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 16:09: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研究背景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文中亦简称为私募房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类型,其通过向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客户个人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再通过专业的私募房基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国内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将会私募房基成为房企新的融资渠道,此市场也会迎来巨大的机遇和发展(陈瑛2014)。中国大部分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萌芽于2010年,所以这年被认为是我国私募房基的元年。截至目前,除少部分基金结束了续存期外,大部分都未完成“募-投-管-退”的完整基金管理周期。因此大多数国内私募房基的投资水平、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尚未可知和明确。因此我国私募房基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上的研究仍属较新的研究领域,缺乏成熟的判嘁谰莺托卸准则。
二、国内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
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有许多种,主要与其投资模式相关联,包括IPO、单纯的物业出售、股权转让、REITs、(针对债权投资的)收回本息、项目公司清算和强制赎回等方式。国内私募房基主要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住宅、写字楼、商业等),退出方式以物业出售和股权转让两种为主流。实际操作形式有以下几种:有辅助重资产运作的,如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参与买地、通过自身的开发团队或联合其他开发商合作开发,建成后出售物业实现退出;也可以用较低价格收购物业,通过对其进行资产改善工作,再以较高价格出售获利;也有轻资产方式运作的,通过股权或债权的形式给资金短缺的房企提供过桥融资,帮助其收购土地、筹措建设资金等,在达到约定期限和一定条件后通过股权回购或股权第三者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于公司的基金,一般可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包括以IPO退出,或在二级市场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在国外,商业地产还可以采用发REITs的方式退出,但国内的法律法规尚不成熟,仍不能采用。
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且根据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研究(章超斌2012),本文只讨论且涉及两种主流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及股权转让。IPO的退出方式在我国仍然是PE退出的最主要渠道之一,相比其他的退出方式,其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印露2009)。IPO退出方式也有利于提高PE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为其未来的投资提供便利。虽然,在我国由于IPO的门槛限制及房地产宏观政策的调控,国内私募房基IPO之路基本无望,已有的资本市场不能用来容纳这类产品,但是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二级市场的建立,都预示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会得到逐步完善,分级类证券市场会越来越多。因此本文选取IPO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前瞻性的考量。另一种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是指私募房基公司通过非公开上市的方式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资本撤出获得收益的退出方式。由于是非公开发行,因此时间和经济成本较IPO少,私募房基能够迅速的退出,因此在近年来成为私募房基退出的首要选择,占有较大比例。
三、博弈论模型构建
(一)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根据对方的策略来执行实施对应策略的学科,也称为对策论(张维迎2004)。
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选择的本质是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之间的收益博弈。私募房基管理公司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和社会声誉,被投企业以期获得可持续快速发展;各自都会选择自身受益最大化的策略。
(二)模型基本假设及构建
本文的私募房基退出方式博弈模型遵循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两方主体为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
假设2:对于私募房基公司而言可以考虑可转换证券和不转换证券两种方式,而被投房企可以选择IPO和股权转让;
假设3:通过IPO或者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预期总收益为I;被投企业选择通过IPO方式退出,需要支付保荐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因为此费用与经济周期有关,为便于理解,本博弈模型假设其平均值为C;股权转让相对于IPO方式,成本可忽略不计,此处假设为0;
假设4:选择IPO退出后,私募房基公司和被投房企获得声誉和IPO溢价为R1和R2,为计算简便,其收益以总收益为底数计算,即Ri=aiI(ai>0,i=1or2);股权转让的声誉收益为零;
假设5: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不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可从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1;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控制权转移到被投房企,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2,假设转换后被投房企所占股份份额b,那么私募房基公司持有股份份额为1-b;
基于以上五个假设,本文的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选择博弈的收益矩阵构建如下:
从上述博弈矩阵可以发现,对私募房基公司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IPO的方式显然可以得到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a1I;选择转换证券时,比较(1-b)(I-C)+a1I和(1-b)I,如果a1I>(1-b)C时,则选择IPO方式可获得更高收益,反之则选择股权转让。同理,对于被投房企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比较I-C+a2I+P2-P1与I-P1,如果a2I+P2>C,则选择IPO,反之IPO成本高企,应选择股权转让;选择转换债券时,比较b(I-C)+a2I+P2与bI,如果a2I+P2>bC,则选择IPO,反之应选择股权转让。
对博弈双方而言,其效益之和达到最大化时可以选择最优退出策略。对IPO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U=(1+a1+a2)I+P2-C (1)
对于股权转让退出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V=I (2)
无论是选择IPO还是股权转让,可转换证券和不可转换证券都不影响总效益,只是对双方的收益进行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双方总体而言,比较(1)式与(2)式,当U>V,即(a1+a2)I+P2>C时,通过IPO方式退出所带来的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与被投房企所获得的控制权收益之和大于IPO成本时,私募房基公司会选择IPO作为最佳的退出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股权转让。
四、对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的启示
总体而言,与国外的私募房基以IPO退出为主流的情形不同,国内私募房基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股权转让;以IPO方式退出受到诸多政策限制,目前仍未放开。因此反映到上述模型中,中国私募房基IPO成本是无穷大的,这和我国分类多级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足,企业入市门槛高企,成交量低等因素有很大相关性。在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展望成榇蠖嗍房企新的融资工具的趋势下,急需建立适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运营体系的闭环,这才是我国形成成熟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根本前提。
