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的规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4 15:55: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电商的规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电商的规则

篇1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和法律定位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证据类型。有的学者将电子证据界定为“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在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主要是指借助计算机生成、记录、存储或传递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信息资料。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有以下特征:

1、电子证据具有非直观性,需要借助计算机系统才能判读和保存。电子证据由计算机内部各种代码组成,人类无法直接感知,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将其转化为人类可以感知的文字、图像或声音信息。电子证据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一旦存储电子证据的系统环境发生变化,电子证据有可能无法显示,或者无法正确显示,这就要求我们在收集调取电子证据时,须将相应的系统环境一同保全。

2、电子证据具有动态性,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传播。电子证据是一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可以打破传统的物理空间而迅速传递,而且其传递后的信息量几乎没有损耗,可以做到远程精确复制。这一特性,对传统的传闻证据规则和传来证据认证规则都带来新的挑战。

3、电子证据具有易变动性,容易遭到修改或破坏。电子数据信息实质上是一些数据代码排列在特殊介质载体上,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判读,一旦信息介质受到损坏。甚至是小小的刮痕都有可能导致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法判读,还有一些非人为因素,如病毒、软件冲突等,也有可能导致数据信息被损坏。同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不留痕迹地对数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除非通过专业鉴定,否则难以发现。

4、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能够以不同形式生动形象地提供信息。由于电子证据可以占据很小的物理空间,却蕴含巨大的信息量,能够综合文字、图片、图像、声音等多种信息,以多媒体的形式更加生动形象地反映事实情况。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

按照一定标准对电子证据进行分类,可以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电子证据的特性。

以数据信息在证明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为标准,电子证据可以划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数据电文证据,是指数据电子文本的正文部分,也就是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灭失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正文部分、网页内容部分等,其作用在于证明法律关系状态和待证事实情况。是电子证据中的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信息,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其作用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表明每一数据电文证据自创建到被质证认定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软、硬件环境,即电子数据所依赖的电子设备环境,如系统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其作用在于确保数据电文证据正常运行,以其原始面目显示人前。这一分类表明,一份理想的电子证据应当具有三大部分,我们在收集调取电子证据时应同时调取这三个部分,保证所取证据完整性、真实性。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为标准,电子证据可以划分为原生电子证据和派生电子证据。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转述、转抄、复制的第二手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一般情况下大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必须查明确切的来源或出处,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电子证据也可以分为原生电子证据和派生电子证据。原生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而派生电子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对于何为原生电子证据,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生电子证据是指首先固定于某媒介物之上的电子数据,如果数据信息首先固定在电脑硬盘上,那么该硬盘上的数据信息就是原生电子证据,而由此复制的数据信息都是派生电子证据。有学者据此认为电子证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说是“原样”,而只能认为是“副本”。但是这种观点无法解决法律程序中提交证据“原件”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规定:“(1)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b)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有学者将其称为“功能等同法”或“拟制原件说”,也就是说,原生电子证据并不局限于“首先固定的媒介物”,只要能够证明数据信息确实是计算机生成后保持完整、未予改动,并且可为人类所感知的,就能属于原生电子证据。笔者以为,这种观点虽然解决了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原件”问题,但与我国现行工商法规不符。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因此,在工商机关调取电子证据时,下载、复制的数据信息仍属于派生的电子证据,应当按照法律对传来证据的有关要求处理。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电子证据本质属性的基本看法,也影响到实践中收集、调取、审核、认证电子证据的具体标准,厘清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采取开列清单式的证据制度,即对证据进行法定的分类,对不同种类的证据采取不同的证据规则,目前。三大诉讼法均未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分类清单,电子证据究竟是否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或是属于哪一种证据类型,理论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实践中也有着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如有的学者认为“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电子磁盘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3条虽然将计算机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但对于计算机数据证据的要求与视听资料基本相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书证。《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其中都将数据电文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一种独立存在的新证据类型。因为“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囊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法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也不单独属于哪一类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证明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电子证据只是传统证据类型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类型的划分标准使不同的证据种类具有不同的证明机制,如物证是以物体的特征属性和空间位置等因素证明事实情况,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动态的声音、画面来证明客观事实。从这一角度来看,电子证据并没有产生新的证明机制,而是传统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类型数字化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存在着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言、电子鉴定结论等。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采集调取、认证审核等规则也不一而定。而是应按照其所对应的传统证据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例如,对于电子书证应按照法律法规对书证的要求进行取证和认证,提供的复制件应当与原件(计算机显示出来的文字、图表、照片等)核对无误:对于动画、录音、录像等有声音的电子视听资料,还应当依法附有该声音资料的文字记录。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按照不同证据类型法定要求调取电子证据外,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取证过程中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收集调取电子证据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证据如何固化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能够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并非法律规定之外的新的证据种类,只是由于其载体的特殊性而有别于传统证据,因此,必须将电子证据固化或者转化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才能解决其证据能力的问题。首先,固化电子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第29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涉网案件调查取证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对涉嫌违法的网站、网页进行检查时,应当根据“确保证明效力、方便调查取证”的原则确定检查现场,通常可在工商执法机关、当事人所在地、见证人所在地、电信部门、公证机关、公安网监机关等地点,利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或见_证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程序、取证过程、检查结果等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鉴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的特殊性,检查现场地点不同于传统案件,应当对取证过程全程录像,以增强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其次,固化电子证据必须确保所固化的数据真实可靠。为了克服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的特性,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及时调查取证,同时需要保证所取得的电子证据与原始数据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对于如何固化电子证据的技术措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讲,根据目前的信息技术,复制电子数据的方法简单成熟,数据信息几乎可以毫无损失地被复制在新的载体中,实践中执法人员通常采取下载、存储、打印、拍照、录像等手段,将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和其表现出的可读形式固定在U盘、光盘、软盘、纸张、磁带等载体之上。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固定数据信息的载体上,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制作人等情况,现场制作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第三,固化电子证据有时需要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法定证据形式。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是一些抽象的计算机数据符号,人们需要借助计算机等仪器将这些数据符号转化为具有可读性的表现形式。因此,即使是已复制固化的电子证据,判读起来也十分复杂繁

篇2

[中图分类号]F8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8-0069-03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刘剑文,1999)。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经合范本中“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 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廖益新,2006)。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楼佳蓉,200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三、我国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直接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 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 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 Tax)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例如,电子商务船舶租用服务和实际的船舶租用实务,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Tax Policy Office,Ministry of Finance,U.S.A,199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廖益新,2008)。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法,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篇3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并已一跃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并无一致的观点。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从这些影响力较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相较于一般民商事交易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体现为数字化交易;

