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6:11: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外贸经营范围,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表述,而直接用象××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
一、实业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1、内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内资实业公司除了可以经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产品的销售,还可以从事会务礼仪、企业管理咨询等咨询服务类业务。
如果实业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部分的经营范围只写一句话就可以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外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范围与内资实业公司是一样的,但产品销售需把批发和零售分开来写,外资公司从事零售业务需审批。
如果外资实业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则必须将进口或出口产品目录详细列明。
二、上海实业公司经营范围大纲(参考)
1、贸易类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实业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三、上海实业公司注册登记注意事项
1、上海实业公司注册在公司查名时,需确定好经营范围,以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时的营业执照,以查名时确定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2、在上海注册实业公司,可选择在上海开发区注册,以便享受上海开发区高额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实业公司注册完成后,若以后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可以变更营业执照。
【相关知识】
实业以生产制造为主业,当然其中也可以包括服务业,但大多数还是以生产制造为主。 创办实业的公司叫。这是区别于投资公司而言的。
他们的价值创造过程有以下区别:
G=>W=> G'
1、厂商独立开拓外贸业务的优势。从表面上看,自营出口权放开,工厂直接做外贸,外贸公司这个环节存在被砍掉的威胁,前景不容乐观。现实中,很多外贸公司由于货源没保障(工厂自营了),国外客户也倾向于与厂家直接做,再加上一些外贸公司经营上的问题,使得外贸公司已经举步维艰。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外贸高手们离开了外贸公司,而跳到了生产企业。而人才的流失,又反过来削减了外贸公司的竞争力。
生产企业的外贸业务优势在于:专一的行业。业精于专,专做一行,对这一行有更深刻、更独到的理解,很多专业性的知识是外贸公司所不能了解的,这也有利于和客户进行更专业的交流,能满足客户更专业的需要。另外一点,只有工厂能做OEM、ODM,这是生产型企业最大的优势。更直接的出口环节,大大提高了信息流转的速度,同等条件下如果交期靠前也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更优惠的价格:中间环节的减少必然减少产品的成本,物美价廉谁也无法抗拒。但自营经营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厂在短期内都具备自己挣美元的能力。专业外贸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自己的发展空间。
2、专业外贸公司具备如下优势。更专业的人才:有更快的反应速度,能解决更复杂的问题,能更好地跟进客户,提供更好的、更贴心的服务。专业的外贸人才使出错率大大下降,能与客户更好地沟通。有些客户对服务的要求更甚于价格,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专业进口商更倾向于和更专业的人打交道,更喜欢SMOOTH COMMUNICATION AND TRANSACTION。
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和更深厚的信息积累:外贸公司有很多固定客户,而且这些客户所从事的行业大相径庭,目标市场的信息反馈比生产型企业要多得多,对国际需求和行业流行趋势了解得更多、更深刻。
更大的经营范围:东方不足西方补,这行形势不好换做另一行。还有个好处可以认识很多不同行业的工厂,在满足不同行业的客户时具备相当优势。比如,一个客户以前一直做服装,现有意往鞋类行业进军,外贸公司不会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丢失这个合作机会。
更多的客户资源:经营范围广当然客户资源也广,这个客户做好了又会带来这个客户介绍的新客户。一些大型企业虽然自己的外贸部门,甚至称外贸公司,他们有自己的营销队伍,做得很成功。而且可能不断增长,加上打自己的品牌。但这种公司太“专业”了,有能力经营的产品有限,除非是类似产品,在产品之间的转换生产也存在很大难度。他们的竞争力只局限于自营的有限产品的范围内,对原有客户变化需求的应变能力相对较弱。更何况大企业毕竟是少数的,中小企业占了大多数,他们根本没能力在短期内建立自己高素质的外贸部,只能和专业外贸公司合作。在中国这样的有自营出口权又不自营的公司数不胜数。正是这些中小企业的存在,给专业外贸公司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外贸公司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从世界各国外贸专业公司发展的历史看,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商业资本逐步脱离生产资本成为独立的资本形态,作为社会再生产流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商业资本开始独立运作。对外贸易属于商业资本运营范畴,从而使一大批专营对外贸易大公司应运而生。如英国早期的“西印度公司”,等等。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特别是从二战后,随着科技产品的突飞猛进,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新月异,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相融合的趋向愈益明显。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跨国公司的兴起及其在世界范围的扩张。其结果,大型的、专业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或企业在发达国家基本消失。即使是在日本、韩国盛极一时的“综合商社”,也非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其经营外贸的商业资本或通过资本、产权纽带,或由契约、合同关系,与产业资本融为一体或紧密结合在一起。目前,在发达国家,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知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销售,包括进出口贸易,基本上是由产销合一的公司和企业进行的。所剩为数不多的专业外贸公司,大多是一些中、小企业,以专业化经营为主,即专门从事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发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其实很简单,许多知识――资本密集型产品不仅产品性能复杂,而且需要广泛、及时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这样的职能是专业外贸公司很难单独承担和完成的。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资源禀赋等多方面原因,仍存在着为数众多的专业外贸公司,但其发展趋势也呈现出小型化、专业化倾向。
从我国专业外贸公司发展进程看,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外贸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已发生许多变化。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所谓经营多元化,即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仅限于进出口贸易,而是涉足内贸、金融、生产等众多领域。如前所述,对外贸易作为一项产业而言,在世界贸易稳定增长、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大前提下,仍有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愈加融而为一,市场竞争愈趋剧烈,外贸专业公司的行业垄断地位日渐消亡,从而使我国外贸企业又一次面临艰难的发展战略选择,外贸专业公司首先要重新定位,认清自身在市场竞争大潮中的优势和劣势所在。
三、专业外贸公司发展策略
除了此前提到的优势外,专业外贸公司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企业自有资金匮乏,财务负担重,人员包袱重,使外贸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先天的不利地位;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不明晰、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极大地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经营产品质量差、附加价值低,使盈利这一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优先追求的盈利目标难以实现。从近期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初期,市场开放承诺必须尽快兑现的情况下,外贸企业面临的压力无疑是大于发展机遇的。从长期来看,必须调整发展战略。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生产销售一体化。外贸企业通过参股、兼并、收购、合作、合营等多种方式,与货源生产企业紧密融合或结合在一起,以自身的“市场优势”与生产企业的“产品优势”互利互补。在知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外贸公司与生产企业的“融合”尤为重要。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国际货运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企业申请表1(附表1);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类型;
