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16: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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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八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设计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任本专业负责人。
第九条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应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规定,在本人执业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的主要文件(图纸)中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具体要求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单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76号)执行。
第三章文件编制
第十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及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
(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每个建设项目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并填报《**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三)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五)初步设计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含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消防内容单独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已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合同管理是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序进行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建设工程行业中,也在合同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规章、规范,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合同管理措施,是一项重点的工作,与合同应用存在直接的联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全面落实合同管理措施,便于完善合同的实践应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中,为了规范勘察设计的方式,促使其符合市场原则,在合同管理中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控制勘察设计。建设工程中,既要履行合同管理办法,又要遵循市场原则,因此重点分析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措施。
1、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
合同管理措施中,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严格划分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责任,利用合同的方式规定相关的权益,同时确保权益的合法性[1]。首先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依照规定内容,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的条例对工程中的新建、改建等都存在规范性;然后按照建设工程市场的实况,规定合同管理,以免合同中出现违规的内容,确保合同管理的细节部分;最后依照合同中的条例,细化双方的责任,如果合同双方提出不同的建议,也可采取书面的形势进行约束,主要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进行规范,保障合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践需求。
2、强化合同管理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合同管理中的有效措施,发挥合同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作用。由于建设工程现场的环境、地质不同,所以不同建设工程内,勘察设计的行为、活动存在差异,也就表示合同管理的措施中存有差别,在合同管理中采取监督职能的方法,有利于辅助合同内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提供指导策略,促使勘察设计能够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地质环境保持和谐性[2]。
3、深化合同管理的法规控制
法规控制是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中的一项方法,因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应,采用法规控制的方法管理合同,可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责任,维护勘察设计现场的秩序。建设勘察设计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照合同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也可实行复议或诉讼,表明法规控制管理方法的公平、公正,也能体现出合同的执行权力。目前,各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非常重视法规控制的应用,以此来规范合同的管理方法,提高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规范性水平。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档案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属于一种委托的行为,具有服务的特性,而公款支付、经济处理等事务,都是由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调解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水平,需深化档案管理的工作,积极落实档案管理方法,服务合同管理措施的应用。
1、收集合同档案的资料
档案资料收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部分,全面收集合同中的资料、内容,考虑到经营业务的影响,合同档案的收集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困难。合同管理中,本身涉及到大量的勘察信息,应该保障勘察设计的真实性,以便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预防合同丢失或缺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收集合同资料时,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对资料收集的重视度,主动进行合同档案中的材料收集,按照合同管理的需求,规划档案中的材料内容,随时做好接收资料的准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遵循资料收集的相关要求,明确档案资料的范围,在合同管理中深化档案的作用,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实践价值。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进行收集的材料有:(1)勘察中标时的资料,包括勘察地点、费用以及方案,经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备案资料;(2)勘察登记的所有表格资料;(3)合同中涉及到文件、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才能保障合同管理的完整性,完善合同的管理过程。
2、归档合同管理的资料
合同管理时的归档行为,降低了合同管理的困难度。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的过程中,对合同重新进行审视和审查,明确合同中的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中,不仅要管理合同的相关事宜,还要对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处理,文件资料是合同管理中的根本,也是履行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因为勘察设计的合同缺乏制度性的管理,部分合同管理中的资料,仍然留在经办部门,没有实现系统性的合同管理,所以采取资料归档的方式,实现合同管理的系统化,快速收集分散的合同资料,由管理部门进行收集,以免合同资料管理时出现缺陷。
合同档案是管理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时,应该检查合同档案是否存在资料缺失的情况,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缺失的合同资料,不能进行归档管理,要求经办人员整理齐全后,重新归档,树立合同资料完整归档的意识。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分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规范了合同管理的行为,一方面维护合同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规划合同管理的手段。
1、委托方的合同管理
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工作资料,而且要负责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合同管理时,根据委托的内容,执行相关的合同条例。例如:委托的工作是工程勘察,在勘察前期,完成勘察技术的规划,并且附图,提供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资料。
2、承包方的合同管理
承包方的资质、能力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由建设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筛选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由此承包方与委托方建立合同关系。委托方的合同管理中,应该遵循合同的现行标准,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如承包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所示,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规定进行赔偿。
3、合同文件的编制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委托方有可能提出变更要求,此时需针对变更的项目,重新编制合同文件,委托方依照合同中的要求,负责承包方实际工作中的增加费用,严谨管理由合同变更引起的费用或责任问题。
4、勘察合同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实践中,落实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内容,监督合同管理的执行力,保障双方的权益,体现合同管理的实践职责,完善合同管理中的实践活动,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优质行为。
结束语:
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具有基础维护作用,辅助解决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纠纷,提供相关的依据。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符合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在管理措施中实行档案管理方法,同时结合条例应用,强化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体现合同管理措施应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1、投资立项审计
(1)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2)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即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审计。即检查市场调查及市场预测中数据获取方式的适当性及合理性;检查财务估算中成本项目是否完整,对历史价格、实际价格、内部价格及成本水平的真实性进行测试。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整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规定的内容;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中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在工艺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决定项目规模、原材料供应、市场销售条件、技术装备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经济目标;是否说明建设地点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环保约束条件,并进行选址比较;是否说明投资项目何时开始投资、何时建成投产、何时收回投资;是否说明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式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机构资质及论证的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资料来源;检查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设施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检查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检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项目是否编制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等。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即检查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检查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并按现值法或终值法对估算进行测试。