对股权转让的方式而言,因为其相对于IPO方式的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可以实现快速且高效的资金流转。但是,此方式的信息获取方面的隐性成本相比于公开市场而言相对较高,为了简便因此也为在模型中提及。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股权转让方式相比IPO更少可能获得高收益或者额外收益。有的时候,卖家寻找不到可以提供可获取高收益的买家,买家也寻找不到可获取的优质标的。因此为了完善这种退出方式,仍然需要建立公开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同时加强监管和规章建设。
参考文献
[1]陈瑛.中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分析与思考[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2]章超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2(07X):241-242.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涵义;时机;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涵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IPO退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退出的几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获得的回报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既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赢得信誉、提高知名度,又能帮助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满意的价格出售股权。
第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并购退出优势有:(1)能快速回收资金,实现全面从业退出。具有并购其他企业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2)较低的交易成本。企业并购一般只需要和几家有意向的企业谈判,没有很复杂的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3)信息披露较少,保密性高。
第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是比较保守的方式且使用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早期投资中,这时的公司估值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低价购进股权。管理层回购的优势:(1)交易简便。管理层回购使得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节省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基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2)能够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
第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等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了,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失败。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比例其次,公开发行与兼并收购接近。
一、引言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我国呈现出井喷状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宠。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总量从14,196.27US$M直线上升到38,875.52US$M,增长额为24,69.25US$M,增长幅度为173.8%。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来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机制是关系到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从一开始就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关注的焦点。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开市场上市(IPO)、兼并收购、通过MBO的回购、企业清算或破产四种方式。
据调查,截止至2011年10月22日,我国共有269家企业在深圳创业板市场实现IPO,其中,有VC/PE支持的创业板企业共有147家,其背后的147家投资机构共实现323笔退出,平均账面价值投资回报倍数为8.90倍。创业板市场俨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重点关注的市场。为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会亲睐于创业板市场?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过去20多年来美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驱动力。近几年来(截止2007年底),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以IPO方式退出的数量正在逐年递减,2000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IPO方式退出,2000年以后,IPO方式退出呈下降的趋势,每年平均仅达到50家。私募股权之所以不愿意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是在美国IPO退出方式的费用十分昂贵。在美国纳斯达克的筹资成本是最高的,一般占筹资成本总额的13%-18%。
相反,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开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地采取兼并收购(M&A)方式退出。从数量上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M&A也是逐年增多,趋向于平稳。采取M&A的直接原因是相对于IPO而言,采用M&A方式需要支付的费用比较低,执行过程也较为简单,深层次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M&A可以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资本,继续寻找前景更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二是通过M&A方式可以迅速扩大高科技公司的规模,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更倾向于IPO方式和M&A方式,以M&A方式为主要退出机制。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据调查,截止2002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被投企业只有4%上市,收购兼并10.9%,回购6.4%,清算5.2%,而剩余70%以上的创业投资资本被固化在项目上不能退出。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开盘,设立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搭建了进行直接融资的市场平台,也改善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环境。2005年,据调研结果显示有超过七成的项目退出方式为股权转让,且以投资企业回购所占比例最多,超过两成的项目实现IPO退出。2006年和2007年宏观经济的繁荣和股市走强迎来私募股权IPO退出的春天,在2006年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发生了53比退出交易,其中23家通过IPO方式成功退出,占所有退出交易的43.4%,而在2007年第一季度的比例甚至达到94.1%的高峰。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转而投向创业板市场,创业板的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契机,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回投资的渠道更广。通过二板推出的闸门正式打开,创业板市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IPO退出渠道。
