。

价值首先而且根本上是人的存在。这需要从人的存在方式和现实世界的关系上加以说明。

马克思认为,人是对象性的存在,这种对象性的存在直接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

“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此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进行对象性活动。”在实践中,人是以物的方式去活动并同自然发生关系的,得到的却是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在;同时,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形式而实现对自然的占有,“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这就是说,实践改造自然,不仅仅是改变自然物的形态,更重要的是在自然界中贯注人的本质力量和社会力量,使人的本质力量和社会力量本身进入到自然存在当中,并赋予自然存在以新的尺度――社会性或历史性,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如同自然被社会所中介一样,反过来,社会也被自然所中介。人类社会是在实践所引起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实践中,人们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相应的政治关系、社会制度、家庭、等级等。因而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在实践中,人不仅创造着属人的自然和属人的社会,还创造着人自身,人正是人自己的实践活动的结果。海德格尔把人的存在称作“此在”,“这种存在者的‘本质’在于它去存在”,这就是说,此在与其他存在者的区别在“去”上面,其他存在者的本质已经存在着,而此在的本质是通过自己的存在过程产生的,其实是在它的生存过程中产生的,因而也可以说“此在的‘本质’在于它的生存。”在这一点上,海德格尔和马克思是相通的。总之,人通过自己的生存活动人化自然,形成社会,创造人本身,因此正是人的存在或者说人的生存活动构成了现实世界的基础。

“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或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

篇7

探索编辑的劳动性质问题,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在理论上搞清什么是生产劳动以及编辑的劳动职能。

什么是劳动呢?如果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仅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单纯的劳动过程来看,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这是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从单纯劳动过程来考察生产劳动,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个体生产者的劳动。在这种劳动过程中,劳动的一切职能融合于一身,单个劳动者要参加劳动全过程。他不仅要亲手直接操作,而且要承担整个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在这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结合在一起的。另一种是社会化的共同劳动过程,如高科技信息化生产过程中新型的互助互利的经济关系,劳动过程更加社会化,劳动分工更加专业化、个性化,只有协作生产才能完成任务。因此,在这里劳动的不同职能分配给不同的劳动者担任,产品成为总体劳动者协作的产物。从事劳动的人不一定都亲自动手将劳动加之于劳动对象,从头到尾生产一种产品,而是只要完成总体劳动中的某一种职能就行了。马克思曾指出:“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

从这点分析出发,编辑人员的编辑过程应该属于脑力劳动的专业化的创造性劳动。它劳动的最终是产生一定形式的成果—载体。论文是科学研究中创造性思想的载体;期刊(学报)是科研成果的载体。作为脑力劳动者的编辑的劳动同体力劳动者的劳动一样,也是生产劳动,而且在新的经济结构中,他们的劳动的生产性质更加明显,他们的劳动作用也日益增大。这是因为编辑在编辑过程中要按照编辑流程进行有序的编辑劳动,才能形成预期的成果—编辑作品(学报)。

“编辑”一词的出现,最早是在公元7世纪的《唐大诏令集》八二卷,有“虑编辑之多缺”句。唐代史学家李延寿所撰《南史·刘苞传》有:“少好学,能属文,家有旧书,手自编辑,筐筐盈满”之语,其中编辑含义的容量很大,做动词理解,指的是一种劳动形式。《词源》修订本把编辑的古义概括为“收集材料,整理成书”。在出版业形成之前,编辑是成书方式的一种,即是一种劳动形式。我国古代出版机构大都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私营书坊,若后继无人就会停办。因此,编辑作为一种专业职务,在古代不具备连续性和普遍性的条件,而近代“编辑”的概念,已不同于古代,它突破了以往以文字符号为介质的范围,可听的广播、可视的影视以及新型的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媒介都有自己的编辑劳动及其特色。《辞海》1989年版认为:“编辑是新闻出版和电影等机构从事组织、审读、加工整理稿件等工作”,把编辑工作看作是出版等专业工作的一部分。编辑工作形成一种独立的社会职业是同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分不开的。定期出版的报刊,为确保其连续性,必须设立专职的人员从事编辑工作。在我国,编辑工作是以后和以前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社会职业。

著述劳动与编辑劳动区别开来,编辑由一种劳动行为而成为一个职业名词,这是社会发展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如今对“编辑”的涵义的界定众说纷纭,从中我们也许能窥探编辑的劳动性质。