2.具有跨时空性,不同地域、时区的交易方汇集于互联网;

3.具有便捷性,完成交易的速度比较快;

4.具有风险隐蔽性,电子商务为非面对面交易,虚拟的网络空间加剧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更大的交易风险。

在此背景下,由于根植于一般民商事交易的土壤之中,传统民商法对于解决新兴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维护电子商务秩序已力不从心。而且,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虽然法律规则能够有效形成、调整和维护联合体秩序,但是在私法领域中,宗教、道德、伦理习俗、行业惯例等非法律规则对联合体良好秩序的形成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涵射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商平台确立的自治规则,即通过一系列专业“法律活动”(指经过专业法律人才的起草、审核)而产生的非法律规则对于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秩序正日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而本文主要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自治规则需求的比较分析,希冀为电子商务秩序之规范提供一种新的路径。

一、电商领域法律规则和自治规则的发展现状分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面对规模日益扩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宏观层面,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处于初建的阶段,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等四个层次。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更是寥寥无几。在法律层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为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的《电子签名法》。现行《合同法》为合同法领域提纲挈领的法律文件,吸收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内容,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的产物。其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但主要规范的对象为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

反观“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也更加注重对于交易秩序的维护,纷纷确立了自治规则。其中,“淘宝”自治规则最具代表性。如前所述,“淘宝”自治规则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规则、规范、标准、公告以及实施细则。其中规则主要包括《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两部分,它们支撑起了整个“淘宝”自治规则的体系。《淘宝规则》分为总则与附则,其中总则分为六章,涵盖了对各类电子商务专有名词的定义、买卖双方的注册经营的条件、流程与限制、买卖双方的评价系统(信誉机制)、卖家经营过程中的义务与管理措施、对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区别规定、不同的处理措施及其执行以及对专营项目的规定。在《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各类规范、公告、标准、实施细则与之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比如说《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虚假交易专项整治公告》等。目前共有规则五部,规范十六部,标准两部,公告六条以及九部实施细则。这些不同种类的规范使得整个“淘宝”自治规则形成了一个紧密的体系,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电商领域法律规则和自治规则需求之比较分析

从时滞性方面分析比较电子商务市场对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法律规则与“淘宝”自治规则等的需求。一方面,现行《合同法》产生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距今已10多年。在合同法的立法指导中明确包含了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等思想,也为三角债等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但是,创制出一部能够完美解决所有纠纷的法律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美好愿景。而且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角度出发,法律一经公布和生效应当在一定程度内保持不变,不能随意变动。因此,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的时滞性必将日益凸显。

另一方面,“淘宝”自治规则根植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土壤中,具有天生的自然优势。“淘宝”等平台通过在网上各类公告不断更新、调整、归类、总结其自治规则,辅之以大量的实施细则,更加契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新需求。

反观“淘宝”自治规则。从一些具体的条文可以看出,它更注重于追求效率,符合商法基本原则中的效率优先原则,侧重于保护盈利、保护交易简便、保护交易迅捷、尊重商业规则。比如说,《淘宝超时说明》规定自买家拍下商品之时起三天内,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自卖家操作“发货”之时起,买家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默认买家已收到货且货物质量符合交易双方的约定,交易成功:

(一)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二)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这些超时规定缩短了交易中止、结束、完成的时间,避免交易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大大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另外,《淘宝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规处理的措施,包括信息屏蔽、限制发货、商品,关闭店铺、公共警示等。这些处罚措施简便易行,更加具有时效性。所以,“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生、自治规则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主体更具有吸引力。

三、总结

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有效的、低成本的非法律替代措施将降低对法律的需求。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需要一种有效的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推动其顺利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合同法》等法律规则虽然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从时滞性、价值追求、救济成本、救济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其并不完全符合电子商务市场对规则的要求。而“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根植于电子商务的土壤之中,通过平台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从而发生效力。从根本上而言,“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为了扩大平台的规模,增加平台上的交易量,吸引交易主体的进入,有强大的动力去维护平台上的交易秩序,注重交易安全和效率,顺应电子商务市场更新、发展较快的特点不断完善自治规则,并通过内部的网上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为交易主体提供一条全新的高效的低成本的交易纠纷解决途径,并以此来弥补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相对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电子商务市场对于“淘宝”自治规则等非法律规则有着更大的现实需求,为维护电子商务领域的秩序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径选择。

篇4

坚持规范性原则

规划的基本目的可以概括为,回顾历史,面对现实、规划未来。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通过评审后,需经当地权利机构,作为指导当地商业网点建设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因此,保证商业网点规划的规范性十分重要。商业网点规划的规范性要求有以下几点:

商业网点规划的基本组成部分和内容体系结构要完整。即从规划提供的最终成果形式看必须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基础资料、规划图则四部分。从商业网点规划的内容看必须包括规划目标、商业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商业网点业态结构规划、商业街规划等。

要注意商业网点规划与商业规划的区别与联系。一些城市主管部门对此缺乏清晰的认识,常常将商业发展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混为一谈。事实上,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回事。前者主要解决商业网点在城市空间范围内合理布置问题,如市级、区级商业中心的空间分布,商业街的布置等,相对比较具体,其规划的主要基础是城市总体规划。后者则主要是从产业的角度对一个城市商业发展的行业性规划,包括商业发展的总规模,组织方式以及政策措施等,其规划的基础主要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商业发展规划是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指导,而商业网点规划是商业规划的具体化。

要注意商业网点规划中所使用概念的规范性。商业网点、零售业态、商业的组织形式等,这些概念在规划中常常用到,因此注意这些概念的内涵并正确使用,以免引起混乱。比如商业网点的概念,它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服务,仓储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等。对具体的商业网点而言,规划中有必要明确其业态属性,比如是百货店、超市、便利店;规划中还应该注意商业网点的交易功能属性,即是从事商品零售还是商品批发,还是兼而有之;同时还应注意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属性和经营方式属性,例如shopping mall作一个商业网点将其看作一种商业的组织形式比较恰当。

坚持系统性原则

商业网点规划是对城市商业网点在空间上的一种系统安排,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在城市范围内由众多不同规模、不同业态、不同组织形式构成的商业网点系统,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需求。因此商业网点规划需要进行系统思考,坚持系统性原则。