就我国目前来看,IPO退出方式在我国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企业上市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在不断地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至此成功的退出私募的领域。在2011年,在世界各大交易所中,除去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数量为50笔外,深圳创业板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二大主要的IPO退出市场,退出案例数高达31笔,但是从账面投资回报水平分析,深圳中小企业板的退出案例平均回报为5.70倍,深圳创业板为5.80倍。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创立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很广阔的空间与有效的途径,创业板的推出有效的催生我国PE的投资,使得我国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加快了企业资金循环并且促进持续融资、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结构的优化、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相比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很不全面,关键在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很多人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陌生,而且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成立几年,不管从操作层面还是监管层面都尚不成熟,公开上市退出仍存在较多的障碍,比如:创业板市场上市成本较高,时间长,公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物力。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使得创业板市场没有较好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所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服务,创业板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推动作用有待进一步的考验。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充分吸取国外在设立创业板市场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使得其更好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IPO退出提供条件。
(一)完善创业板市场
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吸引了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二板市场上市实现顺利退出,并且获得巨额利润。然而这种巨大回报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问题,创业板首发获得高额收益在很大方面是由于高溢价的发行,而且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一般规模较小、业绩波动较大,相对于主板来说存在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不管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还是风险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要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有所区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又应当有所创新,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更加成熟和顺畅。
(二)完善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
2012年5月1日,深交所正式并且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此规则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创业板上市比较安全、方便与快捷,同时建立灵活的退市和转板机制,使得创业板能够真正的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券商等的引导和监管,以创造良好的中介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起专门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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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私募股权退出现状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大环节上,退出机制对项目的成败影响最大,它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资本的流动性,只有成功的退出,才能使企业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当投资失败后,通过股权转让或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减少到最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资本的流动是投资的活力,核心是资本的退出,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流动的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就是为了实现收益,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通过及时退出,有效的避免风险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波动性带来的风险,最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2007年共发生94笔退出交易,其中IPO方式退出79笔,上市后股份减持9笔,股权转让5笔,并购1笔;2008年,退出案例总数为24笔,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数为19笔,占2008年度退出案例总数的79.2%;2009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80笔,其中IPO方式退出71笔,股权转让退出3笔,并购退出3笔,其他3笔;2010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共发生IPO推出135笔,并购7笔,股权转让5笔,管理层回购1笔及其他形式退出2笔。2012年共有177笔退出案例,从退出方式分析,177笔退出包括IPO方式退出124笔,股权转让退出30笔,并购退出9笔,管理层收购退出8笔,股东回购退出6笔。
从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IPO退出占很大比重,私募股权退出形式单一;第二、IPO退出占比开始下降。
1.2 IPO退出占很大比重,私募股权退出形式单一
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一直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度依赖于IPO这种渠道,造成其退出渠道过于单一。一方面,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在产权交易市场退出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使得企业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退出难以获得利润,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缺乏交流,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当股权转让影响到当地税收收入时,往往会收到当地部门的干预,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IPO退出占比下降
我国境内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上市资源稀缺,上市对象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但这些企业的数量与其它企业相比较少。因此,主板市场高标准的上市条件使得大量的中小企业很难实现通过主板上市。由于主板市场退出的高标准,我国于2004年6月和2009年10月先后推出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私募股权投资上市退出的压力,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但与之配套的政策环境和市场体系仍处于不完善状态。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标准跟主板市场上市的标准差别不大,对于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而言,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创业板由于上市时间短,规模小、经营还不稳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退出制度的设计上较为保守,因此,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较高,在减少风险的同时,又把一些具有发展潜力但资金短缺的企业拒之门外了。
截至2012年12月6日,IPO在审待发企业合计为830家,其中上证所拟主板企业有168家;深交所拟中小板企业有342家;拟创业板的公司有320家,根据最近新股发行节奏,要消化如此数量IPO少则3年,多则5年。而在这3年或5年间,还有新的公司要排队上市,如何疏通IPO堰塞湖已经成为证监会要解决的第一大问题,介于上市的竞争过于激烈,不少私募股权基金被迫选择其他退出方式。