一说“编辑是在利用传播工具的传播活动中,以满足社会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致力于在作者和读者之间建立传播关系,把印刷和发行作为自己后续工作的一种社会文化活动”。此论抓住了编辑活动是“社会文化活动”,其性质是中介性的本质。但它又将编辑劳动限定于印刷媒体的编辑劳动中,概括范围失于偏狭,并且未将专业校对的活动与编辑活动区分清楚;二说“编辑劳动是著书立说劳动的社会化和扩大化的形式。”这个解释强调了编辑劳动的目的和实质在于发扬、传播,但对劳动使用的手段,对不同媒体编辑劳动的差异未曾论述;三说“编辑是在大众传播这一专业活动中,为满足受众需要,使用独特的符号系统,对他人的精神文化成果进行组织、编选、加工、整理等创造性的优化处理,使其缔构成整体的、有系统的出版物化形态’。这一界定对现代媒体中编辑劳动的分析精到,对漫长历史上的编辑劳动涉及不足;四说编辑是“策划审理作品使适合流传的再创造活动。”此语从揭示编辑劳动普遍的本质特征,即从编辑劳动的对象、内容、目的、性质等方面加以把握,我赞同此说。因为(1)编辑劳动的对象是“作品”(论文、文稿等)。凡进入编辑活动领域被编辑主体处理的客体,不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它都是经过某种劳动创作的文化物品,可称之为作品。(2)编辑劳动的内容是“策划审理”作品。所谓策划,包含这样几层意思:策划审理是以作品为目标并由此出发、为此服务的;策划是具有预见性的活动,同时必须具有创造性和可操作性,是三者的统一;策划审理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不仅仅着眼于某一点,它追求的是最.佳成效。因此,策划既是编辑主体行为的起点,又是一个过程,同时还制导着目标的实现。从这个角度考察编辑劳动,可以看出编辑劳动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要最终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起点,必须有良好的总体创意、谋划和决策。就一本学报来说,就包括了选题、栏目、版面等多方面的设计,在这些方面不明确,编辑劳动就会成为盲目、无的放失的行为。(3)编辑的活动目的是使作品适合“流传”。这个“流传”既可以是“保存起来流传下去”的流传(如档案编辑),也可以是“公之于世流传开去”的流传;这个“公之于世流传开去”的流传,既可以是出版物形成的流传,也可以是通过各种媒体的传播。我们知道,编辑活动发展到现在,其内涵是有时代变化的,中国古代历史的早期就已存在编辑活动,早期的历史典籍就是他们来完成并传世的,这点由中国印刷术的发展变化即可看到我国编辑事业的发展和内涵的变化。中国历史典籍之所以如大浪淘沙般经久不衰,就是因为编辑具有的“缔造文化”的历史作用来完成的。这种“缔造”过程就是一种历史性的筛汰。这是一种接朝传代的永无止境的工作。当代编辑要过滤,后代的编辑也要过滤,尤其是后者,中国的典籍精品就是这样经过无数次编辑之手过滤之后传世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说编辑活动的目的是使作品适合“流传”的概念。(4)编辑活动的性质是对作品的“再创造”,编辑在策划审理作品、文稿、论文时,并不是实施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纯技术的行为,而是作为主体进行一项对客体的积极参与活动,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劳动。编辑同作品的作者一样,对客体有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不同的是,作品的作者面对的客体是物质世界,而编辑面对的是作者的精神产品。这种体现着编辑主体对客体的创造性的劳动‘在选题的策划,文章的征集、审理、删改、编排和校对诸环节中无不表现出来。编辑要自觉地面向社会、面向作者和读者,捕捉学术信息,创造性地提炼选题,主动向作者约稿,改变那种盲目地跟随作者走,来什么稿编什么稿,“从事简单重复的劳动”的被动办刊方式。在审稿方式程序上编辑要适应电子时代和信息时代的要求,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缩短审稿、编辑、校对的时间,简捷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信息含量,建立一种与现代社会相吻合的、快节奏的、开放的办刊模式。

从这四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握编辑劳动的普遍本质特征:即策划审理作品使之适合于流传的再创造劳动。它具有综合性和中介性的劳动价值。