要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置于特定社会经济环境背景下加以考察,确定城市商业网点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未来发展思路。影响城市商业网点系统建设的主要环境因素有城市区位、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文化及历史特征等。因此,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使未来商业网点建设与城市发展的总体功能相协调。另外,要注意防止仅从自己城市行政区划的视角而忽略从城市经济区位的角度进行商业网点规划的倾向。事实上,一个城市与自己周边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产业分工对于确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要对城市商业网点系统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值得指出的是,商业网点规划的基本出发点是对城市现有商业网点体系的改造、完善、提高和发展,而不是重构。因此,系统分析对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是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和必要前提。系统分析要对目前商业网点系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做出客观评价,要对未来商业网点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做出科学分析,明确商业网点规划的重点范围。因市制宜,制定出符合当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律的规划,例如有的城市可能需要将物流配送中心作为规划的重点,而有的城市则可能将特色商业街作为规划重点等。

系统性原则还体现在,城市商业网点系统是由一定层次结构、业态结构和商业组织形式等交织起来形成的有机整体,决定商业网点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商业网系统从空间层次上要合理地划分为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和社区级商业中心,然后再在不同层次上配置商业网点的业态结构和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

坚持前瞻性原则

前瞻性是规划的重要属性,也是规划的难点。因此必须跟踪城市居民未来的生活和生产服务的需求变化,描述商业网点系统在未来时空条件下的布局、规模、业态结构、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等。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达到商业网点规划前瞻性的要求。

一是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速度推断未来商业网点系统的总规模。可以参照国内外商业网点设施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人均GDP与人均占有商业网点经营面积的指标,人均GDP与零售业态和商业组织方式的发展变化关系,人均GDP与消费者消费方式的关系等等,结合城市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对未来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二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趋势规划未来商业网点建设的空间布局。规划依据可以从城市总体规划中找到,比如一个城市在未来时点功能分区的变化、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等等,总之应该跟踪城市发展的和扩张的基本趋势来配置商业网点。三是考虑科学技术,尤其是IT技术对零售业态、商业组织形式和商业网点建设的影响。比如随着电子商务普及和日益实用化,可以预见未来许多商品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其后果可能导致有形市场的缩小和物流配送中心规模的扩大。四是把握消费者生活方式和购买行为的变化趋势,优化商业网点空间布局和业态结构。比如生活必需品的购买追求的是便捷,对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购买追求的是体验和感受,而旅游过程中的购买追求的是轻松和随意。因此规划中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以满足消费者购物、休闲和体验的不同需要。

突出适应性原则

一个城市的区位特征、城市定位和交通状况是商业网点规划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确定商业网点系统总体功能的出发点。

商业网点规划应该与城市的区位特点相适应。实际中常常看到,在设置商业网点规划的总目标时,有的城市并没有对城市区位特征进行详细分析论证,动辄将自己定位为某某省东部的商贸流通中心,辐射区域达到多少平方公里云云,这样制定的总目标往往脱离实际。如果一个城市相对于自己周边其他城市处于中心地位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一般其商业流通和物流的辐射半径相对较大,则具备将自己定位该区域商贸物流的中心条件。否则,就不应将自己定位为商贸中心。此外,能否可以成为商贸流通中心还决定于一个城市的交通状况,看其是否为交通枢纽,是否具有铁路、航空、水运的条件等。

商业网点规划还应与城市的定位相适应。所谓的城市定位是指一个城市根据自身资源,城市所处环境等因素确立的城市发展方向、基本功能和城市形象。按不同的特点可以有不同的城市定位。按照城市重点发展产业特点,有的城市定位为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城市,有的定位为制造业为主导产业城市等。按照所承担功能特征,有的城市定位为经济中心、有的则定位为金融中心,还有的定位为政治中心等等。

坚持科学性原则

坚持商业网点规划科学性,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从提高商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出发确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做到网点规划超前性,适应性,可行性的统一,达到构建和谐商业网点体系的目的。

首先,规划中不应片面追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不应片面强调人均拥有商业网点经营面积的大小。而应该根据城市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设定可行性指标,要树立节约土地,不断提高商业的集约化程度的观念。

其次,规划中不仅要注意新的商业设施建设问题,同时也应该注意现有商业设施的利用问题,总之要防止规划中盲目追求商业网点规模的不良倾向。近年来一些城市商业设施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大量商业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开展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应该对此给予必要关注,对商业设施闲置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将其纳入网点规划的范畴。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现阶段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某种意义上还承担着盘活商业资源的作用。

第三,不同的城市其布局形态各异,因此应该因其布局特点进行不同商业中心规划。比如有的城市属于集中式布局,即其居住区、商务区和工业区等是连片分布的,这样的城市布局形式便于市级商业中心或区域级商业中心的布置。而有的城市则是分散式布局,如有些以资源开发为主导产业发展起来的中小型矿业城市,他们一般由几个城市片区组成,而且各个城市片区之间距离比较远,各片区都有相应的工业区和生活区。对这类城市规划中不必强求一定要设置市级商业中心,而采取多区域商业中心的结构比较适合。

坚持协调性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其特点是不仅重视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而且开始重视专业规划,正在形成以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商业网点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物流规划等为补充的规划体系。值得指出的是,城市是商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和载体,而商业是一个城市的灵魂,因此商业在城市发展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客观上决定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应在以下几方面把握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一是规划层次上的协调。城市规划是关于一个城市功能、空间布局及各种物质要素总体安排的基础性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和前提。而商业网点规划则是从属性的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二是规划内容上的协调。城市规划涉及城市自然地理环境、城市各功能分区的划分及配套设施匹配等,是综合性的规划。而商业网点规划则是从商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消费者需求角度所做的专项规划。三是规划功能上的协调。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和思路框架,决定城市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发展模式。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则是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两者之间具有互补和不可替代性。四是规划详细程度上的协调,这里主要指关于商业网点规划的详细程度。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中要涉及商业网点规划的内容,但往往是粗线条和框架性的。而商业网点规划则是从商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在对城市商业网点现状调查、分析基础上编制出尽可能详细和针对性强的规划。

参考文献:

1.程道平等编.现代城市规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篇5

口诀(一)"组合成音节,j、q、x,三兄弟,遇到ü(鱼)眼把点去。

口诀(二)"分解音节,j、q、x,小淘气,从不跟u在一起。

口诀(三)"读音节,小ü遇到j、q、x,去掉两点还读ü。

第二步:举例说明口诀,使学生理解口诀。

口诀(一):