而且,IPO退出也有它内在的一个根本缺陷,那就是退出时间可能很长,其退出收益大小与股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息息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股份,必须先进行登记,而且要根据不同股票的交易量、股本大小等确定一次卖出的股份数量,登记到最后卖出有时最快也要近一个月时间。
另外,《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在上市之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规定,这也给私募的退出设置了一个障碍。
2.解决私募退出问题的对策
由于以上障碍,迫使许多私募被迫放弃IPO上市退出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制度不健全,管理层收购、并购等发展较慢,通过IPO以外方式退出存在较大难度,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方式分流IPO退出的压力,则私募的退出极有可能走入死胡同,从而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了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板市场、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市场,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中小板市场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而在我国深圳设立的中小板市场,其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而言还是比较苛刻的,因此,要对中小企业放宽上市条件,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适当放宽连续盈利和持续经营的要求;放宽他们的再融资条件,对少数发展潜力好但又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完善中小板市场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便利。创业板市场建立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形成添砖加瓦。
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资本退出时,产权市场的企业并购重组平台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寻找买家,或者利用交易机构的产权经纪人撮合卖出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多方征求意向受让方,形成有效竞价,充分发现价格,实现私募股权资本的增值,改变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推出形式单一的局面。
最后,由于中介机构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对其收益和成败也发挥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并购退出中,通过各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可以为有效地减少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并购效率。因此,我国要努力建设培养良好、高效的中介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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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募集资金,以投资基金的方式对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然后通过上市、股权转让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最终实现价值增值的资本运作过程。
二、中国私募股权市场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近30年的发展历程,1998年3月经济学家成思危在政协会议上提交的议案使我国的私募投资进入快速发展期。2002年的经济危机使私募投资的金额和数量出现下降。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创立,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新的退出渠道,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渠道。2012年受IPO减速等影响,募资规模下滑。2014年的“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单独列出,明确提出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和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同时伴随着私募市场火爆、上市公司资本活跃、互联网和生物医疗成为追逐热点,掀起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新一轮热潮。
三、私募股权投资价值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重要的金融力量,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一)疏通直接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效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较于银行直接融资而言是一种重要的间接融资形式,能够帮助优质但暂时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上市融资资格的中小企业实现融资和超常规发展。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在寻找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公司方面具有信息和技术优势,能够降低众多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高资金效率。
(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公司,通常由普通合伙人(GP)和一般合伙人(LP)组成。高级经理人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会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基金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拥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精英组成,因此基金管理人进入公司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同时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
(三)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动产业重组和升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侧重于一级市场的投资,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机构的专业眼光和积极介入,可以为二级市场挑选和培育更多优良企业,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和创业板、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资本的介入和运作能够推动产业重组和升级,促使资源整合和经济结构调整。
四、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主要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募股发行(IPO)、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以及破产清算。运用Wind数据库所有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事件分析,其中通过IPO退出达38.7%,股权转让达60.8%,而剩余的0.5%份额为其他退出。
(一)首次公开募股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是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在满足证监会要求的上市条件后,由证券公司保荐承销的方式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募集资金。据Wind数据库所有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事件分析发现,IPO退出的平均投资回报倍数是2.5767,是其他退出的1.42倍。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上市的途径主要有四种:第一,境内A股主板上市,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和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市场。第二,创业板上市,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第三,境外直接上市,一般有H股(香港证券市场)、N股(纽约证券市场)和S股(新加坡证券市场)。第四,境外间接上市,一般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这种模式也被成为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模式)结构。VIE模式一般由三部分结构组成: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或境内外资公司和境内持牌公司。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兼并与收购(M&A)、企业回购和二级市场出售。