(6)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即检查项目投资、投产后的成本和利润、借款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适当;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7)决策程序的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决策程序的相关会议记录,评价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控制等过程;检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为宗旨;检查对推荐方案是否进行了总体描述和优缺点描述;检查有无主要争论与分歧意见的说明;重点检查内容有无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等。
2、设计(勘察)管理审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设计(勘察)管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委托设计(勘察)的内部控制,检查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来选择设计(勘察)商及其有关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其结果是否真实、公正,有无因选择设计(勘察)商失误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检查企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组织技术交流,其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及时;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其中是否明确规定双方权力和义务以及针对设计商的激励条款;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履行情况,索赔和反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2)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检查其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及时对国内外初步设计进行协调; 检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 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检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修改情况;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检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限额设计是否与类似工程进行比较和优化论证,是否采用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3)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计的内部控制,检查其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检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检查设计商提供的现场服务是否全面、及时,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风险。
(4)设计变更管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采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计接口部位的管理与协调措施;检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检查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和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检查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结语
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立项及勘察设计内部审计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经济管理工作,而且具有前瞻性,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和管理,来发现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从而促使造价管理不断完善, 达到造价控制的目的。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参考文献: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笔者总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
三、对客户发来黑白合同的研究,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笔者认为,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理应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鉴于现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法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应该也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本案例中,对比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可以看出:
(1)双方相互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执行合同更加细化,甲方须提供4类文件资料,乙方须提供5类文件资料。而在备案合同中,明显简化,甲方提供2类文件资料,乙方仅须提供2类文件资料。
(2)设计费收费和支付方式不同。
备案合同中,设计费的估算方式明显比执行合同中的简易许多,且具体价款仍未明确。在支付时间上,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明显不同。
(3)违约责任明显约定不尽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实际执行合同明显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aws, regulations,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national standards, independent review of structural safety and mandatory standards, norms of construction plans. In recent years, the engineering accidents, especially engineering accidents in national and local is it is often seen., causing great losses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investigate its reason, some construction problems, there is a design problem. The main problem was designed, design documents are not strictly review or not review.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economy, large scale, large investment, involving a wide range. Investigation, design is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uilding design plan directly related to project quality, project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after delivery of economic benefit, environmental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rveying, design, protect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clearly stipulates the legal basis of survey, design behavior, the survey, design and supervision into the legal management of the track.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lan; review; improve; the quality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 0年2月23日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为什么进行审查,怎样审查,这是因为:
1 勘察设计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1建筑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模大,投资多,涉及面广泛。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都要经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都要绘制建设蓝图,才能进行施工建设。
1.2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施工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据专家统计,一个建设项目节约投资的潜力70%以上来自优化设计。
1.3工程设计是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关键环节,关系着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1.4工程设计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强调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意义就在于此。没有现代化的设计就没有现代化的城市。
1.5工程设计中采用的结构、抗震、消防、环保、节能等技术措施,关系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安全、社会稳定等公众利益。
因此,勘察设计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 必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1近几年来,工程事故,特别是大的工程事故在全国和地方上是屡见不鲜,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究其原因,有的是施工问题,也有一部分是设计问题。设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设计文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或没有审查。
2.2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不仅是抗震防灾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近年来,从土耳其和我国台湾省地震震害分析来看,建筑物的破坏大多是由于勘察选址不正确、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低劣、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因素造成的。土耳其和台湾省并非是抗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健全,而主要是对抗震设防(设计)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美国西雅图地区,由于平时对抗震防灾监督、管理严格,最近一次的地震,破坏很轻微,基本上无人伤亡。
2.3改革开放以来,勘察、设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勘察、设计企业的改革在逐步推进,但勘察、设计市场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证设计、转包设计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设计质量;承发包不规范,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压价、要回扣、越级设计、出卖资质证书、图签等;还有边设计边施工现象发生;无原则的照顾开发企业经济、效益或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结构方案不合理,工程粗制滥造等。
以上种种原因说明,进行和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仅是必须的,而是必要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survey and design of highways in the quality control to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 from the design preliminary control, design tracking, design review, strengthening design follow-up management strictly control each processes, strengthen the owner in the survey and design of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unction, to control the project progress and investment, guarante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goal.