(三)股权关系;
(四)注册资本减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增加;
(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
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
(二)批准证书(正本);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末·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企业可以作为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葫拼箱);
(七)国际快速(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业务。
第三十三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委托行业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订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企业无需外经贸部同意即可引用。国际货运企业也可自己制订交易条款,但必须在外经贸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并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业务统计的编报办法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际货运企业作为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国际货运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提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企业报外经贸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明批准编号。
国际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提单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如遇遗失、版本修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备。
国际货运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现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货运提单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须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使用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编号从事国际货运业务,并在主要办公文具及单证上印制企业名称及企业编号。
第四十条国际货运企业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国际货运企业不得将国际货运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业务;不得与不具有国际货运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国际货运业务,收取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国际货运企业作为人,可向货主收取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此种情况下,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接受佣金。
第四十三条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以下同)驻华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国际货运企业应当凭批准证书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发票。
第四十五条国际货运企业不得以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国际货运企业违反《规定》第一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国际货运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一五条规定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外经贸部授权,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受到撤销经营批准证书处罚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经营国际货运业务的申请。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整顿;
(二)主要责任人受到处理或处分;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
促进和发展promote and develop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promote anddevelop trading relations with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给予accord
With respect to foreign trade,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or agreements that she has signed or entered into, accord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which have signed or enteredinto such treaties or agreements the most favored nation ornational treatment or accord the said treatment to the otherparty 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and reciproc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从事engage
The term" foreign trade operator" refers to a legal personor other organization engaging in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in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operate
Foreign trade operators shall operate independentlyaccording to law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profits orlosses.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信守abide by
In carrying out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operators shallabide by contracts, ensure the quality of commodities andimprove after-sale services.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委托entrust
An organization or an individual that does not have alicense for carrying out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may entrust aforeign trade operator as agent to handle the foreign tradeoperations within its scope of business.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提供provide
A foreign trade operator acting as an agent shall provideaccurate information for the entrusting party such as marketprices and conditions of clients. The entrusting party and thetrustee shall sign a contract, which shall stipulate the rights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限制restrict
The State may restrict the import or export of goods ortechnologi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or acceleratedbuild-up of specific industries at home.