1.兼并与收购(M&A)。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初创企业,使私募基金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退出实现投资回报。通过兼并收购方式,私募股权基金并不需要过分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退出。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成功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新的资本力量已经逐渐登上了资本市场的舞台。虽然我国的PE发展时间还不长,但是由于其自身的融资渠道宽广、关注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等自身特点,俨然已成为发展证券市场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新亮点。尤其在去年由于流动性收紧加之银行业对国有大型企业贷款的青睐,众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造成民间“高利贷”资本借贷盛行,这无疑又给中小企业“雪上加霜”,以至于温州大量企业老板“跑路”。因此,当下发展PE不失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渠道之一,同时也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指对那些不能在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或者是不能公开对外出售的代表被投资资产权益的证券的股权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 Financ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PE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等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20世纪90年代是PE发展的高峰时期,也就是在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进入我国。
1992年大量海外投资基金涌入中国,但大部分都是以与我国各部委合作的形式。比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事实上,在我国对于PE的发展是从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我国的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是1992年成立的淄博基金,由于其投资类型主要为实业投资并且从其投资运作上看已经具备了PE的特点,所以一般认为淄博基金是我国的第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1999年形成第二波PE投资浪潮。大量的资本投向互联网行业,但是由于当时的创业板还没有上市,PE公司退出渠道不畅通,从而导致大批投资公司无法收回资金而倒闭。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市场化经济制度初步形成,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金融深化不断深入,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不管是从规模还是投资总额都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下面主要从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资金来源等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1.随着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基金数量与募集规模分别为2009年水平的2.73倍与2.13倍。据统计,11年共有235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为2010年的2.87倍,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同比上涨40.7%;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由此可看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正处在快速上升阶段,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完善,PE必将同银行贷款、IPO等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2.投资行业范围更加广泛。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涉及24个行业,且各个行业投资活跃程度均呈显著增长。其中尤以机械制造、化工原料及加工和生物技术行业增加最为快速。11年机械制造行业完成投资61起,为上年的2.10倍,行业投资总额为11.02亿美元;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共完成投资56起,投资金额13.76亿美元,分别为2010年的3.29倍和7.64倍。生物技术行业完成投资交易55起,共计涉资35.75亿美元,为上年的4.22倍。图1是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24个行业及其投资数量。
图1 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24个行业及其投资数量
由图中可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本上涉及了我国的大部分重点行业,投资热点已经不仅仅拘泥于服务业等传统行业。
3.退出方式单一,主要以IPO方式。去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105笔退出案例,同比减少10.2%。其中,IPO退出共有135笔,境内上市98家,占比达到72.6%;并购退出7笔,较2010年的2笔上涨250.0%;股权转让退出5笔。自从2009年创业板上市以来,IPO已经成为PE退出的主要渠道。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除了IPO以外,还有并购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回购退出和破产清算。当然破产清算是失败的退出方式,所以我们还可以发展以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一、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集中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来进行投资,使得在不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企业和投资者各取所需。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当下国内最受投资者欢迎的资本投资方式之一。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
从募集数量和规模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根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机构新募基金共计2,249支,是2014年募集基金数量的5倍;从基金规模上看,2015年共募集5,649.54亿元人民币,约为2014年全年募资额的1.46倍,但募资增长率略有下降。就平均募资额来看,披露金额的1,582支基金平均规在3.58亿元人民币左右,约为2014年平均募资额的38.9%。
从募集基金币种角度分析,2015年人民币基金依然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的主力,募集数量占整个市场的97.2%,募资总额占比84.1%。与此相比,外币基金在募集数量和募集总规模上均不占优势,但单支基金平均募集规模依然远远高于人民币基金。
退出市场上,2015年PE机构共实现1,878笔退出,虽然年中境内IPO暂停一定程度上堵塞了PE机构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发展迅速,2015年PE机构所投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案例数量已达954笔;并购退出276笔,IPO退出案例267笔,退出方式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2.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3.缺少完善监管体系;4.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一)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本土的私募股嗤蹲驶金来源有限。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优。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才是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包括这些资金在内的国有资金的限制并没有放开。
