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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人民币证券投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2日
一、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对人民币币值变化的影响
从理论上来讲,当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那么一国的货币将会贬值。从我国国际收支差额的变化来看,国际收支顺差规模最大的年份集中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这一时期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保持在4,000亿~5,000亿美元之间,特别是2013年的国际收支顺差高达5,090亿美元,但是从2014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规模呈现出大幅度减少的状态,2014年的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仅为2,579亿美元,较2013年减少了2,511亿美元,2015年的国际收支顺差仅仅实现了1,882亿美元,较2014年减少697亿美元。
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与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的变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重大改革形成了人民币兑美元不断升值的条件,随着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的持续扩大,人民币对美元呈现出单边持续升值的状态,由2005年末的1美元兑换8.0702元人民币,到2006年末的1美元兑换7.8087元人民币,到2007年末的1美元兑换7.3046元人民币,到2008年末的1美元兑换6.8346元人民币,到2009年末的1美元兑换6.8282元人民币,到2010年末的1美元兑换6.6227元人民币,到2011年末的1美元兑换6.3009元人民币,到2012年末的1美元兑换6.2855元人民币,到2013年末的1美元兑换6.0969元人民币。伴随着2014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大幅度地减少,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也呈现出不断贬值的状态,由2014年末的1美元兑换6.1190元人民币,到2015年末的1美元兑换6.4936元人民币,到2016年3月末的1美元兑换6.4612元人民币,到2016年4月末的1美元兑换6.4762元人民币,到2016年5月末的1美元兑换6.5315元人民币,到2016年6月初的1美元兑换6.5679人民币。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的增加,2011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顺差2,600亿美元,2012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360亿美元,2013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顺差3,430亿美元,2014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514亿美元,2015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高达4,856亿美元,创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
2015年我国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直接投资的顺差规模大幅度减少。我国直接投资差额,2011年顺差2,317亿美元,2012年顺差1,763亿美元,2013年顺差2,180亿美元,2014年顺差1,450亿美元,2015年顺差直接下降到了621亿美元;二是我国证券投资差额由顺差改变为逆差。我国证券投资差额,2011年顺差196亿美元,2012年顺差478亿美元,2013年顺差529亿美元,2014年顺差824亿美元,2015年逆差665亿美元;三是我国其他投资差额顺差逆差交替,逆差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其他投资差额,2011年顺差87亿美元,2012年逆差2,601亿美元,2013年顺差722亿美元,2014年逆差2,788亿美元,2015年逆差高达4,791亿美元。
直接投资顺差的减少,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逆差的增大,是导致2015年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因此,从国际收支的角度分析,国际收支顺差的减少,特别是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的大幅度增加是引起人民币贬值的一个基本因素。
二、人民币贬值对非储备性金融账户差额的影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qfii和rqfii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后者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这两者主要是运作方式的不同,qfii是从外汇局兑换投资额度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而rqfii则是运用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然后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是官方提供资金,一个是自己筹资。
2、qfii和rqfii在中国的历史都比较长,自2002年实施QFII制度、2011年实施RQFII制度以来,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400家机构投资者通过此渠道投资中国金融市场,这些机构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做出了极佳的贡献。
3、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8月末,共有292家机构从外汇局拿到了总计1113.76亿美元的QFII额度。另外还有222个机构获得了总计6933.02亿元的RQFII额度,中国香港地区以3450.17亿元的额度占据了半壁江山。
4、其实不管是qfii还是rqfii,这两者都是外资机构兑换人民币,然后进行A股投资的渠道,具体的差异就是该外资机构所处位置的问题。
(来源:文章屋网 )
长期以来,美国对华直接投资一直在低位徘徊,直到2007年还只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本文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采用美国经济数据局的数据)在中国承接的海外直接投资中,根据中国商务部披露的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数据,2008年1-9月,美资也仅占2.98%。按照美方的观点,中国的投资审核程序、潜在的投资壁垒和对美国投资者不完全的法律保护阻碍了中美投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中国。
由于中美贸易不平衡持续存在、人民币升值压力巨大、中美经贸摩擦不断显现、财富基金引发种种争论以及总额已经高达1.91万亿美元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的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问题,中国显然更具有缔结两国间BIT(双边投资协定)的现实动力。然而,这些理想中的收益是可实现的吗?