一、主动报价
1.了解进口商。第一,了解进口商的经营范围。当出口商选取某进口商作为目标合作单位时,首先应该研究其经营范围是否与其产品系列相一致,如相同,出口商可以对其商品进行筛选,选择双方最有可能合作的一款商品进行报价,而不是将所有商品报价一次性附上。第二,了解进口商的经营性质。进口商的经营性质会从一定形式上告知出口商其进口商品的主要意图,进而知晓其对商品品质、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三,了解进口商的经营规模。不同企业的规模往往决定了其订单的数量,以及其在合作中的灵活性。这在出口商进行报价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经营规模越大的企业其订单量往往越大,但是在合作中的灵活性就越差。相反,进口商的经营规模越小,其订单量往往会相对较小,但合作过程中也会比较灵活。另外,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其合作商的要求会更高,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在社会责任等其他方面也会有特殊的规定。
2.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第一,了解竞争对手企业状况。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因而在主动报价时,出口商一定要清楚现有竞争对手的企业状况。了解其企业的规模、经营性质、出口经验等状况。进而比较自己相对竞争对手的优势,进行有的放矢。第二,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对竞争对手的企业本身做过研究之后,出口商还应该清楚地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包括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的供货速度等。进而对照进口商的要求来规划自己的产品质量、报价以及供货的其他条件。
3.了解市场行情。在主动报价时,除了要了解目标进口商和其现有的供货商之外,还应该了解市场行情。主动打入目标进口商的供应商名单中是一个相对持久的过程,因而出口商应该把握好市场行情,为其生产和报价所用。如作为手机和电脑等电子产品的主要器件液晶屏,2005年,在其刚走入市场时,价格一路猛涨,但是到2008年时又突然猛降,之后又慢慢走向平稳。出口商如能够把握好市场的走向在价格上扬时进入市场,而在价格下降时囤积商品,将会在行业中取得生存之地。
二、被动报价
1.分析询盘。并非所有的询盘都是真实的订单询盘,可能是进口商的一个偶然询问而已,也有可能是竞争对手的价格探底询盘。因此在收到询盘时,业务员应该认真分析询盘,从中得到更多的信息,最好能够去浏览一下对方的网站,看看其主要的经营情况,也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搜索,甚至找到当地的熟人或业务伙伴进行打听,分析查询的真正意图。这样既能更深刻地了解该查询,又能够在之后的报价中给出合理的报价。
2.注意报价时间。很多业务员在收到询盘后并不愿意及早地报价,而是回复一些其他信息,接着探底进口商的目标价格。这当然是一种策略,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该询盘是一个真实的订单询盘,采购商在收到的询盘回复中会进行筛选,当然筛选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价格, 如果在第一次回复中没有给出明确的报价,那么出口商往往就失去了这次合作机会。另外还应该注意,业务员在回复询盘时应该尽快,通常情况下当天的查询要当天回复,抓住时机在出口业务中非常重要。
3.注意报价内容。外贸业务员的一封报价函电应该尽可能地简单、具体,不要过于全面和繁琐。第一,报价要具体。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外贸工作的经验,在收到具体的查询后,业务员在对查询和查询公司进行分析之后,可以进行相应的回复,首先不要回避问题,尽可能明确地回答采购商的每一个问题。表示出明确而又强烈的合作意愿。第二,报价要合适。这是报价中最难的一个环节。面对一份询价函电,业务员要快速地给出报价,而这个报价往往是决定能否取得此次订单的关键。在采购商收到报价后,通常情况下是去掉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选取中间报价进行比较。所以业务员在报价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整个市场的行情,不要期望过高的利润率而失去订单,也不要给予太低的报价,使采购商由于担心之后的合作质量而与订单失之交臂。第三,给出专业建议。报价时,除了回复客户的要求。尽量利用出口商专业的身份给予其具体的建议,往往由于这些专业的建议能够塑造出出口商的专业性,也能够让进口商按照业务员的引导进行下面的合作,使得双方能够相互信任。
总之,出口商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进行出口报价,而不能在某在环节上过于纠结而失去订单。
参考文献:
[1]陈长英,薛飞.外贸业务员处理询盘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技巧运用[J].管理观察.2010(05).