Keywords: survey and design; Design management; Highway, Design tracking
中图分类号: 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勘察、咨询、设计等服务的产业。在此行业中,技术与创新紧密结合,知识和人才高端密集。同时,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行业共同组成了工程建设的系统产业链,而工程勘察设计位于产业链的龙头,是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强化勘察设计管理能很大程度保证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对城市建设的整体发展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另外,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数目及工期和工期的长短,是成本控制的重点。而在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超概问题,在设计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或前阶段设计粗糙等因素难免出现变更或修改,往往会导致大量超标准、增投资现象。特别是对于高速公路,由于地质情况复杂,施工覆盖面广且路线很长,导致勘察设计阶段无法涵盖所有复杂的因素,故易于出现设计文件及技术方案不合理、比选方案的技术经济可比性不强等问题,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因此,加强设计管理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勘察设计管理,协助设计单位进行细致有效的外业勘察和调查工作,精心组织设计,准确的编制概、预算,有助于大幅度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超概。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主要从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入手,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严格管控每一流程,最终达到优化设计,改善施工质量,避免超概,增强投资效益的目的。
2招标时设计预控制
可采用以下措施,在招标期对设计进行前期管理。
(1)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以设计理念、自身实力、行业信誉等因素为指标进行详细甄别和必选,选择业内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同时,业主也应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合同管理,进行全程跟踪,不断督促中标单位履行职责,完成高质量的勘察设计。
(2)避免分包。避免由于分包降低设计技术经济方面的质量。
(3)明确奖惩。在合同中建立关于奖惩措施的专项条款,确保阶段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及时。
(4)限额设计,若有条件,可提出限额设计。
(5)增设设计监理,根据需要可增设设计监理。
3加强全程设计跟踪管理
国内外有关研究表明:勘查设计阶段节约投资的潜力在10% 以上,设计准备阶段可达85%。因此,在整个建设流程中,业主应该加强对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视,全程跟踪,提早介入,防患于未然。通过采取相关举措,可有效提高地质勘查的质量,减少盲目性和设计变更,有助于成本和工期的控制。对于高速公路而言,由于其全封闭、全立交结构特性,在修建时会很大程度改变公路沿线原有的排水和道路系统。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需要,常常在沿线增设涵洞以保证排水系统和交叉道路的布置的需要,提高通道和被交道路标准,甚至会考虑增设桥梁。这往往会引发地方政府和沿线居民的矛盾,对整个施工造成很大程度影响,使投资大为增加。鉴于此种情况,业主应充分权衡各方面利益,充分做好现场情况的社会调查,派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跟踪,协同设计人员和当地政府进行协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要,当地的规划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交通,提高路线设置的准确度。
4 加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初步设计中路线走向及路线方案的深度对概算起着很大影响,往往是设计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给出的比选方案技术经济可比性不强。究其原因是设计理念落后,深度不足。结果是往往对工程造成很大的不必要的浪费。因此一定要重视初步设计的审核,加大审核专家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请一些专家,务必使初步设计的概算控制在限额内。
对施工图文件的审查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工作程序,一般可分为几种情况:
(1)在设计单位提供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进行施工招标之前,由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或是由业主邀请多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简称“招标前查”);
(2)在经过施工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之后,由业主或监理单位组织监理机构中的专业工程师和承包人中的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简称“开工前审查”)。
招标前审查和开工前审查的着重点不同。“招标前审查”有两个特点:一是时间较短,二是到现场核对的机会少,因此,其审点应是尽可能对总体设计、大的技术方案及图纸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核对等。“开工前审查”也有两个特点:一是审查时间相对充裕,二是有机会结合现场情况,审图的重点放在具体技术方案和图纸细部的审查。但这两种方式没有明显的界限,审查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审查的内容可覆盖设计文件涉及的全面内容。因此,业主应会同总监办组织好这次审查,尽可能多的发现问题, 争取在开工前解决这些问题,以达到减少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路基、路面及排水系统审点:1)土石方平平衡,2)软土地质勘探及处理,3)高边坡地质勘探,防护的安全性,确定开挖支护形式,4)排水系统是否合理,5)景观设计可行性,6)沥青、石料选择。