(二)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当中资本智力密集型的业务形式,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来操作。要想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美运行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拥有丰富知识、投资经验作为基础保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保障下才可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机会保持高效率的运营,这样也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比较晚,发展过程中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环境没有像发达国家那么健全成熟。再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准入门槛比较低,种种因素叠加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团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性,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风险的管控和高效率的运营。
(三)缺少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缺少系统全面的监管,这样就导致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合规范的操作行为,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据开展相应活动,更多是在地方政府的发展改革委以及金融办公室等出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吸引投资基金对当地进行投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效率不高,而且没有明确的制度体系约束市场行为,缺少对于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在这样地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风险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灾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监管环节的内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活动,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
(四)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低,退出渠道比较狭窄,这就使得一旦投资到期之后有可能没有办法实现退出,就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是损失。所以退出机制应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要关注的环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并购交易非常活跃,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有非常完善的退出机制,这也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而在我国本土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试图通过IPO的方式来退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实现,这就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非常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国内的新三板市场,在开放之初受到很多企业的热捧,但是随着进入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投资者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交易市场其实非常冷清,整体资产流动性非常低,这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组织非常不健全,就导致整体退出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作为稳健性投资方式。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尽快拓宽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
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主要有:1.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3.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4.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本文认为,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就是把“双刃剑”,我们应该加以引导其发展,而且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力相对弱小。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无疑会对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应适度拒绝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战略性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并购,同时,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退出提供良好平台。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
(二)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者是当务之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举措:其一,我们可以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从业市场引进从事股权管理的人才,组建本土化管理团队,在实践中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才;其二,需要选拔国内优秀人才派往国外学习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具体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国内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其三,引导更多的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从事PE投资业务,毕竟提供增值服务需要丰富的实业经营管理经验;最后是加强现有从事PE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R邓匮。
(三)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营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需要构建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第一,需要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面对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的风险,在这样的预期下需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的主要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期限比较长但是杠杆率不高的行业,这也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偏弱的情况,所以风险的控制就主要需要外界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实现。第二,监管机构不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经营信息,这样一来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显著提高,如何避免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管体系。需要将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相对系统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充分保障信息透明、信息对称,从而使得基金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