第三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
(四)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
(六)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
第四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四)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书;
(五)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的适认证书复印件;
(六)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海员人数证明原件;
(七)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派海员经营权、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商务部定期公布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标题。一般采用“关于……的意见”、“对……的几点意见。
正文。一是先写形势或情况,导出问题,然后再写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开门见山,即直截了当地写对问题的看法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常采用序号分条来写。有的采用序号加小标题的写法。
落款。在标题下面或正文以后,写上撰写意见的单位和时间。上级批转时,也在标题之下写上批转单位和时间。
写意见,要有针对性、可行性,文字表达要明确具体。
范例
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处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快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期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和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品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二、“三来一补”企业演进的历史考察及现状
(一)由来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变,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得到确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探索多形式的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的模式已经成为这个沉睡已久的中华巨龙的复兴之路。客观的说,由于外国对当时中国的误解,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仍为进出口贸易,尽管以吸引外资为己任的三资企业法相继出台,但外商仍对这个昔日的红色中国持观望态度。然而国际分工与国际竞争的强大推动力,也把外商尤其港商、台商的目光吸引到了劳动力丰富而又低廉的祖国大陆,于是试探性的直接投资和贸易逐步在民间层面展开,而珠三角地区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做与补偿贸易尤为活跃。正如东莞市的一位长期从事外经贸工作的干部深情地回忆道:“当时的东莞几乎全部是农村,经济相当落后,一些东莞籍的港商回乡探亲时,便跟县领导及村镇领导表示可以把一些简单的加工装配业务拿到内地来做,由港商支付加工费并保证出口,县里的领导当即表示欢迎,并应外商的要求在虎门成立了一个小的加工厂,承接外商的加工装配业务,东莞市的第一家”三来一补“厂-太平手袋厂就这样诞生了。但是,当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如何签订这样一种”三来一补“协议还是煞费苦心的,经过多方的论证,形成了今天的这种包括商务公司、外经办或经济发展总公司、外方企业及”三来一补“厂的四方合同。至于后来国家的肯定与提倡及奠定了东莞市的世界制造业名城的地位应该说是当时所未能预料的。”①
(二)由一种加工装配业务到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转变
由于国际竞争与国际分工导致的产业转移,使“三来一补”这种特殊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广东珠三角地区,尤其是东莞市蓬勃发展,从一开始应该说是合乎国家与人民的预期的,也完全合乎内地先办厂,后承接外商加工装配业务的“来料加工”的初衷和本意,但现实的变化却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三来一补”厂由中方开办的一个加工厂逐渐演变为完全由外商经营管理的,拥有一定财产和管理人员及固定场所的外向型企业。这一演变的过程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在起作用:1、“三来一补”厂完全由中方设立并经营管理,难以符合外商不同加工装配业务的需求。如果说简单的加工装配业务这种矛盾尚不突出的话,日益复杂、规模巨大的加工装配业务越来越需要外商成熟及特性化的经营管理。2、中方目标的实现并不因外商主导经营管理而受到任何的影响,作为政府照样可以从这些加工装配业务中征收税费,作为工人照样可以嫌取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作为地方居民,也丝毫不影响因经济的繁荣而带来的好处。并且中方创设加工厂所产生的风险得以避免,因而中方放任甚至鼓励外商主导“三来一补”厂的经营管理也就成为必然。3、“三来一补”厂由于同内地的传统联系使它尽管几乎完全由外方掌控,但同时也保留了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和财产、人事的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恰恰是其成为一个企业形态最关键的要素。4、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化的状态,曾经专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一个《关于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照的报告》,请求给这种新的企业形态正名,而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则以企字[1990]第79号文的形式答复称:“你市”三来一补“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式、新问题确需研究新的登记管理办法,鉴于我们这方面实践经验不足,决定在你市先按下述原则试行。