编辑的劳动能创造价值,这是因为他们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中的脑力劳动。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原理,脑力劳动也创造价值。马克思曾指出:“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消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劳动,但二者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生产耗费。”这里所说的“脑”,显然是指脑力劳动的耗费。因此,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形成商品的价值的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编辑的劳动既然是生产劳动中的脑力劳动,因此他们的劳动是形成价值的总劳动的一部分,只不过他们的劳动在形成价值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罢了。他们的劳动价值特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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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h1n1流感是感受触冒时行邪气所致,“夫时气病者,此皆因岁时不和,温凉失节,人感乖戾之气而生,病者多相染病”,“一岁中,病无长少,率相近似者,此时行之气”。

笔者居住在晋西北地区,2009年秋冬时节发生了甲型h1n1流感,我们运用中医药辨证论治取得了很好的疗效,现将临床上出现的症状辨证分型如下:

1 风寒证

症状:恶寒、发热、无汗、头痛、身痛、肢节疼痛、流涕、咳嗽、喉痒,痰稀薄色白,口不渴或渴喜热饮,舌淡苔白,脉浮紧。

治法:辛温解表。

方药:九味羌活汤。

方用羌活解表,用作君药;防风、苍术发汗祛湿为臣药,细辛、川芎、白芷散风寒,宣湿痹,行气血,除头痛、身痛;黄芩泄气分之热,生地泄血分之热,兼治兼证之热,又制辛温之燥共为佐药;甘草调和诸药为使。

辨证要点:此型辨证当抓住恶寒、发热、无汗。

2 风热证

症状:身热较甚、恶风、汗泄不畅,头胀痛,咳嗽、咽痛、鼻塞、流涕、口渴欲饮,舌苔薄白,脉浮数。

治法:辛凉解表,疏风清热。

方药:银翘散加减。

银花、连翘既有辛凉透邪清热之效,又具芳香辟秽解毒之功为君药;荆芥穗、桔梗宣肺利肺逐邪为臣药;甘草清热解毒,调和药性功兼佐使;竹叶清上焦热;芦根清热生津为佐药。

辨证要点:此型当抓住身热、恶风、有汗、不恶寒。

3 热毒袭肺

“夏伤于暑,秋必害疟;秋伤于湿,冬生咳嗽,”恶寒壮热、咳嗽、口渴引饮、咽痛、目赤,脉来洪数,着衣则烦、去衣则凛,肌肤无汗,汗出淋沥则热始退。

治法:辛凉宣泄,清热平喘。

方药:方用麻杏石甘汤加减。

麻黄宣泄肺热,配伍石膏清肺而平喘为君药;杏仁降肺气,用为佐药助麻黄、石膏清肺平喘;炙甘草既能益气和中,又与石膏合而生津止渴,更能调和寒温宣降为佐使药。

辨证要点:此型当抓住高热、汗出、咳嗽、口渴。

4 外感风寒挟湿

症状:发热、恶寒无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身痛,胸膈满闷,舌苔白腻,脉沉数。

方法:解表化湿,理气和中。

方药:方用藿香正气散。

藿香辛散风寒,芳香化湿,升清降浊为君药;苏叶、白芷辛香发散,助藿香外解风寒、芳化湿浊,半夏、陈皮燥湿和胃、降逆止呕,白术、茯苓健脾运湿、和中止泻为臣药;厚朴、大腹皮行气化湿、畅中除满,桔梗宣肺利膈,既利于解表,又益于化湿为佐药。

辨证要点:此型当抓住发热,恶寒,呕吐、泄泻口不渴。5 外感风热挟湿

症状:身热微恶风,汗少,肢体酸痛、头昏重胀痛,咳嗽痰粘,鼻流浊涕,心烦、口渴、口中粘腻,渴不多饮,胸闷,泛恶,小便短赤,舌苔薄黄而腻,脉濡数。

方法:清热祛湿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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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一、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当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即将达到破产界限时,对债务人适用的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程序的总称。这一概念经历了从狭义向广义的转变。

狭义上仅指破产清算制度,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智慧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广义上指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及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称。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破产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各国破产立法的演变和发展却呈现一些共同的趋势。这里仅从由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这一方面作简单介绍。

二、破产法早期价值取向: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早期的破产概念主要是在清算意义上使用的,首要目标即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早期的价值取向着眼于穷尽债务人的一切偿债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偿债需求,并对债务人采取比较明显的惩戒主义立法态度。这一历史时期最典型的代表为1570年伊利莎白十三世通过的英国《破产成文法》,依该法规定,凡犯有破产行为的债务人,概被认定为破产人。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债权人尚有债权没有实现,破产委员会可将破产人监禁起来。