退出环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完善退出的法律框架。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出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市场建设,从而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平台。产权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要素,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交易的效率,推动我国整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有序运营。第三,加快退出交易中介市场建设。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是融资阶段还是退出阶段都需要有中介结构的密切配合,进一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们国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中介交易体系,完善中介组织机构的管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都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认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应当扩展到公共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领域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重在促进本土企业的崛起,限制国外资本的过度进入。同时,在如今我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充分把握机会,完善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培养专业人才,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守仁.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J].中国风险投资2004,(9):26.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自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施行,为我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其提出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方式,为资本大量进入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产权交易所是指固定地、有组织地进行产权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现在,产权交易所已经逐渐成为项目源与投资人的对接平台。产权交易所主要为私募股权提供标的企业,为私募股权退出时的二次转让提供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高效退出服务。
通过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主要有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四种。上市退出方式有较高的退出收益,但是其操作性往往不强,绝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股权回购方式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退出方便快捷,退出成本小,退出收益较高。清算退出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股权投资失败,这是投资者最不想看到的结局。股权出售退出机制往往由于投资方与项目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方式进行退出,但是产权交易所的出现和壮大为私募股权的退出提出了一个新的途径。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前景分析
目前沪深股市共近2500家上市公司,但是全国非上市公司数量却达到500万家左右,这些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有生力量。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股份流动性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对于私募股权而言,这是一块巨大的没有经过开发的市场,这些非上市公司必将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向。对企业而言,众多中小企业将不再受资产规模、资金状况、人员素质、盈利能力的严格限制,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通过直接融资快速壮大,发展成为优良的企业;对投资者而言,一些具有实力的投资者和绝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有了更广阔的的投资渠道。随着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平台的搭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与产权交易市场的逐渐对接,产权交易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企业等各方都将会有一个美好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思路
第一,在前期私募股权筛选项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各种交易信息,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类别进行筛选,找到合适的项目以后,通过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信息透明的特点,对项目进行详尽的调查,评估。调查合格的项目,投资人需向产权交易委员会递交举牌申请,产权交易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转让的方式。
第二,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期管理上,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项目方的具体信息,比如项目方第三方审计报告,提高项目转让的效果。也可以为项目方有针对性的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信息,比如对私募股权的第三方评级报告。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在后期退出上,在项目方和投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的情况下,可以再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最后为其建立详细的产权交易信息档案,为产权交易的再次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方式
第一,共同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可以通过共同发起私募股权基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加强对项目方的监管,促进产权的流动,甚至可以成为“做市商”,整合项目方与投资方,减少投资壁垒,促进双方健康稳定发展。与此同时,产权交易所还可以将国际资本与国际项目引入国内,也可以将国内资本与项目推向国际市场,促进国内外资源紧密结合,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稳定发展。
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升了产权交易机构的业绩,增强服务人员能力,提升业务品质,增强产权交易所资金运用能力和市场调控能力;通过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国有企业改制,拓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通过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逐步建立自己的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合并、收购,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增强产权交易所在稳定经济增长的能力。
第二,共同合作发展私募股权与产权交易业务。
现阶段,产权交易所与私募股权基金共同建立私募股权共同基金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但是产权交易所的会员既产权交易业务,也直接进行私募投资的情况还是很多的,比如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吸收中国创投、中国银河等投资机构为其特别会员,这些会员分别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领域,包括中小科技型企业、环保能源企业、房产企业等。他们不仅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带来了先进的投融资理念,更重要的是他们将逐步增强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联系,为建立共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与天津股权交易所也吸收了一大批投资机构作为其特别会员,并且他们还与众多国际私募基金建立了合作关系,推动了股权交易所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第三,共同搭建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并购平台。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具有监管严格,交易透明,信息透明的优势,大部分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顺利进行,这正好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大量的优质企业资源,这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产权并购平台。不仅如此,共同搭建的企业并购平台也拓展了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增强了产权交易所的盈利能力。