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核算,各自记帐,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业各负连带责任的,中外企业按上述形式举办”三来一补“企业的,我们同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是按上述条件举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而是中国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仍按你市原做法登记发照”。我们抛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种“三来一补”企业性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的态度,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种新型企业形态登记发照的做法,客观上已经用公开的、官方的、文件式的方式确立了东莞市“三来一补”业务企业化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来一补”从一种内地加工厂的特许经营业务到主要由外商掌控的企业形态的变迁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内地加工厂都经历了这种变迁,还有一些内地加工厂或加工企业仍然保留着传统的“三来一补”特许经营的状态。而这种变迁发生的主要阵地,就是东莞市,由于东莞市的大胆突破创新,创造了日后被称之为“东莞奇迹”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切地说,我省的“三来一补”形成了一个以东莞试行的由外商掌控的“三来一补”企业和以深圳为特点的由外商掌控的“三来一补”业务以及其他主要由内资掌控的、承接外商“三来一补”业务的内资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①而第一种则是本文讨论的中心课题。
(三)东莞市“三来一补”企业的进一步异化
东莞市的“三来一补”由业务演变到企业形态,经历着一个质的变迁,其投资主体也由纯粹中方到纯粹外方,按照规定及常理,此时 “三来一补”企业之经营范围只能是承接其投资外方的加工装配业务,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但事实的发展,又一次超出了宏观管理者的预料,这种“三来一补”企业承接国内订单,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及其他与内地企业发生的业务越来越普遍,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也日益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而司法上对这种交易合法性的普遍认可也使这种交易日益正常化和普遍化。由于法律、法规的明显滞后和监管机关对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执法态度的犹疑。我们可以肯定,所谓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性质已经不再那么单纯,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而是逐渐超越了“三来一补”的特质,成为与其他外商独资企业几乎没有区别的一种企业形态。我们的法律与制度又一次被社会经济的发展抛诸脑后。从这种经营范围的突破及 “三来一补”由业务到企业的变迁中实际上我们可以预见,一旦形成企业形态其经营范围的这种单一化的局面肯定不会维持太久,对这种突破我们是采取堵的方式,还是疏导的方式则取决于我们的利益衡量,马克思曾经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我们司法界对此采取态度是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按照这条规定的精神,除非该“三来一补”企业承接的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业务外,一般都不因此认定为无效。东莞市工商局对此也早有关注,他们在给广东省工商局的报告中,提出:“我们认为,企业利用闲置的生产设备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对促进社会总体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这种经营方式已改变了”三来一补“的基本内涵,与国家发展”三来一补“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悖,不利于工商部门对”三来一补“企业的监管。为此,近年来,我们与海关,外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充分探讨,并结合外贸企业登记实际,制定了积极引导”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操作办法,较好的遏制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蔓延和发展。”东莞市工商局采取的疏导方式及我们司法审判中的宽大态度都给“三来一补”企业的进一步异化形成了某种合法的暗示。
(四)东莞市“三来一补”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向
截止2001年底,东莞市在册“三来一补”企业11310户,营运资金71.51亿美元,从业人数约130万人,累计工缴费收入18亿美元,仅2001年出口总值就达94.09美元,约占全市出口总值的50%,“三来一补”企业已经成为东莞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特别在近几年亚洲金融风暴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东莞市的外汇收入仍能相对稳定增长,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应当归功于“三来一补”企业创汇稳定的优点上来。②勿庸置疑,“三来一补”业务到“三来一补”企业的变迁和异化的进程中,其对创造东莞市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曾经发挥着并且至今仍然在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三来一补”企业由于其自身弱点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并将主导着“三来一补”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向。1、“三来一补”企业这种相对低层次的吸引外资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东莞市向国际制造业名城进军的雄心壮志,制造业中的技术因素的提升,对产业组织形式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2、“三来一补”企业尽管在实际上得到认可,但始终未能上升至立法层面,连相应的部门规章至今都未颁行,这种失范始终使“三来一补”企业处于不稳定状态;3、“三来一补”企业由于规模小、自有资产少、厂房多为租赁、工人也不固定,逃废债务的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市场交易的安全。①据金融部门的一些同志透露,东莞市金融部门从2001年始已经不再办理“三来一补”企业的信贷业务,实际上就反映了社会对“三来一补”交易安全的担心;4、“三来一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在内地承接业务的状况十分普遍,以至造成法不责众的混乱局面;5、“三来一补”企业的这种过于简单以及不规范,经常给受雇工人造成严重损失,客观上导致了社会的不安。从2002年起,东莞市工商局已经开始着手推动“三来一补”企业的转制,新增“三来一补”企业大幅下降,转制企业也越来越多,②可以预见,东莞市的“三来一补”企业向“三资企业”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转化是必然的、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三、“三来一补”企业概念的廓清及特征分析