不仅如此,依照后来的法律,还要给破产人戴上手枷和脚镣,公开示众,并割掉一只耳朵,以资纪念。破产对于破产债务人具有贬斥的内涵。

这一时期的债权人本位主义体现的是一种最原始、最低级的“利益对等观”。在过分强调债权与债务对等的前提下又实行破产有罪的原则,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两极极端化的情况下产生的结果又只能是两者最大的不平等。

三、破产法价值取向渐趋成熟: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源于债权公正保护的终极理念。

一方面,当债务人出现清偿不能时,债权人仅仅依靠普通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来解决,往往旷日持久且极不稳定,难以有效实现债权。

另一方面,每个债权人都可能面临着与其他债权人的冲突和竞争,这就必然使正常的债权保护效应减弱和失灵。

因此,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乃为破产法得以产生的首要目的,它是从立法的角度超越个别债权人利益的局限,通过排除个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一体的平等保护的程度制度,同时也是破产程序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所在。

(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和救济

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是破产制度价值取向渐趋成熟后的基本价值之一。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场合,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免责制度;而且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重整制度,并允许债务人申请破产。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完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在允许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固定主义立法例可以使自然人利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财产开始新的营业;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集资财,东山再起等。

(三)保护其他厉害关系人的权益

各国破产立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由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我国新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保护职工权益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等。

四、结束语

现代社会视破产为一种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现象,随着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破产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着眼于调整债权人相互之间乃至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破产预防和破产挽救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把对自然人破产所推行的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看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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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using a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to combine together, theory and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the actual research, the integrated use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 achievements, with facts and figures as the basis, based on engineering change the influence of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Analysis and judgement of engineering change under different form and be under control, and the engineering cost effectively control, and illustrates with examples, using different control method, to achieve the effective control engineering change.

Keywords: engineering change;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论文针对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用定价分析方法分析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工程变更;

(2)针对不同工程变更进行分类控制;

(3)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研究;

(4)控制工程变更使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1.1工程变更的涵义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或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法等发生改变,总是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现场情况而决定,若处理不当,即使是正常的工程变更也会影响工程进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

1.2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鉴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工程变更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工程变更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2)因设计变更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

(5)工程有关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安排的改变;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7)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

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建设单位总力图让变更规模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人,由于变更工程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因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因此对工程变更造价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和监理工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难点。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2]。

三、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转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每一种工程变更都将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动,合理分析工程变更,并加以控制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达到最优,以下案例分析证明了控制工程变更最有效的方法是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中包括的各种变更都将影响到工程造价。

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是广州战略性重点工程之一,全长约38公里。主要工程包括跨珠江特大桥两座,大桥六座,互通立交九座。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其中路基段全宽33.5米,桥梁段32.5米,主线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该工程分三段进行:①东南环段,全长18公里,已于1999年2月建成通车;②西南环段,全长22公里,即将完工。本工程由广州穗高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

从数量上看,最多的是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其次是设计类型的变更;从变更的金额看,比例最大的也是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约占变更总金额的50%以上,其次是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城市道路网或公路网规划、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而引起的工程变更,约占变更总金额的20%,其它类型的变更约占30%。

以上案例的分析总结,工程变更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方法是控制工程变更。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以保证工程高效、高质、按期完成。最低限度的控制工程造价变动[3]。

四、控制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审计实践中发现,因工程变更致使工程造价增加,超出原招标投标价的现象很普遍,有的工程项目超出30%以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1)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避免建设过程中过多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维护计划管理的权威性。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该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坚决杜绝项目实地勘测不细、设计深度不够,投资概算过于粗糙,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而人为的出现大量的计划外工程项目,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失控的现象。 (2)进一步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约束。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 (3)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工程变更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4]。

工程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可划分为工作范围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标准变更等。变更内容不同,存在不同的控制要求。通过以下不同形式下的合理控制工程变更致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结束语

控制变更是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而施工组织设计又是决定项目造价的关键,为了从根本控制工程造价,取得良好地经济效益,应抓好每一个变更项目的造价控制,未雨绸缪,以取得控制整体工程造价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钢,王建平.关于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讨论[J].长江科学院院报,2002,19(3):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