根据对美国经济分析局中关于“美国在华资产交易情况”、“美国对华直接投资”以及“中国在美资产交易情况”的近一年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一年来中美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基本呈现以下格局:美国资本流入中国的主要方式是美国银行增加的权益和直接投资,流出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在华持有的证券;中国资本流入美国的主要方式是美国银行增加的负债、中国增持的美国财政部证券、以及美国非银行部门报告的在美非分支机构持有的美国负债,流出的主要方式是私人部门减持财政部证券以外的美国证券。
由于从各个渠道披露的信息来看,金融部门很可能成为中美BIT中的例外领域,因此我们将主要考察BIT对中美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影响。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BIT应该是通过影响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市场内部化优势、市场规模、劳动力、技术、自然资源等FDI(国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进而影响FDI流量。对上述FDI决定因素,BIT只能起到辅的作用。
考察美国对华直接投资的趋势可以看出,其他远比BIT更为重要而广泛的制度变革并没有刺激美资的大幅增长。
这些变革包括:2001年中国入世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自主进行的单边投资自由化,后者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早的1994版和最新修订的2007版之间的巨大差异上。趋势显示,直到2006年和2007年,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在量上才出现突增,但同时这种突增从中国所吸收的美国直接投资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流量的比例看并不明显。
2007年8月,国家外管局曾公布《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拟在天津试点推出内地个人直接投资港股业务。受消息影响,恒生指数暴涨逾万点。但不久,有内地许多学者指出这一试点等于是在当时的资本管制上开了一个大口,大量热钱将得以跨境,流入和流出难以控制。年底“港股直通车”暂停,原因是存在四个风险:首先,内地资本市场全流动必须有相应法规监管,但当时尚缺乏;其次,大量资金涌入香港,会影响香港市场稳定;第三,“直通车”有风险,需要对股民进行风险教育;第四,还需要听取各方包括香港当局的意见以避免决策偏差。
2011年,由香港政府向内地建议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计划的试点推出,并且随着时间推进运作得越来越顺畅。2013年初,当时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港表示,推动资金互动,考虑引入个人投资者,首次提及QDⅡ2公开试点。然而市场翘首等待了一整年,QDⅡ2依然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7年后,沪港终于可以直通车。那么当年四个风险还在不在?
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里程碑林采宜
中国商品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然是国际贸易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相比之下,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却相当有限,除了近年来逐渐扩大的QFⅡ和ROF川以外,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途径十分有限。随着沪港直通车的开通,更多的境外机构投资人能够无需审批直接参与国内资本市场,带来国际化的投资理念,同时,直通车的运行也会促进两个市场在交易规则上进一步接轨,从而减少“直通”的障碍,客观上促进国内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的国际化。
本币汇率重估会引起大部分以外币计价的国内权益性资产价格出现上涨。比如说,B股股票,如果人民币汇率上涨10%,则B股股票每股账面价值、每股利润均会上涨10%.如果股价维持不变,则按基本分析指标看,股价就低估了。
如果说B股价格变动是因为记账单位变动的贡献,则A股、本币债券的价格变化则是由套利资金驱动的。从QFII的角度看,如果在人民币汇率重估之前将外币资金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即便该资产的人民币价格不变,也能凭空赚取一笔汇兑收益。即便真正进入国内股市的外资数量不大,国内增量资金也能将这类资产价格抬高。但是必须注意,人民币汇率重估引起的B股价格上涨并不会导致市盈率等指标恶化,但A股价格上涨则会导致较高的市盈率。从国际经验看,本币汇率重估与本币资产价格上涨之间通常并不存在中长期的正相关关系,投资者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
对于本币债券投资,在本币渐进性小幅升值过程中,如果现行结售汇制度不发生较大变动,国外资金的流入会引发人民币供给增加,短期看可能对市场利率造成向下的压力,导致固定收益证券价格上涨。但同时,在过多的货币供给的作用下,可能造成一定的通货膨胀压力,或者中央银行采取“消毒措施”,抛出持有的债券吸纳基础货币,两者均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由于政策措施的实施时机以及幅度均为不可预测的变量,债券投资风险会增大。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一直是风险管理关注的重点。21世纪以来,中国银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信贷规模不断扩张,2013年出现的“钱荒”暴露出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流动性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中信银行作为中国发展较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对资产流动性风险方面的管理的同时也存在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影响资产利用效率和银行的发展。本文将对中信银行资产方面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剖析,并为加强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供建议。
二、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中信银行资产管理现状
第一,贷款增加带动资产增长。截止到2014年底,中信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4976.22亿元,同比上升1367%。贷款余额为2.1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465.76亿元,同比上升12.45%。