(一)概念的廓清
要弄清何为“三来一补”企业必须首先弄清何为“三来一补”,何为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这两个相关概念。所谓“三来一补”,按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其中“三来”是对外加工装配的别称,它是指国外的定做人向国内的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或必要的技术设备,由承揽人加工生产后将成品交给定做人,承揽人收取相应工缴费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③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的区别在于,就前者而言,委托方提供的是生产用的原材料;而在后者,委托方提供的则是装配用的零配件。在来样定作中,委托方仅提供样品、款式、商标、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提供材料,但制成品仍由委托方包销,加工方在收取的制成品价格中已经扣除了由委托方提供的工业产权的相关费用。有时,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或者降低生产成本,委托方也常常提供一些关键性设备、生产技术、仪器和工具,其价款由受托方从货款中扣除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④至于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和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的一种灵活投资方式。由于补偿贸易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对外加工装配区别不大,因而人们往往习惯上将二者合并称之为“三来一补”,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及广东省政府、人大颁布的有关规定和通行的学理解释来看,“三来一补”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三来一补”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三来”性质上属于国际加工承揽合同,而“一补”则带有国际易货贸易的本质特征;(2)外国定做方与内地承揽方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外方并不因技术或资金优势而控制或支配中方企业;(3)内地承揽方的所有权性质是中资企业,外方并不因这种“三来一补”的合作而向承揽方企业投入任何资本,从而改变承揽方的股权结构;(4)就内地承揽方而言,从事“三来一补”贸易只是政府对其经营范围的一种特许,它同时也可从事其他在其经营范围内的生产及贸易,即使“三来一补”业务已经成为其主业,其已经与外国某定做方结成相对稳定的贸易伙伴,也不能改变“三来一补”只是其从事经营业务之一种的性质。如果定要从“三来一补”这个角度对这种企业进行定位,那么我们可以称这种企业为经特许承揽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
如上所述,这种“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以及这种经特许承搅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性质逐步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1)不再是先有一个经特许承揽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事先存在,而是由外方根据自己之特殊需要来内地投资兴办一个专门为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厂;(2)这个加工厂与外方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平等的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而是资金全部由外方投入,经管几乎全部由外方掌控的的关系;(3)二者之间的所谓“三来一补”业务也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承揽合同关系,而相当程度上是母公司为整体利益之需要在集团内部的业务分工;(4)由于二者失去了这种平等关系,所谓的“来料加工”已经失去其本义,应该说准确的称之为“指定加工”更加合理;(5)外商来内地投资兴办加工厂专门为其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种国际贸易行为而是一种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行为。而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一种跨越国际的服务或产品交易,而后者则是一种跨国股权和控制行为。①如:国际借贷、国际加工承揽、国际公证服务及国际货物买卖都是典型的国际贸易,而国际股权收购、国际股票购置、跨国企业创设则属国际投资的范畴;(6)由于这种改变,这种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管,专门为其加工某些产品的企业,性质上已经不再是内资的集体或私营企业,而它又与三资企业法之典型“三资企业”亦有区别,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就成了工商部门头疼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与调研,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东莞市工商局将其登记为“三来一补”企业,从而“三来一补”企业做为企业组织的一种特殊形态登上历史舞台,尽管这个舞台的支架似乎并不那么牢固和具有说服力。