桥梁工程审点:1)跨径选择合理性,2)桩基础形式选择,3)桥梁配跨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4)基础资料地形、地质、水文、气象、通航、规划等相关依据资料是否完整。
5 加强设计后续服务管理
根据《造价标准合同版本》中“通用条款” 第四条4.13款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的服务工作, 即设计后续服务工作。
5.1 设计交底的组织
所谓设计交底,是指一个公路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并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后, 在业主组织下,由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说明设计过程、要点、施工注意事项的活动。业主单位一般会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会上解答。设计交底一般又可分为设计交桩和设计交底两项工作。
5.1.1 设计交桩
设计交桩,是指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向监理(或同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新建公路沿线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
5.1.2 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是指在业主组织下,由承担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向业主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说明设计总体内容、技术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情况,并对项目技术难点、关键工程的施工注意事项等作出说明。
5.2 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业主处理工程变更
由于公路建设项目具有路线长、规模大、自然环境情况多变等特点,在整个设计周期中,地面状况难免产生变化。或者由于设计时现场勘查不足导致出现设计误差,在最终施工时发现因此引发的技术不合理,导致施工过程设计变更。故设计代表们在设计后续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以技术合理、经济节约、工程技术标准不降低为要求采取正确的变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工作。
5.2.1 重大设计方案的改变
根据有关高速公路建设经验,当待建高速公路沿线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或对特殊不良地质条件调查得不够详细,常会产生重大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特大桥梁桥型或跨径改变;
(2)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型式或位置的改变;
(3)隧道洞身实际围岩等级较设计围岩等级降低后,发生设计、施工技术方案重大变化;
(4)当路线穿越膨胀土地区或破碎岩土堆积层或时,容易引发边坡滑塌,因此需采取削坡减载、边坡加固等变更设计;
(5)由于特殊软土地基出现,将桥梁结构跨越替代原设计路基;
(6)征地撤迁困难或者新法令造成的路线移动。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会严重影响到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和建设标准,同时加大程度加大投资,增大了成本控制的难度。因此,业主必须极其认真对待设计方案的修改,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把关,也需要设计单位的重视和配合。
5.2.2 各类结构物基础的设计变更
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的变更最多出现在结构物基础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桥梁基础型式和尺寸改变。对于灌注桩基础,经常发生因地质条件变化而改变长度类型的情况,例如因基岩埋置深度基岩破碎,使嵌岩类灌注桩加长, 或扩大基础加深加大。
为控制投资并保证工程质量,需要设计单位制定灌注桩基础成孔原则,以便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对于超深度较大的(一般规定超过设计桩长2m以上)桩基成孔,都必须由设计方参与现场讨论确认。
(2)地基加固处理。由于高速公路布线长,易穿越洼地、水塘、山谷等不良地带,常导致路基下卧层地基承载力无法达到设计要求,进而使路堤由于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破坏开裂。为避免这一点,需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如采用清除软弱层、换填或打桩等方式,这就需要设计代表深入现场参与确定处理方案。
5.2.3 其他设计变更
由于地形移位、地面构筑物变化,导致原设计中排水系统不合理,也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经常增减和移位涵洞、通道及排水沟,甚至还需要加大孔径,这需要设计方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应的设计图纸。
6 小结
综上,在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加强对设计每一流程的管控。要强化业主在整个勘察设计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业主要自始至终跟踪设计,进行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从严审批,在不降低设计指标的前提下,实现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邓敏维,高速公路设计管理的几点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13):98
二、变更的原因和对策