第二,贷款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截止到2014年底,不良贷款余额284.5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4.88亿元,上升4251%,不良贷款率1.30%,同比上升0.27个百分点。
第三,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总量增加,占比下降。截至2014年底,中信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共计人民币5384.86亿元,增幅为846%,从2013年的13.6%下降到2014年的13%,下降幅度为4.4%。
第四,证券投资资产有所增加。2014年度,中信银行证券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158.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96.7亿元,增长20.12%。债券投资利息收入139.92亿元,比上年增加2.38亿元,增长1.73%。
截至2014年末,上述资产项目占中信银行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1.7%、15.8%、13%、10%,中信银行贷款比重超过了资产的二分之一,现金资产和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较小。
(二)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1.贷款资产比例过高,贷款结构不合理
截至2014年末,中信银行贷款余额总计为人民币21,879.08亿元,比上年增长12.71%。招商、中信、浦发、华夏、光大、民生、平安和兴业2014年底各股份制银行贷款占比依次为53.1%、51.7%、51.3%、49.5%、46.4%、45.2%、44.8%和36.2%。对商业银行来说,贷款和租赁是传统上流动性最差、盈利性最高的资产项目。如果银行的主营业务如果始终是贷款的话,一旦贷款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
2014年中信银行按产品类型划分,贷款构成主要是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各项贷款分别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71%、26.1%、2.9%。以公司为主要贷款对象,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2.证券投资占总资产比率过低
银行资产项目除了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准备金及存放同业等属于一级流动性储备范畴之内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以外,二级流动性储备主要是用银行的证券投资来衡量。证券类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能够及时地在二级市场中变现,有效解决银行经营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的矛盾。中信银行与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近两年部分股份制银行证券投资占比情况
图1 中信银行2011-2014年现金资产占比情况
由表1可以得知,中信银行近两年证券投资所占比例为9.5%和10%,与其他相比,证券投资占比低。中信银行证券投资占比增长率为5.26%,仅大于光大银行。流动性较好的证券投资资产的不足会增加中信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3.现金资产占比逐渐减少
本文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准备金和存放同业款项等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起到第一保证作用的资产。2014年底,中信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共计5384.86亿元,增幅为8.46%,存放同业款项共计1621.71亿元,同比下降36.16%,虽然中信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在增加,但存放同业款项在减少,导致中信银行的现金资产占比下降,流动性风险增加。中信银行2011-2014年的现金资产占比情况见图1。
(三)小结
从变现能力的角度而言,现金资产变现能力最好,其次是证券投资,最后是贷款。中信银行贷款占资产总额比率偏高,资产中大部分都是变现能力差的资产容易产生资金回收风险;证券投资与资产总额比率过低;现金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却逐年下降,资产的流动性减小。以上三种问题导致了中信银行资产结构单一,而资产业务结构的不合理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可能为:①在中国,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总量和品种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②银行贷款依赖的习惯及对证券投资的风险恐惧心理,导致单调的资产结构以及较差的流动性。③中信银行方面过于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大和良好的经营业绩而乐于贷款,贷款的回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扩大了流动性风险。
三、加强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降低贷款比重,实现贷款多样化
资产过度集中于贷款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不仅仅是流动性风险,应将贷款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降到合理的水平,以分散风险实现资产多样化。从中信银行的贷款结构来看,贷款按期限划分的2014年、2013年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比率分别为55.7%:44.3%和57.1%:42.9%,14年的中长期贷款比重有所上升;按产品类型划分主要为公司贷款。维持较高的中长期贷款和公司贷款的比重是银行追求盈利性的目标要求但不得不牺牲一定的流动性。为保证流动性,银行必须调整贷款的内部结构,控制中长期贷款和公司贷款的比率,发展流动性较强的短期贷款和贴现贷款业务,并注重贷款流向的行业和地区多元化。
(二)发展证券投资业务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尽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平稳启动,但开放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直接投资,对境内金融市场及香港金融市场等方面将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视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型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没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政策应落实与跟进
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