组合成音节,就是有了声母,有了韵母,有时还有介母,但是没有音节的时候。

例1.n──ü─( )

例2.g──u──ang─( )

例3.j──ü─( )

例4.q──üe─( )

例5.x──ün─( )

例6.x──ü──an─( )

组合成音节的练习,首先要看声母。如果声母不是j或q或x,就不存在韵母省写两点的问题,而直接把声母、介母(如果有)、韵母依次抄写在一起就行了。比如例1和例2:

例1.n──ü─(nü)

例2.g──u──ang─(guang)

如果声母是j或q或x,就要看紧跟在声母后面的是不是ü。如果是ü,组合成音节的时候,ü上的两点必须省写。比如例3至例6:

例3.j──ü─(ju)

例4.q──üe─(que)

例5.x──ün─(xun)

例6.x──ü──an─(xuan)

口诀(二):

分解音节,就是有了音节的时候,要把音节分解成声母、介母(如果有)、韵母。

例7.lü─( )──( )

例8.hua─( )──( )──( )

例9.jue─( )──( )

例10.qun─( )──( )

例11.xu─( )──( )

例12.quan─( )──( )──( )

例13.qiu─( )──( )

做分解音节的练习,首先还是要看音节的声母。如果音节的声母不是j或q或x,那么直接把音节的声母、介母(如果有)、韵母分开写就行了。比如例7和例8:

例7.lü─(l)──(ü)

例8.hua─(h)──(u)──(a)

如果音节的声母是j或q或x,那么紧跟在声母后面的u一定是ü,这是根据口诀(二)"j、q、x,小淘气,从不跟u在一起"推断出来的。因此,在分解音节时,紧跟在j或q或x后面的u上必须添上两点。比如例9至例12:

例9.jue─(j)──(üe)

例10.qun─(q)──(ün)

例11.xu─(x)──(ü)

例12.quan─(q)──(ü)──(an)

特别提醒学生:例13,音节qiu的声母虽然是q,但是u不是紧跟在声母q后面的,所以,分解音节时,u上不能添上两点。

例13.qiu─(q)──(iu)

口诀(三):

读音节,就是发出音节的音。读音节的时候,凡是看到紧跟在j或q或x后面的u就读ü。例如读音节ju、qu、xu、jue、xun的时候(教师具体教读)。

第三步:巩固练习,让学生熟练掌握省写规则。

首先,拟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给学生,比如:

练习1.拼读下列音节:gua、qūn、ku、jùn、juè、xu、quē、xún、xuě、juan、xuàn。

练习2.在正确音节后面画"∨",在错误音节后面画"×":

(1)q──ü──an─qüan( )

(2)d──u──o─duo( )

(3)l──ǘ─lú( )

篇6

接到庄家的传牌后,其他玩家也需要任意传给庄家三张牌。在电脑中,如需选牌,单击相应牌张即可,如要取消选定的牌,请再次单击。

3、抓有梅花2的玩家必须首先出梅花2,谓首攻。

4、然后按顺时针方向出牌。每位玩家依次必须跟同花色牌。如果已经没有与发牌花色相同的牌,则可以出任何一张牌。

篇7

2010年11月10日,淘宝新规则全新上线。淘宝新规则是基于《大淘宝宣言》和《淘宝网服务协议》来制定的,其中《大淘宝宣言》明确了淘宝规则的核心思想和基础原则,并确定了大淘宝参与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淘宝网服务协议》是淘宝网与会员明确服务关系的文件,所有淘宝网的会员在注册时均需认可,具有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淘宝网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网服务协议》,制定了淘宝新规则。淘宝新规则的诞生事实上正象征着C2C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其制定的细则也为未来C2C电子商务平台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C2C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术语应当明晰含义,杜绝含糊字眼。网上交易过程中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或多或少由于某些交易细节没有达到清楚共识,某些术语没有阐述其准确意义,所以,要避免这些不必要的冲突与纠纷,明晰各项交易术语的含义就尤为重要,也正是形成规范交易环境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措施。在淘宝规则的第二条中,就对于淘宝网交易中的25项交易术语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下架”、“成交”、“关闭店铺”、“商品数量”、“绑定”、“分销商品”、“包邮”等等。例如,“包邮”的定义,是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其中“大陆地区”具体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首次发货”则是指包邮商品第一次发出所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如包邮商品因退、换货产生的邮费,参照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处理;另外,首次不等于首重,无论商品重量是多少,包邮商品卖家均应承担全部首次发货的运费。

二、C2C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细节应当严格制定其运行程序及问题解决方案,保证任何交易纠纷的解决都有章可循。在C2C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是虚拟的卖家和商品,而卖家则面对的是虚拟的购买者,所以每一次交易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作为C2C交易平台,就应当从各个方面规范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行为,尽量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双方的应得权益。淘宝规则的第三条就对于交易的各项细节进行了规定,从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建立、商品的如实描述、创建店铺及商品的规则、买家确认收货超时、买家申请退款超时、店铺评分计分、信用评分计分等方面,一一进行了详细而严谨的界定,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规范交易行为的产生,从而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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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从借鉴和学习的角度而言,由于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的原因,我们在面对西方传媒大国业已成熟的广播电视规管制度时,不可避免会遇到“水土不服”的语境转换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橘逾淮而北为枳”的遗憾。在我们的视线之内,香港作为一个深受中西文化熏陶,在社会制度和传媒体制上多受西方(尤其是英国)影响,却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华文化传统的国际化都市,一方面其电视业既是世界三大华语电视圈(内地、香港、台湾)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其在广播电视业的规管方面也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体制。因此,对于与其有文化血脉之亲的内地电视业来讲,考察香港地区的广播电视规管制度具有更为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香港广播[2]业的监管机构

――广播事务管理局

香港负责管理广播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工商及科技局、电讯管理局等两个政府部门以及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监管组织--广播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广管局)。

工商及科技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一个决策局,其中与广播业相关的部门是通讯及科技科--该科负责制定广播政策并经常检讨广播政策,以确保香港本地的监管制度能配合日新月异的广播环境,其处理的政策事宜包括广播、电影、电讯业发展、创新科技,以及和不雅物品的管制等;电讯管理局则负责监管本港所有电讯服务(包括通过有线及卫星等方式提供的广播服务),主要职责包括电讯服务的技术和经济规管、维持电讯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及管理无线电频谱。