而今日之中国,又恰是一个法制不断完备,鼓励突破,倡导创新的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白猫黑猫论”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印记,因而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于轻易的肯定或否定这种创新的价值,而“三来一补”企业的这种地区性和演化性似乎又未能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三来一补”企业在这种失范状态中,迁延至今日,依然众说纷纭。但我们在这种演进中必须注意的是,“三来一补”企业尽管由外商进行投资并进行经营,但由于传统的历史依赖和内地政府征收税费的需要,它又相对于外商而言具有相当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三来一补”企业的财产并不混同于外商企业,而是有独立的会计帐簿:“三来一补”企业仍然与外商以工缴费的形式进行结算,而不是成为外商的内地加工车间而财产混为一谈;中方引资机构象征性的向“三来一补”企业派遣厂长及会计,厂长与会计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的谈判也取决于厂长及会计的个人发挥:“三来一补”企业独立交纳中国内地政府的有关税费,外商对这种税费不负任何牵连责任:“三来一补”企业有一定的自己经管的财产,如:外商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工缴费在各种开支后的节余、自己购置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车辆及办公用品等,对此外方也一般不会干涉。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三来一补”企业并不是全部严格遵守既定的经营范围,它们突破这种经营范围的限制,在国内接单生产和销售似乎也相当普遍,“三来一补”已经逐步沦为这种企业的一个代号,而不一不定完全符合这种企业的本质。至此,何为“三来一补”企业似乎可以有一个轮廓,那就是:所谓“三来一补”企业是指由传统的“三来一补”业务演化而来的,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领取内地“三来一补”营业执照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主要业务是承担投资外商指定生产加工任务的内地非法人企业。对其主要法律特性,下面将详述之。
(二)特征分析
首先,“三来一补”企业由传统的内地企业承揽外商“三来一补”业务逐步变异演进而来。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由业务到企业-由企业到异化,对此过程上文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缀言。
(一)风险意识缺乏、风险管理落后
外贸企业的风险存在于进出口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中,然而,许多外贸企业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不能灵敏、集中、全面的捕捉到风险信息,对规避风险做出的决策迟缓,方法落后,缺乏积极有效和有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交易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相互推介,相互冲突,为企业带来了本可以避免的风险损失。
(二)对业务流程的控制失效
外贸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出口前的准备,出口合同的磋商,备货和报检,信用证的催证、审证、改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办理报关以及议付等环节。目前,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并没有针对这些流程实施有效控制,不但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从而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甚至会导致对方有机可乘,利用他国苛刻的法律条款制造贸易壁垒,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我方巨大的赔偿损失。具体来说,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业务人员包办全部流程。由于一项进出口业务的整个流程并不像制造类企业那样由不同人员分别操作各个环节,因此在外贸企业中往往会出现业务人员包办业务全过程的现象,使得企业的客户、订单、流程等知识资源载体个人化特征日益突出,导致企业对业务人员个体过度依赖,对业务流程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2.单证管理薄弱。单证管理是外贸企业进出口流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关系到进出口合同的履行、议付以及索赔等各环节的顺利完成。然而目前许多外贸企业在单证管理方面十分松懈,存在着职责不明、流程不畅、传递不快、处置不当、报关不严等问题,导致业务流程失控,为进出口贸易带来很大风险。
3.国际结算方式控制不严。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其中信用证是最主要的方式,它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个环节。然而许多企业忽视了对以上环节的控制,因此,无法察觉到对方在订立信用证时设置的软条款和陷阱条款,导致我国外贸企业遭受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财务风险控制不足
财务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由于外贸企业有着大量的外汇结算,外汇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年汇兑损益金额较大,如果没有成熟的资金管理技术,汇率的变动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除此之外还有客户信用风险控制,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在海外贸易中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数千亿元,损失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外客户的失信行为,更多的是我国国内的很多企业不讲诚信,损害了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整体形象,因此信用风险控制在我国外贸企业内部控制中也尤为重要。
(四)企业内部审计控制薄弱