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政策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和产权交易市场顺利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相关政策法律方面的限制,为社会资金如社保资金、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市场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与此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为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对接以后的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法律约束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有差别的监管,降低私募股权基金业的资金紧张程度,降低私募股权基金业的成本,促进其平稳快速发展。
1 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最早起源于美国,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一定资金,对具有融资需求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募集、投资和退出[1]。其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机构在受资企业发展成熟并产生增值价值后,通过一定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转让或出售持有的股权,从而获得收益的过程。我国现行的主要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1)首次公开发行(IPO):指投资者通过受资企业股份的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回收和资本增值。(2)股份转让:当企业难以满足IPO的条件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时,投资者可以借助股份转让实现资金退出。股份转让可以按出售对象不同分为一般并购和股份回购[2]。(3)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迫不得已而选择的最不成功的退出方式,却也是投资失败时最好的退出方式。
鉴于企业清算的退出方式,耗时较长,需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处理,诸多因素不可量化考虑,本文主要对IPO和股份转让两种方式展开博弈分析。
2 退出方式的x择博弈
在退出过程中,由于投资家和受资企业的利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导致双方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中发生分歧。投资者往往选择投资回报最大的退出方式,而受资企业则偏向退出成本较低的。
2.1 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为投资者和受资企业;(2)投资者在退出过程中面临两种选择:转换证券和不转换证券;受资企业面临两种选择:IPO和股份转让;(3)企业选择IPO方式,受资企业的费用为F,股份转让方式的费用忽略不计;(4)企业通过IPO或股权转让获得的预期收益为E,企业与投资者通过IPO方式退出后获得的声誉收益分别为R1、R2,且R与E呈正线性相关,R1=r1E、R2=r2E,而股份转换方式的声誉收益为0;(5)投资者实行转换后,投资者持有1-α的股权份额,受资企业持有α的股份,且企业取得控制权可获收益为B,若不执行转换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收益为D。
则投资者与受资企业的策略选择效用组合矩阵如下:
2.2 博弈分析
由上图可知,当投资者选择不转换证券时,受资企业选择IPO和股份转让的净收益分别为:(E-F)-D+r1E、E-D。此时,当受资企业的声誉收益大于IPO所有花费的费用,即r1E>F时,受资企业会选择IPO方式退出;但当IPO花费的费用大于企业获得的声誉收益时,企业更偏向以股份转让的方式退出。当投资者选择转换证券时,企业选择IPO和股份转让获得净收益分别为:α(E-F)+B+r1E、αE+B。此时,当企业的声誉收益大于其按所占份额承担IPO花费的费用,即r1E>αF,企业会选择IPO方式退出,反之企业将以股份转让的方式退出。
相应的,当投资者选择不转换证券时,受资企业选择IPO和股份转让两种退出方式时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分别为:D+r2E、D。显然通过IPO方式退出总能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投资者更偏好以IPO方式退出。当投资者选择转换证券时,他的两种收益分别为(1-α)(E-F)+r2E、(1-α)E。此时若投资者按其所占比例承担的IPO退出方式花费的费用大于获得的声誉收益,即r2E>(1-α)F时,投资者将会以IPO方式退出,反之将选择股份转让。
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最优的退出决策应该是博弈双方效用之和的最大化。通过IPO方式退出时,投资者选择不转换证券时,双方的总收益为E-F+(r1+r2)E,反之双方总收益为E-F+(r1+r2)E+B,即当选择IPO方式退出时,投资者会选择转换证券,总效用U1=E-F+(r1+r2)E+B。相应的,以股份转让方式退出时,投资者不转换证券时,双方总收益为E,选择转换时双方总收益为E+B,即选择股份转让方式退出时,投资者也会选择转换证券,总效用U2=E+B。由此可得,无论企业选择哪种方式退出,投资者都会选择转换证券。
但是当投资者选择转换证券时,哪种退出方式会是社会效用最大化需要考虑预期收益、声誉收益和交易费用等因素。当E-F+(r1+r2)E+B>E+B,即(r1+r2)E>F,投资者和企业获得的声誉收益大于IPO方式退出花费的费用时,选择IPO方式退出使得社会效用最大化,反之选择股份转让方式。预期收益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预期收益持续增长,则企业发展状况良好。而且声誉收益一般与预期收益呈正线性相关,预期收益的增加不仅能够为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且也会同时使投资者和受资企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所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受资企业都倾向于选择IPO方式退出。
3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3.1 选择合适的退出战略
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要制定明确的退出战略,根据受资企业的发展计划就宏观环境发生变化时退出策略如何变化等问题在投资合同中列示明确的相关条款,把握退出方式的主动性,以免出现投资规模扩大后,找不到合适的退出策略而失去退出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3.2 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机构
有效的监管是退出过程顺利进行的前提,一个灵活的监管机构要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分类监管的方法,以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根据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制定不同类型的监管任务[3]。有效的监管则要求监管机构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3.3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且我国并未出台与其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这成为了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我国应该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资金募集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
3.4 建立统一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而转移是否顺利一方面取决产权关系是否明确,一方面取决于产权市场是否健全。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可以在政府的监管下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加大市场假意的透明度,对退出时机的选择发挥重要作用。避免了信息不对称下投资者获取利益时的劣势。
参考文献