作为政府部门,工商及科技局和电讯管理局分别从行政决策层面和广播资源分配及创新科技的角度对香港的广播业进行监管,而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主要对广播(包括电台和电视台)的节目内容及质量进行规管的机构则是广管局。

广管局是一个于1987年9月成立的法定组织,其职责是根据香港的《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所订条文,执行一切与广播业有关的法例和政策,监管香港本地的电视与电台广播机构。具体来说,该局除参与发牌和续牌(香港的电台与电视台必须获颁牌照之后方可提供广播服务,所谓“牌照”即类似于内地的许可证)之外,还要负责制定适当的节目、广告及技术广播标准,并确保获准播出节目的电台和电视台遵守该标准。

从组织架构来看,广管局下设投诉委员会和业务守则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前者负责处理有关广播事务的投诉并就这些投诉向广管局做出建议;后者则负责制订并检讨各项广播标准,即为各广播机构制订有关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的业务守则。

从人员组成上来看,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广管局包括12名成员,虽然由行政长官委任,但其中只有3名是政府人员,另外9名则为非公职人士。其中,投诉委员会由7名广管局委员及6名非公职增选委员组成,业务守则委员会由3名广管局委员及4名非公职增选委员组成。

由于《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规定广管局主席必须由非公职人员担任,而广管局成员也以非公职人员占多数,因此广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管机构,根据法例(即《广播条例》、《电讯条例》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行使职权。

二、尊重公众意见

――广管局的调查和投诉制度

由于性质上的相对独立,除了执行与广播业有关的法例和政策规定之外,广管局主要根据公众意见来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规管,具体来讲包括两种手段:一是通过广播业调查和制定咨询计划的方式来收集公众意见,据此制订业务守则;二是采用以投诉为主导的监察方法,对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规管。(本文主要以对电视台的规管为例说明。)

首先,为了确保广管局所制定的有关电视广播标准符合公众的意愿和尺度,广管局于1982年起开始推行一个全港电视及电台咨询计划,藉此收集市民对广播标准的意见。该咨询计划小组的成员约有550人左右,由不同年龄、性别及职业的人士组成,分别来自香港不同的地区,务求能够充分代表香港观众,任何有兴趣的香港市民均可申请加入该咨询小组,每个组员的任期为两年。组员将定期参加专题小组会议,分别就有关广播方面的不同专题做深入讨论,然后提交广管局的行政机关--影视处,[3]作为市民对电视及电台节目的意见,以便广管局在制定和修改电视及电台广播标准的时候了解社会人士的相关看法。

此外,广管局还通过广播业现状调查及举办公众听证会等方式收集市民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意见,以确保广管局的监管能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态度。例如今年4、5月间,广管局就委托独立的专业调查公司进行了一项广播服务意见调查,主要目的是评定全港居民的收看电视及收听电台习惯,以及收集他们对规管香港各类广播服务的意见。在这次面对面式的住户访问调查中,共有1,500名年龄15岁以上市民接受了访问。

通过咨询及调查等方式收集的公众意见是广管局制订业务守则的重要依据:广管局行政机关影视处会根据这些意见草拟各项有关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广告、技术标准,即业务守则,然后将业务守则草拟本提交业务守则委员会讨论,经深入研究后,由业务守则委员会向广管局提出建议,最后由广管局审批。业务守则会不时检讨和修订,以反映社会人士不断转变的态度和标准,以及广播业日新月异的发展。

其次,广管局主要通过处理市民投诉机制来监察香港各家电视广播机构播出的节目。

在香港,任何市民均可就自己不满意的电视节目内容向广管局投诉,在接获市民投诉后,广管局的行政机关影视处会对投诉做出仔细调查,以确定事实并研究遭投诉的电视机构是否违反了相关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如果表面证据显示遭投诉的电视机构违反了有关条文,投诉个案就会转给广管局下设的投诉委员会处理。投诉委员会将调查及研究遭投诉的节目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例或者是广管局制订的节目标准,并考虑遭投诉电视机构的申辩,然后就此向广管局提出建议。

接到投诉委员会的建议后,广管局可视乎事件的轻重程度,考虑以劝喻、警告、发出更正及/或道歉声明、罚款或暂时吊销牌照的方式,惩处违规的电视机构。若投诉个案只属轻微违规,影视处处长可行使广管局授予的权力,就该等个案自行做出决定,并将其决定知会遭投诉的电视机构。而无论投诉理据是否充足,广管局均会转达有关电视机构以作参考,同时定期将接获投诉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知会新闻媒体,通过传媒行使公众监督,加强监管效果。[4]

由此可看出,作为规管机构,广管局对电视广播的监管始终将公众意见放在首位,不仅在制订电视广播标准时注重公众意见和态度的调查,同时在监察电视节目内容及质量时也主要依赖于观众的意见投诉,更加采取通过定期向媒体公布投诉处理结果的做法,表现出对公众意见的尊重。

三、公众利益的体现

――《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

除了在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管时注重公众意见的表达之外,广管局规管电视节目的主要依据--由广管局负责制订的业务守则,同样体现出鲜明的公众利益至上原则。

如前所述,广管局的工作之一是负责制订有关电视和电台的业务守则,为本港电视及电台广播制定适当的节目、广告及技术标准,并确保所有香港广播电视机构遵守这些业务守则。以针对电视的《业务守则》为例,2005年9月9日广管局颁布了重新修订的《电视通用守则》,守则包括节目标准、广告标准和技术标准三个部分,其中“节目标准”部分即是广管局处理市民投诉并监管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主要依据,该标准对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制约正是公众利益至上原则的体现。

首先,《电视通用守则-节目标准》(以下简称《节目标准》)将对儿童及青少年利益的重视放在首位,标准的制订以强调电视节目对于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维护为主:除了在《节目标准》中将“保护儿童”专设一章(第7章),为涉及儿童的节目制订专门标准之外,还针对本地免费电视台[5]的节目播映安排提出“合家欣赏时间”并制订节目分类标准,尽量避免电视节目对儿童及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所谓“合家欣赏时间”是指在此时段内儿童会比较多接触电视节目,因此电视台应确保在此时段内避免播出对儿童有不良影响的节目。根据《节目标准》,“合家欣赏时间”定为每日下午4时至晚上8时30分,在这段时间,任何不宜儿童观看的节目,一律不准播映。至于8时30分后,则要求父母为承担起为子女挑选合适节目的责任。