大多数国有外贸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的建立了的也只是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更有甚者,审计人员成了“消防队员”,只在有“警”时才出动。事实上,内部审计工作是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会计资料正确性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需要,是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的企业对内审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
(五)信息管理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外贸企业都引进了财务信息系统,但疏于对业务信息的管理。理论上,业务信息的先于财务信息,由业务人员确认业务发生,再由财务人员登记入账,最后反过来再由业务信息对财务信息进行核对,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严密跟踪每一笔业务,最后达到有效的控制。多数国有外贸企业疏于对业务信息的管理,往往只有项目资料,产品资料和客户,或者绝大多数业务信息都掌握的业务人员手中,对贸易企业来说,业务信息及客户就是资源,如果业务人员流失,业务信息也随之一起流失,对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国有外贸企业要么未建立起业务管理系统和内部审计系统,要么就是未能将三者紧密联系起来,达到最终的控制目的。
(六)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以资本渗透和经营协作为纽带组成的利益结合体。各成员企业或单位在法律地位和关联性质方面有别,经营范围各不相同,涉及贸易、金融、实业、投资等领域,所涉及的财务管理体制及操作方法必须体现这些差别。经营范围的多样化也使得存在多层次、多类型的委托关系和内外结合、纵横交错的财务关系,这些关系和财务关系的主体之间潜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并且集团内部也存在凝聚力与离心力的矛盾。成员企业单位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实体,这就有可能出现以本位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筹资、投资和经营的决策行为,从而有可能损害集团整体利益和母公司利益。
(七)重出口创汇轻效益
由于我国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要拉动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还需要外贸部门多扩大出口。出口计划仍是外贸企业的一项考核指标,也是政府官员的一个政绩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就要想方设法去出口,哪怕亏损也要出。
(八)重业务轻管理
有的外贸企业把业务人员当作“摇钱树”,认为是他们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和创汇。而把后勤管理人员当作“败家子”,只会开支费用。任何一个企业都有业务和后勤之分,这只是分工不同而己,如果没有后勤提供的资金、办公、报关、核销、退税等相关的服务,业务又如何能进行下去?由于忽视了后勤管理,业务员经常是一人单独对外谈判报价同时也对内进行采购,导致该业务员跳槽后该项业务也就带走了。
二、外贸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为了使内部控制的目标与企业整体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有者的控制是最重要的内部控制,是其他一切内部控制的基础,要夯实内部控制的基础,所有者的控制就必须要到位。
(一)理顺产权关系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国有外贸企业的优惠政策优势地位一去不返。为了寻求生存发展,一些国有外贸企业和企业职工共同出资成立改制企业,通过改制使企业的发展与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加强了职工的责任心,稳定了职工队伍,保留了人才资源,但是部分改制的股份制企业职工出资不到位、出资后退股、国有资产以其他资产形式出现、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不明晰,使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形成畸形的股本结构。多数国有企业原有的进出口主营业务转移到改制后的企业经营,国有企业进出口业务停止,留存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经营,以租赁业务为主,无资产的只留空壳,存续不经营。多数国有企业银行贷款等巨额债务沉重,为躲避债务风险,转移资产,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出现,改制企业长期无偿占有国有资金和资产。由于改制企业以出口业务为主业,市场竞争激烈,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经营风险大,利润率低,投资收益很少。企业转移的国有资产,失去监管有流失的可能。
做好产权界定,理顺产权关系,是国有外贸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首要条件。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建立由国资委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会实行三足鼎立的、即授权又控权的责权利相统一而又相互制衡的内控管理机制。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中间必须由国资委选派,并向国资委各负其责,只有这样才能从人事上保障所有者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至于大权旁落,管理失控,在所有者和经营之间建立起制衡关系,这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三)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是资本机构多元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这的分离产生了委托关系。因而,所有者必须对经营者实施控制,为促使经营者的行为朝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努力,所有者对企业内部控制就需要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实际上就是有效解决委托关系中人(即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鼓励人采取与委托人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激励机制是一种事前控制,它通过事前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经营者采取措施,实现既定的目标,取得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