工程设计变更既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观原因,也有不可抗力、自然条件等方面客观原因。结合实际工程设计变更的影响因素和实际案例,变更的原因和对策归纳如下。(一)目标工期不实际。在实际建设工作中,为了赶上某一个重要节庆、仪式及会展,或为了早日投产运营,政府有关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强行压缩工期,进而采取建造成本高、后期质量效果不佳但施工速度较快的工艺。此类设计方案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常因项目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等管理者变化引起变化,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拖延工期,但从技术层面来说却是一种理性的回归。对策:政府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常常不具备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在项目建设工程中,会把项目建设与年度的重要活动关联起来,以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此时,作为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咨询单位应科学客观论证,给出可行的多个方案比选,说明各个方案的优缺点,关键内容一定要准确、重点汇报。千万不要只按领导要求做方案,不大胆反馈存在的问题,糊弄领导,最终为工程建设埋下隐患。(二)前期调研不充分。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阶段,一是对建筑材料供应市场调研不充分,如土地平整工程,填料可采取海沙、河沙、土石料等,若缺乏对周边可供材料进行充分调研和预判,等到实际施工时,会因设计采用的填料供应不足而修改设计方案。二是项目所在区域的规划、雨水、可用道路及码头等环境资料不足,导致因与规划不一致而变更设计,因设计排水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变更设计,因施工路网不可用而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对策:采取有效方式,重视前期调研工作。如召开调研会议、现场踏勘、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咨询、到类似项目调研,深入了解项目周边环境资料,对于前期工作经历时间较长的项目,还应预测项目施工阶段的市场情况,并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备用方案。(三)勘察工作不到位。通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没有进行实地地质勘察就直接开展设计工作,或采用项目周边区域的地质勘察资料开展设计工作;二是没有对设计方案的重要部位进行详细勘察,如桥梁设计方案中的桥墩基础,应对桥墩基础所在位置进行详细勘探。由于勘查工作不完整,地质资料不充分,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技术工艺没有针对性,导致实际施工中难以操作,引起设计变更。对策: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工作,满足各阶段的深度要求。若遇到受现场客观条件、征地等原因无法开展勘查工作,因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馈,解决进场实地勘察遇到的问题,为设计工作提供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四)设计团队知识经验不足。由于我国各行业、各地方在一定时间内仍处于建设的加速期,工程设计人员需求量较大,新的设计人员不断走上工作岗位,面对全国各地的工程项目,一方面存在设计经验不足的短板,另一方面设计团队知识结构存在差距。设计方案的区域针对性差,过于照搬书本和规范,缺乏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和项目内容的统筹。对策:不仅是设计单位团队知识经验不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同样存在。为解决存在的不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对关键部位、重要工艺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把脉,充分借用外脑,保证设计方案的技术可靠、可行、经济。(五)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常常会引起修改局部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改变建筑材料等工作,从而导致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造价、延长施工工期等事项。对策: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中充分调研和论证,多方案比选,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投产运营进行合理预测,减少甚至杜绝建设期间的设计变更工作。(六)工程量计量差错。工程量计量的基础是设计方案,同时也会出现因设计、造价等工作人员疏忽出现的错项、漏项、重项现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通常都急于开工,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认真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错项、漏项、重项等工程量误差大而引起工程变更,甚至出现设计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情况,从而引起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变化。对策:为减少甚至杜绝工程量计量方面的差错,一要认真做好设计和设计准备工作,保证设计方案的依据可靠、详实、充分,关键、专项工作充分论证,从而保证设计方案有针对性,避免与实际不符。二要加强组织分工,明确审核内容和标准,建立设计、造价及建设单位独立审核、差异互核的机制。(七)施工现场情况变化。由于在设计阶段对现场环境、周边单位和村民需求的情况了解不全,在施工过程中,周边单位、村民提出如出行道路、排水渠、垃圾站、变电站等日常生产生活需求,表面上看是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实质上属于前期工作不充分造成的。同时,也有因项目周边临近区域发生原始地形地貌、规划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设计变更。对策:一是加强对项目选址现场和周边区域关联组织、群体的调研,收集详实的信息,并充分沟通和征求意见,合理匹配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积极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沟通,详细了解项目选址区域和周边的城市规划情况、周边项目规划及建设情况。以上对引起工程设计变更的常规性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在此难以穷尽,但可总结归纳控制方法,争取在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减少甚至消除可能的设计变更,降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第十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一)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