而节目不适宜合家观看的原因,根据《节目标准》,“除了暴力之外,还包括不雅用语、隐喻、性与暴露、令人极度不安的镜头,无故加插的恐怖镜头,用以预示或模拟死亡或受伤情形而令人毛骨悚然的音响效果,以超自然事物或迷信使人产生焦虑或恐惧,虐待、残暴对待儿童或动物,任何可能令儿童产生歇斯底里反应、发恶梦,或其他困扰情绪的事物,以及使用粗俗用语。”[6]以广管局在7、8两月处理的投诉个案为例,其中一个是无线翡翠台于2005年5月18日晚7时至7时30分播出的《非常平等任务》(由香港电台制作)。广管局接获投诉后认为,该节目制作严谨,旨在提高公众关注学校的性骚扰问题,剧情是以现实生活情况为依据。但是,节目的内容令儿童不安,不宜在合家欣赏时段播出,因为儿童可能会在没有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在该段时间观看电视。为此,广管局向电视台发出强烈劝喻,促请严格遵守业务守则有关合家欣赏政策及保护儿童的规定。

在“合家欣赏时间”之外,《节目标准》还要求以儿童或青少年为对象的频道,或者在通常播放以儿童或青少年为对象的节目时段内,或可能在有大量儿童及青少年观众收看电视节目的情况下,如学校假期期间,电视台不得播放不适合儿童或青少年收看的节目。

此外,对于不适合儿童观看的节目,也要根据《节目标准》中的规定将其划分为“家长指引”和“成年观众”两类,前者可带有成人主题或观念,但必须适合儿童观众在父母或监护人指引的情况下收看,其播映时间通常在晚上8时30分后至12时之间,而后者只适合家庭中的成年人收看,只能于晚12时之后播出。[7]这两类节目均不得在合家欣赏时间内播出,并且节目在播出时必须注明是“家长指引”类还是“成年观众”类节目,以便观众做出收看决定。

其次,《节目标准》还要求电视节目的价值观必须符合社会既定的伦理道德标准。《节目标准》第3章“一般节目标准”规定,本地电视台的节目在制作上必须“保持庄重严谨”,如在描写犯罪活动时“不得以嘉许手法描绘罪行,也不把犯罪描绘为可以接受的行为,又或把罪犯美化;并应避免把犯罪人物的生活方式英雄化。同时,应避免以教导或引人模仿的手法播映犯罪技巧或警方的防止罪案及侦察方法”等。以广管局今年4月审议的投诉个案为例,05年2月6日,香港有线电视播出“有线贺岁电视宣传片”,给观众的印象是两男子从花场偷去多株桃花,然后把它们分送给一群面带笑意的人。以暗示方式表达的偷窃行为被描绘为可取,因它给人们带来欢乐,该宣传片给人的感觉是这些犯罪活动可以被接受。广管局因此向有线电视发出劝喻,促请严格遵守相关业务守则有关描绘犯罪活动的规定。

第三,《节目标准》强调电视节目的多元化,必须按照一定时间比例播出有关道德、社会或文化问题的严肃节目,以保证满足市民各种层次的需要,使他们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精神生活。

例如针对本地免费电视台,《节目标准》要求必须播出以下不同类型的节目,即文化艺术节目、儿童节目、时事节目、纪录片、长者节目、年青人节目,并对各类节目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如“年青人节目”应帮助16至24岁年青人达到以下目标:发展他们的潜能或建立其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促使年青人达到最佳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使年青人获得关于青少年服务的资料及指引,包括家庭、健康、福利教育、就业、体育或康乐服务;促使他们认识和尊重不同的文化、人权或法治;促使他们热爱和尊重生命、艺术、科学、大自然或理性的判断;促使他们关心环境保护;鼓励他们参与社会事务等等。

总的来说,《节目标准》在维护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努力,强调电视节目应尊重和维护社会既定伦理道德,以节目多元化促进文化多元化的诸多规定,充分体现出其对于公众利益的重视,也使得香港地区的电视台在与其类型媒体的竞争中赢得了较高的美誉度,也成为维护社会道德风气,构建和谐“香港精神”的主要传媒力量。

我国当前的电视业正处于一个剧烈的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不仅限于运营体制等微观层面的转型,如电视媒体的频道化经营、制播分离的改革与民营电视公司的出现等,同时还包括宏观层面上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转型。尤其是在电视工业发达的背景之下,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运转方式愈来愈受到电视的影响,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电视节目规管机制,防止电视节目出现低俗化倾向,使电视在传播资讯、丰富文化生活的同时对受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起到正面引导作用,为创造和谐社会实施强有力的舆论引导作用,则是目前广播电视体制改革所追求的应有之义。

对于当前正在经历历史性变革的中国电视传媒而言,改革开放的世界视野既促进了国内广电传媒的制度创新,也加剧了电视传媒在内容制作过程中追逐商业利益的导向。虽然我们承认这种源于市场经济原则追逐商业利益的媚俗与低俗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电视受众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电视传媒中的这种媚俗与低俗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在期待国内电视传媒的变革走上健康正常的良性发展道路的同时,以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出发点,探索建立适应传媒全球化趋向的电视节目规管制度的可能性,既是对中国电视传媒变革的有益补充,也可为探索适应中国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电视传媒管理体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香港地区在社会制度及文化氛围等方面虽然与内地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但是对于正在经历市场化转型的内地传媒来说,其在规管广播电视传媒方面取得的经验,仍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注释:

[1](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译《娱乐至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2页。

[2]此处"广播"取其广义,即包括声音广播(radio)和电视广播(television)在内的broadcasting。以下如无特别标明,"广播"一词均取其广义。

[3]全称是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为工商与科技局的通讯及科技科辖下的一个政府部门,该处设广播事务管理科,是广管局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工作。影视处亦是广管局及其辖下的投诉委员会、业务守则委员会的秘书处。

[4]据广管局2005年8月向传媒公布的新闻稿统计,广管局在2005年7、8两月审议了六个投诉个案,涉及62宗成立的投诉。此外,影视处获广管局授权,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7月审理了223个个案(涉及367宗投诉),其中18个个案(涉及18宗投诉)属于轻微违规,160个个案(涉及281宗投诉) 属于理据不足,余下45个个案(涉及68宗投诉)则不属条例第11条的管辖范围。

[5]香港的电视台分为四类,即本地免费电视台、本地收费电视台、非本地电视台(频道)以及其他须领牌的电视台(频道)。其中本地免费电视台在香港的收视率最高,占到90%以上。通常来讲,广管局对这四种电视台会根据其观众的层面及观众的期望值实施不同程度的规管,本地免费电视台的收看最方便,观众数量最多,在观众中影响力最大,因此对其的规管也要比其他三类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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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N91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6)15?0133?04

Abstract: To solve the direct commodity rapid and accurate matching problem between electronic shoppers and merchants, the e?commerce commodity recommendation system based on mining algorithm of weighted association rules is researched. Ai?ming at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classic Apriori algorithm, a new weighted fuzzy association rules mining algorithm is put forward to ensure the downward closure of frequent item sets. The work flow of the recommendation system was tested through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e?commerce recommendation system, data preprocessing module design and recommendation module design. The hit rate is selected as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different recommendation models. The contrastive analysis for the practical collected data was conducted with the half?off cross test method.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hit rate of Top?N products in association rule set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interest recommendation method and best selling recommendation method

Keywords: weighte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algorithm; electronic commerce; recommendation system

0 引 言

随着电子商务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购物用户规模已经突破两亿人次。而在庞大的互联网购物中,购物者和服务者都面临一个问题:用户和商家彼此间无法明确所喜爱的商品;海量商品无法快速、准确的和客户爱好相匹配;筛选商品时间过长等。这些问题都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利用数学上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基于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的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研究。

1 数据挖掘和关联规则

1.1 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从广义上理解,就是在海量数据中通过某种算法、处理模式找到具有潜在作用、有效价值、新颖性强的数据处理过程。数据挖掘模式可分为关联模式、序列模式、分类模式、回归模式、时间序列模式、聚类模式六种。而关联模式由于具有应用范围广、实用性强的特点, 因而在现代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了极大发展,关联模式也成为了数据挖掘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1?3]。

经过多年的研究分析,当前对数据挖掘的主要方法包括概念描述、关联分析、类知识挖掘、预测型知识挖掘等。虽然数据挖掘的方法有很多种,但要想彻底应用到电子商务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数据类型存在多样性;算法效率和可伸缩性差;数据挖掘系统交互性差;数据安全性和私有性差[4?5]。这些难点都阻碍了数据挖掘在现实商业中的应用。

1.2 经典关联规则挖掘算法

在实际算法应用中,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有很多种,其中最为经典的就是Apriori算法。该算法具有单维、单层、布尔型的特点。该算法的频繁项集产生步骤如下:开始定义min_sup和min_conf扫描数据库得到项集K=2由Apriori算法得到[Ck]成功结束,否则重新由Apriori算法得到[Ck。]

该算法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应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6]:扫描数据库次数太多;运算时间随频繁项长度增大而增长;每个阶段的[Ck]太大;不能更新、不能直接处理数值型数据;数据库中的关联规则挖掘不能直接应用。这些问题都导致了Apriori算法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为此,在下文中提出了基于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的改进。

2 基于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的改进

2.1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模型

(1) 布尔型加权关联规则模型

布尔型加权关联规则模型由事务集[T,]项目集[I,]项目权值集[W]等组成。在具体计算时,可根据元素属性、布尔属性项目集的支持度等进行加权计算。

(2) 加权模糊关联模型规则

加权模糊关联模型由事务集[T,]项目集[I,]模糊集[L]等组成。其中,模糊集的隶属度函数为[Ffk,]值域为(0,1)。根据模糊项目集[X]的事物权重FITW,加权模糊支持度WFS二者的比值,可计算出加权模糊关联规则[XY]的加权模糊置信度。具体计算过程如下:WFC(XY)=[WFS (X?Y)WFS (X)。]

(3) 频繁项集的向下封闭性

向下封闭性是Apriori算法的特点,它可以通过K?项频繁项集产生最大频繁项集。然而在加权关联规则挖掘中,由于项目被给予了权值属性和支持度属性,因此频繁项集内的子集不再能判定其是否频繁。

2.2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的基本执行思路如下[7?8]:算法扫描数据库得到[C]值,并对其赋予加权模糊支持度属性;通过特定函数计算出候选项目集,并对不频繁子集进行删除、剪枝;循环计算候选项目集的支持度,直到所有候选集为空。这样便得到了频繁项集[F=F?FK。]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仍然采用逐层搜索迭代的方法来计算得到频繁项集,这一点和Apriori算法是相同的。通过相关定理可以证明,该算法在处理加权时可以实现频繁项集的向下封闭性。

2.3 试验及结果分析

为检测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的先进性,本文进行了相关的数据测试。首先通过IBM数据生成器随机生成一万个事务数和属性。其中,每个事务内有20个项目,每个属性在(0,1)内进行权重分配,而每个数值属性又重新分配了五个模糊集。之后通过隶属函数将原始数据库转换为模糊数据库。BWARM曲线和NFWARM曲线分别表示传统布尔型加权关联规则算法和改进算法的执行结果,具体变化情况见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随着最小加权模糊支持度的增加,NFWARM算法得到的频繁项集合和频繁规则的数目在减小,而BWARM算法产生的频繁项集较NFWARM算法要少很多。这些数据变化都显示出改进型NFWARM算法的优越性。

3 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1 推荐系统结构设计

(1) 系统开发工具和平台

本次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的开发工具为MyEclipse 7.0,JDK 1.6;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XP;应用服务器采用Tomcat 6.0;后台数据库为SQLSever 2005。

(2) 电子商务平台背景

本次开发的电子商务推荐平台主要是一家以销售女装为主的电子商铺。随着电子商业业务的推广,该店销售额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然而在销售额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衣服种类多、客户群体难以短时间内成功匹配合适服装的问题。因此该店销售额遇到了瓶颈,急需开发一款高质量的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

(3) 结构设计

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需要通过两个重要模块实现,即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主要提供服装信息,而数据预处理系统负责处理客户的交易数据,并将其转换为关联规则挖掘算法需要的数据格式。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就是利用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搭建客户交易历史数据和客户购买需求之间的平台。整个电子商务商品推荐平台的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3.2 数据预处理模块设计

(1) 数据准备。将商铺网址、服装信息、商品数据、交易信息等原始数据录入到Excel文件中作为原始数据库。其中,客户购买历史信息和商品信息是整个系统最为核心的数据库。

(2) 数据分类。Excel文件中保存的原始数据庞杂、多变,需要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分类,以便于数据挖掘工作的进行。其分类方法为:将商品信息向上抽象一层,作为第一层概念层数据的挖掘对象;继续将商品信息往上再次抽象,本次数据只用符号表示。

(3) 数据预处理。利用概念层思想将商品进行分类,同时通过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检查及时对上架、下架货品信息进行数据处理。

(4) 历史交易数据生成。利用SQL脚本语言编写事务数据,将预处理后的历史交易数据转换为联合规则算法挖掘的事务数据。此时,需将交易时间作为客户数据挖掘的变量条件。

3.3 推荐模块设计

推荐模块设计时,要求客户首先登陆电子商务商品推荐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之后根据客户有无购买商品记录,将推荐模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无客户购买商品记录

针对这种情况,推荐使用最为流行的Top?N销售策略进行模块设计。设计流程如下:会员注册畅销商品推荐/自主购买意愿拒绝,继续推荐下一层畅销商品/选择自主商品购买。

(2) 有客户购买商品记录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系统根据该会员信息调取其在该平台的购买记录,快速准确地计算出该客户可能喜欢购买的商品并进行推荐。设计流程如下:会员登录自动调阅购买历史信息根据关联规则集分析客户爱好推荐匹配商品购买。

3.4 系统实现与测试

(1) 基于用户历史交易记录。客户登录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后,可通过点击“购买历史记录”来查询购买信息,系统后台会自动演化规则集;之后根据规则集匹配系统内的服装信息,并将其优先推荐给客户。

(2) 基于用户购物篮信息。客户登录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后,根据浏览信息中产生的购物篮信息,系统后台会自动演化规则集,之后根据规则集匹配系统内的服装信息,并将其优先推荐给客户,见图3。

(3) 基于用户无购买记录。针对无购买记录的客户,系统会根据Top?N销售策略,将当前最为畅销的服装推荐给客户。

4 推荐系统结果分析

4.1 试验数据

为保证试验测试的准确性,本次试验共采集了2015年度5个月份内的服装交易记录。其中包括500多种商品的基本信息和16 000多个淘宝ID客户信息。涉及的商品包括女装、T恤、背心、裙子等。

同时,在试验之前分析了用户购买习惯。其中只购买一件商品的用户数量为9 300多个;买两件及以上且款式不同的为5 600多个,款式相同的为1 500多个。经过数据预处理模块分析后,符合关联规则挖掘的交易量为5 985。

4.2 试验评价标准及方案

本次试验选择的评价标准是命中率。该指标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系统推荐商品是否会被客户购买。

试验方案采用五折交叉法进行测试,具体方案为:将数据分为计算数据和测试数据两部分,计算数据由算法自动计算,测试数据由客户真实购买记录统计;将数据分为5份,其中4份为训练集、1份为检测集;每做一次测试后,将5份数据重新交叉组合,进行下一次测试,共测试5次。

4.3 试验结果及分析

根据试验结果,对前5 000个用户的购买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5个数据区间的结果。本次试验对基于关联规则集的Top?N产品、基于用户兴趣相关的Top?N产品、推荐最畅销的Top?N产品数据进行了命中率分析,其对比结果见图4。

三种推荐策略的平均命中率分别为:推荐最畅销的Top?N产品0.319,基于用户兴趣相关的Top?N产品0.514,关联规则集的Top?N产品0.552。从这三个数据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基于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的电子商务推荐模型是有效的,其命中率较其他两种都有明显提高。

5 结 论

本文通过概述数据挖掘和关联规则的基本信息,指出了经典Apriori算法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一种新的加权模糊关联挖掘模型算法,以保证频繁项集的向下封闭性;通过对电子商务推荐系统的结构化设计、数据预处理模块设计、推荐模块设计,完成了推荐系统的工作流程测试;最后选取命中率作为不同推荐模型的评价标准,通过五折交叉试验法对实际采集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试验结果表明关联规则集的Top?N产品命中率要明显高于兴趣推荐和畅销推荐法,充分显示了基于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推荐系统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 邓爱林.电子商务推荐系统关键技术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3.

[2] 王枭雄.基于关联规则的软件开发推荐技术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3.

[3] 刘闻超.加权模糊关联规则挖掘算法研究及应用[D].镇江:江苏大学,2010.

[4] 马刚.关联规则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研究与应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5] 张剑凯.关联规则在移动电子商务推荐系统中的应用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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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网购”过程中的“开箱验货”、包装、内件损毁、保价、“代收货款”费率、签收、延误、遗失以及节日促销活动引发的“爆仓”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是规范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并降低投诉率的关键。

但制定这一“游戏规则”也是一套系统工程,要充分兼顾到消费者、电商、快递企业和客观因素的利益,达到共赢的目的。其原则就是这一“游戏规则”要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多方协商来制定这一“游戏规则”。

由政府(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引导,相关行业协会与淘宝网、天猫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等市场份额较大的“网购”电商就“网购”后所出现的快递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制定原则性的“游戏规则”。具体的“游戏规则”由行业协会与各家电商协商制定。

定价机制

为了避免“价格战”给快递服务造成的影响,可由淘宝网、天猫网解决快递费“代收代付,统一结算”的问题,即由“四通一达”总部统一对淘宝网、天猫网报价,从“游戏规则”层面上制止部分电商利用货源优势和快递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赚取快递费,维护快递企业合理权益,保证快递企业有合理的利润,防止快递企业利润逐年下滑和“无利化”现象的发生。

快递企业可制定不同服务时限的快递产品,在公司官网上公示。要做到一个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费标准(散户价格)。大客户的价格可以保密制定,避免每一家快递企业各自定价,造成价格上的管理混乱。应当指出,所有快递企业必须提供“门到门”服务,特殊情况时可与收件人以“短信”的方式确认,其产品标准如表1所示。

同时,还可就“签收”的授权、操作流程、二次以上派送无人签收等问题以合同的方式签约,如表2所示。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和经济规律经营,像航空机票、国际快递一样,实行“淡季打折,旺季全价”的“浮动式”价格机制,避免由于价格竞争影响快递服务质量。

法律规范

应尽快就快件遗失的赔偿问题修改《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快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即快递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民事法律的规定主要依据《合同法》。这就意味快件遗失应采取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后再进行法院。这对消费者来说,索赔的诉讼成本很高:对快递企业来说,由于消费者贵重物品不保价,从而造成快递企业不知该如何赔偿,赔偿标准也难以确定。因此,建议借鉴《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相关条款,对不保价的快件设立快件遗失最低或最高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